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实习意见模板(10篇)

时间:2022-07-08 23:04: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在校大学生实习意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校大学生实习意见

篇1

[中图分类号] R16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2-289-02

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及研究所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掌握与了解本校研究生健康管理情况,探索研究生健康管理的途径,规范在校研究生的健康管理,对于有效预防相关疾病、慢性病及并发症的发生,降低安全隐患,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高校卫生保健的重要工作之一[1]。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目的 首先,期望通过本次调查,引起在校研究生对健康管理的思考,有意识且主动地去提高自己的健康管理意识和身心健康水平。其次,探索健康管理服务在研究生人群中的市场潜力及最佳提供对象,最终为我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创新与完善可行性政策建议与意见

1.2 调查对象 杭州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

1.3 调查方法 专家咨询及问卷调查。

1.4 调查内容 调查问卷主要分为五部分:调查背景与目的、个人基本情况、对健康管理的认知情况、自我的健康管理情况、对健康管理的需求情况。共22道题,数据输入时有多项选择,变量一共30个。

1.5 统计分析 首先通过简单的描述性统计,知晓各个变量的分布情况,其次通过简单的相关分析,最后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来分析多个自变量和主动接受健康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目的是筛选混杂变量,挑选有效变量。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分发问卷120份,实收回119份。学院分布情况表1。

2.2 健康管理认知情况

2.2.1学生对“健康概念”的理解 94.1%的研究生对健康管理的概念理解是正确的,即认为健康是一个人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几乎所有的人对健康的概念都符合WHO对健康的定义,仅有小部分人认为健康只是不生病而已。

2.2.2 学生对“健康是否可以管理”的看法 98.5%的研究生认为健康是可以管理的,但其中仅61.7%的人赞同健康管理并注重日常的身心健康管理与维护。这说明:大家对健康有很高的认同感,但思想上的认同并未完全化为现实中的行动。逆向思维表明:健康管理产业和相关服务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健康管理的道路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与积极发挥作用。

2.2.3 学生对健康管理师和营养师的知晓情况 超过一半的人仅是听过健康管理或健康管理师这个名词,但并不了解,更不熟悉,说明健康管理师和营养师的社会知晓度还比较低,同时可以预测健康管理产业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

2.3 自我健康管理情况

2.3.1 自我主动体检情况 仅41.4%的研究生是主动接受体检,剩余的皆为被动的听取学校的体检安排。在定期体检周期的认同上,认为周期应为6各月的(44.7%)与周期为1年(45.7%)的基本相当。仅有个别的人认为要超过两年再体检。

2.3.2 大学生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 72.9%的人认为大学生面临的最重要的健康问题是神经症,主要包括焦虑症和抑郁症等,其次就是精神分裂症。这为高校进行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教育指明了方向和工作的侧重点[2]。

2.3.3 运动锻炼情况 仅45.4%的在校研究生经常参加锻炼(每周≥3次),绝大多数的学生偶尔锻炼或者几乎从不参加任何体育锻炼活动。不良的生活方式势必对我校研究生的身体状况产生不良影响,需要有效干预。

2.4 健康管理需求状况

2.4.1 接纳健康管理的出发点 接受或愿意购买健康服务的人群中,影响其接纳的主要因素是降低疾病风险(54.3%)、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56.3%)、降低医疗支出(39.2%)。而不愿意购买健康管理服务原因分析显示:62.3%的人不购买健康管理多是缘于经济问题,同时作为年轻人,身体状况良好也是他们不选择健康管理的主要原因。

2.4.2 时间的选择 40.7%的人认为二三十时最适合购买健康管理服务,54.8%人认为四五十岁比较合适。仅有很小部分的人认为六七十岁以后比较合适。

2.4.3 服务机构的选择 61.3%的人会选择去大中型医院,34.7%的人会选择去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社会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2.4.4 费用的选择 42.7%的人在健康管理的投资小于500元,44.7%的在500至1000元,而500之1000之间大约占三分之一。大于1000元的仅占一小部分。

3 健康管理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3.1 应用原理 二元logistic回归。

3.2 研究目的 分析影响大学生购买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因素。

3.3 研究结果 以是否接受与购买健康管理服务为因变量,以性别、对健康管理的看法、主动接受体检的情况等为自变量,以P

Model:检验除常数项外所有的总体回归系数是否为0,P=0.000,回归方程具有显著性意义。Cox或Snell R Square和Negekerke R Square分别是0.386和0.750,其含义表示回归模型对因变量变异贡献的百分比。

表2 Variables in the Equation

3.4 结果分析 专业背景不同,对健康的认知与需求有差异,医学、卫生管理学专业的学生对健康的知晓率偏高。听过健康管理、认为健康可以管理,且日常注重自我健康管理的人更容易接受健康管理服务。经济条件越好或者消费能力越强,越容易接受此类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研究生属于大学生群体中的特殊群体,随着年龄的增加,但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现实消费能力不足的现实之间构成了一对矛盾体。针对这部分群体,学校或相关的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应提供恰当的、适宜的健康服务。

4 讨论 研究生是大学校园里的特殊群体,其健康状况已经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需积极落实。第一,加大健康管理宣传力度,提升在校研究生健康管理认识。通过各种方式提升研究生对自身健康的关注程度,提升自我管理意识。第二,实施在校研究生健康管理服务,提升大学生健康水平。例如,可以开展学生对健康讲座的需求,建议校方邀请国内相关流行病及健康教育专家团队来校进行健康教育讲座。第三,建立在校大学生健康管理平台,积极探索大学生健康管理模式。健康管理是现代化的健康服务,具有个体化、信息化的特点。信息化平台的建立是进行健康管理服务的重要前提。学生健康管理软件系统及配套工具开发与构建适合学生健康管理模式及评价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健康管理工作效率[3]。各个高校应该积极探索,为大规模的学生健康管理服务积累经验,探索建立与高校大学生卫生相适应的健康管理的运行方式和体系,以促进和谐校园的构建和“人人享有健康”的世界卫生目标的实现[4]。

参考文献

[1] 彭爱东.提高高校医务服务意识改进医务工作[J].医学信息,2010,9.

篇2

(一)在州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有意向来创业经项目评审合格、注册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两类对象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政策

(一)项目资助。对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一次性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首次创业大学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房租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租用高校内场地除外)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融资支持。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5-2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补助。具体参照政办发〔〕274号文件执行。

(四)社保补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大学生,可按照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创业培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经项目审核,可享受区大学生创业园3-6个月的免费创业见习;可每年选拔部分州生源大学生(包括在校生)到区内优秀大学生企业担任“实习经理”,进行为期1-3个月的创业实习。对有创业意向或已创办创业实体的大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或9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六)创业奖励。鼓励创业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创业评选,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优秀创业大学生,区财政将给予50%以内的配套奖励。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大学生在本区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一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吸纳人数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州生源大学生,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服务保障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可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大学生用住宅用房登记为经营场地;鼓励大学生在校园内从事流动经营等政策。

(二)拓展创业孵化平台。在办好州区首个大学生创业园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区内重点骨干企业投资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对经考核,挂牌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30%-50%的配套奖励。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团区委等相关部门成立区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大学生创业事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人事、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营造激励大学生“勇于创业、理性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篇3

学生与劳动者身份是否兼容

实习期间,由“实习生”这一特殊主体构成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牵涉到高校、实习单位、高校学生,内容上涉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客体包含实习生的行为、智力成果等。在缺乏相应规范支撑的情况下,对该类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和处理都还相对模糊,争议集中体现在对高校实习生之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之关系认知,理论上有“兼容说”和“不兼容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身份不兼容说”的基本观点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于学生而非劳动者身份,故高校实习生之权益受侵害不应简单纳入劳动法律制度的保护,而应寻求新的、多元化保护机制。该学说的主要依据是:

1.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能将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简单引入劳动法范畴,否则会导致劳动法调整对象无限扩大。实习本质上仍然属于教育的组成部分。高校实习生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组织管理归学校,其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很难获得劳动者的身份。另外,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并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 有学者通过对相关法规的解读认为,根据 1995 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法强调的是因就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实习只是学习的一种补充形式,根本不可能视其为就业。据此,该学者认为“这从根本上排除了( 高校实习生) 适用劳动法的可能性”.

3. 另有学者基于劳动法律体系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认为劳动法包括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劳动合同制度、基准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如果将全日制大学生也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势必牵涉到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将大学生纳入并不合时宜,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现行各劳动法律规范也都没有将学生纳入进来的考虑。④“身份不兼容说”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出发,从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障措施等若干方面,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学生身份”而非“劳动者”身份,大学生因其主体资格的特殊性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除通过传统的民法规范,例如违约、侵权的路径进行保护外,可采取的措施还有: 尽快出台规范高校实习生的单行法规; 地方教育部门应履行职责,督促实习协议的签署; 推行责任保险。⑤持该学说的学者还认为,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实习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建议等。⑥与“身份不兼容说”相对应的是“身份兼容说”,持该学说的学者们从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于“劳动者”身份。其主要观点是: 1. 有学者从宪法确认公民劳动权的角度、平等权、大学生弱势群体地位以及利益冲突平衡等角度出发,阐述高校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的合理性。⑦该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不应存在障碍,高校实习生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其他劳动者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其在校生的身份在劳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存在特殊性。

2. 有学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分析认为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即最低就业年龄为 16 周岁; 二是具备劳动能力条件。我国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明显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满足最低就业年龄 16 周岁的要求; 从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来看,也具备了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前述《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若干意见》) 第 12 条并未排除大学生适用劳动法律规范。“高校学生实习”不视为就业,只是表明其在法律上不视为“就业”,因为客观情况特殊,或者在立法时不便于法律调整,从而将大学生的实习行为调整为暂不由劳动法规范的状态。规则条文中“不视为”、“可以不”等表述,均预留了未来可以立法补充的空白。

3. 另有学者分析《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认为该条表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把学生排除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依据《若干意见》拒绝给学生以保护,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若干意见》颁行于 1995 年,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已与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不符,应进行适当调整。

4.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 年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1 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高校实习生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符合“从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已经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实习生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理论上的争议必然反映到法律实践之中。尽管高校实习生权益侵害案并未多见于法院审理,但有限的法律文书,既真实反映了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困境,同时,也清楚地表明司法实践对其身份认定的基本态度,并且,高校实习生身份分类识别的解决思路渐行渐近。

2007 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下称益丰公司案)和 2009 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下称恒紫金公司案),均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上述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均经历了几乎一致的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法院文书中体现的理由是:

1. 劳动者主体合格。实习生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2. 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实习生均按照规定或约定内容为相应公司付出劳动,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 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劳动时间也是确定的,不是单纯的大学生兼职或学习劳动技能。

4. 两案中的高校学生均明确表示了就业求职的意向,并得到了相关公司的认可。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双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应视为显失公平。 但是,前述两案中的仲裁文书均表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该仲裁意见虽然最终经法院审判得以纠正,但其反映的对高校实习生劳动者身份分类识别的思路值得借鉴。

前案表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 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很多情况下高校实习生并不能完全达到前述案件具备的劳动者身份确认条件,应当客观地认识“实习”的一般含义。一般认为,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辞海》中将实习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之一来解释。2007 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中也明确了实习是很重要的教学环节。

所以,本文认为,为此要明确特定的高校实习生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基本条件,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为此应建立完善的制度。概言之,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应考察其实习目的及具体实习行为的实质,将其身份识别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并构建相应的二元法律结构。

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二元法律构造

正确判断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定位,需要恰当厘清高校实习生的行为演化。不可否认,一般情况下,实习是学习的延续,高校学生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工作经历,往往难以达到熟练员工的程度,但是,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变化,实习已成为一个必须的环节,同时,当今的大学培养模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校学生的动手能力越来越强,已初步具备合格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以实习的名义低成本地使用在校学生已被很多企业乐此不疲地采用,实习生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客观上,实习生越来越接近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需要恰当的解释方法,形成合理的法律构造,以保护高校实习生合法权益,并兼顾用工企业的利益。法律保护的二元构造可对权利的“侵害或限制之间达到衡平性的目的”.

目光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回穿梭”是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

其中的法律解释应遵循使法律适应时代精神的客观目的标准,一是需要以“法的客观目的,如平等保障、公正裁决、根据最佳地考虑现有利益的原则对规则进行‘衡量’”; 二是应推动任何法律都追求“‘符合实质的’规则”.判断高校实习生的身份特点,需要立基于实习目的、实习约定、实习保障等具体情形,并通过对实习生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得以实现。

在符合年龄等条件的基础上,实习生能否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本质上是由其行为内容决定的,也反映了用工单位和实习生的实习目的,当实习目的、实习约定、实习保障等得到细致分析,实习生的身份归属将逐渐清晰。

前文郭懿诉益丰公司具有一定的标本效应。作为高校实习生的郭懿在实习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郭懿自身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作为药学专业的即将毕业的学生,与用工单位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专业上是相适应的,也有证据表明,益丰公司是以招聘员工的名义使用实习生的,郭懿也明确表达了求职的愿望,故从双方而言,求职作为实习的目的是清晰的,这样的实习可以认为就是入职前的培训。

二是郭懿与益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横跨郭懿的实习期及毕业后,明确规定了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裁判文书中亦未见对郭懿劳动能力、劳动事项等方面的否定性评价,故可认为这种情形下,实习生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实习生都符合前案郭懿所具备的特点,故统一判断其劳动者身份存在障碍。客观地说,不应对所有实习生都一味坚持其符合现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这也是对实习生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利益衡量”作为法学思考方法,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双方具体利益的比较。利益衡量论的首倡者加藤一郎教授指出,“对于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进行各种各样细致的利益衡量以后,作为综合判断可能会认定甲( 或乙) 获胜。”

法的价值实际上是法所蕴涵的目的和使命,是人类、立法者认为法律能够体现、能够承载、能够实现他们的理想或者追求。在所有法的价值中凸显着多方面的意义,体现了法的基本精神、法的终极使命、法的最终目的,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作用。

最终,法律落实到对权利、义务的调整。衡量高校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并非仅指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而是指其应有法所保护的权益,当然,二者的现实利益也是应当考虑的一个部分。前文指出,我们不应当简单地否认实习中很强的学习成分,很多情况下,高校实习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是学校学习的延续,将学校学习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积累实践经验、提升操作能力。这种情况下,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甚至还承担实习费用、有些还支付实习工资,故一味强调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可能会伤及企业的利益,间接地也会减少高校学生的实习机会,最终伤害的也是高校学生的利益。

所以,就解决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路径而言,有观点提出应采取平衡性保护的方针,既体现大学生劳动的价值和劳动过程中应有的利益,又不加重企业的负担,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既要明确高校在大学生维权中的责任和义务,转变高校对于大学生实习的认识,明确目标和定位,又要使用人单位认清人力资源的价值,切实负担起社会责任,避免在大学生权益受损时因归责不当导致无人负责的消极结果。

故而,本文提出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应采二元法律构造,正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量。对,!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进行二元法律构造设计,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对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归属进行区分,划分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两类,并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律保护范畴。将高校实习生区分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其标准主要是考察实习协议、实习目的以及具体的实习工作。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代大学生的动手能力越来越强,很多时候,实习生对企业的贡献并不弱于正式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倾向于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认可其劳动者的身份。有调查表明,无论是高校推荐的实习单位还是大学生个人联系的实习单位,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极少约定实习期间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权益问题,这也为后来引起争议留下隐患。现实中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创造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智力成果并不少,例如编写的软件、做出的发明创造等。只是由于大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者是因为大学生处于劣势无法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导致这方面的问题没有突显。

此类情形下,一旦产生与高校实习生相关的劳动权益纠纷,应认可其劳动者身份,这也符合权益保护倾向于弱者的法解释原则。将高校实习生身份归属分类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系基于实习生的实际工作内容而定。对于“劳动者”显然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而对于“准劳动者”,则需要借助劳动法的理念,通过相关政策关注并以细致的实习协议予以保护。“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权利的保障只有依赖于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实现”,所以,从维护劳动力市场有序这个角度出发,

篇4

我系政法学院xx级 xx 专业2班的 xx ,因xx ,需要 请假 (多久) ,时间 至 ,离校期间一切安全责任自负,望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大学生请假条精选范文二:尊敬的___老师:

您好!

我是___级___专业直属班的学生____,因为_______,需要请假(时间)从______到______,去往地点_________,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

本人保证往返途中的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不耽误学习课程和任何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恳请您批准,谢谢!

班长(副班长)意见:

班主任意见:

请假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大学生请假条精选范文三:宋教师:

我因昨日感冒发烧,现在体温仍达39℃,故今天不能来上学,请准假壹天为盼。

请假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大学生请假条精选范文四:尊敬的老师:

我是 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学生 (学号: ),我已与 签订就业意向协议,需要到该单位实习,因此申请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特此请假,请假时间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在校外实习期间,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遵守就业意向单位的规定,认真工作,注意个人自身安全,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2、保证实习期间一定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形象;

3、保证实习期间按要求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阶段教学任务,定期与自己指导老师沟通,汇报实习情况;

4、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家长、辅导员和指导老师保持联系,若更换联系电话保证及时告知各位老师;

5、实习期间,若因教学、毕业手续等工作需要返校的,本人保证及时返校;因个人原因不能返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请假,望老师批准。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篇5

大学生实习期概述

本文所指的实习期,既不同于《劳动法》中的试用期,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中的见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是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为目的。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收实习生的单位与实学生并未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大学生实习期法律关系

大学生实习期法律关系主要包括3个主体,即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主要涉及:学生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学生虽然在校外的实习单位参加实习,但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学生,要服从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

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多数学者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用人单位具有的实际工作环境、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学校学习所不能提供给学生的,为了使学生能够达到高校教学培养目标,学习理论的同时也学习实践技能,学校需要委托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代为培养学生,两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这一问题中最复杂的内容,也是实习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探讨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当从两者的概念入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来源,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主观上并没有招聘新员工的意图;客观上,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也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仅仅是为了满足实习期内实习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学生,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在校外的工作单位进行实习只是学校教学环节的一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实习生也不可能在实习期间享受实习单位正式员工的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明确规定也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自身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根据调查,81.5%的大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大多数学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导致在实习期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约定不明,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下的解决方式考虑不周。学生缺乏维权意识,实习期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大学生自身心理弱势也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迫切的就业需求和巨大的就业压力之下,很多学生专注于寻求实习机会,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调查显示,85.91%的实习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实习协议,在仅有的14.09%的签订协议的实习生当中,其实习协议约定的内容也不能有力地保障自身的权益,有81.36%的实习协议内容大多局限在实习期间的报酬、食宿、交通、费用等财产性问题,仅有19%的实习协议提及了劳动安全及人身伤害等相关问题。一旦实习期间发生矛盾或纠纷,65.28%的学生会选择“自认倒霉”“忍受下去”的处理方式,有13.18%的学生会采取请学校解决的办法,只有21.54%的学生会采取维权行动。

2.用人单位原因

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式、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导致用人单位在选择实习生时有很大的选择权。部分用人单位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既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不提供完善的劳动保障,实习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调查显示,有50.23%的实习单位拒绝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在同意签订实习协议的49.77%的实习单位中,实习协议的内容也是由用人单位一手掌握,对于实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工伤等事故时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则很少写入实习协议之中。

3.法律规范的缺乏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有些同类案件甚至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当前法律规范对实习生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权利义务没有进行系统的阐述,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是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最重要的客观原因。由于实习期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和人身伤害也不能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缺乏最有力的保障。实习生身份在维权时遭遇的难题,凸显了这一“两栖人群”损害赔偿的法律盲区。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1.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实习期内自身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是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基本途径。

高校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和就业法律常识专场讲座等形式,将与就业问题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帮助学生了解自己在未来的实习和就业当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积累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点和维权意识,为未来争议的处理奠定法律知识基础,避免因为法律知识欠缺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引导学生高度关注劳动保障合同的重要作用,鼓励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或实习协议,约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实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应当约定争议处理方式,避免纠纷发生之后实习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2.加强引导与管理

高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实习活动,这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期间理论学习的实践环节。高校加强对实习生的引导和管理,是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当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进行引导和管理。一是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具体负责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专人负责考核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和工作状况,积极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掌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动态和业务水平。要求学生定期反馈实习情况,并根据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二是设立专门的权益维护机构,专门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实习阶段,学生刚刚接触实际工作,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都十分薄弱,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成立专门机构维护学生权益非常必要。要有专人负责处理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受损问题,帮助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学生在实习纠纷当中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3.引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近年来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呼声。由于实习生身份不同于劳动者,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障措施的欠缺,为了有效保障实习生的人身权益,将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因此应当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将实习期间的风险纳入保险的范畴。在这一问题上,保险制度自身的优势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有效平衡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利益。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由某一方主体来承担过多的责任。如果实习期间的风险全由实习单位来承担,必然会损害他们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引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分散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实习生利益和实习单位用人的积极性,保障实习制度的顺利运行。

二是保险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利益,使弱势群体得到保障。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累积千千万万人的财力,结成一个抵御化解风险的大集体。在实习过程中,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是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失较为严重,为实习生购买人身保险,用保险金来解决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事件的赔偿问题,既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负担,又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篇6

大学生在外兼职经常被当作廉价的劳动力,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兼职现象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当前学界对于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的主体也还有争议。因此需要从法理上明确劳动法的主体特征,构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体系,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力度,从而有效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兼职大学生;法律保障;劳动者;劳动关系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笔者在今年三月份对我校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问卷的在校大学生中,有71.4%的学生正在或者曾经从事过兼职工作。在这些兼职大学生中,有59%的人表示遭遇过受骗上当或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情。结合笔者调查以及近年来的一些公开报道的案件,大学生兼职被侵犯合法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工资偏低且时有拖欠

根据笔者调查问卷的结果,大学生兼职平均每周时间约为10-15小时的占半数以上,因为大学生平时还有课,以一天上课为三节来计算,将课时积累到一整天来看,一周内的有效工作天数约为4天左右,也就是说每天将近工作4个小时。而在这样的有效时间大概获得的劳动报酬是400-880元,远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水平。这充分说明了兼职大学生的劳动力极其廉价,而工作强度较大,工作时间与工资报酬完全不成正比,就是这样微薄的工资还经常被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

(二)人身权利保护有限

兼职大学生除了工资低且经常被拖欠,自己的人身权也经常被用工单位侵害。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具有一定危险性或是需要比较专业的岗前培训,但用工单位往往因为来兼职的大学生不是正式职工而不愿意提供足够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或专业培训,致使兼职大学生毫无经验匆忙上岗,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并且,用人单位往往以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为由拒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大学生因工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自然就得不到工伤赔偿金。除此之外,某些用人单位还变相收取押金或担保金,甚至采取扣押身份证等手段,限制大学生的人身自由,迫使大学生在显失公平的条件下劳动。大学生在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往往因为顾忌到押金和身份证,而根本无法和用工单位公平地讨论劳动权益的保护。

二、大学生兼职的立法缺失

(一)“兼职”与“勤工俭学”及“实习”的区别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勤工助学”的定义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是一种校方活动,是对贫困生的一种专门的资助活动,不同于大学生兼职的这种个人的外出打工形式。大学生“实习”是指高校通过课程设置,将理论知识进一步升华,是一种继续学习,是学校的教学活动的延伸。很多高校都把实习算作是一门课程,计算在大学成绩中或折合成学分,构成学生能否毕业的一个硬性条件,而且实习一般并不以获取经济报酬为目的。因此,在校实习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文所指的“大学生兼职”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获取个人经济利益,为特定的用工方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私人活动。

(二)兼职大学生是否是劳动者这个问题

目前在国内理论界还有一定争议。王全兴教授主张大学生不能成为招工对象,大学生不是劳动者[1]。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是学生,其主要任务是学习,而外出打工只能是大学生的一种实习与锻炼,不是一种就业,更不是一种谋生的手段[2]。笔者认为,大学生是劳动者。首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就可以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以下四种主体不适用劳动法,即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但并未包含在校大学生。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学生当然是劳动者,可以适用劳动法。其次,兼职大学生是劳动者符合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公民的光荣职责。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年龄条件。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第二,健康条件。劳动者必须达到拟从事职业所要求的健康条件。第三,智力条件。劳动者的精神和智力应当健全且正常。第四,行为自由。劳动者必须有足够支配自己行为的自由。以上四个条件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符合。首先,从年龄上看,除极少数之外,在校大学生基本都年满16周岁;其次,从健康条件上来看,除极少数肢体残疾影响兼职之外,大多数大学生的身体都健康;再次,从智力条件上来看,大学生经过十多年的学校系统教育,并且能够考上大学,精神智力不会有太大的问题,而且,大学教育为高等专业教育,学生能够掌握与兼职相关的知识与技能;最后,大学生除正常上课之外,课余时间都可以自由安排,每周有两天公休日,暑假和寒假加起来将近三个月,再加上法定节假日等足以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三)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构成劳动法律关系。首先,劳动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组成。在主体上,如上所述,大学生具备构成劳动者的四个必要条件;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有偿地将自己的劳动提供给用工单位使用,大学生兼职符合劳动关系的客体;在内容上,大学生兼职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包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来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3],即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须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统一指挥和安排,在其提供的劳动条件下用其提供的劳动工具从事业务活动。这就是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劳动者还具有“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力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构成自己的主要经济来源。大学生兼职中,劳动者按照规定准时上班,统一服装。这些行为就是在人格上的从属性。而大学生通过兼职工作领取的劳动报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当然也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四)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大区别在于计酬方式、用工时间和休息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从目前大学生兼职的工作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商品导购、促销、散发宣传单、商品展示、饭店宾馆服务生、办公室文员等技术含量不高但需要大量重复性劳动的工作方面,而这些兼职工作一般都是在课余时间,工作时间灵活,每天工作的时间较短,很明显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三、保障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地位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治建设逐步加快,但基础差、底子薄制约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的诉求逐渐出现了多样化和复杂化,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和滞后性的弱点就逐渐暴露出来了。1995年,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沿用至今的《意见》导致某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剥夺了大学生兼职中劳动者的身份。根据前文笔者论述,《意见》中提到的大学生勤工俭学根本就不是本文所探讨的大学生兼职。《意见》里面提到的勤工俭学是由学校主导的一种官方的对贫困生的资助方式,体现了高校的公益性和教书育人的本质,勤工俭学的学生不是就业状态,与其所服务的岗位自然也就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我们要注意,此《意见》的出台时间是1995年,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上学基本免费,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无须到人才招聘市场东奔西走。毕业大学生都具有干部身份或是干部编制。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勤工俭学的学生数量不少,但外出打工赚钱的现象确实很少见,自然也不是一种主要的或是重要的,需要立法加以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当时的劳动法律没有涉及到兼职大学生也很正常。但是,社会变化很快,法律当然也需要与时俱进,国家应该立法保护兼职大学生,应尽快从法理上明确兼职大学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二)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1.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对非全日制用工并无硬性要求,因此,大量的非全日制用工订立的都是口头协议,诸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细节无法明确体现在口头协议中。而且,口头协议还会出现“举证难”的问题。所以,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也应该规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2.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却将这一最低标准滥用为普通标准,往往在开始和兼职大学生约定工资时就将工资标准给付远远低于全日制用工薪资,而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和全日制工人完全没有区别,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这方面,德国的法律则规定,雇主要保证薪酬与全日制用工雇员的薪酬保持一致[4],从而保护非全日制用工者的劳动权益,实现“同工同酬”、“同岗同酬”。

(三)完善劳动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涉及到人事档案和户口、服务地等多方面因素,所以,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缴纳人群并不包括全日制大学生,如果直接在此基础上修改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在短期内也不具备实现可能性。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可参照交强险或旅游强制保险金实现办法,考虑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如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在保险公司投保,为兼职大学生购买责任险。这样,在兼职大学生遭遇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第三方的补偿,这方面我国早有实践案例。温州政府就有规定,兼职大学生在用工期间出现受伤、死亡情况的要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5]。

(四)加强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1.加强对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监督

高校扩招十余年来,入学人数大大提高,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在校人数最多的国家,而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就业难不是朝夕之间能解决的问题,高校更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大学教育不仅仅是要教会学生掌握专业技能和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保证自己培养的学生应该能够尽快融入社会,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自己的个人力量。因此,促进就业对于高校应当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高校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往届毕业生与一些兼职大学生保持联系,为学生兼职和就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必要时也可以牵头某些用工单位主办兼职岗位招聘会,邀请企业进校园,居中监督,让学生和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也有利于打击“黑中介”和一些不讲诚信的用工单位。

2.加强高校为主导的维权力度

相对于用工单位,大学生毕竟还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受到用工单位的刁难和侵权时,往往因为力量薄弱和对维权事务不熟悉而吃“哑巴亏”,这时候就需要高校及时为学生维权。高校相对于个体学生而言,具有相当的能力和专业人才,在精力、物力、财力上都可以与某些用工单位相抗衡。所以,高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维权机构,更好地为大学生维权。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

[3]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

篇7

二、实习生角度的思考

(一)实习生计划给大学生带来的利益

1、了解企业,了解自己,做好职业规划

通过实习,实习生可以得到更多有关实习企业的信息,接触、熟悉岗位、单位业务,真正认识工作环境,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标准与自身能力的差距。同时,实习生也能够充分了解自己想做什么,职业倾向如何,亲身体会自己是否喜欢这个行业,在实习过程中逐渐形成明确的自我认知,明白学什么,要什么,能够得到什么,需要自己付出什么。并在此基础上,切实思考自己将来的就业方向,对今后的择业方向做出更客观理智的规划。

2、进入知名企业的敲门砖

目前,跨国公司及国内知名企业几乎都具备了完善的实习生制度,通过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及薪酬制度等一系列方式来全面考察员工,并直接从实习生中招聘优秀的人才留在企业工作。对大多数大学生来说,实习生是进入国内外知名企业最理想、最便捷的方式,只有进入了实习生的行列才会有机会进入向往的企业工作。

3、接受职业化培训,转变角色

企业给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有助于帮助他们尽早实现角色的转变,从学校到工作岗位,实习生的角色转变不会一步到位,他们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需要接受职业化培训。培训过程中,企业为实习生量身定做培训课程,除对公司概况、企业文化、企业规章制度等进行介绍外,还要针对实习生初涉职场这一特殊情况,增加压力缓解、时间管理、职业道德、工作心态等培训内容,帮助实习生尽快适应企业环境,认同企业文化,融入企业的氛围,实现从思想到行为全方位的快速的角色转变。

4、获得可观的薪酬待遇

大学生利用暑假或者寒假业余时间到企业实习,不仅可以接触社会、熟悉行业、认清自己,准确定位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发展规划,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

(二)实习生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

作为一个刚出校门的实习生,无论实习期间从事什么工作、实习的目的是什么,都要抱着虚心学习、展现能力的态度,而不能认为实习就是一个形式,对实习工作不重视等不正确的想法。同时,实习单位的选择,首先要和自己的兴趣和人生规划尤其是职业规划相结合,还要考虑到所修专业等因素,最好能将兴趣、人生规划和专业三者相结合来进行理性选择。

2、实习生与企业应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生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没有正式确立,实习生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又相当匮乏,在实践中实习生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因此,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显得非常重要,在实习协议中,双方就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作为实习过程中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角度的思考

(一)实习生计划给企业带来的利益

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实习生制度是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只要在企业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具备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提供一切能够提供的资源和机会,帮助社会来培养人才,让实习生真正地了解社会、了解公司运作,有一个重新认识自己、定位自己和提高自己的平台。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企业更应当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企业能力范围内,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2、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从财政上予以支持;现在,许多行业主管部门又陆续推出了各种实习补贴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这些政策对一些创业初期的企业,或者中小型企业而言,尤其具有吸引力,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另外,从企业自身来说,一些短期内空缺的人员岗位,或者是一些不需要招固定员工的岗位,也可以交由实习生来承担,节约企业的开支。

3、提高招聘的准确性,丰富企业形象

实习生计划是招聘和甄选的延伸,通过一段时间的实习,经过有效观察、评测,企业对实习生的知识水平、岗位适应情况、人际关系交往能力等都会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在全方位准确了解实习生基础上选拔人才,提高了招聘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企业推行实习生计划,让更多的大学生受益,利用大学生的口碑营销来树立起企业的品牌,丰富企业的形象,提升知名度与美誉度。

(二)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1、防止成为“黄埔军校”

企业应该精心打造实习基地,更加有计划地招收实习生。有部分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不一定想真正加入该企业,而在于将实习经历作为进入其他知名企业的跳板。因此,企业在招聘实习生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人岗匹配,需要利用面对面沟通的方式了解实习生的兴趣爱好、未来职业发展预期,综合各种信息推断学生寻找实习的动机,避免成为为其他企业培养人才的摇篮。实习期满,要收集实习生对公司和工作的反馈,特别是注重收集选择离开的那部分实习生的意见,为改进下一年实习生计划做准备。

2、新《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权利,劳动关系没确立

在劳动关系方面,一方面,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没有统一说法,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基本上倾向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这样,造成了很多时候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处理。因此,从中小企业作为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很有必要的,可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

篇8

中图分类号:G6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5-0467-01

在校生实习是指在校大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将已获得的教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技巧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职业教育的综合性教育实践活动。实践中常常见到大学生在实习中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保障, 有关大学生实习的纠纷也常常是法院棘手的案件。

1.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现状分析

由于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通过该单位的工会组织寻求帮助,也不能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部门提请仲裁处理。有时,实习生和实习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会自愿达成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这种约定是口头的还是有形成书面文字的合同证明,双方都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遵守该约定,都是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实习的期限, 学校往往只规定一个最低限,使得许多实习单位更愿意招实习生来代替正式员工以减少自己的用工成本,挂的是实习生的名义, 却行正式员工之实, 甚至在节假日值班和值夜班, 却没有报酬和加班补助,即使实习生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仲裁部门也不能受理此类仲裁要求。实习生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权益纠纷。

更值得关注的是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只有极少数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保障协议。调查显示: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同时,部分高校管理者尚未意识到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相关配套的学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规尚未健全,这些致使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2.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劳动力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张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部分大学生首先必须取得实习的这场演习战的参与权。

"企业管理者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降低成本市场经济使企业有了用人自,竞争体制的引入使得企业置身于市场竞争的大浪中,于是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有的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他们仅仅把实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甚至故意以种种理由克扣实习生工资或者抵押金,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实习生为企业创利创惠。还有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看准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和找工作心切的心理,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引学生入套,而在收取高额中介费后,却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特别是一些基础学科专业、 或学习成绩不佳、学历层次不高的大学生以及女大学生,表现得更为焦虑和急躁,为了找到工作,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同时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3.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

3.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3.1.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认为,解决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或者出台更为明确的为实习期间大学生服务的法律条文,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3.1.2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以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为宗旨,制定本地方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章制度,明确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组织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并监督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期的管理。

3.2健全实习单位和学校责任制度。

3.2.1实习单位应制定一套完善、规范的实习生制度。实习单位应在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并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环境,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同时,企业应本着爱才、惜才的观念,多给予一些宽容和帮助。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实习工作。 内容包括实习工作目标、 实习课题、培养措施、实施细则等。并且企业应安排理论和实践"。

3.2.2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内外实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校方应主动与实习单位友好协商,在学生完全自愿前提下,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前,学校应事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习纪律、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做好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实习期间,学校应指定专人定期了解学生意见、实习表现,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学校可以通过短期培训班、开展实习权益保护讲座、开设有关实习安全等课程,为实习生提供咨询服务,全方位地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 提升实习生自我保护意识。实践表明,开设短期实习权益保护培训,是避免实习生步入陷阱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中国科技信息报,2010年第14期,第4页。

[2]徐新燕:《浅析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利的保护》,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报, 2010年第1期,第8页。

篇9

关键词:全民医保  大学生  医疗保险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规模显著扩大,到2007年,全国在校大学生已达到2300万人,其中包括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以及高职高专学生等。而同时,近年来大学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原来的公费医疗及学生平安险远远不能满足治疗的需要。我们在网上或身边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现许多贫困的大学生因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发出求助,学校师生、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发起爱心捐助活动。大学生作为国家发展的栋梁,其健康状况、医疗保障状况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也正是基于此,今年两会后,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出台,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将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直至新医改方案出台之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被纳入实质性的社会保障范畴,医疗保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一)公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资料,目前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1952年,从1953年起,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按照计划内招生人数向高校拨发一定数额的包干医疗费用,医疗补贴标准从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这部分医疗补贴只针对高校计划内的学生,计划外学生(二级学院、扩招及高职高专招收)、自费生以及委培生则不能享受此补贴。由此可见,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窄,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一旦得了大病,医疗费用都得自己承担,而这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计划外学生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部分学生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成问题。同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只对基本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如常见处方药品,小额的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问题。有人形象地将高校医疗机构比喻为“慈善机构”,渴了给点水,饿了给点饭,无法给予学生全面的医疗服务,对大学生的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 

(二)学生平安险(学平险) 

学生平安险是在校大学生可以购买的一种商业医疗保险。学平险包括死亡、残疾给付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大学生,患大病的风险越来越高,而原有的公费医疗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一风险,况且对于很大一部分非计划内的学生还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所以,大学生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以作为医疗保障的补充。但学平险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业险而非社会保险,故要求学生在投保前身体必须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学生,尤其是贫困家庭的非健康学生是被排出在学平险之外的。其次,对于学平险,各个高校缴纳的保费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费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赔偿额度一般在2-6万元之间,赔付能力有限,对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车薪。还有就是学生对学平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赔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需要自行先垫付医药费,事后凭借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及病历才能得到补偿,这也无异于“雨后送伞”,给贫困家庭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鉴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经过长期的调研和研究,借着本次我国新医改方案出台的东风,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终于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畴。该《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1.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3)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地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概况 

篇10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普通高中(含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年龄为18至21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放宽到24岁,征集在校学生(全日制)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年底满17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适量征集。

(三)报名方法: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报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1寸近期免冠照3张)、户口本、高中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往届毕业生不需要)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武装部登记;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应征入伍的青年直接在本人单位和就读学校武装部报名登记即可。

(四)应注意的问题

(1)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大专院校,由所在学校保卫处(学工处或就业办)指定专人在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就读学生应征报名登记,尔后统一上报院校(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武装部。

(2)目测初检:负责报名的各基层武装部(大专院校)负责人要对前来报名的应征青年进行目测(询问)初检。

男性身高不低于162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

标准体重=(身高-0)kg;

视力低于其标准的不给予报名登记: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身体部位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手指残缺,耳廓畸形的不给予报名登记。

(3)对前来报名的应征青年要认真核实其身份性质,户口区别要填写为“农业和非农业”,详细登记家庭住址、文化程度、出生年月,防止误填、漏报。

(4)在校大学生应征报名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和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实习)证明”,证明的具体内容: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所上年级、出生年月和本人在校期间就读时的现实表现(加盖院校行政章)。

二、体格检查阶段

1、时间:月日至20日

2、程序: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区征兵办公室初检确定为合格者的应征公民,在接到体格检查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到指定征兵体格检查站领取体格检查表接受身体检查(注:各基层武装部统一组织、集中前往体格检查站,路途注意安全)。

3、应注意的问题: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征青年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体检站,应提前打电话给户口所在地武装部负责人说明。否则,按放弃处理。

体检期间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三、政治审查阶段

1、时间:月21日至月30日

2、程序:经过体格检查并合格的对象(合格人员名单公布为准),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高中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区征兵办公室领取政治审查表,接受区征兵办公室、教育局、公安户政科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学历验证、集中走访等相关程序综合审定,期间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协查表)。政治审查评定结束后,公布政治审查双合格人员名单。

注:对体检合格应征在校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征兵办公室。

四、审批定兵、办理入伍手续

1、时间:月1日至日

2、程序:区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局和院校相关人员对双合格应征青年进行集中政审走访,综合评定后并审批定兵,张榜公布拟定新兵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放服装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等。在此期间,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在新兵到达部队三个月后,其家属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按其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

五、总结表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