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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是搞好离任审计的关键。
过去,部门经理岗位变动时,通常是任、免决定在同一文件、同一时刻宣布,虽也对离任者作过审计,但多数是查查帐帐、帐贷相符,肯定成绩,说些好话,走走过场而已。这几年,我公司领导深刻认识到认真搞好离任审计工作,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从1997年起,将审计工作从原来的综合管理部门——企管科独立出来,专门组建了审计督查室,定为一级部室,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审、督、查,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公开选拔思想好、作风正、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还明确宣布:凡离任者,先调离原部门,暂不明确职务,在从事营业现场管理的督导台边工作,边接受审计,边配合做好任期内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待审计作出结论、遗留问题解决得有眉目后,再安排到新的岗位。由于对内审机构定位明确、授权到位,对离任者实行离任即审,审后再定职,这样做,增强了内审人员不辱使命的责任感,强化了离任者积极配合审计、争取过好“审计关”的紧迫感,促使接任者尽快进入角色、弄清家底,也使其他在任的经理从中受到强化责任意识的启发和鞭策,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针对内部离任审计的特点,把把好审计工作的在京,是搞好离任审计的前提。
我们在开展离任审计的实践中,将工作重点定为:
l、验证、评价离任者任期内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审核、验证部门掌管的资产状况;揭示并处理不实资产和不良资产,夯实家底。
3.对购销业务活动中涉及尚未进行帐务处理的商品转移、财务收支、资产损溢、债权债务等遗留的利或有的事项,作好衔接或处理。
4.验证和评价被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5、对离任者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必要的奖励或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三、遵循审计规范,精心组组实施,是提高离任审计质量的基础。
L、成立审计小组、分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以审计督查室成员为主,必要时抽调财务、业务人员参加。组成审计小组,明确审计组长。审计组长一般由一名副总经理兼任,或由审计室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审计方案的制定和人员分工,检查审计人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审计证据,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负责把好审计质量关。
2.按照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具体步骤是:
(l)、发出《审计通知书》。
(2)作好审前调查。听取离、接任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召开柜组长、营业员代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被审计部门情况,通报审计程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提出配合审计的要求。
(3)、调阅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柜组管理台帐及其他相关资料。
(4)、对柜组进行现场盘点,在盘点过程中检查商品质量和存贷管理状况。
(5)、集中精力,弄清以下情况;
a:有无虚报、瞒报利润情况。
B:向当事人或责任人调查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和“预付帐款”各债务单位经营情况及资信程度,逐笔审议债权的可靠性,债务的真实性,逐笔明确帐款清理、清收的时限和责任人,列表备案。对其中帐龄较长、债务人已发生变化、收回无望的,确认经济损失,对可能会形成呆坏帐损失的,在《审计报告》中作说明。
C:弄清各柜组帐货是否相符、库存中有哪些有问题商品、代销商品有无退货或付款过头现象、柜组帐存总额中有帐无货的“往来库存”(包括来货短少待查、退调货未达帐、商品赊销、批发应收款未达帐)等问题,查明原因,逐一落实责任人。
凡排查出来的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失效、销小存大等有问题商品,在了解其形成时间及原因的基础上,组织离。接任双方和财务、业务等部门负责人,现场逐一鉴定,按当前市场行情评估可变现的处理价,确定资产损失额,使这些潜亏因素浮出水面,待《审计报告》获得认可后,按程序进行报批,调整损溢。
D:对各柜组进销差价和进销差率进行检查验证,发现低于正常水平的,进行差价核实,调整损溢。
E:抽查柜组物价台帐、代销台帐、合同台帐和平时的盘点表等,查证内部管理有无失控现象。
(6)、分类汇总,撰写《审计报告》。将审计证据及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召开审计小组成员会议,对照方针、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任期内的经营指标,对被审计部门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集体讨论、评价;研究《审计报告》提纲和审计“建议”,做到对离任者和接任者负责,使离任者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让继任者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发送给离、接任者,再根据双方反馈的意见,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和修改。
四、耐心细致地处理也离、接任双方的意见和要求,是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要求,是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在审计过程中,多数接任者希望对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能一次性处理到位,尽快清仓、平帐;轻装上阵;而离任者则往往认为商品削价损失幅度过大,对其经营业绩和评价有,双方互有争议。如何准确判断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合理认定任期内的各种损失,明确划分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我们在验证、取证过程中,凡发现利润不实、费用开支不当。债权不够可靠、债务有出入等问题,都及时向离任者反馈,在认真听取其陈述的同时,明确指出离任者的责任,要求其边工作,边清理、清收,争取少遗留或不遗留给继任者;在认定有问题商品削价、报废损失和有问题资金的坏帐时,离任者有时提出各种理由进行辩解,甚至不肯签字,我们坚持耐心细致地听取离、接任双方意见,反复组织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对离任者一时难以处理到位的遗留问题,由离任者负责落.实责任人,交由接任者今后继续催办、落实,总之,通过审计,使离任者移交得清清楚楚,接任者接收得实实在在,对前任未尽事宜明明白白,做到双方责任明确无疑。
五、落实《审计意见书》,延伸和深化审计成果,是离任审计工作价值的提升。
离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是多种审计形式的复合体。为了充分拓展这种综合审计的综合效应,在审计小组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还开展以下四项活动:
1、董事长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门听取审计小组汇报,离、接任者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根据离任者或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经济责任奖赔金额,签发《审计意见书》。
【关键词】上海家化 内控审计 否定意见
2014 年3 月12 日,上海家化(600315.SH)交出了原董事长葛文耀离任后的首份年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3 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自身也出具了内部控制无效的自我评价报告。年报显示,上海家化2013 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1.7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增长28.76%,是近3 年来增长速度最慢的一年。上海家化内控被否公告当日,其股价反而大涨6.58% ;而上海家化前董事长宣布辞职当日,其股价以跌停回应;上海家化宣布解聘其总经理之日,股价下跌2.25%,次日续跌4.83%。对上海家化内控及其审计问题,市场走势反复,众说纷纭。
一、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相关背景上海家化作为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是国内日化行业中少有的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全方位竞争的本土企业。1898 年,上海家化的前身——香港广生行创立。1999 年1 月,作为上海工业实施大集团战略的重大举措,上海家化联合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日用化学(集团)公司,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1 年,上海家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11 年,上海家化国企改制,引入新的大股东平安信托。
(一)新控股东的指控
2011 年9 月,上海国资委挂牌出让所持有的上海家化集团100% 国有股权。2011 年11 月,在上海家化原董事长葛文耀的支持下,平安旗下的平浦投资以51.09 亿元夺得上海国资委出让的家化集团100% 股权。2013 年5 月,上海家化集团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决议免去葛文耀上海家化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葛文耀炮轰上海家化集团新进大股东平安信托“搞政治”。平安信托向媒体声明,指出罢免葛文耀的具体原因是,“上海家化集团控股股东平安信托陆续接到上海家化内部员工举报,反映集团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个别高管涉嫌私分小金库资金、侵占公司和退休职工利益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涉案金额巨大。”2013 年8 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普华永道接替安永,担任公司内控制度的审计单位。2013 年11 月,平安信托推荐的候选人谢文坚通过上海家化董事会投票,成为新任董事长。2014年5 月,上海家化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解除王茁总经理的职务并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茁董事职务的议案以及关于聘请谢文坚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2014 年6 月,上海家化召开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原总经理王茁的议案。公司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总经理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负责人,对因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依法公告引发的大量负面报道和评论而造成的形象及名誉重大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任管理层的申辩
对上海家化内控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原董事长葛文耀回应称,“又是吴江厂的事引起内审不达标,可谓把吴江厂问题发挥到极致”、“吴江工厂是家化供应链上一个亮点,为家化节省了很多成本,给退休工人投资分红补充点养老金,没一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家化被判内控制度不合格”,暗指上海家化内控管理本身并不存在重大缺陷,是某些内控之外的人为因素导致内控被判不合格。此处的吴江工厂即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主要生产六神等大流通产品,是占据上海家化外包业务量40% 以上的贴牌生产商,以下按大众习惯简称其为沪江日化。原总经理王茁则认为,由于挤走了老董事长,大股东必须为这一举动找到合理依据,于是其人就千方百计地论证原有的管理不规范,把治理规范当成了家化事实上的首选行动目标。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内控否定意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备受争议,尚需监管机构给出公正结论。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是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即便审计意见是公正的,内控被否也应该是董事会、全体董事、管理层的全体人员以及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让总经理一个人来承担所有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公司内控缺陷是历史遗留问题,王茁自2012 年12 月18 日才开始担任总经理。因此,王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本人无论是作为董事,还是总经理,都并非主要责任人。”
二、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理由及合理性普华永道在对上海家化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中,指出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部分子公司尚未建立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统计与预提的内部控制;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尚不够充分。
(一)关联交易管理
普华永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上海家化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也未明确关联方清单维护的频率;无法保证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被及时识别,并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披露事宜,影响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完整性和披露准确性,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失效。公司在2013 年12 月虽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控制尚未运行足够长的时间。
(1)关联方关系识别。上海家化2012 年度报告披露了母公司、子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其他关联方四大类关联方共计64 家,但未披露沪江日化是其关联方。上海家化退休工人管理委员会与上海家化集团退休工人管理委员会(以下合称退管会)分别持有沪江日化15% 与10% 股权,后来增持至30% 与15%(见图1)。虽然退管会和上海家化之间并不存在股权关系,但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派驻了高管,并由此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方交易披露。2008 年4 月至2013 年7 月,上海家化与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但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2009 年度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 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上海家化公布的自查结果显示,沪江日化是上海家化的关联方,上海家化和沪江日化累计发生关联交易24.15 亿元。其中,累计采购金额为14.35 亿元,累计销售金额为9.80亿元。2008 年,沪江日化是公司应收账款第一名,占应收款比11.48%。2009-2010 年为预付款项第一名。2011年为应收款项第四名;预付款项第一名。2012 年为应收款项第三名。2013 年半年报为应收款项第一名。
(二)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的统计与预提
普华永道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指出,上海家化部分子公司在会计期末尚未建立对当期应付但未付的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用总金额进行统计与预提的内部控制。上述重大缺陷影响财务报表中销售费用和运输费用的交易完整性、准确性和截止性,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失效。公司尚未在 2013 年度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等费用进行了恰当预提,并对前期对应数据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及重述。上海家化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与代加工厂的委托加工交易对净利润的影响经抵消为零,而销售返利和运输费的核算问题对上海家化2012 年合并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680.30 万元见表(1)。
上海家化2012 年合并报表利润、资产、营业收入、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占比1.07%、0.18%、0.17% 和1.52%。其中所有者权益超过了1% 的错报上限见表(2)。
(三)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普华永道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指出: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存在的另一项重大缺陷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尚不够充分、对最新会计准则的掌握不够准确、财务报告及披露流程中的审核存在部分运行失效,未能及时发现对委外加工业务、销售返利、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长期资产与流动资产的分类、营销类费用在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的分类等会计处理的差错,影响财务报表中多个会计科目的准确性。” 公司尚未在 2013 年度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 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这些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予以关注,并对前期对应数据相应进行了追溯调整及重述。
上海家化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在以前年度,部分与代加工厂的委托加工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销售原材料并采购产成品的方式分别确认原材料的销售收入以及产成品采购。本年度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对于该委托加工交易实质的判断,认为该委托加工交易应该确认存货的加工费成本方法予以核算。”由于上海家化以往将与代加工厂沪江日化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处理为由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出售原材料、经由沪江日化加工生产成产成品后由上海家化再买回,反映在账上就同时虚增了收入和成本。尽管2012 年度对净利润的影响为零,但单项影响金额大,属重大错报(见表1)。此外,上海家化的会计人员将预计在一年内出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导致流动资产虚增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虚减。
三、上海家化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进一步释疑
(一)与前任审计师结论的差异
2010-2012 年间为上海家化提供审计服务的前任审计师安永也是“四大”之一,为上海家化出具的意见历年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任审计师出具的意见截然不同,一是不同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必然存在差异,二是上市公司内控审计为近年出现的新鲜事物,并没有每个审计意见类型对应的细则。2013 年11 月上海家化因内控问题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上海证监局也下达《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上海家化在涉及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审议和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责令改正并予以立案调查。虽然公司前董事长葛文耀一再强调沪江日化相关业务是为退休职工谋些福利,而且并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但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确实存在重大违规并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应将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并必须遵守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事。经营贡献与信息披露违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无法将功抵过。内部控制关注的不仅仅是结果,更重要的强调过程,即使实现了良好结果,如果过程有严重缺陷,也应当及时揭示并予以纠正。如果审计师在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被监管层坐实及公司管理层内斗激化的事实基础上,仍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其职业精神和独立性更易遭受外界的质疑和批评。
(二)与财务报表审计结论的差异
普华永道对上海家化出具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同时,对2013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企业内控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很强的相关性,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内控无效时年报业绩的真实性则值得怀疑。尽管上海家化内部控制部分失效,但以尽早发现内控缺陷并及时整改为契机,公司有弥补、修正措施保证财务报表有效,对前期对应数据也进行了必要的追溯调整,编制2013 年年报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差错,因此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了现实基础。
(三)审计师是否尽职的追问
分析显示,上海家化与代加工厂沪江日化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是以双向买断方式进行,即由上海家化向沪江日化出售原材料,经由沪江日化加工生产成产成品后由上海家化再买回。沪江日化分别出现在上海家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账款的单位中,实际上涉及贸易融资。企业间通过商业信用向对方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了上海家化的利益,普华永道的审计报告中并没有加以关注。
上海家化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列示了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中定量标准为:(1)错报≥利润总额的5% ;(2)错报≥资产总额的3% ;(3)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 ;(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如果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1% 即为重大缺陷,那么“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就成为一项无效标准,此类内部控制标准设计缺乏严谨性。审计师普华永道应已审阅过相关内部控制文件,如有异议应向上海家化提出并要求其修正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 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参加有关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一、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基本概念
国际内部审计职业化规定,内部审计职业化实现与否由几下几个标准判定:
(一)内审人员的主要经济收入是否直接来自审计业务劳动报酬。
这是判断内部审计职业实现与否的基本标准。这里所说的主要经济收入是指能够保证内审人员过上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需要的收入。
(二)内审人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专业化。
内部审计业务专业化是指内审人员必须以内部审计专业工作为主业,而非其他专业工作。至于怎样判定是否为内部审计专业工作,这是其关键。
(三)内部审计专业化组织完善与否。
根据国际惯例,内部审计职业化组织分为内部组织和社会组织。其中,内部组织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审计部门同我国现行的公司内部审计模式不同。我国现行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隶属于公司总经或董事会的业务组织,而这里所说的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是由股东大会投票选出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其职与审计业务无关,只负责审计项目决策,向内部审计社会组织聘请顾问,受理内部审计报告,处理审计意见书涉及的问题等。社会审计组织是那些具有中介性质的内部审计业务组织。
(四)内部审计职业化法规是否健全。
内部审计工作能否职业化、规范化、科学化进行,健全的内部审计职业化法规也是重要因素。
二、我国内部审计职业化构建
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化和专业化、内部审计组织的社会化和行业化、内部审计执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是内部审计职业化的明显特征。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实现是现阶段内部审计发展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
公司尤其是高层决策者和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具有贴近管理实际、容易发现管理漏洞的优势,内部审计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也能够从本公司实际出发、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考虑如何改进公司管理、完善风险控制,并可以对落实意见和建议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从而防患于然。内部审计对于公司而言,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它是公司管理的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管理人员经济责任的划分,公司经济价值的提升等,无不需要内部审计的支持。公司领导应在思想上实现由“要我审”向“我要审”的转变,主动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并广泛宣传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二)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职业行为约束制度。
我国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规范条例立法层次很低,法律效力不高,并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与内部审计职业化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所以,一定要针对内部审计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内部审计建设的阶段目标,通过系统的研究和论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法》。在《内部审计准则》的完善过程中,首先要特别考虑的一点是准则的体系化和内容的协调一致的问题,于此同时,还要考虑我国内部审计行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然趋势这一现实特点。在完善《内部审计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国家可以借鉴国际上成熟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构建出完整的有机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其次再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地出台一系列具体准则。
(三)推进内部审计职业资格制度。
我国的内部审计职业几经波折已经发展到全国范围内30多万从业人员的队伍,在数量上已经完全具备职业化的队伍规模,尤其是近年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诸多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使得内部审计开始朝着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职业发展受制于企业管理层的特殊性,推行内部审计职业资格制度仍然会受到来自于这些企业的阻扰,因此内部审计职业化进程的当务之急不仅仅是如何规范职业资格制度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从法律层次上明确职业资格制度,要求企业必须认可和遵循这种职业资格制度。
(四)加强内部审计职业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性非常强,从事该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些都是通过高标准的教育、培训和长期的时间获得的。与此同时,执业环境的不断变化,新兴事物的不断涌现,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社会对内部审计要求的不断提高都要求内部审计要不断自我提高,加快发展。因此,借鉴国外内部审计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方法,以及我国社会审计后续教育的经验都是很有必要的。
(五)合理安排内部审计组织模式。
当前我国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主要有董事会负责型、监事会负责型、总经理负责型和财务总监负责型四种。现阶段总经理负责型广受我国公司的欢迎,然而,内部审计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不仅要求内部审计独立于总部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而且要求内部审计与被监督对象无利害关系,如领导与被领导、薪酬方面的关系等。总经理作为公司受托责任的承担者,自然也是内部审计的监督对象。因而,内部审计向董事会负责将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当公司随着经济 规模的扩大、分支机构的增多而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审计委员会可以顺应成为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新晨
七、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一)筹资,当企业拟实施下列筹资行为时,应分别报特派员、监管机构同意或备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筹资方式,导致改变企业股本结构肘,事前须经监管部门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接受非货币资金投资,须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确认。
3、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部门同意;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的,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先征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的资产抵押贷款,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资本金,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本结构。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筹资及法定重估中资本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弥补亏损引起盈余公积金的变动等。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消费资金,控股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全资企业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运营资金,各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管时,为确保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为个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必须经特派员复核、签批,凡无合法依据、标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企业一律不得支付;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要求企业不能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资产监督
(一)损失的核销、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
企业损失的核销方法、外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须经特派员审批;财务管理制度的变更,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清,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经监管部门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担保,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提供借贷款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法》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对外担保金额,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5%时,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时,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应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时,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对外投资,全资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控股企业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
各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损失及固定资产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派员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全资企业还需由主管财政机关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成本费用的监管
(一)业务招待费,监督企业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企业制定的有关业务招待费开支办法和标准应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递延资产,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列示递延资产,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市监管机构同意,全资企业还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三)固定资产竣工入账,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项目,应按暂估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四)待摊和预提费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需报特派员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被监管企业应严格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收入,准确核算利润,按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监管机构对企业收入、利润实现的真实性和税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报告的监管
1、未确定的收入。
2004年施工企业开始按照《建造合同》进行帐务处理,但是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以及各种因素,使施工企业并没有完全而彻底地执行,因此在审计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碍,我们现在说的未确定的收入,包括标外工程、委托、洽商、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差价、材料量差等原因形成的待建设单位审批的工作量收入;以及未确认的机械租赁收入、拆、安装、运输机械的收入、焊接费用收入等。这些未确定的收入,能否结算回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解释,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的列示,往往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收入概念,可是对于内审工作来说,恰恰对离任者的经济评价起到关键的作用。
如何确认这些收入,确认多少,对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业务能力都是一个考验,当然还要掌握建设单位的确认标准和态度等。
首先要制定确认未确定收入的几个原则,这样就能够在审计实施阶段把握一条标准线和更加有的放矢:
(1)谨慎性原则,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已施工但是建设单位尚未批准的未确定的收入,没有建设单位的认可证明材料,审计时该收入将不予采纳。但是在审计报告经批准尚未下发以前,被审计单位从建设单位取得了认可该部分收入的证明材料,可以调整确认该部分收入,修改审计报告。
(2)客观性原则,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为这些未确定的收入而发生的所有成本,无论如何列支,都必须在审计时确认为成本。因为这部分成本无论收入取得与否,均已发生,无法逆转。
(3)追认性原则,在审计实施阶段,未确定的事项影响了被审计单位的盈亏结论,一个施工项目的结算往往要跨几个年度,待被审计单位完成该项目的结算后,再行对当时审计时的未确定事项一一确认。在后续的审计重新认定时,对于审计实施阶段的一个在建项目的未确定事项,涉及到原未确定事项实现后的划分问题,做如下规定:能够按工程节点或工程项目划分清楚的,按工程项目进行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不能够按工程节点或工程项目划分清楚的,按完工百分比(即审计时前任领导完成的甲方确认的工作量除以最后的结算量)来分劈这部分未确定收入的结算额。
其次,在审计实施阶段,对被审计单位有证明资料表明能取得未确定收入,必须进行初步估算该未确定收入的能够回收数额,并且深入考证证明材料的效用性和把握性。
例如,我们在对某电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任期审计时,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大约进行了56%,但是审计实施时已经报电厂批准的工作量为合同价的35%.由于电厂要求提前合同工期2个月,项目经理部采取了加大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等措施。当时,项目经理部拿出了一份会议纪要,是建设单位召开的动员大会,投资方(大股东)的总经理的报告中提出,如施工方能提前合同工期一个月奖励500万元,二个月1000万元,依次类推。该项目部拿出这么一份会议纪要,按照审计时的工程进度,比原来的网络进度提前了1个月,因此他们要求确认奖励收入500万元。
当时,我们审计组认真研究了会议纪要的每个细节。在报告中,奖励的条件就是提前合同工期这么一个要件,但是我们可以把它和合同,还有招标文件联系起来看,在合同中明确的表明了合同工期的截止日期,这份会议纪要只是起鼓动干劲的激励作用,没有法律效力。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总经理同意了会议纪要的内容,但是还必须有股东会通过后才有效力。因此,尽管当时施工进度提前了一个月,我们也没有确认收入500万元。
又例如,在审计一个项目部时,该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价差和量差的预算资料已经装订整齐,尚未报送到建设单位。并且能够查阅到建设单位为调整材料差而发的文件,从会议纪要中必须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段的概念,一是调整材料的范围。必须掌握两个具体的必要条件:一是购买时的材料发票,一是标准的出库领用单。
审计组用这份会议纪要中限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该项目部报送建设单位的预算资料进行了检查,把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了剔除。通过审计的实施,被审计单位及时按审计要求进行了整改和完善,重新整理了一份预算资料,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当然,审计组对材料差的认定是按初始的资料进行了估算。
2、未确定的成本费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另一个难点就是对未确定的成本费用问题如何去确认,同样会影响最后的经营评价结果。这里所说的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未结算的分包工程款、已使用未办理出库入库手续的材料、未统计结算的机械台班、应摊未摊的其他直接费、应结未结的间接费用等。本来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很容易可以确认的,但是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状况较差、施工地点比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这些未确定成本费用的存在,而且由于单位的个体差异(领导决策、经营管理)使这种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不仅数额大,而且拖延时间较长,给企业的盈亏状况造成了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必须把这些费用从前任领导的任期内划定一个界限,分清责任,明确盈亏,因此如何确认这些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也就成了关键所在。
2.1未确定的人工费,主要指分包工程尚未结算的部分。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分包结算尚未完成而预估的成本,必须有分包合同、预付款证明、工程部门的签证单,经审计人员进行估算后可对该成本予以采纳。
分包工程部分发生的人工费,一般占到总成本的25%,因此在审计时必须给以特别的关注。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结算不及时,平时只是以预付款的方式给付工程款,所以在审计时就很难确定,前任领导在任期间发生的分包结算到底有多少,虽然可以通过分包合同看分包范围、工程签证单,但是仅有这些还是不能完全确定分包结算的数额。我们采取的确认方式一般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依据分包合同确认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分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完成,那么该部分的分包成本就可以计取;二是根据完成合同工期的百分比计算。
例如,某施工队伍与被审计单位签定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价款2150000元,并且规定了明确的施工范围,合同工期10个月,截止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付施工队伍工程款850000元,已施工时间为6个月,受建设单位的设备到货影响及图纸滞后等原因,实物工作量只完成了45%.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如何确认施工分包成本,按照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排查,几乎所有的工序都没有按施工网络进度结尾,属于开口等的状态。尽管只完成了实物工作量的45%,但是实际的成本投入已经发生了,因此确认发生的成本时应该按合同价款的60%考虑。
三是根据预付款的数额确认分包成本。有些时候,工程中断时间很长没有复工,在审计时确认分包成本没有办法依据上述原则,只有按预付款的数额确认了。
2.2未确定的材料费,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投入使用,而尚未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的材料。为了强化材料管理,督促各单位加强材料成本的会计核算,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预估的材料成本,必须有物资采购合同、办理了出库手续,并对该批材料进行了暂估入库。否则,审计人员将对该材料成本不予采纳。
2.3未确定的机械费,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发生,而尚未办理结算的机械费成本。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租用的机械预估成本时,必须有机械租用协议、台班费结算单、预付款证明等资料,经审计人员估算后可对该成本予以采纳。
过去,保险企业有从海外选任CEO的惯例。可是海外人才对中国市场、本土资源、管理方式的了解,总是隔着一层障碍,甚至是无法逾越的鸿沟。关键是,海外人才任CEO的成本也是非常昂贵的。而本土CEO能够带来的是,竞争对手的信息、政府关系、团队、客户和订单。因此,从其他保险公司“挖人”,一举多得。其“性价比”显然要高得多。
对于那些想成为CEO的保险公司高管们,是在自己的企业等待晋升,还是去其他保险公司一步到位?
想要在自己的企业晋升为CEO,这个成本有多大?如果你是一家企业的副总经理,你就会有切身的体会。和投资者及董事会的沟通、杰出的业绩、背景,最大的成本就是时间,3年还是5年?最关键的因素,还得看运气是否光顾。一所大学需要你苦读3年,并告诉你有可能拿到博士学位,而另一所大学许诺你明天就授予你博士称号,并附带赠予安家费50万元。你会做何选择?答案是唯一的。
跳槽带来的危害首先是人才流失的保险公司。高管人才一走,市场、客户、团队、核心机密都跟着走了,直接经济损失明显。另外,跳槽的人走了,没有挑槽的人还等待着跳槽的机会。骨干们心神不定,企业业绩受到大幅度的影响。其次,是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加大。双方或者对簿公堂,或者恶性竞争,甚至造成打斗等社会事件。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效尤,造成市场的混乱,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
保户也随之受到影响。今天业务经理千言万语来劝说我购买甲公司的保险产品。明天,他又来人告诉我买乙保险公司的产品更好。这给客户增加了麻烦,严重的会产生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于准CEO跳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高管的任职标准更加严格,二是将原来的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三是要求对离任高管进行审计,四是对频繁跳槽的高管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保监会作为监管行业部门来说,既不能对保险高管频繁跳槽无动于衷,也不能过深地介入保险公司的高管任留。因此,《规定》里既要提要求,但也没有一刀切。对于符合市场规律的人才流动不设限制,对于极不正常的恶性跳槽又必须要过问。
准CEO如果想跳槽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担任CEO,首先要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比如学历、工作经历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也可以“以退为进”,即到新公司后先任COO,主持工作,待符合条件后再向保监会申报成为CEO;其二,就是审慎处理与“老东家”的关系。过去,高管跳槽之后,与原来的保险公司不发生关系。现在,“老东家”可以根据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对跳槽者进行处罚;第三,如果遇到保监会的限制,准CEO和保险公司可以在向保监会出示书面说明做文章。因为说明得有道理,保监会就会批准。说明强词夺理,保监会就会否决。相信,所有保险公司都会在这方面做文章。跳槽表面理由是很充分的,比如职位、收入、个人成长空间。但也要向保监会说明,跳槽后会做好新旧衔接,稳定市场秩序。
现代内部审计的特点
现代中小型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内部控制的需要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设为企业的内审部(处、科),是直接从事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如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机构,它主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可服务于企I的所有权监督。
现代内部审计的特点: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顾问服务,是一种积极的管理审计;重心前移,关注风险,强化内控;博采众长,应用各个学科成果,学科跨度大,具有很高的综合性和实用性;利用科学的定量分析技术,建立数学模型,进行专业的审计判断,形成准确库管的审计结论;强化后续审计和审计管理,确保达到审计目的,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总结为:务实、客观、规范、辩证。
内部审计对企业管理职能作用
内审机构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向有权部门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正是内审的独立性确保其作用的超脱,以第三者身份通过采取恰当的设计测试技术与方法,公平公正地对内控系统实施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内控实施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内审对企业有管理监督、管理控制、评价鉴证、服务等四项职能作用:
通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发现问题,查明损失浪费、贪污腐化行为,及时提供证据和信息,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内审的监督检查作用。内审通过事前和事中审计,督促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能有效地执行,纠正违规操作现象,并根据执行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完善决策和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可以增强企业管理体制的执行力度。通过对被审计的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针对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富有成效的意见和方案,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内部审计人员重视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资产状况做到心中有数,随时随地开展内部审计督查,提出有效措施,起到降本增效作用。
现阶段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中小型企业观察,发现现阶段企业内部审计存着一定的问题,归类如下:企业对内部审计重视度不够,忽视了内审为管理服务的作用;企业现在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够;企业内部审计的受到较多方面的限制;内审流程不够规范,作用与认识脱节;内审范围不够全面,忽视方法创新;内审人员素质不够,专业技能欠佳。
完善中小型企业内部审计对策研究
对国内的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管理模式,内审是企业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不仅能非常有效地弥补企业在运营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缺失,还能帮助企业更新管理观念和管理制度,做到与时俱进。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环境,重视内审的服务作用。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内审作用,完善企业内部审计的对策,加强内部审计的惯例,提高审计人员在公司的地位。可建立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体制,使内部审计不受其他管理层的制约,要客观地开展工作。
完善内审机构建设,保证独立性工作。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关键是合理界定其权利和职责,这是关乎内部审计控制和治理过程是否充分、运行是否有效的关键所在。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在设置上应具有较高的地位,对其他职能部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内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负责并直接汇报工作;二是负责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经费来源等方面应具有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