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4 09:42:0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年来,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刻苦努力,勤奋工作,遵规守纪,爱岗敬业,圆满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局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坚持不断加强学习,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一是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党风廉政等方面的学习。二是按时参加县局组织的集体学习和各项培训活动以及政法系统开展的“三大主题”活动,撰写心德体会2篇。三是认真学习与业务工作相关人民调解工作法规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四是在工作中向同仁们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了业务技能,能够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局党组和司法局保持高度一致,为出色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求真务实,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一)人民调解工作
1、草拟了县委、县府、目标督查办、县综治办《关于20__年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关于__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文字初稿。
2、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文书。为了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草拟了调解每一件案件应有的11种规范文书初稿。与基层股同志一道做好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人民调解员培训会的筹备工作,草拟了局领导在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会上的讲话初稿。
3、今年四月,自已草拟并以县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在春耕大忙季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通知》,在活动期与局领导和基层股同志一道深入到__等镇进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4、广泛开展“有纠纷找司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县司法局制定了在全县开展构建“有纠纷找司法”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活动的实本文施意见,通过以__的“有纠纷找司法”矛盾纠纷大调解的经验作法来推动此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形成了“领导重视、网络健全、上下联动、多方配合、整体推进”的社会化“大调解”工作格局。省司法厅以通报形式交流了我县做具体作法,并受到高度肯定。
5、审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二)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与局领导和基层股同志一道深入各镇乡对20__年已建的司法所房屋检查验收和20__年司法所建设的规划。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严格执行县司法局(20__)19号文件《关于加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与局领导和基层股同志一道深入到景福等法律服务所的规范管理进行指导。
(四)积极完成县局的其它工作
1、收集和编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稳定、抗震救灾等方面的信息资料12条。
2、积极参加抗震救灾,多次与局领导和基层股同志一道深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查看各镇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房屋受损情况,参加救灾物资下车,自愿向灾区捐款__x元。
3、积极参与县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督查工作。
4、圆满完成了上报北京奥运会期间稳定情况报告。
5、积极参与__工业圆区撤迁安置工作和我局联系__乡贫困户摸底调查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廉洁自律方面
自己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公务员,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廉洁奉公,艰苦朴素,保持了人民公仆的本色,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和决议,服从组织安排,严格依照办事。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廉洁奉公、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同志,牢记职责,依法行政,“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五、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主要工作
(一)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1、认真组织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活动中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办公室和推进组),制定办公室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全面推进教育活动的开展。
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开展七个一活动等自我完善提高举措,以及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开门纳谏等措施,活动成效显着。
2、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
10月中旬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院、自治区高院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要求,政治部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回头看活动和“三项活动”及“群众观点大讨论”等活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等学习内容,并以王胜俊院长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十个“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为思考重点。特别是深刻领会自治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同志在高院党组扩大会议上提出的“六个深入”和“四个结合”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教育活动。
活动中通过集中学习、领导辅导和宣讲以及结合“公正、廉洁、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讨论等形式,活动扎实开展。
3、年度活动亮点
一是组织xx新考录公务员参观了xx民族解放纪念馆。
二是与党办配合组织中院干警到xx村xx区第一个农村红色党支部进行了实地参观。
三是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为确保主题教育实践和警示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组织中院全体环节干部到保安沼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进行廉政警示教育,以促使广大干警能够经得起政治风浪和各种诱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永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政治本色。
四是与党办配合积极开展了创先争优、庆祝建党9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如促成中院刑二庭与乌兰浩特市第八中学共建协议的签订等。
五是举办了xx法院“发扬传统、坚定信念、司法为民”主题讲演赛。
六是积极参与辖区红歌演唱会。
(二)加强队伍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与纪检监察配合,开展了“警示教育年”活动,通过思想动员、学习文件、讨论发言,特别是通过组织观看全国、全区和法院系统重大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选编、录像片;组织干警到监狱接受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教育;组织召开干警大会对身边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剖析;组织干警到廉政教育基地接受廉政教育;组织召开历史廉政典故和典型案例故事报告会;组织征集廉政警句、格言、文化小品竞赛活动等活动。xx法院两级领导“一岗双责”意识得到强化,廉洁自律、本职工作与反腐倡廉建设一起抓、两手硬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广大干警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履职能力、抵御腐蚀能力明显提升;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教育、监督、惩处制度进一步完善;广大干警的纪律作风、精神面貌明显转变;公正廉洁司法得到有效保障,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三)加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和司法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1、今年重点是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XX年全年共推选48个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参加最高院、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高院、区委政法委等组织的典型评选活动。
2、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以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建设为抓手,结合开展“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机关创建活动,以第六届“天平杯”系列活动为平台,制定方案,开展丰富多彩的司法文化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全年主题文化活动。
(四)加强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全院干警业务素质
一、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警示教育情况
一年来,积极参加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学习、警示教育学习、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每次学习,都积极参加并进行讨论,全面、准确地领悟文件指导精神,充分认识新乡市律协、新乡市司法局安排布署各项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统筹安排和领导要求,联系日常业务并付诸实践。结合律师自身工作特点,在执业过程中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不断警示自己,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秉持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坚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努力做到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的效果,尽可能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
二、业务开展情况
2018年是本人从业的第16个年头,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已将业务重心收紧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实践中,从中小企业的特点出发,更专注于对民商法的学习与研究,以求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加专业。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亦更加完善。法律服务的内容,从以前的侧重诉讼服务,变更成现在的防范法律风险服务。
2018年,本人共担任10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民事及刑事诉讼共计22件,提供非诉讼业务咨询70余件。主导律所团队担任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新乡县法院及凤泉区法院等破产案件破产企业管理人
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本人能够牢固树立律师诚信执业的服务意识,以为民执业为指导思想和办案原则,视诚信和质量为律师执业的生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注重树立律师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在委托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中,案案都能够急当事人所急,做到认真、负责、优质、高效。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2018年,本人没有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积极参加了市局、市律协组织的律师为贫困职工、下岗职工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在“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中,积极到指定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主动参加了在公务员社区的“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为社区群众义务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并参与司法局安排的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工作。
四、单位履职情况
自2014年任我所副主任以来,认真、负责、全面地参与律所管理,着重规范律所业务承接和办案流程,提高律所业务质量,保证律所信誉。同时注重新人培养与提高,新招收执业律师5名,壮大了律所的律师队伍,增加了队伍的活力,使律所朝向更良性的方向发展。
五、被投诉及处理情况
本律师在2018度未曾发生被投诉及处理的情况。
六、三类案件、登记、汇报研究情况
本人特别重视三类案件。2018年度,经所主任批准,经所会议讨论决定本人一起刑事涉黑案件,已严格按照律师科要求进行上报备案。没有及咨询服务其他三类案件。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响应律协的号召,完成律协布置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按时、认真的完成律师协会指派值班接待的任务,积极主动的向当事人宣传律师法等法律常识,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八、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按照业务档案归档要求,本人已经将2018年度办理完结的案件装订归档。
九、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2018年度,本人能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议,遵守本所的案件审批制度、收费制度、归档制度、重大案件汇报讨论制度等。
十、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参加情况
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理事、律师非诉法律业务拓展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十一、2019年工作目标
2008年5月,我随中国监狱学会代表团考察了香港的囚犯矫正工作。在4天的时间里,先后走访了赤柱监狱和善导会所属的一些工作机构。
香港社会对服刑人员有多种称谓,囚犯、犯人、罪犯、服刑人士、在囚人士等概念混用。经过比对,官方文件和监狱职员中使用“囚犯”称谓的较多,为行文方便起见,本文也采用此概念。
在囚犯矫正领域,香港囚犯矫正社会化分工程度较高,分为以监狱为主的设施矫正和以善导会为主的非设施矫正两大系统。香港囚犯矫正工作在以下方面较有特色:
一、刑罚执行
香港地区在刑罚执行方面的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很高,主要表现在:
(一)刑罚执行职能的纯化
香港监狱系统运行的经费列入每年的政府预算,完全由政府拨付,比较充裕,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监狱不需要追求经济效益,衣食无忧,没有创收压力。因而,可以将主要精力用于履行监狱的主要职能。香港监狱独立性、自主性较强,很少承担来自纵向和横向机构加之的行政任务,没有经常的运动式的考核与检查,负担很轻。监狱与社区内的社会团体、公司、机关、民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也参加不少“共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其运作特点一是它们不属于“任务型”而属于“契约型”,大多由监狱和社会团体签订协议,依约定行事。根据各个监狱的不同情况,可多可少,可繁可简,可出力,可出钱,灵活多样,运用自如。二是社会团体参与矫正罪犯的活动不是偶尔为之,而是常行的活动,已经较为成熟,监狱不存在疲于应付,不会对刑罚执行活动产生干扰,相反,是一种可以长期依靠的力量。三是惩教署组织监狱职员及家属参加的公益活动主要是筹款活动,如组织卖物会,将筹得的善款用于慈善事业;为香港世界野生动物基金筹款;等等。为了让市民了解和帮助更生人士,在全区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监狱和社会组织互为对象,互相帮助,形成了长期的互动关系。
(二)成熟的刑罚执行体系
香港的囚犯矫正由设施矫正和非设施矫正两个系统组成,已经运作了五十余年。设施矫正由惩教署及以下各类监狱负责;非设施矫正由善导会等民间组织、社区民众和志愿者实施。二者衔接较为紧密。每当新囚犯入监,监狱会及时通知善导会,善导会马上派人来监狱,帮助囚犯适应新环境,与监狱、囚犯共同制定囚犯的矫正计划,并且在该囚犯服刑的全过程中实行定期的、不间断的帮教、就业培训和生活指导。囚犯参加社会工作、假释和释放后,惩教署安排中途宿舍,进行释后监管和帮助;善导会为更生人士提供住宿和短期经济救济,帮助释囚渡过困难期,直到他获得工作,找到住处,按时领到政府的救济金。善导会还提供无期限的释后服务。更生人士不管释放后经过多少年,只要有困难,均可电话或上门求助,善导会将会尽量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
(三)法治化程度较高
香港在矫正囚犯方面,不仅立法完善,而且有一整套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程序,监狱职员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的能力、操作规章的习惯程度都较高。
1.法律细密、具体、操作性强
对于囚犯违法违规、懈怠、抵抗等行为,香港的监狱法例均给予全面的规制。规定,囚犯的过失和非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来自狱方的惩戒,共有“对抗监狱长和惩教署其他官员命令或违反监规”、“擅自与其他罪犯接触”等23种情形。我们熟悉的监狱警察对罪犯实施的惩戒,如训斥、警告、静坐反省、面壁思过、记过、短期停止会见(通信、通讯、亲情电话、特优会见)、降低处遇、停止参加娱乐活动、停止吸烟、罚款、改变工作、取消劳动奖金、取消呈报减刑(假释、社区矫正)、计分考拉扣分、严管、禁闭、使用戒具、单独监禁等,与上述23种情形多有重叠,有些名称不同,内容相似。有了这些规定,囚犯的过失和非法行为将导致监狱对其提起违纪诉讼。这样,处理囚犯的违纪、抗拒行为就变得规范和简单了。
2.用程序维护正义
香港的假释制度在亚太地区是首屈一指的。2000年,香港监狱假释2 744人,假释率40.4%,高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泰国、印尼等所有亚太国家。[1]并且,在港人的理念中,假释不是刑事奖励,而是罪犯法定的权利,普遍适用于全体囚犯。囚犯只要服够了规定的刑期,经过申请,都可以获得假释,假释没有人为标准,也不需要经过评比考核。香港社会治安良好,刑事发案率远远低于西方国家,最近二十多年在全世界广得好评。[2]这种社会基础提供了宽待囚犯的现实条件,再加上乐善好施、热衷参与的民风,使得囚犯适用假释的比例一直很高。
囚犯保外就医是最容易滋生特权和腐败,侵蚀社会公正的领域。香港没有保外就医制度,囚犯有小病在监狱医院内解决,疑难杂症和大病到社会上的大医院就医,玛丽医院和伊丽莎白医院常年预留囚犯病房,囚犯就医期间由监狱管理人员负责监管,病情减轻后即收监执行。囚犯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统一提供。
3.反腐卓有成效
香港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忍耐”的刑事政策,没有刑事犯罪“起刑点”的规定,公务员哪怕受贿一元,也要治罪。迁移到监狱领域,职员吸囚犯一支烟,喝囚犯一杯茶都算受贿,不仅要治罪,更重要的是,将剥夺其后半生的社会福利,可谓损失惨重。所以香港监狱职员和囚犯之间的界限划得很清,很少有拉拉扯扯和形成不正当关系。职员违法的类型,主要是欺压囚犯和使用暴力。
香港监狱法例在囚权保护方面,将着力点放在事前控制和预防上。囚犯如果违反以上23条规定,需要给予以下处罚时,必须经过起诉、听证程序:(1)不超过28天的禁闭;(2)取消不超过2个月的赦免权;惩教署长可批准取消不超过6个月的赦免权;(3)取消不超过3个月的特惠;(4)没收全部或部分收入;(5)从收入中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以弥补因囚犯丢失、故意损坏、破坏财产所造成的损失。[3]
(四)囚犯权利的法治保障
香港在1982年将“监狱署”易名为“惩教署”,标志着囚犯矫正工作新理念的诞生。港人认为,在被囚禁期间,囚犯与监狱管方的地位并不平等,他们的人权因而特别容易受到侵犯。此外,他们提出投诉时也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掣肘,因此,要建立囚犯权利的保障机制和特殊的投诉机制。
香港设有既定的渠道,可供囚犯表达不满。除了监狱内部的处理投诉机制外,囚犯还可以透过多种外部途径,就其待遇提出投诉。外部的对象机构主要有五个方面,即太平绅士;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和政府高级官员;申诉专员;非政府组织,如香港人权监察,香港善导会,香港戒毒会,香港基督教更新会及基督教牧爱会。其中,申诉专员和太平绅士的工作最为规范,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最为经常。我们收集到一些监狱职员欺压囚犯,对囚犯使用暴力而被惩处的案例,其中有些就是囚犯投诉后他们处理的。
1.申诉专员
香港法律吸收英美文化精神,强调市民人权的保护。很早就建立了申诉制度,回应市民的权利诉求。20世纪60年代时,是向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或市政局议员提出投诉,1989年成立专门的“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受理市民投诉。申诉专员独立于政府,独立从事调查活动,政府有关机构对于申诉专员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必须做出解决回应。
每名新进入惩教院所的囚犯会在墙上看到一张申诉专员公署提示投诉的告示,并获发一份有关申诉的资料单张。他们如果要向申诉专员做出投诉,可直接写信提出,或填写申诉专员公署提供的投诉表格,投递给公署。囚犯发出投诉信件是免费的。监狱可以检查囚犯发出的邮件,但是,囚犯与申诉专员的通信,监狱职员是不能检视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启搜查,也必须通知该囚犯到场,除非他不愿意到场。
申诉专员遇到下面五种事关囚犯人权的问题时,必须向惩教署询问:(1)囚犯所得到的治疗及药物;(2)被监狱职员打压;(3)被剥夺与外界接触的权利;(4)人身安全受到威胁;(5)进行宗教仪式或参与宗教活动的权利被侵犯。
就囚犯投诉事项,申诉专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到监狱中探访投诉人。监狱应提供可视、隔音的处所,供申诉专员和投诉囚犯“密谈”,这样做,既可以保障申诉专员的人身安全,又能消除投诉囚犯的顾虑。
在香港监狱,由于囚犯投诉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申诉专员公署每年收到的囚犯投诉都很多。囚犯的投诉主要涉及对处罚的不满和监狱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对这些投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申诉专员必须小心处理,以求在维护囚犯权利和维护监管秩序上取得平衡。由于这种平衡的内容并无绝对的标准,申诉专员在做出判断时,经常是煞费思量。
2.太平绅士
香港的“太平绅士”在社会属性上类似于人们心目中的“社会贤达”,由香港行政长官选择和委任。太平绅士的职责主要有两项:第一,根据《太平绅士条例》的规定,定期探防监狱,会见囚犯,接受囚犯的投诉;第二,巡查监狱的设施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监狱机关提高处理惩教事务的效率,改善囚犯待遇。目前,香港有362位官守太平绅士及964位非官守太平绅士。一般情况下,太平绅士巡视监狱是每两星期或每月进行一次。政府当局通常会按每所监狱既定的巡视次数,每次委派两位太平绅士巡视。
太平绅士接到囚犯投诉后,可以进入监狱调查,监狱应为太平绅士的调查提供方便条件。太平绅士可与投诉囚犯私下谈话,借以保障隐私。监狱派员在会面室外驻守,以确保太平绅士的安全。
太平绅士在巡视记录上记下他们对监狱的观感,然后将这些记录送交惩教署,让高层管理人员了解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的意见,以利于主管机关督导各监狱改进工作。
太平绅士也可就投诉中的问题向监狱查询。对一些需要有关机构处理的投诉,也要及时转介。有关机构要把他们采取的行动告知太平绅士。为了保证投诉得到公平、妥善的处理,政府鼓励太平绅士评核各监狱囚犯投诉事项的发展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为了提升太平绅士巡视监狱、处理投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申诉专员每年都会邀请太平绅士参加公署的“投诉处理”专题研讨会,经常安排他们到政府部门参加访问,透过这些活动让他们深入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和运作机理,提升处理投诉的技巧和质量。
二、组织和人事
香港监狱的组织与人事制度本着求实求效的原则建立与运行。
(一)专业化架构
1841年香港设立第一所监狱,归警队管理,首长为“裁判官”。1879年,香港设立“监狱监督”管理监狱,监狱正式脱离警队的管理。1938年成立“监狱署”负责管理监狱,1982年将监狱署更名为“惩教署”,负责管理监狱至今。1997年前,惩教署是布政司保安科下的一个署级部门。回归后,惩教署成为政务司保安局下的一个署级部门。
惩教署负责管理26所惩教院所,3间中途宿舍,2间羁留病房,一所职员训练院以及一个押解组,工作人员7千多人。惩教院所实行“类中分层”的分类模式;遵循“以刑期为主,以犯罪类型为辅”的划分标准。即先将全体囚犯分为成年男犯监狱、成年女犯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三个大类;④然后在每一个类型的监狱中,又以刑期和犯罪类型为主要标准,给囚犯评定安全等级,分别关押到五种不同保安等级的监狱中。
各种保安等级的监狱的划分标准和囚犯的服刑内容是:(1)高度设防。主要囚禁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他们一般犯有较严重的罪行,刑期中等以上,包括被判处终身监禁和死刑的囚犯。②高度设防监狱配备各种现代化的监控设施,囚犯只能在室内工场工作,而不能从事户外工作,晚间囚犯住单人囚室,而不许共处一室。目前香港高度设防的机构有6所,即赤柱监狱、石壁监狱、荔枝舟收押所、壁屋惩教所、大榄女惩教所、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2)中度设防。关押罪行较轻,刑期较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囚犯。中度设防的机构中,囚犯可以共处一室关押,监视和控制相对较松,囚犯可以在监狱范围内从事户外工作。中度设防的机构共5所,即芝湾惩教所、袁灵洲惩教所、埔坪监狱、白沙湾惩教所和域多利监狱。(3)低度设防。主要关押刑期将满的囚犯、表现较好的囚犯和初次犯罪的人,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囚犯可以在户外工作,生活较自由。香港的大部分惩教机构都是低度设防,共16所,即:芝兰更生中心、蕙兰更生中心、励志更生中心、励行更生中心、励敬教导所、励新惩教所、歌连臣惩教所、袁灵洲戒毒所、罗湖惩教所、马坑监狱、壁屋监狱、沙咀劳教中心、大榄惩教所、大潭峡惩教所、洞头惩教所。(4)更新中心。用于收押年轻犯人,主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各种教育、训练,以帮助年轻人尽快回归社会。目前共有四所:接受第一阶段更生训练的年轻女犯关押在芝兰更生中心,完成训练计划后转入蕙兰更生中心;接受第一阶段更生训练的年轻男犯关押在励志更生中心,完成训练计划后转入励行更生中心。更生中心的探视时间较为宽松,励行更生中心和蕙兰更生中心每周任何一天均可探视,无公共假期的限制。(5)中途宿舍。是一种过渡性的惩教机构,在囚犯离开上述封闭机构后,为其提供融入社会的各种帮助。目前香港有紫荆楼、百勤楼、丰力楼三所中途宿舍。紫荆楼接收从教导所或戒毒所释放的女性受监管者以及参加“释前就业计划”、“监管释囚计划”的成年女犯;百勤楼接受参加“监管试释计划”、“释前就业计划”,“有条件释放计划”、“监管释囚计划”及戒毒所的成年男犯;丰力楼接受从劳教中心、教导所、戒毒所释放的年轻男性受监管者。入住期长短不一,视每个囚犯的更生进度和现实需要而定。周末和假期通常会批准他们外出访问家人和朋友,以便他们能尽快融入社会。宿舍也鼓励家人及朋友来访,支持宿舍的工作,以利囚犯更快的改过自新。
香港各监狱均实行扁平式管理,内部管理层次较少,没有“分监区”一级机构的设置,实行监狱直管各个功能区的做法。香港监狱采用扁平式管理的条件和理由是:其一,由惩教机构专业化架构分层的现实决定,香港的监狱都是小监狱,只有少数几所监狱关押超过千人,全港最大的赤柱监狱,设计关押能力只有1 554人,我们访问的那天,实际关押着991人。大多数监狱都是关押几百人,有的监狱只关押十几人。这种状况为实行扁平式管理提供了物质条件。其二,监狱职能纯化,没有额外的行政负担和经济负担,需要监狱首长操心的事项较少,需要解决的问题限于内部,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其三,市场高度发达,监狱内部个岗位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很高,职责划分清楚,不养闲人,推诿、扯皮现象少见,制度运行顺畅,运行成本较低,一个首长有可能同时管理更多个数的部属。
(二)首长负责制
香港各监狱实行监狱首长负责制,高层管理人员很少。以赤柱监狱为例,关押囚犯一千多人,高级管理人员只有3人,即总监督1人,监督2人,③占全体监狱职员的3‰。监狱首长的权力却很大,可以对所属的任何部门和岗位直接发号施令,监狱的自主权力也很大,日常管理事务中,需要向惩教署请示的事项很少。
但在事关囚犯权益和容易滋生腐败的事项上,监狱首长的权力却要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约束和监督。香港公务员队伍向以廉洁、高效在世界著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著名的三项制度,即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极具权威的廉署制度。监狱首长的任职条件,一般必须从事监狱矫正工作10年以上,精通监狱业务,具有高尚品德,模范守法并乐于接受监督。香港共有咨询委员会500多个,获得委任,进入咨询委员会的约5 000余人,其主要作用是沟通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息,反映民意,向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咨询和意见。香港监狱工作对委员、对民众是开放的,透明度相当高,产生腐败的几率就要小很多。在人们的心目中,廉政公署的职能是查处贪污,其实,它更大量的工作是预防贪污。它的三个职能部门中,“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程序,并向审查对象提出防贪建议,对象单位必须给予配合,做出改进;“社区关系处”则积极争取市民参加反贪工作,教给他们反贪知识和反贪技巧。再加上香港早已建立了成熟的证人保护制度,查处的贪污案件中,70%的举报是实名举报,极大地调动了下属和居民的反贪积极性,进一步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港府在其80多个部门中都设立专门的反贪督导委员会或预防贪污小组,惩教署中也有这样的机构,用权力的制约有效防止了行政首长的腐败。
监狱制度为防止监狱首长腐败提供了有力保障,如:囚犯的假释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由各方人士参加的假释委员会讨论批准,监狱首长个人无权决定。对囚犯较重的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不设保外就医制度,从根本上清除了监狱首长借此寻租的可能性,此外,申诉专员在接诉中,太平绅士在巡狱中发现问题都会及时向监狱首长提请注意,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牵制和监督制度的设立,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是对监狱首长的保护。
(三)待遇与考核
香港监狱职员的招收、培养、训练模式节省经费,比较实用。内地监狱警察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是融为一体的,统一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各省的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进行,以学历教育为主。香港不设监狱职员学历教育学院,青年学生的学历教育由他们自己报考社会上的各种大学完成。大学毕业后再报考监狱职员。被录用后,经过职业训练,然后上岗。在香港监狱系统内,只有惩教署办的一所“职员训练院”为职业训练的常设机构,所有新招募的职员,必须接受23至26周的学习和训练,然后到惩教机构参加一定时间的实习,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职员训练院”可同时训练375人。其培训分为入职训练、发展训练、专科训练三种类型。“训练院”的教官由惩教署在各监狱选聘的资深职员担任,他们具有与囚犯打交道的丰富经验,是各岗位的学有专长的优秀人员。教育训练内容突出实用性和实效性。
香港按照“终身学习,终身训练”的原则对监狱职员进行不间断的职业培训,按照职员的年龄、岗位、专业,每年进行多次定期或不定期的训练,每次训练结束都要考核,必须达标。我们在与几位中年职员的谈话中了解到,他们最怵的是每年一次的体能测试,人人都要过关。所以每个人都在控制体重,参加体育锻炼。
香港不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这是由香港的经济情况决定的。2006年,香港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4 000美元,新加坡是31 900美元;2004年内地人均GDP刚超过1 000美元,这些决定了香港没有条件在公务员中实行高薪养廉。但在待遇上与内地和周边国家比,又有较大的优越性。香港公务员工资较高,除退休后享受退休金等社会福利外,在职期间还有数目可观的三项补贴,即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子女教育补贴。职员每月领到的住房补贴就达到工资的40%。香港海多土少,人多地少,寸土寸金,“住”是市民的最大难题,不少市民是以工资的一半付房租的,有的人要付出全部的工资。生活其他开支要靠业余打工的其他收入维持,有些人打着三份工。能够买得起住房的是少数人,大部分市民住的都是“公屋”,面积只有30多平方米。港府也造廉价屋,售价仅为市值的五成半,但市民购买是有条件限制的。赤柱监狱大部分职员是租住或分期购买公屋和廉价屋的,只有总监督和监督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经过多年的积累,刚刚买了自己的住房。
香港法官的工资高于公务员。法官全部从律师中产生,他们受教育的时间和从业时间都比公务员长。人们在理念中认为,应当让每个人的教育投资得到回报。港府给予公职人员的待遇也不吃大锅饭,根据不同的身份,确定不同的待遇。香港的中学分为官立、资助、私立三种,全港400所中学中,官立的只有40所,占10%,其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社团举办、政府资助的约占全部中学的80%,学校运行的日常经费由政府资助,但其教师不是公务员,不享受公务员待遇。其余约10%为私立中学。另外,香港的幼儿园全部为私立。监狱系统也是一样。赤柱监狱的职员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为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监督和监督,约占全体职员的3‰。第二类为惩教人员,相当于内地穿制服的监狱民警,有公务员身份,占职员的85%。第三类为惩教工业人员,约占职员的10%,他们穿蓝色工作服,相当于内地监狱中的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固定,名为“政府雇员”,但又不是公务员;第四类为文职人员,即未列入监狱正式编制,是监狱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约占5%。四类职员之间的工资级差拉得相当大,待遇区分等级也很明显。
履行预防犯罪,帮助囚犯和更生人士职责的善导会为民间社会团体,其运行经费主要靠政府资助,但在编、固定的雇员只占40%,其余60%的人员均为它的聘用人员。雇员的工资远低于惩教人员,但与聘用人员相比,又有很大的优越性。
惩教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尤其是享有其他市民不能企及的住房津贴,其实际享受的福利,既优于其他政府雇员和聘用人员,也优于大多数企业的员工。所以,监狱职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较高,惩教人员有较强的自豪感和归属感。
对监狱职员的考核,在考核项目上,紧紧围绕职员的岗位和业务,非常具体和细密,如:某一职员负责某一件事,怎样发动,用时多少,用资源多少,与通常标准和要求相比,这次做得怎样,记录都很具体。再如,所有职员,每天一样带班,怎样区分他们的工作质量?他们着重考察个人的努力程度和勤勉程度。如:他们将职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否用心搜集囚犯信息、发现隐患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常年记录和分析。监狱职员搜集囚犯的犯罪情报越多,有价值的情报越多,被用于决策的情报越多,该职员的考核成绩就越高,受奖和晋级的机会也越多。
考核的具体和细密还表现在细致划分各个不同的岗位,对各个岗位有不同的考核侧重点,重在考核每个职员的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和往年工作相比的工作状态和成长进步情况。
监督给职员写的评语,其风格是使用描述性语言,而少用概括性、评判性语言。特点是就职员所做的几件具有代表性的事情展开,对职员完成工作的具体情况客观展示,在用词上很讲究细致入微,客观描述,而不是笼统的主观评价。
考核形式上分为从下而上与从上而下两个方面。每年年终,监狱首长要向全体监狱职员做述职报告,然后由每个职员给首长工作业绩打分或写评语,这些资料提供给监狱首长的上司,作为考核监狱首长的依据。监狱首长根据以下四方面的资料,即管教业绩、学习与进步记录、来自囚犯的评价、来自其他职员的评价,给每个职员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只在监狱首长和当事人二者之间公开。当事人认为考核结果不公正,可以提出申诉。这种做法很像日本企业的红包制度,同样可以收到激励和督促的效果,但却保住了当事人的面子和自尊心;也保护了优秀分子,不至成为焦点,减少了职员间的人际矛盾,不失体面与和谐。
三、管理与教育
香港市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强,社会治安好而囚犯重犯率高,这源于重犯者绝大多数是涉毒犯罪,是为成瘾性犯罪。这种背景也造就了他们管教囚犯上的一些特色。
(一)囚犯管理
香港囚犯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很高。细密的法律规定使职员有法可依,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风险,同时,还有一整套科学的操作流程,保障制度的实现。我们看到,在监狱的各个功能区、各个操作岗位、墙上都有醒目的提示语,让囚犯知道在这里可以做什么,应当怎么做,消除了囚犯无所适从的困惑,也随时提醒囚犯不要违反监规。
惩教机构现在关押囚犯和违规人员1.2万余人,有惩教人员7千余人,职员和囚犯人数的比例是一比一点几,不存在警力缺乏的问题,再加上可靠的经费保障,就不需要利用强势囚犯来管理其他囚犯。监狱和囚犯都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压力,多数囚犯终将自然获得假释。所以,囚犯之间的互相倾轧,囚犯与职员形成不正当关系进而享有特权的情况非常少见。人际关系简单,监狱职员可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囚犯的关心和服务上。
囚犯入狱时,都要参加一个短期启导班,接受关于机构日常程序、规则、福利、援助的指导。赤柱监狱囚犯的入监启导教育只有3天。有人说,香港其实就是个大监狱,清规戒律和监狱差不多,所以不用再教育了;再者,香港囚犯的重犯率较高,80%以上为涉毒犯罪,多数囚犯是“老顾客”,不用再提醒了。
赤柱监狱有非常严格的囚犯的“一日生活制”,囚犯每天什么时间段在哪个区域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监狱内的住宿区、生产区、生活区、娱乐区、宗教区、学习区的划分非常清楚,囚犯一整天都在这些区域中活动,只有晚上就寝时,才能回到自己的监舍。
因为是高度戒备监狱,赤柱监狱不仅在监狱大门,而且在监舍、食堂、工场等各个部位的出入口上,都安装了AB门,由两处工作人员牵制掌控。任何时候,两道门都不可能同时打开。我们参观的每一个工场,身着制服的带班职员都要立正敬礼,向监督报告工作,非常规范和认真。
赤柱监狱的主体建筑大部分为1937年监狱初创时所完成,几十年来一直没有扩建,也没有做大的改建,只是做一些必要的维护和装修,以保证其使用功能。近年来,用于监狱建筑的维修费用,平均每年约4千万港币。过去押犯经常超编,监狱爆满,直到2001年新建了一幢甲类囚犯综合大楼,内有8个工场和256间单人囚室,才改变了监狱拥挤的状况。我们参观所见,各处监舍不仅陈旧,而且狭小,楼距很密,即便是在白天,不少房间还需要开灯照明。决定因素是建设经费的短缺。香港社会财富的分布状态是,财富大量散布在民间,政府控制的数量相对较少。政府的办公场所都不讲排场,一为公众舆论不容,二也没有这样的财力,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在实施管理,尤其是在处理自己和囚犯关系的问题上,职员大多采取超脱态度。在需要做出判断和决定的时候,监狱职员善于把自己变成裁判员而不是当事人。如囚犯以装病企图达到个人目的,职员不是简单地揭穿,和他斗争,而是顺势而为,送其去医院检查,让医生来判断。对那些声称有病的囚犯,也安排其卧床休息并派人监护,囚犯因之反而失去了自由,不得不缴械投降。对于抗拒劳动,威胁、辱骂、殴打他人的囚犯,职员不用自己处理,而是由监狱按程序向法院投诉,给该囚犯治罪。对于人身危险性大、暴力倾向明显的囚犯,适用“隔离囚禁”制度,即在住宿、就餐、做工、娱乐等各种活动中,将该囚犯与犯群隔离开来,一般不超过21天,以弱化危险因素。
(二)囚犯教育
管理上的专业化分类,为囚犯的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平台。港人在囚犯教育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自主型教育
在受教育上,对成年犯人和年轻犯人是区别对待的。年轻犯人要接受一个全面的惩教计划,内容包括参加职业训练和各种学习班、辅导班,参加小组活动、康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成年犯人接受教育则纯属自愿性质。监狱开设中文、英语、数学、社会学等课程。囚犯参加何种教育,监狱不作统一规定,由囚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囚犯参加教育都视作出工,可以和做工的人一样领取工资。赤柱监狱的教堂是一处标志性的建筑。港人多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的囚犯较多。监狱的宗教活动由两名全职司铎策划和主持。此外,还有多名自愿探访者及主持礼拜的义务司铎协助他们的工作。
2.“大教育”格局
香港囚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丰富多彩的。囚犯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化学习,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娱乐活动,兴趣小组的活动、写书、写稿、参加宗教活动,接受社会人士和亲友的规劝、辅导,对外演讲、演出,等等,都是教育的内容。这种格局的安排,适应性较强,可以弥补监狱教育资源和教育内容的不足,也为罪犯教育选择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1995年起,“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开始运行,收到了香港赛马会等慈善机构几百万的捐款。这些钱主要为那些缺少经济来源的囚犯提供援助,使他们也有机会接受教育。
3.囚犯教育社会化
在与善导会、赤柱监狱同仁的座谈中,他们都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囚犯走上犯罪道路,社区也有责任,因此,社区也要承担帮助囚犯改进自新的责任。香港的囚犯教育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囚犯在监教育的社会化和更生人士教育终身化两个方面。囚犯教育的社会化是从其入监的第一天就开始的。囚犯可以通过监狱购买社会上的各种图书,报名参加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学习,但书费和学费需要囚犯自己承担。监狱在囚犯教育上,没有采用“包下来”的简单处理,只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为囚犯建立一个受教育的平台,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此外,监狱也鼓励和支持社会人士走进监狱,和囚犯建立各种类型的学习联系,以弥补学历教育、正规教育的不足。囚犯对市民,尤其是对艺术家、能工巧匠,社会贤达也是非常渴望的,容易形成融洽的合作关系。
4.囚犯服刑计划
“囚犯服刑计划”是香港监狱囚犯教育方面的一大特色。监狱每收押一名囚犯,就要对其进行社会关系调查和心理测试,与该囚犯谈话了解其需求和打算。在此基础上,由囚犯和狱方共同制定该囚犯的“囚犯服刑计划”。这是一个长期计划,对囚犯从入监起到出监止的全部生活做出安排。如果囚犯申请,或社会人士申请,囚犯同意,那么,社会人士也可以成为实现该计划的主体之一,服刑计划中将写进“帮扶协议”的条目内容。服刑计划对囚犯服刑生活的每一个阶段做出内容安排,还有各种保证措施。因为计划的制订有囚犯参与,并且充分尊重其价值选择,目标比较符合每个囚犯的实际情况,所以一般都能较好地实施。“囚犯服刑计划”的制定和有效实施,为推行囚犯的个别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土壤和基础。
(三)囚犯处遇
在港人的意识中,刑罚的内容就是剥夺自由。一个人犯了罪,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福利,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判处刑罚,剥夺自由,就是偿还和赎罪。囚犯服满了刑期,他和社会就扯平了。因此,对囚犯不应再有额外的惩罚和报应,让他承受更多的侮辱和痛苦,相反,要尽量让囚犯过正常人的生活,因为他们和我们一样是公民,迟早总是要回到社会的。他们同样需要尊重,不能随意贬低和侵犯。
战后50多年来,全世界召开了多次监狱行刑和囚犯待遇的国际会议,每次会议都有新的理念和制度被确立。各国在监狱理念上逐渐趋于认同与融合,各国现在已经普遍认可了刑事法律的保卫社会、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但在实践中又有不同的侧重。香港在刑罚执行的追求上,更重视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无论是惩教署还是善导会的文件中,在论及监狱、矫正的宗旨和目标时,都强调惩教人员要“启发、引导”、“从旁协助囚犯”改过自新。在监狱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协助囚犯”完成什么目标的表述更是随处可见。在他们那里,囚犯是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主权,监狱职员除了贯彻法律、制度,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囚犯,相反,要尊重囚犯的价值选择。要努力调动囚犯的积极性,使其自愿参与矫正活动,获得矫正的实效。
香港囚犯参加工作都是有工资的。在他们的理念中,无偿劳动是不公正的,不利于调动囚犯参加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囚犯释放后对社会环境的适应。香港监狱企业的社会化程度很高,囚犯工资的确定,也社会上的企业基本一样,主要是根据工作岗位的劳动强度和技术需求确定不同的档次。囚犯的工资水平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港人大多采用企业加薪的技术、策略来处理囚犯工资问题。如赤柱监狱,囚犯的工资最初定得很低,以后一直保持增长,但每年增长的数量很有限,有时可以忽略不计。如:2002年1月时,囚犯劳动的基本工资为13.89元/周,工资标准按岗位不同分为6等,最低等37.59元/周,最高等112.8元/周。至2008年5月,囚犯的基本工资已经变为14.63元/周,最低39.59元/周,最高118.8元/周。监狱对囚犯工资的使用做出限制,既保护囚犯的财产,也要限制囚犯的消费,以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监狱规定:“囚犯可使用九成工资,购买小食部之物品。舍下的一成则强制储蓄,但以港币五百元为上限”。达到此上限后,囚犯“则可使用全数工资购物”。
囚犯工资按日计算,发放标准每年确定一次,以保证囚犯整体的购买力水平不下降。2008年4月12日惩教署将囚犯的工资水平在原有的基础上上调高了12.4%,原因是署方发现,囚犯的购买力在2007年下半年下降了12.4%,所以做出了加薪的决定。
在饮食方面,也尽可能照顾囚犯的饮食习惯。赤柱监狱的押犯中,香港本地人占74%,内地人占15%,越南人占6%,西南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囚犯占5%左右。囚犯入监后,按照自己以往的饮食及宗教信仰习惯选择自己的膳食。囚犯可自由试吃一个月,最后确定其中的一种。服刑期间一般就不再变动。
香港监狱注重保护囚犯人权,在处置囚犯权益时,很注意程序的严格遵守,发现问题,马上改进。监督和救济途径畅通,有力保障了受处罚囚犯的合法权益。囚犯如果认为监狱对自己不公正,可以直接向惩教署投诉调查处、申诉专员公署、太平绅士、香港法院法官、律师、人权组织等监督者通信、会面,写给监督者的信件不受监狱的检查。囚犯检举、控告监狱职员和违法行为时,监狱职员要回避,不得监听。对囚犯检举的问题,监狱方面要向监督者做出负责任的答复和说明。“香港人权监察”是独立的民间团体,经常调查各监狱的囚犯处遇情况,然后向社会发表白皮书,市民可以透过他们的工作,很方便地了解香港监狱囚犯的人权状况。1997年,“香港人权监察”和“亚洲人权观察组织”共同调查香港各处的监狱,之后以调查结论为依据,全面介绍香港监狱囚犯的处遇情况,向社会发表了《香港的监狱状况1997》,这种非由监狱系统自说自话的白皮书,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市民的理解和同情,从而获得各界对监狱工作的支持。
作为一项常行的工作,惩教署也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通报,系统内囚犯的人权状况。监狱准备了各种介质和形式的“监狱情况介绍资料”,来访者可以很方便地索要和拷贝。监狱也透过组织囚犯到社会上演出、演讲,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让囚犯更多地接触市民,让市民更好地了解监狱,从而实现良好的监社互动。
在座谈和谈话中,我们多次请香港同行谈一下香港监狱工作几条成型的经验,但发现他们没有这方面的准备,只谈了一些具体事项上的改良和发展。他们似乎没有宏大叙事、提炼经验的习惯,对“形而上”的东西不感兴趣,而着眼于“形而下”的操作研究。在这个方面他们的确很精致。他们对于境内境外的一切优秀事物和先进做法,能够很快地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带来自己快速的进步。正如诸多学者描述的那样,香港是各方文化的荟萃之地,港人的性格中融汇了中国人的伦理观念、日本人的商业意识、英国人的精明慎重、美国人的高效务实、法国人的公平人权……兼收并蓄外来文化,但缺少自己鲜明的文化特色。这样,对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影响力,是不能和那些历史积淀厚重的大国相提并论的。如果要说优点,是它对全球经济、政治变化很强的适应性。无论是观念还是制度,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快速的发展之中。
香港同行总是心平气静地表达他们的工作理想,是一种积极而务实的行走状态:“虽然我们不能消灭犯罪,但是我们可以减少犯罪。有些时候,虽然连减少犯罪的目标也难实现,但透过我们的努力,至少可以延缓一些人士犯罪发生的时间”。这种坚韧和踏实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香港是一个注重读书、注重学习的社会,为香港的持续繁荣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在1986到2007的21年间,中国监狱学会派代表团访问香港囚犯矫正机构38次,香港善导会组团考察内地监狱工作39次。[4]现在,祖国已经11年了,进一步加快、加深了两地文化的融合,互相学习和借鉴变得更加方便,也更有意义。我们期望着两地更多的交流和促进,也期望着中国监狱文化在更广的范围内向世界各地传播,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在香港认定为成年犯的标准是21岁及以上的囚犯;14—20岁的为未成年犯,通常被称为“年轻犯人”。
②香港一般将判刑3年以下视为短刑期,3年至6年为中等刑期,6年以上为长刑期。
③香港监狱中的总监督和监督相当于内地监狱的监狱长和副监狱长。
参考文献
[1]郭建安.刑罚的历史趋势呼唤行刑体制改革[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