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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意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1 03:34: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政治意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政治意识论文

篇1

兴趣是成功的先导,创造的动力。这就要求在活动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对学生需要有所了解,通过问题情景的巧妙设计、灵活语言的采用、新型教学手段的运用,来给学生营造出一个积极主动的教学气氛。

1.2鼓励学生质疑

学源于思,思起于疑。这就要求教师在学习活动中应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善于发现,敢于质疑,对学生所提出的可笑的、幼稚的、甚至错误的、荒唐的问题,应积极的加以肯定的鼓励。

1.3刺激学生需要

学生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任何一个学生都希望自身的创造需求得以满足。这就要求教师通过活动课问题、新情境的创设,来促进学生强烈学习动机的形成,从而满足学生参与的成就感和创造感。

2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分析

2.1通过情景课题的创设,强化学生兴趣,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

近些年来,情景教学已经逐渐应用到素质教育当中,其主要思维便是以教学内容为依据。政治教师应下意识地通过名人故事、笑话、寓言等来创造积极引人的气氛,生动活动的课堂氛围,来激发学生对于政治的学习兴趣。

2.2现代设备,辅助教学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众多先进的教学设备与技术在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在初中政治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也应当借助现代设备,发挥其对于政治教学的辅助作用。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初中政治课本内容多为文字,缺少图表,因此,很多教师不注重多媒体设备与技术的应用,而是一味的讲授知识。将现代设备运用到教学中,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

2.3运用三步教学法,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

所谓三步教学法,顾名思义,就是三步进行的教学法,即提出问题、展开讨论及概况分析。运用三步教学法,来实现初中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就需要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为着手点。第一,提出问题,政治教师应首先对教学内容加以熟悉,以此为基础来提出相关问题。对学生进行预见相关的提升,学生以提示为依据,通过自主资料的查阅,来提升学生的积极性。第二,展开讨论,活跃思维和开拓思路的养成是通过师生与生生间的相互讨论来实现的。

3初中政治创新教学开展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由上述可知,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并非一件易事,涉及的方面很多,同时在实际的应用中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在实际的教学中加强对某些方面的注意,有利于提升创新意识培养的水平。笔者在此对初中政治创新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方面,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政治教师有一定的帮助。

3.1应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在政治教学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方面,就笔者来看,首先应该注意的一点问题就是其课堂教学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在新的教育制度下,事实上,教师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自身的教学角色,不再是以往一味的孜孜不倦的讲述,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应该打破以往的传统,从以往的主导作用变为现在的指引作用。所以,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应该重点考虑学生的自身各个方面的特点,进而向着学生个性化需求的方向发展,以此来更好、更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3.2评价应公允客观

在教学中,除了要注意针对性和计划性外,还应该注意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要注意公平性。教师应该充分的考虑学生的自尊心。对于学习努力、成绩好的同学要不断的给予鼓励,同时也要提出不足和改进的地方;而对于那些学习不努力的同学,在评价时更应该有所注意,在适当的批评下,还应该给予鼓励,以此来提高这些学生的自信心,从而向着积极向上的方向进行努力。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的研究涉及的方面很多,而以上仅仅只是笔者对于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的几个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笔者在该方面言研究的能力有限,所以,就以上研究来说,还比较浅显,因而仅仅凭借这些研究来促进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培养水平的提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政治教学中该课题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加强研究和探索。

篇2

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人们都非常重视引导有意识教育的重要性,而常常忽略无意识对思想政治工作运作系统的影响,以致唯理性的分析方法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自觉或不自觉的抗拒着来自人的心理机制的非理性因素的分析观念的介入,甚至片面的认为真正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必理会那些与理性无关的问题。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思想政治工作就流于只单一地研究思想政治工作行为的结果,却不去研究行为者本身;只注重研究逻辑化了思想注重工作的形式化行为模式,而忽略了行为者的现实活动与其自身的存在。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纯粹的理论教育很难对政治思想工作有着绝对的发言权。事实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任何一个都受多种精神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既包括意识也包括无意识。一般而论,相对于无意识,意识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但无意识在思想政治工作决策机制和对象互动交往中也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对无意识进行正确的控制和利用,有助于思想政治工作者从思维模式到行动实践更深层地理解思想政治工作主客体活动的实质。

分析心理学派的代表人物,瑞士的心理分析学家荣格,在佛洛伊德心理学个体无意识研究的基础之上,深入到人的心灵的更深领域,全面深入的探讨了人的意识领域的深层秘密。荣格认为,人的心灵或曰精神是由三个彼此不同而又相互作用的系统或层次构成,即意识、个体无意识和集体无意识。荣格说认为意识是人的精神世界中唯一能被个人直接知道的部分,意识的中心是自我。“有关意识的重要事实是,没有一个与意识相关的自我,就不会有什么被意识到”。不过在荣格看来,意识虽然是能够自觉到的,但它在人的整个精神世界中还只是一小部分,与无意识相比意识甚至是次要的。荣格强调,对人类心灵的考察,如果仅仅研究了意识及其功能的话,那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包括无意识过程,对人类心灵的探讨将是不完全的”。[1](P8)

荣格在意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无意识分为个体无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两个层次,“无意识过程是直接观察不到的,但是我们可把那些跨入意识门槛的无意识的产品分为两类。一类包括那些显然来源于个人的可被认识的材料,这是些个人获得的东西,或者是那些构成整体人格的本能过程的产物。此外,还包括被遗忘、被压抑的内容,这些内容可能是有意识的。一些人能够意识的另一些人所意识不到的东西,我把这类内容称为下意识或个人无意识,因此就我们所能判断的,这些内容完全由个人因素即由那些构成整体人格的因素所组成的”。[2](P37)荣格指出,在无意识的两个层次中,“或多或少属于表层的无意识无疑含有个人特性,称之为‘个人无意识’,但这种个人无意识有赖于更深一层,它并非来源于个人经验,并非从后天中获得,而是先天存在的。我把这更深一层定名为‘集体无意识’”。[3](P52)集体无意识是我们探讨无意识心灵所能达到的最深层次,在这个层次中,人不再有个体的区分,个人的心灵在这里扩展开来并融入人类的心灵。在这里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正如眼睛、耳朵、心脏等器官除了细微的个人差异外都具有解剖学上的一致性一样,心灵也同样有其基本的共性。按照荣格的解释,所谓集体无意识就是反映了人类在以往的历史进化过程中的集体经验,是千百万年来人类祖先经验的沉积物。由于集体无意识在所有人身上是相同的,因此它组成了一种超个性的心理基础,并普遍地存在于我们每个人身上。

由于集体无意识是人类祖先共同积累的经验不断重复的积淀、浓缩,所以它是人类心理中最深层的、最主要的因素,虽然有时它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的存在却对我们的意识起着一个制约作用,我们意识的出现、发展、形成的模式都按照集体无意识的存在和原理来进行,并以一种先天反映的倾向和模式出现。同时,由于集体无意识是经过人类及其祖先千百年的积淀而成,所以它是人类心理中最丰富、最繁杂意识,我们的心理都构筑于集体无意识的基础之上,意识和个人无意识都依赖于它的存在而存在,依赖于它的发展而发展。一言以蔽之就是“像海岛一样,那高出水平面的,是我们的意识,由于潮的运动而出现的,是我们的个体意识。所有海岛的共同基础--海床,则是我们的集体无意识。”[4](P130)由此可见无意识在主体认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洛克在他的哲学著作《人类理智论》中主张人的心灵原是一块白板,“只是通过经验,心灵中才有了观念和知识。”[5](P276)虽然“白板说”从诞生之日起就不断遭受到了各种批评,但“白板说”对于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来说,无疑具有不可质疑的重要意义。“地球上最广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广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广阔的是人的心灵”,法国大作家雨果从空间上直觉到了心灵的广阔;“四方上下曰宇,古往今来为宙;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中国宋代的陆九渊则以东方哲人的智慧从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感悟着人类心灵的浩渺。人的心灵是一个复杂又令人神往的世界,如何对人的心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怎样发掘意识和无意识在心灵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是每一个政治思想工作者面对的现实问题。所谓无意识教育,是相对于有意识教育而言的。从心理学角度看,无意识属于人的非理性方面,指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没有自觉意识到的心理过程,是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无意识隐藏在人心理的深处暗中起作用,并不为人所意识。它或者暗中直接支配人的行为,使人产生无意识或下意识举动;或者暗中参与人的意识心理活动,干扰和调节人的意识行为。与此相关的无意识教育,指的是不为受教育者自身所意识到的一种教育方式。具体地说,这种教育方式是指教育者按照预定的教育内容和方案,自觉地在受教育者周围设置一定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引导受教育者去感受和体味,使他们在满足美的需求和兴趣爱好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荣格无意识活动的本质特点,决定无意识教育能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地位。个人无意识、集体无意识时刻参与意识活动,无意识和意识一样,是主体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无意识教育可以在广阔的范围发挥其作用,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完全可以成为有意识教育的有益补充。

正是由无意识活动的本质特征所决定,无意识教育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所谓无意识教育是指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计划和要求,为受教育者安排设定一定的社会环境、活动场所和文化氛围,使受教育者在自己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教育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过程。与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有意识教育相比,无意识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时间上具有随意性;(2)空间上具有广泛性;(3)形式上具有多样性;(4)内容上具有丰富性;(5)过程上具有隐蔽性;(6)环节上具有渗透性。因而无意识教育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能起到有意识教育起不到的作用。众所周知,由于当前处于社会大变革的过程中,新旧观念的冲突,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以及道德调节的不得力,使思想政治教育在现实与理论上出现种种的脱节与不符,因而更增加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难度,即使在工作中“磨破嘴皮、硬着头皮、饿着肚皮、厚着脸皮、磨破脚皮”,还往往是费力不讨好,收效甚微,甚或造成一种逆反心理,起到相反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冲击下,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很多人重实惠、轻理论,对知识、对择业等都以能否给我带来实惠为标准,对事物价值的评价纯粹以功利为尺度。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不感兴趣,这就与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宗旨背道而驰。思想政治教育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如果没有思想坚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难以牢固的建设起来,因此思想政治工作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削弱的,而且必须加强。这就需要思想政治工作者努力寻求一种更有效的方式、方法来做好这项工作。无意识教育的提出无疑开拓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新领域,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必将会拓出一片新的天地。

在强调无意识不可忽视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的同时,还尤其需要警惕无意识思想教育的反面形式。在这方面,荣格早就注意到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状态所产生的副作用:“通常,当集体无意识在更大的社会团体内积聚起来,结果便是大众的疯狂,这是一种可能导向革命、战争或类似事物的精神瘟疫。这样一些运动极富感染力——差不多是压倒一切的,因为当集体无意识被激活时,你就不是原来的那个你了。你不仅仅出在这样的运动中——你就是运动本身”。[6](P46)在集体无意识激活的这种非理性支配下,人们的思维、判断、选择、取向、行为等也成为不自觉的、无意识的活动了。联想到六、七十年代我国的“”,当初满腔热情地投入这场“大革命”的人们事后回想起来,真像做了一场恶梦,原来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却处于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之中,十年给整个民族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巨大灾难。毕竟,发展中的社会总会存在一些缺憾。今天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频频出现众多令人瞠目的集体“无意识”:从八十年代末开始出现的出国热,到九十年代的股票风潮,乃至现在盛行不衰的林林总总的考试、考研热,都让每一位思想政治工作者时刻惦念起荣格,惦念起“无意识”这个概念。

总之,无意识和意识一样,在人的社会活动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无意识教育在我国虽然已受到医学、心理学、艺术、审美等领域的重视,但就整体说来仍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荣格所提出的无意识理论及其作用,对于我们今天探讨民族文化心里结构,对于我们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荣格.分析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三联书店,1991.

[2]荣格.分析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三联书店,1991.

[3]荣格.心理与文学.三联书店[M],1987.

篇3

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语言一直是一个无法绕开但又众说纷纭、歧见迭出的维度。虽然人类在语言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困惑并非仅限于文学领域,但在文学当中,语言的困境似乎格外明显,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们对语言的认识与理解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特定时代的文学观念。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中国文学观念在从古典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语言观念的变革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这集中体现在中国知识界从“言意之辨”向“言文之争”的转变上。“言意之辨”凸显了中国古人的语言观,在漫长的岁月里一直内在地影响和制约着文学观念;“言文之争”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对于汉语的全面反思,由此也引发了文学观念的现代变革。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从言意矛盾到启蒙国民

中国古人很早就注意到语言活动所面临的困境,认为语言在言说、表达上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难以传达精微深刻的“意”。老子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庄子则指出“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而儒家也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周易·系辞上》提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魏晋时期,言意之辨代表了时代潮流,但与先秦相比在基本观念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至于佛教特别是禅宗,更是视语言文字为大敌,所谓“才落言诠,尽是死门”,对待弟子甚至是拳打脚踢、当头棒喝,把对语言的不满发挥到了极致。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人对语言并不满意,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道、儒、释都基本上是从语用着眼,一旦发现语言不能很好地起到表情达意的作用,“言”与“意”之间存在着距离、矛盾,他们就必然对语言进行指责。这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人对语言的看法与认识,反映在文学领域,就是强调以达“意”为目标。儒家虽发现有言不尽意的现象,却认为言最终可达意且只需要达意即可,因而孔子言“辞达而已矣”;道家则进一步追寻言外之意,希望可以“得意而忘言”;禅宗则强调不落文字,直指本心。这些提法,对中国古代文学与文论产生了至为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言意之辨”,虽然在具体观点上还存在着分歧,但各家(名家是个例外)从语用的角度人手,对语言的基本认识始终是比较稳定的。与之相对应,中国古人在文学问题上,也是强调要解决言意矛盾,这一点在陆机《文赋》、刘勰《文心雕龙》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可以说,言意之辨始终是汉语文化内部的问题,是为了解决语言活动的困境而提出来的,在文化史上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与“言意之辨”不同,晚清至“五四”时代的言文之争,有着完全不同的背景与意义。面对西方的坚船利炮与思想文化,中国知识分子所受到的震撼是前所未有的。为了挽救民族危亡,他们展开了艰辛的探索,以“启蒙”为使命,中国思想文化的现代转型由此展开,耐人寻味的是,汉语变革成为这次转型的先导,被纳入到启蒙的宏大叙事中,并迅速获得了不同寻常的时代意义。

从历史进程来看,黄遵宪是较早意识到语言变革迫切性的人物,但是汉字恰恰是与汉语相脱节且相当繁难,“汉字多有一字而兼数音者,则审音也难。有一音而具数字者,则择字也难。有一字而具数十撇画者,则识字也又难”。黄遵宪的论述可以说涉及到了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言文关系,这已经涉及到了语言体系中语言与文字之间的关系问题,因而比“言意之辨”更前进了一步;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黄遵宪是从汉语与日语、西方语言的比较中探讨汉语,具有了世界眼光,这是“言意之辨”所不可能达到的;再次,黄遵宪的分析不是专门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而是以救亡图存、自强自立为立足点,因而他是从启蒙的根本立场出发提出汉语变革问题,进而开启了文学革新之路,这也是晚清与“五四”知识分子的共同立场。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言文之争”标志着中国知识分子的语言观真正具备了现代特质。

黄遵宪的论述,揭示出“言”与“文”的矛盾,开启了后来的“言文一致”主张。在晚清及“五四”时代,“言文一致”发展出两条思路:书面语与口语的合一、汉字与汉语的合一。落实到具体方案,前者是以白话代文言,后者是汉字拼音化。晚清时代,梁启超、裘廷梁号召白话文运动,多种注音方案的出台,都是为了回应这样的时代要求。

梁启超最初是以其变法主张而备受关注,他注意到语言文字问题也是源于变法需要,最早的相关论述见于1896年所作之《变法通议》。他把当时的语言文字与古代作了比较,发现“古人文字与语言合,今人文字与语言离,其利病既缕言之矣。今人出话,皆用今语。而下笔必效古言,故妇孺农氓,靡不以读书为难事”。从启蒙的需要出发,就必然要求废文言兴白话。

这一命题的基本内蕴也延续到了“五四”时代。文章应该传达出个体的独立意识并以此达到启蒙的目的,是“五四”知识分子在探讨言文关系时的基本出发点,体现出更为彻底的现代意识。提倡白话文运动,正是要以白话文传递现代思想:“要先造成一些有价值的国语文学,养成一种信仰新文学的国民心理,然后可望改革的普及。”钱玄同支持,但态度更加激进,明确主张废除汉字:“欲废孔学,不可不先废汉文;欲驱除一般人之幼稚的野蛮的顽固的思想,尤不可不先废汉文。”

可见,发生在中国古代的“言意之辨”更多地是着眼于言意矛盾,从达意的需要看待语言;“言文之争”发生于晚清及“五四”时代,已深入到语言体系内部,却是从启蒙的根本需要出发,为建构现代民族国家,因而已经具备现代质素。

二、从立象尽意到言文一致

问题的提出固然重要,但是也需要提出解决的方案。言意之辨针对的是言意矛盾,对此道家与佛家有感于语言的局限性,采取了正言若反、随说随扫、不立文字的策略,这一策略是从语言内部进行颠覆,通过破除语言文字的迷障使人领会背后真意。但是在中国古代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却是立象以尽意。早在《周易·系辞上》中这一观念即得到正式认可:“圣人立象以尽意。”不仅如此,《周易》还对“象”作了具体的解说:“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象”的特征就是“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周易》透露出的信息意味深长:一方面,“象”不仅是形貌的相似,也是意韵的相通,能够以具体喻抽象,以有限表无限;另一方面,“象”是圣人创造出来的,而“立象以尽意”又是孔子所讲的圣人策略,因而“立象以尽意”具有了神圣的地位。

就出发点而言,《周易》并不是为了论证“言不尽意”这一观点,而是为了阐述“立象以尽意”的策略。虽然意识到言不尽意,但是最终却肯定“意”是可尽的。在言意关系问题上,《周易》体现出鲜明的儒家色彩,这与它作为儒家经典的地位相符。但是到魏晋时代,何晏、王弼等玄学家以道家观念解说儒家文本,从而使作为儒家经典之一的《周易》转变为玄学的“三玄”之一,这是一个耐人深思的文化现象,即“儒家诗学和道家诗学在冲突与悖立中开始走向渗透和互补的现象,也即经学的玄学化现象”。对“立象以尽意”作出重大革新的是王弼,他在《周易略例·明象》中明确指出:“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王弼并没有明确指出言尽意或言不尽意,但这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论述明确了言——象——意各自的功能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在王弼看来,言、象、意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象借助于言才产生,又指示着意,它们结合成一个紧密的整体。但是要得象,就不能拘泥于字面,必须探求言外之义;要得意,就不能胶着于个别之象,而是要透过有限、具体的象去体味无限与抽象的蕴意。王弼的观念对于中国古代诗学的影响极为深远。

到晚清与“五四”时代,“言文之争”则日益凸显出来。人们关注的不再是言如何达意,而是进一步发掘造成言意矛盾的原因。在知识界看来,言文分离才是造成语言困境的根本原因,因而首要的任务就是做到言文一致。在这一方面,黄遵宪有首倡之功,他认为要改变中国语言、文字脱离的现状,当务之急是“更变一文体,为适用于今、通行于俗”、“令天下之农工商贾,妇女幼稚,皆能通文字之用”。梁启超则注意到白话小说在民众中的巨大影响力,故强调“专用俚语,广著群书,上之可以借阐圣教,下之可以杂述史事,近之可以激发国耻,远之可以旁及夷情,乃至宦途丑态,试场恶趣,鸦片顽瘾,缠足虐刑,皆可穷极异形,振厉末俗,其为补益,岂有量耶”。不仅如此,他还亲自动手以白话翻译《十五小豪杰》等欧洲政治小说。

“五四”时代,“言文一致”依然是知识分子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是与晚清知识分子有所不同,“五四”知识分子强调个性自由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观念,钱玄同指出,言文分离是和文妖造成的,“现在我们认定白话是文学的正宗:正是要用质朴的文章,去铲除阶级制度里的野蛮款式;正是要用老实的文章,去表明文章是人人会做的,做文章是直写自己脑筋里的思想,或直叙外面的事物,并没有什么一定的格式。”

拼音化运动方面的成就与影响则不能与白话文运动相比。晚清时就已经出现多种拼音方案,宋恕最早提出“切音文字”之说,康有为则在日本文献资料的影响下萌生了设计“幼学捷字”的念头。在这一时期甚至出现了要求改用日文的主张,在此之后则有万国新语、国语罗马字等主张。但是这些主张或是停留于纸面讨论,或是虽付诸实践却终归失败,个中缘由引人深思。在今天看来,语言固然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文字也同样如此。当时的知识分子认为日文、西文是言文一致的文字,由此对汉字加以改造。但是这样一种改造与白话文运动是不一样的:后者虽然融合了外来语,却是以古汉语为根基的,是汉语现代蜕变的产物。文字拼音化则不同,从汉字本身特性来讲,拼音化难度极大,如郭绍虞所言,“语词为了迁就文字,即使复音语词也往往两音相缀三音相缀至多四音相缀,除翻译外来语外,绝没有多音相缀的复音语词,因此同音语词又比较多”,这就“造成了推行拼音文字的困难”。而且汉字作为汉语的书写形态,两千多年一直形态稳定,为维系中华民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点上梁启超看得很清楚:“我所用者为象形文字,诸族言语虽极复杂,然势不能不以此种文字为传达思想之公用工具。故在同文的条件下,渐形成一不可分裂之大民族”。他坚信国语随国民性而演化,汉语汉字自有其独特文化品性,这种内在的精神不会消亡。

三、从工具观念到本体意识

中国古人的言意之辨,对于言意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是深刻的。然而,在各种学术流派与见解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却是从实用主义出发对语言所作的批评,更多地关注语用。在先秦诸子中,名家注重语言分析,把思考的重点真正放在语言自身,却遭到儒家、道家、墨家等流派的一致攻击而无立足之地,以至于长期背上了“诡辩”的骂名。实用立场与语言工具论相辅相成,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学批评语言意识的显著特色,即“文以载道”、“道”“器”二分的观念等,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把文学不看作独立艺术,而看作有用的东西,就是把文学看作道德和政治的附属品”,“古代论文的话,总是注意根本的思想、情感和作用,很少说到本身构造的技术,所以虽然是论文,实在是重义而不重文”。虽然中国古人很早就注意到语言形式对于文学的重要性,魏晋六朝更是以语言作为区分文学与非文学的重要依据,但是语言始终只被视为工具,处于从属的地位,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文学自身特性的认识。

这样一种观念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可谓根深蒂固,直到晚清和“五四”时代依然在发挥其影响力。但饶有意味的是,关注语言问题引发了晚清和“五四”时代的文学变革,这与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密切相关:中国文学批评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其语言意识也在发生着变革——从单纯的工具论到开始从本体的层面考察语言,意识到语言的意识形态属性,从而以语言变革作为文学变革乃至于文化革新的先导。当然,此时的变革多少还是不成熟的,还是在“工具”与“本体”之间徘徊、游移。

黄遵宪在《杂感》中写下了这样的诗句:“造字鬼夜哭,所以示悲悯。众生殉文字,蚩蚩一何蠢。”可见他已经认识到语言文字并不是可以随意运用的工具,而是承载了厚重的文化,这种观念与视语言为本体的现代语言观有相通之处,已经透出了现代的气息。而这样一种在体用之间徘徊的矛盾,在梁启超身上体现得尤其明显。

梁启超早年在论语言文字时,主要着眼于言文分离不利于开发民智;在中西对比时也是从功用人手,语言工具观表现得十分突出。不过,梁启超与“五四”学人的观念已经透露出变革的气息,因为他们已经是在动态的框架中思索。梁启超指出:“盖言语凡以表示意识,意识之范围日扩,则所以表示之者,自能与之相应,此其一也……文字所以表观念,观念新则其字自新也。”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晚清知识分子抨击言文分离,号召三界革命,以小说为文学之最上乘,促成了文学观念的现代转型,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文学格局。但是“五四”时代的变革才真正在更深的层面触动了古代汉语的根基,由现代汉语建立起现代思想文化。等人发起文学革命,推行白话文学,明确提出“若要造国语,先须造国语的文学。有了国语的文学,自然有国语。”三十多年后,谈到自己的这一主张时,仍坚持认为“文学作家放胆的用国语做文学,有了国语的文学,自然有文学的国语”。

篇4

二、证券市场理论与研究假设

(一)关联交易

大多学者认为关联交易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控制股东追寻私人利益和剥削中小利益群体的工具。关联交易可能降低会计信息(广泛地用于市场定价的工具)的可用性。假设一:关联交易对于超额收益率有正向关联。

(二)政治关联

EricFriedman,SimonJohnson等学者于2003年建立了一个利益输送动态模型,研究表明,利益输送常常发生在投资者无法得到强有力保护的国家。利益输送行为也常常出现在控制权更为集中的公司中,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市场投资者将与其有强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容易进行利益输送。假设二:相对于较弱政治关联的公司,强政治关联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市场反应更剧烈。

三、证券市场研究方法

(一)数据

本文收集了上交所与深交所2012年各公司高管以及CEO的简历数据。简历包含了年龄、性别、教育、学术背景、职业历史等信息。本文通过筛选出CEO或高管是否现任或曾任军队、政协、人大、党员来定位追踪衡量CEO和高管的政治关联度。文章中股票收益率以及其他的金融数据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本文筛选出2012年度进行过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剔除B版和H版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和ST企业、未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100,20][-90,20]中存在年度、季度财务数据披露的上市公司、没有足够关联交易规模数据的公司。最终我们得到366家上市公司作为2012年研究样本(176家来自于上交所,201家来自于深交所,89家来自中小板)。

(二)变量

用超额收益率CAR衡量公司关联交易前后的市场表现。事件窗口分别为[-10,20],[-10,10],[-5,5]。同时,本文选取四个标量以衡量政治关联,对于企业CEO或高管曾任或现任政府官员、军队成员、人大、政协、党员赋予3,2,2,1,1的权重,否则赋0。本文选取一年中企业最大规模的关联交易值来衡量关联交易规模,预期CAR与关联交易规模正相关。本文选取了如下控制变量,关联交易种类、独董规模、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净值市价比、资产负债杠杆率。

(三)模型设立

市场总体反映通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来表示。CAR作为因变量,自变量选取关联交易规模(用金额表示)以及公司治理变量构成模型1,模型2中将关联交易金额规模替换为关联交易种类,模型3的回归函数中中加入政治关联。

(四)实证结果

在[-10,20]的事件窗口内,在关联交易公告后,回归函数回归率显著下降。这意味着在公告后,市场通常会对公告表现出正向反应,且通常该反应滞后约3天左右。通过相关系数检验,在百分之十的显著性水平下,超额收益率与各因素之间相关系数值均较小。

(五)模型结果

模型一:在深交所数据中,关联交易每增加一单位,累计超额收益率平均增加0.01447单位,与假设一相符。但中小企业版中,关联交易与累计超额收益负相关,可能是由于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造成的。三市场中深圳主板市场最大股东持股比(百分之十显著性水平下)变量显著,股权集中度与CAR负相关。因此,投资者对于主板市场最大股东持股比的关注度更高,中小企业被认为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夺取私利。模型二:与模型一类似,在百分之五的显著性水平下,深圳主板与中小板回归方程显著。在深圳主板中,账面市值比与累计超额收益率在百分之十的显著性水平下负相关。因此,高账面市值比的公司,在公告前后累计超额收益率更低。模型三:加入政治关联后,深圳主板回归模型的R方与F值显著提高,回归模型更优。并且,政治关联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相关符合本文假设二,CEO与高管的政治关联将提升市场对于关联交易公告的反应。中小板市场加入政治关联后模型三并未得到改善。这可能是由于中小板与主板的差异以及小样本造成的。

(六)结论

政治关联、关联交易金额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相关。较强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能够从关联交易证券市场中获利,这意味着股东预期政治关联的公司能够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利益输送。由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大公司的内部控制人有更强的激励从关联交易中获利;主板市场关联交易的公布会引发更大的市场反应;实证结果证实了逻辑假设,企业政治关联、关联交易规模与超额收益率正相关。

篇5

一、检验检疫行政执法

1998年3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检疫局合并组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全面推行“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六个一的管理模式,对外简化办事手续,避免政出多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外贸进出口、降低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依法把关力度、促进外贸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署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违法情况进行查处。这项职责的完成,必须通过开展各项检验检疫业务执法工作而实现,这也是检验检疫工作的主体。

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三检”合并12年来,《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成功修订并实施,法制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得到了发展。但是在实际检验检疫过程中,对“三检”均涉及的比如说对进口动物产品,原动植检依法检动物传染病为主,卫生检疫依法检人的传染病为主,再如进口粮食“三检”分别为动植物检依法检病虫害、商品检验依法检质量指标、卫检依法检卫生指标等。这三项业务由不同学科专业人员负责,不是简单的交叉,是跨学科的技术执法行为。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从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角度去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一)“三检”合并后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导致执法主体、内容和程序简单合并,导致执法目的不明、作用和效力不能实现。

(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难落实上存在的问题

执法内容多,法律法规又不能完全掌握;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依法行政能力弱,与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质检还有较大差距。

1.有些人员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不够,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2.依法决策的意识还不够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3.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

4.少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和粗暴执法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5.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技术水平低和装备落后,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支持、装备配置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实现检验检疫的目的的根本取决于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三)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缺乏全方位的科技支撑,执法环节的衔接不到位、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仍然不健全

1.技术法规体系不完整,标准化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需求,标准化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注等的覆盖面不全,标准内容中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现有的标准数量以及覆盖面,不足以面对庞大的法检目录中的产品种类,很多产品没有检验管理办法/规程。标准的可行性较差,很多产品所执行的类似的标准,更是无法明确列出对应产品的具体检验标准。造成一线执法人员不能掌握有效的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从而无法正确执行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国内外的标准不能有效的结合,更不能与国外的先进标准相适应。

2.过度关注实验室检测设施设备和人员素质建设,对检验检疫人员采集的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的科学性不太关注,仅对检验样品和结果负责,这是检验检疫脱了节的技术性行政执法。检验检疫的样品检测在当前还是检验检疫的技术执法的最重要的保障。样品的采集、送样的程序、样品的管理还是实验室检测的相对关键的环节。

(四)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的陈旧

1.重出口轻进口。世界各国在检验检疫中,关注焦点的都是进口而非出口,技术壁垒措施也是为了限制各国对进口商品的管制行为。多数国家更重视进口检疫,出口检疫主要以符合进口国要求为主。落实严把进口关不但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也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需要。由于我国的检验检疫是按进口批次施检,因此我国的检验检疫工作,有三分之二的精力是用于出口检验检疫上,变成为国外把关。致使为我国把关的精力不足。

2.重检验轻监管。检验与监管是检验检疫机构的两大行政执法的职能。从检验检疫风险分析上讲,监管工作对产品的控制效果远大于检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片面地强调以检验为主,忽视日常监管的作用,这使得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水平和人力资源的更新难以适应新产品、新技术的种类和数量的迅猛增加;且广大企业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导致他们不顾社会责任,他们不择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蒙混过关”。这些给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重服务轻把关导致职能缺失。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上侧重于“包办型”,替企业“一包到底”,甚至在国外官方对中国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检查验收时,临时帮企业突击准备的手段度过“难关”。忽略了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类型、生产工艺等因素而制定的可行的操作体系,应该是企业一贯的自主行为,是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的保障。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上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不能与外贸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有机结合,务实的新思路、新举措缺憾,大多流于形式和面子工程;客观上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内容、法律规章是现有执法机关中最多最全面,涵盖了进出口业务的方方面面,检验检疫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结构的科学性不高。

三、解决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路)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和作用效力的发挥,必须解决影响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问题,研究打造行政执法的新模式,实现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解决上述问题要以抓法律的角度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对检验检疫宗旨目的的认识、创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从以下三方面来讨论。

(一)建立统一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1.完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首先依照法律对现有的规章、工作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建立健全文件审核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文件。建立一支由法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检验检疫人员参加的对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进行研究的团队,对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进行有机整合,建立以方便执行、适用合理、科学规范、效果显著为目的的法制队伍。

2.依靠信息科技技术,打造检验检疫智能化行政执法系统。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体系(E-CIQ)的进一步开发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智能化。在开发研制中,要以科学化、人性化为出发点。目的是用信息技术解决行政法的随意性、提高执法的严谨性和程序合理性。是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质检总局顺应检验检疫发展的新形势,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高效、便捷的口岸运作环境,提高应对能力,开拓检验检疫工作新领域的重要措施。

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体系(E-CIQ)的进一步开发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智能化。重视检验检疫智能化执法系统的建设,做到对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实施智能化操作的行政执法,既有实体执法、又有严格的执法程序,更好的指导检验检疫人员执法,如显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合格评定等内容步骤等。

3.完善法检目录。成立专门的法检目录制修订专业委员会,不但要求由检验检疫系统内部专家组成,还应当吸收系统外的相关业务专家乃至进出口企业参加。建立法检目录调整建议渠道,使基层对法检目录的意见及时反馈和解决。

(二)提高对检验检疫宗旨目的的认识

1.重视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控制。确保国门安全是检验检疫机构的神圣职责。把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安全控制、进出口食品和关系国民经济安全的大宗资源产品安全控制放在第一位。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普通商品的品质检验,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强化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权和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监管权,以便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情况。

2.调整进出口工作重心,重视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遵行国际法则“严进口、宽出口”的做法。加强口岸重大疫病疫情以及进口农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更好的保障我国各种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安全。

3.完善大通关机制。建立大通关机制,以便更好的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加强与海关的协作,继续加大执行大通关的力度,由产地局直接签发通关单,逐步取消口岸换证的做法,。建立口岸局和内地局分工协作的合作机制,明确口岸局和内地局的职责,实现内地局和口岸局对进出口货物的严密监管。

(三)更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念

1.实施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还可以更好地让被执法人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检验人员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更好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更好的落实依法行政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2.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实体不能取代程序。检验检疫的大量的实体法,要使之得到落实,就必须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一切实体上的弊端都必须最终在程序上得到解决。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3.完善执法机制。为了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检验检疫部门要实现科学的监管方式,建立适合的监管机制:首先建立举报受理机制;二是建立明察暗访机制;在是建立跟调查机制;最后建立检验检疫业务督导机制。

篇6

本文选取了2010年1月~2011年到我科室进行胆石症手术的35例患者,患者在术前右上腹均出现腹疼痛,并且反复发作。其中有11例患者伴有发热、黄疸症状。在35例患者中,有20例男性患者,15例女性患者;患者的年龄为35~72岁,平均年龄为53.5岁。有29例患者在之前并没有手术史,4例患者有过一次胆道手术史,2例患者有过二次胆道手术史。有手术史的患者之前的多为胆总管切口取石“T”管引流及胆囊切开取石蕈状管造瘘。与上次进行手术的时间间隔:最短的时间是2年,最长的时间为17年,平均时间为9.5年。在术前对所有患者都进行B超或CT监测,由此来证明出结石的分布位置。其中,有7例患者是属于单纯胆囊结石,2例患者属于单发结石,其结石直径为2.4cm,5例患者属于多发性结石,其结石直径为0.5~2.0cm;5例患者属于单纯肝内外胆管结石;16例患者属于胆囊结石合并肝内外胆管结石。

1.2手术方法

在进行手术时,根据结石的分布位置,选择保胆手术、胆总管切口探查取石术及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1.2.1保胆手术

行人工气腹,并且按照腹腔镜常规方法进行摄像系统及冷光源的置入,置入方式为:剑突下及右锁骨中线肋缘放入5mm和10mm穿刺套管,将胆囊底缝吊。用电凝将胆囊底切口约0.8cm,待到将血止住以后再进行输尿管镜以及经皮肾镜、1.5mm中空超声探针的置入,使用负压将击碎后的结石残渣吸出以后对胆囊进行冲洗,并立即给予止血处理,同时对于未吸干净的残石要带保护套进行全面清除,胆囊管开口处有胆汁流入后,再使用3-0可吸收肠线对胆囊切口进行间断全层缝合,经测试未见胆囊切口有渗漏,方进行术野清洗,将腹腔积液吸尽,排气,切口缝合。

1.2.2胆总管切口探查取石术及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术前需保留导尿管和胃管,对患者进行全身麻醉,后于剑突下及右锁骨中线肋缘放入5mm和10mm穿刺套管,将胆囊先切除,然后将胆总管切开约2~2.5cm,最后在取结石时使用取石钳将能取的取出,不能够取出的结石,将输尿管镜以及经皮肾镜由切口置入,并且使用1.5mm或3.3mm的超声探针进行边碎石边吸引,术后要留置“T”型引流管。

2结果

使用保胆手术取石的患者均1次成功。使用腹腔镜胆总管探查手术取石的患者中,有18例患者1次成功,6例患者在术中转开放手术1次成功,只有3例患者没有1次成功。造成其无法1次成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患者体质较差,对于长时间手术无法忍受,肝内外胆管存在结石量过大,并且大部分的分别部位是二级胆管以上。在患者术中及术后均经过B超或造影证实有结石残留,1个月后使用同样的手术再次取石,全部取尽。本组患者使用超声碎石取石成功率达到100%,手术使用时间90~240min,平均时间为158min。患者住院5~10天,平均天使7.5天,术中的出血量为50~100ml。术后均没有感染、胆漏或出血等并发症的发生。35例患者来院复查均在术后2~12个月,经B超检查胆囊收缩功能良好,胆囊壁没有出现水肿,肝内外胆管没有结石复发。

篇7

无纸化证券是电子科技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处理的电子簿记系统内反映证券持有状态的电子数据信息。投资者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证券,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和转让。相比传统的有纸化证券,证券持有人原先对纸面证券的支配,演变为通过证券账户对其中的电子记录或者电子数据的支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值已在30万亿元左右,证券账户总数超过1.4亿。200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均证券过户总金额达2000多亿元。也就是说,我国单在证券市场就有30万亿元左右的财产权益都是以无纸化的形式存在,而且每天的流转总量超过2000亿元。可见,以无纸化方式存在的证券财产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十七大也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从本质上说,因无纸化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由于权益载体“无纸化”的特殊物理环境,“权利表现为数字或电子符号;而这些符号又记载于特定的密码账户下面。”[1]上述变化客观上使得以有体物和以纸面凭证为载体的权利为考量对象的传统民事法律适应不了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关证券权利的归属、变动、流转和实现等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要不存在一些难以适用的情形,要不就是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无纸化条件下,“电子证券法律规则的缺失对于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不确定性,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则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由此可见,以促进证券交易效率提高和交易成本降低为目的的证券无纸化给证券的发行、持有和交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亟需从无纸化条件下证券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抽象出专门的规则和制度,完善《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无纸化证券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和功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证券账户是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载体,证券账户记载的内容既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结果和目标。无纸化证券与证券账户不可分离,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只能通过控制证券账户来实现,不同的证券账户所代表和反映的证券权益也不相同。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等开户机构开户。证券以纸质凭证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存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要持有合法取得的证券,就可以对证券进行处分,并拥有证券权利(质押、接受分红派息及投票权等);但无纸化条件下这一切权利的行使都需通过证券账户来进行。证券账户在无纸化证券的市场中扮演着首要角色,可以说,离开了证券账户,无纸化证券交易便无法实现。

证券市场目前存在多种账户类型,如普通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融资融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基金账户、定向资产委托管理账户等,由于法律对于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各种证券持有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典型地反映出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背后所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的差异:直接持有依托“一物一权”的传统大陆法系物权制度,是投资者同时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直接持有证券的体制;间接持有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证券公司),后者再将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交存到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发行人股东账户登记的证券所有者是最后的中间机构,CSD在登记机构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法律语境下,账户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投资者直接对发行人拥有请求权,被直接登记为其持有证券的所有权,相应地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地位。而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的真正投资者的名称是不显示在账户名称中的,也不显示在股东名册上,因此这类账户的实际受益人的证券权益如何确认在法律层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间接持有依托“双重所有权”的信托制度,“间接模式实际上是信托方式,证券被登记在经纪-交易人、银行或专门存管人账户上,该中介机构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或在册所有人(recordowner)拥有法定所有权(legalowner);而投资者作为最终持有人或受益人(beneficialowner)拥有收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3]一旦名义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对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时,这一问题便凸显出来,实践中发生过投资者根据证券价值的涨或跌来选择主张所有权或是主张债权的案例,也成为间接持有制度的难点之一,对于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仅有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18条有相关的原则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对于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是“纯粹的契约性权利”、“共有权”、“信托所有权”还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利状态的“证券权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空白状态,必然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投资者的权利性质、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必须明确。否则,因为立法不明确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将会极大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4]

二、物权法律制度需要明确证券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不再依据持有实物证券或者证券上的记名,而是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电子簿记记录为依据,体现出非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记载的证券权利,又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动产物权。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是,证券的交收不再需要交付证券或者变更证券上的记名,而是由证券登记机构对电子簿记系统中的证券账户记加或者记减记录而做出变更。显然,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特殊存在形式,其权利的归属依赖动产权利规则或不动产权利规则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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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证券的权属确认和变动是通过证券登记来完成的。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不同于物权登记,它是与证券账户结合在一起的,登记可以产生证券权利,如证券发行采用无纸化方式,登记即表明取得证券权利,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又没有发放权利证书,这都与物权登记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登记着眼于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确认,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而证券登记由于簿记记录的特殊性,往往在过户行为的同时发生,不存在权利变动和登记行为的分别实现。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而且还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如要约收购登记,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和符合规则要求。但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的证券登记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产生无纸化证券权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职责等也缺乏法律的明确依据。《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证券账户的登记记录具有确认证券权益归属的效力。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规则》作为商事特别规则规定了登记是确权依据,但由于其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予认可其效力,一些法官从传统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出发,认为股票所有权的判断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证券登记是持有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不能作为股票所有权的唯一判断依据,由此对无纸化证券交易制度造成了相当的影响。三、合同法律制度应当完善集中交易机制的规范内容

在无纸化证券交易环境下,上市证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匿名的,由中介人(证券商)介入、“多对多”的电子化方式集中撮合成交。卖出证券将经由卖出客户证券账户,卖出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交收账户、买入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和买入客户证券账户等五类证券账户实现证券权益的流转。在这过程中,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制度是实现证券交易结算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事实上担当着绝大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下的中央对手方,包括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的A股、国债、企业债、回购交易、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共同对手方制度的要义在于,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种交易模式完全不同于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方式。这一制度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不同于原参与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债权债务是独立的,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不一样,更主要的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债权债务基于分别代表其客户的证券买卖协议;而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中央结算规则,如果发生纠纷,依据的不是证券买卖协议,而是按照中央结算规则产生的清算表。”[5]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责任更替和担保交收。责任更替的要义在于原来买卖双方达成的合同被双方分别以结算机构为共同对手方的两个新的合同所取代,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同对手方所承接,当事人只与结算机构一个对手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形成方式,英美法系国一般采取“约务更替”(novation)制度,也称为“合同更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没有类似制度,相似的制度是《合同法》第8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但考虑到证券交易数量极大,且在瞬间完成,证券公司间达成的合同,无法依据《合同法》第88条,经过双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结算公司。同时,根据共同对手方制度中的担保交收制度,共同对手方承担的履约义务并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即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地向共同对手方履约,作为共同对手方的登记结算机构也应该首先对守约一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根据规则处置违约一方的资产和担保物,或者向违约方追索等办法弥补对手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共同对手方(CCP)结算制度要求有一套完全不同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和制度,现行法律难以为登记结算机构成为共同对手方制度提供合理解释。同时,《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需要将现有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共同对手方制度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担保法律制度需要体现证券交收担保机制的特殊性

金融之本在于资金的融通和流动,而要保障资金融通和流动的顺利实现,则离不开有效的担保法律制度。在无纸化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其负面效果不只及于传统交易中的对方,由于实行中央对手方(CCP)交易制度,个别当时人的违约风险往往会演化成系统性的证券交收延迟或交收失败,在这里,违约风险呈明显的“敞开性”特点。防范和管理结算风险决定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连续运行,决定了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也决定了整个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引入全面的担保机制,将最大限度的防范结算风险。无纸化证券交易条件下的“担保体系并不限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指为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顺利完成、确保证券与资金的交割交付而制定的有关机制,特别是在交收违约发生之后为确保交收完成的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核心要素在于在义务人的财产之上设置了某种他人权利,特别是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担保机制并非为了中央结算机构自身利益,甚至可以说在结算关系上中央结算机构没有自身利益。”[6]事实上,建立在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之上的担保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结算对于建立一揽子担保机制的需要,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对于无纸化环境的完全适应性。

一是关于担保的成立强调订立书面的合同。而在集中交易的证券领域,书面合同的双方合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关于担保的设立大多以业务规则先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一旦进入交易,即被视为接受交易结算规则,而无需另行签订单个的书面合同。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以规则方式解决一揽子担保成立的效力。

二是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偏于单一。《物权法》仅规定质押以登记方式生效,而在当前的证券交易结算实践中,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担保实现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有过户、有登记、有控制、有提交。如旧国债回购交易中,以回购登记为担保设立要件;而新回购交易中则为担保国债转入质押库为担保设立要件;交收担保品则以担保品提交入库作为担保成立要件;对于存在自营及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不足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动用自营账户内证券完成交收。因此在当前的实际证券交易结算中,担保物权具体实现形式需要有相应法律的专门解释规定。

三是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适应商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证券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以证券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担保权益生效要件,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的证券归属担保权人,若担保人到期履行债务,担保权人保证返还同质同量的证券财产。这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金融创新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但由于缺少让与担保制度,影响到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基于实践的需要规定了相似性质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法》确立法律关系。但从为证券业金融创新提供制度基础的角度,他也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制定特别法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7]与此相关联的是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如何与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相协调,使之更加有利于市场交易手段的完善和业务模式的拓展。事实上,已经有部门规章层级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限制,质权人(银行)可以在股票市值降至平仓线时,出售质押股票。但直接转移担保品以偿债规定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原则有所不符。

五、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证券清算交收的实际需要

《破产法》作为处理破产清算条件下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法律,基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能有缺乏法律依据的个别清偿行动。破产程序一旦开始,即使是担保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行使其担保债权。具体到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证券市场,按照无纸化证券特殊交易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会因为破产法缺乏特别的规定而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应当予以明确。清算交收系统履约优先原则是国际上对清算交收系统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我国香港地区及欧盟均规定,清算交收系统相关规则优先于破产法律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独立的利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权的实现维护的是整个证券市场的结算安全和全体结算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8]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可能成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享有优先地位的障碍,不利于清算交收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破产结算参与人在结算系统透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垫付资金完成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而该部分垫付的资金来自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因此,如果不允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侵害的将是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是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方面,结算参与人破产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据业务规则强制要求结算参与人完成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应受到《破产法》自动中止原则的影响,而且即使结算参与人未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的破产财产也必须优先用于履行交收义务,另一方面,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应当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地位或者法定的优先清偿顺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依据业务规则强行留置的违约交收证券和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且有权直接依据业务规则对担保物进行处分。这种优先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依据业务规则行使这种权利,而无需征得法院事先同意。

二是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应受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1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然而,此项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无纸化证券交易最终性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破产时,执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可能影响集中交易和多边净额结算秩序,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已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合同,法律似应规定破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维护清算交收系统的交收最终性。

注释:

[1]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2]王静.电子证券的基本法律问题[A].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论文集[C].115.

[3]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4]董安生主持.证券持有模式及不同持有模式下持有人权利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56.

[5]毛国权主持.证券交易结算担保体系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311,297.

篇8

预期理论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之一,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得到迅速发展。预期理论主要研究微观主体根据已有信息对未来经济发展路径做出判断以及这一判断与实际经济走向的相互影响关系,其中蕴含着微观主体利用学习能力进行信息更新的意义[1]。随着学术界对预期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接触到了异质预期的概念,异质预期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不同主体在认知能力以及信息占有量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信息产生的不同预期。异质预期会随着主体学习能力的提高以及获取信息的增加最终收敛于理性预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异质预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主体之间的预期有差异,这就意味着有不同知识和学习背景的主体对同一种信息的理解不同;二是主体会通过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预期,而学习更多是一种交流过程,这就意味着微观主体的异质预期会相互影响,微观主体的学习因此体现为一种公众学习形式。本文首先总结异质预期与公众学习方面的代表性研究,然后分析存在异质预期的微观主体在学习过程中的相互影响,最后以中国实例总结异质预期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

一、异质预期的基础理论

1.异质预期的分析基础

程均丽[2-3]系统地介绍了异质预期理论以及在货币政策信息沟通领域的应用。对于异质预期的模型分析有两种形式:(1)预测者选择动态型,可以理解为不同预期主体所用方法的博弈均衡。假设对后期变量的预期取决于对前期经济情况的不同判断方式。以对通货膨胀率e的判断为例,假设人们对et+1的预期来源于两种形式:一是根据et-1的数据推算,我们设这种情形为A;二是根据历史上通货膨胀的周期波动来推算,设为B,那么对未来通货膨胀的总体预期即为et+1=pA+(1-p)B,其中p(0<p<1)为选择A的可能性,(1-p)为选择B的可能性。对未来的通胀预期取决于人们根据经济变化对不同方法的选择。(2)学习收益型,主体了解自己所处的不完全信息环境,因此会通过不断地学习来获得新的信息收益。这种学习收益会产生收益递增与收益递减两种情况。

以货币政策信息沟通为例,当货币政策可信性较高,主体对未来货币政策的预期逐渐与实际情况接近,经济主体便不会对新信息表现得敏感,即不依靠新信息也能依靠以往的判断预测货币政策的走向,学习收益较低,相应地获取和甄别新信息的成本也很低;当货币政策可信性较低,经济主体无法凭借经验形成准确预期时,经济主体就会对新信息表现得非常敏感,学习收益较高,相应地获取和甄别新信息的成本也很高。

进一步,在经济主体的学习过程会呈现两个方向的反应,其一是由于主体理性有限,尤其是将自身偏好因素结合到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中时难免会出现错误,但是通过持续的学习这些错误会消失,异质预期最终收敛于理性预期。但是North[4]认为,学习是一个取决于诸多要素的累加过程,因此学习中产生的预期误差也可能会不断增大,对最终理性预期的形态可能偏离得比以前更大。因此Orphanides和Williams[5]指出,异质预期可能会延长经济波动的周期,即由于异质预期的不完全信息环境,经济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甄别能力,需要不断学习,尤其是当经济出现自己预期之外的波动时,会对信息更加敏感,便更需要花费时间去学习以减少自己面对的不确定性。然而这个渐进过程会导致经济回归到均衡水平的时间被拉长。

2.公众学习与异质预期

徐亚平[1]认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知识的更新所依靠的不是学术研究性质的模型分析,而是从传播中获取。有效的信息沟通并不是指信息量的多少,而是信息的鉴别和理解能力。在经济社会中,人们的学习是内部性和外部性的综合作用,既有自身的知识,又要依靠外界资源充实更新知识。Fuka[6]认为,异质预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传递机制,由于不像理性预期那样高度抽象,异质预期所造成的经济变化是隐性的,即无法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来观察异质预期的变化而只能直接观察结果。一个经济中预期的波动取决于乐观预期与悲观预期的均衡性,样本空间越大,这种均衡性对经济的影响就越大。

3.异质预期与中央银行预期管理

关于中央银行应该如何对存在异质预期影响的公众预期加以引导,程均丽[3]认为存在一个“最优相机政策”,即货币当局在货币政策的决策模型中利用适应性学习的性质将预期作为一个独立的变量对待,通过平滑引导将异质预期逐渐收敛于理性预期。从中国实际来看,货币当局在近几年开始注重微观主体预期的观测,但是对预期的调节效果并不明显;在货币政策信息的获取上,微观主体缺乏一个具有高度可信性的权威渠道。中央银行所的信息与微观主体实际接触到的情况并不相符,导致公众对中央银行实际意图信息比较敏感,一有相关消息放出便会引起盲从行为。

二、存在溢出效应的异质预期模型

溢出效应可以理解为人们行为出现相互影响现象。异质预期出现混同,是由于在学习过程中人们更多地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来对自身原有的信息进行改进,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看做一个含有溢出效应的学习过程。但是在溢出效应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微观主体本身判断能力不强、信息获取渠道又过于混乱的话,信息量的增加反而会使微观主体无所适从,产生盲从效应。我们通过一组公式来阐述这一问题。

按照徐亚平[1]所提出的,公众学习模型可以体现为yet=kyet1+lyet2+φgt+et,其中决定预期的基本变量包括不同权重的经济主体自身对信息的判断kyet1、他人对信息的判断lyet2、经济信息φgt以及随机扰动因素et。我们将该式进行简化,能够更加明确地表现出学习过程中的相互交流情况。假设个人预期取决于经济主体自身的判断以及与他人的交流,并且假设一个只包含两个微观主体a与b的学习环境,主体所得到的信息只有两个组成部分,即自身信息与外界信息,面对的信息环境相同,但二者禀赋不同,因此采用程均丽[3]提出的不同的经济预测方法,此时我们得到这样一组关系:

从上式可知,溢出效应k越大,即交流越多,微观主体所要付出的学习努力就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微观主体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就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但是微观主体坚持自身判断的空间也就受到挤压,尤其是当学习成本很高时,微观主体就会放弃自身判断转而屈从一般信息进行经济活动。这一点我们在下文中用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作为对象进行实证考察。

三、异质预期与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1.对模型的延续思考

从上述分析出发,我们也可以将信息的处理与信息的数量拆分考虑,用一个极端的假设来阐明这个想法,即个人本身是没有任何信息的,只具有信息判断和甄别能力。上文中提到的个人信息是人们依靠自身的甄别能力从外在信息中筛选吸收作为自己的知识。从这个角度入手就能明确如下问题:(1)沟通并不意味着信息的多少而在于信息被理解的程度。当人们本身理解能力欠缺时,货币政策就没必要发送更多的信息而只需要保证已经的信息被准确地理解和执行。(2)当理解和甄别能力受限后,就要保证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信息来源混乱会大大增加信息接收方的鉴别成本,当信息接收方无法承担这种鉴别成本时,就会放弃鉴别产生盲从效应或羊群效应。以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当我们急于做出判断时听到的却是来自不同渠道的、内容相互不一致的并且具有不可验证性的信息时,我们会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来跟随自己的直觉或者追随多数人的行为[7]。(3)当多数人的行为引起的经济波动超出货币当局预期时,货币当局就会采取措施将其逐步引导到自己设定好的轨道中来。经过这样一番循环后,人们对信息的判断鉴别能力由此增长。从这个角度来研究人们的学习能力的话,可以看出人们的能力之所以提高是由于经历的相关事件不断增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验。在一个特定的金融体系中,人们对金融信息的判断如何取决于人们参与金融活动的多少,因此,在公众学习理论中,我们不可忽视国家宏观制度因素在此间扮演的重要角色。

2.对我国实例的分析

由于我国金融活动的普及性以及市场化程度都处于有待完善的初级阶段,微观主体对于金融行为的理解较浅,缺乏丰富的金融经验,因此当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信息并且这一信息经过商业银行发生延迟或放大时,大多数微观主体并不能理解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过程而只能充当看客[8],并且对中央银行应该何时采取何种动作进行不断的猜疑,此时多方信息交织杂乱,公众更加无所适从。以我国货币当局既要保增长又要稳物价的政策目标来说,这实质上是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按照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计划,对物价、就业等经济变量的关注与调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微观主体一般只关心短期内自身收益情况(例如公众更愿意关注短期内收入、物价和就业的变动情况,而不是宏观的远期通货膨胀控制计划),而此时如果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控能力不强,短期内公众会对中央银行行为以及独立程度产生质疑。由此微观主体便更倾向于忽视中央银行的官方信息而依附另一方向的信息并产生羊群效应,而此时一旦货币政策的变动与这一方向相左,本来正常的货币政策调整反而会出现超出公众预期的情况。

首先,以2004—2007年9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政策操作为例,。数据主要来自于1993年、2000年、2005年、2008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1995年、1998年、2000年、2008年、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中央银行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意图显然是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对投资增长逐年增加,信贷投放过快的宏观形势加以控制。从理论上看,中央银行进行利率上调之后,理应降低公众的通胀预期,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中央银行对存贷利差的调整不够科学,使短期存贷利差加大,反而刺激了银行继续投放贷款。同时,由于国内融资环境不健全,就算是贷款利率提高,很多企业也只能选择银行贷款来进行生产,致使贷款成本增加,进而推动产品价格上涨。而直接观察到价格上涨的公众自然会持续自己的通胀预期。因此,中央银行在这一阶段尽管公布了政策操作的一些具体信息,在货币政策透明度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对公众预期的引导仍然谈不上有效。

其次,以2007年的连续政策变动为例,为了警惕房地产市场、基金市场价格上扬造成的经济过热,中央银行于2007年3月、5月、6月、7月、8月、9月和12月分别就基准利率和准备金率做出调整,但是市场反应并不明显。此阶段中国物价上涨、经济波动等问题并不完全与货币发行量有关,商品供求、融资制度等因素相较货币发行量更能解释此阶段的经济波动,2007年猪肉价格上行是物价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而此时中央银行连续收紧货币政策使一些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同时大企业的融资过量导致大量富余资金流入股市楼市,使资产泡沫持续膨胀。并且随着信息传播媒介的发展,此时公众也通过各种渠道接触到了各个方面的信息,面对复杂的原因集合,结合中央银行当前政策调控效果的不明朗,公众对信息的判断成本迅速提高,导致跟风投机现象盛行,也是2007—2009年股市大幅波动等经济动荡现象的重要原因。

四、结论

关于微观主体预期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本文认为应明确三个方面:

第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体现出的是货币当局对政府利益与微观主体利益,宏观经济长期战略和微观主体短期预期之间的利益协调,并且以或单独、或多重的政策终极目标来体现各方的博弈均衡。

第二,微观主体预期显示出的信息不一定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关注的最终目标重合,因为中央银行所关注的是整个国民经济,包含所有行业的整体信息,而微观主体进行信息反馈的途径,一定是微观主体本身能够驾驭的途径,可能不会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着固定或显著的影响关系,不需要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却可以比较明确地反映出微观主体的预期,是货币政策预期引导过程中必需的信息来源。

第三,中国中央银行在行政决策以及目标设定等方面尚不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实际上是作为以国务院为核心的诸多主宰转型期经济发展策略的政府部门的人身份出现,受其委托对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经济增长加以调控以实现政府意图。因此,在货币政策信息沟通过程中就会出现政出多头的现象,本属于中央银行专有职能的货币政策控制权被分散到对中央银行具有委托关系的各个部门,以至于国务院、发改委、统计局以及其他权威组织成员的言论都会对微观主体理解货币政策信息构成影响。从第二部分的公式以及中国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如果微观主体学习成本过高导致对信息缺乏判断能力,就会放大异质预期产生的预期冲击,导致中央银行对微观主体预期的管理更加困难。

因此,本文认为对中央银行信息沟通能力的改进,不仅仅要强调货币政策信息的透明度,更应该强调微观主体对所公布信息的理解。在当前中国特殊的转型期经济政治背景下,强调货币政策的科学性、前瞻性以及信息沟通效率,要比单纯强调货币政策信息透明度更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徐亚平.公众学习、预期引导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J].金融研究,2009,(1).

[2]程均丽.异质预期及其经济影响——基于货币经济学的新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09,(3).

[3]程均丽.异质预期下的货币政策:相机还是承诺[J].国际金融研究,2010,(3).

[4]North,D.C.InstitutionsandEconomicTheory[J].AmericanEconomist,1992,(spring):3-6.

篇9

第一,市场经济。现代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市场、企业、社会放权。三中全会决定通篇是放权,是可以、能够、允许,而不是禁止、不能、限制,充分调动企业、公民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今年3月开始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展开的,成效显著。截至9月底,新登记注册企业223.29万户,同比增长57.9%。

第二,创新经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关键靠创新,需要激发市场、社会创新活力。第三,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应把市场主体放出管制的“笼子”,放进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动力、红利实质上就是制度的动力、红利。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看似条文不多(共25条),但是第一次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既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又加强了自律和监管,以一项具体制度撬动了整体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将很大。

二、重视“三项监管”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监管,放松审批后更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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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