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明模板(10篇)

时间:2022-07-30 18:45: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暂住证明,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暂住证明

篇1

兹证明______,现年______岁,户籍所在地______市,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现在______公司工作,暂住在______,需要办理暂住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______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暂住证明模板二______派出所:

兹有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居住于我单位宿舍(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特此证明。

______公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怎样办理《暂住证》?有效期限有多长?

篇2

沈阳市当时的做法得到很多外来工认同,然而,时隔短短两年之后,沈阳为何又要恢复暂住证制度?沈阳市的户籍改革在倒退吗?

暂住证能否控制犯罪

对于即将恢复暂住证,沈阳某派出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副所长解释,暂住证取消之后,许多外来人口并没有来办理暂住证明卡,这导致公安机关在侦破一些犯罪案件时,破案难度增加。他说:“暂住证对治安管理和案件侦破有着一定的帮助,这是一个事实。”据其介绍,如果某个案件有了潜在线索又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怀疑对象是一个外来人口,警方可以利用检查暂住证和强制办理暂住证的办法获得一些对侦破案件有用的资料。

但是他也提到,对于治安管理,外来农民工的情绪问题和城乡差距所产生的自卑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外来农民工在城市里挣不到钱,容易产生仇富心理,变得偏激,做出一些违害公众安全的事情。辽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心理研究室主任张思宁也认为简单的暂住证会导致外来农民工的责任感不足,认为自己不是城市中的一员,而强制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往往会导致外来民工的心理不平衡。就这个意义而言,暂住证反而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导火索。

农民――要交多少钱

当外来农民工听说要恢复暂住证时,立即出现了不满的情绪。一些长期在沈阳市打工的外地农民工反应最强烈,他们怀疑:暂住证恢复后,原来自愿的“暂住登记证明”会不会变成强制执行的暂住证,会不会给不良警察提供新的谋财机会?”我们不怕暂住登记,只对收费反感,因为收费了而没有给我们办什么事情。对于我们来说没作用。”这是记者在沈阳鲁园劳务市场听到外来农民工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在沈阳市公安局的网站上,记者找到2003年7月之前关于暂住证收费的规定:“收费标准: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5元。”而实际情况是这样吗?记者在调查中遇到了一位来自江西、已经在沈阳经商十余年的黄女士。她介绍,1993年,她除了被要求办理暂住证外,还要求交600元钱办就业证。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5年11月底,沈阳市共登记流动人口394342人,但警方人士表示真正在沈阳这个城市“流动”的人口远不止这个数字。仅以这个数据为例,暂住证的毛收入便是接近200万元。2000年,内蒙古来沈阳务工的于永军夫妇办理了第一个暂住证,当时他们每人交纳了一年449元的费用,其中包括每月37元的管理费和5元的工本费。如果按照2005年的数据计算,因暂住证而带来的毛收入是2个亿。2002年1月开始,沈阳暂住证收费大幅减少,、降为经商的每年交纳65元,打工人员交纳25元。如果还是以2005年的数据计算,毛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006年2月24日,在沈阳市户政系统基层基础工作建设会议上,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支队长董斌表示:新暂住证制度正在积极酝酿中。新暂住证将实现外来人口在沈阳办理招工、驾照、工商营业执照、子女就学等相关手续时的”一证通”。一位接近沈阳市公安局的社会学者介绍,根据新的暂住证一证管理政策,公安部门承担外来人口的登记和审验职责,物价局将参与制定暂住证的价格。即将恢复的暂住证的具体价格现在还未公开,这笔办证费用农民工是否负担得起依然是个未知数。

新暂住证不是“恢复”而是“尝试”

2003年,沈阳宣布取消暂住证制度时,实行了零收费的免费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沈阳市流动人口可以自愿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免费暂住登记,从而取得暂住证明卡,外来人员如果想在沈阳经商、从业、工商办照、防疫、保险、子女入学以及申领驾照,就必须出示暂住证明卡。当时取消暂住证有几个原因:一是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频率加快,管理机关不可能仅仅依照暂住证来界定一个人的长期居住情况;其次暂住证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歧视,容易成为一些单位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的借口,三是暂住证严重损害了流动人口的人格与自尊。很显然,这项举措对外来农民工益处最大,不仅减轻了他们办理暂住证的经济负担,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流动人口的自卑感。而面对人们对恢复暂住证的质疑,有关人员表示,这并不是暂住证的复辟,而是创新。

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工作人员陈先生在接受《小康》电话采访时说,恢复暂住证“不是恢复而是一种新的尝试”。他说,恢复的”暂住证”是一种新的形式,将以”一证通”的形式出现,集进城工作和保险等为一体,新的“暂住证”不是公安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由几个部门一起来做,现在具体方案还没有出台,所以不方便接受更深入的采访。

篇3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 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 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 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二)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三)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暂住证办理流程(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把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北京地区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篇4

3、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没有特殊情况,即去即办。办理时限: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暂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

南京鼓楼区暂住证有效期是多久br/>1、外地户口办理暂住证有效期是1年,南京集体户口有效期市3年。延期后办理在到你租房子的当地办暂住证的地方办理,带上1寸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就可以。

篇5

小张是广州人,5年前在嘉兴读书毕业后,就进了新埭镇一家箱包厂上班。拿到这小本本,意味着她从此成了一名嘉兴新居民,而以前对她的称呼是外来打工者。

张建嫦拿到的是浙江第一张居住证。

这也意味着,在浙江实行20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画上句号,新的居住证时代来临。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能给来浙江的打工者带来多少实惠呢?

浙江是外来务工大省,目前,省内有外来务工人员达1550万。长期推行的暂住证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20xx年7月,浙江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虽然放宽了限制,农民工在求职或者搞经营活动等情况下不需要出示暂住证,但暂住证制度仍继续保留和执行。

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式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转而实行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消除城乡差别。

同年,居住证制度开始在宁波慈溪和嘉兴平湖试点。

浙江暂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有什么好处浙江推行的居住证,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省居住地的一个身份证明。

根据新近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且还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方面享受到与浙江省内市民一样的优惠政策。

这和国内部分城市实行的居住证制度有一点不同,有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仅仅是改了一个字,没有实质性变化。

比如嘉兴的小张有了这张居住证,她可以在大病时,享受政府救助,还可申请当地经济适用房,如符合相关条件,她还可落户平湖,以后她的子女就学,可以不再交借读费。

篇6

二、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年满16岁以上没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监护人带领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三、探亲、防友、旅游、就医、公出等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申报注销登记。

四、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二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 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 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

办理地点 申请人暂住地派出所

准备材料 携带好上述材料,前往暂住地址所属的派出所办理(注:为了少走弯路,首先你需要跟自己居住小区的物业取得联系,询问具体流程,因为不同地区要求不一样。询问之后,你可以按照要求准备上述材料。)

申领方式(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拿证 材料和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即可办理拿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篇8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劳动合同;

4、社会保险终止缴费通知表;

篇9

通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把通告的功能定义为:

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和公告二者有一些相似之处,也有一些不同之处。相似之处是都具有晓谕性和公布性,范围都是面向全社会。要想避免二者之间概念的混淆和文体的误用,关键是区分二者的不同。这些区别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

公告是用来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涉及内容多是国家大事或省市级的行政大事,或者履行法律规定必须遵循的程序。小的局部性事项和非法定的事项,不能采用公告的形式公布。而通告是用来在一定范围内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的,它所涉及的事项一般没有公告那么重大。

第二,对发文机关的限制性有较大不同。

公告是一种高级别的文体,只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或法定事项时,才能由高级别的行政部门,这一点前面介绍公告的特点时已有阐述。而通告是一种高级机关和基层单位都可使用的文体,不仅行政机关可以制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也可以制发。

第三,范围有所不同。

公告是向国内外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采用的文种,它的范围比较大,遍示天下,一体周知,接受的人越多越好。而通告虽然也是面向社会的,但多是限定在一个特定社区范围内,而且内容也多是指向一个特定的人群,要求这一社区的某一类特定人群遵守或周知。所以通告的定义意强调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通告的特点

(1)法规性

通告常用来颁布地方性的法规,法规一经颁布,特定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民众都必须遵守、执行。例如,《××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告》,对有关事宜作了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为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作了五条规定。

(2)行业性

不少通告都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点,如税务局关于征税的通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通告,银行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等等,都是针对其所负责的那一部分的业务或技术事务发出的通告。因此,通告行文中要时常引用本行业的法规、规章,也免不了使用本行业的术语、行话。

(3)实务性

所有的公文都是实用文,从根本性质上说都应该是务实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有的公文只是告知某事,或者宣传某些思想、政策,并不指向具体事务。通告则是一种直接指向某项事务的文种,务实性比较突出。

(4)周知性

通告的内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或特定的人群普遍知晓,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某些规定事项,共同维护社会公务管理秩序。

3.通告的分类

通告有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两大类型。这两种通告是以法规性的强弱不同为标准来区分的,二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法规性的通告不可能没有知照性,知照性的通告完全没有法规内容的也不多见。但二者在性质上毕竟有所区分,如《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强制性措施较多,属于法规性通告;关于因施工停水、停电的通告,主要起通知事项的作用,没有强制性措施,属于知照性通告。

(二)通告的写法

1.通告的标题和发文字号

(1)通告的标题

通告的标题,主要有两种写法。

一是全题写法,也是公文标题的常规写法,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三者共同构成。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办理19××年度企业法人年检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通告》等。

二是省略事由的写法,由发文机关、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市

房地产管理局通告》等。通告也可以由事由和文种构成标题,省略发文机关名称。还有的通告标题只有文种“通告”两字。

通告标题还有一种特殊的写法,将标题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发文机关加文种,即“××××通告”;第二部分是通告的主要内容。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明日起发行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

(2)通告的发文字号

通告的发文字号不像一般公文那样只用常规方式,实践中有多种情况并存。

如果是政府通告,要有正规的发文字号,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发文字号就是“市政告字〔1997〕6号”。

如果是某一行业管理部门通告,则可采用“第×号”的方式,标示位置在标题之下正中。

2.通告的正文

正文采用公文通用结构模式撰写,共分三大部分,可分别称为通告缘由、通告事项、通告结语。

(1)通告缘由

作为开头部分,通告缘由主要用来表达通告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如:

为进一步巩固建设国际性花园城市的成果,营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政策,市政府决定对深南路、滨河路、红岭路、华强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观实施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这个开头部分主要写了通告的根据和目的。

(2)通告事项

这是主体部分,文字最多,内容最复杂。较多采用分条列项的写法,以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如果内容比较单一,也可采用贯通式写法,

(3)通告结语

这是结尾部分,写法比较简单,多采用“本通告自之日起实施”或“特此通告”的模式化结语。

【 例 文 一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20__年劳务暂住证的通告

为适应国家关于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就深圳经济特区内办理20__年劳务暂住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劳务工后,必须在20日内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并持办理劳务用工手续的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劳务暂住证。

市、区劳动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统一查验下列资料:

(一)计划生育证明或用人单位与所在区、街道(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册签收备案表。

(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聘请在内地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应到市、区人事部门申办聘派干部手续,并持办理聘派干部手续的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申办劳务暂住证。

市、区人事部门办理聘派干部手续时,须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用人单位与所在区、街道(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申办劳务用工手续时,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也可就近到市、区劳动部门工作点办理。

原计划单列单位劳动管理部门工作点,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__〕8号)的有关规定,市劳动局暂停委托其行使劳务用工管理职能。计划单列单位所属企业劳务用工手续,暂由市劳动局工作点负责办理。

四、经批准在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门店等从事各类临时劳务的暂住人员,持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租赁房屋合同书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劳务暂住证。

五、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辖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配合人事、劳动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工手续和暂住证。

六、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涉及深圳居民按比例就业、劳动合同管理、失业救济、招调工入户、劳资纠纷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务工人员的身份为其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或聘派干部手续;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应认真审查务工人员的身份,发现有混淆身份的,应予纠正。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__〕2220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流动人员有关费用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__〕334号)的规定,从20__年1月1日起,暂住人口管理费按月收取,每月25元。

(二)办理劳务暂住证,每张收20元制证工本费。

(三)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劳务暂住证制证工本费的收费渠道维持不变。

(四)新办劳务暂住证,应在《暂住人口登记表》上粘贴申请办证人员

的相片。《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五)20__年上半年新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有效期一律至20__年6月30日。

(六)凡20__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有延期延长至20__年6月30日。持此类暂住证务工人员的劳务用工手续或聘派干部手续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宝安、龙岗两区办理特区内劳务暂住证,控制在用工总量的20%以内。

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办理劳务用工和劳务暂住证工作点(略)

2.办理聘派干部和劳务暂拄证工作点(略)

二二年二月十日

【 例 文 二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八年,在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下,实现了禁放工作目标。今年春节将临,为使全体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特就“禁放”工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禁放区域不变。具体是: 东以107国道向东延伸200米;西以西环路向西延伸200米;南以南三环向南延伸200米;北以北环路向北延伸200米;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为禁放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区、邙山区、郑东新区的非“禁放”区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自之日起至20__年2月17日违反《条例》的,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情节严>:请记住我站域名/

篇10

原告蔡某某等人自2012年底受雇于被告许某,在A市B区某新村工程(一期)从事粉墙等工作。由于干活的工地离家比较近,原告与其丈夫每天在干完活后就没有在工地上住宿,而是回自己的家。2013年3月6日上午,原告某某在使用该工地上的搅拌机时,被钢丝绳挤伤右手拇指、中指等。2014年1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2089.15元。在诉讼中,原告主张按照城市标准赔偿,所提供的证据有C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其所在的乡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原告夫妻常年在外地务工的证明。

在该案中,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点就是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哪种标准,如果按照城市居民标准,与相关的司法文件和指导意见不能够完全符合;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于原告而言,有失公允。在此种情况下,要对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立法精神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从而推导出符合逻辑的、合理的结论。

就该案的相关具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符合逻辑自洽性原则基础上,进行以下分析。

第一,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由C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从该暂住证来看,虽然不属于事发地A市公安机关所发,但是该暂住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安行政机关所发,具有真实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原告的暂住证恰恰说明其在外务工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这一点得到公安机关暂住证证明的支持。

第二,在该案中,事故发生在A市B区某新村工程,这一建筑工地属于城镇地区,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事发地属于城市而非农村。也就是说,原告的工作地点是在城市。

第三,原告所在的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原告夫妻常年在外地务工的证明。虽然乡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虽然该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国家机关的相关文件和证照的证明力强,但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该证明可以看作是对原告在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辅助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夫妇常年在外务工。与上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暂住证,用以证明原告常年在城市务工的事实。

第四,关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所的一个批复颇有启发和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在该批复中,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就该批复,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该批复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何种情况下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给出了相应的回答和指引,对于农村居民受到人身损害,要求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赔偿有了进步;其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纳的赔偿标准是城市还是农村,考察的关键有两个方面,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经常居住地说明其主要的消费和生活是在城市,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赔偿中受害人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

就本文所引述的案例而言,原告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收入的问题,原告在城市工作这一点无可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原告是否认定在城市生活居中的问题,从上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和乡、村委会的证明来看,这些证据已经基本能够说明原告长期在城市居住和生活。退一步而言,从立法本意和宗旨来看,只要在城市工作或居住生活,都倾向于按照城市标准。在此,主要考察的应该是当事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因为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过程中,民事案件主要是补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既然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市,那么,赔偿损害就应该按照城市标准计算。

从中国未来发展趋势而言,城乡一体化,城市和农村居民同样损害同等补偿,同命同价,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一体对待已是大趋势。就本文所引述案例而言,综合全案事实来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旨意和精神,本文认为,按照城市标准对上诉人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因而也是可以接受的。

参考文献

[1] 盛舒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02).

[2] 翟雨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与超越[J].行政与法,2006(12).

[3] 佟强.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J].清华法学,2008(01).

[4] 袁丽红.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公正性[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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