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1:59: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调换岗位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感谢公司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培养,还有工作上的信任与支持!在燕园我得到了锻炼,业务水平逐步提高,这段工作经历对我今后人生道路受益匪浅。
由于本人的父母是 68届知青,现居住在浙江定海。爱人的父母年龄已过80岁,身患大病,都不能给我提供任何帮助。我的女儿10岁,现在复旦附小读书。丈夫经常出差无暇顾及家庭,教养女儿,以及家务,都由我独自承担。奔波于单位与家庭之间,对家庭一来特别是小孩的学习生活照顾不周,致使孩子经常生病,深感对孩子的愧疚;二来双方老人均已年迈在生活上均需要人来照顾,而现在的实际情况都没办法实现,家人颇有怨言;再就是燕园销售工作大量的压力和精力,本人深感疲惫,种种不便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工作的推进。
鉴于以上情况,请求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免除我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同意调离我现在的岗位。
在一年多400多天的日子里我创下了我司在xxx工作时间最长的记录,前无古人,我想也后无来者吧。我送走了与自己同期来的同事,又看着比自己后来的同事相继调到其他岗位学习,我自问我哪里不足,也和同事、领导探讨过,经过一年多的寻找和领导对我的总结,发现我并没有什么致命的伤,为人处事相对比较理性。工作方面积极,无怨无悔,或许是东北的直爽性格害了自己吧。
一年多的时间里,我自动交了入党申请书,自主学习考证,努力完善业务上的不足和把业务做的更快更好。
我也承认自己没什么优势,也明白自己的半斤八两。也非常感谢介绍我进来的xxx,我觉得我辞职特对不起他,是他在我还未毕业的时候让我轻松的参加了工作,是他在我困难的时候,像爸爸似的语重心长和我聊天,我发自内心的谢谢他。我相信好人总有好报,我离开了我也会记住他,没有他就没有能养活自己,过年还能给家人钱的我。也是他让我的户口顺利的从内地落户到了深圳,他对我的大恩大德,我这辈子都无以为报。我也辜负了我的父亲母亲。他俩是世界上最好的父母,希望他们下辈子还能做夫妻,但是别再生出我这么没出息的孩子了。
自己20多年来并不是温室里长大的孩子,我敢说我遭遇的比同年龄的要遭遇的多的多。自己并不是碰到困难就不克服的人,同时也承认自己有时太悲观,太过钻牛角尖,XX年的长发就是钻牛角尖最好的证明。这辈子我不求别人表扬我,肯定我,只求将心比心!我十分清楚凭自己的能力不可能再在找到比我司更好的单位,但是我也深知我该离开了,以后的路会更难,也会有小人继续出现,一步一个砍的我已经不在乎再多的砍了。
如果辞职非得要个理由的话,那么理由如下:
1、长期的重复一个工作,还没得以肯定,确切的说,长期的拼命的付出,好事一点都没沾到边。
2、太远,一个没什么本事的女孩子独自在外,太想家
3、在这里我感到迷茫,看不到前方的路是什么
4、太多的理由和现实都时时警告着我让我离开,并不是一时的心理作祟,冲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
(五)其它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经济处罚和建议行政处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处罚内容
第五条账外经营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帐外经营收入以外,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合同,以下统称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办理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和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发生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以其他形式进行的账外经营。
第六条侵占、挪用资金的处罚。
侵占、挪用资金(包括金银、有价证券等)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介绍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
(三)违反逾期贷款加罚息规定;
(四)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八条私设“小金库”的处罚。
采取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等手段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九条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的处罚。
违规出具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折)、股金证、资信证明等信用社信用票证行为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条违规办理票据的处罚。
违规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保证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规授权、转授权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转授权;
(二)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未取得上级联社或有关部门批准;
(三)其他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行为。
第十二条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处罚。
对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相符”;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
4.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
5.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账实核对或查清未达账项;
6.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
7.未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做好年度决算工作;
8.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调阅与销毁会计档案;
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
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
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监督,不签章证明;
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复核与监督出的差错;
13.未按业务操作规程操作的或会计顶出纳员岗;
14.未执行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
15.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5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造成会计档案霉烂、毁损、丢失等;
3.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制作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凭证、账簿或报表;
2.冒充、隐匿原始票据、账务凭证、账簿、报表或会计档案;
3.伪造、变造或虚构有价单证、重要凭证、密押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会计主管处以1000-3000元罚款,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存款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开立、管理、注销存款账户;
2.未按规定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或更换预留印鉴;
3.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业务周转金;
4.未按存款操作规程办理业务或事后监督顶储蓄岗;
5.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凭证;
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报账、结账;
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或账、表、簿、卡不符;
8.未按规定计算利息或及时处理计算差错;
9.未按规定办理换岗、离岗交接手续;
1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各种登记簿(卡);
11.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与事后监督,不签章证明;
12.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处理复核与监督出的差错;
13.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14.储蓄所(分社)无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在岗单位领导未安排临时负责人;
15.未执行存款实名制度的;
16.未按规定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的;
17.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7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擅自离岗或单人临柜、单人操作不复核(柜员制窗口除外);
3.账、表、卡不符未及时查明原因或纠正;
4.提前支取手续不全或泄露客户存款情况;
5.未核对预留印鉴的,签章与单位预留签章不相符的;
6.客户存款被冒领或存款账户透支;
7.账折(单)不见面(工资等特殊业务存款时除外);
8.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客户存款;
9.各项存款余额不实,弄虚作假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
2.截留存款和利息、擅自支取或变相套取客户存款及利息;
3.利用职务之便,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出纳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执行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填写券别明细;
2.未执行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规定,调出或支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
3.现金收付不审查凭证或受理无效凭证,未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4.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不当面点清、未达到一笔一清;
5.每日营业终了,出纳员不认真登记库存、不核对账款、不相互签章,有关人员不碰库,款项不入库保管;
6.库存现金超限额不及时上缴或中午停止营业时收付现金不核对、款项不入库保管;
7.开办夜间或节假日收付款,所收付的现金未逐笔序时登记现金登记簿、不入库保管,次日不进行账务处理;
8.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9.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10.库内现金、实物未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存放私人财务和其他物品;
11.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无账、簿记载,出入库时不填制出入库单;
12.管库人员未做到正钥匙与密码分管,不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等不相互复核;
13.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金柜保管;
14.出纳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
15.库房门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联社主任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
16.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
17.信用社主任每月或会计主管每周未按规定时间、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
18.发生出纳错款未登记《出纳错款登记簿》、未及时报告上级主管理部门;
19.没收的假币不在正背面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不登记《假币登记簿》;
20.没收假币不开具没收收据、不同假币一并入库保管,上缴时不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
21.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和库房、保险柜、尾箱钥匙(密码)的转移不办理交接手续;
22.出纳(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不与领导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
23.出纳(管库)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不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无交接手续,不更换密码;
24.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
25.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预约、不登记,用现金违规拆借、清算汇差;
26.现金支票不执行对号付款的,没有收款人签字和登记收款人身份证号码的;
27.账款(实)不符、出纳错款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8.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8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白条顶库;
3.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对账款不符或白条顶库查库未查出的;
4.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查库发现问题不立即查明原因、不严肃处理,重大问题不报告;
5.库房、保险柜钥匙遗失不报告或自行修锁、换锁,不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6.管库人员临时离岗擅自移交(委托)他人或领导不指定人管库、保险柜和保管钥匙(包括密码);
7.单人或导致单人开库(保险柜)、锁库(保险柜)、出入库及造成同一个人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自盗及侵吞长款;
2.违规办理调缴款业务;
3.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
4.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2.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未达到“三签”;
3.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和信用社的有关规定;
4.垫付非营业性占款或不及时清理占款;
5.不按规定计提应付利息;
6.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和列支手续费用;
7.未经审批随意列支各种罚没支出、结算赔款、出纳短款损失;
8.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及时进帐的;
9.不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上缴管理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各项支出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超标准列支;
10.未按规定随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
11.不按规定结息或利息计算差错;
12.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营业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掩盖营业费用超支;
13.低值易耗品帐实不符;
14.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4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含手续费)开支标准;
3.巧立名目、增加项目、扩大开支、乱发钱物;
4.隐瞒收入或收入不入账、乱挤乱占乱摊成本;
5.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
6.未按规定标准或协议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的;
7.未按规定进行年终决算,盈亏不实,弄虚作假;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2.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2.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
3.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准,又未按规定追加审批的;
4.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5.购建、维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6.对现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质量严重破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7.购置运钞车辆私自改变用途的;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8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
3.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对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信贷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发放贷款不按规定的贷款发放流程办理;
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使用不正确,签订不合规;
3.受理借款申请时不按规定审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应资料不全;
4.贷款调查不按规定的内容调查或调查报告内容不详实、情况不清晰;
5.贷款审查不明确责任、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6.经集体审批、报备的贷款没有会议记录;
7.抵、质(押)物不按规定进行评估;
8.贷款凭证不按规定填制、贷款结算不按规定办理;
9.贷款检查不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内部管理检查、建立大额贷款监控制度;
10.贷款到期不按规定催收和追索或收回物品不符合以非货币方式清偿贷款的条件;
11.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未从清收、保全、管理等方面视同表内贷款管理;
12.贷款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不全或不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
13.贷款方式使用不正确,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贴现贷款不合规;
14.贷款种类、科目归属不正确或贷款约期不合理;
15.单户大额贷款超监管比例或最大十户贷款超监管比例;
16.贷款展期无申请、书面证明、调查核实情况或展期期限不合规;
17.贷款不逐户(笔)登、销记《贷款明细帐》,不按规定核对“账、据、簿、档案、管理卡”,不相互签章或不符;
18.贷款占用形态不实,新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无调查报告、报告表、审批手续;
19.已核销贷款呆账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签章或“账、据”不符;
20.对发放的贷款未明确清收责任人的;
21.其他违反贷款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2.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保证人不具备条件;
4.抵、质押物不具备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保险、核押止付手续;
5.贷款(含已核销和置换贷款)未达到每年调片检查1次;
6.呆账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核销不执行审批权限、核销程序;
7.不执行贷款审批报备制度;
8.放新收陈、放贷收息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
2.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
3.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
4.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1项、第(二)款第1至8项和第(三)款第1至5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超权放款、非农业贷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以贷收息;
3.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决策;
4.到(逾)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5.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质)押无效;
6.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
7.抵押品无故变更;
8.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10.放新收陈,收贷款本息不及时入帐。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1.发放顶名、冒名贷款;
2.发放跨区、跨片贷款;
3.虚假保证贷款或自批自贷;
4.抵(质)押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
5.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解决费用等;
6.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六)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进行下列处罚。
1.对经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账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
2.对经市联社、办事处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200-2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600-6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400-4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200-2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行政处分;
3.对经县(市)联社(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300-3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800-8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4.对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副组长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200-12000元,副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罚款800-8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500-15000元,副组长罚款1300-13000元,其他成员罚款1000-10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5.对信贷员权限内的贷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形成逾期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100-2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200-3000元;形成呆账的,对信贷员罚款300-5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印章的设计和刻制不按规定的种类、权限进行设计、刻制和下发;
2.印章的启用(停用)、封存和销毁不按规定种类、权限进行登记、封存和销毁;
3.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保管和使用;
4.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未做到人离章收、私自授受,人员变动未办理交接手续;
5.密押(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审查确定,人员变动不经核准、不办理交接手续;
6.密押代号表(编押机、压数机)不按规定解送和使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未指定专人保管,销毁不按有关规定办理;
7.密押代号表(编押机、压数机)管理人员营业期间未做到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期间未入库保管;
8.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和报单未做到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
9.联行专用章或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机)人,管印人和管押(机)人相互混淆;
10.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账证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11.有价单证作废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编制传票作附件、登记号码;
12.有价单证兑付收回未按规定加盖兑付戳记或现金付讫章、剪角、组织解送和销毁;
13.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入库保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账证簿核对;
14.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领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时未按规定销号或不按流水号顺序使用;
15.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交回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剪号粘贴或截右上角作废、作当日传票附件、登记号码;
16.抵质押品未按规定账证(实)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
17.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未按规定每月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或抵质押品至少查库一次、检查无记录;
18.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账证(实)簿不符;
19.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查库未查出账证(实)簿不符;
20.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20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违规签发、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3.印押证丢失、被盗、骗用盗用、泄密或滥用;
4.私自授受密押或编押方法;
5.将印鉴齐全的空白存单(折)、进账单等信用单证交给无关人员或内部划转凭证交外部人员传递;
6.个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凭证或公章(含已作废的);
7.未执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8.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伪造、变造或用挂失的汇票、存单等做质押,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贷款;
2.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3.为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
4.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情节恶劣的;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结算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
2.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4.受理被对方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联行滞纳金和赔偿金的;
5.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的;
6.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
7.同城提票、汇出汇款业务未执行审批手续的;
8.不按时接收清算中心来账和不按时对账的;
9.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同意随意更换操作员的;
10.在大额支付系统内办理往账划付款业务;
11.其他违反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1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的;
4.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对因不及时接收来账影响客户资金运行;
6.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中的;
7.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的;
8.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9.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签发空头报单、空头支票的;
2.受理空头报单、空头支票的;
3.故意透支账户款项;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电算化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设置设备运行登记簿或设而未登、要素不全,档案管理不规范;
2.系统维护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安装、检查、维护,发现故障未记录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
3.操作员密码泄漏,不按规定修改密码或多人用一个密码操作,密码过于简单;
4.操作员未使用本人的代码在授权的范围内操作相关业务;
5.用业务用机玩游戏、看影碟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6.冲改账务、故障恢复,操作员及复核员岗位调整不详细记录;
7.发现设备损坏、账表不符等情况不及时双向同时上报、不按规定详细记录;
8.未按规定执行磁卡(盘)发放、使用、销毁制度,或交接不清;
9.业务数据不按规定备份、异地保管或备份数据不全,不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
10.柜员制柜台监控录像有缺失、损坏、无序或保管期限低于30天等现象;
11.在计算机操作台上摆放水杯、水果等物品;
12.营业用机显示屏面对客户或操作员离岗不退出工作系统界面;
13.未执行机房双人开关机制度,值班、交接班不清;
14、不按规定打印各种账、簿、报表等;
15.各电子化营业网点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供电电源接入无关的用电设备;
16.系统管理人员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
17.外部人员现场维修,未经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批或无科技部门设备维修人员现场监督;
18.其他违反电算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19.抹帐业务应该没有有关人员审批及登记。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9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非操作人员进入机房或上机操作及进行其他活动;
3.擅自修改系统环境,造成业务系统故障或账务混乱;
4.擅自或无凭证办理特殊业务,如冲账、补办业务等;
5.操作员违规操作,造成计算机硬件损坏;
6.营业单位非营业时间上机操作或进行其他活动;
7.未按规定限制使用或授权使用各系统口令;
8.擅自使用外部存储介质,造成系统紊乱及病毒等现象发生;
9.由于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计算机设备丢失、损坏、遭雨淋、水淹等责任事故;
10.系统管理员或操作员私自挪用计算机设备、拆换计算机配件据为已有;
11.操作员未经允许私自拆装设备;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未落实计算机安全责任,机房、营业网点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
2.由于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软件系统崩溃;
3.将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系统备份复制给外单位或他人;
4.为诈骗分子提供条件或与诈骗分子、团伙串通进行诈骗;
5.擅自购置项目设备;
6.不认真执行计算机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7.新建、改建营业网点未按规定实施综合布线;
8.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拆借资金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对遗留的拆借资金没能落实归还或清收计划;
2.资金来源、运用的各项协议、资料未能妥善保存;
3.违反同业拆借业务规定。
(1)不以联社为单位拆借资金;
(2)分支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横向资金拆借业务;
(3)为拆出资金办理展期,或对同一对象办理连续拆借违反期限规定;
(4)未按规定签订拆借合同;
(5)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6)在上级管理部门禁止办理期间仍在办理对外拆出业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3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越权调度、拆借资金;
3.借款或调度资金支持或变相支持违规经营;
4.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5.将拆借资金不在规定的科目内反映或使用;
6.因工作失职,调度不力혁臐节,造成在人民银行存款户透支,形成对外支付困难,或在上级联社存款账户出现强拆;
7.未经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鉴证,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
8.向非金融机构或不具备办理拆借资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网点拆出资金;
9.其他违反拆借资金规定的行为;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2.超最高限额、超最长期限或擅自拆借资金;
3.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4.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收取和处置申报相关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详实;
2.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够抵偿贷款本息部分不继续追偿(破产业除外);
3.收取抵债资产后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不按规定管理;
4.抵债资产取得的方式不符合规定、作价不合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4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借款人有货币资金偿还能力却收回抵债资产;
3.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能依法拍卖或变卖收取现金却收回抵债资产;
4.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无法变现又无其他偿还能力却不按“以物折价抵偿贷款本息”;
5.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易变现和不保值的资产;
6.对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未收取抵债资产或收取不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抵债资产;
7.处置抵债资产不符合规定或变现后不按规定分配,不足部分不按规定处理;
8.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不按规定报批;
9.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
10.未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出租、转让、拍卖处置抵债资产的;
11.其他违反抵债资产规定的行为;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及时保全或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抵债资产损失的;
2.抵债资产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3.擅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抵债资产造成损失的;
4.评估价值或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现值而未提出异议或申诉,造成损失的;
5.处置抵债资产价格明显不合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在办理抵债资产受偿或处置中互相串通、泄漏商业机密,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2.隐瞒或截留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或租赁收入的;
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股本金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股金取得不符合规定;
2.贷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
3.单户、职工股金超比例;
4.退股不符合规定或投资股退股;
5.不按规定分红或支付股金利息;
6.历史股金不清理;
7.资格股和投资股未分别设置明细账;
8.其他违反股本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8项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对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间业务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2.未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或未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3.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
4.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5.未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或内部稽核制度;
6.不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风险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7.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监督检查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8.未签订合同或超权限超范围办理中间业务的;
9.未按协议或操作规程,办理中间业务或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
10.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费率的;
11.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
12.泄露客户资料和信息的;
13.其他违反中间业务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第1至13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2.占用客户资金,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4.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中间业务(如强行客户保险等);
5.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风险及重大资金损失;
2.违反规定为客户进行垫款、融资业务;
3.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风险及重大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反洗钱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
2.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人员)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4.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结算账户的;
5.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6.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7.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8.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七条机构和劳动工资违规的处罚。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金融许可证等证照未按规定年检或更换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二)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单位处以10000-1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其他科目账户列支工资性费用的或擅自执行地方出台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编造虚假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或为无故长期不上班人员开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六)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违规的处罚。
(一)未成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组织,未按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定统计和报送标准、时间、方式(渠道)上报或内容要素不齐全、无签发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迟报、误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漏报、瞒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
(一)未按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地点进行披露、报备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披露虚假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款;
(三)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安全保卫制度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l00元一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营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2.各种防卫器械放置不当,未反锁营业室保险门的;
3.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形成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4.营业期间营业柜台未保持封闭状态的;
5.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的;
6.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安全检查的;
7.在拒台外携款箱候车的;
8.营业终了检查不认真,出现门窗不关或不加锁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违反守库管理规定的;
2.违反押运管理规定的;
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信用站管理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信用员聘用未经过村委会推荐和村党支部审查,未提供书面政审材料经信用社批准并报县联社备案;
(二)信用员不符合聘用条件;
(三)信用员未向信用社交纳风险金;
(四)信用员未按规定请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信用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帐,报帐时未将报账期内全部业务及使用、作废、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与信用社核对;
(六)周转金未按规定限额请领,手续不健全;
(七)信用站的安全设施不齐全。
第三十二条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혀痐于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责任人处罚、处理外,应视情节予以包赔经济损失,尤其是审批报备的大额贷款造成损失的,按贷款风险责任书确定的比例赔偿。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可逐月从工资中扣发,但应留足其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十四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向违规责任人主管单位提出建议,由主管单位给予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违规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经办人员。违规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在违规事实中,起主导性、直接性、关键性作用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等为相关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由决策人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与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五)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指导、检查不够发生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责任不清,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六)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不贯彻落实或曲意贯彻落实,造成违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可提高1-3倍的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主要负责人不按稽核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二)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四)直接或变相抗拒、阻挠稽核检查的;
(五)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责任人罚款由单位报销的。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与罚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稽核出的违规问题应由责任人在稽核记录签字确认,并告知拟处罚的意见,听其辩解意见后,由稽核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并具体执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决定的执行,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稽核部门书面提请复议。上级稽核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稽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现场处罚或事后处罚,每笔(次、回)按最低限额罚款,每项罚款不超过最高限额。从重处罚的按最高限额的1-3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稽核罚款收据由省联社统一印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收缴的罚款每季度上划省联社稽核部,在其他收入账户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稽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