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6 23:15: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税收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企业税收论文

篇1

2.能够使企业规避“税收陷阱”。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的税法也越来越完备,相对应的,税法的法条也越来越多,关于税收的规定也越来越复杂,其中有些条款一旦被忽视,会给企业的税务支出造成很大的隐患,使企业陷入到“税收陷阱”当中,大大加重企业的税务支出,给企业的资金流转造成很大的困扰。而在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会对税法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解读,结合税法中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的规定,积极创造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的条件和环境。因此,税收筹划工作能够促使相关工作人员更加熟悉和掌握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又能有效地减轻企业税负,使得企业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又避免企业陷入“税收陷阱”,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

二、税收筹划工作注意的几点原则

1.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原则。前文中已经提到,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资源整合、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因此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划时,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这也是税收筹划工作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最显著的区别所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可以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一个或者多个税收筹划方案并从中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在合法的框架下努力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如果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会导致企业受到更大的名誉损失和利益损失,因此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一定要坚持合法性原则。

2.税收筹划工作的择优性原则。前文中已经提到,企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数个税收筹划方案,但是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对制定的所有税收筹划方案的具体财务支出数额进行计算,选择最合适、支出最少的税收筹划方案,避免将精力集中在某一个特定的税种上,只降低了一种税种的税务支出,却增加了其它税种的支出。同时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应从长远角度来考虑,不能单纯地出于降低眼下税务支出的目的,选择短期内对企业有力的税收筹划方案,而导致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税务支出增加,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对所有税种统一考虑,统一规划,坚持择优性原则,既考虑降低近期内企业的税务支出,也从降低未来税务支出的目的来考虑,统筹规划,科学预算,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

3.税收筹划工作的预先性原则。税收筹划工作的预先性原则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必须要在企业纳税工作之前展开,也就是指企业的纳税义务相较于税收筹划是具有滞后性的。因此企业在制定一段时期内的财务制度时,要针对我国关于不同税种的不同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和理财等活动做出预先的安排和规划,制定最符合企业利益的税收筹划方案。总的来说,税收筹划工作应当领先于纳税义务,具有预先性。

三、税收筹划工作的一致性原则

1.税收筹划工作的一致性原则体是指税收筹划工作应该与企业自身的总体财务目标保持一致,从二者的归属性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税收筹划工作应当服从于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降低企业的总体生产成本,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切忌单纯地追求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而导致企业总体生产成本的提高,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考虑税收筹划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融资等工作的规划可能给企业成本造成的影响,防止因小失大,因为追求减少税务支出反而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造成得不偿失的负面影响。

2.提高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文中已经指出,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无论是企业的管理层还是从事财务工作的相关人员都应该给予税收筹划工作以足够的重视,本着为企业发展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3.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企业扶持力度的加强,我国的中小企业的数量每年都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较低,这也就使得这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水平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应当从提高自身利润出发,招纳财务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篇2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篇3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篇4

1、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折旧年限的确定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包含一定弹性,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其中,对于净残值的估算也会影响到所得税交付。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算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尽量低估残值可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增加,各期折旧额随之增加,降低企业折旧期内所得税交付额。

2、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财政部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在此范围内,企业具有部分选择权。

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额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在实践中,对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于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如果它们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从而达到前期少缴税,后期多缴税的目的。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使用实际成本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纳税人可以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低值易耗品属于特殊存货,计价方法与普通存货不同。税法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成本。两者相比,一次摊销法前期摊销的费用较多,后期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利用坏账损失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对于坏账的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折价准备金,准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不同的坏账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部分利润后移,达到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按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具有一定的可选择空间,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以获取“节税”收益。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一方面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以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比如,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未强制要求按平均法摊销。因此,企业可以在免税期间或亏损年度尽量少摊销一些,盈利年度多摊销一些,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篇5

企业税收在交易过程中,只有大额的销售才开具发票,一些零星或小额的销售没有自主开具发票。也有一些企业将自行生产的产品当成员工福利进行发放,没有及时确认收入。当然这些舞弊的行为方式多样化,为的就是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收入,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

所谓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当前,集体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购销、资金往来、担保和抵押、租赁、特殊权使用等多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有连续三年的亏损,则证监会有权暂停其股票。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面对这样的压力,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利用其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粉饰报表。每到资产负债表日,不法分子有可能直接利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交易来调节利润,也有可能利用租赁或售后回购调节税负或收入,亦有可能利用采购或销售来进行调节利润或成本。

(三)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例如合并政策、外币业务等。会计估计是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通常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有:坏账、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利润,逃避税收,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加速折旧法,或是人为地减少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达到提高折旧费用的目的。

(四)滥用会计差错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确认、计量或记录等方面的差错。例如有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故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实现的收入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时调整等,这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

(五)设置两套账簿

对于两套账的说法,笔者在就学期间就有耳闻。对于大企业而言,其财务部会根据工作内容分设不同的财务岗位,例如,有往来账款管理、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不同的岗位职能,大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其业务内容繁多,因此,设置两套账的可能性较小。而一些小企业则有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是面向银行,小企业为了能取得银行的贷款,这套账簿的利润总是不错的,若是面向税收部门,则为了较少税收负担,这套账则总是亏损的。

二、基于法务会计视角下企业税收舞弊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在税收舞弊案件中,应由征税方收集证据,这才能符合一般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管在形式,还是税收舞弊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逻辑关系上。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复合型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得出专家意见来支持诉讼行为。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税收舞弊调查时,首先要先开展企业的调查和基本的分析工作,对企业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认识,其次要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适当的职业怀疑。税收舞弊信号涉及嫌疑对象的许多方面,比如计算环节、申报环节、缴税环节、减免环节、查账环节等。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充分关注税收舞弊的信号,捕捉企业税收舞弊的相关信息,形成企业的合理判断,并做好财务数据的审核分析工作,结合企业的财务数据,据当前的内外部环境出发,评估企业的实际业绩,形成对企业的合理预期。其次,查阅监督部门的监管资料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合理评价,掌握询问技巧,加强对企业的了解。法务会计人员必须重点关注一些容易发生税收舞弊的事项,例如企业的董事、大股东或监事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及权益的变化,集团企业的担保借款、质押等行为,应收款、存货及固定资产的变动、关联公司的异常情况等。

篇6

2、电力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2.1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

电力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很肤浅,认为进行税收筹划就是想方设法地减少税收,甚至不纳税,这样就能减少企业的经济压力,从而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其实,这样的理解不是很准确,税收筹划是要根据企业整体的经营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纳税方案,该方案可以最大程度的达到节税的目的,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力。

2.2认为税收筹划只与税款的多少有关

目前,企业在做税收筹划时只是考虑到税款的多少,在选择税收方案的时候,一味地选择税款低的方案,而不去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是一种对税收筹划的片面的理解。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与上面的想法类似,从而导致的一种错误的想法。

2.3认为税收筹划是没有风险的

在选择税收方案时,会受到纳税人主观意识的影响,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税收方案,并实施,这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有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如果纳税人的主观判断是正确的,就会为企业节税,相反的,如果纳税人的主观判断是错误的,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也就是说,失败的选择是具有风险的。

2.4电力企业与税务事务所的交流不够

很多的电力企业都是寻找一个税务事务所,将税收筹划的工作全权交个税务所进行处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就是税务事务所的工作,与电力企业无关,只要找到一个好的税务事务所,就能够最大程度减少税收。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税务事务所对电力企业的各个流程不够了解,他们提出的方案比较片面,有的甚至会损害企业的利益。有的企业则直接按照税务事务所的筹划方式进行,而不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

3、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第一,可以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销项税额是指在货物销售额的基础上乘以税率所得的税额。税率是不能够改变的,因此可以利用销售额进行避税。首先,在计算销售收入时,可以采用特殊的结算方法将入账的时间拖延,把销售货物后加价的收入不要算入销售收入,当产品用于本企业的设施或者专利工程时,要尽可能地将价格压低,以降低销售收入,从而使当期销项税额降低。第二,可以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进项税额是在购进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具体的措施包括:当需要购买的货物的价格相同的时候,尽量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企业购买货物的时候,需要向对方索要增值税发票,同时要求对方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当企业委托他人加工货物时,同样需要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且让对方在发票上尽可能多的标注增值税额;当有货物进口时,需要海关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并注明增值税额。

3.2对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第一,可以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企业经营所得息息相关,经营所得的越多,征收的所得税就多,经营所得的越少,征收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就需要考虑企业的计价和折旧,而企业的计价是很难改变,因此,需要就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这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征收多少的重要原因。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时,最主要的就是折旧的年限。而折旧年限是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的,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经验的预计值,与人为因素有关,在筹划税收时可以充分考虑这一点。第二,可以利用坏账损失处理进行税收筹划。根据法律的规定,坏账损失可以在所得税中扣除。纳税人在没有建立坏账准备金时,发生了坏账损失,可以进行扣除,这样就能够帮助企业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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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部资金的来源、与企业的实际关系,可将外部融资进行专业化划分,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为直接融资方式与间接融资方式。从专业的角度上来看,所谓的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是指在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之后,而进行股票投资所采用的融资方式,投资者依法获得股权,享受相关红利;而间接融资则与其存在很大不同,是指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向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举债的融资方式,所获得的资金均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与经营环节。因为融资方式的不同,因而投资者与企业所建立的关系也各不相同。譬如说:当企业采用直接融资方式来进行筹资时,其融资对象因为手持企业发行的股票,而成为实际意义上的股东,而间接融资对象则不然,与企业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充分表明,企业所选择的融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企业未来的经营与生产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当企业选择外部融资这一方式时,应始终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考虑到外部融资方式的缺点与弊端,充分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融资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形式是近几年来崛起的另一种融资方式,深受各界人士的喜爱。具体而言,是指企业无需花费资金购买相关器械以及设备,可通过与租赁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者花费资金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企业使用。在此期间,企业应承担起设备租金,直到合同到期,按照当时的市场折旧率,购买该套设备。这种容易方式既能够让企业在花费最少资金的同时使用设备,又能够延长企业购买设备的时间,将节约下来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的生产环节,无疑盘活了企业的资金,达到了优化资源配置这一目的。综上所述,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有三种,即为、内部融资、外部融资以及融资租赁。而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按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融资方式,争取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与市场资源。

二、税收筹划模式分析

作为一项独立的、合法的企业活动,企业融资通常依托因资本结构改变而引发的杠杆作用而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此外,在融资过程中,企业还应重视下述几个问题,具体为:

①结合减轻税负、优化资本结构这两个条件来选择融资方式,争取获得更多的利润,充分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

②资本结构发生改变对企业利润以及税收成本等方面的影响;

③企业开展融资活动,对资本结构产生的影响等。在此过程当中,税收筹划的模式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其模式的不同,那么所获得的待遇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股票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大多数上市企业所青睐的方案。因为发行股票的红利和股息通常都是从税后利润中扣除,所以,与借款利息和债权利息不同,不具有享受税前列支这一福利待遇的资格。然而,股票融资方式却无需偿还本金,不像其他融资方式一样具有债务压力。此外,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成功发行股票,亦是一种良好的宣传方式,能够带给企业意想不到的效益与好处。

2.银行借款。因为借款利息通常需要在缴纳税款之前支付,具有较为优越的税收待遇,因而,这一融资方式广受各大企业的青睐。一般企业具有两种筹资渠道,一种为负债,另一种则是权益资金。负债融资,一方面可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所产生的影响来增加企业的当期收益;另一方面,还能有效减少所得税额,将节省下来的资本投入到其他方面,扩大企业的实际生产规模,促进其健康、稳步可持续发展。

3.债券融资。现阶段,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大规模企业均以发行债权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效果事半功倍。债券一般可分为三个类型,由企业发行的债券,被业内人士称为公司债券或者是企业债券你,而用来反映或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券,则被称之为有价证券。债券融资方式能够提高整体收益、减少融资所产生的成本,且具有市场大、对象广等优势。

4.内源融资。利用自我累积这一方式来筹集资金,这一过程极为漫长,一般无法满足企业日常经营、生产所需的资金需求。除此之外,基于税收这一角度而言,自我累积资金不具有享受收税优惠这一政策的资格。因为资金使用、资金占用两者结合在一起,因而,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来说,企业应承担更高的资金风向。

三、企业融资活动中税收筹划中的其它方面

(一)长期借款的还款方式筹划

在这种筹划方式中,由于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因而企业能够获得截然不同的收税待遇。譬如说:某一企业为了扩大内需,引进生产线,调整自身的资产结构,而向银行等金融组织机构贷款了高达1000万元的资金,年投资收益率高达18%,利率则为10%,要求本息在五年之内还清。各个部门通过开展各类实践活动,设计了下述四种税收筹划方案,具体为:

(1)每年支付高达100万元的等额利息,于5年之内全额还清;

(2)每年偿还当期利息及高达100万元的本金;

(3)每年偿还等额的利息与本金;

(4)期末还清全部金额。选择不同的偿还方式,那么企业的收益、应纳税额、总偿还额以及所偿还额是截然不同的。具体来说,由于第二种方案的税后收益较高,现金流较小,因而带给企业难以预料的收益与资源,因而,在上述四种方案中,第二种方案是最可取的。

(二)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

从专业的角度上来看,是借助“融物”这一形式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所以,它既具有融资的优势、劣势与特点,又与租赁形式极为相似。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可通过下述三种方式来引进一项新的、先进的设备,极为:融资租赁、长期贷款购买以及自由资金购买。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其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亦是截然不同的。倘若基于税后现金流出量现值这一角度来讲,最差的方案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贷款购买次之,最优的方案则是融资租赁。若单纯的从节税角度来说,由于不具有享受事前列支待遇的资格,因而自有资金购买这一方式所获得的利益是最小的,是最差的方案;另外,因为利用贷款购买设备,能够享受税前列支待遇,因而带给企业的利润及价值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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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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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在对本企业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在税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款。由于折旧的这种抵税作用,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折旧因素。对于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可利用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寻求低税负。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在安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注入资金设置独立核算的设备安装公司,使设备价款与安装劳务费合理划分并分别核算,分别缴纳销售设备的增值税和提供安装劳务的营业税,避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带来的高税负。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探讨税收筹划,目的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弃其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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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在增值税纳税活动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纳税人种类的基本构成,我国对这两种纳税人的划分导致了这两种纳税人的税率等也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税率为17%,其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进行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在企业纳税人中有一部分企业是可以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的,在进行选择时,企业要权衡其可以选择的两种身份哪一种对企业的发展更有利以及哪种会减小企业的负担,进行权衡计算后做出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可用公式计算。有学者曾经计算出增值税平衡点约为18%,当增值率大于18%时,选择按照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纳税较合理;当增值税率小于18%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较合理,那些有权利进行身份选择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2.对企业的销售折扣的选择。

在企业实际的运营当中,为了吸引顾客,企业有很多种的销售折扣方式可供选择。最常见的销售折扣有商业打折、给顾客赠送赠送优惠券用于下次消费活动、现金折扣以及实物折扣等。所谓商业折扣,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折扣方式,即打折活动。所谓现金折扣是指根据客户付款时间的不同设定不同折扣的还款额,如,若在10天内换还款,现金折扣为3%,若在20天内换款,则还款现金折扣为1%。所谓实物折扣是以实物的形式给予客户折扣的销售折扣方法,企业的实物折扣销售方法也是比较普遍的,最常见的实物折扣有买一送一,买三送二等等。增值税中对于这些销售折扣的应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在现金折扣中,因为现金折扣中给予客户的折扣是企业的财务费用,所以无论企业给予客户多大的折扣,在计算之增值税时,都是按全部金额计税的。在商业折扣中,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但前提是要求折扣在发票上有所显示。对于赠送优惠券活动以及实物折扣“买一送一”等,税法上要求企业将赠送的实物或者是赠送的优惠均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所谓视同销售,在企业买一送一时,赠送的商品其实际的价格计算所得税,赠送的优惠券在消费时,也作为销售额一并计税。

3.各种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企业从事日常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时,有很多种货物的销售方法,例如自行销售或者是委托代销在收款时也会涉及到该笔货物或者是服务的款项是直接收取的还是由购货方分期付款收取的。从表面上看来,这些销售方式或者是款项的支付方式对于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没有区别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对它的关注比较少,但事实上,不同的销售方式或者是款项收取的方式对于增值税的纳税额是有很大影响的。例如,由企业自己进行销售的,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收到货物或者是服务支付的款项的时间,而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代销商将代销单或者是代销款交给企业的时候。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款项如果是一次直接收取的,在收取款项的同时,企业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但如果企业将商品或者服务出售后采用的是分期付款的方式,那么企业的纳税义务就是企业与购货商在约定付款时约定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企业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尽量做到晚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免税的选择。

在增值税法的规定中,有一部分销售货物的行为或者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可以免税的,所谓免税的选择是指在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了企业增值税纳税免税事项后可以选择按照增值税的免税条例不交增值税同时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而将免税事项同企业非免税的经营活动事项一起交纳增值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是有条件的,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是指企业的某些经营活动的销项税额不记入计税依据,但同时,企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同时,企业一旦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为了保证会计政策的连续性,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得变更的。所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至少从不得变更会计政策的时间短内考虑企业做出享受免税政策更有利还是放弃免税政策更有利,从而做出最适合自己企业的选择。我们在这里阐述的观点是,并不一定选择享受税法中增值税的免税条款才是有利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两种方案的比较,从而得选择更适合本企业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