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04-29 13:59: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1

一、石油工程项目的管理措施

1成本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做具体的了解,并分析可能出现的状况,做到防微杜渐,能及时准确的调节整个过程。只有在不超预算、不超员、不超期的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的控制和节约成本。对较大工程项目都应该设有专门的人员对整个项目进度和消耗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并进行详尽的记录,这个专门的人员应该具备独立核算的能力。同时,对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区,每一个分区都要单独记账,以保证对各分区财务情况的实时掌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还要加强目标管理,工程项目制定的整体目标要逐级分配给各个分区和工作人员,,明细到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只有个人的小目标完成了,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大目标如期完成。对于石油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要建立培训机制,对其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激励机制,使其积极的投入到工作当中。要节约成本,最重要的是保证不能够超期。要实现不超期、高质高效、低成本的目标,就要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施工标准,应该运用新工艺、开发新技术、使用新材料,最终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2质量管理质量是企业立足的根本,石油工程项目管理中质量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1)要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项目管理质量标准进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2)设置监督部门,健全监督体系。制定详细的监督制度,把质量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设置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3)项目部门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学习和认识,实行标准化作业。坚持以质量为企业的出发点,全员参与,实行标准化作业。争取实现在最经济的前提下,完成高质量高标准的优质工程。(4)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加强员工技术培训。企业文化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好的进行工作;员工技术培训,能提高员工技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综合以上四点,才能切实做好石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为企业谋求长足的发展。3进度管理项目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其主要的目的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成本控制。在建立工程合同时,应特别注明工程的总体进度和阶段性的进度,相关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制订详尽的项目计划,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这一计划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和进度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为了能够实时掌控工程项目的进度,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项目计划书中设置一些时间长短适宜的小目标。在工程施工中,应该实施动态化的进度管理,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改进,采取合适的施工技术,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工程进度表进行适当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工程例会的形式,通过控制会议的话题,及时提出各种对项目进度有影响的问题。此外,对于工程进展情况应该及时向甲方汇报,使其及时交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项、以便更好地进行物资采购等工程管理。4安全管理石油为易燃易爆物,石油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某些工程是在边施工边投产的情况下进行,某些工程是在现有设备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改造维修,施工常处于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酿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施工地点一般在野外进行,流动性大,环境艰苦,并且是多工种协同作业。这种作业环境大大增加了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的危险性。除此之外,石油工程施工工艺的复杂性、设备的多样性,都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由于石油行业的特殊性,其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要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提高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对其进行工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施工。只有有了安全意识并掌握专业技能,按规章制度办事,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不仅能避免人员的伤亡,还能减少企业财产的损失。

二、结语

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和安全管理是石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这四个方面的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一个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整体。工程项目管理不是一时的,它是贯穿于整个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囊括了与工程有关的方方面面。只有做好这四方面的工作,才能使工程项目紧张有序的进行,最终达到为石油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总目标。

作者:董俊乐单位: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综合计划科

篇2

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1.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

2. 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

第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

第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 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

篇3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工程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内容全文一、 BT模式融资建设程序

(一)授权确定业主单位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区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二)BT 融资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或单独编制《 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局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区政府审批。

BT 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 BT 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三)审定投资概(预)算

项目施工图(或初步设计)审批后,由项目 业主编制预(概)算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招标确定投融资人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理由,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牵头编制。招标文件中:应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

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明确诚信管理条款和不诚信的处罚措施;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其他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招标文件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五)签订 BT 承包合同

(六)建设管理和验收

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和投融资人组建的项目 管理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监督 BT 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区审计、区财政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竣工验收由融资人负责组织,分为技术验收和建设管理验收。技术验收按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程序办理,业主、设计、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参加,主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技术验收通过后,进行建设管理验收,根据项目行业分类分别由区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国土房管理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是通报技术验收情况,对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使用功能、投资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七)回购和移交项目

建设管理验收后,工程移交项目业主试运行。项目业主与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要针对BT项目制定专门的评审办法,确保投资人的合理回报收益。

二、投融资人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 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元(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管理水平先进、专业技术力量雄厚、 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单位。且提交提出本项目的自有资金( 资本金)不得低于 35% 。

三、 投融资方式( 二选一)

(一)施工二次招标型 BT 模式。

项目业主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融资人( 可为联合体,下同),由融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 BT 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二)直接施工型 BT 模式。

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融资人,由融资人直接承担项目融资和施工职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等)由项目业主承担。

四、项目过程管理项目

业主应成立专门机构完成项目 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监督乙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并委派工程、财务专业人员常驻施工地点与乙方派驻人员联合办公, 并与设计、监理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定期参加联席会议,监督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进行施工及成本控制,审核工程结算清单。同时协助融资人处理好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融资人须完全按照项目业主、融资人、设计、监理单位共同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项目 按质按期顺利完成,并对工程的质量终生负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

五、 回购办法及价格

(一)回购程序及价格

1. 业主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完整地收购融资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2. 业主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融资人保留该项目 的产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该项目 作其它收益或抵押。

3. 业主可提前清偿收购款项,但是应提前1 个月 通知融资人。

(二)回购价格:

工程项目竣工后, 启动回购程序。回购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 融资的财务费用 +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 回购期利息。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融资人在投标中所报工程中标价。

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融资人投保并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中标后不再调整。因实施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相差而导致的投标人各种成本和费用及利润的上升和降低的风险均由融资人承担,不再因此调整综合单价。

2. 融资的财务费用:融资人的融资财务费( 包括BT 建设方建设管理费、 融资费、 及其他风险费用,下同):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根据中标年财务费费率和未支付回购款的额度计价结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财务费率为:融资财务费=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中标财务费费率(根据中标年财务费率进行折算)。

3.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投资收益为:

融资投资收益=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 中标投资收益率( 根据中标年投资收益率进行折算) 。

进入总价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不进入结算, 上述费用涉及有重复计算的只计算一次。 六、 回购期限及支付办法

回购款支付期限为 2 年左右,按以上回购价格预留建筑安装工程费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进入回购的二年内,回购款项由业主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支付完成, 第一年年末之前支付回购金额的 50%,第二年年末之前支付余下回购款项,并同时计算融资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为回购款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起始计算日,扣除的 5% 质保金不计算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回购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开始支付。

如果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工程结算未办时,可暂按合同金额支付回购款,当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时停止支付回购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再支付余下的回购款项。

篇4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就是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以客观经济规律为指引,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的、系统的管理,将项目施工做到组织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近年来,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也得以快速的发展。而建筑业的发展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带来了新的标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更新传统的项目管理观念和方法,改变以往陈旧的管理手段以增强建筑工程的质量势在必行,而实施科学严格的施工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本文主要对此进行论述。

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低劣的工程质量不仅会造成工程加固、补强、返修等不必要的工序,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多余消耗,还将增加使用者的维修、改造费用;此外,低质量的工程在使用寿命上相对较短,给国家经济和用户造成浪费的损失。因此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中,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如建筑结构倾斜、错位、开裂、倒塌、渗水、强度不足、刚度差、断面尺寸不够精确等,总而言之,分为以下几类:

1.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对建筑程序没有很清楚的认知,不能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施工单位未经许可认证,对工程实际情况未做深入分析就仓促投标,对工程水文地质没有调查清楚就仓促开工,无施工图纸就进行施工,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无证设计,对工程设计任意修改,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运转就交付使用等。以上情况的存在为建筑工程留下了严重的质量隐患,导致我国建筑坍塌的事故时有发生。

2.工程地质勘察不到位。在工程建设中,地质情况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使用年限及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工程基础施工方案的确定。因此,在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对工程地质进行认真勘察。但目前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做的不到位。如施工单位对地质不认真地勘察;对地质资料数据不予重视;虚报数据;地质勘察时钻孔间隙太大,或钻孔深度不够,不能准确的反映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对于底下的软土层、墓穴、孔洞、滑坡等结构不重视勘察;勘察报告不准确、不详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基础方案的正确,可能会导致工程整体地基失稳、不均匀沉降,从而造成上部结构倒塌、开裂等现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3.对地基的加固处理不到位。目前,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对地基的处理上存在问题。如在处理冲填土、湿陷性黄土、软弱土、杂填土、膨胀土、溶岩、岩层出露、土洞等地质不均匀的地基时加固不到位或处理不当,这都会给工程造成极大的质量隐患。因此,在对地基进行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循与上部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结合工程的实际地基特点进行,综合考虑设计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防水措施、施工方法等各方面问题,以确保工程基础工作的质量问题。

4.设计考虑、计算的不周全。在工程建设中,对工程方案的设计、对工程建设数据的计算是其中基础的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目前许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存在着问题。如设计考虑不周全、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结构构造不合理、内力分析不够准确、对与沉降缝和伸缩缝的设计不恰当、对于悬挑结构不进行抗倾覆验等。这些问题不重视,都会造成质量方面的隐患。比如在某挡土墙施工时,如果没有对地质情况了解清楚,而施工单位对现场情况不能认真核实的话,尽管此段工程的上部结构设计以及施工都能顺利进行,但由于基础设计中存在质量隐患,可能导致挡土墙的倒塌或滑移。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二、施工质量预控措施

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如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安全措施、现场准备等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以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对工程的水文地质等情况做到全面了解,以确保施工设计的准确性。

2.结合业主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并组织做好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组织及技术工艺的确定等工作。

3.设计完成后,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培训的重点放在施工技术规范管理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的交底上,确保其在施工前对工程施工做到心里有数,并全面了解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4.对工程施工设备的选择、搭配要合理,并组织相关机械、设备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工种搭配以及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以保证机械的正常使用。

5.全面结合企业自身制度文化及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奖罚系统,抽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施工质量优秀部门的奖励。

6.制定质量会议及质量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各部门施工质量的沟通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及各分包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其建立质量观念,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责任体系。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目标,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系统化、规范化。此外,还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各人,明确其责任,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可行化。

2.对于工种与施工机械的协调要合理。首先,人是工程的建设者,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对于人的管理,重点在于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并对其进行质量意识培训,增强其关于工程质量的观念;其次,材料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只有严把材料质量关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基础质量,要将材料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此外,施工设备(施工机械、试验检测仪器、测量工具等)是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施工设备的选择要把好关,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设备的搭配协调也是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3.优化工程施工环境。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环境对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工程环境包括工程管理环境、工程技术环境及施工劳动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系统等;工程技术环境包括工程地质、气象、水文等外在因素;劳动环境就是施工人员工作场所及劳动组合等。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工程实际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对其中造成质量印象的因素,要采取合理、规范的措施进行协调、优化。如保持施工场地的道路畅通,保证材料设备的堆放有序、使用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倡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等,以上措施的实施都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四、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措施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是控制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进行检查,才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业主要求及相关规定,从而避免留下质量隐患。因此,质量管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高度重视,将工作重点放到以下几方面:

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对于施工设计的每个方案都应该按照提出方案、组织讨论、修改、定稿、编制、上报审核、技术交底、实施的程序来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有着科学的施工设计、可行性强的施工方案,以及全面的技术交底,就能够使得整个工程施工过程有序起来。定期检查施工人员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将能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变的更加有力。

2.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坚持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交接检。为了充分发挥三检制度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循检查上道工序的完成情况、保障本道工序顺利进行、为下道工序做好基础这一步骤。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一环接一环,紧密相连,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3.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施工工种的交叉较为频繁,因此,对于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要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保护,以避免因出现二次污染、丢失和损坏而造成的额外费用,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不断扩大开放,国际资金源源不断的涌入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随之日趋激烈起来。面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也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合理的措施实施施工质量预控、施工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检查。此外,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进度、安全管理、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还应该建立全面的安全保证体系、造价控制体系以及进度管理体系,大力提倡安全第一、绿色施工、开源节流等原则,将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管理与进度、安全、造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从而实现卓越管理,进而铸造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汪恭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问题探讨.建材与装饰:上旬.市场营销.2011(3)

[2]陈金良.浅谈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意识.中华民居:学术刊.2011(1)

篇5

1、总体施工组织计划由项目部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和投标书的承诺,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年度施工组织计划由项目部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及上级要求制定。月度计划根据年度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实际制定并分解下发到各分部。

2、各施工分部须根据计划要求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资金,周密安排,制定出年、月、旬计划及确保计划实施的措施并落实,用旬计划来确保月计划的完成,用月计划确保年计划的完成。

3、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状况,对照计划安排,每旬落实一次,发现旬计划未能按时完成的,有权要求相关分部对下旬加大投入,确保计划实施。若却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某计划施工,由项目部根据工作实际对该项计划进行调整。

4、月计划的实际日期为每月的月初至本月的月底,各分部必须在每月的月底填写本月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和下个月工作计划表(包括工程量及工作量),并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进行核实。上报的工程数量必须真实,不能漏报、瞒报、虚报。若未能按期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按当月计量支付数量计算。

5、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调动各分部的生产积极性,项目部将根据各分部完成计划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奖罚。计划完成情况按月度考核,月底兑现。对完成月度计划的分部,给予2000-10000元奖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部决定。对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分部,扣罚计划工作量与实际完成工作量差额的2-8%,以现金形式缴付或者在计量支付中扣留,作为计划管理的奖励基金。

6、当某分部的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对十合同整体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时,项目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分部工程量进行分割,将部分工程量交由其他分部完成。若分割后仍不能满足整体工程进度要求时,项目部请示公司后将对该分部清除出场,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分部自己承担。

7、项目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1)、计划管理:对每月的计划,项目部将把工作量落实到各分部的每个工程项目中,各分部要把工程项目计划落实到人,督促计划完成。对只完成工作量而没有完成工程项目,视为未完成计划;对未完成工作量而只完成工程项目,但确因计量或者单价变动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视为完成计划;对即完成工作量又完成工程项目的,视为完成计划。计划管理既要看工作量,又要看形象进度。

(2)、质量管理:各分部施工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全员抓质量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在对每月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核时,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律按未完成计划处理。同时如果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各分部除承担返工等损失外,项目部将另外给与严厉的处罚。

(3)、试验管理:材料试验必须跟上工程进度,按规定的频率进行试验,且试验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如果试验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或未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按未完成计划处理。

(4)、资料管理:资料管理必须要由专人管理,专人填写,填写要规范,对已完成的工程必须及时安排填写完毕,并由监理签字后存放。对完成较好的视为完成工程计划;对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善的按未能完成工程计划处理。同时如果因资料整理不及时不规范对十合同工程计量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部除延缓支付相关分部的计量款外,将另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篇6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不断变革中,管理作为一门科学不断实现自我的拓展和更新,并作为组织枢纽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科学的管理创造效益已成为当前企业的共识。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合理化是企业保证创造最大化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工程项目管理的优良与否对工程施工质量水平以及建设工程效益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着眼于以下三个部分的优化与控制。

1. 进度优化与控制

施工项目进度的优化与控制是指在不同建设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部分工作顺序以及各自相对应的持续时间施以规划、实施、协调以及检查等信息反馈等诸多活动的总称。施在预定工期内,施工项目进度优化有利于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最优化,同时在该计划的实际执行、施工当中,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对照计划进度,一旦发现工程发生偏差,即对偏差发生原因以及在此偏差效果下工程或工期可能受到的影响,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调整,并对施工计划做出适当修改,如此往复循环,保障工程顺利进展,直至竣工验收。对于施工项目进度的优化与控制来说,其总目标是为预定工期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或者在有效保障施工质量水平的前提下以及对施工成本不造成实质性增加的基础上,对工期予以适当缩短。在实施项目之前,应从实际出发,参照工程具体情况,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切实可行。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确保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变化后的情况在最大程度上相符合。施工各方应在对施工设计图纸加以了解和熟悉的前提下,以合同相关要求为参考,合理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为使土建施工环节与安装施工实现良好配合,在进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安装人员也应积极参与,以进度计划中所规定的机械设备、施工人数以及材料周转为参照依据来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为满足工程进度需求提供重要保障。

1.1 对各阶段各环节的进度计划进行编制。为使总工期目标得以达成和实现,必须采用分段控制,以总进度计划为参照实施月计划、旬计划以及周计划的制定,利用周计划和旬计划为月计划目标的达成提供保障,继而利用各月计划的良好完成,有效促进总计划目标的达成。应注意在进度计划的制定过程中留有一定余地。

1.2 全程采用动态控制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以变化后的具体情况为参照,在确保总进度计划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地调整和修正进度计划。

应充分保证材料供应,供应商供货或施工企业在自行采购工程用材过程中应确保及时、可靠,并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等方面均应保证满足工程所需,确保不因此而耽误施工进度。材料进场时项目部应及时做好进场检验。

1.3 工程进度款项的及时拨付。为确保工程施工能够严格参照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格履行,参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款项做及时拨付,为工程进度提供有效保障。施工方在得到相应款项后也应切实履行己方义务,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水平。

1.4 工期索赔。在工程施工中,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受到延误,则应由甲方签证,对工期加以顺延。

劳动效率的提高。在确保工程成本不增加的基础上,工效的提高能够推动工程施工进度。基于此,项目部应采取合理措施激发施工人员积极性和能动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使施工人员充分发挥个人技能,提高工效,推进施工进度。

2. 成本的优化与控制

在工程施工中要实现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应对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需求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投入加以监督、限制、指导和调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实施合理控制,确保其不超出计划成本范围,从而有利于实现成本目标。在工程施工阶段,企业应对自身优势加以充分利用,使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提高,从而获取最大利润。应采取合理措施,有计划地在施工阶段对资金需求、资金筹措、资金投入以及资金分配等方面加以协调运作,使投资实现合理稳妥的优化控制。在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盈亏状况作及时的了解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2.1 对于编制投标书工作,预算员和项目经理均应积极参与,待项目中标后,项目部应对其予以具体落实并完成。对于招标书中对造价以及工期的相关要求来说,预算员和项目经理最具发言权。

2.2 人工费用的控制。企业应在内部制定劳动定额,并以工程量为参照对此定额加以套用,计算出工程人工总量,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总量加以合理控制,实现人工费用的有效控制,最终实现工程成本的优化与控制。

2.3 工程材料用量的控制。对施工用材的管理应加强,同时严格制定并执行工程用料制度,在施工现场若某类施工用辅材耗量较大则实施包干。

2.4 对周转材料以及机械设备采取租赁制,这样不仅使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得以提高,更使施工工期得到缩短,租赁费用也得以减少。

2.5 制定经济、合理、先进的施工方案。为使提高质量、缩减工期以及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得以达成,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施工方案,应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探求各类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实现工程成本的降低和工效的提高。

2.6 严格管控工程质量,减少或避免返工浪费,应严格依照施工设计图、合同相关规定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减少或避免因各方失误导致工程变更所带来的人力与物力的浪费。

2.7 对工程间接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加以控制。应对管理机构加以精简,对于不必要的机构予以裁撤,使管理层次简洁、合理化,实现施工管理成本的有效节约。

3. 质量优化与控制

3.1 对工程质量目标项目予以明确。项目部应以公司质量目标为参照,制定出合理的质量验收标准,同时与国家验收标准相比,企业质量验收标准应更高。

3.2 严格把控材料质量关。工程中甲乙双方所采购的工程用材均须与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需求相符合,施工方应对材料验收制度加以严格执行。

3.3 确保工程建筑结构主体质量。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主体结构质量对工程整体的质量安全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关乎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必须严抓施工质量管理,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3.4 严抓落实关键部位施工。工程建筑中的顶层、屋面、一层、卫生间、楼梯走道以及地下室均为关键部位,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这些区域不仅是检点,更是施工难点,应在施工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

4. 结语:

施工管理科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做好施工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者就应不断学习管理技能,并应用于工程实践,不断积累、不断总结,努力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

[1] 徐兴华.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策略[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2).

[2] 王希军.潍坊学院体育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三控”管理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 王红梅.建筑工程施工造价的设计阶段控制[J].中国科技博览,2011,(19):137.

篇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建筑企业如何通过良好的成本管理以增收节支,并获取最佳利润,将成为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当前建筑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预算执行不力。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和建设周期中,预算的执行环节是其中的重点,然而在预算环节却普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例如企业没有从投资回报率、资金运作和征地成本等各方面进行细致的财务分析;预算工作仅做到表面部分,没有将预算管理与工程项目实际相结合统一,与市场脱节,使预算管理流于形式等等。以上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了预算管理的效果,也降低了成本管理的水平。(2)成本控制不当。成本控制需要对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措施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发生的所有工程费用进行管理。在实际的成本控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成本控制不当的现象发生,既影响到了以成本为基础的建筑价格,也对企业自身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1.2进度管理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是为了有效实现工程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工期,通过对项目实施季度、月份、周、日的计划安排来实现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制定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控制、组织、指挥和协调等活动。进度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当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进度管理执行不力。一方面,某些建筑企业忽视了项目管理的前期策划,简化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技术经济论证,甚至没有编制完整、系统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源配置上的不足或浪费,严重影响了施工正常进度。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中,没有把握好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项目关键因素之间的关系,只是单纯追求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缺乏对自身施工技术能力和施工工期的合理分析,造成进度管理上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及合理性,也容易使得进度管理和控制处于被动,甚至会导致进度管理的失控。(2)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进度管理不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工作,因没有及时对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以及各专业,工序之间进行系统的组织,指挥,监督,控制,沟通,协调等工作,缺乏全局观念,导致了施工建设的缓慢,总体进度计划目标没有按计划实现。

1.3合同管理问题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与重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等因素都在以承包合同为纽带,来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随着我国建筑行业逐步向市场经济方向转变的过程中,合同管理已然成为了建筑工程项目中约束和协调经济行为与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同内容存在缺陷。例如合同责任不清、缺乏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方式等方面的明确描述和全面定义。(2)管理不当。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全过程中,然而在实际合同管理中,因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管理不到位等等,都容易导致工程项目管理失去控制,加大工程成本和资金的投入压力。

2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2.1质量管理对策

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成为一个全员、全过程以及全方位的管理过程。建筑企业需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理念,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提出有效的质量预防控制措施,做到对项目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能全面落实,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①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特点,建立质量保证系统;②还应有针对性的制定质量方针以及编写质量控制手册,使质量保证体系能更具有协调性、系统性以及可操作性。(2)加强技术的控制力度①应坚持以技术措施先行和预先控制为主的质量管理方法,将工程中所遇到的重难点技术问题进行集中攻关,并对常见质量问题制定有效的预先控制方案。②加强对当前建筑工程中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实现在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上的进一步提高。(3)加强工程人员素质的培养①可通过业务培训与理论学习的方式,使所有工程人员能在学习与实践的过程中得到不断锻炼,以提高工程人员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判断能力,推动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②应建立完善的企业人才机制,不断将综合素质优秀和富有责任心的的高素质人才引入到建筑企业的管理队伍当中,以保持建筑企业人才队伍的良性循环,带动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2.2成本管理对策

(1)强化预算管理,实施全面性预算良好的预算管理不仅能够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对资金进行合理化分配,而且能使成本管理目标得以良好实现。全面预算管理是将现金流预算作为基础,以项目预算、财务预算和筹资预算作为重点所建立的现代化预算管理体系,能有助于建筑企业经营计划的细分,并可切实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与水平。建筑企业在实施全面预算的过程中,应设置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可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进而推动全面预算管理更好的实行。(2)加强成本控制建筑企业应注重自身成本的控制,通过合理的对项目各阶段成本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实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其中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是整个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作的重点。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该阶段成本控制的关键是签证、变更以及支付方面的管理。成本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合理使用外部造价咨询单位;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使用信息化系统和台账月报对工程项目动态进行成本监控;做好材料以及设备的核价;做好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做好工程预结算方面的管理;良好处理工程纠纷、索赔和反索赔;阶段性总结近期的成本管理工作;成本管理人员应定期进入现场检查监督,及时做好记录等等。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该阶段的成本控制的关键是对索赔和结算处理的管理。具体的成本控制内容包括: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索赔处理;对项目成本控制进行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所定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偏差并分析找出原因)等等。

2.3进度管理对策

(1)加强进度管理的执行情况应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通过加大奖罚力度,层层落实责任,促使所有员工群策群力,克服困难,确保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在进度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可行性研究与技术经济的论证,并实施良好施工组织设计,通过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对安全、质量、成本等各项指标进行预控,同时与设计部门、监管部门共同配合,协调一致,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2)加强工程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总体目标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并严格检查实际进度实施情况,如出现偏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和调整,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加强进度管理的过程中,应尤其提高对施工和竣工这两个阶段的重视。①加快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一旦中标,项目部人员应立即进场,加快布置用水用电线路、材料设备准备进程、定位测量等工作的完成,将开工前的准备时间压缩到最短;②竣工收尾阶段应加大控制与协调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各个分项工程同时施工有可能出现的混乱,使工程各个工序都能井然有序的进行。

2.4合同管理对策

(1)完善合同管理内容要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应:①确保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其法律效力,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②因合同内容的价款调整条件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因此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确定适宜的价款调整条件。③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对签订双方权责、违约处理方式、验收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严谨的文字表达,能够准确的表达合同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愿,避免出现合同内容上的缺陷或隐患。(2)加强工程全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对工程全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都应派设专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和相应要规范要求的操作均应坚决制止,同时还应注重对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以及严格执行结算支付程序等等,以确保工程全过程中合同管理的良好、有效。

篇8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机构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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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6)用地预审意见。

3、在技术和经济方案比较基础上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一经批准,即可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现行的投资体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可合并开展工作),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2)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运输条件;

(3)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4)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5)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配套工程;

(6)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管理制度;

(8)建设进度和工期;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

4、在详细技术认证基础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做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原材料的用量及来源等;

(3)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等;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等的建设;

(5)总体运输;

(6)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7)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8)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9)总概算。

5、协调落实项目开工前期准备。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电、水、路工程;

(3)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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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单位应将其收费依据、内容、费率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从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向国家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市重点办参与市重点建设前期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在建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第三章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必须一次认缴,按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到位。使用外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做好外资的分年度进资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负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三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