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1:18:5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容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执法,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与关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城市的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各类社会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加强监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据各行业的特性,为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畴中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正常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结果等为依据,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现象。对违法事件的发现以主动巡查、受理举报和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要途径。因此,行政执法所表现的通常是通过对城市表层的、显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和处罚,使其符合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设定的标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两者虽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处的环节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应服从、服务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针对的层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层次的内在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表层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讲究执法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为使执法定性、裁量准确,在管理中应尽量明确详细。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实行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相分离的体制,其行政执法的形式是指相对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等,这些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维护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实施过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减少一些弊端。为此,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相对集中了公安、工商、规划、卫生、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现象,从而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权,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的特定处罚权。
加深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我们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时的一些模糊认识。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半年,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于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这显然违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市政府169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表明行政执法仅仅是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认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部门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广。因此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界定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和关系,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
我市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从实际效果看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当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与执法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相互尊重配合不够
管理部门有些行政审批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求相对人补办手续交纳赔偿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到管理部门。存在“以罚代批”和“该罚不罚”现象。如违法占道、挖掘,违法运输建筑渣土,执法部门实施了处罚后,未告知当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造成执法和管理脱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而不移送,以补收费用来了结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与执法人员之间还存在着不相互协作配合的情绪,有的部门对对方反映的情况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执法内容不全面,多侧重于面上的突击,存在空白点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执法尚有不少地方没有介入。特别是不能及时消除非面上的违法现象,在燃气、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上的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难以深入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违法案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一方面难以查处,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管理部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额度,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执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执法不严、不公、随意执法。
4·技术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力
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设备,执法部门缺少必要的鉴定手段,造成执法困难。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因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备工艺的掌握较难,执法机构难以鉴定;再如各类地下管线结构与分布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这就对地下管线上的违章确认增加了难度。
5·缺乏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件不移交处罚,致使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不补办,该受到处罚的不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造成这些现象的人员尚没有较为严密的监督和严格的制约机制。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时间不长,许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经验尚不足,主观上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相互联系与衔接不够。因此做好管理与执法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有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后,我们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应该说还远远不够。为此,今后在进一步密切管理与执法的工作上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定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确使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有效的执法
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除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外,还要正确适用决定程序,体现民主、公开、参与精神。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
信息对称和配合协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许多管理和执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能有效及时配合协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别重视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事中心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2)建立联系单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需要对方配合衔接或告知对方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3)建立热线电话。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管理或执法时,如遇急需取证或鉴定的,可通过热线电话通知对方。当场处理后做好现场记录。(4)建立例会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的不协调因素。
5·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技术性、隐蔽性专业性强的行业必须实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自己设施的保护,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实行“点对点”联络。正常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使行政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强管理中去。特别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在我市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占85%的处罚内容,其工作量更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市民能够了解有关法规内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强化事后的长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赋予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按行业设置行政管理处室,加强对市政市容行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对局外行业管理机构实施改革,成立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个监管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力度,强化审批后的长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标准,使管理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并做好规范工作。
3·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备一定的专业巡查人员。针对一些认定技术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或设备,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认定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并通过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证能力和可信度。另外,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作用,产权单位应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如地下管线安全隔离间距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巡查工作应以隐蔽性、专业性和结构性为重点,以地下管线、桥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桥)、泵站及闸门等为主。
4·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上要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群众举报的不当审批须及时纠正。内部监督上要明确专门机构,完善监督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过夫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当事人觉得罚不如批,从而自觉办理审批手续。
5·继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考核
全面理清与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弄清执法依据,明确职责、权限,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提出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合法、高效、规范。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素质教育和必要的考试,使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责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清除乱审批、乱管理现象,提高依法行政管理的正确率,减少和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1.1工程计量目前招投标要求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计价报价,合同计价形式一般为单价合同,增加的工程量按承包商投标报价是报的综合单价为基础计价,所以,工程中若有增加的工程量(增加手续合法),计量很重要,是增加造价的依据。计量不仅可以控制项目投资支出,同时也约束承包商商履行合同义务、强化承包商合同意识。对于不合格的工作和工程,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同时,工程师通过按时计量,可以及时掌握承包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程进度。计量时监理、业主代表、承包商同时在场。
1.2现场签证有价格、数量、事件三种因素。是合同以外的,现场现实存在的,确实影响工期和造价的,特别注意:合同以内的,承包商为保证质量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等,一律不签。如,雨季承包商排水费用,排地下水费用等措施费已包含在内的。以合同、图纸为依据,同时要了解分项工程特征(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术规范等。该签的签,不该签的不能签。
2质量控制
2.1质量目标施工合同约定,有关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
2.2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检查质量总包负责制、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样板引路制度、施工挂牌制度(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施工日期等)、过程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成品保护制度。
2.3质量控制方法现场主要从3个影响质量的因素着手:人、材、机械。
2.3.1人:有无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操作人员有无上岗证,资格证,特种作业证。
2.3.2材:(1)采购:采购合格的材料、半成品和构件。(2)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有关规定进行。(3)对材料、半成品、构件进行标识,证件齐全(质量证明材料)。(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查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件和工程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拒绝验收。(5)按规定对必须进场复验的材料现场见证取样(钢材、水泥)。
2.3.3机械:机械选型是否合适,运行状态怎么样,数量是否满足进度要求,施工时操作技术,如:道路工程合理选用压实机,应根据填土种类、工程规模、施工条件、工期决定;振动压路机碾压时的振动频率、振幅大小应与路面铺筑厚度相协调,厚度较小时宜采用高频低振幅,终压时要关闭振动;摊铺沥青时对城市主干路用两台以上摊铺机成梯队联合摊铺作业,前后摊铺机相距10~30m。
3安全控制
3.1市政工程现场常见安全问题市政工程现场常见安全问题的主要类型:坍塌、电击、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发生原因:(1)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如挖土没有合理的施工方案,没按施工顺序作业;(2)设备不安全;(3)地质灾害:如道路桥梁施工线路长,遇到开山挖破的,原有山体平衡被打破,或是水流环境改变,有造成地质灾害的危险;(4)电力安全:作业区间用电设施随时迁移,作业过程造成环境改变可能造成电力线路破坏,造成人身安全;(5)施工质量造成安全事故:如排水管道安装施工质量差所导致的管道渗漏、管道基础下沉引起的路面塌陷,连锁反应造成的安全事故。
3.2出现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理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报告上级。
4协调管理
现场管理工作过程中,主要有两大类关系要协调:一是近外层关系,二是远外层关系。
4.1近外层关系一般都有合同关系,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在施工阶段有很多具体工作需要合作:如图纸会审,基础验收,中间验收,工程变更等。跟监理是合作与监督的关系,作为业主方代表,在项目管理中合作,如目标控制,同时对监理的监督也必不可少,如监理工作技术上、程序上是否按《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去做了,是否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了等。
4.2远外层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4.2.1当地居委会。与道路沿线的当地居委会负责人保持联系,因为施工有可能影响当地居民生活,要及时了解居民的生活动态,妥善处理与居民的关系,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或是取得理解,减少纠纷,最终目的是不影响工程进行。
4.2.2当地派出所。工程沿线派出所是治安管理单位,治安问题也是工程安全施工内容之一,业主方要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施工概况通报当地派出所,以便让派出所对将要面临的治安防范有所准备,遇到治安案件在第一时间与派出所联系,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4.2.3市容管理单位。环卫部门是市容管理单位,道路施工灰尘大,线路长,影响面广,与环卫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向承包商传达并落实市容管理单位的具体要求,落实文明施工。
4.2.4土地管理部门。施工地块遇到争议时需要土地部门进行裁定。
4.2.5交警部门。主要是现场材料运输方面的一些问题,如工程材料通过场外道路运至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需要外运,市区大型车辆限时通行,有些急需的材料事先通知交警,取得交警的协调与许可。
2.金融工具的特征一般来说,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几点特征:首先,偿还期。即为债务人从借款开始到还清所有款项花费的时间。不同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期限。有二十年、五十年甚至是永久性的长期债务,也有几个月的短期债务;其次,流动性。通常有两种情况会使得金融工具拥有比较高的流动性:一、金融资产发行人信誉很好,能够及时地履行义务。二、债务偿还期较短,其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也变小,变现时可能发生的损失也相应减少;再次,风险性。风险性是指投资在金融工具中的本金会否发生损失。具体可分为债务人爽约和市场危机风险两大类;最后,收益性。具体指标包括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和平均利率等内容。
3.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与影响因素在金融风险管理中,金融工具的应用和发展主要受金融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结合西方国家的实例进行分析供需因素对金融工具的具体影响:第一,从需求方面来说,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市场利率等起伏较大,同时通货膨胀现象比较严重,加上后来一段时间内,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能源市场的衰退等都需要金融市场中金融工具的创新。第二,随着通讯技术的创新发展,极大地带动了金融工具的创新进步,电子通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金融交易的支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为符合市场供需变化的要求,西方国家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交易市场的整体进步,加速了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的交流与往来。
4.金融工具的重要意义和巨大作用金融工具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着,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企业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来讲,其作用更不可忽视。金融工具的使用能够完善金融贸易市场中的交易方式,有利于企业规避金融风险、获取更大的收益,扩展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规模,还能够推动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基于这些意义,我们不得不在金融风险管理别关注金融工具的应用状况。下面我们就具体地针对金融工具对金融风险的影响、二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金融风险控制中金融工具的正确选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金融工具对金融风险管理的影响与联系
(一)金融工具与金融风险的联系
作为套期保值工具的金融工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对各项金融风险的规避。金融工具出现以来,就一直保持着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着,不断有新的类型、新的使用方法的金融工具问世,带动了金融交易市场的蔓延、扩展。但是,事物的两面性决定了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资获取利益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例如:上世纪90年代令世界震惊的“巴林银行倒闭”,就是一个金融工具使用不当而造成公司银行等倒闭破产的教训。不过,是企业金融风险出现的不是这些工具本身,而是不适当的金融工具投入及应用引发的。企业要想很好利用“杠杆性”强度较大的金融工具更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就应当制定一套完善、科学的金融交易及风险管理机制,谨慎选取金融工具,以达到套期保值的本质目标。除此之外,企业需要刨除市价变动带来额外利润的想法,因为这是最大限度规避风险、降低损失必要的措施。只要企业在不违背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适当的投机,从狭义上,更加有利于金融工具对金融交易的促进、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广义上,则更能促进本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另外,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适度应用金融工具来控制、管理各种金融风险,实质原因是通过市场中的金融交易等方式转嫁风险的缘故。
(二)金融工具对金融风险管理的影响
1.分散和转移风险上面我们提到企业通过金融工具的合理选用来规避和转嫁现在或以后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就是对这一点很好的诠释。我们之所以应用这些金融工具,根本目的就是想要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金融风险,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更好地发展和经营。所以,若依照相关准则制度进行合理、适当的金融工具的选择,将会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大大降低遇到金融风险的概率,或者将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减少自身承受的风险压力。
2.加强抗干扰能力,控制经济损失合理、有效地将金融工具对应运用在金融交易中,能够提高企业管理、规避金融风险的能力,也可以加强金融交易的效率和力度,为企业减少更多风险、获取更多机会提供良好的基础。同时,它为企业降低受到周围市场环境和不利因素影响的程度、减少经济损失、清醒地认识当前形势并作出决策和判断提供了有力保障。
3.提高经济利益,增强金融交易安全考虑到国内外金融市场的环境、形势等因素,要想尽可能地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安全性、稳定性,就必须重视企业内部的金融风险管理与控制,尤其是能够根据具体的金融环境和发展情势作出正确的选择,并使用适当的金融工具进行辅助,促进金融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国内有些企业二三十年前,曾借助日本的力量(包括吸引投资、投资建厂、借鉴学习技术进行创新等)变换模式进行发展,结果导致了很重的债务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对国外金融风险认识的匮乏、对日本金融市场具体形势的含混不清、忽视日元汇率及利率变动的客观影响、盲目地选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等因素所致。
三、金融工具在企业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实际应用分析
(一)我国金融工具应用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欧美债券市场的动荡,世界经济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动,特别是金融领域,这给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金融工具的应用带来了严峻挑战。我国已经颁布了具体的相关制度准则,但仍然存在着某些环节上的不足,比如:市场机制的完善、会计模式计量的不健全、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的不完备等。无论是哪个方面的缺失,都无法使现有的金融工具准则的作用完全体现并发挥出来。企业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从容地应对企业金融管理及金融贸易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下面就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结合实例具体地剖析,并提出了相关改革方案。
(二)金融工具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具体改革措施
1.完善、健全金融工具的管理机制由于金融工具的规章准则改变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的会计核算及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对这些部门机构的核算发生不小的影响。为了实现严格有序的监控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及时地调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提前对以后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估计、确认。针对国内预期IFRS9的难处,我们必须首先从细节方面着手,反思现有的一些规则制度,对其中的具体规定内容应该全部保留还是有选择地接受,并在根据自身实情做出决策的基础上,继续对现有的金融工具的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处理。只有这样做,才能够适应迅速变化的金融环境,降低企业的金融风险,稳固企业的营运状况。为了让金融工具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的体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一步分析目前国内外的金融环境及发展状况,保留自己原有的长处和优势,并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形成一个更有效的东西方经验相结合的金融管理模式。例如,我国在“十二五”期间所做的长期规划:在进行投资、融资时更加注重考虑自身利益、研发支出、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问题。二、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首先考虑到不同类别的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特别是综合、复杂的金融行业,转变传统的、一成不变的金融模式,为之提供详细的指导。改革、创新之后的金融工具准则体系一定要与国际接轨、迎合国内外的需求,并努力做到宏观和微观全方位的准备。最后也是最需注意的一点,应当立足于基本国情,不盲目跟风、盲目同质化。三、增强金融工具业务管理的规范性。如今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的发生,一成不变的传统管理模式无法再适应当今金融业务变革的脚步。所以,假如进行大规模的政府政策调整、系统机制崩溃等情况时,将导致不可估计的经济损失。因此,为尽可能降低损失、规避金融风险,我们应当更加严格、规范地管理金融工具,发挥其套期保值、定价的优势。
2.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评估及监管虽然我国受到通货膨胀以及债务危机的影响,金融领域的情况越发变得复杂多变,但是我国仍旧保持相对较低的外债能力,经济增强趋势稳定地领先与绝大多数国家。依据统计机构的统计资料,本年度中国金融交易带来的收益虽然同比有小幅度的下跌,但仍然高出预期值。客观上反映了通货膨胀严重的现象得到了暂时的缓解,市场供需也进一步满足。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参与世界金融机构的评估活动,实行有力监管。例如,在两年之前的德国,当罗兰贝格希望通过自己对各大金融机构进行游说活动而使欧盟成立的评级组织得到外界认可时,由于当时有人估计这将耗费几亿欧元以上的开销,将会不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增长以及金融贸易投资和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于是,该计划被否决。又例如,中国同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共同对中国几家大型的商业银行进行了压力测试。虽然结果表明,几乎所有银行都可以防止像汇率、利率变动等单个冲击,但当同时遇到几个问题时,则很难应付。
3.加强分析和判断金融工具,健全金融风险管理机制随着金融领域越发激烈的企业竞争,特别是越来越多新型金融工具使用过程中,一系列金融风险的出现,使得不少金融机构濒临破产和倒闭。所以,对金融工具的监管工作成为了重中之重。为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报告体制等相关工作机制,准确及时地将金融工具管理与应用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上报。如下表所反映的就是某金融机构各类风险详细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知识知识管理组织创新
知识管理是一门新型学科,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它的定义和内容。如对知识管理概念的描述:“知识管理是对知识进行管理和运用知识进行管理的学问”;“知识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对一个项目组织所拥有的和所能接触到的知识资源,如何进行识别、获取、评价,从而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的管理过程。”本文认为,要凸显知识管理是以知识为中心的管理,知识管理是组织创新的基点,借此研究知识管理到底管理什么和怎么管理的问题。本文从知识的特点入手,阐述知识管理的内容和实务。
1知识的特点
“知识”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体现在它已变为经济要素中的首要资源。相对于物质资源、资本资源和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的特点如下:
(一)知识是一种无形资源
从资源性特点看,知识是一种无形资源,与有形资源有本质区别。首先,物质资源是可以用尽的,知识资源则可以生生不息,取之不尽,这是知识资源最本质的特征;其次,物质资源的扩张是有限的,知识资源却可以无限扩张。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质资源的有限性限制了人们对物质和财富的量的需求,但人们对它们的质的需求却是无限的,而这种无限性的需求正体现在知识需求的无限性上,只有无限扩张的知识才能满足人们对质的无限追求;第三,物质资源只能是物理上的换位,知识资源则可以充分共享。
(二)知识是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
从知识在经济中的作用原理看,知识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知识资源的以下特点使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
一是共享性。知识资源可以共享,允许众多使用者同时共用同一知识资源,而且共享者越多价值则越大。二是反复应用性。知识资源一旦形成,就具有了再生应用的能力,可以反复使用。三是累积性。知识资源在其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可以累积,知识在人类系统进化和个体发育过程中都是累增的,且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四是渗透性。知识资源具有极大的渗透性,一种知识资源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而产生影响,大量知识资源相互渗透使智能呈指数式迅速膨胀,造成“知识裂变”。五是时空相对性。知识资源的空间可以虚拟,无法用感官去度量知识资源在载体中的空间和形状。另外,知识资源所占空间可以压缩,所以,同样的空间所储存的资源是不同的。知识资源的时效性特征也是很显著的。有些信息一旦,就会使另一些同类信息毫无价值,而有些信息迟早都不会影响其价值。知识资源时效的长短也是相对的、不确定的。知识资源经常被创新淘汰,在淘汰中积累,在积累的基础上再创新,所以,知识资源就是创新资源。
(三)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
从知识存在的状态看,知识可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可以通过正常的语言方式传播的知识,是可表达的,有物质存在的,可确知的,已被文本化了的知识。所以,显性知识是知识管理明示的对象,是知识转化为企业竞争力的直接动力。隐性知识则是未被文本化或难以被文本化的知识,因而有难以言明和模仿、不易被复制的特点。它包括那些非正式的、难以表达的技能、技巧、经验和诀窍等,即它不易用语言表达。另外,也包括个人的直觉、灵感、洞察力、价值观、心智模式等,这些认识方面的隐性知识会深深影响到个体的行为方式。隐性知识属更深层次的、由个体拥有并控制的知识,是组织进行知识创新和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源泉。
2知识管理的内容
知识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对知识进行管理和运用知识进行管理的学问。它是以知识为核心的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是根据知识的特点及知识经济研究领域的认识阶段来进行的。知识经济认识领域分三步进行:一是知识价值论,核心是强调知识的重要性和知识的价值;二是知识创新论,主要探讨知识创新的机制和过程;三是知识转化论,主要着眼于知识的转化和知识如何参与分配和共享。其中,知识的价值已在人们中达成了共识,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将知识转化和共享并在转化与共享中创新。
(一)促使组织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互相转化
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转化是多方位的,一般包括:
显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化。这个转化的目的是推动内部的显性知识交流,以减少信息流的摩擦,降低运行成本,是发挥知识外部性的直接方法。显性知识间的转化是知识管理明示的对象,是知识转化为企业竞争力的直接动力。
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化。这步转化的意义在于:由员工的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后,再通过显性知识向显性知识转化的机制使其创新知识被企业共享,从而建立鼓励员工的创新行为机制,以激发员工的潜能来达到这步转化。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化是知识转化的核心,是知识生产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途径。
显性知识向隐性知识的转化。隐性知识是创新的源泉,而隐性知识本身也需要不断的积累、更新,如果隐性知识停滞不前,显性知识也将被定格并很快就会落后。显性知识向隐性知识的转化与员工的学习能力和素质密切相关,所以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素质培训,建立学习机制来鼓励员工的自发转化行为。
隐性知识向隐性知识的转化。这一过程是知识管理中最高层次也是最难以实现的。因为隐性知识具有隐匿性、不易传播的特点,如何进行隐性知识间的转化,其根源在于其知识所有人的知识隐性维度、观点、情绪及所处的环境氛围。人类掌握隐性知识的动机、多少及使用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是在隐性的维度下潜意识的交互作用中进行的,由此可知:首先,学习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干预的效果有限。其次,个人的所知比所表达的要丰富的多。组织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是如何将个人蕴藏的隐性知识向外展现,转为他人隐性知识的来源,并发挥其乘数作用,去伪存真,创造具有价值的知识。所以,隐性知识间的转化速率、范围及深度,取决于一个个体的工作氛围和激励机制。
(二)促使知识共享
知识共享是指知识所有者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知识,是知识从个体拥有向群体拥有的转变过程。由于知识从本质上来说是可以相互交流与学习的,而且使用的越多就越能创造出新的知识,因此,知识产品就与具有排他性、有限性的物质产品有着天然的区别,但由于先进知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给拥有者带来丰厚的收益,所以拥有者会极力维持知识的垄断性。所以,知识是不能自动实现共享的,必须通过鉴别知识范围和类型,创造一定的途径才能达到。
1.从知识共享范围看,有企业内部知识共享和企业外部知识共享。组织的知识管理应先从内部知识共享开始,然后通过企业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的接口,再向外延伸。对于组织内部知识应在坚持平等性原则和开发性原则的基础上,畅通知识共享的渠道。如改善与重构组织结构,建立对知识共享的激励机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和必要的规章制度等软件措施和必要的规章制度等措施来实现。相对组织内部知识共享来说,组织外部知识游离于企业的可控范围之外,不为组织所左右,但它对组织的经营与运行有很大的影响。组织外部知识共享可根据其外部知识与组织的密切相关程度和外部环境的复杂程度,依次采取经营策略的变化去影响,或是预测知识走势去主动适应等方式去实现。
2.从知识共享类型分,有显性知识共享和隐性知识共享。显性知识共享是伴随着知识传播方式的变化而发展的。近年来,磁介质和光电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广泛使用,不仅使人类知识的存储和传播成本大幅度降低,同时也提供了渠道多元化的学习方式,极大地加速了显性知识的可获取性和共享性。
隐性知识的共享一般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个体因素。知识独占能产生垄断利润,所以知识拥有者为追求个体价值的实现会阻碍隐性知识的共享。二是组织因素。组织环境与氛围影响隐性知识的共享。如在传统的层次机构设置下,员工的思维和工作能力受制度和岗位的约束,员工之间缺乏超制度以外的直接接触和互动交流,难以推动隐性知识的共享。三是社会文化因素。不同文化背景下,知识共享的途径与程度是有区别的。如东方人的谨慎、含蓄、内向的性格使得东方人在与人的初步交流时会产生一些障碍,但东方人却善于使用非正式的方式传递信息,这也许是隐性知识共享的一种“隐性”力量。
3.从共享方向来看,知识共享分顺向共享、逆向共享和横向共享。知识的价值以两种形态存在,一种是无形形态,即知识的认识价值;另一种是它的物质形态,是知识的认识价值通过实践实现的,即知识的实践价值。认识价值主要反映知识生成的主观意识性,它既可能是客观世界的直接反映,也可能是人们发挥能动性对已有的经验知识进行加工和再行思考的结果,所以它是一种隐性的潜在价值,当人们在它的影响和指导下自觉不自觉地利用它来改造外面的主观和客观世界时,它将变为物质的或精神的实践价值,实现了知识的价值目的。
这种实现有三条途径:一是顺向实现。即由认识价值到实践价值的共享。先有少数人或企业的新的认识发展为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出低成本、高价值的产品供大多数人共享。二是逆向共享。在现有技术和产品基础上,解剖其“生成”方式、“还原”其结构原理,重新认识它的价值,以便再取得新的突破。三是横向共享。首先是认识价值的形态的共享。一般说,知识的认识价值在人们之间的相互共享是互动的。因为人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本能,当他遇到新的知识时,经常并不是一成不变地、死板僵化地全盘接受。事实上,当人们收到新的知识信号时,经常受其启发,会有意识地加以改造和发展成新的认识价值;再则,由于人们思维的差异性,对同一种原理性的认识价值,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知识的认识价值在人们之间的横向共享,往往表现出由小到大的趋势;另外是实践价值之间的共享。由于知识的实践价值能够使其物质和精神在实践中体现它的产出效能,这使得知识实践价值的横向共享效果更加便捷和有效。
(三)促进组织知识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了组织成功的基础,具有新的特征和要求:
更加开阔的创新思维。创新思维的差异直接导致创新方式及效果的差异。传统的“内部独立研制创新”模式受制于研制力量,致使创新效率低下。经济全球化趋势及知识共享范围的扩大,创新必须建立在“开放性”思维的基础上,即知识创新与其价值转化必须通过社会性协作过程中互相沟通交流并加以“研制”来实施。
创新方式互动化。随着知识共享平台的进一步建立,知识产品的加速发展及社会对知识产品需求的日益增大,个体和组织只靠独自的创新能力来完成大型的、关键的创新项目日见力不从心。所以,创新已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有关社会知识创新、技术知识发明和应用系统的创造相互作用的产物,已具有了一种整体的、协同的、互动的系统特征。
知识流动因子多元化。过去的创新一般集中于投入和产出分析中,大多表现为静态性和线向性的特点,而新时代创新系统的运作效应依赖于知识流的流动性和联系性。所以,新时代创新系统是由诸如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等这些创新因子为了一系列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建设成相互联系的机构网络,在这些因子之间进行着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的活动。
创新机制的转移。现在的创新机制大多是重点控制和影响企业内部“知识存量”的内容和处所的累积机制,应主要控制和影响内部知识源和外部知识源之间平衡的界面机制。
3现阶段知识管理的实务
(一)更新企业经营理念
建立共生的观念。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或个体开发新知识的相对能力越来越小,局限于企业或个体的知识创新的潜力及研发绩效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同的社会与经济行为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目标进行知识共享、合作开发,才能达到合作方双赢、社会共赢的目的。
建立文化吸收理念。据统计,在广东深圳的不到经营期限中途解散的三资企业中,大约有34%的企业是因为文化冲突解散的,这就充分说明了不同经济主体合作中文化融合的重要性。知识的转化与创新是在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作用下完成,而这种互动完成必须在其行为主体间的文化融合的状态下才能完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任何组织都需要认真对待文化性质与结构的问题,对内应建立组织的文化,对外应容纳与借鉴外部文化。通过组织内外部成员间的文化认同推动知识的发展与更新。
建立垄断与共享结合的理念。知识的组织垄断有利于本组织竞争优势的形成,知识共享有利于行业或社会知识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本组织受益,所以,组织并不需要限制所有知识的对外传播,相反,应以共享为主、垄断和保密为次。首先要做到在不损害本组织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与他人共享知识;其次,也应认识到,组织在向社会提供优势成果的同时,应不断地向社会吸收知识,进一步增加自身的创新能力。
(二)加强组织间的知识合作
组织间进行知识合作可以产生三种效应:
知识的聚合效应。通过组织间的知识合作,使组织原有的知识系统进行联合与补充,汇合成为组织之间的知识网络。这将使得各自知识优势得到叠加与延伸、强化与巩固。在未对组织进行专门性优势知识追加投资的情况下,通过这种知识聚合来实现优势知识的发展与完善,既可加速知识成果的转化,又可避免专门知识过度投资的倾向。
知识的重组效应。在知识合作过程中,知识超越了组织的边界,在组织之间不停地传递、交流,为知识突破原有使用的限制或者路径依赖性创造了条件,形成了知识要素之间的重组。
知识的激活效应。知识合作可以通过互动增加知识激活的机会,形成原有组织所不具备的新知识。来自不同组织的知识合作,可以彼此相互交流与分享、彼此沟通与对话,在这种开放的动态的知识互动中,新知识得以产生。
(三)建立企业间的知识动态联盟
进入工业经济后期,“竞合”的理念已得到广泛认可。但是,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时代,这种“竞合”的关系就进一步发展成另一种更为高级的形式,那就是在组织之间建立动态联盟。动态联盟的基点在于:一是实行的是动态联合,而不是刚性联合,使组织间的“竞”与“合”变得更为兼容,既可保持竞争的活力,又可避免两败俱伤的过度竞争;二是动态联盟构筑在集中各方面优势的基础上,因此能做出快速响应市场机遇的决策;三是实现的动态联盟可以解决如何利用社会现有存量知识,实现知识资源的最优配置。
四)打造知识生成和价值转化的组织
建立学习型组织。知识生成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学习。这是因为:一是知识有积累性的特性,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掌握更多的知识,也只有在一定的知识基础上,才能有效地组合、配置并创造知识;二是知识有一个老化的问题。随着各个领域的知识爆炸,知识的有效期会不断缩短,因此,组织必须不断更新、补充、增添和创造更多的知识,才能保持竞争的优势。
建立知识生产和转化的机制。包括物质手段基础与有效的制度机制。完善物质基础能为组织学习提供一个完好的基础设施网络,包括配置因特网设施,建立较完善的知识信息、技术资料等资料库。利用组织内部以及外部大量可编码的知识,人们能够随时查阅、学习、分析相关资料,在此过程中整合和创造新的知识。
有效的知识管理制度机制指建立有利于组织成员彼此进行合作的创造性方式和激励组织成员参与知识共享的制度机制。内容包括:一是要建立组织学习的制度,二是要设立知识主管,三是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的精神环境基础。精神环境基础是指创造一个借助组织力量来形成一个创造型组织视野的组织文化氛围。这种组织文化应有利于组织知识创新的作用有:首先,它能展示一个愿景。这个愿景的功能就如雷蒙德•迈而斯所说的那样:“展示伟大愿景的企业文化,就是力图准确地定义组织将要探寻的知识流,然后向它们看齐”。同时,这个愿景应是一个共同愿景,力图把组织的价值观和个人的价值观及发展方向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共同愿景。其次,它能鼓励创新。即这种组织文化能鼓励员工以创新的方式来思考问题,以不同的观点来处理问题或机会,以便创造出更多的新的机会,得到新的理解或学习。
(五)实施以人为主体的人文管理模式
在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实施以人为主体的人文管理模式。因为知识的载体是人,知识管理实际上就是对知识人的管理。人们掌握多少知识,为了获取某些知识需要付出多大的投入,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有多少能够转化等等,都是由掌握知识的人的动机和组织所能提供的动力决定的。人文管理是一种以人为主体的人性化的管理,其基本特征体现为:一是作为个体的人,自尊、自立、自信、自爱、自强;二是作为群体的人,尊重人、理解人、善待人、成熟人、创造人。人文管理的内涵体现了新时代人类的主体性需求,实施人文管理将奠定知识管理的基础,拓宽知识共享的范围,为人们的互动学习提供条件,同时,也指明了知识管理的目标趋势。
参考文献:
【正文】
一、金融集团及其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
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和金融集团化(FinancialConglomeration)是市场规律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甚至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跨业融合的必然产物。[1]国际上,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美国花旗银行和步行者集团实现金额高达730亿美元的合并,将金融集团形式推向;2008年1月,我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保相互投资开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等业务;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如上海橡胶轮胎集团、长江计算机集团等28家企业集团向交通银行入股,占该行股份数的50%以上;同时,交通银行也向宝钢集团投资入股。[2]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化已然兴起[3]。
那么,何谓金融集团?根据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4]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实际上,金融集团是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产融资本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金融集团化不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Merger),即金融企业集团化不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和多种经营。
金融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在于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强。但是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同时,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威胁或现实破坏。发达国家对金融集团在金融监管之外的反垄断规制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5]。近20年来我国本土金融集团发展迅速,[6]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大鳄逐渐加快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借重本土资源的优势,并购我国中小型银保企业已成潮流,但相伴而生的限制竞争尤其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日趋普遍。虽然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但并不意味着放任垄断力量在金融领域过度发展和滥用。我国对金融集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势在必行。正如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指出的:“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二)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的一般理解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们应该明确,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有罪”,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⑴扭曲竞争机制,剥夺中小企业的平等经济机会,阻碍技术进步;⑵以社会利益的损害为代价维持优势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助长不劳而获的获利动机;⑶促使优势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消弭进取心和创新意识。
在竞争法理论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人们讨论过市场绩效、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等几种标准。[7]但根据实践,竞争是否存在,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它是世界各国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占有不低于三分之一市场份额,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8]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结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垄断力的最好的证据。[9]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10]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行为多变的今天,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于是立法者们便在列举基础上加上兜底条款。该规定同样体现了立法者的市场结构的考察视角,承袭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具体到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资产与工商资产的共同逐利性以及信息优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对外扩张并进行相互联合。[11]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和产融跨业融合趋势的兴起,美英德日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发展和扩张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集团市场力量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集团、汇丰集团、三菱集团、瑞穗集团、国际荷兰集团等超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这些金融集团通过其雄厚的资金和庞大的金融服务网络,不仅占据着本国金融市场极大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将其触角伸向全球各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也占据支配地位。[12]在国内,2006年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中国内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为42%。然而,依据我国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不可能对其发起反垄断法调查。对于可能的损害竞争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抑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以常规的从商品市场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在金融服务领域直接适用。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份额的标准是立法者首先予以采用的。不过,在市场份额方面的法律规定似有不足。就市场结构方案而言,市场份额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市场份额达到了50%的企业,只有在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时,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占25%的企业,只有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时,方可被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3]然而,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份额基本上是对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说明,而不能确定企业以后的市场地位。[14]随着市场情势的变化,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发生改变。并且,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市场份额应当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份额,即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而言。因为,仅仅孤立地根据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充分证明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大小,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个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例如,一个银行集团的市场份额占到了60%,这个时候,如果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在5%以下,那么显然这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如果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30%甚至更多,则这个企业的优势就不那么明显。此外,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影响力很大,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销售商的影响力。所以,要把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放在与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的总的关系中来考察,才能对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进行正确的评价。所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可以说明企业的竞争地位的因素。具体包括:⑴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设置的障碍。进入市场的障碍越高,企业相对于潜在的新的竞争者受到的保护程度就越强。⑵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企业转产的灵活性越大,该企业对其客户的依赖性就越小。⑶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交易对手的选择性越小,该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
简而言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因素进行一揽子评价的基础上的,但是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在金融集团领域,就市场结构而言,不能一味地过度保护,应该适当降低市场结构的比例,对于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从静态的方面来说。就动态的视角而言,应该对市场准入的障碍和竞争对手的他向选择进行必要的考察,以做出科学的决策。
二、金融集团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RelativeMarket)(也称特定市场)的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判决中,是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市场范围,对这个范围的确定被称为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又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欧盟法院又进一步确定了相关时间市场。金融集团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
(一)金融集团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有效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所谓相似,并不是指产品物理、化学或技术上的同一,而是指产品市场就是由“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替代性的产品组成的”。[15]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方替代性与供方替代性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需方替代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在原则上都同样适用于某个确定的使用目的,即可以满足一个确定的需求,那么,它们相互就可以替代,并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第二,供方替代性——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者都可能利用现有的技术、设备在很短的时间里,转产其他产品,给该相关产品市场的原有竞争者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供方替代性就是从这种有可能的、潜在的投入市场上的竞争中来分析判断相关产品市场的。
在金融集团化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研发是金融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十分借重的。为了规避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都体现出差异化的趋势,尤其是在保险产品市场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琳琅满目的产品更是推陈出新。所以,我们在对金融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必须对产品市场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的界定。
一般来讲,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作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16]金融市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标的物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按照中介特征可以划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按照交割方式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等等。[17]但是,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讲,并非所有的划分都有意义。按照中介特征和交割方式的划分以及发行和流通特征的划分对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过于宏观,取得支配地位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采用这类划分,对于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就过于宽松,不利竞争秩序的维护。按照标的物的划分方法比较适中,不至于过于宏观,而且在具体认定和相关功能以及外部特征方面更加明显,有利于执法的便利和执法成本的降低。
(二)金融集团的地域市场
地域市场是决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18]欧盟委员会认为地域市场是指“在这个地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和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的不同。”[19]这些相互竞争的条件应当包括:在一定地域内不同生产者提供生产和服务的成本(最主要的是运输成本)、消费者的喜好、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等等与卖方或买方相联系的一切因素。
在一般的产品领域,地域市场的范围局限于国内或国内的某一部分。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集团的综合经营乃至跨业经营方式已经逐步为各国所认同,国际上大的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控股现象日益普遍,且大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许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机关在考察金融集团的市场地位时,重点不再是集团的绝对规模,而是其相对规模。随着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继续演进,市场形态正由地区市场向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发展。所以,在地域市场的划分方面,我们应该选择比较适中的地域。因为我国金融产业就全国而言竞争相对充分,而且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基本开放了金融市场,外资金融企业的登陆使竞争在全国范围显得更为充分和激烈。为了充分的维护竞争,我们必须考虑被告的规模以及原告的地域和涉诉方所在地域市场的竞争状况,来确定地域市场的层级划分。
(三)金融集团的时间市场
时间市场通常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开展竞争的时间范围。过去,由于市场经济节奏较为缓慢,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案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都没有重视时间市场,仅仅考虑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然而,随着科技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很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或许企业的产品在某一时间段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存在只是短暂的。因此,在市场效率越来越高、科技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判断企业的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间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认为,时间市场通常是针对某些季节性的产品和服务来考虑。就金融业来讲,金融产品通常都具有时间替代性,在某一时间段其支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由于金融集团的生存模式中还存在金融集团持股非金融企业,如银行持股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可以行使非金融企业的投票权,对非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相关安排,所以我们在考虑金融集团领域的相关时间市场时,应该予以区分,做出不同的处理。在金融集团中没有非金融企业时,可以做出相对宽松的考察;只有金融集团中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决定性安排时,对非金融企业的产品在时间替代性上进行考察,以充分维护竞争秩序。
三、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一)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认定
所谓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的整体或局部实施的超过了合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限,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规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因此,界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但是,如何划定这条界线却是现实中的一道难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或执法对一般企业的滥用行为(更罔谈金融集团了)下过一般性定义,只是给出一些标准,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然后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这些标准和典型表现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从欧盟处理GE与Honeywell混合合并案中可以看出在界定金融集团“滥用”时更是依赖这种路径[21]。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2]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需要反垄断机构对金融集团进行具体的认定。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滥用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整体(企业集群)或一个核心企业(金融集团核心即控股母公司)。[23]至于联合起来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内部各个企业是否构成滥用主体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和论证。
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一个企业单独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和几个企业共同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如前述《欧共体条约》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体”,法国《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集团在法律的界定之内。
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做出明文规定,可以从立法目的推定,法律将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且有滥用行为的经营者都归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金融集团也不例外。按照反垄断法理论,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我国市场上具备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4]:(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我国的相关法律概念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25]这些公用企业长期处于政策性垄断状态,大多在我国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26]由于金融行业是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产业,与任何企业的联系都非常紧密,现实中,金融集团如果与自然垄断行业能够达成一致或实质融合,就能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27]从而更加巩固其垄断地位,在市场行为中往往会利用其地位实施滥用行为。(2)依法独占企业。是指由于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等特别限制,使得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28]一般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在贷款权的控制方面处于法律保护的优势地位。(3)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我国市场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企业本身就属于国有独资或者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控股企业,由于体制上的遗存原因,我国国有工商企业与国有金融企业有国家政策作为纽带,其信用联系本来就十分紧密,如果企业属于金融集团成员即发生产权联系,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更加便利。[29]
2、主观方面。界定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主要在于对行为反竞争目的的评价。主观方面体现在滥用主体有滥用的故意,即它或它们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要出自对竞争进行压制之目的。
3、客体。金融集团相关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
4、客观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各种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对有效竞争实质性损害结果两个方面。
就主观要件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是否均为必要条件,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其中主流做法是目的与结果的两侧主义,即只要具备目的或结果的其中之一就可以作为认定滥用行为的依据。如《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3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为了不正当地排除竞争事业者而进行交易,或者可能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30]也有立法坚持结果主义,认为仅当支配地位的企业造成了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结果时才被认为是滥用,不问行为前或行为时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例如,《欧共体条约》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而并未明确规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主观目的也是判断滥用行为的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两者均应为必要条件。因为,坚持结果主义一般是考虑在执法中认定目的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在具体执法中以企业的行为为佐证来认定其目的。并且,没有主观上的不法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对其进行规制并不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和规范的效果。
从反垄断法上来看,对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要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入手。如果一国竞争法的最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金融集团对经济效益、社会福利的减损行为就是滥用;如果一国选择公平的交易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是滥用行为[31]。美国反垄断法注重市场效率,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理论深深的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欧盟的竞争法则注重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保护中小企业的权利。我国认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尤其要关注以下两点,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相关主体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在国内市场产生了反竞争的后果,具有违法性。
(二)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金融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控股或控制以及国内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金融集团,其市场支配地位为其滥用这种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般认为最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包括:1、金融子公司相互之间尤其是存款机构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提供不符合标准或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资金支持;2、金融子公司拒绝对其他子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联合抵制以确保其他子公司的市场优势;3、强制性搭售,即对锁定客户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服务为要挟,要求其接受其他子公司的服务,等等[32]。其结果必然对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我们主要对差别对待、拒绝交易、变相搭售三个最典型的行为加以分析。
1、差别对待。差别对待即歧视,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售后服务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
差别对待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价格歧视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美国《克莱顿法》最早直接规定价格歧视为非法。[33]在很多时候,差别对待具有内在合理性,“这就使反垄断策略陷于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之中。人们一般认为,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势力越大,这种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危险也越大。”[34]
典型的例子是附加条件限制,即交易中的优势相对方,根据对方企业的身份,对其做出不公平的附加条件限制,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导致部分企业成本过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一个银行在贷款中规定对金融集团内部的成员相对于非成员企业的竞争对手更加宽待的条件,这就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差别对待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比较普遍,它也不是当然违法行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具体操作上应当考虑竞争者与金融集团的关系,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条件。
2、拒绝交易。拒绝交易也称为抵制,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手交易。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意图进入相邻的市场,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钢铁企业意图进入汽车制造业,它就可能采取拒绝供货的方式,拒绝向市场上的某些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某种生产汽车的特种钢材。[35]拒绝交易可被视为差别对待的极端情况,是支配企业妨碍下一阶段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拒绝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生产商通过拒绝供货的方式,可以强迫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可以限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在这种产品上的竞争,“经验表明,拒绝供货是卖方在买方不遵守转售价格的情况下使用的最有力的武器”,[36]其次,拒绝交易会减少上下游生产阶段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降低该市场上的竞争程度;此外,拒绝供货还会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
在金融集团中,集团的银行等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或者人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拒绝一些企业的贷款,使其生产融资成本增加,无法与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域市场或者时间市场上竞争,实际上便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
拒绝交易是合同自由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矛盾的产物。反垄断法并不给一般性的企业强加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义务,以保证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同时,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时,则属于滥用了合同自由原则,对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弱小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从实质上促进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对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
3、变相搭售。搭售是指卖主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也就是出售人销售商品时以买方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的销售方式。[37]这种销售方式也称作拥绑销售。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属狭义的搭售行为,具有强迫性。另外搭售还要同促销相区别,如生产商为了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将新产品与老产品搭配销售,这时新产品的定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并且具有暂时性,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搭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卖方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购买方对一种商品有急切的需求,卖品又具有独特的特性,商品替代性较差,这时销售商才有可能要求购买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在日常的金融行业市场行为中,变相搭售行为随处可见。主要的形式是,在银行和保险业出现了混业整合的时候,银行在其市场行为中以购买其保险产品作为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换条件,典型如房贷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在金融集团内部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中达成了一致,从而利用客户的贷款需求,在保险业的经营上排除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可能。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变相搭售是一种纵向的非价格约束,是搭售方利用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这种优势延伸到搭售品市场上,从而企图获得高额利润的限制竞争行为。
与之类似的便是金融集团的排他易和选择易。如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利用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证券或其他无法卖出的金融商品、联手促销的金融商品或将劣质商品转售与客户。[38]而且,行为可以变异为消费者欺诈。[39]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行为显然是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将其归入垄断协议行为,还要考察银行与保险公司就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向客户推销保险是否具有明示或者默示但可推知的协议的存在。例如,2008年4月,都邦保险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书,此次合作包括协议存款、资金结算、产品、客户开发等多层面的业务。此次合作充分体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多个领域,对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保险服务。[40]这实际上便是一种明示的协议,可以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
四、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规制模式的选择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即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集中的市场结构或者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该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所在的市场就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41]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以结构主义为主,其后以行为主义为主。[42]两种方式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分析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和优劣利弊,对我国金融集团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构主义认为集中的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有负面影响,反对市场的过度集中以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但结构主义并未达到理论的目的,单向的因果关系逻辑反而削弱了正常的企业发展动力,同时政府的干涉也干扰了市场的合理发育,影响了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行为主义则纠正结构主义的“滥杀无辜”,使市场回归公平的竞争,同时并不反对企业的做大做强。行为主义注重的是市场效益、行为和结构的双向作用。考察主要的国家,可以看到,目前比较通行的是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同时辅以结构主义的前提标准。
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无论在控制对象还是在法律特征上,无论是在法律构成还是在主要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在反垄断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担负不同的任务。但是,纵观各国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又发现,结构控制与行为控制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相互对应、互相区别的同时,又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调整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性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目前均将具有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作为界定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有的还做了明确界定。如英国、德国的反垄断法均具体规定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不但有利于执法机关的执行,而且有利于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这一经验也被我国立法所借鉴。德国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推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制度同样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反映。[43]我国反垄断立法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应注意,推定制度不应绝对化,市场是复杂的,将标准简单化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执法,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伤害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执法的便利性有可能导致“一刀切”。而且,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绝对化的市场份额推定在金融综合经营乃至金融与工商跨业经营竞争的时代,似乎并不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我们应当在秩序的法律价值下确保个案正义。
(二)个案正义――抗辩制度的完善
法律总有例外。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是违法的。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应采用“合理原则”,即被指控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应当有权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法律应当允许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
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它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没有滥用。比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独家交易所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和适当的;等等。这也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则下确保个案正义的体现。
我国反垄断法允许这种抗辩。如《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允许这种抗辩的目的,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也实为一种对复杂市场行为的更接近真实的诉求。
(三)完善制裁――责任体系的充实
关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鉴借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形式多样、富于实效的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我国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来制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就行政责任而言,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各种滥用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颁布行为禁止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就民事责任来说,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可借鉴美国等的增加赔偿制度,如三倍损害赔偿等,以增强民事责任对滥用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有效制止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中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世界各国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所采取的其灵活多样的方法,如采取恢复竞争措施、责令改换替代经营方式等也可予以借鉴,这些方法既可降低审理滥用行为案件的成本,又可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体现效率原则。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均有规定,可以通过法条指引到相关的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规范。如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在第49条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直接指引至整个侵权行为法律体系。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详细的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必要明确规定。
但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乃至经济型垄断的三种行为模式,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没有体现。涉及刑事责任的是第52条和第54条,分别针对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不予配合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针对垄断行为本身则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或者法条指引,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验表明,自1974年修改《谢尔曼法》大大提高刑事处罚标准以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得到了更好的遵守。”[44]因此,为了规制严重的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证据确凿充分的滥用行为可依法追究支配企业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处以罚金和徒刑。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模式,关于滥用行为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由刑法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
当然,金融集团反垄断规制研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控制还需要与金融监管密切配合,[45]尚有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理论界的长期探索和实务部门和立法执法部门的及时总结,笔者期待更多的同仁能关注这个问题,期望我国金融反垄断法制建设早日完善。
【注释】
[1]FinancialIndustryConsolidationSurveyResults,AFPResearchDepartmentSeptember2000,AssociationforFinancialProfessionals.
[2]王健:《企业经济集中与反垄断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95页。
[3]详见《中国央企的“产融结合”》,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1月15日。
[4]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页。
[5](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欧、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390页。
[6]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产业资本涉足金融行业即“由产而融”,90年代末随着股份制银行兴起和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加速,“由融而产”也浮出水面,在我国出现产融双向结合的局面。
[7]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德国法还规定,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有如下情况时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
[9]例如,在微软垄断案的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在事实认定书中判定微软公司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为: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的保持在95%以上;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产业高入门障碍的保护: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
[10]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1]JosephG.HaubrichandJo?oA.C.Santos,BankingandCommerce:ALiquidityApproach,WorkingPaper,2001.
[12]AlexanderRaskovich,ShouldBankingBeKeptSeparatefromCommerce,EconomicAnalysisGroupDiscussionPaper,2008.
[13](德)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详见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14]市场份额,又称市场占有率,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市场占有率﹦(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特定市场的销售总额)×100%。各国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企业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时,经常将市场占有率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联合签发的《横向兼并指南》就如何计算市场占有率做出规定。根据欧盟198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欧盟兼并控制规则,欧盟主要依据产品价格计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15]MarkFurse,CompetitionLawoftheUKandEC,BlackstonePress,1999,p69.
[16]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页。
[17]同上注,第8-11页。
[18]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9]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20]王婷:《应对反垄断,金融业准备好了吗》,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8月1日。
[21]CentoVeljanovski,ECMergerPolicyafterGE/HoneywellandAirtours,Competition&CommunicationsEconomists,Winter2003.
[22]我国法律禁止的滥用行为包括: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3]金融集团之间以及金融集团与其它企业的联合滥用其危害更大,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4]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5]详见1993年我国《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26]孙晋:《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27]笔者在这里把两个或两类及以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结合称之为“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
[28]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29]笔者认为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的产融结合分两个层次:基于信贷形成的信用关系表现是较低层次的产融结合;基于单项持股或双向持股形成的股权关系则是较高层次的产融结合。发达国家更多的表现为后者。
[30]游劝荣:《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3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3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载经济法网,2008年6月15日访问。
[33]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4]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3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36]Reportsofthecommitteeofexpertsonrestructivebussinesspractices.Paris.1969.p.21.
[37]殷志刚:《搭售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及其规制》,《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20期,第168页。
[38]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39]人民网:视频资料《银行推销保险美其名曰‘存款送保险’》,2006年9月25日.
[40]《兴业银行联姻都邦保险》
[41]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并不限制企业的优势地位,而是反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根据该法规定,当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针对下列条件下,如果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就构成了企业的优势地位:第一,没有竞争者或者竞争者很少;或者第二,相对弱势竞争者。对于第二个条件,除考虑其市场份额外,特别要考虑其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限制等因素。
[42](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理特点
无论是传统商业银行,还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抑或是跨领域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都是在经营风险。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二者总是相伴相生。特别是在行业融合与博弈成为新常态的“长尾时代”,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仅以风险定价为例,风险经营能力强的金融企业,在准确识别和计量潜在客户风险水平的高低的基础上,能够给“好”客户提供更为优惠的服务价格;而风险经营能力较差的金融企业,由于对客户风险识别不清、计量不准,只能给客户提供一个偏向于平均水平的价格,而这对真正的“好”客户来讲,反而得不到其应得的优惠条件。因此,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好”客户会流动到风险经营能力强的金融企业,因为其为同等服务付出的成本更低;“差”客户则会选择风险经营能力差的金融企业。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理能力依然是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可否认,互联网大数据将给金融企业带来很多思想理念和技术手段方面的变革。长尾时代,风险管理的方法需要主动应变,传统商业银行要向互联网企业积极学习和借鉴,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更加深入地了解位于“长尾”部位的新客户,并为其提供更加卓越的金融服务体验。但同时,传统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不能丢弃,其思想精髓是经过长期实践和验证总结出来的方法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仅需要坚守,而且需要进一步发扬光大。
三、大数据:机会与陷阱仅一步之遥
互联网和大数据革命性地降低了批量获取尾部客户的成本,使长尾时代的到来成为了可能。谈到大数据,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商业智能和无限商机,但实际应用中,要对其持有客观和理性的态度,技术方面更要谨防“大数据陷阱”。大数据分析和挖掘算法可以帮助金融企业找出很多潜藏在数据里的“规律”,但这只是商业智能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值得引起高度关注的是,数据量大不一定就是好事。一方面,当数据量从几十条变为几百条、几千条、上万条甚至更大时,很多微弱相关的变量会在大数据里变得显著相关,很多实际并无关联的变量会呈现相关的表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甄别地盲从于数据挖掘的结论,往往造成模型运行中的偏差,或加速模型本身区分能力的退化。这方面的案例很多,基本都是过度挖掘的结果。另一方面,大数据不仅仅是“大”,更要求“全”,即不同领域、不同来源的数据需要进行整合汇集,这也意味着数据种类和形态变得更为多样和复杂。然而,数据“全”是一把双刃剑,既赋予了数据挖掘无尽的想象空间,也带来了数据质量的良莠不齐。特别是互联网“全民造数”时代,数据应用者必须审慎区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哪些属于客户真实的交易数据,哪些则可能属于客户在好奇心理驱动下的“试试看”行为。因此,数据挖掘要谨防“伪规律”。防范大数据滑入“陷阱”要做到三个尊重。一是尊重数据质量,在充分了解数据来源、意义和规则的基础上,做好数据质量的甄别、纠正和取舍;二是尊重小数据时代的统计分析规范,如合理抽样、充分验证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严格的实验设计,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性;三是尊重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专家经验,不能唯数据或唯挖掘,而是要在数据分析和应用的全流程引入专业经验,并对模型规则进行合理的经济学解释。
四、金融企业践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对于金融企业来讲,互联网金融时代依然要面对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科技、战略、声誉等常规风险,与过去相比,虽无本质区别,却有量的差异。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操作流程、系统工具、企业文化和人员队伍。重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客户选择与风险偏好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并把风险与收益的最优平衡作为经营管理的最终目标;二是信息对称与“全流程”管理,确保在业务的完整生命周期内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三是数据应用与风险计量能力,将专家经验与基于大数据的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结合,精准计算和预测客户风险;四是资本约束与风险文化建设,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理念和方法体系,完善与各类风险相对应的资产管理,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风险文化体系,确保各项风险管理工作在前、中、后台得到有效落实。以渤海银行为例,其开业之初即构建了全面、垂直、独立的风险管理模式,并在经营管理实践中按照巴塞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和理念逐步完善了适应本土管理实际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偏好政策和风险管理流程,对于所面临的每一种主要风险,均通过“四眼原则、双线报告”建立矩阵式风险报告体系和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断加大研究和开发力度,持续提高风险分析、信息管理、计量工具、系统等量化风险管理基础能力,持续推进风险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品质提升;业务发展方面,不以放松风险管理为代价换取短期发展,不脱离风险管理实际盲目扩张,资产质量始终保持同业领先水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以“锻炼和培养一支职业操守好、专业水平高的风险管理队伍”为目标,注重开辟立足长效的风险管理人员培养机制,开展深入、立体、全方位、渗透式的风险管理培训。文化建设方面,注重在风险管理实践中培养和塑造独具特色的风险文化,提炼出以“专业、责任、规范、创新”为基础的风险文化理念,并力求使之成为凝聚力量、规范行为、推动持续稳健发展的“无形之手”。上述措施无疑将为渤海银行在互联网时代的“蓝海”航行保驾护航。
五、监管与创新间的辩证平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在“十二五”计划全面开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大环境中去,对于我国企业而言,面对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必须应对来自国内外的各种挑战。要实现企业管理的有效进行,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现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之间的有效融合,达到共生与双向互动。一方面实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地更新和创造新的文化观念,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新的企业文化又影响着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企业的发展,促进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形成。因此,目前企业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当今人们研究的热点。
一、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并存,共同作用于企业中的人,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两者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文化又反过来影响和丰富企业管理制度。二者内部和二者之间的协调,决定了企业的兴衰与存亡。
1.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是相互包涵、相互联系的。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首先,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的构成部分。企业文化涵盖了企业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不管是企业的外在表现,还是内在精神,都是企业文化的构成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仅是企业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且体现着企业的内在精神。其次,企业管理制度本身能体现出企业文化。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企业整体以及员工个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从中我们不仅能看出企业信奉的价值理念,而且可以看出这个企业的做事方式与风格,所以企业管理制度本身能体现企业文化。
2.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的。首先,企业管理制度化过程是推动企业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如何让员工认同公司的文化,并转化为自己的工作行为,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体现企业核心理念的企业制度可以强化企业文化,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与完善,最终使企业文化扎根于企业,成为员工共同认可的思想。相反,不适宜的管理制度则会使企业偏离其核心,与企业文化建设方向背道而驰。其次,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创新。企业文化形成之前,制度的执行只能靠外在的监督进行约束,一旦监督不力员工就极有可能不按要求去做,管理成本很高;企业文化一旦形成,员工的行动就会变成一种自愿的行为,无须加强监管。可见,企业文化可以激发员工的“自律意识”,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当一些有形的制度真正变成员工的自觉行动,那么它的使命也就完成了。
二、实现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融合的建议
通过深入探讨企业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理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制定相应的企业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融合。
1.创造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共生环境。在企业中,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的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况: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不一致,即是二者方向不一致,相互冲突,根本没有处于共生的状态;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一致,即处于共生状态,但也有高度一致和低度一致的区别。当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较为一致时,二者处于共生的状态,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共生是企业所追求和应该实现的,不良的企业文化和制度则诱使企业不当行为,最终导致企业的衰败乃至破产。所以,必须为两者创造良好的共生环境。方法如下:第一,选择符合企业文化的高素质人才。高素质的员工有利于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共生,且能推进二者共生,从而更加有力地推进企业的发展。第二,用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培育员工。企业如果能够选择到符合企业要求的员工,是非常有利的。但多数情况下,是很难的。所以企业更应该用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培育出企业所需要的员工,并保留这些员工。
2.在企业管理的实践活动中培育企业文化、丰富企业管理体制的内涵。企业文化只有建立在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与企业实践活动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一个企业把自己倡导的理念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持之以恒,积淀成一种特定的文化。但要使这种文化成为企业所需要的企业文化,还必须把它制度化,使企业的企业精神、管理理念及员工的价值观等都充分地体现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在实践管理中培育共同的企业价值观,形成团队精神。企业的价值观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在企业管理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提升而形成的。努力的方向就是通过实践活动形成“自我行为与集体行为结合、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并重”的企业价值观理念,引导员工认同团队,在团队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和职责。 参考文献:
[1]潘熙宁主编 《探索与研究》 江西人民出版社
[2]定维武编著《企业文化》经济管理社出版
1.1银行业人才需求状况通过登陆各商业银行官方网站查询校园招聘计划,课题组了解到,商业银行普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面向高职金融管理与服务专业毕业生的岗位较少,主要为普通柜台人员。
1.2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人才需求状况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课题组发现,相对商业银行而言,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对高职层次毕业生的需求更多,被调查的16家营业部基本上都需要招收。证券公司主要提供“客户经理”和“经纪人”岗位,要求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主要提供“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岗位,要求获得保险人资格或经纪人资格。
1.3岗位发展路径商业银行普通柜员是直接接触客户群体的基层人员。通过前台业务操作,可以了解银行基础系统、熟悉操作流程、砥砺行为品性,为转岗和晋升奠定坚实基础。柜员岗位发展路径大致为:对私(对公)柜台个人(对公)客户经理分(支)行管理者。当然,伴随岗位变迁的是学历学位和专业技能的提升。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是一个筛选性的岗位,职业发展前景广阔,主要有技术型和管理型两条发展路线。如果客户资源积累到一定程度,又有一定分析能力,可以走技术型路线:客户经理投资顾问分析师助理(研究员)证券分析师;如果拥有丰厚的客户资源,可以加入营业部管理团队,走管理型路线:客户经理区域经理市场总监营业部总经理。技术路线对分析能力和学历要求较高,管理型路线则要求突出的市场业绩。由于目前我国不允许个人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只能在保险公司发展。其发展路径分为两个方向:一是技术方向,例如为企业提供防灾防损建议、保单维护、理赔协助等技术指导;二是业务方向,为企业提供风险分析,提供保险解决方案,确定各家保险公司方案询价,理赔协助处理,保单日常维护等。
2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
2.1商业银行普通柜员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商业银行普通柜员工作任务概括为:接收客户办理业务的信息后,热情周到接待客户,根据业务处理程序及时准确为客户办理,按照业务纪律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2.2证券客户经理和保险经纪人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证券客户经理和保险经纪人工作任务可以概括为:积极进行客户开发、产品销售等业务宣传和拓展活动;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根据不同客户的资产情况、风险偏好为客户制定适合的理财计划。证券客户经理职业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能力,较强的语言沟通表达和市场营销能力,对宏观、中观及微观经济的研究和应用能力,对市场行为进行解读的技术分析能力,熟悉证券交易软件和柜台业务,能撰写投资分析报告。保险经纪人职业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能力,较强的沟通表达和市场营销能力,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能力,掌握保险公司的条款及投保规则能力,处理保险人业务和保险柜台业务。
3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3.1构建原则①基于工作任务,职业能力为本位。在人才需求调查、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基础上,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以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适应能力为核心,进行高职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与创新。②以学生为本,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学生专业成才和全面发展,培养其学习能力、沟通与协作能力、实践创造能力。随着社会经济进步发展,职业岗位变换速度日趋加快,金融服务业三大支柱间岗位变换尤为常见。因此,要主动适应金融服务业发展需求,着眼未来,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③阶段实施,提升技术技能。遵守认知规律,分阶段进行实践教学,稳步培养和提升学生技术技能。实行模块化实践教学,使实践教学目标明确、衔接科学、时间合理,实现最优教学效果。
3.2构建方法以就业岗位工作任务为基础,围绕培养职业岗位所必需的职业能力进行设计,形成包含职业岗位认知实习、单项技能实习、专业综合实习、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等环节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4实践教学体系保障条件
4.1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是组织实践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为确保效果,必须形成一整套科学严密的监控和反馈体系,规范实习实训项目运行。各项目都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如实践教学方案、实训教学项目计划、实训项目操作规范、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顶岗实习指导书、顶岗实习鉴定表;实践教学评价和奖惩规定等。
2、后金融危机时代中的企业经济管理特征
2.1综合性的企业经济管理
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企业想要盈利就必须控制成本,因此就必须对企业经济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就是说要对企业进行财务、经营、人力等各方面的全方位管理,才能达到控制成本,提升效益的目的。
2.2企业经济管理的广泛性
综合性的企业经济管理涉及到企业的资源分配问题,使得企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这几乎囊括了所有管理人员与员工,毕竟企业经营成绩的好坏与员工收益是成正比关系的,所以营造一个健康的经济管理氛围也会促使企业其它方面的管理顺利进行。
2.3通过财务报表来反应经营情况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的一个直观上的反应。这就包括了企业全年上、季度上和月份上的财务指标,所以企业决策高层通常是根据财务报表的反应情况来调整企业的工作重心,一方面促使企业达到生产指标,另一方面也有效的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3、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的机遇
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市场环境也随之有了回暖的倾向,近年来我国总外贸出口额相比金融危机时有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就意味着经济贸易即将复苏,市场经济将迎来第二个春天,这就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机遇,而且金融危机下许多企业遭遇了重大损失,这时如果能采取海外并购的方式就能很好的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一些不适合经济发展的老旧型产业,为市场环境注入活力。
4、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企业经济管理的改革创新
4.1更新管理理念
为创新改革企业经济管理,就必须更新企业经济管理的理念。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下,企业必须从高到低的进行新型经济管理理念的培训,使管理人员以及员工都要认识到更新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形成敢于创新的动力,才能为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气氛。再适时引进战略意识以及危机管理等新观念,指引企业高层制定年度生产目标时能够从大局方面出发,科学先进的制定出一个战略目标。
4.2控制财务支出
控制财务支出的目的是节约成本。即对油费报销、公关接待、电话费、办公费等一系列成本的控制,做到不铺张浪费,合理有效的投入资金,使每一分钱都用到实处,发挥作用。为了做到这点就必须重视财务支出的约束制度和预算制度,成立财务约束制度能有效的节约成本、填堵漏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成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则是为了提高企业的预算和计划能力。每一个企业都应该结合自身财务实际情况来执行约束制度和预算制度,避免出现对必要管理经费投入不够的情况出现。后金融危机时代中,企业应该将财务预算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核心,控制协调企业资金的投入,这样不但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也能够更深入的控制企业,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的管理。
4.3创新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方式的好坏决定了企业盈利的多少,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下企业若想得到发展,就必须形成新的经济管理制度,更新以前的经营结构,有弹性的创新经营方式,提高企业收益,为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而努力。供应链方面应当扩展自己的业务,不仅只担当采购、生产、验货等方面的职责,应该转变思想,积极寻求合作、整合市场、提供信息和服务,综合性提升竞争力,而销售链方面则应该开拓市场,积极寻找新的买家,提升品牌效益或者结成经营联盟来巩固自己的市场。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中的企业经济管理特征
1综合性的企业经济管理
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企业想要盈利就必须控制成本,因此就必须对企业经济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就是说要对企业进行财务、经营、人力等各方面的全方位管理,才能达到控制成本,提升效益的目的。
2企业经济管理的广泛性
综合性的企业经济管理涉及到企业的资源分配问题,使得企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这几乎囊括了所有管理人员与员工,毕竟企业经营成绩的好坏与员工收益是成正比关系的,所以营造一个健康的经济管理氛围也会促使企业其它方面的管理顺利进行。
3通过财务报表来反应经营情况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的一个直观上的反应。这就包括了企业全年上、季度上和月份上的财务指标,所以企业决策高层通常是根据财务报表的反应情况来调整企业的工作重心,一方面促使企业达到生产指标,另一方面也有效的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的机遇
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市场环境也随之有了回暖的倾向,近年来我国总外贸出口额相比金融危机时有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就意味着经济贸易即将复苏,市场经济将迎来第二个春天,这就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机遇,而且金融危机下许多企业遭遇了重大损失,这时如果能采取海外并购的方式就能很好的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一些不适合经济发展的老旧型产业,为市场环境注入活力。
四、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企业经济管理的改革创新
1更新管理理念
为创新改革企业经济管理,就必须更新企业经济管理的理念。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下,企业必须从高到低的进行新型经济管理理念的培训,使管理人员以及员工都要认识到更新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形成敢于创新的动力,才能为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气氛。再适时引进战略意识以及危机管理等新观念,指引企业高层制定年度生产目标时能够从大局方面出发,科学先进的制定出一个战略目标。
2控制财务支出
控制财务支出的目的是节约成本。即对油费报销、公关接待、电话费、办公费等一系列成本的控制,做到不铺张浪费,合理有效的投入资金,使每一分钱都用到实处,发挥作用。为了做到这点就必须重视财务支出的约束制度和预算制度,成立财务约束制度能有效的节约成本、填堵漏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成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则是为了提高企业的预算和计划能力。每一个企业都应该结合自身财务实际情况来执行约束制度和预算制度,避免出现对必要管理经费投入不够的情况出现。后金融危机时代中,企业应该将财务预算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核心,控制协调企业资金的投入,这样不但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也能够更深入的控制企业,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的管理。
3创新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方式的好坏决定了企业盈利的多少,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下企业若想得到发展,就必须形成新的经济管理制度,更新以前的经营结构,有弹性的创新经营方式,提高企业收益,为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而努力。供应链方面应当扩展自己的业务,不仅只担当采购、生产、验货等方面的职责,应该转变思想,积极寻求合作、整合市场、提供信息和服务,综合性提升竞争力,而销售链方面则应该开拓市场,积极寻找新的买家,提升品牌效益或者结成经营联盟来巩固自己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