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7 19:37: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生命伦理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Analyze the "Four Principles" of Life Ethics
――Take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s for Example
PENG Na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320)
AbstractHuman genome projects research the overall level of existence, the structure of gene and func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enes and in the bottom of the mysteries of life,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s are faced by the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and genetic discrimination, the genetic test genetic resources and commercial issues, a series of ethical problems are waiting for being solved, we should upholdthese ethic principle: Respect for autonomy, nonmaleficence, beneficence and justice.
Key wordshuman genome projects; life ethics; respect for autonomy; nonmaleficence; beneficence; justice
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①举世瞩目的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开创了生命科学一个崭新的纪元。HGP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并称为自然科学史上的“三计划”,但它对人类自身的影响,将远远超过另两项。HGP是由美国科学家1985年首先提出。由国际合作组织包括有美、英、日、中、德、法等国参加进行了人体基因作图,测定人体23对染色体由3?09核苷酸组成的全部DNA序列,发现所有人类约3-4万个基因并阐明其在染色体上的位置,破译人类全部遗传信息,使得人类第一次从分子全面地认识自我,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翻然繁荣具有重要的影响。
与此同时,人们也不得不担心它的负面影响,产生基因歧视,基因隐私被侵犯,基因资源的争夺战等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私权被侵犯。公司员工某种可怕疾病的隐患被所在公司的管理层发现,会不会把他解雇?而保险公司、雇主、法官、学校、收容所、法律实施部门等谁应该获得遗传信息?这些信息又会被怎样利用?一旦拥有了这些信息之后,雇主、保险公司和学校等是否会利用这些信息去做只对他们有利的事?
(2)产生基因歧视。孩子在出生前,父母通过鉴定知道他有某种身体上的缺陷或健康的隐患,会不会选择杀婴?基因歧视问题不仅仅与个人、家庭和群体的利益息息相关,甚至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社会问题,婚姻问题、就业问题、教育问题等相继出现。
(3)遗传检测问题。一个满怀欣喜到医院检查的孕妇面对痛苦的选择,要么生一个残疾儿,要么做人工流产。对于以上情况,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可能又会把“遗传与环境谁主沉浮”的争论再次推向,由于HGP已经发现了包括XY染色体在内的许多基因都与人的健康、性格、情绪有关,这似乎为基因决定论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根据,从而导致种族主义的再次泛滥,然而这是与HGP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4)基因资源的商业化问题。有人把基因说成是“绿色黄金”,而把HGP比喻成淘金车,一旦有了专利之争,就会引发基因抢夺战。而人体基因组数目的有限性,发现一个少一个。所以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抢夺发展中国家遗传信息。而产品商业化问题也会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所以如何使人类基因能够“共有、共为、共享”,避免基因掠夺,成为摆伦理学家、法学家等面前的又一道伦理难题。
而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生命相关的所有伦理学问题的交叉学科。美国是生命伦理学发源地。②它的研究涉及到日常生活:它以生命为中心,研究包括在科学技术应用在医学、生物学所引起的伦理争论,以及怎样解决这些伦理困境。而生命伦理原则是在生命科学领域研究中人们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不是一般伦理原则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延伸,也不是从生命科学本身直接产生出来的,它应是生物科学技术与伦理相互作用的产物。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是伦理学界公认的普遍原则。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出自于《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此书为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查尔瑞斯(James Childress)合著。这部著作明确提出和阐释了后来影响极大的“四大原则”,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而在HGP 中具体表现为:
(1)尊重自主性原则指的是尊重每个独立个体所做的自愿选择,也就是说“尊重有自主性的人意味着适当的承认这个人的能力和观点,包括承认他/她持有某些看法的权力,承认他做出某些选择、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从事某些行为的权力”。③
任何“基因身份”都不应该有损于人的尊严的身份证明,只有当时人最有权力决定是否公布,向谁公布,由谁来解读自己的基因图谱。④必须坚持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原则是基因研究、基因知识的应用的前提。应用到人类基因组计划上来,就是说,知情同意或选择权主要指在基因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参与者必须是自主自愿的,然后让参与者充分了解研究的性质、目的、目标及成果的用途以及潜在的危险,最后才能让其决定是否参与;尊重参与者做出的有关遗传材料或信息储存或用作他用的任何选择;遗传咨询应遵循尊重个人和家庭。
(2)不伤害原则是指一种不伤害他人的义务。不伤害来源于人的自然特性、人的脆弱性的特点。⑤不伤害的基本内容是: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或集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研究人员不能给受试者或病人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伤害。如果造成伤害,实验立即停止。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受试者利益应当优先考虑。
(3)有利原则。有利的表现形式也包括利他、仁爱和人性,具体是指利他的行为。有利原则是指把他人利益作出的行动看作一种道德义务。
人类遗传信息揭开生命的奥秘,也会造成基因歧视。研究人员应该本着仁慈、善良的心从事研究、对待受试者。HGP 以及基因知识的应用不应该给病人、当事人、受试者以及利益相关者造成伤害,应该有利于他们,在利害均存时应权衡利弊得失,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4)公正原则,可理解为正义、平等。“正义的概念就是由于它的在分配权力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所确定的。”⑥
平等不仅指地位的平等,而且指权利的平等。每个人都应享受最基本的权利。例如生存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安全的需要、受人尊重的权利等等。那么在基因知识的成果运用及利益分配方面都应坚持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发达国家不应以任何名义对第三世界国家搞基因资源掠夺,尊重知情同意权,保护样品提供者的利益,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要恪守HGP精神,反对任何研究机构把从众多样品提供者身上获取的遗传信息为自己所用。对于人类基因组应该坚持“共有、共为、共享”,反对基因歧视,坚持人人平等。
上面这些生命伦理原则仅仅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或预测会产生的伦理问题做出的回应,但由于HGP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在后基因组计划实施过程中很可能还会出现难以预料的伦理难题,相信人类凭着自己的理性和智慧能够积极应对和解决它。
注释
①Donis-keller, Hetal. A genetic linkage map of the human genome[J]. Cell,1987.51:319-337.
②徐天民,程之范,李传俊,等.中西医学伦理学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8.
③Tom L. Beauchamp and LeRoy Walyers,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1—0104-06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或者说通常人们所理解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如果着眼于生命伦理学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所展现的伦理世界观的重大变革来看,生命伦理学无疑代表了对一种新型伦理形态进行理论反思或问题诊治的伦理学理论形态或道德哲学形态——究其根本,则涉及一个内涵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之生态文化系统,且作为这样一种生态文化系统而担负着重整人类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之重任。因此,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理念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并从原则-理论、问题-难题、政策-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解释框架,无疑是中国语境的生命伦理学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无疑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学术谋划。于此,一种先行的“问题域”还原乃成为某种不可或缺的预备性探索方案。
一、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文化、原则与难题治理
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即打上了深刻的西方中心论印记。因此,有必要从“问题域”的界划及其还原人手,切近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
这里所说的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就是对问题所由以产生的“条件”或“境域”的判析,它们为设计具体问题及其解题路径(包括价值评判)提供背景支援、问题方式、思维取向和价值标准。中国生命伦理学在“问题域”之基本架构或问题取向上呈现出日益清晰的三大层次分别。
第一,“以文化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它界定生的问题、死的问题、生命质量问题以及个体生命强化或大众生命健康的基本方式,是由作为“文化”的医学现象出发,界划出其特殊统一性和特殊差异性之分殊的“地理位置”。因而,在一种历史的甚至本土知识学的文化境遇中,产生生命伦理学的问题。比如说,人们必然注意到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与儒家生命伦理学在文化根源上的“差异”及其“融合”的问题。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一词尽管“晚出”,但作为广义的生命伦理现象实际上早已根植于人类文化中最为古老的生命经验与医学道德传统之中。以文化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在打通人文价值世界与医疗科技世界。其在中国语境中的构型或展现亟待从一种文化的和语境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历史还原,以反思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历史文化乡土”或“生活意义根基”。
第二,“以原则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针对融合人类价值体系与现代生命科学和技术(包括日新月异的现代医疗技术)之变革的新的交叉领域,必须在面对现代医生一医院体系的专业化发展和现代技术对医疗系统的座架化统治中寻求一种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以规范、指导、约束或诠释人们在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人体试验)、医疗技术运用和医疗卫生实践活动中的正当行为并为其提供伦理理据。毫无疑问,建构一种以普遍共识为基础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系统”是其责无旁贷的使命。在此原则进路中,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从致力于某种稳定而统一的道德权威的原则进路(例如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到某种宽容而自由的道德程序的原则进路(如允许原则的提出)的发展演变。以原则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往往搁置具体内容上的道德争议,重点聚焦于一种程序合理性的价值共识。其在中国价值理念上的挑战乃是从一种形式的和程序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逻辑还原,以思考中国生命伦理学如何应对(或提供)生命伦理的“普遍原则(甚至是国际伦理形式)”或“抽象立法”。
第三,“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始终保持对“生命伦理事件”有着高度敏感性的学科领域,其问题域的直接发源是由高新生命技术的进步(包括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它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在生殖干预、生命维持、人体强化等医疗技术进步中,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在此难题治理的进路中,生命伦理学强调在“文化历史语境”与“普遍伦理原则”之间进行裁量,从一种实践智慧和道德决疑的视阈进行“问题域”的实践还原,来探索治理各种生命伦理学难题的“途中道德”和“实践伦理”。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取向,尤其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及其治理的实践论域,亟须从实践还原的意义上获得问题域的清晰界划。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的基本层次。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三个层面对西方生命伦理学同样适用,但是我们这里并不打算展开针对“西方生命伦理学”(或者“国际”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还原。毫无疑问,以“问题域”还原作为方法论契机,对国际生命伦理学(特别是其中的“西方经验”)进行删繁就简之梳理,将会使我们简捷明了地看到西方生命伦理学在其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问题取向上的话语布展与价值诉求。比如在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上,人们至少勘测到西方基督教传统的生命伦理学与启蒙现代性的俗世人道主义生命伦理学两大问题论域的交汇重叠与内在紧张;同样,人们也注意到西方生命伦理学在不同“问题域”取向上的多样性或异质性。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仅限于指证由“西方话语”主导的国际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问题取向上的显著特征,必然投射并实际影响到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谋划。
因此,“问题域还原”对我们而言具有了双重意义。其一,它凸显了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问题。如果中国生命伦理学尚不能自觉地以一种“问题域还原”的视野从西方话语之“影响的焦虑”中摆脱出来,它就不可能真实地回归并面向生命伦理的中国语境和中国问题。其二,它展开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域”谋划。虽然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谋划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话语的深度影响,但它在“问题域”上呈现出来的某种日益显明的还原趋势则不可不察,如若简要概括之,便是:(1)由“历史还原”展现其文化路向;(2)由“逻辑还原”凸显其原则进路;(3)由“实践还原”揭示其难题取向。
二、问题域的非连续性: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
如果从“问题域还原”的视角审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式,我们就会看到:由于以不同的还原策略面向生命伦理问题,人们不可避免地遭遇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的断裂。
一般说来,生命伦理学的不同形式都有自己的传统和思想流派渊源,即使是在同一种类型的历史文化语境中亦有明显的传统和流派上的分殊。比如,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中存在儒家、道家、佛家之间的差异。不可否认,推动生命伦理学认知的一个关键动力是这些传统和流派的互竞互争。当人们考察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陈述是否推进认知发展时,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参照系乃是:在将一种生命伦理学的论述与其竞争的传统和自身的传统进行比较时,勘定该生命伦理学论述的解释力和理论成就。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话语”通常由“历史还原”展现的文化路向和“逻辑还原”凸显的原则进路构成,这两者之间构成了两种断裂的理论抽象:前者着眼于一种地方性文化知识;后者着眼于一种普世性原则诉求。而“具体项目”通常由“实践还原”揭示的“难题治理”之课题构成。尽管一般性话语通常诉诸公共论辩,且可能有益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但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并非某种直接的线性连接,其非连续性使得“问题域还原”产生了某种界划“理论分析”与“难题治理”的异质性分域之功能。从这一意义上看,“问题域”的非连续性表明:“一般性话语”的理论诠释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并非某种漂浮在“云端中”的概念工具,它们只有在回归中国医疗实践和医疗生活之现实的意义上才构成中国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难题治理诸方面的“问题域还原”。因此,由“一般性话语”与“具体项目”之两翼出发,我们指证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须进行“问题域还原”的三种认知旨趣。
(一)“一般性话语”分析旨在辨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
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自1979年以来,“一般性话语”的陈述和分布基本上是以“原则进路”为主、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的认知范式,存在着以“原则进路”遮蔽“文化路向”的片面倾向。例如,学者们注意到,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因而存在着以“原则进路”化约或者混同“文化路向”的倾向。这一片面激起了另一反向运动。近几年港台和海外的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注意到从“文化路向”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然而,其中隐含着的以“文化路向”庖代“原则进路”的片面性亦不可不察。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分析只有从“问题域还原”的层面上,才能辨识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的各自问题范围及其功能边界。从问题域还原的视野看,“一般性话语”的核心是观点、理论、思想传统及其流派的多维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有必要审查、检验和分析从文化历史语境而来的各种理论预设、意识形态前提、文化信念和价值观内容,并将之与全球化、高技术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普遍立法原则进行比较,以匡清不同理论范式的生命伦理学认知的相对独立性。因此,从宏观视野上基于对伦理文化传统和现代性规范体系的领域界划,分析现代性医疗一技术现象和医疗生命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歧见和道德论辩,就必须注意到“以文化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与“以原则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之类型学上的层次区分。如果不避简化之嫌,该层次区分可以描述为:前者诉诸文化的认同原理,其话语核心落实到“伦理普遍性”;后者诉诸立法原则,其话语核心落实到“法律规范性”。
一般说来,“伦理普遍性”与“法律规范性”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伦理是在“文化认同原理”和“价值普遍性承诺”的论辩、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规范体系的应用(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得好”与“做得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规范诉求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案例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果说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在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两方面关涉“伦理”与“法律”,那么避免二者之间的“层次混淆”和“层次化约”便成为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重构的必然抉择。此乃我们所主张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认知旨趣之所在。
(二)“具体项目”治理旨在诉诸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实践智慧
“问题域还原”假设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是一个两级互动的过程,即理论与实践交互作用的过程。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不仅要考察其中的各种一般性话语及其前提预设,还要考察随着具体的医疗技术实践或医疗卫生行为而展开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是“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面向“具体项目”之治理,以寻求实践智慧的解决之道的一种认知旨趣。
我们注意到,对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的关注正在日益成为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焦点或热点,特别是生物伦理领域的公共道德论辩亟须在医疗政策和医疗法律层面寻求解决之道的情况,使得“具体项目”治理成为嵌入中国生命伦理学之“问题域”且对之进行实践还原的重要契机。然而,“具体项目治理”作为“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趣,虽然与“一般性话语”分析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处于非连续性断裂的认知关联中,但如若没有卓有成效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支援,“具体项目”治理便不可能获得一种与“中国生命伦理学”之理念相匹配的“实践智慧”。
从21世纪现代医疗技术和医疗实践领域的最新进展所激起的“具体项目”作为难题治理所牵涉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看,人们确乎捕捉到了一种“伦理之复兴”的世纪征候。“具体项目”针对两大类难题亦愈来愈引人注目,此即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所谓伦理难题,是指同一种行为的价值选择无法满足两种或多种互相冲突之伦理价值评价的二难处境,在这种处境中,无论行为人选择何种价值都会受到其他价值持有者的指责;所谓法律难题,是指人们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②。尽管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为生命伦理学的难题治理找到解决方案仍然存在很大问题,但以“具体项目”为重点对经验性难题进行抽象描述则有助于管窥中国生命伦理学在一种“问题域”的实践还原中所指引的“实践智慧”诉求。以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为例,我们指证如下四类“具体项目”难题。
(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在一种伦理体系中得到允许的行为,在另一种伦理体系中可能是被禁止的。比如,基因治疗技术在世俗人道主义伦理中得到允许,但在基督教伦理中是被禁止的。此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探寻一种符合实践智慧的价值选择机制,以便“”。
(2)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同一种医疗行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道德辩护理由。比如,在知情同意问题上,有时存在相互冲突的道德理由都有理的情况。这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诉诸体现实践智慧的道德选择的价值程序,即在一种价值选择程序中化解道德问的冲突。
(3)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这主要表现为单位人的组织伦理与个人道德良知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为了非治疗目的要求医生使用现代技术,而医生认为这会导致技术滥用或过度医疗。解决此类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区分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界限来寻找合适的伦理调节机制。
(4)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比较典型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现代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如伦理与法律在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上不能形成相互支持而是彼此扦格的情况;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人权保护问题,比如针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等问题出现的人权伦理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平等健康权问题,即在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医疗资源有限性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平等性之间产生了如何分配稀缺医疗资源的伦理一法律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医患关系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生命伦理语境下,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具有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技术运用结果的难预见性,医患伦理~法律纠纷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现代精神疾病诊疗的伦理一法律问题,例如,精神病学的特殊角色冲突及可能发生诊治权的滥用和异化,精神病人强制住院、强制治疗等问题上的伦理一法律干预路径和制度建设等。解决此类伦理一法律扦格的生命伦理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两种规范体系(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对勘与互释,以一种体现“途中道德”的临时法典,通向伦理一法律彼此贯通之“中道”。
(三)“具体项目”与“一般性话语”之关联旨在展现生命伦理学的双层伦理路线
毫无疑问,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具体生命伦理学项目与以一般性话语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论述之间存在着难于沟通的扦格。以至于人们很易于发现,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面临两大挑战:其一,原则进路或者文化路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讨论中,如何才能真实地面向或者进入现实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之解决;其二,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治理,如何才能认真地看待、评估和体现“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意义。这两大挑战的矛头直接指向在“微观一宏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处于生命伦理学实践层次上的策略性筹划与处于历史或逻辑层次上的解释性架构之间的非连续性关联。从“具体”到“一般”的沟通路径看,存在两种类型的关联路线:其一,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但尚未触及其中的“文化信念”;其二,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不仅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而且还有可能动摇其中的“文化信念”。
这两种路线的区分,其基本认知旨趣是依据“具体项目”在治理生命伦理学难题时所涉及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所涉及一般性话语的“深浅”程度,进行问题域的勘定。它展现了生命伦理学的伦理分层的“断裂带”,即第一层次伦理与第二层次伦理的分层。所谓第一层次伦理,是居于核心层的实质伦理,又可称之为“一线伦理”。由棘手的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生命伦理学文化取向上的变革和原则进路上的重构往往会导致更为深层的第一层次的伦理问题。所谓第二层次伦理,是指居于非核心层的程序伦理,又可称之为“二线伦理”。在人们不动摇“文化信念”的前提下,由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对生命伦理学原则进路的反复裁量会导致第二层次的伦理问题。
二、语境难题及“语境突围”的问题
对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历史语境、理论逻辑和实践旨趣的“话语症候”的初步分析表明:“语境突围”,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程序共识”和“中国现代性”问题,是推动生命伦理学说“中国话”的关键。循此,透过一种道德形态学的视野,管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问题谱系,就亟须进一步思考与之相关的紧要问题:1)我们如何寻求“语境突围”?2)我们如何达成“基本共识”?3)我们如何应对“中国现代性”问题?这三大问题由于关联到中国形态的生命伦理学在“话语”、“理论”、“实践”三个方面碰到的“普遍性—特殊性”之两歧的难题,如何定位这些问题的性质便需要先行予以说明。该问题的详细展开有待于一种“道德形态学”的理论视野之构画。②[5-6]我们这里仅限于指出,“道德形态学”是从物质形式的结构化及其过程出发,对道德话语、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的形态过程进行观察或探究。从道德形态学视野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紧要问题,就是从生活世界本身出发揭示那些影响道德进步和文明传承的生命质素的改善是如何呈现为相关的话语方式、理论模式和“合理化形式”上的运动,而这种运动又是如何反作用于那些影响道德进步和文明传承的生命质素之改变的。依此而论,我们需要对中国生命伦理学在道德形态学层面遭遇的“语境难题”进行分析,以回应一个日益紧迫的与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话语相关的现实问题。我们姑且称之为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总问题。这个问题的完整表述就是:中国生命伦理学如何寻求“语境突围”?中国生命伦理学在双重意义上遭遇“语境难题”。一是在一般的意义上,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本身即是建立在“语境差异”的基础之上,并以解决“语境难题”为优长。二是在相对特别的意义上,中国生命伦理学还面临自身特有的“语境难题”。就前者而论,我们只需回顾一下关于生命伦理学的各种定义,就会明了我们遭遇的“语境难题”的症结。生命伦理学通常被理解为:“运用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和跨文化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为、政策等进行的系统研究。”①[7]42克劳泽(Clouser)的定义是:生命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医疗卫生领域人类行为的系统研究。[8]115-127亚洲生命伦理学联合会给出的定义是:“生命伦理学是从生物科学和技术及其应用于人类社会和生物圈中提出的哲学的、伦理的、社会的、经济的、治疗的、民族的、宗教的、法律、环境的和其他问题的跨学科研究。”②邱仁宗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解是: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独特的学科,要与其他学科一起合作进行跨学科研究,处于伦理学与科学技术、医学的交集处,是规范性的、理性的、应用性的、世俗性的、讲求证据或立足实践的学科。[3]这些定义(或理解)虽然各有侧重,但也有相似之处,即强调“跨学科”或“跨文化”的特点,或是同时强调二者。如果从形态学视角看,我们还会发现它在某些论题的探讨或挖掘方面有“跨时代”的一面。[6]这使得生命伦理学往往在极为不同的语境层面展开,其话语的差异性分布异常广阔,涉及科学技术对人类价值之影响的诸领域以及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前提、不同价值诉求的实践主体互不相容的诸理论歧见。单就学科层面的语境差异而论,就分为四个公认的研究领域:1)医者与患者间共同面对的临床生命伦理学问题;2)关于律例与指引的规范生命伦理学问题;3)关注理性基础的理论生命伦理学,它来自哲学、神学,但也包括生命科学,如生物学,尤其是在传统医学上建立起来的伦理道德基础;4)关注精神基础的文化生命伦理学,它把生命伦理与整个社会的历史、文化及意识形态连接起来,探讨生命伦理学如何反映主流文化、核心价值和世界观。[6][9]3语境差异从医患关系、政策法规、道德原则,再到文化根据,往往呈现出大异其趣的面貌,且各自在话语方式上也大相径庭。仅就文化根据而论,就呈现为基督教生命伦理学、儒家生命伦理学、伊斯兰教生命伦理学等宗教语境层面的区隔。此外,即使处在同一语境层面(例如在医患关系层面),也可再分出普遍主义话语类型和特殊主义话语类型的语境问题。生命伦理学的多重语境及其重组、重叠和分形演化,包括“大语境”或“小语境”的复杂格局,必须看成是它在跨文化条件下的沟通理解、跨学科条件下的交叉凝聚和跨时代条件下的传承转化的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的反映。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语境差异的存在,才产生了跨学科、跨文化和跨时代条件下的生命伦理学。这表明,正视语境差异,进而尊重差异,而不是无视差异或削平差异,才是解决“语境突围”的关键。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生命伦理学这门学科得以可能的前提。由此,深入到语境差异发生的肌理,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语境突围的关键要素在道德形态学视域得到描画。按照笔者一贯的理解,将之概括为三个基本要素。第一,通过跨学科条件下的分类方法进行“问题域还原”[10],突破单一学科语境下问题方式的话语僭越。“问题域还原”是要看清楚问题由以发生的语境以避免无谓的纷争,将各学科的话语资源调动起来融入多元视角,将道德见解或行为引向一种伟大的跨学科的智识平台。第二,通过跨文化条件下的比较方法进行“认知旨趣的拓展”[5],突破单一文化语境下的意识形态的话语霸权以揭破权力的道德伪装。认知旨趣的拓展就是要突破狭隘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藩篱,真实地面对道德多样性现实,将一种互镜式道德探究和互证式伦理商谈融入伟大的跨文化理解之中,于价值图式上进行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诊断和价值扩展。第三,通过跨时代条件下物质形式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进行道德形态过程的探究,突破单一时代语境下伦理生活的“话语盲从”以祛除的幽灵。在“社会经济形态的话语批判”中锁定“语境突围”的根本目标:应对道德分歧;重新发现传统;通过“道德形态过程”澄清概念。①对于中国生命伦理学来说,上述一般意义上的“语境难题”同样存在,而且表现日益突出。从生命伦理学由西方发端而扩展成为全球化的“社会运动”的发展趋势看,它关注的问题是那些跨越文化差异、学科差异乃至于时代差异的关乎全人类的普遍性问题。如“知情同意”就被视为一条全球公认的处理医患关系的医学伦理学规范。生命伦理学“四原则”(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也被视为具有标杆性的普遍原则。[11]13应该看到,生命伦理学的这种普遍主义诉求是为了建立一种特定实践的平台。我们称之为西方普遍主义模式。从这种普遍主义话语看,任何一种带限定词的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佛家生命伦理学”乃至“中国生命伦理学”都似乎是多余的。②[12]255由此形成了一种“普遍理论—中国应用”的探究模式。简化地表述就是:“1)从与某些社会群体或整个人群的健康、福祉或基本人权相关的伦理问题出发;2)对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法律、条例或政策的缺点或不足提出挑战;3)在通过论证和辩护进行伦理学探究或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或政策改革的有用建议。”[3]不难看到,这是一种由“问题—挑战—建议”构成的简捷明了的“应用伦理学”范式。然而,它用来鉴定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则主要来自西方普遍主义话语。这产生了从中国视野进行“语境突破”的关键问题,即“如何化解西方普遍主义的话语压迫”。比如说,备受公众指责的“手术签字制度”是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这问题本身就是从西方普遍主义话语压迫下产生出来的。实际情况表明,我国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具有中国特色。李恩昌等评论说:“知情同意的病人自主模式到中国演变为病人家庭决定模式是符合中国的文化背景和具体国情的。……家庭的这种功能是西方文化所不能理解也无法给予的。”[13]78-79然而,在2007年发生了“孕妇李丽云致死事件”①后,面对公众对现行“手术签字制度”的指责,当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明确辩称:“……我们国家现行的签字制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国家目前也是实行了手术签字制度”[13]77。这里,我们把这个案例的是非曲直放到一边,单就一项在中国语境中有着重要意义的知情同意的语境探索模式(即“知情同意的家庭决定模式”)却要用“符合国际惯例”(实际上是符合欧美惯例)的辩词为之进行辩护而言,就足以表明西方普遍主义话语对“中国话语”的压迫。事实上,一种通过“传统的重新发现”以突破西方普遍主义话语霸权的学术努力,一直是中国生命伦理学为自身条件寻求语境辩护或语境突破的特有方式。它强调从传统或本土的文化视角上理解生命伦理学,遵循“中国传统—现代建构”的建构主义进路。这一进路的探究模式所示范的语境回归(即回归中国传统以开出其现代性样态)使生命伦理学直接面对中国语境中“传统与现代性”的跨时代条件下的伦理生活的根源性难题———即从传统中开出现代性的问题。然而,相对单一的文化视角,使得建构论者所诉诸的“语境突围”策略往往受制于与“语境选择”相伴生的文化特殊主义的话语压迫。例如,以目前养老制度改革问题所带来的生命伦理讨论为例,建构论者认为儒家家庭主义理念再加上“孝道”伦理可以为当前中国社会开出“养老”药方———即回归儒化的“家庭养老模式”。然而,这一建议显然与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实际相脱节,它更像是从儒家学说中转化出来的一种说教,带有明显的传统话语的压迫性痕迹。不难看到,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本身特有的语境难题表现为两个方面的话语压迫,即“西方普遍主义”和“中国传统的文化特殊主义”。这种日益紧张的“话语张力”,使得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似乎充斥着“普遍主义—特殊主义”之间无妄的纷争。但换一个视角,透过其背后的语境难题,则不能不承认,它又是一种与“古—今”对看、“中—西”互镜的远见紧密相关的不可或缺的“必要的张力”。在其深层,展现了一种世界历史观下话语展开之可能。可概括为与“语境突围”有关的两句话:一是“世界在中国”(即把世界看成在中国之中的世界);二是“中国在世界”(即把中国看成在世界之中的中国)。前者是通过在语境上突破“特殊主义”的局限,使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话语”能够海纳百川,具备包容整个世界和人类的胸怀,这是我们文化生命的根系之所在。后者是通过对“西方普遍主义”进行解蔽,使中国生命伦理学在体现中国价值或“说中国话”的同时,真正成为世界或全球生命伦理学跨文化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突围”就是要正确看待中国与世界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既要以“世界在中国”的中国话语转出我们的“国际化表达”,以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中国生命伦理学来消解西方普遍主义的话语暴力;另一方面,又要以“中国在世界”的国际视野开放出我们的“中国化表达”,以跨文化对话的中国生命伦理学应对各种文化特殊主义的话语压迫。
1.1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techniques,ART)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最为激动人心的技术之一。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卵子和)、合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它是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技术。现代生殖技术,广义上分为三个部分:人工授精,指收集丈夫或自愿献精者的,由医师注入女性生殖道,已达到受孕目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各种衍生技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技术无性生殖、又叫克隆技术。它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不通过两性结合,而进行高等动物生殖的技术。辅助生殖发展,自1978年第一例体外受精成功后,逐渐成为一种广泛应用于治疗不孕不育的技术。但这一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从1980年到2000年的时间里发达国家中每7对夫妇中就有一对患有不育症。在芬兰,每年都有3000对夫妇寻求辅助生殖的帮助。而在中国通过辅助技术治疗不孕不育技术人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给无数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幸福与希望,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尚存争议的社会伦理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很多,至今仍颇受争议,没有得到解决。以母亲为例:母亲主要解决因妇女子宫疾病引起的不育问题。母亲是用不自然的手段达到自然生育的目的。但是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什么是“非自然”“自然”本来就很难划清。母亲涉嫌买卖婴儿,这种行为等于是有意放弃孩子而去怀孕,如果母亲靠它赚钱,这就等于是买卖孩子,将儿童当成可任意交易、处置的财产,这种论点值得思考,特别是在商业味十足的今天。母亲将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破坏了爱情和婚姻。但是这样的观点同样存在于领养关系,所以很难确定。母亲的孩子归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母亲十月怀胎与腹内胎儿有了难以割舍的母子之情,她们会不情愿把子女交给委托夫妇,甚至想方设法与孩子保持联系,这种扯不清的母子之情会给几方都带来感情上的伤害。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中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逃不出以下几种争论:谁是孩子的父母;他有几个父亲母亲;卵子及其子宫代孕能否成为商品吗;还有就是在这种可控制范围内,人工授精能用于优生吗;人们认为一方面人类生殖技术将破坏自然法则,当、卵子、受精卵在应用中商品化后,都会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追求高质量,只需求提供最好的,结果直接导致人类基因因此变得单调、缺乏多样性。另一方面,人类生殖技术会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复杂与混乱。母亲分为“孕育母亲”遗传母亲“养育母亲”,而父亲又分为“遗传父亲”“养育父亲”,这对于人类传统的家庭模式、人伦关系等将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在商业化的今天,这一系列问题都涉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也可能涉及这一代、下一代和未来世代。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理性地使用,而不是被错用和滥用。
1.2安乐死近三十年,安乐死已成为生命伦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而敏感的话题。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关于安乐死的概念,中外学者都曾企图给以科学的界定,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观学者们的观点,它包含了以下几种含义: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死前的痛苦而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临死前的痛苦,应患者的要求而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治疗给其带来的痛苦,放弃治疗,不再人为地延长其生命。国外有些学者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种措施加速患者死亡,亦被称为积极安乐死。它是根据垂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采取某种处理办法,让其安然舒服的死去,迅速完成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对于确定无法挽救其生命的患者,在预测后果的基础上,根据垂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停止无望的救治,故又称“听任死亡”,国内不少医疗单位实际上正在悄然实施。
对于安乐死的观点,学者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赐人以死亡与医生的职责不相容;安乐死是一种对生存权利的剥夺,它将造成社会对生命的理解的漠视、丧失爱心、越发的功利化;安乐死容易被不怀好意者利用,很多时候并非出于病人的真实意愿。肯定者则认为:安乐死体现了尊重患者的人权,符合生命伦理学原则中的自主权原则;安乐死符合患者及其家属的自身利益体现了生命质量,符合生命价值的原则;安乐死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节约医疗卫生资源,体现了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目的和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除此以外他们认为对于医学中所理解的不可挽救、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只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实施的安乐死,体现了人类对死亡认识的理性觉醒,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人既然具有生存的权利,当面对死亡时,为何就不能具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当一个经历病魔折磨又无法救治的人来说,就是生不如死。他们已感受不到任何的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存在,增加亲人痛苦、社会的负担以及日复一日的忍受病痛的折磨与煎熬。社会应该保护个人对其生命的自由选择。安乐死的目标是维护死亡的尊严,免除病人精神和肉体遭受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地死亡的状态,同时还是走向死亡的一种良好的状态。安乐死并不在于人为地加速死亡,而是尊重人的自主权,肯定人类通过对生命的觉悟来控制死亡过程,减少痛苦,显示死亡过程的应有尊严,这充分体现了善待生命丰富内涵。
1.3脑死亡自1959年法国学者第一次提出“脑死亡”(BrainDeath)概念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在1968年提出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的四条标准:即在排除了体温低于32.2°C、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这两种情况外,如果一个病人没有反应性和感受性,无运动及呼吸、各种反射消失,脑电图平坦、而且24h内反复测试后无变化、这个病人即被宣告死亡。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在人类史上了开辟了人们对死亡认识的新阶段。这种标准已为医学界普遍接受、并在相当多的国家得到承认。全球发达国家无一例外的将脑死亡或脑细胞完全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唯一而科学标准,同时联合国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标准气然而长期以来,医学上把心肺活动不可逆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依据。在中国临床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将心脏跳动、呼吸运动作为判断人生命终结的标准是一直被社会公众和医学界所认可实施。但现代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脑功能活动已经成为了人生命最重要的特征,也就是说不管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都必然导致心脏死亡,因此面对历史的进步,给脑死亡以应有的地位已是势在必行。
为什么要放弃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提出这个问题就因为有了新的生命维持技术。新的生命维持技术(life-sustainingtechnologies)是指一个人还能维持其心跳、顺畅的呼吸当他已经出现了全脑死亡,但是这种维持超不过两个星期,因为他的大脑已经不可逆转的死了。同时我们还需要审视一下这种脑死亡的判段标准是否会对病人、家庭和社会有利、或造成伤害?对“脑死亡”判定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脑死亡是真死亡。“脑死亡”是科学判定死亡的方法。实施“脑死亡”维护了死者尊严,减轻了家属的负担,节省了宝贵的医疗资源。器官移植技术具有良好的发展与广阔前景。质疑或反对“脑死亡”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脑死亡概念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尤其是它的提出建立在器官移植基础上;“好死不如赖活着”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生的愿望是人类争取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人类无法容忍将心脏还在跳动的病人送进坟墓;胎儿也是生命,但是胎儿没有表达自己意愿、喜好的能力,人们对孕妇使用脑死标准时是否有权去剥夺胎儿的生命?如何判定?
同时在实际的医疗应用中有很大问题:哪一个级别的医院和专家来做此判定;医生如何让普通公众理解脑死亡判定的科学性;医生的诊断、专家的判断如何能让人信服;“植物人”和“脑死亡”病人的状态该如何的区分;“脑死亡”判定标准是否有可能将被滥用?“脑死亡”判定在我国有无立法的必要?
在脑死亡标准的问题上,绝对不能站在受体立场进行评判,也不能站在供者和家属的立场来评价人道与否绝对,而应该站在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即从社会的价值出发,兼顾个人价值。充分尊重患者脑死亡,这对人文关怀与安乐死、临终关怀具有同样的意义,同时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1.4器官移植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被在20世纪世界医学史和人类文明史上开创了新篇章,它是医学高科技发展的成果之一,同时也享有21世纪“医学之巅”的美誉。器官移植及活体器官移植通常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的器官放置到一个危在旦夕、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人身体上,让其器官继续发挥作用,从而使被捐赠者获得新的生存机会。活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活供体一个或多个器官,通过手术方法将其置于同种或异种受体体内,达到治疗疾病和挽救生命之目的的技术。目前活体器官移植仅限于肾脏、胰腺、、卵巢、角膜、小肠等成对生长的及骨髓等部分器官或组织。现代器官移植是从肾移植开始的,1954年Merrill进行了首例肾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这是人类器官移植划时代的标志。在欧美确立了脑死亡概念,临床器官移植得到很大的发展。我国与国外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方面相比起步大概晚了十几年,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器官移植发展非常迅速,在一些大型医院与器官移植中心,器官移植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的顶尖水平。
即使器官移植成为了标准的外科疗法,并且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但在要求各种器官移植的患者越来越多情况下,存在着诸多令人困扰的伦理难题。器官移植的最大难题是器官来源问题,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这是一个“求”远远超过“供”的问题。据统计,我国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治病的人数达到150万左右人,但每年只有1.3万例器官移植手术得以实施;我国每年新发生的肾功能衰竭患者有50万人以上,但得以做移植手术的也只有4000人,大多数患者只能处于“等待供者”的状况。当前移植器官的来源主要有4种一活体供者、异种器官、尸体供者、胎儿供体。而我国器官采集主要是尸体供者,可是对死亡标准的判断又使医生陷入了困境。在采取器官之前,医生需要准确无误地判定死亡与否,执行相关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医生不能为了得到器官而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必须严格地掌握脑死亡的标准。对于死亡的判断世界上三种分类,第一种是心脏死亡,即当心脏停止跳动时认定其死亡;二是呼吸停止、脉搏停止及瞳孔放大三症状同时出现时认定死亡;三是脑死亡,这种提法较晚,它的判定标准是以当脑亡或大脑皮层和脑干全部死亡时、即人不可能再复苏都定为死亡。这三种死亡界定只有第三种脑死亡被认为是器官移植的最好来源,因为脑死亡者在呼吸机的帮助下,会保持血液循环,器官质量较好。
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按照这一死亡标准,自愿捐献遗体的器官根本就无法使用。即使近几年我国在脑死亡立法中有了一定进展,但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医生所要完成的使命。可供移植器官的需要严重地超过供体器官由此引发了另一个伦理难题一器官可否成为商品?一方面对于医务人员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做出一些人有机会活下去,而另一些不得不死去的困难抉择。另一方面因为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却很多,而供体器官的来源很少,这就可能使人体器官成为稀有的高价商品。当人体器官分配商业化以后,人将被降低为物,从而严重危及并践踏人的尊严,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出现的不平等,扩大贫富之间的鸿沟。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贫困的人只能在绝望的条件下出售自己的器官。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知情同意是非常关键的原则。必须在知情同意基础上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得到病人与病人家属的同意。但是医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将尸体解剖视为不礼、不孝、不仁、不义”这造成了人们对器官移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供体器官的大量匮乏。而如果医务人员在病人还活着的时候去征询病人或病人家属是否同意在病人死后把器官捐献出来,这对于与病痛做斗争的病人及家属是难以接受、不予支持的。所以器官移植在传统的思维观念与知情同意原则中夹缝生存。除了器官移植中器官来源的伦理问题外,还有很多引人深思的伦理问题,比如器官移植后对供者施行经济补偿及补偿程度的合理性问题,器官移植受体分配原则、标准,器官移植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观,移植了动物器官的人(即嵌合人)是否会产生意识、思维、行为的改变及生物安全性问题,对于异种(非人类器官)的移植,及我国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
进入20世纪以后,“技术至善”论占主流。该理论认为,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人类可以消除一切病痛,人的器官可以效仿机器的零件,只要损坏或功能减退就可以随意更换。这一理论也对医生产生了消极影响,他们将更多的时间花费在实验室,以不断更新医疗诊断技术,而聆听病人倾诉的时间急剧减少,只关注病人的躯体忽视其情感。与日俱增的医疗事故迫使人们重新思考生物医学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意识到现代医生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在科技知识和人文素养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和平衡。正如诺贝尔奖得主、物理学家普朗克所说:“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整体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事物的局限性。实际上存在着从物理学到化学,通过生物学和人类学到社会科学的连续链条,这是任何一处都不能被打断的链条。”
2敬畏生命———医学人文学与生命伦理学的融合
医学人文和生命伦理有其自身的精神谱系,既具有守护传统、呵护心灵的一面;又促使人具有爱智、批评、反思和创新,将理想、人格、命运、信仰等聚合在一起,构建个性十足的精神共同体。但是,它们作为特殊历史境况的产物,与政治气候、经济现状和文化境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直接影响人们的态度和决断。面对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它们不再是书斋里的谈资,也不是博物馆里的亡灵,而是具有历史气魄、充满责任和担当的人文斗士,将自身化作时代的精神地标,指引着公众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生活情趣。从严格意义上讲,医学人文学迄今为止没有统一和规范的定义,但学者们有一共识,即它不是单纯的一门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作为多学科和跨学科研究领域,它涉及人文学科,也涉及社会学科;它探讨生命、痛苦、快乐等形而上的领域,也关注健康医疗、卫生保健等形而下的现实。因此,我们回首医学人文学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会发现推动其前进的直接动因无疑是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带来的种种社会伦理问题。正是当代医学科学的许多成果需要各种人体实验来检验,才引起人们对人体实验伦理道德的关注,《纽伦堡法典》等伦理学法规的问世就是佐证。正是医学人文学独特的学科属性,促使其成为生命伦理学重要的理论基石。
上海海洋大学是一个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一所地方高校,水产科学是我校鲜明的特点。而对于人文和理工及生命和农学的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都是一次跨多个学科的交流和思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思想和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本人的科研工作中运用多种生命科学技术,自2011年开始讲授生命伦理学,是面向上海海洋大学全部专业的本科生的公共选修课。在过去的5个学期96个学时的授课后,根据教学效果以及对同学的问卷调查,提出对该课程教学上的一些改革。依据生命伦理学的多学科交叉的课程性质,其教学方式应区别于一般社会科学,又区别于一般的自然科学,它既不能过于机械、实证,也不能够过于抽象、理论化。同时,作为一门选修课,教学方法尤为重要。在教学方法上应灵活多样,既能教给学生必要的生命伦理学知识,同时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本人从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程安排
主要参考教材是翟晓梅、邱仁宗主编的《生命伦理学导论》。授课对象为我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学生人数100人以下。课时16学时,以多媒体授课为主。
二、课程内容
伴随科技发展,不断更新上课内容,让学生了解最新的技术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之前的上课内容包括人类基因组计划、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辅助生殖、器官移植、安乐死、临终关怀、脑死亡、转基因及食品安全等。结合近几年的科技发展,其中已经引发广泛讨论的最新技术,如2012年获得医学诺贝尔奖的“体细胞重编程技术”、神经科学、纳米技术等不断添加进教学内容中。并且考虑到我校的科研教学工作中,会用到大量陆生、水生生物作为实验材料,所以动物伦理在上课过程中也会有所介绍。
针对生命伦理学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专业特点,热点问题较多,但本课程的课时有限。因此,计划每学期第一次课绪论(2个学时)介绍结束后,列出目前生命伦理学上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课堂调查学生兴趣的内容,以此安排后面的14个课时的课程内容,加强教学针对性。
三、教学方法
作为全校的公共选修课,选修学生的专业很多,有会计、金融、食品科学、包装、电器、海洋生物、生物技术等,学生掌握生命科学知识的水平参差不齐。而生命伦理学是生命科学与人文的交叉学科,讲解清楚每种生物技术的特点是学生理解该技术引发伦理问题的基础。所以,在教学中,要深入浅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讲解复杂、高深的生命科学技术。并且通过案例法、提问等方式,调动起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生命科学的求知兴趣。比如在讲解人类基因组计划时,首先通过提问的方式,问同学们有多少人了解基因。然后告诉他们其实基因离我们很近,比如,热播的美容产品广告词“基因决定肌底”,我们食用的大豆油、玉米油很多都是转基因农作物加工而成,这样的介绍总是能吸引学生的兴趣。接下来,再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讲解什么是人类基因组计划。人类的基因组就是全部的遗传信息,是一条很长的基因链,一个个片段就是一个个基因,在体内发挥着生物学作用。在之前,大家对基因的研究就像是小猫钓鱼,钓上来那个基因就研究哪一个,而人类基因组计划就是把人类所有的基因片段通过撒网,全部捕上来然后再逐个研究他们的功能。如此的讲解,几乎所有的学生就对人类基因组计划有了比较具体的认识,就更易于理解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论。
我校网络教学平台(EOL平台)是教学的重要工具,为教师提供了强大的在线备课工具和网络施教环境,并提供了充分的师生互动功能。在生命伦理学的授课过程中,借助该平台进行教学日历、教学大纲、调查问卷、作业布置的上传,极大拓宽了课程教学空间。比如,在每个学期中,利用该平台设计调查问卷针对选课学生展开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学生的反馈,不断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此也可加强教学的针对性。
四、考核方式
以论文作业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选修课常规采用的方式,也将是生命伦理学选修课采取的主要方式。但作为选修课,应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由于课堂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并播放了相关的视频,学生可以任意选取感兴趣的视频或领域发表自己观点,也可以写课后布置的命题论文。在论文评分上主要从其选题、构思以及内容上进行评分,并根据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通过这种考核方式,考查学生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这也符合高等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针对生命伦理学的课程性质,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进行了改革。教学内容上适应科学发展,反映时代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突出教学重点。教学方法上通过案例、提问等方式启发学生思考,增进各专业学生对生命科学和相应的伦理问题的理解,并利用网络教学平台,拓宽教学空间。灵活的考核方式可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思考问题的能力。
1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和发展的概况
生命伦理学于20世纪50~60年代起源于美国。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Boehis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至今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1988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以及在岳阳举行的生殖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学术会议,以及前后两起法律案件(陕西汉中的安乐死案件和上海的人工授精案件)标志着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兴起。随后,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许多学者的推动下,不断的向前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一,出版了一批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著作,
为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的教学、科研提供了一些较好的教材和研究专著。例如,邱仁宗教授所著的〈性命伦理学》(1987年)等等。
第二,翻译了一些生命伦理学著作。这些著作的翻译为我国学者了解国外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第三,一些学者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引起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例如,李本富教授对“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进行了分析;毛新志和殷正坤教授对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3];王延光博士从“遗传信息的隐私权问题、基因组图谱的信息使用与人的社会权利、基因组信息和医学解释与心理压力及名誉损害、基因资源的专利”等等方面对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4];宋可群、李玉珍、王琦对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5]。许多学者对当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引起的伦理难题所进行的研究和探讨促进了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第四,召开了为数众多的国内、国际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讨会,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成立了一些学术或研究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将积极促进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第六,创办了3种相关的生命伦理学专业杂志一《中国医学伦理学》、《医学与哲学》和《医学与社会》。这些杂志为发表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舞台,为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为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第七,一些单位组织了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研修班,提高了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生命伦理学素养。
2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2.1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同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有关。一方面,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它不谋求建立体系,而是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向决策机构提供伦理和管理建议,供决策机构参考。这样,生命伦理学就没有哲学那样玄而又玄,没有哲学那么深奥。另一方面,生命伦理学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本身涉及到许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等)这就对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有生物学或医学背景,而且要求他们有良好的哲学/仑理学功底和外语水平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如果从事生命伦理学教学或研究的人员缺乏医学、生物学背景,就很难进入到这个学科领域;如果他们没有良好的哲学仑理学理论,很难将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深入下去;而如果他们的外语水平不好,则很难读懂外文文献,就不能获得第一手资料,这些都会制约研究人员对生命伦理学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二,研究人员杂乱,有良好素质(具备上述4项要求)的学者太少。
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什么人都研究生命伦理学,不少人缺乏伦理学背景和正规培养、训练的研究人员都一拥而上,这本身反映了部分研究人员对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缺乏了解。当然,更多的人关注生命伦理学,更多的人投入到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什么人都参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这不仅不能促进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反而给大家一种什么人都能研究生命伦理学的错觉,这本身不利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第三,合理运用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对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哲学反思还很欠缺。一方面,由于一些研究人员缺乏基本的生命伦理学理论知识,他们就很难把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分析透彻;有些人员运用生命伦理学理论分析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时,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学问题脱节或者是简单的套用伦理学理论、原则分析伦理问题,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学问题是两张皮,而不是浑然一体。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人员没有掌握分析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方法,如正反伦理论证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法。目前,国内能够灵活使用这些方法的人不多,所以对生命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分析也显得平淡。
2.2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技术等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一些更重要的伦理问题
美国青年学者JmesDwye傅士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中德医学伦理学教学研修班”的授课中指出:当代生命伦理学家应该反思自己的工作和研究,而且应该做出检讨。当代生命伦理学家都集中研究高新技术中出现的伦理难题等热点问题,而忽视了一些根本的伦理问题。高新技术等热点伦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关注,而一些更迫切、更紧急、更基本的问题却被我们忽视。在我国,有许多更重要的伦理问题需要生命伦理学学者进行认真的研究。例如,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问题、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青少年人流手术的规范问题、公正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等等都显得更加迫切和紧急,而关注的人并不多,这确实需要我们反思。部分《医学伦理学〉嫩材的内容陈旧,质量有待提高。
2.3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还没有本土化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基本上是照抄照搬西方的生命伦理学,这在刚开始引进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生命伦理学从引进到发展近20年了,还没有真正实现本土化,这也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地方。其实,我国的道家、儒家传统有丰富的生命伦理学思想,有待我们挖掘。例如,中国道家的“自然主义传统”对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有指导作用,儒家的“仁爱”原则是对西方生命伦理4个基本原则的整合与超越。
2.4生命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还是主要靠老一辈的学者撑着,而中青年学者严重匮乏,出类拔萃的生命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更是凤毛麟角,这制约了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2.5学术研究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分散,一些研究机构形同虚设,它们没有或很少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或者开展相关的生命伦理学活动。
3发展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对策
为了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使生命伦理学在我国能够茁壮成长,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3.1整合资源,共同合作
由于一个单位的资源和科研力量有限,我们应该整合资源和科研人员,跨单位、跨地区甚至跨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进行一些有份量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工作和开展一些有意义的学术活动。这就要求打破单位界限、学术界限,摒弃门户之见,,紧密合作。2001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翟晓梅博士申请到北京市科委软课题一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伦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就是由邱仁宗、翟晓梅负责,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骨干老师杜惠群、张新庆(博士生)周一曼和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3位生命伦理学的博士生合作的结果,该课题于2003年7月份结题,主要研究成果也在邱仁宗,翟晓梅主编的《生命伦理学概论》出版。现在,我们迫切的工作就是将国内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的资源整合起来,开展一些生命伦理学的活动,做一些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改变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形同虚设的局面。
3.2加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探索,深化生命伦理学的伦理问题的哲学思考
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6]。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7]。这就意味着不仅要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而且生命伦理学还十分必要依赖道德哲学、生命哲学、生物学哲学、生存哲学的研究,以此去确立理论基础,从而进一步观察和分析各种价值判断的冲突[8]。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科技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而且,需要挖掘中国古代哲学像道家、儒家的生命伦理学思想,实现我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对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从哲学上进行反思,深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哲学探索,对于促进和发展生命伦理学具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3.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1批有实力的中青年学者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发展很快的学科,英美的研究和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加强生命伦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培养我国的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研究人才,有巨大促进作用。为此,一是尽量多组织一些高水平的生命伦理学学术研讨会;二是开展国际课题的合作;三是遴选一批有潜力的中青年学者到国外学习与培养。
3.4普及生命伦理学教育
对大学生、医院工作人员、决策机构的管理者、高校教师进行培训,并出版一些通俗易懂、趣味性强的有关生命伦理学的科普读物,普及生命伦理学教育。
3.5规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队伍
鉴于目前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人员混乱,参差不齐,应该规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净化生命伦理学的研究环境。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当然,要满足进行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所有条件,目前在我国不现实。但是,至少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对于有志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人员在某些方面欠缺的,可以一边研究,一边补缺。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可以采取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我们要鼓励有志于从事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学者参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壮大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队伍。另一方面,我们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应该采取“宁缺无滥”的政策,整饬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学术规范。
3.6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以应有的重视
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对一些生命伦理问题设立专项课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例如,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问题、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青少年性健康教育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等等)更要优先支持,研究和解决这些生命伦理学问题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第二,设立国家级生命伦理学研究基地。建议国家级生命伦理学研究基地设在北京,整合北京、上海、武汉、南京等地的生命伦理学学者(可以在上海、武汉、南京建立分基地)进行国家课题、国际课题的研究,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虽然当代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业已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只要我国的广大生命伦理学的学者共同努力,不断创新,我们相信我国的生命伦理学会发展得更好,生命伦理学一定能在我国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2]李本富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4(3):54
[3]毛新志,殷正坤.转基因食品还是结构更重要[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2):64—65
[4]王延光人类基因组研究及其伦理问题[J道德与文明,2001(2):22—25
[5J宋可群,李玉珍,王琦试述人类体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79(6):30—31.
[6]徐宗良浅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之源[J.道德与文明,2003(1):28—31.
[7][美]詹姆斯。A。古尔德现代政治思想[J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42
1医学人道主义理念:从传统到现代
医学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伦理思想的进步和人类对生命认识的转变。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及其医学伦理思想,基本上是一个以美德论为主体,兼有义务论和生命神圣论的伦理学体系。希波克拉底时代落后的生产力与医学发展水平决定了当时的人道思想是以_种以医师美德为主体的义务论的思想模式,西方基督教统治时期则必然地产生一种“邻人之爱”的普世的人道主义传统,而近代科学的产生与发展也必然地视人为机器,从而产生一种“机械论”的人道主义思想。二次世界大战中,一方面人格的严重分裂造成了惨无人道的人道主义灾难,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以红十字运动为代表的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出现了众多的医学人道主义楷模,使人道主义精神达到历史的顶峰。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是对二次世界大战人道主义灾难深入反思的成果。
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加速度进入医学领域,使医学诊疗水平迅速提高。分子生物学的诞生为医学科学开辟了新领域,_系列新的技术对传统的伦理原则产生了冲击,原有的人道主义理论或对传统人道主义的理解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医学的现状,于是,以对新技术应用的道德问题的深层次反思为宗旨的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新形态——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
2生命伦理学:对新技术的全面审视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与1969年海斯汀中心(TheHastingsCenter)在美国的建立直接相关。该中心自称为独立的、超党派的和公益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为对个人、集体和社会造成影响的健康、医疗和环境问题建立基础的伦理议题[2]。迄今为止,它仍然是世界知名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之一。之后,双月刊《海斯汀中心报告》的出版(1971年)、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的建立(1971年)、《医学哲学杂志》创刊(1975年)、《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出版(1978年)成为生命伦理学迅速繁荣的标志。从体系结构来看,生命伦理学基本上是围绕以下四个维度展开的:伦理理论基础、问题、原则和技术。
2.1理论基础
任何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的,生命伦理学也是如此。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至其产生时,各种伦理思潮已经成熟并相对固定,因此各种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均可作为生命伦理学的基础,对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取向产生重要影响。纵观当代生命伦理学各种学说,RobertF.C.[]认为,对生命伦理学理论产生直接或潜在影响的伦理学理论大致上有伦理相对主义、神命论、伦理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和结果论、康德的义务论、美德论、罗尔斯的正义论等。
其中,神命论是一个渊源最为久远的古老话题,道德善被定义为“神的命令”,道德恶则被定义为“神的禁令”。当今的西方世界,经过改良的“神命论”仍然是我们克服科学至上思维的最为有力的道德工具。美德论和义务论来源于传统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理论与实践。伦理相对主义(包括个人伦理相对主义和文化伦理相对主义),颇具“后现代”意蕴,给人一种“无标准”的“标准”、“无原则”的“原则”感觉,但在当代伦理学实践中,其意义还是不可小视的。
伦理利己主义建立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行为的正当性可以归结为一个行为的正当仅仅看它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自我利益。功利主义则是典型的结果论,其计算依据就是“净利益”或者是“净善”,它是19世纪以来最为流行和普遍被人接受的伦理学思潮。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则拒绝功利主义,“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有较大份额的善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4]
2.2原则
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生命伦理学的框架是由它的基本或主要道德原则支撑起来的。恩格尔哈特在《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生命伦理学与世俗人文主义》等著作中提出允许(允诺)原则和行善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影响最大并被广泛认同的伦理学原则是比彻姆(TT.L.Beauchamp)和丘卓斯(J.Childress)提出的四原则,即行善、自主、不伤害和公正。沈铭贤5从强调集体主义精神出发,认为应当将行善作为第一原则,而自主列为第二位。BernardGert等[]批评比彻姆和丘卓斯的“四原则”是原则主义,提出了系统主义的伦理方法。邱仁宗[7]234_235则从“伦理学原则是在一定条件下针对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和形成的,而问题是人类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往往是由于产生了历史教训,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学原则:尊重、不伤害/有益和公正“三原则”,其中尊重包括自主性、知情同意、保密、隐私、家长主义,公正包括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与微观分配。关于医学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及生命伦理学原则的评述,笔者在另一文中也有一些讨论[8],在此不再赘述。
2.3问题
“在伦理学推理中,原则不是出发点,出发点应该是伦理问题,而原则和理论是解决伦理问题的指南,为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伦理辩护。”7]234伦理问题体现在一个个的事例中,正是这些事例反映出了伦理的两难和困惑。
从大多数伦理学著作来看,确实都是“从问题出发”的。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一文是以两个案例开始的。(1)“社群同意”中的一系列问题。(2)“癌症化疗临床试验的风险/受益比”问题[7]232—233。PeterDuncan的伦理学著作《价值、伦理和卫生保健》,Care)也是以对二个事例的分析作为全书的开场白。其中的问题包括医助自杀、昂贵医疗的支付主体(社会还是个人)和过度肥胖儿童(个人情感与社会负担的矛盾)等[1],从而引出生命价值、社会责任与个人伦理义务的问题。
作为当代科学的伦理学从问题开始的态度与方法是科学的,而且作为伦理学,不仅仅要提出问题,还要解决问题。但不幸的是,伦理学中提出的问题往往是无解的问题或多解的问题,甚至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真正的伦理学问题得到确证、达成共识。这也许正是生命伦理学成为热门显学的理由。
2.4技术
如前所述,产生生命伦理学这一学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对传统医学伦理观念的冲击及其使医学面临的新难题。由于促使生命伦理学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技术的进步,那么,将新技术或即将产生的技术作为既成的存在物,然后对技术本身进行剖析自然就是生命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和当然前提了。
香农了引用了SamuelGorovitz在1997年对生命伦理学所作的定义“对于做出与健康相关的情境,以及包括生命科学情境决定道德维度的评论审查”[9]。对做出“与健康相关的决定”包括技术的决定和政策的决定,对其道德评论和审查包涵了对技术的反应。而对生命科学情境决定的审查则代表着对技术尤其是新技术的审查,这进_步说明了生命伦理学中技术所处的核心与“主语”地位。海斯汀中心的研究领域可以说是当代生命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代表,从其最初的研究领域来看,主要涉及生命伦理学的三个宽广的领域:临终关怀和终结生命决策、公众健康、新兴技术。由此我们也能看出,“技术”在任何生命伦理学体系中都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从目前的生命伦理学专著和教科书的体例结构看,涉及到的技术领域除了对技术本质的分析与思考外,具体的医学新技术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流产、生育技术、产前诊断、关于死亡和濒死问题、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器官移植、人体研究、基因工程、病人权利以及环境问题等。
3伦理委员会:生命伦理学的实践形式
伦理学的意义在于为人的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提供辩护和证明。从生命伦理学的原初目的来看,是为技术应用和技术行动寻找坚实的伦理基础。然而,随着伦理学发展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发现,这样的基础几乎是不存在的。不同伦理学理论之间差异和分歧与现代医学面临如此复杂的技术环境,使得_般的伦理手段无从下手。恩格尔哈特[10]认为:发现一种唯一正确的、俗世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它还承认了一般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俗世的生命伦理学的不可能性。
恩格尔哈特的断言也许过于绝对化,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和生物医学高技术的广泛应用,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研究中对人的生命干预能力更为强大,从而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是前所未有的,迄今为止,我们确实还没有找到_种普适的伦理学基础,但又需要_些伦理学来规范和指导我们的行为,否则,医学世界就失去了是非标准从而堕入罪恶的深渊。因此在实践中,各种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诞生与工作就十分必要了。
在中国,自从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于1994年提出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则》以来,中国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已有近20年的历史[15],全国各大医疗机构基本上都建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等组织。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医学伦理委员会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形势。目前已形成了国际、国家、地区,政府、民间,医院、大学等多层次网格化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体系。就专业性而言,有医学科研伦理委员会以及医学临床伦理委员会,例如,HUGO伦理委员会、科研伦理委员会(researchethicscommittee,REC)、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ontechnology,ART)伦理委员会等专业组织和团体。伦理委员会有共同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规则,国际合作十分活跃,理论与实践成果丰富,其将成为当代医学人道主义一个新的亮点,并对丰富和发展医学人道主义思想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4生命伦理学的内在缺陷
现代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人道主义的最新形态。但是,是不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生命伦理学已经从根本上取代了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地位,医学人道主义已经变得过时和不必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虽然当代生命伦理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它却也有内在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使它不可能成为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的替代。
4.1非常态伦理学
当今医学界的人道问题,大多数还是传统的医患关系问题。绝大多数患者还是罹患诸如感冒、胃炎、呼吸道感染等普通疾病,通过普通的门诊经过普通的医生做普通的检查然后通过普通的药物或手术治疗获得痊愈的“常态”的医疗过程。大多数新技术的应用是在极端情况下使用的。辅助生殖也好,器官移植也好,都是“非常态”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伦理学自然也是“非常态”的伦理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不重要,恰恰相反,由于新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往往是困扰卫生保健的问题,因此解决它是极为紧迫和必要的。但这又不意味着新的伦理学可以取代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正像新技术并没有取代也不可能取代传统技术和适宜技术一样。
4.2技术的伦理学
如前所述,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从技术出发并以技术作为逻辑起点的。而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是从医师的美德和对医师的要求出发的。或者是从医师的角度看待问题的,二者的角度不同,构成一定的互补性。当然,单纯的传统医学人道主义并不完备,但二者的出发点正好说明二者不能互相取代,反而是应当相互补充。因为医师毕竟不能成为技术的奴隶,医师对技术有应用与选择的权利。新技术扩展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但与此同时,新技术又成为一种霸权挤压着人们的思考空间,使人的主体性逐渐减弱、丧失。这更需要我们对技术进行深度的反思,更需要传统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人的灵魂的港湾。医学技术的提高改进了我们的诊断能力,但是对于被诊断出来的疾病,我们却通常少有或没有方法对付。无论人们对_种专门技术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技术依旧存在,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通常更关心事情如何运作,而不是为什么应当做这件事。因此,技术的伦理学是十分强大的,但它不能也不应该取代传统的美德人道主义。
4.3少数人的伦理学
当代生命伦理学是应人类对医学技术的大量需求而产生和发展的。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相对于数百亿计的门诊与住院患者、数以万计的病床来讲,医学高技术的使用人群绝对量再大也只是“少数”人的需求,医学的大多数对象仍然是普通病人和临终患者,而且医疗高技术贵而不便。以辅助生殖技术为例,“体外授精在世界是最有经验的技术,成功率达20%〜30%左右。如果一次移植更多的胚胎,例如移植两个,成功率为28%,三个则为38%。费用一次为4千〜7千美元,最高达1.2万美元。还不包括旅费和因请假而扣除的工资(这是20世纪80年代的费用,现在更高了),费用之高令一些专家关注。乔治华盛顿大学妇产科教授舒尔曼(J.Schulman)说:‘有钱人是这个领域进步的主要受益者'”[7]37医学高技术实质上是医学满足“贵族化”的需求,远远不是大众医疗,它与“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相去甚远,我们应当时刻警惕这种“贵族化”带来的新的卫生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4.4“美德”缺位
医师美德是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在医学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不缺乏其重要性,技术时代亦如是。20世纪初则有一位临床医生提出,“除非医生完全认识到了这项检查的重要性,而且视进行这项检查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否则他可能会因为感到病人会不愿意并且会拒绝这项检查而放弃。可是,我的经验是,如果你能和颜悦色地简要解释一下检查和必要性,就能扫清这些障碍……”[16]从技术出发,从医师的角度出发,忽视患者的感受,特别是引入价值论和市场机制后,伦理学如果不被正确地对待,会有成为利益的博弈工具的危险。
5不可或缺的传统医学人道主义
医学人道主义的不同思想渊源,在历史上从不同的侧面推动了医学科学以及道德的发展,为医学人道主义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它们又有着各自的不足与局限。从历史考察,医学作为技术和医学美德在古希腊时期都已提出并得到强调,但在中世纪宗教时期,技术问题受到弱化而更多地从宗教信仰出发强调美德的发展,这对医学人道主义事业的发展无疑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文艺复兴之后,随着神对人的统治力量的弱化,人的主体性高扬,人在成为精神上的主体的同时也成为了肉体上的客体。于是医学技术作为支撑医学人道事业的基石得到高扬,医学成为了科学的事业而得到提升。但与此同时,医学的技术化倾向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道德与精神的修炼相对受到了忽视,技术与美德的天平再一次倾斜。
技术是不断进步的,与此相应,美德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医学2500多年的发展中技术与美德是分离的,因为技术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独立发展的,而美德则是对技术的补充。由此推知,美德并不是精湛医术的必要条件,因为美德本身并不能直接治病,尤其是治疗身体上的疾病,甚至道德上的缺陷并不妨害成为著名的医学家受到后人的敬仰。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快速进入生命科学,现代医学科学技术通过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人本身(包括人的创新能力和需要等),使人们的生存质量、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新的人类生活条件,从而对伦理道德产生影响。同时,辅助生殖技术使生命的孕育和出生变为可操作过程,生命维持技术使死亡由事件变成过程,器官移植技术使人们有可能组装生命,克隆技术使人们可能复制生命,细胞融合技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的性状,等等,这一切都使其超出生命科学技术本身而具有了道德伦理属性。加上旧有的医患关系、医商关系,当代医学技术与美德之间已经形成一个互相影响与互相制约的复杂的问题域,这也反映出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观念与当代生命伦理学之间质的联系。
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从学理层面和实践层面看,发展都较为迅速。
从学理层面上看,首先,从宗教的角度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上的批判和评价。西方宗教信仰的角度出发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进行回应。
其次,偏重于理论思辨的哲学化解读。对于技术本质的探讨是当代哲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汉斯约纳斯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一书中所表述的观点,即“哲学伦理学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同新的技术力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约纳斯提出责任伦理这—概念之后将视角转向了医疗技术领域,在此书中详细的讨论了克隆、优生、基因技术等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伦理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再次,偏重于学理讨论的案例研究模式。西方主流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模式是借助于案例讨论、并建立在原则论基础上的一套理论模式。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比彻姆和查尔瑞斯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罗纳德蒙森的《干预与反思:医学伦理学基本问题》、格里高利彭斯的《医学伦理学经典案例》等。主要的研究机构包括肯尼迪伦理研究所、哈斯汀中心以及各高校的医学人文系科。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期刊包括:医学与哲学、理论医学与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等。
从实践层面上看,偏重于政策咨询层面的伦理与立法探索。这个维度是生命伦理学诞生之初的主要视角与关注点所在。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后期的美国,该学科的产生与医疗技术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联。美国是世界上生命伦理学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国家级别的生命伦理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第一个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以来,相继设立了6个性质相似的委员会,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所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也为美国的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价值论争的场所。如小布什建立生命伦理学总统委员会(Presi¬dent7sCouncilonBioethics,PCB)的动因即是解决是否支持干细胞研究这一问题。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为当代医疗技术产生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价值论证。同时,正如著名的贝尔蒙三原则是起源于听证制度一样,生命伦理学以及相应的司法判例都得益于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建立。
总体而言,国外对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比较深入,并且是原发的、基于自身文化基础上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而该领域研究最新的趋势是结合自身宗教、文化、种族等差异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本质进行哲学化的追问与反思。
中国生命伦理学经历了一个生成、发展和深化的过程,纵观30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自其从西方引入起就成为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成果较为丰富和最为活跃的一个学科。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领域已经出现了理论研究、实践研究、政策参与、人才培养等全方位学术建设的,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基本出现了包括基础理论、具体问题和实践策略研究三位一体的大格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即便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中国生命伦理学仍然没有进入到成熟的阶段。
1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挑战
面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的迅猛发展势头,反思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1 学术理论层面的挑战
早在1979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H.TristramEngelhardtJr.)首次访华时,曾敏锐的观察到,中国的医学伦理学缺乏对道德判断、观念和实践进行严格的概念上和分析性的哲学追究。在其旅行报告中,他写下了对中国医学伦理学的初步观感和直率批评。他认为:“在中国,有许多诚挚而专注研究着我们美国毫无疑问属于生命伦理学的各种问题。可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并没有激起同样的睿智探究。他们缺乏一种批评和辩论的讨论道德和社会政策的基础,缺乏一种健全的哲学传统质询种种基本的约定,也不对伦理学和科学中各色主张做出根基性证明。”在他看来,这种哲学反思精神素质的缺乏可能根源于:中国人和中国学者对多种不同道德系统的差异性缺乏广泛的体验;不习惯将确立某个单一道德体系的实际需要与通过比较发现不同价值观之间的智识长处区分开来;辩证唯物主义将道德和伦理的沉思从属于经济的力量。
在恩格尔哈特做出以上评论的时候,中国的生命伦理学还处在传统医学伦理学的阶段,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是新兴的学科,理论基础的缺乏是一种无奈的必然。时至今日,中国生命伦理学已有了重要发展,但仍然缺乏形而上的深刻探讨,其理论建构尚缺乏有力的哲学支撑。当然,这种挑战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
首先,在中国,生命伦理学依然被广泛的视为应用伦理学。如果这一理解基于知识和学科分工的必要,强调生命伦理学不直接研究一般的伦理理论和命题,而主要关注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困惑,则未尝不可。不幸的是,当人们强调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时,这每每成了忽视或逃避生命伦理学哲学反思功能和使命的一个遁词。当代的生命伦理学有着更广阔的内含:生命伦理学应当对人的生命状态进行道德追问;对生命的终极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对生命科学技术进行伦理裁判与反省;对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道德哲学解读。1然而,以为生命伦理学仅仅是一门应用伦理学,故无须对医疗卫生的道德根基进行批判性和建设性的探索,实际上等于取消了生命伦理学本身。忽视医学伦理学的哲学反思特质,便使之沦为一块没有灵魂的学科。
其次,研究队伍的理论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但不少人或者缺乏哲学、伦理学的学习背景或者缺乏必要的医学领域知识的训练,于是在研究生命伦理问题的过程中,要么就事论事,触及不到问题的理论深处,要么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脱离实践,无法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与此相关的现象是:很多医学院校的《生命伦理学》或者《医学伦理学》教材相对陈旧,在深度与广度上都与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相脱节。
第三,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相关的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对基本理论的探究。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必然引起了很多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值得重视。但是在关注这些热点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不可以忽略对中国生命伦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后者的研究基础直接决定着前者的研究水平。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这就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研究者应当对哲学包括生命哲学、道德哲学,甚至神学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对于中国而言,尤其需要挖掘中国本土传统哲学,如儒释道的生命伦理思想,这关系到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1.2 具体实践层面的挑战
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来自于实践的挑战,其成因大致在于对诸多重大生命伦理问题的研究似乎停滞在消化西方生命伦理学研究成果的讨论过程中,如卫生制度改革问题、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带来的相关问题,乃至当下的临床医患关系问题等等。那些引自西方社会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是比彻姆的‘‘四原则”说。比彻姆等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对西方生命伦理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从它的第一版问世以来,它已经占据了生命伦理学,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主导”。H比彻姆的‘‘四原则”在中国同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中国当下“四原则”已经成为一种伦理思维定势并占有话语权威,它的伦理分析框架被各种教科书、案例集所采纳,并成为临床医生行医的重要伦理指导规范,俨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的范本。
不可否认“四原则”的引入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学术界对于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原则的思考,但是在中国本土语境下,来自西方的比彻姆“四原则”最多只能是一个相对的行动指南,在运用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有些学者在运用生命伦理学原则解决实践问题的时候,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或者只是简单的套用。
而纵观医学实践,僵化的原则主义显然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如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及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医疗公正问题等。然而,解决这些实践中的生命伦理难题,医疗制度改革是关键。但是中国的医疗制度能否像西方社会那样完全市场化,市场化后有什么样的伦理后果?这些同样是生命伦理学的议题。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必然要结合中国的文化语境去分析。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在什么地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种形式(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母亲、DNA复制等)在中国能否应用?应用的限度又是什么?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当有什么样的伦理规约?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应该结合自身的国情,运用本土化的伦理资源积极地去回答这些问题。
2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趋势
挑战迫使中国生命伦理学界越来越注重于提出和思考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而不再拘泥于建立某种普遍化的原则。对各个伦理问题的论证也不再只依赖于一个前提,而需考量更多综合因素。中国生命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趋势。
2.1 本土化意识与全球化视野的互补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既不可封锁自闭也不可以妄自菲薄,既不可无视全球化的文化浪潮而死守传统的德目,也不可照搬西方的价值系统,实施简单的拿来主义。
当下,中国生命伦理学体系建设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即两个层次共同发展:第一个层次,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面向现实的生命伦理问题,构建符合本土道德共同体的普世伦理规范体系,如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活伦理学等,坚守自己的道德信仰,更需要坚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核心原则,S按照自己的道德信仰去生活;第二个层次,面对全球化趋势,发展程序性的道德规范。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道德异乡人的生活,用本土特色的语言可以表述为“他所不欲,勿施他人”。H西方学者也敏锐的发现“中国在生命伦理学方面坚持正义的道德任务,首先应该重新获得和吸收其自身的文化资源,从而可以通过自己的文化语言重新预设生命伦理学弘扬的意义。”7汉语化的生命伦理学的重新铸造,无疑将会对一些当下起着主导作用的重要道德观念,即那些经常是不加批判的各种欧美的生命伦理学进行批判性的反思。这些曾经从西方出口、进口到世界各地的生命伦理学需要重新评价,这种重新评价需要包括对所谓的生命伦理学原则的重新审视,也包括对晚期欧洲文化革命中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俗世概念的重新审视。
2.2 理论探索的多元化与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并存
后现代语境下的道德多元化是不争的事实。后现代主义作为西方后工业社会出现的一种含混而庞杂的社会思潮,除了反映出当代人在社会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上的巨大裂变之外,亦揭示了他们在认知视野和方法上的根本变化。就其社会形态而言,后现代主义反映了西方后工业社会即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所具有的一些全新特征;而从其精神状态来看,它则由新解释学、接受美学、解构哲学、法兰克福学派和女权主义的兴起而形成其文化氛围。与之相伴随的,乃是存在主义、结构主义、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影响的逐渐消退。K这种思潮从西方伊始,席卷全世界。多元化是后现代主义的标志性特征,因为后现代主义首先体现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创新。后现代多元化又直接导致人们在选择上的多样性。后现代主义反对文化上的“霸权”,倡导一种多元视角看问题的思维方式,这对于避免思维视角的单一和僵化是必需的。但是随着医学相关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新技术带给具体个人裨益的同时,继之而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更不可低估。人工辅助生殖、基因研究、胚胎研究、克隆技术、安乐死等等,这些生命伦理命题引起多方面的争论,尽管世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在行为选择的多元性却要受到限制与规范,尽可能发挥高技术的正面效应同时减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道德体系的稳定性是必须去维护的,更何况如果没有伦理和法律对其做出规范,被滥用的可能就增大。因此,一方面,尊重个人和团体的自由和创造性的多元性,另一方面建构生命伦理学的原则规范,既要具有“准绝对性”,又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理解力去尊重道德选择上的多样性。
2.3 实践中的工具理性与专业上的精神追求共融
1.1“大医精诚”的思想内涵
医学名著《千金方•大医精诚》中系统的阐述了为“医大者”应具备的素质要求和职业操守。《大医精诚》在要求医者具有精湛医术的同时特别强调“医乃仁术”的观点和要求。儒、释、道诸家道德观在《大医精诚》中均有体现:儒家———“医乃仁术”、佛家———“大慈大悲”、道家———“无欲无求”,为行医者树立了可谓“厚德过于千金,遗法传于百代”的美德风范。“大医精诚”对医生群体的道德建设具有极大地促进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它对医生的要求过高甚至太过苛刻。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环境下,医生作为职业人,也有形形恰如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阐述的各类现实需求。一味地强调为医者必须“大慈大悲”“无欲无求”,并且会给社会大众造成一种“凡是医生就必须看好患者的病,且必须‘无欲无求’,不计付出和回报”的不良氛围。医学科学新技术的应用和保健服务不断更新升级面临种种全新的、现实伦理问题需要应答,而在全球化境遇中的社会文化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以及道德观多元化让我国传统的医学伦理在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层面陷入困局。
1.2传统医学伦理学“译介-嫁接”方式在本土医学生思想教育教学中困境的探源
中国的医学伦理最先引介于西医,是一种“译介-嫁接”的舶来品。这种“翻译-引介-消化-推广”的方式,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是“水土不服”:西方崇尚“自由”“实现个人价值”,医学伦理学也充斥着职业人观念,互利互惠;而我国传统医学道德观———“大医精诚”要求行医者“无欲无求”“大慈大悲”“精诚仁朴”,两种观念有一定的冲突,在实践过程中让医生无所适从。另一方面,“翻译-引介-推广”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造成观念滞后于社会现实。在传统的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教材范式层面,现行诸版的医学伦理学教材:“概念欠规范,内容不准确”“内容较为雷同,目的性不强”“重知识,缺能力培养”。目前大致有三类范式的教材:其一,罗国杰教授将理论与中国社会的道德实践相结合之范式;其二,在美德伦理框架下,强调个人思想道德修养的范式,该种范式以廖申白教授相关作品为代表;其三,王海明教授将美德伦理学、元伦理学以及规范伦理学在个人和社会视角下相结合的范式。当前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习惯采用“4+1”,即四门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一门形式与政策课,以教师讲述为主,多为大班教学,缺乏师生互动和社会实践。学校“重专业技能,轻思想教育”的培养方式,更让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成为薄弱环节。早在1983年,一些医学伦理学家就呼吁将医学伦理学引入大学课堂,帮助医学生确认并澄清生物、医疗过程中的相关道德问题。尽管一些高校也相继开设医学伦理学相关课程,但其教学成效欠佳。
2“大医精诚”协同生命伦理学融入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义
2.1协同教育是融入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有效途径
生命伦理学本质上是一种文化。中西方文化及其各自的传统伦理各有差异。中国传统文化中极为重视“舍生取义”“重集体协调、轻个人理想”,形成了极端重视自我反省、自我完善、自我克制的内在修养提高。而西方文化重视自由、平等以及效率,追求个体的自我意识以及个性自由。西方社会在宗教的长期影响下,强调社会成员享有在一定约束下的最大个体自由。相应的医学伦理学是一种对医生这一职业群体的约束,医生享有在约束下的最大自由。但是全球化进程打破了文化上的各自封闭和相互独立,文化大融合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提倡尊重、宽容、合作以及相互消融,是当代生命伦理学发展的理想追求。
2.2有利于重构医患和谐的良好局面
医患矛盾突出已成为我国当前医疗卫生领域不争的事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约为7万件左右,每一起事件都会令眼下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医患矛盾突出在溶蚀医(护)患之间本来脆弱的信任关系的同时,也招致社会舆情对医生职业群体的污名,并摧毁着医生“白衣天使”的光辉形象。医生职业群体形象的塌陷除了个别媒体不良渲染和推波助澜外,与医生的道德素质滑坡有着极大的联系,最直接的原因则是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失败。“大医精诚”协同生命伦理学融入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为学校开展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探索出便捷、可行的教学范式,为医学生提供出正确合理的价值选择,为政府和社会营造出和谐的医疗环境。当然,这也需要政府、医院、医生、患者等诸多利益主体相互协调,寻求达成各方互惠互益的共识条件。
2.3协同教育是对中华文明的薪火传承
中医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大医精诚”医学人文精神的至高要求,是对历代医家医术医德的高度概括,是中国传统医学知识体系与人文知识体系内在的统一性的具体体现。“大医精诚”既要求医生要有精湛的医术,又要求行医者有高尚的医德。良好的医德、精湛的医术是医务工作者的必备条件,中国传统医学的行医准则,也是对医师思想品德和职业技能要求的经典概括。大医精诚精神的重塑和重视,极大地传承和发扬着中国传统医学文化,是中华文明薪火传承的可贵写照。在“协同创新”被提出的当今社会,提升文化软实力不仅是要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而且必须兼容并蓄,博采众长,批判吸收先进文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资源平台,实现知识共享,进行多方位的交流、多样化的协作,促成文化的跃升。在吸收西方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教学经验的同时,利用中国传统医学知识体系与人文知识体系内在的统一性,将中医文化精髓之“大医精诚”精神融入生命伦理学,是做好我国本土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明智之举。
3协同中西医人文精神并融入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实现路径
3.1合理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以营造良好的氛围
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影响公众价值判断、触发社会焦点事件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积极引导、合理动员、正确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以利于中西医文化协同发展,并充分融入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之中。例如,一些医学伦理学科研组织或机构,利用网络平台,普及“大医精诚”和生命伦理学知识,关注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现状,针砭时弊,提出促成“大医精诚”与生命伦理学协同创新,共同作用于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建设。
3.2重视生命伦理学科研的协同创新
当前我国的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成效不佳,学校重视不够。在国家“政策之窗”尚未打开———问题源流(ProblemStream)尚未形成、政策溪流(PolicyStream)尚未面世、政治源流(PoliticalStream)尚未萌发的状况下,仅仅呼吁政府为“大医精诚”协同生命伦理融入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是不够的。从事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学者和专家应该致力于本土化的生命伦理学探索,并促成相关卫生管理部门对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高度重视。例如,相关的生命(医学)伦理学组织可以召开主题研讨会,通过广泛参与、多方讨论、集思广益,促成中国医学文化与西方医学文化协同发展,为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供参考样本。又如,相关科研平台可以公开招标,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深入研究目前处于研究薄弱环节但亟待改善的医学生思想教育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