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09:59: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字 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签字:
授权内容及权限: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法 定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字 第 号
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表人,其权限是: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附:人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主营:
兼营:
说明: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证明书《授权委托 证明书》。
3、将此委托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
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签字:
授权内容及权限: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本存根由黄石理工学院办公室留存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第 号
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与 签订 合同(协议)及办理相关授权事务代表人。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附:人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二级法人单位填写):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此委托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4、此委托书一份仅对应一个合同(协议)。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
字 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签字:
粤劳仲案字〔20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决定追加你(单位)为
诉 劳动争议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第三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二)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在我 任 职务,是
我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
你单位诉天益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2011 年 11 月 6 日前向本院民三 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8558.2 元。
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帐号: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11 月 01 日
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__:
本院已接到你(单位)与______一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移交______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执行程序,履行法定义务。
二、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劳动收入、投资、固定资产、票证、承包收入等)或债权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此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三、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____支行本院收费点预交申请执行费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元,合计_____元。需转帐的,收款单位名称:_______人民法院,账号:__________(用途:法院预交执行费) .
四、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三
:
你于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经本会审查,你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符合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如委托人,请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
三、申请人如系自然人,请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如系用人单位,请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
四、本案采取第 种方式组成仲裁庭。
1、独任审理。 仲裁员: 书记员:
2、仲裁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印 章)
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相关文章:
1.案件受理通知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受理通知书模板
在合同法中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某企业的筹备部门、某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供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也可以委托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用电方是法人的,它的法定代表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他也可以委托其人签订供用电合同。
根据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供电方合同的签约人应首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必要条件是持有有效的《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只有
首先取得《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后,才可成为供电方委托。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注意:
1、供用电双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书。(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一九_年_月__日
全体董事签名:
股东签名(盖章)
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后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法》规定,设立会计帐簿,进行日常核算,定期向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
特此声明。
股东签名:
授权委托书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需要准备出租人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承租人提供身份证,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需要留原件。
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来源:文章屋网 )
申诉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协议书,以及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
(1)至
(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
(6)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本规则所称开户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机构
2.1取得开户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机构:(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机构资格;(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已经取得开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2.4申请开户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B股开户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2.5申请开户业务的机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开户协议后,方可开展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2.6取得开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
2.7开户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设立开户代办点时,需要向本公司报送其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业务。开户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
(二)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据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定,制订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四)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开户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
(五)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开户代办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规定刻制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将印模送本公司备案。
(八)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与本公司结清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开户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十)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建立开户资料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十一)空白证券账户卡应有专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帐,作废的证券账户卡应及时销毁。
(十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2.8本公司对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开户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开户业务资格或在开户业务中严重违规的开户机构,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9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开户机构承担。
2.10开户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开户注册资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开户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开户注册资料。
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
3.1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3.2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
3.3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
3.4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5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本公司受理。
3.6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7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8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9开户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开户机构审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开户机构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有关开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0开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本公司传送。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机构、申请日期等。
3.11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在收到开户注册资料后,本公司实时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开户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开户机构。
3.12开户机构应当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传送,如属于开户注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3.13开户机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或磁卡。纸卡应按照以下要求发放:
(一)以四号仿宋字体打印。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机构代码及名称、开户日期。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二)加盖开户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磁卡发放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3.1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
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4.1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到开户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4.2自然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3法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开户机构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本公司实时办理查询。
4.5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到开户机构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4.6自然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7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8开户机构受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后,必须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寄给本公司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开户机构根椐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
获得本公司授权的开户机构可直接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4.9本公司及开户机构对变更前后的原始注册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
5.1证券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向开户机构或本公司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补办的证券账户卡可以是原有的证券账户号,也可以是新的证券账户号。
5.2补办原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由原开户机构或该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补办新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补办深圳证券账户卡,各开户机构均可受理。
5.3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前,应到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5.4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或者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5法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时,必须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6补办原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机构审核合格后直接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机构按规定数据格式将有关资料传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即时予以配号,自动将新证券账户托管到原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并将相关证券由原证券账户转到新的证券账户。
5.7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之前,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
6.1对于证券余额为零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申请注销。
6.2自然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证券账户卡;(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3法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4开户机构对注销证券账户的申请审核合格后,应将拟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注销手续。
6.5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行检查、确认制度。经本公司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对该证券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使用:
(一)自然人账户没有姓名或机构账户没有全称;
(二)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开户资料不真实;(四)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开户;(五)违规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六)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违规证券账户。
6.6证券账户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时,可以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手续。
合并证券账户的手续,由合并后留存的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对于被合并的上海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持有人还应先到该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撤消托管手续。
6.7自然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8法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9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账户合并申请后,应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合并手续,并将被合并的账户予以注销。
6.10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得再恢复使用。
第七章罚则
7.1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一)、(二)项,本公司将暂停其相关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业务资格。
7.2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八)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或者不按时与本公司结清费用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户业务资格。
7.3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九)、(十)、(十一)项,本公司将暂停其开户业务资格,直至其按规定完成所有开户注册资料及空白账户卡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4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四)项、第3.9条,多次出现开户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予书面通报。故意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7.5开户机构被暂停开户业务资格两次以上,或者经本公司认定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