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4 07:26:5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火灾调查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XX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XX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原光明消防大队负责公明办事处的消防监督工作,该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防火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在发现荣健市场未进行消防报建、验收便擅自经营的问题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市场实施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消除荣健市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2)XX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10.公明办事处存在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
农村火灾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也是农村经济发展长期落后,目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的必然产物,众多的火灾隐患直接威胁着人们生活和财产安全,也为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消防问题,更是沉重的农村社会问题,值得我深思和探讨。
(一)消防安全责任缺乏落实。现阶段。对消防工作重视力度不够,对本辖区内存在较多火灾隐患不闻不问,基层消防组织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职责没有建立健全,责任没有明确,部署落实没有到位。同时由于多种原因,农村消防工作一直处于停滞不前,部分村干部由于受经济和文化水平的限制,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缺乏,造成农村防火工作基本无人抓,仅靠村民的自我意识进行防护,安全工作形同虚设。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农村,消防工作几乎被人遗忘,有的地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一片空白。
(二)农民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尽管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消防宣传工作。但是由于广大农村地处偏远,居住分散,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外加基层消防管理滞后,宣传工作无人管,无人抓等原因,致使消防宣传活动难以落到实处,一些边远山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往往成了被遗忘的角落,缺乏安全用火用电常识,固守旧的风俗习惯,柴草乱堆乱放,诱发火灾因素多。
一是农民违规用电。由于一些农村家用电线乱拉乱接、老化、破损。
二是农民违规用油。现在一些富裕的农民已购买了拖拉机、摩托车等。有些农民就将日常使用的汽油、柴油和煤油,买回后存放在自家以便日常使用,也极易引发火灾。
三是农民违规用气。一些农民家庭做饭用上了液化石油气灶。往往由于忘关阀门漏气等原因,遇明火容易发生爆炸、燃烧。四是农民违规用火。农民生活常常因用火管理不慎,如儿童玩火、燃放鞭炮、放火、乱扔烟头等原因引起火灾。
(三)乡镇严重缺乏消防规划。近年来。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农村集镇的改造工作仍迟缓,大部分乡镇消防规划实施不到位,房屋以木板房和土房为主,前后间相连,毗邻成网状,消防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电器线路敷设等多方面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生火灾时极易蔓延扩大,易导致成片房屋毁于一旦。
(四)农村严重缺乏消防组织。处于山区的一些乡镇经济条件较弱。尚未有任何形式的消防组织。同时随着农村企业大量的改制转轨,绝大部分企业已转为私营性质,导致许多企业的消防管理组织被撤销,即使少数单位保留的消防人员也基本是兼职人员。有的地方甚至尚未有任何形式的消防组织。
(五)农村缺乏消防监督力量。农村消防工作点多面广。户数辖区范围大,派出所警力不足,加之各种治安管理防范任务繁重,警力严重不足,日常监督管理中无暇顾及到每个村庄,一家一户,仅靠现有警力难于及时发现和消除全部火灾隐患。
二、农村火灾发生的特点
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村镇产业结构已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农村建筑形式和规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纵观全国农村火灾尤其是时有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所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不忍睹。
(一)建筑耐火等级低。由于受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的限制,房屋建设总体无规划,无防火设计,建房随意性大,住宅砖瓦结构较少,大多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低,多系土木、砖木、石木结构,门窗多由木质材料制成,屋顶大部分由木材、板皮、油毡等可燃材料搭建而成,屋内多用纸张抹灰吊顶,并且房前屋后大多堆有柴草,造成室内外可燃物相连,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有的连接在一起,一旦发生火灾,容易蔓延扩大,火借风势,即燃即塌,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二)建筑主体破坏快。发生火灾后,火势容易蔓延到其他房屋,形成火烧连营的局势,一旦建筑燃烧时间长,房屋的主体结构易发生破坏,易出现倒塌、落顶危险,人员进入火场抢救财物和进行灭火危险性多。
(三)村民报警意识差。家里的多为老人,发现火情比较晚,一些村民遇有火灾时,不及时报警,先自己扑救,等到火灾无法控制时才想到报警,报警时心情过度紧张,由于方言等原因情况对起火地点、火灾性质、消防车行进路线说不清楚,这样延误了消防部队出动时间,造成火势一时无法控制,导致火灾损失大。
(四)农村消防组织少。且大部分青壮年外出打工,家中只留老人和小孩,虽有人却无力及时扑灭初起火灾。等消防部队赶到一般要一个小时左右,已经错过了最佳扑救时间,大部分都是场清理余火。
(五)村民消防常识少。当地居民普遍缺乏消防知识,无救火经验,手忙脚乱,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初起火灾,采用截然不同的方法灭火,往往不能将火灾在初期阶段扑灭。而等消防车到场后,由于居民不懂灭火的相关知识,又想尽快的配合消防队开展灭火工作,会发生抢水带和水枪的情况,造成灭火工作开展缓慢。
(六)农村消防水源少。农民普遍用上了自来水,水池、水塘和水沟等由于年久失修,蓄水量日益减少,有的干脆被填平为农田。虽然部分村镇在安装自来水时考虑了消防问题,安装了消火栓,可供灭火用水很少,往往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只能望火兴叹。
(七)农村道路状态差。农村火灾现场大多路途远,道路狭窄,潜在危险多,民房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部队无法在短时间、近距离赶赴现场扑救,错过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达火灾现场时往往火灾已蔓延开来或者已发展至猛烈燃烧或熄灭阶段。甚至个别村庄根本就没有路,消防车都进不去,导致消防员无法顺畅到达火场进行灭火。
三、预防农村火灾的对策
全国各地农村滞后的消防工作有着长期的历史背景,当前。要想一时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事情,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任重而道远。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指导思想,根据目前农村的实际生活小平和经济发展条件,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大力预防农村火灾发生,逐步推进农村消防工作。
(一)以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为核心。
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农村消防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农村现行管理体制、生产生活现状和发展要求出发,将农村消防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统筹、指导农村消防建设发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新机制,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措施,积极构建新型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实行火灾事故倒查责任制,对于出现的火灾责任事故,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构建农村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网络。
(二)以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教育为载体。
宣传教育系于一半”各乡镇要根据农村火灾特点,农村防火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农村群众的消防素质入手,要始终把加强农村消防安全教育、提升村民消防安全素质纳入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重要位置,结合送“消防知识下乡”农村消防知识大讲堂”村官进红门”等活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版,进行长期、广泛、深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和村委会两个消防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有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漫画、消防知识教育课等活动,确保消防宣传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形成“铺天盖地”之势,从而真正把消防宣传的触角延伸到农村每个角落,形成乡乡讲防火、村村抓消防、户户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以因地制宜发展消防组织为依托。
发生火灾很难扑救的实际,各乡要针对农村分布面积广、区域跨度大、消防警力严重不足。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挖掘社会力量,进一步充实农村消防队伍,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坚持走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路线,依托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民兵应急分队、治安联防组织等力量,建立健全以乡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以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逐步配备战斗服、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以及经改装的三轮车等消防装备,广大农村普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志愿(义务)消防队,不断加强农村乡级、村级消防力量建设,不断完善农村灭火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协同作战演练、技能比武、检查考评等工作,切实增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整体作战能力,做到日常防火工作有人抓,初起火灾扑救不出村,一般火灾扑救不出镇”
(四)以千方百计完善消防规划为根本。
将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推进,各乡镇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把消防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总规划和村庄规划,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加强镇、村消防规划和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建设,特别是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全面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有效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农村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五)以想方设法解决基础设施为途径。
充分结合各地实情,各乡镇要紧紧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本着“不补旧帐,不欠新帐”原则,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加大对农村消防资金的投入力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地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村庄,村民住宅及驻村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和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积极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确保新农村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稳步提升农村抗御火灾综合实力。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一)装修过程中往往使用大量可燃材料。洁净厂房内部房间、隔墙大都采用木板、胶合板等高分子易燃材料装修,风管保温也常使用聚苯乙烯等可燃材料,增加了建筑物的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灾,燃烧猛烈,火势难以控制。
(二)生产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类、可燃类。电子元器件类洁净厂房中不少生产工艺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如汽油、甲苯、丙酮等作为清洁剂清洗微型轴承、磁带抹布等,特别是半导体器件工艺中还涉及使用氢气、氧气、硅烷等气体,极易引发火灾、爆炸。而医药类产品包装材料以及一些辅料也常常是可燃物,同样存在火灾危险性。更值得一提的是某些洁净厂房生产工艺中需要加热操作、且普遍使用电阻丝加热器或高频加热器,此类加热器件一旦接触可燃物也极易引发火灾。
(三)密闭性强,蔓延速度快,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由于洁净厂房密闭性强,火灾发生后室内温度迅速升高,热量难以散发,使可燃物很快达到燃点而促使火势扩大,且火势沿内部风管迅速蔓延至各个角落,烟雾覆盖面积大,能见度低,致使人员疏散困难,极易窒息,搜救工作难度大,人员伤亡率较高。
(四)造价高、设备贵重,经济损失大。 洁净厂房装修大都采用高洁净度、外表美观、无菌、无尘的材料,而生产涉及的也是成套的先进设备仪器,一般价格不菲。一旦发生火灾经济损失严重。
二、洁净厂房的防火措施。
(一)专门设计,严把装修材料关。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设施。这样可以避免因室内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殃及另外一方,避免燃烧时产生窒息性气体、有害气体等。目前国内外制造厂家生产的洁净室用金属壁板,大部分均能满足上述要求。同时,洁净厂房应进行专门设计,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其主体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吊顶、隔墙及保温、隔热、装饰用材应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或经防火处理的材料,从源头上杜绝可燃、易燃材料大量使用的局面,降低建筑火灾荷载。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一、课余活动内容取向概况
根据一项专项调查,从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参加课余活动方面存在内容上的不同取向。在给出课余活动的12个选项之后,大学生作出了如下的选择。
从中可以看出,大学生课余活动取向表现出有主次之分和多元化的特点。“课余学习”、“聊天、社交”、“阅读课外书刊报纸”、“体育锻炼”和“上网玩游戏”五项是大学课余时间参加的主要活动。而我校学生课余活动取向是以“课余学习”、“聊天、社交”、“体育锻炼”为主要活动。由于大学学习方式和信息传递方式的改变,加之大学生活更加开放和丰富多彩,使得大学生的课余活动不再是传统的“三点一线”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取向。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的调查结论相比,“聊天、社交”成为大学生课余活动取向的第二位。我校学生也普遍承认用在这方面的时间不少。这表明,大学生已经意识到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性价值观的认可程度正在提高。
二、大学课余生活取
向表现出年级和性别差异
一,认真执行《规范》,达到自我完善.
寒假期间,全体同学要继续认真地学习和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尤其要加强:《规范》第四部分——勤劳俭朴,孝敬父母;第五部分——严于律己,遵守公德的学习和训练.既要认真系统地整理好所学知识,又要完成好寒假作业,还要从事适当的家务劳动.
二,树立文明新风,做有修养的人.
1,珍爱生命,远离;崇尚文明,反对迷信,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2,不参加xx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文明上网,上文明网,不进营业性网吧.
3,注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自然灾害等,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尤其不要玩火,玩电,攀高弄险,防止烟花鞭炮伤人引发火灾;防止短信,网络等欺诈行为.
4,读好书,陶冶高尚的思想情操,反对看书刊,录像,影碟;做好事,反对做有损学校,个人声誉和违背道德的事.
三,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1,全体同学应主动到所在社区(村组)报到,开展爱心义工活动(如照顾老,弱,病,残人,清扫街道,拣废护绿等),并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开学后各支部统一收齐《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交校团委.校团委,学生处审阅后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2,开展"孝心无价,学会感恩"家庭美德实践活动,全体同学要利用寒假休息时间为父母做一餐饭,洗一次衣服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多与父母沟通交流.
四,开展问卷调查活动,提升社会实践能力.
每位同学要利用假期,开展一次社会实践问卷调查活动.问卷调查题目可参考下面提供选题,调查形式可以个人为单位,也可以小组合作.提倡内容和形式多样化.开学后将撰写的调查报告交至各支部汇总,各支部遴选出优秀调查报告于开学后第一周交至校团委.校团委将联合学生处,教研室对调查报告进行集中审阅,评奖,并对获奖支部和个人进行总结表彰.
调查报告参考选题:
1,中学生压岁钱状况调查 2,中学生假期学习生活方式调查
3,老百姓过年方式调查 4,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调查
5,全球经济危机对家乡人民生活的影响调查 6,家乡人民娱乐生活调查
7,家乡"空巢"现象调查
五,开展社团特色活动,促进社团建设.
因发生火灾、水灾、雷击、雪灾、地震和其它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档案损毁、档案室损坏,适用于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职责
成立局档案安全保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向燕妮同志任组长,全面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熊银娥同志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综合档案室的救灾组织和协调工作;档案员赵美容和各股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积极参与档案抢险救灾工作。
局档案安全保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综合档案室档案的救灾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一旦发生灾情时,立即启动预案,领导小组马上投入到具体组织救灾管理和协调工作中,会同各股室,及时救援和转移档案,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
三、工作原则
1、档案优先原则。面临其他财产损失和档案安全的选择时,要把保障档案的安全作为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档案的损害和影响。
2、预防为主原则。把灾害预防作为档案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健全防范手段,建立安全预报机制,提高对各种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
3、分级管理原则。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档案室发生的灾害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处置,档案员和各股室人员配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四、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档案室发生火灾,造成档案库房坍塌、档案被毁的;或档案室附近区域发生特大火灾,严重威胁档案安全,需要各股室配合紧急转移档案的;
(二)档案室发生重大盗窃档案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档案室库房坍塌,需要各股室配合救援和转移档案的;
(四)发生战争、社会对抗,严重威胁档案安全的;
(五)发生特大洪水,档案室进水,造成档案库房坍塌,档案被淹,急需组织力量紧急救援和转移档案的;
(六)直接危及档案安全的其它灾情。
五、应急保障
中图分类号:F407.4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事故现场调查
1.1事故基本情况的了解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听取应急救援组织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汇报,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时与各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取得他们对调查工作的支持。汇报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航行计划和航行过程;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现场应急救援和保护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2事故现场调查
1.2.1一般性斟察
尽早对事故现场进行一般性斟察,建立事故现场环境的总体影响。确定船舶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1.2.2事故位置的确定
确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经纬度位置或者在船体的具置。
1.3现场照相和摄影
现场照相和摄影应当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后无人移动和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尽早一次性完成。并特别注意对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有参考价值的残骸进行详细的拍摄。专人拍摄人员应当整理拍摄资料,编辑制作一份事故现场斟察相册和录像资料。与说明事故原因有关的照片,应当作为证据列为事故调查报告的一部分。拍摄内容包括:
1.3.1仪表
1.3.2驾驶台各操纵手柄位置
1.3.3通讯导航设备的调定
1.3.4燃油控制系统的位置
1.3.5各种电门的位置
1.3.6可疑的损坏或变形部分
1.3.7主机油门操纵位置
1.3.8应急设备的状态
1.4调查船舶和主机的状态
1.4.1检查船舶的结构、系统、部件、附件,查找有没短缺的部分,确定船舶的完整性。
1.4.2检查船舶有没破坏性的损害。
1.4.3测量、记录反应主机(包括螺旋桨)主要构件和系统工作的部件、附件的相对位置、破坏情况,检查与主机有关的油、气、水、电等系统,初步判断主机的工作状态。
1.4.4检查当日及近期维护、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统或部件、附件的状况。
1.4.5选定和采集分析化验的各种样品。
1.5证人调查
1.5.1寻找证人
证人应当尽量找齐。证人除了事故现场及附近的目击者以外,还包括与船舶该航次有关的当事人。并列出其单位、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以便寻找。
1.5.2证人调查的内容
1.5.2.1目击者调查
1.5.2.2当事人调查
对于船舶管理专业人员,包括驾驶、轮机、业务部人员作为证人时,应当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a)航前准备到航行过程中的详细情况。
b)异常情况发生时的现象。
c)对发生情况的判断、处置和船舶的应急操作。
d)异常情况发生后组织指挥情况。
1.5.3证人的物证收集
应当广泛收集证人可能提供的物证,例如能反映事故情况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1.6航行活动调查
应当调查所有与该次航行的组织实施有关的活动情况及船舶的操纵情况。
1.6.1调查航行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手册、标准和规则,以及实际航行过程中计划的执行情况。
1.6.2调查船长、驾驶员的技术等级、训练水平、技术状况、航行经历、日常执行规章制度、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等情况。
1.6.3调查航行前的准备情况。
1.6.4根据VDR的录音,分析和判断驾驶员的行为和情绪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人员的配合情况。
1.6.5检查驾驶台操纵手柄、开关、电门的位置和仪表指示,以及各操纵机构的位置和状态,并结合VDR分析得出的有关数据,分析和判断操纵人员在事故过程中的处置情况。
1.7航行条件调查
1.7.1水上交通管制通话录音和船舶AIS调查。
1.7.1.1通话时间、船舶航迹显示。
1.7.1.2发话人确认。
1.7.1.3读出的记录资料。
1.7.1.4有疑问或难以理解的记录资料。
1.7.1.5整理人员的附注。
1.7.2航行资料的调查。
调查与本航次有关的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有没及时更新落实。海图有没及时更改。
1.7.3气象情况调查
调查本航次海域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确定水上交通管制人员、船舶航行人员是否获得必要的、准确的气象信息,分析气象条件跟事故的关系。
1.7.4船舶适航性调查
调查船舶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资料等情况,确定船舶在事故发生前的适航性。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7.4.1船舶是否取得完备的适航证件。
1.7.4.2船舶的履历,如出厂日期、使用时间、大修情况。
1.7.4.3船舶上各种说明书、使用维护资料的有效性。
1.7.4.4船舶日常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有常见或多发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维修情况。
1.7.4.5船舶设备定检项目完成情况。
1.7.4.6为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各种维修的单位的质量控制、工艺规程、技术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适航的要求,维修人员的资格,技术状况等情况。
1.7.4.7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文件的填写质量、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1.7.4.8船舶设计和制造情况。
1.7.4.9有关备件、物料更换的情况,确定这些备件、物料是否合格有效。
1.8航行记录器的调查
对于安装了航行记录器(VDR)的船舶,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尽快检查航行记录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和处理,防止记录器二次损坏或者记录信息的丢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机构进行译码分析。根据译码得出的数据,分析判断事故过程中的航行操纵过程中的情况。以及船舶和主机的故障情况,应用仿真技术再现船舶的事故过程。
2.事故原因分析
2.1绘制事故过程图
根据航行数据记录器VDR、舱音记录器、AIS、目击者等提供的数据,将上述信息按事故发生历程排列,为事故分析工作提供一个描述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可见、完整、有序的事故过程图。
2.2排列事故事件链
首先列出调查中发现的所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然后将其中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事件,按照它们发生的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排列成事故的事件链。事件之间应当有逻辑上的联系。事故的事件链应当排列到最终导致船舶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时间发生为止。如果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伤亡事件,也应当将这些事件按照因果关系另行排列事件链。
2.3事故原因综合分析
根据事故事件链的因果关系,确定其中属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查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到可以提出明确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措施为止。
3.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章规定,主管海事局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在海事调查取证、分析海事原因和责任事故之后,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它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3.1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3.2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3.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海况、过程、损害情况等;
3.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3.5当事人各方的职责和依据;
3.6安全建议;
3.7调查中运用的新技术;
3.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是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4.1征询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部门可以向下列有关单位和个人征询意见。
4.1.1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4.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
4.1.3事故调查组组长认为必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被征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2最终审查
4.2.1最终审查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轻伤10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后,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作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及有关专家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六)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铁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铁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农业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决定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企业和省、中央在绍企业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结案,并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