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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还应指出的是,公务员是“铁饭碗”本身就是一种误读,不能简单地把实行聘任制看成是将公务员变成“瓷饭碗”的举措。
公务员是“铁饭碗”还是“瓷饭碗”,并不在于实行聘用制还是委任制。不管是选任制、委任制,还是聘任制,都要有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杜绝人浮于事、不负责任、公权滥用等现象。
按照国家原有规定,我国公务员并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早在1993 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正式确立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
1995 年原人事部制定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2006 年《公务员法》开始实施,其中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等做出了更加严格、详细的规定,并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之中,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退出管理。
各地也相继制定了一定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使得公务员退出管理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北京市首次明确,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公务员将予以辞退;天津市制定了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落实国家关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规定,依法开展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和辞职辞退工作。
2011年年初,在公务员法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公务员局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全国有600多万公务员,5年来辞退了4778名公务员。虽然数量不多,但退出机制的威慑作用确实存在。而对于实行聘用制的公务员,更应该明确其退出条件,以确保有效行使职责。
不论是聘任制还是委任制,公务员可以辞职,这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也可能被辞退,这是建立高效廉洁透明的公务员队伍的客观要求,不以实行何种管理和任用形式为转移。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中长期看,有利于建立健全相应的公务员养老保障机制,这对于促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公务员并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则按在职期间工龄长短和职务高低领取与其在职期间工资不同比例的“退休金”。
根据《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深圳今年将力推22个改革项目,其中包括研究探索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但是,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时间还有待公布。
目前,我国养老制度实行“双轨制”,行政序列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养老金主要由国家财政统筹,而企业员工和社会个体劳动者的养老金主要靠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造成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与企业员工的养老金差距较大。
2008年,国家公务员局将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任务交给深圳。而深圳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亦随着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改革而深化,从易到难,分别从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到委任制公务员逐步推进。此次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改革明文写进政府改革计划书中,被认为是破冰之举。
实际上,两年前深圳便已开始探索打破养老双轨制,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和委任制,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社保单独建制。目前,深圳聘任制公务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18%,其中单位缴10%,个人缴8%。而委任制公务员沿袭之前的规定实行退休制。
今年,改革将拓展到事业单位,对2010年7月13日之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员取消退休制度,基本养老和社会养老直接接轨。
许多市民为此叫好。在深圳某港资工作的李小姐告诉记者,希望破冰之举能够早日落实:“早就应该改了,凭什么我们交得多,退休时拿得少?”
也有市民表示担心:“确实是好事,但真的能够落到实处吗?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深圳委任制公务员,“淡定”地告诉记者,对于此次改革他并不担心:“可能是换汤不换药,我相信会以提高工资或者其他名目补助,真正拿到手的应该不会少。”
有网友则在微博上建议:“制定改革方案的人,应该从自己先改起,改革的步伐才能大。” (记者 何东霞)
财富故事
法治化管理的具体表现为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国宪法》的基础上,日本陆续颁布了《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地方公营企业劳动关系法》等法律,构成了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体系。其中,《地方公务员法》是地方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但其只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为:有关公务员的法律仅限于制定一般的基准,而大多数情况,有关公务员的制度是以地方公共团体的特例方式出现的。
地方公务员是指在地方公共团体组织中占有一定的职位,拥有一定职务权限的人;或者从地方公共团体领取对他的工作的报酬(诸如薪水、工资)的人;或者从事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务的人。对于地方公务员所实施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被称为地方公务员制度。
《地方公务员法》规定地方公务员的人事机关为任命权者、人事委员会、公平委员会。都道府县及指定都市设人事委员会;人口超过15万以上的市及特别区设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其他的市、町、村设公平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由三个委员组成,委员、委员长经议会的同意选任,委员之中的两人不能属于同一党派。人事委员会的职能有三:第一,进行有关人事行政的调查、研究、规划、立案、建议等。第二,实施职员的竞争考试及选考。第三,审查职员对工作条件的要求及对职员的不利处分的不服申诉等。公平委员会的职能为对职员对工作条件的措施要求和对职员的不利处分的不服申诉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管理的理念
日本地方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是在民主性、效率性、尊重基本人权、地方自治等四种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民主性的理念表现在建立起民主的公务员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第一,对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实施法定主义、条例主义。第二,对所有的公务员采取平等对待的原则。第三,对全部有志于成为公务员的国民,广开门户。第四,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
效率性的理念,体现在建立起高效的、科学的公务员制度上。为了确保行政的公正及有效的运行,把行政从政党的支配下独立出来,在日本采取了成绩主义的原则。另外,在采取了职阶制、培训、工作成绩的评定等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有关的措施的同时,还设置了独立的人事行政机关,以确保公正的人事行政。
宪法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也是在保障公务员作为一个国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地方自治的理念是建立地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念。因为人事权是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因地方公共团体的种类、规模各异,故而,制定全国的统一的规章制度是不恰当的。所以,在尊重地方团体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基础上,如何协调权衡地方公共团体与国家及其他的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的关系的这一问题,将成为地方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三、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管理的内容
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地方公务员的职,公务员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责任等几个方面。
(一)地方公务员的职
1.一般职和特别职
地方公务员的职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地方公务员法》仅适用于属于一般职的地方公务员(职员)。区分一般职与特别职的标准有二:第一,看这种职是否适用成绩主义。第二,看这种职是否为终身职。被指定为属于特别职的职位有以下的几种:(1)直接、间接地由居民的信任(选举)而就任的职位(长、议员、副知事、助理等)。(2)适合自由任用的职位(领导的秘书)。(3)非专务的职位(临时或者非常勤的委员、顾问、调查员、消防团员等)。(4)被失业对策事业等所雇用的工作人员。另外,在日本,对于虽然是属于一般职的职位,但是,由于其职务和责任的特殊性,亦制定了特例(特殊的法律)。具体如:教育职员的教公特法等,单纯劳务职员的地公劳法附则四项,企业职员的地公劳法,警察职员的警法,消防职员的消组法。
2.身份和职务
因《地方公务员法》采用了美国的行政组织理论中的关于职的概念,所以没有补职的概念。但,在地方自治法中,因还残存着旧官名的事务吏员及技术吏员以及相当于旧职名的职,所以,在有关地方公务员的管理的实际运营中,还存在着许多任命和补职的法令。
(二)公务员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在公务员关系的变动中有以下的三种情况。(1)公务员身份产生的情况(录用)。(2)公务员身份消失的场合(离职)。(3)保持公务员的身份,但各种关系有所变更的情况(升任、降任、转任、休职)。
在日本《地方公务员法》中,对职员的任用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任用
任命权者把特定的人放到特定的职位的行为叫任用或任命。
(1) 任用的根本标准。职员的任用,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按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以及其他能力的实际证据来决定。这表明了日本在地方公务员的任用上,采取了成绩主义原则。
(2) 任用的要件。符合不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原则上不能成为职员并且不能参加竞争考试或者接受选考。竞争考试,对于拥有参加考试资格的所有国民,必须以平等的原则为前提,公开的实施。
(3) 任命的方法。任命的方法有录用、升任、降任、转任等四种。当职员的职位出现空缺之时,可以通过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职员的任用。
2.离职
职员身份消失的情况一般被称为离职。离职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因一定的事由而离职的场合(以下称“失职”)。另一种为通过任命权者的行为而离职的场合(以下称“免职”)。但是,在日本无论是从法令上还是实务上,都未必统一使用了“免职”“退职”“辞职”等用语。
(1) 失职。(A)欠格条项。在职员符合欠格条项的情况下,除以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失去其身份。(B)任用期已满之时。临时性任用的职员,在其任用期到了的时候,自然失职。(C)定年制(退休)。职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在达到退休年限之日起的第一个3月31日之间,依据条例规定的时间,退职、退休。地方公务员的定年制是以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原则60岁)为基准,以条例的方式来规定的。这项制度是1981年创设的,从1985年3月30日开始实施。
(2) 免职。免职分为辞职与免职两种。(A)依愿免职(辞职)是指根据职员自己的意愿而离职的行为。先由职员提出退职申请(退职愿、辞职愿),再由任命权者承认(免职辞令),产生离职效果。在这之前,保持职员的身份。一般容许在免职辞令的交付前,撤回退职愿。(B)单方面的免职,是指违反职员的意愿而进行离职。因为,职员有身份保障,所以其仅限于法律地位上免职处分,或者惩戒免职处分的两种情况。
(三)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以及工资等经济方面的权利。为了保证这些权利的落实,在日本确立了公务员的保障要求权和劳动基本权。
(1)资格(地位上)的权利。职员如果不是这项法律所规定的事由的情况,不许违背其意愿进行降任或免职。如果不是这项法律或条例所规定的事由的情况,不能够进行违背其意愿的休职或降给。
(2) 经济上的权利。地方公共团体的常勤职员,拥有享受工资、法律所规定的津贴、旅费的权利。工资、津贴及旅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的方法由条例规定。另外,地方公共团体不得支付没有法律或者基于法律而制定的条例的规定的工资等其他的给付。
(A)工资。职员的工资必须考虑到生计费、国家及其他的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以及民间事业的从业者的工资等的情况而《地公法》定。(B)津贴。津贴的种类由《地方自治法》所规定。其包括相当于国家公务员等退职津贴法所规定的退职津贴。(C)共济制度。职员享有根据《地方公务员等共济工会法》所制定的条款中有关生病、负伤、生育、休业、灾害、退职、残疾、死亡等情况下,以相互救济为目的的长期给付、短期给付的权利。与此同时,退职年金以及退职一时金的制度仅适用于同法实施前的退职者。(D)公务灾害补偿制度。职员拥有享受由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所规定的公务灾害补偿的权利。
(3)劳动的基本权。有关劳动基本权的问题,因为《地方公务员法》把禁止罢工行为作为服务的一环而规定,所以对地方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做出了相应的代偿保护规定。
(4)保障请求权。(A) 对工作条件措施的要求。职员可以就有关工资、工作时间等工作条件方面的问题向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提出由地方公共团体的当局实施适当措施的要求。(B)关于职员对不利处分的不服申诉。当职员认为其所接受的是违背其个人意愿的不利处分之时,有权向任命权者提出交付说明书的要求;并可向人事委员会或者公平委员会,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提出不服申请;进而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公务员的义务
以《日本国宪法》十五条二项的意图为准则,规定了地方公务员服务的根本基准:“所有的职员,作为全体的服务者,为公共的利益而工作,在进行服务之际,必须竭尽全力专心从事职务的义务”。据此制定出下述的各种义务。
(1)服从法令以及上司职务上的命令的义务。职员在履行职务之际,服从法令、条例、地方公共团体的规则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规程,并且,忠实地服从上司在服务上面所下的命令。
(2)保守秘密的义务。职员不得泄露职务上所获得的秘密。
(3)专心从事职务的义务。职员应该把他所有的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注意力全部集中于业务的执行上。
(4)政治行为的限制。因公务员为全体的服务者,所以在其执行职务之际,要求其确保政治上的中立,不偏一党一派。《地方公务员法》列举了政治行为的限制对象;限定了限制的区域,但《地方公务员法》没有规定相关的刑罚。
(5)劳动基本权的限制。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对地方公务员限制了劳动基本权。对于一般职的职员的劳动基本权做了如下限制:
(A)对警察职员和消防职员的限制。因职务性质需要特别强的服从义务,所以不承认警察职员和消防职员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协约缔结权及罢工的权利。(B)对地方公营企业的职员和单纯劳务职员的限制。禁止地方公营企业职员及单纯劳务职员的罢工行为,根据《工会法》承认其组成工会、加入工会、进行团体交涉、缔结团体协约的权利。此外,对于地方公营企业事务以外的单纯劳动职员,承认其可以组织(C)的职员团体,并且加入(C)的职员团体权利。(C)对于其他的一般职的职员的限制。对从事(A)及(B)以外的一般的行政事务的职员及教育职员,不承认其罢工权;但承认其组织职员团体的权利,拥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协约缔结权。
(6)另外,关于职员的服务,除以条例的方式规定了工作时间等其他的工作条件(公休日、休假)以外,还有关于服务的宣誓、信用丧失行为的禁止,限制从事营利企业等方面的规定。
(四)公务员的责任
公务员的责任有公法上的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三种。
1.公法上的责任有惩戒责任、赔偿责任。所谓惩戒责任是指违反公务员的义务所应被法律制裁的地位,在职员的行为符合一定的事由的情况下,对职员可进行惩戒处分。惩戒处分包括诫告、减工资、停职、免职等内容。
2.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应该被科以刑罚的地位。其包括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和违反公务员法等行政法规上所规定的义务而处以的刑罚的两种。
3.公务员对于第三者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第一次的由国(中央)或公共团体承担赔偿责任,公务员个人不负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日本地方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正式确立起来的,其雏形为江户时代的幕藩体制下的藩、村、町、市的役员制度。民主性、效率性、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地方自治等四种理念为日本地方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地方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员与特别职员两类。公务员的关系有一个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公务员拥有权利、义务与责任。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是一整套法律管理体系,在我国行政改革中,有关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的方方面面,或许都可以成为借鉴的地方。
第一,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与《公务员法》配套的法律文件的出台是建立完备的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第二,在完善我国《公务员法》时,应强化民主性、效率性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尊重等立法理念。第三,在《公务员法》的实施细则中可以参照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管理的内容中的具体措施,来确保相关内容的可落实性。
参考文献:
1.(日)远藤文夫,《地方行政论》,良书普及会,1988
2.(日)鹈饲信成,《公务员法(新版)法律学全集7-11》,有斐阁,1980
3.(日)《行政法大系》第九卷(公务员),1984
4.(日)鹿儿岛重治,《逐条地方公务员法》,第3次改订版,学阳书房,1986
这种人说好听的是责任心不强,实则就是不作为,拿着职责当儿戏,混吃混喝混日子。如今这种现象有办法治理了。贵州省黔西南州从去年开始尝试推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专门治理懒政庸政。
什么是“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贵州省黔西南州下属的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实施细则说得明白:向惰政宣战、向惰政问责,进一步整治干部“庸、懒、散、慢、浮、腐”等问题,有效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实施细则列举了十四个方面的表现作为“召回”的依据,凡符合其中之一的,均会被安排参加有关谈话和集中教育。截至今年2月该州已有1334名不胜任干部被召回,其中包括处级干部59名。
一个州,1000多名干部被“召回”,说起来不在少数。州,相当于地级市,机关干部加起来恐怕也就万把人,一千多几乎占了十分之一。这足以说明“严重的问题在于对干部的教育”。
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都流传着这样的论调:公务员如同考大学,进口难,但一旦考进去,没有毕不了的业。公务员是“铁饭碗”,在社会上取得普遍认可,尽管事实并非如此,各地各单位每年都要按照公务员法,进行年度考核,有的还实行“末位淘汰”,但总体来说,只要不犯大的错误,不违法乱纪,相对其他行业,公务员还是蛮舒服的。每年国家人社部门公布被处分的公务员人数,与其庞大的队伍相比,只是微乎其微。而体制外每年被“炒鱿鱼”或辞退的人数,却是公务员的几倍几十倍。媒体上曝光的那些上班期间电脑打游戏、炒股、聊天等现象,确实在一些机关里存在。之所以有这种机会和空间,很大的原因是,有些单位的工作真的就是可干可不干,或者今天干也行,明天再干也不误事。如果领导管得紧,个人自觉,或许这些行为和现象会少一些,甚至没有市场。但一些单位的领导本身就不能以身作则,再加上不愿得罪人等因素,根本不把这些问题当成事,听之任之。长此下去,有些人自然变得不思上进、贪图安逸,直至发展到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
【关键词】
公务员;激励制度;现状分析;薪酬
激励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它表现为对人的需求欲望予以适当满足或限制。激励在提高工作效率、鼓舞士气、提高员工素质、增强组织凝聚力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掌握一定的激励理论才能够有效制定和实施适合的激励制度。要建立健全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需要基于对人性的正确把握。
1 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一系列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已经初步建立了完备的公务员法律体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依然显现了一些问题。
1.1 薪酬与激励
《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激励机制包括了考核、晋升、培训及工资福利等内容。但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的普遍特点是:重精神激励、轻物质激励。公务员的薪酬制度一直以来都不能实现激励的效果。同时公务员对薪酬的满意度不仅影响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有时候还会带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额外收益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务员腐败现象以及整体风气低下的情况。
1.2 考核方式与激励
绩效考核是激励的重要手段之一,考核结果往往作为奖惩、晋升、培训和辞退的依据。考核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公务员激励中作用并不明显。首先是因为公务员绩效考核机制自身不完善的问题,缺乏科学的体系和标准。其次是机关部门对于考核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态度,导致考核难以产生实效。这样的考核评判方式是不科学的,也就不能反映公务员真实的情况。所以很难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
1.3 晋升与激励
晋升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素质的全面考虑,在晋升方面,我国已经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吸纳了很多优秀人才。尽管如此,我国晋升机制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委任制仍然是我国公务员晋升的主要方式,虽有其优点,如操作简单,效率高,但也存在很大缺点。委任制的主观性过强,不仅因领导个人局限而难以推能举贤,还可能产生不正之风导致人事腐败。使得职务晋升缺乏公开的民主监督和法律保障。
1.4 职业风险与负激励
当前,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是保障性强,风险性相对较小。正如人们的普遍观念,考上公务员就相当于有了铁饭碗,又有地位又有保障。长期执此观念会产生公务员缺乏危机意识和不思进取的工作作风。
公务员的负激励除了表现在公务员安逸的工作性质之外,还有行政机关长期法制观念淡薄的因素。不管是在考核、晋升或是奖惩中,都不能严格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实施。监管机关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表现为平均主义和夸大主义。
2 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的启示
2.1 科学分类定级,制定多层次激励机制
我国的行政结构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不仅各层级公务员的需求不同,同一公务员在不同层级的需求也不相同。我国目前缺乏严格系统的职位分类制度,不仅导致工资差距并不能完全反映职位的差别,而且也没有根据现有的分类方式所制定出分类分级的激励制度。采用按层级实施激励方案,有助于满足不同层次工作者的不同需求,更好的从需求的角度激励员工。
2.2 完善薪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增资机制
我国早在1993年工资改革时,就提出了公务员正常晋级加薪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根据需要进行完善,通过细化分类,调整公务员工资职业差异。此外还可以通过取消全国统一的工资管理,允许地方根据其财政状况,灵活制定工资制度。最后还要实现,要让奖金与绩效挂钩。通过上述方式,使得公务员的薪酬能更好的发挥激励作用。
2.3 强化考核制度,推行严明的奖惩机制
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对不同考核类型和层次的公务员,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科学合理的设置考核要素,增加考核等级,细化考核标准。考核要具有操作简单且要真实反映问题。此外还要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最后还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考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核,严肃考核纪律。
考核所带来的激励本就该对公务员有激励作用,而惩罚更应体现其应有的威慑力。只有建立完善的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才能对公务员起到较大的激励作用。严格考核奖惩更有助于考核从实际上体现他的意义,不能让考核工作仅仅流于形式。
2.4 健全晋升制度,贯彻严格的竞争机制
解决我国现行公务员晋升中委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公务员保障性高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就可以通过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晋升方式来改变。竞争上岗有助于实现公务员系统的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转变传统的“铁饭碗”观念,培养公务员的职位危机意识,这不仅能够给公务员带来压力,达到有效的激励作用,更能警示和遏制公务员谋取私利的行为。
人性假设理论构成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设计的依据。它提供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的概念,把人看作是一个追求自我实现,能够自我管理的社会人。此外还主张采取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激励方式。无论是哪种假设,都告诉我们在制定激励方案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人的复杂性,多角度、多维度的满足人们真正的需求。只有这样制定出的激励制度,才能够真正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1]葛玉辉.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6.
[2]舒柏臣.公务员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视界,2012,(32).
随着党和国家就业政策深入实施,市《全面实施再就业解困工程》、《关于企业解困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问题的决定》、《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等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双向就业平台搭建、职业能力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等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的常态化开展,促进了各类群体就业,就业创业工作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就业人数从年7156的就业人数、发展到“十二五”期间全市累计城镇新增就业4.7万多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多人,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3万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这些数字的跳跃式变化,充分见证了市委、市政府“顺应全市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积极推进民生建设的伟大成果。
从13万到24万看社保体系建设成效。
《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先后制定实施,推动市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奠定了制度基础和保障。从年13万多参保人次跃升至年底的24万多人次,年征收社保费由8600多万多元达到年的3.6亿元,社保基金累计结余4.75亿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经历七连调,提高到年的1.266万元/年。尤其是近五年来,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超龄职工、被辞退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村干部、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问题,2879名原国有、集体事业单位超龄职工养老保险得到解决,3820名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生活补贴,1844名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报销比例达到8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综合报销比例达到60%,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随着扩面征缴工作的逐步推进,社会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全市人民百分之百都能得到社会保障的目标已近在眼前。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更是拉开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序幕,吹响了全民社保工作的号角。
从17424到27863看人才队伍建设成果。
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人才强市”战略取得丰硕成果,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实现了双提升。全市人才总量从年底17424人增加到年的27863人。“十二五”期末,全市每万人拥有人才573人。其中,党政人才1244人、经营管理人才6829人、专业技术人才8108人、高技能人才4342人、农村实用人才4490人、社会工作人才2850人。省管以上专家3人,市优秀专家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人,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1人。人才工作载体不断拓展,在酒业建立了企业博士后产业基地,组织实施了“企业家孵化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基地建设工程”等一系列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建设,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实现跨越式发展,达到1.2万人,占人才总量的44.3%。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中青年人才成为人才队伍的主体,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中,45岁以下比例分别占56%、69.2%,本科学历以上分别占48.8%、29.2%。
从起步实施到100%看干部人事科学管理。
当然,具体到实践上,聘任制所涉的待遇问题不可回避,同在机关、同为公务员身份,聘任制很容易成“临时工”的外在符号,并且社会保障还存在接轨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许多地方试水聘任制,都祭出了“高薪酬”的招式,以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同时,结构性的矛盾也因此显现:高薪酬与上升通道之间,便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对于聘任制公务员来说,领着高薪酬还想着当官,欲鱼与熊掌兼得,岂不是“既得陇复思蜀”?
1、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巩固政风建设年成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深入开展“迎奥运、树新风、争做先进公务员”活动,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促进公务员道德建设。加强督查考核,完善考核体系和考核手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能力水平。
2、严格落实公务员管理制度。落实公务员录用、调任、考核、任免、奖励和申诉控告等实施办法。坚持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办法,加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工作,完善表彰奖励机制,规范表彰奖励项目,发挥表彰奖励对于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作用。
3、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培训工作,确保公务员法配套法规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公务员“英语人才库”培训计划;继续开展公务员公共行政管理(MPA)核心课程培训,力争年底前完成95%的培训任务,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公务员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突出提高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
二、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切实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资纪律,切实加强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分配秩序有序。加强工资政策培训,建立规范工资收入报告制度。开展工资水平调查,落实国家关于级别与待遇挂钩的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干部工资套改政策。
5、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和做好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规范工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岗位工资调整工作。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核定与调整工作。
6、落实离退休政策及休假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政策。认真开展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和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工作。
三、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7、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好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解答和疑难问题的处理。
8、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巩固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成果,指导事业单位解决好聘用合同续聘、解聘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9、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指导各单位人事干部掌握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转变思想观念。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年申报职称工作,并按时完成*年职称备案工作。指导区教委完成*年中学高级教师系列的评审及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做好我区高校教师的聘任工作。
四、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0、加强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区杰出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候选人的推荐,进一步扩大选拔范围,创新培养方式,为各类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11、加强区域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内人才市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定期开展走访和自查,保障区域人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作用,制定有效措施,完善人才服务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12、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开展专家慰问活动。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及《*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产业发展规定》,为入驻金融街、中关村科技园德胜科技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政策的导向作用,满足区属、区域企业对高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五、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计划落实
13、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计划调控,合理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招聘月等活动,积极开发和挖掘岗位,努力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
14、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计划。按照市安置领导小组的要求,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加强自主择业相关问题研究,做好自主择业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方式,全力保证北京奥运会良好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我区安置工作稳妥有序的局面。
1、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巩固政风建设年成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深入开展“迎奥运、树新风、争做先进公务员”活动,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促进公务员道德建设。加强督查考核,完善考核体系和考核手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能力水平。
2、严格落实公务员管理制度。落实公务员录用、调任、考核、任免、奖励和申诉控告等实施办法。坚持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办法,加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工作,完善表彰奖励机制,规范表彰奖励项目,发挥表彰奖励对于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作用。
3、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培训工作,确保公务员法配套法规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公务员“英语人才库”培训计划;继续开展公务员公共行政管理(MPA)核心课程培训,力争年底前完成95%的培训任务,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公务员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突出提高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
二、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切实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资纪律,切实加强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分配秩序有序。加强工资政策培训,建立规范工资收入报告制度。开展工资水平调查,落实国家关于级别与待遇挂钩的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干部工资套改政策。
5、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和做好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规范工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岗位工资调整工作。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核定与调整工作。
6、落实离退休政策及休假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政策。认真开展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和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工作。
三、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7、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好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解答和疑难问题的处理。
8、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市统一部署,巩固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成果,指导事业单位解决好聘用合同续聘、解聘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9、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市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指导各单位人事干部掌握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转变思想观念。做好专业技术人员20*年申报职称工作,并按时完成2007年职称备案工作。指导区教委完成20*年中学高级教师系列的评审及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做好我区高校教师的聘任工作。
四、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0、加强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区杰出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候选人的推荐,进一步扩大选拔范围,创新培养方式,为各类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11、加强区域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内人才市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定期开展走访和自查,保障区域人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作用,制定有效措施,完善人才服务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12、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开展专家慰问活动。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及《*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产业发展规定》,为入驻金融街、中关村科技园德胜科技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政策的导向作用,满足区属、区域企业对高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五、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计划落实
13、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计划调控,合理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非*生源高校毕业生,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招聘月等活动,积极开发和挖掘岗位,努力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
14、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计划。按照市安置领导小组的要求,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加强自主择业相关问题研究,做好自主择业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方式,全力保证*奥运会良好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我区安置工作稳妥有序的局面。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该法条确定了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原则。《公务员法》施行于2006年,其实,我国早在1994年就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招录公务员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制度的实施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发展,我国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成为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完整内容、具有显著中国特色的机制体系。我国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的实施,对选拔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提升了我国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为提升党政工作效能奠定了十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组织实施,在取得诸多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亟待进一步健全完善,需要我们总结当前的实施成效、分析存在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为实现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的人才队伍支撑。
对公务员招录制度的积极探索与成效
人事部于1994年组织进行了第一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当时的大背景还是国家负责分配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是,国家包分配的制度存在诸多弊病,比如,学生们在考取大中专院校之时就几乎吃了“定心丸”,无论在学校学习成绩如何,均能保证毕业时获得国家分配的职位。而且,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关系定分工好坏的问题,有关系、有后台的毕业生能够分配到较好的地区、较好的单位工作,而一般的毕业生只能回原籍贯所在地等待被动的分配,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而人事部组织进行的统一考试,为毕业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实力主动选择用人单位提供了机会,且完全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
自1994年中央国家机关进行第一次统一的招录考试之后,每年进行一次招录考试,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21次公开招录考试,每年的招考人数呈现逐步上升趋势,报考与录取比例也呈现增长态势,甚至出现极少数职位的考录比例达到了8346:1,数千人竞争一个岗位。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已经成为单次规模最大的职业性考试。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影响下,2000年前后,我国不少地方开始推行公开招录公务员考试。
自2006年《公务员法》施行之后,确定了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开考试制度,确立了公务员“凡进必考”原则,公务员考录制度成为我国党政机关及其有关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的重要方式,而“凡进必考”原则的确立,极大地挤压了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空间和人事腐败的空间,促进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有序开展。1994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录用了100多万名公务员,由于招考简章中对报名人员的学历、专业、年龄乃至特长等方面进行了限定,通过长效性实施公务员招录制度,极大地优化了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来源和身份等,①畅通了不同身份的人员进入到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实际上对畅通社会阶层的转化提供了极大方便,尤其是有利于人才队伍的向上流动,使不少边远农村地区的农民进入到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的组织实施,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现了政治精英、人才精英的流动与转换。在公务员“凡进必考”的规则约束下,未来公务员队伍中的绝大部分应该是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吸纳的。并且,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取消了户籍限制,从而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了平等的报考机会。与此同时,现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允许地州以下基层公务员报考。自2012年起,中央和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除了极少数特殊的职位之外,都必须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的人员当中考录,给基层人员通过考试方式进入上级机关提供了渠道。部分省市招录公务员,也对基层工作经验提出了要求。“公开”招考的方式,对历来以“神秘”著称的组织人事工作带来了“阳光”,揭开了公务员人事制度的神秘面纱,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加大对组织人事工作的监督,有利于促进选人用人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以公开考试的方式取代了以往“国家分配”的方式,此种竞争性考录的方式更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有利于优秀人才被选拔到适合的岗位上。
公务员考录制度中亟待完善的突出问题
我国组织实施公务员考录制度所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取代了过去国家包分配的制度,促进了人才的有序流动,优化了国家公务员人才队伍,为各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长足开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才保障。然而,按照目前我国公务员考录的具体实践而言,由于录用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发展较为缓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
公务员考录的信度有待提升。所谓公务员招录制度的信度,也就是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可信度问题、公信力问题。公务员招录制度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人才参加,最为主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其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征,参加考试的人们相信公务员招录考试是可信的。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可信度较高,公务员考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每年进行的招录考试,人们普遍相信此类考试是完全公正的。然而,在公务员招录考试运行之初,中央国家机关统一进行公务员招录之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甚至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均进行公务员招录考试。这就导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招录的权力相对集中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给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提供了空间。
据媒体报道,公务员考试“泄题”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降低了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公信力。除此之外,地方招录公务员的面试过程中可能存在舞弊,某些在笔试中成绩较差的考生在面试中“一鸣惊人”,如愿以偿考取其所报职位,公务员面试的公正性问题历来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而极少数面试考官的“暗箱操作”给公务员招录制度的信度造成了极大损害,甚至有不少民众建议取消面试程序。②
公务员考录的效度有待提升。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效度即其有效性,也就是通过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组织实施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为党政机关吸纳所需人才。各级党政机关的状况千差万别,但是我国目前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试题却“高度统一”,无法满足选拔不同层次、不同专业能力人才的需求。以目前的《行政搞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来看,中央国家机关统一进行的组织考试试卷是较为规范的,其效度较高,有利于选拔党政机关所需专门人才。但是,由于受到出题教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部分地方上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内容较为繁杂,考试的范围过宽,甚至出现一些过偏的题目。不少人认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题目似乎变成情商测试。当然,党政机关也需要情商较高的人才,但是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论英雄”十分不利于选拔党政机关所需专业人才。
从往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中《申论》的试题来看,每年的试题均围绕近期国际国内的热点问题展开,让多数考生均能够适当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拉开不同考生之间的能力层次,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中《申论》试题的质量得到了保障,考生和民众普遍反映《申论》能够测试出考生的真实水平。但是,部分地方所出的《申论》试题却存在一些偏题、怪题,让考生无所适从,且《申论》考试具有明显的“章法”可循,甚至有不少考试机构总结出“万能格式”,对考生的思维造成了束缚。部分地方公务员招录中《申论》阅卷者的素质不高,给考生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
公务员考录的专业性有待提升。目前,无论是中央国家机关还是地方党政机关,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均实行统一的考试内容,这样的考试内容是十分不利于选拔专业人才的。比如,在公务员考试中均先进行笔试,再进行面试或者复试。针对不同岗位进行的考试和面试均是相同的题目,和具体的公务员职位的能力素质需求不相适应。很显然,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这点,许多省市在公务员考试中将法院、检察院系统单列出来,其他公务员职位依然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而针对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公务员则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以满足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需求。将法院、检察院招录工作人员考试和地方一般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适当区别开来,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的能力素质和一般党政机关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司法机关更加强调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然而,需要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强化专业性,和一般党政机关公务员招录区别开来的还不仅仅是法院、检察院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海关、税务系统等均需要在公务员招录的过程中强调专业素养。
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完善对策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着十分复杂多样的因素。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发展的速度较快,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同时,缺乏法律保障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的态势下,公务员的岗位十分有限,在极个别地区造成了不当竞争,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存在腐败现象。针对当前公务员考录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完善对策为:
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针对当前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是部分地方公务员的招录中考试内容设计不尽合理,无法科学有效地测评考生能力素质的问题,要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不断提升公务员招录制度的效度,为我国党政机关开展各类工作把好人才“入口关”,为推进我国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要切实围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具体目标任务,加大对公务员招录考试内容的设计方面的研究探索,紧跟不同的用人单位、不同的岗位性质与职位的需求,要让公务员考试的内容能够科学地测试出考生的非智力因素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公务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加强公务员考试题库建设,确保公务员考试的题目科学化。当前公务员考试中过于注重对考生的知识考核,要通过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的方式,不仅要注重对考生知识的积累,同时注重考察考生是否能够顺利地将其所拥有的知识转化为能力。
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对考生行政伦理素质、管理素养、思维辨析能力、完整人格等方面内容的考察。针对不同的岗位,通过灵活运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结构化面试等面试的方式,提升面试考官的素养,使面试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出考生的能力水平。
创新优化招录考试方式。公务员考录的方式不能一成不变,必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实现创新与发展。我国组织实施的公务员招录制度,以竞争性的公开招录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国家统一分配制度,以其公开、公正的特征吸引了更多的考生参与考试,且公务员招录中放宽考生户籍限制、地域限制,实现了人才的流动与优化,畅通了人才的流动渠道,州、县、乡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有利于实现优秀人才的向上流动。可以说,当前我国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为党和国家选拔了许多优秀人才,为切实加强党政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进程的顺利推进、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党的执政能力的不断提升,党政机关所需公务员的素质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主要体现在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为此,必须不断创新与发展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方式,让公务员的考录方式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要切实加大对考生能力的测验考察,建立完善的客观试题评价标准体系,强化对命题规律的科学把握,提升命题者的素质。
合理配置招录管理权限。目前,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其招录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录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导致各级人事部门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难以兼顾各用人单位的实际现状,难以招录到用人单位期待的人才。将公务员招录权限集中于各级人事部门,确实能解决用人单位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源鉴别人才的困难。但是其弹性不足、对人才的要求过于整齐划一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地方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选派专门人才参与公务员招录的全过程。笔者建议,赋予地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相应的招录公务员的权限,同时,对于法院、检察院、税务、工商行政、公安等需要招录专业性较强人才的部门,由其省级部门统一进行招录。
切实强化招录法制保障。公务员招录制度事关我党我国各项事业建设能否后继有人,事关我国各族人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力维护。为此,必须加大立法力度,切实强化公务员招录法制保障。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务员统一招录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提升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的可操作性。确立相应的命题规范、阅卷规范、考察工作规范、试用工作规范、体检工作规范,让公务员招录中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有章可循,减少用人单位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录工作中的随意性。对公务员招录实践中形成较为成熟工作规范的,适时将其纳入《公务员法》中予以规定,提升公务员招录工作规范的立法层级。切实加强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检察等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公务员招录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党纪和法律手段确保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团委)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