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9 12:44: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第三方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第三方合同

篇1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篇2

为满足乙方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政策法规为依据,就甲方为乙方招聘的员工,以人力资源派遣方式由甲方经行管理的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招聘的员工人数、岗位及期限

派遣员工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工作岗位以“附录__《派遣员工花名册》”为准。当派遣员工发生变动时,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派遣人员的管理

(一)劳动关系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二)社会保险

甲方接受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甲方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人事档案

甲方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负责调转和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并为员工出具人事档案材料相关证明,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职称申报或职业职能技能鉴定手续;

(四)如甲方为乙方招聘的员工是当年应届毕业生,由甲方负责为员工办理签订就业合同、落户等相关手续。

(五)员工日常管理

1. 甲方配合乙方对员工经行日常管理教育,并协调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维护乙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2. 乙方负责对甲方派遣的员工经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及行业业务规范的教育,并对员工日常工作情况、遵章守纪及出勤等情况经行考核和记录;

3. 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甲方负责重新派遣员工: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为避免引发劳动争议,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上岗合同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需提前30日告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期限通知员工或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1)乙方需要变更或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

(2)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或合同届满前,需提出该员工劳动合同或合同终止或续订意向。凡乙方同意继续使用,派遣员工本人自愿留在乙方工作,由甲方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否则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3)员工经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时;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 配合乙方对员工经行日常管理和教育,及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和调换不符合乙方岗位要求的人员,维护乙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2.负责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员工社会保险的完善,人事档案的调转、管理员工以及各项用工手续的办理工作;

3.按照乙方要求安排调整或补充人员的招聘、面试考核,组织落实人员,与乙方充分协商确定招用人员;

4.及时妥善的协调和处理乙方与员工发生的各类争议,配合乙方及时、妥善处理违纪员工问题;

5.配合乙方做好员工岗位职责、劳动安全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与乙方共同处理派遣员工伤、病、亡的善后处理,依照湖北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事故的鉴定工作。

7.负责在乙方配合下健全和完善统一的派遣员工岗位、薪酬和工作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劳动政策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切实保证甲方员工的合法权益;

2.负责派遣员工岗位职责、劳动安全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教育,经行与岗位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培训;

3.及时与甲方联系反馈甲方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和遵章守纪情况;

4.负责甲方员工的工作任务安排和日常管理;

5.负责为甲方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6.员工发生疾病和工伤时,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做好救治、伤病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配合甲方根据乙方行业特点逐步健全和完善员工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合同期间的相关费用

(一)派遣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1. 派遣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见附表)

(1)每月 日前,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考核后的工资数额,以货币形式,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的薪酬及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2)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根据岗位工作性质,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加班,由乙方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向员工发放超时工作报酬;

(3)乙方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后,由甲方负责为派遣员工缴纳。

2.派遣员工在乙方服务期间工伤亡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由乙方承担,善后事务处理事宜由甲方负责。

(二)派遣员工的管理服务费:

1、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现使用 名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的员工,由乙!方按使用每名员工每月 元(大写每月 元标准),按月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2、管理服务费由乙方随社会保险费一并支付甲方;

3、今后人员增减,乙方按照当月实际使用人数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三)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乙方将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及管理服务费按月支付甲方;

2、涉及本合同的社会保险费用遇有国家或本省颁布或调整险种、标准和缴费比例、基数时,本合同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甲乙双方对实际发生款项进行决算。

五、合同变更、续订、终止与解除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本合同期满自行终止,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甲方派遣员工,应于本合同终止前30日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续订。

3、本合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约定支付甲方费用时;

(2)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不能妥善解决时;

(3)合同期未满,一方因本单位生产(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本合同解除前甲乙双方需本着对员工负责的原则,在妥善接续和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人事档案问题后解除本合同;

5、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甲方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偿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支付。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如下约定:乙方与派遣员工签定的《岗位合同书》和相关管理、奖罚等制度应提交甲方备案,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甲方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附件;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八、其它

1、《派遣员工花名册》及《派遣员工费用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湖北省有关规定想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篇3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1、 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 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 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 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 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 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 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 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 甲方声明及保证

1、 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 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 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 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 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 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篇4

工商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建立合作关系的动机包括:资产利用、资金问题、长期业务增长、市场全球化及其它与第三方物流分享有关的利益。有时,当企业利用外部资源进行物流过程时,就会要求第三方物流公司购买资产、雇佣长期劳动力、承担设备租赁等工作。第三方物流的服务承诺,常常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可能对其财务平衡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第三方物流坚持要求签订长期合同,以规避风险。相反地,在第三方物流不能提供它所期望的服务标准时,企业可以终止合同,以便选择别的第三方物流者。 下面的合同范本是实际中常用的合同,此合同重点是仓储有关的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加入与删除一部分。使用下面的合同格式可以大大地减少达成合同的时间与费用。?本合同在_____ 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与______ 公司(客户)之间于某年采月某日在某地生效。?

1.服务、支付和期限?

第三方将履行在“业务范围”所规定的服务,费用支付与价目表中所定的服务费用一致。如果在合同下提供的物流服务的货币价值(在其中任何一个月内) 比价目表提出的每月最小额要少,客户需支付不小于最小额的费用。?

除非任何一方根据8(a)条款提出书面终止通知,合同期限自____ 日 (起始日期)起3年,然后自动延期1年 (续定条款)。合同的起始条款与续定条款终止日期前的60天,双方将重新洽谈下一个延期合同的物流、仓储费。?

2.运送?

(a)货物运送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

客户可不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来运送货物;第三方也有权利自由地拒绝或接受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入的货物。如果第三方接受以第三方作为指定收货人货物,客户在得到第三方通知后, 应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副本一份送给第三方,说明第三方对上述财产没有受益权或利益关系。?

(b)不符合规定的货物。?

客户不把不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送到第三方:①与货物清单中规定的不一致;②与每一批货物的包装标记不一致。第三方有权利拒绝或接受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如果第三方接受了这种货物,客户应支付价目表中所规定的费用,若价目表中没有规定,则支付合理的费用。第三方一收到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将尽快通知客户,以获得有关指令,第三方不负责由于口头传递所造成的失误。?

3.仓储的提供?

篇5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安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

第二条甲方责任

1.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讯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甲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保安员超时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支付加班补助费。

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_____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甲方直接为乙方保安员提供伙食、住宿、水电费用的方式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则伙食、住宿、水电之总和不应低于____元。

2.在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甲方还应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_____元,合计为每月_____元。

3.甲方应在当月十五日前以银行托收转帐支票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服务费。

第五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和其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5.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经济损失不包含甲方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但甲方的经济损失小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30日内支付赔偿金。在赔偿责任确定前,甲方不得擅自扣减保安服务费。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篇6

1.第三方物流和第三方物流合同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第三方物流在欧美发达国家诞生。第三方物流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其自身具备的诸多优点而迅猛发展,成为物流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何谓第三方物流?国内学术界尚无权威定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的《2006物流术语》将第三方物流界定为“独立于供需双方,为客户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模式”。物流服务关系合同化是第三方物流的一个显著特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加以规范的。我们把这种规范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称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学者对第三方物流合同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商(物品的供方或者需方)之间订立的,由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通过整合自己或者第二方拥有的基础物流资源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及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由物流服务需求商支付价款的合同。”[1]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根据民商法理论,民商事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都叫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另外,我国《担保法》还规定了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都叫无名合同。学理上,无名合同可以进一步分类,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契约联立和混合契约(混合合同)。鉴于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目前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缺乏明文规定,故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的内容相当复杂和广泛,其中涉及委托、运输、仓储、加工等法律关系,而调整委托、运输、仓储、加工法律关系的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都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典型契约),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是集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和加工合同等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3.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物流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法规很多,如《合同法》、《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等。从根本上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民商事合同,因此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非《合同法》莫属。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其中包括诸如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内容,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都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对上述有名合同都有详细的规定,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当然,我们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不能过于机械化,不要误以为只要将《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的法律条文简单相加就可以有效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4.《合同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运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涵盖了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围绕第三方物流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均可以接受《合同法》的调整。要想充分有效发挥《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调整作用,还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4.1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关系

《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规定了各种合同的共性问题,如合同订立、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效力、合同撤销等。分则部分则重点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的详细内容,如分则对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则规定体现了不同类型合同的个性。在法律适用方面,涉及具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时,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适用。也就是说,在处理具体合同纠纷时,如果讼争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则应该直接适用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讼争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规定,则可以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到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则要根据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服务方式的合同具体对待。

4.1.1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直接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直接完成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及加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则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和相关当事人之间就会形成对应的合同法律关系,如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和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在运用《合同法》对上述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时,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如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

4.1.2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则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又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4.1.3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则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此时实际上并不具有物流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可能处于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和相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能要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及《民法通则》关于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4.2处理好《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法律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很多,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航空法》、《海商法》等法律。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合同法》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一般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其他法律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归责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当一般法和特别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规则,该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航空法》、《海商法》等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作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处理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有关航空运输和海上运输法律关系时,就应该优先遵守《航空法》和《海商法》关于运输业务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无疑应该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在运用《合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时,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合同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作用。

篇7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306-03

第三方物流( Third Party Logistics,简称TPL)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它是运输、仓储等基础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又称外包物流、契约物流或合同物流,是指独立于第一方(物流需求企业)、第二方(供应商、分销商、客户)之外的专业中间商,以合同的形式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一种物流运作模式。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划分

“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有名合同系指法律赋予一定内容的合同,附有特别的名称并设有特别的规定。”[1] 而那些不能完全纳入任何有名合同的,则被称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笔者认为,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基本是按照以行为类型化的思路进行划分的,如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承揽等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更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旅游合同、物业合同、物流合同等等。对这类合同,为了节省其交易成本,指导交易,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应该逐渐地将以行业为划分标准的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似乎包含了《合同法》中的多种有名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但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否就是合同法分则里面的某一有名合同呢?因此,有必要对其与合同法中的某些类似合同进行比较[2],下面本文将主要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不同之处。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整体上表现为客户企业的委托行为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受托行为,而且这类合同的标的都是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是第三方物流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的相似之处。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已超出了一般委托的内容,单纯的一般委托已很难完全涵盖其全部内容。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的深度层次不同。双方之间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而是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种共生共栖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是站在自己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指的是服务的买卖)。

第二,合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追求的不是短期的经济效益,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仅为处理委托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利益一体化。

第三,合同的费用和报酬的来源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利润不是客户的成本性支出为代价的,从本质上讲其利润来源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的运用所产生的新价值,即“第三利润源泉”,即第三方物流创造新价值。而这种新价值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的,双方由此达到利益一体化,实现双赢。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酬是由委托人支付的,是委托人的成本性支出。

第四,名义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始终以本人的名义出现,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即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仍应归结于委托人,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才最终归结到受托人。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物流运营商和行纪合同中的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但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第一,合同主体的资质不同。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和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主体资历并没有限制。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一般来说,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的活动,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标的是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活动,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涉及甚广,涉及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3]。

第三,归责原则不同。行纪合同一般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则较为复杂,笔者将在后面的章节中细致阐述。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应规定为有名合同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笔者认为,应将第三方物流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物流的总体效果是森林的效果,即使是和森林一样多的树木,如果各个孤立存在,那也不是物流的总体效果,这可以归纳成一句话即“物流是一片森林而非一棵棵树木”[4]。所以不能对第三方物流进行人为的肢解为运输、仓储、搬运、等单独的有名合同。第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名合同的规定可降低各种条款细节的约定成本。第三,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更加公平合理。因为现在的物流市场是买方市场,很多物流合同中都约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严格责任,这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十分不利,也阻碍了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

随着信息技术和服务理念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物流的运营模式日趋多样,物流服务供需各方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变得十分复杂。

学术界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性质认定存在多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行纪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5],对此,笔者在本章第三节中已作比较论述。当然,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可能部分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但是,如果我们在对一个事物进行定义时都用它的属概念或种概念,那么其意义基本是微乎其微的。

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涵盖了多种的服务模式,期盼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加以规范,是不现实的。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不同运营模式,第三方物流服务可能是运输、仓储、包装、加工、设计服务、委托等中的一种或者是多种服务模式的结合,所以从形式上说第三方物流合同是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合同、行纪合同等一种或者是多种形式的组合。但至于综合类的合同可否突破以前传统合同的束缚,由于水平有限在此不作研究,但是,正如前面所引苏永钦教授所作的合同有名化意义的论述[6],虽然综合类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很大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该类合同的有名化。

五、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是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按照法律规定或运输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所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笔者将从归责任原则、责任期间、责任形式、责任承担及责任豁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不同的,其主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一个完整的物流操作实践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一般最少要通过两个合同来完成整个物流服务活动。首先,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签订物流合同,约定物流服务的内容及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货主企业的权利义务。然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由于其自身不具有某一物流环节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其常常将物流作业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物流企业来运作,这一般是通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实际履行方订立物流合同,并且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实现的,这是物流实践中最常见的经营方式。

而对于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现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经济环境下,在物流实践中大多数物流服务主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从掌管货物开始到物流服务履行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否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也不论是否是因其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过错产生了货物的灭失损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都要对货主企业承担责任,然后再依照分包合同对直接负有责任的分包方追偿。这无疑给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带来了很大的经营风险,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使得整个物流服务市场呈无序状态,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实行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才是合适的呢?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的确立其实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即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因其为混合合同,其价值是多元化的,所以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按其提供的不同服务模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而不应当一概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具体如何确立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参考前面四种不同运作模式下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物流需求企业的关系来确定如何适用归责原则,并且这种责任分配方式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

(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

有学者认为,目前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货物主要是大宗的集装箱或类似包装的货物,根据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集装箱货运站(内陆或码头)、堆场(内陆或码头)进行交接的特点,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原则上可以参照执行。即可以选择实行“门到门”、“场到场”、“港到港”、“仓到仓”、“船至船”等方式[7]。

笔者认为,将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套用目前以上几种固定统一的责任期间模式惟恐不妥。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混合合同,其包括众多内容,诸如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仅可以提供物流仓储运输,物流配送,港口提货搬运等方面的服务,而且还可以提供货物分拣、包装、场内加工,在后一类物流服务中货物往往是处于双方共同控制之下的。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的物流业务模式类型来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允许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做具体的约定。

(三)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

1.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模式

由于中国立法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形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一般而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可以有三种,责任分担制、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在物流实践中,第三方物流合同虽然实行的都是严格责任,但其责任承担模式却不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更加科学,即对传统的网状责任制进行修正,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2.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分担

由于前文已经提及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第三方物流运作中与发货方、分包方、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文在此处将进一步分析在这几种法律关系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发货方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如果存在买卖合同的应当基于买卖合同(居间买卖)约定,如果出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不向对方负责,损失由物流需求企业承担,但是,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他们内部的合同向造成损失的另一方追偿。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二级物流分包方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是因为二级分包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二级分包商索赔外,根据笔者在前面所作的论述,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但是,如果由于物流需求企业的原因造成二级物流分包商损失的,二级物流分包商只能向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要求其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向物流需求企业追偿。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根据《国际货运业示范法》第73条规定:“货运人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和疏忽是他自己的一样。”因此,我们认为在物流运作中,如果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履行辅助人或物流经营人索赔外,大部分情况下收货人应该以违反物流合同为由要求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经营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履行人要求赔偿。

(四)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豁免

在传统的物流中,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以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来主张自己的责任豁免。当其作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享受到相应的免责保护,有时在发生赔付后还可以享受到赔偿限额的保护。但第三方物流实践中,由于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目前属于“买方市场”,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往往居于优势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争揽合同,往往步步妥协,有的甚至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豁免也不敢主张,最后导致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无责任豁免和无责任限制”,而最终实行无过错责任[8]。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取缔中国物流实践中这种无责任豁免的做法,而应当考虑第三方物流实际运作中的不同具体情况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进行责任豁免,目前,对于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除了《汉堡规则》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未采用列举法外,其他国际公约、惯例及国内法律法规大都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若干免责事项。笔者认为应当参考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免责条款,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最大化地保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保障中国物流行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王淑敏,祝承勇.货运人向第三方物流转型后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制度[J].国际贸易问题,2003,(4).

[3] 费永亮.第三方物流委托问题的经济分析[J].科技和产业,2006,(9).

[4] 韦恒,熊健.物流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5] 赵云海.浅析第三方物流合同[J].理论探索,2007,(1).

篇8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与

日在

市签订: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是在

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有意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2、乙方是在

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丰富的项目施工建设经验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和商业资源,乙方亦有意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商定以“项目合作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履行.

第1页(共8页)

第一条

甲方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概况

1.1本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位于

区,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占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约

亩),土地性质用途为

,规划设计指标为: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等情况详见附件1.

1.1.2甲方公司于

日与

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获取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证号为:

,发证日期为

),目前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概念性设计批复、

等报建文件.

1.1.3本项目土地现状:

.

1.2甲方公司概况

1.2.1甲方公司合法成立并至今合法存续,已通过最近一年的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等所有证件合法有效;

1.2.2甲方合法拥有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权,并已交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交易费、土地使用

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1.2.3甲方除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已完成最近一年的税务清缴审计手续;

1.2.4甲方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力等情形.

1.3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合作的项目暂定为“

”,规划建设内容为:如集百货MALL、SOHO、写字楼、民族特色商业街、精品住宅、酒店、高档居住小区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第二条

合作的先决条件

2.1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方同意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签署正式合同,具体如下:

2.1.1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甲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甲方予以协助全力配合,并同意将乙方对调查报告满意(以调查报告的结论与甲方披露相符作为满意的标准)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2.1.2甲方出具政府相关文件证明本项目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2.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乙方调整过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图纸向规划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并同意将此批复的取得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如项目已获取总规批复乙方认为需要调整时本条款适用)

(如有其它先决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在先决条件达成后,乙方成为甲方公司新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的股权(根据谈判确定乙方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乙方按

合同约定向甲方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实现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开发作为合作平台,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股权转让

4.1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合作先决条件达成之日,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

%的股权,甲方持有

49

%的股权.

若股权转让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产生的溢价而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4.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要求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体现前述内容的新章程等股权、管理人员、章程变更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提交各自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后由甲、乙双方提交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管理人员及章程的变更登记.

第五条

项目的设计和开发建设

5.1乙方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和开发建设,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开发建设、产品销售等各项工作且有知情权.当乙方确有重大过错给项目造成巨大损失的,甲方才可采取合法措施.

5.2本项目设计和开发建设、销售期间,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总规报批及项目配套费减免、项目税费等优惠政策等手续,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报批工作.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公司应在项目获取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年内竣工完成整个项目,如遇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项目所在地因气候出现超常规天气无法施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则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项目延期的责任.

5.4项目户型设计、总平面设计等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由乙方和甲方讨论同意后进行正式设计.方案设计由甲方负责报批,乙方配合.各类产品售价参照项目周边同类产品价格并考虑本项目实际优势后,住宅销售均价不低于周边同类产品价格,报甲方备案,如果该价格确实偏高导致销售困难时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商业及其他类型产品价格根据开盘时市场情况由双方商定后进行定价.

5.5为保障规划的合理性及竣工顺利交房入住,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乙方指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工程总包价按定额拦标价上浮5%计算.具体内容由双方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销售

8.1

项目的销售由乙方负责指派专业营销机构负责,项目涉及到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支付;销售佣金参照市场标准按总销售产值的2.5%结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融资及财务安排

9.1双方约定: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所投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计算;项目报建、营销基本工具(包括售楼部、样板房等)由甲方负责投入,除此之外,甲方所投入成本按地价人民币200万元/亩计算;其他成本双方按股权比例分摊.

9.2双方约定:项目预售款项优先确保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项目销售工作

由乙方负责;若遇项目销售资金回笼受阻,甲方同意乙方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由于项目融资产生的财务成本,列入项目成本.

9.3甲、乙双方应努力使本合作项目在合法前提下达到税务筹划最优化,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销售及利润分配

10.1双方同意,本项目预售后获取的销售收入,先扣除公司项目应支付的开发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征税费并预留必要的开发建设费用,项目销售回款达到90%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公司项目依法形成的利润,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若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1.2

若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没有履行项目建设开发之义务导致项目无限期停工或项目开发失败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6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证照、财务资料等所有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8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联系方式: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二)

甲方(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介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甲方与持有

公司100%股权转让,甲方愿支付综合服务佣金给乙方;

2.甲方是购买编号:

宗地项目的认购者;

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持有编号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及有关佣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签订本《居间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2-1

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甲方有意出让

公司的股权,特委托授权乙方,联系协助促成甲方完成对.

3-3

乙方帮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宗地地块,位于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甲方)实施服务,“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与甲方有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甲方的经办人、或经甲方经办人转介绍的企业或个人.

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地块项目规划如下:此地块用地面积:61670.8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670.81平方米.

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

建设覆盖积率≤4.0

2.

建设覆盖率≤35%

3.

建设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

4.

建筑高度或层数:高层

5.

建筑面积:246683平方米

住宅:172678平方米

商业:720__平方米

综合市场:20__平方米

第二条:投资服务方式

2-1

服务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受让本合同第一条1-3条款式所约定的土地,并协助甲方签到定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成功后,则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2-2

服务金额: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在甲方完成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后,甲方愿付给乙方综合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按建筑面积

/M²计算)

2-3

支付方式:在甲方取得编号

综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支付项目转让费的同时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按与乙方约定的综合服务费

万元人民币无条件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若甲方违约,需另按每天1%拖欠费支付违约金.

2-4

甲方履约支付协定的综合服务费时,需甲方各乙方受益各方同时在场并出具三份合同,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凭乙方各人的身份证解付各自的佣金.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否则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甲、乙双方必须保守本合同内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公开或谈论合同书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的作业内容.

4-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有保密义务,甲方有对乙方公开股权转让谈判进程的义务,如甲方在隐瞒乙方的情况下,跟乙方所介绍的项目方达成交易,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二条2-2条款中约定支付综合服务费用的同时,还可要求甲方按该项目收购标的金额的1%支付违约给乙方

,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若此项又有违约,需要另每天1%拖欠费用支违约金.

4-3

甲方在成功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后,必须按约定兑现双方书面协定的综合服

务费用或其它经济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根据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作业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有权知情整个项目的收购谈判.

5-3、在项目收购成功签约后,乙方有权要求按双方的书面协议由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

用或其它经济权益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违约

6-1、本合同一旦签订,若无协议第七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或其它法定情形,双

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以合同约定佣金的总金额全部赔偿给乙方,并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金.

6-2如双方产生违约纠纷,应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

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7-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到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时终止.

7-2、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其它条款

8-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三人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乙方三人签名:

20##年

日签于深圳

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三)

转让方:

受让方:

担保方:

鉴于:

1、转让方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拥有位于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房地产”).

3、目标公司还拥有位于共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外的房地产).

4、受让方拟通过受让目标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目标房地产的权益.

为此,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1.1

基本概况

1.1.1目标公司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转让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持有股权比例

%;

1.1.2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1.2

资产及项目状况

1.2.1目标公司拥有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块上共平方米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1.2.2目标公司还拥有

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1.3

房地产抵押及债权债务状况

1.3.1

_____年___月为担保____公司向____行人民币____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_____),目标公司将拥有的目标房地产和目标外房地产均办理了以_____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分别为______.

1.3.2

除第1.3.1条载明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外,目标公司没有其他未清偿的债务.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转让方愿意将持有目标公司___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其中转让方1转让__、转让方2转让__.转让后,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__的股权,转让方1持有目标公司__的股权.

2.2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取得的目标公司_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只及于本合同第1.2.1条约定的目标房地产的权益和风险,受让方对目标外房地产不享有权益,也不承担义务.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目标房地产现价值为人民币___元(¥___元),该价值系确定本合同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3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继续持有的目标公司_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只及于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和风险,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及风险仍归转让方享有和承担,由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予以剥离.转让方对目标房地产不再享有权益,也不再承担义务.

第三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3.1

股权转让价款:根据目标公司的资产现状,转让方和受让方确定目标公司_的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元(¥___元).

3.2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政府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第3.1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转让方净收价款,不包括本次股权转让依法应缴纳的政府税费.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合同订立后三(3)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_元(¥_元)【其中_(¥_.00元)为本合同的履约定金】.

4.2

本合同订立后七(7)日内,受让方将余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_元(¥_.00元)付至双方共同选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委托该银行进行股权交易资金的监管.

4.3

在标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和目标房地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办妥的当日,由监管银行将托管资金解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目标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目标外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由转让方执管.

4.4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相应数额的股权转让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过户登记

5.1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受让方均应及时准备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

5.2

转让方在受让方向监管银行的托管账户支付全额托管资金后五(5)日内,协助目标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递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5.3

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受让方协助一并办理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但应保留转让方委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名额.

第六条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转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被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措施.

6.2

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在股权过户登记前除本合同第1.3.1条披露的房地产抵押情形外,目标公司对外不负有其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债务,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7.1受让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2

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配合转让方办理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手续.

第八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8.1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以工商过户登记为准),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

8.2本次股权转让之后,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但是转让方为剥离目标外房地产而发生的债权债务除外.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后三十(30)

日内,代_公司偿还_行的借款债务本息,注销目标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9.2

本次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拥有的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全部归转让方享有,转让方尽快将该目标外房地产予以剥离,剥离方式包括房地产买卖、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剥离价格由转让方确定.在剥离之前,目标外房地产的经营收益归转让方享有,由转让方收取,经营所发生的税款由转让方承担.

9.3

目标外房地产剥离产生的收益全部归转让方享有,因剥离而发生的税费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9.4

受让方应配合协助转让方的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行为,提供、签署需要受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配合转让方取得剥离收益.

9.5

目标外房地产依据本条约定全部剥离后,转让方应在七(7)日内将所持目标公司_的股权无偿过户至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人名下.

9.6

本合同转让方1和转让方2对本合同权利和义务连带享有和承担.

9.7

担保方对转让方在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约定,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10.2

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导致目标公司对外负有未披露的到期或未到期债务(含保证债务),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偿还,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0.3

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付清股权转让款达二十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履约定金.

10.4

转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时间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及按照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时间注销抵押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受让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达二十天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履约定金.但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及抵押注销登记的除外.

10.5

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未按照转让方的要求配合完成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导致转让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自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1.3

转让方各方与受让方同意,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另行订立专门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如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11.4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合同一式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担保方(签名):

篇9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号楼___单元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储藏室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__,即小写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___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_______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_______),空调两台(型号:___________),热水器(型号:_________),浴霸(型号:________),饮水机(型号:________),音响两台(型号:___________),晾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

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

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

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

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度___________________;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

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

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

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

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

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

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

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综合楼和使用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购买的标的:

1、本协议购买的标的为甲方坐落在__市幸福路中段建设村一组集体综合楼一栋五层,房屋面积20__余平方米,以房产证标注为准.

二、甲方于

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三、总价款

综合楼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480元,总价款(含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为人民币

元.

四、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在20__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尚欠甲方的药品款柒仟元整(7000.00元).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该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抵押及债务;

2、向乙方交付综合楼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各种批准文件、权属凭证;

3、结清综合楼的所有债务,并在他人因综合楼及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向乙方主张权利时承担全部责任;

7、收取本协议所约定的购买款.

房屋土地买卖合同【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本房屋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室,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甲方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乙方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朝向为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

第二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_____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内退回.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整;

2.代收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整;

3._________.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

第六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____银行(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

3._________.

第七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计(币)______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付清.

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

第九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

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_________(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个月内胺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乙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处理:

篇10

抵押权人(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________(房产商)购买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_______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