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保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8 09: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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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论文

篇1

作者:蒋晓蒲 张斌 单位: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这些举措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没有根本的解决问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营的无力,医疗保险基金不能用在实处,都造成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医保基金到底要怎样运营,怎样分配,从而提高其安全性和效率,才能真正发挥医疗保障的作用,才能为更多的人提供保障,至今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分担大医院的患者流从一方面来讲,社区医院无论从设备、人才引进还是管理体制来说都存在一定问题;另一方面讲,这正说明了政府对社区医院的投入不足、重视不够,就体现不出社区医院建设的初衷——便民、惠民、利民,从而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社区医院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中的健康促进作用。

适当提高最高赔付标准,涵盖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特点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坐享其成,社区小医院门庭冷落、为生存而担忧。在今天全民医保的大背景下,国家应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为城镇居民提供机构完善、方便快捷、经济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目前,保定市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3家,基本建立起“15分钟卫生服务圈”,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已达98%以上。可以说,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从体系构建、政策制定和服务内容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1、从体系构建上看,应不断探索全科医生、护理人员的培训模式满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才需求。还应加大对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和设施的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2、在政策制定上,要实施高效灵活的首诊制度,放宽准入制度。同时首诊医院必须明确责任,包括住院、转院、报销等各个环节,保证医疗保险过程的合理和完整。3、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上,应包括健康保险。同时需要配套建立和完善上述人群的社区健康档案,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始材料,并定期通知建立健康档案的人员定期复查和定期体检等。在这方面,保定市正在探索。

加强立法,依法管理从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对医疗保障立法的特点来看,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应该从以下几点出发:1、保障覆盖人群的普遍性。也就是说要从法律上把全体国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内。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国家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医疗救助的范围和程度,并在医疗保障缴费中结合定性定量的方法,明确规定补助范围。2、把强制参保作为医疗保障法律的重要原则。只有强制规定人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障,才能使医疗保障真正实现在不同利益人群中的公平分配,更好地分担风险。3、立法的大方向应该和我国的医疗保障模式相匹配。虽然我国当前医疗保障还仅仅是低水平的保障,但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借鉴采用保险型和福利型两种模式国家立法的经验。4、立法必须和其它社会保障项目相衔接。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信息系统建立这样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完整的能够记录所有参保居民的就医程序,利用对药品的全国统一定价来规范和监督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者的行为,同时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费用进行实时测算,为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营提供数据信息,这个系统也可以解决异地参保居民的就医问题,实现较大区域内的统筹管理。另外,建立这个信息系统也可以简化报销程序。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另一个优点就是可以对城镇居民的健康起到促进作用。这个系统中一定要包括对居民进行的定期健康体检,至少要对特殊年龄阶段的居民进行定期健康体检,这样不仅可以完成对疾病的治疗,而且还可以预防和控制疾病,从而促进疾病康复。建立健全我国城镇居民医疗救助体系1、建立健全灵活透明的医疗救助体制。社区要建立全民健康水平和经济水平档案,落实困难家庭的就医问题。在申请和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程序上,坚持公开、透明、简洁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实实在在的帮助确实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建立健全完整统一的社区个人信息系统。2、重视小病救助和健康保健检查。对于贫困家庭(“三无”人员、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的贫困家庭、军烈属等)进行小病、小额救助,防患未然,对于常见病和几种人群易发的同种疾病,进行大范围健康检查和筛选,并在贫困地区进行定期的义诊,由医疗救助机构提供相应的检查费用,从而对城镇居民健康负责。3、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对于医疗资金有限的问题,除必要的公众缴费和政府补贴外,有必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4、发展慈善事业,提高全民慈善意识。慈善事业是一个公益性事业,政府需要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城镇居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作用,对慈善机构进行扶持和监管。政府还应建立健全义工服务制度,对城镇居民中的特殊群体提供医疗救助的义工服务。

篇2

1.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立

辽宁地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第一阶段即是建设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2000年5月,大连市在辽宁地区率先启动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到2002年底辽宁地区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自2004年7月辽宁省在台安、桓仁、大洼、法库、长海等5个县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起,到2009年底全省已经全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县、乡、村的全覆盖;2007年8月,辽宁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在沈阳、大连、葫芦岛三个城市进行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底,全省14个市级和47个县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经全部开展,以政府补贴与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将原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之外的全部城镇未参保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未参保老年居民及其他未从业人员等,全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截至2013年底,辽宁地区人口总数约为439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917.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66.5%,农村人口1472.8万元,占人口总数的33.5%;2013年全省参加医疗保障的人数为4302.3万人,占总人口98%以上,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为1624.8万人,占37.77%,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占16.47%,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数为1969万人,占45.76%。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内部市级统筹

辽宁省在完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后,则着手进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建设的第二阶段工作,即实现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内市级统筹。2011年4月,辽宁省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了《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提出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从2012年开始,全省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做到市级行政区域内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模式、信息系统的统一。沈阳、大连、辽阳3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先期实现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2012年1月1日起,其他各地也相继开始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前,辽宁地区各市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

3.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农村居民大病保险

2013年3月1日,辽宁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商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各市保费标准从15元到22元不等;全省统一补偿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负金额1万元以上部分均按50%赔付,不设赔付封顶线,并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实现医疗机构垫付、患者出院即时结算;统一承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国人寿辽宁分公司承办辽宁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业务,统筹办理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报销;统一监督管理,引入保险机构监督管理模式,强化了审核准确性,控制了资金风险。

(2)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辽宁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于2014年1月起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辽宁省内凡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只要住院看病结算时自负部分超过当地的起付线,就都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将不设病种限制、不设地域限制、不设报销上限,居民参保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城镇居民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不再另行缴费。

4.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级统筹试点工作

2014年,辽宁省在继续深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同时,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辽宁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于2013年7月1日在辽阳市开始的,辽阳市7个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市、县两级共管、以市为主的运行模式,辽阳市落实“两个统筹”,一是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将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工作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和经办业务;二是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归市财政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统一补偿政策,实行统一支付。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

2012年5月,沈阳市于洪区成为辽宁省首个统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试点区,进行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试点工作。于洪区作为辽宁省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随着全区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加快,于洪区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创新思路、借鉴其他省市经验,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目前,于洪区已经将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按照政府、集体、个人3:4:3的比例,为农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等待遇。街道还为城乡居民发放了融合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新农保、城乡低保、粮食直补、综合缴费等多项功能,各类保障一卡缴费、一卡支取的“幸福卡”。

(二)辽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建设现状评析

总的看来,辽宁地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整体体现为统筹层次偏低。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指医疗保险资金征集、管理和发放的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低,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就难以符合医疗保险“大数法则”,从理论上讲,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其抗风险能力就越强,资金的安全性及保障能力就越高。目前辽宁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偏低一方面是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县级的低统筹层次,基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管理风险难控制,进而影响基金的合理调配和使用;另一方面是体现在各统筹地区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差异大,各项制度独立运行,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异地就医受到严格限制,目前辽宁省大多数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卡都仅局限在本区域内使用,异地居住人员无法在所居住城市使用医疗保险卡购药和门诊治疗,而异地住院则必须先办理异地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并且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需要先垫付医疗费,回到参保城市再凭单据报销,报销手续繁琐,报销时间迟滞,而起付标准往往也要高于本地就医标准。与全国其他省份横向对比,辽宁地区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水平也相对落后。目前,全国已经有天津、青海、山东、重庆、广东、宁夏、浙江等七省(直辖市)完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辽宁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目前只在沈阳市于洪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辽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二元化

城乡经济的二元化发展水平是影响辽宁地区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建国初期我国“重工业轻农业”的历史原因和城乡地域差异的自然原因,造成我国经济发展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差距悬殊。2012年辽宁地区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222.67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9383.72元;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方面,2012年辽宁地区居民消费支出为7894.4亿元,其中,城市居民消费支出为6560.6亿元,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为1333.8亿元,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构成比例为83.1和16.9,差距较大;再看人均消费支出水平,2012年辽宁地区人均消费支出为17998.7元,其中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064.9元,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651.7元,差距也是十分悬殊的。差异悬殊的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是辽宁地区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大绊脚石。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差距巨大,使不同群体的投保支付能力相差悬殊,农村居民的低收入水平导致其投保支付能力的低下。以沈阳市为例,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金额为500元,如果要将农村居民的个人筹资金额由70元提高到500元,对于年人均收入不足万元的农村居民来说,很多农村居民将难以负担而放弃投保。另一方面,在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前提下,仅依靠提高农村居民个人筹资金额难以实现筹资标准的统筹,地方财政必须发挥作用,加大补贴金额,然而辽宁地区农村人口数量庞大,2012年,辽宁省农村人口为1494万人,仅靠财政补贴实现筹资标准的统筹,对于地方财政的压力是巨大的。

(二)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差异较大

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度分设、管理分离,其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差异显著是辽宁地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难以统筹的另一个原因。一方面,三项基本医疗保险中保障水平最高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现在筹资标准最高、补偿水平最优、保障范围最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次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体保障水平最低。如果以现有各自的筹资水平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医疗保障待遇均等化,无疑会影响原来保障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因此,要提供同样的保障水平,必须要统一筹资水平,然而,缩小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差距也并非是一夕之功,受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心理承受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另一方面,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金运营和管理由不同部门分治造成制度间衔接困难。因为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用和管理各自独立,平台建设不衔接,信息互通有限,加大了部门间的协调成本,增加了运行和管理成本;另外制度间的难以对接,即使两项制度在筹资和补偿上逐渐加强衔接,衔接的行政成本也会很高。这些均从不同程度上阻碍了辽宁地区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

(三)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辽宁省各地区间、城乡间所提供的公共医疗卫生存在很大差异,这也阻碍了辽宁地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发展。城乡二元化发展使得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优质医疗资源和人才更多的涌向城市,而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人员与城市相比,具有明显差距。2011年,辽宁省拥有医院数量为83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38家,乡镇卫生院990所。拥有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为198577床,每千人拥有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为4.67张,每千人拥有医护人员数为4.46人。而其中乡镇卫生院拥有床位数为26995张,人员24780人,每千人农村人口拥有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为1.30张,每千人农村人口拥有乡镇医护人员数为1.19人。不均等的医疗资源分配除了会导致资源的低效率利用,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外,同时也阻碍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发展的步伐。以沈阳市为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保居民在乡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70%-85%,区级医院为65%-80%,市级医院为45%-50%;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在75%-90%左右。如果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以现有辽宁地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结构,人们更愿意选择医疗条件和医疗服务更好的更高级别的医院,这样无疑会给医疗机构造成巨大的压力,同时也会影响城市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现状。所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对辽宁地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四)信息平台与载体建设滞后

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信息系统不兼容也影响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目前,辽宁地区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系统建设进度参差不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不对接,使得各部门间的医疗保险信息及数据无法共享,医疗保险机构和卫生部门都要相应地设立经办服务窗口,各自配备人员和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建设,增加制度的运行成本,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也使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紧张,不利于经办机构管理效率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另外,站在管理基础工作的角度,部门间对账等仍是以半信息化手段为主,基金缴拨和划转不及时、资金在途时间长以及支出户延压资金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更是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的根本。

(五)基层财政困难

社会保障水平应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即社会保障事业需要政府的财力支持。然而辽宁地区的基层财政困难是阻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目前,辽宁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补贴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财政补贴的部分由各级政府共同出资,然而更多的出资任务落在省以下基层政府身上,特别是县乡级基层政府。分税制之后,由于我国多数地区实行的分税制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省级政府财力集中度高,转移支付力度不足,造成省以下政府间分配不均衡,各级政府纵向财力差距过大。基层政府要以较低的财力去承担较高的出资任务,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的配套资金方面很吃力,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也无法得到快速的提高,更不要说去支持对于地方财力要求更高的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了。

三、推进辽宁地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辽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1.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的市级统筹

首先应该实现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市级统筹,目前辽宁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经完成了各地的市级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加快步伐,早日实现市级统筹。

2.分阶段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完成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内部市级统筹后,应该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统筹的路径。根据其他地区的经验来看,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将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主要是因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都是没有工作的居民,并且筹资方式都是个人出资、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共性。然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要因地制宜,统筹过程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使一些地区有成功的经验,但是也不能照搬成功地区的模式,因为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无法适应同样的模式。辽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如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一步式”统筹,对于原本就不富裕的地方财政来说,压力太大。因此,辽宁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应该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可以先放开选择,不以户籍作为农村居民的限制条件,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可选择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阶段,伴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差距的逐步缩小,再将全部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因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其保障水平也高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最高,因此将其最后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真正实现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4.实现辽宁地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在市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就要探索全省一体化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越高层次的制度整合和资金统筹,其保障能力也越大,公平性也越高。因此,省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无疑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发展所奋斗的目标。然而一体化,并非是筹资水平和保障待遇的完全均等化,以辽宁地区目前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更应该选择“一个制度、多种费率、多种待遇”的分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体化。一个制度,多种费率及待遇选择,居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居民也能够享有机会均等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二)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

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目前是分立的,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是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尽快整合各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实现统一管理。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这样可以避免财政重复投入,加大政策执行力,同时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更重要是可以统筹各项医保基金,实现基金之间的流动与互助,便于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如韩国和台湾地区在实现全民医保之后,城乡医疗制度统一划归社会福利与卫生部管理,释放了大量人力和经费,行政运行的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再以江苏省苏州市的常熟、张家港和吴江等地为例,他们的做法是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到当地卫生部门主管,也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辽宁地区城市人口占2/3以上,城市化程度较高,建议将现有三种基本制度都并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管辖范围,改变过去由卫生部门和人社部门分而治之、卫生部门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的不合理局面。

(三)支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财政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在其筹措资金上的主导地位。因此各地财政能力的均等化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建设的基础。一方面是合理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根据事权配置相应的财力,破解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的资金瓶颈问题;另一方面,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把体现公平性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医疗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专项转移支付作为重点内容。

(四)平台建设

1.卫生服务平台

增加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缩小城乡卫生水平差距,搭建城乡均等化的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对于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受地域和交通条件的限制,选择去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更为便利,并且往往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平均医疗费用更低,但仍然有许多农村居民因为考虑到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限,而放弃就近就医,选择更远更贵的大医院,农民对乡村医疗机构缺乏信心主要是因为目前乡村医疗卫生资源不足,体现在硬件的短缺、技术的落后和医疗服务水平的低下。所以,在财政投入上向乡村基层卫生机构倾斜,大力更新医疗设备配置、支持业务用房建设和增强技术力量,从根本上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就医环境,逐步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均等化。这不仅能够方便农民就近及时看病,有效降低农民的医疗负担;而且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后才不会造成农村居民因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有所差异,而大量涌入城镇医院,造成城镇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疗机构一个超负荷运载、一个闲置浪费的现象。因此,搭建城乡均等化的医疗卫生服务平台是保障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的保障条件。

篇3

二、统筹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完善保障立法

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利制度,其本身的发展需要政府强力机构的介入,以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形式,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所以政府加大投入是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是必然要完善、提高的,具体而言国家应该加大资金的补助力度,补齐城乡医疗保障的资金缺口,同时应该合理分配城乡之间的补助资金分配,保证城乡医疗保险的公平。同时在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完善以后,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贯彻实行,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为医疗保障制度建立法律保障和执行标准。

2.统一管理机构,提高经办能力

在当前我国城乡经济融合性逐渐提高的实际情况下,鉴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在筹资、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向的相似性,应该将两家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合并,在其基础上形成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一管理体系。站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实现医疗保障的统一筹款、统一补偿、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不仅能够极大降低医疗保障的成本,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医疗保障机构的经办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篇4

在流转方式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相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明确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是没有规定上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但是以下两类可以进行抵押: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法学界历来存在不同的观点。

篇5

关键词: 工程项目;道德风险;合谋;罚款;资质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moral hazard;collusion;penalty;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009-04

0 引言

近年来,由承包商道德风险行为引发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并对如何通过激励机制解决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研究[1]-[2]。但在工程项目中通常由监理作为业主的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监理和承包商之间是否形成有效地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尤为重要[3]-[4]。然而监理制度的不完善仍可能引起项目的质量问题,即项目出现问题时,监理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选择不向业主汇报而与承包商合谋谋求私利。虽然已有学者分析了建筑行业氛围[5]、监理报酬[6]-[7]以及监督罚款[8]-[10]对抑制监理和承包商之间合谋的作用机制,但忽略了合谋对承包商的道德风险的影响。本文运用多期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承包商与监理合谋引发承包商道德风险行为的内在机制,指出承包商和监理事后合谋可以使承包商不需承担其事前道德风险行为引起的返工成本,从而引发承包商的道德风险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监理有限责任条件下罚款政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并研究监理资质管理制度对抑制监理和承包商合谋乃至承包商道德风险的作用机制。

1 承包商和监理合谋模型

1.1 基本假设 模型分n(=+∞)期进行,第1期为项目实施期。第1期的初始阶段,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格R。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后选择努力水准ei(i=H,L),eH表示承包商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eL表示承包商私自更改设计或偷工减料,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针对不同的努力水准ei(i=H,L),承包商的努力成本为Ci(i=H,L)。假设CH?叟CL且

R?叟CH (1)

若R

业主在项目初始阶段委托监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假设监理有θG和θB两种类型,θG类型监理的贴现因子为δG,θB类型监理的贴现因子为δB,且δG>δB。即θG类型的监理较看重自身的声誉及未来的利益,而θB类型监理较多考虑现在的收益。监理的类型为监理自身的私有信息,业主无法观察到。为了简化模型,假设本项目中监理获得利润为0。监理虽无法观察到承包商的努力水准,但是会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检验。若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H,项目质量不会出现问题。若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在阶段性成果检验中会发现质量问题,需要返工,成本为M。假设

CL+M?叟CH (2)

式(2)的左边表示承包商选择eL时项目的期望成本,右边表示选择eH时项目的期望成本。根据假设(2),eH是社会最优的努力水准。项目完工后,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R,项目结束。

第2期,监理和承包商的合谋被发现的概率为r,此时,监理须接受罚款H。虽然贴现因子θj(j=G,B)为监理的私有信息,但是承包商可以通过与监理的日常交往获得该信息,因此监理和承包商之间不存在关于监理贴现因子δj(j=G,B)的信息不对称。从第2期开始,假设监理每期获得T的利润。由于本研究的目的是分析如何对监理进行规制抑制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因此不考虑2期以后承包商的收益状况。

1.2 纳什讨价还价解 首先考虑监理和承包商之间进行讨价还价决定行贿额Bj(j=G,B)。假设监理和承包商谈判力相同。由于监理第2期以后的收益T与讨价还价无关,双方讨价还价破裂时的不一致同意点(status quo)为[0,R-M]。根据纳什讨价还价理论[11],最大化纳什积求解行贿额Bj(j=G,B)。

max■B■-δ■rHR-B■-(R-M) (3)

求得讨价还价解为

B■■=■ (4)

1.3 均衡解 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子博弈完全均衡解。首先考虑监理决定是否与承包商合谋。监理接受合谋或不合谋时获得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B■■-δ■rH+δ■T+δ■■T+…+δ■■T (5)

∏■■=0 (6)

因此,监理接受合谋的条件为

∏■■-∏■■=B■■-δ■rH+■?叟0 (7)

根据(4),(7)可以转换为

δ■rH?燮■+M (8)

接下来考虑承包商是否选择向监理行贿。根据假设,承包商在选择eH时不发生返工成本,因此行贿只可能在承包商在选择eL的情形下发生。承包商行贿或不行贿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R-B■■-CL (9)

∏■■=R-M-CL (10)

根据(4),承包商选择行贿的条件为

δ■rH?燮M (11)

根据(7)和(11),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承包商和监理合谋的条件为rH?燮■ (12)

以下,根据式(12)成立与否分析承包商如何选择努力水准。由于δG>δB,以下按照rH

①rH

此情形下若承包商选择eL,对于任意类型的监理,承包商和监理事后必然选择合谋。承包商选择ei(i=H,L)时的期望收益∏■■(i=H,L)分别为

∏■■=R-CH (13)

∏■■=R-B■■-CL (14)

因此,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H的条件为

∏■■-∏■■=B■■+CL-CH?叟0 (15)

∏■■=R-CH?叟0 (16)

式(15)表示承包商选择eH的激励条件,式(16)则是承包商选择eH的参加条件。根据假设(1),式(16)必然满足。因此,根据式(4),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承包商选择eH的条件为■?燮rH

其中,ΔC=CH-CL。相反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的条件为

∏■■-∏■■=B■■+CL-CH

∏■■=R-B■■-CL?叟0 (19)

式(18)表示承包商选择eL的激励条件,式(19)则是承包商选择eL的参加条件。根据假设(1)及激励条件(18),参加条件(19)必然成立。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的条件可以归纳为

rH

②■?燮rH

此情形下,承包商仅和θB类型的监理发生合谋。若监理类型为θG,则不发生合谋。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i(i=H,L)时的期望收益为

∏■■=R-CH (21)

∏■■=R-CL-M (22)

因此承包商选择eH的条件为

∏■■-∏■■=CL+M-CH?叟0 (23)

∏■■=R-CH?叟0 (24)

其中式(23)为承包商选择eH的激励条件,式(24)为参加条件。根据假设(1)、(2),式(23)、(24)必然成立。因此,若监理类型为θG,承包商必然选择eH。

接下来考虑监理类型为θB的情形。根据式(15)、(16),承包商选择eH的激励条件和参加条件分别为

rH?叟max■,■ (25)

∏■■=R-CH?叟0 (26)

根据假设(1),式(26)必然成立,因此承包商选择eH的条件为式(25)。相反,根据式(18)、(19),承包商选择eL的条件为

■?燮rH

∏■■=R-CL-■?叟0 (28)

式(27)表示承包商选择eL的激励条件,式(28)则是承包商选择eL的参加条件。根据假设(1)和(27),式(28)必然成立。因此,承包商选择eL的条件为式(27)。

③rH?叟■的情形。

此情形下,无论监理的类型如何,承包商和监理之间不发生合谋。根据上述分析结果,承包商必然选择努力水准eH。

综合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均衡解。

监理类型为θG均衡解1 e*=eH,B*=0均衡解2 e*=eL,B*=■

监理类型为θB均衡解3 e*=eH,B*=0均衡解4 e*=eL,B*=■

以上均衡解的成立条件为

均衡解1 rH?叟max■,0均衡解2 rH

从以上均衡解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监理类型需要不同的罚款政策抑制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均衡解1和3表明只需rH?叟max■,0即可激励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H,抑制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因此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1 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θj,仅在期望罚款金额满足rH?叟max■,0的条件下才能抑制承包商道德风险的发生。

命题1表明承包商选择怎样的努力水准与监理的类型θj、期望罚款rH及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时的返修成本M有关。根据式(4)和式(15),若rH一定,返修成本M越大,行贿额B■■越大,激励条件(15)越容易满足。当M?叟2ΔC时,承包商选择努力水准eL时的期望成本B■■+CL大于选择eH时的期望成本CH,因此无需罚款(rH=0)即可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风险。相反,当M

1.4 罚款政策分析 命题1表明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理需采用不同的期望罚款金额来抑制承包商与监理的合谋以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然而,政府无法观察到监理的类型,因此罚款金额的设定需考虑能够同时对两种类型的监理有效。期望罚款金额rH取决于合谋被发现的概率r以及罚款金额H的大小。业主或政府可以通过加大监督强度提高概率r,然而r的增加会伴随着监督成本的增加。以下假设合谋被发现概率r不变的情况下,考虑政府设定能够同时抑制θG和θB类型监理与承包商合谋的罚款金额H*。根据均衡解1和3的成立条件,政府设定罚款金额H*为M?叟2ΔC时H*?叟0,M

即可有效地抑制不同类型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因此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2政府设定满足式(29)的罚款金额H*便能抑制承包商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承包商和不同类型监理之间的合谋。

2 监理的有限责任和资质管理政策分析

2.1 监理的有限责任 根据式(29),最优罚款金额H*大小取决于努力成本的差ΔC,返工成本M及监理的类型θj。若监理(或监理公司)的有限责任使其能够承担的最大罚款额为H

监理类型为θG均衡解1′ e*′=eH均衡解2′ e*′=eL

监理类型为θB均衡解3′ e*′=eH均衡解4′ e*′=eL

监理类型为θj {均衡解5′ e*′=eH

以上均衡解的成立条件为

均衡解1′ M

均衡解2和4中,由于承包商的有限责任罚款政策无法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风险以及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根据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3 若监理的有限责任使其能够承担的最大罚款额r■

2.2 资质管理政策分析 考虑政府对监理公司进行资质管理。根据监理公司的规模、资金、人员配置、过去是否发生过事故等因素政府将监理公司分为不同的甲乙丙等资质等级。若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等同于θG类型的监理、乙级或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等同于θB类型的监理,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可根据监理单位的资质判断监理的贴现因子。如命题1所示政府可根据监理单位的资质制定不同的罚款标准。然而如命题3所示,监理公司的有限责任可能使罚款政策失效。以下导入黑名单政策对资质管理政策和罚款政策进行改进。假设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被发现后,被列为黑名单,规定在以后m年内取消资质及监理资格。由于被取消资质期间每年监理公司的损失为T,则承包商的行贿额■j由以下决定

max■■■-δ■r■-δ■T-δ■■T-…δ■■TR-■■-(R-M)(30)

求得纳什讨价还价解为

■=■ (31)

监理接受合谋或不合谋时获得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δ■rH-δ■T-δ■■T-…-δ■■T+δ■■T+… (32)

■=0 (33)

因此,监理不接受合谋的条件为

■-■=■-δ■rH-■+■?燮0(34)

根据(34),只要设定m*满足

■?叟M+δ■rH(35)

即可抑制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合谋,进而抑制承包商道德风险的发生。

命题4 若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被发现,根据监理资质的不同,政府规定满足式(35)的m*年内取消监理资格可以避免由于监理的有限责任导致的罚款政策失灵,可以有效地抑制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和承包商的道德风险。

根据命题3,监理的有限责任导致M+δ■rH

3 结论

本文通过构建纳什讨价还价模型分析了承包商和监理的合谋条件,在此基础上运用多期博弈模型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和监理合谋导致承包商道德风险行为发生的内在机制。承包商和监理的合谋可以使承包商避免承担道德风险行为引起的返工成本。若承包商对监理的行贿额小于返工成本,合谋可以引发承包商的道德风险为。通过引入对监理的罚款政策可以部分抑制承包商和监理的合谋,然而监理的有限责任可能导致罚款政策失灵。此时监理资质管理可以起到对罚款政策补充的作用,从而有效地抑制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合谋及承包商的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向鹏成,任宏,郭峰.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其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6,28(1):119-122.

[2]吴福良,仲伟周.工程担保机制的理论分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1,35(S1):46-50.

[3]欧阳红祥,李欣,刘炳胜.基于业主视角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绩效评价[J].建筑经济,2012,3:85-87.

[4]蒋云霞,蒋坤正.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行业机会及发展建议[J].建筑经济,2012,7:16-18.

[5]Zou, P.X.W. Strategies for Minimizing Corrup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China[J].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2006, 11(2): 15-29.

[6]曹玉贵.工程监理制度下的委托分析[J].系统工程, 2005,23(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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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永萍, 吴守荣.防共谋博弈分析在工程监理中的应用[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8,27(4):94-98.

篇6

 

从当前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初步形成了较全面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了较完备的医疗保障框架,低保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硕士论文,医疗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低保群体最容易滑入医疗“贫困陷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一、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状况及分析

现以丰城市原始调研数据为依据,分析我国低保群体的基本状况及低保群体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基本情况与初步分析

我们共调查了丰城市100户低保家庭,城市和农村各50户。(1)年龄结构:低保群体多数是中老年人,60岁以上高达38%。说明低保群体老龄化问题相当严重,给国家带来低保救济和老人供养的双重压力。硕士论文,医疗保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2)致贫原因:致使他们成为低保户的原因,主要是常年性的低收入;其次是其他原因,如家庭主劳动力早逝、下岗、家园遭受自然灾害等;然后是多年重病和伤残。(3)月人均收入:低保户的月人均收入主要在100至300元之间,其中大部分来自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及子女给予的赡养费。然而,这只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若遇到疾病风险,他们将陷入巨大困境,甚至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4)年人均医疗费用:在100户被调查低保户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在500元左右,超过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其中有三户超过5000元以上。

2.存在的问题:(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难以解决低保群体“看病贵”的问题。在调查的100户中,平均每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元左右,而这些医疗费用支出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疗救助报销之外的。据被调查的低保户反映,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在40%~60%之间。对于大部分的低保户来说,这部分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占其生活总支出的35%以上。(2)报销范围过小,只能在定点医院才能报销。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国家规定的医药目录,很多疾病的相关治疗药物被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低保户普遍反映不住院就不能报销医疗费用,而住院各项医疗费用又比外面一些诊所贵,即使报销了一些费用也不划算。在丰城,定点医院偏少,仅有丰城市人民医院、丰城市中医院以及丰城市红十字会医院三家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于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来说,“看病难”问题十分突出。硕士论文,医疗保障。(3)报销手续过于繁杂,报销花费时间过长。调查发现,低保户对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不满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手续太多、程序太繁,他们希望政府能简化手续,减少程序。比如,丰城市的医疗救助首先要向居(村)委会申请,然后通过乡镇、县市民政以及医保、新农合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二、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设计

1.模式借鉴:(1)江苏江阴模式:自01年起江阴的农村医保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江阴支行管理,实行27元保费,2万元补偿的方案,太保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0%的管理费,征缴、管理、监督三权分立。(2)河南新乡模式:自04年起河南新乡的新农合作就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管理,当时国寿提取的管理费为保费的1%,07年为2%。2008年新乡开始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委托给寿保公司经办或部分经办。

2.政策设计及建议:(1)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商保竞争机制,与实力雄厚,专业化水平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将低保群体的医疗保险循序渐进地委托给商保公司管理,由商保公司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集原始数据并通过精算确定保费率及补偿额。(2)实行“征、管、监”分离制度,政府负责医保方案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和监督等工作;保险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办低保群体医保运行管理中的报销,结算和审核等工作。(3)政府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10%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政府将低保群体的医保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采用信托方式运作,实现医保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实现专项资金和分公司其他费用分开核算。

三、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论证

1.政策成本分析:09年我国低保总人数为7107万人,根据丰城市的调查数据,低保户期望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每人平均每年医疗费用支出约为1000元,则

总成本:71.07亿元

低保户期望报销额:56.856亿元(71.07×80%)。

其中: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负担额:28.428亿元(56.856×50%)(50%为全国平均水平)

其他补充,如城乡医疗救助等负担额:17.0568亿元(56.856×30%)

商业医保负担额:11.3712亿元(56.856×20%)

即政府实行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共需筹集资金11.3712亿元,此即为其政策成本。

2.政府财政可承受性分析

低保户自缴保费:0.94547亿元(城市2347.7万人×20元/人=0.46954亿元;农村4759.3万人×10元/人=0.47593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工作人员,节省财政经费:按河南新乡模式,工作人员由544人减少到50人,财政经费由千万以上较少到不过150万元,可测算节省额至少有2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按江苏江阴模式,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从一般水平的30%下降到了15%,可以测算节省额至少有1千万元。

其他,如社会慈善捐助:1亿元。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则政府财政还需负担7.32573亿元。

可设计,中央财政负担60%:4.395438亿元;地方财政(省级)负担40%:2.930292亿元。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投入8500亿元。因而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由政府财政负担的7.32573亿元,可以得到确实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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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备注:社保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特殊人群:指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四)建立多层次的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已成为了现实。构建了“小病治疗免费,中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也由现在的每人每年175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5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00元以上,并着重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及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医疗救助覆盖了困难家庭和个人,免费为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民众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医疗保障安全网。

(五)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

珠海医改最大的亮点在于整合了城镇居民医保与农村医保两大医保体系,消除“二元体制”,实现城乡医保统筹,构建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核心期刊。珠海市新医改把城镇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医疗改革,统一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待遇,获得相同的财政补贴,消除了农村与城镇的差别。全面构建起统筹城乡、公平高效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四、对珠海医保模式的思考

为了巩固和完善珠海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改革的成果,结合医保改革的实施现状,对现行的珠海医保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社区诊所资源的投资力度

对社区诊所的医疗设备、人员引进方面给予补贴与支持,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形成在基层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医疗卫生队伍。通过提高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吸引群众,分担公立医院的资源负担,完善医疗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强疾病的预防与保健工作

民众普遍有“重治轻防”的错误观念,政府在积极推进医疗改革的同时,应更多关注疾病的防控。通过加大对各种疾病预防重要性的宣传,普及疾病防治知识,对本区域内的人口做好疾病防范和监控工作,降低疾病发病率,有效节约医疗资源。

(三)完善医保诚信监督机制

首先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医保观,通过信息化建设对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诚信记录,有效避免参保人的道德风险。其次,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体系建设,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规范定点医院与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通过推行科学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采取多样化、立体化的费用结算医疗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违规行为。再次,通过对公立医院的配套改革,有效减少医院和医生由于利益需求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最后,改革药品流通机制减少药价虚高现象,加强药物监管,减少药品的滥用及提高用药安全性。

珠海在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的同时,借鉴了国内外医疗改革的成功经验,通过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扩大保障面和提高保障待遇,消除城乡差距,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给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效经验。

参考文献: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

[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

[5]刘岚.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与改革方向[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4

[6]珠海市率先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制度.中央卫生部办公厅网站,2009(11).

篇8

一、前言

平等与效率的抉择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热点。本文所讨论的平等与效率,仅仅只从经济角度分析,这不是否认政治、文化或者社会等其他领域二者的重要性,而是其他领域中平等与效率的问题也都扎根于经济领域。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然而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急剧涌现。现如今,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制约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而农民工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下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从宏观现象出发,通过对不平等和低效率的分析,试图找出我国现行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根本问题,并给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二、文献综述

关于平等和效率的问题,经济学家们总是争论不休,不管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看不见的手”引出的关于市场机制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理论,还是米尔顿弗里德曼对于货币现象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都反映出效率或者说市场机制的重要性;而一部分其他经济学家,包括琼罗宾逊对于剥削问题的认同以及对工人的高度同情、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对于社会主义美好蓝图的构画、无产阶级的灵魂人物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无偿占有劳动工人剩余价值等相关理论的阐述,都反映出他们对于平等的坚持和拥护。

三、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思想的简述

(一)关于平等与效率的界定

效率,在奥肯看来,即多多益善,但这个“多”必须在人们所愿意购买的范围内[1]。话句话来说,即效率必须激发人的意愿,而不是靠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强制达到目标的经济活动。

平等,奥肯将它划分为权利平等、收入平等和机会平等。关于权利的平等,其实是现代国家制度和国家宪法法律所默认的,争执不下的其实是关于权利平等的执行问题;而关于收入平等,在奥肯看来,这是个相对而不是绝对,收入均等要考虑需求、补充性来源、资源的非货币牺牲以及非货币津贴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又是因人而异的;至于机会平等,奥肯提及了这样一句话,源于机会不平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同时,也更可以补救)[2],可见,机会均等的可行性远远超出收入均等的可行性,而相比较权利平等的抽象而言,机会均等则更能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政策。

(二)关于平等与效率的抉择

奥肯关于平等与效率的追求,其实是一条不断妥协的道路[3],而妥协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公正。我认为,以公正为前提的妥协和我们所说的“折中”或者“中庸”有着本质的区别,平等与效率的妥协其实是一个不断权衡的过程,而公正正是平等与效率这个跷跷板的支点。在应对具体的情况时,选择将会是艰难而必须的,即平等或者效率有一方必须做出让步,而不是一味的中庸。现实的经济活动告诉我们,有时候取中间值的做法往往会导致低效率和不平等。

(三)关于平等与效率抉择的做法

对于如何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平等,奥肯引入了漏桶实验[4],分析了在进行收入再分配时的效率损失,包括行政管理成本、工作积极性、储蓄和投资和社会经济的漏出量;同时他又引入了注满漏桶的概念,通过所得税和政府支持的改变寻回了损失的效率。奥肯总结现实,得出的结论是在有效率的前提下,改善社会的平等程度是有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须的。

四、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存在的非效率和不平等

(一)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的简介

我国先存的农民工医保制度,大致分为三类,一种是把农民工纳入流动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参照当地职工的标准缴费和享受医保服务;第二种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建立大病统筹的医保制度,主要是针对住院治疗;第三种是默认农民工在原籍地参加新农合,附带一些工伤保险和额外工资补贴等。这三类医保制度在全国各地都没有形成统一,导致了所谓的“碎片化” [5]现象。

(二)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存在的低效率

1.退保率高

一个新的医保政策的出台往往会吸引农民工的注意,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以人们本能的好奇心会使得大部分人尝试加入,这也解释了各大省市那些引以为傲的高参保率的由来。然而,我认为,参保率永远不能作为衡量医疗保障制度效率的标准,反而退保率和使用率才是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点从调查中不难发现,在我们访问的120个武汉市农民工中,参加过医保后又退出的占了65%,而坚持参加医保的只有20%,如果从最初的参保率来看,85%大约可以让人满意, 65%的退保率却暴露了现行制度的低效率。

2.实用性低

我国现存的农民工医保制度另一个低效率则表现在实用性方面,而实用性无疑是衡量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准。一般来说,进行打工的都是青壮年,他们身体素质较好,生大病的可能性不大,这就使得大病统筹的医保制度缺乏针对性;相反,恶劣的工作环境使得农民工常常患有肠炎、胃病等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则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大病统筹和新农合都显得不太实用。

3.缺乏有效激励

我国现行的农民工医保制度普遍缺少激励,这个激励不仅仅是对农民工的激励,更多的则应该是对用人单位的激励。激励,按照史蒂芬罗宾斯的定义,是指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意愿,而这些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的某些需要为条件。[6]农民工作为医保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在制度设计合理的情况下往往具备较高的行动力,而用人单位作为制度的执行者,承担了大部分的医保费用,自身所获取的收益则往往是隐性的,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激励用人单位,这也是目前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所缺少的。

(三)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存在的不平等

1.对农民工身份界定的不平等导致农民工医保畸形化

对农民工身份的界定模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混乱。“农民工”这个称呼,不仅带有歧视性,从根本上来说则是城乡二元户籍制的产物。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其实就是工人的一份子,这跟户籍所在或者从事农民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既然农民工就是工人,那么就应该享受职工医疗服务,而服务水平的高低则由工人不同的收入水平决定。只有对农民工的身份界定清楚,才能把他们放到平等的环境下讨论医保制度的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医保制度的问题。

2.农民工参保普遍存在机会不均等的现象

都是作为城镇的建设者,农民工享受到的医保福利相比城镇职工、居民而言,差距较大,存在机会不均等的现象。首先,缺乏适合农民工人群的医保制度,导致农民工一直处于医保制度的盲区;其次,全国统一的大病统筹医保制度难以满足农民工的日常生活需要,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最后,全国各地农民工医保制度“碎片化”的状态,使得转移接续的问题难上加难。

3.农民工医保制度问题的根源是权利不平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

所有农民工问题的根源,都离不开收入分配,农民工医保也不例外。这里的平等,不是“平均化”,而是指与城镇职工相比较,农民工遭到的差别化待遇,包括正式工与临时工的身份导致的工资、津贴、福利等一系列差别,而导致这些差别的原因不是工作效率,而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平等权利的扭曲。可见,农民工医保制度可以看作是一个收入分配的问题,但是从更深层次的来看,却是关系到农民工平等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五、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思想和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改革

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农民工医保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下保证平等,是我们改革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最佳思路。

(一)全国统一医保标准,参照收入水平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应该和普通职工一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服务,而具体医疗服务水平的应该和职工的收入水平相挂钩。全国统一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不仅仅突破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更是有效解决了全国医保制度“碎片化”问题。同时,农民工也可以享受日常门诊医疗服务,这对于长期处于恶劣工作环境下的农民工而言更为实用。

(二)严格审查各地农民工医保参保率、退保率和使用率

确认一个制度是否有效,必须明确考察制度运行效率的标准。前文已经提及,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有效性不仅仅表现在参保率,同时还必须细致考察退保率和使用率。因此,一旦制度确立后,政府应该设立监察部门对农民工医保制度进行考察,包括参保率、退保率和使用率,尤其是使用率更是农民工医保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指标。

(三)农民工医保制度运行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激励

农民工医保制度关系到三方的利益:农民工、用人单位以及政府。要想保住用人单位严格贯彻农民工医保制度,必须制定相关政策激励用人单位,具体措施可以是税收或者补贴等;同时,还应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对违反农民工医保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这些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操作。

(四)保障农民工权利平等和收入平等

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民工医保制度,只能保证农民工享受医疗服务上的机会平等,而至于权利平等和收入平等则涉及到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收入平等需要政府提供更多培训和教育渠道,提高农民工素质,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权利平等需要社会从思想上扭转对农民工的歧视,需要彻底消除城乡户籍二元制。虽然这些都不是短期可以做到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又都是必须的。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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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国营.实现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意义重大而深远[J].观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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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金刚.平等与效率之协调――阿瑟奥肯福利经济思想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

[1]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2]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

[3]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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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苦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含义。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城乡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国际比较。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一)德英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日本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三)美国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三、我国农民工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的紧迫性和改善对策。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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