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征信查询员工作模板(10篇)

时间:2023-01-17 09:23:4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银行征信查询员工作,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银行征信查询员工作

篇1

自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以来,随着该系统的应用和推广,信息采集、使用范围逐步扩大,违规查询、使用信息情况增多,银行泄露或贩卖个人信用报告等事件屡见报端,个人征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山西省人民银行2013年度受理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金融消费投诉信息统计,全省投诉主要集中在支付结算、人民币、征信三大领域,有关征信的投诉比例达24.5%。如何更好的保护个人征信主体的权益,已成为征信体系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

1.《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里程碑

征信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的价值追求。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47个条款中将近一半内容涉及到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成为贯穿整部法规的主线。《条例》提高了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明确信息主体权利、设立纠错机制、严格法律责任。从整体上看,对于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的发展、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尤其对保护个人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在征信业务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征信主体对本人信息享有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和投诉权等权利。在明确个人征信主体权利的同时,《条例》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主体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我国首个关于公共征信体系的部门规章,主要内容涉及到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问题,但法律层次与法律效力比较低。由于部门规章的法律局限性,一旦出现争议,缺乏真正可以约束有关行业部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

为了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2011年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其适用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要求商业银行完善自身建设、规范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禁止个人金融信息出境、明确商业银行报告义务和法律责任。2012年印发《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重申了金融机构不得出售、违规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要求金融机构从制度、技术、员工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并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自查工作。

二、实践中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同意权、知情权保障不充分

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初期从金融机构收集个人基本信息无需本人同意,导致目前仍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具体有哪些信息被收集到个人征信系统,部分人甚至都不知道有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告知信息主体,实践中绝大多数个人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申请业务时被拒绝后才知道个人信用报告有负面信息记载。

2.查询权行使不便捷

目前,全国仅有12个省份开通了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有条件的个别省市采取了自助终端查询、商业银行查询等措施。但大部分查询主体仅能在人民银行征信窗口部门查询,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有限,遇到查询人多或本人身处外地等情况时,个人征信主体查询权的行使不便捷。

3.信息主体异议权保障不够完善

为有效解决个人异议,《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个人异议处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其中商业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协查和更正任务。但有些商业银行以各种理由推诿、延误异议处理。特别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只设置了查询岗位而未设置异议处理岗位,未做好业务人员关于异议处理的业务培训,导致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核查和准确回复;有的机构甚至很少登陆异议处理子系统,不查看外部协查函,甚至直接将责任推到人民银行,导致超期回复和超期处理,征信主体即便投诉,也难以得到金融机构有效解决,不利于征信主体权利保护。部分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出的异议采取推诿态度,造成异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4.投诉权作用有限

作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投诉受理机关,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合署办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取得信息主体的信任。此外,部分复杂异议信息,一般通过投诉无法解决,只能走司法途径,导致投诉权发挥的作用有限。

篇2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个人信用信息建设现状调查

目前,某县的个人信用信息只包含农行、中行、邮储几家银行的信用卡客户信息,数量小、不全面。自2010年8月起,某县联社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准备接入个人征信系统。2011年3月份基本完成了前期数据准备工作。截至2011年5月末,某县联社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内登记贷款类客户信息共65264户,其中经过整理可以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34097户,占全旗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农牧民居多。

二、个人信用信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征信系统宣传不足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个人的最大的好处是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信用报告的作用也越来越像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以人们形象地称它为“经济身份证”。如此重要的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征信系统却不被人所共知。大多数人对此是茫然的,不知应该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不知不良信用记录会保存多久及带来什么后果,对征信系统中关于本人的记录产生异议如何处理等问题都不够明确甚至完全不知。

(二)个人对征信系统认识不够

个人对征信系统认识不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个人信息建立初期对个人征信认识不到位,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一类身份识别信息,要在第一阶段由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这些信息的准确程度将会影响征信系统的正确性。但因为个人对此认识不够而不能采集的情况很多。在某县联社某信用社整理数据过程中,曾经有一人是金融系统员工,却拒不提供基础信息,称此事与他无关。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尚存在如此无知行为,何况那些真正对个人征信系统无知的人呢。

2.不注意维护个人的正面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个人的正、反两面信息,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造成违约信息的常见原因有:贷款逾期、信用卡透支、还款日期过长、不履行担保等。对以上造成负面信息的情况平时不进行关注,造成负面信息后将会影响个人的经济活动。

3.对负面信息造成的后果认识不够,而一旦出现负面信息将会增加个人再次获得银行贷款、办理信用卡或授权业务的难度。甚至影响升学、就职等,等到用时再进行解决己经是全然来不及。

(三)个人征信系统应用不充分

首先是金融机构对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不及时、不全面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有助于债务催收,有利于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为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支持、参考。其次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也不能充分使用信用报告来增加经济活动的筹码,个人之间也可以将信用报告提供给交易伙伴,可以让交易伙伴快速、全面地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但现在因为此目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寥寥无几。最后会因为征信服务收费而导致无人查询情况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2010)12号文件明确指出,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0)2071号文件也明确个人征信系统基准服务费为8元/份,这将增加各金融机构查询成本,更不利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

(四)异议处理渠道不畅

异议就是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证获取贷款或信用卡,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如办了信用卡、贷过款)但自己却忘记了。异议申请的流程是在个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与相关金融机构核查,督促报送数据金融机构进行修改,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通知个人领取异议回复函。过程很复杂,各级的联系点也过长,同时还会因为以下原因造成异议处理缓慢:一是金融机构内部异议处理渠道不畅,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异议信息处理不及时,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异议处理业务不熟悉,四是金融机构领导对异议处理工作不重视,五是征信管理员大都为兼职,其它工作忙而影响了征信异议工作。

三、做好县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征信宣传与教育。加大征信宣传的范围,强化个人信用信息的宣传,主要宣传:为什么要征信、征信“征”什么、征信由“谁”征等基础知识。

(二)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信用社从业人员对个人征信系统认知的深度与广度。培训应强调以下内容: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特点、数据采集的流程、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注意事项、了解一些异议诉讼案例等。

篇3

个人征信查询之

那么,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呢?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说一下个人信用报告是如何来的。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成为社会共识。早在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就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组织商业银行集中力量于2006年先后建成了全国联网、集中统一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大集中。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征信系统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可以帮助金融机构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也可以使信用主体(个人、企业)更加重视自身信用记录,降低信用风险,构建和谐社会。

走到今天,个人征信可以说已经是家喻户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需求也是非常旺盛。据了解,2016年全年个人征信的查询量已逾千万笔。

目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前往所在地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查询;二是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三是网银查询、商业银行查询等其他服务渠道。方式是有三类,但在具体查询打印时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蹇觥

先说柜台查询。首先,一个城市几乎只有一个或几个中国人民银行网点,网点少,且人工查询流程繁琐,效率较低;判断是否为本人查询,柜台人员存在一定主观因素;查询排队人员较多,查询时间较长;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综合服务大厅查询压力大。

互联网方式上线后,对临柜查询分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临柜查询量仍在快速增长。互联网查询因为考虑到信息安全的角度,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报告查询网站存在物理隔离,导致互联网查询需要24小时后才能够拿到个人征信报告,而且是简要报告,非详细报告。

商业银行可以查询个人征信,但像P2P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不具备查询资格,需要个人打印提供可信的个人征信报告,这部分需求还是得不到有效满足。

“你能想象一个老百姓为了一份个人征信报告开车到几百公里外的中国人民银行窗口去办理吗?” 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终端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北京信立合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合立创)总经理陈陵涛在1月16日接受《中国信息化周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中国人民银行的覆盖面不可能涉及到各个市县乡村,为柜台办理个人信用查询提出了挑战。陈陵涛的团队在早期调研时发现,随着消费金融的快速猛增以及互联网消费形式的快速增多,导致个人征信报告的社会需求量快速增加。

为了解决个人征信报告柜台查询以及互联网查询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曾参与过中国最早期“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的陈陵涛决定要打造一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助查询机,并突破了传统金融系统数据调用的思维模式,创造性地将生物识别技术与征信查询系统做了对接,实现快速报告查询打印。自助查询设备因其查询效率高、比对准确、占用空间小、摆放灵活等特点,可以有效缓解临柜人工查询的工作压力。

自助查询打印设备解困

当全球第一台以人脸识别为识别技术基础的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于2013年12月中旬摆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时,它不仅仅改变了个人征信报告网络查询及柜台查询两种查询方式,更使中国的征信服务首次站在了全球征信信息化系统的前沿。

“早在2007年,我国就已经建立起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这一系统将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到了实处,而在个人征信自助查询机的研发过程中,我们考虑到了当时比较前沿的生物识别技术――人识别,将人脸识别与公安系统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降低了审核时间,提升了审核效率,同时也提高了办事效率。”陈陵涛回忆起最初的研发过程时说。

陈陵涛对记者在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机上进行了演示:根据提示将本人身份证放置在设备上进行扫描,身份识别是该设备进行的第一轮身份核查,当核查通过后,设备将身份证件照片与查询人显示的面部特征进行第二轮人脸比对,根据设备设定的比对相似度进行匹配,核查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查询设备进行申请信息录入,随后即可现场打印个人征信报告。“目前该设备应用的通过率为92%~95%。”

因为身份证上的照片一般都很小,只有几K,所以这个技术实现的难点就在于如何保证这几K的小照片与现场查询人脸正确匹配。“我们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做了长期的试运行和大量的算法优化。”技术的革新带来效率提升。此前,在银行柜台办理打印一份个人征信报告平均用时为3分钟/人次。而自助查询机的工作效率则可实现1分钟/人次。

以人脸识别为识别技术基础的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商用以来,引起市场强烈反响。陈陵涛向记者回忆起2016年9月陕西省的一个项目。陕西是我国西部大省,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在陕西省境内有将近1/4的县没有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点,统计显示截至到2016年9月末,陕西省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分别收录陕西省22.7万户企业和2266万自然人的信息,录入信贷余额2.4万亿元。面对强劲的市场需求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能力的严重缺口,陕西省相关单位提出了“征信服务零距离”的设想。

倘若要缩短征信服务距离,提升征信服务能力,首先必须解决分支机构少、服务人员有限的核心问题,“为此,我们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与各商业银行实现了网络的互通,我们可否通过自助查询系统将触角延伸至各地区的城市商行,建立查询点。”陈陵涛说。

篇4

2、影响到工作

在工作时,若是个人信用出现了问题,可能会被公司辞退;若是在个人求职之路上,很多大型公司都需要员工能够提供征信记录单,若是员工的征信已经被列入到黑名单,是会被拒绝入职的。一般金融行业都需要职工有良好的信用,征信记录良好。

3、影响到出行

征信黑名单乘坐飞机是会有限制的,高铁票一等座不能购买,不少五星级酒店也会拒绝征信黑名单用户入住。

篇5

谁是你的“信用管家”?

6.4亿人的信用档案躺在全球规模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服务器里,和它们躺在一起的,还有1447万家企业。

它们聚集在一起,只为了一个目的――彼此检测信用体温,并藉此最大限度地信任和止损。

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中国人最大的“信用管家”。

要说真正的个人信用“信用管家”,就不得不提1999年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1999年7月,上海市政府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试点,并成立了由政府主导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本地银行等单位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

上海资信是中国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第三方资信机构,其官方背景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它仍是上海唯一一家同时提供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2000年6月28日,上午10点34秒,中国内地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出炉。在这份由上海资信提供给中国工商银行、编号“200006280200010000000001”的个人信用报告里,详细记载着被查询人张先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银行贷款(发生日、笔数、余额和还款情况)、信用卡(申领日期、额度和还款情况)等信息,还预留了社会信誉、特别记录和查询记录等栏目。

“信用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有效降低社会化的管理成本,提高银行的货币乘数。” 上海资信公司总经理陈志国评价。

中国最大的“信用管家”――中国人民银行没闲着,1996年,央行先是腾出手来建立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解决银行信贷业务条块分割信息断网的难题,到2002年,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终于实现全国联网,100%覆盖企业信贷。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七市对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次年7月,央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地方联网。一些跨地域的个人炒房行为因此受到限制。

央行建立的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真正实现全国联网和正式运行,是在2006年1月16日。许多媒体惊呼,中国人从此多了一张“信用身份证”。到今天,这一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已达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个人信贷覆盖率达97.5%,日均查询量在41万〜87万次,被广泛用于银行办理信用卡、发放个人贷款和贷后跟踪等,甚至连企业招聘员工、提拔干部、公务员录用、人大政协委员的资格审核等都会使用。

上海资信是上海人的信用“大掌柜”,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是真正的全国“信用管家”,除此之外,深圳、北京、青岛、天津、江苏、湖南、浙江等省市也由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信用机构,出台各种法规政策,打造着本地或类似“长三角”跨区的“信用管家”。由于受到个人征信的立法缺失和市场条件的制约,加之个人信息采集的高敏感性,中国的个人征信部门或机构大多带有政府背景。

其次,类似中国家政协会等一些行业协会、支付宝等一些商业公司、中国信网等商业网站也在利用着自己的平台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但都无法逃脱行业割据、市场规模较小的尴尬。

甚至于,有些企业宁可自己通过一些私人侦探调查公司来调查个人信用,也不愿采用银行等机构的征信系统,理由是其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畅通、不可信。

央行借助其先天优势成为中国最大的个人“信用管家”,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在于能够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社会征信系统,但它也难免遭遇业界涉嫌垄断的质疑,另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央行一时半会也很难摆平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教育等政府部门,以及水电煤气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

面对如此庞杂的个人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另行设立国家征信局来统领诸侯或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如何提升你的个人信用?

一个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并非一日“创建”,靠的是经年的口碑与经营。

商人靠操持生意打造个人信用,公司人靠职场打拼累积个人信用,律师、会计师、医生靠职业操守锻造个人信用,学生靠学习与实习累积个人信用,家庭主妇靠刷卡消费累积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最终的表现形式,一是消费信用,即以赊账方式向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用的对象主要是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家具、电器等,甚至包括教育、医疗及各种劳务。二是经营信用,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人格化和具体化,是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

篇6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居民的消费意愿逐步从普通的生活用品向商品住房、私家汽车等高档消费品转变,各商业银行普遍开展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从2009年首次全国房车博览会至今,居民汽车消费增速喜人。我国个人银行贷款购车的比例将超过60%,与美国70%、德国65%、印度35%相比,处于快速成长的状态。与之相应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风险也随之突现且不易防范。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若干思考建议。

一、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及成因

(一)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外部经济因素变化而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一是个人资信信息缺失风险。个人征信制度不健全,银行无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资信,贷款资料的填报内容主要以借款人申报为主,很难考证借款人资信信息的真实性。汽车消费市场的风险从未来看,车价是逐渐降低的趋势,如果客户无力还贷或恶意逃债,银行即使拿到了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其实际价值也远低于已放出的贷款,使银行资产蒙受损失。二是环境变化风险。由于汽车营运环境和个人工作、家庭支出变化,将对客户按期归还贷款产生影响。客户跑车营运受到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营运车辆停运,造成借款人不能取得收入而延期归还贷款;受汽油价格的影响,使借款人不能达到预期收入而影响贷款的按期偿还。

(二)信用风险

一是信用评价系统风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收入、财产申报制度,银行难以真正判断和掌握借款人个人信誉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无法对借款人个人信用及财产形成有效的制约。二是偿债能力变化风险。借款人偿债能力下降或因失业、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借款人还贷能力下降,甚至丧失还贷收入来源,使贷款形成风险。三是与经销商的合作风险。有少数经销商不讲信用,改变贷款用途或恶意诈骗如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公司法人,与经销商串通,以公司内部人员名义,申请贷款用于公司周转;个别汽车经销商帮助借款人伪造购车资料、首期付款证明,捏造虚假身份、虚假收入证明及联系地址等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经销商经营困难,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用于自身周转或投资。多头信贷由于银行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借款人分别在不同的银行贷款,信用较差的借款人无力还款,形成赖账,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经办业务的各个环节由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力造成的风险。一是与经销商盲目合作风险。对合作经销商担保能力分析评价不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推出的初期,合作伙伴以生产厂家及其特约经销商为主;其后与生产厂家没有隶属关系的大量的民营私办经销商纷纷出现,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取市场份额,逐步放松了经销商准入要求,只要经销商交存一定基数的保证金,就可为其提供汽车信贷服务,出现了经销商收到购车人分期应还款项而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问题。二是贷前调查风险。由于调查不细致,不能获得客户准确的信息资料仅仅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职业和工薪收入证明情况,放松了对借款人的其他方面的调查,有的银行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都未进行核实,致使借款人轻松地获得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的借款。贷中审查偏松,甚至流于形式。对借款主体还款能力的审查把关不严,对各种还款能力的证明缺乏有效识别,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与个人税单显示的收入不相匹配;有的借款人月收入数不足以偿还月还款额;还有的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过低,造成变相零首付的事实。贷后跟踪检查不落实。缺乏有效贷后监控机制,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购车后是否及时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满一年后车辆是否及时续保等问题落实不到位;贷款逾期后也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加以催收,以致进一步扩大了风险。

二、防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依法收集个人背景资料,调查社会、经济活动信用情况,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凭本人身份证可查询个人信用,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客户信息报告,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重要客户系统,柜面等多种渠道向单位客户提供与客户相关的基本信息报告,包括单位客户信息查询,客户编号查询,客户账号查询,客户提醒信息和客户信用资料查询等。

账户信息报告,通过各种渠道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状态,利息等账户基本信息报告,以满足客户内部资金管理需求的产品,包括存款账户信息,法人透支信息,贷款账户信息,集团账户额度信息等。有利于银行完善风险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构建银行、保险、车销商多层次风险控制体系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涉及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任何一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都必须平衡各方的利益,兼顾汽车信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多赢”,同时建立和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多层次风险控制体系。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发挥各方的积极性,有效避免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短期行为,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使多赢成为“长赢”。在三方风险分摊的具体方式考虑上,可以采用比率控制、分期垫付、联合催收、三期预赔、法律诉讼的原则进行合作。即银行不再要求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垫付所有的逾期贷款,而采用一定的逾期比率控制,超出这一比率,由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共同垫付;垫付方式由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由三方联合进行,可以分区域、也可以分客户或采用其他合作催款方式;一旦客户出现三期逾期贷款,由银行直接向法院提讼,诉讼期间的逾期贷款由保险公司实行预赔制度,待法院执行到位后返还保险公司。由于在规定控制比率内不垫款,银行势必要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调查,确保贷款用途,并积极参与贷后的管理工作;而经销商也要承担资金的垫付,经销商在选择客户上加以约束,与客户签订购车协议真实性,迫使其注重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则可以大大缓解资金垫付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其服务质量。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将贷款风险分摊给合作各方,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规范行业竞争,注重长远发展

竞争推动发展,但如果无序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风险丛生。从长远考虑,加强市场的管理,强调行业自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在银行方面,各银行间通过银行业协会或其他协商方式,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对各银行与经销商、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方式进行规范。从大环境来说,各家银行所面临的汽车信贷经营环境是非常相似的,这就有制订统一的三方协议的基础,一旦确立了统一的合作协议,有关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不仅有利于规范经销商、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二是确定统一的贷款利率。有关借款利率,人民银行确定的浮动空间为基准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区间内,所以这个幅度对银行来说有很大的弹性,如果不加以协定,势必会使银行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不惜采用降价策略。

(四)推广直客经营模式

直客经营模式是指贷款人直接到银行贷款中心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资信情况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客户根据此信用额度选择经销商购车,之后由客户直接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采用直客模式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使客户直接面对银行,并可根据各自的资信程度取得不同的授信额度。这样做是一是增强了银行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的风险控制意识,有利于分析客户资源的质量,进一步把好准入关;二是客户经过银行的评估取得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可以有更大的余地来选择经销商,有利于客户降低购车成本;三是丰富了银行对客户资源的直接掌握,有利于联动相关的其他银行产品营销业务。

(五)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篇7

3、有工作的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可以证明持卡人的还款能力,还有助于审批信用卡的额度。如果已经有一张信用卡,可以采用以卡办卡的方式,这样会轻松很多。

4、申请人要有良好的个人征信情况,不能有逾期,套现等不良行为,否则申请办理信用卡是一定会被拒,现在的征信记录都是联网的,如果在一家银行有不良记录,其他银行也会看见。

5、办理信用卡与申请人的职业有关,一般大型企业正式在编员工,公务员等职业比较容易批卡,个体户,保安等批卡就会比较困难。

篇8

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勾勒了大陆社会信息体系蓝图: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然后依托各行业、各地方信息系统,形成多个信用信息平台,最后建立全国通用的信用数据项标准,使共享覆盖各类主体。

社会信用体系的搭建看似已成为政府亲历亲为之事,但此前美国却用“看不见的手”,完成了巴比伦通天塔的建造。

谁掌控美国人的信用

莉莉和马修来到房屋经纪公司,报了自己的社会安全号。这对新婚夫妇祈祷着能够以较低的利率按揭买房。然而,妻子莉莉平时的购物强迫症留下了许多不良的信用记录,这一切通过数据库检索展露无遗,也使他们低价买房的愿望成为泡影。

这部热播美剧《老爸老妈的罗曼史》中的经典桥段揭示,在美国,只要通过社会安全号,或者人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可以查询出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

不过,这个庞大的数据库并非由美国政府建立,而是主要掌握在三大个人征信“寡头”手中:益百利(Experian)、艾可飞(Equifax)、美国环联公司(简称环联Trans Union),而且它们掌握着90%以上的美国人信用记录。它们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进行收集和评估,构建出庞大的技术与检索系统,以出售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盈利。关键时刻,也为公务部门提供了帮助。

信用是一种商品

美国是个信贷消费的大国,这种消费习惯可以追溯到1620年,乘坐“五月花号”最早的一批来到美洲大陆的移民,就是分期付款订购的船票。

这便早早推动了个人征信机构在美国出现,以防御信贷风险。如今美国金融机构遵循着向个人征信机构无偿提供信息却有偿购买信息的商业模式。

这些授权机构免费提供它们的客户付款信息,包括借贷人的详细还贷记录(每月偿还的类型和任何拖欠记录)和一些消费记录。同时,授权机构还会对消费者的付款信用行为作出相应的评级,待到个人征信机构将手头有效信息加工处理后,形成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再有偿卖给金融机构。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他们其实是默许这种模式的,因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赢。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主要的收入来自投资和贷款,他们更关心的是被投资者和被贷款者的信用,毕竟征信机构信用报告所带来的安全感效益远大于金融机构免费输送信息造成的人工成本。征信公司越来越迅速、功能越来越完善的服务也给金融机构节约了大量的开支,使金融机构的决策变得更容易,也更经济。

征信机构为了把信用这个商品做得更大更好,也会独立采集一些信息。他们会搜集政府机构掌握的且对公众开放的“公共记录”或者媒体报道。与此同时,他们也会从处于第三方地位的数据处理公司搜集有关消费者社会经济行为的数据,包括估算消费者的收入和估算消费者的消费形态等数据。

搜集的信息总是零散无序,美国信用公司采用评分的方法,将消费者以往相互关联又繁杂凌乱的各种涉及信用表现的资料量化,经过加权平均得出简单且具体的分数,使银行和信贷公司一目了然,便于决策。同时信用评分系统的出现又在空间中统一了标准,使得以往手工操作的审核人员有了一个工作指南。除此之外,它也让整个社会的数据采集和整合变得极为方便,数据的兼容性很强。

对于申请人而言,评分是非常重要的。正如文章开头莉莉和马修一家遇到的情况一样,评分低就无法得到利率较低的贷款。这就形成了一种所谓的“自律机制”,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氛围的建立。

征信主体之争

中国的征信服务业于20世纪80年代末起步,政府主导,一直发展缓慢。如今,中国的征信服务业公私并存,以公共征信为主导。在公共征信中,一家独大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政府部门的行业专项个人征信系统为辅助。

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能接入并查询任何有记录的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与个人有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信贷业务信息会先由业务发生行汇总上报给其总行,其总行按月定期将信息报送给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将从各行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后,形成以身份证件号码为主标识的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中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以及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当然,这些信息并不能随意查阅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人民银行以及消费者本人,截至201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

个人信用评估需要大量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商业信息、道德信息及个人与家庭的财务状况、金融资产拥有状况等,但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数据还散落在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国税总局建立了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了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等都在各自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建立个人信用资料登记体系。许多地方政府也建有地方个人征信机构和系统的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各方掌握的信用数据分割、封闭,信用信息的内容、侧重点、指标、格式各不相同,数据缺乏可比性,也难以共享。

目前,人民银行已建立的基础数据库也暂未对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开放。《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个共享模式,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各部门和机构数据源的免费整合与共享。但有些学者指出,由于其他部门和机构只能无偿提供数据而无法共享利润,这种投入与产出不匹配的制度安排难以让其他部门有动力。

事实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这样一些私营性个人征信机构,正在市场化过程中完成行政部门似乎难有动力完成的任务。这些征信机构大多采用“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来扩张数据来源和提升分析工具。

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经济师李萍指出,完全依靠私营征信模式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先从以人民银行的公共模式为主,适当引入民营资本做起,逐步过渡到以私营征信模式为主、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如何保护透明人

个人征信和信息统一,直接涉吸如何保护公民隐私,而中国至今为止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台来规范征信业务。

201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失窃案,3000多份客户信息被贩卖,作案的正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利用征信系统查出个人征信报止,再卖给中介,故技在反复重演。

美国很早就面临如何保护个人不成为“透明人”的问题,并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有近30部相关的法律诞生。其中与征信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是197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

篇9

目录

一.贷前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1.禁入客群…………………………………………2

2.资料认定标准……………………………………3

3.前端风险识别……………………………………5

二.贷中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1.录入审核…………………………………………6

2.实地征信…………………………………………8

3.签署协议…………………………………………9

4.信用教育………………………………………10

三.贷后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1. 客户回访与反欺诈调查……………………………11

2. 贷后还款提醒………………………………………11

3. 协助逾期管理………………………………………12

4. 协助催收行为规范…………………………………13

四.附则…………………………………………………14

一、贷前业务风险管理规定

1.禁入人群

第一条 一线营销类:地产中介员、导购员、直销员、电信营销员、保险业务员、证券经纪及销售员、理财顾问。

第二条 一线服务类:导游、清洁公司、家政公司、搬运公司、洗车厂、加油站的一线操作人员和个体的员工、保安、酒店服务人员、厨师、休闲娱乐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文化交通类:司机(长途客车、货运司机)、电信业咨询员、客服员、营业员、收银员、外派记者 、自由撰稿人、特约设计师、自由美术创意者、个体演员、歌手。

第四条 从事国家安全保卫类:、公检法、武警类、国安、军队编制人员、消防员。

第五条 高危工作类:航运、造船类 远洋渔业船工、远洋船员。特技演员、试飞员 、私人矿主、矿业挖掘工。

第六条 工作不稳或无业类:个体户雇员、自由职业、无业人士、宗教类 僧侣、道士。

第七条 其他类: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派遣编制人员。

第八条 营销中心禁止类:如火车站(机务段,车辆段,客运段、工务段,供电段,以工作证为准)、洪城大市场、欧菲光、方大特钢、乡镇供电站所类、德兴铜矿、经营业主等。

2. 资料认定标准(资料准备)

第九条 资料初审指:营销引流机构营销人员对客户预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营销中心业务风险认定的标准。

第十条 身份证件认定标准:必须是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加办理的回执,且证件完整、清晰、在有效期内、与申请人一致(身份证有效截止日期距离申请日期60日以上)。

第十一条 银行卡认定标准:申请贷款所需银行卡原则上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借记卡,且必须为1类账户(该银行卡不得在贷款前后期绑定其他机构还款使用。)

第十二条 工资流水认定标准:必须为申请人名下反映个人工薪所得的6个月以上(劳务派遣员工的需12个月以上)的银行账户流水,流水中应含有“工资”、“薪金”、“奖金”、“”或“财政统发”字样,劳务报酬等不计入工资所得(1.一个账户每月最多接受两笔最高金额的工资,两个以上银行账户的,每月最多接受四笔最高金额的工资。2.非按月发放的奖金,季度的按3个月进行计算,年度的与不能确定的按12个月进行计算)。接受的工资流水材料有:银行柜台打印的流水、自动柜员机打印的流水(需看见客户名字与账号)、网银流水的截屏。流水出具日期应在申请日2周之内。营销引流机构的营销人员需逐笔计算并标注出客户的工资性流水,计算出申请人6个月平均工资流水。

第十三条 工牌与名片认定标准:应能清晰反映申请人与工作单位情况。工牌必须包含显示单位名称与客户姓名两项内容。名片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部门、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公积金认定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在地连续6个月或6个月以上公积金缴存记录,(劳务派遣员工的需要提供连续12个月或以上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公积金官网查询状态显示为正常,出具日期应在借款申请日1个月内。客户如因单位变换了缴纳频率(如之前为月缴,变更为季缴)、延迟缴纳或公积金中心入账不及时导致公积金缴存记录最近缴存期限不符现有准入标准的,可补充提供近12个月的工资流水网银截屏(需进件人员亲见截屏并签名),工资流水需体现申请日近1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以证明客户在职,不接受近期公积金缴纳频次为半年缴或年缴。

第十五条 社保认定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在地连续12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劳务派遣员工的需要提供连续24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出具日期应在申请日一个月内。可接受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供社保记录查询的,由借款申请人现场登陆,客户经理或进件人员截屏打印并签名亲见)、社保局前台或自助机器打印的社保参保凭证与缴费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完税证明:要求提供连续6个月或6个月以上(劳务派遣需要提供12个月或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单信息应包含且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申报收入、缴税金额、缴税时间等,根据税单信息,计算申请人税前平均月收入、缴税金额。可接受税务机关前台出具、手机查询、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的个人完税证明加上个人纳税清单,出具日期应在申请日一个月内。

第十七条 房产证明:房产证原件,查册证明,发票加购房合同(或贷款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或购房合同)+客户近6个月贷款银行卡还款流水(需人行报告显示本人名下住房贷款在供记录,且还款流水与人行月供相符)。查册证明需(体现借款人与房产状态)。购房发票需(所有涉及购房的发票包括契税发票、印花税票等)。购房合同需(购房要素页和合同签字页)月供,只认可证明按揭必须满6月(含)以上且离按揭到期18个月(含)以上,并在人行征信中有所体现。

第十八条 按揭房认定标准:按揭必须满6月(含)以上且按揭到期月份18个月(含)以上,并在人行征信中有所体现。

第十九条 同时应提醒告知客户在签署协议与信用教育环节,需留存客户3个月手机电话详单(需客户账户号与密码)。

3.客户前端风险识别

第二十条 客户前端风险识别指:营销引流机构根据自身义务在推荐客户申请中邮消费金融业务时所涉及的客户信息进行风险识别,保证信息真实有效。严防制造或伪造资料欺诈贷款。

第二十一条 营销引流机构在推荐客户办理中邮消费金融业务的同时,应做好客户风险识别,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否具有稳定的居住场所以及其他间或性居住场所、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本次贷款真实用途、是否存在违法过往、是否有不良嗜好、客户所属行业是否被行政法规禁止、是否信用记录良好、不符合营销中心风险要求规定。

第二十二条 营销引流机构推荐的客户需有完整的客户流转表,表中相关内容应反映客户贷前审查内容与工作人员逐项签名。

二、贷中业务风险防范规定

1.进件前审核

第二十三条 进件前审核指:营销引流机构营销人员,已履行完推荐客户的贷前业务风险防范规定,将推荐的客户带至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进行进件前的审核(注:进件前是指录入中邮消费金融公司审批系统之前)。

第二十四条 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必须指派专职的风险合规人员对推荐客户进行进件前的风险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风险合规人员对客户进行风险审核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识别、客户面审、申请资料的核查、信息电核等。

第二十六条 风险合规人员在对客户进行风险审核时,应采取合理有效手段的方式。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有效鉴别客户身份与提供申请材料者为同一人、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评估客户信用状况、还款来源与能力、合理测算客户贷款额度与实际需求。

第二十七条 风险合规人员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防止伪冒申请而导致欺诈贷款,应对客户进行身份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客户本人与证件照相貌差别、身份证号码的熟悉程度、身份证地址、年龄、户籍信息。

第二十八条 风险合规人员应对客户进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真实性、流水明细(频繁显示小金额出账是否有购买彩票等习惯)、收入走势与分布、工作证明(公章)、通过网查或其他方式核实房产是否有效(是否正在挂网售卖或以售卖未及时更变信息)。

第二十九条 风险合规人员应对客户进行面谈审核,通过营造良好的交谈氛围,尽可能多收集客户多方关键信息,全面了解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与岗位职能(是否兼职或长期不在单位)、居住住址(是否有多处住宅或家庭成员)、真实负责(是否存在多头共债及收入不匹配)。房贷还款来源(自己还是家属还款)。

第三十条 风险合规人员应对存疑的客户进行电核,预防客户贷后失联,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生活工作情况。如单位电话(是否挂靠、休假或离职)、手机号(是有有多个号码及其使用时长)、联系人电话(是否虚假或姓名与关系不一致)等。

2.实地征信

第三十一条 实地征信指:营销引流机构推荐的客户,通过中邮消费金融公司审批后,营销引流机构应由营销人员与风险人员共同对推荐的客户进行实地征信核查,并将实地征信情况反馈至营销引流机构的风险合规部。

第三十二条 风险合规人员需对已实地征信的客户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流程。

第三十三条 实地征信材料必须是“一表八地”。“一表”指风险评估表、“八地”指拍摄实地征信的影像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实地征信中所拍摄得“八地”,必须清晰、可识别。

第三十五条 实地征信影像材料中“八地”分别为:客户单位地址街道门牌号和单位大门照片各一张、单位场所内部照片二张、客户家庭住址街道门牌号或小区大门一张、家门口一张、家庭住宅内部照片三张。

第三十六条 客户单位地址街道门牌号和单位大门照片、客户家庭住址街道门牌号或小区大门的照片,应含实地征信人员至少一名与客户共同入镜。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场所内部照片二张分别,应含客户坐在自身工位上,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身旁拍摄一张。另一张为客户坐在自身工位上拍摄的内部全景照片(全景照片应体现其场所内其他人员工作环境)。

第三十八条 如客户工位属于独立办公室,单位场所内部照片二张分别,应含客户坐在自身工位上,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身旁拍摄一张,另一张为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独立办公室门口,拍摄工作场所的内部全景照片(全景照片应体现其场所内其他人员工作环境)。

第三十九条 家庭住宅内部照片,应含客户坐在客厅相关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身旁一张。客户坐在卧室相关实地征信人员站立于客户身旁一张。客户站立于厨房中的全景照片(全景照片应体现其厨房的整体情况)

第四十条 实地征信中的“八地”内容,应体现地址与时间相关水印,且水印体现内容为没有修饰的原件。

第四十一条 风险合规部实地征信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风险评估表,并要求分支机构负责人与风险岗双签名(风险评估表可复印自留)。

第四十二条 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将“一表八地”做好保存工作。同时按月度为单位,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交至营销中心一份备档。(风险评估表要与影像资料相互对应,便于识别)

第四十三条 实地征信启用的客户有:(1)年龄小于25岁或大于50岁的。(2)离异。(3)普通单位-无房的。(4)非本市户籍(户口或身份证非本地)。(5)获批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的月供专案客户。(6)存疑客户。

3.签署协议

第四十四条签署协议指:客户获批额度(实地征信)后,应在营销引流机构的风险合规人员指导下,通过网络视频签约方式,由客户本人签署营销引流机构的居间服务协议、流转清单、承诺书等在推荐业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材料,签名应清晰、规范、不易抹灭。

第四十五条签约过程必须涵盖以下: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客户进行协议讲解、对客户的贷款用途、贷款意愿、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进行风险排查,对营销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合规反查。

第四十六条 风险合规人员在指导客户签署相关协议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贷款的资金提供方、收费主体与标准、咨询与投诉方式等信息。

4.信用教育

第四十七条 信用教育:营销引流机构的风险合规专员需对客户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如明确告知客户贷款金额、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还款银行卡号、未及时还款会导致的不良后果等。

第四十八条 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人员在客户签署完相关协议后,指导客户下载中邮钱包APP并完成放款操作。

第四十九条营销引流机构的风险合规部需对网络视频签约全过程的影像资料进行留痕保存(留痕保存期间为客户贷款结清后半年)。并于每月5号之前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拷贝至营销中心备份。

三、贷后业务风险防范规定

1.客户回访与反欺诈调查

第五十条 客户回访与反欺诈调查指:营销引流机构已完成对推荐客户全贷中流程风险防范措施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客户回访与反欺诈管理手段。

第五十一条 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指派专职的风险合规人员对已放款的推荐客户进行回访与反欺诈调查。

第五十二条 客户回访,应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客户对办理流程中的服务是否满意,贷款到账金额、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还款卡号。在推荐办理的过程中是否遇到相关工作人员强制扣押银行卡、身份证、强制收取超额服务费行为。并再次明确收费标准与主体、投诉与咨询方式、未及时还款而导致不良后果。

第五十三条 反欺诈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贷前风险评估表中的内容进行调查,判别与其风险评估之间的差距,并在风险评估表中签名。

第五十四条 营销引流机构风险合规部需对客户回访与反欺诈调查过程中的管理动作进行录音留痕保存,以备营销中心不定期检查(留痕保存期间为客户贷款结清后半年)并于每月5号之前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拷贝至营销中心备份。

2.还款提醒

第五十五条 还款提醒是指:营销引流机构根据推荐客户情况,于客户还款日前五日内进行还款提醒工作及相关还款事项的解答和客户维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还款提醒应由营销引流机构专职的风险合规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还款提醒应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还款卡号、存入时间、还款方式、对客户已留取信息采取“关心式”的方法进行风险预判,及时将高风险客户情况反馈协助逾期管理相关人员。

第五十八条 引流机构需对还款提醒过程中的管理动作进行留痕保存,(留痕保存期间为客户贷款结清后半年)并于每月5号之前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拷贝至营销中心备份。

3.协助逾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协助逾期管理指:当客户产生逾期时,营销引流机构需做好协助逾期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协助逾期管理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客户的前九期还款提醒、逾期管理、协助常规催收动作。

第六十一条 协助逾期管理中对于首期还款客户、前三期内还款客户做到无逾期。必须将还款首期至第九期的客户逾期率严格控制在3%之内,不良率1.5%之内。

第六十二条 协助常规催收动作,应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到访催收”。

第六十三条 对于首期未还款客户、前三期未还款客户应立即采取“到访催收”,四至九期未还款客户应加大“电话催收”力度。

第六十四条 “到访催收”,应做好访前准备工作。必须采取一个客户的了解、两个设备检查好、三张照片的原则。检查设备手机、录音是否电量充足,在预备要接触到客户前全程录音。照片三张,第一张在标有显著路标或相近地路标或显著建筑下或小区大门口牌匾下协助外访人员合照。第二张在客户家门口合照。第三张与客户谈判过程中的现场照片;

第六十五条结合过往的催收记录,做出判断。原则上1-30天客户外访账户占比应不高于50%。31天以上客户外访催收账户占比不应低于40%。外访人员不得低于二人,不多于四人。

第六十六条 营销引流机构需对协助逾期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动作,进行影像与录音及表格等相关资料进行留痕保存(留痕保存期间为客户贷款结清后半年)并于每月5号之前由风险合规部负责人拷贝至营销中心备份。

4.协助常规催收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协助常规催收行为是指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函、短信、到访等方式向逾期客户提示还款的行为。

协助催收过程中,禁止采取下列行为之一:

(1)倒卖客户信息;

(2)私自保留或泄露客户信息;

(3)利用相关资源处理个人事务;

(4)泄露相关业务信息及毁坏中邮消费金融的声誉;

(5)向客户提供错误信息;

(6)擅自向外部网络及其它部门发送客户信息;

(7)擅自打印客户或相关信息或将客户及公司信息带出公司;

(8)对客户及亲属朋友采取恐吓、骚扰、辱骂、暴力、威胁的方式催收;

(9)采取破坏客户、他人及公共财产的方式进行催收;

(10)涂鸦、张贴告示及具有公共传播性的相关方式进行催收;

(11)未经客户同意,强行闯入客户及联系人住宅;

(12)未经客户人同意,强行以物抵债,进行私下贩卖;

(13)在7:30-21:30 之外的时间进行外访催收;

(14)在协助常规催收过程中以中邮消费金融及其营销中心名义向客户提供无法兑现的承诺;

(15)借用邮储银行、中国邮政、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义或公安、法院、其它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进行协助常规催收;

(16)向客户收取应收账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17)代收受客户还款资金;

(18)要求客户还款至应还款账号以外的账户;

(19)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经济利益;

(20)私自制作印有邮储银行、中国邮政、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LOGO的催收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对外发送;

四、附则

篇10

(二)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而小额贷款公司尚没有开展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凭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询信贷记录。难以通过征信系统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核查。小贷公司对客户资质条件和风险状况的评估不够客观全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多头监管不力问题。由于小额信贷行业监管部门众多,且各部门各司其职、配合不力,存在违法行为无人处理现象。例如:在黑河市小贷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与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为同一人,此小贷公司成立后,多次无偿借给项目经理部周转资金共计百万元,致使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及税金缴纳少计上万元。而由于此次检查没有税务部门参加,此类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四)专业人员培养问题。作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决定了其贷款业务又与商业银行有所不同,总经理不能固守商业银行的操作经验,而应当转变经营理念,并注重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灵活性。同时,发放贷款需要大批熟悉金融和贷款审批、抵押操作、财产评估等行业经验的业务骨干,公司员工也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业务知识。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业务不够规范,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培养小额贷款公司亟须的人才,势在必行。

(五)“隐性”小额贷款蔓延问题。经调查发现:黑河市范围内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15家,零星分布于全市各地,由金融办牵头,多个执法部门联合监管;而涉嫌非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抵押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则数十家之多,这些机构设立门槛低、数量多、分布广、经营不规范、渠道隐蔽,难以形成有效监管,极可能成为非法集资、诈骗等案件的重灾区。

二、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一是健全监管体系,严控运营风险。一方面,尽快完善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相关法规,统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扩大行业监管范围,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对“隐性”小额贷款业务形成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全方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框架,实行分类监管、功能监管、审慎监管的综合化监管制度,尽快建立纵向即时信息沟通机制;并通过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及惩处措施的有效落实,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二是营造小贷公司发展良好政策环境。一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对于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可逐步向其开放金融市场,助其充分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再贷款、短期与中期票据、委托贷款等金融工具扩宽融资渠道,而不限于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和50%的净资本银行融入资金。另一方面,推进小贷公司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并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充分利用征信系统的信息和资源开展查询,确保查询结果真实准确,提高贷款效率,降低其风险识别成本,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三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构建和完善农村保险体系,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为小额贷款公司分担风险。例如:借鉴美法等国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研究推行“信贷+保险”的运作模式,增强贷款农户的抗风险能力,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因自然灾害、借款人意外身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扶持政策。可借鉴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担保公司相关经验出台配套政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税收减免、抵押物登记收费等相关扶持制度,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五是规范行业经营,定期开展行业指导和业务培训。建议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行业规范指导,增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合法合规经营,保障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