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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2-04-15 23:25: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医疗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医疗制度

篇1

2、保障能力不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规定“只报住院费、不报门诊费”,而有些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和地方病的农民,往往不需要住院但却需要经常在门诊治疗,持续不断地支付医疗费用;还有一些特殊的治疗,如肿瘤患者放疗、化疗等,由于每次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远低于合作医疗补助起付标准而得不到补助。

3、缺乏合理的人才机制,部分乡镇医疗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文化水平和医疗技术相对较低,加之缺乏学习培养的长效机制,高层次人才不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造成乡镇医生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不能满足农民就医的需求,农民意见较大。

4、农村卫生医疗现状不容乐观。一是医疗设备的简陋、落后。相对落后的乡村经济水平决定了村卫生室的设备简陋,也决定了村卫生室停留在初级卫生保健和治疗小病小伤的层次上,无法对急症、危症进行有效的救治;二是农村卫生基础建设滞后,各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普遍较少;三是受农民收入水平的制约,再加上乡村医生对预防保健工作的宣传不到位,往往忽视了农民的预防保健;四是乡村卫生室进药渠道混乱,使假冒伪劣药品泛滥农村市场,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5、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除《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外,具体指导基础实践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颁布,主要是通过政策文件来推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然而,仅靠政策文件推动工作的做法已经不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刚性更强、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晰的界定,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和违规处罚机制。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1、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稳定提高农民参合率一是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责任。医疗保健服务属于生存权范畴,是国民应该获得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大多把它纳入公共物品范围,强化政府的责任。在党的十七大高度关注民生的精神指引下,必须加强政府的责任,提高政府的介入程度,充分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诚心和决心。加大宣传力度,把“新农合”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新农合”的意义和好处,不断培育和引导农民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二是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模式。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保障交费时间灵活的同时,避免故意“漏人”现象;把“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利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农民参加“新农合”,对“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进行二次补偿;中央和地方政府按参加人数实行定额补贴,并保证补贴额度逐年增加;取消病种设限,适当提高大病住院报销底线和上线的标准;推行农民大病救助制度,设立专项基金。三是加强管理,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一方面,要制定适合农民、农村和不同地区实际的制度规范。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城市化水平的基础上科学测算、订立合理的费用交纳标准和医疗报销标准,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通过合理制定考核指标,提高各级“新农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减轻农民负担。加强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制度。严格执行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制度,区(县)级医疗机构执行“顺加作价”。加大医院行风建设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医德医风取信于民,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民,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

2、建立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筹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起点,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是保证“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一是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可以按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使各级政府的投入做到制度化、长期化,分担比例合理化。国家应在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明确并限定地方政府的投入额度。二是要建立高效的农民筹资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农民的新农合体意识和自觉自愿的参合意识。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种种好处及参加新农合的意义,这将大大提高农民的参合率。三是要积极探索其他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农合建设,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乡、村,在农民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提倡由集体代交参合资金。四是采取一些社会化、市场化的办法统筹或转移支付部分资金,充实合作医疗基金盘子,提高抗风险能力。

篇2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等书面材料;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并将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在肥中央驻皖及省属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定。

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照定点标准,会同卫生、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取得定点资格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协议期限。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

协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服务人群、范围;

(二)医疗服务内容、水平与质量;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方式、时间和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

(四)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和控制措施;

(五)有关责任和制约措施;

(六)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或解除、终止协议的,应报同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供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就医选择。参保人员可选择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供参保人员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等级,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期满后继续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其所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医疗保险证(卡),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按相关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救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应有所差别。其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按参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分别确定。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就医、定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诊断、治疗及医疗费用等资料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就医信息。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等内审制度和监控机制。不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大型检查治疗和特殊医用材料使用信息与费用信息的。要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使用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要征得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的同意。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其提供住院期间各项费用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签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因就医发生纠纷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视不同情况分别提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和奖惩约束机制。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重大违规行为要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应遵循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等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查处,并列入年度考核:

1、对初次发生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行为采取核减或追回当次所拨付的费用。

对推诿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并做出记录。

对冒名住院,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应将被冒名参保人员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如属医患串通,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对有关医务人员做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对滥用药物、分解收费项目及超标准收费所导致的基金支出予以核减或追回。

2、对发生虚假住院、串换药品或以药易物、诱导住院、虚假和转嫁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行为,除追回拨付的费用外,视情节可处以1-2倍核减。核减金额从当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扣除,同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自费比例。对超过确定比例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视情扣减。

4、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3-6个月整改,并予以公布。

5、对发生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布。

6、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病历等骗取医保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其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检查、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如违纪、政纪,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定点资格审定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篇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截止2011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共有2716个,参合人口达到8.33亿,参合率为97.15%,人均筹资额为300元,当年基金支出1114亿元,补偿受益人次为8.46亿。新农合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重视农民的健康问题,加大的政府的资金投入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新农合制度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了广大农民的就医环境,体现了国家的惠农政策以及逐渐开始重视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家卫生政策的倾斜性的影响,我国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差距仍然十分明显,城镇居民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在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方面要高于新农合,这是由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村居民的医疗公平权。在倡导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今天,国家应更加关心农民的就医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的健康权利,逐步实现健康服务均等化和公民健康福利的公平化和最大化。

二、新农合制度的福利经济学分析

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核心目标就是追求公民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俞卫(2010)认为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应该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差距,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健康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新农合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子系统,对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减小农民就医时的经济负担、实现国民健康福利公平化至关重要。新农合制度体现了诸多福利经济学思想。

(一)理论基础

1.帕累托改进理论与新农合制度

帕累托改进是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在1897年提出的著名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其主要内容是指在某种经济境况下,如果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或交换至少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而不会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2003年试点的新农合制度,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就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医疗福利状况,同时又没有降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那么可以认为,新农合制度体现了帕累托改进原则。由于任何一项政策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存在着两面性:即有人所得就会有人所失。基于此,福利经济学家们又提出了“补偿准则”,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准则”,即如果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因而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社会的整体福利就有所改进。因此,政府在公共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增加对新农合制度的资金补贴,用来改善广大农民的健康福利,那么即使减少了城市居民的福利,但只要农民所增加的福利收益大于城市居民的福利损失,这种政策政府是可以考虑的。

2.福利分配理论与新农合制度

福利分配理论认为,穷人绝对收入增加会导致福利总量的增加;穷人福利的增加可以大于富人福利的减少,可以通过强制性措施(税收)和自愿性捐赠两种方式向穷人转移收入,以实现社会公平。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可知,2010年我国农村处于年收入1274元贫困线以下人口为2688万人,还有许多农民徘徊在贫困线附近或略高一些,在如今农村居民消费品价格飞速上涨的情况下,许多农民仅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一旦遇到疾病,会为经济原因无法及时治疗,严重影响的农民的健康。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明显。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逐渐加深。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增加对新农合的资金补偿力度,此外,公益机构和慈善组织也应该关注农民的健康问题,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增加对农民医疗保障费用的捐赠,以提高农民的健康福利。

3.消费者剩余理论与新农合制度

消费者剩余理论是在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总额减去实际支付的价格总额之后的余额。新农合制度作为农民的一种医疗消费制度,也存在这消费者剩余的现象。

(二)国际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新农合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好的方面来促进我国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笔者选取了瑞典、智利、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国际比较。

1.瑞典的医疗保障制度众所周知,瑞典是世界上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医疗保障制度较为完善,保障水平较高。医疗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在国外工作不足一年的具有瑞典国籍的人以及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人。可以看出瑞典的城乡医疗保障已经实现了统筹发展。投保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税后,本人和家属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覆盖范围广、保障水平较高,基本上实现了健康均等化和医疗福利的公平化。

2.智利的医疗保障制度智利实行的是双重的医疗保险制度,即公共部门医疗保险和私人部门医疗保险并存的双轨制的“智利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在医疗保险中引入了市场化机制,拓宽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尽可能使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国民,让全体国民公平的享有医疗方面的福利。

3.台湾地区的医疗保障制度。台湾在1994年颁布《全民健康保险法》,之后对《全民健康保险法》进行修改,在1997年又颁布了《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将全体台湾公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居民无差别的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体现了保险原则中的大数法则和风险共担机制,这一点上值得我们大陆借鉴。

三、促进我国新农合制度持续改进的建议

篇4

香港的医疗服务之所以收费低廉,原因就在政府每年提供大幅补贴。目前港人入住公营医院,除首天须缴付港币50元入院费外,病人每天只须缴付100元,即可获得医生诊症、药物、诊断检测、治疗程序、住宿及膳食服务,即使病人须进行外科手术或深切治疗,亦无须额外缴付附加费。事实上,每名病人平均每日的住院成本高达港币3,290元,由此可见政府的补贴程度之大。

随着香港人口老化及医疗成本上涨,若要继续维持优质而价廉的医疗服务,势将大幅推高医疗开支占整体开支的比例。据推算,如现行制度不变,预计于2004至2033年间,公共医疗开支将增加3.9倍,而同期的经济增长只有1.7倍。因此,公共医疗开支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例将由2.9%增至5.5%。以实质金额计算,将由港币378亿增至1,866亿元。加上香港的人口老化问题令长者人口比例不断上升,相对地,工作人口的比例将持续下降,这样会令下一代的工作人口承受沉重的负担。因此,现时确是检讨和为未来医疗制度绸缪的适当时机。

香港政府早已经开始研究医疗改革及融资方法,但直至今年3月13日终于正式推出咨询档,其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是档中提出了改革医疗融资安排的6个方案,包括社会医疗保障、增加公营医疗收费、强制医疗储蓄、自愿医疗保险、强制医疗保险,以及强制医疗保险+强医金。

简单而言,第1个方案是维持现行制度,由于支出增加,政府很可能要增加税收弥补开支;第2个方案即用者自付费用,有需要使用医疗服务的人士,将要付比现在更高昂的费用;第3个方案是要求市民将固定入息的某个百分率,存入个人医疗储蓄户口内,跟现行的强积金制度相似;第4个方案是市民出于自愿购买医疗保险或由雇主提供医疗福利;第5个方案是政府立法强制全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低收入人士及弱势社群的保费由政府支付或资助;第6个方案是规定市民必须把部分收入存入个人户口,以参与强制医疗保险计划,这是结合强制储蓄与投购保险的方法。

篇5

经济基础与医疗制度的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设施和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社会有机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两者自身内部以及彼此之间的协调与和谐,社会的和谐统一才能实现。医疗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基础与医疗制度的关系是属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为经济基础服务,表现在当医疗制度适应经济基础发展时,对经济基础起到支撑、发展和促进作用,当落后于经济基础时则可能妨碍经济的发展。医疗改革成功与否决定着社会生产的持续性,社会的安定团结、人民的幸福和谐。纵观世界经济与医学发展史,医疗保障能力为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起到巨大的支撑作用。同样我们也要意识到如果医疗模式超越经济的可承受能力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负担,对社会产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的医疗制度必须在突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同时定位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这一客观实际即: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式,在阶段上但尚处在经济不发达阶段。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医疗模式落脚于公有制这一性质的同时必须采取节约的形式。

1.2医疗制度必须能够保障、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医疗对生命健康的保障作用,和医疗体系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决定了医疗行业的进步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软环境以及对国际人才的吸引力。因此医疗行业的进步在一个国家的进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医疗事业,促进医疗行业的科技进步。医疗领域与其他领域有明显的不同,医疗行业是一个高智力投入、高危险性、高劳动强度的行业,同时服务的性质、内容、意义、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医患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行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决定了市场规律及供求关系等手段不能完全适用于医疗行业,完全遵照市场经济运行模式损伤的是患者的利益;用市场经济的法律来约束医疗工作者,又损害的是从医者权益。医疗改革牵动着社会的每一根神经,医疗制度健康与否决定着大到社会生产持续性,行业的科技进步、社会稳定、医患关系、从医者的质量、数量,小到医者的人身安全、工作态度等。

1.3医疗制度的制定在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对健康的需求的同时必须引导人们走向正确的就医观念

医疗制度在引导人们关爱健康的同时必须尊重疾病发展的客观规律,比如某些疾病只能预防不可能完全治愈。某些疾病只可能控制不可能彻底治疗,疾病的初期(早期)阶段容易治疗和控制,一旦发展了则不可能治疗或很难治疗,如糖尿病、高血压、各种癌症等。尽早治疗可以更有效的治疗,同时尽可能的节约社会资本。所以医疗制度本身必须引导人们大众具有疾病以防为主,一旦患病尽早治疗的观念。

2如何合理分配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由大致由三部分组成:设备使用费用、药品费用、和治疗费用,应该适当调节补偿比例以达到上述目的,本人有有以下建议:

2.1医疗及检查设备由国家无偿支出,人民无偿使用,理由如下:

2.1.1能够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人民能够最广泛的分享到改革成果。

2.1.2人民在享有免费检查(体检)的情况下,可进一步提高健康意识,能做到疾病的早防早治,早防早治能够阻止疾病的发展,符合防病治病的规律,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

2.1.3医疗检查设备的无偿使用可增加设备周转次数,能够使医疗设备起到更大的社会效益。

2.1.4在医疗设备由国家无偿支出的基础上医院只收取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服务或诊断费用(不收取设备折旧费用),医生的收入与设备的使用分离,可减少滥开检查单,可有效的节约社会资金。当这种利益链断开后(患者购买检查、医生从检查中获取利益)可进一步缓解医患关系。

2.2药品应该有偿使用、按一定的比例报销药品费用,理由如下:

2.2.1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做到全额报销。

2.2.2药品可归属于一次消耗类物品,如果全额报销必然会产生过度治疗,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有悖于厉行节约的原则。

2.2.3在国家无偿提供检查、药品有偿使用的情况下,可进一步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提高防病意识。

2.2.4在药品回扣一定程度还存在的时候,药品的有偿使用使患者和医者构成了利益矛盾体,患者对医生的用药能够起到较有效的监督作用。

2.2.5患者住院的目的是为了治疗疾病、而不是为了能够报销检查费和药品费用。在国家无偿提供检查情况下,如果门诊和住院的药品报销比例相当,一部分只为了检查或体检和门诊就能够能够治疗的住院患者不会选择住院,能够大幅度的减少住院人数,将床位提供给真正需要住院的患者,这样真正达到了节约社会资源,缓解住院难的问题,减少医护人员的劳动量。

2.3要充分体现诊疗和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将其视为医者的价值体现

篇6

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管理,执行与之相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二、起付线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5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500元。

三、门诊统筹补偿(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限于参合农民本人在户籍所在的镇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诊,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村级补偿比例为90%,镇级为80%;年度每人最高补助限额50元,家庭成员可捆绑使用。

四、住院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为60%。

五、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费用。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其他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六、特殊慢性病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有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合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到镇合医办领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疾病申报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到我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购相关科室作检查、诊断并出具检查诊断结果。

(2)交申报表时,同时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内的病情诊断证明、检查或化验结果(如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

篇7

1农村医疗卫生现状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差异比较大。卫生资源和物质基础是医疗卫生服务开展的前提,卫生系统人才、卫生设备、国家拨给卫生项目基金等都是先决条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度不均衡,城乡差异很大。农村地区只有引进人才,加大培养力度(引进人才要严格把关,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才能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另外,引进的人才要做好人才利用。每周进行报告,形成学习小组,更新医学知识。医院要把简单简易的、可以自制的医疗工具以及基本医疗原理步骤进行推广,这样既可以降低医疗成本又可以解决危急困难。

据调查,山东省北部地区有医院或者卫生院的乡(镇)的要占到96.4%。而北部地区中村内有医院或者卫生院距离1~3公里的占29.8%;4~5公里的占22.4%;6~10公里的占29%;10~20公里的占9.7%;20公里以上的占1.7%。有卫生室的村子占到81.7%,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子占91.5%,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占23.9%,可以看出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急需加强。距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还需要5公里以上的路程或者用时超过30分钟,这些都说明很严重的问题。事实证明,收入水平高低与医疗机构的远近有直接联系,收入水平越低的村子,距离最近的医疗地点越远,耗时最长。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费用也随之提升。而农村收入大多靠务农,再加上医疗花费,造成许多农民入不敷出。交通闭塞,资源配置不均衡,村里许多医疗点是个人行为。出现了就医难,就医费用高,乱收费等现象。

2阻碍农村医疗发展的原因

农村医疗费用相对比较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效率低下是农村居民看不起病,看病变得贫穷的主要原因。分析医疗发展制约因素要从政府、医疗卫生服务供应方和需求三方面入手,缺一不可。医疗相关产品具有公共性质,而医疗服务具有复杂性,医患信息互相之间不对称存在,都是医疗工作者诱导需求的因素,目的是刺激消费,实现利益最大化。政府应加大资金筹备,才能发展农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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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医生可不是随便看的。首先要找到一个在保险公司覆盖范围内的医生,然后打电话预约。约的时间,可能是下星期一,也可能是下个月三十号。如果没等看医生,过两天病就自己好了,算你运气,只是心里总犯嘀咕:我去年得的,到底是个什么病呢?到了预约的那天,诚惶诚恐赶到医生诊所,生怕晚了半分钟,医生不见你了。医生晚点没关系,你要是晚了,可得付双份的钱,补偿医生“等你”的“损失”。到了诊所报了到,在候诊室里坐定,赶紧把要申诉的在脑子里再练习几遍――须知,医生可没时间听你那结结巴巴的烂英语,十分钟一到,医生立马开门送客,不管你说完了没有。练完了申诉词,护士还没有往你这边看的迹象。抄起本破烂杂志消磨时间,常常过了约定时间三、四十分钟,护士才懒洋洋地推开门,把你那难发音的中文名字胡乱喊一嗓子。听见了算你走运,没听清楚您就再等下一拨。到了里边,又是漫长的等待。有时候还是穿着纸做的病号服,光着膀子坐在冰凉的手术台上等,不过到了这一步就不难捱了,大赦的日子已定,剩下的就是排号了。

从诊所里出来,怎么想怎么觉得话没说清楚。想再回去是不可能了,您得重新预约。拿着手上的药方,开车到了药店,递上药方,仍旧是等待。在药店里摸摸这,看看那,正等得不耐烦之际,扩音器里传来了你的名字――你的名字从未如此动听――一路小跑至柜台前,拿过药瓶,一场不亚于你的疾病的折磨,方才告一段落。

几天以后,收到医生的账单。一个小小的嗓子疼,从医生出现到消失,不过五分钟的时间,竞花掉了75美元。考虑到医生写病历的时间等,医生的小时工资大约是450美元,是其他行业专职人员的五到十倍。

都说美国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一切商品,一切服务,均靠市场调节。这个调节,在非卖方市场的情形下,尚且能起作用,到了医疗业这个卖方市场,就不灵了,更何况是一个严格限制卖方入场的卖方市场。一个人要想学医,首先要有强大的经济后盾,家里没个百万千万的,经不起医学院十年八年的折腾,这是第一关。医学院毕了业,还要当两年住院医,由着大医院先剥削剥削你,这是第二关。“住院”到了年头,要过资格考试,方能取得独自行医资格,这是第三关。每一关都有不少刀下鬼。这样,就人为地形成了一个少数人的垄断。医学院,住院医、资格考试,都是用来控制这一行业入场竞争的人数。当医生的人数越少,医生就越大爷。

回想在中国看病的情形,首先无须预约。医院一周七天,一天24小时开门,什么时候生了病,去看就是。看完了,如果觉得话没说清楚,马上回头再排个队。取药就在楼下,划个价,交了费,药包就到了你手里。当年考大学的时候,报名表上写的是“理工农医”,医,尚且排在“农”之后。也没听说哪个数学竞赛的头两名,非要去上医学院,最聪明的都奔理工去了。医生的社会地位,也不过跟咱一样,是个小小的“知识分子”,工资也不比一个水电工程师更高。

国内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上涨的,就是医疗费。医生人数也不见少,但是就因为人有病必须去看医生这一条,价格就可以随便提高,也不会影响市场。从前价格稳定,是政府在起作用。一旦把政府的控制拿掉,这个卖方市场跑起来,是没有上限的。

因此,美国医疗改革的关键,在于给这个卖方市场加上政府调控。必须打开医学院的窄门,增加住院医的就职机会,放更多的人通过资格考试,打破目前少数人的垄断。医生人数一多,就可以开设像中国那种24小时医院,随时对任何病人(而不仅仅是急诊)敞开大门。最后,也是最关键的,给医生的利润率加上上限。

科里和克林顿夫人都是医疗改革的积极分子,但是他们的招数治标不治本。科里提议政府把医疗保险包干,这将在医生腰包的无底洞上,又加上保险公司腰包的无底洞,而钱只能出在纳税人身上,最后的结果不是美国政府破产,就是纳税人破产。科里还提出改变现行的纸上帐目管理系统,让高科技说话,降低费用。这也只是皮毛,因为每个医生都有自己的小诊所、自己的一套病人档案。一个人看过几位医生,他的基本信息就在几套管理系统里。为什么不把这些重复信息合并?为什么不建立医院,提供集中服务,也把信息管理集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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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会计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1.二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配备财务人员若干名;其中总账会计应当由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

2.一级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总账会计,必须持有会计证,另配备一名现金出纳人员(兼职)。

3.各医疗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到卫生局财务科登记备案。

4.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得请人代帐。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业务收支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药品材料明细账等账簿。

四、各单位收款处每日必须打印门诊收入日报表和住院收入日报表,每月打印汇总的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月报表一份,据以制作会计凭证,住院病人出院必须打印日住院费用清单让病人明白消费。

五、财务部门必须配备电脑、网络等,以满足省市卫生部门财务、统计网上直报工作需求。配备会计软件处理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电算化。

六、医疗单位财务部门负有对本单位新农合基金支出的监管责任,严禁发生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

七、总账会计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报表在次月10日前报送卫生局财务科。

八、各医疗单位应做好单位卫生统计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统计网上填报内容、按时进行网上直报。统计的有关数据应当和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相吻合。

九、各医疗单位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及时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归档保管。对会计档案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医疗单位应依法合理取得业务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正确安排和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好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和经济活动分析,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一、县卫生局财务部门要履行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职责,定期对医疗单位财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对医疗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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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区(含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可以户为单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户籍在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包括后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户内未成年人一般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也可以在补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七条越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均应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筹资和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二)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同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协助管理中心做好参合人员身份确认以及在办理审批、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

第十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年度按每人140元筹集,其中省、市财政补助每人70元,镇财政补助每人2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纳50元。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0年前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至2010年达到年人均220元,政府和个人出资数额原则上按*年的比例确定;

(二)参合人员为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参合人员中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给其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筹资完成后核发;

(四)村集体组织对参合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项基金由个人缴费资金、集体扶持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利息等组成。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资金按整户参加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收缴,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第四季度为缴费期,全年费用一次缴清,限定在每年的

1月10日前全部资金收缴入库。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由镇(街道)负责收缴的资金应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前缴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资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合人员的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后要求参加的,须在下一结算年度才能缴费参加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参合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不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费用及康复性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医疗事故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费用;

(七)治疗不孕不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合人员被暂停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的报销办法,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累计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住院报销办法。

(二)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为300元,其它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个人自负。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市区镇(街道)卫生院300元及以下部分,其它医疗机构8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住院3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8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

3.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报销40%;

4.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

(三)参合人员在外地医院就医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参合人员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转外地特约医院,其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报销标准的70%给予报销;

2.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直接去外地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35%给予报销;

3.到外地非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15%给予报销;

4.在营利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经市区三级医疗机构确诊,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住院医疗费用。

(五)每一合作医疗结算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报销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人员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门诊诊治的,凭个人合作医疗证、卡可在就诊卫生院实时报销当次就诊医疗费的15%。其报销费用由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根据新结算年度筹资标准的变化和基金平衡情况,管委会可以对医疗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参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待遇,个人自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具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合医办申请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符合要求的,由合医办公布列为定点医疗机构。*市各县(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特约医疗机构由合医办选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按规定办理入出院手续、掌握入出院标准,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政策。

(二)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患者的转院备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等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就诊参合人员的费用结报工作。

(五)配合合医办和管理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管理中心向其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中止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合人员有冒用、伪造、出借合作医疗证及个人信息卡等行为,或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报销的,可暂停其合作医疗待遇三个月,并依法追回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