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扶贫方案模板(10篇)

时间:2022-03-06 16:18: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扶贫方案,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企业扶贫方案

篇1

(一)指导思想。围绕实现全市“十二五”工业发展目标,以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为核心,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主线,以“服务企业、助力成长”为主题,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培训辅导、组织网络、投融资服务等四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内在品质和市场竞争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中小企业品质和服务提升年活动,力争实现以下目标: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8户以上,孵化催生900家以上小微企业,新增从业人员5.5万人以上,完成1—2个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建设,认定1—2个左右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1—2个左右小微企业创业园,培训企业高管100人次以上,帮助企业融资50亿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要求及责任分工

坚持把开展中小企业品质和服务提升年活动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起来,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结合起来,与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着力开展好以下各项服务:

(一)政策落地服务。一是抓好政策宣传。对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现场宣讲、网络在线解读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政策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集群和园区,提供现场政策咨询宣讲服务;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综合科配合)。二是抓好政策落实。争取领导重视,协调各有关部门,推动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和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三是开展企业减负维权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解决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乱收费、乱摊派、索要赞助等问题,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简化审批程序(行政服务科负责)。

(二)创业孵化服务。一是认真抓好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建设工作,以推动全民创业、增加企业数量为目标,以孵化培育科技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为重点,积极打造一批总部结算类、产业配套类、创新创意类的小微企业创业园。不断创新创业园的管理模式,用好用足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联合国土、人保、税务、金融办等部门,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小微型企业服务,最大程度促进企业孵化,最大限度支持企业成长(非公有制经济科负责)。二是在全市筛选15家左右发展潜力大、团队素质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推荐纳入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库,集中政策资金、融资担保、培训辅导、股权投资等多种服务手段,实施政策聚焦,支持其提升实力,壮大规模(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三是加快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建立市级窗口服务平台及县、区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平台与网下服务大厅相结合,虚拟窗口与实体窗口相对接的方式,带动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共同构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一点呼叫、灵活转接、就近服务的协同服务机制,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同时全面加快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大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加强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升其服务中小企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

(三)投资融资服务。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重点,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有效整合金融、担保、风险投资等投融资机构以及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优质服务资源,通过网络直通车平台与网下实体平台相结合,争取建立“一站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超市”。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各地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降低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不断创新担保品种,积极开展技术改造、设备租赁等新型担保业务;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争取每季度开展一次银企对接活动;拓展“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开展银园保业务。开展重点产业集群融资服务,争取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支持,在我市设立电子信息产业特色银行,配套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建立信用示范区,开展小额无抵押担保。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的发行。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努力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畅通中小企业各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

(四)培训辅导服务。一是积极筹建创业大学,利用各类公益性培训平台,进一步延伸培训链条,年内培训100名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理念和经营管理水平(市中小企业协会负责)。二是继续开展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深造培训工作,重点做好拟上市企业总裁高级研修班、非公经济MBA总裁班、融资性担保与战略资本运作总裁高管研修班和旅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商业管理高级研修班等四个高层培训班送培工作(中小企业服务科、工业园区科、非公有制经济科负责)。三是根据国家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的部署,全面深入推进企业管理诊断咨询工作。积极开展公益性咨询辅导活动,同时鼓励企业引进专业咨询机构,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从发展战略、团队建设、现场管理、品牌营销等方面提升企业内在素质,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探索通过培训促咨询,通过咨询带投资,通过投资上水平的成长路径(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

(五)市场开拓服务。依托省、市网络服务平台,加强对外合作,发展电子商务,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扩大网络销售渠道。积极推进市内园区开展供应链合作,不定期举办小型多样的企业上下游对接服务活动,解决企业产品本地销售的问题。鼓励市内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各类展览展销会,借助展销会举办特色产品推介活动。进一步稳定国际市场,发挥中小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同国外境外省內省外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组织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拓展市场,扩大交流与合作(中小企业服务科、工业园区科负责)。

(六)舆论宣传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形成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共识,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扩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社会影响。配合电视台等媒体开展中小企业专题报道,宣传中小企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配合开展服务年活动的相关宣传;发挥《工业》作用,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年活动开展情况(综合科负责,中小企业服务科配合)。

三、方法步骤

市中小企业品质和服务年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以前)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召开动员大会周密安排部署的同时,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切实领会文件精神,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5月-11月)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制定的服务年活动计划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工作目标,着重围绕6项服务内容认真抓好落实,突出品质和服务提升主题,开展一系列重点活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服务提升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真正让企业受益。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12月)

各县(市、区)对本地服务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客观评估活动效果,并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市工信委组织全面的检查、考核和总结,并通报表彰一批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先进单位。

四、组织保障

篇2

委托人:王建辉,广东省汕头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经纬(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珍(ELENA LEONG 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质协调员,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祥丰(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实龙岗3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龙(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赛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华(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图书管理员,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伟(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经理,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门牌05-15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亚路门牌05-55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龙(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强(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务营业经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点心厂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经纪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财政管理总监,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耒发(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门牌09-5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鹤(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谦道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书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达曼百马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97凯秀路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网际网络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兰(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务员,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门牌12-52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技术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东4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来(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23华玛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达道门牌04-1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经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惜凤(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

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窑中路门牌04-1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丰(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门牌04-26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顺(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顾问,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经理,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马林台门牌02-10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隆(T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医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会计师,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颖(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助理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一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鹏(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桥10道门牌03-1576.

诉讼代表人:郭经纬、韩祥丰、张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诉人。

委托人:高燧涛,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松喜、苏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张开春支付16677元,林宝玉、郑丽玲支付16677元,卢耒发支付12276元,黄玉鹤支付12951元,黄书村支付13975元,王莲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贵庠支付11100元,陈维深、郑秀兰支付30016元,黄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叶建德支付16677元,王国祥支付10103.71元,朱进来支付16677元,李庆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张惜凤支付13828元,林树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吴顺吉支付21921元,颜金丰支付13563元,陈亚顺支付22509元,陈萍珠、黄亚安支付22509元,龙昌明支付8611元,陈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陈利颖、陈爱朱支付16677元,黄奕鹏支付13975.9元。东山太平洋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据、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据上签章。1994年年底,金銮湾广场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复建设。期间,郭经纬等52人多次催促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损失,东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复购买东山县金銮湾广场之新加坡买方,称: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过期赔偿,将按买家已付款项的日息万分之八计算赔偿,另1995年年底前之赔偿按原合同规定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第16条中约定:甲方同意该物业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内以本合同所订楼价之两倍价格向乙方回购该物业,届时乙方对该物业之出让与否有自由选择权。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项约定如何实际履行未再作约定。

1999年2月,郭经纬等52人以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律师见证费新加坡币126121元,并按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新加坡币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山太平洋公司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东山金銮湾广场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东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郭经纬等52人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金銮湾广场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经郭经纬等52人向东山太平洋公司催告,东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郭经纬等52人购买房屋所预期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故郭经纬等52人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应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双方均违约,合同不应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东山太平洋公司应当返还其已收取郭经纬等52人的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给买方的书面答复,支付赔偿金。东山太平洋公司关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书面答复,其承诺按日万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继续履行为条件的辩称,因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不予采纳。郭经纬等52人主张东山太平洋公司应支付其合同见证费,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明依据,该项费用不予确认。双方所签合同的第16条约定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的意向,因此郭经纬等52人主张的预期利润没有确定性,郭经纬等52人关于东山太平洋公司应赔偿其取得该房屋后可实现的、东山太平洋公司回购房屋后的预期利润新加坡币48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提出的见证费及预期利润48万元不应保护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东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资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二、东山太平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目万分之八计算利息;三、如东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还款义务时,香港太平洋公司应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东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偿付责任四、驳回郭经纬等5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上诉称: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者应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签署的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购房人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苏秀英),苏秀英死亡后,应追加苏秀英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一审对此没有调查,认定“郭经纬等52人分别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与事实不符,定金及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I6.81元,不包括苏秀英的付款份额。2、东山太平洋公司虽承诺逾期交房,从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万分之八计息赔偿,但是,该承诺的条件是在双方履约交房的前提下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不是解除合同的赔偿。一审判决按日万分之四及万分之八赔偿郭经纬等利息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改判。郭经纬等52人答辩: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苏秀英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应由其夫李必光及两个儿子继承,现其两个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二审期间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认证证明),一审期间,李必光参与诉讼,东山太平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请求维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与应诉。

本院认为,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根据查明的事实,SA023合同的购房人李必光、苏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在郭经纬等52人起诉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违约时,苏秀英因死亡未参加诉讼,但李必光参加了诉讼,对此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不因此损害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东山太平洋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依据。二审期间,李必光及其两个儿子提交了“继承声明书”,苏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由李必光继承,其二子放弃继承,因而已不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虽由香港太平洋公司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但从合同内容看,甲方(卖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据由东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据上盖章,由此可以认定,向境外销售房屋的行为是由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实施的,两公司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系关系不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郭经纬等52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没有按约定交房,且从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属严重违约行为,郭经纬等52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一审判决依据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郭经纬等损失并无不当。由于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销或歇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复4《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三、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篇3

被告:南通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原告南通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的职工仲伟秋(女)与被告南通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的职工张骏(男)原系夫妻。1990年,工艺品公司拟解决本公司职工张骏一家三口的住房问题,条件是设备安装公司必须提供一部分集资款(不享有房屋产权)。应仲伟秋的要求,设备安装公司以分房集资款的名义两次汇给工艺品公司人民币7000元。此后,工艺品公司将产权属自己的公房一套分配给张骏夫妇居住使用。1994年1月,仲伟秋起诉要求离婚,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仲伟秋与张骏离婚。该院同时判决:婚生一子张启煊由张骏抚育,仲伟秋每月负担抚育费人民币8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租住的张骏单位的公房一套由张骏居住使用,张骏一次性贴补仲伟秋租房费用6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后,仲伟秋以自己是无房户为理由,向设备安装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分配住房。设备安装公司则称公司内部分房条例有规定,凡已向配偶单位集资并在配偶单位分得住房的,不符合在本单位分房的条件。为解决仲伟秋住房的实际困难,设备安装公司多次与工艺品公司协商返还集资款事宜,未果。1995年5月,设备安装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工艺品公司返还集资款7000元。

「审判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设备安装公司曾根据被告工艺品公司要求付给被告单位分房集资款,以解决原、被告单位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原告单位职工依法院判决不再享有产权属被告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集资款的请求成立。1995年9月15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

被告工艺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购房集资款人民币7000元返还给原告设备安装公司。

判决后,工艺品公司不服,以设备安装公司给付住房集资款7000元之后,本单位已安排住房给张骏、仲伟秋夫妇居住,现设备安装公司职工不享有房屋使用权,非本单位行为所致,不同意返还集资款等为理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设备安装公司答辩称:本单位向上诉人交集资款,系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现该职工既然不再享有该住房的使用权,上诉人就应返还该集资款。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工艺品公司在解决单位职工张骏的住房问题时,向张骏提出其妻仲伟秋所在单位即被上诉人设备安装公司必须适当集资,后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要求,付给上诉人住房集资款7000元,上诉人即按承诺分配了住房一套给张骏夫妇居住使用,故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此民事行为业已完成。现被上诉人的职工仲伟秋不再享有该住房的居住权,并非上诉人毁约或其他行为所致,而系仲伟秋夫妇的婚变造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也并未对集资款的返还问题作过特别的约定,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集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6年1月19日判决:

一、撤销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设备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集资款应该返还。理由是:设备安装公司支付集资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仲伟秋的住房,因而,仲伟秋在自己单位给付了集资款以后,就享有了其配偶单位分配的公房的使用权。现仲伟秋与其配偶离婚,依照法院生效判决不再享有该公房的使用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方单位即工艺品公司有退还集资款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集资款不予返还。理由是: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购房集资款,是一种赠与,双方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口头),只不过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订立赠与合同时,约定了上诉人在接受赠与以后,必须承担分配公房一套给张骏、仲伟秋居住使用的义务。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该合同即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现在,设备安装公司作为该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反悔,是没有道理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依第二种意见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双方建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该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分房集资款”是一个非规范性用语。所谓“集资”,实际上是设备安装公司向工艺品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作工艺品公司购买房屋价款的一部分。由于双方约定,工艺品公司使用该款购买房屋以后,设备安装公司对所购房屋不享有相应的房屋产权;同时,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表明该款是为建立租赁关系而支付的房屋租金或建立其它民事法律关系而支付的款项。据此,本案中“集资”实际是一种赞助,其性质可以认定为赠与,设备安装公司与工艺品公司之间建立的是赠与合同关系。至于双方约定的工艺品公司须分配公房一套给张骏、仲伟秋夫妇居住使用,应视为双方建立赠与民事法律关系时为受赠方设定的负担,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所谓负担,是指法律行为生效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负担不同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后者指将来发生的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义务的区别,在于条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而行为人不履行义务,通常构成违约行为,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本案中设备安装公司和工艺品公司就赠与(集资)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双方又根据意思表示各自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工艺品公司分配了一套公房给张骏、仲伟秋夫妇居住使用,至此,赠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案仲伟秋在取得被告单位的公房使用权后又丧失了该项权利,并非由于被告单位反悔将公房使用权收回,而是由于仲伟秋、张骏夫妇的婚变,经法院判决造成的。法院判决具有强制力,不以当事人双方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被告单位对于仲伟秋失去公房的使用权没有过错,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责任编辑按:单位公房有偿(集资等形式)分配给职工租赁居住使用,是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本案这种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一方所在单位要求另一方所在单位给付集资款后,方可给该夫妻双方分配住房(使用权),又表现出特殊性。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这种行为。因此,在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并被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享有该住房的使用权情况下,另一方单位给付的集资款该不该退还,就成为一个法律空白,成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案结果虽各不相同,但对我们找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正确方法,都是有益的。特别是二审以赠与关系来认定两单位之间的给付及收受集资款的关系性质,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讨,能给我们以启发。

篇4

政府引导,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着力推动各类企业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扶贫日活动。

上下联动,互相配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级重要活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特点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和舆论声势。

创新机制,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推动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机制,突出社会帮扶的精准性,促进精准帮扶到村、到户、到人。

依法合规,注重实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节俭务实公开透明,务求实效,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在活动内容方面,辽宁省结合本省实际,精心安排了五项活动:

开展健康扶贫活动。组织省内大型医院对口帮扶15个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建立持续的帮扶关系。通过派驻医疗队、培训医务人员、开展远程会诊、组织专家开展义诊等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地区提高诊疗服务能力,加强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服务。

开展教育扶贫活动。组织省内高校等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帮扶贫困地区教育活动,通过培训师资力量、改善教学条件、落实教育政策等,精准帮扶贫困地区最薄弱领域和最贫困群体,加快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开展民营企业“辽西行”活动。组织引导全省民营企业走访辽西北等贫困地区,推进民营企业与贫困地区对接,通过投资兴业、吸纳就业、开发资源、捐赠救助等多种方式,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开展“文化下乡”活动。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开展文化下乡,向贫困地区送图书、送戏曲,组织文艺队到贫困地区演出等,丰富贫困地区群众文化生活。

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在“扶贫日”前夕,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各市、县,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专题采访,集中进行宣传。“扶贫日”当日,在主要媒体、网络开展专题报道,营造社会扶贫氛围。

为确保扶贫日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辽宁省在组织领导方面进行了紧密的安排部署:

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扶贫日”活动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篇5

 

为切实做好畜牧扶贫工作,发挥畜牧扶贫优势,按照有关行业扶贫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2017年支持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总投资xx万元,其中上级财政扶贫资金xx万元(含扶贫资金x万元),根据有关扶贫要求,其中20%以上财政资金需结合项目用于行业扶贫。

二、畜牧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

    xx市xx农牧有限公司座落在山东省XX市风景秀丽的xx区。公司兴起于九十年代初。公司发展十几年来,从小到大,从单一到综合,已初步形成了科研开发、畜禽饲养、饲料生产和动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良好发展模式。成为一家集科研、生产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科技、品质、服务为民”的经营理念,在以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国内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协助下,不断进取、致力于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公司拥有不断状大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公司教授小组的指导下,为企业将先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目前,公司已建成现代化饲料加工车间三处,与新希望六和强强联合,年生产饲料89万吨;

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具有国内先进的科研力量。所生产系列复合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全价颗粒饲料等各类产品销往山东及周边省市,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受到广大养殖户的青睐。公司自建商品鸡场年饲养1600万只,公司实行“公司+农户”的模式,年放养合同鸡8000万羽。

    公司现有职工500多人,公司2016年固定资产8200多万元,年销售收入23亿多元,实现利润5000多万元。公司2017年开始在xx市运营中心试点鸡场的粪便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加工项目,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计划在养殖户中推广应用。

    公司努力打造“海天”品牌,在同行业中逐步发展,并不断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公司发展至今,曾多次荣获省市级先进表彰,连年被工商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被XX市科技局评为“XX市民营科技企业”;

被山东省评为“科技兴农省级示范单位”;

荣获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国家质量合格达标产品”称号;

被评为首批“XX市银行信用最佳企业”;

荣获“2005年度XX市农业龙头企业建设贡献奖”;

2007年被评为XX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08年度被评为五星级消费者满意单位。连年被XX市信用联社与XX市农业银行评为AA级信用企业。

    三、扶贫资金情况

    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部分市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及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潍财农指〔2017〕6号)及市政府《关于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6〕155号),2017年1月28日XX区财政审计局《关于下达2017年部分市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及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XX财指〔2017〕158号)下达2017年部分市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预算支持畜牧业发展资金XX万元。

四、扶贫对象及所属地

扶贫对象为登记在册、建档立卡的96户贫困户涉及48人贫困人口。

五、帮扶措施

项目单位扶贫资金每年应将不低于8%的基本收益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或巩固提升确保不返贫;

即项目收益为XX万元×8%=XXXXX元。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资金如需继续实施帮扶,将按照协议继续履行;

如不在实施帮扶或无继续帮扶对象,项目资金收回至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审计局统筹用于发展畜牧业生产。

六、实施期限

自2017年起连续实施,不低于X年。

七、实施程序

项目实施后,由贫困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局及相关村委共同监督项目单位和受帮扶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

2017年度资金占用期为8个月,分配资金方案为每人发放标准为2000元。自2018年度开始,贫困户中的死亡人口及户籍迁出本村人口在下一个分配年度不再享受扶贫资金红利的发放;

以实际登记人口统一标准发放,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发放。年度红利发放完毕产生的结余资金留存在财政专户,待累积到一定额度后用于畜牧养殖发展资金项目,具体可由贫困养殖户提出申请,经贫困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局及相关村委核实后,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结余资金作为项目配套资金使用。

扶贫资金发放前,由贫困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局及相关村委核实贫困户户数及人口数,根据届时实际贫困户户数及人口数分配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发放由贫困户所在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局及贫困户所在村委共同组织实施。

八、经营风险分析

目前,XX市XX农牧有限公司运营良好,虽然受行业影响,但该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强。作为保证资金安全,在签订协议时加入先偿条款,在企业出现破产、重组、出售等风险时,优先保证偿还扶贫项目资金。

九、项目效益

通过结对帮扶,增加贫困户收入,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使贫困户早日脱贫;

已脱贫的做好巩固提升工作,确保不返贫,并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

 

 

 

 

 

 

扶贫资金帮扶协议

 

甲方(项目实施主体):

乙方(受帮扶贫困户):

丙方(监管单位):**村民委员会、**街道、畜牧兽医局

根据有关扶贫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经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财政扶贫资金的相关规定,以及申报项目时的承诺,做好扶贫工作。

(二)对乙方采取适宜的帮扶措施,在相应期限内(不低于13年)完成帮扶指标任务。以扶贫资金项目投入入股等形式,保证乙方每年固定基本收益  8%  ,负盈不负亏,利润优先向乙方分红。

(三)自觉接受乙方、丙方的质询、监督。

(四)在企业出现破产、重组、出售等风险时,优先保证偿还扶贫项目资金。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对甲方权利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向甲方或丙方提出质询或投诉。

(二)按项目实施方案和协议约定积极履行入股参股等有关事项。

(三)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类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乙方严格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理甲方、乙方提出的质询、投诉。

(三) 调解甲方、乙方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或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联系电话:

 

 

 

篇6

第二条县政府成立自治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管办),从县政府农工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扶贫专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扶贫专项贷款由合作银行贷给所确定的县内农业企业,采取产业扶贫模式带动扶贫开发重点村发展增收产业。

第二章贷款确定及协议签订

第四条县专管办从县农业企业中优选出拟承贷主体,提请扶贫专项贷款联席会初步选定,由评审组评审后报联席会最终确定。

第五条县专管办与承贷企业签订《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县专管办监督承贷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扶贫专项贷款户;合作银行安排专人负责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工作,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和封闭运行,资金流转一律通过网上支付。

第七条县专管办根据承贷企业提交的《扶贫专项贷款使用申请》,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贷款使用额度,向合作银行开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书》及时拨付扶贫专项贷款。

第八条承贷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方案》和《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条款规范使用专项贷款,县专管办及合作银行要强化贷后监管,规避信贷风险。

第九条实行扶贫专项贷款特派员制度(以下简称“特派员”)。特派员分为驻村特派员和驻企特派员,所选派人员报县专管办备案。驻村特派员由县扶贫办统一派驻管理,从各贫困村对口帮扶工作队人员中选派;驻企特派员由县财政局统一派驻管理,从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财务人员中选派。在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驻村特派员每周驻村不少于3天,并做好资料收集工作;驻企特派员要随时掌握企业资金流转动态,每周五前向县专管办报送资金流转情况。

第四章财政贴息制度

第十条县财政局依据《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据实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承贷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银行余额对账资料报送县专管办。县专管办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整理好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县专管办每半年要对各专户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扶贫专项贷款运作情况、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承贷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检查以及特派员对项目实施、资金流转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承贷企业贷款使用及偿还情况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对不按《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方案》使用资金或出现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的承贷企业,直接列入县政府扶持黑名单,由县政府农工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同时,由县专管办依法申请对违约企业资产进行封存、拍卖,用以偿还贷款本息。

篇7

10月17日当天上午,省扶贫移民局举行扶贫日自愿捐赠活动,平日里就在扶贫战线上奔波的工作人员纷纷解囊。而在各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类似的自愿捐赠活动也在扶贫日前后密集展开。

专业、行业、社会的“三驾马车”中,社会扶贫曾是“短板”,但近年来,从定点扶贫到东西扶贫协作,从军队、武警部队扶贫到企业、社会各界伸援手,从政府顶层设计到方式方法的不断创新,四川省社会扶贫亮点纷呈,日益成为脱贫攻坚重要突破口。

“三位一体”扶贫格局加速形成

数据显示,2015年扶贫日期间,全省公募活动共募集资金8.8亿元,其中非定向捐赠资金除用于扶贫光明行动外,省扶贫移民局与省教育厅还联合实施了“2016年贫困孤儿爱心行动”,一个个项目的实施,实现扶贫日公募善款的精准投放,让社会大爱落地落实。

近年来,我国的扶贫事业正在吸收各方面资源,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个人正在加入扶贫事业。我国从顶层设计上,为社会扶贫工作做好了制度安排。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聚焦六项机制创新,社会扶贫便是其一。2014年5月,国扶办等15部委下发《创新扶贫开发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方案》,绘就社会扶贫改革蓝图。

四川在全国先行一步,2014年3月率先出台剑指扶贫六项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社会扶贫框定方向;9月,15部门联合出台《四川省创新扶贫开发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方案》,在政府助贫“唱主角”外,创新机制,引导更多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汇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

2015年7月,省委十届六次全会明确,必须统筹多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互为支撑的大扶贫格局。10月,我省下发《四川省社会扶贫专项方案》,对社会扶贫资源、各类扶贫主体进行一次超常整合,成为未来5年社会扶贫的操作手册。今年初,我省又在《四川省社会扶贫专项方案》的基础上派生出《社会扶贫专项2016年工作计划》,推出12项社会扶贫专项行动,进一步做深做细。

面对贫困量大、贫困面宽、贫困程度深的现实困难,四川全面动员,加速构建专业、行业、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格局。

扶贫日活动常态化开展

今年扶贫日,评选和表彰了“四川十大扶贫爱心组织”和第二届“四川十大扶贫好人”,以褒奖爱心善举,引导更多社会爱心力量向贫困地区汇聚。

“扶贫好人”的接力棒传到了更多在脱贫攻坚一线工作、奉献的人手中。“我们要精心打造四川社会扶贫的公益品牌,大力支持扶贫好人、扶贫爱心组织的评选活动,进一步建设好爱心扶贫网,让一个个榜样、标杆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爱心扶贫行动中来。”省委常委、省委农工委主任曲木史哈说。

“扶贫日虽然只有一天,但是扶贫日系列活动在今年实现全年化、常态化开展。”省扶贫移民局副巡视员张海鹏表示。

9月30日,870名来自全省多地贫困家庭的学生,在成都机电工程学院参加了四川百工技师工程教育扶贫计划受助学生开学典礼,之后他们将在这里接受3年免费职业教育。百工技师工程是我省在全国首创的精准智力扶贫项目,主要针对四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在校职校生,为其提供全免费优质职业技术教育,培育专业技师、工匠能手,并负责推荐就业岗位或提供创业发展机会,阻隔贫困代际传递。

此外,我省有更多的创新尝试。5月19日,四川省扶贫基金会与优步成都签署合作协议,优步乘客每坐一单车,优步便捐出5元钱,募集资金将定向捐赠给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患病儿童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病儿童。项目共实施20天,筹集到善款10万元左右。“通过这种方式,让精准扶贫与公益变得更易参与,同时将精准扶贫的理念传递给更多人。”四川省扶贫基金会理事付玉忠曾表示。

社会扶贫不仅是“捐款捐物”

今年以来,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老龙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与缘聚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带动园区内的干沟村和红光村等2个贫困村,发展柑桔2000亩,370户贫困户脱贫有了保障。而这之前,园区每年都会捐款捐物帮扶村里贫困家庭,钱花了不少,但效果却并不好。

转变扶贫方式方法的,不止老龙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近年来,四川省多元化社会力量扶贫,正呈现出新的走势――尽量避免单一捐款捐物的救济式扶贫,注重通过产业培育、基金化运作进行精准扶贫,在村民增收这一根本问题上狠下功夫。

社会扶贫,关键在于搭建制度平台,健全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2015年6月,四川省出台《关于深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通过完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机制建设,就是旨在激励更多的单位和有识之士参与扶贫开发。

篇8

移民局驻古楼乡富强村帮扶工作队

2018年7月27日

 

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化县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一月一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8]1号文件精神,7月份为全县产业发展推进月。为使富强村产业帮扶更上一个台阶,我帮扶工作队认真对照《关于推进龙头企业参与“千企帮千村”扶贫行动的服务态度通知》和《关于开展贫困村项目覆盖“清零”行动的通知》主动联系乡党委政府,向牵头单位汇报富强村目前产业发展的情况,根据富强村产业发展的实际展开如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移民局“家庭副业精准扶持”项目。

   “家庭副业精准扶持”项目是移民局2015年在古楼乡烈溪村整村推进的产业扶持项目,当时投资15万元对烈溪村新养的畜类、禽类和新种的中药材、小水果进行补助,此项目主要是根据群众种、养的规模进行奖补,主要目的是提高群众发展产业的动力,鼓励贫困户勤劳致富。2017年烈溪村与三青村和蒙棋村合并为富强村后,按照原方案移民局又相继投资20万元对三青片和蒙棋片实施“家庭副业精准扶持”项目,此项目共补助受益贫困户70余户170余人,最高补助4000元,最低补助200元。

二、迅速跟进村集体经济收入“光伏发电”项目。

富强村是2017年退出村,去年纳入“光伏发电”序列,年底也有了5万元的集体经济收入,但我工作队在侧面了解到“光伏发电”收停的消息,我工作队立即前往发改局和扶贫局咨询情况。扶贫局表示光伏发电已并网,正准备验收,发电产生效益后根据产生的效益分红。

三、根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与党委政府研究“扶贫车间”项目落实。

   我工作队收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化县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一月一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8]1号文件后,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及时与政府沟通,向牵头单位汇报,牵头单位移民局表示支持村“荷馨生态种养合作社”成立扶贫车间,带动部分贫困户以土地流转、入股分红和务工的形式增加收入;另外,乡党委政府已对富强村进行了扶贫车间务工人员的摸底,准备引进外来企业在富强村建立扶贫车间,具体由政府和村委实施,富强村已报名47人其中贫困户13人。

四、与党委政府一起研究落实“产业清零”行动项目。

篇9

“扶贫日”活动期间,湖北将通过举办“扶贫日”论坛、召开“扶贫日”新闻会、“扶贫日”公募倡议书、编发“扶贫日”宣传短信、宣传“最美扶贫人”先进典型事迹、播放扶贫公益广告、实时网络等活动,以全方位、多层次的舆论宣传,力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

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发动市场主体募捐

湖北将充分挖掘市场在扶贫开发资源动员、筹集、配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作用,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扶贫日”活动,鼓励其捐赠扶贫资金,激励履行社会责任。市场主体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在“千企帮千村”工程中对口帮扶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项目建设。

依托社会团体,开展公益募捐活动

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湖北省扶贫基金会、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等5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成为2015年省级“扶贫日”活动捐赠受赠人。由这5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各发起一个公益性扶贫项目,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主题、受益对象、运行方式、资助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募集扶贫资源,凝聚社会力量,推动扶贫事业发展。

组织青年学生,开展扶贫志愿者行动

充分利用武汉高校众多、大学生资源丰富的优势,由共青团湖北省委、湖北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组织广大青年大学生开展扶贫志愿者行动,以志愿者精神呼吁和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扶贫。

构建网络平台,搭建爱心直通车

篇10

一、绪论

根据2010年的贫困标准线(人均纯收入元)进行计量,我国存在2688万贫困人口;按照联合国规定的每人每天1.25美元标准计量,我国贫困人口高达2.5亿。2011年我国将贫困标准线提升到2300元后,贫困人口激增,高达1.28亿人。贫困问题一直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社会创业对于解决就业问题、缓解贫困以及稳定社会等方面有重要影响。企业家社会创业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方案,受到许多国家与社会组织的青睐。

市场扶贫法是近年来企业家通过社会创业解决贫困问题的主要方法之一。市场扶贫法,是指公司试图通过开发或销售的产品及服务,解决低收入人群贫困的社会问题。

西方已有学者基于社会创业和市场扶贫法进行研究,但未提出相关的扶贫模型,因此,本文基于之前已有研究,针对我国贫困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二、社会创业研究现状

(一)社会创业概念研究

有关社会创业的研究最早兴起于20世纪后期,北美等发达地区的学者开始提出“社会创业”(social entrepreneurship)这一概念。社会创业源于非盈利机构(Harris,Sapienza和Bowie,2009;Sud,范桑特与Baugous 2009;威尔德纳和莫特2006),起着创造就业、提高技能、提高公众参与度(Smallbone等2001)、缓解社会问题(伯恩斯坦2004;利德比特1997)等方面的作用。社会创业不仅产生社会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就业和财富。关于社会创业的不同定义,本文结合国内外外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梳理。

Zahra Arasti,Hadi Zarei和Fatemeh DidehvarReza(2015)在研究中通过对伊朗社会企业家的样本进行分析,确定了社会创业的调控政策的评价指标。对十四次访谈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社会创业的调控政策的指标为:福利与社会价值的增长与社会的升华、减少社会不平等、文化促进、经济繁荣的社会、创造一个社会平台的增长、人民满意和国家团结。Dacin P A, Dacin M T, Matear M(2010)对国外学者关于社会创业的不同定义进行了总结,见表1。

钱惠英(2013)在总结西方社会企业家精神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内容为我国企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与启发,要积极转变成为具有社会创业的新一代社会企业家而不仅仅是企业的企业家,并且榉怯利组织与公共部门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提供了启发。

国内外学者大多将社会创业定义为一个过程或者机会利用过程,通过非营利组织等实现社会价值创造,完成其社会使命。社会创业侧重实现社会目标而不是经济目标的实现,追求创造和实现社会价值。具有社会创业的个人或组织不以实现经济利润为最终目标,经济利润是实现其社会目标的基础,所有的盈利性活动都是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展开的。

(二)社会创业与贫困问题研究

基于社会创业的定义,虽然学者对于社会创业的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学者大多都强调通过社会创业可以有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因而,社会创业的研究往往同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相关。

Zaefarian等人(2015)以及Rivera-Santos M等人(2015)基于非洲地区的文化背景,对社会创业进行研究。Zaefarian等人(2015)在其研究中根据市场化扶贫法,通过跨国公司在非洲等落后地区的扶贫措施的案例,研究社会创业解决社会问题的维度,并提出了社会创业在创造社会价值方面的模型。Pnina Werbner(2015)通过研究博茨瓦纳的手工工人工会创业,总结了社会创业在解决贫困、就业等方面问题的模式,并试图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Haugh H M, Talwar A(2014)以及Monika Jain(2012)均以印度为背景,研究社会创业对于贫困问题的解决。Haugh H M, Talwar A(2014)的研究结果表明,社会创业有助于推动社会变革和赋予妇女权利,解决当地贫困问题,提高生活质量。Monika Jain(2012)在研究中提到,社会企业家通过商业手段,发展当地刺绣产业,促进创业,解决当地人民就业问题。徐树(2013)在其研究中提到,社会企业家对于解决中国现在的社会贫富分化、农村问题、环境恶化等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要大力提倡和培育社会创业。

Werbner P(2010)通过开发预测关于贫困、非正式制度、殖民历史、族群认同与社会创业自我感受风险及其社会使命活动选择之间的影响模型,研究结果表明族群认同和高贫困水平影响社会创业自我感知风险和社会使命活动选择。

研究表明,社会创业为社会解决贫困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同时高贫困水平对社会创业在一定程度上有刺激作用。

三、市场扶贫法

市场扶贫法,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运用相关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2005),鼓励跨国企业积极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建议企业建立包容性的商业模式,为企业创造新收入流的同时,通过合理的商业运作服务于穷人的需求。市场化扶贫法将商业机会带到社会最底层的贫困人口之中。

传统扶贫法认为,穷人无法进行自救,需要慈善机构对其生活进行帮助。虽然,市场扶贫法同样认为商业活动不一定能够解决贫困问题。但市场扶贫法同样认为穷人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并且希望通过有效的手段解决自身贫困问题,创造价值。传统的慈善方式通过直接的公共投资、补贴或其他方法来解决未满足的需求。虽然这有助于满足基本需求,但实际上并没有消除。市场扶贫法的目的是通过新的商业模式,开发解决方案并且以实惠的价格出售新产品。这些解决方案是最终以市场导向和需求为驱动的,可能涉及到市场的发展、混合经营策略、小额贷款、经营或零售,可以为社会创造工作机会,并且增加人民增加收入。通过这种方法,公司开发经济适用的产品和服务,将贫困人口纳入到生产供应链中,通过提供就I等方式解决贫困问题。

通过市场化扶贫法,企业可以通过新的商业模式获得经济收益。同时为贫困人口提供相应的机会以解决贫困问题,增加社会稳定的同时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了组织与社会的双赢。

四、相关案例

(一)印度Kotwara地区传统编制业创业

社会企业家Meera和Muzzaffar Ali通过建立了以“Kotwara”为品牌的国际时装品牌,提升设计理念,发展当地传统编制技艺,在发展当地传统编制技艺和设计行业的同时,向印度Kotwara地区的人民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当地人民摆脱贫困。

Meera和Muzzaffar Ali使用自己的资源、网络、知识和方法、新思路等资源,使Kotwara品牌成功涌入设计师团队。Kotwara在当地设置非正式教育机构,Kotwara工作室雇佣印度最好的工匠来对当地人进行培训与训练,使当地人用自己的工艺设计作为重要的开发工具。

慈善组织、自愿捐助和政府补贴不再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变得不再重要,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经济获取经济利润。

Meera和Muzzaffar Ali将当地的房子作为一个工艺生活馆。它也可以转换成一个文化遗产酒店,成为一个阿瓦赫文化、工艺和美食的熔炉。对于Kotwara村庄而言,Meera和Muzzaffar Ali将其视为农村教育中心,并且作为Meera和Muzaffar Ali的工作室、工艺中心及时装品牌,Kotwara已经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旅游概念,需要定期的推广和营销。

通过以上措施,拓宽印度Kotwara地区人民的生活来源渠道,为当地人民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帮助当地人摆脱贫困。

(二)案例分析

社会创业的方式不同于传统慈善组织,社会创业依赖于健全的商业原则,使用这种模式的企业不害怕使用销售和营销原则来筹集资金,从而增加公众对他们所做事情的认知。

社会企业家针对系统的转型变化,解决贫困的根本原因。正如企业家改变企业经营一样,社会企业家作为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抓住机会,改善系统,发明新方法,创造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来更好地改变社会。社会创业是对最紧迫的社会问题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

当任何类型的公司创业以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为组织活动核心时,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创业的企业。

通过市场化的措施解决贫困问题,公司要学会抓住机遇,在社会获得先发优势,通过服务于这个巨大且尚未开发的市场,从而获得竞争优势。进入市场时,企业有时会有建立新的公司。例如,跨国企业通过创业活动的基金,建立服务于穷人需求的企业。最后,企业可以通过开发适合于低收入人群的新经营理念来进行自我更新。

当企业解决弱势群体需求时,他们创造社会价值。企业也可以通过雇佣弱势群体来创造社会价值,例如,印度联合利华、印度Kotwara地区传统编制业创业和新加坡Eighteen Chefs餐厅。

五、结论

基于上述研究及相关案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扶贫模型。

模型中新商业模式是指创办新企业,或者现有组织通过开发新产品或服务发展新市场。在大型公司中,新业务投资可以参考更正式的自治或半自治的部门或企业形成。在一般情况下,忽略组织规模和新企业的自主水平,新商业模式是指与现有产品或市场相比,创造新的业务领域。

企业利用自身知识、融资能力、技术、网络等资源开发新的商业模型,通过新的商业模型为个人提供就业机会,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生活来源,并且形成购买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不断更新现有的知识、技术、网络等资源,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开拓其他新的商业模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渐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

本文的研究仅限于文献综述。未来的研究可以扩展该项研究,对数据进行收集并测试本文的相关模型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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