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职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10-10 15:49: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官履职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官履职报告

篇1

    一、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特点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研究部署《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以“三讲”教育为动力,妥善安排执法检查和各项日常工作,提出了执法检查要“有声势、有重点、有成效”的总体要求。4月20日县人大办发出执法检查的通知,法律实施主体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主动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人大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抽查。这次检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与学习宣传法律相结合。首先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部份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三个法律及有关法规;接着于4月27日召开了县经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县商业行业办、供销社、烟草专卖局、粮食局、工商局、医药管理局等单位的干部学习法律和进行座谈。提高了我县生产和流通部门干部的产品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和对这次全省统一部署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宣传上,除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个法律外,烟草专卖局、商业行业办、粮食局等单位还结合自身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粮食局结合国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规格品种收购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举办培训班。医药管理局将三个法律打印成册。农业局对农药、化肥经营者组织学习培训31人次。

    二是检点明确。根据xx实际,在检查行政部门对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时,确定了三个重点行业,一是关系我县主导产业的食用菌生产原辅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产销售行业;二是对关系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业如药品、食品、建筑材料行业;三是专营专卖如香烟、食盐、化肥农药经营行业。通过自查、检查以考察我县产品质量工作的情况。

    三是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根据群众对市场牛肉注水的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局明查暗访,5月10日当场查获了一经营户在屠宰黄牛时注水的不法行为。商业行业办加大了生猪集中屠宰的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从4月26日开始对生猪屠宰市场进行一个月的集中整治。工商部门从5月20日起开展“工商百日执法大行动”,加大打击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查扣价值3万元的冒牌排气扇107台。

    四是自查工作做得较细,面较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经委等10多个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向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了自查情况,其他相关单位报送自查书面材料。

    二、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成效

    我县在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以增强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力度,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的成效有: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了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意识。近三年来,每年的“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九月份的质量月都举行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开展产品、商品的质量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展示假冒伪劣商品。还通过印发宣传资料5000多册(份),举办各类培训班12期400余人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标准化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标准体系建设、计量检测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企业生产标准工作,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在工业领域,针对我县生产企业规模小、基础差、无标生产严重的实际,加大产品标准工作。全县133家(类)产品,有60%,计72家(类)产品无标生产。通过逐个企业、逐个产品制订完善产品标准体系,使工业企业执行标准从不足40%提高到96%,基本达到“消灭无标生产”的要求。在农产品领域,制订了第一个地方农业标准。《高架栽培花(厚)菇生产技术规程》,完成了受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对《香菇》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是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浙南铅笔厂、丰园公司两个企业分别生产的铅笔、刨花板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标准。今年我县双枪竹木有限公司开展IS09002 国际标准质量认证,目前已正式通过认证。在县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下,于6月底正式申请认证。通过抓典型,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产品质量工作。

    四是开展群众性的产品(商品)质量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通过评选“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工作。全县有14家企业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2000年抽签六个(类)产品122个批次,合格率100%的有水泥5个批次,化肥33个批次,竹筷2个批次;合格率90%以上的有香菇筒袋62个批次;麦麸18个批次合格率78%;不合格的有蛋糕2个批次。

    五是认真执行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三年多以来,严格执行计量检定的法律规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共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9718台件。今年5月份开始,对液化气计量实行计量监证制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是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富有成效。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集中打击食用菌原料渗杂使假,去年查获渗假麦麸240多吨,端掉制假窝点5个。三年来共查处违法案件474件。工商部门去年共查处劣质食用菌原料麦麸370吨,石膏30吨,红糖2160公斤,酒精1280瓶,福尔马林1300瓶。烟草专卖局对卷烟市场管理以路上查处走私贩假为主,通过烟草专卖经营者户籍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经营者进货渠道管理为主的市场管理,净化了卷烟市场。

    七是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局从1996年10月份成立以来,工作条件、执法水平、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以后,为改善技监局工作条件,县人民政府安排了条件较好的办公用房。成立了食用菌检测中心,配备了20多万元的设备。16名干部职工,经过省级培训,均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1、认识有待提高,宣传贯彻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从检查汇报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产品质量和法律意识不强,在对生产经营的指导工作中忽视产品质量工作。如有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品标准知识匮乏,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标准工作是技术监督部门之事的思想,内部设置无人专管该项工作。必须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认识到产品质量管理是全面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既是企业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各级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的管理工作。要通过宣传,形成大家都来关心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加快检测机构申报通过计量认证的步伐。检查中发现,全县所有检测机构均未通过计量认证。由于财力不足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目前多数单位申请认证积极性不高,工作难度较大。检测数据关系到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计量认证可有效地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特别是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机构,未通过计量认证,检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建议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硬件,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加快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步伐打好基础。

    3、流通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城乡之间、不同商品之间质量差距较大。如粮油食品市场,存在着使用他人包装物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大米包装物,xx大米使用浦城等产地名称或包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建议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和执法工作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提高管理水平。对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的不法行为,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对去年工业企业生产标准进行的完善修订工作,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使之真落到实处。

篇2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校办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出于公共财政不足的考虑,允许高校和院所自筹经费,创办企业。20年的时间里,各高校、院所蜂拥而起,竞相办起了自己的企业。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有产业处、后勤处、科技处、校产办等。这种校企不分家、产权关系不明晰的情况,使企业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受到很大制约,也给高校带来一定的风险,成为制约高校教学科研及校办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校办企业改制势在必行。

当前校办企业改制形式

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成立资产运营公司,实行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部分高校成立了资产运营公司,如北大、清华等,但多数高校没有成立资产运营公司的条件与能力,只能改制成其他有限公司以规避风险。

控股公司

高校以资产或技术折价入股在改制后的公司中占有50%以上的股权,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各股东依照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的处理,鉴于确定诉讼主体的目的主要在于明确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因此,校办企业改制成控股公司,仍有较大的风险。

参股企业

高校以资产或技术折价入股在改制后的公司中占有50%以下的股权。同上所述,校办企业改制成参股企业也有一定的风险。且因高校在改制的公司中所占股权较小,不能影响公司决策的做出,高校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全资企业

高校全部出资设立的企业,现在部分高校还存在没有改制的企业,在这类校办企业中,企业与高校资产产权不清,管理体制不顺,校办企业可能的诉讼也给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高校职工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在这类企业中,由2个以上学校正式职工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高校仅对职工进行档案管理。但需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校办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冠名权问题

校名是高校巨大的无形资产,高校在社会中的公信度和认知度是学校在长期发展中不断积累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校在教学科研中始终走在社会的前沿。因此在社会上有极高的可信度。现在校办企业中无偿使用高校校名的情况各高校普遍存在,有些高校是以校名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以允许企业使用校名为代价,这类高校从当时看,为学校节约了资金,但从长远看,有可能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及诉讼,不利于学校的发展。高校应严格控制校办企业使用冠名权,以维护高校的权益。

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高校校办企业改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部分改制企业运作不规范,股权改制协议等法律文书对改制企业各股东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极易留下隐患。

人员问题

在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企业原有的学校正式职工,这部分职工具有事业编制身份,在企业中工作。在高校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转换以及安置问题,成为影响学校稳定以及可能给学校带来一定风险的重要因素。这些职工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高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如何规范这部分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及学校之间的协议、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为重要的问题。

高校企业改制有关法律问题的保护对策

1、通过注册商标加强对高校校名的保护

高校校名是高校非常重要的一种无形资产,通过注册有利于依法保护高校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和公信度,可防止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企业或个人搭高校便车,给高校名誉带来不利影响。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最好将校徽、校名(包括高校的简称)同时注册保护:由于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不构成侵权(驰名商标除外)。为不给他人留下在其他类商标注册的机会,应进行商标全类注册,以全面有效地保护高校的无形资产。

高校注册的商标允许企业使用的。应加强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管理,完善协议的签订,对使用方使用商标的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对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应立即终止协议,停止其使用商标,以维护学校的名誉及利益。

2、通过劳动用工协议的签订加强改制后企业人员管理

在企业中工作的学校正式职工,应由高校与企业、职工分别签订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责任由企业承担,学校只对该部分职工进行档案管理,明确薪酬关系、支付标准和社保关系;明确职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以减少高校的责任。

3、通过加强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的签订以规避高校风险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制定、签订。在协议中把可能遇到的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免产生后患,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企业股权转让完成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只有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股东的权利义务才会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不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等责任还是由原来的股东即学校承担。

4、建立健全高校投资机制,加强高科技企业的投资。提高高校投资收益

篇3

高校扩招政策出台后,高校毕业生年年剧增,2008年和20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压力巨大。高职院校毕业生相对于普通大学毕业生来讲,其就业劣势更加明显,如何解决这一群体就业中的法律保障也成为新的社会热点。本文仅就高职院校就业教育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作一概要阐述,以期对高职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保障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四联单”、劳动合同与实习协议。“四联单”。高职学生毕业前找到意向单位的,一般都会由学生本人、意向单位、所在院校签署一份就业协议书,俗称“四联单”,“四联单”本质上属于学生与用人单位关于就业意向、就业条件的协议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依法约定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劳动保障。劳动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毕业生与该用人单位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彼此将受此约束,受法律保护。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是在校学生参加实习单位实际工作、进行一定时间实践学习的有关权利义务协议,也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实习只是企事业单位给在校学生提供的一种实践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双方只受《教育法》《合同法》或其他民事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彼此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2.合同形式。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劳动者一方须保存好自己留守的一份。如不慎丢失自己的合同书,可以工资条或工资卡、员工卡,或用人单位的招工记录、考勤记录、职工名册等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中后一项虽有“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维权时终究会被动一些。罚则规定。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一年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满一年未签署劳动合同书的将视为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应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书。

3.告知义务与知情权。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时,应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条件及毕业生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反之,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了解其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时也应如实说明,否则,任何一方的隐瞒、不告知或伪造事实,都将导致劳动合同的瑕疵甚至无效,有故意过错一方还将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巧用权利和义务。如实告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毕业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可尽情询问用人单位相关问题,而对用人单位与工作无关的询问,可以拒绝回答,对用人单位未提及的问题,也无需主动说明。

二、试用期的约定

1.试用期的选择。商议条款。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选择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若很多学生毕业前在用人单位即行实习,彼此已有一定了解,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商议是否需要试用期。限制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譬如,合同约定工资或用人单位同岗最低档工资为1300元,而上海2010年最低工资为1120元,试用期工资则不得低于1120元,且该数额中不包括劳动者的加班费、应缴社保费和公积金。

3.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本着职业道德原则,毕业生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毕业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时,须举证说明理由,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另外,举证责任倒置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如无毕业生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后果。

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执行

1.服务期。出于成本和风险考虑,很多企业喜欢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须依约承担违约金责任。毕业生须注意的是:第一,用人单位只能对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并负担了专项培训费用的人员约定服务期;第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只限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范围,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三,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担的培训费用。

2.竞业限制。毕业生在职业生涯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专利技术。当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时,应在约定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不得从事同类或类似行业的同业竞争。否则,违约者不止要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还有可能被列入业内“黑名单”而影响未来的职业生涯。同时,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金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唯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时方能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另外,在依法约定服务期前提下,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并致单位重大损害、违反多重劳动关系限定、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需按约承担违约金责任。此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四、经济补偿的适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目前就业形势不稳定的环境下,高职毕业生常会被迫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这类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合同到期终止。由于应届毕业生不够了解,用人单位为预防风险往往与新就业学生签订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约的,应支付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

篇4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对《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计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部署,县人大常委会结合__实际,认真制订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部署各阶段工作,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组织执法检查组对三个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特点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研究部署《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以“三讲”教育为动力,妥善安排执法检查和各项日常工作,提出了执法检查要“有声势、有重点、有成效”的总体要求。4月20日县人大办发出执法检查的通知,法律实施主体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主动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人大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抽查。这次检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与学习宣传法律相结合。首先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部份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三个法律及有关法规;接着于4月27日召开了县经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县商业行业办、供销社、烟草专卖局、粮食局、工商局、医药管理局等单位的干部学习法律和进行座谈。提高了我县生产和流通部门干部的产品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和对这次全省统一部署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宣传上,除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个法律外,烟草专卖局、商业行业办、粮食局等单位还结合自身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粮食局结合国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规格品种收购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举办培训班。医药管理局将三个法律打印成册。农业局对农药、化肥经营者组织学习培训31人次。

二是检点明确。根据__实际,在检查行政部门对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时,确定了三个重点行业,一是关系我县主导产业的食用菌生产原辅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产销售行业;二是对关系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业如药品、食品、建筑材料行业;三是专营专卖如香烟、食盐、化肥农药经营行业。通过自查、检查以考察我县产品质量工作的情况。

三是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根据群众对市场牛肉注水的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局明查暗访,5月10日当场查获了一经营户在屠宰黄牛时注水的不法行为。商业行业办加大了生猪集中屠宰的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从4月26日开始对生猪屠宰市场进行一个月的集中整治。工商部门从5月20日起开展“工商百日执法大行动”,加大打击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查扣价值3万元的冒牌排气扇107台。

四是自查工作做得较细,面较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经委等10多个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向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了自查情况,其他相关单位报送自查书面材料。

二、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成效

我县在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以增强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力度,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的成效有: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了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意识。近三年来,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九月份的质量月都举行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开展产品、商品的质量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展示假冒伪劣商品。还通过印发宣传资料5000多册(份),举办各类培训班12期400余人次,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标准化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为企业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标准体系建设、计量检测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企业生产标准工作,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在工业领域,针对我县生产企业规模小、基础差、无标生产严重的实际,加大产品标准工作。全县133家(类)产品,有60%,计72家(类)产品无标生产。通过逐个企业、逐个产品制订完善产品标准体系,使工业企业执行标准从不足40%提高到96%,基本达到“消灭无标生产”的要求。在农产品领域,制订了第一个地方农业标准。《高架栽培花(厚)菇生产技术规程》,完成了受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对《香菇》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是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浙南铅笔厂、丰园公司两个企业分别生产的铅笔、刨花板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标准。今年我县双枪竹木有限公司开展IS09002国际标准质量认证,目前已正式通过认证。 在县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下,于6月底正式申请认证。通过抓典型,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产品质量工作。

四是开展群众性的产品(商品)质量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通过评选“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提高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工作。全县有14家企业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有较大提高。2000年抽签六个(类)产品122个批次,合格率100%的有水泥5个批次,化肥33个批次,竹筷2个批次;合格率90%以上的有香菇筒袋62个批次;麦麸18个批次合格率78%;不合格的有蛋糕2个批次。

五是认真执行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三年多以来,严格执行计量检定的法律规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及时检定,共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9718台件。今年5月份开始,对液化气计量实行计量监证制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是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富有成效。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集中打击食用菌原料渗杂使假,去年查获渗假麦麸240多吨,端掉制假窝点5个。三年来共查处违法案件474件。工商部门去年共查处劣质食用菌原料麦麸370吨,石膏30吨,红糖2160公斤,酒精1280瓶,福尔马林1300瓶。烟草专卖局对卷烟市场管理以路上查处走私贩假为主,通过烟草专卖经营者户籍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经营者进货渠道管理为主的市场管理,净化了卷烟市场。

七是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局从1996年10月份成立以来,工作条件、执法水平、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以后,为改善技监局工作条件,县人民政府安排了条件较好的办公用房。成立了食用菌检测中心,配备了20多万元的设备。16名干部职工,经过省级培训,均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1、认识有待提高,宣传贯彻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从检查汇报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产品质量和法律意识不强,在对生产经营的指导工作中忽视产品质量工作。如有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品标准知识匮乏,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标准工作是技术监督部门之事的思想,内部设置无人专管该项工作。必须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认识到产品质量管理是全面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既是企业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各级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的管理工作。要通过宣传,形成大家都来关心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加快检测机构申报通过计量认证的步伐。检查中发现,全县所有检测机构均未通过计量认证。由于财力不足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目前多数单位申请认证积极性不高,工作难度较大。检测数据关系到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计量认证可有效地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特别是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机构,未通过计量认证,检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建议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硬件,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加快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步伐打好基础。

篇5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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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议双方高度重视,履职评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评议工作开展以来,评议双方思想上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原则,较好地把握了监督与接受监督、评议与接受评议的关系,评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思想认识一致,保证了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法官履职评议工作十分重视,主任会议多次作了专题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工委精心组织,深入调研,较好地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为履职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被评议法官态度端正,认真自查,边评边改,主动接受监督。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了履职评议的顺利开展。二是坚持依法评议,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党>!

二、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增强评议实效

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整改落实是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整个履职评议工作的关键阶段。一要深化认识,正确对待评议意见。评议报告和组成人员提出的法官在诉累、执法办案、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确确实实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当然这里面也有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应该从主观的角度去找原因。希望被评议法官正确认识和对待评议意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要求,多从自身查找不足,不回避、不掩饰问题。二要突出重点,明确整改的方向。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案件,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都体现在其办理的具体案件中。这次评议一开始我们就突出强调要围绕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业务素质和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被评议法官要根据评议意见,突出重点,明确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切实可行,工作上狠抓落实。三要健全制度,巩固履职评议的成果。无论是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还是队伍建设,都必须有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来保障。在整改过程中,被评议法官不能就事论事,要坚持标本兼治,对存在的问题多从根源上找原因,举一反三。对于反映出来的法院工作的共性问题,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完善机制,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水平。法工委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坚持跟踪问效,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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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公室:

根据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民环督整改办发〔2020〕7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发现交办问题分解表,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启动编制旅游规划,排查旅游设施,整治外围生态环境,结合扁都口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实际,现就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省市县文件收悉后,我局立即行动,召集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文件精神,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对标对表中央、省、市新精神、新要求来审视整改工作,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认识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极端重要性,把整改旅undefined业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抓好整改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严格按照《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发现交办问题分解表》,列出整改清单,认真归纳梳理,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把旅undefined业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坚决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二、启动编制旅游规划。认真贯彻落实undefined新时代生态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统筹景区、县城和镇村旅游资源,加强规划衔接融合,按照《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三线一单”相关要求,高标准、高起点编制《民乐县“十四五”文化旅游体育规划》《民乐县现代丝路田园综合体A级旅游景区创建规划》,修编《民乐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在规划中重点加入对祁连山现有旅游资源科学、系统评估篇章。目前,各项规划正在启动编制中,力争12月底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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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之初,上海高院党组坚持首抓思想发动,通过座谈交流、动员答疑等多种形式,形成共识凝聚力量。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注重深入调研。他们广泛开展抽样访谈、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实证调研,并先后召开了有法院干警、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界代表等参加的专题调研座谈会150余场,梳理出100多个问题,完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相关情况》、《法院管理行政化的相关情况》、《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报告》等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历经34稿形成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使其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在试点法院经验基础上,上海高院至今已先后制定了《上海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实施方案》、《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改革配套制度30余项,从而为即将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遵循。

毋庸讳言,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据郭伟清介绍,接下来,市高院将主要从顶层设计、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的素质能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加强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关系、完善法官日常审判工作业绩考核、队伍结构性调整与法院工作稳定性连续性问题、加快推进人员分类改革与确保队伍稳定等七个方面入手,加强探索创新,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们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说真话、报实情,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郭伟清介绍说,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通过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如主审法官、法官助理的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等改革措施,都是司法改革中的重大改革,在实践中可能会碰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即将推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重大改革,也亟待加强顶层调研和指导,使改革措施与立法、修法同步进行。

案多人少的矛盾多年来一直存在,以2014年为例,上海法院法官年人均结案达到158.74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2倍,同比增长了27.66件,增幅为21.1%。如果按照法官33%的员额比例计算,2014年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结案将达到185.5件,法官工作负荷已近极限。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院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案件数量还可能进一步攀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将进一步凸显,亟需探索建立科学的人员补充机制。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后,法官的担子更重、责任更大。当前,还需要通过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法官依法公正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郭伟清强调,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如果简单地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就可能会因为审判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带来法律适用不统一、案件审理质量下滑、廉政风险等问题。因此,必须要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规范审判管理权行使方式,形成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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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廉政 节点 风险 防控措施

一、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形成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融入司法审判的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诸多制度、措施和做法,大多隔靴挠痒、对空喊话,效果并未彰显。司法腐败依然发案不断,投诉亦居高不下。20__年我院有两名法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教训深刻,令人痛定思痛。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在遵守现行各类廉政制度的基础上,探索一套利用现有各类监管资源、实现与审判流程无缝对接的防控网,成为我院连续3届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思考和探索的长期课题。经过反复酝酿和实践运行,逐步形成了一套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该机制通过排查分析,锁定司法腐败易发多发的21个审判流程关键节点,重点制订了针对性的具体控防措施,并尝试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和防控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使腐败“不能为”、“不敢为”的他律机制得以强化。

二、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主要构成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贯穿于6个审判流程之中,共21个节点、21个风险、47条措施。节点、风险、防控措施三部分一一对应。

第一部分为节点,是该机制的工作基点。案件受理及分配包括4个节点:立案审查、案件分配、诉讼费收取、管辖权异议。司法鉴定及拍卖方面包括1个节点:委托。刑事审判包括5个节点:变更强制措施、定罪量刑、案件讨论、罚金数额确定、赃款赃物处理。民事审判包括6个节点:证据收集、诉讼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与撤诉、合议庭讨论、庭室讨论。行政审判包括1个节点: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包括4个节点:执行流程、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异议审查、财产处分。所列节点都是各条线上极易发生腐败的预防关键点。之所以将节点作为整个机制的切入点,一是因为其明确了该机制的工作重点,便于集中精力监管,避免面面俱到,但实际操作却无从下手的尴尬。二是因为以21个节点作为支撑,反腐工作可以进一步覆盖其他方面,由点到线,最终形成全院反腐网络。

第二部分是风险,实质是对有关腐败现象的描述。风险是基于各节点,总结了过往各级法院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常见腐败形式,并结合了我院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而来。风险的制定是将腐败问题具体化,以便透过具体现象或行为判断腐败的发生,进而能够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部分是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整个节点防控机制的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对确定的节点风险进行预防和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控措施是坚持不擅自另设规定的原则,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及本院原有制度进行确定,防止了规定的混乱。防控措施较为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设施监控类,此类措施主要是通过某些设施的设置起到对风险的防控作用。如:由电脑随机分案;在鉴定摇号室设立三同步;在诉讼服务大厅公示诉讼费收费标准等。第二类是制度监管类,这类措施是相关人员或部门按照已有或本机制设立的规定和制度各自履职,本机制的绝大多数防控措施均属于此类。如:诉讼费收取从严执行减、缓、免三级审批制度;纪检监察人员按规定对庭审进行巡查。第三类是违规处置类,该类措施是就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的处置。如:在定罪量刑方面,承办法官违反规定私下会见当事人、近亲属的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有索贿的,移送纪委查处;因管辖权异议案件被二审法院指定受理的,责任人须接受质委会质询。

三、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内容分述

节点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反腐制度嵌入法院主要工作流程中,根据条线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做法呈现多样化。

(一) 案件受理及分配

以立案审查为节点,为防止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发生。首先,在立案窗口设专职法官负责受案审查,并坚持案件受理逐级审批制度。第二,如果当事人坚持索要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定并送达。第三,对无正当理由超过7个工作日不立不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人按违法审判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以案件分配为节点,为防止违反随机分案规定,按照私下掌控需要或关系亲疏来选择或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况发生。首先,确定所有案件均由立案庭专设电脑随机分案。第二,除回避等法定事由或其它的合理事由必须变更承办法官外,一律不得随意变更法官。第三,审判庭每月变更承办法官数达到每月受理案件数5%以上的,所在庭负责人须向质委会逐一案件说明理由并接受委员质询。

以诉讼费收取为节点,为防止徇私为不符合减、缓、免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或应当增加诉讼费的不通知当事人增加的情况发生。首先,在诉讼服务大厅内以醒目方式公示诉讼费用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第二,从严执行减、缓、免三级审批制度。第三,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承办法官是否按规定追加诉讼费作为评查卷宗时的重点。

以管辖权异议为节点,为防止名为地方保护实为私下关系之考虑甚至暗中收取好处,曲意解释管辖规定或牵强附会寻找联结点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情况发生。如果因管辖权异议案件被二审法院指定受理,责任人须接受质委会质询。

(二)司法鉴定及拍卖

以委托为节点,为防止存在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情况。首先,应公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备选名册。第二,建立庭审式摇号室科技“三

同步”。第三,监察室派员在摇号室现场监督。

(三)刑事审判

以变更强制措施为节点,为防止存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明知已经决定逮捕的被告人未被实际逮捕而不及时向庭长、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等情况。首先从严审查,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及质评组质评时对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四种情形严审。第二,执行逮捕决定由承办法官负责安排,公安机关派员当场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承办人须及时向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第三,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或明知被告人已被决定逮捕而未被实际逮捕,不及时报告并造成被告人逃脱、制造伪证、毁灭证据、威胁证人、再犯新罪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以定罪量刑为节点,为防止私下与被告人的亲属联系并夸大犯罪性质和量刑幅度,利用心理暗示造成对方畏惧,以达到索贿目的的情况发生。从严执行承办法官不得私下会见被告人及其人、近亲属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有暗示索贿嫌疑的,移送纪委查处。

以案件讨论为节点,为防止隐瞒或利用语言技巧故意遗漏或淡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中的某些重要细节,误导审判委员会做出符合其需要的决定,并借此逃避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首先,合议庭成员尤其是持不同意见的成员须列席审委会。第二,审委会委员重点对承办法官运用自有裁量权所作裁判部分所依据的法律援助、刑事政策、法学原理和司法逻辑进行质询。第三,为避免对其他委员形成意见导向,分管副院长应在合议庭汇报、庭长补充说明、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后,审委会主任发言前发言。第四,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且须追究责任的(以追究责任为一般,不追究为例外),承办法官、合议庭持错误意见的法官、法律文书审核人、签发人、审委会发表错误意见的委员,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以罚金数额确定为节点,为防止徇私少罚或侵吞罚金款项情况发生。首先,制订罚金数额与刑期、刑种、罪名一一对应规定。第二,所有款项一律缴到法院账户,承办法官不得经手。

以赃款、赃物处理为节点,为防止侵吞或挪用控制的赃款、赃物情况发生。首先,建立赃款赃物统一登记制度。第二,追缴到的赃款一律缴至法院账户,承办法官不得经手。赃物集中保管。第三,赃款赃物已发还的须有领受人签字。

(四)民事审判

以证据收集为节点,为防止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情况发生。首先,如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二,如存在上述故意行为,追究经办人责任。

以诉讼保全为节点,为防止出现为照顾特定当事人,对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审查认真程度不一情况发生。首先,庭长在签发保全裁定书时应当对保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必要的审查。第二,因保全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开庭审理为节点,为防止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在开庭过程中随意制止当事人发言或不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庭,或随意更改开放时间等情况发生。首先,利用“三同步”记录庭审过程。第二,纪检监察人员按规对庭审进行巡查。

以调解与撤诉为节点,为防止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并损害其利益的情况发生。首先,以笔录的形式反映调解与撤诉的过程。第二,法官应当对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的释明。第三,利用“三同步”记录过程。

以合议庭讨论为节点,为防止出现合议庭对应当经合议庭合议的案件不合议或假合议,或者故意向合议庭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等枉法裁判情形。首先,每位合议庭组成人员须进行庭前准备、庭审及合议庭评议。第二,合议庭讨论时,每位合议庭成员须独立发表意见,并详述理由。书记员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庭笔录。第三,对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应按规定提交庭室或审委会讨论。

以庭室讨论为节点,为防止在庭室讨论案件时,院、庭长违反规定发表意见,要求或变向要求以自己的意见为主导,影响承办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发生。首先,参加讨论的每个法官应当独立发表意见,须详述理由。第二,以讨论笔录的形式记录讨论内容,并签字确认,装订副卷。

(五)行政审判

以案件审理为节点,为防止因与行政机关或某特定当事人关系密切,在相关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另一方施压或说情、打招呼的情况发生。行政案件审理须实行案件合议讨论制度,合议庭成员应依法履职。

(六)执行工作

以执行流程为节点,为防止执行法官对案件“一手包办”,缺乏监管的情况发生。首先,设立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处分组、结案审查组,由不同执行人员分别行使。第二,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各阶段执行事项依次推进、前清后接。

以采取执行措施为节点,为防止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定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第二,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相关手续立即补办。第三,违反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执行异议审查为节点,为防止存在为不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情况发生。执行异议须提交合议庭评议。

以财产处分为节点,为防止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执行款物的情况发生。由财产处分组专人负责,并建立执行款物专用台帐备查。

四、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初步成效

自20__年以来,已保持了连续九年违法违纪案件零记录。被评为区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同时我院也先后创建成功省、市、区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纪检组年年被评为区先进基层纪检组织。行政审判庭、民二庭先后创建成“廉洁司法示范庭”。至各类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来信来访数也逐年大幅同比下降,而来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为数不多的基本上属于对裁判不服的问题,怀疑法官 不廉或司法作风问题的极少。司法廉洁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我院连续4年被表彰为区“十佳人民满意机关”,并被省法院表彰为先进法院。

五、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推广价值

法院历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单位,但从近年各级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情况来看,司法腐败问题依然突出,成为阻碍法院发展的重大疑难问题。

法院反腐之困有二:第一,监管范围广。法院须监管的人数较多,各部门具体工作环节也较多,不利于监管。第二,监管难度大。首先,法院工作专业性较强,规范各类工作的法律法规繁多,监管人员难以全面把控司法工作。其次,法官其自身有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监管人员难以掌握某个做法是否适度。

节点防控机制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机制具有三大优点:第一,突出重点。本机制确定了21个最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工作节点作为防控重点。虽然只有21个节点,但也基本覆盖了全院主要条线的重点工作环节,这样确保防控效果最大化。

第二,措施可行。以往反腐监督制度绝大多数都是规定“应该”如何去做,但没有说明如果没有按规定去做该怎样防控,所以无法起到较好的防控效果。本机制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着力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

第三,多方共管。法院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法院本身就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法律规定也多出于公正司法考虑,对法官的规定不可谓不多。所以,本机制的防控措施中也整合了其他制度,适时需要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按规履职。因此,节点防控机制不是孤立的一项制度,多方协同防控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范围广和难度大的问题。

五、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尚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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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调查权是最核心的要素。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指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的权力,属于依法律授权而享有的一种工具性权力。特点在于:一是调查对象的特定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仅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下文将详细限定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二是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采取询问、查阅卷宗、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手段,与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刑事侦查等存在显著区别。三是调查地位的中立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居中”是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要求。四是被调查主体的配合义务。在调查权行使过程中包含被调查主体负有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违法情况、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文仅针对其中一项即审判人员。笔者认为,从民事行政检察的角度考量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应与刑法对主体身份的严格限定相区别,所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大致包括:对案件具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当然包括审理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人员包括庭长、院长等;辅助审判工作进行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涵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任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以及执行辅助人员(即书记员)。而司法鉴定人员、专业评估人员等,由于其系以专业知识受托仅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不直接参与案件裁判或执行,虽然其所做专业结论会影响裁判结果,但该类人员由于与审判权的行使不相关,所以不应纳入本文所指的司法工作人员范畴。

(三)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内涵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因为其主体特殊性、违反法律的限定性等因素使其范围相对较窄。违法行为调查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目的一致,其权力行使必须限定在该项职权范围内。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均应纳入本文所限定的调查范围。本文限定范围内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特点是:一、违反的法律限定为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法》对法官行为的规范等。二、其违法情节虽可轻可重,但对司法的负面影响相差不多。三、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多样,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审理的案件。需要明确的是,就民行检察违法调查权而言,该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一般违法,所违之法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包括刑法。由于诉讼监督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属于不同部门行使,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行为涉及犯罪,则应移交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案侦查。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概念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针对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监督机制。[1]审判权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诉讼监督的重点。通过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对原则性授权具体化,也不失为构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缘由之一。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民行检察违法调查的内容不外乎对违法线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两个方面,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调查原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时,应该遵守严格依法调查的原则,具体要求为:第一是调查主体合法。实施调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可限定为申诉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第二是调查内容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超出调查范围。第三是调查程序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规范,不能一味追求调查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程序正义。

2.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原则。在违法调查过程中,在未能核实证据线索的前提下,应高度尊重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中实施的各类行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应该及时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将对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

3.全面调查原则。该全面调查原则包括:对调查线索的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诉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全面审查、对被调查主体进行个案考评以及综合考察、可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开展工作。这是从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各方面的立体调查。

4.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一旦启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均应给出确定的调查结论,在处置上应该坚持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即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则应该依法给予纪律或法律方面的对应惩治;如果经查实不存在违法情形,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如举报人、知晓开展调查的人员、被调查人所在组织的领导以及被调查人自己)予以公示,如存在虚假举报或恶意提供调查线索的情形,还应依法对该恶意举报人进行惩处。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适用的调查方式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原则上仍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但可根据调查情况的展开以及实际需要,在法律限定范围内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具体的调查方式包括:

1.审查卷宗和档案材料。根据当事人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的违法线索,民行检察的调查人员首先应该调取案件卷宗或相关的档案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受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时,有义务提供审判卷宗。对于其他机关留存的档案,如果与本案相关需要调阅,其他机关也有配合义务。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形成阅卷记录或初步审查意见。

2.询问相关人员。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该有关人员包括申诉案件的原审承办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员、评估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其他人员(如涉案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

3.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据。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委托鉴定、勘验、评估等。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对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人民法院应当勘验而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涵盖的调查范围

1.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不仅会有损诉讼参与人权益,更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该类情形大致分为: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二、送达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三、法官未能依法释明或不当释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委托鉴定、评估程序违法,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的。五、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形,大致包括:一、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三、不依法执行或无理由迟延执行,造成对当事人权益侵害的。四、无正当理由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如对符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答复。五、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3.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或违法情形。《法官法》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等法律和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纪守法,并恪守职业道德。该类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当事人或人等的吃请,其后果可能导致办人情案、关系案。二是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近亲属或委托人的贿赂,徇私枉法,甚至触犯刑法。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侵吞或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款物,侵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形。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贯穿整个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为了更好地发挥该监督方式的作用,民行检察部门拟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机制予以建设,赋予其明确的调查范围和可采取方式。同时,违法行为调查也是民行检察部门享有的一项权力,为了规范该权力的运行,亦需要从程序上对其加以规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基于此两方面的目的,笔者将初步拟定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来保障违法行为调查权的正常、正当行使,发挥该调查机制的功效。

(一)统筹线索收集、分类、整理工作

根据经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线索来源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和投诉。二是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材料。三是民行检察人员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2]在整理申诉案件材料时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事即案件情况,一是对人即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况。内勤人员在收集、整理材料过程中,可制作表格分栏列明,对于需重点关注的线索应着重标示,以便承办的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核实。

(二)线索甄别后立案程序

承办人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先行调阅案件卷宗材料,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在对材料的基本审核基础上,进行对线索的初步审查评估,并拟定是否立案的意见。通过承办人的初步筛查,可筛选掉举报不实、诬告、错告或无任何证据支持的线索。对这类线索,直接将其排除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之外,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决定立案,需具备两方面条件:第一,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支持。第二,初步判断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违反程序,剥夺当事人诉权;如未依法回避、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涉嫌违纪甚至渎职。[3]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则承办人员应拟定立案决定,报处长和主管检察长批准,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三)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结合违法行为调查的基本原则,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线索涉及的所有证据要全面审核;二是要明确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性质,调查方式和可采用措施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和职权设定范围之内;三是要严格履行工作流程设置的审批程序;四是严格按照流程设置的办案期限进行调查,不可久查不决。

(四)终结违法行为调查

民行检察的承办人员应在限定期限内,根据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该报告可与申诉案件的审结报告合并,也可分列),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该报告的内容大致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工作开展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承办人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如果经调查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违法情形,在形成最终结论前,需当面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如认为确有必要还需进行补充调查。

(五)调查结果的处置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一项具有现实功能的检察职权,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应根据已查明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置意见,大致包括以下处置方式:一、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以据此对申诉案件依法提起抗诉或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虽未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规定,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更换承办人。三、经调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初查或立案侦查。四是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投诉人。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察机关应对举报人予以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并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备案存查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并出具处置意见后,民行检察部门应将该项调查工作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建立单独的违法行为调查卷宗,可作为申诉案件的特别副卷归档存查。下级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违法行为成立的,应依程序向上一级民行检察部门报告并备案,以便民行检察部门统一掌握情况,同时也方便人大等其他部门对检察机关该项工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与其他机制的衔接

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各方面对民行检察调查权的认识不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遇到阻力,因此要发挥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须注意与其他工作机制的衔接配合。[4]

(一)严格检察职能分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机制

根据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民行检察调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对该行为的后续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进行。因此民行检察部门应按照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格局要求,将调查结果或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

(二)强化业务指导,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

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是抗诉案件,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调查,则应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直接实施,不宜再交被监督对象的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如果因平级监督而遇到一定难度和阻力,则需要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支持,在有明确违法线索时,上级院业务部门应对下级院的调查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办案组,保障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有效行使,发挥其监督效力。

(三)明确调查目的,搭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

检察机关的调查是以外部监督的方式,既要做到纠正法官的违法行为,更要做到消除当事人的猜测与误解,化解矛盾,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性。作为民行检察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机制的配套机制之一,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既涵盖法定监督方式下的正常工作往来,也可以就某一时期监督态势举行座谈,或就某一监督个案进行单独通报等。该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既有助于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个案监督效果的影响扩散,以确保民行检察中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作用的发挥。

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新法对民行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权给予明确规定,虽然其范围相对较窄,调查对象仅限于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但这种权利的明确授予并不是对民行检察监督权权限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限制。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在该工作机制之下,严格依法、慎重用权,真正让检察监督促进司法维护、提升司法权威。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对调查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