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工作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8-04 11:13: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乡村振工作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乡村振工作报告

篇1

二、抓好阵地利用,服务人民群众

篇2

自《条例》颁布后,乡党委第一时间组织全体乡干部进行了学习,同时组织xx关村两委干部及新村聚居点自管委成员对《条例》全文学习,确保下一下落实小区管理有依可循,有规可依。xx乡xx关村两委并于xx月xx日组织新村聚居点内的xx户农户进行《条例》内容的传达学习,让每一个农户都知晓聚居点管委会有哪些职责,农户自身有哪些义务,确保在下一步具体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让小区管理有序推进,使小区环境优美,小区居民幸福。

二、 贯彻《条例》 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和履职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xx关村新村聚居点自管委在村两委的领导开展小区管理工作,自管委成员均由小区农户推选产生,共有人员xx名,其中管委会主任由支部副书记兼任,成员xx名,管理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公共设施和场地等的管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管理服务上有待提高,缺乏创新意识;小区农户的自觉性和主人翁意识还需增强。

2.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筹措基本情况。经费来源主要是农户筹资和村委会运维资金两个方面,每年每户农户交纳xx元的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村委会运维资金中列支。

3.聚居点内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情况。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有效使用,满足群众的需求。

4.新村聚居点内居民管理公约制定情况。自管委牵头制定了《小区管理制度》,对涉及的房屋、公共设施维护运行、环境卫生以及小区居民遵守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在小区落实门前五包,做好房前屋后环境卫生,强化了住户的文明意识,促进了良好氛围的形成。

5.聚居点内自主管理员委员会刻有印章,由管委会主任具体管理。

篇3

1、土地问题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问题作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这就是“征地补偿”。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和工业开发、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建设性项目征地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不同期项目的补偿政策不统一,就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征地补偿问题牵扯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在这个问题上是空前团结的,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如果处理不妥,将可能会激化为。从我镇形势来看,反映土地方面问题的占相当一部分。村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上没有发言权,因为群众认为他们是政府代表,替政府讲话,因此对他们不信任,有发言权的往往是村中真正德高望重的人。我们在处理涉及征地事件时,一定要千万谨慎。

2、农村村务公开问题

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农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多数农民对于这项关系自身利益的事情相当关心。但是,在有些村组,村干部却对这项工作并不热心,所以造成村务尤其是财务的公开不规范、不彻底,甚至是流于形式,引发群众上访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

3、农民法制意识问题

虽然法制建设在农村逐步加强,但受观念影响,部分农民还不习惯用“法”来解决争端,而依靠单纯的“私力”解决,明明违了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4、农村干部的工作问题

一方面有些镇村干部工作作风飘浮,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激化了矛盾,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另一方面由于某些考核制度的不合理,逼得下面要么弄虚作假,要么侵犯农民的利益,把干部直接推向农民的对立面。

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加上农村文化的相对缺乏,赌博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农村地区发展蔓延,已成为诱发多种犯罪的社会毒瘤。

6、劳资矛盾问题

我镇属于工业经济发展镇,基本上每家农户都有人在企业工作,农民与企业主之间因工作、报酬引发的矛盾逐年增多。同时由于目前办企业的门槛较底,“开关”厂比较多,劳动法律制度执行不彻底,企业职工(农民)的权益不能有效保障,导致了群众性事件的加剧。

7、外来人员管理问题

近几年,我镇的外来人口逐渐增多,由于制度和力量的缺乏,我们明显感觉到社会稳定工作的压力,主要包括流氓恶势力、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

二、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经济上的因素

经济的发展,拉大了贫富差距,加上外来人员大多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来,巨大的差异特别是暴富的榜样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欲望,与此同时,人们的致富能力却显得不足。这种欲望与能力的不相称,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这就导致不讲信用、坑蒙拐骗和偷盗抢劫丑恶现象的增加,引民不稳定因素。

2、政治上的因素

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如果没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来大民主。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要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总之,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群众把气出了,问题尽可能解决了,怎么还会有在民主呢?”而从目前来看,镇村干部下组入户少了,针对农民的会议也开得少了,与农民面对面的沟通少了,群众直接向干部和组织反映情况的机会也少了,农民参与政治的渠道相对变窄了。这就使得农民对政府的了解下降、信任下降,不寻求正规渠道、手段解决问题,造成群访、围堵公路等的增长。

3、文化上的因素

篇4

为使山核桃少施药,他想方设法

前些年,临安市昌化、昌北两昌地区一直流传着一句话:现在人药虫,将来虫药人。

据不完全统计,为了追求高产量高效益,临安农户每年要施5万多斤农药、10万多担化肥在山上,随着大雨冲洗,这些有害残留物都会流入溪沟,污染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长久下去,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说,还将危及周边百姓的生命健康,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虫药人’。”对此,李军跃感到前所未有的焦虑。

更令人担心的是,2005年夏天,由于农户滥用“草甘膦”等除草剂,致使山上草根灭绝、树根霉烂,高山陡坡土质疏松。强台风过后,岛石镇新二村的10余棵即将采摘的山核桃树被连根拔起,附近房屋遭到毁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

“绝不能让农户世代种植的山核桃树就这样毁了。”李军跃紧急召集村班子成员和农户代表召开座谈会,并邀请市林业局、森防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过林业干部对病虫害防治、水土保持、科学管理等知识的普及,农户们一致表示,今后将全面禁用除草剂,改用灯光诱杀食叶害虫。

2006年6月,新二村作为全市第一个示范点,率先安装了50盏频振式杀虫灯,仅4个月时间,就消灭飞虫350多公斤,有效控制了食叶害虫的危害。

2007年初,李军跃向临安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要求推广安装杀虫灯的建议》。

作为建议承办单位,市林业局当年就派专人到山核桃主产区举办病虫害物理、生物、生态防控技术培训班,指导农户安装杀虫灯、使用割草机。临安市政府也及时出台扶持政策,规定凡购买频振式杀虫灯的农户,可获得购买价格20%的经济补贴。

截至目前,全市山核桃林地已安装频振式杀虫灯978盏,有效防控食叶害虫的蔓延,使生态化经营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除此之外,每年随之而来的大量强碱性山核桃蒲壳,也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每年白露时节,堆积如山的废壳腐烂发臭,产生了毒性、腐蚀性强的有害液体,毒液所及之处,寸草不生。

“李书记,你看看,这条溪流虽然清澈,却看不见鱼,其实就是山核桃蒲害的。”临安产山核桃已有百年历史,可大量废山核桃蒲的处置问题始终困扰着农户。

“如果山核桃蒲再得不到有效处置,那林区的生态环境、农户的健康、山核桃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自2009年起,李军跃连续两年向人代会提交关于要求解决山核桃蒲处置问题的建议,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山核桃蒲的处置方法。

2010年,临安市清洁办终于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在山核桃开竿前赶制了9万只清洁袋分发给村民,要求农户统一袋装山核桃蒲,并堆放在指定堆放点,然后再交由活性炭生产企业分运消化。

当年,新二村作为整治山核桃蒲污染袋装化试点村,13辆农用车每天连轴转,把千余吨山核桃蒲全部运下了山。

为让山核桃少沾“血”,他直抒胸臆

“白露到,竹竿摇”,这是临安民间对采摘山核桃最朴实的表达。由于山核桃树高,且一般生长在陡峭的山崖上,很难通过机械方法进行采收,至今依然沿用着最原始的方法——爬到树上用竹竿打果,这极易造成伤亡事故。

2009年,共有7人在采摘山核桃过程中死亡,108人受伤;2010年,共有16人死亡,200多人受伤;2011年,开摘仅8天即有9人死亡。

这一组组血淋淋的数字,使素有“天下美果”之称的山核桃又多了一个血腥的名字:带血的果子。

“2006年,安徽人陈某在帮我打山核桃时摔死了,当时法院判下来要我赔偿15万元,我家经济条件不好,这笔债我整整还了6年!”村民刘尚云至今仍心有余悸。

“如何降低山核桃采摘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如何减少伤亡事故对林农造成的损失。”带着这些问题,李军跃不厌其烦地走访农户、查阅资料、请教专家,其调研目的只有一个——让山核桃少沾点“血”。

在2007年初召开的临安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临安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山核桃、粮食、生猪、蚕桑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确保参保率达到50%以上。

“如果把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也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老百姓损失。”在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李军跃第一个抢到了话筒:“政府部门要对参与山核桃采收的人员进行强制性保险,指导农户和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推广使用安全带等采收工具。”

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07年6月便专门出台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互保救助办法,规定每年每户交纳互保金150元,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救助金额最高获赔10万元整。

但此后每年的山核桃采摘季节,仍有不少农户向李军跃反映,“一旦发生伤亡事故,10万元的赔偿费用只是杯水车薪!”

2011年初召开的人代会上,李军跃再次提交建议,要求政府部门提高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互保金和人身伤害救助金。

作为建议承办单位,市林业局专门组织人员对山核桃主产区的镇政府、重点村和有关从业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并详细了解山核桃采收外聘人员的工资、伤亡事故等情况。最终,有关部门采纳了李军跃的建议,将每户每年交纳的互保金提高至225元,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救助金额也从最高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篇5

2009年,一个意义非凡的起点,全球金融海啸的影响,给重庆的新年裹上了一层寒冰。

《政府工作报告》,历来被视为政府未来的执政方略风向标,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份不足两万字的《报告》,写满政府责任,更迸发出浓浓“情”字,在这个冬天里,暖风频吹。

透过一个个“向上”的指标,我们可以看到,在2009年这个关键的年头,风云变幻中,“重庆号”梳理思路,坚定信心,破冰前行。

投资盆地 打造金融危机“避风港”

重庆破局

12%。

前来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对这一百分比深感振奋。

现在,全国在提“保8”,也就是GDP要力保增长8%,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在《报告》中却提出力保2009年全市GDP增长12%。

重庆提出这样的目标是有底气的。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重庆风景这边稍好。王鸿举说,2009年,重庆将争取更大份额的中央投资,完成重点项目投资1500亿元,推动一批国有控股集团和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力争新引进跨国公司10家、中央企业10家、国内知名企业20家。

《报告》中少见地用了“力保”一词,这说明,这是一个需要“跳起来”才能摘到的果子。《报告》指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仅要把重庆营造成投资洼地,还要营造成投资盆地。此外,扩大投资规模应与优化结构并举,利用危机倒逼机制,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自主创新,积蓄发展能量。

“危机中,我们只要应对得当,完全可以逆势而上,打赢这场经济‘止滑促增’攻坚战!”逆境中保增长,正是“重庆号”追赶东部发达地区的最好时机,市长的声音让我们信心勃发。

“两会”声音

新增投资应向交通、文化设施、城市形象设计、市政管网等薄弱环节倾斜。同时可以通过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建设,来改善农村的面貌和村民的居住环境等。

――人大代表张睿(重庆市规划局总建筑师)

政府提出鼓励自主创新,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给点钱、发贷款就了事”。政府更应该营造环境,引导新产品、新技术消费。环境好了,企业自然愿意花钱去做创新,这方面,韩国、日本汽车业强势崛起,政府引导功不可没。

――政协委员朱华荣(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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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亿元 完成重点项目投资1500亿元

1200亿元 新增贷款超过1200亿元

1600亿元 完成工业投资1600亿元

100个 实施100个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扩大消费 拉动经济的另驾马车

重庆破局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重庆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拉动。金融危机把我们发展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凸现出来,同时也提供了用消费拉动的经济模式转换的重大机遇。

《报告》指出,要千方百计扩大消费,并提出了家电下乡、积极发展住房、汽车和旅游消费、加快城乡商贸网络建设等许多新措施。

此外,“改善消费环境”、“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将鼓励市民勇敢地把钱掏出来,大胆消费。

在重庆,消费拉动与投资拉动间的距离正在缩短。

“两会”声音

家电下乡在执行时要注意:一是不要让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农村;二要防止腐败,防止一些官员把好产品留给自己,把款式陈旧、质量低劣的产品卖到农村。

――人大代表吴永年(渝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将消费券直接平均发放到每个人手中,只能用来消费,不能换现金。老百姓有了消费券,不得不去消费,那么很多积压的产品将被出售,很多厂家的机器可以转动起来。还可以向返乡农民工等发培训券。政府确定一些资质、信誉度都好的培训企业,作为培训券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则用这些培训券,到政府换钱。

――政协委员陈万志(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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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 新建和改造20个区县农贸(专业)市场,培育20个商业示范社区

5个 建设5个百亿级旅游主题公园

5个 打造5个百亿级商圈

继续开放 占领内陆最开放高地

重庆破局

2008年,重庆未来的发展定位被确立为:中国内陆的开放高地。

在全球性危机面前,重庆还要不要继续扩大开放?《报告》给出了肯定的回答:2009年,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借力开放,在全方位开放中提速发展。在此之前,重庆甚至立法建容错机制,促内陆开放。

除了把区县作为扩大开放的主战场、推动企业“走出去”、对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等重心外,拿下国内首个内陆保税港区,让重庆离“内陆最开放城市”更近了一步,下一个步骤是,打造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的“中国第三区”。

重庆的发展,已超出了重庆本身的意义,它体现了一种国家战略。尽管拥有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政策扶持,但要实现“增长极”和“经济中心”的梦想实属不易。 在重庆的开放策略中,必须诞生更多的下一步……

“两会”声音

重庆今年出口贸易的思路有了明显拓展,不再一味紧盯欧美发达国家,把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其他国家、周边和东部沿海地区,招商引资更趋实际。另外,重庆金融环境在整个西部最健康,不良贷款比例最低,这对重庆吸引内外资非常有利。

――人大代表翁振杰(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在金融危机下,重庆企业应逆市而动,开拓新的市场。可以先占领不发达国家的市场,时机成熟时再进军发达国家;农业和能源替代项目是有前景的,到国外做农业项目,最好企业联合起来做,而且,要争取国家支持。

――政协委员王济光(重庆市外经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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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贸出口总额增长10%

18%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8%

25% 利用内资增长25%

12个 建设12个加工贸易承接示范园

20% 服务外包总收入力争增长20%以上

统筹城乡 重庆探索开启新格局

重庆破局

统筹城乡是重庆的机遇,也是一个难点和热点,更是一个重庆走出困局的突破口。

“扎实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报告》部署,将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现突破,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点领域,包括新农村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土地、林地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

此前一周,国务院通过了推进重庆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我们可以预见,新一轮的改革,将会触及更深层次的矛盾,重庆的探索也会更具现实价值。

“两会”声音

鼓励城里人下乡去建房。农民出地,城里人出钱,一起把房子修漂亮点,既可以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城里人也多一个度假休闲的地方。建议在政策上有一定突破,可以为这种房子办产权。合伙人互相协商,各办理一部分,可以对半分,也可以三七开、四六开等。

――人大代表徐晓玉(西南大学教授)

将石柱西沱镇划给渝中区,创建“渝中新区”。这样,可将渝中区的各种资源、资金、技术、人才、高科技等优势,转移到“渝中新区”,把拥挤的渝中区解放了。同时,可以通过“渝中新区”,带动石柱甚至整个渝东北的发展。

――政协委员毕麦(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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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个 完成2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

1000个 组建1000个农村专业合作社,完成1000个新农村建设规划

8000公里 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8000公里

10亿元 整合市级资金10亿元,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越冬送暖 情倾弱势群体

重庆破局

“着力解决群众最急切、最关心的就业、社保、住房等切身利益问题”、“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顾全大局,尽量少裁员、不裁员”……《报告》处处体现着以民为先的理念,字里行间,渗透出浓浓的民生情怀。

2009年,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的奋斗目标,可谓宏大,与控制失业率在4.5%以内、新增就业岗位22万个、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0万人、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11%和12%等分量十足的“民生清单”紧紧关联。不论主城还是其他区县,不论城镇还是乡村,对于弱势群体,重庆的视角没有偏差,不论多么边远的角落,重庆会更加呵护不会忽视。

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政府的承诺,2009年,等待我们的将是更多的“好日子”,而我们每个人也会收获更多希望。

“两会”声音

政府挺银行,采取适当行政措施,降低银行发放贷款的门槛;银行挺企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要收缩放贷;企业挺工人,尽量不裁人。

――人大代表刘放(重庆旅游商会会长)

设立重庆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进行创业指导、就业创业信息咨询、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模拟训练等。而且,依托创业孵化中心平台,与企事业单位形成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为大学生提供实践基地。

――政协委员彭静(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主任)

数字点击

90% 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将不低于90%

80% 农民工创业贷款贴息比例提高到80%

90% 群众安全感保持在90%以上

300天 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力争达到300天

篇6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长沙县正在启动碳排放权的模拟交易系统,将从虚拟交易到实体交易,进而推广“零碳”模式,实现商业化运作。图为长沙县鸟瞰

57岁的雷学军从未想过,他会与唐代诗人白居易所著的《卖炭翁》扯上关系。

“唐代卖炭翁烧炭送温,我则是为了大气降温。”自从有了“卖炭翁”这个外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雷学军,对自己也有了新定位。

2007年,雷学军便开始研究如何捕获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植物在生长过程中进行光合作用要吸收二氧化碳,具备固碳功能。除了节能减排,植树造林一直是国内外减少二氧化碳的重要途径,但树木生长缓慢,种植速生草本植物可否代替植树造林?

在与湖南长沙县主要负责人的一次思想碰撞中,现实版的“卖炭翁”雷学军找到了答案。

“零碳”和GDP赛跑

作为省会长沙市的郊县,长沙县毗邻主城区,地处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核心地带。在2014年全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百强县、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排名中,长沙县分别跃居第七位和第九位,均居中部地区之首。

在通常的认知中,这个被称为经济强县、工业大县的地方,如果被冠以“能耗大县”、“排碳大县”之名,似乎并不令人意外。

就在雷学军开始研究捕捉二氧化碳技术的同一年,长沙县提出“南工北农、项目入园”原则,由过去简单的“工业三废治理”发展到“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自然生态保护”并举,同时,关停了一批高污染的化工、水泥企业。

“之后,我们不断探索环境治理,直到2013年,我们提出创建零碳发展模式。”长沙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王国良告诉《t望东方周刊》。

也是在2013年,长沙县邀请了国家和省市环保部门共同对辖区的碳排放进行首次普查。

数据显示:2012年长沙县的碳排放总量是550.64万吨、万元GDP碳排放量是0.626吨;2013年长沙县的碳排放总量是555.46万吨、万元GDP碳排放量是0.569吨。

与2012年相比,虽然2013年的GDP总量增加了近100亿元,但碳排放总量只增加4.82万吨,也就是说,万元GDP碳排放量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呈现出下降趋势。

“零碳”思路从何而来

通过碳普查发现,长沙县年度碳排放量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控制增长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要积极寻求新的办法。

“这时,雷学军教授发明的‘速生草碳转化刈割封存降碳除霾技术’进入了我们的视野。”长沙县委书记杨懿文告诉《t望东方周刊》。

杨懿文介绍,经过论证,长沙县确定了搞零碳县的思路,“我们完全有可能把排放在大气中多余的二氧化碳捕集回来,加上节能减排、倡导两型社会的生活方式,形成一个长沙县的零碳发展模式”。

以2013年为例,长沙县碳排放量为555.45万吨,其中55%被生态系统吸收,节能减排消化掉21%,新能源替代消化掉20%,碳产品封存消化掉4%(约22万吨)。

“我们只需要购买15万吨碳产品(约22万吨碳排放量),就可以实现碳源与碳汇代数之和等于‘零’。”杨懿文说。

取得初步成效后,长沙县意识到“零碳”模式的可行性。

2014年初,长沙县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区产业环保局、发改局等17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零碳县”发展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

长沙县发改局一名负责人介绍,小组成立后召开了多次会议,“零碳县”试点方案已基本成型,重点实施“零碳工业”、“零碳交通”、“零碳建筑”、“零碳旅游”、“零碳农业”和“零碳家庭”六大工程。

长沙县还特意聘请了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要求,编制了《长沙县“零碳县”创建实施方案》。

2015年初,长沙县“两会”通过创建“零碳县”的政府工作报告,长沙县“零碳革命”正式揭幕。

构建产业链

在杨懿文看来,长沙县的“零碳”,不应是单纯地为“零碳”而“零碳”。“我们是要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既要发展,又不污染,有污染,就治理,同步发展。”

他介绍,眼下进行的零碳建设,不仅不会牺牲经济发展速度,而且还会催生出一个新的零碳产业,甚至衍生出一个新的零碳产业集群。

但其中的关键要靠完整的碳产业链。能否依靠市场机制实现商业化运作,是创建“零碳县”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长沙县正式启动创建工作之前,就已经明确,如何解决好种植、生产、交易三个核心问题。 雷学军正在查看速生草种植基地

雷学军向本刊记者介绍,农民种植、企业生产的积极性都不是问题,“农民种植速生草,每亩土地每年纯收益在1600元左右,速生草可以应用于造纸、建材、包装、肥料、化工、发电等多个领域,既可以制成储碳产品进行封存或用于交易,又可以制成能源产品替代化石能源。”

而针对碳产品的市场交易,目前长沙县正在成立环境资源储备交易管理所,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环保局有一个污水排放模式,每年多排的要交钱,现在我们已经申请环保厅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排污权交易范畴。”杨懿文透露,先期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引导资金,补助企业用于购买碳产品,然后逐步过渡到企业根据自身排碳量自主购买碳产品,“开始政府给企业买,之后是买一半,然后是四分之一,最后全部由企业买,企业多排,就要多交钱。”

长沙县“零碳办”负责人向本刊记者介绍,长沙县将建一个百万级标准的碳仓库,最后整个标准碳仓库要进入期货交易思路:先买碳后排碳,没买碳不排碳,跟污水处理方式几近相同。

同时,长沙县将建一个生物质电厂,利用生物质能源作为燃料,用生物质能源替代燃煤。

当地政府认识到,碳的交易无法完成,零碳模式就无法推行。所以,目前长沙县正积极争取设立辐射中南地区和西南地区的碳交易市场。

本刊记者了解到,为打造“零碳”产业链,自2015年开始,长沙县将确定3~5个试点企业启动碳排放权模拟交易系统,如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就要购买0.68吨的标准碳产品,通过这种买碳卖碳的“碳税”市场运作模式,实现固碳项目的有效运转。

“走向零碳经济”

长沙县“零碳”办负责人介绍,2014年12月,由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经济论坛上,长沙县作为唯一受邀的县,与国内外专家、学者一同谈论了零碳这一话题,他们的做法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们的认可。

杨懿文对长沙县实现“零碳”也信心满满。“以2013年为例,财政收入大约为1.8亿元。每年拿1%购买碳产品(400元/吨)3.3万吨,即1485万元,就可实现年度碳排放为零。”

篇7

【关键词】:收养法、事实收养、问题特征、主要原因、解决途径

【正文】:

前不久,一位陈姓老人到民政部门反映,多年前他在自家门口捡拾到一名女婴,出于好心收留了她并抚养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任何收养手续。去年女孩在本村一位同学家闯了祸后被老人当面教训了一顿,女孩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再没有回来。后来老人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女孩已被其亲生父母找到并接回了家。老人上门理论,好话讲尽,但他们始终不放女儿,老人只得救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此事件后来经过调解后,老人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孩子的生父母也接受了处罚,但孩子再也不回老人身边了。这是本地自收养法修改后所遇到的许多事实收养案件中的一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因事实收养引发的民间纠纷。

据有关部门介绍,由于民间收养历史悠久、情况复杂,加之群众生活水平相对不高,法制意识不强,社会上随意弃婴和收养的现象屡有发生,尤其在事实收养情况上更是问题突出、矛盾不断。去年五月,市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曾联合开展了一次事实收养专项调查和清理整顿活动,共查出全市事实收养1867例,其中:农村收养家庭达到1863户;98.9%的被收养人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另外,清理中查出超生后私自送养亲戚或办假证明收养自己生育的子女等违规收养事件有3起(注1)。调查显示,事实收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和特点:

一、事实收养的主要特针及存在问题。

收养是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事实收养则是仅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的收养,是介于合法收养与违法收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关系,并具有“当事人须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须群众和亲友公认;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四个特征。(注2)一方面他因具有拟制的血缘关系而成为收养行为一种,另一方面又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得不到法律认可。正是由于上述特点这些特殊关系,使得现实中事实收养情况与问题复杂、突出。从本地情况看,事实收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事实收养发生地主要集中于农村,受遗弃者多为女婴。

经调查,事实收养现象有99%发生于农村,越偏远的地区情况和问题越突出,如建德市两个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共4万人口,人均年收入不足5000元,存在事实收养的家庭却达到5‰,远远高于全市0.3‰的平均数。经济基础薄弱、生活条件落后,加上传统生子传代的封建观念,使女性被遗弃者比例极高,占全市事实收养家庭中的95%以上,另有2.8%的弃婴为残疾或有生理缺陷者,正常的男性弃婴不到1%。另据民政部门统计,去年全市共办理各类收养登记150人,其中女性被收养人也占到93%以上,(注3)这也说明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十分突出。

2、被收养人主要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收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明确送养人的收养,包括亲属间送养、无能力抚养而送养、到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另一种是收养捡拾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前一种行为一般来说收养和送养双方都有明确的行为意向,而且一般都主动选择办理登记。因此,情况最多也最复杂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约占整个事实收养家庭的95%,而且92%的弃婴主要是收养人从自家或亲属家门前捡拾后收养。发生这种情形大多是因为违规生育、未婚生育或生下的婴儿存在生理逃避责任。由于很多生父母在违法弃婴时有着明确的选择地点或对象,很不利于事实收养家庭今后生活的稳定。如文中开头所提事件就是此类似问题的一个典型。更有甚者,一些弃婴甚至存在着被遗弃并“转手”多次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为弃婴及其收养家庭今后的生活埋下了祸根。

3、绝大部分事实收养缺乏任何证明手续,依法登记的比率很低。

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市清理出的事实收养家庭中,真正补办登记手续的只有80余户,一半以上的家庭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办理,只能通过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给孩子办户口,有的至今不接受处罚,也不办理任何手续,严重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养家庭来说,有的觉得孩子已大登记太麻烦也没必要、有的怕让孩子了解真象后影响双方感情、也有的甚至还想自己再生育,因此真正要求登记家庭的并不多。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仅通过清理处罚解决孩子户口问题已很难从根本上保障事实收养家庭今后生活不再遇到麻烦。而且,许多至今没办户口的弃婴早已开始面临上学、医疗保健等问题的困扰。如今年4月有一户事实收养家庭因女方收养人年龄未满三十周岁,不能办理登记,弃婴户口无法落实,影响了孩子读书和打预防针,最后吵到了有关部门。

4、清查后的事实收养现象仍屡禁不止。

尽管1999年《收养法》修改后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各地也根据实际出台了具体处理措施。如在建德市,凡2004年5月以前发现的事实收养可通过补办登记、特别清理等程序处理。但据了解,今年一到六月,又有十余起擅自收养事件被发现,而且被收养人均为2004年5月以后出生,其中有7起因不符合条件未登记(注4)。另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透露,他们也收到过不少举报,反映一些乡村有非法收养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作了汇报,但由于强制执法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一些收养家庭在经过数月的共同生活后已彼此建起了较深的感情,就算强制移收效也不会很大,极易在当地群众中产生影响,伤害收养家庭的感情。应该说,本地政府在解决弃婴和孤残儿童的生活问题确实投入了大力精力,除政府每年拿出十几万元资金专门用于弃婴和孤残儿童的生活安置外,新建的社会福利院更是设施齐全,可同时收留上百名弃婴,但真正在院的大多是残疾儿童,而且通过福利院送养的每年也只有七十余名,与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事实收养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主要原因

作为一种民间传统,收养可谓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从古时的立嗣、过继,到现在的立法登记,收养行为不断从民间走向法制并逐步完善。尤其是1999年收养法修改后,以维护收养人权利、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立法宗旨的收养制度为发挥民间优势、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与《婚姻法》、《继承法》一起共同构筑了我国民事亲属关系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民间收养情况多样、行为复杂,加之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不高,封建习俗尚未根除,法制建设不尽完善,社会上随意收养更是屡禁不止、矛盾不断,从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的良性发展制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也给事实收养家庭和受遗弃儿童今后生活带来了隐患,更对收养制度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提出了挑战。

(一)法律不承认事实收养是产生事实收养现象的法律根源。

1、形式上,收养法阻断了收养这一连续行为在成立前后的法律界限,并使收养登记前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登记作为建立收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其主要目的是突出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对收养法定程序规定指导当事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防止违法收养的发生。但它否认了收养行为前后的连贯性,混淆了成立与生效的时间界限,客观上违背了收养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体现的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即始成立这一基本要求。反映在事实收养问题上,即使某一收养最后得以确认,但也仅是登记以后的关系,此前的行为始终无法得到支持,从而使那些好心收养的人在登记前无法正当地行使其监护的资格,并意外地负担了受损害的风险,使权利与义务失去对等,也无形助长了弃婴行为的发生。

2、实质上,收养法阻止了不合条件的收养行为得到法律确认,进而形成事实收养问题的存在。“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是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基本条件。调查显示,未能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家庭中以已有子女者居多,其次为收养人年龄不满三十周岁,因收养能力或疾病问题不能登记的几乎很少。从立法上讲,“无子女”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国计划生育的需要和不能生育家庭收养子女的愿望,但忽视了实践中收养家庭的感情存在。一般说来,收养人收养时更多是出于一种爱心与义愤之举,但时间一长感情就成了决定性因素,甚至不惜一切地加以维护。因此,只顾及政策而无视这种感情的存在,客观上割舍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抑制了人们的善良愿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弃婴行为,收养法的价值取向也由此受到质疑和破坏;另一方面,大量事实收养的存在和无法根治,必然引起社会问题。而且,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使得社会上通过福利机构进行“中转”达到实施规避法律制裁、进行非法生育和收养等行为成为可能,制约了“无子女”条件的实际作用。另外,对收养年龄“一刀切”的限制也在在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情形下更是问题突出。一方因年龄偏大急于收养孩子,而另一方却因年龄不够无法登记,最终形成事实收养,这种情形在建德市事实收养调查中较为多见,其中年龄差距最大的竞达十六周岁。

3、内容上,收养制度的不完善使现行收养制度在解决事实收养纠纷上出现困难。首先,被抚养人成年后对抚养人的赡养义务上,对事实收养家庭来说,由于收养关系无法承认,其被收养人的赡养义务在实际履行上就易发生偏差,甚至为可能发生的被收养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行为制造了借口,影响了收养人受赡养的利益;其次,对未成年被收养人的监护责任承担上,由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母之间在被收养人监护责任问题上存在着责权不一致的客观现实,因被收养人过错引发的相关责任应该由谁来最终承担。换句话说,一旦生父母找到,收养人可否通过追偿得到补偿,这在收养法中也未能体现,而这种情况又确实在事实收养家庭大量存在,并成为引发事实收养纠纷的一大因素;另外,收养法中在收养能力上规定收养人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但收养能力具体内容是什么,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相关法律也没有作出具体解释。据调查,在建德市的事实收养队伍中,就有多户家庭属于农村最低保障对象,以他们的收入和生活状况,可能很难够得上有能力收养。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给现实中解决事实收养纠纷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计生政策与收养制度的矛盾冲突是造成事实收养屡禁不止的主要因素

计划生育是国策,这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铁”措施。收养法在制定上似乎也更多地考虑到了这一点,如:收养法明确规定的“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收养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冲突。调查中发现,不少人都存有想自己生育,又割舍不下怀中已养育多年的弃婴的现象。如,有位刘姓未婚妇女去年刚满三十周岁,事实收养一女婴多年,未婚夫是一位已生有一名女孩的离异青年,两人本打算今年结婚,按规定该妇女符合办理单生收养条件,但在登记前他们了解到婚后将不能再生育的事实时,该妇女考虑再三最后放弃了办理收养登记,但又不肯放弃已养育多年的这名弃婴而成为事实收养。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而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无关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收养一名的限制”,从而产生先生育后收养和先收养后生育这两种现象尽管情况一样,仅次序有别,但实际结果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仍存在很大差别。如建德市计生政策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在农村且只生育过一胎女婴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许多农村家庭在生育了一女婴后,选择不再生育而改为收养,但在办理登记时却遇到了收养法规定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最终不能办理登记形成事实收养,并影响了计生政策和收养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三)传统习俗与家庭观念是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现实理由。

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是各国在建立收养关系上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我国制定和实施收养法的一个最高原则。但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直被作为一种优良传统在民间延传至今。同时,根深蒂固的“家本位”、“亲本位”观念也使得子女被视为了家族和父母的私有财产。尽管今天“子女本位”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一定体现,但在法律的具体制定和实践上,视子女为生父母的私有财产的思想禁锢仍未完成摆脱,剥夺不负责任的父母的监护权的规定仍不够彻底,程序上也极不完善。尤其在收养制度上,虽然考虑了怎样保护孩子的利益,但还是体现了父母权利本位的指导思想。只规定对生父母弃婴行为的处罚,却对其监护权问题只字不提,只重亲情,认为孩子由生父母抚养合情合理,其遗弃行为再严重也要保留其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资格,这种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在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立法模式下,使被遗弃孩子和收养人的正当利益不断受到侵害,为违法遗弃行为开了绿灯。

(四)群众法制意识不强、收养法宣传和贯彻不力是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关键。

调查显示,有一半以上的事实收养家庭并不知道其收养行为是否合法,也不知道要办理登记。据统计,自去年五月事实收养清理至今,全市仍发现新增事实收养数11例,其中被送往当地福利机构的只有2名。究其原因,这既有制度本身的缺陷,也存在宣传和落实上的不力。突出反映在,尽管收养法规定遗弃婴儿要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遭到法律制裁的遗弃者却寥寥无几,在建德市更是少之又少。尽管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登记前必须进行报案和查找公告,但真正能找到生父母的几乎没有。这一方面受到当事人手段隐密、有关部门取证困难、侦查力度有限的限制,另一方面,一味追求限制收养而忽视对违法弃婴的打击,客观上也造成了非法弃婴行为的发生。普及宣传不够,公众对积德行善的个人收养行为的观注程度远远大于打击违法遗弃行为本身,没有清楚地意识到弃婴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反而把弃婴送子行为看作是他人的私事,甚至对弃婴者存有一定的宽容、恻隐之心,导致了遗弃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很快销声匿迹,逃脱了法律制裁,助长了弃婴事件的发生和事实收养问题的出现。

三、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主要途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享受亲情是每个人的权利。面对那些权利受到侵害、生命脆弱的无故受遗弃婴儿和一片真诚实施人道救助而陷于无法自拔的事实收养家庭来说,如何运用法律和道义武器公平、正义地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把情、理、法三者真正统一并体现到解决事实收养这一现实问题中,不断把民间收养纳入到法制轨道,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必须从加大法制宣传和落实、完善收养立法等方面着手,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真正把收养的好事办好、管好。

(一)协调部门关系,加大宣传与执法力度。

对于合法收养,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计生证明、民政登记、公安落户”的一整套办事流程。而对于事实收养,目前主要是通过限期移送福利机构或经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由公安落户,办法简单,过于偏执。因此,可采取建立一个专门的清理整顿小组定期展开调查和讨论,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处理办法。如:对年龄不够等问题暂时不符合条件登记的事实收养家庭,通过家庭寄养等形式准其抚养,等条件成熟后再予以登记;对收养时间长、关系稳定、被收养人即将成年的家庭,可采取特批登记或协议、法律证明等形式确认;对收养条件差抚养有困难的家庭,应主动劝其送交社会福利机构;其中对收养关系恶化又不肯送交福利机构的,可按法定程序实行强制移送,最大限制地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加大收养法制的宣传贯彻,着重从规范收养行为、打击违法事件着手,一方面应大力提倡助人为乐、珍重生命的道德良知,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多形式的普法宣传,使当事人明白即使是合理行为也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不使弃婴行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要制定专门的社会弃婴管理办法,加大对弃婴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侦查办案效率,并把弃婴查找和公告交由公安部门作为其侦查职能来行使,克服把弃婴查找公告等措施当成是为办理收养登记才实施的消极思想。同时,以基层组织为基础加强农村和城市流动人口监控,鼓励举报和监督,运用社会、公众和舆论力量共同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弃婴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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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放宽收养条件,降低登记门栏。

不少人担心放宽收养条件后,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更多的弃婴行为和倒卖弃婴牟取暴利事件的发生。但是,正如我们不能因担心“苍蝇”进屋就关起门来讲改革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担心发生弃婴或影响计生政策就关上收养的大门,毕竟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我们知道,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和救助制度的出台并未使流浪乞讨行为泛滥成灾影响城市管理,反而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人文化治国方略;新的婚姻法对登记审查条件的放宽也没有给社会和家庭生活带来冲击。同样,作为解决民事收养关系的收养法应更多地关注弃婴、残疾儿童和孤儿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化收养理念。至于打击弃婴和其他违法犯罪事件,还须更多地依赖于政府管理和专门的法律约束。因此,对现行《收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并适当对收养条件的限制,就解决当前事实收养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1、取消《收养法》对已婚家庭收养年龄的限制。既然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结婚年龄,对已婚家庭来说,只要其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就意味着他们应当享有生育的权利,自然也应享有收养的权利。至于登记时间上,毕竟已婚家庭事实收养的是已客观存在的弃婴而非自己生育,因此,放宽这一限制不仅不会冲击现行计生政策,反而有助于这一政策的真正落实,鼓励民间正当收养,解决因暂不符合收养条件而产生的事实收养问题。

2、逐步取消《收养法》对“无子女”条件的限制。既然收养是起源并发展于民间的民事行为,作为确认民间行为依据的收养法也应更多地体现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关注对弃婴儿童和家庭利益的保护。纵观国外和港澳台等地区,几乎很少有把是否有子女作为收养的必备条件,因此有步骤地放开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必然是今后收养法制的必然趋向。

3、明确《收养法》中对“收养能力”的限制,并通过《实施细则》来加以具体和完善。由于各地经济、社会、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对收养能力的界定也有所不同,直接影响到收养家庭的稳定。因此,通过地方性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来加以明确和限制,以此作为保护被收养人利益、发挥计生国策的导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措施。如对条件较好的家庭应鼓励其收养,对人口多、生活差、收养能力弱的家庭,则通过这一具体规定对其收养行为加以限制,充分保护好被收养人利益和家庭生活的稳定。

4、彻底放宽《收养法》对成年子女的收养限定,允许事实收养所有已成年子女。一般来说,子女一旦成年,以往的收养关系已经确定,即使法律规定其不得收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仍可通过协议赡养和继承等形式得到确认,此时收养法中有关收养条件的限制事实上也成了空话,不利于保护收养家庭的各方利益。另外,允许事实收养已成年子女也是对其多年收养行为的一种法律认定和补救,有助于缓解因事实收养行为带来的社会压力。

(三)增强司法救济,适度认可事实收养,保护好弃婴和事实收养家庭的正当权利。

收养是一种民事行为,当然要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事实婚姻相比,事实收养也同样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等特点。从各地来看,事实收养尽管情况繁杂,但绝大多数形成于《收养法》颁布和修改以前,由于事实收养不被承认的最大受害者往往是那些无辜的孩子。因此,他们的未来会如何完全取决于这种情、理、法之间的冲突能否得到妥善解决。而适度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护既成和睦的家庭关系,解决因事实收养问题引发的各方矛盾,保持社会和家庭的基本稳定,保障事实上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有着牢固拟制血亲关系的被收养人的基本权利。近几年,民政部和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大量的规章,肯定了事实收养的存在,并允许和鼓励事实收养人补办登记手续,这些做法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家庭关系多元化趋势的要求。(注5)因此,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定内容的事实收养关系应尽可能地给予保护,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按收养关系确认和对待,并规定行为成立时即为有效。对其中矛盾较大、社会影响面广而又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可通过司法和救济途径加以认定,等同于合法收养,同时在收养法中明确规定对无效收养行为的救济途径和办法,促进以保护人权为主、符合社情民意的法律价值最终得到实现。

(四)整合计生与收养政策使之不断协调完善。

如前所述,尽管计生政策与收养制度调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对象,但两者维护各方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不应彼此割绝、相互冲突。尤其在解决事实收养问题上,更可以相互补充、相辅相成。首先,应适当调整现行收养制度,增加收养政策的弹性,使之既能符合计划生育的目的,又能体现“非婚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的收养原则。对符合生育条件但自愿放弃生育而实施收养的家庭,无论其有无子女均应准其收养,既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又鼓励了民间收养行为,减轻了国家负担;其次,分清政策之间的界限,在维护社会公德、保护收养家庭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非法收养的,要认真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的政策处理。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以假收养或假遗弃婴幼儿掩盖违法事实的,和以假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弃婴、溺婴、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更要严厉打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以家庭收养为主、政府介入为辅的新型收养关系体系。

1、建立家庭收养试养期机制(注6)。由法院先确定是否适合收养,并附于收养人一定的监护权,通过收养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通过司法途径确定其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试养期限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但不宜过长。这种方式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早已付诸实践,联合国《儿童宣言》中也明确规定:“在收养以前,儿童福利服务组织或收养机构应对被收养儿童与预期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和调查。各国立法应确保被收养儿童成为收养家庭的合法成员并享有一切相关的权利”。我国目前尽管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事实收养现象中却已广泛存在,如在符合条件正式办理收养登记前,收养双方事实上已经开始共同生活,一旦条件成熟,收养人仍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收养并办理登记,其客观上就是一种试养形式,对此可通过法定程序和条件加以明确。

2、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委托收养、集中抚养。要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法规,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抚养,并以城市为基础建立社会福利院或城市社区寄养站。同时,按照城乡并举、集中与分散寄养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农村家庭寄养基地,切实改变农村收养混乱、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在解决事实收养问题上,对那些暂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应通过家庭寄养等形式先准其收养,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登记。

3、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发挥其在收养中的调节作用。要鼓励民间组织和民间资金的积极介入,大力开展民营化管理的新路子,减轻政府在收养制度上面临的压力。同时,加大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收养和抚养行为,鼓励和引导它们不断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

4、建立收养家庭调查和评估制度,增强国家监督和管理。通过设立民间收养评估员制度,对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家庭进行追踪调查,了解被收养人成长情况和家庭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意见,作为是否同意办理正式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更好地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利。

引文注释:

(注1)本文中各调查数据,除有专门注明外,均来源于建德市计生局《关于1995年建德市事实收养专项调查和清理整顿情况汇报》。

(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注3)此数据出自《建德市民政局2004年工作报告》。

(注4)此数据来源于《建德市审批中心民政窗口2005年上半年工作报告》。

(注5)根据建德市计生局等部门、建计生局(2003)50号《关于对我市事实收养问题依法进行清理的意见》规定,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家庭可通过事实收养清理办法办理被收养人落户口等手续,此种对象仅限于2002年9月3日以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家庭。

(注6)蒋新苗、余国华:《国际收养法走势的回顾与展望》第三部分和广州《新快报》2004年11月16日《广州上百家庭争养20名孤残儿 30名已实现试寄养》报道。

参考文献

1. 《婚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杨大文主编

2. 刘引玲:《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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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振山、梁书文等主编:《损害赔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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