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2 14:23: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7类公共场所实现智能卫生监督管理据了解,此次推出的智慧卫监产品包括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和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其中,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包括卫生计生监督行政许可系统、处罚系统、积分管理系统等共计16项。主要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针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等。
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卫生计生监督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移动监督执法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共计14项。实现对移动监督执法设备的接入进行认证控制和管理,对风险单位进行审核和销账、实现对全专业的报告卡进行查询、查看,机构管理人员能够对报告卡进行实时在线审核并提交等现代化办公需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1.1 对象
调查徐汇区登记在册的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大型公共场所(2 000 m2以上),共计58家单位。
1.2 方法
通过邮寄及开会形式,进行问卷调查。由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核实,并统一回收问卷,共发放及回收问卷58家,应答率为100.0%。调查内容包括: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基本设施情况,空调基本使用情况,空调部件清洗情况,空调档案,清洗空调的机构情况等。
1.3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1.0录入数据并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集中空调使用单位类型
58家被调查单位中,大型商场及超市14家,宾馆33家,文化娱乐场所8家,其他3家。2.2 空调系统基本状况
宾馆中风机盘管使用数最多,商场及超市冷却塔使用数最多,加湿器多见于宾馆场所(表1)。
各类场所集中空调使用年限均较长,使用10年以上的大型场所占29.3%。大型商场和宾馆的集中空调多数已使用5~10年。空调类型以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为主,仅少数以全空气系统为主。大部分商场及宾馆都使用开放式冷却塔(表2)。
2.3 空调不同部件清洗情况
大部分单位对冷却塔的清洗周期在1年以内,对冷却水做一定处理,以循环水水质投药控制(化学法)为主。
风机盘管翅片及空气处理机组翅片清洗周期多在6个月至1年以内。风管清洗率低,43.1%的单位从未开展过清洗,已进行全面清洗的单位占32.8%,商场及超市的清洗情况要好于宾馆(表3)。
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要求,对各类场所不同清洗部位的清洗周期规范率进行统计。结果各类场所过滤网清洗规范率均为100.0%,开放式冷却塔的清洗规范率除宾馆为82.6%外,其他场所均为100.0%,风机盘管及空气处理机组翅片清洗规范率文化娱乐场所和其他场所均为100.0%,商场及超市分别为71.4%和71.4%,宾馆分别为74.2%和80.6%。
2.4 空调档案情况
各类场所中有空调系统竣工图的占82.8%,有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的占62.1%,有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的仅占36.2%(表4)。
2.5 空调系统清洗机构
69.0%的单位选择自行清洗,31.0%的单位由专业公司清洗。
3 讨论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本区宾馆、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① 使用年限长,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翅片及风管管道清洗规范率低,存在可能被污染的隐患。② 空调专业清洗率低,大部分选择自行清洗,可能存在清洗方式不规范现象。③ 经营者卫生管理水平较低,空调系统图纸及应急预案尚不健全,大部分场所缺乏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空调卫生检测意识薄弱。
3.2 原因分析
调查中发现,宾馆、商场的空调风机盘管、风管等设备大多位于吊顶之上,这两类场所集中空调设计年代较早,预留可供维修清洗的检修孔较少,机房在改建时空间狭小,有些十几年以上的老场所空调图纸甚至早已遗失,给设备及部件清洗带来一定困难;另外,商场及宾馆的营业时间较长,清洗空调的时间有限,这些都可能是造成风机盘管等空调设备清洗周期不规范的原因。从经营者自身管理上看,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对集中空调的强制性清洗要求尚存在观望态度。风管管道高昂的清洗费用及消毒更换所带来的设备维护成本可能是其经济原因,而可进行空调专业清洗及有资质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单位缺乏,也可能是影响经营者开展空调专业清洗工作的另一制约因素。
目前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卫生执法主要依据卫生部2006年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3个规范。《办法》中对空调清洗周期、卫生管理等不规范行为,予以责令改进为主,缺乏有效的处罚依据对违法者提出强制性清洗要求。监管部门对运行中的空调进行监管,主要依据空调送风及风管内表面等处的卫生指标检测结果来判定污染情况,而这些场所能提供清洗后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单位较少,单纯依靠监督部门的日常性空调抽检结果进行责令整改督促,对规范所有经营者的空调清洗管理行为约束力有限。
3.3 建议
① 加强对集中空调设计、管理、清洗等人员的卫生学培训工作,加大卫生法制的宣传力度,使经营者能自觉提高守法意识;② 加强对使用集中空调的大型公共场所的空调预防性卫生学评价,从硬件设施上把关,对不符合空调卫生规范要求的场所从严发证,并在日后监督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动相关设施;③ 在监督执法中,注重空调的卫生档案、工作记录等书面资料的审核,着重对其空调定期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检查;④ 尽早出台地方性卫生法规,完善集中空调相关卫生管理及清洗工作违法时的处罚依据,加大强制性力度,建议对不同场所不同类型空调设施清洗周期制定细则,使空调清洗更合理;⑤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空调行业协会联手,尽快扶持建立一批有资质的集中空调卫生检验评价机构从事空调卫生学评价工作,为监督执法提供依据;⑥ 建议在日常性监督抽检中对不同类型空调清洗周期与卫生检测指标间敏感性开展定期监测,进一步探索空调卫生管理机制。
4 参考文献
[1]Batterman S A, Burge H. HVAC systems as emission sources affecting indoor air quality: a critical review[J]. HVAC & R Research,1995,(1):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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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luyssen P M, Cox C, Seppnen O, et al. Why, when and how do HVAC-systems pollute the indoor environment and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European AIRLESS Project[J].Building Environ, 2003, 38:209-225.
[4]Wu P C, Li Y Y, Chiang C M,et al. Changing microbial concentrations are associated with ventilation performance in Taiwan's air-conditioned office buildings[J]. Indoor Air, 2005, 15:19-26.[5]陈健,刘洋,夏清云,等.中央空调系统军团菌污染影响因素[J].中国公共卫生,2006,22(6):765-766.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具体实施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城区下列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一)易燃易爆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四)影剧院的观众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六)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厅;
(八)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通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九)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
(十)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禁止吸烟场所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施的吸烟区(室)。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禁止吸烟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实施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或者责令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八条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组织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先进单位”时,应当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
第十条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全面完成所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
2、开展《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教活动。
3、加强学习,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二、工作计划
(一)医疗市场监督工作
1、《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科辖区内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本科辖区内的医疗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非法行医等现象进行治理。
3、依法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职业卫生工作
1、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2、开展对放射卫生工作整治。
(1)对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档案。
(2)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
3、开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学用品的整治
(1)对辖区内的有毒有害企业重新进行验证、审核,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档案。
(2)对有毒有害企业法人及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有关单位进行整顿。
(三)公共场所卫生工作
1、开展对辖区内游泳馆、洗浴、美容美发、大型宾馆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2、开展对辖区内大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3、开展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整治工作。
(四)学校卫生工作
1、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监督。
3、开展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
(五)消毒工作
1、加强对辖区内大型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
2、对消毒药品进行清理整顿。
3、加强对消毒企业的整治工作。
4、加强对个体医疗市场消毒工作管理。
三、工作措施
1、全科人员充分发挥团结协作、兢兢业业的工作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增收节支。
2、定期组织科室人员学习法律及业务知识,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时间着装整齐、执法时文明礼貌,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4、认真制作好各种执法文书,及时收集、登记、整理好各种案卷。
1.1资料来源
案件资料来自2019—2020年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录入的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631宗,其中2019年322宗,2020年309宗。
1.2内容和方法
卫生监督员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的公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处罚已结案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案件信息包括查处类别、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处罚的主要依据,违法行为共5类,分别为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等相关规定。
1.3统计分析
导出2019—2020年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据,采用SPSS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χ2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计算P值,检验水准#=0.05。
2结果
2.1不同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构成分布
2019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015家,实际监督检查3403家,监督覆盖率为55.74%(3403/6015),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9.46%(322/3403);2020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923家,实际监督检查3853家,监督覆盖率为55.66%(3853/6923),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8.02%(309/3853)。2019年处罚率高于2020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6,P=0.030)。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宾馆(28.88%)、旅店(26.71%)和美容店(16.46%),合计占72.05%。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旅店(25.89%)、美容店(15.86%)、宾馆(15.53%)和公共浴室(15.53%),合计占72.82%。公共浴室、舞厅以及宾馆的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两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2.2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2019—2020年公共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71.49%(539/754)。2020年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构成比高于2019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宾馆、旅店和美容店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
宾馆、旅店、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的案件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其中,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宾馆(χ2=39.809,P<0.001)和旅店(χ2=33.062,P<0.001),旅店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χ2=7.297,P=0.007),宾馆(χ2=33.712,P<0.001)和旅店(χ2=20.794,P<0.001)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一、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要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游泳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向市体育局进行备案,备案具体要求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救生员游泳指导员水质管理员医护人员资格证、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对产权归属的法律主体不明确的游泳场所,不得备案。未经备案的游泳场所,不得擅自开场。擅自开场造成死伤事故并情节恶劣、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配备救生员(水域面积250平方米以下配备三名水上救生员,其中一名为流动救生员,每增加250平方米须增一名固定水上救生员)。水上救生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于救生员配置确实不能达到国标和管理办法要求的游泳场所,一律暂停开放。须配备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护颈套等救生器材(救生杆按救生员人数)。根据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应设有急救室,且至少有一名医务人员,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三、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各游泳场所在开展游泳培训班过程中,必须配备具有游泳单项的国家社会体育职业指导资质人员上岗。担任游泳指导的人员须经过水上救生和游泳教学培训,并获得初级水上救生员和游泳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从事游泳指导工作。游泳培训班办班人数每班不得超过20人,每班必须配备游泳指导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各1人,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四、按照《公共场所管理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本职工作。各游泳场所要认真落实游泳者健康申报制度,凡已取得年度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的游泳者,可进行申报,经申报后参加游泳健身活动。认真落实《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各游泳场所要加强自身水质卫生管理工作。
(一)公共场所种类
1.住宿与交际场所
分别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
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
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
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
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
分别为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
分别为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客运车厢)。
(二)环境特征
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经营单位多,分布广,基本条件相差较大。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玷污。从业人员的卫生水平低,卫生制度不健全。建筑和布局不合理。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各级领导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重食品卫生监督,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现象。在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今天,公众对食品卫生状况越发重视起来,卫生意识不断提高。一旦发生食源性疾患,影响面广,社会反响大。各级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给予重视,在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具体措施上向食品卫生工作倾斜。而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相对而言较为隐蔽,容易被人们忽视。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不了解,对公共场所可能引起的卫生问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一些公共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又对卫生监督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存在消极抵触情绪。由于领导、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不够重视,影响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自身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热情,工作中态度消极、得过且过。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薄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受处罚后所受的损失,造成一些经营者漠视法律尊严,我行我素。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严重。卫生监督过程中,执法程序的严格、手续的繁琐、效果的轻微,使监督员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了监督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地方行政部门陆续颁发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办法等,基层卫生监督员往往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3.监督员数量少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往往将公共卫生、学习卫生、劳动卫生合为一处,一些公共卫生监督员同时担负其它卫生的监督任务,分散了经历。
4.仪器设备老化陈旧
设备落伍,仪器陈旧,长期使用中,仪器磨损大,影响监测结果的精度和准确性,制约了监督监测工作的开展。
三、采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重视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食品卫生、公共卫生一起抓。在制订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具体措施时严格要求,强化管理。
2.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走入社区,面向公众宣传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
3.强化卫生培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组织经营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各单位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对一些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树立法律的威信、维护法律尊严。
5.组织业务学习,提高监督员素质
定期举行业务培训,组织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对执法文书的书写,执法程序的规范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开展专题讨论,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在集体会议上探讨,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定期将最新的法规、办法、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反馈给监督员,督促监督员自我提高、自我学习、不断提高监督员的综合素质。
[中图分类号] R18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2(c)-0131-03
公共场所是人群相对集中的活动区域,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物品很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绝大部分公共用品经清洗消毒后重复使用,由于消毒不彻底,物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导致传染病在服务人员与顾客之间、顾客与顾客之间传播,给顾客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要求,顾客用品用具要进行卫生学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2]。为了解宏伟区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高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质量,本站2013年6~8月对辽阳市宏伟区89家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共用品进行了样品采集及微生物学检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89家,其中,旅店业22家,洗浴场所39家,美容美发店28家。
1.2 方法
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3]进行样品采集,并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4]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检验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和酵母菌,并按《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5]对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布草类用品细菌总数应≤200 CFU/25 cm2,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致病菌不得检出;杯具用品细菌总数应≤5 CFU/cm2,致病菌不得检出;美发工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宏伟区公共场所各类公用物品检测结果的分析
全年共检测样品401份,合格290份,合格率为72.32%;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98.99%),拖鞋的合格率最低(43.48%),只在拖鞋中检出8例真菌阳性,其他致病菌没有检出,各类公用物品卫生检测不合格主要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表1,表2)。
2.2 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检测结果的分析
旅店业大中型旅店(酒店及宾馆)检测合格率为83.33%;小型旅店检测合格率为54.55%。在洗浴场所中洗浴中心检测合格率为48.78%;大众浴池检测合格率为26.32%。可以看出大中型旅店和洗浴中心的公用物品合格率高于小型旅店和大众浴池。在三类公共场所中,美容美发店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高,合格率为89.74%;旅店业公共用品合格率为68.07%(113/166);洗浴场所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低仅为37.97%(30/79),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709,P
2.3 宏伟区不同公共场所拖鞋检测情况的分析
洗浴中心的拖鞋合格率较高,达71.43%(10/14),旅店业的合格率为57.14%(8/14),大众浴池的拖鞋合格率为29.27%(12/41),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883,P
3 讨论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公共用品总体合格率较低。超标的指标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并在托鞋中检出真菌。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拖鞋的合格率最低,与赵宜静等[6]在2010~2012年研究的结果一致。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①公共场所是致病微生物的载体,卫生状况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有重要意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设备及物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如果公共物品消毒不彻底,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7],因此,防止疾病传播是公共场所监测的首要任务。②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意识差,消毒工作流于形式,大型场所消毒管理措施比小型场所规范;消毒设施齐全,都有消毒柜,小型场所客流量较多,部分公共物品倍量不够来不及消毒就重复使用;小型场所资金投入不足,消毒意识薄弱[8]。个别单位即使配备消毒设备,也未按要求合理使用,甚至闲置不用,仅仅应付检查,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③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卫生制度,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2]。本次检测发现经营者卫生制度建立不全,消毒管理制度欠缺,从业人员不知如何正确使用消毒柜,消毒液不知如何配比,消毒记录不全;消毒产品索证索票不齐全,消毒产品过期后还在使用;个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就上岗直接为客人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2],同时,从业人员应加强卫生知识培训,真正做到“一客一用已消毒”,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与安全。④在公共用品中大众浴池拖鞋合格率最低,并检出真菌,检测发现洗浴场所环境潮湿,长期不通风,有利于真菌生长繁殖,导致合格率偏低[9]。因此,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⑤卫生监督力度不够,重视发证,轻视经常性卫生监督,经营者为取得卫生许可,在审核验收期间积极配合,但取得许可之后对卫生管理不重视,这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监督频次,规范公共场所管理,发现问题立即下达监督意见书,在监督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业主知法、懂法、守法[10]。在卫生质量上把关,使百姓放心使用公共用品。
公共场所是城市的窗口,关系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应使城市的卫生管理走上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11]。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闫平男,冷意,姚元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毒卫生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9,16(1):50-52.
[2]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
[3]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S].
[4] GB/T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
[5] 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S].
[6] 赵宜静,胡析冬,杨敏娟,等.2010-201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状况分析[J].职业与健康,2013, 29(11):1377-1378.
[7] 徐彩萍,林清,康艳蓉,等.上海市闵行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J].职业与健康,2010,26(18):2122-2124.
[8] 刘相亮.理发美容公用品消毒管理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6):746.
[9] 王娜新.营口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检测方法[J].中国公共卫生,2005,21(6):660.
一、目标: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进一步指导各社区(村)的健康教育工作,以达到营造健康的环境,培育健康的理念,优化健康的设施、完善健康的服务,拥有健康的人群的目的。使辖区居民群众掌握有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增强大卫生意识、创建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形成一定的健康行为规范,倡导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计划安排: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100%。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妈妈健康、宝宝平安”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