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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一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许可方:(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范文出质人: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登记日期:质押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前言:第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第2条质押期限。
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更好地把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甲、乙方现就媒体载体专利(专利号:_____________)区域性许可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许可乙方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被许可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本协议由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_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
商标许可合同范本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接受方)为一方,_______国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鉴于接受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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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出质人(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质权人(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根据《担保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甲乙
国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国际商标使用权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站提供,供大家参考使用。甲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专利权入股协议(框架文本)甲方: yt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乙方:d集团丙方:(政府代表机构或部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许可方:(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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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合同(4篇)本文目录2017专利实施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样式二)专利实施自用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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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协议书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双方本着诚信为本,互惠互利,公平交易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项目:_________;内容、规格、要求:_________;费用:_________;备注:_________;合同总费用:
授权商标合同书样本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e–mail:乙方: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杨金柱 职务:主任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22楼电话:(0731)55357625384101传真:5384397 邮编:410007e–mai
专利合同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二款规定,兹委托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专利人_________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的发明创造申请:一、委托事项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上述人办理: 申
商标转让合同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二、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商标注册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市_______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注册商标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乙方
专利技术许可合同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鉴于出让方是××××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
商标转让登记表商标转让登记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名称注册登记日期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起名忌用多音取名带使用多音带字,就像带使用冷僻字一样会给人们的呼叫带来很大的不便,寓意本身就不够明朗。以多音字取名,名字有两个或更多的发音时就更容易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实施专利技术的预期目的、技术内容、成果权益、收益分配、风险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资料等合同条文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
专利委托合同应甲方委托乙方:申请专利 一事,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为甲方办理上列项目。2、乙方必须尽职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资料和费用之后及时地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按
非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转让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根据的有关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一, 项目名称: 二, 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三, 本合同的授权性质: 四, 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地域范围: 期限范围: 使用方式范围: 五, 转让方的
专利权共有协议允许人:________________被允许人: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国法律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
专利申请委托合同甲方(委托人):乙方(机构):甲方拟就 项目申请 专利,特委托乙方的专利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一、甲方指派 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系人,联系人与乙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若联
商标注册委托书(涉外)委 托 书 power of attorney我/我公司 i/we, 是 国籍/依 a citizen of/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 nd existing国家/地区法律组成。
商标转让合同范本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鉴于转让人拥有中国商标局注册使用于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_________等商品上的第_________号商标标示以及该商标设计图样的著作权(以下简称该权利),鉴于受让人希望受让权利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
乙方(让与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
2.1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2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2.3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许可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名称):_________
第五条 专利状况
5.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_________
5.3 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5.4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
5.5 专利号:_________
5.6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 专利实施状况
6.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
6.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状况(时间、范围、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许可范围和方式
7.1 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以下范围内实施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_________
7.2 实施专利技术的方式:_________
第八条 技术资料
8.1 让与方向受让方交付以下与实施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样品:_________
8.2 交付时间:_________
8.3 交付地点:_________
8.4 交付方式:_________
8.5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 技术指导
9.1 让与方向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地点:_________
9.2 技术指导的内容:_________
9.3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条 相关技术秘密
10.1 让与方是否允许受让方使用与本合同专利相关的技术秘密:
(1)是
(2)否
10.2 让与方向受让方提供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内容:_________
10.3 保密范围:_________
10.4 保密期限:_________
第十一条 专利效力
让与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义务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权利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发生第三方侵犯专利权,应由让与方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制止,受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13.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_________
13.2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因素,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_________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14.1 验收时间:_________
14.2 验收地点:_________
14.3 验收标准:_________
14.4 验收方法:_________
第十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5.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
(1)专利实施许可费为_________元;
(2)技术指导费为_________元;
(3)技术秘密使用费为_________元;
(4)其他费用:_________。
15.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约定方式如下:_________
15.3 让与方有权查阅受让方会计账目,查阅时间、立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后续改进
16.1 签约各方是否有义务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
(1)是
(2)否
16.2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权益分享,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履行:
(1)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研究开发一方享有,另一方有权使用,并且a.无需向提供方支付费用b.应当向提供方支付费用c.具体约定如下:_________;
(2)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签约各方共有,各方均有实施使用的权利,其所获得的利益出使用方各自享有。但一方如果转让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需经另一方的同意;
(3)签约各方就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益问题另行约定如下:_________。
16.3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_________;
(4)其他计算方式:_________。
17.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
19.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签约方可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2)其他约定情形:_________。
19.2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_________。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20.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0.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补充约定
22.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_________。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到_________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2、乙方必须尽职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资料和费用之后及时地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按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乙方无法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3、甲方必须真实地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或实物),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或实物)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时,有权中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果乙方无故中止履行合同,需将费全部退还甲方;在乙方已启动后,甲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时,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权限是:全权代办上述 事宜,乙方在贰周内完成,并交甲方;时间为费用到帐日起。
6、甲方向乙方缴纳费 元、工本费 元,绘图费 元,代缴申请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7、乙方代甲方办理提交申请文件及代缴费用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文件、收据邮寄给甲方或者通知甲方自取。
8、本合同有效期是自签字之日起至本项事宜办理结束止,所委托事宜的结论以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定为准。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补充。
10、本合同共十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许可方是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批准_________号专利权。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许可证的类型
1.本许可证系一项独占许可证。
2.许可方不得在第三条所列的合同地区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被许可方有权授予分许可证。
4.本独占许可证未经许可方允许不得转让。
第二条 技术使用范围
1.许可方确定_________号专利的保护范围是_________。
2.许可方已在合同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_________号专利技术,许可方根据使用结果确定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3._________号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证的技术使用范围。
第三条 合同地区
1.本独占许可证授予以下地区:_________。
2.被许可方不得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被许可方可以向下列国家出口本许可证产品:_________。
第四条 技术援助
1.许可方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实施_________号专利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2.许可方负责接受、安排被许可方技术人员赴许可方企业培训。许可方应尽努力满足被许可方培训的要求,使被许可方人员能掌握_________号专利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3.许可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赴被许可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3。
第五条 专利技术的改进
1.许可方有义务向被许可方通报所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有关专利技术的改进成果并提供给被许可方使用。使用费不得因此而提高。
2.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行改进不需要得到许可方的批准,但必须通知许可方。许可方在支付适当费用后有权使用被许可方的改进成果。
3.被许可方的改进成果如果有专利性,被许可方有权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批准后归被许可方所有。
第六条 许可方的保证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许可方如果不如实向被许可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被许可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许可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七条 维护和保护专利权
1.许可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
2.许可方有意放弃专利权时,必须及时通告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有权免费取得许可方所放弃的专利权。
3.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起诉的一方承担起诉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他所有。如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起诉,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按以下比例分摊:许可方_________%,被许可方_________%。
第八条 实施义务
1.被许可方承担实施专利的义务。
2.被许可方不承担不制造和销售竞争产品的义务。
第九条 支付方式
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先向许可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第十条 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被许可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许可方承担。
2.许可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此税费由被许可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许可方。
第十一条 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许可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许可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许可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许可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3.许可方在已经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4.许可方在已经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被许可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1.被许可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被许可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许可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许可方:
1.许可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许可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许可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许可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被许可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被许可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被许可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被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如下:
一、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商标局注册使用于第_______类____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商标、第_______号“____________”商标及第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商标转让给受让人。
二、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转让人保证有关上述商标的所有知识产权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设定质押。
四、转让人保证在第_________类以及其他类别类似商品上,未就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
五、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六、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保管。
七、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手续,并承担涉及上述商标转让的官方费用。
八、本合同第二项所涉及的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商标局公告、颁发有关证书证明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____日内以____方式,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向转让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受让人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如果上述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则受让人无须向转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按时履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前,电信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例越来越多。在今年年初,思科就将苹果告上美国联邦法院。在今年6月,法国一家电视台的高管宣布,微软推出的最新操作系统Vista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就此对微软采取了法律行动。该高管表示,已经在法国和美国提交了诉状。这位高管指控微软Vista侵犯了其商标权,因为他早在2003年3月就面向全球市场注册了“TeleVista”商标,而这一名称将用于几周后在法国推出的一个新卫星及有线电视频道。
续俊旗表示,从国外已发生的案例来看,加强商标保护已经成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他指出,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如果一旦出现商标侵权,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概括地说,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
2002年3月4日,苏海化工厂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赔偿原告因商标权被侵犯而造成的商誉损失100000元及律师调查费8000元、差旅费9782元和律师费3600元。2002年4月10日,被告王华富与苏海化工厂经案外协商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约定由王华富分期赔偿原告市场品牌信誉损失30000元,首期5000元当即履行。为此,原告苏海化工厂在2002年4月11日的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礼龙赔偿70000元的商誉损失;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对合计21382元的律师调查费、差旅费和律师费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华富辩称,其仅是将抵债而来的化肥用原告的旧化肥袋子进行了包装,不是假冒商标;此事已被工商局罚款25000元,自己也已实际赔偿原告5000元。
被告陈礼龙辩称,用南通苏海化工厂旧袋子包装的散装化肥是王华富交给其销售的;其虽是南通苏海化工厂的销售员,但已3年没拿到工资,现又被工商局罚款,故无力赔偿。
[审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华富未经原告苏海化工厂同意,利用苏海化工厂标有“苏中”注册商标及原告厂名的旧包装袋,将他人生产的复混肥冒充为原告的产品委托他人进行出售,被告陈礼龙身为苏海化工厂的供销人员,明知王华富假冒其所在厂的产品仍然予以销售,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苏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同时侵犯了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的企业名称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礼龙辩称其因原告数年不发工资而为侵权之说,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
尽管两被告销售假冒化肥的价款仅万余元,获利空间狭小,但由于被告采取的是混入原告多个销售点进行销售的隐蔽方式,它给原告真品之销售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已远远超过被告所获取的利润,故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给原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认为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连带赔偿原告5000元的商誉损失较为适当。由于被告王华富在诉讼期间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原告5000元,这一赔款的到位使得原告的商誉损失已然得到填平,从而在事实上免除了被告陈礼龙在本案中本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陈礼龙赔偿商誉损失7万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为制止被告造假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调查费8000元和诉讼费3600元,属合理支出,可作为原告因调查侵权而蒙受的损失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差旅费用9782元中的4040元餐费发票明显与本案无关,且其本应包含在调查费用之列,原告单独主张系重复计算,不足考虑。至于王华富在5000元之外自愿认可的25000元赔偿额法院不予理涉。据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2)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2002)通中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要求被告陈礼龙赔偿商业信誉损失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王华富、陈礼龙共同赔偿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调查侵权的经济损失11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这是一则案情并不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两被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旧包装袋灌装他人抵债而来的劣质散装化肥用于销售牟利,一个专司灌装制作,一个负责混入原告的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二人分工协作共同销售侵犯商标权之商品的行为与情节是十分清楚的,故本案在商标侵权的构成方面不存疑问。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探讨,主要是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王华富在这起诉讼过程中与原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他们的这一和解行为对实施共同侵权的另一被告陈礼龙连带责任之承担有没有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解答直接左右着本案的判决结果。
一、共同侵权连带之债的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学原理,连带之债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要求债务人为全部给付的权利或者所有的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但只要出现一次全部给付,有关此债的全部关系即归于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为连带债权或主动的连带;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为连带债务或被动的连带。一般情况下,连带债权不如连带债务那么重要,这是因为连带债权既不给债权人带来额外的利益也不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而连带债务却具有增强债的担保性的功效,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之债基本上都指的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尤其是因共同侵权而生的连带债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连带债务是一种复数债务。即连带债务在理论上是可以拆分为数个相互独立的债务的,并且有几个债务人就有几个债务。理由有三:第一、数个债务的客观存在是每个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前提,否则债权人没有理由提出这样的要求;第二、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可以异其期限、条件或担保,这是数个债务分别存在的最有力证明;第三、债务人一人出现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各债务人负担独立债务的佐证。
2、连带债务中的各个债务须有同一目的。所谓同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确保及满足。虽然连带债务有数个独立的债务,且一个债务的履行不等同于其他债务的履行,但是因为一个债务的履行而使所有债务的共同目的得以实现,其他债务便因此而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可见,连带债务确实是为了共同的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互相结合起来,各个债务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为了达到共同目的的具体手段,当债务人中的一人实现这一目的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反射作用而消灭。
3、所有连带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只要债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芟质德男校加腥ㄒ榔溲穸哉袢酥蝗嘶蚴嘶蛉澹被蛳群笄肭笕炕蛞徊恐丁<幢阏袢艘悬a href=//guoxue.7139.com/2705/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部分履行,则债权人仍可就剩余部分行使同样的权利,直至债权完全实现。但是有一点:任一债务的部分履行都会缩减每个独立债务的相应部分,正如一个身处多面镜子包围之中的人,你脱去一顶帽子,镜中人也会相应脱去一顶帽子一样。
二、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的影响
诉讼过程中个别当事人的和解行为对其他当事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无影响?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同的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说:(一)毫无影响说,认为诉讼中形成和解协议只表明原告放弃了对协议相对人的程序追诉权,就这起案件而言它至多起到形式上终结原告和协议相对人之间已为之诉讼的效果,其他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因此缩减或免除,所以人民法院仍应判决其他被告全额赔偿。以本案为例,也就是说被告陈礼龙仍应全额赔偿原告商誉损失5000元。(二)部分影响说,主张原告与个别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即表明原告已通过合同的方式免除了该被告在这起诉讼中依法所应分担的赔偿份额,故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确认该被告所应分担之赔偿额度的基础上判令其他被告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仍以本案为例,即被告陈礼龙应当赔偿2500元(前提当然是两被告在这起侵权中作用相同,责任各半)。(三)免除责任说,认为原告与个别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时即表明原告对该被告在诉讼中依法所应承担之赔偿责任的免除,由于该被告在这起诉讼中本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具有一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免除个别被告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意味着原告同样免除了其他被告的赔偿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四)视履行情况决定说,主张个别和解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最后,如果与原告和解的个别被告实际并未支付分文,则不论其在和解协议中的应允赔偿额是多是少,哪怕是远远超过了赔偿全额,其他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也不受任何影响,人民法院仍应判令其他被告全额赔偿。还以本案为例,第一被告王华富在和解协议中允诺赔偿的数额已经远远超过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总额,且首期实际给付的数额5000元恰好等同于原告苏海化工厂的商誉损失总额,故第二被告陈礼龙的该项赔偿责任应予免除。
笔者比较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首先是个别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看待的问题。个别和解协议是相对于完全和解协议而言的,它专指原告与部分被告就共同侵权之后的责任承担及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正因为只有部分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所以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和解协议对其它被告有无效力的问题,众所周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和解协议作为原、被告之间平等协商之后自愿达成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只会在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挥效用。基于此,当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表示免除或减免其债务而没有向其它债务人为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有该债务人本人可以按协议免除或减少其应负之赔偿份额,其他债务人仍不免其责。所以,“免除责任说”中的绝对效力解释明显有误。
2、连带责任有对外责任与对内责任之分,对外责任是其核心内容,因为“连带”二字主要就体现在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的一体性上。所谓“一体性”即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及数额大小具有不可分性,因此,除了提存、抵销、混同、免除等法定方式外,只有全额且及时的清偿才能使得连带之债归于消灭。有关连带之债的追索及承诺等情节一般只会产生时效暂时中断的程序意义,它对连带之债并不产生任何实体上的影响。由此可见,尽管连带之债的对内责任确实可分,但在对外承担责任之时即对内部责任予以分割明显过于超前。那种认为和解协议对部分被告免责或减责的约定可以径直影响其它被告责任之承担的观点,犯了把连带责任之内部责任过早公开的错误,它使得本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在事实上与保护力度较弱的按份责任无异,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所以笔者认为,坚持相对效力解释的“部分影响说”也是不成立的。
3、尽管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它依然会受债之基本原理的规范与调控。而债的清偿作为债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原因,必然会对连带之债的存亡产生致命的影响。所以当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个别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时,其它被告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必然会随着债务已然履行的幅度发生缩减甚至消灭。因此确切地说,个别和解协议本身对其它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是个别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与否对连带责任是否依然存续的状态却是至关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毫无影响说”也是行不通的,而只有“视履行情况决定说”最符合债之基本规律,它应当成为指导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这里有必要予以补充说明的是:并不是实际履行与否决定了责任是否连带,而是实际履行会清偿全部或部分的债务,使“连带”的条件不复存在罢了。
随着对外贸易领域近三十年来的不断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十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不断壮大,外汇储备不断扩充。在中国外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不和谐之声;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逐渐增多,形式多样: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特保措施、知识产权、337条款等。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工业产权纠纷案不断出现,影响了我国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试从专利与商标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外贸经营中工业产权的现状及对策。
一、商标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侵权案件以侵犯商标权,尤其是以侵犯国内外著名商标权为主。
(一)对外贸易活动中擅自指定使用商标而发生侵权行为
2006年,在山东某板材公司侵犯熊猫文字图形商标案中,案件当事人同东南亚某公司进行板材贸易,外商为使货物到达某国港口时便于识别提货,指定山东某板材公司在板材上标注熊猫文字图形商标,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后经查,熊猫文字图形商标为浙江某公司在板材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使用合同指定的商标时忽视了该商标已被国内企业注册的事实,从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在进口过程中也存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而构成侵权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国内某沥青进口商进口了一批SK牌沥青,在国内销售时被韩国SK公司某商举报。经调查,该批沥青为外国一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SK牌沥青在我国沥青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达1/4,产品知名度较高。国内这家沥青进口商为提高自己进口产品的知名度,扩大销量和抬高价格,便要求供货的外国企业在产品上标注SK商标。经查证,SK为韩国SK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的偷梁换柱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不能在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对外贸易活动中因商标使用许可而发生侵权行为
2007年8月,连云港某紫菜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当事人出口的紫菜使用的是外商许可的某商标,并持有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查证,该外商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并非其所有,而此商标在我国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鉴此,外贸企业在拿到相关证明文件时,要认真调查、审核这些文件的有效性及真正的商标合法专用权人。
(三)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近年来,以定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一直占据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同时,由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目前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种是国内加工企业在定牌加工合同规定的数量范围之外,自行生产加工带有国外委托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如:国内某紫菜加工企业在委托加工过程中,擅自增加产量,除返回委托方订单产品外,将多生产的产品标注委托方商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由于委托方的商标已在我国取得专用权,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有时,国外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并自行销售,那么,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
再一种是国外企业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委托国内企业定牌生产加工侵权产品,侵犯其他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贴牌加工的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例如:有一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鞋8900多双,价值4万余美元。根据顾客要求打上了欧洲著名品牌PU商标。当用集装箱运到比利时港口后,客户通知生产商此鞋因侵犯知识产权无法入境。对生产企业来说雪上加霜的是,在海上往来四十多天的鞋被退运到始发港后,还得缴纳进口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关税。而此批鞋本身并不存在品质或规格原因,虽属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却因商标侵权不能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因此,严格审查买家是否有资格使用商标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及经济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国外企业仅在其本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而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此时国外企业若委托国内企业定牌加工,也会涉及商标侵权问题。2002年“耐克商标侵权案”就是一例。2000年初,某西班牙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嘉兴银兴制衣厂生产NIKE男滑雪衣并出口到西班牙。当浙江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海关报关出境之时,美国耐克公司以该批服装侵犯了其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关申请扣留,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深圳中院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审理后做出判决:耐克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的专用权人。虽然该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拥有NIKE注册商标权,但是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类似的案情和相同的判决结果应当引起我国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许多侵权企业并非出于恶意。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是受委托替他人加工的,加工好的产品也是如数出口,返还委托方,自己没有销售,只是赚取一定的加工费,如果发生商标侵权,责任应由委托方负责。这种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不熟悉所产生的错误想法必须摒弃。我国外贸生产企业在接受国外企业定牌加工生产时,首先,要弄清楚该商标在我国是否是注册商标;其次,弄清楚国外委托方是否该商标在我国的专用权人,若是,放心生产;若否,
则须明确国外委托方在我国是否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许可使用该商标未超出许可使用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检查。外贸企业只有认真学习有关商标的相关知识和法律常识,才能减少损失。
除上述内容外,我国外贸企业还要关注生产及销售贴牌产品的授权有效期,若合同授权有效期届满,应停止生产销售或应在商标有效期内续签合同。否则,出口企业会面临风险及经济损失。例如:某海关2007年下半年查扣一批贴牌PHILIPS的摄像包,价值9万多美元。该海关在检查时发现,其产品的授权有效期为2006年底,已过期大半年,且出口企业并未与商标权利人续签授权合同。考虑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我某海关最终将该批货退关。
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接单时,一定要注意完善合同的订立,制定保护商标权条款及商标侵权时的责任条款,这样才能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做到权责清晰。
二、专利
在专利侵权案中,我外贸企业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要警惕“专利陷阱”。
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可以解读何谓“专利陷阱”。
一是我们较为熟悉的发生在2001年4月份的我国出口DVD事件。以低成本和廉价劳动力打造的因“中国制造”而日渐普及的DVD突然遭到通牒,欧洲专利权商们叫嚷着跟中国厂商要许可费,因为在这个包含2000多项专利的产品中,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过20项,这意味着中国制造商需向欧洲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这将使每件产品平均增加21.3美元的成本,制造成本的激增使“中国制造”的惟一优势荡然无存。在“中国制造”的概念被普遍接受的同时,这些“意外”成本使本来顺畅的国际销路被阻滞,所有的DVD专利拥有者都承认,中国是这个市场的缔造者和培育者,如果一开始就有专利费的说法,DVD市场早已夭折。
其次,在彩色电视机生产方面,也有过严峻的形势。美国的无线电技术转让公司掌握了很多专利,尤以RCA公司和GE公司最具代表性,这两家的专利加在一起就有两万多件。RCA公司曾经向我国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大电视机生产厂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并提出了按一台一美元来支付使用费的具体标准,以每年出口100万台计,所支付的使用费也是相当可观的。
这就是所谓“专利陷阱”。当企业在开拓产品市场时,没有人提出有关专利使用费问题,而当开拓产品市场成功,准备大量收取利润时,专利权人便会收取专利使用费,动手瓜分市场。无论将之称为坐收渔翁之利也好,诱敌深入也好,先赔后赚也好,总之,国外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战略的运用可谓得心应手,也可看出法律对专利实施保护是不争的现实,看出实施专利制度的实质:即法律在保障专利权人的独占利益的同时,使专利技术尽早公开,受益于社会。我们的企业要有专利意识,在计算产品利润时,要考虑到所有的专利成本代价。
(二)企业要避免进出口经营中专利侵权
在我国为生产电子手表而引进瑞士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线当中,日本对电子表的关键元部件步进电机拥有专利,但瑞士厂商在同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却隐瞒了这个情况,合同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然而,当我国此类产品大量出口时,以精工集团为代表的诸多日本厂家却提出这是侵犯了他们有关的专利,要求我们支付专利使用费。
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上市后很受欢迎,销售量占国内市场的40%以上,小天鹅公司随即瞄准国际市场。但由于缺乏专利意识,向日本市场出口的小天鹅洗衣机,造成了对日本专利权的侵犯,不得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上述两例说明我们的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中,加强专利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当产品拟出口到外国或进口到国内时,进出口商应确定这种产品不侵犯他人尚有效力的专利,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风险。那如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呢?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必须学会并掌握与进出口产品相关的专利检索手段,检索费用并不大。同时,可以委托专利顾问或专利律师等专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但可以帮助从事检索等事项,还会提出避免侵权的具体建议,其中包括如何进行技术性的处理或者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进行辩护,使企业在制造和出口销售有关产品时避免侵权,做到心里有数,居于主动地位。这是避免侵权最具效率的一种方法。
倘若企业收到侵权诉状,要积极应诉。我们有的企业在收到侵权诉状时,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不积极应诉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两个原因值得关注。其一,产品确有侵权之疑;其二,诉讼费较高。无论何种原因,不应诉势必造成法庭上只有申诉方,对被诉方将十分不利,因为对专利侵权警告信置之不理,一旦侵权成立,就会被对方指控为故意侵权,判罚的赔偿额比一般侵权高三倍;侵权产品还将被海关驱除。应诉,有可能争取庭外和解,交纳一笔专利使用费;若能提供非故意侵权的证据,可缩小赔偿金额;若能进一步向对方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对对方有使用价值的专利技术,则将更有助于妥善解决双方的专利纠纷。所以,收到专利侵权警告信必须做出恰当的反应。
(三)境外参展中国企业专利侵权
2006年10月初,在法国巴黎举办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我国3家企业被“赛诺菲一安万特”集团指控专利侵权,随后法国内政部有关部门对这3家企业的6名参展代表进行了扣押,并展开了司法调查,当天参展的中国医药企业全部“弃柜”回国,造成了中国企业都有侵权嫌疑的恶劣影响。2007年3月德国汉诺威电子展上,我国不少于20家MP3生产企业的展品因涉嫌专利侵权被德国海关查扣,原因是这些公司使用的MP3技术在欧洲受专利保护,而这些企业没有向提出查抄要求的意大利Sisvel公司交纳专利费。2008年3月,作为为飞利浦、法国电信进行MP3相关专利管理的公司,意大利Sisvel带领多名警察、海关人员与检察官冲进全球三大IT展会之一的CeBIT,针对参展商侵权行为进行“搜索调查”,被查抄的51家参展商中,24家来自中国内地、12家来自台湾、3家来自香港。2008年8月,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如期开幕,数个月前的CeBIT展上的一幕再次上演。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69家企业展位,并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亚洲产展品。受到波及的包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多家知名企业。这种粗暴的行动首先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声誉影响,后来有的发现是一场“误会”,有的双方达成专利授权。此类事件的屡次发生清楚地表明,我国企业要想真正“走出去”,必须首先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
参展企业的产品遭到别人投诉或被诬陷侵权时,参展企业应冷静处理,积极应对。避免在现场发生直接冲突。尽可能提供未侵权相关资料;一旦在辩诉中失败,企业可通过向专利所有人申请许可使用的方式继续获得生产经营资格。
事实上这些年的知识产权博弈的背后是对迅速膨胀的全球消费电子产品市场利益的争夺。中国企业在进军海外市场过程中,要反思自身海外竞争策略,避免同质化、解决专利问题,也须在必要时正面应战,避免被动挨打。比如联合起来与专利所属公司谈判,或检查对方的专利是否还有效等。
当然,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增加投入,自主创新,拥有并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培育并发展自己的商标。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将会越发凸显,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还会出现。中国企业贸易竞争对手也将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对中国企业日益增长的竞争力予以抑制。中国企业对此应该及早应对。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外贸企业工业产权专利商标
随着对外贸易领域近三十年来的不断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十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不断壮大,外汇储备不断扩充。在中国外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不和谐之声;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逐渐增多,形式多样: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特保措施、知识产权、337条款等。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工业产权纠纷案不断出现,影响了我国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试从专利与商标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外贸经营中工业产权的现状及对策。
一、商标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侵权案件以侵犯商标权,尤其是以侵犯国内外著名商标权为主。
(一)对外贸易活动中擅自指定使用商标而发生侵权行为
2006年,在山东某板材公司侵犯熊猫文字图形商标案中,案件当事人同东南亚某公司进行板材贸易,外商为使货物到达某国港口时便于识别提货,指定山东某板材公司在板材上标注熊猫文字图形商标,并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后经查,熊猫文字图形商标为浙江某公司在板材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使用合同指定的商标时忽视了该商标已被国内企业注册的事实,从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在进口过程中也存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而构成侵权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国内某沥青进口商进口了一批SK牌沥青,在国内销售时被韩国SK公司某商举报。经调查,该批沥青为外国一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SK牌沥青在我国沥青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达1/4,产品知名度较高。国内这家沥青进口商为提高自己进口产品的知名度,扩大销量和抬高价格,便要求供货的外国企业在产品上标注SK商标。经查证,SK为韩国SK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的偷梁换柱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不能在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对外贸易活动中因商标使用许可而发生侵权行为
2007年8月,连云港某紫菜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当事人出口的紫菜使用的是外商许可的某商标,并持有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查证,该外商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并非其所有,而此商标在我国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鉴此,外贸企业在拿到相关证明文件时,要认真调查、审核这些文件的有效性及真正的商标合法专用权人。
(三)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近年来,以定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一直占据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同时,由定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目前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种是国内加工企业在定牌加工合同规定的数量范围之外,自行生产加工带有国外委托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如:国内某紫菜加工企业在委托加工过程中,擅自增加产量,除返回委托方订单产品外,将多生产的产品标注委托方商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由于委托方的商标已在我国取得专用权,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有时,国外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并自行销售,那么,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委托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
再一种是国外企业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委托国内企业定牌生产加工侵权产品,侵犯其他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贴牌加工的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例如:有一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鞋8900多双,价值4万余美元。根据顾客要求打上了欧洲著名品牌PU商标。当用集装箱运到比利时港口后,客户通知生产商此鞋因侵犯知识产权无法入境。对生产企业来说雪上加霜的是,在海上往来四十多天的鞋被退运到始发港后,还得缴纳进口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关税。而此批鞋本身并不存在品质或规格原因,虽属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却因商标侵权不能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因此,严格审查买家是否有资格使用商标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及经济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国外企业仅在其本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而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此时国外企业若委托国内企业定牌加工,也会涉及商标侵权问题。2002年“耐克商标侵权案”就是一例。2000年初,某西班牙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嘉兴银兴制衣厂生产NIKE男滑雪衣并出口到西班牙。当浙江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海关报关出境之时,美国耐克公司以该批服装侵犯了其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关申请扣留,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深圳中院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审理后做出判决:耐克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的专用权人。虽然该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拥有NIKE注册商标权,但是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类似的案情和相同的判决结果应当引起我国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许多侵权企业并非出于恶意。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是受委托替他人加工的,加工好的产品也是如数出口,返还委托方,自己没有销售,只是赚取一定的加工费,如果发生商标侵权,责任应由委托方负责。这种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不熟悉所产生的错误想法必须摒弃。我国外贸生产企业在接受国外企业定牌加工生产时,首先,要弄清楚该商标在我国是否是注册商标;其次,弄清楚国外委托方是否该商标在我国的专用权人,若是,放心生产;若否,则须明确国外委托方在我国是否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许可使用该商标未超出许可使用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检查。外贸企业只有认真学习有关商标的相关知识和法律常识,才能减少损失。
除上述内容外,我国外贸企业还要关注生产及销售贴牌产品的授权有效期,若合同授权有效期届满,应停止生产销售或应在商标有效期内续签合同。否则,出口企业会面临风险及经济损失。例如:某海关2007年下半年查扣一批贴牌PHILIPS的摄像包,价值9万多美元。该海关在检查时发现,其产品的授权有效期为2006年底,已过期大半年,且出口企业并未与商标权利人续签授权合同。考虑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我某海关最终将该批货退关。
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接单时,一定要注意完善合同的订立,制定保护商标权条款及商标侵权时的责任条款,这样才能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做到权责清晰。
二、专利
在专利侵权案中,我外贸企业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要警惕“专利陷阱”。
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可以解读何谓“专利陷阱”。
一是我们较为熟悉的发生在2001年4月份的我国出口DVD事件。以低成本和廉价劳动力打造的因“中国制造”而日渐普及的DVD突然遭到通牒,欧洲专利权商们叫嚷着跟中国厂商要许可费,因为在这个包含2000多项专利的产品中,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过20项,这意味着中国制造商需向欧洲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这将使每件产品平均增加21.3美元的成本,制造成本的激增使“中国制造”的惟一优势荡然无存。在“中国制造”的概念被普遍接受的同时,这些“意外”成本使本来顺畅的国际销路被阻滞,所有的DVD专利拥有者都承认,中国是这个市场的缔造者和培育者,如果一开始就有专利费的说法,DVD市场早已夭折。
其次,在彩色电视机生产方面,也有过严峻的形势。美国的无线电技术转让公司掌握了很多专利,尤以RCA公司和GE公司最具代表性,这两家的专利加在一起就有两万多件。RCA公司曾经向我国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大电视机生产厂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并提出了按一台一美元来支付使用费的具体标准,以每年出口100万台计,所支付的使用费也是相当可观的。
这就是所谓“专利陷阱”。当企业在开拓产品市场时,没有人提出有关专利使用费问题,而当开拓产品市场成功,准备大量收取利润时,专利权人便会收取专利使用费,动手瓜分市场。无论将之称为坐收渔翁之利也好,诱敌深入也好,先赔后赚也好,总之,国外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战略的运用可谓得心应手,也可看出法律对专利实施保护是不争的现实,看出实施专利制度的实质:即法律在保障专利权人的独占利益的同时,使专利技术尽早公开,受益于社会。我们的企业要有专利意识,在计算产品利润时,要考虑到所有的专利成本代价。
(二)企业要避免进出口经营中专利侵权
在我国为生产电子手表而引进瑞士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线当中,日本对电子表的关键元部件步进电机拥有专利,但瑞士厂商在同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却隐瞒了这个情况,合同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然而,当我国此类产品大量出口时,以精工集团为代表的诸多日本厂家却提出这是侵犯了他们有关的专利,要求我们支付专利使用费。
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上市后很受欢迎,销售量占国内市场的40%以上,小天鹅公司随即瞄准国际市场。但由于缺乏专利意识,向日本市场出口的小天鹅洗衣机,造成了对日本专利权的侵犯,不得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上述两例说明我们的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中,加强专利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当产品拟出口到外国或进口到国内时,进出口商应确定这种产品不侵犯他人尚有效力的专利,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风险。那如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呢?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必须学会并掌握与进出口产品相关的专利检索手段,检索费用并不大。同时,可以委托专利顾问或专利律师等专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不但可以帮助从事检索等事项,还会提出避免侵权的具体建议,其中包括如何进行技术性的处理或者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进行辩护,使企业在制造和出口销售有关产品时避免侵权,做到心里有数,居于主动地位。这是避免侵权最具效率的一种方法。
倘若企业收到侵权诉状,要积极应诉。我们有的企业在收到侵权诉状时,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不积极应诉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两个原因值得关注。其一,产品确有侵权之疑;其二,诉讼费较高。无论何种原因,不应诉势必造成法庭上只有申诉方,对被诉方将十分不利,因为对专利侵权警告信置之不理,一旦侵权成立,就会被对方指控为故意侵权,判罚的赔偿额比一般侵权高三倍;侵权产品还将被海关驱除。应诉,有可能争取庭外和解,交纳一笔专利使用费;若能提供非故意侵权的证据,可缩小赔偿金额;若能进一步向对方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对对方有使用价值的专利技术,则将更有助于妥善解决双方的专利纠纷。所以,收到专利侵权警告信必须做出恰当的反应。
(三)境外参展中国企业专利侵权
2006年10月初,在法国巴黎举办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我国3家企业被“赛诺菲一安万特”集团指控专利侵权,随后法国内政部有关部门对这3家企业的6名参展代表进行了扣押,并展开了司法调查,当天参展的中国医药企业全部“弃柜”回国,造成了中国企业都有侵权嫌疑的恶劣影响。2007年3月德国汉诺威电子展上,我国不少于20家MP3生产企业的展品因涉嫌专利侵权被德国海关查扣,原因是这些公司使用的MP3技术在欧洲受专利保护,而这些企业没有向提出查抄要求的意大利Sisvel公司交纳专利费。2008年3月,作为为飞利浦、法国电信进行MP3相关专利管理的公司,意大利Sisvel带领多名警察、海关人员与检察官冲进全球三大IT展会之一的CeBIT,针对参展商侵权行为进行“搜索调查”,被查抄的51家参展商中,24家来自中国内地、12家来自台湾、3家来自香港。2008年8月,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如期开幕,数个月前的CeBIT展上的一幕再次上演。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69家企业展位,并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亚洲产展品。受到波及的包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多家知名企业。这种粗暴的行动首先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声誉影响,后来有的发现是一场“误会”,有的双方达成专利授权。此类事件的屡次发生清楚地表明,我国企业要想真正“走出去”,必须首先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
《中关村》:《2013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指出,2012年全球专利申请总数达235万件,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快速增长。中国企业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有哪些特点?
曾迪:作为一名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者,我感觉近几年专利申请量明显增长,就我接触的企业情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企业越来越重视专利。在2010年之前,先要给企业讲什么是专利,专利包括哪些类型,保护期限是多长等这些基础知识,然后再进行技术挖掘和专利申请。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专利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企业大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IPR),并已经申请或授权了少量的专利,企业自身对于专利法律、专利流程都有一定的认识,新产品、新技术公开前企业都会进行专利挖掘和申请的流程。因此,对于我国企业,专利不再是个神秘的东西,而是一种好用的工具。
其次,企业对专利申请有的重质有的重量。我在北京和江苏走访过很多企业,企业负责人或技术总工对于申请专利有着明确的需求,同时出现两个极端化的现象,一部分企业认为有专利并且专利越多越好,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并不看重,容易导致专利授权众多但可用性差,一有维权行为专利就可能被无效掉;另一部分企业认为,专利有就可以,没必要分层保护,所有技术塞到一个专利里面,拥有一个大而全的发明专利,容易被规避,也无法维权使用。从专利维权的角度看,专利获得授权并保持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在保证专利获取数量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高质量。
《中关村》: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西班牙企业对中国企业多年经营的披肩产品进行抢注专利、商标权,然后对中国企业进行打压,使得华商糊里糊涂地成为侵权者,如何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曾迪: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分国别保护的,比如在中国有商标、但美国法律不承认,在美国有专利、在中国也不能维权,因此,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布局:
商标的布局,比如要进入澳洲市场销售,先检索一下这个商标在澳洲有无注册,如果有可以谈判把它买过来、或者换一个商标,如果没有把商标在澳洲注册了。
专利布局,首先在中国要做好专利申请,对于可能进入外国市场的产品技术要及时提交PCT国际申请(在北京国家专利局就可以提出),同时对可能进入的外国市场进行检索,找到相关领域的专利,在我们的产品上做一些技术规避,使其不侵犯外国市场现有的专利权。
《中关村》:中国企业容易掉进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合同陷阱里?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曾迪:合同本身由《合同法》规制,原有的合同法中有债务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并没有知识产权合同这一类,而随着知识产权的兴起,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专用的合同或合同条款出现,法律规定散见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有知识产权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销售合同、购买合同、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等。
根据诉讼的实务经验,我们看到很多知识产权合同中的陷阱,今天集中谈几个常见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按我们普通的理解,一方出钱一方出技术,那么技术成果应当归于出钱一方,但恰恰相反,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归属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里没写就推定归属被委托方即出技术方,因而在很多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方故意不对知识产权归属做约定,导致法律推定的情形,使出资方失去相应的权利。
第二,权利瑕疵担保。涉及设计、加工、研发的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必然包含技术来源、标识来源、文字来源,合同双方往往按照买卖合同习惯约定条款,但忽视了交付的智力成果是否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个也需要重视并进行约定,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技术、文字、图片均应承诺是合法并有权使用的,这个在法律上交“权利瑕疵担保”,否则谁提供的侵权内容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方面提前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有利于双方的合作。
第三,单方变更生效。合同应当是双方意愿的公平体现,往往一方设置陷阱时,会在一堆条款中加入“对XX事项的变更,乙方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予以答复,过期不答复的视为甲方确认”,这种条款貌似公平,其实给予一方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合同确立了就具有较强约束力,不应随意变更,也不应给予一方变更的权利,否则合同条款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难以履行,对于现有合同的任何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条款。
第四,知识产权衍生权利归属。双方履行完知识产权合同后,仍可以对智力成果进一步研发,对于后续研发取得的成果,比如委托研发合同履行完毕后,出资方申请了专利并计划新产品上市,技术方继续研发更优化的产品并销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将更优化的产品上市,就会打乱出资方的市场战略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对于衍生权利的归属应当提前约定。
《中关村》:有些中国企业自主品牌的创新力还不强,模仿的成分较多。在知识产权层面,这会导致什么问题?
曾迪:很多企业发展初期会有模仿的行为,如果使用的是公有领域的技术没有问题,如果使用的是他人专利技术,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依据我国法律,专利侵权的后果是,首先是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其次是赔偿损失(数额一般1-100万元不等),第三是消除影响(在报刊上登载侵权的声明),对一个企业来说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我的建议是,产品研发阶段和上市前,还是要在销售的国家做专利检索,看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能够规避的修改设计进行规避,无法规避的可联系对方看能否取得许可或直接采用专利无效策略。
普通侵权会赔偿结案,但专利侵权会停止生产、阻断销路、赔偿损失、损害商誉,对企业的经验风险危害更大,应当慎重对待。
《中关村》:中国企业如何防范来自国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