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期刊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个人土地转让合同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7-15 18:42: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个人土地转让合同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个人土地转让合同书

篇1

人物:马大华,阿细人,简称华;秀花,阿细人,马大华之妻,简称花;国土资源局干部,女,简称女;国土所干部,男,简称男。

幕启:舞台上置有桌凳、水壶、水烟筒等(马大华手拿合同书,兴高采烈地上场)

华:(内笑)哈哈哈!(上讲)哎呀,常言说得好啊,人走财运马走膘,我马大华是运气来了连墙都挡不住。(笑)今天早上杨大老板约我去签了一个合同,嗨,这个十万块钱轻轻呢就拿到手,想不到我马大华终于成了一个有钱人了,哈哈哈!(向内喊)秀花、秀花!(进屋介)

花:(应声上)你干喊湿叫呢整哪样?

华:哎呀秀花,我亲爱呢小娃她妈!你赶快去挨那只做种呢大公鸡抓来给我杀了!

花:哪样?你怕是有毛病罗,咋个想起来杀做种呢大公鸡说。

华:哎啃,有哪样毛病嘛,告诉你,我家今日要来一个大财神,要杀鸡、摆酒好好呢款待他。(笑)哈哈哈,我家发财罗,我家发大财罗!

花:(对观众)恼火了。我家这个老倌,平时虽然是贰哈滴朵呢,咋个不会像今日疯疯颠颠呢样。怕是在路上撞着吊钱鬼罗。(转向华)你到底是咋个啦?(伸手摸华的额头)

华:(挡开花手)你整哪样嘛?

花:我瞧瞧,格会是得非典发高烧啦,咋个昏说乱讲呢。

华:唉,你才是得非典呢,告诉你,我们家现在是有钱人啦!

花:有钱人?穷了连做种呢大公鸡都要杀吃呢人,还说是有钱人呢,你不要挨我一天贰哈滴朵呢啦。

华:哪个挨你贰哈滴朵呢嘛,这回我马大哈变成马大富罗,你不相信来瞧瞧,这就是十万块钱(把合同交给花)。

花:哪样,十万块钱?(忙拿合同看,对观众)你们瞧瞧,拿一张纸当十万块钱,怕当真是在哪点闯着鬼罗!(忙拉华座)来来来,我帮你整一下(把纸交给华后,抬一碗水围华唱道)我家这点穷得很、穷得很,一碗水饭泼给你、泼给你,(念)天灵灵,地灵灵,大鬼小鬼请出门、请出门、请出门!(含一大口水向华喷去,华被喷得打喷嚏)

华:也!你是跳哪样簸箕神嘛!瞧瞧,差点挨我呢十万块钱都整坏了,你给认得,这是十万块钱呢合同书。

花:哪样叫做合同书?

华:不有文化,连合同书都认不得,这个合同书咩就是契约了嘛。

花:咩!哪样又叫契约呢?

华:哎唷,连契约都认不得。这个契约就像电影上白毛女她爹卖给黄世仁那个卖身契一个样,格认得啦。

花哦,说了半天,你是挨我当白毛女卖掉改! 哎唷我呢妈呀,(坐地哭)原来他是十万块钱就挨我卖给人贩子掉罗。(猛起抓住华)马大华!我要去告你拐卖妇女儿童。

华:整哪样、整哪样嘛!你怕是疯掉罗,你不瞧瞧你这点样子,还想卖十万块钱,就是白白呢送给人家都不会要呢。

花:那你到底是卖哪样嘛?

华:(把花拉近身,神秘地)告诉你,我是挨寨子边我家承包那刷保水田卖啦。

花:哪样,你挨那刷保水田卖啦!(华忙制止花)

华:小声点,小声点!不卖保水田咩这十万块钱会从天上掉下来吗?

花:你挨那刷田地卖掉咩,以后吃哪样嘛?

华:我说你这个婆娘就是头发长见识短,只要有钱咩想吃哪样就吃哪样。

花:咩你像这种挨田地卖啦,人家政府会得改。

华:管他得不得,人家杨大老板说啦,田地是自己呢,想咋个整就咋个整,再说啦,我们签订呢合同又不是卖田地呢合同,是土地转让补偿费呢协约,你只消安安心心呢用钱就是啦。

花:照这么说咩,这十万块钱真呢是我家呢罗。

华:当然是罗,人家杨大老板说了,这个叫做上有政策是下有对策,我们只管放放心呢用钱就是罗。

花:啊莫!我连做梦都不有想过,我家会有十万块钱,(向华)――,看来你一点都不马大哈嘛。

华:这叫做贰哈贰哈朋友满街,人家杨大老板就是够朋友,讲义气,他是在帮我们家脱贫致富,等他挨工厂盖好,还可以招我俩当工人呢。

花:哎呀,杨大老板真是个大好人。

华:今天杨老板要亲自送钱来我家,我们要好好呢款待人家才是呢。

花:是呢,要好好呢挨人家招呼好呢。(男内喊:喂――请问马大华在家吗?)

华:(闻声高兴地)咋个样,杨大老板说来就来啦,(对外)在呢在呢,杨老板赶快进家来座!(男、女二人身着国土局制服上场,华、花出门迎接,花看到男、女后忙拉住华。)

花:(对华)哎,咋个来呢会是两个警察说。

华:哎,这个你就不懂了,人家杨老板是有安全意识,派两个警察护送着钱来呢。(忙上前热情地与二人握手)原来是两个警察叔叔,你们辛苦啦,快请家里坐。(进屋)

女:请问这位大哥,你就是马大华吗?

华:报告女警察叔叔,马大华就是我。

女:对不起,我们不是警察,我们是国土资源局的。

花:哪样,你们不是杨大老板派来呢?

男:哪样杨大老板?我是国土所的,她是县国土资源局的。

华:(拉妻到一旁)见鬼啦,见鬼啦,我们接呢是财神爷,咱个会变成土地公说。

花:格怕是你卖田地呢事出问题罗。

华:不要乱讲,先招架一下再说。(热情地)哎呀,原来是两位土地同志,欢迎,欢迎!(夫妻二人忙倒水、递烟)秀花,客人来了赶快去抓鸡来杀!(花欲走被拉住)

男:大嫂不用了,听说你家私自卖了一片田地给杨大富盖房子是不是?

花:是呢、是呢,是有这么回事呢。

华:(忙制止花)是哪样是?(对男)土地同志,是倒是有这回事呢,不过我们不是卖田地,是转让了一小点田地。

女:大哥、大嫂,你们家转让田地办过手续了没有?

花:手续?

华:办过了,办过了。(花忙拿合同给女看)

花:你看,这个就是手续。(女看后交给男)

华:土地同志,你看我们这个手续怎么样,我家挨一小点田地给杨大老板盖房子,杨大老板给我们家一小点钱用,这个公平交易不会有问题嘛。

男:大哥、大嫂,你们这个是私自买卖土地的行为。

华:(对赵)哎唷兄弟,这不是买卖土地。你看,这是土地转让补偿费呢协约。

女:马大哥,你把土地转让给杨大户,办理过审批手续了吗?

华:哎唷土地同志,这个土地是自己承包呢,要想咋个整咩就咋个整,还要办哪样审批手续嘛!

男:(严肃地)马大哥,土地是国家、集体的,你虽然是承包了,只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不能私自进行买卖和转让。你们没有申请审批就私自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这是法律不允许做呢。

花:(拉华)你不是说不会有事吗?这回我瞧你咋个整。

华:咩是杨大老板说不会有事呢嘛,看来他是在骗我。

花:(责怪地)我说你是马大哈,你还不承认。

女:大哥、大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审批。你们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把田地转让给了杨大富,这是一件违法呢事情。

花:哎唷土地同志,我们咋个会敢做犯法呢事嘛。唉,都怪我家这个老倌是个马大哈,听信了杨大富呢话才挨田地卖掉呢,虽然签了合同,但我们还不有拿着杨大富呢钱,这个田地我们不敢卖了。

华:是呢是呢,都怪我糊涂才上了杨大富呢当。听你们这么一说,我们真呢是干比合啦(错了),田地我们不卖了,这个合同书就交给你们处理,以后我们再也不敢私自卖田地啦。

男:你们有这个认识就好,非法买卖田地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花:格听见啦,以前人家喊你去学办法咩你不去学,这回我瞧你有哪样办法嘛。

华:哎唷,你给我少出点洋相好不好,人家那个是叫普法教育学习,哪样学办法嘛。

女:马大哥,你未经审批就与杨大富私自进行土地转让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杨大富现已在国土所交待问题,请你跟我们去一趟国土所,把问题说清楚吧。

华:好呢,好呢,我一定跟你们去挨这个事情说清楚。哎,杨大富这个骗子差一点就挨我害死罗,我还以为他是一个大财神,原来是一个大瘟神。秀花,赶快挨那只做种呢大公鸡抓来!

花:抓鸡整哪样?

篇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范本一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使用证》(2)《建设用地批准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设计要点批文》(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封等)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篇3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征地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第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第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我国的土地不是归国家所有就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何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土地转让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请(1天)

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实地勘察。

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7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一)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偿性。

2008 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9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地块数(块) 面积(亩)质量等级(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乙方:(签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篇4

哲人说:“实践是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理论要回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想事情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认识客观事物,要实现两次飞跃,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事物的第一次飞跃,而从理性回到实践是第二次飞跃。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当今的大学生,社会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参加社会实践更显得重要,实践的能力强弱,决定着日后工作的好坏。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早退,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经过近一个月在**县地产交易中心的实习、工作,我基本上掌握了地产交易中介服务;接受单位、个人委托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证、协议转让、代办土地使用权变质、登记发证等手续;提供地产市场的信息及有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一、 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的有关程序:

1、 在拍卖会30日前拍卖公告。

2、 拍卖公告内容:出证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证实地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争实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争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看样时间;拍卖地点、期限、争价方式等;确定争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争得人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 拍卖会程序:主持人点算争买人;主持人介绍拍卖实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主持人宣布起时价和增价幅度;主持人报出起时价;争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定价;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立;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争得人。

4、 签订成立确认书。

二、 公开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程序:

1、 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 挂牌程序: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实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

3、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4、 签订成立确认书。

**市**县合水镇府座落珊坪曲双段1080m2土地,挂牌成交价768000元;**县青州供销社1923.4 m2,挂牌成交价206817元。

三、 土地转让办证有关材料:

1、 要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 要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转让登记表。

3、 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

4、 转让方申请报告。

5、 转让协议书。

6、 转受让方身份证复印件。

篇5

一、论文摘要

二、正文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形式、条件 P1—P4

1、概念

2、形式

3、条件:

(1)禁止条件

(2)允许条件

(二)房地产转让的效力 P4—P8

1、一般性规定

(1)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

(2)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情形

2、书面形式与登记之效力

(1)房地产转让合同书面形式及效力

(2)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登记及效力

(三)房地产转让中存在的及解决问题的设想 P8—P9

1、存在问题

2、解决问题的设想

三、注释

四、

提 纲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形式、条件

(一)概念

(二)形式

(三)条件:禁止条件、允许条件

二、房地产转让的效力

(一)一般性规定

1、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

2、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情形

(二)书面形式与登记之效力

1、房地产转让合同书面形式及效力

2、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登记及效力

三、目前房地产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设想

(一)存在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设想

论 文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房地产业迅速,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商品化和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城市房地产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规章的颁布实施,和住房制度及住房市场商品化的发展变化,房地产交易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如何处理好这类社会矛盾,化解此类纠纷,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交易安全,不但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因此,值得我们在实践中予以认真的、、探讨,以建立健全相应的调整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转让中的法律体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日益增加的生活需求。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的法律制度,本人因学疏才浅,知识有限,仅拙笔粗写,对有关问题予以探讨、学习,谈一下自己对房地产转让效力问题的浅薄之见,敬请老师赐教。

本文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形式、条件

(一)概念 (二)形式 (三)条件

第二部分 房地产转让的效力

(一)一般性规定

1、房地产转让的无效性形

2、房地产转让的效力待定情形

(二)书面形式与登记之效力

1、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及效力

2、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登记及效力

第三部分 目前房地产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设想

(一)存在问题

1、违法交易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职能机关不依法办事

(二)解决问题的设想

房地产转让是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的差异和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及的原因造成,我国在这一法律制度中,仅界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交易行为,对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发生的交易行为,可参照执行,这是我国该项制度区别于一些国家该项制度的不同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71条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成为支柱产业,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商机,也随之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交易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值得我们研究学习,探讨这些法律问题,以解决纠纷,健全法制,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浅述、探讨、学习并明确笔者的观点。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形式、条件

(一)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均对其从立法上予以界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二)转让的方式

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有:

1、房地产买卖,这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国家。

2、房地产赠与,即赠与人将房地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行为。需要注意: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

3、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有:(1)以房地产价格入股,与他人成立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3中的(1)、(2)、(3)、(4)情形,近几年表现的比较多,是随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另,互换房也是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

(三)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产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但其行为并非任意的,不受约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此采取了区分情况、区分对待的,从两个角度对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作出界定,一是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条件,一是允许条件。

禁止条件:

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包括: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一种灵活性安排,既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包括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就新的情况作出的决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禁止转让情形不包括一般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规定的情形。

允许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之所以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作出上述规定,其意义在于:解决房地产转让突出存在的“炒地皮”、投机牟取暴利的现象,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中了我国一些地方和实践经验。如深圳市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外,要求投入开发房屋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上海市、海口市等地也有类似规定。与此同时,也参考了国外关于禁止土地投机的规定。如日本《土地基本法》第4条规定:土地不准作为投机交易的对象。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但是,考虑到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同时也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价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作出规定,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也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在实际运作中分两种情况:

(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包括:(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下列目的: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私有住宅转让仍用于居住的。(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4)同一宗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房地产转让的效力

(一)一般性规定

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

1、因欺诈、胁迫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房地产转让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该行为中,如某限制民事作为能力人与某人订立一份受赠与房地产转让协议,系获纯利益之合同,则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2、无权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此种现象较常见。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特殊性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地产转让的效力问题,除应具备一般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外,对其效力问题又具有其自身的条件和区别,正确区分其效力问题,对在实践中正确处理房地产转让中出现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1、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及效力。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合同的形式是引起争议较多的之一。我国法律在许多地方对合同的形式问题都作了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各有差异,因此,合同的形式究竟效力如何,就成为学者及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多的一个话题。关于合同形式效力的学说及实务处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换言之,如果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虽然已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所以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合同是不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我国地区现行民法第760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之转移或设定,应以书面为本”。

1968年颁字第1436号判例:不动产物权之移转,应以书面为之,其移转不动产物权,书面未合法成立,因不能生移转之效力。[1]

实践中,在统一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中,个别也将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文件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取者,认定为无效合同。特别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或者虽然采取书面形式,但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即使当事人口头上达成了协议,也认为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从而谈不让合同能够生效的问题。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合同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区分不同性质的合同作出结论。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

就合同法而言,根据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的效力。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就某合同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其合同效力也不受。但是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应该进行登记的合同,如果不进行登记将不产生法律特别规定的效力。

2、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登记及效力。

房地产转让合同所涉标的物为不动产,该权是物权法所调整(也存在债权与物权竞合),近年来,我国对物权法没有系统的立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物权法体系。但是,随着物权法草稿的出台,不远的将来,一部系统的物权法将出台。

房地产转让中的登记的效力问题,也是一直争议的问题,按照各国物权法、物权的公示,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从上看,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历史渊源较久。

对于不动产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及交付等法定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认识。以至最终形成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即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与公示折衷主义。[2]

(1)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又称公示的有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或登录主义。这一主义以德国代表的某些大陆法等国家所采用。在此主义下,不用说对第三者,就是双方当事人间,物权变动如没有进行公示——登记或交付,也将确定地不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换言之,仅有当事人间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也无法定的公示方法时,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不生公信力,也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就物权变动须履行公示程序而言,公示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有效要件)。而就当事人间物权变动须有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而言,公示又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主义,特别是登录场合的登录主义。[3]这一主义体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43条的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4]

(2)公示对抗要件主义。认为法定公示方法虽有社会信力,但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主要为法国法系国家所采《法国民法典》关于此种主义的规定成为法国法系其他国家采行这一主义的立法蓝本。依此主义,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具有社会的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当事人没有进行公示为由,而否认其物权变动的效果。

(3)折衷主义。此种主义,是成立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皆采的一种主义。但在皆采两种主义的同时,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而以对抗主义例外;或以对抗主义为原则,而以成直要件主义为例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的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原则上采用交付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的同时,也允许例外,在物权公示的立法主义上属于以成立要件主义原则,而以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笔者倾向此主义。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我国现行法与有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同类规定,并不相同。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区别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而一律规定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990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这一规定,由于与我国《继承法》第2条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房屋所有权,而绝不是继承人于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才取得。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不一致。而1990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仅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不能作为房地产转让中必须办理登记,否则无效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章办理权属登记”。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也规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但均没有规定不进行登记的法律后果,即不进行登记为无效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据此规定,可以确定我国对房地产转让合同未经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发生物权转移,依据这一规定,同一转让标的物,出现两个或多个转让合同,有一个进行了登记,其他没有登记时,如后买者进行了登记,前买者无登记,后买者取得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而前买者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仅与卖者形成债权,而无法实现占有取得该房地产之权利,此种情形称“一物二卖”[5]。由此看来,我国法律虽没有采登记绝对效力之立法主义,但其具有对抗第三人取得物权所有权,此为全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第三人善意受让之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房地产转让的交易安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问题有待进一步统一,以体现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三、房地产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存在问题

1、违法交易

在一定范围内,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不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而是搞“地下”交易,甚至签订虚假协议,逃避稽查。其原因是为了逃避管理,偷漏国家税收,偷漏、少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结果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单位进行房改、集资建房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此现象优以县及建制镇和突出。

3、职能机构不依法办事,个别工作人员违法办事。

有些职能部门及其个别工作人员,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私情,与转让当事人串通,伪造、变造相关文件,办理过程中不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就予办理。

4、职能部门之间不协调,管理脱节

就目前,涉及房地产转让负有职责的职能部门有土地、房管、城建、规划、财政及非职能的评估机构,但由于现阶段管理体制的问题,往往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就给违法交易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管理脱节,曾一度出现且现仍有些地方继续存在房地产转让交易市场的混乱。

(二)解决问题的设想

1、设立统一的房地产转让登记机关。

设立统一的房地产转让登记机关,改变目前我国存在的分立登记,即土地、房产,各自分立。

2、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解决对房地产转让规定的不统一情形,实现法制的统一。

3、规范房改、集资行为,使之符合和与法律、法规规定相配套。

4、强化监督与执法。

5、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提高执法水平,秉公执法。

[1] 引自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中《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一文第187页。

[2] 引自梁慧星主编《物权法研究》(上)第六章、“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第195页。

[3] 引自[日]舟桥谆一编辑《注释民法》(6),有裴阁1967年版第24页。

[4] 引自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序说。

[5]引自梁慧星主编《中国物书法研究》第五章“物权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第78页。

参 考 文 献

[1] 引自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一文第187页。

[2] 引自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第六章、“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第195页。

篇6

实际上,在现实操作中甚至在立法中没有很好地对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加以区分,使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了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不加区分的作法导致了许多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根据现行立法对划拨土地的规定,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商业化利用(抵押和租赁),于是,往往发生这样现象: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划拨土地;通过新的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仍然可以利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处分。这两种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同时,也使企业负担不一样,加剧了企业间的不平等,使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作者认为,(正如前面在土地分类时所指出的)划拨土地的存在不仅仅是对历史或现状的肯认,而且有其民法学基础。它主要在于圈定不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可以利用划拨方式,实现各种公益目的。但其前提是不允许这些土地使用权交易或进入市场。如果也允许这类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话,那么又会妨碍公益目的的达成。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方面采取双轨制是一种必然选择。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双轨制,而在于没有很好地区分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只看名称,不问实质或内容,只要称为划拨土地,那么就可以利用现行法律和政策进行商业化利用。

因此,简单地肯定现实是不利于形成真正的双轨制,不利于统一地产市场的形成和统一的规则的确立。出路只有在于按照公益用地适用划拨方式和经营用地使用出让方式标准对现行的划拨土地进行改造,逐渐形成新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轨制。

二、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定性:兼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区别

(一)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定位

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仅指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获得的用于公益目的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依此规定,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行为性、无偿性和无期限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产生政府的批准行为,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尽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另外,划拨土地使用者也应当依照1988年国务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前面我们所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被排除在交易之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也正是因为划拨土地用于这些领域,才有必要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因此,公益目的决定了仍然采用无偿划拨方式,决定了由此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进入市场流转的特性。

(二)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这种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以下不同点:

(1)取得方式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这种方式属于行政方式;出让方式是通过合同方式,它创设了可流转的民事财产权或物权。

(2)是否支付对价:划拨土地不需要支付出让金,可以说是一种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划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时,正规的作法是由国家支付补偿金;在由单位支付时,也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范畴。而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均要一次性地交付一笔出让金,这种出让金相当于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3)存续期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只存在一定期限,在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使用权即告消灭。

(4)使用权的性质不同:由于以上原因,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而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是一种不可交易的财产。不可交易即意味着使用权人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处分(租赁、买卖、抵押等),这样它的财产价值仅体现在自己可以排他使用,它的价值无法通过市场评价体系体现出来。因此,不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失去了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终止

划拨土地使用权虽然可称为一种地产权,但它丧失了民法上的财产的合理内核,即可交易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出租、抵押,不能用于任何投资活动。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仅是无偿的,而且一般也是长期的或永久性的,所有这些特征均是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目的所决定的。目的的非商业性决定这种土地只有用于该目的,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转移而用于其他目的;目的的公益性也决定了它应是无偿的和无期限的。

当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能因公益目的实现或不再需要而终止,或者因使用者终止而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作了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传统的(或非公益目的的)划拨土地的"转轨"

(一)非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处分

由于现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是根据新法取得的,更主要的是在过去的体制下形成的;而上述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范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为在过去体制下并不是按照上述用途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有的建设用地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的,而不是按照用途划分的;有许多本应当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实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样,无法建立截然分明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规则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则。因为只有划拨土地均是用于非商业性目的时,才能建立泾渭分明的两种土地使用权。而事实上,现在有许多划拨土地根本不是用于公益事业,而用于商业或经营目的。

目前我国对用于经营目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的是基本稳定现实并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划拨土地通过市场化处分的方式,使现有用于经营目的的划拨土地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这里的市场化处分,是赋予这些划拨土地使用者像出让土地使用权人那样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投资等处分行为,使划拨土地使用权因这种处分而市场化。这也就是说,并不是强制要求所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统一实现"转化",而是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愿选择采取市场化或商业利用划拨土地,如进入投资、转让、抵押和租赁方式,使之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接轨。

为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这一规定是针对过去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言的。虽然法规没有明确指明这一点,这里不能理解为适用新的划拨土地。因为新的划拨土地是用于公益目的,而允许划拨土地转让等处分会妨碍公益目的的实现。在现实中往往不作区分,凡是划拨土地即允许其作市场化处分,是违背划拨土地制度设计初衷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处分只是弥补过去体制下形成的用于经营目的的划拨土地缺陷的变通作法,而非适用于一切划拨土地的普遍规则。

也就是说,该条所规定的情形只是弥补旧体制下的缺陷,而不是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性。假如这些占用划拨土地主体重新获得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话,那么肯定是出让方式而不是划拨方式,之所以它们仍然是划拨方式,仅仅是因为过去形成的。为了使之统一到出让方式上,不是推到重来,而是直接允许它们作市场化处分,将之转化为可流转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因此,在现实中必须从严掌握转化的条件。为此我们建议不要使用以主体界定允许市场化处分的范围,而应根据土地用途,将可转化的划拨土地局限于商业用途的土地。不是说公司、企业所占有的全部划拨土地均可转化,只有非用于公益目的时才可为之。简言之,第45条适用的前提不是划拨土地,而用于非公益目的的划拨土地。

(二)划拨土地转轨的正式方式和程序

为正确规范划拨土地转化工作,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说明》(下称《说明》)。根据这些规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为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受让方为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也就是划拨土地必须先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进行市场化处分(转让、租赁和抵押),即实行先出让后进行市场化处分的原则。按照第45条和《说明》,划拨土地转化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是:

(1)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处分(转让、出租、抵押)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改变,因此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这种批准手续是由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提起。所提交的文件是:1)土地使用者《申请审批表》,若是经济组织外的其他组织,须附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对已经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而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须提交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5)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附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但是批准是一个程序性的手续问题,关键在于批准的标准或条件是什么。

(2)政府审批的条件

在《说明》中,列举了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的要点。除了根据审查第45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一是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还审查出让宗地实际使用状况与文件、资料所载是否一致,是否对四邻及自身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已发生市场化处分行为,还审查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但是,所有这些都是形式要件,我们认为最关键是这里应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即这些土地非用于公益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此实质标准并结合前三项条件给予批准或不批准。

(3)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划拨土地的市场化处分实质上是以更为简便的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使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市场化处分除了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外,还必须按照出让合同基本程式进行。第45条规定要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关于出让合同的内容大致与一般的出让合同相同;《说明》特别提出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抵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用途、出让期限和宗地条件核定。至于支付方式分为一次付和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两种。若采用后者,应在缴付定金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所获收益优先用于缴付出让金及最后期限。但是,根据建设部1995年颁布并于2001年8月修改实施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在一些情形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这些情形是: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公益事业的(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的项目的);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3)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作出让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不过,该管理规定第13条又规定,依照第12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注意,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办理,而只是需要办理),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4)办理土地使用出让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市场化处分必须办理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说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出让土地的登记手续作出了规范。登记是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转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最后一道手续。登记的方法为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变为出让的依据;2)标定地价;3)出让金额;4)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5)土地用途。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应栏目,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和办理出让登记之前即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这种登记是由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除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前5项内容的登记外,还得分别进行以下登记:(a)在为转让处分情形下,增加6)转让后的土地使用者,并加盖"注销"印章。同时建立新《土地登记卡》,根据新《土地登记卡》为受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b)在出租或抵押情形下,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出租登记或抵押登记,并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出租或抵押变更事项,同时向承租人或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完成以上程序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即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规则。例如,土地使用权变成有期限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的,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目前制度规范不明确,加上许多人为因素,目前划拨土地的市场化利用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和统一立法,并严格执行法律并加强监督等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