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模板(10篇)

时间:2022-05-11 13:37:3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互联网信息服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互联网信息服务

篇1

中图分类号:G4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341-01

一、互联网使用现状

互联网的使用,离不开宽带和泛在连接,它们是构成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据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国内开通宽带用户数量达到6.9亿人,占国内总人口的49.7%,其中光纤接入比重达到35.2%,20Mbit/s之间的宽带用户比例达到41.8%,20Mbit/s以上宽带用户比例达到12.6%;国内手机用户达12.98亿户,其中智能手机用户7.6亿户,移动智能终端和无线路由等设备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电子装备。随着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移动终端设备实现了人性化、超薄化、高性能、低能耗和低成本,使移动终端、移动穿戴设备、跨界智能终端产品走进千家万户,这为图书馆开展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创造了条件。

二、“互联网+’’时代图书馆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

1.服务理念落后

我国传统的图书馆服务理念是以保证文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为出发点,在保证“藏”的基础上,定时定点为用户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其主要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①单一:这主要表现在服务方式单一,仅停留在给读者提供图书馆现有信息服务的层面上,不能集学习、科研、社交和娱乐于一体,不能提供多元化的立体式信息服务;同时电子信息资源的获取仅能单向获取不能互动交流。②被动:馆员的服务定时定点,只是坐等用户来馆进行信息查询和使用,不能随时随地为用户服务。③肤浅:服务的内容仅以馆内现有文献信息的零散式分布内容为对象,不能满足用户个性、特色、深层次的信息需求。④条块分割:传统的图书馆,比如高校图书馆之间、公共图书馆之间、高校与公共图书馆之间有的虽然实现了馆际互借、信息共享、合作参考咨询等,但整体上看还是各自独立,自成一家,没有行业整体服务思想和管理理念的指导,没有真正形成相互交融,相互支持的有机整体。

2.馆藏结构体系不能适应“互联网+’’的要求

目前,我国传统的图书馆文献信息的馆藏结构是以信息的载体形态来分布的。例如,纸质图书馆藏结构类型按地点不同可分为图书借阅室、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随书光盘借阅室等,这样把同一学科同一专业不同载体形态的信息分散在了图书馆的各个角落,如果用户需要与该专业相关的全面信息,他要走遍图书馆的各个类型借阅室。此类馆藏结构模式虽然便于管理,但是极大地浪费了用户寻找信息源的时间。

3.缺乏统一的信息技术支持平台

“互联网+’’不同于“互联网”,它要求某行业、某系统或某领域建立一套整个行业自上而下、随时随地贴近用户的开放式技术支持平台。时下有的图书馆虽已使用互联网,也具备了集成管理系统平台和云共享服务,但是现有的基础性网络设施无法满足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的整体化、开放化要求,无法进行跨行业、跨专业、跨领域的有机化产业融合。行业所需的智能设备商、软件服务商、平台型企业等中介正处于崛起阶段,目前还未形成业界全行业规模的统一平台,不能满足“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图书馆对信息平台统一化要求。

三、“互联网+”时代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创新

(一)深化改革,全面融合。从图书馆运行模式、工作流程以及机构设置出发,改革传统图书馆服务模式,实行图书馆系统的对外开放,实现图书资源、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建立资源共享和信息协作体系,形成以用户为主导的服务模式,构建用户和互联网思维,为“互联网+”模式下信息化图书馆发展铺平道路。

(二)整合资源,服务上线。通过“互联网+数字阅读”“互联网+知识服务”等资源整合,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图书馆现有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并依托数字化实现在线服务。图书馆服务作为公共服务,要实现与文献服务商、搜索引擎服务商开展信息资源合作,丰富资源供给。从读者需求出发,建立用户与用户、用户与资源互通互连的服务平台,从信息提供、交互、创造过程中提高用户的阅读体验。

例如某市图书馆开展的网上读者荐书活动,将荐书活动从线上移到线下,从馆内推广到馆外。读者在书店内选择喜欢的图书后,将书和借书证在线扫描,免费借阅,“互联网+”系统自动将还书日期发送到读者手机上,到期还书即可。从系统数据判断读者兴趣,入藏图书,使荐购图书的利用率达48.1%。

(三) 创新模式、数据共享。建立和完善图书馆数字服务平台,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和联合。建立和完善图书馆数据平台,实现书目信息、用户信息的共享和更新。通过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共享用户需求和行为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形成个性化和人性化的在线阅读服务。紧跟“互联网+”应用的趋势模式创新,拓展并丰富互联网应用和图书馆服务方式,传统和创新并重,结合虚拟与现实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和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图书馆阅读服务。

例如某图书馆为满足读者需求,为读者提供传统讲座以及文献服务基础上,寻求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融合发展,借鉴“互联网+”的规模、开放、在线理念,创建“图书馆公开课”,实现图书馆在线资源共享。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已经超越了工具的使用功能,成为传统服务业深化服务功能的有力推手。图书馆要及时把握这一历史发展潮流,转换思维,调整信息资源建设策略,深化信息服务内容,提高馆员信息服务能力,提高信息服务效率,增强智慧与服务的品牌效应,使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在文化、教育、生产领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2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篇3

1.相关法律介绍

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整体上看《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电信行业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名头就可以看出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被作为《电信条例》规制范围的一个分支。而《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法律秩序存在的问题

2.1行业行政法规太宏观不具体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由于起步较晚,发展又很快,所以管理水平上就很难跟进。例如《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纵观其全部内容除总则以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能有关的条文并不多。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是关于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内容,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约束力。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作为自己的规制对象。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九项禁止,并由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配套性规定。从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的处罚规定来看也缺少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的处罚措施。综合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严重侵害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则未予以相应的关注。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主要法律,大部分是宏观上的规定,对象不明确,要求也不太严格,缺乏清晰的界限和规范力度。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便于直接适用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范,其他的法律条例则有更严重的缺陷,管理者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只要是自然人,为了非专用于经营性的用途而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不论其是否直接为服务付费都应当是消费者。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九大权利,但是将这些规定直接应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还存在很大的障碍。很难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归入人身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并且在保护的范围等方面也还需要明确界定。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明确规定何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行政的、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责任来规制的,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必然很难加以规制。同样《反垄断法》也存在不能直接适用的情况,这就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对此加以规范。从上面介绍可以看出,这些法律在覆盖领域上有所重叠,在交叉领域有些规定甚至相违背,另管理者难以下手。

2.3相关规章的规定比较粗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其中《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的保密的义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公平交易权、知情选择权作出了初步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值得肯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但我国实行强制认证的软件主要是涉及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软件,没有对普通软件开展认证,已经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标准中也没有包括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对软件和服务实施不兼容、捆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与解决用户权益争议密切相关,但直接照搬适用于传统电信领域的申诉处理办法,远远不能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殊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规定虽然与用户权益保护关系密切,但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当然,法律秩序的问题源于我国互联网领域发展太快,以及各地发展不均衡,所以造成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滞后,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法律立法力度和管理力度,明确直接的法律指引与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建议

3.1审批部门及收费标准要统一

根据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目前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的具体部门并无具体规定。据了解,有的省的审批机构设置在通信管理局的市场监管处有的省设置在信息安全中心还有的省设置在中介机构。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尚无统一标准。为了强化管理,统一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力量,我们应该将相关审批部门联合起来,明确规定统一的发放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以适应国家对电信企业统一监管全国一盘棋的总战略。这样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3.2审批程序目录化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备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十一项,规模大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多则50多页规模较小的单位提交材料也得40多页。

为提高工作效率,使审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目录化,我认为申请单位应将提交的材料按下列顺序目录化排列:材料一:申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书面申请;材料二: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材料四: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材料五: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材料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材料七: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所设施等有关情况;材料八: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材料九: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十:提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表。有了统一的审批材料目录,不仅准备起材料来得心应手,审批部门审批时也会提高效率。

4.结语

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的主要平台,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法律规范作为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最重要的手段,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效果。所以我国要想真正的规范好细心服务系统,必须要极力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加大管理力度。

【参考文献】

篇4

互联网信息管理是政府主导下的信息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国内社会的稳定,政府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己任,所以政府是互联网信息管理主体,政府应当承担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责任。进入网络信息时代,一个政府的互联网信息管理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民族生存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互联网信息管理,如何更进一步发挥和加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参与下的政府信息管理,在认清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对政府信息管理的影响下,政府应怎样发挥互联网的积极影响、克服消极因素,构建合理科学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己成为当前政府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概述

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实质上就是对互联网上信息流通的管理,在这个特殊的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网络提供商和网民。目前互联网治理的主要方式有网络立法、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技术控制。国家机关、网络提供商和网民这三个方面是互联网信息管理的基本组成单位,各国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就是通过不断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构建自己国家的互联网信息管理体系。互联网作为一种特殊的大众媒体,“既要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也要消除其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有效的政府管制。我国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互联网后,互联网一直保持着迅猛的发展态势,政府现已初步建立了互联网信息管理框架体系,重视互联网信息的管理,通过信息技术、法律等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制,提高政府互联网信息监督和控制的能力。其主要特征如下:

1.1以行政法规与规章为指导思想

网络信息法规,是调整信息环境一网络信息生产、转换和消费环境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网络信息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网络信息生产、搜集、处理、积累、储存、检索、传递和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二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网络信息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包括社会生活中全部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政府部门、社会经济组织、各种非营利性组织和公民。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将互联网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国家之一,政府各部门从一开始就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网络上的活动进行监管。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络的立法绝大多数属于具有政府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对一些具体的重点领域内如新闻宣传、网络交易、网上银行、BBS管理、网上证券、网络安全、及网站管理等众多方面的内容做出指导思想和管理实施细则,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了详细完整的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法规与规章体系。

1.2管理倾向以控制为主

我国政府对网络电影电视以“预先批准”的方式进行管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在中国境内包括在境内通过国际网络络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审批。另外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必须是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才会得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准通过。单位或个人申报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必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申报材料:节目的内容、类别;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服务方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网址、域名、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政府对在线新闻进行“非倾向性”管制。在我国,不鼓励甚至禁止在线新闻的自编,实施倾向于传统媒体而不是在线新闻媒体的管制政策。虽然我国已建立了逾700个具有独立域名的新闻宣传网站和20多个驻外使领馆网站,但是因为没有编制新闻的权利,的信息内容多数传统媒体内容的翻版。

1.3管理模式以政府为导向

由于受传统媒体的管理惯例的影响,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模式强调以政府为导向。我国的媒体行业都是属于国有模式,虽然在近几十年的改革中,我国媒体从国家垄断走向行政垄断,又从行政垄断走向相对自由竞争,并在90年代推行集团化,但我国媒体始终都没有完全摆脱国有体制与行政手段的控制,隶属于媒体之列的网络管理自然也就处于这种行政控制之下。同时,基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及要求,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作用被强化,权力被抬高,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处于中心领导地位。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模式不合理

我国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各部门多头执政。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信息的行政管理,通常是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在传统范围内的向新的监管领域网络引申。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我国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的主体几乎涉及到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国家科委、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机械电子工业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邮电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卫生部等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活动中存在管理部门过多,且效率低下,这对我国互联网信息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对于互联网不良信息界定不清晰。互联网不良信息界定不清、难于界定,政府部门在监管时无法可依,容易出现监管过度或者监管缺失等问题。当前我国政府在相关事件处理中所使用的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以及处理结果等很容场产生争议,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的法律。我国对网络信息系统的法律监管,还只是停留在某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条款上,并未形成一部真正的网络法律。

2.3对互联网信息和传播控制失灵

我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和传播控制失灵。在我国,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上设立网站网页,信息,不需要像开办报纸、杂志、电视台那样注册登记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也无需像在报刊等传统媒体发表文章时需要经过编辑的蹄选。我国互联网上绝大数信息的产生,都是没有经任何过滤审查的。大量互联网信息爆炸式的产生,使得政府无法像控制传统的电视报纸杂志一样对信息的进行有效管制。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信息在电子空间展开的发散式的网状传播,互联网信息流动的量和速度都在迅速地增长,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人力物力下,政府很难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规模和速度进行合适控制。当前我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和传播的控制依然有很多的不确性,在互联网信息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失灵。

3.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对指导政府各部门管理互联网信息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至今我国仍没有颁布一个完整互联网信息管理的基本法律,使得政府部门在管理互联网信息过程中容易多头行政、无法可依的问题。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一个权威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协调和统一政府职能部门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通过立法等手段,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信息服务合同

甲方:___

乙方: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合同,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内容(请在选定的内容前打上“√”,否则打“×”)

1.网页制作共___页;

语种为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英文版其它___;

备注:___。

2.域名申请域名共___个;

http://___

http://___

备注:___。

3.网站策划

由乙方提供标准构架图,根据甲方自身的规模、产品或服务种类、经营方式等情况制定网站的整体计划,确定网站的主体、内容和整体风格,并对每一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初步设计网站的整体结构;乙方根据甲方自身ci标准,由美工提出网站主体设计风格,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网站合理化结构模式,经甲方同意后,具体执行。

4.网站建设

1)收集资料。根据网站的结构和每一项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数据等等(英汉双语种版本由甲方自行准备英文资料);

2)乙方设计制作网站的网页;

3)将制作好的初稿由甲方审核,收集整理甲方反馈意见,加以修正,至甲方满意为止;

4)乙方将网站进行系统整合,编写网站的支持软件及相关文档说明,并上网调试运行;

5)乙方负责最后解决试运行阶段的潜在问题;

6)乙方为甲方设立专用电子邮箱,用于商业联系。

5.空间租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___的网络空间供甲方使用;

2)无限制的ftp访问;

3)使用不间断电源对服务器和硬件进行保护措施;

4)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按乙方网页制作优惠价替甲方制作网页,甲方也可自行制作网页;

5)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的空间内放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关闭空间,由止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6)甲方明白internet是全球网络,具有开放和共享资源的特性,乙方不担保甲方保密信息的绝对安全;

7)甲方必须自己备份与服务器相同内容的html及相关数据文件,以备在特殊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恢复数据,若因甲方未备份数据引起的意外,责任由甲方承担;

8)因不可抗拒之外原因,造成甲方所租用空间停止运行,3日内未及时修复,乙方以天为基本单位,向甲方赔偿租用损失。二、网络增值服务(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

将企业及网站基本资料登录甲方单位所属行业全国各专业网站(保证20家以上)。(注:网站建设订单客户选用)

将企业网站基本资料登录入国内外___家搜索引擎。(注:网站建设及租用空间订单客户选用)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法送___封邮件广告,以宣传甲方网站。(注:所有订单客户)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互联网络服务方案费用共计___整,主要包括___,增值服务项目内容均可被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根据服务项目规模及金额,乙方有权调整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付款方式为:___。

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可协商续签。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且甲方首期合同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合同,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内容(请在选定的内容前打上“√”,否则打“×”)

1.网页制作共_________页;

语种为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英文版其它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2.域名申请域名共_________个;

http://_________

http://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3.网站策划

由乙方提供标准构架图,根据甲方自身的规模、产品或服务种类、经营方式等情况制定网站的整体计划,确定网站的主体、内容和整体风格,并对每一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初步设计网站的整体结构;乙方根据甲方自身ci标准,由美工提出网站主体设计风格,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网站合理化结构模式,经甲方同意后,具体执行。

4.网站建设

1)收集资料。根据网站的结构和每一项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数据等等(英汉双语种版本由甲方自行准备英文资料);

2)乙方设计制作网站的网页;

3)将制作好的初稿由甲方审核,收集整理甲方反馈意见,加以修正,至甲方满意为止;

4)乙方将网站进行系统整合,编写网站的支持软件及相关文档说明,并上网调试运行;

5)乙方负责最后解决试运行阶段的潜在问题;

6)乙方为甲方设立专用电子邮箱,用于商业联系。

5.空间租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的网络空间供甲方使用;

2)无限制的ftp访问;

3)使用不间断电源对服务器和硬件进行保护措施;

4)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按乙方网页制作优惠价替甲方制作网页,甲方也可自行制作网页;

5)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的空间内放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关闭空间,由止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6)甲方明白internet是全球网络,具有开放和共享资源的特性,乙方不担保甲方保密信息的绝对安全;

7)甲方必须自己备份与服务器相同内容的html及相关数据文件,以备在特殊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恢复数据,若因甲方未备份数据引起的意外,责任由甲方承担;

8)因不可抗拒之外原因,造成甲方所租用空间停止运行,3日内未及时修复,乙方以天为基本单位,向甲方赔偿租用损失。

二、网络增值服务(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

将企业及网站基本资料登录甲方单位所属行业全国各专业网站(保证20家以上)。(注:网站建设订单客户选用)

将企业网站基本资料登录入国内外_________家搜索引擎。(注:网站建设及租用空间订单客户选用)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法送_________封邮件广告,以宣传甲方网站。(注:所有订单客户)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互联网络服务方案费用共计_________整,主要包括_________,增值服务项目内容均可被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根据服务项目规模及金额,乙方有权调整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付款方式为:_________。

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可协商续签。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且甲方首期合同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之日起生效。

篇7

中图分类号:G2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21-0048-02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由传统的互联网发展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已经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个领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移动互联网正以其便携带性、强实效性、多媒体性、精准性、个性化等特点影响和改变着大众的生活、娱乐等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图书馆以传统图书馆为基础,结合移动互联网技术,开辟出新的信息服务体系和服务理念,移动图书馆、移动阅读等全新的服务不断涌现,以满足读者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服务需求,这是图书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所面临的机遇,同时也是挑战。

1 移动互联网

1.1 概念

移动互联网(Mobile Internet)是指互联网的技术、平台、商业模式及应用与移动通信技术结合并应用于实践活动的总称,是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融合的产物,它继承了移动通信的随时、随地、随性和互联分享、开放、互动的优势,是二者优势融合,即运营商提供无线接入,互联网企业提供各种成熟的应用。移动互联网在诸多行业得到实际应用,例如金融业的超便捷网银系统、炒股机,运营商行业3G 商务―在线办公,教育行业的电子书包、移动课堂,交通业的智能导航,路况查询,旅游业的出行百科全书,图书馆行业的移动图书馆等。

1.2 特点

移动互联网是指人们使用互联网的一种状态,而不在乎说它通过什么样的设备来进行。这个设备可以是手机,可以是平板电脑,或其他移动终端等,是在一种移动的、随身的状态下里访问互联网,真正体现互联网“anytime、anywhere、anyway”的特点,其主要特点有:

①便捷性。如今科技的发展,移动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已经是我们生活、学习中的一部分,他们的最大特点就是携带便利,还具备体积小、重量相对轻便、操作简单、方便,让我们时刻都能连接上互联网进行学习、娱乐。

②实效性强。手机等移动终端时刻可以介入互联网,可以与移动互联网终端、传统PC等终端进行信息交换,例如一条信息或新闻可以通过微信、微薄、社交网站等进行即时、交流等,具备很强的时效性。

③多媒体性。移动通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3G、4G通讯技术的出现,让以前难以想象的实时通话、视频、文件传输、图形等形式的媒体类型变得非常简单,这种多种媒体的随时、时刻的通讯,更丰富了移动互联网的媒介方式。

④个性化。终端个性化表现在消费移动终端与个人绑定,个性化呈现能力非常强。其次,网络个性化表现为移动网络对用户需求、行为信息的精确反映和提取能力,并可与Mashup等互联网应用技术、电子地图等相结合。互联网内容与应用的个性化表现在采用社会化网络服务、博客、聚合内容(RSS)、Widget等Web2.0技术与终端个性化和网络个性化相互结合,使个性化效应极大释放。

⑤智能性。移动互联网的设备可以定位自己所处的方位,采集附近事物及声音的信息。如各类社交APP都应用了此类功能,而现在更新的设备还可以感受到温度、嗅觉、触碰感,这显然要比传统的设备“聪明”很多。

2 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馆服务创新

2.1 现状分析

移动互联的来临要求我们迅速融入并进行创新,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图书馆如何才能吸引读者,如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显然,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展移动图书馆及相关信息服务,让传统的图书馆转变成移动互联网图书馆,让读者利用各类移动终端快速、便捷的获取到传统图书馆能获取的更多资源与内容,提供给读者更个性化和人性化的信息服务,这将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功能。

国外的移动通讯技术相对比较发达,故国外的图书馆在移动互联网技术上的应用相对领先,服务内容也是在不断拓展中,包括SMS、WAP网站建设、移动检索、移动电子图书、移动个性化信息服务等,在国内移动图书馆应用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除了常见的WAP服务,信息推送,各个数据库供应商也推出了相应的移动产品,例如超星电子图书数据库厂商在提供传统的电子图书之余,近年来还推出了超星电子图书馆,读者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连接上互联网,进行图书预约、续借,并可进行图书馆所有电子资源的浏览及下载。大大丰富了读者使用移动终端利用图书馆的资源类型。国内在图书馆在融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很多大学图书馆都做出了从传统数字图书馆到移动图书馆的应变,例如清华的图书馆自2006年即开始陆续利用WAP网站的形式提供更丰富的图书馆服务,除了提供常规的的查询书目记录之外,也呈现出不同的馆藏特色,以及馆内很多电子资源都能通过移动终端的方式进行检索、浏览及下载。

2.2 互联网时代图书馆发展举措

①移动图书馆建设。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馆必须做出相应变革,才能适应读者以手机等移动终端方式利用图书馆的要求。而数字图书馆时代,读者可以通过传统互联网利用图书馆的海量资源,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来临,如果图书馆不改变自己的信息服务模式,图书馆将不再能吸引读者,不再传承图书馆的文华传播、信息服务等宗旨。首先我们需要从信息资源建设、移动服务创新等方面来顺应移动互联网图书馆建设。移动图书馆首要的就是移动资源的建设,一种能适合移动终端检索、浏览及下载的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及多媒体等资源类型能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方便、高效利用。首先采访工作需要改变,以前我们把绝大部分资源建设资金用了购买纸质的图书,现在我们则需要考虑合理地将部分资源建设经费用来建设移动图书馆平台以及移动电子图书资源,让移动终端能利用的资源逐步加大,例如购买超星数字图书馆的移动图书馆平台,它可以让读者利用移动终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方便快速地访问超星电子图书馆海量资源,还可以登录到超星移动平台对自己已借的纸质图书进行续借等操作。

②WAP网站建设。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是数字移动电话、因特网或其他个人数字助手、计算机应用之间进行通讯的开放全球标准,类似http协议的标准,规定了类似WEB服务器与客户浏览器交互的WAP方式和规范,WAP服务内容服务器存储着大量的信息及资源供移动终端来访问、查询、浏览及下载。在移动互联网中,移动设备可以随时随地接收信息,而WAP也可以将个性化信息PUSH到移动终端,是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有效方式之一。

③检索方式革新。将传统的基于PC端的检索服务升级到移动终端的模式,提供给用户一个简洁、明了而利用移动终端利用的信息资源检索入口。特别是作为图书馆门户资源检索的传统的OPAC已不适合在移动终端使用,必须进行革新。现很多高校图书馆都应用了基于移动终端访问模式的OPAC公共联机检索,确保了读者可以选择传统模式的OPAC进行检索,也可以利用移动终端进行检索。读者可以随时随地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馆藏目录检索。

④移动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一直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个性化服务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必要的方式之一,根据读者的知识结构、信息需求、利用图书馆的行为方式和心理倾向,有的放矢地为读者提供针对。

⑤互动。利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新技术服务读者,图书馆建立自己的博客、微信公众平台等与移动终端的读者实时互动,也可以利用SNS与读者交流沟通,读者可以随时随地与图书馆进行交互。

3 结 语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对图书馆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移动图书馆的建设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进一步飞跃,为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元素,对传统图书馆功能进行的拓展。融合、创新、主动是基于移动互联网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发展方向,要求我们不断学习新技术,利用新技术来服务读者,充分发挥图书馆的用户、资源和技术平台等优势,让读者利用移动终端随时、随地都能享用图书馆的浩瀚资源,努力创造新的信息服务方法和理念,推动图书馆事业的不断发展与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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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的扩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扩散的影响因素和扩散的机制等方面进行信息服务产品的研究(闫坤,2005)。本文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及其产品特征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内在推力”、“外在拉力”、“催化力”三个扩散动力构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动因模型,揭示创新产品扩散的内在规律,为企业制定扩散战略和政府发挥调控作用提供参考。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及其产品特征分析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特征分析

1.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客观存在的外部环境,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诸多关于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中,网络外部性表现为注册用户使用某一产品,随着该产品使用人数的增加,在位用户的价值会提高,潜在用户为了获得网络外部性带来的额外价值而愿意购买价格更高的产品,从而促进该产品价值的提高。通俗的说就是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有关;用户人数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这也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长,将会带动用户总所得效用的平方级增长,因此,诸多企业为了产品的更好发展,选择先占策略,使其尽早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

2.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成本递减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有别于其他传统行业的特有表征。边际成本是指每一单位新增产品(或者购买的产品)带来的总成本的增量。传统行业的边际成本递减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产品与其它传统行业的产品相比有其独特的成本特征,即研究开发成本较高,生产制造成本极低,也可理解为不变成本显著,可变成本几乎为零(如图1所示)。

3.需求曲线。需求曲线表示在每一价格下所需求的商品数量。它是显示价格与需求量关系的曲线,在传统行业的经济学分析中,以供给数量Q为水平轴,以产品价格P为纵轴,需求曲线D是向右下方倾斜(如图2),但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由于网络外部性促使在位用户的价值随使用相同产品或服务的用户增多而增加,导致新增用户为了取得增值价值而接受更高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即网络外部性促使了产品价格和产品用户数正相关(如图3)。图3中,当传统的边际效益递减作用大于网络外部性作用时,表现出传统需求曲线特征,需求曲线D开始呈下降趋势;当网络外部性的作用大于边际收益递减作用时,在A点对应的曲线出现了第一个拐点,表现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需求曲线特征;在用户数量达到一定值后,网络外部性的作用被弱化,价格趋于稳定,需求曲线为直线。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因更新换代、容量饱和、互联网通道资源限制等,即使新增用户,价值也不再提高。

(二)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特征分析

创新产品的附随扩散需要用户对产品的认可,了解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特性,有助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的附随扩散研究。本文认为影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的产品特征主要是免费锁定、标准垄断和高模仿性。

1.免费锁定。免费锁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制定的一种营销策略。它将客户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充分利用信息服务产品的边际成本低和网络外部性对用户的增值作用,采取免费下载、免费杀毒、免费观看、免费体验等多维度免费锁定策略,努力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如奇虎360公司致力于通过提供高品质的免费安全服务来锁定用户,继而又开发出手机360、360桌面、360浏览器、360云盘等多个应用锁定用户。

2.标准垄断。标准垄断是指企业通过拥有核心技术或产品专利标准,对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形成发展优势的过程。在网络产业中,关键资源往往就是技术标准,谁掌握了核心的技术标准,谁往往就是该领域的主导者,标准所有者还可通过限制兼容性、标准变更等手段,形成行业巨大壁垒,限制竞争者进入,遏制竞争者发展。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网络外部性、规模效应及梅卡夫法则等影响,标准垄断的形成往往与企业的先占策略相关,先进入某个行业的企业更有可能先接触到用户,一旦锁定了大量用户后,这个企业的产品就极有可能成为该领域的标准。

3.高模仿性。模仿性是指技术或者产品容易被其他非所有者仿制,从而生产或改造出功能类似或相同的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模仿成本更低,产品的技术工艺安全保密性更低,更容易仿制。具体来说,产品高模仿性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影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行业的发展。一是高模仿性促使用户产生多属行为,用户从多个具有竞争性的企业中,有意识地选择功能作用相近或可替代的产品、服务,提高自身福利;二是高模仿性导致行业竞争加剧,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仿制成本较低,促使诸多企业纷纷模仿市场中盈利比较多的产品,开发并销售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作用的产品或服务,催生了“山寨文化”,加剧了企业间竞争;三是高模仿性促使企业技术标准创新,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强化危机意识,致力于服务创新、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推进了标准创新。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战略动因分析

新产品的拥有者之所以产生扩散的动机,主要目的是在于尽快地回收其在新产品的资金投入并尽可能获得最大的利润。在现阶段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边际成本递减和需求曲线变化带来的效益增加有助于增加企业利润,免费赠样有助于锁定用户,标准垄断有助于抢占市场。科学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策略,有助于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一)内在推力分析

企业所有者追求最大利润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采用附随扩散战略的内在推力,其表现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见图4):一是边际成本递减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对用户制定免费锁定策略提供了经济基础,信息服务业产品易于复制、模仿,边际成本曲线随着生产数量的增加而快速下降,企业可以以较低价格的产品进入市场,甚至免费锁定,赢得更多用户;二是需求曲线变化为企业创造价值提供保障,网络外部性促使用户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产品,激发企业努力基于核心产品扩散新产品而增加获利;三是标准的垄断提升企业核心产品影响力,产品的标准高低决定着核心产品的质量、兼容性等,间接影响用户数量的多少,为标准的所有者抢占用户规模和进一步扩散产品提供了保障。

(二)外在拉力分析

企业所有者为有效应对行业激烈的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采用附随扩散战略的外在拉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见图5):一是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市场和企业都会为了获得更大利润,努力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选择进行产品扩散的牵引力;二是免费锁定效应确保了核心产品中成规模的用户基础,他们在其它领域也有潜在需求,尤其是对与核心产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成为促使企业主动考虑产品附随扩散的拉动力;三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的高模仿性,企业管理者必须努力推进技术标准创新,还要适时制定渗透其他领域的战略举措,以保持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成为强化产品附随扩散的内驱力。

(三)催化力分析

企业所有者面对的政府调控政策和该行业的市场调节作用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采取附随扩散战略的催化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政策对服务业自由创新的鼓励和支持,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政策的颁布实施,促进了产品附随扩散的萌芽、出现和蓬勃发展;二是在网络产业良性发展、“两化融合”深化推进、网络外部性积极影响和创新营销大展拳脚等市场背景下,互联网企业纷纷采用了以核心产品积累用户、抢占市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扩散产品的策略。

创新产品附随扩散战略动因模型

通过上述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战略的动因分析,在此提出创新产品附随扩散战略动因模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附随扩散不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趋势发展的结果,也是在企业内推力和外界需求拉力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在政府、市场等社会环境的催化作用力下产生的(如图6所示)。

可见,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中,首先是边际成本递减、需求曲线及标准垄断的影响成为了企业的内在推力―企业盈利增加,加之企业拥有核心标准技术使市场规模增大,使企业向其他领域扩散产品成为现实;其次是用户规模需求和竞争态势的外在拉力的显著性,使得企业不得不结合网络外部性影响的客观存在而进行产品扩散,抢占更多的产品领域;最后是政府现有政策和行业的市场环境等作为催化调节剂增加了企业采取措施的可能。

总之,“内在推力”、“外在拉力”、“催化力”三者的共同作用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的关键因素,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企业只有准确把握政府对产业的指导政策,顺应行业的发展趋势,洞悉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的内在规律,科学制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策略,才能促进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篇9

The Precise Information Service of Hospital Library Internet Plus Age

GAO Ge1, LI Zheng-hong1, GAO Hai-liang2, LUN Zhi-jun1

(1.Library of Jilin University First Hospital,Changchun 130021, Jilin, China;2.Library of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Jilin, China)

Abstract:New network background, the ne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 through change, with a new service concept, service mode to provide personalized service to reader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accurate information service of hospital library in the Internet age, including improvement and enrich the electronic resources, upgrade information literacy training courses, for hospital management layer < summary > and < dynamic >, subject service, mobil internet servi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Jilin Province regional medic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space etc.. In order to maximize meet the growing needs of reader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hospital library.

Key words:Hospital library; Information service; Resources construction; Expand service; Information sharing

21世o我们正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解决文献信息爆炸的最好方法是把文献电子化、网络化,可以说网络革命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经过传统图书馆阶段、自动化图书馆阶段后,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图书馆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已跨入网络数字图书馆阶段。全新的网络背景,需要图书馆通过变革求发展,以全新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为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目前,我们正处在文献、知识严重过载的时代,读者信息需求广泛、科研水平越来越高,图书馆又肩负着提高医务人员信息素养的重任。近年来,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图书馆(以下简称我馆)以读者信息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①提高了医务人员获取、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②为广大师生、科研人员及院领导提供了精准信息服务。我馆近年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服务探索:

1 电子资源建设

拥有完善的信息资源是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前提和基 础[1],医院图书馆应结合医院重点学科的发展和临床特点,优化配置中外文医学电子资源数据库,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数据库体系。

我馆的电子资源主要包括两部分,院内网资源和校园网资源。由于医院的信息系统保存有大量患者信息,为保障信息安全,我院院内网和外网是完全分离的,为了方便读者利用电子资源,我们图书馆把部分常用的数据库镜像到内网服务器,便于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检索和利用。此外,还有许多数据库购买费用昂贵,且每年以10%的速度上涨,我院作为吉林大学的附属医院,院内网也可以通过信息中心的校园网接口接入吉林大学校园网,来利用校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但是,有些数据库即使通过校园网接口也无法直连,为使我院师生能够更充分的利用校图书馆电子资源,去年我馆特申请了10个校园网的IP地址,现已调试完成,供来馆用户使用。另外,我馆订购了外文期刊整合系统、大医医学搜索、Up To Date数据库,作为校园网电子资源的补充,为读者获取外文全文和循证医学文献提供了额外支持。

通过院内网与校园网电子资源的相互补充,搭建了我院医学电子资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丰富了文摘与全文数据库的广度,基本可以满足我院医护人员的信息需求。

2 信息素养培训讲座

如果说电子资源建设是从检全率角度考虑,那么每学期10讲的《医学文献资源开发与利用系列讲座》就是检准率的保障。

我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讲座已开办10余年,讲座内容从初级的数据库检索方法和技巧,到高阶的数据库深度利用和挖掘,再到利用Histcite可视化工具挖掘核心文献。针对我国“提倡科技创新、注重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我馆还将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课程。

我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课程设置不断更新,是紧跟时代和技术发展的创新服务,在馆员提升自身素质的基础上,将所学所感传授给用户,使我院医护人员的信息素养也随之提升。

3 《简报》信息推送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医疗发展与改革的现状和趋势,传递医院管理信息,交流医院管理经验,为我院的管理者提供医院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我馆继续以主动服务的理念,编辑出版了《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管理版和学科版、《国内医院动态》,为院领导及科主任提供精准医院管理信息服务。

3.1《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管理版》 《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管理版》以半月刊形式出版,自2015年3月创刊以来,截至目前已出版32期。主要栏目设有:学科建设、政策解读、管理制度、医疗信息化、同行进展和科技前沿等,读者对象主要是院领导、行政机关科室、临床科室主任和护士长。

3.2《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学科版》 《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学科版》以半月刊形式出版,每月20日通过OA邮箱发送电子刊,学科版是按照二级学科并结合我院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最终确定为33个专科(或专辑),每个学科每年发行4期。主要栏目设有:行业快讯、专题研究和医学人文等。截止目前,已经向33个专科相应的科室主任发行了104期。为了更好的了解科室需求、提供精准信息,我们主动走进科室与医务人员进行座谈。

3.3《国内医院动态》 《国内医院动态》主要是面向院领导层,报导国内各大医院在管理、信息化、新技术、新疗法等方面的最新动态。以半月刊形式出版,自2015年6月份发表第1期以来,截至目前共出版了27期。

在办刊一年的时间里,每一期我们都广泛阅读,精心挑选素材,合理安排版面,深得院领导和许多科室主任的认可和关注。为了提高《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的质量,我们发放了《简报》 满意度调查问卷,期望通过读者的客观评价和真实需求,能够在2016年为我院提供更为精准的信息服务。我们的目的是让信息做到精准投放,使信息发挥最大效用,为我院的管理者提供医院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

4 拓展服务项目

4.1学科化服务 学科化服务是针对某一特定学科用户,通过学科馆员对学科信息的加工整理和对学科情报的挖掘分析,以满足学科用户的信息需求,并帮助其提升获取及利用学科信息的能力,使用户的教学、科研、临床活动同图书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主动对用户科研活动负责的推介系统[2]。

由于我馆人员有限,学科化服务一直未得到深入发展。2015年,在我馆引入新人后,初步尝试以学科馆员深入科室的方式进行了学科化服务。与创伤骨科沟通好学科化服务项目后,首先,以学科馆员的身份参加科室早会,了解科室接触的病例特点,交接班后的学习内容,初步掌握了科室主任和其他师生的真实需求;然后根据科室职工反映临床工作繁忙,许多临床一线职工无法参加图书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讲座,应师生要求,针对我馆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和利用做了一次简短的综合讲座;最后,参与到在研项目“纳米纤维复合膜”的科研一线中,通过查新检索方式,提供国内外最新研究动向的信息支持和定题跟踪方式。

随着我馆学科化服务的启动,已将服务层次由单纯的“服务一线、资源推介、信息传递、参考咨询、定题服务”提升到“融入一线,嵌入过程”的环节中[3],为今后我馆继续开展和深化学科化服务提供了实践参考。

4.2论文写作与投稿指导服务 我馆职工的个性化需求也体现在论文写作与投稿的过程中,为此我馆对前来咨询的用户也给予一定的指导,包括论文统计学分析、写作指导、投稿指南、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等。

核心期刊能使读者能以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在众多期刊中迅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4],我馆及时提供国内权威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供全院职工参考。但随着网络诈骗渗入到了期刊领域,近年来,我院职工投向假冒期刊的现象也时有增多,因而,不管是在信息素养培训中,还是面对前来咨询的人员,我们都教与大家辨别真伪期刊的方法。

近期,我馆又利用SCI的《期刊引证报告》(JCR)挖掘学科重点期刊,辅助作者选刊、投稿,我院医务人员在SCI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与我们的创新服务模式是分不开的。

4.3移动互联网服务 伴随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提供的公众平台也受到各大医院的关注。同样,微信在医院图书馆中也有许多应用:读者交流、图书推荐、公布活动、同行交流等[5]。我馆在2015年8月也申请建立了“吉大一院图书档案”的微信订阅号。现已能实现图书档案信息的通知公告,SCI期刊影响因子、核心期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查询,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技巧分享,医学研究前沿信息共享等功能。

目前关注人数已近千人。现在每次信息素养讲座前,我馆不但通过OA信息,也在微信订阅号中提前,使得广大师生随时都可以关注到我馆的最新动态。未来,我馆还将对《简报》、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技巧分享、医学研究前沿信息共享的内容进行及时更新,使读者除讲座外也能随时随地关注我馆提供的信息服务。

另外,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提示我们,移动图书馆和云图书馆将是重要的发展方向。现今,数据库厂商应注重开发手机APP和微信客户端,未来的移动图书馆不应仅具备阅读功能,还应该兼备检索功能,即可以在PC电脑上实现的数据库功能都可以在手机上实现。互联网同时还应该实现PC端与手机端的互联互通,构建用户的云图书馆,突破时间与空间限制,实现同步更新。我馆在未来选择数据库资源时,也将以此为依据进行筛选。

4.4构建吉林省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空间 传统图书馆是基石,数字图书馆是主体。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可能。我院作为吉林省内的龙头医院,O有两个院区、下设集团医院十余个、下级分级诊疗合作医疗机构近百个,我馆有义务构建吉林省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空间。

2015年,在多次省内医院图书馆会议中,我馆坚持宣传开放共享理念,现以QQ群为依托,提供文献传递服务。未来,将以吉林省医院图书馆委员会网站为依托,提供立体的咨询服务。我馆申报的2016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务人员信息素养提升学习班》成功获批,期望将我馆的资源与服务传递给更多的省内同行和医务工作者。

5 结论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是互联网思维进一步的实践成果,它代表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于图书馆而言就是“互联网+图书馆”,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图书馆服务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图书馆发展生态。互联网+时代医院图书馆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正为图书馆变革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将推动医学信息服务向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拓展。医学图书馆员必须抓住发展机遇,利用信息共享空间提供创新服务,不断提升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满足读者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

参考文献:

[1]谢凡.医院图书馆的新常态服务[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5,24(5):53-56.

[2]肖健,张玉,王宇光,等.医学图书馆学科化服务综合平台建设的构想[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3,22(1):21-24.

篇10

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数据。互联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载体之一,同其他地图一样,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互联网地图出现错误,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甚至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如果在互联网地图上擅自标注、加载、上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属性,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上传地理信息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市场准入制度

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测绘资质的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涉密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制公众版数字化地图产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四、严肃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并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未经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对于存在问题的互联网地图,要依法查处纠正。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许可的经营主体,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要以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力度,公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企业名单以及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深入开展国家版图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地图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规。教育网站经营者依法文明办网,教育公民不向互联网上传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引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强化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泄密案件,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要严格自律,禁止传输、标注、危害国家主权和的“问题地图”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

六、积极推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制建设

有关部门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活动,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处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长期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国家测绘局外交部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

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