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模板(10篇)

时间:2022-02-20 22:37: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药物临床试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药物临床试验

篇1

1建立培训和考核体系

对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师、护士、技师、药师等各级人员进行GCP及试验技术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院外GCP和临床试验相关技术培训班,定期组织全院的培训并进行考核,使从事临床试验相关人员的GCP知识和临床试验技能不断更新,为保证临床试验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强主要研究者对临床试验相关指导原则的培训,使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准备阶段熟悉相应的指导原则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范,科学设计试验方案,对药物/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不良反应进行科学评价。

2加强启动会培训在临床试验

开始之前,对主要研究者、参与试验人员、研究护士和试验药物管理人员进行项目培训。机构要求在启动会上对以下内容进行培训,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原始病历及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试验药物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项、预期不良事件及处理方案、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报告和记录、合并及禁忌用药、随访要求、血清保存等,使研究者熟悉掌握研究的具体操作,以确保试验项目高质量的完成。

二建立及完善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

1研究团队的一级和二级质控临床试

验实施过程中,加强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实时监管,严格规范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由于整个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往往涉及到多方的参与,为了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在整个项目的组织架构中,要建立对项目质量管理负责的团队及其相关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研究团队的有效一级和二级质控,每个专业有1~2名质控人员负责本专业所有在研项目的质量检查(二级质控)。在试验准备阶段,每个项目指定1~2名质控人员负责项目的质量检查(一级质控),向申办方提供专业科室相关研究者的简历,根据药物适应证及研究者的研究任务,协助主要研究者选择较为合适的研究者参与临床试验;全面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制定具体研究计划;针对方案和GCP与申办方共同对全体试验的参与者进行培训;试验期间,对试验原始数据的采集做到相互质控,确保每一步骤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督促申办方在试验初期及时安排监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配合监查员的监查工作,及时听取监查员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试验结束,检查全部试验资料,经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审核后方可归入机构档案室。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定期的稽查

在研究团队的一级和二级质控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每年对所有临床试验专业参照CFDA的资格认定及复核检查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同时对在研试验项目进行常规检查,并对个别试验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也可聘请第三方的稽查,对CFDA已批准专业和拟申请资格认定的新专业进行稽查,根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可溯源性及试验研究的规范性和可信度,提高临床试验水平。

篇2

2药物发放

该功能模块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具体流程设计:医生根据申领的药物或材料形成自己的库存选择药试人员进行发放申请打印发放清单受试者签字确认。说明:此功能涉及到具体受试者,需针对受试者进行出库操作。出库后需打印清单,受试者需签字。

3检查电子申请

该功能模块嵌套于目前本院的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由于受试者可能是在院病人或健康志愿者,所以•药物与临床•*通讯作者:董瑞国,教授,硕士生导师,信息中心主任该功能嵌套于门诊医生工作站和住院医生工作站。具体流程:a、门诊流程:门诊服务台办卡建档进入门诊医生站输入药试号进入开单界面刷卡调入受试者信息开具检查单打印申请单凭申请单前去检查与检查科室电子申请接口说明:检查项目按照科室维护,采用树形结构显示,勾选开单。同时,根据药试号分别维护该药试号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受试者需要一次建档,无需挂号和重复建档。医生一旦申请过一次,即可根据历史申请调入受试者信息,方便快捷。b、住院流程:此类受试者为在院人员,基本信息从HIS直接调入,无需登记,其他操作均同门诊受试者相同,不再赘述。

4检验电子申请与部分仪器实现双向通讯

此类申请情况与检查申请相同,具体流程不再赘述,只说与检查的不同点。由于本院部分仪器实现双向通讯,如生化仪器、免疫仪器。因此,药物申请检验项目采用条码模式。本院条码采用预制条码模式,因此,医生申请后采样前需进行试管关联操作。具体模式又分为门诊关联和住院关联:a、门诊关联:医生申请后,受试者到医院采血中心,采血中心刷卡调入申请信息,进行条码记录的生成,扫入试管条码进行关联。b、住院关联:医生申请后,进入嵌套于住院医生站的条码生成关联模块,进行条码生成,扫入试管条码进行关联。本院目前检验项目采用套餐方式申请,药试申请并非按照套餐方式,因此,在维护检验申请项目时,增加到具体检验小项的维护。如:肾功能项目包括三个小项,但药物试验也许只做其中一项,这就需要在维护的时候到小项。条码关联的时候,需要进行申请项目与化验项目的转换。具体的说:申请小项为具体的收费项目,LIS系统的化验项目并不是收费项目,需要进行项目的对照。这样仪器在接收条码的时候,会识别条码,找到化验项目进行检验,实现仪器的双向通讯。化验报告结果审核后,医生可在医生站报告查询系统中进行打印。科教处管理人员亦可通过LIS报告查询系统查询打印报告,做到有效监管。

篇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规定临床试验档案必须妥善保存。另外,该办法在附录2中对临床试验的准备阶段、进行阶段和完成后的文件保存进行了明确要求:研究者要保存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申办者应保存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而ICH规定,临床试验资料须保存至得到上市许可后满2年。FDA规定,药物批准/不批准上市、上市或撤销申请后2年,我国台湾是7~10年,但实际上,现在提倡在产品的整个生存期都应保存。

2 药物临床试验档案的特点

2.1 专业性强。药物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Ⅰ期临床试验是初步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Ⅱ、Ⅲ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的评价阶段,目的是评价药物对受试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最终为药物获得注册申请提供充分的依据;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后监测,评价药物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各期临床试验档案均应完整、有序地分类保存。

2.2 原始资料复杂繁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原始资料种类繁多,包括临床前的一些研究资料,审批后的试验方案、伦理批件、知情同意书、药检报告、研究病历、受试者检验检查报告、药物发放及回收记录等,这些原始资料都要保存原件在研究机构。

2.3 保密性强。药物临床试验档案资料是整个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全面记录,是药物上市申报的第一手科研资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受试者的个人信息、申办方提供的新处方、制剂工艺、原始统计数据等关键内容都具有科学研究的保密性。按规定,这些档案资料只对国家药监管理部门、申办方和临床试验机构开放,不得对外泄露。

3 如何规范管理药物临床试验档案

3.1 增强临床试验档案的管理意识。档案管理工作是专业性强、涵盖面广、工作内容繁杂的一项专业性工作。过去该项工作没有引起重视,没有专职人员管理,只是将资料简单归类放置于木柜上,造成多年的积压,文件资料查找困难,利用效率低。要大力宣传档案管理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全员档案意识,争取医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促进临床试验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3.2 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在临床试验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药卫生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统一管理和保存药物临床试验档案资料。将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并分类、立卷、编目、登记归档,建立编码以方便检索。另外,要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开发利用、借阅保密、鉴定销毁等相关制度。根据医院发展的变化,要拓展归档范围,修订分类方案,加强医院在经济项目合同、招标、审计、宣传报道等方面文件材料的归档。总之,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保证临床试验文件和资料归档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是促进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的关键。

篇4

我国的儿科药理基地建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启动。1983~1990年间,为了提高药品临床试验的科研技术水平,卫生部先后分三批批准了35个临床药理基地共计114个专业科室,包括西医儿科和中医儿科专业各1个[4,5]。1998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正式成立,重新确认了121个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国药管安[1999]272号),共计561个专业,其中包括9个中医儿科专业。2004年2月,SFDA出台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对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同时对老基地进行复查。根据SFDA的公告,截至2009年7月14日,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儿科专业增加到了46个,但 周鹍,儿科学硕士,主治医师。1997年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获学士学位;1997~2000年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从事临床工作;2003年获中西医结合儿科临床硕士学位;2003年至今就职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秘书、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秘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报与复审工作,熟悉国内外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项目管理及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经验,主持和参加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主要研究领域:临床研究及伦理审查关键文件设计规范研究。

仅占获得资格认定专业数的2.4%[6],仍然远远不能满足约占患病总人口20%的患病儿童的需求。同时,各专业的数量分布不均,包括中医儿科16个,小儿呼吸专业9个,小儿肾病、内分泌、神经病学、感染专业各3个,小儿消化、心脏病专业各2个,小儿血液病、皮肤、肿瘤、遗传代谢、普通外科专业各1个,大部分专业数量较少,还达不到临床试验应在多中心实施的基本要求。因此,亟需加强对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鼓励和扶持。

1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性

1.1 儿童不是缩小的成人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特别是婴幼儿时期肝肾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发育尚不健全,药物在其体内呈现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与成人有较大差别;对许多药物的代谢、排泄和耐受性较差,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高。由于缺乏临床疗效和安全性数据,很多药物没有针对儿童的剂型,儿科未获得许可(unlicenced)及标签外(offlabel)用药非常普遍[7],临床医生多简单地以成人用量进行折算,忽视了儿童独特的生理、病理情况及药动学和药效学特点,导致儿童用药不良反应的增加。

1.2 成人疾病发病日益低龄化

随着2型糖尿病、高血压、高脂血症、抑郁症等疾病在儿童中的发病率日趋增高,之前只用于成年人的药物,现在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儿童。据报道,2002~2005年间,口服降糖药物的使用在青少年男性中增加了39%,在青少年女性中增加了166%;降脂药物的使用在儿科患者中也增加了15%,其中主要是他汀类药物[8]。但是,这些药物在儿童中应用的经验很有限,治疗的时机也还不明确。另外,早在2004年FDA就首次警示,儿童和青少年使用抗抑郁药物有增加自杀倾向的风险,然而不予以确诊的抑郁症患儿药物治疗又不符合医学伦理,抗抑郁药物在低龄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还需要严格的临床试验来验证。可见,对儿科药物临床试验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

2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特殊性

儿童属于弱势人群,参加临床试验面临的风险较高,对此,欧盟公布的《儿童临床试验伦理标准建议》指出,“儿童的利益应高于科学与社会”[9]。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使他们免受伤害,在设计儿童临床试验时需要考虑一些特殊的伦理问题。

2.1 医学伦理规范性文件中的特别规定

《赫尔辛基宣言》(2008修订版)中有关儿童临床试验的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研究人员必须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除非研究对促进上述人群的健康是必须的且无法在具备行为能力的受试者中进行,同时研究的风险和负担极低,否则不可以进行研究。若受试者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但能表达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医师除了应取得该受试者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外,也必须取得其本人的同意。应该尊重无行为能力受试者不赞同的意见[10]。

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于2002年8月对“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进行了第3次修订,规定在进行涉及儿童的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确保:(1)以成人为受试对象,研究不能同样有效地进行;(2)研究的目的是获得有关儿童健康需要的知识;(3)每位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给予了许可;(4)已获得每位儿童在其能力范围内所给予的同意(赞成);(5)儿童拒绝参加、或拒绝继续参加研究将得到尊重[11]。

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GCP)第十五条规定: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强调:儿童临床试验必须获得儿童受试者法定监护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研究者同时应根据儿童年龄在其所能理解的范围内告知受试儿童并取得其同意。儿童对于中止某项与研究相关的操作和退出研究的愿望应受到充分尊重。

2.2 试验设计的顺序

鉴于儿童的弱点,必须努力降低已知的危害,一般应首先在动物中进行安全性研究,然后按照成人、年长儿童、年幼儿童的顺序进行研究。有些特殊情况允许直接进行儿童研究,例如:①研究是针对威胁儿童生命的情况;②有些儿童特发性疾病,如影响婴儿的神经母细胞瘤,患儿无法活到年长儿童期[12]。

2.3 试验设计的原则

儿童临床试验方案并不是成人试验方案的简单重复,应由具备儿童工作经验的研究者精心设计,遵循风险和不适、痛苦最小化的原则[9]。

2.3.1 风险最小化的具体措施 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研究者应该全面了解试验药物的毒性,尽最大努力预测并减少已知风险;所有的研究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儿童临床试验研究经验并接受适当的培训;设计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最小受试者数,避免更多的儿童暴露于研究;在给予标准治疗的基础上使用安慰剂,并要事先规定解救和退出试验的情况和措施;成立专门的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以实时监测药物的不良反应;应有完善的急救设备和应急措施,确保突发严重不良反应或未预期伤害时能够迅速应对。

2.3.2 不适和痛苦最小化的具体措施 试验应尽可能在儿童熟悉的环境中进行,摆放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体育设施、游戏设备以及食品等;尽量减少采血量:寻求适当的检测方法(如放射免疫测定法、高效液相色谱法、质谱法等可检测少到20~100 μL的血样),或采用测定尿液、唾液等非侵入性样本收集方法;采取减少研究干预引起不适的措施:如静脉穿刺时使用局部麻醉药,多次抽血时使用留置针;侵入性检查治疗应该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以减少儿童受试者的痛苦;为了减少儿童的焦虑和预期的痛苦,研究者在进行任何一项检查或程序之前,都应该用适合其年龄的诚实而非恐吓性的语言予以解释说明;任何能引起儿童羞耻感的程序,例如需要衣服进行检查,应该尽量避免,否则应事先告知儿童并注意保护其隐私;要尽量避免儿童与家长或熟悉的照顾者之间的分离,如果不能避免,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有机会适度地观察研究的进行并保持与儿童的密切联系。

3 讨论

鉴于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特殊而严格的伦理要求,加之招募儿童受试者非常困难,导致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举步维艰。但是,如果没有儿童参与临床试验,就不可能制定出对儿童安全有效的用药指南,开展高质量且符合伦理的临床试验是保障儿童用药安全的关键环节。我国目前开展的儿童临床试验数量有限,儿童专用新药的自主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很多药物在上报审批时还依赖于国外的儿童临床试验资料。然而,国外儿童的体质与我国儿童不同,临床研究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完全照搬会存在风险。因此,我国亟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积极改善目前儿童临床试验的薄弱现状。

3.1 采取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在促进儿童药物临床研究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005年我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6 478万人,占总人口的20.27%,而市场上常见的3 500多个药物制剂品种中,儿童药物剂型只有60多种,仅占1.52%[13]。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政府应高度重视儿童群体的用药安全问题。相关部门一方面可强制制药企业对申请注册的部分新药进行儿童临床试验,另一方面也要出台研发儿童药物的优惠政策,例如儿童临床试验及新药注册的优先审批权,延长儿童新药的专利保护期,从政府渠道投入创制儿童新药的科研经费等,以激励企业和专业人员从事儿童药物研究。

3.2 成立儿科临床药理学专业学术团体

儿科临床药理学是直接关系到儿科医学与儿科药学发展的重要桥梁学科,是实施GCP和促进新药开发所必须的基础知识和应用理论及方法。成立儿科临床药理学的专业学术团体,能积聚儿科医师、药师和相关学科人员的力量,建立学术交流的平台,有利于发掘和培养专业骨干;可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要求、内容、观察指标及临床评价原则,相关的指南,使儿童药物临床研究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同时还承担对从事新药临床研究的医生进行临床药理知识培训的任务,从而促进儿童药物临床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

3.3 成立地区性或区域性儿童伦理委员会

儿童临床试验方案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方能实施,该伦理委员会应该具备有关儿童医学、药学、护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能正确评价试验对于儿童受试者的风险和受益,审查临床试验方案是否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目前各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均成立了机构伦理委员会,但各机构伦理委员会尚缺乏具有丰富儿童工作经验的专家,因此有必要整合人才资源,成立地区性或区域性儿童伦理委员会,对本区域内拟开展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审查,更好地保护儿童受试者的权益。

3.4 建立儿童临床试验官方网站

利用网络技术,系统登记已批准进行的儿童临床试验并及时公布试验结果(包括不利的研究结果),对文献资料的全面分析结果也要公布,以便研究人员查询到有类似目的、类似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避免重复进行临床试验[9]。儿童临床试验网站的建立还能为患病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新药研究的信息,同时宣传儿童临床试验的重要性,有助于招募受试者,使更多的患病儿童受益。

参考文献

[1] fda.gov/downloads/Drugs/DevelopmentApproval Process/DevelopmentResources/UCM049915.pdf.

[2] Akiyoshi Uchiyama. Pediatric Clinical Studies in Japan: Regulations and Current Status. Applied Clinical Trials, Jul 1,2002 [EB/OL]. appliedclinicaltrialsonline.findpharma.com.

[3] ec.europa.eu/enterprise/pharmaceuticals/eudralex/vol1_en.htm#reg1901.

[4] 傅俊一. 卫生部组建十四个药品临床药理基地. 中国卫生年鉴[M] .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4: 265267.

[5] 傅俊一. 卫生部建立第二批临床药理基地. 中国卫生年鉴[M] .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7: 235.

[6] sfda.gov.cn/WS01/CL0069/.

[7] Roberts R, Rodriguez W, Murphy D, et al. Pediatric drug labeling: improv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pediatric therapies [J]. JAMA, 2003, 290(7): 905911.

[8] 梁 伟, 编译. 儿童用药临床研究迫在眉睫[J]. 中国处方药, 2008, (4): 1819.

[9] European Union. Ethical consider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conducted with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J].European journal of health law, 2008, 15(2) : 223250.

[10]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EB/OL]. wma.net/e/ethicsunit/helsinki.htm.

篇5

[中图分类号] R954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1)11(a)-154-03

Analysis on quality control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CHEN Shuyin, LIANG Chuncai, WEI Bin, QIN Xin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Clinical Trial Institue, the Affiliated Ruikang Hospital of Guangxi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University, Nanning 530011, China

[Abstract] The quality control of new drug cilnical trial is the effective guaranty for the pharmaceutical.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and establish an effective quality control system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good clinical practice quality control are discussed. The key of quality control of drug clinical trials is to reinforce the training of the researchers and the process management, ensure the inform of the three grade of quality control, and strengthen applic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ystem in the clinical quality control.

[Key words] Drug clinical trials; Quality control; Process management; Electronic management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患者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实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和(或)实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其目的是确定药物的疗效及安全性,是药物注册上市的主要依据[1]。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有效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是确保临床试验数据及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关键手段。本文中笔者结合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经验谈几点看法。

1 药物临床试验研究的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1.1 研究者质量控制意识淡薄

质量控制是指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为达到临床试验某一质量要求所采取的具体操作技术和实施的行为,是一个贯穿临床试验始终的发现问题、寻求原因和解决方法并最终解决问题的连续过程[2]。目前,大多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都建立了临床试验专业秘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控员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三级质控”的管理模式,强调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的要求,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3]。因此,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质量控制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由各个研究者或其他参与人员具体实施和执行。但在大多数药物临床试验的质控过程中,主要研究者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项目负责人对本专业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在药物临床试验前的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欠缺认识。在每一项临床试验启动前,大型企业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CRO)都会组织参加该项目各个环节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试验项目的内容、试验方案及目的、相关的GCP规范要求、入组排除标准、临床试验的流程、原始病历及病例报告表的填写要求、临床试验的关键点及容易出错的环节、药物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试验药物的接收、发放、回收、登记等工作。但有的研究者却认为项目启动会培训只是一个形式,参不参加都不重要,没有意识到项目启动会培训是研究者对试验方案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的过程,是使试验过程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规程实施的保证。其次,个别研究者对GCP的条款没有深究细琢,没有形成自觉遵循GCP的行为习惯,认为质控主要是监察员的事情,研究者只要按时按量完成受试者的试验过程即可,或以临床工作繁忙为由,没有对药物临床试验病历进行及时填写,经常是在试验将近结束的时候才对病历写回忆录,甚至让监察员来填写研究病历,从而直接影响试验数据及结果的真实性。

1.2 监察力度不够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作为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的申办者要委派监查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监查。监查的目的是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并与原始资料一致,以确保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现行管理法规[4]。监查员是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背景并受过相关知识培训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核实试验数据并作为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但目前除大型的CRO外,较多的中小型制药企业申办者基本未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从事新药的临床试验工作。设有药物临床试验监察员的CRO,其监察员的监察重点也主要是事前和事后的监察,对过程监察大多只注重是临床试验的进度,而并不关心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更有个别申办者和CRO的监察员在支付了临床试验经费之后,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除了偶尔的电话监察外,一直到临床试验结束时才出现。由此可见,申办方对临床试验的监查工作还有待加强。

1.3 信息化系统不到位

随着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国外的药物临床试验都已经逐步实行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计算机化。其特点是以研究者为主体,通过完善的管理体系、完备的管理网络及严格的临床试验监察员,保证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5]。而国内的药物临床试验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依靠人工手段进行质量管理监督以及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如筛选受试者时手工书写受试者信息、研究者手工书写处方、检验报告打印后进行手工粘贴等,这样造成工作量极大,效率低下,人力资源浪费,而且极易漏检、重检或错检等,由此可见,国内药物临床试验水平要跟国际接轨还需对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化系统增加更多的投入和建设。

2 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培训工作,从思想上重视药物临床试验

研究者的素质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一个合格的研究者,必须从思想上去重视药物临床研究,充分认识到药物临床试验工作不是一般的临床诊治工作,而是一项要求严谨的生物科研工程,是具有提升科研及循证医学研究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水平等重大意义的活动。在试验过程中任何违规操作形成的误差都会给药物临床试验结果带来偏差,甚至失去药物临床试验的意义。因此,必须加强研究者队伍的素质培训和梯队建设。药物临床机构应经常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具有丰富药物临床试验经验的专家,定期组织对研究者进行有关 GCP 知识培训和现场指导,解析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意义,讲解其他试验机构成功的经验和不足的原因。不定期组织相关专业研究人员到具有成功经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参观和学习。

2.2 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管理,确保“三级质控”的实施

目前,大多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都已经实行了“三级质控”的管理模式,制订了“三级质控”的标准操作流程,让“三级质控”成为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从不同渠道、不同层面对临床试验进行质量控制。我院从2008年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以来,就严格按照“三级质控”的管理模式来运作,以保证我院承担的临床试验的质量。

在每个专业科室指定专业秘书作为“第一级质控员”,专业秘书一般为项目的研究者之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参加过GCP培训,能熟练掌握试验方案及与试验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能有充分的时间对试验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在项目开始之后,每月对试验项目按“药物临床试验质控记录”上的检查项目进行自查,自查记录经专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上交机构办公室。每完成一份CRF表,专业秘书都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专业秘书质控表”,并按照上面的检查项目进行最后的质控,“专业秘书质控表”跟随研究病历最后存档。

将机构办公室设置专职的质控员作为“第二级质控员”。质控员必须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严格的GCP培训,熟悉GCP和有关法规,实行分管专业项目全过程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为:①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确认试验承担专业组是否有充分的时间、资源、设备和合格的研究人员投入所进行的临床试验项目。②定期跟进试验的研究进展,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处理。③监查试验用药品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存、分发、收回并做好相应的记录。④建立临床试验监查规程,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护,试验记录与报告数据准确完整。⑤接受监察员和稽查人员的定期访视和现场检查。⑥在试验结束后填写终末质量控制评价表,对专业秘书的一级质控进行总结和评价。

机构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第三级质控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不定期地对在研项目进行抽样检查,及时掌握和反馈信息,即时纠正,举一反三,规范临床试验,同时对一级及二级质控员的质控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使“三级质控”真正按规程进行,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

另外,机构还需做好外部质量协助监控工作,明确申办方的监察员监查职责和每个项目的监察频率,对临床试验过程中每个阶段监查员的监察情况进行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监查员之间建立监查员登记本,记录每次监查的接待情况及监察所发现的问题,达到从外部质控去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

2.3 加强信息化系统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应用

随着计算机科学、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这些技术和方法在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国内很多大型的医院已经建立了如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医学图像存储和传输系统(PACS)、检验科管理系统(LIS)等融合了许多高科技的软件系统[6-7]。因此,在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将临床试验机构的各个专业科室、功能检查科室等有机且有序地连接在一起,实现全院信息资源的共享,为临床试验研究者提供快速、便利、准确的临床试验数据。药物临床试验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内容主要涵盖临床试验项目信息管理、研究者工作站、临床试验药物管理、财务管理、系统扩展模块等,其功能是使传统的依靠人工手段进行质量管理监督转变为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的管理,从而极大地提高临床研究效率,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使电子化的CRF比传统纸型的能更好地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

3 结语

药物临床试验是药物生物学必不可分的重要环节,高水平的药物临床试验来源于对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建立了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以GCP为核心,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服务于药物临床试验,充分做到“事前布控,过程监控,事后可溯”。目前,药物临床试验工作已成为我院临床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近年来,通过不断的实践学习和工作总结,建立了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全面保证了各专业组承担的临床试验项目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 闻素琴,陆德炎,瞿晓慈.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程序与关键环节管理[J].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2008,2(2):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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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田少雷.GCP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J].中国新药杂志,2002,11(11):825-828.

[5] 张勋,宋苹,唐雪春.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现代医院,2009,9(5):148-149

篇6

1.2资料(1)调查2007—2013年结题的Ⅱ~Ⅲ期发生不良事件的试验项目归档资料,对照评分标准,统计各试验项目的不良事件监控的质量得分情况,计算年均得分及各要素的年均得分率。(2)根据2007—2013年结题的Ⅱ~Ⅲ期试验发生的15例严重不良事件(SAE)的资料,分析SAE处理、随访、报告及记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

2结果

2.1不良事件监控质量得分情况由表2可见,2007—2010年不良事件监控质量得分基本维持在70上下,2010年得分最低。从2011年开始,得分大幅度增加,至2013年已增加至93.5分,为2010年均得分的1.35倍。对各要素的年均得分率进行统计(见表3),发现我院不良事件监控各要素得分率总体上均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各要素的变化总体分为三类:(1)不良事件的预防措施、不良事件的记录及不良事件的统计分析,为2007年得分率最低的三个要素,总体上得分率逐年增加,至2013年已经增加至90%左右;(2)不良事件的收集和不良事件的处理及随访,2007—2010年基本稳定在80%以上,从2011年后稳定在90%以上;(3)不良事件的报告得分略有波动,2007和2009年的项目中未发生SAE,根据未发生默认其得分的评价原则,导致其得分率较高,而2010年得分率最低,问题集中体现在本院SAE报告表原件的遗失等,2011年后得分率逐年增加,至2013年已达95%。

2.2严重不良事件监控情况2007—2013年结题的Ⅱ~Ⅲ期试验,共发生SAE15例,分别分析其处理、随访、报告及记录情况,如下:(1)处理:10例采取了积极的措施,1例获知时已死亡,4例获知时已好转。(2)随访:6例SAE报告首次即为首次和总结报告,其中2例报告死亡,4例获知时已好转,无需进行随访;余9例均进行了随访,其中8例随访至恢复,1例随访1次显示症状持续,未进行后续随访。(3)报告:研究者在获知SAE24h内均进行了上报,但上报回执缺失的问题在2010年前较为严重,2011年后申办方、伦理委员会、药监部门的回执情况好转。2010年较严重的问题还体现在:试验项目归档资料中无本院SAE报告的原件,只有复印件。(4)记录:SAE基本均进行了源文件的记录,但部分记录内容存在缺失,如2010年前发生的SAE基本未对上报情况和后续随访情况进行记录。

3.讨论

2011年时值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复核准备阶段,针对不良事件的监控实施,我院展开了全面的自查自纠以及全面整改工作,主要强化不良事件监控力度,完善监控措施。我院首次自建了不良事件监控质量标准。创建监控质量标准的原则如下:(1)遴选不良事件监控的关键要素:不良事件的处理、报告和记录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管理的核心内容,被赋予较高的分值;不良事件的预防,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临床试验安全监控的意识以及监控计划的质量;不良事件的收集以及分析汇总,作为安全监控的细节部分,也被列入了本次监控质量标准中。(2)结合GCP、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整改中的实战经验,充实并优化各要素的得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发现的影响各要素质量的关键细节应纳入得分点。(3)质量标准实行百分制;各关键要素及其得分点,根据其重要性赋予相应的分值。根据以上标准,对本院整改前后的不良事件监控质量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整改成效显著。现将整改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总结如下:

3.1整改前集中存在的问题与本次调研结果一致,2011年以前集中存在的问题有:(1)项目中无启动会培训记录,或启动会培训记录中,未对药物的性质、作用及安全性,尤其是试验药物预期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原则进行培训。(2)不良事件的收集中,常常遗漏异常有临床意义的实验检查,部分原因在于方案未给出明确的实验检测值临床意义判断标准,或者研究者判断时主观专业性太强,而未遵循试验方案。不良事件收集中常见的另一问题是,受试者在日记卡中记录的访视期间的不良事件经历。研究者在下次访视时,未与受试者一起回顾日志信息,并当场澄清任何不良事件的疑问。(3)SAE报告中,多例首次报告和总结报告一并上报,且结局为好转者,获知时间距离发生时间较长,存在SAE获知的滞后性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咨询不够到位或不够细致,或者受试者理解或回答存在偏倚。另外,本院SAE报告表原件未留存在归档资料中,只有复印件,是SAE报告中另一个严重的问题。(4)不良事件的记录是试验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源文件的记录。根据GCP规定,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详细记录在原始资料中并转抄至病例报告表中。而本院不良事件的源文件记录内容不完整甚至完全缺失,反映了研究者对源文件记录的不重视。需强调的是在临床试验中,没有记录等于没有发生。源文件作为受试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应原始、及时、完整和准确。不良事件的记录内容,应包括试验项目信息(试验药物信息、试验方案、研究机构编号)、受试者鉴别信息(受试者随机号、姓名缩写、性别、与不良反应事件有关的病史、同期服用药物情况)、事件诊断、事件描述、严重程度、关联性、处理措施、事件结果,另外,SAE还要求记录破盲情况、事件上报情况(上报时间、方式及对象)。研究者有责任清晰而完整地完成不良反应事件的描述。

3.2我院针对不良事件监控的整改措施针对不良事件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我院特别加强了不良事件监控机制的建设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措施介绍如下:(1)完善规章制度:首先组织各专业科室完善及修订本院不良事件处理的标准操作规程(SOP)。不良事件根据其严重性,可分为一般不良事件、重要不良事件和SAE。以上三种不同性质的不良事件,其处理、随访、报告及记录的要求完全不同,因此,我院分别建立其相对应的SOP。另外,针对门诊受试者和住院受试者的不同,又分别制定不同受试者的不同性质不良事件的处理SOP。这样将不良事件的处理尽量细致化,加强SOP对研究者的临床指导意义,确保在试验过程中科学、准确、标准化地处理每一个不良事件。(2)建立应急预案,保障受试者安全:机构专门建立“防范和处理医疗中受试者损害及突发事件的预案”,成立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急救小组,协调组织抢救工作。SAE发生时,研究者根据病情实施处理,如受试者的损害超出本科室的救治能力时,应立即通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要求各专业科室根据科室特点,制定相应病种的抢救预案。(3)强化伦理审查力度,建立及完善相应的不良事件的跟踪审查机制。(4)强化试验前不良事件的预防措施:①要求申办者在研究者手册中提供该药物的临床前安全性研究资料;②要求试验方案中对不良事件做出明确定义,并对其处理、随访、报告及记录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说明不良事件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与试验药物关系的分类标准等,以指导研究者进行不良事件的监控。如果可能,应尽量给出相关的SOP,如紧急破盲SOP。③处理不良事件或SAE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申办者承担,在合同中事先约定。④在启动会中,对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GCP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研究者熟悉机构和专业组有关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了解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尤其是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试验药物预期的不良反应类型及处理原则,为临床试验中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做好医疗准备。⑤项目启动前,研究小组成员必须熟悉防范和处理医疗中受试者及突发事件预案的内容。⑥研究者、研究护士或伦理委员会的联系方式应以知情同意书形式告知患者,以便需要时及时取得联系。(5)机构办公室作为负责保障安全性监控实施的重要部门,应加强监控力度:①机构强化项目准入制度,严控准入条件,做好试验前立项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尤其注意试验药物的药检报告、临床前试验数据以及申办方的资质审核。②建立临床试验机构专用药房,指定专人负责试验药物的管理,保障试验药物的接收、储存、发放、回收等环节的试验药物安全性,同时,定期对试验药物进行效期管理以及盘库管理,保障临床试验用药的规范和安全。③机构办公室质控员定期到科室核查不良事件及试验药物的情况,指导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所涉及的研究者进行现场培训,并根据发现问题调整质控频率。④机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安全性意识,严格受试者的筛选,加强安全性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处理,尽量减少或避免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使受试者的损害减少到最小范围。(6)专业科室作为临床试验的一线,应强化监控力度:①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医疗仪器设备和抢救药品的储备和管理,一般为护士长。②建立科室不良事件登记制度,以便追踪对相关受试者的处理及随访情况。除SAE外,一般不良事件及重要不良事件均按季度汇总报告机构办公室和伦理委员会。③指定专业科室质控员,协助完成本专业内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协调处理工作,定期对不良事件的处理、随访、报告及记录等进行质量控制,并将收集到的不良事件的信息及时向专业负责人报告。④对于SAE的发生,专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讨论,明确SAE与试验用药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在SAE处理中发现的问题。⑤围绕质控中发现的问题,科室应定期开展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及SOP的学习,不断强化安全监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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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是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项试验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和证据性。在预防医患纠纷中,保护受试者权益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可是,由于研究组织者与受试者对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认知上的一些不足,导致了其撰写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了知情同意书对研究方及受试者权利、义务的约束和保护,致使临床试验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临床试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的200份知情同意书,这些资料包含了该院近50种药物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书。资料涵盖面广,较为全面,能客观的反应临床试验中知情同意书的撰写现状及存在问题。

1.2方法 对200份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的基本内容、细节问题等进行整理和分析,归纳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各个要素。

1.3结果 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包含多个方面,如试验药物的名称、研究题目、试验的目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安全性评价标准、受试者人数、受试者可能面临的收益和风险等。在大多数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中,其内容表述特点如下:对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描述少,对受试者的排除标准规定较明确;对试验可能面临的风险描述较少,对试验可能获得的收益描述较多;对试验的保险及赔偿描述不够全面,一些知情同意书签字页设计不完整。例如知情同意书的版本号与版本日期,由法定人代签项目,未注明受试者的姓名及与代签人的关系等。其撰写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用语过于专业化,不符合受试者的理解水平,过多的专业术语、英文缩写影响了受试者对试验信息的全面、准确理解。这类情况约占总份数的60%左右;基本要素缺项或告知不充分,例如试验药品已知的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副作用告知不明确或未告知。这类情况约占总份数的50%以上;语言表达存在一定的诱导性和广告性。例如,强调临床试验中的免费试用,片面强调药物的有效性,故意忽视药物可能造成的伤害。这类情况约占总份数的20%左右;撰写对可能面临的情况考虑的不周全。例如未能充分考虑受试者存在的弱势因素(如无阅读能力等),签字项目设计不规范、不完整。这类情况约占总份数的10%左右。

2 分析

2.1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分析 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主要包括研究项目介绍;参与试验内容和过程;研究项目的背景资料。例如,此种疾病的其他诊治方法、已知该项目研究药物可能的不良反应及危险性等;参与本项目的获益及风险、补偿等;参与试验的自愿性及权利、义务等几个部分。在撰写试验知情同意书时,一定要注意各部分的细节。如研究项目的介绍,在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的开始应对药品的名称、治疗病症等有一个初步的介绍,使研究者及受试者对试验有个初步的印象。又如在基本内容书写时,应把握好知情同意的要点,即: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和条件,同意是知情的结果和目的。并对试验信息的告知做详细的记录,同时,要将这些记录很好的保存,以证明受试者同意的自主意愿。总之,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的撰写要本着全面、科学、细致的思想去写,同时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语言组织能力,能准确无误的表达临床试验完整的、真实的信息,表达易被大众理解和接受,确保知情同意书撰写的有效性、规范性。

2.2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问题与解决方式 由200份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的分析可看出,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用语过于专业、含蓄,未能全面的考虑大众的理解水平;基本要素缺失等。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2.2.1医务人员对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的撰写有一定的认识误区。一方面,是医务人员内部的认知差异,导致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过程中,各部分不能紧密的配合,致使知情同意书设计时出现遗漏等问题。例如,护士认为:患者对临床试验的认识起点太低,沟通太费劲,也没必要。且与患者沟通中医生应负主要责任,因此忽视了自己的职责,导致临床试验中试验方与受试者的沟通不到位,在知情同意书撰写中易出问题。另一方面,医院参与试验的人员不能客观的、公正的看待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甚至一些医生片面的认为,知情同意书就是为了保护试验方在临床试验中的利益,避免试验组织者的责任,降低临床试验风险。而对受试者的权利、权益重视不够,只单方面的强调受试者的义务,导致医患纠纷发生时,法律认为受试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院方对受试者的告知义务为履行全面,致使临床试验效果、效益受到影响。

2.2.2受试者对自身参与临床试验的认识不足,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些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信息告知中态度懒散、无所谓,认为就是签个字还那么麻烦。也有一些患者偏执的认为临床试验是院方的事,我们"外行"也不懂,什么还不是医院说了算。临床试验中的这些认知偏差给医患纠纷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这些问题在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撰写时一定要有所考虑。在知情同意书撰写过程中:①要针对以上分析出的问题加以重视,尽可能避免专业术语、英文缩写的应用。对有必要解释说明的地方应以文字形式记入,确保受试者知情的准确性、全面性;②对临床试验的知情信息充分告知,包括已知的、具体的不良反应等;③确保受试者签字的合法性,对临床试验参与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伦理知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临床试验规范意识,避免其将知情同意书看成自身的"护身符",引导其能更专注的参与到临床试验中,确保临床试验开展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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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做好儿童药物不良反应跟踪监测的建议

要想儿童药物的研制和生产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首先必须解决有效进行儿童药物不良反应临床试验问题。第一,在儿童药物不良反应试验者的招募中,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机制尽可能的找年龄较小的试验者,最好是同年龄的儿童试验者,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在临床试验中对于药物的临床试验效果;第二,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需要尽可能获得较多的样本数据,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对于药物不良反应进行足够的临床试验、症状观察和分析,从而保障后续探究能够更好的对儿童药物进行进一步的研制和改进。第三,对于临床试验者,不但需要在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对于其表现出来的特征进行观察和记录,同时还需要对其在回到日常生活中的是否表现出有关症状进行跟踪监测。总而言之要从儿童药物不良反应临床试验前、试验中以及试验后这三个阶段全方位、全时段的进行跟踪监测,而这则需要我们从政策保障、政府机制以及社会层面等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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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试验方案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四十条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第八章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

(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

(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

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

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的处理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的条件和执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统计分析前加以确认和细化。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第十章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

第五十七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第五十八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第六十条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章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

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

第六十五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

第六十六条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

(一)试验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

(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

(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

(五)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

(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

(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

(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

(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

第六十七条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Brochure),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

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申办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监查员(Monitor),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它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Product),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

不良事件(AdverseEvent),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

篇10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 14 周岁以下[1]儿童为受试者进行药物研究,以证实药物在儿童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从而确认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1. 1 开展以儿童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必要性2010 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 14 周岁以下儿童人口为 2. 22 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16. 6%,患病儿童约占患病人口总数的 20%,但在药品注册信息中标明小儿用药或儿童用药的仅为2.27%,且多数药品说明书中没有标明剂量,临床上仅按成人剂型或规格折减后酌量服用,缺乏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数据。我国儿童正面临着"无药可用、用药不当"的药物危机,加速儿童药物研发是解决儿童用药窘况的不二选择。

 

1. 2 儿童受试者的特殊性。

 

1. 2. 1 儿童受试者的身心特点。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对药物敏感,易受药物和其他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 儿童的内脏、神经和内分泌系统还未成熟,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在不同年龄儿童的体内差异显著; 儿童对药物的代谢、排泄和耐受性较差,药品不良反应率比较高,容易发生药物中毒等严重不良反应。

 

儿童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对父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试验期间儿童受试者因与父母分离而容易感到不舒适或害怕,试验生物样本的采集等行为容易使儿童产生恐惧心理。

 

1. 2. 2 儿童受试者行为能力的特点。

 

14 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这就决定了儿童对是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缺乏完整的同意能力。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是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核心,因其同意能力的欠缺,儿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补足同意能力,代为决定是否参与试验。我国 GCP 规定开展儿童药物临床试验,针对具有部分认知能力的儿童受试者,必须取得儿童本人及其法定人的书面同意书,对于无判断能力的儿童受试者,必须征得儿童法定人的书面同意。

 

基于儿童受试者的身心特点和行为能力的欠缺,儿童参与试验的风险远高于成人,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是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的关键。

 

2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儿童受试者面临的安全隐患

 

2. 1 儿科试验机构缺乏,个别研究者缺少专业性培训。面对成人疾病低龄化和儿童"药物危机"等严峻问题,儿科药物研发必须加快进程,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需求大增,但我国目前仅有 49 家医疗机构获得儿科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试验机构严重不足; 我国 GCP颁布实施时间短,我国目前的学历教育中缺乏 GCP 课程; 临床试验的培训工作尤为重要,临床试验培训可分为普及性和专业性两种,目前多数培训都是普及性培训,应当向专业性培训发展。

 

2. 2 知情同意流于形式。儿童受试者的心智发育不成熟,对试验风险的了解和认知能力缺乏; 儿童的监护人( 父母) 大多缺乏医学知识,且研究者告知试验知情同意书时过于专业化;不同儿童的监护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但研究者通常把履行告知义务当成例行公事,缺乏针对性与灵活性,监护人对试验可能潜在的风险理解程度不一,知情同意流于形式。

 

2.3 不良反应的隐瞒不报。根据我国 GCP 的相关规定,研究者对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伦理委员会报告,同时对发生不良事件的受试者进行有效地治疗。但有些试验机构和申办者只注重新药的可期待疗效,忽视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研究,对发生的( 严重) 不良反应不如实记录、报告。

 

2. 4 试验方案不符合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要求儿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风险远高于成人,儿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是试验开展的关键,但试验方案的设计、制定缺乏针对儿童受试者的生理、心理不成熟和同意能力不完整的特殊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2. 5 试验的伦理审查流于形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责是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强有效防线。但我国的伦理审查起步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对试验机构的依附性强,缺乏独立性; 委员会部分成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素质,委员会组成不合理,伦理、法律专家过少,缺乏普通民众代表; 审查局限于试验前的批准与否,对试验的全过程缺乏监督等。

 

试验的伦理审查流于形式,导致儿童受试者得不到有效的安全保障。

 

3 保障药物临床试验儿童受试者安全的举措

 

3. 1 大力扶持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加强研究者的专业培训和伦理素质。

 

儿科药物临床试验是医药工作者的研究重点,但目前我国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明显不足,因此必须加大扶持力度,扩充和发展有资质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目,同时要保证试验机构的设施、条件完全满足儿童受试者安全保障的要求,即试验机构的急救药物齐全、急救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应急预案完善。

 

试验机构的设备是硬件,研究者的专业水平、临床试验经验和伦理道德素养就是保障儿童受试者安全的软实力。因此有资质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积极派遣相关研究者进行诸如专业临床试验技能、药物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数据管理等培训,使其具备保障儿童受试者安全的试验资格和能力。对研究者加强 GCP 相关知识、试验方案、知情同意、发生( 严重) 不良反应的处理以及试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点的培训,强化药品注册和药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指导原则、临床试验原则等的培训,同时注重培养研究者的伦理素质,使研究者在试验中自觉自愿地采取措施尽量减少( 轻) 对儿童受试者的伤害。

 

对确定参与获批开展试验的研究者,试验前必须要求其详细阅读试验的相关文件、熟悉研究记录的填写要求及查阅国内外该儿科药物的相关信息,进而对其进行严格地有针对性地培训,最大程度上保障儿童受试者的安全。

 

3. 2 试验方案针对儿童受试者进行特殊的安全保障设计。

 

欧盟公布的《儿童临床试验伦理标准建议》指出"儿童的利益应高于科学与社会",[3]为了保护儿童受试者的安全,试验方案的设计应当具有特殊性。

 

3. 2. 1 儿童参与试验的限制性条件。

 

德国《新药物法》规定: 只有当该药品有利于缓解患者痛苦、恢复患者的健康、拯救患者的生命时才被允许进行临床试验; 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儿童可否参与试验由风险利益评估的结果决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儿童开展临床药物试验的指导原则,因此需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儿童参与试验的限制性条件: ①试验为治疗儿童疾病而进行,对儿童的疾病治疗具有正当性; ②该试验以成人为受试者无法得到有效结果,只有以儿童为受试者才能达到试验目的,取得疗效。

 

3. 2. 2 儿童参与试验的时机。

 

为了保障儿童受试者的生命安全,试验通常在动物试验中获得足够多的安全性研究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成人、年长儿童、低龄儿童的顺序进行研究。[4]只有在某些危急情况下允许儿童直接参与试验研究,譬如某种药物是针对儿童特发性疾病研发的。

 

3. 2. 3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特殊干预措施。

 

儿童受试者的身心特点决定试验方案应由具备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经验的研究者精心设计,遵循风险和不适、痛苦最小化的原则。[5]试验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就方案的设计、药物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探讨,规避有缺陷的方案,试验严格按照既定的、合理规范化的试验方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儿童受试者的伤害。

 

3. 3 保障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实现

 

知情同意是儿童受试者权益保障的核心,儿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导致其同意能力不完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儿童参与试验,在知情同意方面由法定监护人补足儿童受试者的同意能力,代为同意和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要求研究者根据儿童受试者的年龄、成熟度等因素综合考察其同意能力,对具有相应理解能力的儿童履行告知义务,以取得在其能力范围内的同意和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作为开展试验的条件; 对无同意能力的儿童,一般不允许参与试验,若该试验对治疗该儿童的疾病起到重大作用,可以在取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时进行,同时由伦理委员会审查该同意决定是否符合儿童受试者的利益。我国 GCP 仅强调了儿童受试者与监护人的同意,并未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为了促进我国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引入"风险利益评估"和"儿童同意能力评估"制度,保障儿童受试者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实现。

 

即: 对预开展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进行有效的风险利益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儿童可否参与,同时对允许参与试验的儿童受试者,根据其年龄、生理和心理成熟度、独立度、精神状态、对试验的理解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其同意能力。

 

3. 3. 1 有同意能力的儿童。

 

有同意能力的儿童参与试验,试验的开展应以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 父母) 知情同意的实现为前提,以取得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 父母) 联合签署的规范的知情同意书为依据。

 

首先,研究者应当向儿童受试者的监护人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少用专业术语,在安静独立的空间内一对一地履行告知义务。如儿童受试者的监护人是农民工,研究者应尽量使用当地的方言,同时配合使用一些肢体语言耐心细致地进行告知,给予儿童受试者的监护人足够的时间去理解试验信息和考虑是否参与试验。

 

其次,研究者还应当用符合儿童受试者的年龄、心智成熟度和理解能力的语言文字配以手势、动作等肢体语言来描述,在儿童受试者能理解的范围内尽可能全面地告知试验相关信息。

 

最后,指导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规范的知情同意书: 规范的知情同意书应当详细规定儿童受试者参与试验受损的治疗和赔偿条款; 禁止出现减免研究方责任以及儿童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等不合法内容。儿童受试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做出同意决定后,在儿童受试者接受任何试验干预措施前,均要在研究者的指导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3. 3. 2 无同意能力的儿童。

 

首先,禁止无同意能力儿童参与非治疗性药物临床试验。

 

其次,允许无同意能力儿童参与治疗性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儿童受试者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 的知情同意,即研究者必须根据监护人的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的差异,灵活变通对监护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监护人是在完全了解试验相关风险和受益等信息的基础上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同时还应当尊重无同意能力儿童直接表达或以啼哭不止等方式表达的反对、拒绝意见。但如果儿童已患致命性疾病或患儿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无法获得有效治疗,若患儿拒绝该预示确有治疗效果的试验研究,则由伦理委员会确定儿童是否将于试验中获益,在获得儿童法定监护人同意和伦理委员会特殊批准的情况下,患儿可以参与该治疗性试验。[4]

 

3. 4 完善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汇报程序。

 

建议建立全国儿科药物网站,重点监测儿科药物临床试验及其不良反应: 首先,将全国儿童专科医院和三甲综合类医院儿科参与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登记,并及时公布试验结果( 包括不良的研究结果) 及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为我国儿童用药提供更多循证医学的数据和资料,同时避免重复试验; 其次,建立全国儿科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形成儿童不良反应资料分析和共享数据库,便于掌握儿童药物治疗的现况与需求,以制定相应的引导性政策。[6]

 

3. 5 强化对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3. 5. 1 成立具有针对性的儿童伦理委员会。

 

现阶段我国医疗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多为机构内成员,缺乏独立性,而且没有针对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成立具有针对性的伦理委员会。为了正确评估儿童参与试验的可期待利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审查试验方案是否规范、合理、科学以及是否符合风险和不适、痛苦最小化的特殊伦理要求,应当由具备有关儿童医学、药学、护理学、伦理学、儿童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和部分受过伦理审查培训的普通民众组成具有针对性的儿童伦理委员会审查拟开展的儿童药物临床试验。任意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审查,儿童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应根据儿童受试者的具体情况选择,以提高伦理审查的科学性、透明性与针对性。

 

3. 5. 2 开展培训,提高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伦理素质和审查水平。

 

我国伦理委员会成员多数缺乏与试验相关的专业知识、医学科研伦理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所以加强对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审查素质和水平迫在眉睫。试验机构应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机构生命伦理学人才资源对委员会成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加强成员间的学术交流,定期邀请具有丰富临床试验与伦理审查经验的专家参与多中心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交流会分享各自的心得和经历,开展针对试验关键环节的正规化、长期化的伦理监督培训,同时培养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

 

3. 5. 3 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

 

①试验前会议审查制度。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应经由儿童伦理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试验前审查,儿童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是试验机构外人员且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均出席审查会议。具体审查儿童受试者参与该试验的风险和受益、方案中针对儿童采取的风险最小化、不适和痛苦最小化的具体措施以及儿童受试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②定期的实地随访制度。儿童伦理委员会应当对试验全程监督: 监督研究者的行为是否偏离或违背试验方案; 监督发现试验发生不良事件,儿童伦理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试验相关材料一并报至卫生行政部门; 儿童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到试验地点对儿童受试者及其监护人进行定期地随访,以了解试验过程中研究者与他们的沟通情况,从而确定研究者是否从伦理上真正关心和保护儿童受试者的权益,保证儿童受试者及其监护人在试验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不被侵害。

 

3. 6 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儿童受试者的安全

 

我国只有一些行政性规范文件对临床试验进行规制,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试行) 》,但是关于儿童受试者的规定很少; 这些规范法律位阶低,强制力不足,伦理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对受试者的相关权利规定不够具体且保护力度差; 缺乏追究研究者责任的必要手段,使得临床试验缺乏有效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