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22:02: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生产安全履职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状况
(一)强化管理基础建设,加强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调整了安委会成员,由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所有部门均明确了兼职安全员,并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状况
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制定了活动开展方案,明确各部门活动开展职责人,以多种交流平台开展广泛宣传,做到全员知晓,营造良好的活动开展氛围。邀请了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透过培训进一步普及了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有效地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用心作用;按照治隐患、防事故活动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就办公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得到较好落实。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状况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并集中开展了两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单位覆盖了公司所有部门,下发了《安全隐患排查表》和《安全工工作自查状况表》,针对安全隐患类别逐一进行排查,梳理分析隐患可能存在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各部门均按期上报检查状况,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资料得到落实。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及落实,整改率:100%。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状况
围绕主题,充分利用会议、培训和办公系统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并且有七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了由市安监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上岗证,透过培训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组织2次全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加了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知识。针对新入职员工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岗前培训;在会议上进行了安全生产宣贯培训和工作布置。
(五)、积极做好运行控制工作。
1、做好人员持证上岗。
公司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钳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2、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储气罐、安全阀、防雷接地等设备设施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安全运行。
3、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全年安全生产使用及投入合计 120万元。
(1)公司实行每周一次周安全环保专项检查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公司2020年共排查整改隐患127项。
(2)企业在行动上支持安全生产投入。财务部建立安全费用台账,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等方面,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4、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和“五个一”活动,对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和改进。
5、职业卫生健康工作
公司建立健全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公司对水泥行业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和高温等危险源进行了识别;对公司职业危害场所进行了检测,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建立了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
6、应急救援
公司建立健全了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制订并持续修订《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公司举行了“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增强了员工的危机防范意识,提高了员工避险救助的实战能力。
二、2019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一)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创建工作,不断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及安全生产职责书签订,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
(二)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为目标,抓住重点,突出工作现场安全事故预防、避险、应急处置和自助求救等安全常识培训。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驾乘人员进行相关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做好《车辆管理记录本》的填写,加强公司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指出,“十一五”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0年8月,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15个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3项原则
《意见》针对相关案件特点,明确了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的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3项原则。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意见》还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意见》指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尺度
2020年8月6日,位于七星区桂磨路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空拆墙坠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20年8月18日,七星区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成立了由七星区人民政府区委常委、常委副区长蒋**任组长,区应急局局长武**、高新住建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陈**任副组长,区应急局、高新住建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七星公安分局、区劳动监察大队、漓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联合调查处置小组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联合调查处置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联系电话:180773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叠彩区**路31号**30栋1-08号商铺
营业范围: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普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设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景观设计;多媒体设计;水电安装;管道安装;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
营业期限:2019年03月14日至长期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蒋**(死者),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朝南村委**村**1号,身份证号:45232319701015****,系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泥工)。
2、许**,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村,身份证号:35052119861129****,系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广西****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8月6日下午18时左右,桂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泥工蒋**在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进行高空拆墙过程中,不慎从高墙坠落。事故发生后,蒋**同事蒋送生立即拨打了120及110救援电话,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向该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经理许**(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进行了电话汇报。18时25分左右,120医护救援人员及110警务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并立即采取了抢救保护措施,经120医护救护人员现场初步确认蒋**无生命体征。8月8日16时10分左右,区应急局接到市应急局投诉电话(因项目经理许**未将事故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并责令立即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随后区应急局安排副局长王**和监察员张**赶到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基本确定此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人民政府立案查处。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事故除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无机械损坏。死者身份信息:蒋**,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广西全州县石塘镇**村委**村**号,身份证号:45232319701015****。
致死原因:高空坠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02万元(该赔偿金额由**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确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死者蒋**在进行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高空拆墙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及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日常隐患排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不规范、不健全;(2)该厂房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证书且履职不到位;(3)该厂房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开展安全生产日常隐患排查整改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
2、**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规范、不健全;(2)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足);(3)该公司在从业人员入场该厂房改造工程时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从业人员在施工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经调查该公司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厂房改造项目的钢结构脚手架搭建不规范,施工层的竹架板未满铺且未张挂安全网,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事发点厂房内侧未搭建钢结构脚手架,也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3)该厂房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对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的调查分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相关规定,调查组对此次事故的性质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公司系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日常隐患排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排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法律规定对蒋**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蒋**在高空作业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制止蒋**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扣安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蒋**在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高空拆墙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系扣安全带及未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进行违章作业行为,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许**系**公司派驻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无安全生产管理资质,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能发现并制止蒋**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扣安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存在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形,同时在此次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存在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八十条的规定,应对此次坠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为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责令**公司对广西****部件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停产整顿;立即开展全单位的安全大检查,查找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对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立即对所有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遵章守纪生产,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此事故在辖区内进行通报,从此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高空作业工程安全生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无可操作性强的法规细则
国内目前除安全生产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界限模糊。没有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或细则,很容易出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无抓手、内涵把握不准确等问题,从而导致工作中出现出力不讨好,甚至被误认为是在“推诿”的现象。
1.2无清晰的工作职责界限
监管界限不明导致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时,相关部门有时候很难清晰地界定各自的职责,或者是明确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事务。这方面主要表现在:没有清晰明了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本应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与处理的工作最终归于安监部门来解决,使得安监部门承担了很多不归其监管与承担的工作。
1.3无相匹配的综合监管权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着保障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但却没有与之对应的综合监管权威性与地位。这易出现综合监管责任范围相对较大,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相对较小、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现象。
2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对策
2.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2.1.1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有较为独立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标准,有与各行业(领域)专业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安监部门具有综合性、协调性以及权威性的特征,为提高安全工作效率,发挥整体优势,可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如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2.1.2制订操作性强的细则或标准,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规可依。加强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条例和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及行业标准等,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规范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2.2明确职责,厘清关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安监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工作范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2.1坚持“三要三不要”。“三要”分别是:认识要到位,履职要到位,落实要到位。认识要到位指的是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升自身责任与危机意识。履职要到位是指工作必须认真严谨,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和粗心。落实要到位则是需要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管理措施及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生产中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适时性及针对性的调整,组织、领导、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不要”分别是:工作上不要缺位,不要越位,不要错位。不要缺位是指该管的事要管好管实,做事前先思考、策划,把握时机主动出击,而非被动应付。不要越位是指不越权,按权责办事,落实“两放”。不要错位是指不能取代其他部门所承担的监管工作,注意保持各个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独立性。要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越权干涉其责任范围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2.2.2树牢观念,认真履职。安监部门要始终牢固树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观念,找准自身位置,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的职责,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全局、普遍、倾向性的问题,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从而帮助政府部门及时有效的地解决问题;对于政府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以及方针,需要及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根据实际生产的特点、实际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适度的调整,务必保证管理方针、措施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的需求;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的制定及出台,并将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规范;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成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要做好带头引导作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便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事故报告及安全生产的信息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承担的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尤其要做好重点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行为严格处置。
2.3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2.3.1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比如尝试出台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方法,在企业及安全监管人员甚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考核表彰优秀单位与个人,并以全部或是部分扣除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处罚出现事故且事故超标的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能加强各级管理部门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安监干部的责任感及其使命感,带动企业及安监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3.2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和企业“黑名单”。安监部门需层层分解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任务,落实到基层,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对未达标的政府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未达标的企业严格实行“黑名单”,通报国土、发改、银监等部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全封闭,通过考核带动及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发与调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应真正落实到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以月促季、以季促年,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3结束语
随着国内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还可对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网络化管理,建立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使隐患的治理与重点部位管理责任更加明确,动态监管隐患的治理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构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率。
作者:苏永春 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应急救援中心
参考文献:
[1]彭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1.
[2]庄燕.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问题及创新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长江“东方之星”客轮翻沉、天津港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财产的巨大损失,引发国际关注,事故引发的相关责任值得相关部门深入分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安全监管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它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诸多监管部门,因工作的目的和担负的职能有所不同,相关各方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认识存在偏差,下面对有关水上交通参与者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分析。
相关案例
案例一: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某乡镇渡口船员配备不足,该渡口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对其下达停渡整改通知书,该镇相关负责人承认存在配员不足问题,但是增加人员涉及运行成本,加之日常渡运量不大,认为渡船已配备两人,配员不足对安全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因此停渡会引发村民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案例二: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某水上风景旅游区游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证书证件,存在非法载运游客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景区负责人承认违法事实,提出此前曾申请办证,因建造手续不全,无法申领到船舶证书证件。
安全监管职责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安全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引起一系列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因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乘客与生产经营单位是合同关系,由民法和侵权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而企业作为经营主体,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疑问,在此不作分析研究,本文着重就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梳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与各乡镇签订安全责任状,不是每年走形式,一签了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第5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职责。
《内河条例》第5条、《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内条)第22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部令第9号)第35条又作了进一步细化,要求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消除隐患或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37、38条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其报备,行业监管部门应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向其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条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行政法规对水上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内容,《内河条例》第4条明确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机构应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海事机构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讲就是对船舶、船员和通航环境进行监督、查看并督促。根据《内河条例》相关规定,赋予海事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暂扣证书证件、罚款、没收等行政职权,为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海事机构对行政职权的施行,须“穷尽”,否则将导致行政不作为甚至渎职的法律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旅游部门作为水上风景旅游区的审批部门,对风景旅游区硬件设施和软件投入的设置进行把关,并对企业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核查,应当承担监管职责,同时在审批涉及水上特别是通航水域旅游项目时,应事先征求海事部门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尽管《安全生产法》、《内河条例》、《省内条》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又对乡镇政府在乡镇渡口安全工作进行了细化。但是,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工作中,有关各方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仍存在较大认识偏差,特别是在乡镇政府对渡口的认识上,认为水上交通安全就是海事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没有太大关系,能推则推。海事管理机构的决定送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会以发展地方经济,保障村民出行,维护社会稳定为由,采取拖延方式,虚与委蛇,使海事行政决定无法落实。加之以前海事部门为帮助地方改善渡运条件,出资建造渡船、改造码头及候渡亭,尽管是义务帮助,但是客观上也起了强化错误意识的负面影响。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专门机构,应及时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请政府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自职责,依法履责。海事部门应及时通报重大安全隐患,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送达限期整改通知,形成合力,跟踪督促整改。
一、分解落实控制目标。年市政府下达我区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五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33人(同比下降3%),根据实际,我区对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进行了分解(详见附表)。各乡镇(街道)、开发(投资)区、区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各乡镇(街道)、开发(投资)区安办要加强综合监管和协调,每月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每季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半年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年终进行责任制考核评比。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和行业,要及时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主要指标突破控制目标的,取消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对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工作落实。各地区、各行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和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控制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和年度统计公报。
三、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投资)区、区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开发(投资)区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协调监督;其他负责人必须加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查处以及重大隐患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规章制度,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投资)区、区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22号),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和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五、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发(投资)区和区直有关单位推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落实,检查并定期通报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年年度生产控制目标。
2、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隐患整治“五到位”等各项法定责任,杜绝违法非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积极探索有效安全监管方式,完善和规范日常监管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严格企业各类事故报告、查处和统计分析工作,保持打击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二、工作制度
1、“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规定,定期研究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气候等重要时期,应亲自组织、参加街道及本部门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2、日常检查制度。依据年度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突出检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落实情况。
3、暗查暗访制度。采用“四不二直”方式,暗查暗访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对暗查暗访情况进行阶段性汇总和书面通报,对发现的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4、互查互评制度。组织辖区内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管理互查互评活动;探索开展按区域、行业、专业等分片检查,交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经验,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5、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和分析本地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各类事故发生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打非治违情况以及本地安监机构队伍建设与工作保障等情况。
三、网格划分及主要职责
1、一级监管网格:以办事处和街道各职能部门为单元建立全街道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一级监管网格。成立以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安委会成员为组员的街道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街道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安监办),安监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街道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各安委会成员根据年初监管目标分工,按职能部门职责、分路段重点监管,定期检查指导,并带队参加街道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二级监管网格:按路段、地块划分,以各村、社区和各路段企业为单元建立4个二级监管网格,具体如下: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村、社区和企业生产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按工作任务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网格内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三级监管网格:以各村、社区和滨湖集团(物业股份)为单元建立10个三级监管网格,具体如下:
(1)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以行政区域划分,按原监管模式,对村级开发工业小区及村租赁企业加以监管。
(2)滨湖集团(物业股份)对工业坊一期、二期、三期内企业及滨湖集团(物业股份)租赁企业加以监管,对各村、社区工业坊一期内厂房协助监管。
主要职责:按工作任务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网格内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人员配备
二级监管网格中各配备一名专职网格监管员。网格监管人员实行A、B角制。
五、工作任务
1、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监管工作安排,编制并执行企业生产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年度计划。
2、开展企业情况调查。每年对本辖区所有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主要包括: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与年度业绩、员工人数、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并将数据录入“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3、分级分类重点监管。对企业按照事故风险大小因素,进行红、橙、蓝分级,按照安全管理水平现状,进行A、B、C分类,列出分级分类清单,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其中:化工生产企业、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冶金企业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和红色、C类企业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4、开展重要事项书面告知。每年对网格内企业安全许可、安全培训、工作报告等事项,发放和收回书面告知书、安全承诺书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网格内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组织企业互查互评活动。每年组织网格内生产企业开展互查互评活动不少于2次,检查、交流工作,排查、治理隐患。
6、实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二级监管网格监管员每年对网格内企业巡查1次以上,三级监管网格监管员每季度对网格内企业巡查1次以上,对各自网格内重点监管企业要每月巡查1次。督促与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培训,检查作业现场情况,诊断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各村、社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格化监管工作,切实配足配强网格监管员。要加强网格监管人员的管理,组织上岗业务培训,制定奖惩规定,经常教育引导网格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网格监管工作。
二、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从业人员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本单位经营、服务的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预警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四、 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责任制要求逐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并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人员。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2)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的管理。 (3)确保消防设备系统正常运转,落实消防责任制,做到人防与机防的有机结合。 (4)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运营。
(5)加强治安防范,确保本单位内部物品及所管理的物业安全,防止各类治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6)锅炉、电梯、机械加工设备等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加强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复训再教育,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八、关心员工利益,解决员工实际困难,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九、各单位每月向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每半年严格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由行政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总公司。
十、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志码】C
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全方位有力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现全面振兴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赣州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设量突飞猛进,特别是各类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建筑起重机械已成为实现建筑施工生产机械化、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不可缺少的机械设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累计为:施工升降机1538台,塔式起重机868台,物料提升机1788台。建筑起重机械大量的普及使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时有发生。2012年2月,赣州市某工程一台塔式起重机在吊装室内电梯零部件过程中,塔式起重机钢丝绳挂到裙楼外架上,塔臂失稳导致标准节断裂,塔臂和塔帽同时坠落,导致一人(塔式起重机司机)当场死亡。2013年9月,赣州市某项目一台塔式起重机在吊运钢筋材料时出现倾覆,导致塔式起重机整体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塔式起重机司机和一名钢筋工受伤。2014年6月,赣州市某项目一台塔式起重机倒塌砸中两辆过路车,造成4人受伤。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同时也给施工单位和租赁、安装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一、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目前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厂家比较多,各生产企业的水平参差不齐。有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较强的企业集团,也有自己无设计能力但有一定工艺装备、技术力量及生产经验的中型生产企业,还有一些生产和技术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国内制造业“山寨风”和“模仿潮”的兴起,造成建筑起重机械生产质量、工艺水平偏低。
(二)租赁市场较为混乱我市大部分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采用租赁形式,市场管理较为混乱。1.租赁单位资质要求较为简单,组织形式混乱,目前我市对资质要求仅限于工商注册有租赁业务。现在我市租赁单位众多,存在个人购置设备由租赁单位代管、借用租赁公司资质等现象。2.租赁单位人员配备不齐。租赁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专业职称证书,维修保养人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及上岗证等。3.租赁单位无固定办公场所、仓库和设备维修检修场所,设备构件等未分类存放,存在构件混用现象,导致安全隐患的发生。4.租赁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不齐全。
(三)安装、拆卸行为不规范1.安装单位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目前我市的安装单位资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生产厂家在我市销售时自带的安装资质;二是借用外省市安装资质;三是本地租赁单位自有的安装资质。对安装资质的使用,安装单位只是停留在资质管理的初级阶段,对人员的配备、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管理水平的提高等制度性建设几乎为零。2.安装、拆卸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缺失。安装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在起重机械安装、维护进程中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到岗履职,大部分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维护保养等作业都是由租赁单位临时请人进行。3.安装、拆卸方案内容不全,无针对性。缺少平面布置图,附着安装标识,群塔安全作业措施等。特别安装高度超过60m以上的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等。
(四)使用管理不到位1.使用单位管理和人员履职不到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等,未指定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对进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作业人员未进行审查,致使使用假证或无证上岗现象较为普遍。3.四方验收留于形式。责任主体对四方验收职责不清晰,存在走过场现象,导致四方验收未能真正实施,只是在验收表格签字盖章了事。4.监理单位监督履职较差。监理单位对方案、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对安装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停留在口头上,未能及时下发整改单督促整改,有下发整改单的也未能做到消案复查。
(五)安全检测不全面1.安全检测业务量大,周期长。目前我市的检测机构较少,普遍存在检测需要排队现象,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滞后,严重影响了设备的使用效率,也造成部分设备未检先用。2.检测内容不全。一些检测机构硬件跟不上,没有及时采购相应的检测设备。3.检测数据有偏差。检测时送样材料,检测环境,人员素质等参差不齐,对检测结果存在偏差的数据,未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整机检测及实行安全评估。
(六)安全监管难度大1.安全监管力度不足。监管能力与日益增长的工程建设规模不相适应,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力量薄弱,监督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程规模急剧增长的需要,现有的建筑安全监督资源的配置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层次“青黄不接”,建筑起重机械专业技术人才紧缺。2.安全监管措施欠缺。安全监管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相吻合,日常监管标准、尺度不统一,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资源优势,导致管理单一。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策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必须从各个环节逐一进行梳理,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强化责任主体责任。
(一)把好建筑起重机械准入源头关1.引导技术性能强、安全性能高、产品质量好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市,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更好的服务。2.鼓励本地建筑起重机械销售公司联合生产厂家,进行技术交流及经验介绍会,对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的机械设备淘汰出建筑施工现场。3.强化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对淘汰或禁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对使用期限到期或构件严重受损的及时注销其产权备案;对外地已产权备案的设备进入我市使用前,对机械设备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二)加强租赁和安装单位的管理1.强化对租赁和安装单位资质和资料的登记核对,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并实行年检和抽检制度。对检查、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或无法改正的,直接清出市场。2.租赁和安装单位必须配备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以上)及维修保养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租赁和安装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相关规定整理齐全相关资料。4.所有建筑起重机械的构件和零配件要逐台归档入库,必须使用原厂或符合规范要求的构配件。
(三)规范安装(拆卸)行为1.鼓励本地企业申请安装资质,成立专业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公司,做到唯专而精。2.转变销售公司观念,推动本地的建筑起重机械销售公司联合生产厂家,推行类似汽车销售“4S”模式。3.试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企业组织实施。4.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论证工作。安装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安装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安装高度超过60m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机械设备的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强化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分为产权、安装(拆卸)、使用和监管四部分,其中使用过程时间长,安全管理责任大。强化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必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才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引导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良性发展,努力探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评估体系。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验市场进行开放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检验检测业务区域封锁和垄断的局面,从而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竞争力。
(六)发挥行业协会在管理中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而这种服务往往是通过社会和行业管理来实现的。引导租赁、安装单位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起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服务关系。
(七)鼓励企业投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措施。
三、结束语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数量急剧增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也层出不穷。笔者希望通过这些问题的探讨,能引起各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安拆、使用、检测检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切实有效的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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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投保,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危险作业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等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制度建立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及控制,职业危害的防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作业场所安全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置配备、检测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情况;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装设情况,以及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的紧急停车系统装设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㈡事故隐患查处及整改
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依法发出责令整改意见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查,依法发出复查意见书,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⒉对短时间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进行整改。⒊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并于5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⒋发现一级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并于3日内以函告或挂号形式报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理。⒌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登记建档并做好归档工作。
执法检查安排
㈠总体原则
⒈执法检查主要分为三类,即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全年执法检查计划不少于688家次。⒉日常执法检查应加强检查力度和频次。对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对一般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其他检查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⒊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结合特殊时段和季节特征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专项检查不少于6次,每次检查单位不少于10家,每年检查60家以上。每月应侧重以下检点:1-2月:重点突出冬季火患、春节前夕、职业危害。2-3月:重点突出春节、“两会”期间、招工高峰时期“三级安全教育”。4-6月:重点突出梅雨季节安全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安全。7-9月:重点突出高温时段易燃易爆、用电、汛期安全。9-10月:重点突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11-12月:重点突出年末安全生产及履职考核工作等。⒋根据本地区实际,每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2家。⒌对各村组织履职督查,分年中和年末共2次;对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㈡日常执法检查
对确定的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其他检查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⒈检查范围:重点单位20家、一般单位24家、其他检查单位140家。⒉检点:见本计划第四项第(一)款“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㈢专项执法检查
安全用电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重型装备、机械制造等露天作业多、用电量大的部分行业。⑵检点: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专职电工配备及持证情况、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漏电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自备电源装置使用情况、防误操作装置配备情况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专项检查⑴检查单位:新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行业。⑵检点: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等。职业卫生专项检查⑴检查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以及2010年以来新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⑵检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工作场所公告栏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大量存在冶金煤气管道、纸浆池、发酵池、酒槽池、腌渍池、污水池、电解槽等有限空间及储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等密闭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⑵检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通风、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和连续发生重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⑵检点: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其他执法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