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回避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8 00:33: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履职回避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履职回避报告

篇1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职工(劳务派遣工)管理,落实股份公司化公为私专项整治和财务资金专项巡察工作相关要求,加强对重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减少项目(实体)管理廉洁从业风险,参照人事管理回避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内部有近亲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不得在同一项目(实体)任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近亲关系指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公司内部除有夫妻关系外有近亲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不得在同一项目(实体)的重要、关键岗位任职。人力资源部和各专业工程队在安排人员时,应当参照有关回避规定,不得将除夫妻关系外有近亲关系的人员安排在同一项目(实体),避免给项目(实体)管理带来影响。

篇2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篇3

1.准的统一性

述职报告不能像一般工作总结那样,可以自行设定总结的形式和内容,而是有其统一的标准,即由部门或单位统一制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规定了述职者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它必须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分别进行汇报,且重点是述"绩",有一套相对固定的格式。

2.角度的自我性

述职报告是述职者述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对自己工作的全面梳理和客观评价,因此要从"我"的角度,用第一人称的手法来写。这种"自我性"也是述职报告不同于一般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的显著特点。

3.内容的述评性

述职报告既要"述",述说、陈述自己的履职情况,回顾、总结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得失和经验教训;又要"评",评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解剖其中的原因,最后要对一年来工作称职与否作个自我鉴定,并接受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作为干部升、降、留、调的重要依据之一。

4.行文的庄重性

述职报告是一种十分庄重、严肃的公务活动。这就要求述职者态度要端正,措辞要严谨,语言要朴实,语气要谦恭,表达方式以叙述和说明为主,避免抒情和过多议论。报告中所叙的一切都应该确凿无误,实事求是地反映履职情况和实际业绩,不能夸大成绩,不能回避问题,也不要过分谦卑,自我评价要客观、中肯、恰当。

二、述职报告的格式与写法

述职报告一般包括标题、署名、呈送机关或称谓、正文和日期等项目。

1.标题。标题的写法比较灵活,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标明文种"述职报告";

(2)由任职时间和文种组成,如《2014年上半年度述职报告》;(3)由任职时间、所任职务和文种组成,如《2013-2014年度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述职报告》;(4)正副标题法,正标题一般高度概括和揭示述职报告的主旨、基本观点,副标题写何人任何职务的述职报告,如《抓好党建工作,推动企业发展—××集团公司

党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署名。一般将述职人所在单位名称、职务

和姓名写在标题之下一行,具体可视标题结构和内容的完整程度而定。署名也可写在末尾落款处、日期之上。

3.呈送机关或称。如果是向上级呈送的书面述职报告,写明收文机关,如"××党委"

"××人事处"等;如果是口头述职报告,则可用"各位领导,同志们".

4.正文。一般由前言、主体、结语三部分组成,包括主要业绩、存在问题、今后打算等。

(1)前言或引言。即基本情况,一般写明何时任何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履职期间完成的主要目标等。这部分内容要简洁明确,给听者一个大体印象即可。

(2)主体。应包括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存

在问题和今后打算。这是述职报告的核心内容,着重阐述自己是如何履行职责的。可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分成几个方面来写,每个方面归纳出一个观点,分条列项、逐个阐明。每个观点可先写工作对象或成绩,再写认识和体会。要突出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特别是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体现领导才干。

撰写工作业绩时,要详略得当、抓住主要方面,要把较大的篇幅放在主要业绩的完成情况及具有创造性、开拓性的亮点工作的说明上,以任期内工作成果中最突出最有特色的业绩为重点,主要围绕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取得了哪些成效来写。

述职者应实事求是写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缺点、不足和失误),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

今后的打算,主要写下一步工作改进的方向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为实现工作目标而计划采取的措施。这部分应写得精当扼要、入情入理,要注意领会上级的政策意图,结合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对应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正文结尾处还应对自己的工作称职与否给出整体评价,评价等次一般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3)结语。一般写"以上报告,请批评指正"或"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5.日期。落款处注明成文或述职时间。

三、注意述职报告的要求与禁忌

篇4

我清晰的记得,刚进基层工作一年多,经过居民的提名我被推选为杨浦区人大代表候选人。街道也希望我通过选举成为区人大代表,而我患得患失、顾虑重重,毅然决然地退出了候选人提名,为此受到了街道领导的批评。当时我觉得在基层岗位上工作,要面对居民解决五花八门的问题,已经够累了,根本没有多余的精力来应对选民的各类问题和要求,更觉得无法担当起选民的殷殷重托,同时还觉得自己不够成熟、不够格。经过基层6年多的工作锻炼,求助方方面面解决了许多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修建小区道路、修复绿地、增设交通站点、改装电表水表、帮助困难户就业等等。后来我再一次被提名为杨浦区人大代表候选人,通过选举顺利当选。在担任区人大代表期间,通过区人代会的选举再次当选为市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我觉得自己有了底气和人气,有了做代表的资格,所以在人大代表的履职期间,随着自己工作岗位和角色的不断变化,从管理一个居民区到管理六个居民区,直至管理50个居民区,然后又回到管理8个居民区。总之,哪里最需要,哪里最艰苦,哪里情况最复杂,我就去哪里,生根、开花、结果。品尝基层工作的酸甜苦辣,收获领导和选民认同的喜悦,在和选民朝夕相处中结下了深厚朴素的感情。

在人大代表履职中,我渐渐摸出了门道,逐步掌握了基层代表的主要职责。会议期间,我认真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依法提出建议,并参加各项选举和各项表决,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闭会期间,我积极传达会议的主要精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及时传达到选民中。我始终牢记“人民代表人民选,当好代表为人民”,始终不忘记没有组织的培养和力荐,我不可能有这样的平台。“上为党解忧,下为民解难”。始终成为我做人大代表的信条,坚持不做“哑巴代表”、“挑刺代表”。履职中对选民提出的有关居民衣食住行、安居乐业等问题,我始终坚持依靠区领导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力量,依靠选民献计献策,共同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实话实说,实事实办。确实为辖区老百姓办了许多大事,如解决道路拥堵保畅,整治违法搭建,打击黑车,治理群租,建各类便民疏导点,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等等。我从不回避居民的约访和对话,甚至于质询。对实在不能解决的问题,从不给予模棱两可的答复,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让居民也了解到客观存在的现实困难,不做不清不楚的承诺。例如,停车难问题、售后公房管理问题……敢于面对,敢于调查,沉下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令我感动的是,市立法研究所郑辉所长,在养犬管理条例颁布一周年后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他带课题组有关人员到我们基层调研,我问他“是否要实话实说”时,他说:“当然要听真实的声音”!我随即在小区中,选了10位养犬的居民和10位不养犬的居民就养犬管理条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座谈,双方居民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场面一度充满着火药味。我坐在边上,十分担心郑所长可能会不适应。可是郑所长表示,效果很好,听到了居民中养狗和不养狗真实的声音,并就居民关心的六个问题进行了坦诚的对话交流,场面一下就控制住了。我在想,现在选民表达诉求的平台很多,尤其是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很大转变,为基层居民解决了不少难题。人大代表下基层的工作开展后,不少代表感到很纠结,为了不让代表纠结,基层干部想方设法提供一定的便利,从人员的配备和议题的确定,都要精心组织和安排,给基层干部带来了不小压力,如何变被动履职为主动履职?这是基层干部的愿望。我认为,每个代表可以划分一个区域,不需要组织,走下去看看问问,尤其是市容环境、居住安全、出行便利等问题,还有食品安全、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民生大事,完全可以通过自己走访调研掌握最原生态的第一手资料。

篇5

中图分类号:F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1-0118-01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事业也是日新月异,成绩辉煌。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作为管理工具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进步。经过多年的发展,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方法有了很大改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统计分析工作逐步加强力度,服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各项统计工作都在不断朝着规范化和合法化发展。但是,随着交通运输行业多种经济成分、多元利益主体的发展,多年来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还是相对滞后,面对新问题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提高。

一、完善统计网络,细化统计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交通统计网络体系,根据交通运输管理的工作职责,按照交通统计工作的要求及交通统计网络有效运行的需要,明确统计网络、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

二、强化落实工作责任

交通统计工作是交通运输经济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应正确处理好微观和宏观的关系,强化交通统计工作责任意识,落实交通统计工作责任。各单位应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以确保各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统计报告是反映统计工作成果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统计人员劳动成果的体现,更是上级部门和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统计报告制度是交通统计工作的基本保证。统计报告制度既包括了“条”上的统计报告制度,同时也包括了“块”上的统计报告制度。

四、强化统计管理,优化统计手段

随着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交通统计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传统的全面统计手段已无法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必须不断强化统计管理,优化统计手段。

现行的统计管理和手段主要有:

4.1传统手段。全面统计方法能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实际,采用相应的统计方法,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2科技手段。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为统计工作提供了快捷高效的途径。各部门应积极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扩大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范围,提高工作效率,满足本部门管理和上级部门工作的要求。

4.3行政手段。在统计工作中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对交通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确保数据被采集对象及时、高效、高质上报。

4.4考核手段。建立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组织对各级交通相关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及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评比,对评比获胜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评比位次落后的单位在交通运输系统予以通报,年度内多次评比位次落后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交通统计工作的考核评比按照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4.5经济手段。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针对性的经济手段,调动数据被采集对象的积极性,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以上各种手段必须同时并存,共同发挥作用。各部门应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创新管理手段,更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

五、提升统计分析质量

交通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的统计分析对领导的决策意义重大。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克服重数据轻分析的不足,将交通统计分析更深入、更精细、更具针对性。

5.1建立交通统计分析制度。各部门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应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分析报告。交通统计分析报告作为考核评比交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5.2深化交通统计分析。各部门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不断提高交通统计分析质量。一要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切忌无数据支撑的空谈;二要有数据有分析,切忌就数据论数据;三要透过数据深入实际分析,切忌轻描淡写回避实质问题;四要在分析问题的同时提出建议,切忌无自身观点。交通统计分析按统计网络逐级分析和上报。

六、建立稳固长效机制

交通统计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长效管理。针对交通运输系统统计工作存在的不足,应着重做好以下的工作:

6.1重视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1.加强人员配备,保持相对稳定。要制定明确的统计职能并落实履职部门;要配备专职或专门的统计人员,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统计职能;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

2.强化业务素质,提高履职能力。配备的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注重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总体要求是主观能动性强、工作责任心强,创新意识强。

3.强化考核,奖惩并举。交通统计工作实行奖惩考核制度。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交通统计考核管理办法,扩大考核覆盖面;严格按照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对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各部门也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部门内部的统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6.2重视和加强统计成果应用

1.建立统计信息制度。统计信息制度,包括统计信息的时间、范围、内容、密级等;明确综合统计部门是本部门对外综合统计信息的归口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科室要密切合作,确保统计信息渠道顺畅,确保统计信息及时。通过统计信息制度的建立,促进统计工作的长效管理。

2.强化统计报告在决策中的应用。统计数据有质量,统计分析有份量,确保统计报告量质并重,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部门决策要把统计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形成决策与统计报告间的依赖关系;要加强统计作用的宣传,肯定统计工作的成果,不断鼓励和激发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

6.3建立统计工作问责机制

建立统计工作问责机制是确保统计工作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统计工作不断强化。问责的程序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在明确职能的基础上明确责任,责任要落实到人;要建立履职考核机制,考核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履职情况;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敷衍、履职不力的人员必须受到问责。交通统计工作的问责按照交通统计网络结构由问责对象的所在单位落实,上一级单位负责监督。

交通统计信息工作要跟踪和把握好交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工作规律和特点,创新理念、理清思路、完善方法、更新体系,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交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为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决策、加强管理、服务社会提供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支撑。这是我们统计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也是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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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事业也是日新月异,成绩辉煌。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作为管理工具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进步。经过多年的发展,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方法有了很大改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统计分析工作逐步加强力度,服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各项统计工作都在不断朝着规范化和合法化发展。但是,随着交通运输行业多种经济成分、多元利益主体的发展,多年来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还是相对滞后,面对新问题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提高。

一、完善统计网络,细化统计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交通统计网络体系,根据交通运输管理的工作职责,按照交通统计工作的要求及交通统计网络有效运行的需要,明确统计网络、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

二、强化落实工作责任

交通统计工作是交通运输经济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应正确处理好微观和宏观的关系,强化交通统计工作责任意识,落实交通统计工作责任。各单位应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以确保各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统计报告是反映统计工作成果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统计人员劳动成果的体现,更是上级部门和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统计报告制度是交通统计工作的基本保证。统计报告制度既包括了“条”上的统计报告制度,同时也包括了“块”上的统计报告制度。

四、强化统计管理,优化统计手段

随着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交通统计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传统的全面统计手段已无法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必须不断强化统计管理,优化统计手段。

现行的统计管理和手段主要有:

(一)传统手段。全面统计方法能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是统计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实际,采用相应的统计方法,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科技手段。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为统计工作提供了快捷高效的途径。各部门应积极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扩大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范围,提高工作效率,满足本部门管理和上级部门工作的要求。

(三)行政手段。在统计工作中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对交通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确保数据被采集对象及时、高效、高质上报。

(四)考核手段。建立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组织对各级交通相关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及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评比,对评比获胜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评比位次落后的单位在交通运输系统予以通报,年度内多次评比位次落后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交通统计工作的考核评比按照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经济手段。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针对性的经济手段,调动数据被采集对象的积极性,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以上各种手段必须同时并存,共同发挥作用。各部门应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创新管理手段,更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

五、提升统计分析质量

交通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的统计分析对领导的决策意义重大。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克服重数据轻分析的不足,将交通统计分析更深入、更精细、更具针对性。

(一)建立交通统计分析制度。各部门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应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分析报告。交通统计分析报告作为考核评比交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深化交通统计分析。各部门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不断提高交通统计分析质量。一要以统计数据为依据,切忌无数据支撑的空谈;二要有数据有分析,切忌就数据论数据;三要透过数据深入实际分析,切忌轻描淡写回避实质问题;四要在分析问题的同时提出建议,切忌无自身观点。交通统计分析按统计网络逐级分析和上报。

六、建立稳固长效机制

交通统计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长效管理。针对交通运输系统统计工作存在的不足,应着重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重视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1.加强人员配备,保持相对稳定。要制定明确的统计职能并落实履职部门;要配备专职或专门的统计人员,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统计职能;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宜频繁变动。

2.强化业务素质,提高履职能力。配备的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注重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总体要求是主观能动性强、工作责任心强,创新意识强。

3.强化考核,奖惩并举。交通统计工作实行奖惩考核制度。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交通统计考核管理办法,扩大考核覆盖面;严格按照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对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各部门也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部门内部的统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二)重视和加强统计成果应用

1.建立统计信息制度。统计信息制度,包括统计信息的时间、范围、内容、密级等;明确综合统计部门是本部门对外综合统计信息的归口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科室要密切合作,确保统计信息渠道顺畅,确保统计信息及时。通过统计信息制度的建立,促进统计工作的长效管理。

2.强化统计报告在决策中的应用。统计数据有质量,统计分析有份量,确保统计报告量质并重,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部门决策要把统计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形成决策与统计报告间的依赖关系;要加强统计作用的宣传,肯定统计工作的成果,不断鼓励和激发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建立统计工作问责机制

建立统计工作问责机制是确保统计工作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统计工作不断强化。问责的程序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在明确职能的基础上明确责任,责任要落实到人;要建立履职考核机制,考核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履职情况;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敷衍、履职不力的人员必须受到问责。交通统计工作的问责按照交通统计网络结构由问责对象的所在单位落实,上一级单位负责监督。

小结:

交通统计信息工作要跟踪和把握好交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工作规律和特点,创新理念、理清思路、完善方法、更新体系,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交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为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决策、加强管理、服务社会提供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支撑。这是我们统计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也是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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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述职,首先应对业绩以及职责有一个明确陈述。重点是把履职经验与组织分享,否则向老总一个人汇报就可以了。总结、提炼你过去一年有哪些成功的经验。通过成功经验的分享,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而且通过总结,提炼经验,也是完成一个系统。

在陈述过程中,要以数据和事实来说话;同时要注重对成功经验的提炼,不要只是一种罗列,我今天干了些什么……有的述职列了几十条,记流水帐,没有对流水帐进行提炼,对于成功经验,没有去很好地、系统地予以总结。述职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总结经验对系统加以改进。

第二、述职的再一个目的是寻找问题。即一年来我们存在什么问题;同时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找出问题,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允许犯错误,但不要犯同样的错。我们应该深入地去分析问题,找出问题责任人,相关原因何在?从教训中去学习,不要回避问题的责任人,要找到问题的关键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要避免局限于谈现象,缺乏原因、责任人、今后如何避免等分析。

第三、述职本身是一个能力开发过程,是对自我能力,以及团队能力的一个开发过程。除讲业绩经验以及问题,还要分析我们团队的建设及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人力资源不应是人力资源部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每个管理者都要参与的事。部门经理要对本部门的人才结构、核心人才流失负责。如果我们人才留不住,人才结构没有提升,那说明你的业绩没有提升。

如何把我们的人力资源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放在述职中?对此我们谈得较少。说明我们在对业绩的陈述中,对软件即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团队建设关注不够。很少有人去分析能力提升,我的能力有哪些不够?明年我在能力上要有哪些提升?管理上要有哪些提升?而且不光是个人,还包括团队。如果团队的能力提升得不够,那么仅靠个人能力提升也是不够的。

第四、确定新目标,新思路,新系统是述职的又一要求。因为述职是一个管理过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这是一个新思路的产生过程。

为什么要让领导参加?就是让你的思路让领导了解。这是一个良性互动概念。评委已不仅是评价打分,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了解述职人的新思路,来考虑它与大局、与集团或公司的整体思路是否吻合。这个过程也是高层与基层的一个沟通过程,一个相互达成共识的过程。所以说,述职是一个管理过程,一个系统过程。一种绩效推进系统的原因所在。

为何要让文员参加?要相关部门参加?这就是要让相关部门认识到,我怎么去提供支持。看其他部门在做什么,我怎么办、怎么做。

第五、在提出新思路、新观念的同时,我们还要思考我们面临什么样的挑战、什么样的机会。在谈新思路时,要有一个透晰的分析。

第六、述职过程是一个寻求支持、寻求资源的过程。因为当我们做到一定程度时,需要的是一种整体绩效,我们的产研销部门绝对不是一个局部绩效,它要求的是一个整体绩效。所以在这样一个条件下,你需要你的上级、相关部门提供一个什么样的支持?要利用这个机会,明确提出你的要求。

述职本身就是一个沟通,更多的应是提出变革与创新,不要仅是做职责的罗列。我们所要求提倡的是创新性的策略与措施,重点应在这方面,更多的是看公司下一步可持续性发展、为公司的变革与创新,我要做出哪些创新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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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述过程中,要以数据和事实来说话;同时要注重对成功经验的提炼,不要只是一种罗列,我今天干了些什么……有的述职列了几十条,记流水帐,没有对流水帐进行提炼,对于成功经验,没有去很好地、系统地予以总结。述职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总结经验对系统加以改进。

第二、述职的再一个目的是寻找问题。即一年来我们存在什么问题;同时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找出问题,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允许犯错误,但不要犯同样的错。我们应该深入地去分析问题,找出问题责任人,相关原因何在?从教训中去学习,不要回避问题的责任人,要找到问题的关键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要避免局限于谈现象,缺乏原因、责任人、今后如何避免等分析。Examda.CoM考试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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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欺诈骗保行为,以药店(诊所)经营生活用品和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检查对象为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生活用品、串换药品、物品,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工作时间安排

1、集中检查阶段(2019年3月下旬)

制订工作计划,组织稽查队伍对全县定点药店(诊所)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定点药店(诊所)以“双门面”、“暗超市”等违规行式出售生活用品、套取现金等行为,确保规范检查,不留死角。

2、整顿处理阶段(2019年4月上旬)

对于现场查实的违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医保结算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律监察委处理。

3、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4月中下旬)

对集中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照政策规定和定点协议,客观评价全县定点药店(诊所)经营现状,研究改进下一步监管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实例,整理并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之势,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本次整治行动。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

2、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参加专项行动,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参与检查,分组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事。

3、在开展整治行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等,也不得因检查影响药店(诊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4、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找准症结,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措施,从源头治理。

附:1、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省及扬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宝应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内部医保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确保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医保服务。

二、坚决杜绝虚构服务、经营生活用品、盗刷医保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医保部门,若本单位内部发现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如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违法行为,本单位愿接受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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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是对1996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迫切需要。它的颁布,标志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之所以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职能赋予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深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检院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保证了如期出台。三是总结实践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条例》是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各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改革实践成果,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和需要。

二、 新《条例》的施行,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进行了具体明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但当前不少基层检察机关“有警不用、无警可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相当突出,新《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级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等,阐明了司法警察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只是工作分工不同,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工作特点有了明确的定位,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较以前相比特点明显。

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更加明确的定位了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一是职务分类不同。199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改成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不但具备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司法警察职业所需求的特殊条件,对司法警察“入口”标准、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任务分工明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警察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但是,辅并不意味着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有相对独立的职责,两者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三是管理性质不同。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管理。检察官的任免、任职回避、培训、工资福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条例》的施行,使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得以延伸

新的《条例》赋予司法警察更加丰富和具体的职责职权,特别在如何处理扰乱正常司法秩序过激行为方面,原来的规定相对原则,现在的规定比较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着眼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依据刑事诉讼规则,根据各类人员职业特点,优化职权配置,强化内部监督,赋予了司法警察一些新的职责职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在履职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在辅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同时,又监督制约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职责。明确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职责,赋予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对涉诉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权。

三是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的依法保护。《条例》中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将进行及时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将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新《条例》的实施,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条例》以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为方向,针对司法警察具有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鲜明特点,积极适应检察一体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的特殊要求,借鉴近年来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新鲜经验,提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强化组织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明确“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进一步规范了授衔人员范围、强化了警衔管理功能。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分别设总队、支队、大队,突出警务实施、警队管理、警力调动等管理职责,建立以队建制为主体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强化了上下级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司法警察的录用、转任、培训的具体要求,与《公务员法》相一致,使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更科学、更规范、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