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9 08:42: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民间文学艺术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培养学生美学创造能力
我国民间美术有着独特的文化内涵,不仅能陶冶学生情操,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习民间美术的重要价值,树立传承与创新民族文化的意识,更能激发学生表现美、创造美的欲望,在实践操作中逐步理解民间艺术的语言特点和艺术创作理念,逐步培养学生的美学创造能力。因此,实践教学中,教师可结合优秀民间艺术,开展民间美术制作活动,让学生在动手实践中培养美学创造能力。例如:风筝是同学们熟知并喜欢的游戏玩具,同时它也是一种民间工艺品,至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在课堂教学中,笔者设计了如下实践活动:【引导欣赏,追溯起源】首先,引导学生欣赏多种风筝,通过对风筝实物的观察和触摸,感受其形象的逼真、色彩的艳丽;然后,讲解风筝的起源、流派、色彩图案特点,并引导学生了解风筝的左右对称的特征,认识、熟悉风筝的种类。【解释美学原理,指导制作技巧】通过对风筝传统文化艺术的了解,引导学生观察与探究风筝的美学艺术特点及艺术魅力,培养观察与分析能力,并讲解风筝的飞行原理。同时,通过师生合作,让同学们探知风筝制作的过程与方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美学观察与思维能力,奠定美学创造的基础。【总结归纳,培养美学创造能力】在教师的引导下,指导学生归纳总结风筝扎、糊、绘、放的“四艺”以及美学特点:图案美观、色彩鲜艳、和谐对称。【交流评价,艺术延伸】通过生生、师生评价,巩固风筝的知识,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及艺术创造能力,使学生进一步领会传统风筝文化的魅力。
二、走访校外,追溯民间艺术
2011年教育部在出台的《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中提出:“广泛利用校外的各种课程资源,包括美术馆、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及私人博物馆、当地文物资源、艺术家工作室和艺术作坊等。”这条规定鼓励小学美术教师去积极开发校外的各种课程资源,包括民间艺术。民间艺术源于民间,走访校外,走进民间,追溯民间艺术的来龙去脉,可以提高学生的美术素养。参观美术馆、博物馆及当地文物资源等,能让学生感受到浓郁的文化氛围和艺术气息,从而对我国的民间艺术产生敬佩之情,激发学习兴趣;参观图书馆,查阅有关的文献资料,可以加深学生对各种民间艺术的了解,包括其发展历史、艺术价值、工艺流程及有关的逸闻趣事。这些优秀的民间艺术资源,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创新能力和艺术表现力,能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创新能力。例如,有一次我组织学生下乡,带领他们走进农家,随时收集隐匿于民间的艺术。在农村,学生看到了古式的建筑、古老的家具,还有草编、纸扎等,也许在学生看来,这些质朴的农民就是民间艺术,在小学美术欣赏课上,学生接触过一些以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绘画。当这些景象和人物真正映入他们的眼帘的时候,他们才会真正震撼于画家高超的写实技巧和表现力。
三、走进节日,感受民间艺术
我国的传统节日不仅是民族文化的聚集地,也是民间美术的大舞台。例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清明节等,人们在这些节日里挂年画、贴春联、剪窗花、赏花灯、猜灯谜、赛龙舟、做祭祀等,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堪称民间艺术的“百科全书”。教师如果能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走进节日,让他们亲身参与民俗活动,体验民间美术在节日中的特色表现,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民间艺术的魅力,提高动手能力。有一次,我在年关将至、寒假之前组织了剪纸比赛,要求每个学生根据“春节”这个主题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图案,剪成窗花,然后全班投票表决,评选出“最佳创意奖”和“最佳工艺奖”等奖项。为了保证比赛公平,我要求学生在窗花背后写上自己的名字,并用简洁的语言介绍自己的作品,主要是创意和寓意。由于比赛形式比较新颖,加上寒假将要来临的氛围,学生热情高涨,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剪出了一幅幅非常具有创意的窗花,例如,有的学生剪出了奥特曼,有的学生剪出了牡丹花,有的学生剪出了福娃,介绍语也很有意思,有的是“花开富贵”,有的是“年年有余”,看到这些美丽的窗花和美好的祝福语,学生似乎感到春节已经来临了。由于学生表现都很出色,除了最佳奖之外,我给每个学生都准备了一份新年礼物,并要求学生在春节那天把自己的作品贴在自家窗户上。通过这项活动,学生一定会更加喜爱剪纸艺术。
一、 问题的提出——从“乌苏里船歌”纠纷案说起
(一) 案情简述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缘起于1999年11月郭颂参加的一次中央电视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还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颂对于这一误导性介绍并未纠正而是表示默认。该节目一经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本民族传唱了多年的民歌经典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协商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郭颂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历经北京市高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郭颂败诉收场。法院判决郭颂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郭颂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乡政府提讼于法无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二是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三是信息变异性与文化开放性;四是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认为特殊法保护原则的引入不仅能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权力和经济权利提到法律权利的高度,而且不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自恰性和逻辑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非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当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予以讨论。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管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统统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二、 权利归属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一个民族和区域的文化特质,反映着它们独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着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造巨大市场利润的潜力,因而著作权权属纠纷才会在近几年来打得火热。因此,如何调和各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就显得至关重要。
就现实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对利益冲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生地居民与作品的讲述人、记录人、表演者和传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记录人和传承人的贡献不能抹杀,一方面是基于他们对作品的流传确有贡献的现实角度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应当通过利益刺激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在“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郭颂就是一个表演者和传承人的角色,虽然他不享有该曲目的著作权,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他对赫哲族民歌传承所起到的作用,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仍应保护郭颂作为该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第二,不同民族区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类似作品而产生的利益诉求的对立。我们一般能够判断该作品大致来源于哪个区域,但对于其具体作者是哪个族群或个人却无十足把握。这就会在不同族群中引发争论,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对立情绪。例如《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赫哲族另一乡政府对郭颂持否定态度。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各族群提供的证据将涉案各族群整体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基于其特点,应当确立其保护的底线,防止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就是具体体现。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领域”一词,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 在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例中,侵权人使用最多的抗辩也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领域加以解释,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名存实亡。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作品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享有何种权利,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传承人确立为著作权利人, 另有学者认为应将传承人、记录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邻接权人的位置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质作用,主张视不同情况赋予传承人以版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观点既实现了原生地族群与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邻接权人的利益。
(三) 传承与发展兼顾原则
中国要在文化大国的基础上转型为文化强国,其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思路。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文化发展上的财政支持不足,通过法律确权,能够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动力。长期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不明的状况,实则造成了“公地悲剧”的后果。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文化与市场接轨,进而将软实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将其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
三、 国内关于权利归属理论的回顾
(一) 个人所有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传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传和发展过程中,传承人对作品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由传承人享有著作权是民间文学艺术版权难题的终结。 然而,该观点表面将问题简单化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还存在着以下障碍:首先,若传承人享有权利,该如何确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传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还是永久无期限保护?如果是无期限永久保护,那么传承人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能够发生继承,继承人该如何确定?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区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传承人对于作品的形成并无实质性贡献,仅仅为其更好地传承做出了一些辅工作。最后,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传承人,权利的分配又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此外,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无在世的传承人。
(二) 国家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将其著作权分配给个人,又考虑到集体行使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该情况下,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最为合适。该观点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该观点严重背离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现实角度考虑,国家代行著作权多有不便,例如美国影视公司翻拍《花木兰》一案中,如果由国家出面主张权利,那么就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对抗私主体的嫌疑,也容易影响两国正常关系。
(三) 集体所有论
关键词:
活态 民间艺术 教学现状
一、活态的含义及追寻活态之美的必要性
“活态”本是一个科技名词,是指可钝化金属未形成钝态之前或已钝化的金属表面由于电位降低而丧失钝态后所发生的活性溶解状态;也指非钝化金属的自然活性溶解状态。我们借用它审视民间艺术的特性,主要着眼于“自然”与“活性”这两个特点。换句话说,民间艺术很重要的一项特征是自然状态下绵绵不绝的生命力。而我们对民间艺术的探究和保护,也正是要对其活态进行把握,使之不致“人亡艺绝”。对于民间传统文化,要“坚持保护利用,普及弘扬并重,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
而就民间文化而言,坚持保护利用、普及弘扬,眼下正面临几个亟须重视的问题:第一,掌握民族民间文化技艺的人较少,热衷于民间文化艺术的文化工作者较少。这就使得民间艺术缺乏保护利用、普及弘扬的基本力量。第二,虽然一直以来国家十分重视民间艺术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在县级以下尚存在注重申遗形式、轻视遗产保护的现象。一些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虽然已被确立为保护对象,但其境况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第三,随着旅游事业与文化结合的日益紧密,一些地区过于注重商业意识和商业动机,使民间文化中的基本元素在演艺活动中受到漠视。以上这些问题对民间艺术文化的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对民间艺术文化遗产活态进行保护,这样才能让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一代代传承下去。
二、民间艺术课程在教学改革中的现实意义
民族民间艺术文化不仅是艺术之母,更是宝贵的课程教学资源。艺术课程在其课程目标定位上,明确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培养学生的艺术技能和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为总体性发展目标,其出发点是帮助学生在各个艺术领域内构建起丰富的内在联系,以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使其形成完整的艺术心理体系。
三、民间艺术课程教学改革路径探索
目前,民间艺术这门课程在教学设计中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一些教师过分注重专业技法的表现和理论知识的讲解,而轻视对学生设计理念、专业素质的培养,出现基础课程与专业课衔接不紧密等现象。然而,当今大学生对民间艺术设计专业能力的求知欲不断增强,因此,急需丰富多元的教学方法和教学体系来完善艺术设计教育体系构建。在信息全面化和技术现代化的今天,中西文化的不断交流使中国大学生的思维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一些学生忽视中华民族本土艺术的现象。乔晓光在《活态文化》一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缺少了对活着的时间的理解,对活着的文化空间的认知,我们并没有真正拥有由我们自身构筑起来的一个活态文化史,村庄里的智慧仍像没有开发的土地一样在荒野里沉睡着。”
的确,“活着的时间”“活着的文化空间”“活态文化史”,这些民间艺术的重要特征是依然存在于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鲜活的文化事实,它与民间及其赖以生存的土壤生生相息。因此,教师在民间艺术课程教学改革中,应重视民间艺术生命的延续和强化。民间艺术是最具地方特色的文化,如,庆阳民间艺术源远流长。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一乡一俗、一地一特色,是我国民间文化遗产分布的主要形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民间文学艺术是现代文明产生和不断发展的源泉,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从远古走到了今天,可以说是一个区域、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传统特征,是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艺术文化的体现,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间作品种类繁杂,形式多样,是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之一,因而,对于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分析
(一)创作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往往表现为在一个地域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是一个群体,经过长时间的传承、模仿、创新而完成的全体智慧的结晶,时常会出现原作不明、起源未知等现象,因而很难判断其来源的准确性,它属于一种文化的沉积,在不断的积淀中渐渐形成一种风格、一种别于其他的艺术精华,但却无法追溯它的创作源泉,它是由群体创作、由群体完善、再由群体赋予升华并传承下来的群体性艺术,因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必将属于产生这一艺术现象的艺术群体。
(二)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于劳动人民之中的,他的产生是源自于劳动人民生存空间的生活实践中,其独特的地域环境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差异性和非广泛性,从这一方面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缺失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域的审美情趣、生活方式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也奠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以及其蕴涵的历史渊源性。为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继承性及变异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形成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几代人的不断创作、发展传承下来的,同时,人们在传承的过程中,加之了由于时代的变迁等其他客观因素而导致非本质上的变异,在保持其核心风格和特质的同时,加入一定的创新和改变的因素,也是一定形式的加工、修改和完善。然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过程中,由于方法的不正规,没有一定的固定模式和方法,且易受到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和主观思维的转变,致使其发展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发生了客体的不确定性的转变,直接影响了法律对其版权的保护效益。
二、我国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及相应的配套性法规,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没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2001年修订后的《著权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2001年到现在的2012年,11年过去了,迟迟不见国务院颁发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权或邻接权来考虑的。虽然,著作权法在一定意义上的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点,但是,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很难确定,这是著作权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大的不同,这一不同就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制造了很多难题。另外,民间文学艺术很难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不断的发展变化着的,通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来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发展模式显然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区别的。
此外,邻接权保护模式也是现在被认为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有效方式。邻接权的保护多数是对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护整个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只能是一种间接的保护,不能阻止其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复利用,无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意及发源地人民的利益。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难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二是与知识产权本身性质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密切相关的,而民间文学艺术则是以传统为特征的,因而,在对其法律保护上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区别,已有的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制度尚难以满足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问题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较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其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它所承载的是一定的地域内全体人民的智慧结晶,体现了浓厚的群体性特征,其权利主体的组成部分往往是一个国家或者某一地区的群体,即使在初始状态下是由个人创作的,但在其发展的历程和传播的过程中,逐渐会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个体的创作成果。而知识产权保护法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往往有着明确的主体,通常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问题
通常的文学作品能够被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是由于独创性可以作为客体纳入保护范围的条件,这种独创性体现在该作品在完成时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变。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讲,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们不断的传承和发展,使其进步、升华,因而,这样创新性不再具有独创性这个特点,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认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离不开它的延续过程,也是它不断成熟、改进、完善的过程,无法准确的判断其创作时间及完成时间,在其不同的生长阶段都会被赋予新的元素和时代特征。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个较为清楚明确的期限,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是很难划分及确定的。因此,无论是用版权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都存在“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这样一个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
(四)相关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问题,在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同时,也不应当侵犯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整理、加工及进行的再创作人员,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也进行了选材、构思、创新活动,对此也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尊重、认可和保护,也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五)侵权标准的界定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在酝酿法律草案时,可借鉴外国的相关成功经验,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一是能识别其来源,但未标明来源的;二是必须经授权才能使用,但未经授权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众混淆其来源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损害其权利主体利益的。以上四种侵权行为的确定,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过失,只要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侵权。
(六)“跨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
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经过了几代、几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传承,因此,有时很难正确的判断出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个国家或哪几个国家。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一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应当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这是个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问题,应当按照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解决。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决,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四、构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权利主体的归属
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则来自于集体,不同的主体参与了发掘、创作、整理、完善、提高、传播、保存等不同阶段。因而,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大体的认证,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难度的。此外,还应注意被认证的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修改资格,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中,权利主体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要注意权利主体的转移和继承,并注意在传承的过程中,保证其完整性。
(二)权利主体的内容
1.创作权。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应该属于国家。除此之外,还应赋予被认定的创作团体一定的收集、整理创作权。
2.表明使用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使用及传播的过程中,需表明其来源和创作群体,并为其注明出处等,在这基础上获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权利。
3.修改权。权利主体应具有修改或是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也可以允许收集、整理和传播者具有修改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的过程中吸收新的创作元素以达到改进、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权利的应用可以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表达和使用时,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删节、歪曲、篡改等。
文学作为一门语言艺术,是以言语为基本符号,以社会语境为中介,通过读者与作者的心灵沟通而得以成全的话语系统,是一种社会权利关系缠绕的意识形态形式。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着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飞速运转,生产力的高度解放、发展,现代科技的快速升级换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以及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加强,由大自然的神秘而致的对大自然的那份敬畏,以及与大自然和谐共处的“族亲”意识正日趋消减。这种消减首先表现为现代文明进程中科学话语、科学理性对大自然神秘感的“祛魅”。人类对自然界产生敬畏的诸多因素之一,是自然神秘感的存在,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理性色彩的日趋加强,许多原来不可知的现象得到了自然科学的解释,于是,自然界的神秘性就消失了。“叶广苓《长虫二颤》中,在颤坪调研的中医学院教师王安全,用中医学的知识重述了殷姑娘用扁豆花下蛊的传说,消解了山间巫蛊之术的神秘性”;“《老虎大福》中黑子扑朔迷离的野性背景,在二福从杨陵农学院获得生物学知识后被终结,‘豹和犬是两个科目,受基因限制,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任何杂交成果,黑子……没有任何野性背景’”①。科学话语的传入,使自然的神秘性消解,人类对大自然的敬畏之心也由此淡化。其次,这种削减也表现为,市场经济不断壮大中商业话语对人类与非人类生命“族亲”意识的淡漠。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族亲”意识已成为一个遥不可及的神话,金钱成为衡量生命价值的一般等价物。出于金钱的考虑,利益诱惑产生了人对自然和其他非人类生命理直气壮无所顾及的掠夺:“笼里的猴对村民来说都是钱,活的钱”(《猴子村长》)②,迫切的致富欲望和精明的物质利益计算,使村民对猴群进行了灭绝式捕杀。在商业话语系统中“钱”成为了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人与大自然、与其他非人类生命之间的“族亲”之爱被淡漠了。
由上可知,伴随着现代文明而出现的科学话语、科学理性、商业话语使人对大自然的敬畏、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的“族亲”之爱消解了。然而,与现代文明的科学性、商业性相比,少数民族文学话语系统中保留了较强的生态伦理意义,处理了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之间的伦理关系。这一伦理体系的核心是人对自然及非人类生命的敬畏,以及“族亲”之爱。
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云南、贵州、广西、内蒙、新疆等边缘地区,由于地势原因经常处于青山、绿水、奇花、异草、野生动物等的环围之中,因而在少数民族文学作品中,关于这些动植物的描述以及围绕着它们展开的故事较多,基本上每个民族的民间故事集中都有关于动植物的描写。仔细分析这些少数民族民间动植物故事,发现它们都摹写出了人与自然、人类对其他非人类生命真诚相待的友爱图景,这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来进行呈现:一是正面书写人出于天性的善良、淳朴对动物的友爱。如锡伯族民间故事《黄狗小巴儿》中,傻子老二好心收留黄狗小巴儿,在被嫂子赶出家门后仍和小巴儿相依相靠和谐生活,在黄狗小巴儿被嫂子棒打死后,如伙伴般将其安葬,经常上坟探望,表现出一份“族亲”之爱。与此相类的故事还有锡伯族民间故事《鹦哥的故事》、满族民间故事《扇子参》等。二是侧面烘托人对动物的宽容友爱之情。如锡伯族民间故事《狗和人是怎样交朋友》狗在分别与野兔、狼、熊的相处中每次都因自己的叫声而被排挤,几经选择、几经对比,最后转向人类,人类没有排挤它反而视它为朋友。在选择与对比中,侧面表现出了人对动物的友爱之情。另外,锡伯族民间故事《老虎、蛇、蚊子、燕子和人》、《狗和兔子》,瑶族民间故事《马交朋友》等也都以同样的形式侧面表现了人对动物的友爱之情。
与人对动物的宽容、友爱相联系的是由它而衍生的动物对人的友爱的回报。少数民族民间故事中有一大部分故事都通过动物对人善行报答的形式,表现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主题,研究者将这一形式通称为“动物报恩型”模式。如满族民间故事《达布苏与梅花鹿姑娘》通过达布苏解救、悉心照料小鹿,之后小鹿幻化为一美丽姑娘与之成亲的故事,表现出了人对动物友爱,动物对人进行善报的主题。在这里报恩的动物不仅限于温顺的鹿、蛙、兔等,甚至凶猛的动物也懂得报滴水之恩。当然,与之相反也有表现恶有恶报主题的作品,如满族民间故事《萨满捉参》中萨满捉参的结果就是被海浪卷进江底淹死了;《棒槌孩》中小蘑菇头他讷、他玛捉棒槌精吃以求长生不老的结果便是被打个头破血流。特定空间的伦理取向的提炼与净化,显现了话语系统中的生态伦理色彩。
总之,少数民族文学中人对动物的友善以及“动物报恩型”的模式都表现出了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之间深深的“族亲”之爱,体现了强烈的生态伦理意义。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民间故事中保留的许多自然景观的由来、形成背景也显现了一种生态伦理意义。满族民间故事中的风物传说《汤池的来历》,孝敬公婆的媳妇用手捧着火柴烧热了结冰的水泡子,从而化作驱病除邪的汤池;《红罗女》,美丽正直的红罗女把昏愦的皇帝捉弄的丑态百出,最后幻演成镜泊湖景观之一。这些故事中演绎自然景观的由来是跟人类的善行、善德联系在一起的,表现出了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的愿望。
少数民族话语系统从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友善相待的“族亲”之爱,以及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的愿望中体现了生态伦理意义,表现出了人对自然的敬畏,与非人类生命和谐、平等、共存的愿望。这不仅为近年伴随着现代化进程飞速运转带来的日趋严峻的生态问题而产生的像于坚、贾平凹、张炜、迟子建等的生态创作,以及由之兴起的生态环境美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暗示出现代话语对原有空间伦理关系的冲击与破坏,并随之衍生出了更为复杂的价值立场和伦理体系,即在“现代”与“传统”,“原始”与“文明”之间文学该如何为自己寻求合适和合理的支点。“现代”“文明”的进程在理论上本应是促进文学不断进步的动力,然而文学的发展似乎并不与文明的进化相符相成。伴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文学一直恒久不变的东西是“人文精神”“人文关怀”,它们是文学得以生存的不竭动力。回顾百年文学,上世纪处以来,中国文学以不断书写对人的价值和权利尊重的人文精神追随着“德先生”的指引。在少数民族文学中,少数民族作家们把人文精神中尊重的对象拓展到人之外的自然和其他非人类生命,实现了生态伦理与人文精神的对接,是人文精神发展至生态伦理精神,使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由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惠及到自然和非人类,拓展了人文精神的理论内涵。我们在谈论保持人类尊严的时候,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发展,保持人对动物的尊重,是保持人类尊严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科学”“文明”和“民主”一样,在一个世纪以来一直散发着激动人心的光华。现代科技在带来舒适、方便和快捷的同时,渐渐也显示了它在赋予人类征服自然能力之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因而如何评价现代科技为文学叙事的一个重要维度。理性考究,其实现代科技本身并不具备善恶品质,区别在于如何使用,而关键点还在操控它的人类。我们在接受现代科技的同时,也要尊重传统的生态伦理;破除封建传说的同时,也要尊重其蕴含的生态伦理,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话语生态的重建来达到恢复和保护自然生态的目的。少数民族作家作品中的这种人与自然、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的生态伦理意识,为文学处理现代与传统、科学与人文关怀之间复杂的价值立场和伦理关系体系,寻求到了合适合理的平衡点。中国文学的叙事书写既可以从中获取一套生态话语系统,同时也能通过对现代科技的合理评价来搭建保护自然生态的桥梁,在这一点上少数民族文学给予中国文学予重大的启示。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李玫.空间生态伦理意义与话语形态[J].民族文学研究,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