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9:42: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银行董事会工作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对公司2009年度经营管理行为和业绩的基本评价
2009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列席了2009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并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2009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圆满完成了年初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公司的盈利计划。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不违规操作行为。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在2009年里,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次会议,各次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2009年1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责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告》和《***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2、2009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和《****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监事会对2009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过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扣除上述投入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应为****元,实际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与应存余额差异****元,原因系:(1)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元,尚未用募集资金补回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项目计划,无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09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3、关于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公司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设备,转让价款**万元,该项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2)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大楼,从事出售索道票、各类旅游商品及部分办公用地。该项交易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索道配件,合同预算分别为**元和**元,需支付的手费****元和****元,本期支付预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8人座单线循环脱开式抱索器吊箱索道,报告期内向****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元,其中包括100万元费。上述交易按市场定价,交易公平、合理。
(4)根据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服务协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服务,报告期内共支付水电费**元。报告期内****投资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车,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车款****元。
4、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2009年度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事项、资产置换,也无其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本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第二,运行机制行政化。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政府施行,体现在对人事的干预。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地方政府任命,使得企业的经营和运作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
第三,董事会职能不健全,监事会流于形式。董事会基本是以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工作发挥作用有限。银行监事会成员一般来自内部,受制于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一是跨区域经营与联合重组。实行联合重组进而实现跨区域经营以提高其竞争力,是城市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
二是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通过与外资银行的股权合作,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产品技术,从而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迅速提升城市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能够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产质量。
三是民营资本入股。绝大多数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难以获得境外投资,可以先从引进民营资本着手,练好内功。限制地方政府在股权结构中不能一股独大,并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引入并扩大民营股本比例。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一是要抓住机遇,实现股权结构的突破。通过公开上市或引进优秀的民营资本和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
二是完善治理机制,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组织架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改变经营管理层权力过分集中的现状。建立董事会下属的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商业银行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力求治理结构优化,效用最大化。
第二条 中证交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证交是全国性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
第四条 中证交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业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部分大中城市设立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在境外开设分中心或代表处。
第五条 中证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证交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中证交办理下列业务:
(一)审批证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网络系统和设施,并管理证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为证券交易提供报价、清算、交割服务;
(四)提供有价证券托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中证交具有如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业务管理规则,技术操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系统的管理规则对利用系统设施从事的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加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审批,并对进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统一管理;
(四)负责系统的开发、操作和管理并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中证交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人即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惩;
(九)提议股东单位撤换其行为有损公司形象,或有与其董事身份不相称之行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各决议事项中,第(二)、(三)、(八)项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第(十)项须由全体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有关人士作为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中证交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中证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十八条 中证交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工作,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二)对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为;制止无效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监事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三条 中证交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现由董事会聘任,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组织拟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中证交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备置于中证交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九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中证交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在2009年里,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次会议,各次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2009年1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责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告》和《××*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2、2009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和《××××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监事会对2009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过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扣除上述投入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应为××××元,实际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与应存余额差异××××元,原因系:(1)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元,尚未用募集资金补回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项目计划,无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09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3、关于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公司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设备,转让价款××万元,该项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2)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大楼,从事出售索道票、各类旅游商品及部分办公用地。该项交易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索道配件,合同预算分别为××元和××元,需支付的手费××××元和××××元,本期支付预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8人座单线循环脱开式抱索器吊箱索道,报告期内向××××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元,其中包括100万元费。上述交易按市场定价,交易公平、合理。
(4)根据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服务协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服务,报告期内共支付水电费××元。报告期内××××投资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车,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车款××××元。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此事件引发了一次狂飙式的讨论,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因为,真正处于舆论旋涡中心的,其实是马明哲所代表的中国当下金融领域中的高薪职业经理人群体,涉及保险、银行、证券、投资等诸多领域的高管队伍。
天价薪酬从何而来?
2008年的最新调查数据表明,在我国的A股市场中,金融业职业经理人的平均年收入为人民币153万元。也就是,一个普通的上市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其收入是一位部级干部的十几倍。
据“中华英才网”的最新薪酬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金融行业总薪酬涨幅280%,其中,浮动薪酬的涨幅为1370%,出现了年薪过千万元的高管富豪,如深圳发展银行的董事长法兰克・纽曼(人民币2285万元)、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人民币1748.62万元)、民生银行行长王彤世(人民币1004.61万元)。 接近千万的银行高管也很普遍,如招商银行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马蔚华(人民币963.1万元),中国银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人民币986.6万元)。
2007年,中国银行业60%以上净利润增长的趋势是金融界高管普遍增薪的原因。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由于2005年起出现的上市企业高管薪酬市场化激励机制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设计了各种股票激励机制,作为传统薪酬之外的长期激励。这些机制,基本参考了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诞生地美国。根据国外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CEO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福利、奖金和企业股票认股权三部分。除基本工资、企业福利与绩效奖金外,其超过70%的收入还是来自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认股权。他们可以用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或得到公司股票。比如, 苹果公司的CEO史蒂夫・乔布斯的工资都只有1美元,但苹果公司给予他2000万股公司股票的认股权却价值8.72亿美元。
在2004年中国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于是,按照上述两种国外与国内薪酬机制的说法,一些国企与非国企金融上市公司开始从2005年起制定各自的“中长期激励单元”计划,据《21世纪经济报道》 报道显示:中国交通银行率先实行。交通银行授予了董事长、行长、监事长等高管以股票增值权方案。到2007年,该行就股票增值权所确认的支出总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
根据平安保险披露资料,平安保险原先在2004年定下的股票期权在2007年兑现,马明哲的人民币6616万年薪的大部分来自这“长期激励的首期首次支付”。其常务副总经理梁家驹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子欣也同时获得了人民币4813万元与人民币4770.4万元的“中长期激励单元”。
天价薪酬该不该拿?
如此高额的收入,在基尼系数为0.47的中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势必引起社会舆论的讨论与关注。比如,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高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国有银行或者地方银行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份制银行的高管收入相比就明显较低。并且,高管与普通员工平均薪酬水平的差距也在加大。
目前,部分CEO富豪确实存在“绩效不足、激励有余”的例子,在2008年《福布斯》中文版推出的第四次中国A股非国有上市公司“最佳和最差老板”调查中,入选最差老板榜单的10家企业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低到了-54.5%,而其高管们2007年平均薪资却高达32.5万元。
从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年报等历史资料中发现:CEO富豪集中在优质公司里,最高年薪者为995万元人民币。而在垫底10位的上市公司中,CEO年薪都未突破3万元,仅为2.96万元。2007年,深圳发展银行的董事长法兰克・纽曼2285万元的薪酬为企业带来的是20年来最高的净利润水平。可惜的是,平安保险的“绩效与收入”理论在今年的实际考核中显得有些苍白。2007年,中国内地的保险业总盈利却只有人民币51亿元左右,而中国平安A股价格从2007年10月最高的149.28元跌至2008年7月的43.04元。 为此,马明哲曾向股民做出了公开道歉。
亟需建立薪酬考核机制
而在英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也曾因上述原因爆发过一次席卷全国的“公司治理运动”,根据对英国1000多家知名公司所作的调查,公司高管的薪酬以每年10.5%的速度上涨,却与公司的绩效不存在相关性,以至激起公众和股东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改革公司高管的薪酬确定机制以及其他有关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此背景下,1995年,英国发表了著名的《格林伯瑞报告》,核心就是关于公司董事会报酬的决定和相应说明的《最佳做法准则》。
对于这两年来,国内银行高管薪酬激增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研究室主任殷剑锋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这些高管的薪酬大幅增加跟这两年银行业的业绩快速提升有关系。但是在当前信贷紧缩、宏观调控措施不断出台的形势下,银行业业绩的快速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还值得探讨,而银行业作为服务性行业主要的成本支出就是人力成本,因此在保持适当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该“未雨绸缪”,控制人力成本支出。他表示:“薪资水平还是应该和领导能力挂钩。”
同样,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微观经济研究室剧锦文副主任在电话中告诉笔者:不管是国企还是非国企的金融高管的薪酬结构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激励机制。但是不能偏离实际,薪酬太高的激励机制将朝着与其初衷不利的方向发展。国家出台相关的“限薪”政策是很必要的,但是这种限制不能对国企高管薪酬制度进行直接的干预,毕竟薪酬还是由股份制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
2008年7月15日,北京市国资委正式印发了《关于建立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从即日起,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每年都要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理人员的薪酬情况。7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讨会”上表示,国资委将按资本市场要求建立较稳妥规范的股权激励制度,而这也是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重要一环。
同时,中国保监会也提出了限制高管薪酬的计划。7月15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首次披露,部分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决定用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
而回顾相关“限薪历史”, 国务院国资委曾在一次收入分配工作会议中透露,从2004年至2006年,有87家央企负责人因考核下降被降薪,改变了以往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其承担的责任和经营绩效脱节、自定薪酬、高低悬殊、该高不高、该低不低、能升不能降等不合理的状况。
这对于中国的国企金融机构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的CEO高管来说,这些“限薪预示与绩效考核计划”,无疑将一次关于“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的经营业务能力大考。而类似收入问题的争论也是短期内所无法结束的。
(数据来源:和讯网)
即使是在美国,上市公司CEO薪酬过高,也会屡屡遭到广大投资者、股民的指责与监督,同时他们还承担着企业业绩给予的各种风险。比如,2003年,纽约华尔街传奇英雄,纽约证交所前主席理查德・格拉索因被舆论公布其将获1.88亿美元的“退休奖励”而黯然辞职。
相关链接
(数据来源:和讯网)
法兰克・纽曼(Frank N. Newman):
1942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深圳发展银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兼任道琼斯公司(Dow Jones & Company)审计委员会副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委员。年薪为2285万元人民币。
马蔚华:
(一)银行业颁布的有关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6年起陆续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有关治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的指引。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明确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应履行监督、评价和咨询之责,审查评价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2)应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首席审计执行官;(3)应按照员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4)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和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5)经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项目可部分外包,实行合作内审制;(6)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紧密的与内部客户(如董事会、高管层)及外部客户(如银监会)的沟通报告制度;(7)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与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独立评估合规及风险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保险业制定的相关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保险业构建良好的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定了规范。继2006年元月颁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后,又陆续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等配套法规。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明确要求:(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2)应当设立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双重负责的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的聘解应当向保监会报告;(3)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5‰;(4)内审部门每年应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5)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以及未有效整改的审计发现。
(三)国资委颁布的相关指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5年《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于2006年6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指导央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该指引强化了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规定:(1)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2)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审计检查制度,要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确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3)企业应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并将主要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4)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包括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审计报告应直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5)内部审计应积极参与风险管理培训工作,以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6)内部审计部门是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履行应符合《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财政部、证监会及审计署出台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高度关注《萨奥法案》对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采取了切实有效的行动。2006年2月,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随后审计署于2007年首次就《中外内部审计准则比较研究》等五项内部审计课题公开立项,组织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展开研究。2006年7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007年3月,委员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随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08年6月颁发。该规范明确指出: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监督”要素的核心力量,应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估,对已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上的独立性”,这是改善企业控制环境的重要措施。这一基本规范以及后续具体规范的出台为我国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指引,必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控制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运营状况和治理机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这些规范的颁布,说明内部审计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各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必要保障,更成为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机构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顺势而为,于2006年提出内部审计应全面转向以控制和风险为导向的现代管理审计;同年协会设立卫生内部审计分会、与IIA签署《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协议》;连续举办内部审计外部质量评估师资培训班,并于2007年6月在中国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顺利实施并通过了IIA质量评估组所进行的外部评估;积极指导地方协会推动人大或政府出台有关内部审计的条例或规定;积极支持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等设立内部审计司(局),支持大学及医院等非盈利组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动员和宣传CIA考试。作为内部审计发展最好证明的是,三年来涌现了一大批先进的内部审计单位,不仅有先进的审计理念、审计技术,更有显著的价值增值。强调要树立“未病先防”、“小病早治”、“大病防变”、“病后防复”的理念,积极开展控制和风险导向审计;要全面应用信息技术,建立“问题查找模型”,揭示重要的结果偏差和控制偏差;要持续进行全面的内控与风险管理缺陷诊断和缺陷治疗,以发挥内审在评估、协调、补救等方面的
咨询功能;要以和谐增值为目标,以数字化审计为手段,以差异化的沟通、报告为方法,将内部审计打造成管理改进的牵引器、良好文化的催化剂。基于此,准则委员会于2006~2008年,在已定三批准则的基础上,又研究制定了十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并分三批颁发。
二、控制自我评估等内部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6年协会颁布了第四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该批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各方面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对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细致、激烈的讨论。
(一)控制自我评估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关系 第21号准则对控制自我评估这一近年来创新的内部审计业务和技术进行了详细规范。讨论认为,该准则首先应明确定位并清晰说明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关系。尽管控制自我评估的主体是组织内负责制定与执行内部控制的相关管理人员,且这一方法在实务中也适用于管理人员自行组织的管理自我评估、风险自我评估活动,但该准则是以内部审计的视角、内部审计的立场,对内审人员如何利用这种方法帮助提高审计效率、评估“软控制”、协助管理层进行整体内部控制评估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因此,控制自我评估法通常是在内部控制审计展开前进行,为整体内部控制审计创造和谐环境奠定扎实基础。内部审计人员在控制自我评估中的责任,可归纳为召集、组织、协调、记录、督导,内部审计人员并非控制自我评估的主体,而是促进相关管理人员在控制自我评估中消除顾虑、积极主动、坦诚交流,真正形成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合作的伙伴关系。该准则还对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进行了规范,其别强调“专题讨论会法”。准则研讨会还认为“专题讨论会”是控制自我评估中应用效果最好的方法,能收集到有效且丰富的信息,应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加以倡导。同时,控制自我评估是一种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监督的良好方式,虽然目前在我国实务中应用尚少,但为了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必要在准则中对其应用频率进行规范,准则要求控制自我评估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客观性的理解 第22号准则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分别作出了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重新思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是IIA新准则的重大变革之一,这一变革厘清了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区别,确立了客观性在内部审计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讨论认为,准则应借鉴IIA新准则的相关内容,明确界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及其相互关系。实务中,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绝对的超然独立、始终游离于所审查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之外是不现实的,也与其增加组织价值的宗旨相背离,但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客观的态度。而为使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客观性,独立的组织地位十分重要。客观性是独立性的目的,独立性是保持客观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能够为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无任何破坏客观性之利益冲突的环境;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则是内部审计人员要秉持的态度和精神状态。由于独立性由内部审计机构的状态所决定,故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客观性管理”。这种理念意味着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客观性的保障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过程,而不是一种只能被动接受的状态。因此,讨论意见认为,准则应特别重视对客观性管理的规范。客观性管理遵循“主动管理”、“积极管理”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识别影响客观性的因素;评估每个影响因素的严重性;采取措施控制“严重影响因素”的“严重影响程度”;报告客观性受损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关系的性质 第23号准则主要讨论了基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而阐述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即内部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而形成的协助其工作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具体有三种:领导与被领导;协助与被协助;报告与接受报告。基于此,准则列示了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在各类组织中的不同形态,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领导、协助其工作、向其报告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促进组织治理质量的改善和提升。讨论还认为,内部审计机构除向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提交日常的业务报告(即审计报告)外,还须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准则对工作报告的提交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使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及时了解审计工作情况,准则要求报送工作报告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和概括;二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使用情况和业绩情况。前者是为了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对一段时间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情况有总括的了解,便于其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改进管理;后者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状况的评价和汇报,有助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运作效率和成本效益情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第24号准则要求企业应按照现代内部审计的理念,将内部审计机构视作能为组织提供增值服务的部门,该部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成本中心”,而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利润中心”。因此,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内容的明确界定尤为重要。准则按照管理的要素将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规范为:计划编制、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协调、领导与沟通、项目业务控制。这五方面的具体内容在部门管理层面和项目管理层面都有所涉及,部门管理是内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讨论意见认为,准则应分别对这两个层次的管理内容、方法及职责进行详细规范。组织性质及治理结构的状况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体制、运行和管理有深刻的影响,讨论意见要求本准则能够适用于不同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因此本准则将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概括为单层级与多层级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也可以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三、“三性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7年协会颁布了第五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包括25号至27号的经济性审计准则、效果性审计准则和效率性审计准则,统称“三性审计准则”。对组织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经济性审计、效果性审计和效率性审计(简称“三性审计”)作出规范,是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建设的一大创新。早在上世纪50年代,IIA就在第二号《内部审计责任说明书》中强调了管理审计的地位,并倡导内部审计机构积极推行管理审计,为组织服务。管理审计相对于财务审计,是一种更能够为组织增加价值的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内部审计目标逐渐由评价财务的真实合法性转向评价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内部审计模式也逐渐由传统的财务审计转向现代管理审计,如何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进行科学评价成为内部审计亟需规范的问题。IIA虽在几十年前就开始倡导管理审计,但其至今尚
未就经济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问题颁布专门的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多方专家,经过多年调研论证,最终颁布了“三性审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重大突破,也体现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先进性与前瞻性。
(一)“三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了政府审计准则和政府审计实务中有关业绩审计的思想和方法 在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制定伊始, “借鉴和包容政府审计和独立审计准则”就是准则委员会坚守的重要原则。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关于政府业绩审计的研究层出不穷,而政府审计实务也逐渐将关注重点由受托财务责任转向受托管理责任,业绩审计的规模和范围得以迅速扩展。业绩审计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审计。业绩审计可以寻求对被审计项目和组织的积极改进,影响政府资源配置和决策,因而它对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以及公共资源的配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政府机构,任何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也都存在着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问题,内部审计对这“三性”的审查和评价,有助于组织内部资源的有效配置,改善组织运营,增加组织价值。因此,在“三性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政府审计领域中业绩审计的内容、方法、技术、判断标准等,力求为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执行管理审计提供规范的指导。
(二)“三性审计准则”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组织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与效率性是“三性审计”的对象。组织的经营活动是以增值为目的,通过对全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进行有效运营的方式,一般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租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广告宣传、推销产品、交纳税款等活动。在《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中,曾对内部控制作出如下定义: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贯穿于各项经营活动之中,其有效运作是保障各项经营活动按既定程序顺利进行达成目标的条件。控制是管理的要素之一,组织管理者(内部审计是其重要成员)一般将控制叫作“管理控制”。管理控制是组织管理层确保资源获取及使用。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由战略规划、预算、资源配置、业绩衡量、考评和激励、责任中心的分配和转移价格等基本元素构成。管理控制的有效运作是实现组织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三性审计”的结果要落实,根本上需要依靠各种管理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内部控制”与“管理控制”在内涵上并无冲突,前者主要是会计师和审计师角度对控制的理解,后者是组织管理者的用语,二者都是为确保组织以最佳方式履行指定职责,取得预期效果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实质上审查的就是组织内部的管理控制,指出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影响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控制偏差或控制缺陷,完善管理控制,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管理控制的有效运作,是保证整个组织实现目标、改善经营活动、促进组织资源节约的基础。因此,内部审计领域中的“三性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内部控制是“三性审计”的对象,同时组织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最终需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来落实。
(三)“三性审计”的对象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既可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政府业绩审计主要是以项目为对象,因为政府的财政拨款与结算,是针对具体项目的,判断这些项目在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以及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是业绩审计的目的。在准则研讨过程中,曾对“三性审计”的对象有着激烈的讨论,有人根据政府业绩审计的相关内容,认为内部审计进行的“三性审计”也是针对项目而言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并不完整。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与政府业绩审计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在企业中,各种经营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内部控制则贯穿其中。资源的投入及使用,既包括特定项目中的投入与使用,也包括日常业务中的耗费,如销售业务不属于特定项目,但也有广告投入、促销策略的运用以及销售人员的人力投入等资源耗费问题,同样需要对销售业务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作出判断。另外,从组织经营活动的全局看,也有资源的投入、使用以及产出的问题,如资本的投入、使用以及回报。因此,在内部审计的“三性审计准则”别指出,“三性审计”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进行,这种观点既借鉴了政府业绩审计的内容,又充分考虑了内部审计的特点。
(四)“三性审计”评价标准的建立由于经济性审计、效果性审计和效率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或特定业务,因此其审计对象非常多样。“三性审计”不像财务报表审计,可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统一的评价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每一次的审计对象,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若组织管理层事先已针对组织的经营活动或特定项目及业务制定了标准,如计划、预算等,则这些标准是否达到以及如何达到就是判断该活动、项目或业务是否达成目标的依据。因此,在执行了必要的评估确认其适当性之后,管理层制定的标准通常可直接作为“三性审计”的评价标准。但审计实务中还会面临管理层事先未制定标准的情况,准则也对此作出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此时,“三性审计”就成了一种“商定服务”。会同管理层选择适当的标准要充分考虑组织目标和管理层的需求,要求内部审计从管理者的角度上思考问题、作出判断,同时发挥内部审计的专家作用,这也体现了内部审计一贯的合作、交流、服务、增值的理念。
(五)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的关系和准则先后顺序的安排准则研讨会中,曾就“三性审计准则”是合并为一个准则规范还是分为三个准则规范进行过激烈的讨论,最后采纳了“三性”分开规范的意见。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经济性、效果性及效率性在组织内部审计实务中是可以分开进行的,虽然在政府业绩审计中,通常是对被审项目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评价,但内部审计是为组织管理层服务的,基于管理层的特定需要选择“三性”中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务实的。同时,将“三性”分开,有助于针对各自不同的内容以及方法进行更为详细的规范,这对于指导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管理审计具有重要意义。“三性审计准则”的分立并不意味着这三者间关系的割裂,在三项准则中都明确阐述了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经济性衡量的是资源的投入和使用,效果性衡量的是取得的成果。效率性衡量的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对经济性的衡量相对独立,可以针对经营活动和特定项目或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审计。从逻辑上看,先投入,再产出,最后才能对投入产出进行对比,于是,在准则的编排顺序上,采用“经济性一效果性一效率性”的次序,这种次序有助于内审人员基于前面的规范理解后一个规范。但需要
说明的是,“三性”中最重要的是效果性。虽然对经济性的评价可以单独进行,但究其根本却不能完全无视该经营活动、项目或业务的效果,如果没有经济性、效果性,当然也就无所谓效率性问题。事实上,经济性和效率性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好的效果性。概而言之,经济性是前提,效率性是过程,效果性是目的。于是,第26号《效果性审计准则》是这三项准则中的重点,该准则对“效果”的规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除考虑组织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经济效果(如产值、收入、利润)之外,还考虑了其社会效果(如社会满意度、环保效应、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重视,各类组织对其社会责任的审视也愈加重要,《效果性审计准则》对评价组织社会效果的实现具有指导意义。
四、信息系统审计等内部审计准则的颁布
2008年协会颁布了第六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即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第29号后续教育准则,此外还了第3号审计报告实务指南。
(一)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的背最、定位及核心方法 20世纪中后期所兴起的信息革命浪潮以前所未有之势冲击着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无论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还是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无不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会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MIS)、企业资源规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到电子商务(EC),充分显示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普遍趋于信息化,经营管理趋于网络化与自动化,信息技术已成为企业运行的基础平台。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后,IIA更加重视信息系统审计工作,陆续相关指南和报告,如2006年底的《基于风险的信息系统控制评价指南》(简称GAIT),即提供了一套原则和方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从信息系统控制评价人手,介入IT审计,帮助管理层识别关键风险因素、揭示重要控制缺陷,以合理评价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效率性和效果性。在内部审计领域,关于信息系统审计最全面、最先进的指南则是《全球信息系统审计指南》(GlobalTechnoIogyAuditGuide,简称GTAG),是IIA为首席审计执行官、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提供的IT审计指南,内容深入浅出,便于及时了解有关信息系统管理、控制或安全方面的问题。从管理者的视角关注信息系统的风险与控制,并用特定方法解释IT控制及审计实务。GTAG还提供了快速解决最新IT问题的机制。从2005年第一号GTAG起至今,IIA已了ll项信息系统审计指南。在此背景下,准则委员会决定借鉴IIA指南的精神、技术和方法,结合我国信息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信息系统审计准则。
关于信息系统审计的定位。在准则讨论过程中,大家都特别强调要准确说明信息系统审计的定位。信息系统审计不是信息化环境下利用计算机技术的审计,不是为建立和运行“问题查找模型”、以高效搜寻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问题的非现场审计系统,也不单指通常所说的信息技术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涵盖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信息系统本身的审计,二是对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及流程的审计。这意味着信息系统审计不仅要对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审计,还要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系统的立项与采购、设计与开发、测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以及对具体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效果与效率进行检查和评价。这一定位明确界定了信息系统审计的范围。信息系统审计定位的落实,取决于合理的审计组织方式。信息系统审计可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实施,也可作为综合性审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实施。前者的审计目标可以关注系统本身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如系统开发审计、系统安全管理审计;也可以对与系统直接相关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环节给于关注,如信息技术投资审计、系统外包管理的审计。在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像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合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组织的运营、管理及核算需依托信息系统,因此,需对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关于信息系统审计的核心方法。准则强调信息系统审计中风险导向审计法的贯穿。由于信息系统具有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对组织各方面的运作起着基础支撑作用,信息技术相关的风险将直接影响组织运转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不论是计划或是实施以及后续审计都需要紧紧围绕风险的评估来进行。准则要求充分结合信息系统的特点,选择适当方法,在三大层面――组织层面、一般性控制层面以及业务流程层面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涵盖到高风险领域,对相应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后续教育准则的背景、内容与方式IIA一向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2007年12月颁布的“全球核心知识”(CBOK2006),以及同期修订的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就是对后续教育有重大影响的调查报告或研究报告,尤其是CBOK,就内审人员遵循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所用的审计工具和技术、应具有的知识与技能、审计的作业与型态等进行了广泛调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高度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问题,专门设立了培训委员会,十多年来举办了大量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培训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许多大型组织,内部审计部门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后续教育方式,如课堂教育、网络课程学习、视频会议、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现场示范、正式的导师制、业务交叉培训、职业组织培训等,并对培训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此背景下,准则委员会决定制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准则。
关于后续教育的内容。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的内容,除涉及法律法规、内审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内审理论与实务外,还特别突出从事管理审计时需要的信息技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培养复合型内审人才是准则讨论过程中非常强调的,这也是根据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充分考虑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结合作出的要求。准则还特别将后续教育的内容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助理人员三个层次加以区分,以突出重点、按需施教。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内审实务状况而作出的安排。
关于后续教育的方式。自学以及接受培训的方式在西方国家都很普遍,但考虑现实中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动力尚不足,“缺什么学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的急功近利型教育比较严重,准则讨论中一致认为,应当更加侧重于接受培训(控制型)的方式。鉴于此,准则规定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培训是后续教育的主要方式,自学是后续教育的重要补充方式。培训形式有:IIA及亚内审联合会举办的专业会议及训练课;中国内审协会举办的专业会议、实地经验交流及训练课;中内协与省内协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各级内审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经相关内审协会评估确认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审计报告实务指南中的新理念和新技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内部审计职业界的专业人士经历了世界范围内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在时代的潮涌中,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收集与分析企业经营、财务、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发表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着为组织防弊、兴利和增值的使命。《萨奥法案》的颁布,使得作为沟通主要模式的内部审计报告比以往显得更为重要。“除了认真组织和清晰撰写之外,审计报告必须连接财务要点,使相关的专业信息块彼此相连,并把这些信息块与潜在的风险、公司整体运营及治理相联系。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和外包的增加更加强了这种关系。”值得关注的是: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审计报告的形式和生成方式。“软件奇才正在发明自动收集、复核和存储数据的综合方法,并改变着审计程序,以前人工的、事后检查的方法正在向自动化的、防护性的方法转变”,于是,传统的内部审计报告将变得更加具有预防性并实现更高程度的自动化。《萨奥法案》是程序自动化和报告自动化的催化剂。在此背景下,仅有审计报告的具体准则是不够的,人们期望制定审计报告的实务指南。
(1)以相互关联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相互关联及综合性思维是内部审计中唯一无法自动化或外包的方面。这种高层次的思维可被定义为三种能力:了解模式、综合各部分并识别其中的重要要素;概括给定事实,综合几个领域的知识并得出结论;比较并区分各种观点,在合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选择,验证证据的价值。内部审计人员收集数据、分析不同类型数据之间的关系以提出结论或建议的过程是归纳性的,而撰写一份满足各方需要的书面报告则是演绎性的,即报告应从结论或主要信息的一般性陈述演绎到特定的支持性数据。相互关联及综合性思维就是要将“从具体到一般”的审计逻辑流程与读者期望的“从一般到具体”的阅读报告流程实现有机融合,生成一份使读者能快速阅读、直奔主题、相信自己拥有充分信息的审计报告。
(2)全面借鉴IIA提出的有效内部审计报告的新原则。2006年,IIA根据《萨奥法案》对审计报告的要求以及新涌现的软件合成格式,提出了有效内部审计报告需遵循的五项新的原则:将最重要的信息和最紧要的事情放在首位;坚持使用简单、清晰、不会混淆的措辞;不要过分强调某些内容,有节制地使用大写字母、下划线、斜体和黑体字;合理运用留白,不要将太多数据挤在一个小区域中;使用人们容易理解的标题和术语。审计报告实务指南在坚持客观性、完整性、清晰性、及时性、实用性、建设性、重要性等七项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全面消化吸收了IIA提出的五项新原则。
(3)审计报告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本指南第八条要求,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审计报告所采用的形式一直在变,长篇大论已经过时,把复杂数据压缩成表格和公告板的形式正在流行,全自动化的审计报告正成为一种趋势”。自动生成报告有以下优势:一是有助于更好地执行《萨奥法案》的要求。从IT的观点看,《萨奥法案》的主要影响是对公司数据完整性的保护更为关注。遵循《萨奥法案》,要求识别受法规约束的数据,并明确数据管理的政策,以保证这些政策得以遵循时相关数据即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准确且快速的信息传递、简明的目录和对重要事项的完整概括能很好地满足管理层的需求。三是自动收集数据并直接将其输入报告文件,能保留完整的审计轨迹,从而加大了毁坏文件和实施舞弊的难度。四是自动化系统的大量使用,使得内审人员可随时获取特定时期的所有数据,并定期测试数据、列示异常情况,从而大大提升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五是自动编制审计报告,使得内审人员能事先发现需要预防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在事后发现需要记录的问题。六是自动化程序可以让内审人员及时获得更多数据,从而对信息作出更全面、更稳健的分析,这有助于识别机会、风险、重大差误,有助于增加内部审计的价值。
(4)“审计发现”不只是发现负面问题、消极事实,还要发现良好实践、积极表现。内部审计人员要利用多种渠道将审计对象的良好实践向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组织内部其他阶层报告或宣传。所谓“良好实践”是指通过不断改进管理、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质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本公司或同行中属于创新、创优的值得推广的实践经验。对审计发现的描述还要适度注意维护被审单位或被审人的尊严和形象,同时通过对审计发现的分级分类,将能整改和不能整改的区分开、风险大和风险小的区分开、高管层重视和不重视的区分开,以便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5)审计建议的提出要力避与公司文化发生冲突、要权衡公司核心价值与高管层的风险偏好及管理风格、要关注问题背后的系统性问题。为此,本指南将审计建议归纳为两大类型:现有系统运行良好,无需改变;现有系统需要全部或局部改变。后者包括:改进的方案设计;方案实施的要求;方案实施效果的预计;未实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
(6)高度重视中期审计报告的价值。中期审计报告也称“审计备忘录”,是内部审计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就某些领域的重大审计发现、向被审计单位适当层次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在完成某一领域工作后,内审人员可能会发现一些重大不规范行为,甚至是重大控制缺陷,如果放任这些不良状况继续存在和蔓延、一味地等待现场工作结束后在终结审计报告中提出,将会给组织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和损失。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适时地编写中期审计报告,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供被审计单位慎重考虑,以便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这样可大大提高审计报告的效果。本指南列举了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的六种情况,并规范了中期审计报告的两种格式:基本格式与备忘格式。相对于终结审计报告而言,中期审计报告更为简短精练。当然,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提供依据。
五、上述具体准则的重大进展
三年来的这十项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其重要特点就是在治理和咨询方面有了重大进展。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罗胜,邱艾超.基于公司治理系统论的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研究[j].保险研究,2008,(12).
[2]李逆.转轨时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j].开放论坛,2000,(1).
[3]高婧扬.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26).
[4]周宏,李大伟,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5,(8).
[5]常凌欣,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聂堂波.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j].商业文化.2008,(10).
[7]俞雪华,沈小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6).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 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 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 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罗胜,邱艾超.基于公司治理系统论的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研究[J].保险研究,2008,(12).
[2]李逆.转轨时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J].开放论坛,2000,(1).
[3]高婧扬.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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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凌欣,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聂堂波.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J].商业文化.2008,(10).
[7]俞雪华,沈小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6).
财务处职责范围11、熟悉多公司运作的集团财务管理,侧重熟悉融资,股权及上市公司的财务流程与财务管理;
2、按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报各类财会报表,保证及时、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定期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成本核算分析,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4、负责向各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数据,为企业预算管理提供财务数据;
5、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总结计划组织编制财务收支、成本费用等总结计划;
6、依据国家税务法规做好税款申报缴纳工作;
7、协助项?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弊龊?a href='//xuexila.com/lunwen/FM/caiwufenxi/' target='_blank'>财务分析及风险控制工作;
8、维护和协调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与机构的良好关系,维护公司经营利益;
财务处职责范围21、负责公司日常销售财务报表及各项数据报表统计和整理;
2、负责团队公司税务相关事项;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费用报销审核及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等税务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顺畅运行;
4、负责公司收入、成本、应收应付等其他费用的审核和核算,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状况,及时汇报所发现的问题,为改善经营提出可行性建议;
5、负责公司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核及预算,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公司资金状况,确保公司合理、安全的财务和资本结构,规避支付风险;
6、对公司运营成本核算,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政策,以满足风险控制的要求;
财务处职责范围31、制定公司财务目标、政策及操作程序,并根据授权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2、建立健全该公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明确职责,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保证信息通畅,提高工作效率;
3、对该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并定期审核和计量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
4、建立健全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
5、协调该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6、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报告;参与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并提供管理当局决策参考;
7、确保该公司财务体系的高效运转;组织并具体推动公司年度经营/预算计划程序,包括对资本的需求规划及正常运作;
8、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的融资策略及计划,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公司最优资本结构;
9、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财务处职责范围41、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部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公司财务流程;
2、负责应收、应付、总账会计的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3、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报告,月、季、年度财务报告等计划工作;
4、负责财务分析,给予公司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并为公司做决策提供依据;
5、处理工商、各门店及公司税务管理工作;
财务处职责范围5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包括财务核算体系、资金与预算管理体系、财务监督与分析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等,并对有效性进行监控;
2、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总体设计和质量控制,包括统一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
3、负责公司总体纳税筹划的监督监控,优化税务结构,熟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涉税风险;
4、搭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支援业务及稽核业务的管理体系,判断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合理性,熟练掌握全盘帐务
5、负责财务队伍的梯队建设和素质培养,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6、负责指导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和调用等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7、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分析,进行经济效益论证,提供合理化建议;
财务处职责范围61、协助决策层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负责其功能领域内短期及长期的公司决策和战略,对公司中长期目标的达成产生重要影响;
2、负责公司财政方面的业务和策略,包括会计管理、财务计划、财务程序、内部审计、财物、成本控制和投资研究分析;
3、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计划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4、制定、管理和实施公司的经济、财务标准和程序,以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
5、分析并改进现有流程,不断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