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12-25 08:32: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化妆品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化妆品申报材料

篇1

答:原有的《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及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已实行7年,在初审、申报与受理、卫生许可延续与变更等方面与《行政许可法》存在着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已不能单独指导企业申请卫生许可,必须结合或参照其他相关文件或内部请示才能把握。新《程序》出台后,既能使行政主管部门遵循法定原则行使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又方便申报企业有章可循地申报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使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增强了可操作性。

与新《程序》配套的相关文件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问:新《程序》与原法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取消省级初审,增加了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审核。遵循危险性评估的原则,新《程序》要求对产品生产环节的有关内容进行详细核查,规定申请单位在申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之前,应向产品生产现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取得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之后才能送检、申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情况,对企业提供的文本资料进行核对,确认该产品的生产条件是否与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情况一致。当申请单位最近一年内在经营和产品卫生质量上有不良记录时,需要在资料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审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受申报单位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现场审核的,应于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执行审核任务。

问: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

答:《程序》中有关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备案)和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产品卫生条件审核和产品检验属于化妆品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因此不属于卫生许可受理范围。

问: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哪些?

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报与受理、审评与决定两个阶段。

一、申报与受理

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卫生部审评机构,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出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申报受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报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告之技术审评的期限。

申请材料需补正时,申请材料不退还,因此申报单位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备份工作。

二、审评与决定

1.审评

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对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在规定的技术审查期限内,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做出技术审查结论。

对需修改补充资料、需对生产现场或检验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需进一步科学论证和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申报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补充材料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卫生部审评机构。

申报单位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自复核申请提交之日起,卫生部审评机构可以延长技术审查期限。

2.决定

卫生部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之申报单位,同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审评机构自卫生部做出卫生行政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问: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如需变更相关事项或要求延续许可期限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被许可单位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配方或生产工艺等可能涉及卫生安全的内容不得变更,否则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被许可单位申请变更内容涉及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的,需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相关检验。国产产品还应当按照要求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对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对于进口化妆品,卫生部将在必要时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或抽样复检。

被许可单位申请延续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卫生部在接受被许可单位的延续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产品重新进行技术审查,并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向被许可单位重新颁发卫生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对不予批准延续的,书面告之原因。

问:国产化妆品与进口化妆品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时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只要求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需要卫生部审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虽然从2004年8月1日起简化了卫生许可审批程序,改为备案管理,但所提供的资料和检验手续不变,要求在产品上市前由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对其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审核,二是两级产品卫生检验。所提交的材料有: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申请育发、健美、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4.企业标准;

5.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申报的,应提供委托证明;

7.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8.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进口化妆品在申报卫生许可之前,只需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所提交的材料有: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申请育发、健美、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

6.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9.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10.申报的,应提供委托证明;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2.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问:新《程序》在与原有法规的衔接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2006年6月1日以后拟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不再进行初审,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即对所申报产品生产环节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具体操作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进行。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按照原时限要求或新《程序》的时限要求申请办理延续,但无须提交初审意见。

2006年6月1日前,已经被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省级初审机构或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的国产特殊化妆品,可以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原申报与受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但必须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交许可申请,无需提交初审意见。

篇2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条例》第十条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化妆品有助于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篇3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

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

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

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

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

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

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

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

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

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

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

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

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

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

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

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

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

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篇4

第二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名牌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名牌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奖励范围

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

(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第四条奖励金额

(一)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60 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二)对新创地理标志产品,且当年缴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三)对新创海南省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创海南省著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

(四)对享受国家减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按减税前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缴税额。

(五)对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不设纳税额标准。

第五条申报要求

符合名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分别填报《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填报《海口市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理由说明材料(含纸质文本材料和多媒体介绍材料)。

第六条名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分别征求市国土环境资源、市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做出初审意见,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二)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三)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20 日内召开联席会议(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奖励的建议名单(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四)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通过相关媒体将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5日内将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奖励资金从每年预留的名牌专项奖励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按照《决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名牌专项奖励经费中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新创名牌或商标等质量荣誉的下一年度;第二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通过复评确认的下一年度,复评不合格的,未发放的奖金不再发放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 年10月22日颁布的《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海府[20xx]85号)同时废止。

名牌产品如何申请中国名牌产品是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 评选出来的荣誉称号。该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凡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免于各地区、各部 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予以优先免检、并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中国中佳信集团的贝雅诗顿化妆品中国联想集团的联想海尔等都是中国名牌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每年评审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产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篇5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及亟需加强的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更有保障。

一是主动履职,顺利交接,稳步推进。月份,局与县卫生局进行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交接。职责顺利交接完成后,局积极适应角色转换,派出100多人次对县城480多家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印发《致全县餐饮企业和全体食堂业主的公开信》,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餐饮食堂监管工作。局承担了县“两会”、高考、广东省()龙舟锦标赛三个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出动车辆100多台次,监管工作人员280多人次,深入开展餐饮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活动期间,没有出现一例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各项食品专项整治。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巩固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水平,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首先,开展罗丹明B火锅底料的清查工作。分别于“元旦”、“春节”期间及四月中旬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罗丹明B火锅底料清查工作,共检查了88家以火锅为特色的餐饮单位,未发现含罗丹明B的火锅底料。其次,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成立了以黄志明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对大型餐馆、集体食堂、经营火锅、麻辣为主的餐饮店、饮品店及含凉菜、烧卤熟肉、糕点制作项目的单位进行检查,对自制调味料的餐饮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签订承诺书180多份,收缴各种过期变质调味料、添加剂、着色剂约25公斤。此次行动,共发放画报1000余份、有400余家餐饮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不非法使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查处餐饮违规行为2宗。第三,开展清查清缴问题乳粉整治。局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共出动387人次,检查396家餐饮单位,未发现有使用问题乳粉的违法行为。第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36号)文件精神,局成立了餐饮服务环节打击“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等集体食堂、中小餐馆、火锅店、快餐店、小吃店为重点检查对象,以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413人次,全面检查了县城及周边的学校食堂共90余家,宝龙工业园、南山工业园厂矿食堂7家,餐饮服务单位267家,现场查封无标签标识、无有效购进票据的散装食用油大约1000公斤及其他过期食品一批。

三是严把行政许可关,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截止目前已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90余家,选址项目审查75余家,已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65家。根据《关于开展更换<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局高度重视,召开会议部署我县400多个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统一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同时,为提高全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和餐饮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更新知识,促进我县餐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7月下旬,局对全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参加人员共1200余人。10月22日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共有500多人参加,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关知识考核,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注重保健食品监管,让百姓用的放心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保健食品的需求持续增加,虽然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十分重视,但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为净化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让百姓用上放心保健食品,局积极做好保健品发证、换证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按程序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保健品市场准入关,有序开展保健品发证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逐一做好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关、验收关和审批关。共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9家,换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3家,变更6家。制定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19人次,出动车辆35车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80家,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25家,发出整改通知21份,进一步提高了保健品企业管理水平。

同时,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化妆品非法添加和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精神,组织人力,深入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专项检查,查处有关非法添加药物的“e脂果俏妹牌减肥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依法查处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抽查化妆品89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9种,已按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另外,努力做好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建设工作,加强节日前后、大学生运动会、龙舟赛期间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注重药械监管,提高药械安全保障水平

局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药械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尽最大努力避免药品安全隐患演变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故,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

篇6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包括总则,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涵盖了立法宗旨、依据和意义、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化妆品标识的应当及禁止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形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该规定还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

卫生部发出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卫监督发[2007]264号文发出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卫生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通知明确:

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卫生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卫生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信息库正式启动

为全面加强质量工作,确保进出口商品安全,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信息库建设方案》。《信息库》的启动,就是利用质检部门技术、信息、人才、资源优势,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过程中收集到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不断变化的质量要求,检验检疫标准、法规,检验检疫方法等,通过加工整合,运用网络媒介及时传递给企业和有关单位。

《信息库》依据质检总局业务管理和海关商品(H.S)编码对商品进行分类,确定了动物及产品、植物及产品、食品及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化妆品及原料、纺织、化工、轻工、机电等产品、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包装运输工具共计14大类、154小类商品。信息库中存储的信息单元为商品,初步确定首批入库商品4000种以上。为扩大信息库的影响,让国外有关机构和进出口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我国检验检疫政策、要求和程序,介绍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宣传进出口企业,信息库还会将重点内容翻译成英文版。

立白推出奥运专品――立白渍霸全效洗衣粉

正值众多中国品牌在不遗余力地借助北京奥运的机会在国际市场上打响“中国制造”的声誉之际,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洗涤用品供应商和2008年残奥会洗涤用品独家供应商的立白集团再次重磅出击,,并高调赞助中国国家网球队,展现了奥运营销的全新概念和立白的奥运营销实力。

运动员在比赛或经过大量体能训练之后,衣服上的汗渍、污垢严重,一般的洗衣粉很难洗干净,而且容易发黄。立白渍霸全效洗衣粉帮助运动员穿上亮洁如新的运动服,运动员衣着整洁直接关系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国家的形象。

与外资日化产品相比,中国日用品在产品和品牌上大部分不支持品牌形象,仍处在以价格为竞争优势的状况下。与此同时,本土日化产品低端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利润空间低下,民族日化产品大多给人低廉、简单、便利的松散形象。品牌营销专家认为,日用化工产品领域靠资本、规模获取利润的时代已经到来,国内日化市场正面临整合。同时网球项目是中国体坛的新贵,也是白领味十足的运动,具有时尚、清新、高端的内涵。此番立白专供概念和专品的打造,选择赞助国家网球队,可谓是对民营日化形象的一次颠覆。

新型植物染发原料

目前国内外市场上销售的染发剂、烫发剂均是以化学合成的对苯二胺、巯基乙酸类物质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对苯二胺类物质是一种有毒物质,对人体有很强的刺激性、过敏性和毒副作用,因染发导致的过敏、刺激造成的身体危害不计其数,长期使用形成的积累对人体的危害则更大,甚至能引起皮肤癌、白血病、膀胱癌等癌症。巯基乙酸类物质也极易经皮肤侵入体内,对皮肤和黏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头发表层还有强烈的破坏作用,并具有致突变性。

因此开发出一系列染发、烫发产品,彻底解决目前这类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世界性难题,必将会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全世界染烫发消费者的健康做出贡献。

香港绿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采用了印度优质的海娜粉做原料,经研究筛选出褐色养发粉-咖啡色染发粉-黑色染发粉三种产品。三种产品同时具备了染发-养发-护发的功效,在2007年被“绿色产业促进会”评为“推荐产品”。

欧洲第一个生物技术转让和微型胶囊包装门户网站

省略是第一个在工业界为生命科学技术创新转让提供方便的欧洲互联网门户网站。这是一个真正的技术工具箱,也可以提供微型胶囊包装方面的咨询服务。

Gate2Tech公司向创新的中小企业、学术研究中心和大的集团公司提出以下建议:可以帮助他们解决技术难题:挥发性的有效成份的保护,可控制的药物或者有效成份的释放,解决生物可用性问题,尤其是通过可供他们使用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微型胶囊包装专家网络来解决他们的技术问题;? 寻找在农业技术、农业食品、美容化妆品以及药品市场能够真正具有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技术或者研究中心开发的技术,为中小企业或者研究中心寻找购买技术的工业界合作伙伴。Gate2Tech公司最近十年来与科学研究领域(生物技术和医学)的关系以及在欧洲项目的管理(Institut Virtuel du 5e PCRD)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大大有助于业务的成功率; 围绕微型胶囊包装及其大量工业应用,组织工作组,报告会和商务洽谈会,以培育国际网络。

Gate2Tech公司在2007年6月份首次举办的“前生物技术展览会”(PROBIOTECH 2007)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参加展览会的有全世界生物技术领域的绝大部分公司,他们来寻求能够向他们提供生产生物技术产品所用的原料细菌(营养,健康,美容),也来了解有关生物技术的立法情况。法国科技新闻处提供编辑/胡迎春

第三十八届法国巴黎国际包装机械展将举行

第三十八届巴黎国际包装机械展将于2008年11月17日至21日在法国巴黎举办。这届包装展览会的主题是"商务,创新,前景"。这届将于2008年底举办的重要的国际包装展览会举办之前十五个月,展览会的主办者强调了这届展览会的不同之处,以推出一届更加有代表性的,具有更多丰富内容的国际展览会。

"包装视角"是国际第一大包装设计大会,参加大会的有处在包装创新源头上的主要公司和部门:包装物的生产厂商,著名品牌,设计事物所,国际趋势研究中心将在五天展览会期间的大会上,为我们带来他们的分析意见。五天的大会期间,共安排有二十四场报告。

大会的活动将免费参加,因此参观包装展览会的所有公众都可以通过包装行业的市场营销,技术,发展远景和经济等等方面来了解包装行业的最新消息,参与讨论,或者只是出于兴趣参观展览。

据悉在展览会开幕之前十五个月,2008年包装展览会百分之六十的展示面积便已经有人预定。2008年初将可以向公众提供初步的活动安排。

资生堂采用改良太阳能以削减成本

资生堂在新泽西州设备的顶上安装了太阳电池板,一年可帮公司节省10000美元的开支,这表明财政和环境的目标并不一定都是矛盾的。

日本最大的化妆品公司在它温莎市的化妆品设施上安装了一套699千瓦的太阳能系统,以引入太阳能量。资生堂公司希望,配合节能照明设备的引入,对太阳能的投资能在设备节电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效。

自从1979年Jimmy Carter在白宫揭开太阳能发热系统的面纱,这项技术至今未能如很多人料想的引起能源革命。但最近一段时间,这项技术能效的提升,令它在商业层面应用的可行性日益提高,太阳能的影响力因此有所恢复。

资生堂宣称,继投入初始费用之后,公司将在不到6年的时间内利用太阳能系统开展网络节能。考虑到对太阳能的投资,资生堂美国区的副总裁Ed Houlihan说:“我们对利用太阳能推动公司业务十分感兴趣,但还须确认它在经济上同样可行。”“预计回报期不会超过6年――对设备投资的可靠回报将持续25年。”

资生堂并不是寻求矿物燃料替代品的唯一一家公司。随着油价上涨和不破坏生态产品的日渐流行,化妆品行业正开始实施环境政策。薇利达管理层告知该公司准备实施“碳中和”,而且已在它的生产设备中应用了太阳电池板和水循环系统。解决环境问题不仅在于能源消费方式――包装材料的使用和循环再生也很重要。

Mineralogie化妆品牌昨日宣布除了从绿色能源公司购买动力和使用节能灯泡,他们还将采用由黄豆油墨印刷的再生纸作为包装材料。随着化妆品包装行业认识到自身面临的绿色挑战,最近几周,几家厂商纷纷生产出了可生物降解的材料。

编译/刘雁南

美国市场的低销售额和高成本冲击雅诗兰黛的利润

尽管雅诗兰黛报告其第一季度的销售保持了健康增长,但营销费用的增加和美国市场销量的下滑,导致营业收入降低,还是对公司利润造成了冲击。排除外汇交易的负面影响,季度销量由去年同期的15.9亿美元上升到17.1亿美元,以当地货币衡量增长了4.9%,在报告的期间内增长了7%。国际市场尤其是俄罗斯和中国市场的重要增长也拉动了税收的增加,同时法国、英国和香港市场也都获得了突出的成绩。

“这个季度在国际市场上我们赢得了两位数的可靠增长”,公司首席执行官William Lauder说道。他还强调,这些市场对将来的增长起到持续性的重要作用,同时扩大发展中的品牌和强化核心品牌也具有潜在的重要意义。可是尽管赢得了国际市场的强劲增长,雅诗兰黛在美国市场因销量停滞不前和营业收入减少而对利润造成了冲击,该季度仅获得7790万美元,下降了22个百分点。

由此导致公司的季度纯收益比去年同期的3910万美元下滑了32.6%。公司声称这一数字是受到其护肤、彩妆和香氛分部业绩表现的影响,而这些部门的业绩在去年同期也是减少的。护肤和彩妆部门业绩的下降是由假期季节促销时营销开支的增加造成的,而香氛部门则是因品牌支撑和一系列新产品投放市场所需的综合费用而影响了业绩。头发护理是例外,受旗下今年7月获得加拿大头发护理荣誉品牌的Ojon洗发产品的带动,营业收入和销售量成正比增长。

整个美洲地区的销量也受到冲击、下滑了0.2个百分点,反映出在竞争激烈的美国零售市场中核心品牌销量的下降。尽管如此,美国地区的销售不良却被另外两个国际市场的健康增长抵消了。欧洲、中东和非洲市场销售额提高了16.8%,上升到5.512亿美元,亚太市场则提高了17.6%,达到2.6亿美元。尽管今年的利润令人失望,Lauder先生仍表示,2008年公司的全部财政会达到预期数字,重申销售额将增长7-9%。

编译/刘雁南

境外游中国人均消费3000 美元

根据全球领先的市场资讯和媒体公司尼尔森最新推出的 2007 年尼尔森中国出境游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主要城市北京、上海和广州的游客在出境游时更倾向于舒适的旅行。调查同时还发现,当在海外旅行时,超过三分之一的中国出境游游客住在四星级酒店,还有 10% 的游客选择五星级豪华酒店。

尼尔森中国出境游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出境游游客境外游人均单次消费接近 3000 美元(包括了旅行前的花费,如购买旅游套餐、飞机票和住宿)。欧洲是游客花费最高的旅游目的地,每趟境外游人均消费达到 5,253 美元。而到亚洲其它国家的花费只占到了欧洲的三分之一,人均费用达到 1 ,904 美元。香港和澳门则是例外,人均消费达到 2,185 美元,充分体现了两地以购物和娱乐吸引数以万计的游客的特色 。

"因为地理位置的关系,亚洲目前仍是最受中国出境游客青睐的旅游目的地。但是,欧洲和美国的受欢迎程度也逐渐上升,特别是商务旅行。"尼尔森公司旅游和休闲研究专 家潘文博士说,"我们同时还发现,虽然出境游的行业总体趋势是经济型,但是选择豪华型出游的群体也越来越壮大。虽然,中国游客喜欢舒适的出境游,但是他们在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时候非常的明智。他们通过网络寻求相关信息,并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充分的做好出行的准备。" 尼尔森供稿编辑/胡迎春

欧莱雅签约收购土耳其护发产品公司Canan

巴黎时间2007年11月15日讯: 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公司欧莱雅集团已经签约100%收购土耳其护发产品公司Canan。

Canan公司成立于1981年,2006年实现销售额2,600万欧元,主要来自旗下的Ipek品牌, 该品牌在大众护发市场位列第四。

Ipek品牌在土耳其各地广泛分销,覆盖大众市场和传统零售渠道。Canan公司在伊斯坦布尔附近拥有一家工厂。

欧莱雅集团大众化妆品部全球总裁Patrick Rabain表示: “土耳其的化妆品市场扩张势头强劲,并拥有巨大的增长潜力, 对Canan的收购将巩固我们在护发产品这个最大的细分市场上的地位。Canan公司充满活力, 在零售渠道具有广泛影响, 它也将加速部门内其它品牌的发展。”

通过常规的交割程序和包括反托拉斯审查在内的政府例行审查后,Canan将被合并报表。欧莱雅预计,对Canan的收购将从2009年起带来增长效应。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提供 编辑/胡迎春

欧莱雅义卖助学五周年,百万捐赠献爱心

2007年11月29日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举行仪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复旦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和四川大学等十所院校共捐赠100万元,用于资助330多名贫困大学生。

此次捐赠的这笔助学金是欧莱雅通过“真情互动”校园义卖活动筹得的,今年受助的其他学校还包括人民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湖南大学、黑龙江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和黄山学院等。

2003年,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启动了欧莱雅“真情互动”校园义卖助学计划,每年在部分高校举行,以校园义卖的形式筹集资金设立“欧莱雅西部助学金”,捐助来自西部的贫困大学生,以支持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

回顾这一历经五年的助学活动,欧莱雅(中国)副总裁兰珍珍表示,“欧莱雅十分关心和支持中国的教育事业,始终以扶持青年人才为己任。欧莱雅深知自己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争做优秀的企业公民是公司的长期目标。欧莱雅作为企业公民,向全社会发起的号召,我们希望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关爱、扶助贫困大学生。从而让更多的贫困学生获得资助,给他们的未来带去更多的希望和支持。此次‘希望学子’评选是欧莱雅西部助学计划实施五年来的一次升华,我们希望在为贫困学生提供帮助的同时,在大学生中形成一股自立自强、关怀和帮助他人并积极回报社会的风气和精神,以达到既向贫困大学生‘输血’又帮助其‘造血’的目标。这也是我们举办这样一个活动的意义所在。”

网络视频广告的智能化革命

文/首席记者 华新

篇7

通过多角度、多层次、多视点地宣传《社会保险法》,把法律内容普及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中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学习、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积极性,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同时扩大了群众的知晓度、提高了的群众参与度,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一是通过印发宣传单、播发电视游字广告、刊编宣传栏、开展大型户外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发送手机短信、开通咨询热线、政府网站政策等方式,做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如: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宣传单1.5万余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宣传单2万余份,邮寄未成年人参保宣传新年贺卡1.2万张等;二是组织《社会保险法》宣传队,出动宣传车深入全县18个乡镇、社区进行宣传,并不定期在全县主要集镇利用“圩日”进行现场咨询、释疑解惑;三是通过省、市、县新闻媒体,结合身边人、身边事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如:工人报、手机报以《<工伤保险条例>彰显更多民生关怀》为题,报道了我县尹某因工伤死亡供养亲属获88万元补助金的事例,在全县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依法集中组织开展扩面征缴,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民生的各个角落。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后,在已实现高覆盖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详见表一)。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367家,2013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422家,新增参保单位55家。

加强了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对象没有界定必须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县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8693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23人、工伤保险6770人。

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健康运行,统筹资金使用率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了年年有结余(详见表二)。

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保险法》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社会保险法》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三是我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多为高风险行业,这些行业伤残事故率高,一旦发生多起工亡事故则面临巨大支付压力。收支情况见表三。

四、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几年来,虽然全县工业经济发展迅速,但和先进县市区相比,经济总量依然偏小,人均收入相对较低,因而直接影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和征缴总额的增幅。部分行业、企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有抵触情绪,态度不够积极,甚至存在不参保、不缴费等违法行为;少数群众虽已参保但尚未缴费或缴费不及时,给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法》实施至今,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镇村服务平台建设不适应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经办机构服务情况

打破陈规创新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贴心、安全的人性化服务。

邮寄申报——方便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居处偏避和异地安置的参保居民申报医保业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申报材料邮寄到县医保局。县医保局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根据补偿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将补偿金通过网银到账。

网络核算——患者出院时通过“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刷卡就医实时结算,超过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部分的医疗费用,经过系统核算后直接转入大病医疗保险理赔数据库,承保大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凭医保局出具的结算单理赔。

网银报账——异地安置、统筹区域外就诊不能刷卡报账的参保人,在报销医药费用时,不需前往县医保经办大厅,只须将住院发票等相关报账资料的原件邮寄过来,工作人员经过规范的报账流程办理后,一周内,报销的医药费就可通过网银到账。

刷卡就医实时结算——在市内,我县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刷卡消费,患者只缴纳本人应负担的医疗费。如参保患者需更换定点医院,向医保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即可更换。

“两定”机构管理进一步加强。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28家定点医疗机构及15家定点零售药店的稽核,重点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次数、假报虚报单病种、违规结算等情况进行专项稽核;重点查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刷医保卡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的情况。

六、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情况

依托“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打造“管理下移、服务前移”的医保经办新模式,医保经办网络不断向乡镇、社区延伸。我局一是采取与定点医院、药店等服务机构平台对接的方法,定点一个服务机构就落户一个“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终端,实现实时、有效的双平台对接;二是以中心乡镇、重点社区和矿区为基础,逐步向周边延伸辐射,让平台为更多的参保群众服务实现效能最大化;三是降低乡镇卫生院搭建平台的安装、运行成本,免费提供医保读卡器、安装医保程序和免收网络维护费;四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上岗、在岗免费培训,提升业务技能。

目前,一个以县医保经办大厅、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金龙药店等7个县级经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为支柱,以中心乡镇、重点社区、重点矿区等36个基层定点服务机构为基础的三级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已成功搭建并正常运行。三级医保信息网络平台给群众带去了三大实惠:一是刷卡就医实时结算,既缓解了县级经办机构压力又为医保患者提供了方便;二是合理引导医保患者“小病基层治疗、大病进县医院”的就医流向,提高了医保基金的科学使用程度;三是在基层医院就近住院、健康体检,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医保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档案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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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内容

1.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作为审批档案,应该是企业档案的一类重要内容,应按申请书所列项目,提供给监督员,申报材料栏应有以下内容:①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②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③企业卫生管理制度、突发应急报告制度。④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⑤单位地理位置图。⑥卫生设施,包括各类消毒设施——消毒间(区域),红外线消毒柜(容量)、蒸汽消毒柜(容量)、消毒药种类、数量、保存期限等;“三防”设施——纱窗、纱门各多少扇(平方米)、鼠夹数量或鼠药(名称、品种、数量);个人卫生设施——工作服、帽、套袖、流水洗手、水龙头个数等,封闭保洁柜每个容积、个数等。

1.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的项目有:企业名称(全称)、地址、经济性质、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职(员)工总数、从业人员数(男、女各多少人)等资料。具体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单位名称、经济性质、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单位详细地址、电话、员工总数、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数、单位面积等。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④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确认)。⑤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要求确认)。⑥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资料(审批档案)。⑦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牌复印件(量化分级的复印件)。⑧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要求标出以下设施位置:厕所、门、窗、防蚊防蝇设施位置、柜台或床位等,排风扇、消毒间或设施、洗手设施的位置等(要求用图标进行标注)。⑨单位地理位置图(标出场所的所在地临近街路的名称、四邻名称、门牌号等)。⑩单位人员名册(分岗位)。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3人及以下提供复印件、3人以上提供名单)。⑿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有资质单位的监测数据)。⒀客用化妆品索证资料(要求确认)。⒁客用消毒产品索证资料(要求确认)。⒂桶装水索证资料(要求确认)。⒃其他卫生用品索证资料(要求确认)。⒄各类卫生监督执法文书。⒅每年对公共场所的整改报告。⒆各项管理制度(证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贮存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公共场所自身检查制度、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3卫生许可证年检、换发、从业人员体检培训情况动态变化卫生许可证年检、换发包括的内容为:①卫生许可证年检、换发的日期。②有效期(起止日期)。③卫生审查日期。④期满换证日期。⑤经办监督员姓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动态变化包括的内容为:①新办许可证时情况(第一年、第二年以此类推)。②体检不合格调离情况(调离时间、调离人数、调离决定书文号)。③变动情况(新增、减少人数、时间)。从业人员详细情况包括体检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体检单号、结果。

1.4单位地理位置图和平面示意图单位地理位置图应标明单位所在具置:***街(路)门牌号、四邻名称等项以确定具置;平面示意图应该用图标标明整个单位各个部分位置、面积(长、宽)上、下水位置,排风位置(功率大小)消毒间、保洁柜位置、更衣间厕所位置面积,门窗位置、朝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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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重点

1、培植“三个亮点”。一是推进食药诚信体系建设。分环节深入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打造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诚信体系。以优化审批和政务公开为重点,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以电子监管和诚信评级为核心,强化企业诚信建设;以实施奖惩机制和媒体宣传为抓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以教育培训和“四比四看”为动力,深化个人诚信建设。二是深化药监行政指导工作。把说服、教育、示范、规劝、建议等柔性手段融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过程,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刚柔相济。针对重点、重大项目的特点和企业的需求情况,通过邮件提示、短信提醒、电话通知、上门辅导、QQ群服务等多种方式方法,对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业务知识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岗位的分类培训工作,明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工作要求、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目标,增强干部职工对行政指导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三是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共治。即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坚持政府主导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理,让行业协会、第三方监督机构和公众等都为食品药品安全献计出力;建议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列入政府工作重点,争取将保健食品药品动态监测等工作列入下年度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强化部门协同。主动争取公安、邮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切实增强工作合力;依托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平台,联合工商、卫生、质监、公安、文广新等部门联合开展食品药品广告非法宣传专项督查。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文化建设,切实负起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发挥群众参与作用。着眼调动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互动平台,让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有门、有果、有奖;在网站、报纸、电视台刊播公益广告,向社会公告和消费预警;征集150名技术人员组建食品药品普法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食品药品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等活动,为监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开展“四项行动”。一是开展“织网行动”。以县镇村专兼职监督、协管工作线和远程电子监管线为“经”;以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为“纬”;以社区为“面”,以企业为“点”,编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敏捷、运行自如的县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致力铸造“满意型食药监”。二是开展“亮剑行动”。1月份启动以保障“两节”、县“三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为重点的“春雷行动”;4月份启动以巩固2013年保健食品“打四非”成果,专项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的“正源行动”;7月份启动以巩固药品“两打两建”成果,会同公安、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力争攻克一批大要案件的“雷霆行动”;10月份联合工商、公安、文广等部门启动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违法广告为重点的“秋风行动”,奋力打造“威严型食药监”。三是开展“架桥行动”。围绕服务企业裂变扩张、跨越发展,组织人员深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新版GMP、GSP培训;服务启动药业公司医药产业园项目建设;跑省服务九阳生物制药公司的原料药注册跨省技术转移工作;服务吉瑞达电子有限公司新上三类医疗器械项目,全力构造“服务型食药监”。四是开展“共治行动”。开通“乡药监”腾讯或新浪政务微博、论坛,与网民互动;在《报》开设“食药在线”专栏;开通药械保化产品“违法行为曝光网”,办好案件曝光、企业曝光、产品曝光、广告曝光、消费提示等核心模块,让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开展“民情恳谈”活动,印制“食药安全服务监督联系卡”,组织“药监开放日”活动;开展食药安全志愿“一线服务”活动,组织执业药师和食药安全志愿者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走进社区、走进农村“双走进”、第四个“全国安全用药月”、社区药学服务等亲民便民惠民活动;与媒体合作,通过短信平台食药安全公益短信和预警信息,广泛动员社会社会各界参与食药安全监管,倾力建造“创新型食药监”。

三、关键措施

1、围绕转职能,探索监管新路径。一是继续做好机构改革准备。完成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工作以及镇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任务。推进食品药品“网格化管理”,组建好镇(区)基层监管队伍一支队伍,整合好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两支队伍,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实现数据化管理,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动态情况。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扎根基层,宣传进村到户入企,进一步提高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知晓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市场情况调查,为全面开展监管奠定基础。建立健全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监管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确保监管有效。二是试点建设学校食堂“阳光后厨”。与教育部门沟通配合,在有条件的学校食堂试点建设“阳光后厨”。即在小型学校食堂厨房安装透明玻璃,大中型学校食堂操作间安装摄像头、饭厅安装显示屏,使学生、老师和家长对学校食堂后厨情况包括从业人员行为都能看到,改变传统“厨房重地,闲人免入”的状况,基本实现后厨透明化、监管社会化和网络化。并将监控设施与监管部门联网,实现监管电子化,将监控资料按期备份留存,随时可以抽查监督,有利于查明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有利于分清责任,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扎实推行“四查两透明”制度,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日检查、食品安全志愿者周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月抽查和学校之间学期互查制度,确保学校食堂“两透明”,即后厨操作透明和原料采购透明。三是开展“质量诊所”活动。充实调整全县食品安全专家成员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深入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巡查“诊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质量保证体系现场摸查会诊,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高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围绕规范化,构筑监管新格局。一是进一步争取地方政府重视与支持,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组织、考核评价、技术支撑和制度规范体系,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二是通过将规范标准通俗化公示在企业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加强日常动态等级评定,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点评活动,宣传指导公众扫描“诚信二维码”,加强电子监管和视频监管,加强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适时组织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现场会,全面推开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加大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新版GMP的跟踪检查力度,全面深化质量授权人制度,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四是大力推进新版GSP实施力度,鼓励、支持小药店加盟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同时全面深化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进销存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和店容店貌规范化建设,形成规范化经营管理全新模式。五是深入实施《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药械的设置,特别是厂校医务室的用药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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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境电商;博弈模型;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740.43;F224.32

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1203 修回日期:20160323

0引言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家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它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而且也冲击着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跨境电商作为新的贸易方式,因其碎片化运作、匿名性、缺乏事前监督以及不诚实申报等各种因素,使得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剧增.多数跨境电商个人或经营者不具备报检经营资质,如果按照一般货物监管模式设置报检批和抽查率,手续繁杂、费用高,整个检验周期可能让消费者逐渐失去耐心,检验检疫现场监管人员亦不堪重负,通关成本显著上升问题将更加突出.此外,检验检疫标准门槛难以跨越,进口商品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而跨境电商涉及世界各国门类繁多的商品,很多商品的国内外标准不一致将导致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无法有效开展.以上海口岸为例,有十几家企业经营跨境电商贸易,主要商品为食品、化妆品和母婴用品等日常用品,种类超过十万种.在行政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沿用传统管理模式来完成跨境电商监管工作.目前,跨境电商监管方案概括为:在假定商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实施跨境电商“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追溯”的电子化闭环监管方式,而“事中监管”是检验企业是否合法诚实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在行政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事中监管阶段的行政资源分配有效性问题和监管策略选择问题是研究重点.

最早尝试利用博弈理论来构建监管策略模型的是DRESHER[1],其原始模型主要研究了监管人与被检验人之间的零和博弈问题.MASCHLER[2]优化了监管博弈模型,并对监管领域的博弈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HOHZAKI[3]讨论了海关与走私者之间的多阶段博弈模型,主要研究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完美信息博弈,通过计算、评估信息价值获得了贝叶斯均衡.DEQUIEDT等[4]研究了装船前的检验问题,构建了基于不完全信息的三方博弈模型,提出了海关和专业检验机构作为参与博弈的两方共同监管企业的管理机制.AVENHAUS等[5]运用连续博弈模型将两种类型的错误嵌入检验中,并分析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效检验问题.该研究派生了平衡检验策略以及检验者、被检验者的临时检查成本的闭合模式,还检验了过度的虚假警报成本引发的饱和平衡,并提出了相应的避免程序.AVENHAUS等[6]讨论了一个监管国家与两个被监管国家的非零和单一博弈模型,分析了监管国家采取有效的方式分配检验资源,被监管国家用自己的方式作出合法或非法行为来追求利益的问题.此后,HOHZAKI[7]对此模型进行了扩展,针对监管资源的分配策略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拓展了多个被监管者的博弈关系,利用概率估计寻找监管工作的最优分配,获得了在多个被监管国家分配监管人员的最优计划.DEUTSCH等[8]研究了一对多监管机制的博弈模型,提供了一种可计算的方式来求解各种情况下的纳什均衡并证明其求解情况.

国内学者[911]主要应用博弈理论模型研究海关通关管理和内部管理优化方面的问题.在监管博弈方面,樊李方[12]分析了现实条件下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口产品电子监管、绿色贸易壁垒等3大类检验检疫工作与博弈论的关联性问题.

目前关于行政管理的博弈研究一般为双方博弈,主要研究管理流程优化问题,在实际行政管理实践活动中,博弈对象一般不仅限于双方,一方对多方的博弈问题更具有普遍性.本文构建的监管策略博弈模型是进化的非合作博弈模型,适用于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同时监管多个对象的工作场景.该模型能够帮助检验检疫局把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集中分配给重点监管对象,解决了检验检疫局监管多个跨境电商的行政资源分配问题.在不同的行政监管资源配置条件下,综合运用该博弈模型推导出合适的行政监管资源分配方案,能够有效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针对性.

1监管流程描述和理论假设

跨境电商货物口岸监管涉及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两方面.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分为进出口企业(即货主)、报关(报检)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分为海关、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监管流程一般可以分为:企业申报、单证审核、货物查验和货物放行等4个模块,其中涉及申报企业报检员、检验检疫局单证审核人员和货物查验人员等.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又可分为3个不同阶段:(1)“事前备案”阶段.跨境电商事先将拟销售的商品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对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注册或备案管理,将质量信息转变为企业信用数据,建立黑名单制度,负面清单内商品将被禁止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销售.(2)“事中监管”阶段.货物到港后(或从货物跨境运输开始),进出口企业准备好货物信息及相关申报材料,委托口岸公司进行先报检后报关的申报工作.口岸监管部门受理报检、报关后,分别将信息反馈至企业,同时通过各自的业务系统将信息传递至各自的查验部门.施检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方案和货物属性,依据相关检验标准完成各自的查验工作后,货物通关放行.(3)“事后追溯”阶段.依照监管追溯平台的流通数据跟踪放行商品的后续使用情况,避免二次销售.对监督抽查计划中查验不合格或者消费者投诉有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商品,进行追溯召回.跨境电商“事中监管”阶段的监管流程见图1.

目前,跨境货物数据还没有全部实现运输企业、报检企业等部门间自动化传输和共享,从而造成政府监管部门与报检单位、码头货站、收货人等监管对象的信息不对称.在生产中,监管对象可能会评估政策规定、通关流程和货物实际情况而瞒报以获取最大利益,这构成了博弈行为的基本条件.一般认为口岸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两组信息不对称:一是口岸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申报信息真实性掌握不对称;二是监管对象对政策规定理解不透彻,对执法依据理解不全面,造成监管对象对口岸监管机构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对称.

在对跨境电商监管的过程中,检验检疫局和跨境电商两个决策者都从自身代表的利益出发,理性地作出决策,以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对跨境电商而言,其主要目标是降低货物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检验检疫局而言,其主要目标是规范通检秩序、保障货物质量安全并且尽最大可能提高监管效率.检验检疫局在实施政策制度时,其行为直接影响跨境电商;跨境电商诚信守法状况同样会反过来影响检验检疫局的政策制定和执法决策.跨境电商完成货物放行任务,检验检疫局完成货物查验任务,这个博弈活动频繁发生并且双方决策彼此影响.结合跨境电商口岸通关的特点,做以下基本假设:

(1)检验检疫局和跨境电商都很理性,均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并且能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决策,双方不存在合谋袒护现象.

(2)每个参与方的战略决策是完全独立的.检验检疫局的决策是“查验”或“放行”,报检单位决策是“违规申报”或“诚实申报”.

(3)检验检疫局和跨境电商共同在既定的通关规定下作出博弈决策.跨境电商不知晓检验检疫局采用何种查验方式,也不因检验检疫局隐匿某些政策而导致违法行为.检验检疫局亦不能全面了解进出口货物真实情况.

(4)在一个财政预算年度内,检验检疫局对跨境电商监管预算总支出额固定,不会随意增减.

(5)跨境电商之间信息相互屏蔽.

检验检疫局和跨境电商的博弈决策组合关系见表1.

2模型构建

2.1符号说明

下标I代表检验检疫局.下标P代表跨境电商.

SI代表检验检疫局的决策集合,SI={H0,H1},

H0表示其决策为放行,H1表示其决策为查验.

SP代表跨境电商的决策集合,SP={V0,V1},

V0表示其决策为违规申报,V1表示其决策为诚实申报.

hk代表跨境电商k违规申报被查出的罚款数.

rk代表跨境电商k因查验而产生的通关成本.

sk代表检验检疫局对跨境电商k的进口货物实施检验的成本.

tk代表跨境电商k因未被发现违规申报而获得的利益.

L代表检验检疫局因漏检而导致的不良影响.

q代表货物检出率,q∈[0,1].

Ak,Bk,Ck,Dk分别表示检验检疫局和跨境电商k在行政监管资源约束条件下的收益,其中:

Ak代表检验检疫局在对跨境电商k的货物进行检验时,查出违禁品,获得上级部门和社会认可后将其折算为收益,Ak>0;

Bk代表检验检疫局未实施查验而造成的国家损失,Bk

Ck代表跨境电商k因违规申报被查出而缴纳的罚款,Ck

Dk代表跨境电商k因未被查出违规申报而获得的收益,Dk>0.

Z代表信用等级,即跨境电商被查验的等级.

zk表示跨境电商的信用值.对不同的跨境电商,检验检疫局实施不尽相同的查验概率,分别用z1,…,zn表示.zk∈[0,1],zk=0表示跨境电商k免检,zk=1表示跨境电商k必检;zk值大小决定检验检疫局对跨境电商的检验概率和顺序.在通关环节,检验检疫局不设免检企业,即zk不取0.T为检验检疫局与跨境电商的博弈次数,T∞.U(f)为效用函数.

2.2检验检疫局与跨境电商博弈期望收益

在检验检疫局与跨境电商的无限次重复博弈(即T∞)过程中,信用等级会持续影响查验策略.双方期望收益结果如下:

(1)当跨境电商k的决策为V0并且检验检疫局的决策为H1时,

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违规申报,会依法对跨境电商k进行惩罚,这时双方收益为

如果检验检疫局未发现跨境电商k违规申报,则跨境电商k逃脱处罚,双方收益为

(2)当跨境电商k的决策为V0并且检验检疫局的决策为H0时,双方期望收益为

(3)当跨境电商k的决策为V1并且检验检疫局的决策为H1时,双方期望收益为

(4)当跨境电商k的决策为V1并且检验检疫局的决策为H0时,双方期望收益为

经过无限次重复博弈后,双方的期望收益见表2.

2.3基于博弈的监管策略模型

假设不论货物是否被检验合格,双方的收益均为零.可将表2期望收益组合转换为检验检疫局和跨境电商双方盈亏矩阵,见表3.

表3中的(0,0)值表示在诚实申报情况下,跨

境电商的操作流程不因检验检疫局是否查验而中断,跨境电商盈亏数值与违规申报相比可忽略不计.同理,检验检疫成本与Ak和Bk相比亦忽略不计.

在一个监管抽查计划中,该zk为一个相对定值,由该跨境电商在前次抽查中的检验结果动态决定,取值区间为[0,1].zk值越小,代表其在既往抽查中诚信记录越好,zk值将直接影响跨境电商k的检验次序.假设当zk=1时检验检疫局分配监管资源Wk给跨境电商k,当0≤zk

跨境电商k策略集Yk={y1,…,yn},k=1,…,n,其中yk∈[0,1],yk=0表示“诚实申报”,yk=1表示“违规申报”,0

检验检疫局的效用函数UI值由两方面决定,即由检验检疫局的策略集和跨境电商k的策略集决定,其数学表达式为

3模型分析和策略选择

由表2可知,在货物通关过程中,跨境电商k事先并不知晓检验检疫局是否会检验货物,且检出率q未知,跨境电商k选择V0或V1决策将取决于两者收益差异,该博弈过程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但检验检疫局期望达到的博弈均衡状态为D(0,zk)状态,为保证

跨境电商k在博弈中的决策为诚实申报V1,就要使得状态A下跨境电商k的收益尽可能小,即检验检疫局期待跨境电商k诚信守法,则要使不等式zk+tk-rk-(hk+dk+zk)q

跨境电商不良获益tk值一般不超出货物实际价值,因此tk取货物价值.由式(23)可知,调整q,hk和zk可使得此不等式始终成立.(1)调整q值,即提高货物检出率.影响q值的因素较多,但主要影响因素是检验比例和行政资源配置率.检验比例越高,发现违规申报的概率就越大,q值会相应变大;行政资源配置比例越高,发现违规申报的几率和成功率也越大,q值也会变大.(2)调整hk值,即加大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跨境电商违法成本.(3)调整zk值,即提高跨境电商的信誉收益.一般而言,跨境电商严格守法所带来的诚信声誉可以使其获得更多的客户便利,为其带来长期隐性收益.客户便利包括降低检验比例、优先通关、提前申报和预检验制度等.

式(23)的意义在于,当跨境电商k违规申报所得的效益明显小于诚信通关所能获得的效益时,跨境电商k一定选择策略“诚实申报V1”.对q,hk和zk进行动态组合调整是监管策略的实现路径之一.

监管策略方法中加大处罚力度或提高查验比例,虽然能够实现口岸监管部门收益最大,但会造成跨境电商的成本成倍上升,行政监管资源成本也显著上升.从跨境电商监管全局角度看,并没有实现效能整体最优.因此,这个优化策略并不可取.从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均衡条件中可以看出,经过长时间的博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博弈均衡最终将趋向于:口岸监管机构的收益非负,监管对象的收益取决于本身的诚信度.因此,监管最佳策略应该是鼓励跨境电商的诚信通关.在通关活动中对诚信度较高的跨境电商k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和优惠措施,当T∞时,双方博弈均衡趋于状态D(0,zk).

根据监管策略模型的纳什均衡情况可知,在以行政监管资源为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既往检验结果定量动态调整每个跨境电商的信用等级zk,引入检验该品类商品所消耗的行政资源作为参数来动态地调整优化检验次序.初次检验次序按zk值降序排列,即zk值越大,其信用等级越低,将优先分配行政监管资源,其检验比例由所分配的行政资源和zk值决定;信用等级越高(即zk值越小)的跨境电商,其检验比例显著低于其他跨境电商,将获得最大收益.每轮检验结果将动态影响次轮检验顺序和检验比例.检验检疫局综合运用基于博弈的监管策略模型来激励企业诚信通关,可以实现有效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健康发展.

4算例分析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内有5家企业经营保税备货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企业基本数据见表4.

从本算例可知,初始检验顺序为企业按照zk值的降序排列,排位靠前的企业,其最佳策略应是诚实申报,这样可以减少行政监管资源分配量,降低检验比例.检验检疫局根据该资源分配策略可提高检验针对性,有效提升监管效率.

5结束语

本文针对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问题,提出了基于博弈的监管策略选择方法.在不同的行政监管资源情况下,采纳既往检验批次的合格比例对各跨境电商进行定量评价,结合监管该品类货物所消耗的行政资源来动态调整跨境电商的检验次序,推导出符合需求的最佳监管方案,从而引导电商企业规范化和法制化运作,解决电商企业良莠不齐的问题,促进跨境电商的常态化发展.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际物流大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其监管效率与港口整体效率密切相关,有关口岸监管问题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海关政策和流程方面,当今学术界对检验检疫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分散,且大多孤立地分析检验检疫具体影响因素或是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较少从博弈视角研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和监管策略.本文假定博弈参与者的决策是独立的,但由于双方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互通,实际上较难完全独立地作出决策.另外,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有明确的检验标准和规定,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对货物实施入境检验工作.进一步的研究将考虑货物商品属性指标对双方博弈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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