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2 02:34:3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两个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持续开展机关事务主品牌创建活动。紧紧围绕局“工作提速、行政提效、服务提质”目标,积极拓展“真诚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主品牌新内涵,不断延伸辐射效果,形成上下联动、全局互动、全员行动的“争创服务品牌”生动局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总结,也是对这些年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整个资本市场监管经验的总结。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证券公司只有把风险防范、合规经营放在第一位,才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两个“条例”出台之前,已经有30多家证券公司被实施了撤销、关闭或者是撤销业务许可证等风险处置,也正说明了证券市场在不断规范和进步,以客户为中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主基调。应该说条例出台是比较及时的,对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对《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的具体落实。 XX年证券公司大集中柜台陆续上线;XX开始证券公司客户的资金逐步通过第三方存管;XX年开始非规范账户清理等,在两个“条例”出台之前,证券公司就已经开始从制度和流程上加以规范。特别是非规范帐户清理的攻坚战,我是亲身经历,感受最深。比如拖拉机账户、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客户资料不完整等这些问题,中国的投资者按照账户计算已经超过1个多亿,实实在在的投资者数量也有五六千万。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到今年4月底,从总部到营业部,尤其是基层员工,从去年国庆、春节、今年的元旦等很多节假日基本上都没有休息,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规范账户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基本做到了实名制(所谓实名制就是账户的所有者,名称、身份证明、账户编码全部是一致的)。
目前证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券商都有自己的营销队伍,《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条例第38条明确讲到,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他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三者之间利益就受到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了市场营销和服务行为,为证券市场更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引。
以客户为中心,是证券公司营销和服务宗旨。证券公司的外部性很强,如果一个证券公司出现问题,其基本信息不对外披露,投资者事先不知道的话,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条例”要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也可以发挥媒体和公众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是三公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通过对两个条例深入解读,结合我们公司经纪业务实际,我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风险点值得重视和规范:
开户流程、复核流程、客户开发提成电算化等(细节电话沟通)。
目前证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券商都有自己的营销队伍,《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他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三者之间利益就受到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了市场营销和服务行为,为证券市场更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
一、两个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人世3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同时,作为中国人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0段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两个文件中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根据上述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直销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直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直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从严监管
直销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继续对传销活动坚决打击
一是“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两个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的特点
(一)禁止了多层次直销
大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传销的覆辙,因此,直销条例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直销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对计算的比例作了严格限制。这样的规定,实质上从计酬制度方面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直销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同时,在认真研究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条例还对我国的直销模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一是从事直销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4条);二是直销企业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本企业生产人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确定;三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价格和换退货,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还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四是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其价格应当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国外立法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又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只是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同时规定,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禁止。
(二)创设了新的监管制度
即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和直销员培训制度。
(三)将国外原本为多层次直销监管设计的监管制度实施于对单层次直销的监管上
信息披露、保证金等制度,是国外对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对单层次直销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虽然禁止了多层次直销,但仍然保留了这些监管制度。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其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使用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并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监管制度设计更为严格
在无条件退货制度、信息披露、保证金和直销员报酬控制等四项制度的设计方面更为严格。如对退货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国外立法例中较长的时限30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直销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需要进行报备和披露的项目也是较多的: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五)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
是维持较高的门槛,只允许少数有实力的企业从事直销:还是适当地降低准入门槛,把多数希望进入直销业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进行规范,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设计思路,哪一个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条例起草中也进行了论证。日本、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例没有规定,是公司即可。条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企业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条件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
(六)规定了严格的直销员培训制度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三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四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七)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拉人头”行为、“团队计酬”行为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含有条例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认真把握法规、政策尺度
切实贯彻好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出台后,虽然有个别企业通过其国家在WTO代表团,向我国代表团提出异议。但应当说,企业界与学界绝大多数给予两个条例积极、正面的回应,认为两个条例的施行,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智慧,对直销提供了保护,向传销发出了明确信号。有关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人民政协报》认为,两个条例结束“草莽”时代。《中国物流与采购》认为,政府打造了可控的游戏规则。《中国经济时报》评论,是企业增强内功的时候了。《中国工商时报》认为,条例是合法与非法之标准。《工人日报》认为,苛刻的条件与高门槛卡住了非法行为的喉咙。《南方都市报》说,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智慧。虽然业界仍有人认为略嫌保守,但也认为这是中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大多数企业完全理解支持,认为利国利民,赞成政府适度放开,循序渐进,并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表示将一如既往遵守国家法律,并依法调整现行经营方式。两个条例对于去掉“灰色区域”,对整个营销界意义深远,可以方便消费者,提升公司质量。有关学界也有理性的评论,认为:两个条例使市场告别混乱,进入法制,可以清理不纯企业,为保证直销业健康发展提供可能。并认为政府对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开放之初持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是理性的选择,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102-02
一、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新增和减少车
辆是否属行政许可问题
《道条》颁布施行前,车辆办理营运证,采取的是先申请,经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后再购车,最后再办理营运证这一程序,所以业户要购买车辆必须先经过审批。《道条》颁布施行后,在第25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收到业户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从字面上看,这一表述不具体,很模糊,在具体工作中也无法进行操作。
2005年8月1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后,对这一问题有了更具体的表述,但只是针对业户被行政许可后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中写明的这部分车辆,而对于业户经营期间新增加的车辆该如何办理没有详细说明。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后,为配合这一规定的贯彻落实,由交通部公路司运政管理处处长翁垒等5名专家编写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问题解答》这本书,2005年8月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书中对《规定》难以理解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解答。该书第54页第43个问题是这样的:
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数量上的限制?
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后,向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原则上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但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虽然没有数量上限制,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对于新增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对货运车辆进行审查,符合《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向其配发《道路运输证》。
按照这一解释,道路货运企业新增货运车辆并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就可以了,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是按照这一思路来操作的。业户新增车辆时,对车辆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标准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据笔者掌握的情况,河北省是按照这一思路来执行的,全国大部分省市也是这样,既然有国家权威人士的解释,一切似乎顺理成章。
但是,笔者对这一问题始终有一个看法,不知是否正确,今天提出来,供大家分析探讨,我认为,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对货运业户的行政许可,业户按承诺书中要求完成车辆购置后,业户再新增或减少车辆都应该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予以许可的,可以购置并办理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就不能购置或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依据是: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2条是这样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12条有如下规定,“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业户实施行政许可时,车辆数量是行政许可事项,这一点在行政许可书的样本中同样可以得到佐证。
2.既然车辆数量是许可事项,我们再看下面两个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7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19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货运企业增加或减少车辆数量就是变更许可事项,就应该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但究竟填写什么样的表格对新增车辆或减少车辆进行行政许可,目前尚无统一规定,有待上级部门尽快完善解决。
二、邮政运输车辆是否属经营性货物运输范畴
关于邮政车辆是否属经营性货物运输,是否该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这一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早在1999年湖南省交通厅就给交通部写了《关于邮政企业的邮政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依法纳入交通行政管理范畴的请示》,但交通部于1999年10月20日以交函公路[1999] 295号文件给予了否定性答复,笔者对此事一直心存疑虑。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从定义上看,邮政运输车辆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2.从国家立法原则上来说,国家立法应该是公平和公正的,既然货物运输和邮政运输经营的同样是货物运输业务(邮件应归类为普通货物),那么就应该受同一法律约束,不然的话,法律就显失公平。
3.如果国家对邮政企业有政策优惠的话,那么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一定会体现出来,比如说在制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时说明“邮政运输除外”字样,但是在《道路运输条例》和配套规章里,我们找不到这样的字眼。
4.我们把零担货物运输同邮政运输进行一下对比,发现两者极其相似,同样要办理工商执照,同样要交纳税金,使用同样的车型(厢式货车)运输同样的货物(集散成整),所不同的是零担运输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而属独家垄断经营的邮政运输却列法规规范之外。
1、格力凉之静空调面板延用了传统的白板设计风格,简单,洁净。在面板的出风口上方设有可以显示室内温度与运转模式的多彩显示屏。
2、格力凉之静空调是一种采用多种运行模式的空调,具有抗菌作用的,可有效的将室内的污浊气体和灰尘过滤,保证室内环境的干净和健康。
3、格力凉之静是一种可以自动清洁的空调,采用独立除湿的系统,且采用加热的功能,是一种静音设计的空调。
(来源:文章屋网 )
同样也是夜晚,有一个身影一直趴在书桌前学习,但那好像不是在单纯的学习,看上去是想用使劲学习的办法来不去想一些事情。她正努力着克服那她心中压抑不下来的暖昧。但有时泪水还是会顺着眼角流下来。
他和她是天作之合的一对,但是现在。他们却形同陌路。这个女生有着天生丽质的美丽,即使外表不出众,但没有人能压住她骨子里透出来的那种气质,她骄傲的像个王。学习成绩优异的她每次都是年级前五名,但她最吸引人的是,学习又好的她,在玩的方面也不含糊,和朋友一起去KTV疯唱,和朋友一起用双脚去踩步行街,人缘也好的没话说的她再加上天生的小家碧玉,使她看起来独一无二。
而男生呢?他也有自己对生活的独特看法,男生的学习也非常好,在他的思想里只知道死学习对什么事不管不问的人是呆子,他们从小到大都没感受到童年的快乐,却被所谓的学习,拉进了泥潭。但是,只知道玩却不知道学的人是蠢!因为他们在拿自己的青春和自己开玩笑。在玩的方面男生也颇有90后应有的气质,休息天他会和朋友来一次久违的聚会,当然喝酒是少不了的了,碰见朋友有困难时他会上前帮忙,有时也会发生违反校规的事情,不过这个男生知道,什么事都不要做的太过份。
从生理上看,歌唱者的发声器官正常,仅仅是具备了歌唱的基本条件,而绝非歌唱本身。如果一位歌唱者,其心理产生了情绪异常,是难以完成圆满的歌唱的。歌唱艺术在一定程度上受着情绪这一特殊心理因素的影响和支配。
古人云:“喜生于好,怒生于恶……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左传》)在这里,情绪被分为对立的两极,这就是情绪的两极性。
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也曾谈到:“批把、筝、笛间促而声高,变众而节数,以高声御数节,故使形躁而志越。犹铃铎警耳而钟鼓骇心,故闻鼓鼙之音则思将帅之臣。盖以声音有大小,故动人有猛静也。琴瑟之体间辽而音埤,变希而声清,以埤音御希变,不虚心静听则不尽清和之极,是以体静而心闲也。夫曲度不同,亦犹殊器之音耳。齐楚之曲多重,故情一;变少,故思专。姣弄之音挹众声之美,会五音之和,其体赡而用博,故心役于众理;五音会,故欢放而欲惬。然皆以单复、高埤、善恶为体,而人情以躁静、专散为应,譬犹游观于都肆,则目滥而情放;留察于曲度,则思静而容端。此为声音之体尽于舒疾,情之应声亦止于躁静耳。”
蔡仲德先生对此作了如下的今译:“琵琶、筝、笛间隔短声调高,变化多节奏快,用高声调表现快节奏,所以使人体态躁动而心情激荡。这就像铃铎震耳,钟鼓惊心,所以听到鼓鼙之音就思念将帅之臣。这是因为声音有大小,所以对人的影响有兴奋和安详的不同。琴瑟的形制间隔远声调低,变化少声音清,用低声调表现少变化,不虚心静听就不能全部感受到极度清和的情趣,所以体态安静而心情闲逸。曲调不同,也像不同乐器发出不同声音一样。齐楚之音大多沉重,所以感情坚贞;变化很少,所以思绪专注。动听的小曲集众声之美,会五音之和,它的本体丰满,表现多样,众声集聚,所以能使心情随各种音调而变化;五音会合,所以能使人们欢欣愉快心满意足。然而各种音乐无论多么不同,却都是以繁简、高低、善恶为区别,而人的情绪则以躁动、安静、专注、分散作为反应。这就好比游观于都市,就目光纷乱而情绪散放;细心体会乐曲,就心思沉静而容貌端庄。这说明音乐的区别只在于舒疾,情绪对音乐的反应也只限于躁静而已。”
在歌唱艺术中,歌唱者的情绪两极性可以表现为歌唱或练习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前者可以提高和增强歌者的信心和活动能力,后者则会降低歌者的自信心和活动能力。人的一举一动,皆为心之所使,内在的情绪是通过外化的表情来加以体现的。
现代声乐生理和心理研究表明,大脑皮质通过视觉、听觉和内在感受等方面,控制着人的歌唱行为。歌唱是一个统一的运动,发声器官等诸多方面的运动,都通过高级神经系统的控制来达到平衡与协调。为此,直接受高级神经系统控制的“情绪”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人体器官、感官的协调、统一和发挥。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很多建筑物,就其各专业本身,如建筑的外形、使用功能、结构型式、安全合理性等,不论在设计,还是在施工方面的质量,都能得到较好地控制和保证。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经常处理得不尽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这些问题,往往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浪费,影响工期,有的还会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还会带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以及施工过程中,应该更进一步做好这项管理工作。
出现和产生问题的原因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可以说很多,牵涉到设计、施工、甲方、监理等各专业技术工种的方方面面,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从技术质量的角度分析:
由于现代建筑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专业也越来越多,有土建、水电、空调、通风、消防、监控、幕墙、电梯工程等。各工种质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每一个专业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间、技术要求,同时又必须满足其它专业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要求。如果在技术上不能充分全面考虑,特别是—些交叉部位的细节,如果考虑不周,则极易产生工期延误、质量返工、经济损失等各种问题。
再者,由于现代建筑的个性化,每一栋建筑都是—件特有的产品,各个专业,每一条管线、设备都有特定的要求,这也就增加了技术工作难度,增加了各专业之间出现矛盾和问题的可能性。加上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应用,如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掌握,也会带来各种问题。
二、从管理的角度分析:
1、由于建设工程的分工很细致,它对于信息交流与利用的要求较高。建设工程中专业工种类别较多,导致各个专业施工队伍在工程管理中存在着信息反馈时间长、管理复杂现象。项目管理层较难及时地掌握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信息准确程度也很难得到保证,导致协调施工生产中各个专业的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优化施工管理的有效实施。
2、各个分包单位工作内容很难十分明确进行界定,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总希望相关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往往造成工序上的遗漏,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
3、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存在着人员责任不明确,或者是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都会给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带来困难与不便,由于各专业的分工协调不尽人意,每一个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对其它专业的工作、工序以及技术、质量要求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也就无疑给施工管理工作带来更多的问题。
做好协调工作的方法
从理论上讲,协调工作并不十分复杂,但在实际上,由于人为的、技术上、管理上的因素,各专业之间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非常突出,只要我们在施工中能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每一道工序,也许会大大减少问题的出现。
—、充分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中各专业的交叉部位多数都是一些小的东西,一般情况下对工程影响不大。但有时也会出现一些较大的问题,让我们很难补救,甚至无法挽救。而且还会影响工程的质量,造成经济损失。作为工程的建没者、管理者,从设计、监理到施工的各单位首先要从对业主、用户负责的角度认识问题,要从履行合同中自己的责任义务的角度,认真对待协调问题。
从提高行业标准,施工和管理水平上讲,做好各专业的协调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协调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加强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
这里所强调的加强管理,是指在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品质的—些关键问题,从技术上、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每一个施工人员的目标责任、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三、加强协调管理的具体措施:
(1)、项目设计方面的技术协调:
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设计图纸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图纸会签又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为严密和完整,但存在与其他专业工种设计局部不一致情况。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找出问题,并认真落实,从图纸上加以解决。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会议也是技术协调的重要环节。图纸的会审应将各专业的交叉与协调工作列为重点。进一步找出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再从图纸上解决问题。而技术交底是让施工单位、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从而减少交叉协调问题。
(2)、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
建立以甲方、监理为主的统—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也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3)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甲方、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比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
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无论是会签、会审还是隐蔽验收,所有制定的制度决不能是一个形式,而应是实实在在,或者说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关的责任。这些只有在统一的领导基础下,并设立相关奖罚措施,才有可能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4)、加强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协调管理及质量控制工作
首先,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施工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现场各生产管理部门的功能配置,根据实际的项目情况来进行科学的分配,以满足施工管理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要求。
再次,加强各个专业施工班组的质量控制,做好“三控制”工作能有效的提高工程质量,大幅度降低分项工程的返工率。
(A) 事前控制。a、加强对工程各项参与者的资格审查。b. 注重对工程材料的检查。主要检查产品说明与检验报告; c、重视工程设备的检查。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需要进行性能检测; d、严格审查施工的方法; e、在施工之前需要进行环境的调查。注意对气象、地质、水文、交通等情况的调查; f、构建施工的质量控制系统。做好从施工到验收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
(B)事中控制。a、充分认识到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依据; b、在工序的质量控制上,注意对影响工序质量的条件或因素进行控制; c、设置工程的质量控制点。设置质量控制点,对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先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 d、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注意对施工操作的质量检查,对于违章操作要及时的纠正。
(C)事后控制。a、验收出现问题需要及时修复; b、严格审查质量检验的文件; c、建立工程的技术档案。
四、发现问题及总结经验:
施工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协调管理也不例外,作为技术管理人员,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前人的或者是以前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施工中常见的协调问题有:
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的协调;建筑的外表、功能与结构的关系之间的协调;给排水与建筑、结构之间的协调:如卫生间等地方给排水管线预留空洞与施工后卫生洁具之间的位置,以及管线标高,部分穿楼板水管的防渗漏等协调控制。
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协调:如各种消防、通风管线穿梁时,楼面净空是否影响结构与使用,大型设备的安装通道,附件的预埋深度,以及弱电系统、控制系统等的协调管理等等。
同样也是夜晚,有一个身影一直趴在书桌前学习,但那好像不是在单纯的学习,看上去是想用使劲学习的办法来不去想一些事情。她正努力着克服那她心中压抑不下来的暖昧。但有时泪水还是会顺着眼角流下来。
他和她是天作之合的一对,但是现在。他们却形同陌路。这个女生有着天生丽质的美丽,即使外表不出众,但没有人能压住她骨子里透出来的那种气质,她骄傲的像个王。学习成绩优异的她每次都是年级前五名,但她最吸引人的是,学习又好的她,在玩的方面也不含糊,和朋友一起去KTV疯唱,和朋友一起用双脚去踩步行街,人缘也好的没话说的她再加上天生的小家碧玉,使她看起来独一无二。
而男生呢?他也有自己对生活的独特看法,男生的学习也非常好,在他的思想里只知道死学习对什么事不管不问的人是呆子,他们从小到大都没感受到童年的快乐,却被所谓的学习,拉进了泥潭。但是,只知道玩却不知道学的人是蠢!因为他们在拿自己的青春和自己开玩笑。在玩的方面男生也颇有90后应有的气质,休息天他会和朋友来一次久违的聚会,当然喝酒是少不了的了,碰见朋友有困难时他会上前帮忙,有时也会发生违反校规的事情,不过这个男生知道,什么事都不要做的太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