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模板(10篇)

时间:2022-05-03 21:49: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产品质量安全,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产品质量安全

篇1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2.1相关主体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

一是生产主体没有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性。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要求,在建立可追溯系统时,必然会增加成本,而且不可能立竿见影,导致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同时,部分参与主体觉得建立可追溯制度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不如不建立,导致参与主体意识淡薄。二是消费者缺乏认识。消费者对可追溯的含义了解不够深入,没有建立起及时查询相关信息的意识,更不愿意购买比普通食品价格高的可追溯农产品。同时,政府宣传也不够,致使大部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对可追溯系统缺乏认知,对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政策了解甚少。

2.2工作保障不足,难以推进追溯管理制度

在组织框架上,可追溯制度体系包括平台建设、部门协调、数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济南市部分县区并没有对可追溯制度形成组织框架,导致可追溯制度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另外,由于针对可追溯制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并不能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就造成很多企业在执行上出现问题。资金和人员保障方面,追溯体系建设维护需要人力、物力作支撑,部分县区即便前期在项目支撑下建立追溯平台,后期维护管理工作也很难实施。

2.3没有健全的配套技术

目前,农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以条码、电子芯片和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完成的,所以建设起来成本比较高,而且对操作人员的能力和技术要求也很高。现在,济南市还严重缺乏相关的配套技术,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有待建立一个囊括多种品种类型的、统一标准的、开放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库和信息基础框架系统,在这些配套建设还未完成之前,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全面推广受到很大制约。

2.4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不高

如若构建系统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前提条件是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必须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就形同虚设了。就济南市的情况来看,虽然农业产业化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总体来看产业化、标准化的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距离,任重而道远。故此,只有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产业化和标准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3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对策与思考

3.1强化教育和宣传,提高相关主体认识

第一,对政府工作人员,要通过培训增长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政策法律、通晓技术管理的可追溯系统监管队伍;第二,可以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从业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技术标准,学习可追溯任务和操作规范;第三,通过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普及,强调建设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性,并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进来。

3.2提高技术含量,不断研究平台技术业务

加强对科技平台的研究和提高平台的运行标准,逐渐实现平台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建设可追溯管理体系时,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有据,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逐步实现平台的实用性和规范性。加紧制定追溯信息交换接口规范,以此来促使追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不断进行科学研究。进行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农产品质量追溯技术创新,促使便捷式录入终端设备快速研究,不断优化追溯平台各方主体参与流程。

3.3强化相关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考察,我们建议制定并出台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完善追溯体系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可追溯管理要求时,要提出严格要求;确保在落实可追溯体系时资金到位,强化项目整合[4-5];协调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合作,完善追溯管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可追溯系统进行后期监管和维护,强化系统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篇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篇3

一、切实抓好源头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引导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加强对蔬菜基地,特别是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企业的监管,对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切实抓好用药管理、督查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按照生产规程生产安全合格蔬菜产品。要突出重点,全面强化禁限用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加大对农资市场整治力度,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投入品进入生产环节。要确保本辖区内无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篇4

(一)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大、量多、任务重,涉及生产、销售、消费等多个领域和多个管理部门,但濮阳市的监管体制尚未顺畅,队伍建设相对落后,监管手段有待加强,执法力量薄弱,经验不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小农户”与标准化生产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标准化生产普及率不高,虽然濮阳市已推出了多个地方标准,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生产者没有参加专业合作社,没有组织化管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按标准化规程操作,不科学、不规范生产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们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定,但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1、部分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偏低,为了追求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导致部分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2、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足,对管理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应付了事,只听听就完事。3、管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引导力度不强。

二、对策

(一)着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1、加强市、县监管机构建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件,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2、推进乡镇监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做出的重大部署,加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3、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构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监控平台,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管理,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1、提升市、县监测能力。积极对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大力争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资金,加快推进市级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建设,继续补充和完善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市、县农产品检测室“双认证”。2、推进乡镇监测建设。依据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切实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条件建设统筹纳入全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中,为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相关设备。3、要求生产组织自检。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合作社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建立自检室,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实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1、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全程监管,以农产品生产违规使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市场执法监管,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联合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要农资专项打假和执法监管活动。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执法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的监控力度,从源头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2、规范经营行为。督促农资门店建立经营台账,确保农业投入品来源、去向清楚,实现高效安全追溯。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推动农资连锁经营、信用评级和信息化管理。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安全优质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测出来的,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广农业标准化。1、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每个县(区)每年要制修订1~2个农产品标准或生产技术规程。所制订的标准要实用、科学、有可操作性。要把复杂的本本、条条转化为让老百姓听得懂、记得住、会操作的明白纸、操作卡、顺口溜,防止与实际脱节,纸上谈兵。这项工作大家要深入实际,力求创新。2、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与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作相结合,落实“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要求,围绕本地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重点,针对性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与创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相结合,100%建立生产记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3、推进农产品认证。坚持可持续发展思路,科学把握农产品认证重点和方向。无公害农产品要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逐步扩大总量规模。绿色食品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发挥品牌优势,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不断提升产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机农产品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资源和环境优势,防止盲目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要加快登记进程,确保地域优势、品质特色和品牌价值。4、打造特色品牌农业。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以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功能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围绕优质小麦、稻米、玉米、花生、蔬菜、食用菌、尖椒等主导产业,整合品牌资源,培育一批“拳头”名牌农产品。

篇5

1.生产规模小,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广安区农业规模化经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未摆脱家庭为主的小农经济格局。全区虽有农业专业合作社170个,但大多规模不大,组织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更有部分合作社是“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没有组织生产,也没有经营,全区80%以上的农作物还是靠散户种植,规模小、不集中、难监管,质量难以保证。农业生产规模较小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是广安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

2.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受传统农业观念的影响,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自我约束力差,更多关心的是成本、产量、价格和管理,而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主要体现在不合理使用农药投入品:一是大量使用化肥。过多的使用化肥,减少了传统农业中有机肥的投入,使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质变劣,从而影响到农产品质量;二是滥用农药。部分生产者为追求防治效果,盲目用药,在用药时大剂量、高浓度,有时明知剧毒农药有害,但因其杀虫谱广、药效时间长、相对成本低,也大量使用,还没有把质量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三是大量使用农膜。近年来,地膜覆盖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白色革命”增加了农产品的总量,满足了城乡居民的食物消费需求。但农膜回收成本高,回收率低,大量的废地膜残留在田间不易降解,会使土壤环境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导致土壤失去供氧,造成“白色污染”,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3.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健全虽然成立了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但该机构人员编制未单列,农业执法工作主要由区种子管理及质量监测站工作人员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从业人员虽取得了执法资格,但均是事业人员,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开展。

4.农产品优质难优价要生产“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必须减少化学农药用量,使用“双低”农药和生物农药或者不使用化肥农药,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虽然品质好了,但生产成本大为提高,再加之认证及证后管理还需一笔费用,使其成本进一步加大,而上市农产品标识不健全,良莠难分,加上消费者品牌意识不强,优质农产品难以实现优质优价。广安区2013年共有无公害农产品企业8家、绿色食品企业6家、有机食品企业1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企业2家,但到期的无公害农产品企业均没有续展,而且申请认证的企业不多,积极性也不高,制约了广安区优质农产品的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全社会公益性事业,政策性很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也是推进高效农业建设的前提,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要树立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切实改变只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增长,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思维,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核心内容,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始终。要加大资源保障要素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倾斜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向社会提供充足安全农产品的目标。

2.完善基层监管服务机构要改善基层、尤其是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工作时间被其他非业务工作大量占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有效调和业务工作与非业务工作争时间的矛盾,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能够充分地履职尽责,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同时要积极改善交通、办公等工作条件。

3.推进标准化生产要充分利用电视、会议及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科学编制本地主要农作物的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将其转化为操作手册或者明白纸,发放到村到户,让农民自觉按照标准化种植规程进行生产。同时要全面执行生产基地“6有”制度(即有明确建设目标、有年度生产计划、有档案记录、有生产技术标准、有专人指导、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推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要积极推广“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配发投入品,推进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创建工作,加快全区农业标准化工作步伐。

4.加强源头及基地监管首先,要抓好产地环境控制,加强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原微生物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其次,要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整顿,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种植业专项产品治理活动、“三品”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和擅自更改标签的行为,严格控制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渠道。再次,要加大对生产基地的监管,提高抽检频率,督促基地内部抽检,严格产地准出制度。

5.支持建设放心农产品示范店建设放心农产品示范店,既可满足民众安全消费农产品的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可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果,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同时可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激励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要出台鼓励扶持政策,从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的设备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终端的设备配置、农产品质量免费定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统一门店标识等方面给以支持,在城区建设一批“放心农产品示范店”。

6.加快农民科技培训进程发展安全农产品生产,必须提高生产者的整体素质,统一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科技培训一方面旨在帮助农民掌握一门或多门农业生产技能,另一方面提高农民法制政策水平,提高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能力。要按照“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要求,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和科技“三下乡”活动,开展对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民的科技培训,充分发挥区、乡镇、村三级农技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发展中的指导作用,积极探索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切实提高全区的农业科技水平。

篇6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四、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好了*、*、*、*等6个水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10万亩,其中中路铺绿色大米基地面积2万亩,青山桥3万亩。有5个千亩以上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即响水乡红莱苔基地,面积15000亩;*、*、*、*等乡镇的湘莲基地,面积5000亩;羊鹿茶场的绿色食品基地,面积1000亩;白石乡优质西瓜基地,面积2000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六、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七、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我局牵头,协调畜牧、工商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1号文件)和湘潭县蔬菜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协助金鹏农贸市场设立农残检验检测室,购RP-420速测仪及药品等,费用2.2万元。选派了一名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农产品检测站跟班实习和赴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训学习。同时,我局派人到常德专题学习了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八、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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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届三中全会、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有效遏制农产品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高剧毒农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5种高毒农药以及擅自更改配方和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成份。三是加强农药生产、销售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违规制售高剧毒农药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四是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郑州、开封、洛阳、周口、商丘、南阳、新乡以及蔬菜集中产区。

此项工作由种植业管理处牵头负责。

(二)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品种:鲤鱼、鲫鱼、团头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甲鱼、小龙虾等我省重点养殖品种,大黄鱼等海水大宗品种,海参、鲍鱼等高档消费品种;重点单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苗种生产单位;重点区域:渔业重点县和全省水产品产量大于3000吨的县。

此项工作由水产局牵头负责。

(三)农垦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合格率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没有使用瘦肉精现象,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抽检合格。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二是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力度;三是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四是指导开展农药残留监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禁用兽药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假劣兽药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猪、禽、牛奶等动物性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生鲜乳中的三聚氰胺,饲料中的瘦肉精。重点单位:重点大型农场,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黄泛区农场、浚县农场的养猪场,博爱农场和武陟农场的奶牛场。

此项工作由农场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二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三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由农技推广和管理部门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申报主体的生产基地;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委托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牵头负责。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五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模式;六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局、站、所)配合,与《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3月1日-3月底)

启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级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渔政监督、植物检疫、农资打假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五是强化督导整改。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是完善制度建设。引导农资经营企业,建立质量保证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农业厅将组织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会议,全面总结我省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向农业部推荐表彰。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农业厅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行动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请各省辖市及扩权县于3月13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发电子文档(联系人:冯彦平,联系电话:0371-65918882,电子信箱:fyp65918882@)。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3月开始,每月13日和28日前向省厅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牵头处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厅各牵头部门分别于每月13日和28日前向厅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级农业质检机构要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农业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启动2009年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月底,启动“2009年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

(二)组织参加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印发《河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保春管期间农资打假和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对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部署。(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

(三)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4-12月,对农药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4月中旬举行“农药市场监管年”启动仪式。(种植业管理处牵头负责)

(四)组织开展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月”活动。3月定为全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月”,3月11日举行启动仪式,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培训咨询活动,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牵头负责)

(五)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3-11月,重点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组织各地渔业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进行苗种药残抽检,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水产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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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

1.1农业生产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还相对落后,有很大一部分地区还处于小农经济的模式,使用的农业设备及生产工艺也相对滞后。同时,大部分农民还不熟悉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并缺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

1.2环境污染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环境问题更加凸显。农民为了促进农作物更好地生长而使用农药,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着巨大隐患,同时也造成了对自然环境的污染。

1.3农产品检测程序不规范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购买农产品的重要场所,在这一环节中,要做好对农作物农药残留的检测。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批发市场都放宽了要求,甚至不设置安全检测这一环节,造成市场中存在着大量不合格的农产品。

1.4相关政府部门缺乏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往往是在问题出现后才亡羊补牢。另外,负责食品安全的工商、质检等部门不能根除安全隐患。当问题出现后,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造成了有质量问题的农产品不断地流入市场,从而威胁着人们的安全。

1.5农产品检测系统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系统还不完善,很多农产品无法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另外,在有质量检测机构的地方,也往往因为执法不严等,导致送检、抽检出现问题。

2农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近几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农药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仅提出禁止在生产上使用某些农药品种或某些作物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执法者的操作性大大降低。另外,我国对于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

2.2各个部门的监督不能有效结合

目前,我国农药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公安、质检、工商和农业局等。公安和质检部门是根据化学危险品对农药进行管理,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负责农药市场的管理,实际上是对经营资格的管理;农业局对农药的管理除涉及公安、安检的内容外,还通过内部的农业执法、农技中心、农产品检测等涉及相应的内容。但是,这些单位职能划分不明确,不能对农药进行合格的管理监督。

2.3农药技术相对滞后

农药技术的更新主要分为农药生产、农药使用、农残定测等方面。虽然,大多数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都呈现毒性降低的态势。但是,农药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毒性和残留性,造成对农作物和环境的危害。就农药使用方面而言,农药的喷洒设备还相对落后,大部分地区仍使用手动喷雾器喷洒农药,对农户的身体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导致农药大量的浪费,且危害自然环境。就农残定测而言,现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其中仍存在一部分操作性较差的标准,造成农残定测工作的难度加大。

3农药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当然,适当使用农药可以促进农作物健康的成长。但是,作为相关管理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农药的管理工作,禁止高毒等不合格农药的使用,为农作物的质量安全提供重要的保障。

4结语

农药管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息息相关,要做好对农药的管理,可以有效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作为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监督农药生产企业,确保农户能够使用合格的农药,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作者:张力伟 单位:泰安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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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目的

以推进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为目标,增强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发挥消费引导生产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彰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示范作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确保世博期间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

三、宣传主题

助上海世博会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活动内容及日程安排

(一)4月份,在我县县城主要街道挂宣传横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镇(街道)至少挂一幅宣传横幅,同时在镇报或村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与标语。

(二)4月份,通过农民信箱分四次向我县农民朋友们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语、法规、知识等。

(三)4月初,举办“助世博、保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动员会。布置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诺农产品安全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联名倡仪书;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四)4月初,全县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

(五)4月中下旬,举办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送科技下乡活动,结合送放心农资下乡,将农民朋友们急需的各种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送到家门口。

(六)4月1日-30日,请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相关报道。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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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各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农产品消费者安全”三大目标,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实现“一高两进”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分工

1.制定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签订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种子管理站、农机管理总站、农技110。

2.完成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等专项活动的相关工作任务,力争年内有1项工作得到*市级(及以上)肯定的工作创新。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种子管理站、农机管理总站。

3.建立健全初级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质量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求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4.指导和规范主管产业做好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督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质量监控,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并做好相关服务。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督促落实质量安全抽检和索证索票制度。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蔬菜办、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5.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重要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6.做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农技110。

7.负责对各责任科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督查和考核,提出兑现相关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具体建议。

责任单位:法制科。

8.全面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按时完成各级下达的抽样检测工作任务,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

9.严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法做好因农业投入品质量引起的农业生产事故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管理站、食用菌办、蔬菜办、农机管理总站。

10.按照“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年内完成乡镇和行政村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点覆盖面达到上级考核要求。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

11.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城)开展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完善管理目标责任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定性检测,并规范检测记录、信息汇总及信息上报等。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

12.强化动植物检疫管理,在农贸城、大型超市建立蔬菜、猪肉等生鲜食品的市场准入机制。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

13.组织开展农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农药、兽药的行为。种植业重点查处蔬菜、茶叶、水果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农药问题。养殖业重点查处饲料生产、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类、苏丹红、有机砷等禁用药物和超量添加镉、铬等重金属制剂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蔬菜办、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14.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准出基地检测制度。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并在蔬菜、食用菌、茶叶、稻米等重点农产品中分别开展2个以上的产地准出试点,落实其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销售农产品进行检测的准出检测制度。

责任单位:农技推广中心、蔬菜办公室、食用菌办。

15.实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正确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本企业农产品标识、准出等制度。全面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全年例行性检测农产品样品数不少于200个,农产品面上抽检合格要达到上级要求。

责任单位:农技推广中心、蔬菜办公室、食用菌办。

16.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条件,组织申报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及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年内新增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达到上级任务要求,并通过上级抽检合格。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

17.组织对“三品”基地和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

18.推进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落实畜禽产品准出检测制度。继续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加强畜产品“瘦肉精”及其它药物残留的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全年开展例行性检测的样品数不少于200个,“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检出率达到上级要求。指导、检查、督促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畜禽产品生产档案,并在畜类、禽类养殖业中分别开展3家以上的产地准出试点,落实其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销售畜禽产品进行检测的准出检测制度。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19.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确保上市畜禽产品食用安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放心肉”统一配送的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20.加强兽药、饲料使用监控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97%以上。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21.深入开展蜂产品、畜禽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和利用,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督促企业诚信规范经营,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上级验收。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22.积极开展乱弃病死猪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生猪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建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死尸的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23.认真受理农产品生产者的技术咨询。通过农民信箱、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做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责任单位:农技110。

24.加强种子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档案,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25.负责调处全市种子(食用菌菌种及原材料)的质量投诉,并组织做好技术鉴定工作。

责任单位:种子管理站

26.与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签订“诚信承诺书”。

责任单位: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

27.准确地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报送农产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及动态信息,全年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5篇。

牵头单位:法制科。

责任单位:产业信息科、蔬菜办、农业执法大队、畜牧兽医局、农技推广中心、食用菌办、种子管理站、农机管理总站、农技110。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年工作要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法制科)牵头,局属有关单位和相关科室要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落实责任,确保今年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倡导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形成全社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