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2-09 23:53: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篇1

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1.顶岗实习建筑企业不够稳定

建筑生产活动大多数为露天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而有些建筑企业的发展前景相当的好,再加上工程建设业务过于繁重,出于安全生产、管理、生产效率以及新设备和工艺技术保密等自身的利益来考虑,和学校之间的合作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尽管建筑施工企业愿意接收学生实习,由于实习时间较短,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接收学生的数量有限,工作岗位分配不均,导致学生的管理较为分散,因此,学生对于实习计划和实习内容也难以完成。

2.学生对顶岗实习认识不全面

在顶岗实习时期,学生同时扮演着两种角色,一个是学生,另一个是员工。然而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已经习惯于学校老师、领导的管理方式,但是在企业实习中,由于施工企业对其要求过高、过严,导致学生在实习期间难以适应企业的管理模式。

3.实习指导老师管理比较困难

由于顶岗实习地点过于分散,一个班级的学生往往会分布在多个城市的几十个企业当中,因此,给顶岗实习指导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一个施工工地所容纳的学生数量有限,学生往往要被指派到多个施工工地顶岗实习;还有些学生是自己找到的顶岗实习单位,这样就更加大了顶岗实习单位的分散度,同时也加大了实习指导老师的管理难度[3]。再加上校内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教学骨干,教学任务繁重,没有充足的时间用于管理顶岗实习学生,往往对学生的管理只能是巡回检查、电话、QQ、微信、远程或者大学城等网络平台进行指导。所以,不但消弱了学生实习效果,还加大了实习指导老师的管理难度。

4.顶岗实习效果考核难度大

顶岗实习效果考核是培养人才方案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具有很强的导向性,考核体系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实习标准科学制定,校内指导教师应积极的探索分散顶岗实习管理的规律,不断的改革与创新实习管理工作的方式、内容和手段,引导学生朝着实习考核的目标努力,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和实习效果。但是,由于实习地点分散度高、实习持续时间过长、实习指导管理难以落实,导致对学生实习效果难以准确考核。通常是实习结束时由学生提交实习报告,再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给出学生的实习成绩或者客观的评价,但这种考核评价方式并不能准确的反应学生实习过程中状况,技能水平是否提高也没有得到更好的验证。

顶岗实习的质量保证措施

1.建议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建筑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以采取鼓励性的优惠政策,如专项资金扶持、减免税收等利好手段,支持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教学;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整合社会资源,设立校企合作基金,一为弥补校企合作经费不足,二为激励先进、典型校企合作单位,促进顶岗实习的良性循环,有力地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由自发向自觉转变。

2.主动出击,多方合作,建立来源稳定的顶岗实习基地

学院通过毛遂自荐、依托建筑业协会、加强校友联系、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等多渠道,与信誉良好的实习单位建立互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发实习课程和任务驱动型教材、合作建设实验室、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加大校企深度融合,使学校与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战略合作伙伴,为学生的顶岗实习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建设高水平的专兼结合实训教师队伍,保证顶岗实习的教学质量

保证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进入实习一线,为实习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从企业聘请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较高、 热心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和技术能手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指导学生在企业的顶岗实习,同时负责学生平时工作的考核。

4.实行双向考核,三元素评价体系

(1)双向考核制度。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工作过程的控制和考核;在实习完成后,由实习企业和学校共同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2)及时通报制度。对各实习点出现的各种积极和消极的事件进行及时整理收集,对涉事学生给予第一时间的表彰或处分,并及时通过实习单位联络员通报到所有实习点,发挥事件的模范效用或警示效用,引导各实习点的实习工作朝积极方向发展。

(3)实行学校评价、企业评价以及学生自我评价的三元素考核评价体系,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并起到积极鼓励优秀学生的目的。

篇2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篇3

0引言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能够有效发现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察觉安全隐患,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有更加客观的认识,从而有效保证工程的质量,更为有效地投入使用。可见,质量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1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公路工程服务的人群广泛,荷载量非常大,对于车辆行驶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在其投入使用前,对于竣工的工程做必要的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完善的竣工验收工作,可以有效检查工程的设计和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并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处理和优化,从而让公路工程可以更为有效地投入使用。同时,只有做好质量鉴定,认可工程合格并通过验收,建设单位才能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有效保证公路工程项目及时投入生产和应用,更为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另外,通过质量鉴定工作,实现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才能够更为有效地总结建设项目的不足和经验,然后可以对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做客观的考核和评定,总结经验教训,为进一步的工作改进提供必要的支持。由此可见,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2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鉴定的工作内容

对于已经竣工的公路工程,且已经纳入到质量鉴定计划中,此时,相应的质监机构要做好鉴定方案,然后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相应的审核工作,成立相应的质量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查阅相应的工程项目资料

要对公路工程的相关项目资料进行严格查阅,对于工程质量的督查报告、监督抽样资料、观测资料、交工遗留问题以及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和处理的情况等资料进行全面查阅,并对专项论证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查阅,全面了解工程竣工情况。

2.2现场严格审查交工遗留问题

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交工遗留问题,并要现场亲自查看,对于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效果进行现场评测和检验,对于专项论证的相应问题进行现场了解,客观鉴定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2.3对建设单位验收情况进行鉴定

在对公路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时,要深入了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没有尽到应尽对验收义务,对于公路工程竣工需要了解的路基工程沉降情况、裂缝情况、病害情况、钢筋外露情况、基础沉降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工程耐久性和安全性等问题是否做了相应的检验和验收,对于有隧道工程的公路工程,是否对其存在空洞、渗水、开裂沉降等问题进行了客观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核查的情况,对观察、论证及处治措施进行确认,并针对性地补充观测和论证的内容。

2.4进一步明确抽查项目

在公路工程现场进行质量鉴定的过程中,要立足工程客观情况,进一步明确抽查的项目,以此来更为有效地提升鉴定的有效性。要根据公路工程的客观情况,分析工程中有必要再进行抽查的环节,如抽查公路工程的护栏立柱埋入深度是否合理,分析公路路面施工厚度是否符合客观要求,抽查是否存在公路砼裂缝、墩台沉降以及钢筋锈蚀等问题。然后根据需要同检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做必要的检测工作。

3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施

3.1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实体检测鉴定

要积极同质监机构展开沟通,开展相应的公路工程实体检测工作,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和规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客观获得相应的检测数据,为相应的工作提供支持。检测所得数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有效列明相应的检测指标数据,并且对分析过程进行相应的标明,并进行备案。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应的检测数据异常问题时,或者存在影响公路工程正常运行的质量问题时,应该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3.2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外观审查鉴定

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外观检查,针对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的养护、外观检查资料以及路段和结构物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公路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记录,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来对公路工程外观质量进行评定。在检查过程中,检测人员要根据检测的数据异常情况对相应的工程部位进行质量核查,记录核查结果,对于实测指标数值有非常大的情况或者超标严重的工程部位,要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做专项论证,同时对交工验收遗留的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复核。

3.3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内业资料审查鉴定

针对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质监机构对于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可以通过抽查的方式展开,特别要对公路工程各个合同段施工情况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和指标进行严格审查鉴定。然后填写相应的内业资料审查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应该客观加以记录,表述一定要客观准确,对于存在扣分的情况,要加以解释和说明,并签认。

3.4强化对公路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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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据以上论述,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是不够的,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的规定,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也鉴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报告不被采信。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有以下规定: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向委托的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3)委托鉴定的要求;(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出具委托书,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在鉴定委托书上,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经常是“对某某工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性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司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方法、规范进行检测鉴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并与委托方进行良好沟通,以确保结论的公正与客观。

例2: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回迁楼进行工程结构鉴定。同样司法鉴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选用什么规范?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也可以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采用不同的规范会有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违背实际条件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则可能激化加剧原被告矛盾。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明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检测规范。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旧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还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显然选用前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若从双方关心目前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宜选用现行规范。同样,为了避免以后由于鉴定结论而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对采用的规范有异议,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与委托方沟通后进行明确。

因此,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对选用的标准和规范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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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它的发展与壮大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是建筑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工程质量事故屡屡发生。我国加入WTO后,人们对结构鉴定意识的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结构检测工作逐步被人们所重视。建筑物诊治需要运用到检测鉴定技术,是一个技术难度大、决策过程复杂的系统工程,集材料科学、物理科学、工程力学、结构工程学、施工技术等多学科于一体。和老中医看病一样,结构医生对建筑物进行检测鉴定的过程也可以分为“望、闻、问、切、诊”五个步骤。

1.建筑结构检测鉴定行业现状

建筑结构鉴定检测行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有直接关系,近三十年来,建筑结构检测鉴定行业规模由小到大,工作类型由单一到综合,检测鉴定市场化概念已经形成,从只能检验砂石、水泥、砖瓦、钢材发展到市政工程材料、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幕墙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检测鉴定、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企业试验室属于第一方试验室,即企业为了保证自身承包的工程质量而设立的试验室,由于其自身性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发展,使其在经济实力、检测能力、规模和技术力量等环节处于劣势,在检测鉴定市场所占分额很小。但是这种情况正在改变, 企业的试验室正在逐步分离出来, 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但是长期处在政策保护下,相比其他检测鉴定单位效率低下,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自身竞争能力差。这种情况是我们国家特有的, 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机构还或多或少的在代替政府,行使一部分政府职能,例如区域性质的产品认证,抽检、建筑主体结构验收鉴定、新产品推广应用等.相信这种状态还会持续下去。

2.建筑结构检测鉴定行业困境

2.1检测鉴定工作是受政策影响程度很高的行业。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政策导向的结果,首先面对的就是政策风险问题。我国的检测鉴定的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目前使用的检测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很远,随着我国入世,各种标准都面临更新和接轨问题。在这种标准的演变中,原有的设备、技术力量、运作方法都会进行较大的变动。检测鉴定行业必须面对来自以上政策的变动带来的风险。

2.2从行业形成到发展到今天,检测鉴定机构中都是作为建筑行业的附属部分出现,还没有真正形成独立运作的管理体系。但是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鉴定机构按国际通用要求管理模式的经验十分缺乏。因此整个行业正面临着行业升级转型的阶段。

2.3检测鉴定市场十分混乱。虽然建筑结构检测鉴定行业有法可依,但是由于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全面开放,以及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市场化,导致建筑工程现场检测市场更加混乱。虽然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委托方虽然已明确为主要负责单位,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仍然是施工单位为委托方,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施工方和检测鉴定方之间难免有着更多的“猫腻”,为工程质量留下了诸多隐患。

2.4结构检测鉴定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从目前情况来看,检测鉴定市场不管是否已经推向中介市场,建设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都出台了各种文件和措施,规范质量检测鉴定行为,明确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以保证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人们一般只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而检测鉴定单位的责任并没有引起重视。

3.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3.1检测鉴定机构强化单位的内部管理

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机构须建立现代的企业管理观念,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手段促进检测鉴定机构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检测鉴定单位加大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及国家实验室认可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的检测鉴定的管理体系。保证每项检测鉴定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检测工作的每个环节。

3.2密切配合工程建设的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筑结构鉴定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质量好差要靠数据说话,检测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检测鉴定机构要增强检测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工程质量意识和监控质量为主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配合建设、监理、施工、监督等各方面,从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上,把住质量关,真正发挥检测鉴定工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保证作用;并落实到实处,具体做到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以及现场试验人员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现场取样,并封闭送至法定的建筑结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3.3明确建筑结构检测鉴定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筑结构检测鉴定市场要改变现状,首先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明确检测鉴定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建设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及措施来规范质量检测的行为,并明确检测机构虽然不是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参与方,必须进行相应监管,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再次,建设单位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保证其合理收费,从而确保工程检测单位能够为工程的质量负责,杜绝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

3.4提高检测鉴定意识,降低政策风险

我国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行业缺乏的是通过质量体系的运作以保证检测鉴定权威性及公正性。所以需要加强政策上的引导,加大推行建筑结构检测鉴定行业类的标准和规范,追求与国际高水平接轨。部分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引进国外先进的仪器设备,投入建设和开发国内检测仪器设备,并且加强检测鉴定人员的技术学习和技术素质。通过不断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大力推广先进理念,力求尽快缩短与国际同行的差距,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降低我们建筑工程结构检测行业在政策变动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

5.结语

总之,建筑结构检测鉴定行业面对的不仅仅是也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更应清醒的认识到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作为建设工程上一个重要的主体,在为建设工程建设提供一个重要的科学依据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它所应承担的重大责任,为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保证建设工程长期有效使用。检测鉴定行业应该积极应对入世的困难,树立起全面质量意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强化服务和人才意识,我国的检测行业才能适应将来的国际竞争,才能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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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工作可视工程验收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虽然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安全鉴定工作的范围一般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一般以土建工程为主,不含机电工程,但要包括金属结构工程。

2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特点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三峡枢纽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的通知中指出,为了确保三峡枢纽工程安全,蓄水前要进行枢纽工程安全鉴定;并又指出,这是一项责任重大而又光荣的任务。鉴于三峡工程前期勘测设计、立项论证和建设工期较长,工程涉及综合利用各部门较多,各方对三峡工程技术问题的意见也颇多,因此,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既有与其他工程相似之处,更有其许多不同于其他工程的特点。

2.1三峡工程规模巨大,工程安全要求高

三峡工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水电工程,三峡工程的安全不仅与上下游亿万人民的生命财产紧密相关,也涉及到工程巨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国家的投资能否及时得到应有的回报;显而易见,三峡工程的安全是全国人民所关注的,并在世界上也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三峡工程必须建设好,三峡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也同样要高质量地完成好。

2.2安全鉴定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

按照三峡工程建设进度和验收工作大纲的安排,安全鉴定工作配合2003年6月水库蓄水至135m水位的总进度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相应分为上游基坑进水前、下游基坑进水前、船闸下游引航道进水前、三期明渠截流前、水库蓄水至135m水位及船闸通航等5个阶段。安全鉴定从工作大纲编制至最终提出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将历时1年半至2年,其中还将配合工程阶段验收,另需提交4份阶段书面安全鉴定意见。

要做好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必须首先熟悉建设前期的大量资料,充分了解三峡工程的技术背景、关键技术所在,才能对照建设过程中的现状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同样,在施工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及制作安装单位的技术资料也是十分丰富的,多年来,积累的施工期监测资料更是堆积如山,安全鉴定工作主要通过了解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来掌握影响工程安全的主要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由于三峡工程正在紧张而有序的施工中,工程面貌日新月异,安全鉴定工作也必须密切跟踪施工进度,随时掌握工程的建设形象面貌。

2.3工程综合利用涉及行业及有关专业部门多

三峡工程具有防洪、发电、航运等巨大的综合效益,涉及的行业和专业多,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兼顾各方面的特点,了解各行业在三峡工程运行中的作用,掌握三峡工程建设中有关专业的要求,以便在三峡水库蓄水后,确保涉及各行业、各专业的建筑物均能安全运行,并发挥其设计的效益。

2.4安全鉴定工作的依据和工作原则

全鉴定工作的依据包括国家经贸委、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等批准和的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三峡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特点;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工作大纲》,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单项技术设计及有关专题报告等审查意见,工程建设中有关的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的有关标准、文件和规定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和建设单位为蓄水安全鉴定编写的自检报告。

为了满足三峡工程国家验收的需要,并结合三峡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①在安全鉴定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以确保工作质量;

②对于已经在大江截流前国家验收的一期工程项目,不再重复进行鉴定工作;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已批准的审查结论可作为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

③接受国务院三峡工程质量检查专家组对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三峡工程质量检查专家组历次检查结论作为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④从尊重历史出发,对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评价,原则上以原设计采用的规程规范为主,对有重大争议或涉及的规程规范对安全度规定已有重大变化的局部建筑物经慎重研究后,也可采用新规范进行复核。

3三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

经与中国三峡总公司分析研究,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以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为重点。安全鉴定的工作范围为:

二期工程大坝(左岸非溢流坝1号坝段至纵向围堰坝段)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左岸电站厂房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升船机上闸首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永久船闸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茅坪溪防护大坝,茅坪溪泄水建筑物土建工程,临时船闸上闸首封堵土建工程,右岸地下电站进水口预建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右岸纵向围堰上游堰内段,三期碾压混凝土围堰工程,安全监测工程,大坝上游庙河以下近坝区库岸边坡。

安全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①工程等级、防洪、抗震等设计标准;②延长后水文系列的径流、洪水计算成果;③水库蓄水方案及初期度汛设计方案;④枢纽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施工地质条件;⑤各水工建筑物的水力设计和结构设计;⑥三期度汛泄洪及其下游防冲保护设计;⑦金属结构工程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质量;⑧各建筑物边坡加固、地基处理及防渗排水设计;⑨开挖、混凝土浇筑、土石坝填筑、锚喷支护和灌浆、渗流控制等的施工质量;⑩各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施工和施工期监测成果;11设计与施工方案中重大变更的理由和影响;12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13工程建设和施工质量管理状况。

4三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具体工作方式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成三峡工程安全鉴定组开展工作。安全鉴定组由领导小组及专家组组成,安全鉴定组下设办公室;安全鉴定组由总院及国内著名水利水电和水运专家组成;还邀请国内同行中有经验的权威专家组成顾问组,对安全鉴定工作和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安全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开展工作,在查阅资料、查勘现场、与建设有关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讨论和研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报告的结论负责。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安全鉴定专家组分为工程防洪组、地质组、水工组、船闸(土建)组、施工组、安全监测组和金属结构组共7个专业组。安全鉴定报告将在综合以上7个专业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物分部位进行工程安全评价,最终将对整个二期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和蓄水后(水位135m)的安全性作出鉴定结论。

5安全鉴定工作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1)安全鉴定工作是阶段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配合三峡工程上游基坑进水前和下游基坑进水前的验收工作,安全鉴定也相应完成了第一和第二两个阶段的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船闸下游引航道进水前的安全鉴定工作。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领导、验收办以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大力配合下,安全鉴定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在安全鉴定的每一个阶段,针对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安全鉴定专家组与有关人员都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分析利弊,统一看法,研究措施;中国三峡总公司对安全鉴定专家组在安全鉴定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视,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研究对策,把工程中的问题尽量解决在验收工作之前。

(2)安全鉴定工作离不开三峡工程的各个参建单位

安全鉴定工作的每个阶段虽然投入了较多人力和物力,但毕竟三峡工程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工程资料极为丰富,安全鉴定专家组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把所有问题都清理一遍,因此,除了要求各参建单位写好自检报告外,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必须积极依靠各参建单位。首先要虚心向各参建单位学习,仔细查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资料,工作过程与他们开展讨论,尤其在各专业安全鉴定意见初稿完成后,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尽可能统一看法,商讨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措施,以便最终达到提高三峡工程及其验收工作质量的共同目的。

(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克服困难,搞好安全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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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long-term project, quality first, there is no quality there is no benefit. In this paper, the quality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defects liability determined to explore.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constraints; changes

一、引 言

社会投资项目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缺陷的索赔方式。保证金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交纳保证金,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也可以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缺陷责任与认定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质量监督机构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保证金落实情况审核,审核受委托银行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单,若未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备案。建筑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严禁发包方擅自使用,否则承担使用后的相应责任。各地质量监管部门发现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工程,应及时下达停止使用通知书,

1、工程质量缺陷。工程发生质量缺陷需要进行质量鉴定的,首先由发包方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聘请专家提出鉴定报告,承担鉴定费用。依据鉴定报告,发包方迫索责任单位经济赔偿。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设工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费用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方负责组织维修,承包方不承扫费用,且发包方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不属质量缺陷范畴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维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2、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的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缺陷责任按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3、发包方和承包方皆不履行保修义务质量缺陷。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由该项目产权人或产权相关人申请维修。有物业管理单位的项目由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发包方和承包方。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三、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滞留。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保证金到期返还管理。承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企业保证金般为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后一次性返清本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十四个月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保证金返还书面申请,同时抄报合同备案及质量监督机构,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书面申请,应及时会同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办理。办理返还质量保证金具体程序原则

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发包方应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中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向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将保证金本息返还给承包方。

保证金按发、承包方旌工合同中约定返还,如有异议,发包方需提出异议理由,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协商时间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仲裁,仍有异议可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专家或检测机构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后不予答复,经书面催告后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方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承包方直接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质量监督机构按发包方同意程序原则,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事直。

四、总包和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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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没单位项目技术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卡速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正是GB 5030ff--2001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有严重缺陷的应推倒重来;有一般缺陷的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核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3 严禁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龄理规范》(讯50319―2000).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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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是北京城市XX公司于2005年5月开始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共有4幢楼,每幢楼12~22层,住宅600个单元。该小区于2004年月开始预售,于2005年6月建成交付业主。业主于2005年7月以后开始陆续装修入住。案例涉及的当事业主黎XX于2004年11月14日与北京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84万元,购得该小区第10栋2单元商品住宅一套,面积134.82m2。并于2005年6月30日接收房屋。

业主收房时却发现卧室天花板(楼板)明显存在斜向45°裂缝,长度达两米。而且经进一步勘查,而且裂缝疑似上下贯通,该业主由此产生联想,立刻查看自家地面,果然发现地面也存在相同裂缝,其他单元业主也相继发现自己居住单元的天花板和地板存在位置、长度、走向和性质极为类似的裂缝。后经从楼上做浇水渗漏试验,发现浇水迅速从下层居室流出,证实此裂缝为上下贯通裂缝。最终,经过连环查看相互交流,竟发现该楼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置均出现相同走向裂缝,而且最终获确认其性质均为楼板上下贯通裂缝。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们与其开发商交涉时,对方便回避不见,开始采取事实上的拖延策略。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们遂诉诸法律。以“商品房出现重大缺陷”为由,将开发商―北京XX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受理了诉讼。

为了确定业主们的损失,2006年1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裂缝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求业主事前对需鉴定的缺陷部位进行清理。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遂于2006年1月对该栋的605室和1105室两户缺陷房间进行抽样质量鉴定。2006年2月,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关于裂缝产生原因鉴定书载明:“…该鉴定书对以上缺陷给出的结论为:“…顶板裂缝是由温度和收缩作用产生的裂缝,系非受力裂缝。就此裂缝而言,尚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但裂缝的存在,会对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有了这样的鉴定结论,还需要一个定量的结论。”即还需要由权威机构对房屋缺陷的实际损失给予定量评估,以便获得证据。

原告们经过5个多月的等待,2006年8月22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终于向北京XX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简称XX公司)发出委托函,委托XX公司对该案讼争的两项内容进行评估: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具体数额;房屋修复后是否存在价值的贬损。几天后,XX公司的房地产估价师终于出现在XX小区业主,对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整个现场的评估工作持续不到20min并未在现场对楼板开裂情况以及对室内装修可能产生的影响仔细进行观察和测量。

XX公司考察业主家里的装修情况后,于2006年12月6日,《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房损评估报告”)终于出炉。这也是当时北京市首份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

其中评估结论原文摘录如下:

(1)对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进行评估: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6年12月4日的房屋造成的损失价值为7480.3元.

(2)裂缝修复后,已具备使用功能,但在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房地产减值,根据估价人员现场观测及对同类物业综合分析,确定估价对象的减值比例为房地产总价的2~3%。

针对以上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参与诉讼的笔者曾当庭提出自己意见,认为房损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过低。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依据建筑业预算的有关规范和手册进行了计算,依据计算结果庭审时在法庭上提出,该“房损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与国家的行业计算规范、手册,以及施工实际严重不符。例如当庭指出损失数额计算严重失实事实之一是,计算费用中“工期”一项中给出的工期天数为两天,与本案房屋裂缝缺陷修复工程实际所需工期相差太多。根据前述法官认可的修复方案,修复工程内容包括:拆除业主装修的地板、凿除裂缝周边混凝土并进行清理、浇筑混凝土、对受损和施工影响的顶棚和墙壁进行清理和粉刷、恢复房间地板,以及施工现场的整理等等,经过实际保守估算约需16天工期。笔者当庭还指出,房损评估报告对修复缺陷时房间原装修的破坏程度,以及施工影响损失的估算,与事实和规范完全不符。笔者作为业内人士认为,使用与评估方案计算损失所依据的相同规范进行计算,结果与评估报告大相径庭。不符的原因在于,计算修复工程面积时,评估机构仅计算了裂缝所占面积,没有计算维修对整个房间的不可避免的损坏和影响。原告依据计算对此评估结果提出质疑严重。

书中,业主们提出的索赔数额是6万元。主要包括,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2600元(是否工期天数按16天计算的结果);房屋贬损值4.23万元,具体计算依据为,以原购房款乘以年增长率加上专修费用做为计算基数,按评估中贬损比率的最大值3%计算,即(84万购房款×2005年增长率120%×2006年增长率125%+15万装修费)×3%=4.23万元。

2006年12月1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北京XX公司赔偿7名业主3.6万元到3.8万元不等的数额。鉴定费由开发商承担。

(1)北京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业主黎XX房屋缺陷贬值金及损失共计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元;

(2)驳回黎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房屋质量缺陷诉讼调解案

案例一中已述及,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10栋2单元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出现相同走向和性质的裂缝。其中一楼105号业主王××于2007年向石景山人民法院提其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市XX有限公司赔偿由于其交付的房屋出现多处裂缝而造成的损失。具体主张为,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缺损贬值损金及裂缝修复损失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2007年10月31日受理法院委托北京市XX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告居住房屋内产生裂缝的修复成本损失和由此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评估。2007年11月30日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其中载明:房屋裂缝修复损失价值4541元。“房屋缺陷进行修复后,房屋缺陷贬损价值影响,综合确定修复后房屋的价值为未发生裂缝的房屋与估价时点公开市场价值的2~3%,根据XX小区内未发生裂缝的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经市场比较计算得出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约为12899元/m2。”

此案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之前赔偿王××因房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和贬值损失五万零伍佰元;

(2)鉴定费用七千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诉讼费用四百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双方无其他争议。

与王××一同并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共三人。赔偿额度从5.0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例三、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诉讼案

2008年夏,石景山XX新区业主黎XX家中再次发现其住房西北卧室和西南卧室顶板出现裂缝。这次出现的裂缝与2005年刚入住时发现的裂缝类似。业主认为,该裂缝是结构楼板断裂,属于房屋重大质量缺陷。曾电话通知房地产商,开发商派人看过之后一直拖延,长时间不予答复。笔者无奈遂于2009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石景山人民法院。这是业主黎XX就同一套房屋其他房间存在的同一类质量缺陷提起的又一次诉讼。

同年11月25日,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出《房屋受损价值评估报告》,“认定:估价对象为北京市石景山区 XX小区10号楼2单元705号房屋,在估价时点2009年11月18日的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9616元;而对房屋修复后贬损价值未提出鉴定意见。”

法院依据这份报告判决如下:

(1)北京XX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黎XX(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九千六百壹拾陆元;

(2)驳回黎XX的其他诉讼要求。

房屋质量鉴定费用八千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房屋评估费用二千元,由黎声莲负担一千七百八十四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一十六元。

同一栋楼,同一个朝向,位置基本相同,同一个法院审理,同一个技术鉴定单位,检测结果完全相同,可三家评估单位评估出来的损失千差万别。这么一个呈堂重要证据,由于房屋缺损评估结果不同,造成法院判决相差数倍,给业主造成极大的直接损失。

建议:

(1)建议成立建筑工程司法综合评定委员会

人员组成:各行业专家

职责:对评估房屋质量缺损机构的评估进行认定。发现问题3次以上的或者一次重大评估失误的调销其从业资质。

(2)建立咨询机构设想: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专家库;评定专家遴选:随即从专家库抽取;尽可能减少开发商和建筑企业影响;提供权威评估意见。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2]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06]建鉴字(06002)号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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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

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

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第七条市站要对各县站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对全市农村公路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并结合县站的报告并定期向省站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市站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并参加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及质量鉴定工作。

A、对桥涵、隧道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至少专项检查一次,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情况至少巡察一次,对工程实体质量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B、对路面基层施工工艺、基层厚度、强度情况,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C、对路面主要材料(沥青、碎石)至少专项检查一次,对路面厚度情况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D、参加路基工程的弯沉检测及路基、路面工程的检测及质量鉴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监督通知和质量鉴定工作应简化程序,监督通知书和质量鉴定书形式参照市站对新改建工程样式制

定。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八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重点监控。

第九条县站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应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

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监督工作要点)

一、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4、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5、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二、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3、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

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

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三、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2、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3、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4、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

范控制质量。

5、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

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十四条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2、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3、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的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4、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二、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2、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

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填大挖。应结合公路沿线的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进行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的设计,增强晴雨通行能

力,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4、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3、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4、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

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四、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

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

2、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农村公路

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3、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

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

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4、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质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