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07:01: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财产保险,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行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保人: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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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基├──────┼───────┼───────┼─────┼──────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险│特约├───┼───────┼───────┼─────┼──────
┃ │保险│ │ │ │ │┃
┃ │财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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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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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 │┃
┃ ├──────┼───────┼───────┼─────┼──────
┃加││ │ │ │┃
┃ ├──────┼───────┼───────┼─────┼──────
┃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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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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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 │占用性质: ┃
┃约定│ │┃
──────┴─────────────┼────────────────
┃投保人地址:开户银行: │┃
┃电 话:银行账号: │┃
┃联 系 人:财产坐落地址:____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
┃行 业:___________ │法律效力。 ┃
┃所 有 制:共个地址│┃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 投保人签章:│┃
┃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 │┃
┃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 │××保险公司签章┃
┃的依据。│┃
┃年月 日│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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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经办人:
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
鉴于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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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承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基├──────┼───────┼───────┼─────┼──────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险│特约├───┼───────┼───────┼─────┼──────
┃ │保险│ │ │ │ │┃
┃ │财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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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附││ │ │ │┃
┃ ├──────┼─────────┼───────┼─────┼────
┃加││ │ │ │┃
┃ ├──────┼─────────┼───────┼─────┼────
┃险││ │ │ │┃
─┴──────┴─────────┴───────┴─────┴────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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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 │ ┃
┃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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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地址: │┃
┃电话: │┃
┃行业: │┃
┃所有制:│┃
┃占用性质: │┃
┃财产坐落地址:___________│××保险公司签章┃
┃│ 年 月 日┃
┃ 共 个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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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即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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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单编号:企()字第号┃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年____底账面金额,结算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的第_____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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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特别约定┃
┃ ├────────┼─────────┼─────────┼──────
┃ │1.│ │ │┃
┃ ├────────┼─────────┼─────────┼──────
┃ │2.│ │ │┃
┃基├────────┼─────────┼─────────┼──────
┃ │3.│ │ │┃
┃ ├────────┼─────────┼─────────┼──────
┃ │4.│ │ │┃
┃ ├────────┼─────────┼─────────┼──────
┃本│5.│ │ │┃
┃ ├────────┼─────────┼─────────┼──────
┃ │6.│ │ │┃
┃ ├────────┼─────────┼─────────┼──────
┃ │7.│ │ │┃
┃ ├────────┼─────────┼─────────┼──────
┃险│8.│ │ │┃
┃ ├────────┼─────────┼─────────┼──────
┃ │9.│ │ │┃
┃ ├────────┼─────────┼─────────┼──────
┃ │10. │ │ │┃
┃ ├──┬─────┼─────────┼─────────┼──────
┃ ││ │ │ │┃
┃ │特约├─────┼─────────┼─────────┼──────
┃ │保险│ │ │ │┃
┃ │财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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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基本险保险金额(大写)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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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 投保财产范围│ 保险金额(元) │┃
┃ ├────────┼─────────┼─────────┤┃
┃附│水管爆裂意外险 │ │ │┃
┃ ├────────┼─────────┼─────────┼──────
┃ │露堆财产损失险 │ │ │┃
┃加├────────┼─────────┼─────────┼──────
┃ ││ │ │┃
┃ ├────────┼─────────┼─────────┼──────
┃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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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计算公式:保险金额×费率×结算期限=本期保险费 │投保单位签章┃
┃险├────────────────────────────┤处 ┃
┃费││┃
┃计││┃
┃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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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和工作的许多方面,成为当今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油田是一个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行业,油田企业工作性质具有独特性,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和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如何做好企业财产保险工作,让保险更好地为企业服务,解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是摆在每一个保险管理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
本文以胜利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为例,主要探讨油田企业商业财产保险管理工作。
一、管理局财产保险情况简介
目前,管理局财产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统一安排的,属于企业自保的范畴,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存货、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以及房屋、办公设备等一些低风险的固定资产;二是商业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安保基金范围之外的财产,这些财产风险系数相对要高一些,由管理局下属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投保。
对于商业财产保险,投保的险种主要包括车辆保险、钻井工程险、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失险、危险货物承运责任险、沿海内河一切险、供电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现金盗抢险等,涉及的保险标的物主要有各种车辆、钻井工程、钻井设备、定向井设备、录井仪器、锅炉、发电设备、水库、供水管线、供电线路、作业平台、钻井平台、现金等。
二、财产保险管理工作中需要处理的几个问题
保险是“集万家之资,救一家之急”,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是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守护神”。尽管如此,由于受企业经济能力的限制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够重视保险问题,也并不是每个重视保险的企业都能够处理好保险工作。企业要做好财产保险管理工作,首先要重点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保险与安全防范之间的关系
在保险与安全防范的关系上,许多人在意识上存在误区,认为财产入保后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发生风险事故可以通过索赔来补偿损失,甚至还可能获得经济利益。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极其偏颇的,保险并不是一个万能的“保险箱”,它只能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起到一个补偿的作用,而且由于存在免赔条款,财产损失即使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对企业来说,财产出现风险事故总是会有所损失的。因此,企业不能因为财产已经投保就放松管理,相反,应该充分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做好企业财产安全预防工作,努力把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二)妥善处理保费与成本控制之间的矛盾
管理局对下属单位成本一直是逐年压缩,各单位的成本压力越来越重,尤其是近几年,各单位都感到资金紧张,年初预算时在成本安排上左右为难,往往是顾此失彼,这种局面也直接影响到单位的保险费用支出。为解燃眉之急,有的单位大幅度压缩保费支出,致使风险较高的财产也不能足额投保,甚至有的单位存在侥幸或投机心理,根本不参加财产保险,这些做法和心态都是极其错误的,一旦风险事故发生,对企业的影响有时是不可估量的,甚至可能是致命的,这不仅会制约企业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安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对待保险应该用长远发展的眼光去审视,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眼前的太平时期。因此,企业一方面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居安思危,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要充分利用保险能够转嫁风险的特性,努力使其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经济损失,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企业在投保前,要充分调研,认真分析,做好企业财产保险筹划工作,要把企业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解决好企业保险与成本之间的矛盾。
(三)重点解决投保与保险管理之间的差距
从当前情况来看,许多单位在保险管理中仅局限于两个环节,一是参与签订保险合同,二是发生保险事故时参与处理索赔相关事项。由于保险事故并不是经常发生,有的几年才遇到一次,因此相当多的单位每年在保险管理上做的事情就是投保签单,然后等待来年续保。在保险实际工作中,通过与保险公司、基层单位的接触和讨论,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保险管理的内容远不只这些,需要我们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如财产风险分析、风险防范、保险筹划、索赔技巧等,每一位资产管理人员都应该加强保险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拓展保险管理范围,争取保险管理的主动权,以适应新时期下保险管理工作的新需要。
三、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和建议
针对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做好财产保险筹划工作
在保险管理上,投保签单前要认真调研分析,日常管理时应争取主动参与。具体地说,在企业财产保险管理上,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对企业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根据企业财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分析当地的气候条件,统计历年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确定哪些财产风险较大,应该投保,哪些财产投保获得赔付的概率小于保费付出的成本,不应该投保;应该选择何种类型的险种,是否需要投保附加险;对投保财产根据风险发生的特点应该采取何种防范措施;如何与保险公司结合做好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等。总而言之,在保险管理上应该像税务一样,要积极做好保险筹划工作。
(二)充分发挥保险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除具有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两种基本职能外,还有防灾防损等派生职能。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好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让保险的这一职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为了调动投保单位防范风险的积极性,鼓励投保单位主动防范风险,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损失,建议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每年按保费的一定比例返回到企业作为防灾防损费。防灾防损费由企业和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财产的风险程度共同监督使用,专款用于企业防范风险。这样,不仅企业会因为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率而降低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因此降低赔偿费用支出,实现双赢。
(三)切实提高保险管理人员的素质
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开展深度。目前,由于保险管理人员对保险知识了解不是很全面,业务也不是很熟悉,对保险工作认识也不足,因此,投保前对财产风险的分析工作做得不是很透彻,出险后对财产风险的评估工作做得也不够全面,日常管理中对风险的防范工作开展得也不是很到位,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基本处于一种被动局面。为了更好地做好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让保险充分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从事保险管理的人员应该加强保险业务学习,切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同时,也希望管理局能够为保险管理人员创造一种适合于学习的良好氛围,构筑一个适合于交流的互动平台,努力把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让保险真正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保护神和坚强后盾。
四、对几个重要问题的深度探讨
(一)关于车辆保险问题
之所以把车辆保险问题单独提出来,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车辆保险在管理局保费支出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例,二是车辆在管理局设备管理中一直处于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通过对近几年管理局车辆保险保费支出情况与发生事故索赔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长期以来车辆的索赔率大概维持在20%~30%。出现这种低索赔率的原因,一是管理局各单位的车辆由于维护及时到位,车况运行良好;二是单位管理比较严格,加上司机的技术水平整体较高,安全意识也较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小。车辆在全国来说具有高风险性,但在管理局却是一项低风险资产,车险是保险公司在管理局保险中盈利最为丰厚的一块蛋糕。因此,笔者认为管理局在车辆保险上有两种选择:一是除保留国家规定必须保的交强险外,其他车辆商业保险取消,在财务上设一个保险基金科目,每年根据一定的比率提取车辆保险基金,实施企业车辆自保;二是与高风险的财产捆绑招标,解决高风险财产保费过高甚至无人问津的问题。
(二)关于引入中介公司问题
为切实降低企业财产保险费用,并且让企业风险充分地分散和转嫁,自2005年以来,管理局通过“我为你提供市场,你为我提供服务,以市场换服务”的手段,先后引入了北京安华保险经纪公司和胜利保险经纪公司两家保险中介公司参与管理局的财产保险管理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和实践,管理局的保险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保费成本支出进一步降低,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局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整体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我们也看到,在管理局财产保险费用大幅度降低的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的经济效益也随之受到了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压缩了他们的生存空间。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不利于管理局的现象可能会逐渐显露出来,如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甚至隐性转变立场等都可能出现。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利变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适当考虑引入其他的保险中介公司参与竞争,以确保财产保险工作的服务水平能够高质量地延续下去。
(三)关于财产保险招标工作
保险招标是管理局近几年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点和创新点。自从2009年开始第一次财产保险招标尝试以来,效果比较明显,对同一标的物在保险责任扩大的同时,保险费用进一步得到了降低,保险招标是我们今后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一个坚定不移的方向。对于保险招标工作,我们要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程序透明,阳光操作。在规范招标的基础上,为提高工作效率,从增加企业效益和方便服务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应该重点予以考虑:
1.财产保险标的时间要尽量统一
这是从增加企业效益方面考虑的。统一时间点可以提供大批量的财产保险标的,吸引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参与,这样我们在财产保险采购时就能够获得更加优惠的条件。
2.财产保险标的地域要相对集中
这是从保险公司提供便利服务角度考虑的。若财产保险标的物的地域过于分散,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及时性和方便性方面会存在一些折扣。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行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 投保单号:________
━━━━━━━━━━━━━━━━━━━━━━━━━━━━━━━━
┃ │投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基├──────┼───────┼───────┼─────┼──────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险│特约├───┼───────┼───────┼─────┼──────
┃ │保险│ │ │ │ │┃
┃ │财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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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附││ │ │ │┃
┃ ├──────┼───────┼───────┼─────┼──────
┃加││ │ │ │┃
┃ ├──────┼───────┼───────┼─────┼──────
┃险││ │ │ │┃
─┴──────┴───────┴───────┴─────┴──────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 │占用性质: ┃
┃约定│ │┃
──────┴─────────────┼────────────────
┃投保人地址:开户银行: │┃
┃电 话:银行账号: │┃
┃联 系 人:财产坐落地址:____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
┃行 业:___________ │法律效力。 ┃
┃所 有 制:共个地址│┃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 投保人签章:│┃
┃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 │┃
┃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 │××保险公司签章┃
┃的依据。│┃
┃年月 日│ 年月 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经办人:
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
鉴于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承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承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基├──────┼───────┼───────┼─────┼──────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险│特约├───┼───────┼───────┼─────┼──────
┃ │保险│ │ │ │ │┃
┃ │财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附││ │ │ │┃
┃ ├──────┼─────────┼───────┼─────┼────
┃加││ │ │ │┃
┃ ├──────┼─────────┼───────┼─────┼────
┃险││ │ │ │┃
─┴──────┴─────────┴───────┴─────┴────
┃总保险人民币(大写)¥┃
─────────────────────────────────────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 │ ┃
┃约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 │┃
┃电话: │┃
┃行业: │┃
┃所有制:│┃
┃占用性质: │┃
┃财产坐落地址:___________│××保险公司签章┃
┃│ 年 月 日┃
┃ 共 个地址│┃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即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通知单)
━━━━━━━━━━━━━━━━━━━━━━━━━━━━━━━━━━━━━
┃ 保险单编号:企()字第号┃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年____底账面金额,结算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的第_____期保险费┃
─┬────────┬─────────┬─────────┬──────
┃ │投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特别约定┃
┃ ├────────┼─────────┼─────────┼──────
┃ │1.│ │ │┃
┃ ├────────┼─────────┼─────────┼──────
┃ │2.│ │ │┃
┃基├────────┼─────────┼─────────┼──────
┃ │3.│ │ │┃
┃ ├────────┼─────────┼─────────┼──────
┃ │4.│ │ │┃
┃ ├────────┼─────────┼─────────┼──────
┃本│5.│ │ │┃
┃ ├────────┼─────────┼─────────┼──────
┃ │6.│ │ │┃
┃ ├────────┼─────────┼─────────┼──────
┃ │7.│ │ │┃
┃ ├────────┼─────────┼─────────┼──────
┃险│8.│ │ │┃
┃ ├────────┼─────────┼─────────┼──────
┃ │9.│ │ │┃
┃ ├────────┼─────────┼─────────┼──────
┃ │10. │ │ │┃
┃ ├──┬─────┼─────────┼─────────┼──────
┃ ││ │ │ │┃
┃ │特约├─────┼─────────┼─────────┼──────
┃ │保险│ │ │ │┃
┃ │财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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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基本险保险金额(大写)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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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 投保财产范围│ 保险金额(元) │┃
┃ ├────────┼─────────┼─────────┤┃
┃附│水管爆裂意外险 │ │ │┃
┃ ├────────┼─────────┼─────────┼──────
┃ │露堆财产损失险 │ │ │┃
┃加├────────┼─────────┼─────────┼──────
┃ ││ │ │┃
┃ ├────────┼─────────┼─────────┼──────
┃险││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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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计算公式:保险金额×费率×结算期限=本期保险费 │投保单位签章┃
┃险├────────────────────────────┤处 ┃
┃费││┃
┃计││┃
┃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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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冰凌、泥石流
(3)穿中运行物体坠落
2、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乞设备因保险条款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作为我国企业发展回避风险、管控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一度成为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效益险种。随着社会大环境的不断变化与经济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企业财产保险发展困难重重、十分缓慢,因此,加强对我国企业财产保险需求的研究与分析,对于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重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影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需求的因素分析
(一)破产成本
就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在现代企业财产保险中一旦企业购买了保险之后,就能避免公司遭受灾害损失而导致资不抵债情况的发生。此外,对企业来说破产是一种非常极端的情况,发生的概率非常低。常见企业问题主要是由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造成的财务上的困境。但是企业在购买企业保险之后,就能够享受到保险理赔,从而低成本、快速地恢复企业资金的流动与周转。一般而言,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愿意购买企业保险,因为购买保险后能够最大化降低企业发生破产的可能性,并能在资本市场以低成本融资,获得两全其美的结果。
(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博弈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股东无法实时观察企业管理者的行为,可能会出现管理者做出背板股东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股东就会在给予管理者的报酬上稍加控制,企业管理者出于自身的利益也会引入保险这种最有效的监督机制,赢得股东对其的信任。
由于我国企业发展的特殊情况,一方面是在政府控股、参股的企业中管理者与股东都是由政府直接任命,股东与国有资本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联系,导致股东无法在人事权与财务权上达到制约企业管理者的目的,企业管理者也就不具备风险管控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量弱小,难以吸引企业管理经理层的加入,而中小企业又普遍缺乏风险管控的意识,一旦企业出现资金链短缺的情况,就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三)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博弈
当前,我国的股东与债权人的分配方式是不一样的,股东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且承担相应的企业运行风险与债务。而债权人的收益相对来说是稳定的,其优先于企业资产的清偿。因此对于一个负债很高的企业来讲,一旦发生资金链短缺或其他损失要追加投资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股东就会有限制的进行投资。由此可见,股东的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后,就能够满足股东、债权人与企业管理者多方面的利益,并将企业遭受的风险全部转移到保险公司上,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价值与股东的价值,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税收政策
按照国际通行的企业财会规则,企业在购买财产保险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避税的效果,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累进税制缴纳的,而保险能有效降低企业收入的波动,从而稳定企业的收入水平。二是,由于保险企业与非保险企业之间存在损失准备金的税制差异,因此相对于风险自留,购买企业保险更具诱惑性。三是,企业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是全额免税的。
此外,我国现行的税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税法只明确规定企业在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可以申请免税一年,对保险赔款能否全额免息等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企业很难在这种税收政策下估算税收带来的优惠。
(五)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现阶段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中越来越专业化与规模化,保险公司不仅仅在索赔与损失控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对处在承包期内的企业还能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评估、监督管理以及企业核算等方面的风险。当然,我国的保险公司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了对企业财产保险购买的影响,如保险公司核心技术部门实力弱小,对风险估算以及产品定价的过程较简单,产品间的规模与内容趋于一致,风险管理服务不到位。
二、改善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现状的建议
(一)强化企业利益者的风险意识
企业最大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利润与风险是成正比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就是险中求利的过程。因此,企业应当具备正确识别风险、回避风险及转移风险的能力,才能在风险中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对于企业而言,就应当强化企业管理者及股东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利益者风险意识的培训。
(二)改进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与服务能力
首先,保险公司要加快自身保险产品以及服务的创新,针对我国当前企业发展的状况以及需求,从而找到与企业风险管控上的契合点。其次,要主动降低产品的价格,保险公司不能将产品制定产生的高额成本转移到企业身上,只有通过不断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以及成本转移的渠道,从而达到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目的,以此降低企业产品的价格。最后,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的保险服务热情,强化对承保企业的风险评估与勘查,与企业一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帮助企业提高对防灾防损的水平。
(三)提高中小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需求
提高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还应当改善我国的保险行业的外部机制,如创建中小企业信用记录及信息的平台,保证保险公司与企业间信息的相互公开;成立地方性的政策保险法人机构,对特殊的企业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并给予财政上的扶持;加大对投保参保企业保费上的财政补贴,积极鼓励企业投保参保。其次,要积极推进保险公司的机构及营销渠道的建设与完善,优化中小企业的保险服务网点;加大对企业财产保险益处的宣传力度,并制定相关的激励与保护性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对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结束语: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各种困难与风险,要想实现企业长期稳步健康的发展就要不断提升企业科学生产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企业财产保险的帮助,因此,充分利用保险是保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作者单位: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一、财产保险营销的特点
根据财产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的现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营销有以下特点:
(1)专业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行业的销售必须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禁止未通过公司培训的销售人员上岗,销售不适合的保险产品损害投保人和投保企业的利益。针对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是一种投资和保障的行为。在销售财产保险的过程中销售人员要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解惑,对不同类型的投保人和投保企业介绍合适的产品,并协助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认识其取得的利益和相应的风险。因此,保险行业的销售人员要不断的学习和培训,充实和完善自己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2)服务性。由于财产保险产品并没有实体,只是一种服务,具有看不见摸不实的性质,其功能的体现就是通过服务。在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中,财产保险就是先是协商计划方案进而演变为合同。财产保险产品不仅是售前服务和售中服务,对于投保人和投保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售后服务,并且投保人和投保企业看重的售后服务是一个财产保险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稳定成长的关键所在。
(3)竞争性。从目前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其产品也越来越具有竞争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企业信誉的竞争、服务态度的竞争、售后服务的竞争、销售人员的竞争等方面,这些竞争一方面使财产保险产品会出现越来越好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会使保险公司产品出现创新,使其自身更竞争力。
(4)易模仿性。由于财产保险销售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其自身的技术含量也相对较低,这些特性使其具有易模仿的特性。当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出现一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时,其他财产公司也对其时行仿效,出现大量的模仿产品,使其竞争力减弱,此时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相应的减弱了。
二、财产保险营销的重要性
(1)有利于加强财产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财产保险营销的发展可以是直接进行销售,也可以是间接进行销售,可以是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销售也可以上门拜访提供直接销售。因此财产保险营销可以直接弥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缺乏销售人员的缺点,这种多种渠道的销售方式扩大了销售范围,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
(2)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买方市场、卖方市场、中间市场是组成保险行业的三个组成部分。财产保险行业作为中间市场是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中介,起到了使两方市场沟通的作用,是保险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3)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由于财产保险市场就业门槛较低,对个人素质和学历的要求较低,因此,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财产保险市场普遍具有销售人员流动性的特点,其较高的流动性对就业人员的需求更大。
三、财产保险企业营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人员对营销的认识过于片面
目前,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过于重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投保人或投保企业的相关利益。营销人员的普遍做法是想用各种办法把财产保险产品推销给投保人或投保企业,使销售人员的定位纯粹是推销员,而不是专业的销售人员,过于令人反感的推销手段使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望而止步,不好的企业形象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根本没有兴趣再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财产保险企业为了节省保险销售人员招聘和培训费用,在招聘保险销售人员时,门槛过于低,招入后仅仅通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上岗,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而财产保险企业的资金制度仅是以保单的多少来定工资的多少,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只是想尽一切办法把保险产品销售出去不仅没有销售方法和技巧而且只管销售不讲售后。在出现理培时,就找借口推脱,不能满足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正当利益。
(二)营销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影响企业形象
由于财产保险企业都在争夺市场份额,就引发一种新的营销模式--模式。在模式下,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缺乏专门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销售主管和培训师。加上与正式员工相比,销售人员不管在工资福利还是奖金待遇方面都与正式员工存在差异,使其销售激情和积极性都得不高,再加之社会对销售人员的偏见,更容易产生误解和不信任,最终导致销售人员不顾售后服务和顾客利益,为了达到销售目的传达虚假信息,夸大好处缩小或隐瞒风险,曲解保险合同内容。
与正式人员相比,销售人员固定工资较低,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与销售保单的多少,这使得销售人员更看重眼前的利益,短期行为严重。对销售人员缺乏培训和企业文化的植入,使得销售人员没有企业荣誉感并且归属感差,其相应的流动性和团体意识也较差,这些对财产保险企业的企业形象都有不好的影响。
(三)销售定位不明确
财产保险企业在对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时行销售产品时,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即所有的销售人员可以针对所有的投保人或投保企业,而销售人员对财产保险产品全而不精,只是了解,而不精通,对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提出的专业问题并没有合理正确的解释,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失望率较高。
然而,对于有特殊行业和个人的个性化服务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并且销售人员和投保人或投保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信息不对称,导致财产保险产品并不适合投保人或投保企业,顾客满意度较差。而销售人员普遍存在重视售前拜访,售中服务,而对售后服务不重视,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出现培情况时出现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目前,缺乏财产保险产品,保险产品单一是较普遍的现象,不能满足日趋对精神文明重视的人群对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需求。
四、提高企业财产保险营销制度的对策
(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目前大多数财产保险企业资金规模小、人员流动性极大,不管在其规范性程度和资金支持上,都需要极大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为了获得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而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完善自身的规范性,因此,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是财产保险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财务保险企业运行过程中,要保证优化资源配制,不仅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做好各个部门的协调和分配,而且在此基础上,充分调动财务保险企业的所有员工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到企业的活动和正常运行过程中。确保企业正常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控制财务保险营销制度带来的风险。在外部环境上,提高投保人和投资企业的信服力,在内部环境上,完善财产保险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管理水平。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我国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处理环节薄弱等缺陷,导致许多财产保险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完整,缺乏真实性、完整性、统一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高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一是,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赋予的权力应该与承担的责任一致,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因为上级的命令而盲目服从不合理的要求和命令,导致财务真实性缺失,财实不符,违反财务保险企业的规定;二是,对财务管理人员实行奖惩分明制度,对严格执行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违规的职员不仅在财务保险公司内部进行严厉的通报、罚款、降级等惩罚,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内,让其违反规定的员工认识错误做法的严重性,以儆效尤;三是,对于目前还处在发展期的财务保险企业,可以实行财务业务,委托专门的财务机构进行,比如要进行审计、向税务机关上交税务、进行会计核算等业务时,都可以进行委托,在节省开支的情况下达到想要的目的。
(三)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通过提高综合能力和自身竞争力达到力争上游的目的。要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引进各方面的人才,首先,要提高财务保险的销售能力,就必须通过招聘、猎头公司引入高端人才,在引入销售总监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营销计划并逐一的去实现,其次,要想提高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业绩,必须要引进可以进行创新的人才,只有好的产品让投保者认可,才可以有进一步的销售。另一方面,加强产品的创新,好的产品是取得投保人认可的第一步,是取得销售成功的保证,目前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区别性并不是很大,只有零星的区别,投保人针对产品选择企业的很少,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企业选择投保产品。因此,只有有了创新型的财产保险产品,要从营销观念、操作方式、财产保险产品上进行创新,以投保人有实质性的利益才能有吸引力和说服力,提高销售水平占有市场份额。
(四)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企业征信系统
目前的社会征信系统主要包括企业信用征信服务、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各类规范的信用评级等三个方面。目前想要查询信用数据只有依靠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银行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其信用数据只是在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的情况下获得的。可能有些财产保险企业为了获得信贷,加大资产总额缩小资产负债情况,因此,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不管是在开放程度还是信任度方面都需要完善,这都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首先,建立公开、统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并进行信用评级;其次,对财产保险企业信用状况的评级应该让投保人了解并让其自行做出判断;最后,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在建立财产企业征信服务系统的同时,也应该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使对资信的了解是互动,双方的。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对资金的投入以及投保情况有影响。
(五)借鉴国外财产保险企业经验
从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市场以市场主导型为主,主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本市场,日本是政府主导型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并有统一的行业教育培训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出启示:
(1)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从发达国家发展情况来看,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是财产保险企业获得发展的前提条件。日本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出台的有关保险法律较完善,而美国是一个实用国家,需要什么就颁布什么样的法律,拥有的共同特点就是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有关条款过于严格,与保险行业多样性和灵活性极不相符,指导性和强制性也不够,配套的法律体系也不完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日政府针对财产保险企业制定的相配套法律政策,加强执行力度和相配合性,为财产保险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2)有力的政策扶持。美日政府为了帮助财产保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其支持力度和支持政策各不相同。两个国家都为有发展前景和创新能力的财产保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仅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并且还提供了各种基金供其发展。
为了保证保险业的正规和安全性,美日政府针对保险人员的专业和理论技能,都提供了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在考核结束后,制定了资格认证和再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各类的投保人制度不同的保险人员考核制度,相应的教材和教学方案也日趋健全,并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演变,其教学质量和教学内容都不断更新并创新。
(六)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业务流程
针对财产保险企业不良贷款率高、营销风险高等问题,财务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第一,财务保险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把保单的金额、继保情况、服务态度、技术水平、投保人评价等作为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把这些评价与奖金和升职直接挂钩。第二,把由于不是保险业务销售人员服务态度、专业知识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保单缺失等问题,应该与正常缺失问题区别开来,区别对待,以免打击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针对不同投保企业和投保人不同发展的特点,再加上财务保险企业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交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财务保险公司应该建立符合投保企业或投保人特点的业务流程。第一,实行财务保险公开制度,其相应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材料事先做准备,以避免耽误投保时间,投保资源的浪费。第二,及时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沟通,及时满足投保企业或投保人不同的需求,在相互沟通的前提下,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考核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制定符合投保企业或投保人利益的合同。
参考文献:
[1]郭颂平,粟榆.中外保险营销制度比较[J].上海保险,2008,(06).
关键词:财产保险 资产规模 有形资产密度 供求错位
研究背景
虽然规避风险毫无疑问是个人保险需求的主要原因,但当把适用于个人保险需求的投资组合方法运用于公司时,就会出现悖论。股东掌握着投资组合方法,有能力在投资选择组合中把风险分散化。如果意外事故和火灾之类的保险风险在经济中可以被分散化,那么公司就没有必要为这些风险再额外负担保费成本。也就是说它们可以通过保持未保险而不是支付附加保险费从而使股东的财富增加(Mayers and Smith,1982)。这个悖论可以通过把公司金融理论引入保险学来解决。根据现代公司金融理论,公司是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经理、雇员、供应商、证券商、银行、股东、消费者等)之间契约关系的结合。尽管是否参加保险,股东对于保险风险而言无差异,但风险管理和保险购买对整个契约集合却是重要的。
已有的理论研究(Mayers and Smith,1982; Main,1982; Main,1983; Mayers,1987; Skogh,1989等)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对企业购买保险的一系列动机进行了分析:利用保险合同的监控和约束功能的动机。保险合同能够起到监控企业管理者、降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保险合同还能约束企业股东(和经理)通过投资不足和资产替代两种方式转移财富的行为,降低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用保险公司比较优势的动机。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保险公司在风险承担、破产处理成本、真实服务(如索赔处理或损失预防)等方面都具有比较优势,从而成为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动机。降低公司的预期纳税义务动机。财产保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早税盾和降低有效边际税率。行业监管的影响。某些特定行业中的企业购买保险的行为会受到监管的影响。
已有的实证研究(如Mayers and Smith,1990; Yamori,1999; Hoyt and Khang,2000)分别引用不同方面的数据对上述理论进行了验证。Mayers and Smith(1990)研究了美国财损险(P/C)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他们发现企业的规模、违约风险、所有权和地理等因素是财产险再保险使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其研究范围是保险业,所以某些变量(如地理集中度)不容易推广到工业企业。Yamori(1999)研究了504家日本工业企业财产保险购买情况。他的研究结果说明只有企业规模和行业监管才是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但一些可能影响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决定因素(如增长机会和管理权)并没进入他的研究范围。Hoyt and Khang(2000)以美国187个工业企业1989年的数据为基础,第一次较全面地测试了影响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因素。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财务杠杆、企业规模、增长机会、管理权和监管状况等对企业财产保险的购买量有重大影响。
对我国企业财产保险行为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国内外学者的足够重视,这可能是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低造成的。仅有Hong Zou, Mike B. Adams(2006)首次引用了我国国内235家上市公司1997-1999年的面板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实际购买保险数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验证,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与财务杠杆和有形资产密度呈正相关关系,而与国有资本持股量和实际所得税率呈负相关关系;而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与管理者持股量、外资持股量和公司增长机会等呈正相关关系,但与公司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呈负相关关系。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投保事前决策)与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有正相关性,但实际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投保事后决策)与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存在显著负相关性呢?这成为作者为后来的研究者预先提出的一个问题。为此,本文引用新的数据进一步继续研究。
研究假设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金融市场中,已有许多研究讨论了规模上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企业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林毅夫、李永军(2001)认为,由于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等原因,大型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为资金需求规模小、频度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说明规模因素是制约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张捷和王霄(2002)根据对631家中小企业访问调查所取得的数据,检验了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资产规模对中小企业融资存在显著影响。王霄和张捷(2003)通过构建一个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均衡信贷配给模型,从理论上很好地解释了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往往成为银行信贷配给的受害者的原因。
在保险市场上,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对财产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并没受到应有关注,已有研究也主要把其作为控制变量来处理。预计规模小的公司,不仅有更大的可能性购买财产保险,而且购买比大公司更多的保险。首先,财务困境的预计直接成本通常与公司大小不成正比(Warner, 1977)。第二,小企业往往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例如,避免损失)真正服务于大型企业(Hoyt and Khang, 2000)。第三,小企业通常不会是多元化的,所以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下行业务风险的影响。一些以前的研究结果(如Hoyt and Khang, 2000;Hong Zou, Mike B. Adams,2006)也支持企业规模的大小与购买保险的数量负相关。另外,由于有形资产密度(即有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大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机会和数量会比有形资产密度小的企业更多,因此,预计有形资产密度越大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更大,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也会更多。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购买数量与其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正相关。
(二)变量选择
本文设两个被解释变量:INSDUM和INSU。 INSDUM是一个虚拟变量,其取值1或0分别表示企业是或否购买了财产保险。企业保险购买比率(INSU),用来计量企业财产保险使用程度,是指企业当年财产保险支出与当年有形资产账面价值(例如,建筑物,工厂,设备,办公配件和库存)的比值。
本研究的解释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和有形资产密度(STRU)。其中企业规模用企业资产总额取对数来计量,有形资产密度用企业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合计除以资产总额来计量。
根据已有研究本文使用以下控制变量:财务杠杆(资产负债率DA),利息成本(COST),债务期限(DM),实际税率(TAXR)和地理分布(GEOGE)。
工具变量。为了控制模型的被解释变量(INSU)和解释变量(DE)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引入工具变量利息保障倍数(COV),是指企业息税前营业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值。COV与财务杠杆DE高度相关,而与企业财产保险购买比率(INSU)之间不存在直接相关性。表1列出了研究变量的定义及理论预期。
(三)样本、数据与模型
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本研究采用了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非上市公司数据,选取了2001年和2002年新设立企业在2003-2007年五年相关数据进行研究。数据筛选的条件是:是制造业企业;企业2003年到2007年与研究变量相关数据完整;删除其中资产总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共4275家,样本数据总量共21375个。
模型。本研究的多元分析中采用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的两阶段分析法:首先运用线性概率模型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其次,引用面板数据和Heckman's (1979) two-step sample selection(两步法样本选择)模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数量的决策。模型(1)和(2)分别是企业是否购买财产保险的线性概率模型和企业购买保险的数量决策模型。
Y*it=β0+β1DAit+β2COSTit+β3DMit+β4LNSIZEit+β5STRUit+β6TAXRit+β7 GEOGE +εit(1)
INSUit=α0+αi+γt+β1DAit+β2COSTit
+β3DMit+β4LNSIZEit+β5STRUit+β6 TAXRit+β7GEOGE+εit(2)
在(1)中Y *it是不可观测变量,与之对应的可观测变量是Yit (INSDUM),当Y *it>0时,INSDUM=1,表示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当Y *it≤0时,INSDUM=0,表示企业没有购买财产保险。在(2)中需要引入面版数据,分别加入了表示不可观测到不随时间变化的公司特有因素的扰动项αi,不随公司变化的时间扰动项γt 。
经验研究结果与说明
(一)基本结果
企业资产规模(SIZE)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都为正且具有统计显著性,结果表明小规模企业购买财产保险越少,这与理论预期不相一致。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有形资产密度(STRU)这个控制变量上,其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符号相反且在购买数量决策模型中结果与理论预期存在矛盾。类似的情况在之前的研究(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中也出现过,只是未受到重视。
本文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是由于事前决策的不可观察性,人们只能从事后结果中看到企业是否购买了财产保险,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购买决策来说,无论是哪种结果都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方面是企业要有投保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要提供企业所需要的财产保险产品。如果企业没有购买的意愿,由于财产保险属于非强制保险,则结果是企业财产保险为零;当然也可能是企业非常想获得财产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结合之前的分析,首先,由于财务危机的预期直接成本与企业规模不成比例(Warner,1977),小企业财务危机成本和风险更大;第二,小企业能从保险公司获得比大型企业更多的真正服务(Mayers and Smithm,1982; Hoyt and Khang,2000);第三,小企业也特别容易受到不利业务风险的影响(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也就是说,小企业不大可能没有购买财产保险的意愿。因此,本文认为资产规模(SIZE)和有形资产密度(STRU)在概率决策模型中的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说明在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大小规模不同的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规模小的公司不容易获得财产保险的机会。有形资产密度(STRU)在购买量决策模型中的的系数为负且具统计显著性,则说明资产规模越大且有形资产密度越高的企业,选择了购买相对更少的财产保险,换言之,大规模企业在更容易获得投保机会的前提下却选择了不足额投保。也就是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供求错位”现象,即保险公司对小规模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财产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一发现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详见表2)。
(二)敏感性与稳定性检验
首先,以上检验分别使用了线性概率模型和样本选择模型(Heckman's),考虑到本文数据特点(横截面和时间序列的混合),本文分别使用了横截面数据、截面与时间序列混合数据和面板数据对本文的模型进行了估计。表3的估计结果显示,几个模型结果基本一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与财务杠杆、债务期限和利息成本正相关,仍然支持假设的结论。
其次,购买财产保险还可以帮助扩大企业的债务能力,从而提高了财务杠杆(DE)与财产保险购买量(INSU)之间互为因果联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使本研究中财务杠杆的估计成为有偏的估计。因此,本研究根据异方差条件下的2SLS做如下测试:首先,引入一个工具变量,利息保障倍数COV(第t年营业利润与利息支出合计数除以第t年利息支出),它与财务杠杆呈显著相关性,但与财产保险购买量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COV满足作为工具变量的要求;模型整体检验F(3993,11075)=1.69且具有统计显著性(P>F= 0.0000)。因此,可以认为财务杠杆不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
结论
本文用大样本数据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决策的检验结果为保险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策略和营销策略提供了有益方向。资产规模(SIZE)和资产结构(STRU)的检验结果说明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存在着的“供求错位”(即保险公司对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财产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根据地区性虚拟变量(GEOGE)检验结果,企业财产保险购买决策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异。这些都提示我国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开发创新和营销策略创新,以解决保险产品对小企业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保险产品需求不足的“双重不足”现状,并且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保险市场开发力度。
本研究控制变量的参数估计结果间接证明了理论概念框架可以为解释我国非上市财产保险决策提供重要的见解。具体来说,财务杠杆、债务期限和利息成本对财产保险购买数量的正效应可能反映“我先作为”的规则,即债务人主动要求为抵押资产投保,以使贷款人潜在的事后损失得到事前的保护。
关于购买保险的税务动机的结论提示: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安排使企业很难准确估算相关的税收优惠利益,没能给企业提供明确的引导信息,因而税制对保险的诱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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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yers, S.C., 1977,“The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J. Financial Economics. 5
10.Skogh, G. 1989,“The Transactions Cost Theory of Insurance: Contracting Impediments and Costs”,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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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Yamori, N., 1999,“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Japanese corporate demand for insurance”,J. Risk Ins. 66
随着全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财产保险的概念也越来越多的为人所接受,其中企业财产保险是比较特殊的。对于怎样正确看待并认识到财产保险在企业正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在正确的时机发挥其作用以降低企业的财产损失,这对于目前很多参保的企业来说还并不是件手到擒来的事情,也就是说,企业财产保险责任对于很多参与其中的单位来说还比较生疏。
1 企业财产风险的分类
1.1 企业财产面临的自然风险:所谓自然风险,指的是自然灾害给企业财产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损害威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
1.2 企业财产面临的社会风险:在现代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来自公司内部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都会对企业财产带来威胁,诸如盗窃、人为的恶意破坏等外来因素,再比如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员工在工作岗位甚至大规模的举行罢工等违规行为。以上列举的风险形式都是企业不可控制的,其不确定性相当明显,而不管哪一种,一旦发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都存在很大的影响。
1.3 企业财产面临的经济风险:企业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一方面来自企业内部,比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对公司设备的使用及保养不当,日常管理混乱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企业外部的经济风险也是屡见不鲜,企业相关债务人由于经济原因而不能按合约履行债务偿还,这些也都会给企业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2 企业财产保险的索赔
在企业参保的整个流程中,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的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目前财产险的索赔处理过程中,因为保险合同中所标明的保险项目以及对于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产生歧义的情况不在少数,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所界定的保险责任并不能最大程度的起到明确作用。在这样的现状之下,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由于索赔分歧导致最后不得不走法律诉讼途径的现象也是经常发生。除此以外,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企业对于参保险种和相关条款的理解错误而导致不当运用而产生风险,在这个前提下索赔失败而出现分歧的状况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现象。一般来说,由于保险责任理解而导致的索赔分歧有以下几种:
2.1 保单对相关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一般情况下,企业所投保的财产保险所包含的保险标的分为实体资产、表外资产和涉外资产三种,实体资产指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比如建筑、机械设备、生产原料、商品等。国内财产险保单所描述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其标书形式为――固定资产、存货和在建工程。而表外资产指没有实物体现的财产形式,表述形式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比如房屋建筑、装置家具、设备、仓储物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以按照具体财产的名称来表述。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索赔时容易产生歧义。而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对于这些往往并没有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保险公司方面有时候也存在一定的解释不当,导致本身存在歧义的保单为保险双方日后的责任界定和索赔埋下隐患。
2.2 承保环节上对于保险金额确定存在书面依据的缺乏,由此导致索赔过程中无法确认保险标的以及比例赔付的依据。一般来说,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这也是保险费计算的依据所在。而在实际情况中,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计算方式比较多也比较灵活,比如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或者账面原值加成数来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而存货的保险金额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按最近一年中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来确定,或者让投保人自己确定。不过虽然对于固定资产和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种类很多,但是比例赔偿方式是赔偿时一致采用的,也就是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都要有书面依据。比如按照账面投保,就需要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的来说,就是要做到有帐可查、有据可依。不然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2.3 对于特别约定(补充项目)的描述不明确以至于索赔出现难度:一般情况下,一份保单都会有特别约定这一项,这主要是基于格式化的保险合同不能涵盖实际情况中的所有内容,以此来作为补充,或是对相关保险内容进行深入的说明解释。比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所以在内容表达方面应该保证措辞解释的一致,清楚无误,不能有半点含糊。否则,索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索赔工作的被动。
3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责任的建议
3.1 企业在相关财产保险的管理方面需要有具体的管理程序。而所谓管理程序指的是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组织,围绕此进行相关的保险规划并提出保险购买方式,同时在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时确定保险索赔流程,在索赔出现争议的情况下积极做好协调解决工作。此外,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保险培训和工作总结等。
3.2 在相关保险的管理方面,其工作所属部门需要明确,也就是说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保险管理机构,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至少要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而对于部分由已经设立了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企业来说,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可以交给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评估和保险管理在工作内容的从属关系方面由此得以明确。
3.3 保险政策需要统一,需要当依据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管理条件,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就高风险的业务提出相应的企业保险管理规划,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和评估来统一采购相关保险。
3.4 注意保险后的集中补偿政策的建立,对于企业统一规定保险的所有单位而言,当意外事故发生并导致损失之后,如果经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可以从公司建立的保险赔偿基金中获得差额补偿。
4 结语
总的来说,企业财产保险所涵盖的内容很多,而其责任认定和管理往往触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上,要保证统一部署,多方面工作的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财产保险利益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方面,对相关条款充分理解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分析清楚相关责任认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分歧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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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由于财产保险费用支出在公司总成本支出中相对额度较小,有的公司重视不足,没有制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管理体系,保险管理比较粗放,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没有相应奖惩机制,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
1.2保险内部市场管理不规范
有的公司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比较随意,没有建立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缺乏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存在一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也能参与公司保险业务的现象,因此剥弱了那些优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1.3保险费率较高
由于有的公司没有形成内部保险业务竞争机制,保险费率一般简单沿用往年费率,各保险公司没有降低费率的积极性,与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费率比,通常比较高,不利于投保人降低保险费用支出。
1.4财产投保范围针对性不足
缺乏风险管理公司不周的财产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有的财产容易出保险事故,有的财产基本上不会发生保险事故。大部分的公司没有进行财产风险管理,没有对公司财产建立风险档案,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只是笼统地对所有财产进行投保。如果保险费用预算不足,投保比例低,出险后,由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因此获取的赔偿额也会很低,财产安全系数不高。
1.5保险经办人员保险业务知识缺乏、理赔经验不足
绝大多数的公司没有保险专业的员工,也很少组织保险经办人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业务知识学习,因此经办人员普遍业务知识缺乏、经验不足,不利于有效)开展投保、理赔服务。比如,有的经办人员误认为投保越多理赔会越多,出现超额投保以致浪费保险费的现象。也有的经办人员对保险责任范围了解不够,该报案的没报案,不能理赔的却报了案。
1.6没有建立理赔台帐有的公司报案后
没有相应建立理赔台帐,何时报案,损失金额是多少,理赔进程怎么样,理赔金额是多少,款项是否到位及到位时间等等,没有台帐记录,不利于及时、足额理赔。
1.7不重视减灾防损管理工作
有的公司只知道事前投保、出了事故理赔,不重视如何在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经验支持下,做好减灾防损工作,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降低财产风险。
2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的途径
a.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化建设
组织精兵强将,制订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制有依。明确奖惩,按理赔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人员,充分调动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
b.规范内部保险市场
建立准入机制,对承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力、信誉、服务质量、地域优势、经验和业绩提出要求。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机制,由被保单位、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时性、诚信状况、廉洁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淘汰那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
c.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最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目前,保险公司的数量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为投保人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与兄弟单位进行费用对标,掌握本公司保险费率水平与兄弟企业的差距,为招标费率提供参考。通过组织招投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d.强化公司财产特性分析,实施选择性投保
将公司财产按其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对很重要且易出险的A类财产予以足额投保,对重要且偶尔出险的B类财产增大投保比例,对不重要且基本上不出险的C类财产少投或不投。这样,将有限的保险费用用在了刀刃上,能大幅度提高保险费使用效率。
e.努力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通过采取邀请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专家讲课,内部经验交流,保险制度学习、去兄弟单位对标学习等方法,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f.建立保险理赔台帐
财产所属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和财产管理部门报案,财产管理部门据此建立保险理赔台帐。同时,会计人员收集事故信息,建立保险台帐,并负责按时与资产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的台帐进行比对,防止瞒报、漏报案件现象的发生。理赔台帐的内容包括:财产所属单位、事故内容、报案时间、损失金额、理赔进程、理赔金额、到帐时间等内容,确保每个案件均能及时、足额理赔,也为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体制不均衡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通常实行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并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的模式.这种管辖体制使得税务部门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征收和管理极差分离.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并不重视税收征管,造成税收管理的疏忽,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源监督不利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地方政府不再分享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保险企业所得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政府没有税收分享,其利益减少,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对保险企业经济发展的关注,不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2成本不能完全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费用、工资薪金和各项支出时,险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不能完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一部分成本.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展业成本不作为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由营销员承担.营销员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展业成本并未从应税成本中扣除.
3准备金计提的相关规定
不完善一般财产保险承保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保费的时间并不一定和会计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规定的第一天是一样的,其取得保费的时间可以是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计算的年度就是收取保费的这一天到次年对应的一天.所以保险计提的数额、时间和归属,都将影响财产险公司当期的盈利.收取保费时间和税款核算年度的不一样,也给财产险公司税前列支准备金造成一定的麻烦,年度会计结账时,保费收入已经全部被确认,但实际上还有一些保险责任未到期,所以税法上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一定的准备金.当前我国关于准备金的税前列支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3.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财产险企业经营的性质区别于一般企业,它是属于负债经营,业务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是财产险公司发生的实际成本,也不是其利润的一部分,而是未赚保费的部分,因而在征税时应以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税基,而不是以实际保费为税基来计征所得税.
3.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税法上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财产险公司低估准备金而使公司利润虚高,使得公司超额纳税,加重公司负担.同时税法对IBNR的计提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以实际赔款支出为税基有失妥当.在实践中,财产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通常在一年最后一个季度以人为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手段少记赔付支出,造成IBNR税基较少.其次,8%的计提比例显然偏低.根据2007年各家财产险公司财务报表计算,未决赔款准款准备金占赔款支出的比例非常高,几乎达60%以上,甚至有些数倍于赔款支出,8%的IBNR的提取比例根本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需要,所以需要改进.
3.3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而提取的准备金.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是为了更加合理的确定财产险公司的实际利润,并更加有效的填补了未来的风险损失.这两种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税法没有确定这两种准备金在税前是否应该扣除问题.在国内有两种观点:第一,不允许税前扣除.本着税法优先原则,一切以税法规定为主,税法上并未规定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该是税前扣除,所以主张不能税前扣除.第二,可以税前扣除.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组成部分,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以这两种应当税前扣除.因此,由于税法上规定的偏差和漏洞,造成不同财产险公司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得财产险公司在以后纳税年度可能会遭遇到税务风险,不利于财产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3.4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合理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很低,甚至有些险种还不能提取巨灾准备金,对巨灾保险缺乏税收优惠.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近几年来,08年的汶川地震、09年玉树地震以及几乎每年都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雪灾等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0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达到5340亿元,保险索赔款额仅约为150亿美元,保险赔款率非常之低.
二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1根本原因政府职能问题
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不稳定.我国政府间财权和事权一致存在相分离的问题,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财权,而大部分事权却集中在地方政府,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未明确界定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因此中央政府掌握了税收的财权,而地方政府只享受税收征管权,没有利益共享,这就造成了财产险税收征管和分享机制的不平衡.
2直接原因
第一,财产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特殊性是造成财产险税前成本费用不能完全扣除的主要原因,在财产险业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占了很大的比重,佣金支出是按点提,跟业务提成很相似,不同险种提取的比例不同,有4%、8%、16%不等,所以财产险业的佣金支出是比较高的,因此规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只是按一定的比例扣除.第二,准备金计提的问题.不同的扣除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的计提金额是不同的;准备金计提的时间与会计、税法上确定的时间的不同,使得最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也是不同的.
三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改革的政策研究
1严格税收征管
对于因为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所导致的税收征管和分享不均衡的问题,要求明确政府间税收收入权,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一方面,适当的增加地方政府财产险征税权,规范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间的财力转移,实现政府间财产险税收利益均等化.
2调整成本扣除
标准佣金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佣金成本税前只能扣除一定的比例,主要是因为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很高,但是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是不合理的,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的主要成员,现实情况下,展业成本是要保险营销员自己承担的,这一方面加重了营销员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挫伤营销员的积极性,即不利于财产险公司拓展新业务,又不利于财险业的长期发展,所以在此建议将展业成本纳入公司的营业成本,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3充分列支准备金现行的税法
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在税后利润提取.
3.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首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以已赚保费为税基,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应税范围.其次,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财产险公司可以采用1/24法或1/365法,我们在提取在提取准备金前先比较在这两种方法下的提取准备金的大小,取大者,因为提取的准备金越多,其税前扣除就越大,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小.
3.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建议税法允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据实扣除,这样我们才能根据科学有效的方法提取出与财产险公司实际需要相符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避免财产险公司超额纳税.
3.3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根据理赔费用准备进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税法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尽快明确和完善税法上关于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规范财产险公司的管理经营.
3.4给予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建议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并对承保巨灾保险的险种免征税收,如地震险、洪水险.这样一方面分担了财政负担,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财产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损失,并鼓励更过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险的承保中,这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并体现综合国力的措施.
3.5根据赔付情况提取准备金目前我国财产险公司赔付率还是比较高的,赔款支出随着保费收入的增加也在逐年增长,针对这一情况,税法有必要根据保险公司赔付的实际情况,将准备金的提取调整在赔付率比较高的年度,以满足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