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3-02-15 21:08: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个人贷款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个人贷款申请书

篇1

2、单位对个人的证明;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4、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

5、(1)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

(2)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

(3)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6、借款人已交购房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7、单位应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支取、贷款情况以及售房款帐户帐号写一总证明。

借款人所在单位应注意三点:

1、本单位所有借款人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借款当月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2、个人借款不得超过购房款(100%产权或33%产权)的70%,最多不超过两万元。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3、贷款金额保留到100位整数。如某职工需贷款17872.33元,应为17800元,剩余72.33元可由职工个人自筹交足。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是 单位的职工,经批准购买本单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路号第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价为元。现已交房款 元,尚缺 元。根据《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修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现申请购房贷款元,期限年,本人愿以按月等额均还方式按期还本付息。每月由单位从工资中扣还贷款本息元,并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由我所在单位提供担保,请审查批准。

借款申请人:

年月日

证明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系我单位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其中男方(女方) 元,该同志已参加我单位房改,并已交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帐号为,截止年月公积金余额为 元。我单位愿为该同志担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 位 证 明

xxxxx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截止年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元,已有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元。现有名职工需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元,借款人已自筹购房款 元,占购房款总额的 %。以上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可转入我单位售房款帐户,售房款帐号为 。同时,我单位保证职工个人贷款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篇2

业务品种及相关介绍

房屋抵押贷款(30年、贷款额度可循环支用 额度1000万)

房屋同名转加按揭(分期房可二次抵押贷款)

二手房买卖按揭/转按揭贷款(8成30年)

车房质押贷款(央产、分期无本、使用权、全款、分期、远郊区县均可办理)

公司名下产权房抵押贷款(写字楼、公寓、底商、别墅均可办理)

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无需任何抵押物)

个人信用贷款(无需任何抵押物)

具体收费标准

附件

各行收入证明

各行利率表

保险费率表

公司业务简介:

中财润物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助业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转按揭贷款、同名转加按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车房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二)具体业务品种及介绍如下:

一、房屋抵押贷款、助业贷款

1、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

有北京市产权房、有稳定收入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为外地户口);

借款人年龄为18-65周岁(抵押人年龄超过65周岁须委托他人做为借款人申请贷款)。

2、提供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

抵押房房产证(如成本价房产提供原始购房合同)。

3、抵押房产范围:北京市房产均可办理。

4、抵押房产类型: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公寓、别墅、底商、写字楼、商铺。

5、具体流程:

收客户材料(收定金)家访、评估、定贷款额报行到银行签合同审批做抵押登记客户到我公司领款

6、贷款年限:抵押贷款1-30年 。

7、房产建成年代:78年以后房产均可办理。

8、贷款额度: 1000万。(贷款额度可循环支用) 一人名下可用多套房产同时做抵押

二、同名转加按贷款

1、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

有北京市产权房、有稳定收入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为外地户口);

借款人年龄为18-65周岁(抵押人年龄超过65周岁须委托他人做为借款人申请贷款)。

2、提供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

婚姻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借款人是外地人的提供《暂住证》

借款人《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在抵押当中的需贷款行提供《余额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原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银行抵押合同》、银行打印月还款明细表

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以下材料如能提供请尽量提供,如不能提供也可以。

借款人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汽车行驶证》、《房产证》、《存折》《存单》、《股权投资凭证》、《毕业及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非必需提供,但提供有助于审批通过)

3、抵押房产范围:北京市房产均可办理。

4、贷款额度: 1000万。(贷款额度可循环支用) 一人名下可用多套房产同时做抵押

5、具体流程:

收客户材料(收定金)家访、评估、定贷款额报行到银行签合同审批还款解押做抵押登记客户到我公司结费放款

6、贷款年限:

在他行已贷过的年限+现申请贷款年限≤30年

房龄+贷款年限≤35年

篇3

一般来说,个人小额贷款的申请书要包含的内容有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等。

首先,开头写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例如:“我叫xxx,今年XX岁,XX学历,现居住于XX市XX镇XX小区XX号,主要从事XXX工作”。

然后写本人的收入情况,例如“本人每月收入xxx,已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个人资产权属证明、家庭情况及个人收入支出明细等资料供贵公司初审”。

再写上自己的借款用途以及借款金额等信息,例如:“现在由于XXX原因,需要购买XX物品XX件,单价XXX元,总价值XXX元,现在我自有资金XXX元,尚有XXX元缺口,特向贵公司申请帮助”。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可分为受理、贷前调查与审核、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控制环节。每一个控制环节中又可以细分为多个控制要点。对每一个控制要点进行甄别和分析后会发现,有一些控制要点在流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对资金的风险控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如果在这些控制要点上操作失败,则很可能导致贷款的违约,相反,如果这些要点操作得当,则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之内。

一、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关键风险点的映射环节

(1)贷前调查面谈制度

(2)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合理评价。

(3)贷前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及贷后资金用途的按规定监管。

(4)面签制度。

(5)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点及时提出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个人贷款流程关键环节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

1、贷前调查面谈制度。在全球公认最安全的银行――瑞士私人银行,管理人员要求员工要了解你的每一名客户,即KNOW YOUR CUSTOMERS (了解你的客户),后来逐步形成了一项制度。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面谈制度不仅有利于依法合规经营、履行法定义务,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国内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将“面谈制度”引入个人贷款业务流程。深入的贷前面谈,可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用途及履约资信等情况,是确保贷款合法合规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未进行面谈而形成“面谈记录”;面谈内容简单,及面谈记录非借款人签字确认的违规操作现象。

2、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合理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贷”与“不贷”,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信贷要素的关键指标。在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价过程中仍存在不少误区,主要表现:为通过信贷审批或扩大贷款金额,虚增收入;信贷人员不能坚持审慎性原则,致使信贷要素的确定与借款人实际收入情况不匹配。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类贷款客户群体依据其收入来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金融从业人员等收入稳定、透明度高且所在单位劳资薪酬管理严格正规的工作人员;另一类,可以概括的归纳为私营业者,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雇佣人及个体工商户。第一类客户,银行多要求借款人提供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等材料;第二类客户所要求的资料则比较繁杂,大体包括两方面的资料,一是个人收入的证明资料,包括个人收入的纳税资料、分红收入、房租收入等其他收入资料;二是借款人所在企业的证照资料,包括企业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第一类客户提供的“收入证明”基本上可以证明借款人的收入能力,但在操作中存在两种风险:一是,人为的虚增收入金额;二是,有些银行对“收入”的定义界定不细,而造成借款人的收入能力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不对等。目前国内有些商行尚未明确借款人“收入”是指个人所得税扣除之前,还是扣除后收入,也未说明“收入”中是否扣除“三金”(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工资实际发放金额与税前、扣除“三金”前收入相差较大。

合理确认第二类客户还款能力的操作风险表现在四个方面:(1)个人收入纳税行为不规范,偷税、漏税现象非常普遍,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的纳税资料。(2)分红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他收入资料,多以“分红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租赁协议”等形式提供,是否有真实的资金流入,难以核实。(3)私营企业财务报表简单、不规范,造假的可能性较大。(4)信贷人员缺少基本的财务、税务和法律知识,对风险点不能准确识别。

3、贷前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及贷后资金用途的按规定监管。贷前用途的真实性调查和贷后资金流向监管是对用途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两个重要控制环节。贷前调查侧重于材料的审核,贷后监管则关注资金的真实流向。贷前调查的操作风险在于借款人提供虚假的用途资料,信贷人员没有及时识别;或能够识别,但隐匿实际情况而引发道德风险。资金流向监管的操作风险在于贷后监管不及时,错失了补救时机,或监管发现问题,但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面签制度。目前国内有不少的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本签字环节单独设置了“面签岗”,由专人负责合同的签订,确保了法律文本中当事人签字的真实性。但从近期外部监管所暴露的问题来看,信贷档案中借款人、配偶等相关人员在不同资料上签名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比较突出,包括贷款申请书、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贷款用途资料、合同文本、贷款借据、抵押契约等。借款相关人员,特别是借款人签名不一致,对贷款行为的真实性难以判定,使贷款银行面临诉讼风险。

5、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点及时提出有效的补救措施。贷后检查包括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贷款资金流向及抵押担保的检查评价。由于个人类贷款单笔金额小、存量贷款笔数多,贷后检查必须有侧重点。银行的一般性操作是,贷款具备一定条件,或出现逾期即纳入检查范围;或针对一段时期内业务发展特点和内外部监控重点,重点检查具备违规特征的业务。贷后检查环节的操作风险表现为:(1)没有对达到检查条件的贷款及时进行贷款检查,错失采取风险补救措施的时机。(2)对逾期、不良贷款催收管理不到位。

三、防控关键环节操作风险的几点措施及建议

1、切实落实贷前面谈制度。贷前面谈,要严格落实以下几方面的控制要点:(1)确保借款人见面,禁止信贷人员通过电话对借款人进行访谈,形成“面谈记录”。(2)对面谈内容进行核实,信贷人员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系统、内部业务管理系统等途径核实面谈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严格控制面谈记录由借款人等当事人签名确认,禁止“代签”现象。

2、明确借款人“收入证明”中收入的界定范围,贯彻审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借款人还款能力。随着我国税收征收体制的日渐完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人员的工资薪金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三金”也归属个人所有,但资金用途被严格限定,只有税后实发金额才形成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为更加客观、准确地反应借款人的家庭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减少违约概率,商行应针对具体情况,完善个人“收入证明”的格式文本,增加“工资薪金实发金额”、“税后收入”等类似内容,合理确定还款能力。针对私营业者收入难以核实的操作难点,在目前私营企业管理、核算不规范的环境下,信贷人员一方面可以通过细致、多方面地实地调查进行核实;更重要的是,应坚持审慎性原则,不人为的夸大收入能力,对于不能核实的收入不予确认。

篇5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92-03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较快,各级银行机构遍布全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国银行构成了我国庞大的银行体系,成为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的坚实基础。随着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日益成熟,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和居民收入预期的提高,以原始积累的方式进行消费的传统观念正逐步被信贷消费理念所取代,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接受消费信贷服务,进行信贷消费。

目前,消费信贷已经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各家银行纷纷将消费信贷业务从原来的信贷业务中独立出来,设立了零售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信贷部、银行卡中心等,专门从事和管理各类消费信贷,借此提升自己在金融资源竞争中的地位。由于发达国家银行消费信贷占贷款总额的比例通常在30%~40%,未来几年中国的资本市场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作为公司贷款业务减少的一种补偿,中国银行业必然会大力发展消费信贷。现在中国银行业已全部成为股份制银行,这种制度变迁有利于拓展消费信贷业务。以公司理财和个人理财为核心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将推动消费信贷产品的创新,细分行业、阶层、性别、风险偏好的各具特色的产品将纷纷登台。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个人或家庭使用和消费,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按一定的利率计取利息的信贷业务。从1998年该业务开办发展至今,一方面,业务范围得到了较快的扩大,这些贷款业务主要建立在稳定合法的个人经济收入与良好的个人社会信用基础之上,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含二手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保)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现阶段我国个人信贷消费结构上,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占了相当比重,房地产、汽车等消费热点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消费信贷快速增长,在2008年就已分别占到了消费贷款增量的61.85%和19.64%。另一方面,在这样的高速增长支撑下,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上升。1998年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重仅为0.85%,2003年,该比重为9.9%,2008年,该比重上升为20%以上。

曾经被冠以“几乎零风险”美誉的个人消费信贷,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最快、竞争最激烈的新业务之一。但国家审计署有关审计报告显示,在审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时,除了发现票据市场管理混乱、民营关联企业骗贷突出、国有商业银行重大经济案件时有发生等广为人知的通病,个人消费信贷正成为新的风险之源。

一、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防范

1.要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建立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和调查机构。在任何一个消费信贷业务中,其核心竞争力全来自于对每一笔放贷交易的违约风险经济而有效的控制。经济而有效地管理违约风险需要匹配健全的法律系统、合适的组织结构和先进的科技。此项技术的关键部分在于收集消费者信息并进行准确而可靠的风险评估。在消费信贷最成功的发达国家里,特别是美国,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功不可没。现代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不仅可以收集和储存大量的关于每一个消费者的数据,而且可以将这些数据中包含的信息加工汇总,使其简单精确、易于理解,实现智能化风险管理。这使得低成本、大规模的消费者信用评估成为可能。美国不仅拥有最大的消费信贷市场,而且拥有最为先进而复杂的消费者信用评估系统。美国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存在使得贷款人能以合理的投入获得真实的申请人信用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专门搜集和保管申请人信用资料的商业性信贷报告部门获得申请人信用资料。

在我国可以在条件较好的城市为试点,逐步建立信贷报告机构,既减轻银行系统的调查负担,又保证调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该体系的作用就是可以查验自然人的资信情况,能够监督、管理与保障个人的信用活动。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机构,商业银行将信用消费者日常在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信用支付情况连续地提供给信用机构,由信用机构将这些信息汇同来自司法、税务等机构的公众记录加以整理、分析,记入该信用消费者的信用档案,当银行面对个人贷款申请时,可以从信用机构获得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并据此做出贷款与否的决定。该体系的建立可以在全社会形成讲求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并使那些信用记录不良、意图骗贷的不法分子无处躲藏。

另外,可以引入国外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5C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 of business),结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个人资信水平。2003年9月1日起实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分开制度,将个人的信用情况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来,无疑为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2.制定相关贷款优惠政策与申请者资信挂钩的办法,并规范收费标准。对于资信较好的客户,银行可以赋予申请者更多的贷款优惠条件。例如赋予其更多的还款方式选择权,无形中降低了申请者的贷款成本,并以优惠的政策鼓励了申请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3.从卡业务入手,搜集整理个人客户的信用资料。在中国信用体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随着卡业务的快速成长,可以考虑从各种银行卡业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入手,来跟踪消费者取款或消费记录,以电子化生成日常交易的各类数据信息增补客户资料,作为客户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客户资料数据库。再结合客户开户时录入的基本资料,建立全面反映客户资信情况以及客户还款能力的数据库。

4.重视个人信贷资料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法律环境。科技上要完善基础数据库的接口技术,加快数据平台建设,以扩大征信试点,互联互通,尽快实现数据共享系统的建设和全国主要城市征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在明确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保护债权人金融资产权益,明确信贷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消费者信贷中的违约行为与其他项日常交易行为挂钩,在社会范围内强化信贷消费者的责任意识。

由于信用机构的建立还有待时日,商业银行为了化解信用风险,必须在其审批个人贷款的过程中扮演好信用机构的角色,将个人信用作为考查的重点,设立相关的个人信用档案,这里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专业化、规范化、初具规模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为信用管理打好基础,对已有借款人以及贷款申请人违约的可能性做出预测,并建立信用缺失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就可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这也要求各商业银行打破陈规,改变过去只有竞争没有合作的局面,充分合作,把各自掌握的个人信用档案共享,因为借款人可能同时在不同的银行或者同一银行设立在不同地区的营业网点申请个人贷款,信息的共享使银行可以更加高效、准确地作出决策。

(二)假按揭的防范

针对当前央行的政策提高了对房地产业的贷款门槛,为了防止一部分的房地产商用“假按揭”的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首先,商业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时就要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合法成立、是否具有相应的开发房地产的资质、其资金是否充足、有无违约记录等等,要选择那些信誉好的、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开展合作。其次,在贷款审查阶段,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要认真审查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家庭情况、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水平等情况,最好到借款人住所、工作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改进对购房人还款能力的评估方式。不但要求购房人提供收入证明,还应该要求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职位、学历、家庭收入等情况,更为客观、准确地对购房人的整体信用进行评估。不仅要借款人提供由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收款收据,还要要求其提供银行缴款凭证,以防开发商伪造。如果同一个单位的大量职工同时申请贷款购买同一楼盘的房屋,银行就要提高警惕,防范假按揭的产生。如果一个楼盘价格远高于同地段、同档次的其他楼盘,而销售又非常好的话同样也要引起银行的注意,这也是假按揭的一个显著特征。最后,在贷款的贷后管理上要积极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借款人一期未还款就要引起重视,找出原因,制定措施防止更大的损失。

(三)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

1.道德风险防范。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要经常组织一些与业务有关的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建立一支专家型的、高素质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队伍。

2.鉴于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具有客户分散、数量众多的特点,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的方式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一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可以实现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可以把有限的信贷人力资源整合起来,集中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全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并且,通过集中开办业务也可以使经办人员积累大量经验,可以更快的发现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和风险,避免损失。

3.为了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提高银行经济效益,银行不仅要掌握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方法,同时也需要加强贷款过程的内部控制,通过建立和健全银行内部贷款管理制度,防范贷款风险的发生。

为了确保贷款管理过程的科学化,银行应当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将贷款管理各个环节划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管理岗位,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调查核实贷款申请书中所列情况是否真实、准确;调查借款人的合法性,了解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的资格和条件;调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原因;分析、预测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对贷款申请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贷款方式、贷款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另外,可以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引入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促进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分散化。加大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推广力度,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是国外住房金融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以及客户的资信水平,设计不同的产品,提供多元化贷款服务,推行多种还款手段。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积极拓宽思路,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以减少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积极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转移风险,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通常将消费贷款打包出售或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将这些风险较高、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变现,较好地实现了资产负债、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匹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过30年的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开发性金融产品。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开展了这项业务。其中规模最大、体制最完善的仍然是美国。2003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总量已经达到2.4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3%,是其金融市场上的第一大券种。它以抵押债权的未来现金受益为担保发行证券,从证券市场吸引资金用以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证券投资者支付本息。中国个人住宅融资的渠道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为主,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客观上存在期限匹配不一致的问题。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调节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结构匹配,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增强商业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正确把握和控制个人消费贷款中的风险,必须防止三个方面的误区

1.消费信贷和生产信贷的误区。以汽车消费信贷为例,在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以前,如果一家企业或者个人,要想在银行得到一笔贷款,银行对这个企业或个人的调查是相当仔细的。要查这个企业数月甚至一两年的账目,看是否有亏损的记录或者有无诚信缺失的记录。如果有,贷款是拿不到的。个人贷款更严格,要有项目,要经可行性论证。此外,还要由有关当局批准。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开展以来,贷款手续简便了,特别是间客式的汽车消费贷款,由经销商代办,省去了贷款客户的许多麻烦。客户信誉度调查固然重要,但贷款用途、还贷来源的严格审查更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前几年我们有些行步入了拓展消费贷款业务的误区,发放了不少诸如挖泥机、工程车抵押贷款,虽一度贷款余额大幅度攀升,但实践证明,由于客户经营状况的极不稳定导致了还款来源的不确定,以致于这些行每月贷款逾期贷款和不良率居高不下,成为客户经理们至今心中永远的痛,并因此影响到新业务的拓展。

现在汽车消费信贷观念的误区在于生产资料的信贷与消费信贷的条件一样,不加区别,脱离实际。产生的原因是间客式的模式,与银行脱节所造成的。能消费得起汽车的人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济基础的。是代步工具,是为了办事快捷,提升企业形象和个人形象,不会受临时经济环境变化而影响还本付息。贷款购买生产资料,其中的风险性较大,在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的因素很多。这些人完全是靠挣的钱还本付息,原来设想的条件稍有变化就会影响还本付息,造成大面积的欠款。其根源就是忽略了消费这个前提。

2.有信与无信的误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人们往往忽略一个“信”字。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即便是有些银行或者说法院等机构和部门有一些人的信用记录,也是零散的,不集中不系统,很难一此来评价一个人的信用等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搞消费信贷业务,很难有所依凭。因此,在操作起来就很容易进如误区,即不分(也分不清)这个人信用程度的高低,只要申请消费贷款就帮助申请,这很容易形成不良贷款给银行及经销商带来风险。实际上应该重点调查贷款人的信用程度,有信用就放贷款,无信用就不放贷款。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是他们的珍贵的无形资产,在西方,如果一个人在社会上失去了信用,他将寸步难行,再也无人与他有任何经济往来,而且,政府机关将收回这个人或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此,我们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应当遵循有信则贷,无信就不贷的原则,保证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3.资信调查与核实的误区。个人消费贷款具体的操作人员一直把对贷款人资产与信用情况的调查了解说成是“核实”。所谓核实,就是对贷款人所报告的资产情况核对与查实,看这个人说得是不是真的。这个词的惰性就在于:贷款人报告的资产情况我们查了,贷款人没有报告的情况就无法查对。也就是说,贷款人说有一处房产,他领你去了一处房产,如何保证这处房产是不是贷款人的呢?尽管要贷款人的户口簿,在农村里,有许多地方没有房产证和门牌号码,在这种情况下,连户口簿都无法证明这处房产是不是贷款人的财产。用核实来统率人们的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有点被贷款人牵着鼻子走的意思,这就束缚了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要发展必须有创新,要创新必须勇于面对风险,发展与风险始终是一对矛盾共同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我们不能因为惧怕风险的产生而因噎废食、固步自封,只要我们从以上几个方面能正确认识、把握贷款风险,通过有效的措施来规避风险,就可以使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参考文献:

1.刘建昌.个人消费信贷持续中国家庭债务比例超过美国.经济观察报,2004.10.31

2.罗彩云.关于建立银行信息系统管理中心的设想.新金融,2002(12)

3.高峰.关于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制度的若干思考.档案学通讯,2002(5)

4.仲莉红.浅析房地产消费信贷现状.建筑经济,2003(10)

5.程虎.美国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及其启示.新金融,2003

6.侯勇,黄黔.中美个人消费信用的比较分析.武汉金融,2003(8)

7.粟勤.消费信贷.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8.李晓程等.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3)

9.曹代福.中国消费信贷的制约因素及完善对策.南方金融,2003(6)

10.张兴胜,李志彬.中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中的问题与思考.中国金融,2003(8)

11.杨炬,吴菘巍.消费信贷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金融广角,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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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何爱武,孙海波.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分析及对策.中国金融,2003(15)

14.涂永红.中国未来五年消费信贷发展趋势.财经网,2003

篇6

借 款 人:

抵 押 人:

保 证 人:

贷 款 人:

贷款品种: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个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和

担保人有权同意本合同和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一章 贷款

第一条 贷款种类。贷款人经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书,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的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贷款借据(附件2)记载日期起算,即自_____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条 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开始,贷款利率按调整后适用利率 浮 %计息。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调整本合同贷款利率的,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的调整情况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 计算方法。利息以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第七条 上述约定与贷款借据不符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贷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8.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及还款的账户。

8.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已生效。

8.3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该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

第九条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附件3),或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十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 (抵押/保证)担保方式,抵押人为 、保证人为 (视情况而定,下文统称为“担保人”),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应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选择以下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月/季)共分 期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见贷款行提供的《还款计划书》(附件4)

1、利随本清

2、等额还本付息

3、等本金还款

4、递增/递减还款法

5、按期还息一次还本

6、前3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额还款

7、前3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本还款

8、前5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额还款

9、前5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本还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附件4)内扣收到期本息。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若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账号或对还款账户进行任何类似变更,借款人须到贷款人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新的扣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将对逾期贷款本金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未还贷款,但应按下列要求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每年只能提前偿还一次贷款。

14.1借款人必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该申请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14.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次还款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14.3对于因提前还款而变更还款期限的,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长于原期限,且仍按照贷款借据约定的利率及还款方式计收贷款本息。

14.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对剩余部分未还贷款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贷款人重新提供的《还款计划书》标明的还款日期和还款额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

15.1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2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5.3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任何事件。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如下:

15.4按照贷款人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15.5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利息;

15.6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15.7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六条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6.1借款人

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的;

16.2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16.3借款人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6.4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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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6.5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7.1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

17.2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17.3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17.4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第二章 抵 押

第十八条 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 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抵押物具体情况见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1 元,抵押率为 %.在抵押期限内,抵押物的抵押率若超出此抵押率时,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贷款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抵押人拒绝履行上述约定视同违约,贷款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七条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即为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必须亲自或委托贷款人持本合同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须向 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执管。贷款人有权收取保险赔偿金并视情况将其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并合理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26.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26.2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6.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26.4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转让、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6.5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

第3/6页

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6.6抵押人不应采取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抵押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抵押将一直保持有效、直至依据本合同项下规定应付的本

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款项全部偿清为止。

第三章 保 证

第三十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第 种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保证按贷款人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且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正式执管之日止。

2.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止。

第三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总额。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 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

第三十三条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授权贷款人自行按贷款金额的 %从保证人账户中将相应金额转入保证金专户,户名: ,账号: ,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金。贷款人实现本章项下的担保权益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34.1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4.2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4.3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34.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34.5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34.6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

三十七条 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第4/6页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四十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签字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43.1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3.2向 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3.3 .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及抵押物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代表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的委托人应提供完整的委托文件(包括公证处对委托文件的公证)

第四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贷款/还款账户》、《还款计划书》、《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贷款人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47.1通过公证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7.2经司法机关裁决后强制进行执行。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

人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补充条款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

授权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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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借款人 :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电话: 抵押人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电话:

保证人 (或委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电话:

附件1: 抵 押 物 品 清 单 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为 : 房 产 抵 押 抵押物名称地址 建筑面积 单价 评估/购买价值 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