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8 09:17: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创业投资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无法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后,征用者只提供少量的经济补偿而不负责就业安排,导致我国许多地区出现了这样的相似景象:大量失地农民转变为“城市人”后,难以进入城市的经济职业结构,成为城乡夹缝中的“似农非农,似工非工,似商非商”的庞大的“三不像”群体。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失地农民职业虚化,这将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家庭现有的经济结构失衡、家庭成员地位和关系变更,进而衍生出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失地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后续生计表象下的就业问题,相对稳定的就业,可以瓦解一切失衡与不稳定,实现市民身份的转换与安居乐业。如前文所述,失地农民就业通常也有两种形式:从他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的工资就业和创业投资的非工资就业。第一种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赖性较强,异地就业情况下易于造成儿童、妇女和老人留守人,“尤其是这6000万留守儿童,本来有望成为祖国未来建设的栋梁人才,但目前城市化的现实却极可能使他们成为流浪失学儿童乃至少年犯的最大后备军”,会伴生较多的社会问题。第二种就业方式意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是指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和经营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此种方式可以催生大批个体经营者和中小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国内外经验表明,鼓励和扶持创业投资,不失为一种破解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方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基于背景差异,国外学者关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研究成果很少,基本倾向于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研究的焦点汇集于三个方面:1.农民创业概念界定。西方学者将创业划分为农村创业与城市创业,这里的“农村创业”就是“农民创业”,认为所谓的农村创业是指“在农村创建新组织以生产新的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或者创建新市场或采用新的技术”(Wortman,1990)。2.农村环境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研究。西方学者认为农村创业环境反映了不同的创业机会,并且受到不同条件的限制;不同的创业机会与限制条件最终影响创业过程及其结果(Stathopoulou,2004),比如创业所在农村地理位置的偏远程度对所创事业的业务创新、业务增长以及就业创造等会有显著性的影响(Smallbone,2000)。3.创业者自身条件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创业农民自身条件与创业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年龄和性别都会对创业意愿产生影响(BlanchflowerandMeyer,1994)。第二,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主要汇集于:1.失业农民创业融资研究。学者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失地农民创业的关键(韩志新,2009),只有创新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才能有效破解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瓶颈”(张梅,2009)。2.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研究。学者认为创业培训效果与创业绩效存在正向关系(罗军、张叶平,2013)。因此,通过合理设置创业培训内容、增强实用性,采用多元化的创业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培训实效就显得尤其重要(花月,2014)。3.失地农民创业政策研究。学者认为,单纯的考虑补偿和保障不足以彻底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郑风田、孙谨,2006)。国内外学者研究,为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些许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限界定不清晰;鲜有对西部多民族聚居省份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开辟新视角,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更进一步。
三、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定
我国目前尚未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范围进行界定,梁惠清、王征兵(2009)以投资规模是否在于2万以上确定了其研究农民创业行为的范围与界限。周易、付少平(2011)认为“失地农民创业”是指既包括投资数万元办企业,也包括投资数千元开饭店、经商,或进入非农产业部门,或从事有别于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活动。由此可知,“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包括两类形式:资本增值形式和扩大就业形式,且差异明显:首先,起始条件不同。资本增值形创业投资多存在于失地前就已在参与创业行为,已有一定的财产积累的情况下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对其经济来源影响不太明显,甚至会出现财富累积的马太效应;失地前家庭财产积累较多,失地后国家赔偿也多,成为失地农民中的最大受益者,无论资金来源还是创业投资经验,都明显优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投资者。其次,投资诉求不同。资本增值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目的是实现现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扩大就业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的目的是寻求一个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就业机会,解决眼前及将来的生计问题。依据笔者前期调研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失地农民中,资本增值形式创业投资者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者并存,第二种投资情形占绝大多数,应该做为研究和扶持重点。
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盲目好的项目是创业投资成功的一半。失地农民在创业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最常见如下问题。第一,盲目跟风。笔者调研中看到,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过程中不会抓市场空白,而只会盲目跟从,加剧竞争同时严重影响投资效果。第二,轻视非农领域。数据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农民现有创业实践及创业意向涉农倾向明显,57%受访者选择种、养殖作为创业首选。第三,盲目的风险预判。失地农民对风险的预判往往表现为两个极端,即盲目的悲观和过度的乐观。两种极端要么导致机遇错失,要么经营受挫,都极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投资培训效果欠佳创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促成其取得创业成功的关键。调查显示,75%以上的失地农民对创业投资培训抱有较高期望,然而实际的创业培训却因诸多问题难以达到期望。第一,培训内容脱离实际。原因之一,大部分培训师本身不具有创业投资的经验,能向学员灌输的仅仅是书本上的创业方式以及创业理念;之二,培训内容的选择上缺少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环节,内容不接地气;之三,培训内容零散,课程间没有形成体系。第二,培训形式单调。现有的培训以课堂灌输为主,造成培训内容过于抽象和枯燥,难以吸引失地农民的目光。第三,培训主要集中于创业前的培训,忽视了创业过程中的指导服务,使得创办企业的失败率高达70%以上,影响创业培训效果达到理想状态。
(三)缺乏必要创业投资金融支持金融支持的缺乏主要表面为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必要的金融信贷支持。创业的实施与资金支持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创业与工资性就业重要的区别。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仅有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金融网点少,且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抵押要求严苛,无情地关上了为失地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大门。第二,创业投资风险保险无门。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就能够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投身创业投资。但是,我国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和保险公司提供针对农民创业投资风险的保险险种服务。
(四)失地农民与政府工作人员合作协调性偏低生计问题单纯凭借失地农民的单打独斗是难以彻底解决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协作。但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间的对立较为明显,导致政府的理性与善意往往会被农民曲解,各种惠民性质的培训、项目推介都会不同程度地遭受农民质疑,严重降低政府工作效率,也使很多商机随着质疑的消释而烟消云散。
五、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引导对策
(一)搭建创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鉴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专业性与公信力兼备的推介平台的搭建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平台的搭建任务应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可以通过赋予相关部门创业投资信息的收集与职责,借助与企业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通过设立投资项目公告栏、信息公告网页或印刷品的方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与发行,及时将创业投资信息传递给失地农民。这一平台主要承担如下职责:第一,关注创业投资行业的宏观布局,适当引导失地农民投资行业与项目的选择,防止一窝蜂现象滋生与漫延。第二,鼓励非农投资。以旅游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一般投资周期短、技术要求低、生态负担小,易于形成招牌式特色产业链,如互助县小庄村等,政府可以通过奖励与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这一职责效能,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第三,宣传科学合理的创业投资理念,在失地农民中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观,正确对待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
(二)落实创业投资培训针对现有培训方式中的不足,加大国家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和财政支出力度的同时,首先,应该严格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培训机构与师资遴选,选择口碑好、实战经验丰富的机构与师资开展培训。其次,设立农民培训相关问题研究课题,邀请专人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内容体系、培训方式做研究,从理论上攻克失地农民培训零散、不成体系的难题。第三,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层次和分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培训,杜绝培训流于形式。第四,建立农民创业实训基地,帮助想创业的农民进入企业近距离学习实践,在具体的管理、操作中让想创业的农民身临其境地学习,促进其迅速成长。第五,增加创业中培训与指导。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创业投资特点分析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创业投资有如下特点:
2.1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创业投资的投资周期长,过程复杂,需要应对企业团队和市场各类不确定性;但一旦成功,其获利十分丰厚。
2.2投资人参与管理。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会先对创业企业的团队、技术等进行尽职考察,以鉴别出真正有前景的项目。而在投资后则为企业提供丰富的“服务包”,如金融、会计、营销、财务、战略规划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增值。
2.3创业投资机构能为企业提供信誉,有利于吸引新的资金。经过创业投资家的筛选、观察和增值,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企业的信誉,有利于其进一步融资。
2.4对投资者而言,创业投资背景意味着某种“信号”。研究表明,有高信誉的创业投资背景的企业往往有更好的IPO原始收益和后期绩效。原因是创业资本介入已经说明创业企业潜力得到承认,经过投资管理团队的督促与引导后又实现了增值。此外,信誉高的管理团队在监管企业时,通常更注重投资研发,更注意培育市场开拓,因此企业往往有着较强的增长潜力。
2.5创业投资能够满足创业企业长期的资金需求,是一种价值投资,而非控股该企业,企业不用担心经营权丧失。表1是2011-2012年样本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的持股比例统计,前三位依次是5%-15%,5%以下以及15%-25%,充分说明创业投资并不追求控股。同时,创业者在获得较大的股权比例后,也会更加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6创业投资最终目的是成功退出,我国现存的主要退出方式包括IPO,收购和回购等。表2说明了收购和回购方式是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选择。而选择IPO退出只占16.7%,这可能是基于难度、成本等原因。
1.2创业投资的知识溢出效应产业创新集群的形成不仅取决于资源因素,更重要是由行业的知识溢出和技术扩散所决定。新经济地理学强调知识溢出的本地化是影响产业创新集群形成和演化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从创业投资的空间邻近效应获得的知识溢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投资者与企业家的交流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隐性知识溢出,创业投资的空间邻近效应能够为投资者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大大促进了投资者对企业家的经验交流和隐性知识的传播;二是由创业投资所推动的整个行业范围内的知识溢出效应,很多创业资本聚集的行业具有明显知识溢出特征,创业投资的空间邻近效应能够帮助行业知识溢出在本地范围内实现最大化收益[12]。基于知识溢出的视角看,创业投资的空间邻近效应对产业创新集群的影响在于为知识流动提供了便利。高新技术产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知识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流动性极强的行业,由创业投资空间邻近效应所导致的知识溢出为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提供了强化机制。首先,创业投资与创新企业的空间邻近性增加了双方对产业集群的知识输入,并逐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的知识积累,对于提高集群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创业资本在本地范围内从一个企业流动到另一个企业能够促进集群中企业之间的知识溢出、技术扩散和人才流动,尤其为隐性知识溢出提供了条件;再次,由创业投资推动的知识溢出效应促使产业创新集群逐渐发展成为两者相互融合的集群创新网络,有利于形成技术创新与扩散的自我增强机制,是提高产业集群内的创新产出与生产率水平的重要源泉。
2创业投资与产业创新集群的共生系统
从上述分析可知,创业投资的集聚效应与产业创新集群之间存在着互利共生的关系。本文运用产业共生理论对创业投资行业与产业创新集群的发展和动态演化过程进行分析。关于“产业共生”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尚未存在统一的观点。按照袁纯清对于经济主体共生关系的定义[13],本文将“产业共生”界定为以不同产业或其业务模块之间存续性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表现为在一定共生环境下共生单元之间按照某种共生模式所形成的关系。产业共生关系形成的内在原因是产业链连接所带来的价值增值本质,只要发生产业共生,共生关系中的经济主体一定具有明确的利益追求,虽然各个共生单元的职能分工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可以在共同利益的引导下形成有效的互动、协调与融合,并发展成为一种超越市场和企业的组织形态———产业共生系统[14]。产业共生系统是一个中间型组织,它由三大要素构成: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1)共生单元。本文分析的是创业投资与产业创新集群之间的共生关系,从产业层面来说共生单元主要是指创业投资集群与产业创新集群,而从企业层面来说共生单元则对应的是创业投资机构与技术创新企业。(2)共生环境。共生环境是指影响产业共生系统形成的所有外部因素。并不是所有的区域都能够出现创业投资与产业创新集群的共生现象,本文的共生环境主要是指能够吸引更多的创业资本与产业创新集聚的政策、基本设施和市场环境等。(3)共生模式。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或相互结合的形式,产业共生模式存在卫星式共生、网络式共生等组织模式[15]。本文根据创业投资与产业创新集群的发展阶段,将两者的共生模式归纳如下:一种是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共生模式。它是指在产业创新集群形成的早期阶段,以某个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为主导,其它与该投资项目具有产业联系(上游、下游、相同节点)的多个企业围绕主导项目进行运作,一个或多个创业投资机构通过投资于主导技术创新项目,待主导技术创新项目取得产业化成功后,带动更多创业资本进入产业链上其它技术创新项目,从而形成以主导技术创新项目为中心的卫星式共生模式。另外一种是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模式。我们知道,一个创业投资机构不可能将其全部资本投资于同一个技术创新项目,随着产业创新集群的发展壮大,其投资对象的范围应该更为广泛,有时候创业投资机构之间会相互共享某些信息和资源,并相互合作联合投资于某些前景较好的技术创新项目,多个创业投资机构同时投资于同一区域相同产业的多个技术创新项目,先形成小范围的技术创新集聚,待这些项目取得产业化成功后,带动更多创业资本进入同一产业的其它技术创新项目,从而形成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模式。
3创业投资与产业创新集群共生的理论模型
在产业共生系统的形成过程中,初创、成长、成熟、衰退是其生命周期的四个必经阶段,这在形态上与生物学的Logistic模型非常类似,因此,本文将创业投资行业(以变量VC表示)与产业创新集群(以变量HT表示)的增长曲线基本模型设定如下。假设变量VC(t)和HT(t)的演变均遵从Logistic规律,两个产业的相互作用和关系通过方程中的系数ai和bi(i=0,1,2)体现出来:系数a0、b0分别表示创业投资集群与产业创新集群各自的增长率,若把两者看作是同一个产业共生系统的话,a0>0(或b0>0)表示创业投资集群(或产业创新集群)可以依靠系统以外的资源为生,而a0<0(或b0<0)则表示创业投资集群(或产业创新集群)不能够完全依靠系统以外的资源为生,显然后者是我们所关注的情况。系数a1、b1分别表示创业投资集群与产业创新集群的密度制约,一般假定a1<0、b1<0说明创业投资集群与产业创新集群的增长受到外部资源环境的限制。系数a2、b2表示两个集群的相互关系,当a2<0、b2<0时,说明创业投资行业(VC)与产业创新集群(HT)之间相互竞争;当a2>0、b2<0时,说明创业投资行业(VC)寄生于产业创新集群(HT)之上,反之亦然;当a2>0、b2>0时,说明创业投资行业(VC)与产业创新集群(HT)之间存在互利共生关系。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与产业创新集群增长曲线的基本设定,下面基于Logistic模型对两种共生模式的演化过程进行理论建模。
3.1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共生演化模型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共生模式主要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创业投资机构是在某个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之后才出现的,即创业投资机构依赖于产业创新集群的项目资源而生。假设创业投资行业和产业创新集群的固有增长率分别为rVC和rHT,NVC和NHT是它们的最大容量,其中VC(t)NVC和HT(t)NHT反映了相当于NVC和NHT而言单位数量的创业投资机构或技术创新企业消耗的资源量(假设总资源量为1);σHT表示技术创新主导项目每单位自然市场规模饱和度(相对于NHT而言)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水平的贡献,σVC表示创业投资机构每单位自然市场规模饱和度(相对于NVC)对技术创新主导项目产出水平的贡献。根据Logistic模型卫星式共生模式的性质,本文设定以技术创新主导项目为核心的卫星式共生Logistic模型如下。
3.2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演化模型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模式假定产业共生系统中的创业投资机构和技术创新企业可以独立存在,并且它们各自的存在对对方的产出水平(或投资水平)具有促进作用,即σVC>0,σHT>0。根据Logistic模型网络式共生模式的性质,本文设定以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Logistic模型如下。
4模型的均衡解及稳定性条件分析
4.1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共生演化模型求解通过求解微分方程组(2),可得出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共生演化模型的均衡解。求解不等式组(4),可得出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共生演化模型的稳定性条件:σVC<1,σHT>1,σVCσHT<1。σVC<1表示创业投资机构对技术创新主导项目产生水平的贡献相对较小。因为在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共生的情况下,技术创新的项目资源较为稀缺,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竞争将会变得十分激烈;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水平依赖于产业创新集群的技术创新主导项目,而主导企业则对创业投资机构具有较大的选择权,因此作为卫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对主导企业产出水平的贡献并不明显。而σVC>1则表示技术创新主导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水平的贡献较大。作为产业创新集群的技术创新主导项目,主导企业一方面通过自身良好的发展前景和高速成长获得创业投资机构的青睐,另一方面通过带动上下游以及同一节点企业的发展壮大能够吸引到更多创业资本,促进整条产业链的优化升级。因此,在技术创新主导项目的带动效应下,产业创新集群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水平的贡献十分明显。σVCσHT<1表示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产业创新集群模式客观上要求技术创新主导企业本身的产出规模比较大,而作为卫星的创业投资机构数目要比较多,并且彼此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从而在整体上保证了创业投资与产业创新集群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协调能力。
4.2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演化模型求解通过求解微分方程组(3),可得出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演化模型的均衡解。求解不等式组(5),可得出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演化模型的稳定性条件:σVC<1,σHT<1,σVCσHT<1。σVC<1,σHT<1表示在多项目共同驱动的网络式共生情况下,创业投资机构与产业创新集群中的技术创新项目彼此之间对对方产出水平(或投资水平)的贡献不会太大。因为网络式共生模式更加强调的是维持共生单元之间的地位平等和收益分配均衡,如果某个创业投资机构在资金规模、投资管理能力以及知识溢出效应等方面明显优于其它创业投资机构的话,具有优势地位的创业投资机构完全可以忽略联合投资网络,单独投资于多个技术创新项目,那么网络式共生模式就失去意义;而某个技术创新企业在产出水平和创新能力上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况,则属于主导项目驱动的卫星式共生模式。σVCσHT<1表示多家创业投资机构与多个技术创新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彼此之间的贡献水平相当,但贡献度并不是很大,足以保证共生关系的长期稳定。
一、国家创业投资政策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从创业企业获取短期红利分配,而是选择在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并在最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以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鉴于创业投资企业往往成立时间短、资本量小、风险高的特点,迫切要求政府在政策上进行扶持,既要有“进入”的激励机制,又要有灵活的“退出”机制。在美国,国会制定和通过的《小企业投资法》、《公众创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刺激法》;英国政府实施的“信托投资法”、“政府贷款担保计划”、“企业开业计划基金”;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案》、《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等都对本国、本地区的创业投资机制建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从美国的情况看,仅有约30%-40%的创业投资是通过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退出的,其余60%-70%的创业投资则是通过兼并、出售,或通过创业者、职工回购的方式退资。因此,创业企业通过把握收购兼并(M&A)时机的数量远远超过选择首次公开上市(IPO)时机的数量。这也意味着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是创业资本退出的另一通道。但是对于很多高科技企业而言,在最初建立的几年里,没有利润来源或获取利润很少,无形中大大减小了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同时由于许多优惠政策是对创业企业设定的,而不是针对有愿意购买它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使大公司、大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收购创业企业,导致了创业企业出售这一退资渠道又难以扩展。
当创业企业收益商机逐渐显露时,有的创业资本家还想进一步把握所谓“最好的”商机,然而,发生了突如其来的政策改变或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使部分资产和优势消失殆尽,所开发产品的无形磨损开始出现,企业资产陷入了极度危险的境地。
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应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融资者的需要。以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例,全国性的证券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招示板市场(OTCBB);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BOARDOPTIONSEXCHANGE)等。这几个板块的市场功能明确,分别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而且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各层次互相衔接,略有重叠。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国内的创业资本即使条件成熟时,也很难实现股份上市公开发行(IPO)。虽有一些创业企业通过“买壳”、“借壳”进了主板市场,但毕竟是少数。而且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产权交易成本过高,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形成,使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欧洲很多成功的退出案例是在准备IPO过程中,发现了更为有利的出售机会,从而抓住时机以出售方式实现退出。从全球已经设立的二板市场来看,上市基准普遍较低。借鉴国外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及教训,在我国设立较低上市基准的二板市场对创业投资的退出是有必要的。国外二板上市条件比较见表1。
三、金融体系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时机的影响
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为创业投资退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美国是典型的证券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股票,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美国创业投资主要寻找时机推动IPO这一最具吸引力的方式退出。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做市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股的目的在于股东稳定化,投资人把握时机选择兼并收购。
普华财经咨询公司对欧洲创业资本基金投资的退出情况进行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大量的创业投资家等着退出他们的投资,那些难以退出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创业投资家视IPO为理想的退出,因而对其它方式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尽管收购退出与IPO退出相比,要以企业的管理权的丧失为代价。但是在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的国家里,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之前,兼并收购仍然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当风险权益能够在产权市场上顺利流通,创业投资家就能够有效地出售自己的股份。布莱克(Black)和吉尔森(Gilson)认为,一些国家受美国创业风险投资成功的启示,学习美国的创业资本产业但不是很成功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是以银行为中心的体制。因此建立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制,可以为创业投资开辟方便的资本退出渠道。
(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没有产品面世,也就没有相应的营销模式,团队建设方面也很薄弱,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时期。
(2)起步期:起步期企业己建成,开发出来的产品尚处于试销其,故而投资风险仅次于种子期。
(3)扩张期:企业在扩张期不断成长,产品营销模式已建成,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团队建设运行良好,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了。
(4)成熟前期:此时企业在投资的各方面都运行的十分成熟,市场营销模式成功建立起来,企业管理和团队建设也运转良好,风险此时最小。
(5)重建期:此时的企业面临着企业破产或是投资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业规模上可以对重建投资进行慎重考虑。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中,投资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处于投资期前期的风险较大,后期较小;所以,创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投资组合理论去减少企业在投资的不同阶段的风险。
二、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现状分析
(一)创业企业规模较小
企业要进行创业,在零基础的程度上发展,就必须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从规模层面上看,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普遍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融资渠道较窄,资本来源少。比如在我国,大多数创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外风投,国内政府组织或是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融资渠道窄的多。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创业企业资本结构的限制过多造成的,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针对创业服务的中间媒介不发达
要进行创业投资,必须有中间媒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谋划,以帮助创业企业运用各种投融资工具进行引资,协调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沟通,从而加强合作,保证创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对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也不规范,阻碍了创业服务中介媒体系统的发展。
(三)缺乏创业的专业人才
对于创业的投资机构而言,要进行一笔成功的创业投资,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来帮助投资机构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运作,这种人才是掌握经济与管理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国内一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块也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了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影响了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投资体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
投资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资等过程;而一个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不是创业企业的成长或是发展状况,而是其投入的资金能否顺利回收,然后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就显得退出环节特别重要。而目前,我国针对创业的投资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时机帮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金,比如虽然目前我国有了创业板,但是创业企业的上市依旧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很难收回。
三、国外创业融投资模式介绍启示
(一)国外创业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的创业投资模式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美国,传统的联邦体制对一国金融系统的构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又是创业投资强有力的保障。美国的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的,这样就使得创业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取资金,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使得创业投资的发展更加产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使得创业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资者对创业市场的信息,这也更加促进了美国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2)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正常进行。但是德国模式也有其不益之处,如由于德国银行业的发达,致使针对创业投资的专门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所以投资项目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最终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3)以色列模式。
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为特点的,这也是以色列创业投资能迅猛发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导建立了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吸引了海外资本进入本国创业投资市场,这样就促进了本国内部的创业投资市场的大力发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运作,而是给予创业企业合理的权限,使之能自主进行投资运作。
(二)国外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启示
(1)政府引导,多元化发展。
结合上述三种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组织在创业投资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就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进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作为主导,而应该是引导海外资金的进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式的发展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特别是熟悉创业投资业务的专门领域的人才是创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应努力建立专门的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3)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
投资是一个资金筹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过程,那么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投资机构顺利抽回资金,获得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该积极引导并建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机构在进行创业投资后,能通过多种渠道,如创业板市场,并购、场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策略
(一)拓宽筹资渠道
一般,投资资本的来源有政府、国内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来源。其中外资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1)引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国模式,在美国,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很多,创业资本也很发达。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社保引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
(2)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的创业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但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基于此,我国政府要尝试着逐步开放这一领域的投资,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结构,促使其健康发展。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个人或是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不足以应对日益壮大的创业投资需求。所以,我国应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拓展其发展空间,扩大民营资本的投资规模,从而最终扩展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以及其资金渠道。
(二)努力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
创业投资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不仅仅需要资金的引入,更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对于创业投资这样一种产业形态而言,不仅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化人才,更是需要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所亟需的。
(1)提高专业人才的教育水平。
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主要由三类构成: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社会招聘的各个层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投资负责人。这三种人形成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并不稳定,市场发展也不成熟。为了打破现状,我国各高等院校需通过加快改革步伐,并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相应的复合型投资人才,提高相关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水平,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创业投资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是对人才的一种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创业投资人才储备不多,所以急需建设相关的专门团队来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由此,实行持证上岗这样一种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体制是有利于选择爱岗敬业、严格自律的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的。
(3)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要进行后续培训。
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最终状态,人才培养是为了创业投资的团队建设服务的。目前,很多创业企业不能长久发展,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分裂了。这主要是由于创业企业家对创业投资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将企业带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让职业人员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再次学习,满足经济发展对投资人才的需要的变化;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保证人才补给。
(三)创办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
政府可以作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交流和接触、合作的中间媒介,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为需要投资资金的创业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支持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因此,政府要积极帮助需求双方当事人创办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增加创业投资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
创业投资的项目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专业化运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创业投资合同的规定,创业投资双方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等,使得创业投资者能顺利收回资金,并获得预期收益。要获得这样的管理结果,那么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2.CVC对被投企业的影响。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不仅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资金,而且还能与创业企业共享互补资源,这进一步增加了创业企业成功的可能性(Paul,1998)。Ivanov(2003)通过对CVC支持的创业企业上市后的运营绩效进行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有CVC支持的企业具有更高的IPO估价,这说明CVC有益于被投企业价值的实现。Chesbrough(2004)以自1980年以来一些公司的CVC投资项目数据为依据,对CVC活动前后的研发支出进行比较,结果表明CVC项目有效地促进了创业企业的研发支出。随后,Dushnitsky&Lenox(2005)通过对2300个上市公司20年的数据构成的样本进行分析,同样也证明了CVC与创业企业创新率之间成正比。
3.CVC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创业投资能够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带动整个产业结构升级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徐剑钧,2000)。马晓国(2005)以江苏省为例对创业投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利用计量经济模型得出创业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很大相关性的结论。与本文直接相关的研究是SandipBasuetal(2011),他认为行业技术变革速度与CVC数量成正比,即CVC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技术变革,而技术变革对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ArvinSahaymetal(2010)从行业水平探究了CVC与R&D水平的关系,得出不同行业中CVC对R&D水平作用力不同但是整体呈现促进作用的结论,同样也说明了CVC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我国理论界对CVC的研究不多,且大都是对CVC活动产生的结果进行分析,而忽视了CVC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影响的过程及作用机理的探究,而这正是本文探究的主要问题。
二、公司创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影响机理
公司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高效率的投资资本,在投资行业上与被投资企业战略关联度高,对形成高质量的新增资产具有明显的技术促进效应,高新技术的出现吸引了人力资本、优质资源等方面的集聚,同时其技术溢出效应带动相关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加速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形成,在整体上对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促进作用(如图1)。
1.公司创业投资促进技术创新。据2013年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累计投资项目11112项,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达6404项,约占累计投资总数的57.63%;总投资额为2355.1亿元,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达到了1193.1亿元,约占50.66%。大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创业投资,内部投资和外部投资都有效的促进了技术创新。内部投资是指公司内部专门拨出一笔资金建立创业投资部门或创业投资小组,使该部门(小组)有充分自进行自主研发或并购,利用创新组合实现内部创新,促进产品的升级。外部投资是指公司通过成立独立的VC或者自理基金,对科技初创企业进行投资,使得外部创新内部化。其促进技术创新的核心机制在于创业投资企业参与到被投企业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具有潜在高经济收益的技术创新融通不同阶段所需的资金,弥补创业企业自身研发的不足,使具有高风险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因获得资金的支持和管理的指导而顺利展开,加速高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发达的公司创业投资滋养了高新技术产业,使科研研发更具方向性和开发高效性,同样的,高新技术产业也为创业投资创造了高收益,使得大型老牌企业围绕自己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完成产业生态系统的战略布局,推动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因此,在公司创业投资周围往往形成以CVC为龙头的创新集群,使得整个行业创新率得以提升,最终达到整体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效果。
2.公司创业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创业投资能够使同一经营主体在更大的范围有更多的资源实现整合与优化。公司创业投资的加入让原创新企业的生产要素与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资金、人力资本等要素进行统一整合,更高效地发挥资本应有的作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同时,CVC为创业企业提供的研发条件激发了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并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优秀的企业家凭借自身的魅力以及掌握的先进技术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的聚集,而人力资本的累积可以对资金的流向以及资源的配置起到引导作用,将优质资源逐渐引向高新技术产业,加速高新技术上资金、人才以资源的集聚,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的同时增加了整个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值,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3.公司创业投资能够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自然结果,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仅包括资源利用率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传统企业,还包括产品没有开拓市场能力、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公司创业投资通过增大对新技术的投资,鼓励传统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优化改造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引导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的技术和生产能力,使得新产品具有开拓新领域、占领新市场的能力。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可以提高我国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先进生产能力腾出市场空间,有利于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使得先进生产能力向大型企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因而对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公司创业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案例研究
1.CVC支持主导企业的战略发展。联想创立初期,作为其核心业务的PC制造业的利润率很低,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联想一直在思索未来核心业务的转型,并且也一直在寻找恰当的转型方式。然而由于缺乏战略技术灵活性以及没有正确的选择好转型时机,使其在多个领域的探索均以失败告终,这造成联想的资产回报率从2001年的19%下降至2003年的12%,为了在不影响主体公司主营业务的同时进行新业务、新技术探索的方式,2001年成立了联想控股的第三个子公司——联想投资(后更名为君联资本)。截止至2015年1月,君联资本共投资180家创业企业,其中30家成功上市,19家成功退出,从君联资本的投资行业分布来看,君联资本主要投资于互联网应用、无线增值服务、软件以及芯片设计等行业,即大多投资于与母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IT领域。联想创建君联资本的战略意图与英特尔非常相似,即围绕自己的核心产品对处于萌芽期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以期通过投资弥补联想产品自身的空隙,在建立和扩展自己的商业生态系统的同时寻求企业未来发展的新方向。
2.主导企业为CVC提供更高的平台。君联资本在投资阶段的选择上专注于投资早期项目即创业期和扩展早期,然而这个阶段企业以及行业的风险状况、盈利前景等处于一个很不明朗的阶段,如果此时进行技术研发则失败率较高,君联资本从母公司处获得资金帮助创业企业,还为被投企业提供投资后管理和服务来帮助项目成功运营,这就极大地提高了新产品研发的成功率,并且君联资本作为联想公司的附属子公司,母体公司强大的品牌效应为CVC创业活动的成功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促进其投资企业高新技术的研发成功。
3.CVC促进创新集群的升级。本文选取了君联资本所投企业中成功上市但并未退出的TMT企业,并分别列出了各个企业的R&D值以及高新技术产值占比,其中,将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高新技术产值(表中数据单位为百分比)。由于不同的上市地点导致年报的计量单位不同,而汇率具有一定波动性,因此笔者仍旧保留原来的计量单位,即在深沪上市的企业R&D值单位为万元,港交所上市的企业R&D单位为万港元,美国上市的企业R&D单位为万美元。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公司创业资本介入后,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值总体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而高科技产业具有知识密集、人才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点,君联资本对相关企业进行投资,能够加速落后产能的淘汰,吸引资金、人才等的聚集,将人力资本、资金等引向高科技产业,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并且,创业投资公司自身之间因共担风险而共同投资形成的集聚效应加上创业企业的集聚效应,使得在公司创业投资在相关产业中形成紧密程度介于组织之间与组织内部的创新集群,在整体上达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效果。总之,对于寻求技术创新、致力于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说,CVC不仅是企业获得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更是一种新型的获得高新技术的方式。联想的经验说明了如何使得大型老牌企业在不影响主体公司主营业务的同时进行业务以及技术的创新。独立的创业投资公司不仅帮助母体公司实现了商业模式创新,还成功的增加了行业研发投入以及高新技术产值,促进了整体产业结构升级。
2.上海。上海在政策层面和资金层面均给予创业投资大力支持。在政策上,上海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如《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上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该引导基金的管理体制是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投资运作方式主要采用参股创投企业和跟进投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先后组建了20多家创业投资基金公司。
3.广东。广东是国内创业投资最为活跃、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之一。广东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省财政将集中投入220亿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中有20亿元用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深圳市不仅拥有由深圳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额30亿元,首期为10亿元。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项目),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该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运作,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且,在1999年,由深圳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深圳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4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10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20个基金,总规模60亿元。定位于直接投资和基金投资相结合,以基金投资为主的发展战略。
4.浙江。2009年,浙江省就了《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浙江发展创投引导基金采取了财政单线管理制度,由省财政厅全资拥有,规模5亿元,以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形式逐年投入。主要投资方式也是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具体提出了跟进投资的资金比例不能够高于30%。重点支持的领域主要是符合该省的高新技术产业,更倾向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创新型的中小企业。通过两级杠杆作用,省引导基金的投资扩大效应近30倍。
5.江苏。早在2006年,江苏就设立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得该基金成为国内最早成立的政府引导基金。2010年底,江苏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再次发挥创业引导基金的作用,首期出资10亿元,主要通过与市县引导基金合作、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运作。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二、对辽宁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的启示
对处在转型关键期的辽宁省来说,目前已经进入到必须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创业投资的助力和催化。辽宁省应改变之前的政府补贴等投入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进而带动各方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更多地通过市场的内生需求改善和创新资源配置,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这对激励创新创业、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创新型经济加快成长,具有重要意义。辽宁省创投引导基金如不尽早启动,将会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一是随着各地引导基金的加速成立,辽宁省的引导基金如果不尽快启动,可能会面临在辽落户的投资企业或者团队质量不高的困境。因为目前各省的引导基金都在争取优质的创投企业,而且一般的引导基金在与创投企业合作的过程中,都会要求管理团队及基金均在当地落户。二是减少争取国家各方面的基金合作的机会。国家的产业基金和政策性引导基金一般都要与地方的引导基金共同合作,而辽宁省因为没有此平台,不能与国家的这些扶持基金进行有效对接,也限制了增加辽宁省扶持的资金来源和额度,影响整体发展。三是对全省的区域创新均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取应符合引导基金的运作性质与特点,并在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根据《指导意见》,引导基金的性质是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带动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的市场失灵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它不用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不与市场争利,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因此,对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体现公共财政支出考核的特点,即合规性考评与效益性考评相结合。合规性主要考核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行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效益性则表明所设绩效评价指标应能体现引导基金的综合社会效益。
(二)其他学者设置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事物,对它的运作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寥寥可数。李洪江(2010)是较早研究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的学者,他提出政府导向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应该体现引导基金的政府产业导向和支持方向、引导效果(杠杆效应)、对创业企业的风险控制和自身的保值增值等政策效果,他设置的指标没有涉及各指标的具体计算与评价标准问题。梁娟、孔刘柳(2011)建立了包括业务指标、管理指标和效益指标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和17个三级指标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指标的设置目的和具体计算进行了解释。石琳(2012)通过发放问卷调查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运行的注重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套包括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指标赋予了权重。上述学者在设置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方面有以下共同点:一是注重考核引导基金对早期企业的扶持。李洪江设置了政府支持方向指标,考核引导基金对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梁娟在业务指标中设置了“所扶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早期企业投资的比重(%)”;石琳在考核政策目标指标时,给引导投资阶段前移作用赋予了12%的权重。二是强调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李洪江将杠杆效应分为一次杠杆效应和二次杠杆效应,分别反映政府参股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直接放大的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和政府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与其他民间风险投资机构等联合投资而放大的风险投资总额;梁娟在业务指标中设置了三级指标值“引导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规模(亿元)”;石琳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政策目标占40%的比重,而其中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占16%的比重。三是将经济效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但各自的侧重点不同。李洪江在经济效益上强调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将引导基金的现有价值和原价值之比设定为价值指标考核引导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情况;梁娟不看重引导基金自身的经济效益,将创业资本供给变化与创业早期企业产值占比来衡量引导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石琳则以引导基金是否实现保本微利经营与成功退出项目数来衡量引导基金的经济效益,并以被投企业的就业增长和研发增长来衡量引导基金的社会效益,所设指标体系更加全面。四是重视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考核。李洪江以对合作伙伴的管理能力为考核的重点,提出用合作伙伴项目投资成功率来表现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效果;梁娟设置了“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引导基金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两个指标;石琳设置了决策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两个二级指标分别考核引导基金的办公能力、专业评审能力、对闲散资金处理的合规性和内控机制的有效性。
(三)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评价指标的具体选取
综合引导基金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学术界与业界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的关注层面,本着简易可行的原则选取几个代表性指标来对引导基金的运作绩效进行评价。在具体指标选取中,笔者认为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的评价应以合规性为主,兼顾效益性。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和对早期企业的扶持是设立引导基金的根本目的与引导基金合规运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学术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地方。因此,将引导基金的杠杆比率和对早期企业的扶持比率这两个指标作为评价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的基本指标。效益性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促进就业和推动自主创新两方面,可用单位投资项目吸收就业人数和单位项目的专利数或研发投入来衡量。虽然引导基金的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作为一项投资活动,其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志仍然是是否产生了经济效益。对于经济效益的衡量,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进行。在宏观方面表现为对财政税收的贡献作用,在微观方面则可以用引导基金的账面投资回报来衡量。
二、对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绩效的具体评价
(一)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衡量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的程度,可以通过计算直接杠杆比率来表示。直接杠杆比率是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额带动的社会创业投资资本倍数。其计算公式为:直接杠杆比率=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规模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额,它表示一单位财政资金承诺投入直接引起的创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倍数。从2012年各地引导基金提供的数据看,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放大效应显著。从总体上看,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已设立80家引导基金,这些引导基金参股399只子基金,总规模达到953.87亿元,其中引导基金承诺出资142.07亿元,直接杠杆比率为6.71倍。笔者将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的构成作为评价财政资金杠杆效应的辅助指标,认为吸引的社会资本中,民营资本所占的比重越高,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越大。在调研中,部分引导基金提供了其资本构成,并表现出对民间资本良好的引导作用。如,成都银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募集了13只子基金,总规模达33.57亿元,吸引社会资本24.06亿元,其中民营资本占79%,外资占17.46%,只有3.5%来自于国有企业。科技部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先后参股组建了37只子基金,子基金总规模达63.70亿元,直接杠杆比率为7,其中53.04%的资本来自于民营资本。
(二)政策导向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的现金流具有“J”形特征,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的现金流多为负值,若没有外部扶持,很容易陷入死亡困境。因此,政策上要求引导基金将早期阶段企业作为扶持对象,部分引导基金也明文规定参股子基金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早期阶段的企业。首次投资年份投资项目数投资金额(万元)折合净资产(万元)2009年1634024.734292.22010年62146281.190395.762011年129294626150497合计207474931.8275184.96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早期阶段表1子基金对各项目的初始投资额与2011年底所持净资产项目所占比重反映了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效果。对于项目是否处于早期阶段,以其成立时间长短来判断,将不超过五年的项目认定为早期阶段项目。笔者选取了调查中的312个投资项目样本数,其中有125个项目在接受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时成立时间不到五年,占比40%。引导基金对创业资本投向早期阶段项目的政策导向效应主要体现在2008年《指导意见》之后,在125家成立时间未超过五年就获得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初始投资的企业中有76家企业是在2011年获得投资,占比61%,其余49家均是在2009年或2010年获得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
(三)社会效益
1.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在这次调查中,有211个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汇报了2011年年底的就业人数。这211个项目共创造了124563个就业岗位,平均每个项目解决了590人的就业问题。根据《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2》,2011年末全国7104个创业投资项目年末就业人员为208.71万人,平均每个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为294人,远低于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平均就业人数。2.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政府引导基金多规定合作创业投资机构以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初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这类企业的创新活动多,创新成果显著。创新成果多以知识产权、专利数及研发投入等指标来衡量。从一些引导基金提供的数据中可以分析到,引导基金在促进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方面表现明显。以投资项目拥有的专利数量为例,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的561家企业中有208家企业提供了专利数。这208家受资企业共拥有4415项专利,平均每家企业拥有23项专利。从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率和研发投入水平看,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表现不俗。在381个调查样本中,只有12个投资项目明确表示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率高达96.85%。反馈了研发投入数据的163家企业在2011年共投入研发经费22.93亿元,企业平均研发投入1406.59万元,远高于全国创业投资企业所投企业的平均水平717.44万元。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的人均研发投入2.24万元,与全国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的人均研发投入2.44万元相近。
(四)经济效益1.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提高了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税收提供了源泉。引导基金对财政税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其子基金投资项目的纳税能力上。从所搜集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到,引导基金对财政税收的贡献表现突出。调查中,有205家企业汇报了2011年度的应纳税情况,这205家企业的应纳税总额为43.37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在2011年应纳税额2115.57万元。这一数据远高于全国创投项目在2011年平均纳税水平。根据《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2》,全国7104家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在2011年的应纳税总额为936.32亿元,平均每家企业的纳税额为1318.02万元。2.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回报参股子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中有207家企业提供了当初获得的投资额、参股子基金的持股比例和2011年年末的净资产数据。这207家企业中有16个项目投资于2009年,有62个项目投资于2010年,有129个项目投资于2011年。根据这些数据笔者对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进行了测算。表1显示了各年的投资项目数、投资金额及根据子基金持股比例计算出来的2011年年底的折合净资产。折合净资产表示2011年年底所投项目中归属于子基金的净资产份额。从以折合净资产与投资支出之差对比投资支出计算出的投资回报率来看,2009年投资的项目年均投资回报率最高,为0.26%;其次是2010年的投资项目,为-21.39%;最后是2011年的投资项目,为-48.92%。表明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各年投资项目的年均投资回报率呈逐年递增趋势。这种变动趋势符合创业风险投资回报的特点,即投资时间越短的项目年均回报率越低,这说明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良性发展,引导基金的投资回报趋势良好。
(一)以色列的参股支持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色列政府注意到国内新兴企业资金严重不足、市场失灵,决定大力支持创业投资,激励新兴产业的发展。1993年1月,以色列政府出资1亿美元,创立由政府独资、管理和运作的YOZMA基金。在基金运作的早期,以色列政府通过与境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立10支低风险投资子基金。YOZMA基金是政府、民间与海外资本三者共同融合的投资引导基金。为了保证子基金能够市场化运作,政府在子基金中只是有限的合伙人,不拥有控制权。以色列当局为了广泛地引入境外资金,拟定了选择权制度,即政府规定在封闭期的5年中,子基金的其余投资者可以随时以最初的价格购买政府在子基金中的股份;政府还规定6年后,假如基金成功,政府以原价卖出股份,若投资失败,政府与他们共同承担损失。以色列引导基金运作成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选择权制度与合理的退出机制。以色列政府的选择权制度极大提高了基金投资者的信心;随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力的逐渐增大,以色列政府通过基金的私有化来实现政府资金的合理退出。
(二)芬兰混合模式运作基金
芬兰政府为了促进国内高成长性、中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在1995年创立了芬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II)。FII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共同创立混合基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一种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直接投资目标企业。政府规定,在混合基金中,私人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政府出资规模,这也是出于让FII基金市场化的目的。在分配政策上,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权利一样,芬兰政府没有对FII基金提出一些政策要求,只对FII基金提出营利的标准。由于营利的要求,FII基金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没有投资初创企业,这样的营利要求导致基金过少关注初创的中小企业,没有缓解市场失灵的问题,没有达到政府创立基金的目的。芬兰混合模式运作基金告诉我们:引导基金需要政府适当参与,更要注重市场化运作。
(三)美国的融资担保模式
1958年,美国政府创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先例,成立以小企业管理局(SBA)为核心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规划。SBIC引入的民间资本,由民间机构自主经营、独立决定,主要投资于初创的小企业,帮助小企业发展。SBIC虽是民间资本,自主运营,但是监督权在于政府,投资对象、投资方式等都受到《小企业投资法》的限制。政府对管理层的激励主要来自小企业长期的表现,投资者一般以年费和净收益的百分比形式上缴投资收益。1992年,SBA要求SBIC由初始的提供短期贷款方式变为由政府担保到资本市场中进行长期债券融资,政府的担保使得SBIC计划增强了融资能力,同时减少了小企业的短期还款压力。政府通过担保债权和增设参与型证券的方式,使得小企业融资更加便利,同时也吸引了更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和共同运作。到2000年,SBIC有60%的资金注入到初创的小企业中,成为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SBIC使得私人投资者更多地投资小企业,促进了美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带动了经济的繁荣。美国引导基金成功的前提是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融资担保模式成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立法保证和融资担保模式的正确使用。美国政府出台的《小企业投资法》顺利推行了SBIC计划;SBIC计划担保方式从债权向股权转变是其成功的最大特点。以上三个国家创投引导基金都促进了其国内投资企业在初创期的发展,发挥了资金导向作用。其中,以色列参股运作模式在引入资本和基金退出、芬兰混合基金在平衡市场化与政府干预、美国融资担保模式的合理运用等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现状
(一)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我国现阶段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参股支持、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除了这三种主要模式之外,还有风险补助与投资保障等辅助模式。在以上五种国内模式中,除深圳模式外,其余都是国有独资为运作主体(见表1),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环境相适应。以国有独资为运作主体的引导基金在初期可以追随政府的政策导向,但是它不利于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不能撬动广泛的资金注入,资金的杠杆效用较低。我国引导基金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这种专项资金“重分配、轻管理、轻绩效”,财政支出监督滞后,支出监督的方式方法落后,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检查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检查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没有完整地建立绩效监督机制,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国内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以参股为主,其中深圳模式是按照公司制去运营的,市场化程度较其他城市高,创司可以直接投资项目,拥有管理权,而且能够做到有效地退出,符合引导基金的最初意图。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参股支持模式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实行,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决定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不健全,融资担保模式在我国引导基金中占很少比例,债券市场发展不完善,很难通过债券融资担保引入民间资本。跟进投资模式虽然是直接的投资方式,但是该模式管理人员经验不丰富,容易偏离引导基金的初衷,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跟进投资模式使用率比较高,因为该方式是最直接的投资模式,方便实用。风险补助模式是为鼓励引导基金广泛支持小企业采取的给予创业投资机构的特殊补偿;投资保障辅助模式是为促进投资企业的发展,直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这两种辅助模式都是一次性无偿支付的投资模式。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
1.政府干预较强。
政府干预引导基金是由我国现阶段特殊状况决定的。在参股支持模式中,政府的出资比例一般高于其他投资者,政府过多干预基金的运作,约束了资金的放大作用。而且,政府出资过多,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得基金的创业投资灵活性降低、投资效率不高。
2.资金杠杆作用低。
由于我国的金融环境不完善,信用评价低,在我国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中,绝大多数运用的是参股支持,融资担保模式选择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趋完善,以后引导基金会更多地选择融资担保模式。利用政府的信用来引进广泛资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3.组合模式选择中配套措施不完善。
目前,我国各区域采用的引导基金模式中,很多采取的不是单一模式,而是组合模式。在组合模式运用中,由于引导基金发展不完善、起步时间短、管理经验不丰富,使得组合模式搭配体系不科学,造成组合模式中基金的管理成本加大、运作较难。
4.对子基金评价考核体系不健全。
引导基金较多约束子基金,会使子基金投资受到限制,加大运作风险,不利于培养优秀管理团队。子基金与引导基金总体目标缺少一致性,子基金可能追求自身利益而放弃引导基金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来规范和考核子基金的合理运作,实现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
5.退出机制不健全。
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吸引资金带动初创企业发展,最终能让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才是政府的目的,现阶段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没有完善,政府没有明确何时、以何种方式退出引导基金,在基金成立之初过多投入资本,干预控制引导基金,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没有做到真正的“吸引资金、引导发展”。四、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建议
(一)强化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
国内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较低,不利于引导基金长远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在引入时,规定其市场化运作流程、制定风险防范体系、确定收益分配策略,通过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使其市场化运营。但要注意避免如芬兰FII基金那样因过度市场化运作而缺乏政策导向。
(二)广泛引入社会资本
目前,国内引导基金来源单一,社会资本注入少,资金杠杆效用低。在初期,可以采用以色列做法,参股运作;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在信用健全时,可以采用融资担保做法,担保方式由债权向股权转变。
(三)建立合理完善的评价考核体系
引导基金的评价考核体系包含投资收益与政府政策两个方面。国内关于引导基金评价考核以及相应配套措施还在探索之中,缺少完善的评价体系,比如建立对运作管理团队的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收益分成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