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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零差率社区补偿机制配送
1零差率的概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的药品均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常用药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确定的药品采购价格销售给老百姓,配送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不得有任何中间环节的加成。在药品采购价格整体降低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取消了15%的药品批零差价,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采用政府打包采购的方式,压缩药品流通领域的中间环节,取消药品的批零差价,将药品价格降低,让利于百姓。这种做法叫做零差率。
2零差率的概况
北京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新性开展药品“零差率”的地区。在北京,从2006年12月25日起,全市2600多家社区医院的常用药正式开始实行“零差率”销售,312个品种、926个规格的药品由政府统一采购,统一按购入价出售,取消15%的加价率;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的零差率药品扩大到328品种(1024个品规);北京市基层零差率药品将比照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从2008年的328种扩大到519种,预示着“零差率”药品的组成将会愈来愈丰富。
继北京之后,全国各地区陆续试行“零差率”。在上海,2008年10月1日,上海郊区农民在村卫生室就诊可享受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优惠;从2008年12月28日开始,上海社区卫生机构将全部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所涉及的药品为《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差率”收费西(中)药目录》中的166种。天津市2009年4月1日推出了《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涵盖537种基本药品,与此同时同时在6个中心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城市部分)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推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安徽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1月1日进入试点实施阶段,32个试点县(市、区)共有政府举办的7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06个服务站,390所建制乡镇卫生院和4799个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特别是在09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出台之后,“零差率”的推行将成为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其回归公益性的突破口。
3零差率的成效
北京药品实行“零差率”后,社区医院的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达到了36.1%。[1]2007年底北京市卫生局的统计显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平均每次门急诊药费从原来的近百元降到现在的66.47元,省了近30%,一年下来,社区医院共向患者让利4.46亿元。现在,已经有四分之一的市民看病首选社区医院。2008年底,据初步统计,零差率药品政策实施以来,累计为群众让利7.68亿元。社区卫生机构门急诊总量占全市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量由2006年的不足8%提高到2008年的28%多(2008年上半年同期数据对比),社区机构的单处方费用明显降低,社区机构的门诊人均医药费用为109.99元,是全市门诊人均医药费用的50%,是三级医院的1/3(2008年上半年同期数据对比)。社区卫生机构2008年上半年的公共卫生工作量已超过2006年的全年工作量。2009年北京仅丰台区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所共采购零差率药品2.73亿元,销售零差率药品2.5亿元,涉及药品品种890个,降价幅度达36.11%,患者看病少花药费约9028万元。
天津市实行统一集中采购后,该市药价已经同比下降了10.28%,社区再减少15%的加成,药价就降低了近25%,据统计,天津市共有7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49个卫生服务站和154个乡镇卫生院。推行零差率6个月以来,已向老百姓让利接近1.2亿元。
安徽省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受益人口将超过2000万人。
4零差率存在的不足
4.1药品零差率之后,受益最大的是医保机构和公费医疗机构
由于医保人群和公费医疗人群的支付比重合计达到医药费的四分之三,在其他机制未有动摇的背景下,医保机构和公费医疗机构受益最多已成事实,医保和公疗患者只享受了15%~20%的让利。
4.2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服务收入所占比例较大型医疗机构低,业务收入主要靠药品收入,以天津为例,在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费用支出的64%都是靠药品加成获得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相当于拿掉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中的主要部分,如果补偿部分不能平衡其收入,将会造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正常运行。现行的补偿机制是按照药品费用的比例(各地区不同)进行零差率补偿,这种补偿方式会使得定点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大开处方,增加药品费用总额,以取得更多补偿。
4.3独家配送机制,缺少竞争,不利于配送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
规定定的区域内只有一家配送企业拥有配送的权力,其他中标配送机构无权配送,此机制鼓励垄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配送服务的购买者,有接受的义务而无选择的权力。目前这一现状不符合市场竞争法则。
4.4零差率政策引发药店撤药风波
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在山东引发“撤药风波”,有60余家连锁药店的济南药店连锁巨头——漱玉平民大药房采购部对旗下门店下发部分基本药物紧急撤柜通知,近两成的基本药物下架。这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国内首起药店针对“零差率”政策的撤药事件。
5对于完善零差率的一些看法
(1)提高基层卫生服务的报销比例。例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的开销实行全额报销。使得老百姓成为零差率的最终也是最大的受益群体。
(2)逐步完善补偿机制
可探索按测定的人均费用和就诊人头进行药品差价补偿的方式,改变目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停留在“卖药”的现状。
(3)配送引入竞争机制
二、构建营销竞争力评价体系
本文参考了众多学者对于企业营销竞争力评价因素的研究报告,详细研究了他们对于企业营销竞争力影响指标的罗列。如陈胜荣在《构建企业营销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一文中将指标分为市场信息、营销理念、产品与服务、营销管理与创新及顾客这5大方面,而郭惠玲在其论文中则将指标分为营销理念、营销研究、营销战略、营销策略及营销执行与控制5个方面。本文将网络销售企业营销竞争力的评价体系分为3个层次,分别是目标层、综合评价层和项目评价层。将综合评价层分为营销竞争情报、营销策略、营销理念和营销能力4个方面。项目评价层是对综合评价层的具体细化,共有16个指标。
1.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本文将使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是一种解决多目标复杂问题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它是由美国运筹学家T.L.Saaty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层次分析法能把定性因素定量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主观影响。使用层次分析法构造出某个目标的评价体系之后,要对体系中各层次构建出反映其关系的判断矩阵,再通过专家咨询法对同一层次中不同因素两两之间进行比较计算,以获得各个指标的权重指标,即重要程度。这使得此项评价体系在实际运用中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构造判断矩阵
本文中的网络销售企业营销竞争力的评价体系,目标层O为“网络销售企业营销竞争力”,综合评价层U=(U1,U2,U3,U4),对综合评价层进一步具体细化分析可得项目评价层,即:U1=(U11,U12,U13,U14),其余因素细分与U1类似。
3.各层次指标权重
本文为确定各指标权重,向市场营销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发放了41份问卷,回收2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7份。利用yaahp软件对有效问卷进行一致性检验,剔除了4份矩阵检验不一致的问卷。再对通过一致性检验的13份问卷中判断矩阵的数据求算数平均值,得到最终的判断矩阵。最后将此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利用软件yaahp0.5.3计算并得到网络销售企业营销竞争力评价体系各层次指标相对于上一层次指标的权重。 对于网络销售企业来说:营销能力相比于其他因素最为重要,它占的比重为0.3583;其次为营销策略;而营销竞争情报和营销理念相对来说较为次要。在项目评价层,产品与服务策略显得最为重要,接下来则为营销决策能力和营销创新能力,其余因素的重要性较为平均。因此,对于网络销售企业来说,它们应该着重提高占比重较大因素的竞争能力,而占比重较小的因素也不应轻视,也要提高重视度。
三、京东商城实证分析
1.京东商城概况
本文选取了京东商城作为网络销售企业的代表来进行营销竞争力的评价研究。京东商城成立于2004年,在涉足电子商务领域10年的时间里,它已发展成为深受大众喜爱的国内大型购物网站,同时也是国内B2C市场最大的3C产品购物网站。
2.京东商城具体评价
此次对京东商城营销竞争力的研究分析采用的是问卷调查方式,对有营销竞争力理论基础的京东商城客户群进行抽样调查。本文采用5级里克特量表来衡量被调查者的态度,其中数字5、4、3、2、1分别代表非常好、好、一般、较差、非常差。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89份,剔除无效问卷7份,对剩余的82份有效问卷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结合上文所构建的网络销售企业营销竞争力评价体系对京东商城的营销竞争力进行分析评价,调查结果如表5所示。京东商城营销竞争力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京东商城在产品与服务策略、营销环境情报、企业营销观念、营销道德和社会意识方面都较为优秀,均达到4分以上;但在营销创新能力、促销策略等方面较为欠缺,仍需要进一步提升。从上述数据可以得出:∑Wi•Vj=3.8147,其总体表现良好,但营销竞争力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京东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查漏补缺,使其营销竞争力能够达到新的层次。利用建立的网络销售企业营销竞争力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动态跟踪网络销售企业营销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基于评价结果,持续加以反馈和修正。
3.提升京东商城营销竞争力的建议
通过构建网络销售企业营销竞争力评价体系,网络销售企业可以清晰地看出本企业存在的竞争优势与不足。本文就京东商城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提升营销竞争力的建议。
(1)提升营销创新能力。
如今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消费者的消费观也越来越成熟、越来越理性,想要在这个环境中争取消费者、巩固自己的市场,就必须要有营销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从权重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营销创新能力在网络销售企业营销竞争力中占了很大的比重。但在对京东商城营销竞争力调查中发现,营销创新能力在评价因素中是最弱的。这说明了提升营销竞争创新能力的迫切性。现在,我国市场上企业的创新能力普遍较低,营销创新意识较为薄弱,对产品和服务创新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很有限。要提升营销创新能力,企业要做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树立创新意识,深刻认识到创新对企业营销竞争力的重要性,同时要给员工以自由的空间来发挥创新性并鼓励创新;其次,要培养开发创新人才队伍,塑造优秀的营销组织团队,这对于提升网络销售企业的营销竞争力是极为关键的。人才对于企业是强大的竞争武器。有一支优秀的营销队伍,企业的营销竞争力自然会更上一个高度。
(2)正确运用促销策略。
在早期筹备促销方案时,企业要清楚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不能随意制定促销方案。在与顾客有了双向的沟通联系,了解其基本需求和欲望之后,再综合运用各种促销手段,如赠送礼品、低价折扣,以及其他个性化的促销方式,对产品进行促销。也要注意竞争对手的促销策略,即所谓“知己知彼”。企业要关注竞争对手的走势趋向,寻找两者之间的差异,要走出自己的创新促销道路,抢占市场。在“京苏大战”中,尽管两者在交易额方面都有所增加,但其净利润增加却为负,还引发了电商行业的诸多问题,加剧了目前电商市场的混乱程度。例如知名PC厂商华硕,就因不满京东促销价格过低、扰乱了华硕渠道定价体系而宣布暂时停止对京东的供货。可见,促销不能等同于“价格战”。价格战往往只会导致两败俱伤,影响市场秩序,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却很少会给企业带来利益。
(3)建立完善的营销渠道。
建立完善的营销渠道要从三个基本方面着手。①在设计订货系统时要站在顾客的角度,以顾客为中心。订货系统力求提供最完善的信息,既方便消费者,也可以使供货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及时补充货源,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以减少成本。②成功的营销渠道策略还要有便捷快速的支付系统来支撑。我国的银行业还不算很发达,所以支付方式相对来说还不够全面。但是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崛起,支付手段也日益增多。企业不仅要考虑结算方式的便捷性,更要考虑其安全性。③配送系统是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建立完善的配送系统不仅可以提高运营的效率,而且还能降低成本。京东自己建立了物流配送系统,这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但其仍应加强物流配送环节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
巨奖销售,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分析,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物,采用抽奖方式提供奖品,奖品有的是价值昂贵的房屋、小汽车,当中奖者要求兑现奖项时,经营者声称工商部门有规定超过5000元是非法的,主张有奖销售合同部分无效,赠品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无效拒绝兑现,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会导致对上述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笔者试从分析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加以分析,希望对完善我国的有奖销售法律治理有所裨益。
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1)赠与说。这种观点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为附负担赠与说,一为附条件赠与说。前者认为有奖销售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所谓“负担赠与”,只有受赠人履行了负担,赠与合同才有效。若买卖合同解除,所附负担未履行,则赠与合同不生效。后者认为有奖销售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买卖合同是赠与合同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有赖于买卖合同的成就。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有奖销售的目的并不在于赠与而在于买卖,消费者获得赠品是买卖的结果,赠品的给付与交易的发生在逻辑顺序上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交易是赠品给付的逻辑前提。这种观点将有奖销售中的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性和目的性内容认定为附款,可谓本末倒置。(2)混合说。又称为主从法律关系说。该观点认为,有奖销售中含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是两者的混合,即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前者为主,后者为从。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追求的主要目的,但在主合同以外,赠与合同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它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没有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经营者的赠与行为。按台湾学者林诚二的说法,有奖销售可以视为是混合赠与,“混合赠与又称赠与与买卖之混合契约,乃是受赠人为一部分对待给付之赠与,此时只有一契约之存在。”混合说的实质与赠与说并无实质差异,都是将有奖销售的性质建立在传统的合同理论基础上,侧重于双方意思表示的考量,其仍然将赠品视为赠与的标的,忽略了赠品在现代社会中的广告宣传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赠品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物品,而是已经转化为一种符号,具有广告宣传的价值。有奖销售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在局限于债的特定性,解决赠品本身的给付、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问题,而在于赠品本身对消费者和竞争秩序的影响。
(3)价格行为说。该观点将有奖销售视为价格行为中的价格折扣,在法律上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销售者给购买者以优惠待遇,按原定价格的一定比例折扣计价将产品卖给购买者。附赠利益并不一定向“所有的”购买者提供,主张附赠为价格行为,属于价格折扣的一种。【1】尽管有奖销售涉及赠品的价格列支问题,但是定价行为始终是一个单方自的内部问题,定价行为本身并不能导致不正当竞争,也不对外发生关系,但是有奖销售则是一个外部双务关系,价格行为回避了有奖销售的社会交往性质,并不能准确把握其法律属性。(4)买卖说。认为赠品消费是商品消费,消费者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然后才享有受赠的权利,因此,所谓“有奖”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赠与关系。有论者甚至提出要解开商业赠品“名赠实卖”的面纱。【2】
笔者赞同将有奖销售视为买卖合同的看法。
第一,有奖销售中赠品给付的前提是交易成立,赠品不是无偿取得的,它以买卖合同为基础,没有交易就不可能有赠品,只有一方在事先付出对价的情况下,才享受到了获得赠品的权利,这一关系表明有奖销售是一个整体而不可能将赠品的取得与基础的交易分离,并不存在一个所谓赠与的单务行为。有奖销售的赠品
是“名为赠送,实为买卖”,卖方把赠品作为促销的手段与其他商品一起卖出,从买方的购买中赚回了用于赠品的利润,符合买卖合同双务、有偿的特点。
第二,从会计实践上看,目前我国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多将赠品的价格计入主商品的经营成本之中,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赠品通常不是来自经营者的利润,经营者经过会计处理把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主商品之中,转嫁给了消费者,经营者将消费者花钱买的东西以赠与的名义给了消费者,易言之,是消费者自己掏钱买回了“赠品”。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处理有奖销售案件时,已经明确将赠品视为买卖。在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诉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中,【3】被告在销售其方便面的过程中,将标有“JINGTANG”注册商标的“精制绵白糖”作为赠品装于方便面箱中,搭赠销售。经查该赠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糖业烟酒公司提讼。被告抗辩称其并没有直接销售绵白糖,只是作为礼品赠送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商品的方式灵活多样,搭赠其他商品是经营者促销自己商品的经营策略之一。虽然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附有搭赠品的商品,可以在等量付出的前提下,获得额外的收益,但其实质是经营者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以实现商业利润。由于搭赠名目的设立,使经营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获得了超额的经济利润,该利益的取得有一部分是靠搭赠品的付出而取得的,是经营者一种潜在的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因此,对被告所持的搭赠商品的行为性质不属于销售的观点不予采信。二、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的法律分析
显然,经营者在赠品设定之前对国家法律的规定是非常熟识的,为了推销商品故意突破有关奖品金额的标准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然后再以无效为由拒绝兑奖,其理论依据是:有奖销售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一为买卖,二为赠与,由于赠品价值过高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所以,违反国家的规定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其推销商品的目的能够实现。但是,赠与合同如果无效则是其最愿意看到的,由于最高奖项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也不得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作为奖励,赠与合同一旦确立为无效,消费者只能要求补偿不超过5000元的钱物,这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一个非常低成本的促销手段。因为,当初消费者之所以购物在一定意义上是将主商品和赠品价值作出“捆绑”考虑的结果,换言之,如果赠品价值太小是不足以促使其产生购物欲望的。
笔者认为,有奖销售具有单一的法律性质,赠品的虚假宣传本身并不仅仅关系到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交易关系的效力问题。奖品设立的非法性并不是一个抵抗他人合法权利的合法抗辩理由,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恶意行为中得益。笔者甚至认为,赠品金额超过国家规定只是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范,经营者要接受有关行政制裁,但是并不影响其与消费者之间合同的有效性。
第一,诚如有的学者指出,不能认为所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合同都归于无效,而必须对法律强制性规范进行分类,比较法上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只是导致行政制裁问题,并不影响私法合同的效力。【4】笔者同意这种划分,并且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一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国家对有奖销售限制性规定本身并不针对有奖销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针对销售人不得滥用有奖销售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危害公平竞争,有关金额的限定并不是针对合同双方,也非针对有奖销售的性质,而是指向奖品设定的具体行为手段。无效合同应当主要解决国家行政管制问题,有奖销售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对其的违反可以导致行政机关的查处,但是并不导致对合同效力的否认。
第二,如果将这种行为视为无效并作出无效处理时,有可能会导致违法有理、违法有利的不良后果。在有奖销售中无效后果不外乎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在全部无效的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这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更为高昂的处置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具有不可能性。如果是部分无效,则意味着根本上违反了消费者企图通过购物达到其随机获得赠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一种激励作用。
第三,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要求看,防范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大违法的成本,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和查处概率,使经营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受益。无疑,将合同视为有效通过保障消费者的预期利益最能约束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注释】
【1】安增科.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3)
【2】黄辉.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商业赠品责任.中国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4】应秀良.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法律适用.2004(3)
【参考文献】
【1】宋敏、宋川.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王兴运、义海忠.对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思考.青海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3】陈信勇、董忠波.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4】王利明.从本案看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报.2002-04-04
【5】王继军.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6】汪传才.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7】任尹珊、田应朝.有关促销赠物的法律思考.法学家.1999年第5期
【8】吕娜.再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二、最新媒体——互联网络
互联网络的形成并非来自于全球性的系统规划,它之所以有今天的规模,实在是得力于本身的特质:开放、分享与价格低廉。在互联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创作发挥的自由,所有信息的流动皆不受限制。没有任何时间与距离的限制,任何人都可加入互联网,因此网络的资源是共享的。由于互联网络是由学术交流开始,人们已习惯于免费使用,所以当商业化以后,各网络服务供应商(ISP)皆采用低价策略,因此更造就网络使用者的蓬勃发展。
三、网络销售的特性
销售的定义是指,为创造个人与组织的交易活动,所计划与执行的创意、产品、服务观念、推广、渠道等过程。由这个角度看,互联网络实际上具备许多销售的特质:
1.互联网络无远不及,其超越空间限制与多媒体声光功能,正可发挥销售人员的创意。
2.互联网络可以展示商品型录、联结资料库提供有关商品信息的查询、可以和顾客做互动双向沟通、收集市场情报、进行产品测试与消费者满意调查等是产品设计、商品信息提供,以及服务的最佳工具。
3.互联网络上的促销是一对一的、理性的、消费者主导的、非强迫性的、循序渐进式的,而且是一种低成本与人性化的促销,因此符合分级与直销的发展趋势。
商业企业也有必要改变传统的组织形态,提升新媒体部门的功能,引进兼具销售素养与电脑科技的人才,未来才能具备市场的竞争优势。
四、网络销售的应用与策略
象征“网络销售”的奥斯卡金奖,2006年的企业首次由联邦快递公司获得。这项最新颖的市场奖,是由特纳葛公司主办,邀请网络销售学者专家担任评审。评审的标准有三项:(1)成功使用网络销售,创造丰厚的利润者;(2)运用网络销售对于企业带来明显正面影响者;(3)对于促进网络销售有卓越贡献者。
联邦快递巧妙地将全球网首页变成24小时客户查询系统,使用者只要输入包裹号码,就可以立即在网络上查出目前包裹所在地,以及未来可能到达的时间。联邦快递并且在网络上提供软件,免费让顾客使用,这些软件可协助列印托运标准文件与条码,方便顾客在自己家中处理包裹。评审委员认为:“联邦快递以科技实力,整合企业内部资料库与互联网络线上查询,成功地服务顾客,展现企业形象与风格。”因此,颁予2006年全球网络销售大奖。
五、互联网络未来的发展趋势
世界知名预测大师约翰·奈斯比在最近指出,互联网络科技将带领人类进入数字化生活与全民经的世界而电脑网络相当于20世纪的公路网与电力网,成为21世纪影响世界成长的最得要基础建设。可以预期,互联网络也会为21世纪的世界经济创造更多的新兴产业与商业机会。
目前的发展与应用还只能说是在萌芽的阶段。我们则更是处在萌芽的初期,对于互联网的应用与发展,还有许多要认识与学习的,以下我们将互联网络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几点归纳。1.网络使用者持续快速成长。全世互联网络使用者的年成长率,大致维持在50%;服务器主机的数量在过去3年平均年成长率则在100%。一般估计在未来5年内,全球网络使用者的人数将可达到2亿人,使用者的背景以经济发达地区的青年中产阶级为主是最具有购买力的消费群体。2010年全球互联网络使用者数量会高达20亿人,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全部发达国家与亚洲新兴经济发展地区将是主要的使用市场。
2.网络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互联网络的主要两项硬件设备——电脑与网络设施,单位功能的成本将呈指数下降,使得率扩及大众。其中骨干网络宽频化将持续提升,光纤服务普遍化,压缩技术更使得多媒体资料也可经由一般电话线传输。网络专用电脑的开发,可轻易处理复杂动画与虚拟实境的应用需求,再加上搜寻工具与多媒体视讯软件的开发,更使得网络电脑功能百倍于今日。
3.商业交易成为网络的主流。虽然网络的发展起始于学术应用,但最为蓬勃发展的还是商业交易的专业网络。据估计网络上的交易成本约等于传统销售成本的十分之一,未来普及化后,这项成本比例还会降低。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均将发展电子商业交易应用,视为投资国家信息网络的主要目的。未来以商业交易为对象的专业网络数量会大幅增加,电子货币(E-cash)、智慧卡、网内防火墙(Firewall)等等商业交易技术的发展,将使电子商业交易更为便利可靠。电子商业交易存在的巨大市场利益,是带动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也是未来网络舞台上的主角。
科技确实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富国之源,与经济结合的科技发展才是中国化应有的科技政策。互联网络是当前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科技发展,也是最具经济潜力的应用科技,当世界各国均将网络基础建设与技术发展视为21世纪国家竞争力的来源,做为世界经济大国的中国,不能停滞落后于这个历史潮流,更不能被排除在未来全球经贸信息网络之外。目前中国虽然在互联网络的发展上稍落后于他国。但只要在未来岁月中,以更开放的胸襟与更开阔的眼光,相信必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迎头赶上,用互联网络将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相结合,进一步加速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周文勇:网络销售的成本效益分析[J].商业研究,2000年04期
这种趋势在我国也有显现。随着酒店行业对网络销售依赖的加强,这种第三方销售方式打压了酒店价格,从上游截断客户,使酒店流失了很大一部分利润。
为了打破这种格局,一些新近加入酒店预订市场的企业尝试另辟蹊径,针对酒店既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以扩大销售、又要保证一定房价水平的需求,强调提高酒店自身主动销售的能力。“万万家酒店升值软件”是今年新推向市场的,设计中充分利用规则技术,运用整合的规则和使用的规则,对酒店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但这种整合不是资本的整合,也不是资产的整合,而要起到整合的实质意义和作用。对于正在蓬勃发展的中低档酒店市场,这种新型预订软件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营销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万万家”之所以将主要用户定位于中低档酒店,因为这部分资产在我国酒店行业中占了绝大多数,而且单体经营的特征表现得特别突出,以前所做的整合、联合等方面的努力虽然很多,但均不成功。据北京万万家酒店商务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仆介绍,这个软件以整合酒店的客房、客人和销售三个资源为切入点,调动酒店主动销售和客人主动入住的积极性,以提高酒店入住率5%———10%为目标。
据王国仆介绍,在“三个整合”中,客房资源的整合是基础和保证。具体操作方法是,将酒店客房总数的10%左右集中到“万万家酒店升值软件”预订总台,形成品牌统一、价格优惠、服务优质、规格齐全、规模庞大、预订便捷、遍及全国的万万家客房全国酒店预订联盟,使空置客房变为优势优质资源。
整合后,任何一家单体酒店的可销售客房数量增加了千倍以上,任何一家单体酒店空置房的专业销售人员数量也增加了千倍以上。这样一来,单体酒店培养、发展和巩固忠诚客人有了更好的基础条件,并能克服单体酒店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方面的一些制约。
关键词:汽车品牌销售;含义;作用
从汽车销售发展趋势来讲,发展汽车品牌销售是一个大的趋势。在国外,包括美国、日本、欧洲等地的汽车市场,目前基本都属于这种品牌销售的模式。这证明汽车品牌销售是有很强生命力的。
在我国,汽车品牌销售最早是由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开始的,当年东风雪铁龙就在武汉建立了全国最早的样板销售店,集中体现其形象与产品。后来广州本田大力推广4S模式,4S店也在全国逐渐蔓延开来。
1汽车品牌销售的含义
《办法》第三条对汽车品牌销售做了界定:所谓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授权销售,围绕授权销售这一核心,汽车供应商(包括生产企业和汽车总经销商)通过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在一定的区域从事特定品牌汽车的销售活动。其目的是达到汽车供应商营销体系的统一运营,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因此,实践中,又将汽车品牌销售称为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作为对“汽车品牌销售”的全面理解,汽车品牌销售作为一种“汽车经营活动”包含了汽车销售和服务两个主要方面。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汽车品牌销售的基本运作模式是:①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应取得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由汽车供应商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②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③汽车品牌经销商与汽车供应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双方按照《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在一定的区域从事特定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2汽车品牌销售的作用
2.1实施汽车品牌销售有利于引发汽车市场的理性变化
中国汽车市场的初级消费性质特别明显,初级消费本身最大的特征是市场的大起大落。要么是一窝蜂的都买,要么都不买。规范的市场和有序的竞争局面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可以使一些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汽车经销商淘汰出局,有的经过汽车供应商的授权成为经销商的二级网点,使汽车销售的渠道更加直接,有利于克服某些不利于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比如:经销商层次过多过滥的问题、价格混乱波动太大的问题以及“车虫”拼缝现象较为普遍等问题,有助于整体汽车市场价格的透明和稳定,对国家更有效地管理汽车市场也将起到积极作用,汽车市场将变得更加规范,也使消费者选车、买车、用车更加放心,从而引导消费者向中高级汽车消费发展,最后的结果,会促成消费者从非理性的消费向理性消费转化。
2.2实施汽车品牌销售有利于规范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行为
在汽车品牌销售模式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是需要克服的,比如汽车供应商压经销商建立库存,经销商相互压价销售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办法》在设计品牌销售模式时,对汽车品牌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使之成为约束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行为准则,同时也起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办法》从以下方面对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进行规范:①应当与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③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④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同时《办法》对经销商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制,比如:①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②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③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由此可见,在汽车品牌销售模式下,对于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双方而言,其约束是平等和公平的,《办法》完全没有让经销商完全听命于汽车供应商的价值取向。
2.3实施汽车品牌销售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是汽车品牌销售的根本目的之一。业内人士分析,《办法》的实施无疑将为消费者购车带来更多便利。今后汽车销售市场的发展将更加注重规模效应,《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将起到净化汽车销售市场的作用,使一些不具备实力的经销商退出市场,整合市场资源。
问题的提出
2005年4月1日起,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今后汽车销售都要经过生产商的品牌授权。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即不限定经销商成为品牌专营店或是多品牌商。其次,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的模式,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由企业自己决定。
对于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这种通过契约形成的上下游产业链关系,《办法》作为一种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行为,往往很容易影响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对任意一方的鼓励或限制,都可能造成另外一方垄断力量的增强。因此,政府对产业链上下游作出规制之后,伴随着政府期望的市场结果而出现的很可能有很多政府不想看到的“副产品”。经历了这段过程,销售商的数量是否会大幅度的减少?汽车制造商是否仍然在产业链中占据优势?而消费者究竟是从中获利,还是受制于产业链条的垄断?对于以上这些规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结果的预测,以及对消费者福利由此产生的变化等一系列研究,都是有着很强的实际意义的。本文拟借助产业组织理论相关原理对《办法》的实施做一模拟分析,并给出对市场情况的个人预测,以及对《办法》的实施作出评价和进一步的建议。
对于《办法》实施作用的评价概述
对于《办法》的实施,业界表现出两种明显相反的态度。一种是赞成派,认为《办法》有利于规范市场,汽车厂家或者汽车总经销商可以对下游商家进行很好的控制,改变目前汽车销售商散乱、游离的状态,有利于规范市场,统一汽车的品牌形象。另一种是反对派,认为易形成市场垄断,因为《办法》限制了汽车商的发展空间,让经销商完全听命于汽车厂家或总经销商,让厂商关系不平等;此外品牌销售管理让目前很多车商需要向有权的车商申请授权,容易形成有品牌授权车商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
汽车品牌特许经营是指汽车生产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在一定的区域从事特定品牌汽车的销售活动。其目的是达到汽车生产企业营销体系的统一运营,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汽车品牌特许经营方式兴起于20世纪初,曾是西方国家汽车销售的主流模式。在此之前大多数汽车厂家还是在工厂里将产品装配完以后直接卖给顾客。目前,我国汽车经销市场呈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经销商数目巨大,我国有汽车经销商两万多家,数量远远超过汽车制造企业。第二,存在相当一批经营规模较大的经销商,年销售额在十亿以上,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多品牌、跨区域、集团化、独立自主发展。第三,中国的汽车特许经营还是汽车营销的主流模式。国内主要的汽车生产企业如一汽大众、上海大众等公司均采用这种营销方式。但同时出现了一大批以3S、4S品牌店群为核心的经销商集团,经销商多品牌销售,多品牌,多网点销售已经形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对纵向一体化(VerticalIntegration)的研究较为深入,而有关纵向限制的研究相对薄弱,同时充满着争议。从理论上讲,纵向限制是纵向一体化的替代形式,所不同的是,前者是一种契约形式的一体化,而后者是一种永久所有权的一体化,纵向限制也可以称为是“半纵向一体化”。在现实经济当中,纵向限制往往与零售业有关,它是指生产厂家与零售商通过契约形式来互相限制各自的行为。纵向限制的行为主要有四类,即零售价格维持(ReaslePriceMaintenance)、独占区域(ExclusiveTerritories)、独占交易(ExclusiveDealing)、搭配销售(Tying)。现在汽车销售市场上的4S店,其实就是一种独占交易形式,也就是,汽车制造商通过契约的形式来禁止销售商销售其他竞争性制造商的同类商品。
政府出台的《办法》,使得博弈双方—厂商和销售商分别面临新的决策:一方面,对厂商而言,在具备了颁发授权的权利之后,要做出的决策便是将授权颁给哪些经销商。换而言之,在近似于完全竞争结构的汽车经销商市场上,具备何种资质的经销商才能获得授权。众多的销售商来争夺有限数目的授权,因此会将一部分销售商逐出市场。
另一方面,有能力拿到授权的经销商也要作出决策:是只单一品牌,成为4S店,还是争取多个授权多种品牌。如果留在市场上的大部分销售商都选择了多品牌,将会形成类似于欧洲市场推行的“汽车超市”的形式,则授权无疑是起到了规范竞争和售后服务的作用,而且会使得销售商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但是,如果大部分销售商选择了做4S店,那么无疑厂商会对同一品牌的销售商起到领导作用,甚至会强化生产商的垄断地位。另外一种不太可能出现但是也会存在的可能结果是,厂商按照现在的销售市场状况进行授权,即全部销售商变动不大,仅仅是多获得了一个授权而以,那么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规制无异于形同虚设。
博弈双方所面临的决策,也就是本文所要回答的两个问题:厂商颁发授权会否将一部分经销商逐出市场?如留存在市场上的经销商会选择独家还是共同?下文将给出模型和答案。
独占交易模型及预测
为了回答以上两个问题,笔者首先建立了上游垄断、下游竞争的“授权争夺”模型,分析了一部分经销商在授权过程中是如何被逐出市场的,继而引用了B.DouglasBernheim和MichaelD.Whinston的独占交易模型,分析了在获得授权之后,存活在市场上的经销商的发展前景,并给出了对《办法》的评价。
“授权争夺”模型
第一个问题,从直观上看,并不难回答。由于我国汽车销售行业之前不够规范,从高标准化的4S店到各种三级、四级经销商参差不齐。很多小规模经销商在某品牌畅销的时候哄抬车价,并根本不提供售后服务,造成很多负面影响。这种经销商多是不具备获得授权的资格和能力的,从制造商的角度而言,授权发放过多,就可能会造成同品牌产品在不同经销商之间的恶性竞争,授权发放过少,则可能会造成产品的营销能力不足。因此厂商的品牌授权数目肯定是有限的,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市场需求。通过授权,制造商必将规范自己的品牌销售,选择真正具备实力的经销商,建立合理的经销网络。笔者对此建立了“授权争夺”模型,来模拟这一过程。
假设上游只有一家汽车制造商A,生产一种品牌的汽车。下游汽车销售市场有两家经销商(经销商1,经销商2)。在《办法》实施后,两家经销商针对此品牌的授权展开竞争,假设他们都希望获得独家授权,最终没有取得授权的经销商则被逐出市场。而且我们假设,只有经销商掌握市场需求信息,市场总需求函数为,厂商不能获知市场信息。经销商i(i=1,2)的单位销售成本为Si,且两家经销商之间不能获知对方的成本信息。博弈过程如下:
[阶段1]生产商首先向下游经销商提出购买授权的支付K,以及汽车批发价格P0。
[阶段2]两家经销商在观察到授权价格和批发价后,根据自己掌握的市场需求信息以及自身成本,假定自己将会独家,做出最大化决策,确定预期销售量,并向生产商投标,表明如果自己获得独家授权,将承诺销售Qi。但是经销商彼此之间不能观测或预见对手的标的。
[阶段3]厂商根据两家经销商的投标,选择经销商颁发授权。
我们以经销商1为例,看一家经销商的承诺销售量决策过程。根据需求函数和经销商1的单位销售成本,经销商1的利润函数为:
我们不难得出:
首先如果经销商1能够盈利,则其单位销售成本一定要满足如下条件:
把这一条件变形一下,可以得到如下表达式:
条件(4)和(5)说明,只有厂商所制定的授权价格小于一定的值的时候,经销商才有竞标的可能,实质上授权价格K相当于经销商的一个固定成本。换而言之,这也就证明了《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给予了汽车制造商一定的权利,可以通过调整授权价格K将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的经销商逐出市场。
假设经销商1,2都满足条件(4),即有能力进行竞标,则如果经销商1能够得到独家授权,确定价格和销量为:
同理,经销商2的最大化决策将是:
我们假设Q1≥Q2,亦即s12,厂商在得到经销商信息后,最初最大化决策,有两种可能的结果:选择让经销商1独家,此时经销商2被逐出市场;如果生产商错误的认为两家经销商在决策承诺销售量时考虑了竞争对手的存在,则有可能同时授权于两家经销商,期望销量是Q1+Q2,这样则有可能会引发两家经销商的竞争,然而市场需求量并没有制造商期望的那么大,从而导致契约失效。
独占交易模型
回答了第一个问题,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则可以建立在市场上不具竞争授权实力的销售商都已退出市场的假设之上,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在这些可能是大量却已经是有限数量的销售商中,授权结果将是4S店居多,还是“汽车超市”居多。商的决策结果,则是下文研究的重点。
B.DouglasBernheim和MichaelD.Whinston在1998年发表了ExclusiveDealing一文,对于独占交易问题作了理论综述。虽然他们的主旨是从厂商的角度考察独占交易的动机及均衡结果,但是,对于我们研究经销商在博弈中的决策,有很大的借鉴作用。作者引用其中一个基本的三阶段博弈模型,应用于汽车经销授权事实,用以探讨在授权过程中,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博弈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
首先,由于汽车制造市场上主导的汽车品牌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我们近似的把上游生产上看作是寡头垄断的,我们可以假设市场上只有两家厂商生产的两个汽车品牌,且两品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性。在逐出了大量不规范的经销商后,相对于汽车品牌而言,汽车销售市场可以看作是垄断竞争的。但是,为了便于研究一家代表销售商的决策,我们将目光局限在一个区域内,可以假设,再此区域内,有能力获得授权的只有一家厂商,这种假设尤其在偏远地区,是合理的。即便不是在偏远地区,我们不难设想,在一地区范围内,最终留在市场上竞争的几家销售商可以看作是寡头垄断的,本文中假设只有一家销售商,对可能造成的市场结果做一预测。
根据Bernheim和Whinston的模型,假设仅存在A、B两家生产商,分别生产一种品牌的汽车。在该地区只有一家经销商。笔者对其模型做一改进,在博弈过程中加入了“授权价格”这一因素,意在模拟生产商在《办法》的要求下进行授权的过程。博弈过程如下:
[阶段1]A、B两家厂商同时提出条件,条件包括一组变量(Pej,Pcj。其中Pej是经销商选择独家该品牌时给与厂商的支付,Pcj是经销商作为“汽车超市”,即共同时,给与该品牌厂商的支付。每个支付都是汽车销售量Xj的函数,这就相当于汽车生产商向经销商提出了一份销售支付计划表,对应于不同的销量,经销商的获利也不同。但是,这份计划于对手品牌的销量无关。
[阶段2]经销商根据厂商提出的决策,最大化自身利润,做出决策,与生产商签订合约。此时,经销商就有可能成为某品牌的4S店,也有可能成为汽车超市。
[阶段3]经销商选择汽车的销售水平(XA,XB),(如果某品牌没有被,则销量为0),获得收益为R(XA,XB),然后按照契约向厂商支付。
并且假设在生产Xj的产品,厂商j花费成本Cj(Xj),其中Cj(0)=0。
在Bernheim和Whinston给出的结论中指出,任何博弈的占优均衡中,经销商的最终选择都是将生产商和经销商的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不仅如此,除非是完全替代的产品,否则,总会是共同的结果来达到此均衡。这就意味着,经销商极会选择多品牌的授权来达到收益最大化。即使是厂商只能向经销商提供一种支付方案(不区分独占交易或共同),经销商仍会选择共同。
虽然这个模型的主旨是研究期望通过纵向一体化来达到排他目的的厂商行为,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经销商的选择倾向于共同。这从事实上也不难理解。政府规定汽车销售必须通过授权,汽车经销商无疑会借此契机进行销售网络的调整。在与经销商博弈的过程中,汽车生产商极有可能表现出纵向一体化的倾向,即希望有实力的经销商能成为自己的4S店,这样便可以加强自己市场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排他的效果。众所周知,汽车生产商对于4S店要求非常严格,要成为4S店本身的成本很高,不仅如此,成为品牌专卖店还存在着丧失多样性的机会成本,因此,即使生产商会在博弈中弥补经销商由于丧失多样性而遭受的损失,经销商也很难愿意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结论及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这次授权风波尽管给生产商带来了一定的主动权,但是,真正的销售信息是掌握在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经销商手中;在逐出了一大部分不及格的经销商之后,留存在市场上的这些有实力的经销商的地位自然提升,争取多品牌授权,降低风险。因此,今后市场的走向极有可能向着“汽车超市”的模式发展。更进一步,可能会有某些最具实力的经销商脱颖而出,建立自身的经销商品牌,类似于家电行业的国美电器这一类具有良好品牌的经销商。将来,随着这样的经销商由于自身地位的提高,还可能具备和厂商进一步讨价还价的能力,扭转现在生产商严格控价的现状。那么,无疑此次政府颁发的《办法》不仅起到了规范市场的作用,而且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当然,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个体经销商最终会做出决策,以检验政府规制的效率。
而与国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2年10月,欧盟做出了20年来最大规模的汽车销售改革计划,取消特许经营,在经销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彻底打破汽车市场的行业垄断。根据该计划,经销商可以在任何一个欧盟国家设立经销网点,并且可以同时销售不同品牌的汽车,形成“汽车超市”经营。且汽车交易不必提供维修和售后服务,从而使独立的汽车维修商以竞争价格提供服务。这一改革改变了汽车生产厂家严格规定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和限制竞争及售价的现状,并使消费者拥有更多的选择。欧洲汽车销售市场的这一变化,也可以说预示了我国汽车销售市场结构变革的一个方向。
当然,本文的研究也存在着不足。比如,下游为一家经销商的市场结构假设与实际情况还存在差异,仍然不尽人意。这一方面的理论目前国内还没有成熟的研究结果,模型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我们认为,营销管理是销售工作的核心,只有建立良好的管理基础,销售才能获得持续的增长。这里我们通过对中小企业的咨询服务,根据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情况,模拟出本篇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描述来说明如何通过营销管理来突破销售上的瓶颈,希望本案例可以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一点实际的操作思路。
一、某企业背景简述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从国有体制转制而来。
2、主营业务:食品、饮料。
3、年销售额:8000万元
二、该企业营销管理的现状
1、营销组织架构
(1)职位设置:销售部经理、区域销售主管
(2)职责权限:区域销售主管直接向营销总经理汇报工作,销售部经理对区域销售主管的工作以协调为主。
2、营销人员数量:
(1)市场人员:1人
(2)销售主管:20人左右,分为三种情况:1人管辖一省,数人管辖一省,1人管辖数省。
3、营销管理制度:
(1)激励制度:销售员竞聘制,由参加竞聘的销售人员对目标市场、销售额目标、费用目标等提出自己的做法和充分的理由,获得通过后则可以上岗。竞聘每年开展一次。
(2)薪酬制度:基本底薪+提成制。
4、营销运营模式
(1)以批发市场为市场重点,主要是利用批发市场的快速分销能力,使产品迅速渗透到广大的农村市场。
(2)依靠经销商的力量占据市场,把做市场的责任完全交给经销商,企业销售业绩的好坏取决于经销商能力的高低和推广意愿的强弱。
(3)销售主管从总部直接管理经销商,没有分支机构,多数是靠电话进行沟通,销售主管在市场一线的时间很少。
(4)以低价位和返利刺激销售增长,主要是利用和领导品牌之间的价格优势来覆盖低端的农村市场。
5、市场竞争地位:
(1)在同类产品中的市场份额处于4、5位的水平,属于中档品牌,在同档次品牌中处于前列。
(2)在批发市场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进入市场较早,依靠低价位建立了一定的市场基础。
(3)目前处于领导品牌和低档品牌的双重夹击,前者具有品牌优势和网络优势,后者具有价格优势,使该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尤其在销售淡季最为明显。
6、营销专业水平
(1)营销人员采用竞聘制,销售主管有不少是从生产部门上来的,缺乏实际的销售经验,开发、管理市场的效率不高。
(2)老销售人员基本是依靠多年来积累的业务经验开展工作,但是缺乏系统的销售方法,同时也有一定的惰性。
三、该企业营销管理的特点
1、营销组织架构简单
(1)营销总部职能处于缺陷状态:规范化的营销管理流程并没有建立起来,诸如策略规划、战术制订、计划管理、信息管理、物流管理、区域管理、广告管理等许多职能都欠缺或者是没有明确的责权划分。
(2)区域分支机构处于虚拟状态:该企业名义上都设立由各区域的销售主管,但销售主管平常多数时间都呆在总部,对各自管辖的区域采取的是虚拟控制方式,对经销商的管理基本是靠电话沟通。
2、对营销费用控制很严
(1)销售主管底薪很少,全靠销售提成。
(2)发货全部利用返程车,整个物流配送的时间基本在7-10天(自货款到帐之日起),运输费用较低。
(3)销售主管可以灵活运用的销售费用较低。
(4)不设立区域分支机构,以节约人员费用。
3、依靠经验进行推广
(1)难以看到该企业对市场的系统分析,也难以看到整体的营销策略规划。
(2)企业的销售计划基本都是依靠经验制定出来的,所以经常发生产销衔接的不平衡,造成断货或积压,影响销售的增长。
4、以低价为主要营销推广手段
(1)两年来该企业主流产品的价格累计已下降了近50%,一方面是其自身的策略定位,另一方面则是领导品牌的降价压力。
(2)缺乏成熟的营销模式,一是没有系统推广,二是对推广效果没有总结,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销售人员营销素质的低下。
四、该企业目前销售面临的问题
1、淡季销售处于两难境地
(1)一难是领导品牌对该企业的打压。领导品牌在强大的品牌和网络基础上,向跟随品牌施加降价压力,一是清理市场中的杂牌产品,二是向低端农村市场渗透。
(2)二难是低档品牌的价格拦截。低档品牌利用成本低形成的价格优势,专注于当地农村市场的推广,在地域细分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3)该企业处于以上两类品牌的双重夹击之下,在品牌、网络、价格等三方面都没有优势,处于吃老本的状态,靠以前曾有的影响力以及经销商的力量进行销售,整体局面比较被动。
2、销售缺乏增长后劲
(1)该企业的目标市场是农村,因此其80%以上的销售额是来自于批发市场,但是批发市场的淡旺季差异日益加剧,并由此受到竞争品牌的双重夹击。
(2)该企业销售的增长点主要在于对市场的深度开发,但是由于整体配套措施不足,使得企业的增长比较疲软。
3、缺乏有效的销售模式
(1)该企业的销售业绩好坏,基本上是取决于经销商能力的好坏,但企业在运用经销商的能力上又很缺乏,完全是由经销商自行发展,不是企业在引导经销商,而是经销商在拉动企业。
(2)企业除了推出新产品、采取降价或返利政策以外,并没有其他的手段来推动市场的发展,没有建立起成熟的营销推广模式。
五、造成销售问题的原因分析
1、营销组织不健全
(1)首先是缺乏总部的营销职能部门,使得企业不能对营销策略进行整体规划,也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推广模式。
(2)其次是缺乏区域分支管理机构,对经销商的管理太粗放,市场管理重心太高,对市场的掌控能力很弱。
2、没有明确的营销策略
(1)不了解本产品的目标消费群特点,没有明晰的市场定位,对本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没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对产品的发展方向不明确,只是被动地跟随竞争品牌的脚步。
(2)正因为策略定位模糊,所以整个市场推广工作缺乏前瞻性,没有及时顺应市场的变化,在当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时候没有借势建立健全的分销网络,以至于当前受到竞争品牌的夹击。
3、缺乏系统的市场分析
(1)对市场趋势、销售数据、市场结构以及市场推广效果缺乏系统分析,整个营销推广工作比较盲目,主要是跟随竞争品牌的动作进行随机调整,对市场的推广缺乏主动性。
(2)在开展市场推广工作时,战术的实施缺乏针对性,也就是某一项销售政策出台时,由于对市场的把握不足,其实施的理由以及可能达到的效果往往不能准确地击中市场关键。
4、分销结构比较单一
(1)目前该企业的主要渠道是批发市场,而目前国内流通市场正面临转型,批发市场每年都在萎缩,而零售市场却在迅速增长,这些都反映在了该企业的销售业绩上,单一的批发市场分销体系成为该企业持续发展的障碍。
(2)其目前要迅速调整这种分销体系结构,面临的困难也很大,涉及到多方面的调整,包括经销商的调整、销售组织的调整、产品的调整以及费用的调整,这些都将影响到企业的转型是否成功。
5、区域管理不到位
(1)缺乏重点市场管理,虽然在全国也有三个销售最好的区域市场,但这都是经销商自身发展的结果,企业并没有进行系统的管理,对市场成功的经验没有总结,因此也就缺乏一种成功的销售模式。
(2)销售主管对各区域市场的管理太简单,对经销商的引导不够,对市场的跟进也不够,对市场的变化也不能做到及时反应,因此往往落到被动的局面。
6、销售人员专业技能有限
(1)该企业有不少销售主管不具有足够的营销知识,对很多市场上的问题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也无法有效地引导经销商,相反还要受经销商的指导。
(2)部分销售主管在销售技巧方面比较缺乏,与经销商沟通往往不得要领,而且销售工作没有条理,效率低下。
7、销售后勤支持不足
(1)没有完善的物流配送管理,也没有专门的人员来处理繁杂的储运事务,而是需要营销人员自身担负起货物配送的责任,因此其精力无法击中于销售业务的开展,往往要守在工厂“抢货”,这样就降低了其工作的效率。
(2)促销物品很欠缺,没有制做宣传海报和横幅等促销物品,使经销商无法在市场进行宣传,造成该品牌在市场上的品牌影响力明显不足。
8、销售手段单调
(1)该企业的销售手段基本停留在降价和返利上,而且对每次返利促销的目的不是很明确,是扩大消费群体呢还是提升消费量,是营造声势呢还是阻击竞争品牌,是巩固客户关系呢还是刺激进货量,等等,都没有明确的策略,仅仅是依靠“这些方式都是经常用的,应该会有效的”的经验想法。
(2)除了自身没有采取丰富的销售手段外,对于如何引导经销商去开展促销也没有做足,主要体现在对返利的运用不规范,往往经销商为了拿到返利而降低批发价,从而破坏了正常的价格体系,当返利取消时又反过来向厂家施加降价压力。这些问题都说明该企业缺乏成熟的推广模式,无法对经销商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控。
六、该企业营销管理的误区
1、没有解决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协调关系
(1)整体的营销行为倾向于在短期内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注重资金投入的短期回报率,对资金的长期使用方向没有明确的认识。
(2)在销售形势好的时候顾不上进行系统地调整,销售形势差的时候又缺乏资金,形成恶性循环。
2、对费用和投资没有正确的认知
(1)过于考虑了费用因素,而忽视了市场竞争形势的变化。对于关系企业持续发展的项目如分销网络建设,应以投资的意识来衡量资金的支出,而不应一味考虑费用率的问题。
(2)该企业对于资金支出的项目没有战略性的考虑,时时刻刻都在考虑不能超支,而竞争对手却集中资源于市场重点,对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旦丧失了良好的市场机会,就不再是增加投资可以挽回的事情了。
3、决策和管理过于依赖经验
(1)没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主要是凭经验行事,这样难免有较大的局限性,关键是营造一种良好的环境,使决策和管理都能按照一定的规范来运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决策和管理上的经验性过强,一是不能保证策略的准确性,二是限制了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影响了企业的活力。
七、该企业营销管理问题的根源
1、营销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1)决策体制:过于依靠经验的体制使企业无法形成一套成熟的经营运作机制,加大了企业决策的成本,使某些成功的经验不能得到推广,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经验曲线,增加了企业决策的风险。
(2)沟通体制:顺畅的沟通管道没有建立起来,使策略的准确性和执行到位程度大打折扣,从而也就降低了市场推广的有效性。
(3)激励体制:没有从薪酬待遇和职业规划两方面为员工创造一个前景目标,从而隔裂了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行为规范和企业文化,也就加大了企业的内耗程度,降低了各项工作的效率。
(4)组织体制:整个组织职能的内容过于简单,使基本的工作流程无法建立,员工的工作效率得不到监控,整体专业化程度很低;而且企业管理重心太高,脱离市场一线,市场反应速度较慢。
2、营销专业化程度较低
(1)部门专业化程度低:没有专业的营销职能部门对整体营销工作进行系统规划,使得营销行为随意性很强,降低了工作效率。
(2)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营销人员普遍营销素质不高,因此对营销战术的执行经常不能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基本的销售技巧和举一反三的能力,大大削减了营销政策的效果。
(3)推广专业化程度低:营销推广中缺乏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基本是靠经验做事,没有形成系统的推广手段,对很多基本的推广要求把握不到位,降低了推广的效果。
八、该企业营销管理的重点
1、营销管理体制的改革
(1)销售上出现的问题只是表象,营销管理体制的改革才是企业走出困境的根本,关键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营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决策体制、组织体制、激励体制,这些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企业整体营销工作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2、销售平台营销系统的导入:
(1)销售平台系统是一套由至汇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开发出的实效的营销管理系统,其核心思想是通过系统的管理,使企业的销售工作能在一个良好的平台上运行,达到一种整合的效应。
(2)销售平台系统涵盖了分销网络构建、深度分销运作、互动销售推广、销售组织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和销售后勤管理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全面构建了企业规范化的销售管理体系。
(3)销售平台系统的构建,将依据企业的营销策略规划,在企业现有资源条件下,设计出最恰当的营销管理体系,它不是以上六个方面的简单组合,而是在同一策略目标下对不同系统的有效整合;同时在六个方面之间存在着业务内容的流程,是通过流程来提升整个销售工作的专业化水准。
3、销售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1)无论营销体制如何改革,销售人员营销素质的提高都应该是一项核心工作,没有人员的具体执行,再好的策略也只是空中楼阁。
(2)对销售人员采取规范化的管理是一个关键因素,在他们还不具备专业化的水准之时,要通过规范来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然后再逐步激发他们的创造性。
九、该企业营销管理的重建策略
1、以分销网络平台建设为核心
(1)对其目前单一的分销结构进行调整,打破单纯依靠批发市场的局面,逐步加强对零售终端的掌控。
(2)对其分散的分销体系进行整合,使经销商都能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策略调整,同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经销商,从而真正建立起牢固的分销网络。
2、以深度分销管理系统为重点
(1)对重建后的分销网络平台进行深度的系统管理,协助经销商网络提高整体的经营能力,建立良好的渠道联盟。
(2)通过系统管理使分销网络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企业向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品牌的渗透能力。
3、以互动销售推广为关键
(1)改变原有简单的经验推广手段,开展多样化的促销活动,在整体的策略目标下充分调动分销网络的积极性。
(2)以推广作为手段,全力协助经销商建立起稳固的下级分销网络体系,强化战略结盟意识,而不是单纯以短期刺激销量为目的。
(3)分析、总结各地市场成功的推广经验,并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企业自身系统的推广手段,并在各市场之间进行共享和复制。
4、以销售组织平台为根本
(1)调整原有简单的销售组织,组建总部专业的职能部门以及各区域办事机构,一方面提高总部对策略的规划能力,另一方面则是降低企业的销售管理重心,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
(2)以区域办事机构作为企业掌控市场的平台,同时给予营销人员一个充分发挥能力的环境,以此来达到整体营销水平的提升。
5、以销售人员管理为基础
(1)制订规范化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提高销售人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从而提高公司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建立富有挑战性的激励制度,将销售人员的个人发展与公司的发展结合起来,给予他们物质上的回报空间和职业发展的成长空间。
6、以销售后勤管理为后台支持
(1)建立专业的销售计划管理、信息管理、物流管理和事务管理制度,为销售人员消除后顾之忧,并提供一个庞大的支持后台,使销售人员的精力能够集中于市场一线。
(2)在销售后勤管理平台实施流程管理和互动管理,使其能充分配合市场一线的发展,同时降低沟通的内耗程度,提高企业整体的市场反应速度。
十、该企业营销管理系统变革的实施及成效
1、通过对该企业的运作状况、存在问题、产生根源、解决思路和调整重点等要素进行了充分了解和系统分析,上海至汇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的顾问向该企业提交了5套营销管理变革的咨询报告,涵盖分销体系重整、深度分销管理、销售业务管理、区域市场重建、营销策略规划等五大方面,从整体的角度来重新构建完善的营销管理体系;同时还指导该企业选择了两个试点市场,对全新的营销管理系统进行实践和样板塑造。
2、管理变革的实施过程:
(1)上海至汇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的顾问与该企业的营销总经理和销售经理共同组成了一个项目小组,对企业经营的内部运作和外部环境进行细致的了解,通过与大量经销商的访谈和对市场的深入考察,项目小组确立了将分销体系重整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的突破口,并以此为中心对组织和人员进行优化和整合。
(2)在营销策略方面重新确立了市场定位,将市场重点放在了二类地级城市,一方面要强化现有的批发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则要迅速开发零售市场体系,尤其是发展迅猛的超市;在这一级市场,既可以获得现有利益,同时又可以较少的费用进入超市零售网络,从而逐渐提高对市场的掌控,真正建立起分销体系的核心竞争力。
(3)在营销组织体系上作了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针对其市场运作的薄弱环节,在总部增加了1名市场推广人员和1名销售后勤事务人员,分别负责宣传、促销和计划、配送等职责,提高了营销总部对销售一线的支持能力;二是针对销售人员过少的情况,在三个重点区域的销售主管下面增设了3名常驻销售业务代表,同时细分了市场管理区域,强化对市场的精耕细作。这两个调整的原则是人员费用增加不大、销售队伍精简,不会给该企业带来管理上的难度。
(4)在分销管理方面,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项目小组将重点放在了批发商的系统管理上,要求经销商必须掌握占自己业务量60%以上的重点批发商,建立客户档案,掌握每个重点批发客户的月销量、各产品销量、畅销品种、产品流向以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同时,经销商还要向批发商提供送货、经营指导、促销推广和信息交流等服务,而销售人员也要系统地拜访批发商,从而与客户建立起真正的联盟关系,提高其经营产品的忠诚度。
(5)在人员管理方面,首先对所有的销售主管进行了集中培训,明确了目前营销体系调整的重点,同时指出了他们过去工作方式的弊端,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规范工作内容和流程。然后建立、整合了2套管理体系:目标体系和绩效体系,提炼、优化了3个销售业务流程:客户开发流程、客户拜访流程、信息传递流程,从而使整个销售过程的效率得到了保证。
(6)在销售推广方面,重点做了5点调整:一是规定了经销商对促销费用的使用要求,要求必须用于下级批发客户的网络建设;二是控制了对促销费用比例的分配,将大部分费用下放给了批发商;三是开展了灵活的促销形式,促销期间每个月的促销费用比例和形式都不一样,调动了经销商充分利用政策的积极性;四是要求销售人员及时对批发渠道和零售渠道做了疏通,避免货物的阻塞;五是规定了2个硬性标准:客户覆盖率和销售量,兼顾了网络长期建设和短期销售增长的要求。
3、变革实施后的成效:
(1)直接成效:在2个试点市场3个月的试点期间,平均销售额增长达175%,其中较低的增长了130%,较高的增长了220%,完全出乎该企业高层领导的意外。
(2)间接成效:经过3个月的工作,在3个重点区域建立起了750个重点批发商客户联盟,批发市场覆盖率从以前的不足20%提高到了60%,零售市场覆盖率从5%提高到了近20%,销售人员有效开发客户及维护客户的流程运作顺利,销售推广的模式也趋向成熟,企业营销总部的市场和销售事务人员有效地承担了大量的后勤工作,销售人员不再需要瞻前顾后的折腾,销售工作的专业程度日渐提高。而经过这些环节的强化和整合,该企业的整体营销体系已逐步顺畅,营销运作水平大幅度提高。
从汽车销售发展趋势来讲,发展汽车品牌销售是一个大的趋势。在国外,包括美国、日本、欧洲等地的汽车市场,目前基本都属于这种品牌销售的模式。这证明汽车品牌销售是有很强生命力的。
在我国,汽车品牌销售最早是由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开始的,当年东风雪铁龙就在武汉建立了全国最早的样板销售店,集中体现其形象与产品。后来广州本田大力推广4S模式,4S店也在全国逐渐蔓延开来。
1汽车品牌销售的含义
《办法》第三条对汽车品牌销售做了界定:所谓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授权销售,围绕授权销售这一核心,汽车供应商(包括生产企业和汽车总经销商)通过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在一定的区域从事特定品牌汽车的销售活动。其目的是达到汽车供应商营销体系的统一运营,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因此,实践中,又将汽车品牌销售称为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作为对“汽车品牌销售”的全面理解,汽车品牌销售作为一种“汽车经营活动”包含了汽车销售和服务两个主要方面。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汽车品牌销售的基本运作模式是:①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应取得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由汽车供应商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②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③汽车品牌经销商与汽车供应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双方按照《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在一定的区域从事特定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2汽车品牌销售的作用
2.1实施汽车品牌销售有利于引发汽车市场的理性变化
中国汽车市场的初级消费性质特别明显,初级消费本身最大的特征是市场的大起大落。要么是一窝蜂的都买,要么都不买。规范的市场和有序的竞争局面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可以使一些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汽车经销商淘汰出局,有的经过汽车供应商的授权成为经销商的二级网点,使汽车销售的渠道更加直接,有利于克服某些不利于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比如:经销商层次过多过滥的问题、价格混乱波动太大的问题以及“车虫”拼缝现象较为普遍等问题,有助于整体汽车市场价格的透明和稳定,对国家更有效地管理汽车市场也将起到积极作用,汽车市场将变得更加规范,也使消费者选车、买车、用车更加放心,从而引导消费者向中高级汽车消费发展,最后的结果,会促成消费者从非理性的消费向理性消费转化。.2实施汽车品牌销售有利于规范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行为
在汽车品牌销售模式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是需要克服的,比如汽车供应商压经销商建立库存,经销商相互压价销售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办法》在设计品牌销售模式时,对汽车品牌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使之成为约束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行为准则,同时也起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办法》从以下方面对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进行规范:①应当与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③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④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同时《办法》对经销商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制,比如:①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②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③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由此可见,在汽车品牌销售模式下,对于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双方而言,其约束是平等和公平的,《办法》完全没有让经销商完全听命于汽车供应商的价值取向。
2.3实施汽车品牌销售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是汽车品牌销售的根本目的之一。业内人士分析,《办法》的实施无疑将为消费者购车带来更多便利。今后汽车销售市场的发展将更加注重规模效应,《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将起到净化汽车销售市场的作用,使一些不具备实力的经销商退出市场,整合市场资源。
作者:闫凯杨红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以昌吉市滨河牛羊定点屠宰厂为例,该屠宰厂主要向昌吉市及所辖乡镇市场提供牛羊肉,日均屠宰羊150~200只,而昌吉州农区育肥户平均每批次育肥羊交易数量就达100~200只。目前,在昌吉州6县2市中,玛纳斯县有两家牛羊定点屠宰厂,其他县(市)均只有一家。屠宰厂数量固定,而有权在屠宰厂从事羊肉批发的经销商数量又有限,造成昌吉州屠宰批发行业存在一定的进入壁垒和垄断性,存在超额利润空间。昌吉市滨河牛羊定点屠宰厂有羊肉经销商20多个,他们主要采取从市场上收购活羊后再在屠宰厂屠宰批发的方式,2011年上半年,每只羊平均利润为50元左右,少数羊肉经销商利润能达100元/只以上。呼图壁县牡丹牛羊定点屠宰厂由2~3个羊肉经销商经营,采取屠宰后分项全部购买育肥户的羊肉及附属品,进场费、屠宰费和检疫费等各项费用由养殖户承担,羊肉经销商从养殖户购买羊肉后再批发给零售商时赚取1元/kg的差价。2011年,羊皮和羊杂碎合计市场价150~160元/只,而在该屠宰厂却被压低到100元/只,羊肉经销商赚取了50~60元/只的差价。按每只育肥羊产肉25kg计算,羊肉经销商净利润75~85元/只,且无需承担风险。
育肥户到活畜交易市场出售时,销售成本包括产地检疫费、运输费、进场费和场地租用费等。屠宰销售模式下销售成本除包括基本的产地检疫费、运输费、进场费、屠宰费和检疫费等外,还包括育肥户在屠宰现场监督羊只的屠宰情况和度量具体产肉量等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而通过经纪人作中介时,经纪人掌握有一定的资源禀赋,在信息获取、市场力量上相比育肥户有优势,与羊肉经销商地位比较对等,育肥户可以不必到屠宰现场,但支付经纪人的费用包含了这项成本。按每批次羊在活畜交易市场的销售周期为2d计算,2011年度在昌吉州本地活畜交易市场出售平均销售成本6.13元/只,在本地屠宰厂出售平均销售成本15元/只,到乌鲁木齐市屠宰厂销售平均销售成本30元/只。因此,育肥户的销售成本在活畜交易市场销售时较小,屠宰厂销售时较大,而家门口销售时为零。估价风险家门口销售模式和活畜交易市场销售模式下,均为活羊整体估价出售。活羊不称重,且体积、质量相同的活羊因品种、年龄、性别等的差异,屠宰后的出肉率和羊肉价格都不相同,估价经验与能力直接决定着交易双方是否获利及获利的大小,形成一定的估价风险。屠宰销售模式下为屠宰后肉羊产品分项出售,产肉量确定,分项产品价格事前已经商定,不存在这种风险(表略)。销售时间风险育肥户的每批架子羊育肥完成后要及时出售,否则,每天需支付一定的饲草料费用等额外育肥成本,形成一定的销售时间风险。家门口销售模式下,育肥户需要等待收购者上门,且在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不合意的情况下,还不能达成交易,因此存在销售时间风险。活畜交易市场销售模式下,当市场不景气时,每批次活羊销售周期变长,也存在销售时间风险。屠宰销售模式下因是事前联系好羊肉经销商,在屠宰厂等待时间很短,但由于联系经销不易,活羊在家有等待销售的时间,故三种模式都有销售时间风险。现阶段,羊肉经销商多采取在屠宰厂屠宰后分项购买养殖户的羊只,故市场上收购活羊的羊肉经销商有限。因此,相比而言,育肥户在家门口等待收购商的销售时间风险较大,活畜交易市场销售次之,而屠宰销售时最小。昌吉州农区育肥户在每批次羊只育肥完成后,主要采取先用少量羊只到活畜交易市场试探获利情况和销售时间风险,再决定其余羊只是否进行屠宰销售。中间商贩和肉羊经纪人的存在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销售时间风险,但中间商贩、肉羊经纪人与育肥户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公开市场连接方式,并未建立稳定的合同契约关系,一旦市场发生波动,各类收购人会选择退出市场,进行观望,育肥户销售时间风险大大增加。
失信风险失信风险是指育肥户在肉羊销售过程中,达成口头约定的一方不能有效履行约定甚至违约的风险。家门口销售模式和活畜交易市场销售模式下,均采取即时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模式,不存在失信风险。屠宰销售模式下交易双方有时采用赊销方式,羊肉经销商失信不按时付款,育肥户存在应得账款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借助经纪人时,会出现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不专业,甚至有时失去信誉,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育肥户与羊肉经销商交易不畅甚至无法成交,造成育肥户销售成本增加。利润比较育肥户所获利润取决于肉羊售价与支付的成本。羊肉经销商长期从事肉羊收购和羊肉批发,市场经验丰富,掌握有一定的信息资源、资本资源和社会资源(人际关系网络)等资源禀赋。中间商贩从事肉羊投机要求掌握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在长期实践中有自己的信息获取网络,市场力量强。相比之下,育肥户普遍经营规模不大,拥有资源禀赋少,构建营销信息网络有一定难度,市场力量弱。家门口销售模式和活畜交易市场销售模式下,羊肉经销商和中间商贩在信息获取能力和市场力量上强于育肥户,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独立经济主体,他们与育肥户的利益存在对立和冲突。对于中间商贩和羊肉经销商的出价,育肥户只能被动接受,讨价还价的能力弱,肉羊售价低且不稳定,获利小。2011年,昌吉州农区育肥户购进架子羊平均成本875元/只,100d的育肥成本300元/只,而肉羊活体出售后平均利润60~80元/只,利润率只有5%~7%。相比之下,屠宰销售时每只羊收益有所增加,但交易成本也增加,获利仍较小。以昌吉州农区育肥户到乌鲁木齐市屠宰厂屠宰销售为例,2011年9月,架子羊平均购进成本875元/只,育肥90~120d,成本平均315元/只,每只羊长到50~60kg后出售,产肉率45%,则平均产肉24.8kg/只,2012年1月,乌鲁木齐市屠宰厂羊肉经销商分项购买肉羊产品时羊肉价格平均45元/kg,羊皮和羊杂碎合计160元/只,同样按育肥户销售成本30元/只计算,则屠宰销售模式下收益1276元/只,较活羊出售有所增加,但扣除成本后净利润只有56元/只。尽管家门口和活畜交易市场销售模式存在大的估价风险,但也对应着一定的风险收益,获利有时会较大,而屠宰销售模式获利相对稳定。另外,市场行情不同,三种销售模式下获利也各有差异,育肥户主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销售模式(表略)尽管在三种肉羊销售模式下,昌吉州农区育肥户需承担的交易成本大小各异,不同类型的销售风险、利润所得也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育肥户都承担了大的销售风险,获利小且不稳定,利益缺失严重。因此,只有降低育肥户的销售风险,增加其获利水平,才能提高育肥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昌吉州农区肉羊存栏量的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