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9 19:07: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培训机构工作计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招生工作时间表
1.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20日,全面宣传阶段
2.2019年1月21日至2月28日,学位登记阶段目标500名有效信息
3.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首批面试录取,目标200名缴费
4.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第二批面试录取目标300名缴费
5.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学位限制录取目标150名
6.2019年8月1日至开学,收尾阶段。
二、招生对象
范围:主城区及满城、徐水、清苑适龄儿童
画像:各大私立幼儿园、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立幼儿园适龄学生。
三、具体工作
1.成立招生办公室:确定人员、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2.宣传:利用有效的宣传方式。学校微信公众号、城区主路广告位、教育媒体公众号、合作招生单位宣传海报、广播电台热点时段广告等。
3.学校开放日活动:每月组织一次主题开放日,围绕教育理念、精品课程、优秀学生活动、优越环境、名师讲座等。各月邀请登记在册的不同区域的家长及孩子参加,2019年春季学期结束前参与家长覆盖所有招生对象所在县区。每次规模控制在100人左右,精品活动让家长孩子深度参与体验。
4.招生办统一负责各类电话咨询和登记,专人接待来访家长。
5.合作招生:
幼儿园进园宣传,幼小衔接主题课程、宣传推介。按照每个学生定额给予幼儿园或班主任奖励。
现有家长、学生转介绍奖励。
1 职能调整与职能深化要同步进行
职能是一个机构存在的基础,卫监机构也是如此,没有了职能,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传统的社会公共卫生监督职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大预防卫生的机制下形成的,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各类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自律素质的提高,卫生部门的社会预防性卫生监督职能作用将要逐步的理顺和弱化。如何审视和定位职能是困惑卫生监督机构的现实问题,应该在卫生部39号令《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明确,一边依法积极顺应职能调整的趋势,一边针对卫监职能缺位、空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加强卫监职能的深化,保证卫生监督队伍在体制改革中得到基本稳定。
1.1 深化社会公共卫生监管职能加大对公共场所执法的力度,明确公共场所概念,在28类公共场所监管基础上,对属于公共场所范畴的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人体急性危害因素和传染病预防的卫生监督,突出重点,及时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罚款部分,提高公共场所监管的可操作性。针对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及时开展对农村集中居民生活供水的卫生管理,介入有毒有害物质集中排放区域的居民饮水安全监督,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1.2 深化医疗机构等系统内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在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监管的基础上,开展对医疗机构各项准入工作及项目的全面监管,赋予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理类处罚的建议权;开展急救系统的监督,细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预防健康体检服务机构、生物实验检验机构的监管内容;参与各类医疗机构审批中的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的资料与现场审核工作,关口前移,有效地发挥预防性监督作用。
1.3 深化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能在依法行政原则指导下,完善各项卫生行政工作运行机制,打破谁实施谁监管的自裁封闭式工作模式,发挥卫生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实行统一综合执法,配合医政、科教、监察、新农合、社区、疾控、妇幼、应急等各部门,开展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综合监管工作,更好地保障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实施和具体工作的规范运行。
2 发挥卫生监督队伍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作用
《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6项工作职责,从职能的行政层次分布上看,上多下少,上实下虚,与现各层次卫生监督人员数量成反比;同时,辅助机构职能有向疾病控制机构大力倾斜的现象。这种状况不仅进一步影响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也使现有基层卫生监督人力资源造成浪费,结果是上边忙的团团转、基层闲的无事干,疾控无能力无经验还逼着干、监督有能力有经验不让干。
结合我省和我市实际,市、县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6项职能的辅助工作,要统筹规划并有重点的向卫生监督机构倾斜。如市、县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食品安全事件现场调查与控制、食物中毒诊断管理等,科学分工,整合资源,提高效能。
同时,在技术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上事下移,充实基层职能,完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测评估网络,更好地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3 实行大部制下的综合卫生监督体制
2008年,十一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的大部制体制改革方案,随之国家食药监局和省级食药监局划归至卫生部和各省卫生厅管理,不失时机的建立和科学实施大部制下的卫生监管机制,应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3.1 建立大部下的卫生监督体制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行综合执法。实行大部制后的卫生部,应该遵循这一行政执法原则,建立卫生部统一领导下的综合执法监管机构,对卫生部统一领导下的中医药、食药监、医政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科学统筹,系统协调,解决卫生部门内设机构多部门执法的体制弊端。
3.2 充分利用卫生执法人力资源,开展综合执法基层餐饮监管队伍整合中遇到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就是:市、县级食药监部门有法定职权而无监管队伍,卫生部门有监管队伍却无法定职权。餐饮监管队伍整合可分三种形式,一是紧密型整合,就是将卫生监督机构内的餐饮监管人员部分划转至食药监局;二是松散型整合,药监局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执法工作;三是实行大部制下的大卫生监督制。第一种形式有利于食药监部门工作调度,但是,可能形成卫生监督队伍不稳定,带来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浪费,形成大部制下多个执法机构并立,有可能出现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的现象。卫生监督队伍经过多年的锻炼实践,已基本具备技术业务和行政管理双重执法素质能力,摒除本位观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力资源,成立包括卫生监督、医疗监管、中医药监管、药品稽查在内的综合执法机构,实行大卫生部下的综合执法,符合精简、统一、综合、高效的执法体制改革发展目标。
4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素质和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卫生监督与其他普通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的区别,就在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把卫生监督队伍素质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作为重点,强化业务技能资质准入管理,改进现行培训机制与模式,系统规划,加快步伐,提升卫生监督人才队伍的建设速度和能力。
4.1 卫生监督培训应充实专业基础知识等内容现国家与省级卫生监督培训的内容多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等为主,缺乏专业基础知识更新和专项基本技能的培训,长此下去,将使卫生监督人员淡化专业基础,只通于事务管理,弱化了专业能力与特性。因此,建议增加卫生监督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的培训工作,使法律法规条文知识与专业基础知识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更好地开展卫生监管工作。
通过本次全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关停“无证无照”或者“有照无证”非法办学机构(包括无证幼儿园),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教学管理、人员聘用、财务管理等,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排查治理重点,打击培训机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超范围经营、违规收费、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超纲超前教学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我镇辖区内的校外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排查、依法治理。
(一)制定方案(2021.7.22-2021.7.23)。坚持问题导向,制定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
(二)全面排查(2021.7.24-2021.7.26)。对我镇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包括无证幼儿园)进行“拉网式”摸排,确保摸排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彻底摸清底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列出问题清单,认真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
(三)依法取缔(2021.7.27-2021.7.30)。根据摸底排查情况,细化工作计划,关停所有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无证办学问题。
三、相关措施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8号)和市商改联办《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1〕9号),市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实施。
一、夯实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持续做好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指导县、区人社部门做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完善工作,实行动态维护,确保精准监管。
二、规范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市局年度抽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4月30日前录入监管平台,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原则上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监督检查事项。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5%,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属地要求采取全覆盖式检查的事项,应在计划中予以明确。各县、区人社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加强内部沟通配合,统筹各项抽查事项;要主动联系其他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抽查力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防止重复检查。严格实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控,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需要临时增设、暂停延迟或者取消实施的抽查任务,要及时公开公告。
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牵头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年度抽查任务。对于省、市级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提早谋划具体实施方案,有序做好建库、摇号、派发、上传、公示等工作。
三、规范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主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联查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联合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合部门,增加《抽查计划》外的相关部门参与。鼓励县、区人社部门将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进一步整合到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内。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补充纳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的年度联合抽查事项通知要求,主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等联合抽查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等内容,按照要求开展好联查行动。
四、规范有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根据需要因地制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取过程应通过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程留痕。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开展抽查,规范抽查流程,做好抽查记录,及时督促整改,提高监管效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五、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根据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信企业,可以合理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快与各业务职能的整合融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双随机抽查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衔接。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口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信息化支持,切实提高基层履职能力和水平。市局将依托监管平台,适时对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请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于2021年6月29日和11月29日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单位«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阶段性和全年抽查工作总结。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统计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电话:0557-3699829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抽查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市存续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2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相关科室、各险种经办机构)
全市存续企业
2000-10000家。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3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人力资源流动开发科)
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家
5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4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职建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40家。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36家
4
4
10%
10%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021年】1月
底前完成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5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省劳务派遣单位
全市约80家。
8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附件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科室)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辖区内建筑行业和相关用工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021年4月至12月
附件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抽查任务
名称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抽取检查企业数
(户数)
累计已完成抽查企业
(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
责令整改
(户数)
立案调查
(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备注
第二条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多样化的
1.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基层会计管理部门一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针对性的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分层次、分类别有序开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实施效果,促进会计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提升。
2.完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会计工作专业性和技能性都非常强,所以对会计人员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的要求也非常高。企业可以在内部选拔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充实师资队伍的基础上,可以和外部培训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高校等单位建立培训合作机制,扩大单位会计人员培训机构范围,完善会计人员培训师资队伍,借助外部力量,增强企业会计人员培训水平。
3.开发针对性培训教材。培训教材是否新颖,能否吸引会计培训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人员培训效果至关重要。企业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联合相关培训机构或高校、网站,开发满足企业培训需要的培训教材,提升培训教材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培训效果,达到培训目标和要求。
4.加大“走出去”的培训力度。现在的会计人员培训大部分都是关起门来的内部培训,“走出去”培训很少,导致培训形式过于单一。“走出去”培训可以综合采取脱产进修、关联企业参观学习、专业机构授课等多种形式,同时既可以单位自己组织,也可以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就某一专题开展的培训。在参加“走出去”培训之前,一定要梳理分析本单位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带着问题开展“走出去”培训,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内部培训时会计人员在日常业务处理和培训之间的时间分配问题,而且还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当前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有效提升了培训效果。
5.积极开展趣味知识竞赛。财务部门要积极联系单位的工会组织,利用工会的职工运动会、劳动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财务知识趣味竞赛,提高会计工作人员学习财务知识、提升工作技能的积极性,促进会计工作人员及时掌握财务新知识和新技能,实现会计工作人员“要我学”为“我要学”的根本转变。
6.创新自助菜单式培训。现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是自学加考试,虽说统一的教材,标准尺度统一的考核内容,有助于会计人员考核的公正和公平,但是却忽视了不同岗位会计工作人员的不同专业性要求和不同会计工作人员的不同特点和年龄、职位差异。所以应该在日常培训的基础上,对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的职位、年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验、兴趣爱好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根据梳理分析结果对会计人员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人员的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训方案,由会计人员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方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工作的积极性,避免会计人员应付自己不感兴趣的培训而造成巨大的培训资源浪费。
7.组建会计知识学习小组。会计知识学习小组既可以由单位牵头组织,也可以是由个人自发组织,由几个兴趣爱好相同、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或技能能够互补的会计工作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活动,交流工作心得,探讨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知识、技能的互补,提高会计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促进会计人员水平的共同提高。学习小组成员不宜过多,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够参与到活动中去,同时单位也应该为学习小组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确保学习活动的有效开展。
8.拓展网络培训资源。网络培训成本低,内容丰富,而且方式灵活。企业在积极做好各项常规会计人员培训的同时,要积极拓展网络培训资源,加大网络培训与学习的投入力度。网络培训可以使会计工作人员灵活安排自己的培训与学习时间,自由选择自己急需或感兴趣的培训课题,培训效果更明显。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建立对参训学员的激励机制
首先要用职业发展视角来分析、激发公务员参训热情。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来看,公务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工资、监督和职业发展是主要的三种激励因素。在公共部门工资激励有限的情况下,职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最为明显。目前条件下,国家公务员的生活和工作相对稳定,显然已经满足了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部分感情需要,但是自我实现需要仍亟待满足。而在公务员系统中,自我实现主要是通过职位(职务和级别)提升方式达到的。因此,政府机关必须在激励公务员自我发展、不断学习和增强对培训的认同感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培训战略,使公务员培训进一步以个人职业发展的需求为中心,以点燃参训学员的热情,提高参训积极性。
其次要细化考核标准,加大考核力度,并注重运用考核结果。期望理论认为,激励的强度与期望值的大小、取得成绩后能否得到回报、个体对奖励的满意程度有着密切的关联。根据该理论,人们估计自己在培训时通过努力学习取得预期培训成绩的概率越高,取得培训成绩后组织奖励跟进的可能性越大,对所获组织奖励价值的评价越高,由此诱发的内驱力也就越强。因此,对公务员培训激励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三种关系:一是努力与培训成绩的关系;二是培训成绩与组织奖励的关系;三是组织奖励与个人满意的关系。换言之,如果学员认为自己取得培训合格或优秀的可能性小就不会努力学习;如果学员的努力没有得到承认,学好学坏一个样,那么学员也没有学习内驱力;如果学员的努力虽得到承认,但与自己的理想目标差距太大,也没有学习动力。所以,要建立学员考核机制,使那些真正潜下心来学习,学有成效的学员能够得到培训机构和组织的承认,打破学好学坏一个样的僵局,就必须细化考核标准,根据不同学员的职级职别,研究出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既要有科学性合理性,又要具有操作性,而不简单是一般性的描述。加大考核力度,就是在严格按照标准考核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带班人员、授课教师、班委、其他学员、学员本人的意见,着重考核参训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注重运用考核结果,就要求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并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便于操作,建议在干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中增加“参加培训情况”内容;公务员增资、提职、晋级审批表中增加“培训情况”栏目,由培训部门签字,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干部,一律不考虑不研究增资、提职、晋级事宜。严格执行上岗先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任的政策。
二、建立对培训机构的激励机制
首先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外部监管制度。当前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数量众多、水平良莠不齐,如果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不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势必造成鱼目混珠。这就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制度,也即培训机构要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可以从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对照标准,通过严格的申报、考察、审批等程序,定期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公布具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资格的机构名单,每年还要对照培训目标进行年度审查。其结果作
为认定下一年度培训机构资格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培训机构都有资质培训的前提下,应当建立市场竞争机制,以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其次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的内部激励机制。一要按照质量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所有教师均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的能力。要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要督促干部培训机构及专职教师严格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要求,保证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以利于其更新知识机制。对于外聘教师,要精心选择那些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严格管理。要建立适合干部教育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机制。对于那些不能胜任岗位的教师,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换岗,外聘教师要实行滚动管理,做好相关“换、补”工作。二要鼓励、督促教师在教法上不断创新。要不断向国内外培训机构、高校、其他专业培训机构交流、学习其在教法上的创新,改变传统讲授式“一本教案教到底”的做法,要针对学员的职级、地域、工作岗位性质、性别等特点,综合采取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学员互动性,力求培训实效。
发展问题的复函》,批准包括**等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在这20个城市实行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商务部的文件精神和市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贯彻落实国办函〔20**〕9号文件精神,促进
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确立的服务外包发展目标、发展定位、空间布局、目标产业、目标企业和实施措
施,加快服务外包载体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年内,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和保税区3个示范园区
共新建成办公楼和配套公寓60万平方米;共新建成培训场地和配套宿舍15万平方米;公共服务平台共新投入3000万元,分
别基本建成包括公共培训、公共技术、公共信息在内的综合平台。**区、**区、**区、**区、**区、中新**生态城
等6个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完成产业发展规划。
二、由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落实促进服务
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工作分工的函》(国办秘函〔20**〕16号),提出工作方案,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结
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2号)及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分别
研究出台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意见、实施办法和措施。各成员单位要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表,每两周向
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度、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有关情况的交流和通报(第一批研究出台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
展政策措施的具体意见、实施办法和措施详见附件)。
三、建立**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设在市商务委),大力推动**市社会办学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较大规模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实训、高校开展课程置换培训等,着力引进境内外有经验的专业培训机构,补充完善我市师资、教材、课程管
理体系。建立共建机制,市级主管部门、示范园区、培训机构签订共建协议,开展业务的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培训协
议,明确共建内容、合作方式、工作目标、责任权利,互相支持,互相促进,保障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适用人才的需
求。
四、开展服务外包投资促进专项活动。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协调解决问题
,促进已落户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扩大业务。通过举办"京企进津"专题招商活动,引进一批国内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在**设
立交付中心,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通过加强与跨国公司驻华机构联系,以及在境外举办服务外包专题宣传活动,争取
跨国公司及国内大型企业在津设立软件研发中心、科技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技术咨询中心、财务中心、人力资源中
心、物流中心、客户管理中心等共享运营中心。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服务,科学管理,健全体制机制。健全区县服务外包工作机构,对区县主管部门负责
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与对企业文化的了解,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公司的企业精神,特制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公司各层级员工以及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及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员工参加或组织相关培训的情况,将纳入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范畴,作为个人薪资及岗位(含职级)调整的依据之一。另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实施的协调、监督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培训需求与实施管理
2.1 培训需求的确定
2.1.1 公司整体培训需求的确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经较为充分的培训需求调研后,拟定公司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或将相关内容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体现,报公司审核确认。
2.1.2 部门培训需求的确定
各职能部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根据本部门现状和未来1~2年内的工作及岗位需求,提出本部门的培训需求。另对于阶段性或临时性培训需求,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或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
2.2 拟定培训方案或计划
2.2.1 年度培训计划的拟定
每年1月30日前,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并结合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全年拟计划实施的培训项目、培训形式、预计开展时间、培训经费等相关细则。
2.2.2 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拟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当期各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应体现出本季度拟开展的培训项目、参训对象、项目责任人、开展时间、费用预算、培训目的等相关内容。
2.2.3 月度培训计划的实施
人力资源部不单独拟定公司月度培训培训计划,但在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月度工作计划中,应对本月开展和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阐述,并在工作中对相关细节予以落实。
2.3 培训方案或计划的审批
2.3.1 年度培训计划的审批
人力资源部拟定的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执行。期间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则在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中予以体现。
2.3.2 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审批
人力资源部拟定的季度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如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有关内容或项目进行调整,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如涉及费用超过5000元的调整,须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
2.4 培训方案的实施
2.4.1 人力资源部负责的培训的实施
对于按季度培训计划开展、以人力资源部为实施主体的各类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培训主管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1),人力资源部经理和行政人事总监审核确认,其中培训费用在5000元以上,或参训人员为部门经理及以上层级人员,须报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2.4.2 其他部门负责的培训的实施
对于公司各部门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相关培训活动,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如涉及其他部门人员(含兼职讲师),则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对于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派本部门人员外出参加相关商业培训,或邀请外部专家到公司开展相关商业培训,须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培训项目审批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按2.4.1规定的程序办理。
2.5 培训时间的安排及管理
由公司组织安排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尽可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兼顾培训对日常工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对于有公司驻外人员参加的集中式培训,尽可能与公司有关会议相结合,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另如因综合因素,需利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培训,对于参训人员,则不计为加班。
第三章培训方式及内容管理
3.1 关于培训方式
3.1.1 企业内训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排的公司内部培训,由公司的内部兼职讲师主持或授课,培训对象也均为公司内部各层级员工。在有相关培训需求时,此类培训为第一选择,如因各方面因素限制,公司不具备开展的条件,则可选择其他方式的培训。
3.1.2 外聘培训师或培训机构开展的企业内训
对于需要外聘培训师或管理咨询机构到公司开展实施培训项目或活动,一般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和组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则相关业务部门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培训师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培训需求及与对方联系情况,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按2.4.1规定的程序办理。
3.1.3 外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对于因公须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则派出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培训项目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注明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核后,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按3.5.3相关要求,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后参加相关培训。
3.2 关于培训的分类
3.2.1 新员工入职培训
3.2.2 员工在职培训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每年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和学习。其中原则上要求普通职员每年接受公司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小于40学时,部门主管接受公司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小于50学时,部门经理接受公司提供培训的时间不小于60学时。
员工在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含市场营销、生产技术等)、通用管理技能、职业发展与心态等方面的内容。采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3.2.3 关于员工外训
对于因工作需要,公司派出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商业培训,属于员工外训(时间不超过30天)。外训费用超过2019元/人,脱产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其他情况须经总监层级以上管理人员确认后执行。
参加外训的人员受训完毕返回公司后,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受训总结和培训教材备案,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相关费用(培训费、差率费等)。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所涉及的费用及培训内容,在员工派出参训前确定是否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附件2),明确相关责任。
3.2.4 关于委托培养
因公司发展需要,对于部分关键岗位所需的经营管理或技术性人才,可以采用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或院校培样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时间超过30天)。委托培养的人选须公司董事会认可同意,并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委培人员须在公司服务的年限、委培费用的承担等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参见公司《培训协议》(附件2)相关条款。
第四章内部培训讲师的管理
4.1 内训讲师的选聘与培养
4.1.1 内训讲师选聘流程 (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总经理确认)
内训讲师的工作性质为兼职,即在公司内部开展培训活动,以不影响其自身的正常工作为原则,或尽量将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人力资源部根据当年培训工作开展计划,确定当年内部讲师的数量、专业方向,并在年度培训计划中予以体现,报请公司核准后,向公司相关部门内训讲师推荐信息。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适合人选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确认,发放内训讲师聘书。
4.1.2 内训讲师的选聘标准
内训讲师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在相关岗位上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位于中等以上,无重大违规违纪历史,具有较强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善于沟通。
4.2 内训讲师的级别评定
公司对内训讲师施行等级管理的办法,每年将根据内训讲师的工作能力以及当年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级别评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内训讲师须具备一定的课程开发能力,并全年保持一定的课时总量。如全年经人力资源部认可的授课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或全年开发的课程数量不得小于3门,否则不具备次年晋级资格。
4.3 内训讲师课酬管理
公司将根据内训讲师当月经人力资源部认可并备案的授课时间,计发课酬。其中初级讲师60元/课时,中级讲师80元/课时,高级讲师100元/课时。
另对于内部讲师在部门内部开展的属于本职工作范畴的正常培训活动(如自营督导到办事处开展进行工作辅导或培训)不计发课酬。
第五章培训档案及记录管理
5.1 关于培训档案
5.1.1 培训档案的建立
公司开展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各类员工在职培训、员工外训、委托培训等活动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5.1.2 培训档案的内容
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审批表》、《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记录表》(附件3)、参训人员名单及出勤记录、培训教案(或教材)等相关内容,另对于部分培训项目,应附有《培训效果评估调查表》。
5.1.3 培训档案的用途
建立培训档案,是规范公司培训管理的重要措施,让各类培训均有相对完整详细的记录,避免重复培训,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培训档案也是公司对于人力资源部组织和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保证培训效果及质量的重要手段。
5.2 关于个人培训记录
5.2.1 个人培训记录的建立
对于公司主管及以上层级的人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其参加培训的情况,建立个人培训记录。
5.2.2 个人培训记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