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5:49: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师德主题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民主的意义,即民主是不是个“好东西”,是可以拿来争论的。民主有很多优点,也有很多缺点。英国首相丘吉尔曾说,“民主制度不是最好的制度,但却是最不坏的制度。”俞可平在《民主是个好东西》中认为,民主“是人类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但是,正因为民主有缺点,在是不是要民主的问题上并不是天然就能得到共识。有人会认为,民主需要过高的成本,容易引起社会混乱,容易侵犯少数人权利――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实施民主的条件、还不能实行民主的大有人在。民主需要启蒙,需要提倡;要不要民主,需要争论。民主问题可以争论,是我国民主进步的表现。
民主的本质,即为什么需要民主是可以拿来争论的。民主是手段,有很多功利的价值:它可以减少政府失误、防止腐败、提高效率,使社会更加富强、文明,可以带来真正持久的稳定、和平。民主又是目的,是人们幸福和快乐的一部分。总理曾用艾青的诗,解析了“民主是手段,也是目的”的深刻政治哲理,他说,“解决民生问题还要让人民生活得快乐和幸福。这就要保障人民的民利,在社会推进公平与正义。记者也许问,什么叫快乐?我可以借用艾青诗人的一句话:‘去问开化的大地,去问解冻的河流’。”人们对民主、公平、正义的渴望,就如对“开化的大地”、“解冻的河流”的渴望一样,是人的天然本性。把民主与“快乐和幸福”联系在一起,真正揭示了民主是目的的本质,点出了民主的终极意义。
民主的模式,即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主也是可以争论的。总书记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所谓“民主的具体制度”就是指民主的模式,但民主具体制度的完善,需要公民独立思考和争论。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of many years engaged in building plumbing to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experience gained in, from the floor drain of installation, the stand pipe positioning and pipe noise in the treatment of multiple put forward in the build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plumbing of several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and points out that in the design, construction stage, each professional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importance of this building plumbing for better design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Keywords: pipe noise, floor drain water, building plumbing construction, living environment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地漏积水问题
地漏的主要功能是排除地面上的积水,因此它一般是被设置在地面上的低洼处,并且地面被做成 0.005~0.01 坡度,而坡向就是地漏。现在的建筑物多数使用的是PVC-U高水封的地漏,地漏篦子的顶面应当比这个地面低约5mm~10mm。但是作者在施工现场中经常发现工作人员未能将地漏按施工的规范进行施工, 篦子的顶面与地面这两者做成了相平的平面,有些甚至是高出这个地面,在这种情况下,地面的积水就没有办法顺利地排出了。或者就是因为篦子的顶面比地面低的多,工作人员还将水泥等物品填在了水封当中以提高篦子的高度,这样不仅仅将会造成地面积水排出不畅,而且还会破坏水封从而造成排水管中臭气的溢出。如果在屋内的地面上所溅的水很少,那么尤其是在冬季供暖的时候水封非常容易出现干涸,所以应当经常给地漏里面补水。
在现场进行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对地面的浇筑,现场是非常难以控制地面坡度坡向的地漏位置的,并且在对于大空间的地面浇筑的时候,非常容易导致地面的凸凹不平,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会出现存死水的现象,所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考虑:1)在实际设计的阶段,建议对需要设置地漏的房屋,比如试验室,卫生间或者存放设备的房间等,在设计屋内地面的标高时,应比相邻的地面要低约2cm~5cm;2)在实际施工过程当中,应先浇筑地面,然后在安装地漏,最后进行二次找坡。
2给水管支吊架的变形问题
伴随着镀锌钢管的逐渐淘汰,PP-R管日前作为给水管材被广大消费者的喜爱。PP-R管与金属管相比,它的刚度和强度都比较差,并且线膨胀系数也比金属管大。尤其是像学生宿舍的洗浴间,因为给水横支管的管径比较小,管线相对较长,学生的使用时间也比价集中和频繁, 那么这些地方的PP-R管极易出现扭曲、变形的现象,所以建议在这些地方使用的管材应当改为复合管,并且增加管道的刚度。在管道连接那些重量比较大的阀门时,应当在管道上加设一些支托架,从而避免管道受力过大出现变形,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管道支吊架的严格安装。
3 管道甩口的堵塞问题
随着项目的进展,多个专业之间会出现交叉施工。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上面管道的甩口比较多,这些外漏的敞口需要用软木塞或者麻丝来封紧,防止在土建交叉的施工过程中,大量垃圾或者砂浆碎石等杂物落到管道内,如果落入了而未及时发现,直到砂浆凝固后再去处理,会又费时又费力,尤其是给水管道,不仅会减小管道的管径,而且更会影响到使用的水质。排水管的预留口应当与卫生洁具保持一致,假如等到后期再拿去维修,这会破坏屋内防水层,甚至造成管道渗漏。
4 管道噪声大问题
现在很多建筑物的排水系统选用市场上普通的PVC-U管作为排水管材,与铸铁管相比,PVC-U 管的隔声效果比较差,它的噪声一般比铸铁管的大约4dB~7dB,所以采用明装管道相对较好。这是与普通的PVC-U管的管壁相对比较薄,而且自振频率相对较高有密切联系。改变管道水流的条件或者提高管材材质的隔声效果是日前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在管材的选择方面,可以使用管道内壁刻有导流螺旋凸起的螺旋管、芯层发泡管和刚刚问世的空壁管、空壁螺旋管、芯层发泡螺旋管等。
5 空调凝结水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民用建筑多数均安装了空调,然而无组织的排放凝结水不仅仅会影响到建筑的环境,而且还会极大的引起邻里们之间完全可以避免的纠纷。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将雨水管道设置在空调板的附近,并且在这个地方预留出管口,安装支管,这样可以将空调的凝结水和雨水一起排入雨水管当中。
6 立管位置的分配问题
卫生间内的空间相对狭小,并且所布置的管线比较多,所以应当合理地分配立管的位置。目前建筑物的暖通管道多数是使用上供下回式的系统,建筑物的一层卫生间会设计两根暖气立管,同时还设计有给排水的立管位置,假如各个专业的设计人员提前没有沟通的话,会导致立管扎堆,从而导致施工困难,也为日后维修带来不便。
7 暖通横干管的设计问题
在各个公共建筑(例如试验楼、教学楼)内部,暖通横干管的管线相对较长,在一般的暖通设计图纸上都会说明沿梁底来敷设,并且会标明教室的空间有多大。针对这些建筑物,其部分梁也比一般的高(800mm),建筑设计上一般还要求建筑物通亮,因此建筑物的窗户应当设计的较大,这样就会导致窗户的上沿和梁底之间的空间减小,另外暖通管道有一定的坡度,就样会有一部分的暖通管道低于窗户的上沿,假如房屋不吊顶的话,非常影响屋内的美观,但如果吊顶的话,就会挡住部分窗户。因此,暖通设计和建筑设计人员应当互相协调和配合,从而减小窗户,或者沿大梁两侧的分区供暖。
8 管道穿过楼板、墙面的填补问题
在管道穿过楼板后,施工人员应当进行土建的支模,假如仅仅进行了简单的遮挡,而后仅是用水泥砂浆对进行孔洞填塞,因为塑料管的外表相对光滑,它与混凝土的粘结力不是很强,所以极易引起严重的楼板渗水现象,从而影响住户的正常使用。
9 给水管道暗装的位置问题
近年来,人们对房屋的环境要求日益增高,而目前,给水支管多数是采用在墙或板内暗装的方式, 然而这样的安装方式会导致日后维修相对困难。日前,给水管材多选用的是 PP-R管或者是钢塑复合管, PP-R管具有很好的耐腐蚀性,但是它的物理冲击性比较差,因此在土建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避免对这样管材的破坏。假如采用的是钢塑复合管,这样的管材耐腐蚀性比较差,所以在暗装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刷漆防腐。所以无论采用哪种给水管材都应当按照施工图来进行敷设,而不可以随意的改动暗装的位置,如果确实有地方需要改动,也应当在竣工图上明确标明改动位置,否则在今后的装修中,如燃气、空调管道等穿墙凿洞的时候会破坏暗装的给水管。
10 结语
给水、排水和暖通等多个专业作为建筑安装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与人们的居住环境紧密相关,无论是设计还是工艺施工,不仅需要严格地遵守相应的规范,需要各个专业之间实现互相配合之外,而且还应当考虑到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方便性,并且在多个细节方面都需要进行正确的处理,这也能为我们目前的居住环境带来极大的好处。
参考文献
[1]GB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
引言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简称,是指依法参加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她直接涉及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规范的对象。确立了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其他的制度设计诸如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才得以展开。但是在理论发展到今天,民事主体与人格,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仍有些混乱,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也有写模糊。本文就从民事主体与人格,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及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民事主体与人格
人格理论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人格是一个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即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1] 由此可见,罗马法之人与人格的分离,从根本上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近代民法对于自然人之人格予以无条件的普遍承认,对此,我们通常比较强调其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的作用: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首要贡献,就在于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它必须将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作为其规范对象,而民法之作用于一定的人际关系,必须展示其表现方式,这种表现方式被称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之不同于原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财产关系及伦理关系),便在于在此种关系中,人的行为被予以强制性评价,因而与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因此权利义务得以成为法律关系的核心。而民法在确认权利义务亦即“生产”法律关系时,便必须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的资格,即主体资格。由此,法律意义上的“人”必然具有与原本意义上的“人”(一种生命存在体)不同的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称为“人类”或“自然人”;前者为法律属性,称为“人格”。[2] 近代资产阶级推翻以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近代民法“自由平等的人格”之基本模式,则表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来,不仅自然人被赋予人格,某些社会组织也被赋予法律人格(法人)。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正因为自然人的人格是一种直接体现个人尊严的法律工具,故现代民法确认一切自然人均有平等的、不得被剥夺的人格;而正因为法人的人格是一种法律技术的产物,所以,法人的人格在特定条件下得被否认或者剥压。[3]
对于法律上的“人格”概念,有学者认为其具有三种不同含义:其一,人格指具有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即人格为“主体”的同义语;其二,人格为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人格为“权利能力”的同义语;其三,人格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即人格为 “人格利益”的同义语。[4] 但是,法律上所谓"人格"不仅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还具有公法上的意义,如宪法意义上规定的"人格".但在私法领域只能有两种含义:一是抽象的人格,指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可与民事主体替代;二是指具体的人格,主要是人格权的客体,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等。因此,对于民事主体与人格的关系而言,二者只是在抽象的层面上可替代。[5]
二。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抽象人格)
历史之初,人类生活在朴素平等的"自然状态"中,很少注意到彼此间的差异。商品经济出现以后,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人们必须找到解决社会不平等矛盾的基本方法。因此,哲学家和法学家发现了这样的思路:从各种不平等的多样性的主体——具体人格中抽象出最一般的法律人格,这种一般的法律人格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纯粹是一种理念,是机会平等、资格平等的理念。而人与人的差别性和结果不平等性都被这一抽象理念面纱所遮掩。[6]
抽象人格既是一个哲学概念,又是一个法学概念。在法学上,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简称,又称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具体人格,它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抽象人格具有抽象性、平等性和独立性。其二,抽象人格具有终身性、不可变更性、不可转让性。近现代民法都无一例外地将抽象人格赋予每一个有生命的人(甚至胎儿)、法人、其他组织终生享有,且非因死亡或终止而不可剥夺,不可让渡或继承。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条明文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表明,中国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建立在抽象人格论的基础上。但是,这部民法通则的产生受到时代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受到计划经济和传统社会主义民法的影响。在民事主体制度上,虽然确立了抽象人格制度,但在其具体规定上又以具体人格为标准赋予其不同的利益机会、划定不同的"起跑线".所以,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带有明显具体色彩的抽象人格制度。当然,这种带有具体色彩的抽象人格论不同于以抽象人格为主、兼顾具体人格的西方现代抽象人格论,是不同的。现代西方的具体人格表现为,在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之间,对其中"弱者"具体人格进行特殊保护;而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表现为,在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之间,对其中公法上的某些特殊主体进行特殊保护。[7]
权利能力与权利主体是属于不同层面的各自独立的概念。法律上所确认的权利主体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所以能成为权利主体,就其实质而言,并非因其为"人",而是因"人"具有权利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能力是属于动的功能,权利主体属于静的功能,权利能力(抽象人格)是作为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
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民事主体制度体系。但是,如果用自然法观点和抽象人格论标准审视之,又存在着许多缺陷。首先,自然人不能称为“公民”。总之,规定民法上的人是公民,这不是对民法人格的最一般的抽象,从严格意义上说,仍然属于具体人格。只有将民法上的人规定为自然人,才符合抽象人格论的要求。
但是,将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抽象人格平等地赋予所有的自然人,也不能一劳永逸。因为每个人的行为能力、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都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这种平等的法律可能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这就要求在立法执法中还要兼顾诸如消费者、未成年人、残疾人、劳动者等具体人格。其次,法人人格抽象化是建立我国抽象人格制度的重要步骤。法人是抽象的产物,法人人格的本质是抽象人格。只有认定法人本质是抽象人格,才能实现法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才能实现法人与自然人地位的平等。法人的人格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目的即法人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佟柔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教材认为,法人因各自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同,其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各有区别,并且称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可见,我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即法人人格是各不相同的、有差异的,因而也是具体的。我国有关法人的具体人格观点,不符合法人抽象人格的本质特征。再次,其他组织应当成为第三民事主体。市场主体由自然人单一主体发展到自然人、合伙、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等多元主体。与之相适应,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制度也从承认单一主体到承认多元主体。[8]
三、权利能力与人格
对于权利能力的本质,德国学者有不同看法:Gierke认为权利能力为人格权(一种权利),Holder认为权利能力为享有权利之资格。[9]另有学者认为,由于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者资格,其为人格的另一种表达。[10]但由此便面临理论上的一个难题:如果说权利能力等于人格,则由于自然人的人格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应当一律平等(得享有同等范围之权利)。但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实际上有大有小,如结婚权利能力,并非人皆有之。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学者便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前者为就一般权利得为其主体之资格,后者为就特定之权利,得为其主体之资格。但是,此种学说并未解决权利能力(即便是所谓特别权利能力)的差异与人格之无差异之间的矛盾。权利能力有大小之分,而人格则仅存在有无之分。[11]同时也有国内学者指出:“人格学说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能力学说,虽然二者有密切联系。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虽然在自然人的人格和权利能力上,其概念已经近乎重叠。”“现代民法学也把权利能力视为一种‘资格’,但它和人格概念中的资格,其内在含义是大不相同的。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受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前提,没有主体资格,一切权利义务无从谈起,后者指内涵,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内涵”。[12]尹田教授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并不相同。较之权利能力,人格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其描述的是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一般意义的主体资格,其并不考虑和表达主体得具体享有之权利的范围。因此,享有具体权利的范围之大小、成为某种具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之有无,与有无人格完全不同。人格的概念当然包含了享受权利的资格,故若无权利能力,人格无从表现。但享有具体权利的资格并不等于人格。“权利能力”得被赋予不同含义:一为抽象意义上的权利能力,指“享受权利,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在此意义上,权利能力等同于法律人格;一为具体意义上的权利能力,指“享受某一特定权利,成为某类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在此意义上,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不能等同。
四、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
(一)、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几种理论学说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方面,我国目前存在多种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认为,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13]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商品交换中逐渐形成的平等的人格和地位,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而在商品交换和其他民事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如社会团体要成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必要的财产;民事主体在其财产权的范围内,对外具有承担相应财产责任的能力,即任何民事主体都应以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这是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各国民事主体均须具备的条件;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范畴,它的确认不仅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哪些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以及这些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
2、抽象人格论
抽象人格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成果,它已经成为西方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抽象人格论认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简称,又称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论[13]
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4.民事主体功能论[15]
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一些社会存在要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功能作用,就必须通过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法律就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
(二)、对以上几种理论学说的简要评述
从上述各种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此为上述各种理论的共识。认为尽管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主体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从现实的角度看,法律毕竟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控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立法者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而,一种社会主体能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完全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其二,民事主体的确认的具体条件不同。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为四要件,即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四要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其将大量事实的民事主体排除在法律主体之外,不利于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抽象人格论" 对于解释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何以平等,则很有说服力和学术价值,但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因为"抽象人格论"认为在" 抽象人格"之下,还有各种具体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等,但这种具体人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则未提出。权利能力只是对民事主体共性特征的一种抽象,是立法者为了将法人引进民事主体领域的一种立法设计,而不是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功能论"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很有新意,角度独特,提出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重要依据。但问题是所谓的“功能”如何把握则没有标准。[14]
(三)、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的小结
民事主体经历了从非全部的自然人,到全部自然人再到法人和自然人并存,又有现在民事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的出现,这么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说明了民事主体范围的逐渐扩大。同时也说明:法律对社会上活动实体的主体承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漫无目的的任意设计。现代法律对自然人的主体地位的确定,没有什么争论,现在在理论界分歧较大的是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问题。在我看来,非自然人主体要被确立为民事主体,应具备独立的意志,可供其支配的财产和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拥有自身可支配的财产,是一个客观实体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经济上的独立才有人格上的独立,非自然人要参加民事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再次,非自然人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只有当其能一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时候,才能在其侵害相关主体的权利是受到惩罚,受害者才能得到救济。
总的来说,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理清民事主体和人格、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减亲轻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模糊性。
注释:
[1]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2]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1期。
[3]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1期。
[4] 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1期。
[5]唐伟元:《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6]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7] 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8] 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9]:《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10]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11]转引自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1期。
[12]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0前言
业主如何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规避工程风险,是新时期的建筑业对业主提出的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实行监理必然可以提高社会整体工程质量,但并不是实行监理后,代表每一个工程质量就一定能够得到提高和保证,业主就可以高枕无忧。
目前由于工程承包商的行为不到位,受业主委托承担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的监理人员的一些不作为行为,其结果造成了工程质量低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在监理制全面实行的情况下,业主也应有所作为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己方的风险。
1规避风险的措施
1.1选择业主代表。选择责任心强、素质高、技术全面的建设单位人员作为业主代表,以此人为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可组成业主项目部,实行责任追究制。
1.2选择施工单位。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力量强、素质高、质量保证体系可靠、设备和施工装备优良及有着良好市场信誉的单位,并选择责任心强、技术全面、具有国家注册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项目经理组成施工项目部。这些队伍无论从施工管理、处理和解决施工难点等多方面都有较丰富、成熟、先进的经验。
1.3选择监理单位。通过招标,选择资质等级较高、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监理手段先进、服务水平一流、有着良好市场信誉的监理单位,并选择责任心强、技术全面、具有国家注册任职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组成监理项目部。
1.4加强施工过程的风险控制
1.4.1要求监理单位用人规范。总监或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总监代表应常驻工地,专业工程师必须有工作经验,并取得监理行业上岗资格的工程师或技师。要有丰富的理论基础知识和现场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能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适时要求监理机构调整专业监理人员,以满足工程质量对监理人员的需要。
1.4.2要求监理部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制度、图纸会审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进厂设备及材料验收制度、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检查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进度监督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问题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安全控制制度、工程质量核查制度、监理日志制度、工程竣工及验收制度。通过抽查,努力敦促监理部各成员开展工作时有法可依,减少监理工作的随意性,克服监理工作的盲目性。
1.4.3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业主代表能掌握工程第一手真实资料,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可以判断出工程目前所处的质量状态,为下一步控制质量打下基础。
1.4.4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好设计、监理、质检、施工方等的关系,帮助各方形成友好合作、互帮互助、互相监督的关系。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不推卸责任,不互相扯皮,积极主动地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规范有序。
1.5积极实施事后监督。邀请代表当地政府行政机构的质检部门或有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经常到工地定期及不定期对分部分项进行检测、验收,扬优曝劣,促进施工质量的改进和提高。
2业主应注意的问题
2.1业主代表应端正行事。业主的行为准则,对工程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自己行为不端,要求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就不能理直气壮,因此,业主应带好头,以身作则,不谋私利,对施工、监理人员起到示范作用。
2.2避免下列不规范行为:(1)施工、监理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2)搞不尊重客观规律,不切实际的首长工程、献礼工程;(3)盲目要求投标单位让利,压缩合理利润空间;(4)随意、擅自进行工程变更;(5)对材料采购权进行不规范使用;(6)对项目资金审批权进行越权处置;(7)对现场管理和控制直接干预。超级秘书网
3结语
业主单位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通过"规范介入、积极协调、事先预控、过程监督、事后验收",全方位杜绝施工、监理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积极规避工程质量风险,确保利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ce for modern people, in building electrical design, people began to explore how to promote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application. To implement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building electrical design, to enable to make people's lives improved, the energy consumption is greatly reduced, thus reducing the pollution to the environment. The author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oint of view, combined with the production practice, focusing on energy saving measures in building electrical desig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building energy saving problems so far, for energy-saving measures are introduced to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re far in building electrical design and line, make its contribution.
Keywords: building; electrical design; energy saving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节能化的发展方向是我国近些年来建筑工程发展的新方向。一般节能化工作主要是体现在建筑工程中的电气设计阶段,节能化方向的新趋势,使得电气工程在建筑工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建筑电气设计已经不仅仅影响建筑工程某一个或者两个局部工作部分,而是涉及到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完成质量。因此,应当提高电气技术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在提高自己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将节能措施同专业技术相结合,从而做好电气设计的工作。本文分析的重点是建筑工程中电气设计节能问题。
1.建筑节能问题分析
节能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很多企业或者企业家,只看到短期的经济利益,节能意识淡薄,即使有认识到,但在生产经营中也并不给予充分的考虑。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电气化以及自动化,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建筑电气节能问题也被提到了日程之上。但正如前文所述,节能问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主要原因是现今教育体制下国家并没有在教育上给予节能高度重视,节能的社会意识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较为薄弱。笔者认为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建筑电气工程师应当本着节能的理念从事其本职工作,总结生活中人们的不同用电要求,从而设计出更为合理更为符合节能理念的建筑电气设计产品。
2.建筑电气的节能设计
2.1 防雷与接地的设计
我国在很早以前就制定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对该规章内容进行阅读,我们发现最常提到的字眼是防雷设计,其主张建筑电气工程师在进行防雷设计时,可以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钢筋和钢结构,这是因为结构钢筋或者钢结构由于其金属特性,具有导电作用,因此,在设置避雷装置时,运用这一性质,不仅能够更好的防雷,更能够节省原材料,是节能的重要举措。
2.2高效电动机的选择(以某发达城市某中型建筑企业为例)
一直以来,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能够节省成本,在机械设备的选择上经常偷工减料,从长远来说选择节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对于企业长远成本计算具有重大意义。在建筑工程中,电动机的选择对于节能的意义重大,应当选择最新系列的高效电动机。笔者通过一系列数据,可以阐述高效电动机对于节能以及节约成本的重要意义。某发达城市某中型建筑企业一直以来企业业绩不是十分理想,2010年该企业实行企业整改,希望能够重新获得市场活力,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该企业在5月份引入了一批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其中包括了多台高效电动机,根据该企业6月分布的数据表明,6月高效电动机投入使用之后,比上月节省了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的用电量。根据物理常识,我们知道减少电能损耗的重要途径是使电动机的功率以及效率变大,高效电动机能够使电动机的效率提高到一半左右,从而使得总能耗降低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因此,在建筑电气工程中应当选用高效电动机。
2.3软启动器的使用
软启动器相对于变频器来说,可以更好的节能。主要表现在能够更好的控制电压变化,使电压能够持久的保持稳定。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软启动器,不同于变频器是通过铁圈而实现电压转换,而是通过对设备内部可控硅导通角进行控制,此种控制方式能够得到更为稳定的电压。此外,软启动器的节能优势还体现在采用的是正反馈电流、负反馈电压或反馈测速,通过这些方式得到信息之后,对可控硅导通角重新控制,使电压能够进一步稳定。由于软启动器这一性能,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中,一般会适用在水泵等大型电机设备中,这些设备对电压的稳定性要求相对来说比较高。
2.4交流变频调速的优点
随着科技的发展,交流电机的变频调速技术得到了高速发展,其中目前为止,最为先进的技术是电力电子器件在异步电动机调速中的应用。交流变频调速主要是通过调节转速使得负载的变化与电机负载相适应,使得轻载时的电机功率得到提高,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2.5导线连接的注意事项
目前为止,很多工程的插座回路中的接地保护线仍然采用串联的方式。串联连接对于建筑工程电路的安全来说十分不利,因为串联线路一旦在某一处断裂开来,将会直接导致其他所有线路失去接地保护。串联连接方式一旦运行过久,还会容易产生过热现象,从而引起火灾。
3.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基本原则
3.1实用原则
环境以及经济成本应当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中给予充分考虑。将实用原则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的指导下,研究出最优的节能设计方案。在建筑电气设计过程应当本着以下的原则,贯彻落实设计方案,从而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
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一般要求所选用的设计方案能够满足安全实用的要求,因此,实用性原则成为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主要内容。在实用原则的指导下,尽量去掉一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常使用的功能,从而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舒适与便利。此外,还可以选择一些较为智能的设备,智能设备能使人们的生活变得自动化,从而创造出更为安全舒适的环境。
3.2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上文介绍可以通过添置节能新设备来减少能源的消耗,但是在添置的过程中,要对成本效益进行充分的分析。不能够毫无节制或者不讲策略的添置。在建筑节能设计的过程中,应当本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防止无节制的添置节能设备,节能工作应当从较为老旧的电气设备或者电气设计入手,以现有设备为基础进行技术改造与创新,从而节约成本的投入。这些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3.3建筑电气技术先进的原则
在进行建筑电气技术改造的过程当中,应当谨慎起见。积极研发新的建筑电气技术,研发之后,不能够太急于投入使用,应当在小范围内适用,通过结果观察,如果有把握能够在实际生产中适应的话,则投入生产使用。
4.结语
一直以来,人们都在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我国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任重道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应当坚持这样的理念,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尽量降低我国的能源消耗水平。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应当在对建筑物基本功能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电气节能设计进行充分探索。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建筑业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好。然而,建筑安全事故是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了保证建筑业健康稳定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建筑业目前重要的使命。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因素不仅体现在安全控制资金、人员素质等方面,还有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通过安全责任制的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实行、加强安全施工的监督和检查,可以有效的降低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展,保证建筑施工顺利稳定的发展。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但有一些企业的领导安全意识较淡薄,没有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只注重抓经济效益,忽视施工的安全管理,对企业安全机构运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不了解,对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情况长期不管不问,导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正常开展,形同虚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未能针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及时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能有效地贯彻落实,导致无有效手段来约束和管理施工单位。
2、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建筑施工的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不高,建筑企业进行一线作业的建筑工人中,除了部分技术和管理人员外,绝大部分从业者都是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又缺少相应的安全防护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建筑施工中的基本常识,特别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很了解,违章作业、冒险操作,都给建筑项目的安全施工埋下重大的事故隐患。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不高、年龄偏大、待遇低、未经任何业务和安全培训等特点,在作业过程中拼蛮力,凭经验,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违”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用工方式,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伏笔。
3、建筑施工的安全投入不够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工人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不能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技术资料普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措施投入很少,很多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将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纳入到建筑工程成本预算中,这也导致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不实行封闭施工,导致闲杂人员随意出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乱停、乱放;施工用具、施工材料随意堆放、水电管网布置杂乱、现场施工人员始终超时、超量、加班加点工作,休息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从而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的事故隐患。
4、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
一些建筑施工的监理单位没有严格地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及时地发现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明显的违规操作也不加以制止,甚至有些监理人员不到施工现场,只是隔三差五地去看一下,走马观花。监理方式还停留在过去的“三控二管一协调”的旧模式上,只重视建筑质量,不重视安全防护。个别监理人员对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不清楚、不熟悉、不掌握,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监理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加大安全教育,政府应勇于挑起农民工的安全基础教育的责任。目前,农民工的安全教育主要由企业负责,由于劳务市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对农民工来说,流动性更强,这就严重冲击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他们往往只是为了应付政府的监管才不得不去做,变调的目的注定不会有好的结果。
2、大力培育专业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进行资质评定、资格评审,通过劳务公司,建立一支稳定的施工队伍,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有效性的培训,使农民工掌握专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政策法规等。
3、禁止挂靠施工。从招投标开始,严格审查承建资格,不准超范围施工;政府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是挂靠、私自分包的工程经查出,坚决严肃查处;开展群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只有从源头上根除挂靠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私人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二级单位(项目部)教育和班组教育。在公司教育中,主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二级单位(项目部)主要进行安全生产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5、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反映安全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理念,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应出安全生产不是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济性教育的一个缩影。
坚持长期有效的班前活动,使其更面向一线、贴近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该注意哪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6、 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度。企业和各分公司、项目部,项目部与作业班组,作业班组与作业人员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平时抽查、季度考核、年终认定。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与管理人员日常工资挂钩,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事故或安全管理不善,按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表》的内容,给予工资浮动。
7、加强技术措施。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材料机具、劳动力的供应情况等,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公司工程师批准。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如:模板施工、吊装施工、深基坑开挖、脚手架施工及现场临时用电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要按照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公司工程师批准的程序进行。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并加大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按照防雨、防洪、防触电等安全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现场规划,做到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整、坚实,施工生产与生活区要设置在不同的安全位置,要有足够的水源,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编制消防预案,并成立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均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对现场危险源进行识别与控制。准确及时地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是一项事前控制,只有事前进行有效地控制才能避免事故发生。常见的危险源有:施工生产用电、高空作业、高空坠落、塌方、特种气体等。危险源一经确定,就必须通知现场作业区内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并设置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拆除,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的安全动态,危险源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改。
中图分类号:TU3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混凝土施工中温度的控制
夏季施工时,砼一般可使用草袋覆盖、洒水、喷水养护或喷刷养生液养护。冬期施工时,由于环境气温较低,一般可利用保温材料以提高浇筑的混凝土表面和四周温度,减少混凝土的内外温差。另外亦可使用薄膜养生液、塑料薄膜等封闭料,来封闭混凝土中多余拌合水,以实现混凝土的自养护。但应选用低温下成膜性能好的养生液。养生液要求涂刷均匀,最好能互相垂直地涂刷两道,或用农用喷雾器进行喷涂。
1.1 混凝土测温。为了掌握大体积混凝土的升温和降温的变化规律以及各种材料在各种条件下的湿度影响,需要对混凝土进行温度监测控制。
1.2 测温点的布置。必须内有代表性和可比性。沿浇筑的高度,应布置在底部、中部和表面,垂直测点间距一般为500~800㎜;平面则应布置在边缘与中间,平面测点间距一般为2.5~5m。当使用热电偶温度计时,其插入深度可按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热电偶外径的6~10倍,则测温点的布置,距边角的表面应大于50㎜。
采用预留测温孔洞方法测温时,一个测温孔只能反映一个点数据。不应采取通过沿孔洞高度变动温度计的方法来测竖孔中不同高度位置的温度。
1.3 测温制度。在混凝土温度上升阶段每2~4h测一次,温度下降阶段每8h测一次,同时应测大气温度。
所有测温孔均应编号,进行混凝土内部不同深度和表面温度的测量。
测温工作应由经过培训、责任心强的专人进行。测温记录,应交技术负责人阅签,并作为对混凝土施工和质量的控制依据。
1.3 测温工具的选用。为了及时控制混凝土内外两个温差,以及校验计算值与实测值的差别,随时掌握混凝土温度动态,宜采用热电偶或半导体液晶显示温度计。采用热电偶测温时,还应配合普通温度计,以便进行校验。
在测温过程中,当发现温度差超过25ºC时,应及时加强保温或延缓拆除保温材料,以防止混凝土产生温差应力和裂缝。
2 施工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2.1 泌水和浮浆问题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由于混凝土采取分层浇筑,上下层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一般为1.5~3h,即控制在凝结前),因此各浇筑层易产生泌水层,采用泵送混凝土施工时,尤为严重。解决的办法是,可在结构四周侧模的底部开设排水孔,使多余的水分从孔中自然排走,或利用正式设计的集水坑或人为的“水潭”,将多余水分集中后用专门的软轴泵或隔膜泵抽水排出。对于墙体等竖向结构,可用调整配合比和坍落度的办法解决。
2.2 后浇缝的留置与处理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合理的分缝分块,不仅可以减轻约束作用,缩小约束范围;同时也可利用浇筑块的层面进行散热,降低混凝土内部的温度。另外,尚可满足绑扎钢筋、预埋螺栓等工序的操作需要。但接缝的处理必须满足防止渗漏水的要求。
后浇缝的设置和处理如设计无规定时,其间距一般为20~30m,缝宽1m,可在后浇缝形成40d后封闭,冬期可适当延长。封闭前,应仔细凿毛,并将钢筋按设计要求连接好,再用比原设计砼强度提高一级补偿收缩混凝土(亦可在普通混凝土中掺入膨胀剂)将缝灌密实。
2.3 模板工程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模板承受着混凝土的侧压力及振捣混凝土的振动力,因此必须保证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可靠性,防止模板产生过大的变形。
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的模板,不能完全套用一般常规方法进行配置,而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对模板、立柱、拉杆以及支撑系统的所有构件,都要进行设计计算,争取足够的安全储备。
由于大体积混凝土对模板的刚度要求较高,在有条件时,宜优先使用钢模板。采用木模时,浇筑混凝土前应充分湿润,防止木模吸收混凝土表面水分后膨胀变形。
三、防止大体积混凝土裂缝的主要措施
3.1 合理选择混凝土的配合比,尽量选用水化热低和安定性好的水泥,并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水泥用量,以减少水泥的水化热。从实践经验看,水泥用量控制在450kg/m3是可以防止裂缝出现的。
3.2 控制石子、砂子的含泥量不超过1%和3%。
3.3 根据施工季节的不同,可分别采用降温法和保温法施工。夏季主要用降温法施工,即在搅拌混凝土时掺入冰水,一般温度可控制在5~10ºC,在浇筑混凝土后采用冰水养护降温,但要注意水温和混凝土温度之差不超过20ºC,或采用覆盖材料养护。冬季可以采用保温法施工,利用保温模板和保温材料防止冷空气侵袭,以达到减小混凝土内外温差的目的。
3.4 采用分层分段法浇筑混凝土。分层振捣密实以使混凝土的水化热能尽快散失。还可采用二次振捣的方法,增加混凝土的密实度,提高抗裂能力,使上下两层混凝土在初凝前结良好。也可采用在下层混凝土面上预留沟槽,以加强上下层混凝土的连接。
3.5作好测温工作,控制混凝土的内部温度与表面温度,以及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超过25ºC。
3.6 在混凝土中掺加少量磨细的粉煤灰和减水剂,以减少水泥用量。也可掺加缓凝剂,推迟水化热的峰值期。
3.7掺入适量的微膨胀剂或膨胀水泥,使混凝土得到补偿收缩,减少混凝土的温度应力。
3.8 改善约束条件。根据工程特点,可以采取某些措施,降低外约束力。例如在大体积混凝土下设置滑动的垫层,通常作法是在垫层混凝土上,先铺一层低强度水泥砂浆,以降低新旧混凝土之间的约束力。为了防止护坡桩对混凝土的约束力,还可在大体积混凝土四周与护坡桩之间砌筑隔离墙,既作为模板,又减小了大体积混凝土的外约束力。
3.9 设置后浇缝。当大体积混凝土平面尺寸过大时,可以适当设置后浇缝,以减小外约束力和温度应力,同时也有利于散热,降低混凝土的内部温度。
3.10 当分层浇筑时,为了保证每个浇筑层上下均有温度筋,可建议设计者将温度筋作适当调整。温度筋宜细密,一般用Ø8钢筋,间距15㎝,双向布筋,这样可以增强抵抗温度应力的能力。上层钢筋的绑扎,应力争在浇筑下层混凝土后进行,这样便于混凝土的保温覆盖和保持钢筋的整洁。对于一次绑扎成形的钢筋网架,混凝土下料高度过大时,应采用溜槽或串筒下料,防止混凝土离析。
3.11 混凝土中掺加一定数量的毛石。这样可以减少水泥用量,同时毛石还可吸收混凝土中一定的水化热,这是防止大体积混凝土产生裂缝的良好措施。
4 结束语
大体积砼结构结构裂缝预防和控制是一门边缘科学, 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材料、设计、施工和维护四个方面加以综合解决。设计方面,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配合成熟的技术措施,抗放兼施,以抗为主,在理论上提出可行的控制措施,在实践操作中采用切实可行的技术,在经济上合理节约。材料配置,施工组织方面,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大体积砼的质量,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操作,不断改进操作工艺,加强养护,以预防和减少大体积砼裂缝的产生,将工程裂缝损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参考文献
1 语文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1新课程改革已进行了好几个年头,但不少教师在更新旧的教育观念的同时,却忽略了学生对新理念的接受。帮助学生实现观念的转变,增强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应该是广大教师在具体的教学工作中落实新课程理念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极其关键的一个问题。
1.2新课程改革强调教师在刷新旧的理念的同时,也应该让我们的学生从旧的学习观念中走出来,以自我发展为中心,以全面提高语文素养为目标,不断增强其学习的主动性,重新给自己定位,找到自己在语文学习中应担当的角色。
2 语文学习存在问题的分析
2.1教者自身应转变教学理念的角色,教师教学不再是仅仅备教科书、备教等,更重要的是树立以“学生为学习主体”,增强自主学习的功能意识,通过合作探究的方式,积极地完成学习目标任务;教者还应以“学生的思维训练为主导”,通过思维训练,来增强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激活思维,从而让他们明白“生活即语文”的教学观念,拓展延伸他们的语文知识。
2.2学生还应在教师的鼓励和倡导下,自觉地投身到语文学习环境中去。学生应以课堂为学习阵地,通过参与“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活动,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学习语文信心。在此基础上,学生应整体感知语文,通晓大意,从而积极主动地接受必备的语文知识。
3 增强语文学习的主体意识的策略
3.1鼓励学生认识并接受新的理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为了让学生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并接受新的理念,帮助他们揭开新理念的“神秘面纱”,对此,我们应让学生明白,语文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语文能力,形成语文素养,而语文能力的提高和语文素养的形成并非是一蹴而就、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语文学习功在平时,它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所以在语文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不要急于求成、好高骛远,而要潜心“修炼”,一步一个脚印练好基本功。
工具性和人文性是语文学科的两个基本特点。以前的语文学习我们过于强调语文的工具性而忽略了它的人文性,但并不等于说我们现在就要完全抛开语文的工具作用,而是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尤其我们都来自偏远的农村,基础普遍较差,所以应该注意把语文基础知识特别是字词的正间释义和句子的模拟训练的功底打扎实。
新课程标准强调要以学生自我为中心,才能有利于其多种能力的形成和发展,我们要以提高语文能力、形成和发展语文素养主目标,结合自己的实际,努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万丈高楼平地起”。
3.2尊重学生学习的独特体验,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
语文课程的学习是一门个体参与的独特的情感体验过程。没有哪一门课的学习比语文课更具有情感性。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学生的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反映往往是多元的。因此也可以说,学生在语文学习的过程中是否有独特的情感体验是检验学习语文成败的关键。因为只有学生具有独特的情感体验,才说明他主动参与了学习和思考,并从中受到了教育的熏陶。
我在讲《诺曼论著号遇难记》时,设计了一道开放性题目:假如你是哈尔船长,在当时非常危急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做?结果答案五花八门,其中有一个学生语出惊人,他说假如他是哈尔船长,他会毫不犹豫地逃生。话音刚落,全班哄堂大笑。这个学生一下子脸涨得通红,低着头,一声不吭。很显然,这是一个比较自私的学生。但我并没有批评他,而是首先肯定了他的敢于说真话,表扬了他的勇敢。然后再给他指出:“不错,生命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因为它只有一次,我们没有理由不珍惜它。但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在这世界上,都应有种责任感、对家庭、对朋友、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感,否则,这世界不就变得人人自危,太可怕了吗?”最后我就就事论事,列举了一些相关的事例,让他们明白责任心的重要性,让他们“记住用爱心去温暖我们周围的人,可是我们一辈子的作业!”只有不断地肯定学生,才能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对于我所带的班的学生来说,这点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平日接触面不广,胆子特别小,上课不敢主动发言,生怕答错了惹同学笑话。经过对他们不断的肯定,这种局面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3.3努力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学习环境,激发学生语文的兴趣。
学习氛围是很重要的。在教学中,我尽量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学习气氛。根据不同学生的个体差异,激发其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这样,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就不会是一句空话。因此,我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努力找“茬”。记得有一次,上古诗《登岳阳楼》时,刚介绍杜甫的生平事迹,一位学生冷不丁举手提问:“老师,我们以前学过的杜甫的《绝句》其中有‘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的诗句,而刚才你说杜甫草堂是在四川成都,四川应位于我国西南。东吴领土在今浙江一带。”杜甫在成都怎会看到东吴的万里船呢?我先对他的大胆质疑给予充分的肯定,然后请其他同学通过讨论给他释疑。
集体的力量是伟大的,这样的问题,往往通过同学合作的方式就可以解决。有时课堂上解决不了,我就让他们回家找资料,实在不能解决,我再给以明确的答复。这样提问的学生找到了学习的乐趣,其他同学也能从中找到一种成就感,慢慢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课堂气氛也自然活跃了,学生也乐于学语文了。
3.4鼓励学生多阅读课外书,帮助学生积累丰富而又必备的语文语言知识。
语文课外作业除了写日记外,我基本上不布置其他的作业,我要求学生要多读书、读好书。但由于受条件限制,学上们难得读到课外书。为此,我组织并带领两个班的学生每人交两本以上适合中学生阅读的课外书,建成“图书角”,供学生借阅,增加他们的知识积累。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的分析与设计,即对人活动的区域空间和各区域空间的关系的协调。虽然我国的城市规划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但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传统的城市规划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新城市必须以科学的观点、变化的观点来认识城市。但是城市规划的改革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城市长时间的高速发展下,一些城市规划设计理念和实施、管理的问题也暴露出来。
一、城市规划的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城市规划的作用亦显得越来越重要。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贯彻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分为宏观管理和具体管理。城市定位、规模、布局结构方面属于宏观管理。城市规划的具体管理是指对“一书两证”的许可管理,“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第36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40、41条)。
二、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作用
城市规划体现了城市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城市发展中,城市规划的作用首先表现为对城市各种功能安排,各个利益集团需求的综合平衡作用。
在城市的层面上,作为城市发展的指引和“蓝图”城市规划要确定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以及空间架构, 因而对城市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都是极为重要、不可缺少的。
城市规划正是通过控制、引导、整合、保障这四种作用,才使得城市土地使用活动能够既有效率,同时又体现公平,能够符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
三、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监管
作为政府,应明确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定位,城市规划作为一个城市发展的政策导向, 在引导投资者投资和资金流向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首先是要组织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到城市总体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小到城市景观、建筑风格,都要有规划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可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规划一旦制定并通过合法程序批准,就视同于法律或法规,不能轻易更改。
而政府的职能主要就是对规划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现实中常有这样的现象,由于缺乏详细规划,对城市市区的一座临街建筑立面设计,不同的领导有不同的看法,导致政府在规划方案上朝令夕改,很不严肃。再如,有的城市为了迎合外商投资者的好恶,不惜以更改规划
为代价,把规划中的城市道路按外商的意志变成厂房,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而且也是对规划法律的践踏。凡此种种,都是规划管理不到位或错位的表现。切实履行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要严把规划审批关。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严格按规划审批权限对各级各类规划进行审批,杜绝规划由个别领导说了算的现象。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控制,做到“三个不建”无详细规划不建、不符合规划不建、违反规划不建。其次,在规划管理中,要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规划是一种智力产品,是综合各方面要素对城市空间资源进行合理而科学的配置,既是法律也是科学。因此,在规划修编年限内,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土地的审批、选址、建设等。第三,必须严格依法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应加大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规划执法难,难在查处。查到了就一定要处理,不处理就等于纵容违法。例如,在城市规划区内违规乱建私房的现象时有发生,建房户要么形成既成事实,要么与执法人员对抗,执法队员被殴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应把对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的范畴,规划执法要与国土执法、建设执法以及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联合起来,对阻碍规划执法的,公安部门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证明,这种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多部门联动的规划执法管理模式具有较好的执法效果。
四、推进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而必要性
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资源分配的杠杆之一,是对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的一种调节器,它要保证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城市的总体利益不受侵害, 决定了其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弥补修正缺陷, 向高效、 民主、 法治方向迈进, 这因为:
1、是解决旧体制存在问题的必然趋势, 也是总结历史经验的必然选择。 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得到迅速恢复后,城市规划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见证了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阶段, 其规划内容不断具体丰富, 而管理手段亦应符合实际需要, 城市规划管理从最初的城建部门工作, 也转化为政府直属职能管理部门,来贯彻执行政府的本意和要旨。但面临急剧膨胀的城市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城市规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有时甚至被误当做经济发展的桎梏,招商引资的障碍。 所以, 规划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这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过程。
2、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也需要建立高效、 民主、 法治的规划管理体制。根据发达国家城市化历程的理论分析, 我国的城市化正处于一个加速发展的时期, 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 使许多城市已经成为或正在进入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的行列,随之而来的诸多问题, 如市容及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环境荷载等等, 亟待城市规划统筹考虑安排, 协调各组成部分关系, 而这都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整体调控机制,即科学的规划管理体制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增长,我国的城市发展已经超越了低水平的简单的域外延扩张阶段, 城市的管理者愈发重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高水平的城市规划工作应运而生, 它需要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编制、 管理、 实施和监督体系, 中间任何环节脱节都将对整体最优产生巨大消极影响,可以说建立高效、 民主、 法治的规划管理体制是城市现代化的根本需要。
3、 城市规划管理的高效性、 民主化、 法治化是相互联系的有机体、 自 199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公布实施以来, 城市规划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轨道, 但一些地方仍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随意调整规划, 擅自设立开发区、 招商城, 下放规划管理权,破坏规划布局, 削弱了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 对此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中强调指出: “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要坚持执行《城市规划法》 规定的 ‘一书两证’ 制度, 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协调、 健康、有序地进行。 上述法规、 文件的颁布, 为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定支撑, 而且统一的标准、 尺度也有利于推进民主化、 法制化进程。 借助民主和法治, 是建立集中、 高效的规划管理制度的最佳途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的合理布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项建设事业正蓬勃的开展,城市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突出和重要。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做好城市整体规划设计,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意义。
大学教师个人和师德的关系,一端连着大学教师自我运动的变化,一端连着教师职业及社会环境的变化,是两种运动的“交汇区域”。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中,大学教师自我及大学教师职业角色、职业行为都会发生变化,因而两者构建出不同的关系。
“大学教师师德主体化发展”(下文简称“师德主体化发展”)是对未来社会中大学教师个人与师德关系的描述。主要内涵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师德主体化发展是对师德的价值判断。未来的师德无论在其内容还是在其功能上,都必须肯定并保护大学教师的合法利益;肯定个人存在的神圣性。但必须反对“唯我论”和“忘我论”的师德。“唯我论师德”认为,师德是由个人决定的,对自我有利就遵守,否则就不遵守。“忘我论师德”则认为,一个人必须为他人牺牲自己,必须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须为他人而活着。为他人奉献是人存在的唯一正当性,自我牺牲是师德的最核心内容。
第二,师德主体化发展是大学教师个人对师德自觉态度的集中描述。大学教师不是把师德看成外在于自我的“客观”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而是把师德作为“自我”重要的一部分,主动、热情、自觉地修养师德。
第三,师德主体化发展是对大学教师个人与师德关系正在发生的及将来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变化过程的高度综合,指明其发展的趋向。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国家政策来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明确并肯定,个人与组织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增多,因此,个人道德,包括师德的主体地位必将为时代所强调。
“师德主体化发展”内涵的三个方面是相互支撑的,前两者包溶在师德主体化发展过程之中,师德内容及功能的变化是大学教师个人自觉对待师德的前提。师德主体化发展过程与市场经济对人的解放,特别是对个人的解放相联系,与现代社会中平民个人的崛起相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师德主体化发展是现代社会对个人肯定的具体表现。
二、师德主体化发展的有界合理性
H·A·西蒙认为,社会事物主要是“人为事物”。“人为事物”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边界,越出边界将失去合理性;而看不到边界内的合理性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边界内的合理性在内容上既包括了人对社会事物发展的愿望、希望、理想,又包括了客观事物本身的特性,是人对社会事物的设计,是人主观能动性及客观事物规律的统一。这对探求师德主体化发展的合理性边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教师个体和师德”的关系,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学教师与自身的关系;一是大学教师在职业范围内与他人、与“事物”的关系。师德主体化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大学教师个人在这两大关系域中主体地位的确立。我们可从这两个方面分析其有界合理性。
(一)师德主体化发展与大学教师自我发展
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中,人意识到自我对生命本体承担的使命。那么,这种“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的“使命”是何?马克思认为其“使命”就在于“个人自由发展”,形成“自由个性”,〔1〕具体体现在伦理道德领域则是追求幸福。幸福是生活的本意,是生命的目的。现代伦理学对幸福进行着艰苦而又深入的探究,从其研究成果看,如下几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研究幸福应站在·所·有·的·个·人·角·度,而不是·部·分·的·个·人·角·度,即必须肯定所有的个人价值,让每个人都拥有自身、拥有幸福。
——幸福的生活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生活,道德在人生幸福中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是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之一。
据此,我们可以大致描述出师德在大学教师自我幸福中的位置:师德处在大学教师人生事业和道德的“交汇区域”。
从幸福的角度看,师德只有在“自我、事业、道德”三者中保持适度张力,帮助自我的事业域的扩展,在道德域中的提升,才能增进人生的幸福。如果师德过分张扬道德,过分张扬事业,或者过分张扬两者,必然造成对自我的直接或间接的“压迫”,从而破坏自我的幸福。
在我们师德建设的历史和现状中,由于对“个人”的误解或漠视,较少从个人人生幸福角度审视师德的合理性。在这种状况中,师德的基本结论有:
——道德事业外在于自我客观存在。对自我而言,道德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事业具有无限重要性。自我与道德根本上是“遵循”或“不遵循”的关系。自我与事业根本上是“敬”与“不敬”的关系。
——社会强调并鼓励大学教师遵循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表面上看,社会的用意是在通过强调事业和道德的重要,促使大学教师自我致力于事业扩展及道德修养,以而提升自我。但由于道德与事业不以“自我”为目的、为指向,因而历史地看,这种师德实际上导致大学教师将师德作为赚取名利的工具,使师德虚伪化。
逻辑地看,道德和事业虽是人生幸福中极重要的部分,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自我表演”的舞台。舞台再重要总不能比演员本身重要。再者,我们强调大学教师对道德及事业的自觉,如果离开了自我主体这一前提的自觉,则是自修式自觉而不是自主自为式自觉强调打磨砍削自我以适应事业和道德发展的需要;自主自为式自觉强调道德和事业本质上为人生服务,是因为人生才需要道德事业,不是因为道德和事业才需要人生。从未来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必然日益承认并肯定个人的作用。为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师德对大学教师个人的建设作用,促使“个人的高度发展”。
(二)师德主体化发展与教书育人
大学教师个体不只是固守着人与自身的关系,还需要向外扩展,与他人、与物等“对象”建立起“关系网络”。大学教师个体对社会承担的角色也包括在这“关系网”中。对于现代社会中个人与其“对象”的关系,马克思曾从反面揭示其病态的存在。他说:“在现代,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普遍尖锐的形式,这样就给现有个人提出了十分明确的任务。这种情况向他们提出了这样任务:确定个人对偶然性和关系的统治,以之代替关系和偶然对个人的统治”。〔2〕据此,他区别了“有个性的个人”和“偶然的个人”,并更进一步地指出:“现实个人的价值在于他能够使自己的存在对象变得对自己有价值。”〔3〕这是我们分析大学教师个体与其社会角色的关系时根本的价值所在。
大学教师,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言,最根本最久远的是教书育人。按马克思对个人与其对象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到,教书育人的过程不仅仅是自我牺牲和自我付出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建构自我,促使自我自由发展的过程。舍弃后一面,则教书育人便构成了对个人的“统治”及对个性的压抑了。两者相比较而言,教书育人对教师个人构建的作用更为基础。这是现代教育的要求。现代教育学对教育本质的深入研究揭示出大学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对学生最具教育意义的,不是客观的知识而是大学教师自身。雅斯贝尔斯说:“所谓教育,不过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灵肉交流活动,包括知识内容的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志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文化传递功能,将文化遗产教给年轻一代,使他们自由生成,并启迪其自由天性。”〔4〕“教育是人灵魂的教育,而非理智知识的堆积。”〔5〕因此,教书育人活动只有推动大学教师自我的发展才有可能更好地促使学生的发展。师德是大学教师教书育人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只有当它充分促使大学教师个体成为“有个性的个人”时,它才具有更深刻的教育意义。换一种说法,就是要促使师德的主体化发展。
大学教师教书育人有其特殊性。按约翰·S·布鲁贝克的观点,这种特殊性在于大学教师教书育人的主要材料是高深学问,即教书育人是围绕着高深学问进行的。因此,大学教师与师德的关系不能不受高深学问性质的影响。高深学问的性质中有两方面是极为重要的。其一,高深性。高深学问反映知识发展的前沿,处在人类已知与未知的交接地带,对社会而言,能进入这一领域中的始终是少数。因此,这个领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治。其二,双重性。高深学问无论对人还是对社会,既可以促进其发展又可以阻碍甚至破坏其发展。因此,如C·P·斯诺所言,科学家因为知道高深学问而具有一种直接的个人责任,一种比一般公民大得多的个人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他们应具备的道德,不能以“服从”和“忠诚”为基础。因为“忠诚很容易转化为顺从,而顺从常常是怯懦和谋求私利的借口,极而言之,服从也可能是这样”。〔6〕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中,以忠诚和服从的名义犯下的罪行是骇人听闻的。二战时,德国许多科学家,其中有许多是大学教师正是基于服从和忠诚才去研究细菌战的。人类发展到今天,科学和技术已进入高度发达的阶段,其建设作用和破坏作用同时成长。我国也处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阶段。大学教师是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生力军,也是科学技术走进社会的重要中介力量,因此,他们对高深学问的态度就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促进师德主体化发展的思考
师德主体化发展不能没有外部社会条件的支持,从其外部条件看,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市场经济生活的不充分性。现实的经济生活是师德主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在我国只有极短的历史,在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真正受市场规划和市场力量所支配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或者说是一小部分,行政权力大量介入经济活动中,形成权力经济及市场经济共存的局面。因此,市场经济对个人的解放作用受到了权力的极大抑制。
(2)社会文化支持力度弱。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个人淹没于重重伦理关系之中,不见有个人。而近现代以来,一谈个人,便以为只有西方的个人主义的个人,认为是在中国实践西方的个人主义。而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在现阶段力量较为弱小。因此,在现阶段,社会文化力量对师德主体化发展正面支持力度弱而反面的抑制或错误引导力量则不小。
师德主体化发展不但需要社会外部条件,同样需要内部条件。从内部条件看,现阶段也有不少困难:
(1)师德主体不成熟。台湾学者杭之曾言:当今中国知识分子一方面大多数自觉不自觉地保存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那种缺乏独立人格的历史传统甚至无限地将其发扬光大;另一方面在不遗余力地接受西方文化中无意识地建立起像西欧知识分子一般的“知性之自我反省”的传统。不仅如此,今天的知识分子已经自觉、不自觉地处在大众社会、大众文化之价值的控制支配之下。〔7〕
(2)道德自我约束机制软弱乏力。中国传统文化中讲求德治,并且以修身为本,因此人格、道德、政治三者合而为一。如龚自珍所言:“是道也,是学也,是治也,则一而已也。”〔8〕近现代以来这种局面并没有太大改变。在社会实际运行中,道德问题往往转化为政治问题再用政治手段解决。道德屈从于权力,权力排斥道德。
师德主体化发展是一历史的展开过程。在现阶段,为促进师德主体化发展,我们认为应注意如下两方面的建设:
第一,加强政治法律建设,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明确政府、高校各自的职责权益,将师德建设工作主要交给高校。
第二,高校要努力建设师德自我约束机制,抑制“唯我论师德”的发展。师德主体化发展并不是说高校可以不管师德建设工作,高校在师德建设中承担着重要工作,在现阶段要致力于师德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这主要取决两方面,一方面如前分析的师德自我约束机制弱,另一方面师德约束机制对个人与组织、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具有重要调节作用。为此,高校要充分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教师的师德建设、校规校纪建设等,通过多方面建设,有效抑制日益泛滥的“唯我论师德”。“唯我论师德”是目前最严重的错误师德倾向。
参考文献
〔1〕黄克剑·个人自主活动与马克思历史观·《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
〔2〕〔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8、515页
〔4〕〔5〕雅斯贝尔斯著、邹进译·《什么是教育》·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