时间:2022-07-27 02:46: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54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
1、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4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2、《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第3条规定:"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11条第4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
1、前者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后者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后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前者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前者交纳的主体是业主;后者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前者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前者属于业主所有;后者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另外,两者之间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适用的范围、交纳的主体、权属等方面。
三、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只能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取"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而至今没有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业主勿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其一。其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在先,《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在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因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没有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此其一。其二,前一种观点只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但却忽视了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在没有修改、废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形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没有问题。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须对第一种意见的理由进行两点补充,其一是"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会"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其二是在实务中对"专项维修基金"还没有建立起符合《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机制,更不用说"专项维修资金"这种机制了。
四、对当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办法
在实务中,有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出售住宅商品房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又有不同的方式:
有些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了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比例一般为商品房出售价格的2-3%。如果业主不交纳,。可以以违约来追究业主的责任;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这项制度实施至今已经整整十六年了,应该看到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保障住房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人民群众住房安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申请使用困难、资金沉淀、资金被非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住房人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问题已经引起有识之士的共鸣,因此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计工作,严格管理制度,确保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度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公共维修基金制度概要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缴纳、征收、管理、使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以北京为例,以前是以总房款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更新后的标准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层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管理使用面临的困局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实际工作中好多民宅建设项目从出售到入住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制度造成的购房者从缴纳购房款到入户至少要等待一到两年,有的时间更长,业主入住到业主委员会成立耗费的时间更漫长,甚至许多小区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就造成这笔巨额资金实际上被房屋管理部门长期把持,公共部分维修需要资金也很难申请。据我所知,吉林省四平市到目前为止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寥寥无几,几乎为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几乎成为空头支票。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2009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表明200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2.1%。2009年,商品房销售额43995亿元,按照2%的收费标准应收879.9亿元公共维修基金,每年如此巨额资金躺在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账户里睡大觉,对国民经济究竟有何促进作用?
三、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改革迫在眉睫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不断摸索前进,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在在改革中不断发展,调整中逐步展开,在深化改革中前进。建国以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一是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二是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三是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每个改革阶段都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遗留问题,改革的衔接问题在房地产改革领域也显得尤为突出。国家1998年底试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1998年以前国家、企业出资建设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改革后低价出售给员工,当时没有考虑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如今这部分住宅已经年久失修,公共维修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有的员工至今没有参加公房出售改革,尽管这属于极少数,这个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还有业主大会制度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当务之急是推进所有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然而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真难。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西苑花园新区是2007年竣工入住的小区,小区仅有298户人家,2008年入住率已经达到100%,几个热心的退休人员积极串联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起草了业主委员会章程,甚至连请有关部门领导到会的讲话稿都替他们写好了,结果到街道办事处咨询,人家说这事得商量商量,商量好几天后告知这事儿归城乡建设局管。几个老同志到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材料,门卫保安连大门都不让进,非让到接待室。申请材料递交后至今泥牛入海没有消息,可见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多么艰难。
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认真做好,做出成效来。
在我国,随着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确立,住宅的生产、交换、取得均已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大量的商品住宅成为城镇居民重要的消费或投资需求,人们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商品住宅楼之一部分(或居住单元)产权而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其在对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同时,也与其它所有权人就同一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形成了共有法律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所有权。但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作为建筑物整体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其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根据自身的目的(如维修、使用)对共用部分进行分割,以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且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有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构成了物理形态的建筑物结构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直接关系着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利用程度。因此,如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以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保障自有房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中这就涉及各产权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对此,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住宅维修养护范围、责任及费用承担等做了相对原则的规定。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金管理办法》则意味着我国针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该办法主要对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比较强,但对于该办法中的一些细节,笔者认为欠缺有关法律、技术层面的考虑,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以下笔者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计取基数不合理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可见,购房者缴纳维修基金是以购房款为基数计取的,但笔者认为以此做为计取基数有失公平。
1、根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则指建设费用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时,已将上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摊入成本,这些成本与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开发成本。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了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但销售单位在实际出售中,还根据每一名购房者购买的居住单套住房的区位差别(如楼层、朝向、采光等因素)进行基准价格调整,即销售价格并不等于基准价格,而造成两种价格不同的是由于每一名购房者享有专有所有权的自用部位处于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区位因素差异造成的。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为购房人共有所有权的对象,对于每一名购房人而言无区位差异。另外,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购房人均对具有共用部分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也发生非因区位因素而差别。因此,购房人在对无差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并行使权利时,其因维修义务而产生的维修基金的计取基数也应是一致的,例如:基准价格为1000元/m2的商品住房,二楼一名购房人的购房款为1000元/㎡(即上下浮动为零),则提取维修基金为20-30元/m2,但如果三楼一住户销售价格为1150元/m2(即上浮15%),则须提取维修基金23-34.50元/m2,二户维修基金相差3-4.50元/㎡。显然,二者对无权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了有差别的维修义务,这明显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购房款对销售单位而言,属销售价格,而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属市场定价,销售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势制定相应的销售价格,如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造成最终实际成交的销售价格不同。另外,社会关系因素(如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亦可造成此类现象的发生。再者,有些销售单位为促销其商品住房,与购房人共同隐瞒真实成交的购房价格,以达到少交维修基金的目的。这样就产生了因购房人所支付的购房款不一致,从而提取的维修基金不一致,从而损害了依规缴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的部分权益。
3、维修基金做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之资金,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在未建立维修基金制度前,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缮,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但《管理办法》实施后,维修基金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是按购房款比例计取的,如果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又该如何筹集呢?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2款规定,应按业主(即购房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在这里,可明显看到,按建筑面积续筹则完全排除了始建维修基金计取基数(购房款)所包含的可变因素。在购房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均不变的情况下,购房人在缴纳维修费用的标准却出现了不一致(即含可变因素的购房款与建筑面积两种标准),这是不合理的。
二、在现行条件下,维修基金缴存方式不合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维修基金由销售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时收取,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销售单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但笔者认为这种缴存方式容易出现监控不力,且基金缴存失控。
1、销售单位做为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对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过程中,将需要和使用大量的资金。在开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销售单位很容易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挪作他用,以解燃眉之急。甚至,在实践中,有些销售单位恶意占有维修基金,而用滞销的商品住宅折价抵付维修基金,形成变相销售商品住房现象,造成了维修基金不能有效地缴存。
2、将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做为销售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移交维修基金的时界点,不利于维修基金的及时移交。在我国,由于销售单位的原因造成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的现象屡有发生,那么,根据《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就造成购房人在入住前已经缴纳的维修基金却长时间地由销售单位占有或使用,更有甚者,有的销售单位在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就已解散不存在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也更无从谈及移交。
有些地区为了加强维修基金的移交管理,规定销售单位不移交维修
基金,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这样业主就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权利处于为稳定状态,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再者,如此管理缺乏合法性,故此方法不为治本之策。
三、维修基金使用尚须完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共用部分之范围,共用部分可区分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两类,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部位。一部共用部分则指部分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否则,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全体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而一部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则由对该部分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这一原则已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有所体现,但在《管理办法》中,就维修基金的使用未作详细的规定,如建筑物基础需大修,这时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无异议而言,因为这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但如果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需大修时,是否也可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呢?《管理办法》未对此做出相应的使用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使用维修基金中属专用楼梯的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的那部分资金,否则,将会使专用楼梯的非受益者分担专用楼梯受益者的修缮义务,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范围,对于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是很重要的。
四、建议
1、根据以上对维修基金提取基数的分析论述,在向购房人收取维
修基金时,应力争客观、公正、真实,减少或杜绝可变因素,故维修基金应按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的比例收取。
2、维修基金的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这一环节,从而减少维修基金
的缴存风险,考虑我国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制度已具有法律地位,其使用
的是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每一名业主的切身利益,故应完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尤其是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分类及其范围和相对应的维修基金使用原则等。
一、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的相关概念
为了业主全体利益,在住房出售之后,为了能够在保修期过后对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等更新、维修、改造提供资金的基金就是所谓的物业维修基金。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重建轻管思想严重,使得大多房地产开发商只为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房屋建造时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更甚至许多隐患在业主入住时无法检查到,这样的房屋一经使用,业主不仅需要面对难以承担的维修费,更无法找到出现故障的问题在那里,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制度,在保修期之后的维修则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做出强制性规定。可以说物业的“养老金”就是物业维修基金,其在营造和谐生活环境以及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出现的法律问题
第一,归集主体不够明确。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各地区管理制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地立法不一。例如广州地区规定物业维修管理基金以开发商作为缴费主体,以求降低业主压力,但是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寻找规定的漏洞,将这笔钱又重新转嫁到了购房者的身上。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缴费主体应该是购房者,但是根据法理,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并不分高低,一旦归集主体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官将无所适从。
第二,归集不到位。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有指出,若业主没有缴纳基金,开发商就不能够给予业主入住钥匙,但是目前部分业主购买房子并非自己入住而是为了”炒房”,这样就使得维修基金归集不到位,影响到小区物业的维修保养。
(二)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遵照法律法规程序以及条件所建立的民事主体。目前由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代收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物业管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其所提供的维修服务也是为了获取利润。然而由于目前物业市场不够规范,使得很少有物业管理企业以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由于物业维修基金巨大的数目,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收费以及标准进行公开的义务,因此挪用其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更是在短期内无法被业主所察觉,因此在利润的诱惑下,多数物业管理企业铤而走险,出现挪用、私吞等犯罪违法行为。
三、关于完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物业维修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一样,均是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以及业主资质等立法体系存在问题,使得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无法健全完整。因此我国首先需要定制起能够作为直接物业维修基金制度依据的法律。其次需要以基础立法为根本,建立起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以及管理的行政法规或是单行法,以促进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另外,立法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中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存在物业故障不及时维修,或是业主举报维修基金被侵占的时候,相关部门不能够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被侵犯的权利进行救济。再者,物业行业需要被立法赋予一定监督权力,让其有权利用宣传栏,报纸以及网络将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布,使得全体业主能够对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以及业主自主机构等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出现不良行为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
(二)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
第一,对于每一笔所动用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企业均需要定期对其用途、动用数额等进行公布,并且规定业主具有随时查阅物业维修基金运作情况的权利。第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使得其权利能够受到多方制约。当物业管理企业权利被业主委员会所侵犯时,需要有强制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进法律顾问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援助,引入基金管理公司、会计事务所以及保险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够从根本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安全与收益。
(三)规范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
开发商需要谨遵建筑法律法规需要以及标准,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递交合格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在承接建筑时,需要对公用设施以及物业公共部分进行检验。移交之后,若是发生故障,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其进行维修,若是在保修期内,则需要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并且赔偿损失。法律可以对施工单位进一步规定其需要为所建物业进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期限则是该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受益人则为全体业主。这样能够有效杜绝一旦保修期内房屋出现问题,开发商“卷铺盖走人”,导致业主无法找到开发商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由于无法追偿维修费用而拒绝接受保修期内的维修。
(四)建立具有投资收益功能的信托机构
第一,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方法。例如法国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同时监管多栋大楼,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物业维修基金总数惊人,这笔数额巨大的资金通常被用来投资低收益但是小风险的行业以求达成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有学者提出利用社会分工理论进行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即成立专业信托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工作进行承担,风险自负,按照比例对增值部分进行分成。由于物业维修基金是业主对业主自治机构的信任,以改造、维护以及更新小区公共设施为目的所成立的基金,因此可以利用信托法对其进行调整,并且在此基础上成立具体的信托法律制度用以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结束语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建小区也日益增多,人们对物业维修基金越来越关注,其使用、筹集以及保值增值等相关问题与全体业主的自身利益联系紧密,并且物业维修基金制度对房屋的安全使用以及公共区域的使用功能等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成为关注焦点。因此,需要对物业维修管理基金的监督机制,管理方式等立法不断加强完善,明确其性质,不断健全其归集、管理、运作等流程中的法律法规,从而促使物业维修基金逐渐规范。
参考文献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中规定,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大修费并不是每年必须交纳的项目,所以没列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表格内。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大修的,应每年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大修费;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的,可按修缮定额结算。一栋楼如住宅面积过半数的产权单位愿意每年交大修费,该楼其他产权单位也应该交纳。
中、小修费适用范围如何?交纳时有何注意事项?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中规定,中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是指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小、中修费都是每年必须交付的收费项目。不同之处仅在于,中修费一栋楼属一家产权的,可每年交付,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按《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小、中修费的38.7%用于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即如果产权人不愿将其户门以内的维修项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仅交小、中修费的38.7%即可。小修费中人工费、材料费所占比例分别为30%、30%,其他费用占40%;中修费中人工费、材料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8%、44%,其他费用占38%。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包含哪些维修项目?
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费项目第6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的服务范围仅限于小区红线内甬路、道路(已交市政管理除外)、小区护栏、雨污水等地下管网、散水、台阶、化粪池盖及其他共用设施。
1.收缴依据
杭州市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从1993年开始收缴,当时根据《萧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2001年12月1日后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而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收缴是从1997年12月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根据《萧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15元/平方米缴费,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再缴交房价款的1%;第二阶段是2001年12月1日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根据萧财综〔2001〕247号、萧价〔2001〕161号、萧建设房〔2001〕238号的规定,统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缴。收缴的标准为多层30元/平方米,高层、别墅为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是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再预缴物业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建设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2.收缴情况
多年来,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到位。至2015年底,全区共有500余个住宅小区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累计缴交物业维修基金本金12亿元,增值收入1.6亿元,增值部分支取共计6500万元。物业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现象。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及缴交标准
1.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
新建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公有住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交;分户对外销售的公寓式办公楼等非住宅类物业维修基金比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对以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的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向物业所有权人收取。
2.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
现行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标准及政策依据(见表1)。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强化信息管理,促进公开透明
一是已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的年度自动计息。当年缴存物业维修基金以缴存次日为结息起始日,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终止日。当年缴存或使用的部分按结息起始日对应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缴存和使用部分以外的物业维修基金,每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计息,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准。
二是已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时查询。业主凭产权证明及身份证明可电话或书面查询个人基金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查询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信息。
三是采用媒体公告和进小区公告两种形式,公开物业维修基金信息。每年的物业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等信息以小区为单位在相应小区开展公告工作,同时在《萧山日报》和杭州市萧山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情况,以更多渠道落实业主的知情权,进一步增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透明度。
2.完善内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一是建立联系单制度。为了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工作,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管理中心与杭州市萧山区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测绘所之间建立了物业维修基金缴交联系单,新建商品房必须在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后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确保了及时、足额缴交。
二是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令第209号)第十条的规定是,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杭州市审计局和杭州市萧山区审计局多次对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肯定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3.业主决策,建立监督网络
本着“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对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审批物业维修基金要明确“本次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原则上不动用物业维修基金,如确实需要动用,则由物业项目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签署书面同意意见(书面同意意见上要明确表示维修内容和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数额),并经属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房改房和零星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由相应业主或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并在小区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最后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在业主决策基础上,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住宅区业主合法权益,使用好物业维修基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率偏低
虽然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的相关材料均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尤其是业主意见是否过双2/3是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时,虽然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已书面承诺“征求业主意见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仍存在业主身份难以确认、参与投票意愿低、表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耗费比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
2.物业维修基金续筹工作难度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物业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续筹。业主委员会在资金续筹过程中困难较大,很难续筹成功。资金续筹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后续维修费用的申请。
五、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普及物业维修基金知识
物业维修基金是小区业主的一个物权,业主作为决策者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了大量的《基金知识问答》小册子印发至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维修基金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让广大业主进一步了解小区的物业状况,自主地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去,推动了小区的物业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2.扩大公告范围,增加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透明度
为了增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在《萧山日报》和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基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萧山区各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向小区业主委员会邮寄送达物业维修基金年度帐单,并以电话回访的形式,了解收集业主委员会、业主对邮寄帐单送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落实业主的知情权。
3.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物业维修基金申领服务效率
进一步优化维修基金使用流程,即服务前移至征求业主意见之前,提前察看现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填写申请材料,提前审核要件,避免申请单位多次返往,提高申领业务的服务效率。
4.启动物业维修基金简易申请程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8-0198-01
前言
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相关产业和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近几年来,房产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突出,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人们在居住和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完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健全房屋维修管理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1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不足
我国房屋实行商品化是在最近几年开始实施的,正是由于实施的时间还不够长,所以在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这一系列的问题。
1.1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力度比较弱
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显现的房屋维修管理模式下机构不健全,相应的管理手段也不够先进,导致矛盾、纠纷的出现。房屋维修基金在没有业主大会之前主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该部门通常情况下会选择当地银行来对房屋维修基金进行专项管理,同时在该银行设立一个专户。自从有了业主大会,房屋基金也被存放在当地银行,但是进行基金账目管理的部门则要由业主会选取,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有三个管理者参与了维修基金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基金管理的力度,甚至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侵吞、挪用现象,加之有些基金管理账目本就混乱,管理不严,损害了业主利益,从而导致矛盾发生。
1.2 资金运用不到位
业主缴纳维修基金的最根本目的是让基金真正用到维修工作上,包括维修小区公用部位和设备。此外,房屋维修基金在、投资工作中的运行也是基于维修目的的。维修基金如果没拿来进行房屋维护与建设,那么它的收缴也就没有了意义。但是,尽管绝大多数人知道这一道理,但是实际使用维修基金的过程中还存在维修不足的问题,即资金在维修工作中没有落实到位。
1.3 资金管理成本耗费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曾指出,如果在银行开设一个专户进行基金管理,那么需要做好设帐工作,首先要先以小区为单位,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房屋设置分户账。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则设帐的时候按楼来进行。这样做增大了基金管理信息量,使管理程序变得复杂,各环节工作量很多导致管理工作既耗时又费力,增加了资金管理成本。
2 完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
2.1 完善法规建设
针对现阶段房屋基金管理力度弱,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况,可以采用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主要是因为资金管理力度差是缺乏上层指导。关于房屋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是相互存有冲突,或是在某一领域内涉及不全面。这也称为了完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的一个阻碍。因此,为了优化管理模式,国务院或其它权利部门应该就房屋维修基金相关问题进行完善,比如对维修基金的收取数量及收取范围做好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归集、监管等环节进行立法管理,保证房屋维修管理工作在何时何地都能有法可依。另外,在执行期间,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据此制定关于基金管理的具体细则,保证上方制度和下方执行的统一,以完善和规范基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2.2 加强基金监管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它所涉及到的基金收缴、归集或投资等方面联系性较强且比较复杂,此外基金管理工作有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在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出现错误。特别是要确保收缴上来的资金安全,因此要做好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应用到位,防止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违法乱纪情况出现。
2.3 规范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归集和使用是进行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想要保证基金管理工作的的落实,首先要先做好基金的归集工作,这一点上可以先从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入手,由它们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对于已经收缴到的维修基金,应尽快交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已经被挪用的基金一定要进行追缴和补足。其次,还应该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管理,保证基金真的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创新
为解决上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确保房屋维修资金的最优化利用,对于现阶段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创新变得十分必要。为了让基金避免投入风险,提高基金利用率,可以采用一种政府主导模式来加强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
3.1 创新原则
这种新型管理模式下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来支配维修基金运作,同时也有政府进行日常基金的管理。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政府在物业公司等涉及到房屋维修工作的组织部门面前是具有公信力的,而且政府本身就具有统筹资金的能力,相比较其它部门而言也有着更高的抗风险力。在这一模式中,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和资金运作下的经济收益是维修基金的主要来源,由政府统一进行支配和操纵可以将房屋资金运作规划到国家融资计之中,这样既有利于资金安全,同时也能达到其增值性要求。
3.2 理论设计
首先,政府主导下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实行基金的统一运作和管理。应尽量选择高等级的行政单位来进行统筹基金运作,如省政府。可以选择在政府的支持之下开设一个国有制公司,该公司为独资性质,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基金信托,它应用于其它公司一样正常管理,但是其性质却为非营利性。在这个公司中,设有专职人员进行基金理财工作、审计或风险管理等。而基金归集、账户管理等工作则由公司交付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在公司进行理财的过程中,所得到的收益有一些会转进业主账户,其它的一些则留下支持机构日常运转。
其次,在基金归集方面,政府则是使用强制性的方式来进行确保的。例如:在给业主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会提出以缴纳维修基金为办理的前提条件。这种方式可以促使业主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如个人基金余额过低,相关部门需要负责同时缴纳维修费,业主如不配合,则可以选择让水利部门代收的方式来收缴。
最后。基层房管所具有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对维修基金的统计管理,在这一模式之下,政府应负责强化房管所这一职能,当其管理职能大到一定范围之后,如果业主在物业方面存在问题便可以直接同房管所交涉,这样业主不需要在多个行政主管方之间处理问题。
4 总结
综上所述,房屋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切实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利益,因此做好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还存在不足,因此,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一定要由足够的重视并及时制定出相关政策去改进和完善,同时可以尝试去创造新型管理模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最终目的都在于保证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参考文献
复杂的政策规定
“我们业主在与开发商发生的各种协议、文件中均未能体现出有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我们是在维权的过程中偶然看相关文件才知道的。”刚刚经历败诉的健翔园业委会主任任晨光对记者说这些话时透着辛酸。
2005年1月,健翔园业委会成立,在维权的过程中,业委会代表发现有一笔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当业委会向健翔物业追讨这笔经费的下落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花光了”。
任晨光说:“我们在提出要求的时候,开发商说是根据政府文件来定的。”于是业委会要求开发商出示其所称的政府相关文件,“但开发商说没有,让我们自己去找。开发商就不想让我们知道这个事。”
经过查阅从1995年到2002年的多个文件中,任晨光对“经费”的认识逐渐清晰起来。其中,北京市在2002年公布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561号文),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产权人已缴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看到这个文件的时候,我们对大中修费已经了解了,但是我们以前不知道还有‘经费’,看了另外两个文件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1995年北京市政府第21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费给物业管理委员会(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1999年北京市政府的1088号文《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已按21号令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经过复杂的梳理过程,任晨光认为,“政府文件对这笔钱的规定已经很明确,这笔钱应该由业主共同所有,并且要和公共维修基金并在起,交到小区办,接受政府监管。”
在健翔园小区业委会诉小区原物业公司追讨小区物业启动性经费一案一审开庭之后,又有新天地等4家小区业委会表示要向开发商及前期物业公司追讨业主应得的物业启动性经费。但是和健翔园小区很相似,他们往往会从物业管理公司那里得到两个答复:“没有”,或者“花光了”。
数十亿“经费”失踪
如果说健翔园“经费”的被发现是漏出了“经费”的冰山一角,而当全市其他小区的经费全部浮出水面后,人们才发现,这座巨大的冰山已经残缺不全了。
位于西三环紫竹桥附近的豪柏公寓的“经费”的问题也是从业主与前物业公司对服务质量的纠纷上牵扯出来的。2005年4月23日,通过豪柏公寓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把该物业就解聘。
“在解聘老物业的时候我们才发现有‘经费’这笔钱,我们按建安成本算出共230万左右,和新物业公司交接时,老物业也承认有这笔费用。“于是业委会就向物业公司要这笔费用,但物业又说开发商没给它,业委会交涉说,“如果开发商没给你这笔钱,你给我们出具证明,那我们就不找你要了,但他还不出证明。”之后,包括豪柏公寓开发商、老物业、新物业和业委会之间签了一个四方协议。协议中,开发商和老物业都承认有这笔钱,而且开发商和老物业承诺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但是我们找过几趟要这笔钱,也给他们发过信函,但是到现在他们仍然置之不理。我们也找过开发商,但开发商不予回答。”王国英无奈地说。
6月20日,孟宪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北京市目前商品房每平方米1500-2000元的建安费标准,一个大型社区的物业启动性费大约为千万元.而从北京市政府1995年颁布第21号令至今的这10余年间,北京4000余家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一家公示过这笔费用。在21号令被漠视的10年,有数十亿物业启动经费神秘失踪。
“经费”权属不清
业委会败诉,判决书中表示,对物业启动经费问题,健翔园业委会自主解释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特别是对于该项费用的定性以及引用相关规定涉及的相应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由于尚无具体、翔实的实施方案和明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无法给予支持。”
6月20日,任晨光告诉记者,健翔园业委会表示不能接受法院此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孟宪生告诉记者,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健翔园业委会在此诉讼胜算的机会仍不大。孟宪生说,在追讨主体方面,目前法律规定有些混乱。
1.1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背景1984年,清华大学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为学校的分析中心和材料中心实验室添置了一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学校的分析仪器得到了更新和水平的提升。两个中心是当时为全校师生提供公共分析测试服务的单位,必然要有一定的费用来保持中心的平稳运行,如水电、试剂、仪器设备的维修和部件更换、仪器设备功能的二次开发、新测试方法的研究和辅助装置的研制等,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当时的情况是两个中心都没有这方面的经费来源,只能通过收取测试费用来平衡支出。尽管当时对校内用户的收费给予了很大的优惠[1],但是对一些基础研究工作和经费不足的学生论文工作仍是不小的负担。1986年,由原设备实验室处(现为实验室与设备处)牵头,联合财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科技处共同出资建立了分析测试基金。学校也拨出一些经费支持分析测试基金,对使用这两个中心的仪器设备的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学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还设立了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2-3]。这两项基金后来合并为“实验室开放基金”。
1.2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目的实验室开放基金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校内跨系、跨学科的科研教学工作,加强学术交流”[4]。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高低取决于需求和服务,当需求客观存在且服务条件具备时,就需要通过一种共赢的方式使供需双方都得到满足。实验室开放基金就是撬动双方积极性的杠杆,在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更多科研工作的同时,还很好地调动了机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但解决了机组测试费不足的问题,还提高了机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此外,实验室开放基金也发挥了管理部门联系机组和用户的纽带与桥梁作用。开放基金的设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大型仪器设备以传统的拨款方式补充运行费的做法,同时调动了机组和使用者的积极性,又为管理部门找到了一个工作的有力抓手,实现了多方面的效益。
1.3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主要工作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设立是一项有益的制度创新,为了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清华大学主要完成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的申请、受理和评审流程。通过通知、印发“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开放基金的使用情况,让更多的人清楚地了解实验室开放基金和开放设备;通过设计合理的申请表,收集必要、完整的信息,认真组织专家评审,保证基金审批和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2)加强管理和协调,保证基金的顺利实施。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实施,得到了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财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科技处等部处给予密切合作。实验室与设备处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申请审批和考核工作,每年对基金使用成效进行总结,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积极与相关部处沟通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实验室与设备处还及时调整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将所购置的新型、有需求的设备纳入基金管理系统中,及时淘汰开放不好或者没有需求的设备,始终保持开放设备的先进性和通用性。学校设立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以鼓励机组积极工作,充分发掘设备的潜力。
2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完善与发展
实验室开放基金设立以来,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机构改革,主管部处也几经变化[5]。但是,20多年来,基金主管单位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探索适合清华大学发展的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方式,使开放基金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2.1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完善清华大学不断完善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制度,使开放基金得以高效地持续发展。1989年5月,经主管校长批准实施了“清华大学开放基金管理办法”,1997—1998年度第四次校务会通过了“清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实施办法”[6],进一步明确了实验室开放基金设立的目的、资助范围、资助仪器标准、实施程序、申报评审时间和财务管理、奖惩办法等。随之了“清华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细化了开放基金的申请、审批、财务管理以及奖惩措施。2005年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将“清华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办法”及实施细则合并为“清华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基金管理办法做了较大修改。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清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
2.2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历史变化实验室开放基金运行26年来,在基金的内涵、资助方式、资助额度、资助比例、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1)基金内涵的变化。开放基金设立之初的设想包括所有鼓励实验室开放的资助基金。1986年基金设立之初设置了测试基金和维修基金;1997年撤销了维修基金,大幅度增加了测试基金的数额,机组的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放服务收入;2008年新设置了实验室创新基金,鼓励实验技术研发。近几年仪器设备的价值增加,维修费用较高,机组反映测试服务收入不能支持设备的大修。学校在“985工程”三期的支持下,2012年重新启动了维修基金。
(2)基金资助方式变化———变先拨款为后付费。实验室测试基金最初的资助方式是在测试开始前就直接拨款给用户申请的仪器机组,但学校很快就将“先拨款”调整为“后付费”方式并一直延续至今。“学校不是向实验室拨款,而是支持用户,只有用户使用资助设备后,管理部门统计服务情况后,将测试服务费拨付机组,机组才能得到相应的运行维护费和人员劳务费用”[7]。现阶段实验室与设备处每年两次集中办理测试服务的汇总和返款。
(3)基金资助总额的变化。基金刚设立时总额只有20万元,开放基金设立之初的8年,学校拨款累计277万元,平均每年34.6万元。由于运行良好,效果显著,1997年学校进一步加大对基金的支持力度,将大型仪器分析测试基金和维修基金合并,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同时将基金资助总额提高到600万元/年[8],并且一直实施到2011年。近几年由于国家项目的申请中降低设备购置费而加大测试费的比例,使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测试服务费增加。为此,学校计划将资助总额适当进行调整,同时在“985工程”三期恢复了维修基金,总额为1500万元。
(4)基金资助比例的变化。开放基金设立之初,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普遍比较紧张。为了有效帮助课题组开展分析测试工作,测试基金最初对课题的支持比例为50%~70%。对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重大基金项目、“973项目”等基础研究课题资助70%。随着学校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测试基金资助的比例逐渐降低,2012年将资助比例统一为30%[9]。资助比例的调整反映了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同时,通过资助比例的调整,在年度资助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开放基金的杠杆作用撬动了更多的自筹资金,使测试基金的总额有了大幅度增加,更好地支持了获得资助的仪器设备及其所在的公共测试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开放共享。
(5)基金管理方式的变化———纸质文档流转变电子化、网络化管理。2001年之前,基金的管理(如基金的申请、总结、数据汇总等)都使用纸质文件流转,基金的使用也采用基金卡,机组人员在基金卡上记录使用金额和余额。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2001年,在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帮助下,一部分仪器设备实现了基金的网上申请和评审。网络化管理效率高、信息透明度高、查询统计方便等优点得到了机组和用户的普遍认同。2006年,全校开始统一使用实验室与设备处联合计算中心开发的网络版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系统,实现了基金管理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开放基金运行管理的网络化、数字化,实现了基金申请、审批、使用、汇总等各环节的过程管理和信息化管理[10]。
(6)基金资助设备变化。随着学校购置仪器设备的增加,基金资助设备也不断更新和增加。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基金资助的设备从最初需要动员加入到现在需要竞争择优。基金设立初期主要依靠分析中心、材料中心的仪器为全校服务,如今不仅分析中心、材料中心的仪器设备数量增添较多,还增加了生物医学测试中心、高性能计算平台、生物医学影像实验室等校级科研条件平台,一些院系级分析测试和实验研究平台也发展起来。
(7)服务奖金和酬金的比例提高。实验室开放基金从制度上保证机组能够从服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学校规定从仪器设备用户自筹经费中30%作为酬金。现在用户在自筹经费比例为70%的情况下,服务收入的21%作为酬金。
3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效果
清华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清华大学通过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实施成为高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先行者和倡导者,这一做法后来被不少国内高校所借鉴,促进了高校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3.1清华大学内部效果1986年4月至1987年9月的1年多时间,全校有21个系的377个项目使用了开放基金[11]。开放基金设立的前8年共资助课题2500项,培养人员近8000人次,约2400篇。在开放基金的支持下,SCI数量、人才培养数量均呈递增趋势,且得到基金资助的SCI论文数每年都在1000篇以上,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需求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4月9日,记者从乌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了解到,认证人员包括:在乌市定居,由乌市社保管理局按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及其他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同时也包含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六道湾煤矿、苇湖梁煤矿移交乌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届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年审。没做过居住信息备案的异地退休本地居住人员,到居住地社区交相关证件即可。
无法亲自到社区办理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区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乌鲁木齐退休金调整:乌鲁木齐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至180元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80元,上调幅度达56.5%。新的标准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1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改善民生,推动首府社保惠民工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级财政每年投入资金近3000万元,提高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调整,将直接惠及全市11.5万城乡居民。
据悉,20xx年,乌鲁木齐市在全疆率先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xx年,又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上的全覆盖;20xx年,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首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达11.5万人,其中,年龄在60岁以上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有3.7万人。
首府将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让首府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成果。
乌鲁木齐退休金调整:房屋养老金遭遇动力不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大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紧急状况下维修资金如何使用等问题,成为与会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乌鲁木齐市大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市民对大修资金存在不同程度误读,政府层面也还有不少难题需要抓紧研究探索。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雅山新天地小区竣工近8年,不少外墙已经有些斑驳,业主李明起了用维修基金粉刷墙面的想法。
然而,李明的提议虽然得到不少业主支持,却被物业公司以不够条件为由拒绝。他很不解,基金放在那里也没人用,为何又不让我们用?
对此,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王刚介绍,基金具有公益含意,一般归政府或慈善机构统筹。中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开始于1999年,原建设部、财政部当时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xx年,该办法更名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已更名为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