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8 09:39: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篇1

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在去年“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治整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拉网式排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动态监控,防止反弹;严格源头控制,杜绝新的隐患,防止新“三合一”现象产生,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务并通过省政府的验收。

加强专业市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一是我街道专业市场众多,消防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在提升改造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每日不间断消防安全检查,严禁无证上岗;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和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用途,未经消防审批或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开业;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保证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市场和市场周边经营或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加强市场电器线路的整治,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加强电扇、空调、插座等电器的管理和维修。三是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保持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四是积极引导市场商户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五是实行重大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评选先进,并与街道考核兑现制度挂钩。

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要继续深入开展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按照“六个必查”、“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章行为;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查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加强消防设施的有效保障和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的能力,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营业,管理混乱的要限期整改或整体搬迁,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良好环境。来源于: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从街道、社区到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工作计划,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工作体系。

强化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今年街道统一制定了“安全生产每日检查记录”、“消控中心值班

记录”“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记录”等工作台帐,将日常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实行季度考核、全年考评制度。通过领导带队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等形式进行考核验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对先进单位给予重奖,做到奖罚分明,着力推进消防安全的长效管理。来源于:

三、加强宣传,强化氛围。

各单位要紧紧抓住新《消防法》5月1日实施契机,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场所等活动,积极开展消防法的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海报、刊物、讲座等各种宣传形式,加强新《消防法》的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重视消防、了解消防常识、遵守消防法规”的良好氛围。

篇2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单位要对防火检查工作要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组织、人员、内容、措施五落实。重点部位每日巡查一次,其它部位每月检查一次。

三、各单位要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每次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四、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并视情况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有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施工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申请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等内容。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五、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规划处负责监督检查。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

二、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四、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一般应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五、公寓管理部门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杜绝私拉乱拉电源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公寓管理中心要坚持用电用火检查和巡查制度,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严禁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二、学校应建立危险品仓库专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危险品仓库的建立地点要远离教学、生活区200米。

三、因教学、科研、生产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各单位消防管理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一、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

二、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

三、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电。

四、安装使用电器、煤气、燃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

一、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保卫处统一负责,要对全校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学校新建楼体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各单位、部门所辖区域的消防器材、设施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其完好有效性。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校级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二、被明确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其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岗位安全员,并报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在落实常规管理和措施的同时,所属单位必须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设立档案并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制定详尽的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消防安全申请制度

一、室内超过200人,室外超过500人的各类活动视为大型群体性活动。

二、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内容应明确活动内容、参加人数、人员结构、活动地点、消防器材设施情况消防安全负责人、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单位提交的申请,现场进行勘察,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校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要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

三、工程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甲乙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消防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消防主管部门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六、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八、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习制度

一、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工作。各中层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班会、讲座、演出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

三、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技能演练。

四、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学生火场逃生大型演习。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

二、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严禁各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

四、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

五、严禁在公用道路、建筑物门口停放自行车和其它物品。

六、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有权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被下达火灾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确定专人、落实有关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上交火灾隐患整改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五、对于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六、隐患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七、学校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八、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帐督办。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替岗未经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二、值班人员应加强学习,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存档。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七)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九)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超级秘书网

(十)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一)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十二)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三)火灾情况记录。

(十四)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五)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篇3

3、安全培训题目: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交通安全培训、校车安全培训、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怎样安全用电等。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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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局严格开展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高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使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的消防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消防安全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进一步增强。由于思想重视措施到位,我局多年来未发生任何消防事故,为全体干部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现将我局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完善”。主要是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我局严格要求各股室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和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以制度管人、管事、管行为,为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确定”。一是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的主要负责人局长郑晓辉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确定党组书记何世斌、副局长许建林、科协副主席三基斯头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二是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容易发生火灾和一旦发生火灾危及人身和财产的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禁烟禁火等各种文字、符号的警告标志,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三规范”。一是消防档案规范。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的消防档案,现已能够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概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情况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各种法律文书、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等内容。二是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灾情设定,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三是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改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混乱,标识不清等现状,从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等诸多方面严格统一,同时加强对消防安全标识的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标识,确保安全标识完好有效。

“四落实”。一是落实防火检查和巡查。这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我局作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二是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修检测。消防设施是单位消防安全的“防弹衣”,是单位自身预防和抗御火灾的有效保障,其能否发挥预防火灾、扑灭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等作用,关键在日常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县科学局技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三是落实消防定期演练。诸多火灾事故证明定期开展消防演练能够有效降低火灾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四是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这是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我局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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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根据专家预测和有关部委的规划,到2020年,核电在全国发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要占到4%,核电投运规模将达到4000万千瓦,需要在2004-2015年期间新开工建设30台左右的百万级核电机组。因此,随着核电站的大批量开工建设,做好建设时期核电站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时期的核电站主要以土建、混凝土浇灌、设备的安装调试为主,施工现场包括核岛区域、常规岛区域、BOP区域等,这些区域具有施工人员聚集性强、厂房结构复杂、动火作业多、临时消防系统不完善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烧损重要设备,严重影响施工工期,基于核电厂的特殊性,其社会影响远比一般火灾更为巨大。

建设时期核电站施工现场火灾的危险性和起火原因

1.1 施工现场火灾的危险性

1.1.1 建筑毗连,上下贯通,空间超大,格局复杂

由于受施工现场场地大小的限制,许多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职工宿舍农民工宿舍食堂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并且这些建筑大多为临时性建筑,结构简易,耐火等级多为三四级另外,有些农民工宿舍与危险品库房相互毗邻,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仅用三合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分隔,加之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有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或者因施工需要,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特别是在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时,临时建筑内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由于耐火等级低,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定会迅速蔓延,便会造成严重后果。[1]

1.1.2疏散、救援难度大

在核电站的施工现场,一般进入厂房,出入口是仅有的通道,灭火进攻路线少,同扑救地上建筑火灾相比,需要内攻准备的时间长。起火后,内楼梯通常是主要疏散通道,但也是火势向上蔓延的通道。据研究,烟气的扩散速度为0.5m/s,人的水平疏散速度,正常条件下为1.0~1.2m/s,但人员密集时,在加上发生火灾的照明条件不好,疏散速度一般只能达到0.5m/s;人上楼梯的速度最快为0.6m/s,而烟气向上流动的速度可达3m/s,疏散人员通过充满高温烟气的通道时,很容易在尚未通过时,就在楼梯转向平台处窒息。因此核电站的厂房结构复杂,施工现场搭置各种脚手架,铺设各类管道以及多种大型设备的堆放,这些客观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在火灾情况下应急疏散的危险隐患,也不利于灭火战斗的展开,会导致消防战斗员无法进入火场的情况出现。

1.1.3 烟气危害性大

核岛、常规岛现场施工区域地上、地下构建筑物较多,如隧道、电缆廊道等,其施工现场常会有塑料、木枋等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毒性气体,加上地下供氧不足,燃烧不完全,烟雾浓,发烟量大;同时厂房的出入口少,大量烟雾只能从一两个洞口向外涌,与地面空气对流速度慢,地下洞口的“吸风”效应使向外扩散的部分烟雾又被洞口卷吸回来,容易令人窒息。由于部分厂房空间的相对封闭性,燃烧后,温度升高,空气体积膨胀,压力增高,热烟气流积聚,极易产生“轰燃”。再加之施工现场大多为临时消防系统,部分消防设施配置不完善,起火后地下没有通风排烟作用,大量有毒烟雾和黑暗给疏散和救援工作造成困难。

1.2起火原因

1.2.1违规动火

动火人、监火人其受教育文化程度不同,个人业务技能不同,因此其工作方法、方式都可能存在不可控制的消防安全风险。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普遍存在动火前施工区域可燃物没有得到清理,防火措施不到位,没有配置灭火器,动火后没有做到确认无火灾隐患后离开等违规动火的现象。由于动火区域可燃物没有得到有效清理,就易出现防火措施不到位导致焊渣飞溅至可燃物上引起火灾,发生火灾后,现场就近没有配置灭火器,进一步扩大了火势的蔓延。

1.2.2可燃、易燃物的乱堆乱放

在施工阶段的现场,因工程需要,会时常出现木枋、设备存放现场的情况。施工人员为了使用方便,一般也会将常用的易燃液体,如油漆、天那水等物品带入施工现场过量存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的不及时清理。这些物品都会为在火灾情况下的施工现场带来巨大的消防隐患。

1.2.3施工人员随处吸烟、乱丢烟头的现象屡禁不止

施工现场设立了多处吸烟区,但是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乱丢烟头、不在制定的吸烟区域吸烟的现象。因此由于烟头引起的火灾,在施工现场已经是多次发生,却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建设时期核电站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2.1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太过于形式

施工现场由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教育成果不易巩固,而且各施工单位只是将消防知识培训作为安全培训的一个部分,很少进行专门的消防培训,培训效果不明显,有对口的培训教材,教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这势必给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带来较多困难和挑战。

2.2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建立的不完善

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岗位防火责任制不明确,无防火责任人;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检查、管理维护;没有对动火作业和危险物品进行有效管理。(如相关程序和记录,动火作业管理情况,动火票台帐;危险品管理的相关程序和记录;氧气、乙炔、油漆等的出、入库记录。);没有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如消防值班、巡检记录;火灾隐患的情况及隐患整改记录;火情事件处理记录。);没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及响应计划。

2.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管理较为混乱

施工现场多处于作业面多,交叉作业多,立体多空间动火多等实际情况,往往动火证的办理太过于形式化,在签批动火作业证前,没有深入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区域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很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开出动火证,拿着这一张纸就万事大吉。根本就没有落实现场动火作业的实际动火环境、动火人员资质、动火防护等等一系列的动火风险。一方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不可能做到每开出一张动火证就去落实现场情况,也不可能做到在日常的消防巡检中,对每一个动火点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动火人员的安全行为,也是不受控制的。

2.4隐患整改不即时

从长期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来看,发现隐患不难,难在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一个隐患累积到多个隐患,多个隐患导致火情事件的发生。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逐级消防责任制度

第三条、逐级岗位消防责任制,由商场总经理向副总经理贯彻执行。

第四条、副总经理分别向各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贯彻执行。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向本部门逐级负责人贯彻执行。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自觉遵守岗位消防责任制。

第七条、凡因领导未认真贯彻执行岗位消防责任制而造成事故的,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据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逐级岗位责任制应纳入广场年终评比的项目之中。

第九条、违反逐级岗位消防责任制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资格、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安全防火,人人有责,每名干部职工都要学习消防知识。新职工进场必须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一条、在商场内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气、甲烷、沥青、氧气等。

第十二条、使用前必须到安全保卫部进行申报,施工用料以当日施工用料总量为限,不得过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易燃、易爆品使用过程的监督、保管及发放,现场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十四条、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应随用随配,配料应在室外进行。施工现场严禁大量使用脱漆剂等极易挥发溶剂。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禁烟标志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第十六条、严禁在商场内及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当施工剩余易燃易爆品必须撤出商场自行保管,不得在商场区域存放。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广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应包括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十九条、广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器性能、使用方法、火灾报警及扑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利用广场宣传园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

第二十三条、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操作人员,应接受已发批准成立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凡进行电、气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及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项目,动工前必须向安全保卫部办理动火申请,并认真填写《明火作业申请表》,经安全保卫部查看现场后,签发《明火作业动火证》,方可动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施工人员需持有市、区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许可证,在动工前必须对焊接,切割的内部结构,性质了解清楚,不得盲目进行,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明火作业前,要仔细清理现场易燃杂物;高空焊接作业将火花溅落处易燃杂物清除干净;进行管道焊接作业要将管道周围的易燃杂物清理干净。

第二十七条、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在明火作业期间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明火作业时要在作业现场准备至少两具灭火器材及水桶;施工完毕后,仔细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

第二十九条、重大节日停止明火作业,非明火作业不能解决的需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营业期间禁止动火。

第六章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为了使本部门安全防火巡查制度化,要求做到周查、日查,每日巡查要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三十一条、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二条、防火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三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如下: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1、违章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营业区违章使用汽油、可燃气体作燃料;

      3、违章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吸烟;

      4、营业期间违章进行明火作业、油漆粉刷作业;

      5、未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装修施工现场动用明火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况;

      7、开关、插座安装在易燃物上;

      8、私接电器线路、增加用电负荷;

      9、在营业期间违章进行设备检修和电气焊作业;

     10、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11、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设备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1、生产、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2、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

  3、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摆放可燃物品,物品摆放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4、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栏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遮挡、不能正常运行;

  6、应急照明等损坏、遮挡、不能正常运行;

  7、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8、消防车通道挖沟、堵塞或占用等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1、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2、消火栓被遮挡、挤占、埋压;

  3、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等是否齐全;

  4、灭火器被挪作他用,未按指定位置摆放;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7、防火卷帘控制按钮上锁;

  8、消防安全标志缺少、损坏、遮挡;

  9、消防设备是否清洁、锈蚀、腐蚀等情况;

(四)、防火分隔设施情况:

  1、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

  2、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1、脱岗;

  2、违反消防值班制度;

  3、未填写值班记录等情况;

第七章 消防监控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消防控制室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三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2人,一名负责值班时的报警部位的核实和紧急情况的处置,一名负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

第三十九条、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第四十一条、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第四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器线路和管道穿过。

第四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卫生。

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五条、商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保卫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四十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篇8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四条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层单位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科室、年级、楼宇内的楼层、班级设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学校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部门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高等学校要组建学生义务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中小学校建立学生消防监督员,负责监督、反映消防情况。

第七条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保卫部门人员为主体,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安全员为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

第八条高校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

第三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服从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

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统筹安排,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发生火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七)学校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层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设施、器材、供水系统的监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领导保卫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

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检查和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岗位消防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消

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检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

全情况,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临时措施,严防发生

故。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防火巡查制度。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防火检查制度。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无法当场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

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区不准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

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保卫或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

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

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保卫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要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

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

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严禁各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高层建筑的通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二十六条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及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部门、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部门存档。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篇9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从街道、社区到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工作排查整改计划,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将消防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工作体系。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整治,提高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张玮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织领导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整治领导小组,认真完成街道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每日检查记录”、“消控中心值班记录”、“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记录”等工作台帐,进一步明确将日常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实行季度考核、全年考评等工作制度。通过领导带队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并对先进单位给予重奖,对整治不力的单位扣除考核成绩或提请停业整顿,做到奖罚分明,有效推进消防安全的长效管理。来源于: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

这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9-5月5日)、集中整治阶段(5月6日-7月20日)、检查验收阶段(7月21日-7月31日),要求各单位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时成立整治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落实行动,确保按期消除隐患,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重点是:

1、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在去年“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拉网式排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动态监控,防止反弹;严格源头控制,杜绝新的隐患,防止新“三合一”现象产生,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街道“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务并通过省政府的验收。

2、加强专业市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一是我街道专业市场众多,其中市政府要求整治的市场2家(*同力新型装饰市场、*服装市场)及省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佳好佳居饰商城,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在提升改造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每日不间断消防安全检查,严禁无证上岗;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和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用途,未经消防审批或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开业;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保证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市场和市场周边经营或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加强市场电器线路的整治,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加强电扇、空调、插座等电器的管理和维修。三是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四是积极引导市场商户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五是实行重大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评选先进,并与街道考核兑现制度挂钩。

3、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要继续深入开展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六个必查”、“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章行为;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查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加强消防设施的有效保障和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的能力,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营业,管理混乱的要限期整改或整体搬迁,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良好环境。来源于:

三、加强宣传,强化氛围。

各单位要紧紧抓住新《消防法》5月1日实施契机,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场所等活动,积极开展消防法的宣传教育,严格按新《消防法》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海报、刊物、讲座等各种宣传形式,加强新《消防法》的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重视消防、了解消防常识、遵守消防法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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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层单位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科室、年级、楼宇内的楼层、班级设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部门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高等学校要组建学生义务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中小学校建立学生消防监督员,负责监督、反映消防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保卫部门人员为主体,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安全员为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

第八条 高校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服从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

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统筹安排,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发生火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七)学校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层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设施、器材、供水系统的监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领导保卫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

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检查和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岗位消防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消

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检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

全情况,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临时措施,严防发生

故。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防火巡查制度。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防火检查制度。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无法当场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

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区不准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

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保卫或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

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

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保卫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要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

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

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严禁各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高层建筑的通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及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部门、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部门存档。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 奖惩制度。学校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做出成绩的义务消防队员要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