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0: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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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日益繁重,监管机制的改革创新稳步推进。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为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开展对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形势下,如何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机制,有效地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1 规范程序,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或案审)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上述各机构在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中工作职责明确了,为何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难以落实?关键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缺少协调各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配合联动的工作程序。各机构在具体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时,往往只强调自身利益,忽视统一执法、协调联动的原则。于是,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现象:有的专职执法机构跳过安全监察环节,直接对本应限期整改的隐患设备实施行政处罚,甚至以罚代纠,只罚款不监管,导致部分事故隐患整改后处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时发现了严重事故隐患,但出于已收费到位等原因,未及时将隐患情况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更有甚者,个别检验检测机构为了定期检验收费到位,直接联合专职执法机构擅自对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等。而另一方面,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信息不畅、人手紧张或对行政处罚工作不熟悉等原因,致使大量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单位长期得不到行政处罚。因此,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的运转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各机构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形成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专职执法机构配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法制工作机构履行法制监督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运转程序应充分体现以下特点:
1.1 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出发点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不易受到行政处罚收入、检验收费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切实突出其主导地位,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就不易偏离方向。突出安全监察机构的主导地位,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中的协调指导、计划组织作用。
1.2 充分发挥设区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仅是监督检查、安全监察、信息录入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还是协调指导、计划组织工作的主要执行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协调机制的协调指导、计划组织工作程序,应针对并围绕其制定和展开,县区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在其组织指导下主要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监察、案件移交、调查处理、监督整改等具体工作,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侧重发挥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理重、特大案件的作用。
1.3 细化步骤,明确职责。根据按计划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接群众举报投诉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案件移交及反馈、强制检验、技术鉴定、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督查等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细化具体流程和步骤,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每个具体运转程序中的职责和分工,让各机构找准位置、对号入座。
2 统一认识,建立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环节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工作,要协调配合好,检查、执法、检验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查处结果的反馈等信息沟通是关键。信息传递是否及时畅通,是安全监察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前提。因此,要强化安全监察执法信息沟通这一关键环节,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2.1 统一各方认识,坚持基本原则。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方案前,应采取讨论、个别交流等多种形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统一思想,使各机构充分理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协调联动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与配合实施相结合,职能优先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检验检测相结合,安全监察与立案查处相结合,安全监察与执法监督相结合的统一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配合,落实责任。
2.2 建立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参加,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有必要时请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参加。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通报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结案情况,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信息通报的主体是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结果及相关记录、专职执法机构案件审理结果、检验检测情况、按照工作安排进行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结果、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查处的情况等内容。
2.3 统一执法文书,规定上报时限。根据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保证协调机制有效实施的要求,制定并使用统一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扣压)决定书、行政案件移交书、行政案件查处回执、强制检验通知书、强制检验情况报告单、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提请安全监察报表、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记录、举报查处登记记录等执法文书,并对每种文书的填报时限、填报单位以及案件移交等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要强。
3 有效运转,强化监督,注重协调工作的规范性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贵在坚持不懈,重在有效运转。要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转质量、达到预期效果,应注意抓住以下三个“到位”:
3.1 组织保证到位。就是要保证领导责任明确,各机构有专人负责。为此,应要求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局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运作。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同时,各专职执法部门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稽查专职执法分队,业务对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组织保证。
3.2 工作实施到位。就是要根据计划监督检查、接举报投诉即时检查、行政案件移交及反馈、强制检验、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督查等各个运转程序,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条款,使每一步工作都能做到规范运作、落实到位。各机构在协调机制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做到:工作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要求明确。专职执法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计划安排开展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委托权限和期限内;接举报投诉时开展的特种设备现场检查工作,应注重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3.3 法制监督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要打破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案审和监督自成体系的“成规”,主动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规范执法。
4 注重工作延伸,强化安全监察后处理工作
安全监察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过检查阶段、提出了整改建议、实施了必要的行政处罚,整个工作就可以鸣金收兵。要真正体现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其中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这就是必须注重工作延伸,强化安全监察后处理工作,抓好对受检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使安全监察工作善始善终,确保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如何强化后处理,可采取以下做法:
4.1 抓好跟踪检查。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提出限期整改后,责任人必须认真抓好隐患整改督查,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同时,还必须填报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记录表格。
4.2 落实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查处情况。安全监察机构将案件移交给专职执法机构时,移送、接受部门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移交书,案件查处结束后,专职执法机构应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案件回执,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反馈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的定义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检测活动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质量监督是反映和衡量检验检测机构体系要素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检测结果报告准确可靠,提升机构管理水平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举措[1],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最直接的质控手段。
1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建立和运行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检测检验机构实现良好质量管理的基础,而质量控制可以通过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程序来实现。内部质量控制有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数据分析、统计总结等;外部质量控制包括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测量审核等。这些都是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关键。其中,质量监督是通过质量监督员对日常检测活动的现场、操作过程、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或制止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偏离,确保检测结果的最终准确性,是管理者对日常检测工作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渠道,能有效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第4.2.4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拥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经历,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2];第4.2.6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2]虽然新版《评审准则》关于质量监督的要求不像旧版的描述详细,但随着资质认定评审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对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也应该是愈加严格、全面,质量监督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也将更为重要。
2质量监督员的设立
质量监督员是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其业务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督工作的成效,对专业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有双重要求,应由检测工作中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并且具备一定管理水平的人员担任。一般情况下,监督员占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数量的10%,左右为宜[3],也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范围、检测项目以及检测人员数量灵活掌握。2.1质量监督员应具备的能力。监督员应该是本检测领域内相对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能够识别出其他检测人员检测工作不符合规范之处,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和水平。[4]除了技术上的要求以外,监督员还应熟悉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能够全面掌握全过程及各阶段的质量要求。2.2质量监督员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识别质量体系运行及检测工作中的不符合问题,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纠正和预防,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①负责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有效性、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②具有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的操作活动的职责。
3质量监督的实施
在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中应遵循“工作必须有程序,有程序必须执行,执行必须有记录”的体系运行要点。[5]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就是为了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对机构的各种检测活动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它的特点是形式多样、没有限定和固定时间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是随意的、没有计划性的。“连续的”即是指它是持续的并具有一定频次的。它需要有工作程序(程序文件)、监督计划、实施细则以及监督记录作为执行依据和指导。3.1质量监督工作的步骤。①工作程序。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质量监督应遵循质量控制程序,该程序应该收编在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②质量计划。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并下达至质量监督员,确定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要求等。此外,在做出年度计划的同时,还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安排,针对某些具体的检测工作,下达专项质量监督要求。③质量监督员根据所监督的领域工作特点及重点、要点,将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细化,确定重点监督内容,保障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④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员应详实记录活动的内容,监督记录应该真实反映监督活动。对发现的不符合和潜在不符合项以及整改过程,按照程序文件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后的验证评论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以统一规范的表格形式,记录备案。⑤质量监督员应对监督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评价,并形成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相关文件输入到管理评审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向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反馈的途径和由整改、纠正措施以及预防措施组成的完整措施体系,在管理评审质量监督汇报中应加以说明。3.2质量监督工作的环节。具体内容应围绕“人、机、料、法、环”等重要环节,如图1所示。3.2.1人——监督对象。主要是检验检测人员,重点监督新上岗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他们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及时、准确、清晰、完整地填写实验记录。3.2.2机——仪器设备。监督检测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有效检定、校准周期内,是否按规范如期保养以及是否进行期间核查,仪器的运行、维修、检定、期间核查、保养记录是否完整。3.2.3料——检测样品和实验所用材料包括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性材料等。抽样、委托检验样品标识清晰,具有唯一可识别性。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是否符合质量体系要求,样品记录与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留有备样,备样封存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所使用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符合实验要求,保管、领用、登记是否规范。3.2.4法——检测标准方法。监督检测标准方法是否适合样品检测要求,是否现行有效,是否进行受控管理。对于已经变更后的检测标准,是否进行标准变更申请,是否还具备检测能力、验证实验、作业指导书等。采用非标方法时,是否经客户同意,是否进行过技术判断及确认等。3.2.5环——检测环境。监督检测环境温湿度控制等条件是否符合试验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控记录。3.2.6其他环节。除上述检验检测现场操作监督以外,还有必要进行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及检测报告等资料信息方面的监督。原始记录书写格式是否统一,填写是否规范,数据处理是否准确,是否使用国际单位;检测报告的检验信息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结论是否正确等。
4质量监督记录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制统一格式的质量监督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可分为质量监督记录、不符合项记录以及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以表格形式记录从质量监督实施至不符合项纠正实施及验证的全过程,内容真实。
4.1记录内容
质量监督记录应包含监督对象、地点、内容、方式,监督评价及处理意见。可对监督内容进行详细描述,正确予以评价。如未发现问题和异常,可以不做处理意见;如有问题,应填写不符合项登记整改记录和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
4.2不符情况的处理
不符合项登记整改记录内容应包括发生不符合项的时间、地点及监督对象,对于这个过程应详实记录,通过分析过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属性,结合实际情况给出纠正措施,并为杜绝此类问题重复发生制定预防措施。
4.3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主要是分析不符合项存在的原因,结合做出的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进行验证,通过实际验证结果给出验证结论,以确保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得以实施,并行之有效。
5结语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的总目标是纠正和预防不符合工作。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应分解和细化目标、要求,形成阶段目标和要求(例如:季度目标和要求)。切实做好效果评价与改进,是实施质量监督的关键,它能够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形成科学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充分有效地实施质量监督,还可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工作人员的能力满足要求并不断提高,提供的检测、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同时也将提高检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风险和运作成本。所以检验检测机构应重视质量监督,并督促质量监督员认真做好各项监督工作,提高机构整体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作者:周怡 杨威 刘翠微 单位:石油工业油井水泥及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参考文献
[1]周红,葛陈勇.浅谈如何有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J].中国纤检,2015,32(17):67.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M].北京:国家计量认证石油评审组,2015.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抽查是政府实施产品质量管理的一种制度,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简称行业监督抽查)是交通运输部对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并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统的行业监督抽查包括管理和技术两方面的内容,通过组织、实施、信息、抽查后处理等过程得以体现。抽查体系除涉及相关组织、实施、协助、被监督等实体单位外,还需配套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相关技术保障条件作为支撑。鉴于行业监督抽查相比国家监督抽查而言尚处于起始阶段,循序渐进、有重点地对管理和技术内容进行研究,逐步完善行业监督抽查体系是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本文将对行业监督抽查管理体系近期需要明确的产品准入制度、抽查能力支撑、抽查舆论监督等进行系统论述。
1产品准入制度
1.1产品准入制度总体要求
产品准入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质量管理手段限制不合格品进入市场的过程,涉及事前预防型准入和事后补偿型准入两种方式。具体而言,事前预防型准入主要是通过检测、认证、生产许可等事先预防手段保证产品的质量,防止其进入市场的方式,而事后补偿型准入是当出现质量事故后,通过采取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事前预防型准入条件等来控制产品质量的过程。监督抽查产品的准入,主要关注的是当不合格品出现后,如何规范不合格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防止不合格品再次进入市场的行为,准入过程涉及不合格信息的采信、准入条件的限定、后续监督、质量追究等内容,需要综合运用检测、认证、黑名单制度等多类质量控制措施。如何协调这些措施,保证产品准入条件和制度的合理性,国家尚处于起始研究规划阶段,目前仅在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一些总体性的要求,具体如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简称纲要)在“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中提出了“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的要求,其中规定:发挥质量监管职能作用,对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及资源浪费的行业和产品,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重要敏感进出口商品,进一步严格质量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在《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中提出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要求。《纲要》在“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中提出了“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其中规定了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的要求。同时在《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简称2012年行动计划)中有关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提出了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做好质量失信“黑名单”建章立制工作,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的要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简称检验检疫规划)提出:综合运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生产许可、市场准入、监督抽查、进出口商品监管、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等多种手段推进主题主线服务工程的要求。《检验检疫规划》在丰富国际合作内容中提出:推动质检立法国际交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此外,《检验检疫规划》中还要求: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完善质量信用信息机制,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企业名单的相关要求。
1.2行业监督抽查产品准入制度
当行业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情况后,明确不合格产品信息,尽快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并就相关责任方追究质量责任,同时,为了杜绝相关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再次进入交通运输行业,限定准入条件,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是确保抽查真正发挥实效的保证。总体而言,行业监督抽查产品准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问题发现、问题整改、改进措施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不合格信息采信、整改方案制定、整改实施、质量追究、准入条件、后续监督等要素,如图1所示。
2抽查能力支撑
2.1抽查能力支撑总体要求
监督抽查的实施具体由检验机构来完成,确保检验机构的能力是保证抽查有效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也是抽查能力支撑的具体体现。检验机构的能力保障涉及机构自身的人、机、物、料、环、法、测的相关要求和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国家对检验机构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纲要》提出,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2012年行动计划》提出,应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在食品、玩具、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检验检疫规划》中提出了强化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制定配套监管规范,完善考核、评价、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检验鉴定行为。积极推动检验鉴定市场开放,将监管重点转移到对检验市场、检验机构的管理和对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的监管,引导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效发挥作用。同时提出完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检测机构和区域性中心常规实验室建设,形成有效覆盖检验检测需要的检测技术机构网络。深化技术机构用人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改革,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等要求。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以期规范实施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2.2行业监督抽查抽查能力支撑
实施行业监督抽查,其广度取决于检验机构的数量,其深度则由检验机构的能力决定,而能力则包括检验机构自身的能力和检验机构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2.2.1检验机构的数量分析
目前交通运输部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涉及科技司和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原部质监局)两个部门,科技司主要负责管理交通评审组涉及的35家检验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主要负责工程建领域相关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其中,公路工程类中,综合甲级100余家、综合乙级1000余家、综合丙级1000余家、交通工程专项10余家,桥梁隧道工程专项70余家;水运工程类中,材料甲级30余家、材料乙级100余家、材料丙级80余家、结构甲级20余家,结构乙级40余家。
2.2.2检验机构能力建设
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或出具的报告,其科学、准确、公正是检测机构工作的根本宗旨,对工程项目(或产品)进行合格检测,是法律赋予检测机构的权力。质量检测机构具有监督职能、仲裁职能和技术职能,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质量(或交通产品质量),对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质量优劣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因此,科学、准确、公正是检测工作的3个关键要素,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质量声誉。(1)科学性,是质量检测机构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检测项目(产品)的各项特性值,取得科学的依据,以求准确地、客观地评价项目(产品)质量水平。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来保障检验报告的时效性,确保检验报告的实用、科学。(2)准确性,必须严格地按照检测程序进行检验,其他以保证执行标准准确、检验方法准确,出具数据准确、判断结论准确,质量分析准确,综合评议和汇总分析准确,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情报准确。(3)公正性,公正性是质检机构工作最重要、最本质的特性,只有检测公正,才能数据公正,公正的数据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才能对所有的受检对象(项目、产品)提供相同的服务质量。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工作,是检测机构的通过不断的自身能力的提高而获得,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及时了解相关检测新方法、新技术。严格按照委托检测的标准及规范进行检测工作,绝不出具不负责任的检验报告。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图表表达能力、判断能力。(2)合理配备设备,确保环境符合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是否合理与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因此,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要符合检测工作的需要,要建立仪器设备的定期校验制度,确保检测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对于检测的环境,如温度、湿度、试验场地等也均要符合检测方法的要求,对温湿度要按国标规定的控制范围有专人控制,专人记录,必须责任到人。试验场地必须满足试验要求。(3)精心检测,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对于检验工作要有一丝不苟的工作责任心,对仪器设备要做到勤检查,能预先排除仪器设备故障因素,仔细对照检测程序,稳步操作。检测结果及时记录,对检测原始数据不轻易涂改。(4)加强检测机构的内部审核。为使质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公正,质检机构内部必须按照已经建立的质保体系定期进行内审、管理评审。(5)加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的要求。
2.2.3检验机构协调机制
检验机构的协调关键问题在于如何针对特定的抽查产品,合理安排检验机构实施抽查,同时保证抽查的质量。由于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能力各不相同,为了利于抽查的实施,有必要根据检验机构的授权范围及相关技术能力,就不同产品区分牵头技术机构和地方承检机构,并对相应机构进行公示管理。同时在开展行业抽查时,应明确各机构抽查的区域,各类机构的相关职责,同时实施必要的联动抽查。另外,基于地域分布情况,考虑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规定联盟内的相关检验机构的抽查的方式、工作规范、管理要求等。协调机制具体实施方式如图2所示。
3抽查舆论监督
抽查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实质上还包括舆论宣传的相关要求。《纲要》提出,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质量问题信息。同时《2012年行动计划》也提出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的要求。《检验检疫规划》提出密切与新闻媒体联系,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充分依靠媒体力量,有效应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加强新闻宣传培训,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新闻力度,规范新闻行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整个舆论监督过程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现阶段,鉴于行业监督抽查的范围较小,相关诚信制度正在建立过程中,舆论监督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主要应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系统,对于加强新闻宣传培训,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新闻力度,规范新闻行为等国家和相关行业普遍采取的方式,目前还不宜实施。较为可行的方式是通过交通主流媒体,如报刊、网站等实施相关抽查信息的报告制度。为有效开展上述工作,首选应确定开展舆论监督的相关负责机构,其次应与相关交通主流媒体明确信息的具体要求。
前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完善,我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准入门槛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特种设备检验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除了法定的检验机构必备的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外,很多外企也希望国内的检验机构具备实验室的认可及其检查机构认可的资质。本文就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这几种资质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一、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核准
(一)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和专门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应用、检验与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核合格后才能运行。
特种设备的综合检验、特种设备的无损检验、气瓶检验的机构准入审核依据的是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它是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2005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5月了1号修改单、2009月5月了2号的修改单、并在2010年的12月了3号的修改单。
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的机构核准的相关根据是TSG 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这个法则自2011年5月10日正式,到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另外,检验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还必须要满足TSG Z700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相关要求。
(二)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监相关部门。
(三)适用的范围:特种设备综合检验、特种设备无损检验、气瓶检验。
(四)性质:政府行政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机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五)意义:核准是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准入门槛,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设备的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专业把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提供无损的检测服务的设备检验检测部门,都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现在申请都是采用网上填报方式,申请部门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特种设备局中的行政许可栏目中,并且自主的选择相应项目操作。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相关受理后会给申请部门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部门可根据受理的通知书向国家授权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相应的约请,现场评审的时间确定,是由申请机构和协会共同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的,并经过严格的现场评审后,申请部门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符合项的工作,并把整改的资料提供给相应的评审部门,评审部门确认都以做到整改后予以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4年。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
(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时间是在2006年2月,它替代了1987年颁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条例,并在2006年的7月颁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此来代替2000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国家实验室与国家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都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来实施,省级实验室资质的认定都是由省级的质检部门认证相关的认可管理机构组织来实施。
(三)适用的范围: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
(四)性质:市场准入条件。
(五)意义:实验室资质的认定是检测部门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的国内,从事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都要通过实验室资质的认定评审。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检测机构可以登录认监委或省级质检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书,向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地方的质检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相应的受理后相应的实施部门会派出评审组来对申请部门现场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3年。
三、检查部门的认可 、实验室的认可
(一)依据:检校实验室的评审主要依据是CNAS―CL01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检查部门公认的评审依据为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二)实施机关:实验室的认可与检查部门的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来组织并实施的。
(三)适用的范围:可与国际实验室的认可合作部门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家来实现互认,避免重复评审。
(四)性质及原则:都为自愿申请原则。
(五)相关的意义:第一,表明具备了必须要按认可的准则来深入的开展校准及检测服务,不断的开展检查服务的相关技术能力;第二,可以很好地增强市场竞争力,赢得政府及社会各界信任;第三,能够获得双方互相签署互认协议方地区与国家认可机构的承认;第四,能够被很好地列入获准认可机构的名单,提高相关的知名度。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实验室能够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中下载申请书,再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就会派出评审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的相关有效期:3年。
(八)实验室的检测和检查部门的区分: 第一,工作方式不同。通常,检测要在环境条件好的实验室中进行,需使用比较复杂设备、及检测工艺,不需对检测的结果判断。第二,业务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不同。实验室检测的相关物品,一般都是接受了客户进行委托才检验的,实验室也只对产品实际检测结果负责。检查部门不单要检测抽取或者是委托的物品,还必须要有相应检查行动,并作出正确的判读。第三,检测报告和检查报告是不同的。检测报告只是给出了准确、科学、客观的最终结果,在有需要时并可以对结果做注释及相应的说明等,检测报告是委托方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而检查报告则包含所有的检查结果和根据这些结果对符合性所作出的判断。第四,对工作人员要求不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查机构的人员不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具有分析和综合判断力,对人员能力、监督、培训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
四、“三合一”认可
(一)依据:实验室的认可的依据是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计量认证和授权的依据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共同实施。
(三)适用的对象:我国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
(四)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我国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够在认可委的指定官网下载实验室的相关认可申请书与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书,再向认监委实验室部提正式的交书面申请后,并接受相应的受理后,国家认监委会派出评审组来对国家质检进行现场的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五)证书有效期:3年。
特种设备的相关检验机构假如只做法定检验与政府委托检验,那么只需申请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就可以了, 申请前所建立和运行的质量体系需要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的管理体系要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要求,相关的取证后在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限定范围内来深入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伴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往来日趋频繁,进出口货物的重复检测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正常货物通关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明确规定承认签署“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结果。相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言,法定检验资质或许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这就需要已经通过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建立一套能够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质量管理系统,并向认可委提出申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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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英红 CNAS认可准则在特种设备检验领域的应用: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7
[3]乔东 实验室认可活动的国际发展趋势:技术监督实用技术1997
[4]TSG Z 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含第1、2、3号修改单
[5]TSG Z 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TSG Z 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Abstract:Introduced the city construction quality test management and the basic situation ofsupervision practice in NIngbo,proposed that regulatory departments should improve the regulatory system and metho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detection industry.
Keywords:qualitytest;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宁波市正处在城市建设的新阶段,近4年,宁波市房屋建筑开复工面积在1600万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大面广,工程质量管理标准高、要求严,新形势下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也面临着巨大挑战。笔者分析了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对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信息化监管进行了探讨。
一 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市场基本情况
我市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几十家,从产权形式看,有以下几种:一是由原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实验室改制后的股份制检测机构;二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于改革前、改革中、改革后的检测机构;三是科研院校实验室;四是本地新成立及外地进入的私营检测机构。从发展趋势看,产权私有制正逐步成为检测机构的发展方向,其他形式的检测机构,正在逐步的进行产权改制。市场化、企业化的检测机构已成为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的新生势力,对市场秩序和运行态势产生了巨大的变革,形成了体制不一、检测规模不一、检测内容各有侧重的格局。
自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以来,随着检测市场的开放,检测市场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乱象。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时有所闻,有些检测人员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为了经济利益屈从于顾客的不正当要求,编造数据,检测机构成了假报告的“打印机构”。出卖资质、私人挂靠,还有少数检测机构让利舍本,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检测市场秩序,严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 监管部门加强技术防范手段,实现信息化监管
检测数据是工程质量判定的依据,检测单位既是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技术支撑,也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宁波市近年来致力于加强检测市场的监管,2008年宁波市安质总站开始规划集检测和监管相配套的系统,2009年建立了一个共享的《宁波建筑工程检测业务系统》(简称检测系统)和监管部门的《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监管系统》(简称监管系统)。
监管系统已经成为宁波市对工程检测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同时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管起到了很好的技术支持作用。经过投入使用4年的完善,目前监管系统的主要功能有:
1、利用建筑工程检测监管平台提供的自动采集、痕迹保留、权限控制等技术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遏制工程检测造假行为和虚假检测报告。
(1)自动采集功能。宁波市检测协会与检测单位积极沟通,督促检测单位更新部分机械指针式的仪器为液晶数显仪器,或由设备供货商改装检测设备的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由软件公司针对不同厂商、同一厂商提供的不同设备型号以及同一设备型号不同的采集系统(图1),开发研制出各类接口软件实现了检测业务软件和检测设备数据采集软件的无缝对接。
图1经改装过的检测设备实现数据的实时上传
(2) 原始试验数据的实时上传。市区检测机构在将涉及力值的检测数据写入检测系统的同时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以此实现对检测试验全过程的严格控制。监管部门可以实时获得各在建工程项目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情况,有助于对全市各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实体质量监管和对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监管。目前,我市已成功实现的数据上传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验室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包括钢筋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试块强度和砂浆试块抗压强度三项指标的检测数据的实时上传(图2)。二是在基桩静载荷实验设备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实现施工现场基桩的静载荷实验数据的实时上传(图3)。
图2 检测数据的上传
图3 基桩静载荷实验数据实时上传界面
(3)痕迹保留功能。严格控制检测数据的修改行为,实现对检测机构的有力监管。检测数据在上传至监管系统时,系统将同时自动生成操作日志,能记录所有数据的修改记录,杜绝了未经检测就出具报告的现象。检测数据一旦有修改,就会显示为红色,即形成变更痕迹。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对可疑的变更痕迹进行跟踪(图4),调查数据变更的原因。对于存在较多变更痕迹的检测机构可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其管理制度,或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对于严重违规修改的可提交行政处罚建议,从而对检测机构形成较大的震慑作用。
图4 宁波建筑工程检测监管系统可对变更痕迹进行跟踪
2、利用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技术及时获取建筑工程检测业务的各项信息,包括工程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和检测报告。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后,需先登录监管系统进行合同信息的录入,包括:工程信息、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等内容。未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合同录入的工程,检测机构不能进行该工程的检测。对地基基础、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等现场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案必须经监管部门在监管系统中备案,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也不能受理该项目的检测。检测报告如未经监管部门在监管系统中备案,也不能成为提供验收合格的依据。
3、实现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以及企业、个人等人、物、事的动态监管,规范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内部的业务流程和内控模式,以信息化手段提高了各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三 结语
近几年,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的信息化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仍应完善检测监管系统的检测数据实时上传模块,还应建设信息透明的政府门户网站行业动态、实时公示检测机构、人员、检测资质、诚信记录等信息,不断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同时,监管部门还需充分发挥检测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培育检测机构,根据全市的建筑检测产值合理配置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检测机构(试验室)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检测机构、检测协会和监管部门三方形成一股合力,促进全市检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环保总局负责受理、审查、通过技术审核的检测机构名录。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对检测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新实施的标准,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并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要求;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其组织机构能够保证独立地实施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具有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工作经验。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排放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第八条检测机构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并能进行监视、控制和记录。
第九条检测机构配备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其性能和精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过程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自动进行数据采集、处理、运算和记录。
第十条检测机构从事排放检测的相关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应与检测任务相适应。
仪器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应掌握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经过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与排放检测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申请和技术审核
第十一条凡符合第二章“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规定的单位,可自愿向环保总局提出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填写《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报送检测机构管理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环保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组织机动车排放污染方面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专家组提出技术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对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核的,公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业务范围。未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核的,将有关情况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技术审核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要继续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颁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新标准或新要求后,现有检测机构可自愿提出承担新标准、新要求规定项目的申报检测申请。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报告并申请重新审核检测能力。
第四章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列入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应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检测业务范围开展检测服务,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检测任务。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对各种检测数据和技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检测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不得将检测业务转委托至任何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经检验合格。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标定和检查,标定及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关键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由指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并应现行有效、可操作。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保留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至少四年。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参加环保总局组织的人员培训或技术交流。在检测工作如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向环保总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参加环保总局组织的检测机构间的比对试验。
第二十六条环保总局对检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检测机构每年2月15日前应提交其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评定材料。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环保总局每年对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总结评比。对管理严格、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在检测工作中真正做到公正和科学,成绩突出的检测机构,给予表扬。
第二十八条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或举报有下列问题的检测机构随时进行检查:
(一)检测报告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三)检测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不严格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检测工作并造成后果者,环保总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相关检测工作。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公布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名录。
一、组织领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机动车综检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动车综检机构检测能力定期评审的重要性。要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角度来抓好这项工作,在人力、物力和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评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评审对象
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含*6年4月至今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评审公布的综检机构)均为本次评审对象。今年新评审公布的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免予参加本次检测能力现场评审,以当时公布的检测能力为准在*8年度中予以重新公布。
三、职责分工与评审组组成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检测能力的评审、评审结果审核和公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委托*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从“*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评审专家库”中抽调15名专家组成5个评审组,每组评审专家3名,指定1名担任组长,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片区现场评审书面小结、各综检站《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为了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评审员实行地域回避制度,现场评审采取分片交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名单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检测能力的评审、评审结果审核和公布,评审组组成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程序及时间
1、各综检机构应于*8年8月15日前向辖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申请书》及随附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书范本可从“*省运输管理局网站”“车辆管理处”的“文件公告”栏中下载。其中申报的检测统计报表要提交表一至表五、表七和表八7种表格,统计数据应分别按*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和*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两个时间段进行汇总统计。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上款要求,对符合要求的A、B两级机动车综检站的申报资料于*8年9月1日前转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出评审组于*8年9月15日至25日分片对A、B两級机动车综检站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要严格对照《*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现场评审表》的内容对其进行逐项评审后形成《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对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评审组应出具《现场评审不符合项确认表》。各评审组完成片区现场评审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8年9月26日评审组全体成员集中到省运管局汇报现场评审情况,并提交片区现场评审书面小结、各机动车综检站《检测能力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的评审时间可延长到10月份,具体评审时间由各地自定。
五、评审结果公布与备案
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8年12月以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机动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检测线名单的同时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评审合格的综检机构重新颁发企业标志牌。
六、评审结果处理
评审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方可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评审基本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限2个月内整改到位,整改后应及时向负责组织现场评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评审员进行复审。评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机动车综检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采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其他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各机动车综检机构,督促他们及时做好材料申报和评审前准备工作。逾期未申报的机动车综检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按评审不合格论处。
二、建立防雷减灾保障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地、本部门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到预算。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系统,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预警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充分利用各种通信媒体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电力、通信、石化、教育等重点防雷行业和部门及易燃易爆场所要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防雷减灾工作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凡是县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到县气象局登记备案,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设计和施工。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国家和省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严格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对不按防雷设计图纸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不安装浪涌保护器(SPD防雷设施不完善,县气象局对此工程不得验收。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县气象局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并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五)县气象局要认真落实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做好建筑物防雷审查把关和防雷专项验收、监督工作。新(扩、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到县气象局进行防雷设计审核并取得《防雷设计核准书》未取得《防雷设计核准书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开工许可证》防雷工程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得组织验收,消防大队不得办理《消防合格证》建设部门不得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
四、切实规范防雷安全措施
县气象局授权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石油、化工、通信、电力、学校、宾馆等行业和部门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制度,每年都要主动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申请,及时接受防雷安全检测,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得拒绝防雷检测工作。对不符合使用要求、存在较大雷电事故隐患的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机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县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对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审时,要积极配合县气象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应检查其是否安装防雷设施并具有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对无防雷设施或经防雷检测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年检和年审。
中图分类号:C91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试验检测是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判的基础,是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试验检测数据的规范、客观、公正、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路建设的工程质量。为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发挥其在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交通试验检测机构的母体,应通过有效的管控指导,使得工地试验室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科学规范”的工地检测文化氛围,将“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理念,融入到具体试验检测工作中。
二、工地试验室组建管控
1、工地试验室名称确定
根据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首先确定工地试验室名称。名称确定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2、工地试验室印章刻制
根据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的要求,按照确定的工地试验室名称刻制印章。考虑现行常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用表模式,为便于加盖,印章采用长方形,边框长*宽=48*18mm,宋体4号字,第一行为母体机构名称,第二行为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项目标段名称可据该建设项目通用简称进行缩略(应保留完整的合同号),字体可适当进行缩放,以便于两行行端对齐。具体样本(以“上海至西安国家高速公路江都至六合段仪征四施工标段”为例)如右图所示。如项目所属建设单位对印章刻制另有统一模式或监制要求的(质监机构不再发放工地试验室印章),应按其要求进行。
检测用章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在母体授权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内使用,印章统一加盖在试验、复核人签字位置。如印章非母体刻制,无论印章是由母体还是建设单位监制,工地试验室均需向母体办理相关刻制申请、审批手续。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项目结束后统一交回母体检测机构留存。
3、工地试验室授权办理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规模和现有检测人员能力水平,确定授权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办理公路水运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时,应确定合理的授权有效期。起始日期应在中标通知下达日期之后,项目建设动工之前,同时要考虑增加试验室组建、仪器设备检定、备案登记申请及试验预备期(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考虑预加原材料检测、拌合及制件后的28天养护抗压期)等,以免耽误施工。同时现在项目建设因征地拆迁不到位、变更设计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实际施工中多出现工期延长现象,因此授权终止日期绝非简单的套用建设项目合同工期,而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过短出现工程未完而授权已到期,过长则占用人力资源,影响其它新项目工地试验室授权备案办理。
在授权办理时,母体机构所提供工地试验室申报备案登记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包括计量认证证书等,如有和需要),应在各关键页面、不易涂改位置标注“本证书复印件仅供(工地试验室名称)申报备案登记之用”及提供日期等字眼并加盖母体检测机构公章,以确保该证书复印件不会被再次非法影印它用,避免发生非受控风险。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4、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配备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配备首先应确保符合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人员配备要求。在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人员配备原则上不低于以下要求:
1)地方网化公路水运工程(包括国道、省道改造或新建等)等高速公路以外建设项目,应配备试验检测工程师1名+试验检测员3名;
2)高速公路每标段项目应配备试验检测工程师2名+试验检测员6名。
具体人员配备数量同时应参照由项目施工内容、工程量大小、合同工期长短及检测频率等综合因素所决定的本项目检测任务量。
目前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专业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专业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因此,工地试验室人员配置在满足以上数量要求的同时,所配备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的持证专业应涵盖承建项目所涉及检测内容(这与部分工地试验室不能进行的检测参数如钢绞线、锚具夹片、橡胶支座等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外部委托并不矛盾),同时试验检测人员均应为母体检测机构所注册登记人员。
在符合以上工地试验室行业授权管理要求的同时,为进一步细化管理,母体内部应适当进行检测人员授权细化。按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在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注册的试验检测员或检测工程师证,并具备相关检测专业;复核人员必须具备试验检测工程师证,并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的要求,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个人持证专业检测范围授权,防止试验人员超专业范围检测操作或签署试验报告;二是从持证资格等级范围授权,试验检测员只能签署试验人,试验检测工程师可签署试验人或复核人。
5、工地试验室检测仪器配备
在仪器设备日常管理中,首先应确保母体机构驻地试验仪器固定齐全、有效运转,并不得参与项目工地试验室组建或与其它检测机构间发生相互租借使用活动。目前部分交通试验检测机构因母体日常业务量较小和工地试验室建设需求,为节省资金存在随意调配母体资质范围内要求的驻地固定仪器现象,直接影响了母体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将所有仪器设备划分为固定类和移动类,各类仪器设备的配置、采购、报废等管理由母体机构负责据其功能、需要及各项目总体调配等情况进行处理、审批。授权工地试验室所需配置仪器为母体专供项目调配使用的移动类仪器设备,应分类出入移动设备仓库。移动类仪器设备不得与母体驻地自身检测运行所需固定类仪器设备混淆管理使用。移动类仪器设备留置母体驻地期间,由母体负责确保其使用功能并严格进行出、入库管理,不得参与固定类仪器设备的质量体系运行。
工地试验室检测仪器配备首先应确保符合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仪器配备要求,同时其性能、数量等应相应符合满足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现行规范、规程要求,并配齐所需辅助工具(如粉碎土块用的木槌,查压实度用的方锤、凿子,烘料用的瓷盘等等),同时对使用频率较高及易发生损耗的仪器设备在数量上应能满足现场检测周转需要。
6、工地试验室驻地建设
为便于质量管理控制及施工检测过程中与工程、质检等各部门配合,工地试验室驻地选址宜与项目经理部驻地建在一起。如确因条件受限需单独选址时,在满足房间面积、布设、水电、温湿度、环境及周边场地等基建技术要求的同时,应选择出入交通便利、紧靠项目工地前沿、中段,以便于及时到达检测现场的位置。
工地试验室具体建设由授权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负责,母体机构各部门应予以充分支持和指导。同时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要充分协调获得项目经理部各部门的配合。母体机构负责人要加强与项目经理的沟通并取得其支持。同时项目工地试验室必须重视、加强自身形象建设方面的工作,杜绝过去搞形象建设即是搞形式的观点。
三、工地试验室日常运转监控管理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尽管日常工地试验室作为项目经理部的一个部门进行运转,但同时作为母体的一个授权外派机构,母体应加强对其监督控制和指导。对其具体管理可按照项目经理部以建设单位(业主)和监理试验检测管理要求为主、母体机构以行业管理要求、其日常运转质量等方面为主的原则,进行双控监查。
按照以上双控监查侧重点原则,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日常运转的检查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体系运转
检查工地试验室是否已依据母体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编制简洁、适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质量体系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各种体系日常运转记录是否规范齐全。
二)业务范围
1、查验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超出母体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2、检查其是否发生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现象;
3、是否存在超出授权期,项目未完成,但也未重新申请办理延期授权和工地试验室所属主管质检机构延期登记手续,却仍在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现象。
三)人员设备
1、所配备的检测人员及仪器设备对项目检测工作的适宜满足情况;
2、通过工地试验室、项目部其他部门以及监理、业主等内外部,了解检测人员的具体表现及工作情况;
3、对照工地试验室申报备案登记清单,逐一核对现场试验仪器,确认是否存在违规撤离或挪用现象,采取通过抽查试用、查验仪器设备是否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检定、校准或测试并经相关判定(判定由授权工地试验室负责人进行)且处在有效期内等方式,来确定设备有效运转状态是否正常。
四)检测质量
1、针对工地试验室已取样抽检过且仍在现场存有的同批次的砂石料、石灰、钢筋、水泥等原材,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对工地试验室所出具检测报告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其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同样,针对现场具备核查条件的部位、构件等,如桥涵地上部分结构及正施工路基路面段落,对工地试验室所出具的回弹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压实度等各种检测项目及参数数据进行复检核对验证。
2、随机抽查工地试验室所有已出具报告的规范、准确性,各种试验台账是否登记齐全、合理,抽查范围要覆盖所有授权检测项目;对外委试验检测项目参数,要查验所委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要查验工地试验室自检频率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及监理业主要求。
3、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逐条核对检查,确保工地试验室无失信行为。
四、其它加强工地试验室管控措施
一)对各授权工地试验室的检查要有记录,有通报,有整改反馈。整改反馈应有具体的证据资料,如整改前后的现场照片对比等;对检查中已发现并整改完成的同类问题,如果再次发现,要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二)视各在建项目工程情况,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各工地试验室间,适当开展一些比对试验、技能竞赛活动等,并按比对数据的准确性、技能竞赛名次等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三)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历次检查、竞赛活动等结果,要记录在案,并纳入单位和/或个人的年终评比及奖金发放等。
五、结束语
近年交通行业管理愈趋严格、细化,特别是在交通运输部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以后,工地试验室运转是否正常,关系到工程质量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的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母体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因此,母体检测机构如何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愈发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10
〔2〕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2008.8
〔3〕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 318号)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2009.6
〔4〕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