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11-01 21:24:4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篇1

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条件(有效期:2021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本网站“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栏目。根据意向租赁的房源性质,申请对象应作出选择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或者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2) 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或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交受理机构审核。

(3) 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4) 签约入住。对取得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其中家庭(个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对象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单位承租的,由单位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保障对象与单位签订房屋使用相关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项目,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定相应规则实行轮候配租。

公租房申请书_居委会:

您好!

本人是_居民,一家两口人。夫妻离异,本人独自抚养小孩,没有正式工作单位,全靠在私人厂家打工,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小孩在上初中,所以没有实力去买商品房。

我在_自己租了约40平方米的平房居住,因配合创建卫生城市把房子拆除,所以现在无房居住。特此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给我一套公租房,望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篇2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7月10日后,61172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2185元(7月10日后,61172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上述三类群体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杭州公租房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杭州公租房申请流程1.领取表格。

2.提交申请。

3.单位(街道社区)公示。

4.单位(街道社区)交件。

5.区级初审。

6.市级审核公示。

公租房申请书范文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__________部门职工叫___________,现与父母一起租住在单位附近的__________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号。

因参加工作后为了方便上下班才在这里租房,父母户口均在外地(视情况而定),我的月收入不高,暂时没有购房能力,现在每月房租压力很大且时刻面临涨房价或二次异地找房的困惑。恰值单位有公房面向职工出租(售),特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请各级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审核,研究批准为盼!我将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多做贡献以报答组织对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谢谢!

此致

敬礼!

篇3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X社区:

本人__X年生,系__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_,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1、“三房”轮候家庭

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三房轮候是什么意思?北京“三房”轮候家庭指什么?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

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

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

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

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

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备案、意向登记、摇号、签约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备案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备案流程)图一览

第二步,意向登记

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第三步,摇号

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

第四步,签约入住

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步骤(详细)

特别提醒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买卖!

篇4

公有住房租凭证损失补办首先需要提交相关手续,包括书面申请和身份证原件等。然后凭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到报社申请登报遗失声明,登报一个月后,凭登报手续到公房管理中心补办。补办签订住宅租赁合同时,应先填写申请书和具结保证书后方可办理。

公有住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2022北京育儿假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__年4月份开始休产假至今已满5个月,在此期间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使我顺利度过了这一时期,在此深表感谢!目前正值产假已到,由于我产后身体虚弱,我初生的宝宝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确有一些特殊困难,据此,我和我的丈夫对此难处深感百般无奈。为了不耽误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从20__年月日至__年月日休育儿假,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育儿假标准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①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②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1月26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可享受公租房优先配租

为进一步降低生育负担,条例明确健全_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同时,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带娃难”困扰着很多新手爸妈。针对此类问题,条例规定,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夫妻共同育儿假,对职场竞争有何影响我觉得上海拟建议夫妻共同育儿假对职场竞争没多大影响,因为并不是强制休一年的假,而是强制男性休42天的假,所以这对男性的职场竞争是不会有啥影响的。

近段时间,上海妇联建议完善家庭政策、优化生育环境,强制男性休假不少于育儿假三分之一。有网友认为,强制男性休产假可解决女性因职场顾虑导致的生育意愿低的问题;也有网友认为,强制男性休产假将增加企业用人成本,在现阶段难以施行。我觉得这个建议是很好的,这样可以让男性体会到什么是责任,也能体会到女性带孩子的不容易。但是这个政策目前在我国应该是很难实施开来,因为企业的用人成本太高了,而且会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让自己的员工休育儿假,员工本人也不想休,因为现在大多数人都有房贷车贷,夫妻双方都没有经济来源,那么谁能养孩子谁来管车贷和房贷,所以说这个建议有点不太现实。

一,上海为什么会建议夫妻双方共同育儿假?

我觉得上海之所以会拟定这个建议,是因为目前的年轻人对于生二胎的意愿不太强烈,所以才会通过这种方法来促进年轻人生二胎。但这个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年轻人不想生二胎,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孕育孩子的成本太大,生活的压力太重,即使是国家延长了假期,提高了福利待遇,还是不会有很多人选择生二胎,因为一个孩子就已经很难养活了,还生一个孩子,那不是给自己找罪受。

二,夫妻共同育儿假确实好处多多

篇6

1 分配程序

日本公营住宅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分2~3次在本地区内公开募集入住者。其工作步骤及分配程序为:(1)收集整理待分配房源。(2)募集通知。在募集通知书中注明房屋地点、户型、户数、房屋租金、申请人资格、受理截止时间、抽签选房时间、中选后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最迟入住时间等,一般还附有户型图和坐落地点示意图。申请者在指定时间内以邮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递交公营住宅入住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3)资格审查。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其是否符合入住条件,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对符合入住条件的,通知其选房时间和地点。(4)抽签选房。(5)签订承租合同,交纳住房抵押金。抽签中选住户,将根据其收入状况和申请住宅状况确定房租,双方签订住宅承租合同,承租者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住房抵押金。住房分配方式除了采取抽签选房的方法之外,也有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决定住房分配结果的。

2 入住资格

申请公营住宅的家庭要提交公营住宅入住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应满足下述条件:

(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家庭。

(2)是否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同居成员中有一人拥有自有住宅的不能申请。

(3)家庭收入满足一定条件。确定家庭收入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把社会所有家庭按照收入由高到低排列的话,公营住宅受益对象的家庭收入应该位于所有家庭的后25%以内,但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特殊家庭可以放宽到4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方情况有所差异,因此各地方针对本地区实际,确定收入标准线。比如日本爱知县2001年规定申请公营住宅的家庭月收入20万日元的家庭分为Ⅰ~Ⅳ类。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特殊家庭,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患者,或者属于原子弹受害者家庭,或者同居成员都是50岁以上或者18岁以下的家庭,家庭月收入限制可以适当放宽至26,8万日元,并将月收入在20万日元至26,8万日元之间的家庭分为Ⅴ~Ⅵ。

3 房租确定

公营住宅的房租因承租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其计算公式为:

房租=房租基准价×房租调整系数

房租调整系数:城市区位系数×房屋面积系数×房屋使用年限系数×居民方便性系数

房租基准价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确定,原则上为家庭纳税收入的8%。具体操作时,可对应家庭收入分类表确定房租基准价。例如:某处公营住宅根据所在位置、房屋面积、使用年限和居住方便性确定其房租调整系数为0,4483,那么,假如是I类收入家庭租用此房,则月房租为37100×0,4483=16600日元,假如是Ⅳ类收入家庭租用此房,则月房租为61400×0,4483=27500日元。

二、我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补助政策情况

我国于1999年4月提出要对低收入家庭采取廉租住房政策,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2004年3月建设部等5部门公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面积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从长远来看,政府应该着手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租金定价体系,将政策受益对象按收入高低进一步分类,区别不同收入家庭,制定相应住房租金或租金补助额,使绝大多数低收入家庭能够不同程度地得到廉租住房政策支持。通过经济手段,对进入和退出廉租住房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三、我国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定价模型

1 低收入家庭分类

这里的低收入家庭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社会统计学意义上的低收入家庭,一是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将要给予政策倾斜的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所要触及的对象,将是这两部分家庭的交集。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具有区域性和时间性特点,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确定不同水平的家庭收入标准;同一地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也要有不同水平的家庭收入标准。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政府有了相对更多的资金积累,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受益对象可能扩展到社会统计学意义上的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住房受益范围逐步放宽以后,家庭收入差距将逐渐拉大,为此,需要按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家庭进一步细分,以便针对不同类型收入家庭,确定相应的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差别的住房租金补助政策。

2 确定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准租金

在确定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基准租金的过程中,首先,根据家庭人口数对家庭进行分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人口结构逐渐趋于小型化,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统计结果显示,2003年全国平均家庭人口数为3,01人,近93%的家庭在6口人以下,2~4口之家占74%。因此,我们可将家庭按人口数划分为6类。其次,根据不同收入类型家庭确定相应的基准租金表,对相同收入类型家庭,根据家庭人口数和住房面积确定多档次基准租金。在测算并构建廉租住房基准租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基准租金随家庭人口数增加而减少的原则。同样一套住房,如果由3口之家承租,改为5口之家承租,其基准租金应该相应减少。一般地讲,同一面积住房,家庭人口数越多,其基准租金应该越少。

(2)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准租金随住房面积增加而递增的原则。为了提高政府补助金的使用效率,随着住房面积的不断增加,相应地基准租金应逐渐增加。

篇7

第三条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法律凭证。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变更权属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第四条  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使用证》: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四)《临时用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是经批准的临时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批准临时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期满后临时用地者需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续用手续。期满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准的,由临时用地者清理好场地,恢复原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土地使用证。对期满后不办理续用手续而继续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五条  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

(一)跨区域的国有工程、市政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绿化带、水利工程、自然风景区、文化、体育、通讯、电讯等公共设施)用地分别为该用地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公产房用地为同级房产管理部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为该企业。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为该业主。

(五)从事滩涂和海水养殖的用地,为该经营组织或专业户。

(六)私人住房,为房主本人。

第六条  办理单位土地登记的当事人,应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土地的登记人应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港、澳、台经济组织、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图件)。

国土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测量查丈的,由国土部门会同申请者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宗地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土地证书。

第八条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登记。

第九条  土地证书由持证单位或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遣失或毁灭,应及时向市国土局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十条  土地证书必须附有关土地范围、面积、座标、地形、地址等要素的图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积的多小而不同。经注册登记的土地,其地籍数据列入地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国土局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

(五)依法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变更行为的文件、合同、证明、资料等。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分别在下列期限内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二)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工程竣工三十天内。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的,在接到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四)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使用的土地,在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五)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者付清地价款后三十天内。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

(七)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接到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

(八)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续约的,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

(九)临时用地,从获准之日起十天内。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租赁合同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在十五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抵押合同终结后,当事人应于终结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遣赠,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因处分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注销抵押登记后,和原抵押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公布施行之前,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及其生产行业、经营项目予以确定,并从1992年1月11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办理土地登记,有关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查阅土地登记资料的收费,参照查阅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进行。资料复制工本费由查阅者支付。

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屋权属证件;(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三)用途和期限;(四)租金及交付方式;(五)房屋修缮责任;(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纠纷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一)准予出租证书;(二)租赁合同;(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分别向租赁管理部门交纳租金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如何向租赁管理部门申报租金。经审查申报的租金不实的,按照物价部门的租金最高限价标准收取租赁管理费。

第四章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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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三条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第九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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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保障档案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进行基本保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两种类型。以余姚市为例,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不同,具体可分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三种不同的住房保障类型。此外,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二)住房保障档案收集归档的具体范围

1.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收集归档的范围

根据住建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1)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证明,诚信申报记录等相关资料;

(2)审核材料:包括审核表,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审核记录;

(3)实施保障材料:包括轮候记录、实施保障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

(4)动态管理材料:包括对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材料,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变更或者终止保障等动态变更材料。

2.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收集归档的范围

根据住建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1)申请材料:包括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房号、户型、面积等情况记录材料;

(2)使用管理情况材料: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购置人、购置价格、产权份额,租售转换、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续等情况记录材料。

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业务,轻档案

在具体的住房保障工作过程中,各县市区往往重视住房保障审核分配环节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忽视后续的档案管理工作。一些县市区虽能根据上级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进出台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但在住建部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以来,各县市区出台相关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细则的少之甚少,比起对业务的重视度而言,对档案的关注度显然是欠缺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只是针对普遍情况适用的管理办法,由于各地的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不一,需要及时跟进相对应的档案管理配套政策,才能不断建立和完善各地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纸质,轻电子

在新形势新条件下,人们对档案管理的信息化要求日益提高。但目前,一些县市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未将住房保障审批纳入政务网审批流程,仍以纸质资料审核为主,因涉及的部门多、资料多、流程多,导致审批时间过长,工作效率极其低下。有时一本纸质档案需数次流经同一个工作人员之手,导致多次重复翻阅,降低工作效率,且在流转到不同的审核部门时,经常还会因为个别工作人员不慎,发生保障对象档案资料流失或破损现象,最终导致申报家庭因补交资料而引发不满情绪,不利于维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三)人员散,专业弱

由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专业性和动态性,档案材料的归集形成在具体的工作部门,但归档又在不同的工作部门,加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口、经济收入和住房登记等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导致保障档案资料会不断发生变化。由于专职档案员对于住房保障档案材料的增减、更新不易把握,加之从事保障工作的业务人员因机构编制紧等原因,临聘编制的工作人员占多数,流动性较大,给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同时,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缺少相应的专业培训,容易因专业基础薄弱,导致收集归档的材料不全、更新不及时,影响日后的利用效率。

三、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健全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

做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一是明思路,重发展。从提高认识入手,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改变工作思路,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日程,将其作为民生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二是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保障工作的高效性。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现代化办公设施设备的投入,逐步解决人员编制问题,减少工作流动性,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管理细节。

(二)转变思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新形势下的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大量运用先进科学技术,从事该业务工作的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水平,而且要与时俱进,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具备住房保障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下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是时代的需要,通过利用档案特别是电子档案可随时掌握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材料的审批情况、住房保障对象的情况及实物购房或实物配租情况、货币补贴发放等情况,运用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对住房保障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级各类报表的生成和管理,大大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在住房保障档案最初形成时就保证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并存模式,特别是通过网上审批,一方面可以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另一方面有利于缩短审批时间,同时避免纸质档案在流转审批过程中丢失,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的规范、高效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培训,提高档案专业管理水平

由于住房保障档案形成量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如果将档案全部移交给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将大大增加专职档案员的管理负担,而且专职档案员缺乏住房保障的相关业务知识,不利于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如果存放在业务工作部门,虽然利用方便,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因此,建议建立住房保障专业档案室,由该业务科室的人员专人管理住房保障档案。同时,需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同时,加强住房保障主管业务部门、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住房保障档案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做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档案管理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刘丰 王磊.保障性住房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山西档案.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