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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资税务筹划方案,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81.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80-03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薪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超额累进税制和各种抵扣项目政策的存在,为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税负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根据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工资薪金税负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不外乎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边际税率两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筹划薪酬政策,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是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费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一是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二是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1.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员工从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员工福利形式发放的实物所得和享受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等三个方面。按照税法规定,员工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方式薪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薪酬数额超过税法有关规定标准时,单位要做纳税调增,导致单位所得税增加。但是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单位和个人都是免税的,因此,合理安排员工的公共福利,适当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员工公共福利,是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方面。具体来说,首先,用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支付的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5%、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各单位可充分利用该政策,足额计提三项经费,进而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员工薪酬转化为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工会活动费支出。其次,将支付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免费提供办公设施、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提供用餐、免费提供通讯方便等等。单位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后,就成为单位正常的经营费用,个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也可以在税前列支,可谓单位个人双方受益。
2.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各单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尽量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抵免政策,如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将员工的部分奖金收入转移到住房公积金中。这样既不增加单位人力费用,又可按照税前扣除上限,为员工缴足“三费一金”,从而既节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又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税收负担。
(二)合理筹划工资发放,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级差为5%,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即边际税率递增,因此,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具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的合理化,使两者适用的税率达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小,必须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在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时,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税收临界点上(如500、2 000或6 000、24 000等),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第二若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则应将部分年终奖分配到各月发放,以降低转移后的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负增长速度。一般来说,年终奖适用税率应低于或等于调整前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即使调整后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一级甚至两级,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
例如: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 500元,年终奖为42 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计72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2 500-2 000)×5%=25元;年终奖应纳税=42 000×15%-125=6 175元(42 000÷12=3 500,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全年应纳税=25×12+6 175=6 475元。
如将张某的全年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年终发放24 000元(24 000÷12=2 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25)剩余奖金18 000元分配到各月发放,则月工资为4 000元(18 000÷12+2 500)。筹划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4 000-2 000)×10%-25=175元;年终奖应纳税=24 000×10%-25=2 375元;全年应纳税=175×12+2 375=4 475元。显然,比筹划前节税2 000元。为了便于员工和单位实施税负最小化个税筹划方案,现将员工不同工薪水平对应的税负最小化方案设计表列示如下(见表2)。
从表2中可见,保持月工资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一级或两级,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如某单位员工预计全年工薪所得为68 000元,处于表中第六档,单位可以按月发放4 000元,剩余20 000元(68 000-4 000×12)作为年终奖发放,全年工薪税负为 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预计员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摊法,发放每个月度的工资薪金,减少月度工资波动适用税率升高。当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资绝对额相等,而是要尽可能使每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而有些单位发放的工资除月度固定工资外,还有月度加班工资、季度考核奖励、半年奖金预发等一次性的发放,使得月度工资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对较少,大幅度波动的结果使工资奖金较高的月份适用高税率带来的税负增加大于工资奖金较低月份适用低税率形成的税负减少,最终导致部分工资奖金变成税款,形成工资奖金增加但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
3.合理确定年终考核兑现时点,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留出回旋空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而单位的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评优奖励一般都必须在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准确地计算,考核结果的兑现一般都要求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综合以上分析,年终考核兑现的时点适宜选择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进行初步预算兑现,结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还要进行调整,全年一次奖金计税办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税务筹划没有回旋的空间,年终奖金补差调整额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资中一并计税,造成月度税率增高。
二、税务筹划在工薪所得中的误区
(一)私车公用节税
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很多单位认为,加大税前扣除额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并节省购车资金。其实,私车公用与使用企业自有车辆相比,并不能达到减轻单位的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由于会计主体不同,单位不能计提私家车的折旧,不但丧失折旧抵税的机会,同时还在无形中加重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员工因私车公用而在单位报销的费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并入其工薪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免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车,小到瓜子、饮料等,均属于工薪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发放的商场的购物卡、组织的免费旅游等,也必须按工薪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税务筹划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依法合规缴纳税款
依法合规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纳税人应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税法许可和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准确理解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的根本保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准确理解其内涵,找准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结点”或“空间”,并及时实施税务筹划的技术处理,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预期目标。
(二)全局统筹考虑,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
税务筹划对于各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薪酬、经营、决策等各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作。因此,在税务筹划时,必须全局统筹考虑,用整体、全面的眼光来分析各涉税事项及其操作流程的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筹得进、出得来,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全面衡量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后收益。同时,要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这是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筹划人员要向决策层详细阐述税务筹划知识,通过具体案例的计算对比,让他们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重视税务筹划工作,推动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因时制宜,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
税务筹划的理念、方法、技术等随着税法调整,涉税事项内容和流程等方面的变化在不断深化,这使得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的客观环境,在理解透彻的前提下进行,严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时科学合理地选择筹划方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才能确保税务筹划的成功。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吉文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J].财会月刊,2009,(10).
The us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the salary tax burden
LI Qi-yin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从中可以看出影响应纳税额有四个因素。
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少。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润转移法。利润转移法是指通过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但是采用该税务筹划方法的前提是与其交易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某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立一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公司,例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装修公司、运输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关联企业,然后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中去。
(2)收入调节法。收入调节法是研究与分析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及金额的计算,还应分清是“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对自留物业的处理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是否属于临时性出租的选择来决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另外还可通过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来调节收入确认的时间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就是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小化或者使企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
另外,税务筹划人还应充分考虑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应重点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大,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人的重点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的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缩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税务筹划。具体有以下两种:一是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税法对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旦确认收入,无论是否收回资金,都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款。另外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大,单项销售额也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这样不仅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也能占用资金、争取较大的资金时间价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或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从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尽量投资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出现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计算每个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
(3)扣除项目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这就意味者房地产企业要尽量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来扩大税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把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如果职工持内部职工股则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人工资总额;将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也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等。但是在实际运用时防止出现因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要时可采用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并且规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利息费用占企业的支出比例也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可以资本化,有的可以费用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不同的结果。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第二,当企业处于获利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尽量费用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四,因为税法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利息不准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以免增加纳税调整额。
(4)存货计价方法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不同,造成的应纳税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在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乃至应纳税额更大,无疑增加了税务筹划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剖析
(一)案例1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了价值300万元的建设专用设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估计使用年限为6~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案1:按10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计提折旧额如下:
300万元×(1一2%)÷10=29.4万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9.4万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数为10、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2:按6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年计提折旧额为:
300万元×(1一2%)÷6=49万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49万元×25%×4.355=53.35万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数为6、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前者比后者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8.18万元,对企业更为有利。经过比较,公司应选择了按6年期的折旧期限.
(二)案例2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进货两批材料,第一批单价5万元,数量20吨,第二批单价6万,数量10吨,无期初余额,前半月领用材料10吨,后半月领用材料15吨。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5+10×5+5×6=13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减少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单价6万元,第二批单价5万元。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6+10×6+5×5=14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增加1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29375元。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税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税是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希望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多征税,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目标是为了生存与获利,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的,而税金作为费用的一部分无疑成为了阻碍企业获取更大利益的拌脚石。企业更希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两者形成一种胶着博弈的状态。
由于我们国家税收法规结构不够合理,立法层次较多且各税种纷繁复杂,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纳税人与税收理论界人士在内的普遍关心,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从总体上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而税收的固定性又使税收筹划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筹划结果对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成败除了取决于筹划人员本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驾驭能力,还取决于筹划的结果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人员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造成税务人员在对税法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另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是引起筹划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决不能孤立静止的进行,除了及时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动态的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进行筹划的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 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 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 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 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 万元。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 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 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 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 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 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 万元工资)
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
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
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
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 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 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参考文献:
一、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内涵和应税资金来源
(一)内涵
现阶段,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是指高校教师通过合法合理的工作在获得一定报酬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比例缴纳一定税款的现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现阶段国家财务收入及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就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从开始的74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2723亿元,增长了171倍,说明人所得税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的主体税务。
(二)应税资金来源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获得一定报酬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缴纳一定的税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涉及各行各业。对于高校教师来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主要包括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资金,而且还涉及高校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合理的工作获得的资金。
二、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现状和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一)现状
虽然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已经得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关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现状存在着一些令人十分困惑的现象。例如,在同一个地区,相同税法和相同监管力度的前提下,会出现收入相同的高校教师需要缴纳的税款却不相同的现象,甚至会差很多;另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在同一所高校任职的教师,由于职称、地位的差异会导致一些收入比较高的高校教师在缴纳相关的税款后获得的实际收入却低于其他收入比较低的教师的现象。这样一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进而不利于高校教育水平的提高和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所以,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通过对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涉及人为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的主客观因素,其中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高校对于教师薪资发放的时间和发放的额度及频率不够科学合理。所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方面,通过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使其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有效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从而能够从根本上提高高校的教育水平,能够使高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促进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从另一方面来看,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对高校的个人投资、个人理财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筹划,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教师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地对自己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而导致多缴纳税款现象的发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校教师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种类和纳税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资金。所以,笔者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一)工资薪酬税务筹划
现阶段,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补贴、科研奖金以及其他补贴费用。而高校教师的这些收入存在不均衡性,也就是说,高校教师在寒暑假时只能获得基本工资,而课时费也是根据某个学年的授课需要进行安排的,具有不稳定性,科研项目奖金又是一项历时相对比较长,而且也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收入。所以,对高校工资薪酬进行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此,高校教师工资薪酬可以改变年终统一发放的现状,采用逐月按时发放课酬岗贴补贴,各种临时性收入应汇总后平均到各月发放,这样能够有效地达到平衡月收入的目标。同时,避免收入过高突破税率临界点,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将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福利化,由高校向教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免费交通车、免费的培训机会、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等。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地满足高校教师的物质需求,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
(二)年终奖税务筹划
随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文件的出台,对广大的高校教师来说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进行避税,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于此,关于高校教师年终奖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从合理利用适用税率临界点出发,在高校教师的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或者等同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尽量地将高校教师的年终奖积累到年终进行统一的发放。而反之就可以将年终奖合理地分摊到各月收入中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这样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高校教师合理避税,减轻其税务压力。
(三)劳务报酬税务筹划
据我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纳税方法来看,对于高校教师根据自身合理合法的劳动诸如讲座、评审等活动所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纳税;对于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按照每次取得的收入计入当月进行纳税;对于支付间隔在一个月内的就需要合并当月各次的收入额加以计算。此看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每月发放高校教师劳务所得费用的额度和次数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四)稿酬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法规规定,高校教师通过出版相关的学术作品而获得的稿酬需要缴纳的税款是一定的,而且只能在一定限额内进行扣。由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减轻高校教师税务负担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资金和福利来补偿这部分税务支出。以说高校教师在签订相关的写作合同时,可以充分地考虑即将出版作品所需社会调研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一些成本费用,还要充分地考虑到相关部门的经费支出力度。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
四、结语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资金来源、纳税现状的研究和相关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可以发现,科学合理、实用性和适用性都比较强的税务筹划方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有效地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有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和进步,促进高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合理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是相关工作人员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作者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税务筹划与纳税成本概述
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部分,其内涵是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提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量减少企业所负担的税费,并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以实现合理节税。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广泛应用的一种手段,其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促进企业的发展。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纳税的过程中所应当支出的费用。
二、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纳税成本的控制
税务筹划最直接的意义是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与本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多种税务筹划方案,企业还要从多种决策方案中进行挑选和决策,以实现合理节税、避税的效果,使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够得到减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并且不能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不能够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就有可能增加一些本没有必要的支出的税款,甚至某些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受到处罚。可见,对于纳税成本的控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合理的税务筹划则是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有效的途径。
三、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税务筹划方法
1.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要的前提就是以法律为前提,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不能违反法律,税务筹划首先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指引下,选择税最优的收纳税决策方案,最大化的实现税收利益。偷税、逃税等不合法的逃避税收的行为能够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但对于企业来说,采用这样的方式是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另外,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各种方法也要符合国家制定税法的立法意图;当前我国在企业税务筹划的立场上还不明确,因此企业是可以做的。
(2)成本效益原则,因为税务筹划以实现节税为目的,但是在税务筹划本身的运行也要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所以在筹划时,必须要考虑筹划的成本和效益,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只有在取得经济利益大于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时才是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
(3)事前筹划,稳定性原则,纳税筹划应当是一种事前的管理行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当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安排,然而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产生常常都晚于应税行为,在企业的经营、投资等活动完成,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后,除非选择逃税、欠税的方法,否则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就不太现实了,也失去了税务筹划的实际意义。
(4)税务筹划应当贯穿企业活动的整个过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从企业的全局出发,把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联系起来全盘考虑。
2.企业必要的税务筹划过程
(1)直接纳税成本的筹划。直接纳税成本主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支出的税款,也是是企业纳税成本中最直接、最主要的部分,国家对于税收的征管是无偿、强制的,并且在税款债务中可以优先受偿,税款支出对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和成本造成的影响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当与企业的经营相结合,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根据自身的企业性质和经营活动,关注税收环境的变化,以达到减少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2)企业的投资、筹资等方面的筹划。在企业的筹资决策中,要考到虑资金的需要量以及筹资的成本,筹资方式的不同对应不同的筹资渠道以及不同的资本结构,企业所要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债权筹资和股权筹资,债权和股权筹资的性质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股权筹资可以在税后分配利益给股东,因此,在控制纳税成本上债权筹资不及股权筹资。对于股权筹资企业要尽可能地控制资产购建期和筹建期,尽可能的加大计入财务费用中的筹资利息的份额,对于当期损益直接冲抵,以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企业的投资活动来说,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也是十分重要的,其主要指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带来的影响,并要从投资方案中选择税负负担最小的投资方案;企业的合营联营、合并重组等是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税负水平会因为企业投资方式、投资地点以及投资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就必须要对多种投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企业可以从投资的行业、地区以及选择投资的方式、规模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投资的税收筹划。
(3)对于企业利润及收益进行分配的筹划。对企业利润和收益进行分配,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各种方案的税收差异并从中选择最轻税负负担的方案,可以依据我国相关的税法法律规定对纳税项目如不征税收入的纳税项目、免税收入的项目和应税收入的项目的规定,并结合亏损弥补等政策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其次企业可以自主的分配税后的净利润,税收筹划出发点是保证投资者能够增加分回的利润,同时相应的减少应补缴的税款,因为任何的利润分配政策,都不可能影响到企业本身的税负负担,但是会对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从利润分配角度,企业要降低应纳税额要通过以下方法如在确定收入总额的情况下,最大的增加税法准予扣除的纳税项目的金额;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工资薪金的筹划可以通过将职工收入福利化,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等灵活的安排,均匀发放工资奖金等方法。
(4)纳税资金成本的税务筹划。企业的资金具有很高的时间价值,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将纳税时间递延,就能够在总体纳税额不减少的情况下,实现相对节税的收益,延期纳税相当于使企业得到了一笔无偿的无息贷款,如果企业能够合法的延缓税款缴纳的时间,就会使企业有一个相对宽裕的运营资金环境,对于那些资金紧张的企业就更为的重要;同时,延缓缴纳税款,增加了企业当期可使用资金,以有利于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又增加了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降低了纳税资金成本。
四、结束语
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控制企业的纳税成本,在以合法为前提下,对于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作者单位: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束民.刍议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第30期.
企业应税收入的筹划。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收入确认金额中,经常存在着各种收入的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在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销售中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相当于抵减了销售收入,这都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减少了所得税,前者还可减少货物和劳务税的计税依据。
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之下;(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3)购买保险(放心保)公司的理财险;(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6)以实物形式发放;(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的界限: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规避缴税义务的非违法行为。避税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发现,这种发现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因为这种行为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现行税法在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尽管避税本质上不同于偷税,但它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目前对于避税的有效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是对法律漏洞的“挖掘”,只要事实符合字面的解释,法律就是有效运用的,即避税行为并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要依据法律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内容来判断税法条款对于某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与立法的宗旨相悖,则在课税目的上仍不予承认。
(二)对学校纳税筹划部门及其工作存在误解对于高职院校的教师来说,由于专业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他们对于学校开展的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着误解。在很多教师看来,工资奖金是由财务部门发放的,那么纳税筹划工作应当由财务部门承担。实际上,根据相关制度,纳税筹划工作应当由单位内部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来承担的。在高职院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由学校人事部门决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只是按照人事管理部门的要求拨付的。也就是说,财务部门只是执行部门,无法决定收入分配及其标准,因此,不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三)收入支付方式可能造成教师个人税负的增加高职院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涉及面广,涵盖面广,支付方式多样。就其内容来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支付方式也有很多种,包括按月支付的工资以及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奖金等。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要以月实得报酬为应税收入。因此,如果按照自然支付模式就可能造成适用税率不一致,导致个人税负显著增加,税后收入明显减少的问题。
二、高职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对教师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将工资和薪金进行福利化,以达到节税目的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制度,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教师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以及安家费等要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和差旅费津贴等。因此,要对高职院校教师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和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一方面,适当降低教师名义工资收入,合理增加各种补贴,包括公费旅游、发放住房补贴、报销一定数量的通讯费用等。另一方面,积极改善教师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配齐办公设施,包括电脑设备以及生活用品等。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学校要为他们提供开展市场调研、科技成果开发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二)科学制定教师课时收入发放方案,努力减轻教师的税负一般来说,高职院校教师的课时收入的发放有多种方式,有的是在学期末发放,也有的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而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教师课时收入采用按月方式发放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所得税,而一次性发放的应作为奖金计算。可见,采取的发放方式不同,教师所要交税额有很大差别。采取期末一次发放的方式,教师税负较高,按月实际收入发放,那么对于月收入较高的老师来说,税率也会很高。因此,应当采取预支或递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预发教师的工资薪金,努力减少教师的税收负担。
(三)对教师的劳务报酬进行转化,不断降低教师征税额度高职院校教师在向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教学等服务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费用支出,这样就可以降低名义报酬,为教师节约较多税款。一方面,可以将教师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等分类计税,并进行转化,以降低税负。因为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的税率低。将劳务报酬转化为教师工资薪金,可以有效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获取劳务报酬的次数进行调整,增加支付次数。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集中发放教师的劳务报酬,会显著增加教师的税负。而高职院校教师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指导的过程中获取的收入或酬金,一般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此,通过增加支付次数的方式,可以达到减少教师税负的目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深圳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张先生于2012年2月领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2万元,每月按基本工资1万元代扣代交的社保1000元,公积金按5%的比例代交500元;当月发放年终奖10万元。张先生当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是多少?如何提供更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0-3500)×25%-1005=312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90000×25%-1005=21495(元)
通过计算可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2万元工资的实际税率为15.6%,年终奖的实际税率为23.88%。该企业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可为该高管人员提高交纳公积金的比例,提高到封顶的20%。企业交存比例提高的部分可采用的方法:年终奖部分减少,或者是工资薪金中直接少发该部分而用于抵交公积金。公积金发放后可每月领取还贷或偿还房屋按揭贷款。
根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交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交存基数,交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的交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
按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范围确定,企业工资主要有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因此每月个人公积金交纳调整为:21000×20%=4200(元),减去原每月交纳的金额500元后,可在减少3700元的当月应纳税额,调整后: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0-3700-3500)×25%-1005=2195(元)
每月税收减少额=3120-2195=925(元)
企业交纳的公积金比例与个人交纳是一致的,因此企业的公积金交纳额也增加了3700元/月。
方案一:减少年终奖的发放,增加公积金的交纳
年终奖减少额=3700×12=44400(元)
年终奖纳税额=(90000-44400)×10%-105=4455(元)
全年节税额=(3120×12+21495)-(2195×12+4455)=28140(元)
方案二:减少每月的工资增加公积金的交纳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0-3700×2-3500)×25%-1005=1270(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28-02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其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中国公民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中国港澳台地区同胞。它是以个人的纯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所以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报酬总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总额减去3 500元或4 800元费用后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总额扣除800元或者20%的费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 收入均衡节税法。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如从事第二职业,在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均衡全年收入,制订合理的收入计划,如采取提前或推延取得收入的方式,将各月收入大致拉平,或者在尽可能长的期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以及多人分摊收入等方法避免纳税人各期间收入呈现大幅度波动,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收入较高的月份被课以高税率的重税,而且还能享受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宽免和费用扣除等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纳税负担。
2 将应获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规定不对企业、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征收所得税。所以,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可将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的账上进行再投资,而企业则可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者配股的形式计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可达到不被征税的目的,又可保证个人收入的完整与增值。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熟悉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及相关规定,利用两者的身份进行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根据临时离境的规定,合理的安排离境时间,对于跨国纳税人,还应注意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问,避免自己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当然,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但纳税义务人必须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从而判定收入的来源,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之外,税法中有许多需要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文件的地方,如果没有,便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工资、薪金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工资、薪金福利化,降低职工名义收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为3%~45%,相当于收入越高,税率便越高。企业可以适当减少职工的工资、薪金,而以提供消费服务的形式转换为职工福利,便可有效的规避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向个人提供低租住房或免租宿舍、免费工作餐、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用的报销等一系列福利措施,都可在不影响个人的收入总额及消费水平的前提下,全理的减少个人税负,实现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最大化。
2 合理安排奖金的支付方式与金额。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在计征时,将该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还可将奖金减去工资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里,此种计算方法对同一个纳税人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公司应尽量少发或者不发季度奖和半年奖。同时,还应注意年终奖金额的确认,以免造成“年终奖多发一元,税负增加千元”的倒流现象。
3 均衡收入时间。税法规定,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全勤奖等,一律计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避免发放奖金当月收入过高,引起税率高、税负重,企业可将奖金在平时分散的发给职工,均衡各月份收入,便可减轻税负。另外,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较大比重的企业,也可采用此种方法,均衡各月收入,达到节税的目的。
4 销售激励的税务筹划。为鼓励销售人员节约成本支出,多数企业采用“包干制”,即发放的工资及奖金中包含了为销售活动所必需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使得销售人员实际得到的收人不多,却又得缴纳高额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改变核算办法,将能提供发票的销售费用进行实报实销,再用工资、资金与费用的差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使得税负大大减轻。
5 对年薪制下,适当划分管理层的基本薪酬与效益薪酬。目前,许多企业对管理层实行年薪制,工资、薪金收入主要分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两个部分,每月发放基本薪酬,年终根据考评结果发放效益薪酬。然而,这样会因为两者比例的差异而导致税负的差异。因此,企业可以事先分析这种比例关系,从中找到节税的最优方案。
6 巧妙地安排民营老板的工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所得适用25%的税率,如果取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可以为0或15%。如果老板自己不拿工资,那么这笔费用将作为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老板工资收入超过38 500元,则按3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企业所得税与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当时,选择让企业纳税税负较低;当企业适用25%的税率时,老板工资在8000~12500元比较合理。
四、劳务报酬的节税策略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税,适用20%的税率,但对于一次性收人过高的情况,会实行加成征收,相当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 费用抵减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来筹划的,纳税人可和业主约定,劳务费用尽量由企业承担,这样既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的税负,又不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
2 收入人员均衡法。对于多人合作承担同一劳务而言,雇主往往会根据该项劳务支付报酬。此时,纳税人如果将该笔收人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负会比较高;如果先将这笔收入分到每个人手中,再分别纳税,税负会大大降低。
3 收入次数均衡法。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纳税的,并且每次都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所以,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便会更多,其应缴纳的税款也会相应的减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应在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安排取得劳务报酬的次数,这样便可多次扣除法定费用,从而减轻税负。若一项劳务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相应的劳务报酬收入较高,如果作为一次性收入,则会实行加成征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此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尽量多次取得收入,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4 合理选择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税率,每次所得可扣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税率,每月扣除3 500元或4 800元的法定费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时,采用雇佣形式比劳务形式更节税;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时,采用劳务形式比雇佣形式更节税。另外,个人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此入人为一次性收入,且数额较大,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很重。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两种方法节税,一种是将董事费收入分摊到每月的工资收入中,这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却大大降低。另一种是将董事费收入分次发放,这样便可多次扣除费用,并降低税率,减轻税负。
五、对个人其他所得的筹划
1 稿酬所得的税务筹划。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税前可扣除800或20%的法定费用,并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减征。对于稿酬所得的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集体创作法,即本来可由一人完成的作品改由多人合作,这样既可以增快进度,还能在每人分别纳税时增加费用的扣除次数,从而减轻税负;二是费用转移法,即把创作所需的费用改由出版社承担,并因此抵减部分稿酬,这样可在纳税人实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三是当作品字数超过一定的标准,可选择分册或分部发行,利用多扣费用的方法减少税款。
2 财产租赁所得的税务筹划。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20%的税率。它涉及税费较多,如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筹划较为复杂。最常用的是对维修费用的筹划,如果纳税人要对所要租赁的房产进行维修,最好选择在租赁期间维修,这样才能将维修费用在税前扣除,达到节税的目的。
3 个人转让专利的税务筹划。对转让专利的筹划主要思路是考虑将专利单纯地转让还是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一般情况下,如果将专利折合成股权,税负较轻,而且还有升值的可能,但是它的风险较大;如果将专利直接转让,虽然税负很重,但是没什么风险。纳税人在作选择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