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证明模板(10篇)

时间:2022-02-24 19:38:2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养老保险证明,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养老保险证明

篇1

二、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单位应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年度的统计年报、工资发放表、单位用工合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表)、不在本单位参保的人员或返聘退休人员需提供参保证明或退休证明。相关业务科室必须严格审核,认真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按程序进行审批。

三、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职工统一由单位办事人员办理,由相关科室按要求填写《职工参保缴费证明》,按程序审批。

四、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单位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加盖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公章。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是需要统一进行办理的,办理过程也并不复杂,以下就是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

二、办理原则

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证明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证明手续。

三、需提交的资料

1、有关单位要求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资料和理由及书面申请;

2、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一式两份)。

四、办事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有欠费的单位,参保单位补缴欠费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五、办结时间:

缴费正常的,当天办理。有欠费的,补缴欠费以后的当天办理。

六、投诉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时,可到省社保局综合处进行投诉和举报。

【社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范文】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该同志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镇人员失业保险、计划生育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中心

意见:

社保中心印章

年 月 日

篇2

一、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机制的指导思想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一个主动报告、日常核查为主,定期调查、法律震慑、物质奖励、宣传发动、科学手段为辅的高效灵敏、简便经济的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村民(社区)委员会对待遇领取人员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二、责任人主动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及时申办相关手续

(一)出现下列情况下的,相关人员必须报告

1.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人的确定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财产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财产继承人均有报告责任;孤寡老人死亡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报告。

(三)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报告程序

1.报告时提供下列资料

死亡证、火化证、宣告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法院判决书(持一项即可),村民(社区)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证明材料等正本和复印件(留复印件);报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告和领取死亡待遇的程序

报告人持上述资料和本人身份证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提出申请,有村民(社区)委员会联络员报户籍所在的乡(镇)经办机构受理。乡(镇)经办机构打印《死亡待遇结算单》,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结算相关待遇;留存死亡证或火化证等材料复印件。

3.报告的时间要求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报告责任人须在其死亡后60日内报告,超过60日未报告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4.对无证明材料的可先暂停发待遇

如果报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暂无证明材料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办机构据此可以先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相关材料备齐后再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三、待遇领取资格的监督、调查和管理

1.定期调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5年开展一次领取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以便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情况。

2.日常核查。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掌握所辖待遇领取人的基本情况,对所辖待遇领取人的情况登记造册,并运用走访、电话询问、发放书面调查表等各种形式对养老待遇领取人的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如果发现领取资格丧失的情况及时向乡(镇)经办机构报告。

3.积极寻求相关部门配合。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走访民政、公安等部门,积极寻求他们的配合;如定期提供火化和户口注销情况等;防止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同时,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走访各类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寻求他们的配合,协助查询参保人信息,防止发生参加多重保险、冒领养老待遇现象发生。

4.外出人员定期报告。外出或居住在*市市区以外地区的养老待遇领取人,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该证明可以用邮寄等方式送到所属的乡(镇)经办机构。

5.待遇的停发和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停发其养老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已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领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暂时停发养老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关规定计发死亡待遇,暂时停发的养老待遇不再补发;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人员重新出现,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恢复发放养老待遇,符合补发条件的从停发之日补发。

按月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养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缓刑或假释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养老待遇,但待遇标准不作调整。

四、对冒领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罚和对举报者的奖励办法

冒领养老待遇是指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待遇的行为。

对于冒领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后,要立即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并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的养老待遇;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除如数追回冒领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外,并对冒领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城乡居民举报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对所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举报人每例500元奖励,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冒领在市区以外居住人员养老待遇的每例奖励600元,多人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受奖人及其行为应当满足下例条件:

1.举报的情况有姓名、地址和基本事实。

2.举报人不属于经办机构中直接经办人员、以及具有管理待遇领取人事务责任的人员。

3.举报的情况经核查属实。

对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民(社区)委员会,从事此项工作积极负责、及时发现失去待遇领取资格、不发生遗漏的工作人员,市经办机构将适当给予奖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村民(社区)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领取资格变动情况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工作,政策强、工作量大,要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使大家人人关心养老事业,自觉遵守政策法令,减少冒领行为。同时积极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营造出多领者耻、报告者荣、举报者受奖的良好氛围。

五、其它

1.各县(市)、区要按此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防冒领机制。

篇3

1.年龄不到45周岁的人员,不能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只能逐年按规定费用缴纳。

2.年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可以选择逐年缴纳;或者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但不得超过60周岁)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对于趸缴15年的参保人,政府缴费补贴按照一档(即60元)的标准逐年给予,并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3.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趸缴15年的参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逐年给予政府缴费补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趸缴的,按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给予;2012年12月31日前趸缴的,按照就近向上确定的“缴费档次”对应补贴标准给予。

二、那么,对残疾人参保有哪些优惠条件?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且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规定如下: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2.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3.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逐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不予代缴,需参保人全额缴纳相关年度保险费用。

三、怎么才能办理缴费手续?

1.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2.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先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再办理缴费手续。

3.参保人凭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当月20日之前到指定银行缴费。指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特别提示:

1).一般参保人的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2).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的年度缴费及代缴的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四、如何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具有天津市户籍;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

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未领取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遇享受时间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五、如何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符合上述第六条的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当月,按如下流程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领取待遇申请后,报街乡镇劳服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2.街乡镇劳服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养老金标准。

3.街乡镇劳服中心将相关材料报社保分中心进行复核,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进行社会化发放。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衔接?

参保人若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则需要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做出衔接选择,从而保证能够正常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1.若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2)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待遇。但同一年度内的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

2.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在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年龄时(男女均年满60周岁),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2)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同一年度内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且重复缴费年限不能重复累计计算。

七、参保人出国或死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呢?

1.参保人遇到如下情况时,可按规定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且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

2.对应上述情况,需准备如下材料办理相关继承和清算手续:

(1)死亡:其家属在2个月内向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医院出具并由公安机关确认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篇4

兹有我单位员工: ,身份证号码:

因不是济南户口,根据济南限购房政策,在济买房需出具职工在济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单位全称(公章):

个人如何办理社保

个人:交身份证复印件到现参保单位

现参保单位:执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领取社保中心银行帐号开户行等信息

(有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有的是盖个帐号信息戳,有的是介绍信,反正就是说明其银行帐号信息,让社保往这个帐号寄钱。注意:一般来说,需加盖社保公章)

个人:把当地社保帐号信息交到在原参保单位

原参保单位:执当地社保帐号信息到当地社保办理转出手续

所需材料:社保减少表、当地社保帐号信息(有的是联系函、介绍信等其他形式)、有的还需要本人写的转往外地的申请。

当地社保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汇寄到当地社保,并给一份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上面记录有参保年限、缴费基数、汇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等信息)。有的还有基金转出确认函等材料。

原参保单位办结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给本人。

篇5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早在建国之初就已经设立,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和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切实保障了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有效地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以及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下文将对此进行详尽的阐释。

一、我国养老保险和劳动保险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阶段采用的养老保险制度和过去曾经采用的劳动保险具有着相同的本质,他们都是政府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参保要求是刚性的,即必须参保;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就是有着不同的保险对象,过去采用的劳动保险只涉及了职工本人及职工家属,但是养老保险的覆盖却是全社会范围的,涉及范围非常广。还有就是劳动保险的费用是由国家或企业来承担的,但是养老保险的相关基金是由社会统筹的,即由个人的工资和单位共同按比例来缴纳,政府则负责兜底。

明确养老保险和劳动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更加准确地处理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在过去的劳动保险中,国家是费用的支出一方,因此债务应该由国家相关的财政部门来承担。应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不再过度地依赖国家的扶持。

二、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一)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

据资料统计,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缺口资金总额可达1000亿人民币。据相关人士透露,养老保险账户空账已经达到了2000亿人民币,金额巨大,但是不管怎样这一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1、造成资金缺口的原因

之所以会造成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主要原因在于有很多企业不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用,以及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率太低。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保险主要由国家负担,这就导致在那段时期里欠下了太多的债务。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更加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的债务负担。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将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扩大我国养老保险的辐射范围,这一覆盖面越广越有助于解决问题。只有社会中众多的企业和职工都积极地参与到养老基金的缴纳中去,将会有效地降低劳动风险。根据相关资料,我国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还有非常大的扩展空间。国有企业的参保率是最高的,其它私有企业的参保率就相对比较低了,特别是外企的参保率就更低了,不足20%,员工参保也很低,仅有30%左右。所以要加强宣传力度,促进我国企业和职工参与到保险基金的缴纳工作中来。

第二,在处理挪用、违规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上,应采取相应的追回政策,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处理效率,提高清理回收率。主要采用的办法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以实物抵偿挪用的基金,杜绝出现要钱没有的恶劣事件。同时,可以对回收的资产进行合法投入经营,也可将这些实物折现。

第三,要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再运营和增值的处理。养老保险基金数目巨大,相关的财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这些基金的运营问题和再增值问题。要在合理运作基金的同时,广泛地探索更高效的运行方式和渠道,争取取得最好的收益。与此同时,设立相关的运行准入机制,即对基金的运行项目要进行相关的考核和审查,只有确定这些项目是可靠的、有收益的稳定运营方式,才能准许运行。

第四,通过将部分国家资产折现来帮助解决养老基金不足的问题。这一解决办法是在我党的十五大会议中提出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在国内有很多的国有企业已经出现了停产和半停产的现象,有的还会拖欠职工的工资,但是这些国有企业还有很多的厂房和相关的设备都是闲置状态,据相关资料显示,这样的国有资产已经占总资产的20%左右了。因此,将这些闲置的国有资产变现处理,既能解决我国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也能有效地利用这些闲置的国有资产,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第五,建立正常合理的财政提留投入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各级承担部门需建立合理的基金提留积累制度,确保基金能够有效积累。具体的提留方式可以从各种利息和特种税务中提留出部分基金,还可以从我国的资产转让和土地转让中进行提留,从而有效地充实积累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想要弥补巨额的资金缺口,就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公债的方式来进行弥补,仅仅依靠国家财政部门是不够的。

第七,养老保险工作需要提高统筹的层次,出于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考虑,我国的养老保险应该由国家来进行统筹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进行调整。我国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需已经缴纳了15年的养老保险基金,这样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我们可以从这点进行相关的调整,即增加缴纳保险基金的年限,合理地进行调整,既能帮助解决我国养老基金的缺口问题,也能够让我们的人民群众能够负担得起,这方面的调整还是需要慎重对待的,要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之后,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才能做出相关的调整。笔者这里有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建议可以将缴纳基金的时间增至20-25年,不过这还需要相关部门做出相关的研究工作之后才能确定。

最后一项,实现我国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其它企业单位的职工缴费制度一致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而且,也有利于人员流动问题的解决。

(二)违规提前退休

在我国,违规提前退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出具相关方面的假证明,证明其已经满足退休的条件。这些证明不外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提前出生证明等内容。据透露,一个国企单位有大概50多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员工,其中真正满足要求的就只有5个人,其他的都存在不符之处。第二种方式就是降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能够提前退休的条件。这种情况基本上就是钻国家相关规定和法规的空子,特殊岗位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根本不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虽然换个角度来看,这种退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而且,在我国的历史上也出现过这方面的例子。在1978年,我国为了解决知识青年返乡的就业问题就果断地决定让部分国企职工提前退休,这有效地解决了当时的就业难题。

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毕竟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问题不是通过这种途径解决的,这样的解决方式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可是采用这种方式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给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压力,加大了基金的支出,却减少了基金的收入,这样社会保险的负担将会更重。

因此,我们应该制止这种违规退休的现象。这种制止应当从源头开始,即杜绝出现假的医院证明等,规范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避免再出现出具虚假证明的现象。还有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特殊岗位的管理方式,杜绝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职工提前退休的现象。

三、结语

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中提到的问题主要是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和违规提前退休的现象,并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可能文中的内容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希望业界人士能够多多批评指正,以此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从而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何耀伟.养老保险改革有利社会保障体制完善[J].创造,2009,(02)

[2]蒋宗凤,童春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完善[J].中国老年学杂志,2008,(01)

篇6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称“五险一金”,中国从1998年正式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以来,“五险一金”转移困难一直是劳动力自由流动就业的重要障碍。

不过这种障碍正在逐步消除。从今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神州行”,7月1日开始,医疗保险关系亦可以跨省转移。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需两步

养老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2009年12月底,政府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让养老保险转移实现了“全国漫游”,这解决了困扰养老保险制度10多年的无法转移之痛。

按照这个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如果某员工每月交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是1000元,个人交纳额为400元。转移时,他可以把社会统筹的60%(即600元)、个人账户的全额400元全部转移。

办理转移,参保者个人只需两步: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二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医疗保险:医保账户随人划转

广州原来规定,当一个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包括住院医保满10年,同时又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后,这名企业退休人员就可以直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了。然而,一旦这名职工流动的话,他晚年的医保待遇就没有着落。虽然,随着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推开,这名职工可以参加居民医保或者是新农合,但是他工作时候,在各地分别参加的职工医保关系,就等于白白浪费了。

今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将可据此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并划转个人账户资金,且于7月1日起实行。

这个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

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就具体办理手续而言,医疗保险转移比养老保险转移更加简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不能“全国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说到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5项社会保险中,具有转移意义的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3个险种,工伤和生育都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同时,工伤和生育是两个不需要员工自己缴费的险种,如果在发生工伤和生育之时,单位并没有给员工交纳这两项社保,那么员工也就不能享受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篇7

1、严格控制旗外人口到旗内落户,禁止旗外旗内人口到农牧区落户,提倡和鼓励农牧区人口到城镇落户。

2、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并已调入或考录到本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3、因婚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的可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4、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符合落户条件的其他人员,必须从20岁算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补充缴纳至落户时年龄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5、经批准迁入本旗的户籍,受理派出所只能按“城镇居民”予以登记。

二、户籍迁入的基本条件

1、本旗外出上学的学生、复转军人和“两劳”释放人员,凭迁移证、学生户籍证明、复员(或转业)证、释放证等相关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2、因婚在本旗各派出所间迁移户口的,凭结婚证、结婚双方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3、经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批准,符合本旗人才引进标准的技术人才及其配偶,凭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的文件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4、调入或考录到本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文件,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5、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房产证、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6、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7、在旗内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收入,其子女在旗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凭居住地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公示无异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其本人、配偶和子女方可落户。

8、确属本旗人口,但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没有登记的,凭居住地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并公示无异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补充登记手续。

9、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将户籍迁入本旗的,旗公安局必须报旗户籍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篇8

1、保障范围。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由县政府统一征地的,以户为单位,第二轮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籍在册家庭人员,均可按本方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对象。按本方案规定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在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被征地劳动力”)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养老人员”)。

3、不属参保对象。非因县政府统一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籍,或非因县政府统一征地而失地者,或征地后已在大集体企业以上单位就业的,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参保对象。

二、缴费参保和接续办法

4、配套缴费基准时间的确定。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均以年12月31日为确定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均以征地之日作为确定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

5、配套缴费年限的确定。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确定配套缴费年限,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者,由县政府一次性配套缴费15年;男年满45周岁和女年满35周岁者,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次月起至缴费参保时的年限由县政府一次性配套缴费,剩余年限由县政府逐年配套缴费到退休年龄(累计不超过15年);男未满45周岁和女未满35周岁,由县政府逐年配套缴费累计不超过15年。15年后政府不再实行配套缴费,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不属于县政府统一征用的,由征用单位一次性承担15年的配套缴费。

6、缴费标准和个人帐户计帐比例。补缴金额=参保时所属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20%×(180个月—参保时年龄距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月数);缴费参保后由县社保局为每个被征地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8%。

7、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被征地劳动力首次缴费参保后,由其本人自行到县社保局接续关系,缴费基数为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5年内自行缴费10%,县政府配套缴费10%),按本方案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以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三、享受待遇标准及管理

8、享受待遇的条件。被征地养老人员参保时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费满15年的,从其缴费参保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被征地劳动力参保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9、计发办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府厅发[]41号)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月缴费年限)×1%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退休时,按规定计发的月养老金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县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

10、待遇调整。被征地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参照国家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执行。

11、退休手续的办理。被征地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村(居)委会或本人凭《养老保险手册》和户口簿、身份证到县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12、服务管理。被征地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村(居)委会在30天内通知县社保局,并凭火化证、火化发票、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办理领取丧葬、一次性抚恤费及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份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余额等有关手续。对死亡不报,冒领养老金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征地参保人员未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13、资金筹集。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在15年内由个人和政府各承担50%。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14、基金管理。被征地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参保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五、身份认定及参保程序

15、本人申请。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一个月内,向村(居)委会提出被征地农民认定要求和填写《参保申请表》。

16、张榜公布。所在地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经认真核实,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人员名单、征地前耕地、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参保申请表》上记录公布情况,并签出核查结果,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17、调查核定。乡(镇)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内,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所核定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情况。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国土所和村(居)委会应各自在《参保申请表》上填写核查结果,调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查汇总,报送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联审,并由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民核发《被征地农民证明书》。

18、缴费参保。被征地农民首次缴费参保手续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办理。在《被征地农民证明书》下发后,村(居)委会及时到县社保局为本村(居)被征地农民申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县社保局根据《参保申请表》核定每一个被征地农民应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负担部分,县政府或其他征用单位配套缴费部分),并将核定情况造册后由村(居)委会统一向被征地参保人员收取个人负担部分。县政府配套缴费部分,每年由县社保局和乡(镇)政府共同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从国有土地收益中拨入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19、政策衔接。村(居)委会在向被征地农民收取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收回原按县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县城镇规划区、金山工业园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意见》(玉府发[]4号)每年所发放的水田450元/亩、旱地230元/亩用于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本方案参保后该户不再享受此项待遇),否则不属于按本方案参保对象;不按本方案参保的被征地户继续按县政府玉府发号文的规定执行。

篇9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篇10

处理的方法之一:在企业缴费之后没有发生退休及转移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以到地税部门办理退费:第一步,持离职员工的离职证明、缴费票据到地税申请退费,并由地税部门重新确定缴费基数;第二步,到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第三步,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申请退费手续(退费材料中必须包括地税出具的认定缴费基数错误的证明、缴费票据、退费申请表);第四步,办理完上述的手续之后到地税退费,并向地税申报正确缴费。

处理方法之二:企业恰好有新增人员漏保的,可重新报盘,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按正确的缴费人员做实账户就可以了。

在工作实践中,第一种处理方法退费、再缴费时间长,企业履行手续又麻烦,实际按此方法操作的企业也比较少。企业还需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进行处理。企业和职工也可通过沟通协商自行解决。

企业注销期间,职工可以办转出吗

来信咨询:我单位被相关部门列为非正常缴费户,各项保险不再继续缴纳,企业在未办完注销手续之前,最后一个职工是否可以办理停保转出手续?

专家解答:根据《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缴费单位在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在实际经办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税务机关的注销手续,企业未注销前不允许养老保险登记空户,这样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职工缴费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而企业按规定办理完注销手续,涉及地税、工商等多个部门,办理周期较长。针对这种情况,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停保及转出手续,企业在工商、地税无法注销的情况下,除单位法人外所有职工都能办理转出,地税列为非正常缴费户企业也允许养老保险登记空户管理。

定居国外还能领取养老保险吗

来信咨询:我今年66周岁,1998年正式退休,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加入外国国籍后,是否继续享有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定居国外后,还能不能领取养老保险?

专家解答:根据国家省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只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至于退休后在哪里居住,是本人的权力。已经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在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国内退休人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