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7 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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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具、用具的购进成本,包括购进价格和所支付的运杂费。家具、用具购进后,作出账务处理,在“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入账。
3、领用家具、用具必须列表登记,领用部门或个人应负保管责任,同时必须做好日常修理工作。
4、修理家具、用具所用的开支,以“营业费用-修理费”列支。
5、家具、用具因磨损而失去使用价值时,经批准可办理报废。报废的家具出售时,其售出残值作“营业收入”处理。
6、丢失、毁损家具、用具时、由当事人或部门写明原因,向部门经理报告,转报财务部审查后呈总经理审批。属人为丢失、毁损,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部门赔偿。赔偿的价款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7、家具、用具发生溢余或短缺,应先按估价价值转入“待处理收益”或“待处理损失”科目账户,查明原因,并分别不同情况审批后,转入“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处理。
1、宾馆的固定资金主要来源于流动奖金,占用固定资金直接影响流动资金的运用,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固定资金的使用。
2、宾馆及各部门必须节约使用国定资金,充分利用已置的固定资产,每月均需核算固定资金利用率,季度检查、年终清算考核各部门使用固定资金的效果;
3、全面推行部门独立核算,同时推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即按各部门拥有的固定资产实绩,摊缴占用费,摊缴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促使各部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压缩固定资金的使用;
4、未经工程部及总经理室审批,不得私自购置设施设备。未经批准进行采购,财务部不予报销费用。
三、宾馆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1、宾馆筹集资金应该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饮食服务行业财务制定规定,可一次或分期筹集。
2、宾馆资金的筹集可采用向银行贷款、向其他单位临时借款、向内部职工筹集等方式。当宾馆的经营规模扩大时,经总经理室决定,投资者增加投资额也是一种方式。
3、筹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及规定:
(1)宾馆根据需要可用原有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借向银行贷款时应通过宾馆总经理室批准。
(2)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宾馆的实收资本,重大项目或借款余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20%以上的借款,应单独作出可行性报告报经总经理批准。
4、对各方筹集的资金,应严格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5、资金使用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大额开支一般要事先列入财务计划,并应附有经济效益预测资料。
四、宾馆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1、对于发给员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补助等,必须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经费支出,不得以编制定额、预算计划数字列支;
2、购入宾馆办公用品和材料,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单位较大、数量大宗的应通过库存材料核算。
3、拨给的补助费、周转金应按实际拨补数,以批准的预算和银行支付凭证列为经费支出。
4、拨给所属部门的经费,应按批准的报销数列为经费开支。新晨
5、拨给的各项补助款和无偿慈善投资,应依据受补助和受支援单位开来的收据准列为经费支出;
第二条流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本市现代流通的发展,促进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的发展机制。按照公共财政和WT0的规则运作。
第三条流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确保流通发展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确定年度流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向社会公布;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重点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流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流通发展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流通发展资金拨付。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本市流通现代化过程中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扶持社会服务功能强、社会效益好、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第七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本市商业流通业的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市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和企业间实施联合重组及资源整合,培育本市商业流通业大型龙头企业。
第八条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选定流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市、区(县)两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区(县)组织申报的符合流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流通发展资金优先扶持。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加强流通经济安全及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一)支持市场安全和调控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市场监测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
(三)支持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物流资源整合、第三方物流、专业物流发展和公共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及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等项目。
第十一条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以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为主体的居民生活必需品投放体系的建设;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场调节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鼓励发展社区商业服务业相关的项目和相配套的配送体系建设。
(二)支持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扶持搞活农产品流通,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项目。
第十二条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优化流通结构,提高流通效率项目。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
(二)支持在全市商业流通业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连锁商业发展,重点支持发展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支持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改造等项目。
(四)支持传统商业升级、改造。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和老字号企业。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鼓励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第十三条其他项目。
(一)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市场、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三)加强区域经济协作,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流通发展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流通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拨款、奖励等。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二)补助拨款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资金的申请审批: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流通发展资金。
凡申报使用流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流通发展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拨付程序:对经批准的流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企业信息化项目完成进度达到50%且资金已完全落实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预留1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信息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指定了专门用途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上切块下达由市级进行分配的各类专项资金。上级安排的已明确了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级预算明确批复到各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按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小水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贴息资金、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及“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发展资金、计划生育补助经费和科技项目及奖励经费;
(四)政法专项资金;
(五)重点项目前期费和城市公益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六)其他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四)绩效评价,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各自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范围的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送财政部门备案;当年拟安排项目须在项目库中择优确定。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提出拟安排项目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拟安排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和结论确定拟扶持项目予以立项。
第八条 立项项目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将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办理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的规模、内容、进度及绩效目标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预算指标下达或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对各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向县(区)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对由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凡符合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规定的项目,均要按照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制和公示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中需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项目,改变资金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用途的,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的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提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同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确定受益及管护主体。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存在资金损失浪费现象的项目,在扣回资金的同时,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年度实施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督查体系,确保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扶持效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督查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做到财政督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实施项目,按计划使用资金,督促其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比较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客观因素+工作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为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工作因素”为绩效考评结果、地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按照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中央财政分配给各省的资金总额为客观因素分配数额与工作因素分配数额之和。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中国统计年鉴》的为准。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中央财政每年年初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明确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并根据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条各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省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改善,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具等物资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
(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主要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给地方后,由各地根据经审查的立项申请报告中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管理工作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自有财力中适当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报账制等有效管理办法,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同时实行动态管理,中央财政对各省同一主导产业的具体环节,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将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存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针对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的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资金、非专项结余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专项结余资金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
(一)已完工项目(或两年以上尚未动工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项目完工、资金结算后,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他项目的支出。拼盘项目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办法报批使用。
(二)未完成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经区财政审批后,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跨两年的未完工项目,除特殊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各单位必须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确需继续实施的,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
第七条非专项结余资金,主要指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街道财务经常性结余。
(一)使用原则
经区财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则,全部实行区财政统一监管。主要用于本单位特殊事项和重要事项开支以及弥补单位收支差额、临时项目等资金开支。
(二)资金动用流程
各单位动用资金时,须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动用申请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单位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表”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单位自管结存资金,主要指事业单位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即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各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比例进行设置和计提,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计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对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对,及时清算、催收。
为了加强社区减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强化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区减灾防灾建设,本着依法理财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管理和使用
1、社区的减灾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社区指定一人为会计,一切现金由会计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3、对上级拨款资金、外来捐赠资金等其他一切减灾资金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各项资金的票据,一律使用正规发票,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开具的资金发票,应注明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内容、收款所属时间及开票人,并及时入账。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解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用现金支付,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7、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8、 减灾资金一律不准外借。
二、财务监督和公开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各项救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
(二)各项社会捐赠资金,主要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收的捐款等;
(三)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中每年适当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
(四)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存款的增值部分;
(五)使用其他方式设立的专项救助资金。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便民原则;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三)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原则。
第四条成立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第五条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医疗救助;
(二)就学资助;
(三)扶老助幼;
(四)针对某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
(五)捐赠人指定的或冠名的慈善救助项目;
(六)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应按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救助资金进行明细分项核算,专项收支,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年末若有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各项社会捐赠资金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编码、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通过“票款分离”方式直接上缴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等非救急救质的支出。
第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收支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救助资金收支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对未列入计划的应急救助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资金收支计划,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社会救助资金救助,应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救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和本月社会救助资金筹集、使用计划报表。
第十二条建立严格的社会救助资金财政核算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救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对列入计划的救助项目应实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捐赠人指定捐款或冠名救助项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与捐赠人签订社会救助意向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社区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的监督。
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经营计划与预算制定
由于科学的日新月异,导致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良,促成了近代工业的精细分工与大量生产,从而引起市场剧烈的竞争,企业所赚取的利润也日趋微薄。因此近代企业的经营趋势将由以往“成本决定售价”的旧观念改为“售价决定成本”的新意识。如果企业不能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则非但不能赚取利润,甚至无法继续它的生存。所以,如何使成本降低,获取最大利润乃成为企业界努力的重大课题,一般言之,降低成本不外是改良生产技术与提高工作效率。前者当有赖于技术人员的努力,以及更新生产设备,改善工作方法和开发新而低廉的代替料源。而后者即有赖于实施有效的管理技术,运用经济效益最佳的管理方法,使企业所有的机能与资源获得合理的调配与运用。
本计划即是基于后者的需要而拟订。目的在年度开始之前,对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与经营方针预作提示,责成各部门依据公司目标,拟订(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或改善方案,并配合年度预算的编制,预测产品市场的增减变动,配合设定之产能与成本标准,拟订年度产销计划,预估年度损益及资金的调度运用,并做为考核各部门执行绩效的依据。通过各种标准的设定,事前的合理规划,并经由各管理阶层的积极参与,以达到避免错误,减少浪费,激励士气,达到降低成本创造利润的目的。お
经营目标
1弊苣勘辏杭忧抗芾恚研究创新,扩大营业额,控制成本,创造利润。
2备鞑棵拍勘辏邯
(1)贸易部:
①充分消化现有产能。
②利用现有市场,购销相关产品,扩大营业额。
③销售费用的控制(运输费用、报关费用、保险费用等。)
④呆品处理。
⑤外销成长率( )%,年度外销金额( )元。
(2)内销部:
①估计内销产品销售数量,协调生产管理中心建立适当库存量。
②建立内销销售网,扩大现有客户的采购规格及数量。
③呆品处理。
④内销成长率( )%,年度内销金额( )元。
(3)供应部:
①建立机物料ABC分类,实施重点控制。
②建立各主要原物料安全库存量,经济采购量。选择优良供应厂商,商订长期采购合同;加强比价功能,降低采购价格。
③降低平均库存量:A料( )天,( )磅。B料( )天,( )磅。
机物料降低( )%,( )元。
(4)总务部人事科:
①建立员工进用升迁,薪资考核奖惩的人事制度。
②精简人事,控制管理费用。
(5)事业关系室:
①建立人物出入厂管理规则。
②加强警卫勤务训练。
(6)会计部:
①修订现行会计制度,精简作业流程,加强管理会计功能。
②适时提供各项管理报表。
③强化现金预测功能,灵活资金调度。
④严格审核费用开支,控制预算。
⑤每月实施存货盘点。
(7)总经理室(生产管理中心):
①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配方。
②推动或审核各种专案研究。
③协调产销活动,拟定或修改生产计划,追踪管理生产进度;协助一、
二厂调度人力,协调各中间生产单位,原料的调度移拨,避免产能闲置或停机待料,或超量生产。
④研拟人员训练计划。
(8)一、二厂:
①总务:
a.改善员工伙食方案。
b.改善工作环境,照顾员工生活,加强福利娱乐措施。
②工程保全:拟订年度机器设备维修计划。
③质管:
a.拟订(修订)质量管理标准。
b.推动QCC活动(质量管理圈)。
c.拟订“改善提案制度”。
④生产:
a.严格管理生产进度,全力完成生产计划目标。
b.管理原料耗用。
c.灵活人员调度,避免闲置人工。
d.机动调拨各种原料供应,避免停机待料。
e.加强机器修护,强化在职训练,提高生产效率,精减人员编制。お
预算编制的内容及说明
1.营业计划说明书
本表是贸易部与内销部在预算年度中营业计划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市场的展望、新产品的开发、旧产品的淘汰、新客户的开发或旧客户的淘汰、广告或
其他销售推广政策、售价政策、授信及帐款回收政策、业务人员的增减异动、销售费用的限制、本年度营业方面所可能遭遇的困难及其克服对策等的说明。
2.客户别销售计划表
由贸易部及内销部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往来情况预计各客户的销售量,以拟订的售价予以编制。(外销方面如无法依客户别预估时,则依销售地区别预测)
3.产品别销售计划表
本表系以产品别为主,分内外销,由表二汇总编制而成。
4.生产计划说明书
由一、二厂就产量及产能运用计划、质量计划、新产品或新技术(包括新配
合)的研究开发计划、机械修护计划、机械淘汰更新及扩建计划、人员合理化
计划、成本控制计划、本年度生产上所可能遭遇的困难及其克服对策等加以说
明。
5.标准产能设定表
系按各生产部门正常编制下,主要生产设备的设计产能及生产效率所设定的标准产能,做为生产管理中心编制产销配合计划表的参考,并做为考核实际生产效率的依据。
6.标准用料设定表
系各生产部门产制品每单位主要原料的标准耗用量,做为生产管理中心编制生产计划及供应部编制采购计划的参考,并做为考核原料耗用的依据。
7.标准人工费用设定表
系各部门在标准产能下,配置的人员编制及用人费用标准。依性质分为直接人
工及间接人工两项,俟生产计划确定后,做为编制人工费用预算及考核人工效
率的依据。
8.标准制造费用设定表
系各部门在标准产能下,耗用的电力、重油、机物料、维修费用……等费用
标准,分为变动及固定两项。做为生产计划确定后编制制造费用预算表及考核
费用支出的依据。
9.服务部门费用分摊设定表
系按费用性质,依服务部门提供服务的比重,分配服务部门费用给生产部门的
设定标准。
10.产销配合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