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06:40: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关于劳动节的诗句,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3.水在流,鱼在游,忘掉所有的忧愁,风在吹,雨在下,很想让你笑一下,天有情,地有情,祝你时刻好心情,愿劳动节开心!
4.五一将至,祝你千分快乐,万分幸福!
5.劳动创造了文明,文明产生了科技,科技发明了手机,手机承载了信息,信息传递了词语,词语表达了心迹,心迹肯定了问候:五一快乐。
6.劳动,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是啊,无论你是做什么的,无论你是生活在低层的普通百姓,也无论你是工作在政府机关的高级领导,劳动,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
7.短信送上祝愿,短信捎去思念,温情拨动心弦,真情滋润心田,问候带去平安,祝福带走忧烦,愿快乐与你相伴,好运在你身边。五一将至,预祝你节日快乐!
8.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威廉·配第
9.亲爱的,每天太阳升起的时候就是我在心里想你的开始,每天月亮升起的时候就是我在梦中想你的开始。月亮太阳让我爱你一生一世。
10.五一将至,提醒我的朋友:劳动节里不劳动,工作日程全排空,放飞心情游玩乐,山水之间留影踪,合理安排调节好,节后日子更轻松。祝节日快乐!
11.送:是我的爱,寄:是我的思,托;是我的梦,一路飞翔,一路追随,梦中传颂着我对你忧郁的思念;想你,念你。
12.在肥沃的.土上播种感情,用清澈的溪水浇灌言行;在蔚蓝的天下工作不停,用鲜艳的花朵送来闲情;祝你五一快乐。
13.有一种间隔叫远;有一种东西却叫缘;有一种情怀叫思念。有一个人不在你身边,但却用微 信来祝愿,但愿你五一假期里快乐每一天!
14.大漠的孤烟,缓缓升上了天空,我宁静的心遇到了你,泛起了涟漪,确定你就是今生要找的爱人,祝“五一”节快乐!
15.有你相伴的日子,即使平凡也浪漫!祝你一路顺风,五一节快乐。
16.五一到,心动不如行动,行动不如劳动,劳动不如运动,运动不如走动,走动不如手动,手动让短信动,短信把你的心情带动,从此快乐监视你的一举一动!
17.时工作太忙碌,累得感觉向谁诉,为了今生别无撼,累点苦点自己受。五一期间来放松,趁这几天狂购物,两手不空满而归,慰劳自己不能误!劳动节快乐!
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中,废止的5项;不再作为政府规章,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11项。
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凡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中,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对其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停止执行;凡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文件,或者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时效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2日 市政府第40号令)
2.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3.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4月2日 京政办发〔1987〕49号转发)
4.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1987年11月13日 京政发〔1987〕143号批转)
5.《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3年9月4日 市政府第12号令)
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政府规章目录
1.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
(1963年6月28日 市星字第142号文件)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1年5月8日 京政发〔1981〕55号)
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1982年8月1日 京政发〔1982〕90号)
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1985年6月22日 京政发〔1985〕99号)
5.北京市实施《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6年3月3日 京政发〔1986〕30号)
6.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3月20日 京政发〔1986〕43号)
7.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
(1986年9月7日 京政发〔1986〕127号)
8.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9.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10.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界定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自《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种合同期限的农村劳动者。
(二)《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应根据市政府1986年127号文件的规定,从确定其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一、机构审批原则
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总体发展应遵循政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机构与产业化机构共同发展,综合性机构与专业化、专项机构互为补充,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原则。
目前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方向是,以发展特定求职群体为服务对象的专业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某一项特定职业介绍业务的专项职业介绍机构为主,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严格控制。
(一)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开办的机构应严格控制。
(三)鼓励开办以下列人员为服务对象的专业职业介绍机构:计算机类专业人员;餐饮类专业人员;科教类专业人员;文艺类专业人员;医疗卫生类专业人员;财经类专业人员;家庭服务员等各类专业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申请开办专业、专项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只审批一项服务业务。例如,申请开办“计算机类”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不得同时申请经营“计算机类”人员以外的职业介绍业务。
二、机构审批程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组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在京单位等法人和组织,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受理后十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初审同意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一式两份;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文书;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
7.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
8.工作人员配置方案;
9.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书或上级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本辖区职业介绍机构的布局规划(包括地理布局和结构布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1〕23号“关于申报劳务市场管理、服务等项劳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劳务市场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北京市劳务市场许可证》印制工本费,每本收取10元。
2.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向个人提供咨询每次收费1元,向用工单位提供咨询每次收费5元。
3.招用本市农民临时工,用工单位向劳务市场按临时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管理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请你们安排专人做好统计工作。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统计、汇总,并按时限上报。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类别变化季报》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一)此表由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此表为季报表,按照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为一个统计年度,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5日前,报上一季度报表。
每年12月5日前另做一份年度年报。
(三)此表的填报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档案在街道,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由失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统计。
(四)平衡关系:
宾栏:1=2+6+9
2=3+4+5、6=7+8、9=10+11
甲栏:本期末实有人数合计=上期末人数合计+本期增加人数合计-本期减少人数合计
本期减少人数合计=就业人数小计+升学、参军+出国、离境+被劳教、劳改+其他
就业人数小计=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其他单位
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城镇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类型
二、指标解释:
(一)失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经济收入,要求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院)校毕(结)业生,未能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的退学学生和经学校批准的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学校的退学学生;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含辞职、自动离职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人员);
4.在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6.其他失业人员。
(二)上期末人数合计:即上期报表中“本期末实有人数合计”。
(三)本期增加人数合计:指本统计期内,新增加的进行了失业登记人员合计。
(四)本期减少人数合计:指本统计期内减少的失业人员合计。
1.就业人数小计:指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进行了就业登记以及从事其他有经济收入活动的人员合计(包括到港、澳、台就业的人员);
2.升学、参军:指考入中等以上学(院)校或者参军入伍的人员;
3.出国、离境:指办理了出国手续的人员(包括到国外就业的人员,不包括短期出国探亲和旅游的人员);
4.被劳教、劳改:指在失业期间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5.其他:指不属于上述情况而减少的其他失业人员。如:达到退休年龄、死亡以及因户口转往外省市或者其他区(县)、街道(镇)而减少的人员等。
(五)本期末实有人数合计:本统计指标为时点数,指本统计期末最后一天实有的失业人员合计。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类别变化季报
表 号:劳统就定基(综)2表
单位法人代码:- 制表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制文发〔2000〕8号
填报单位(盖章): 年 季 执行期限:2000年
单 位:人
---------------------------------------------
| | | | | 41~男59、
| | | 16~34岁人员 |35~40岁人员|
| | | | | 女49岁人员
| |总|-----------|--------|--------
| | | |中学毕|两劳|其他| |两劳|其他| |两劳|其他
| |计|合|(结)| | |合计| | |合计| |
| | |计|业生 |释放|人员| |释放|人员| |释放|人员
-------- |--|-|-|---|--|--|--|--|--|--|--|--
甲 |乙 |1|2| 3 |4 |5 |6 |7 |8 |9 |10|11
--------- |--|-|-|---|--|--|--|--|--|--|--|--
一、上期末人数合计 |1 | | | | | | | | | | |
--------- |--|-|-|---|--|--|--|--|--|--|--|--
其中:女 |2 | | | | | | | | | | |
--------- |--|-|-|---|--|--|--|--|--|--|--|--
二、本期增加人数合 |3 | | | | | | | | | | |
--------- |--|-|-|---|--|--|--|--|--|--|--|--
其中:女 |4 | | | | | | | | | | |
--------- |--|-|-|---|--|--|--|--|--|--|--|--
三、本期减少人数合计|5 | | | | | | | | | | |
----------|--|-|-|---|--|--|--|--|--|--|--|--
其中:女 |6 | | | | | | | | | | |
----------|--|-|-|---|--|--|--|--|--|--|--|--
1.就业人数小计 |7 | | | | | | | | | | |
----------|--|-|-|---|--|--|--|--|--|--|--|--
其中:女 |8 |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 |9 | | | | | | | | | | |
|----- |--|-|-|---|--|--|--|--|--|--|--|--
|城镇集体 |10| | | | | | | | | | |
|------|--|-|-|---|--|--|--|--|--|--|--|--
(1)|城镇私营 |11| | | | | | | | | | |
企 |------|--|-|-|---|--|--|--|--|--|--|--|--
业 |外商投资 |12| | | | | | | | | | |
|------|--|-|-|---|--|--|--|--|--|--|--|--
|港澳台投 |13| | | | | | | | | | |
| --|--|-|-|---|--|--|--|--|--|--|--|--
附件:北京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移交、接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简化企业辞退职工档案移交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等用工单位中就业转待业人员的档案移交,接收。
第三条 就业转待业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辞职,被单位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第四条 单位移交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人员的档案,须在单位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档案送达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由区、县劳动部门将档案送街道、镇劳动部门或劳务市场服务机构保管。
各级劳动部门在接收上述档案时,不准向有关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单位移交上述人员档案时须持《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金缴纳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持《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花名册》,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填写《档案材料清单》(样式附后)和《北京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表》(样式附后)
第六条 已在单位办理了出国手续或出国未归人员的档案由原单位保存。
第七条 在职职工因流动在劳务市场个人委托存档期满未办续存手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均按自动离职处理,其档案应转送存档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
第八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接收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部门接收、管理本区、县内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就业转待业人员档案的保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档案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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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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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转入份数| 页 码 |转出份数|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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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 | 档 |
案 | | 案 |
转 | | 接 |
出 | | 收 |
单 | | 单 |
位 | (公章) | 位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核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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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清单由档案转出单位填写应包括各种履历、学历、招工、工资
等内容;辞职职工须有本人辞职申请;加盖公章后装入本人档案。
2、空格部分需用斜线划掉。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1999年9月3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当前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印发给你们。新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锅字〔1988〕1号)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劳锅字〔1992〕4号)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则。新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略)
附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质技监锅字〔1999〕53号)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