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4 12:16:5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乡村治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1-0138-005
关于乡村精英和村庄治理问题的研究,肇始于上个世纪梁漱溟和晏阳初等先生所做的工作。他们的探索,特别是乡村建设的实践活动不仅是一种研究,更是体现了中国知识分子深切关注大众生存环境的历史传统,是中国知识分子试图以自身微薄之力改变贫困民众生存状况的杰出代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乡村精英与村庄治理,开始作为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及村民自治的分析框架。村庄治理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而且关系到整个中国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本文是在2006―2012年对安徽省东至县胜利镇东姜村持续调查、观察的基础上,对东姜村“五老会”的缘起、作用及未来走向进行的研究,试图为乡村精英治理研究提供一个案例。
一、乡村精英与东姜村“五老会”
1.乡村精英在乡村变革中的作用。伴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被学者称为中国乡土社会带有“神奇”色彩的变迁[1]。这种变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农民对社会生活的自主参与,资本对乡村生活的强力渗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及其权力组织的规范性重构和制度性安排。究其原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变化,会催生上层建筑的裂变;另一方面,来自自上而下政治制度设计和政治运作实践,村民自治作为官方力主推进的政治制度,在农村得到迅速地展开。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安排,首先是整合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政策性探索[2]。在与基层村民的实际交流中发现,村民自治的运行离不开乡村精英的积极参与。
乡村精英具有这样几个特征:在村庄中拥有比较优势(如经济资源或人际关系等),拥有一定地位和支配能力,对村庄的变化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等。乡村精英拥有诸如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处于国家与村民互动之结点上,有着很强的内聚力和对村庄政治的控制力。[3]1978年开始的农村社会改革致使传统的、单一形式的政治精英形态的构成基础瓦解,然而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却导致了一些新的群体开始形成,他们或是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或是凭借个人的人格力量、或是借助于农村社会中正在复活的各种传统力量来影响当地的社会生活,从而成为乡村社会的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4]他们在社会转轨时期对农村社区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包括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整合、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等等。乡村精英对民主制度的理解如何,政治参与的能力怎样,极大地影响普通村民。同时,乡村精英的态度和要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庄的政治面貌,并将主导村民自治的运行过程和实效。发挥乡村精英的正向带动作用正是由形式化民主转为实体性民主的关键一步。[5]
2.东姜村基本情况。东姜村地处华东最大的湿地保护区安徽省东至县的升金湖畔,由原姜坝和卫东两村合并而成,全村4612人,在外务工有1489人。东姜村村民以周姓为主,村上有据说建于明代的周姓祠堂,上个世纪40年代曾经大规模翻修过。村民介绍说,过去每年这里的祭祀活动都很隆重,但解放后,祠堂日趋衰败,破旧倾斜,杂草丛生,上世纪80年代曾经成为多家村民的猪栏。这个祠堂在2005年由“五老会”发起村民捐资改建,现在里面除供奉据说是周姓最早迁移本地的祖先,还供奉宋姓、李姓、王姓等姓氏的祖辈,这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在中国的其他地方恐怕很难发现一个姓氏的宗祠还能供奉其他姓氏的祖先!大量的研究和实证都说明,中国村庄的纠纷往往缘起于宗族矛盾,但在东姜村却没有,各个姓氏都和平相处,据说从大姓周姓祖先来这里定居以来,这里就没有发生过宗族之间的冲突。
3.“五老会”基本情况。“五老会”是由村里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族长、老教师、老村民组长等乡村精英自发组成的自治组织。东姜村的“五老会”成立于1995年,到2011年“五老”共有11人,平均年龄72岁。“五老会”所做的大部分工作都与文化、教育有关。“五老”成员基本上是按照城里人的上下班作息制度,村文化室是他们的办公场所。村里发生的大事小事,“五老”们也一清二楚。老支书说自从成立“五老会”,他有事做了,感觉比做支书时还有劲。另一老干部说,过去我们做事经常没有谱,现在不做干部了,我们还可以看着村委那几个人别做坏事。“五老”中以老教师最有号召力,所做的工作也最多。“五老”们不仅见多识广有威望,具有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而且有的还有较高的退休金收入,还有充足的闲暇时间。由于“五老”的无私、热心,而赢得村民尊敬;“五老”因为公正、办事实在,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本而成为村庄治理和影响村庄民主进程的重要力量。
二、“五老会”在村治中的作用和影响
1.组织文化和教育活动
组织文化体育活动。1996年,“五老”们不忍心看到原先的村民文化活动室濒临消失,牵头并发动村民们捐资3万多元,对房屋进行了清空和加固维修,但其功能一直未能发挥。2006年春节前后,见到村民们无正常、健康的活动场所,闲暇无去处时,只能靠打牌赌博、看电视打发空闲,历史上沿袭下来的淳朴、团结、积极、健康、文体活动多的乡风村俗正受到威胁,“五老”们聚在一起,并召集村民代表座谈,商谈复兴村文化活动室。他们首先成立文化室自治管理组织,并利用自己的威望,再次发动村民捐资。村民们自觉踊跃捐了4万多元款,为文化室添置了桌椅、电器、健身器材,“五老”又发动村民捐书,还到镇上、县城等地方,通过各种努力,寻求各方支持,建立起东至全县活动场所最大、活动内容最多、管理最为规范的村级文化室。文化室内设阅览室、陈列室、文艺室、台球室,屋外的水泥场地上设有灯光戏台、乒乓球桌、羽毛球场、篮球场、老年垂钓乐园。
组织为留守儿童辅导学习和培训。由于父母双双在外务工,东姜村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有200多名。一到假期,这些无人照看的孩子就成了在外务工家长们最大的心病。该村的黄梅戏演出流传较久,群众基础较好,村里的文化活动室建起来后,“五老”中的几位老教师、老艺人就将这些孩子们召集在一起,免费教授他们戏曲、乐曲演奏、腰鼓打击。村民们都对这几位老人在短短的时间内把一帮“野”孩子管住非常赞叹,更庆幸这些留守的孩子不但安全有了保障,还能学有所得。从2006年暑期开始,在家长们的配合下,“五老会”决定办暑期文化课集中学习班,由4名返乡度假的大学生义务授课。2010年暑假开设了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3个班,有语文、数学、外语等课程,共有60多名学生入班学习。2011年,姜坝中学有100名学生参加中考,有30多名学生考取了省重点高中。
2.对典型事件的处理
对典型事件的处理反映了“五老会”在村庄治理中的独特作用。
水利问题或由此引发的矛盾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时有发生。东姜村是由原姜坝、卫东两村合并而成的,原姜坝村属丘陵地区,有耕地1670亩,其中旱地780亩。由于旱地多,在干旱的夏季,用水浇地花费很大。该村有民主、罗坝两个抗旱站。民主抗旱站始建于1967年,渠道长1000米,有效灌溉旱地面积300余亩,负担民主等8个村民组。1982年前,抗旱工作主要是由村组织统一抗旱,统一用水,统一管理;l982年实行以后,村组统的功能逐渐削弱,抗旱主要由村民自己解决。1989年,民主抗旱站的机泵设备被盗,1995年,站房倒塌。村委会认为该站已名存实亡,沟渠亦无修复可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对粮站东边的部分废弃渠道进行了规划,建房6幢。这为民主村民组的夏季旱地用水问题带来了隐患,村民多次上访。这时,“五老会”的作用开始显现。“五老会”中的老族长,利用长辈和族长身份,与其中的怨恨最大的村民沟通;老书记出面帮其中的困难村民联系做生意的门路;而老村长出面做在外经商致富的村民工作,捐助困难家庭的孩子上学,使受损村民怨气得以化解。并且,“五老”们一直奔波于县乡两级,联系改变种植模式,为留守的村民栽培耐旱经济果树提供技术和市场支持,寻找东姜村产业发展的长久之策。现在东姜村的水利矛盾已经基本解决。
3.影响村庄治理
“五老”们的影响力决定了“五老会”在村治中的作用,而且以我们的观察,其对村庄各个方面的影响还处在自我强化之中。一方面“五老”们的超脱和无私,越来越受村民尊重;另一方面,由于“五老”作为村庄的长辈或族长等身份被默认,其在具体事件处理中正面效应进一步显现,其威严和威信得到继续强化。因此,他们对村委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一事一议”从提议、动员到召集实际上都由“五老会”来执行了,村两委往往变成旁听者。有村民向笔者反映,现在的村两委很怕“五老”们,这也许是村民对“监督”的一种朴实和善良的理解。
塑造村庄价值。村文化室实际上成为东姜村的公共空间,村民们特别是老年村民在这里因为沟通娱乐而重新发现生活的意义。这种意义有意想不到的作用。暑期回乡的大学生重新找回他孩提时期的乐趣,同时也体验了在城里没有的乡村美学价值;在外打工的村民很吃惊地发现他们的父母居然已经离不开村文化室了。他们原来一直担心年老父母无人照应,接到城里,自己还立足未稳。从这个意义上,“五老会”的工作是在塑造村庄的价值,形成对村庄的一种正面的评价机制,重塑村庄价值和村庄认同。这种村庄价值的重新发现还为“五老会”带来新的血液,吸引更多村庄在外工作的退休干部、教师返回乡村。
影响村庄舆论。“五老会”对村庄舆论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村民认知的影响,即对村民的示范、价值导向作用,形成共同出力为村庄做事的共同价值取向,增强了村庄的共同体意识。比如,翻建文化室的资金,首先是“五老”们拿,这一正面示范的结果是村民有钱的出钱,没钱的出力。后来修路,据说有的村民家因为孩子多,上学负担重,拿不出多少钱,就主动提出自己包下多少土方,作为自己的责任。还有的村民只拿出两块钱,大家也不怪罪他。这种动员作用的穿透力非常强大――那些长年不归家的在外积累了一定资产的村民,主动回来捐款。另一方面,是对村两委的舆论监督。“五老会”成员内生于农村“草根社会”,在农村社会生活中非常活跃,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在乡村之外也有着比一般农民大得多的人际关系等社会资源,有“敢站出来说话”的胆量和勇气,敢于出面“代表”农民利益直接面对各种权威,在村民中拥有较高的威望和号召力,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村民利益群体的代言人。矛盾的另一端主要是镇政府和村两委。“五老”中的一个老书记说,过去我们只知道满足上级的要求,经常害苦了村民,而且自己也不自觉地滋生了盘剥村民的恶习。现在退下来了,成为局外人,看事情更清楚了,更知道乡亲们需要什么,也就不怕得罪人了。另外,相比其他村民,“五老”们表达的利益诉求活动又是理性的。因此“五老会”在村庄治理上,发挥了强有力的调解村庄纠纷、维系村庄团结的功能,同时也成为对村庄干部约束和监督的主要力量。
三、进一步的讨论
1.乡村建设思路和角度转换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乡村建设,应是农村全面综合改革的更深和更高层次的探索,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准或者说福利水平。乡村建设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建设,更为根本的是乡村文化建设,即提高农民精神层面的收益,提高农民的主观福利。梁漱溟先生也是主张从文化入手进行乡村建设的,他所主张的现代化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本位的现代化,他所倡导的实际上是儒家所主张的生命理念和生活方式,是迥然不同于西方文明的。注重文化建设的新乡村建设与之相通,即重塑一种不同于西方文明的生活方式,走中国本位的乡村现代化之路。
当前的农村正站在新一轮大变革的门槛上,取消农业税后,催生一种“倒逼”态势,把农村各项改革的时间表大大提前。当前农村出现的问题与城市化和市场化有关。正是城市化和市场化,使得人财物流出农村,从而引起农村的严重衰败。东姜村的情况是,一方面全村4612人,在外务工的就有1489人;另一方面,根据老会计的说法,近十年间劳务和经商带回的存款有100万,除了部分村民建房取回部分存款外,村民做生意或购置农机具获得贷款的机会基本没有。所以东姜村的年轻人都不愿意回村。可是在城里获得立足的机会非常困难,有好几个近年毕业的高中生也进城试图获得工作机会,但在碰壁后回到村庄,无所事事。一个老教师说,不到城里给政府添乱也好,但总得有事做才行。在祠堂四周,我们看到有前几年盖的楼房人去楼空,已经显露破败的景象。
中国有9亿农民,在城市吸纳巨量农村人口尚需时日的情况下,如何让农民也可以分享到现代化的好处,已经成为中国能否实现现代化的关键。虽然城市化和市场化是当前中国发展的大趋势,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城市化吸纳农村人口,但在中国农村人口数量极其庞大的背景下,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需要几代人努力完成的任务。一种可能的思路是,在城市化和市场化以外,通过强有力的国家力量(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但不仅是财政转移支付)介入乡村建设,以使农民所依托生存的农村成为中国现代化的蓄水池和稳定器,避免产生严重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将农村衰败保持在可以控制的限度内,使农村成为助推中国现代化的力量。在漫长的转型过程中,乡村建设的一个目标就是站在农民的角度,为他们提供福利,让农民也能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
“五老会”发起的文化建设,一头是让留在乡村的年龄较大的村民欣赏或参与,另一头是还在读小学的孩子们――因为大都父母不在家,有人把他们组织起来学吹拉弹唱,孩子们乐意参加。这里的民间文化活动,包括传统戏剧表演一直没有间断,继续作为乡村特别是传统节日的重大活动,对传承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五老会”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实践,也说明乡村建设思路和角度的转换,从单纯增加收入之外的角度,考虑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即从乡村社会人文和文化方面增加农民的整体福利。在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前提下,通过改善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人与自己内心世界的关系,通过发掘中国传统中“天人合一”的智慧,通过提高生活质量,而非提高消费数量的办法,建立以人为本的新的生活方式。新乡村建设要让农民可以获得主体性体验,让农民从文化上和社会关系中获得做人的尊严。
2.吸引精英回归和培育新的“草根精英”
市场化、城市化促使大量农村优秀青年进入城市寻找新的生活,从而导致农村优质资源的外流。留在农村的老人和孩子同时也就成为在城里难以立足的乡村打工者的心病,也造成了大量的农民工钟摆一样的在农村和城市间摆动。通过美好农村建设,增强农业对农民的吸引力,改变农村面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让农业和农村成为吸纳人口的主要蓄水池,这就具有了国家战略层面上的意义。但从东姜村的现实来看,年轻人受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特别是对快餐式文化的接受,对所谓的现代生活方式的追求,已经使他们的价值观念与老一代人完全不同。另一方面,进入城市闯荡的年轻人又普遍生活不如意,即使是务工和经商有些积累的所谓成功者,也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才能在城市站稳脚跟。更重要的是,乡村建设也不可能依靠留守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来建。“五老会”所做的乡村文化建设也需要注入新鲜元素,这样才能一方面使其有长久生命力,另一方面也才能吸引年轻人。而这都需要年轻一代的加入。笔者与两位老教师交流过程中,有意引入这个话题,试图对“五老会”的未来发展与他们共同探讨。他们很焦虑,但更多的是无奈。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乡村精英的接替,就是要提高农村的吸引力,如何从两个方面培育乡村精英的接替力量,即让走出去的农村精英一定程度的回归,同时培育没有离开乡土的年轻村民对乡村的认同。因为让村民也感到与城里人一样,过上体面和尊严的生活,对未来有预期并充满信心,是精英回归和新的“草根精英”诞生的关键。让年轻一代对乡村生活满意,也就成为乡村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
3.建立乡村精英治理向民主化、法治化、组织化的转换机制
对“五老会”自身的发展,“五老”虽然充满信心,因为陆续有新的“老”加入,队伍扩大是没有问题的。但“五老会”自身的建设和管理,他们还没有更多的关注。“五老”们做事基本停留在自觉的层面,内部没有考核、激励机制,也没有对未来走向的考虑。笔者的建议是,根据“五老”成员各自情况和特长,将“五老”的工作进行适当分工,并考虑适当的接替人选,保持“五老会”的长久生命力;另一方面,“五老会”这种建立在正面示范效应基础上,得到村民认可的监督,虽然作为村民自我管理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发展到有可能代替由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五老会”不能发展成为村民事务的执行机构。“五老会”存在的民意基础或者进一步的法理基础,也决定了其更适合作为村庄的议事和监督机构。目前迫切需要把已经成型的一些做法,比如文化建设、留守儿童的管护、教育培训等制度化。特别是,对村庄事务的监督,也要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通过正面的舆论压力,形成对村两委的提醒、说服和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引导乡村精英正面作用发挥的同时,要探索建立对乡村精英的培训和提升机制,培养他们的民主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监督的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依法治理的乡村精英,形成持续推动乡村社会事业发展和民主进程的精英队伍。更进一步,要充分研究乡村精英治理的作用与局限,找寻乡村精英治理向民主化、法治化、组织化转换的途径,在现有治理资源的基础上调整和重构乡村权力结构,让乡村精英的功能在民主治理中实现。乡村治理的权力主体是村民,要从体制上保障全体村民的政治参与朝着合法化、理性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的方向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樊平 “草根”民主走向制度化[J].中国改革, 1998, (12).
[2]张艳.乡村民主的塑造:制度创新与精英主导[J].晋阳学刊,2004, (5).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逐渐向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农民群体、农村社会组织等主体性要素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综观相关的文献可以发现,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对我国的乡村社会研究越来越多元化,有的学者基于乡村治理结构的分化与重组,强调乡村精英在村政运作和乡村政治中的核心主角地位;有的学者基于公共行政理论的视角,从乡村的公共关系入手研究乡村社会管理的绩效问题;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从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收益等角度研究乡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对当下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所关注的多中心治理主体中的市场环境,正是基于对基层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体现效益与公平而展开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多中心治理理论为重塑乡村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契机,通过反思乡镇政府和乡村各组织之间“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的倾向,以此复归“治理”与“多元”的乡村治理主题。
多中心治理及其对乡村治理的现实意义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考察国家处理公共经济资源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来的,随后被广泛地运用到政府治理、公共资源、社会组织等研究领域,成为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经济学等学科的前沿话题。“多中心”和“治理”的共同特征是分权和自治,“多中心”凸显竞争性,“治理”则凸显合作性,因此,“多中心治理”是包含多个中心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的新型公共管理范式①,包括治理主体多样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组织起来,对公共资源进行共同自主治理,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多中心治理:现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向。在传统的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下,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单向度的,公共权力资源配置是单极化的,基层政府运用权威的行政命令安排农民完成任务,这种集中化的行政权力不仅制约着农民基本的民主思想和公民精神,更使乡村治理失去实现“善治”的基础,进而严重影响着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多中心治理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路径之一,可以通过推进有效政府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公民社会、实现多元合作。②它以改变乡镇政府对乡村事务的行政控制为基点,充分调动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通过协商、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在公共产品供给、社会秩序维持和社会矛盾化解等领域的地方性问题。由此可见,多中心治理不仅仅体现在公共事务多元的管理主体和公共产品多元的提供者上,它还是一种超越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崭新的价值理念与思维方式,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治理的基础,在治理的方式上,政府必须转变其自身的角色和任务。
“多中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多中心治理是一个多维度互动的管理过程,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后,更加强调政府、农民群体、社会组织、市场成为相互独立的治理主体,通过互动、互补、合作、制约的方式,达到“政府引导、农民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治理格局。
政府是乡村治理的引导者。多中心治理的核心是多元、平等的合作与协调,在治理的框架上,政府不能凌驾于其他的组织之上,那么应该如何以一个平等的地位去确保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呢?如果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失衡状态的时候,它又该如何去协调和规范其他主体的行为呢?“治理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③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乡镇政府是独立的基层行政单位,对乡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乡村的“善治”需要政府的权力参与才能把涣散的社会资源与力量整合起来,但这不是一种统治型的权力,也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和权力中心。乡镇体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局限在“乡政”体制内部的职能缩减,也不是减少基层政权的规模与范围,而是在解构现行乡村治理体制的同时,以现代的治理理念重新构建起乡镇政府引导者的角色。乡镇政府要承担起指导乡村行动的共同准则及方向的任务,兼顾公平与公正、效率与民主,不仅需要规范自身的权责体系,保证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还要顺应治理理念的要求,吸纳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引导各社会组织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构建起多元的乡村治理格局。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农民是实现乡村社会转型的主导者,他们通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承担起乡村社会管理的公共责任,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实现共同治理的目标。
普通农民。普通村民既是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更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多元治理的框架内,广大村民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形成互相依托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是推动乡村社会改革的主要动力。农村社会管理的本质在于民主,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上,村民委员会由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农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乡村内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广大村民不仅仅拥有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权力,而且还是乡村社会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重要提供者,他们是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中重要的一隅,如果乡村建设实践活动脱离了广泛的农民群众,更是不可能完成的。
体制精英。体制精英主要是指获得国家政权体系的认可,其社会影响力来源于正式授权,以村民委员会为运行载体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人士,他们是政府行政机构与农村社会承上启下的中介,也是乡村内部权力互动的集合点,现代乡村社会主要通过他们在国家、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层互动机制来实现地方自治。因此,要培养一批具有公共理性的体制精英,需要加强他们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建立村两委、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者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在实现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
非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是指乡村社会中由于文化认同或者利益的联系,凭借其掌握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治理的主体,如宗教和宗族势力、经济能人、文化精英等,他们代表着部分村民的利益,同时也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是处于体制精英和广大村民之间的中间带,其非正式权威力量在多元主体治理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非体制精英拥有优于一般村民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他们往往通过协商、默契或利益互惠等互动博弈的方式与其他的主体一同干预或者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尤其在广大村民民主参与和自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其作用更加不容小觑。同时,也要防止非体制精英与合法的公共权威力量抗衡,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所在。
农村社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乡村范围内活动,主要由农民组织和参加,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④在传统的“乡政村治”的管理体制中,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空间相对狭小,使得其在治理的过程中受到各种挑战与障碍,不能很好地承担起乡镇政府向乡村社会转移的公共职能,更不能向广大农民和乡村社会提供满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农村社会组织有着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显著特点,代表并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是提高农民主体性地位的重要途径。在多中心治理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了使农村社会组织能够顺利参与并逐步融入到乡村多元治理结构中,要求乡镇政府优化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将家族、企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利益整合起来,构筑一种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促进乡村结构的转型。
市场是乡村治理的推动力量。市场在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传统的单中心治理过程中,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抑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从而也弱化了市场在治理体制中的作用,导致治理绩效低下。在多中心治理理念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性和独立性,同时使得其他非政府组织承担起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乡村治理中要实现市场的推动作用,可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市场化运行原则,广泛吸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中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具体而言,涉及到农村发展的战略计划、项目推广、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与基础教育相关的重大性公共产品依然由政府提供,其中的某些项目也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由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涉及到农村水利灌溉、供电供气等一些政府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将社会的企业资本引入到公共产品领域上来,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从中承担起监督与政策支持的职能。
走向多中心治理的障碍性要素分析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其已经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结合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提出来的理论,如果简单地移植或照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管理领域,将会出现“水土不服”。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客观地认识到,要实现多中心治理有其特定的前提和理论假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不同政府单位与不同公益物品效应的规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单位之间发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动;三是有另外的决策安排来处理和解决政府单位之间的冲突。⑤由此可见,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力量的协调均衡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重要基础,科学理性的公共政策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规模较小、分布不均衡,并且缺乏政策性引导和有效的经费保障,在其内部管理机制、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角色定位等方面还不够规范,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阶段性指导和扶持。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困难。最后,主体之间社会资本存量的多寡成为制约着多中心模式构建的重要要素。过去行政主导型的“乡政村治”作为一种代替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的模式而存在,其特征就是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由于制度设置的滞后性,行政独大的局面矮化了乡村自治,使得“乡政”与“村治”难以对接,行政职能部门可能会出于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偏袒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乡村社会资本的不均衡与缺失,势必影响着农村的发展。
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路径探索
第一,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推动多元协作机制。基层政府应该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将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纳入行政体制改革中,树立民主公开、平等协作、共同参与为要点的核心理念。理顺基层组织的权力关系,明确乡村社会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和责任范围,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变权力的运行方式,着力推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事务控制应逐渐减弱,具体到乡村治理而言,应该是国家、市场和乡村社会,农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既相互独立又分工合作的多元权力主体结构。政府应该树立“放权”、“分权”和“平等”的民主精神,支持乡村社会中各主体通过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凝聚和动员乡村社会的多元资本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推动一种多元协作机制的运行。
第二,促进农民政治参与民主化,构建乡村治理核心主体。完善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序地扩大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管理的空间。具体而言,民主选举的过程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举出符合条件的具有良好素质的能够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能人志士担任职务。在民主管理上,通过建立“民主治理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性文件,保证村民可以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健全科学的村民会议制度,完善村民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会议的决策性地位。在民主监督上,通过民主评审制度与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
第三,扶持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可以规范各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而且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动力,农民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迫切需要一套公平公正的法规与政策支持。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自主运营能力差、组织差和资金短缺等问题,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加强政策的引导和提供资金的扶持,促使其在治理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走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最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把重点放在农村经济上,鼓励发展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来承担乡村社会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符合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发展的。在实践中,应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内核,按照“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互动的乡村社会发展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
【注释】
①王志刚:“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起源、发展与演变”,《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35页。
②王雪梅:“地方政府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4期,第54页。
③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页。
调研流程
2016年7月1~20日,我走访了湖南省益阳市多个乡村,实地考察并记录了污染情况。通过这些天的调研,我将乡村污染恶化的原因归纳成以下五个方面。
一、“白色污染”严重。随着乡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大家在生产生活中贪图便捷、省事,广泛使用塑料袋、农用薄膜和编织袋等。这些一次性用品成本不高,商家通常在顾客购物时用于打包或直接赠送,以致它们通常在用完一次后就被丢弃。然而大量被丢弃的塑料,难以降解,造成了乡村的“白色污染”。
二、化肥与农药的污染。“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这样的乡村美景,已经渐渐远离乡村了。化肥与农药的过度使用,导致稻花依旧,蛙声却稀稀落落了,连沟港湖汊里的鱼、虾、螺、蚌等,也成了“稀有动物”。还记得儿时,爷爷带着我去门前小沟捉虾,不一会儿就能抓满一大筐。而这个暑假,当我再次来到这条小沟时,那里的水体早已严重富营养化,成了黑臭的一潭死水了,更别提什么鱼虾了。
三、工业污染的恶化。为发展经济,各乡镇积极引进工业,建设工业开发园区,甚至连一些村民也办起了工厂。然而,为了节约治理工业污染的巨大成本,在乡村,不少工业废水、废气、废料被偷偷排放或堆放。像7月8日我去的烂泥糊乡撇洪新河,因沿线的工业排污,河水都是“五彩斑斓”的。而泥江口乡的钒厂排放废气时,周边方圆十来里内的人家都不得不紧闭门窗,否则,就会被呛得涕泪俱下、咳嗽不止。
四、建筑垃圾的污染。在乡村基础建设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废旧的建筑垃圾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从而形成了不小的污染。就拿我爷爷家的田地来说,在“田园化”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田中用混凝土、红砖等砌出了大大小小的排水沟、机耕道。然而,三五年过去后,这些“砖混结构”设施慢慢损坏了,形成的建筑垃圾就成了又一大污染。
五、牲畜粪便污染加剧。乡村养猪、牛、羊等很普遍,从前养得少,其粪便被当作肥料处理了。但近些年来,村民们扩大养殖规模,动辄几十上百头(只),随意排放的粪便也成了一些山塘、沟渠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根源。
7月21~31日,我拜访了益阳市环保局、农业局、农业开发办公室等单位,采集到2015年益阳市乡村主要污染源数据(见右表),这些数据也能进一步证明加快整治乡村污染的必要性、紧迫性。
当然,近年来益阳市也为改善乡村环境作了不少的尝试与努力,在建设农村示范生态基地、完善农田基础建设以及创建污水处理试点等工作上均取得一定成效(见上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主权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主权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官僚主义、人治观念、以权谋私,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主权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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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小学落伍的原因
乡村小学的生源,由于学前教育的缺失,刚进校时各方面的学习习惯,都得从头做起,在起点上便输给城里的孩子一大截。部分经济条件好的家庭便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孩子送到条件好的城市学校就读,剩下经济条件差的家庭才把孩子送到学校,这部分孩子的家长多数为了生存进城务工,孩子自然成为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方面缺乏了家长监督和引导,学习由此受到了很大影响。爷爷奶奶教育孩子的那套方法仍停留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平,很多孩子回家后就放任自流;有的孩子甚至四处游荡,无人问津学习问题。过上一两年,家长发现自己的孩子在学习方面有点天赋的,一想到在村小读书会耽误前程,就想办法送进城了,最后就剩下成绩不怎么好的学生,这样的现实是教师所无法改变的。
乡村小学师资之弱是针对低学历而言的。而随着近年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现,不合格的民办、代课教师已全部消失,剩下的都是清一色的师范生。有的教师还自考取得了大专及以上文凭。而学历本身说明不了一切,为什么同班的教师在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地域,其教学成果会有天壤之别呢?可见,师资队伍如何使用很关键。教师的合理流动是积极的用人机制,那些被视为“骨干”的教师如果没有流动机制未必会成为“骨干”。不用担心人去楼空,不管怎样,走不光人,走不垮学校。我个人赞成部分地区,在同一县城(区域)形成的人才流动机制,让部分“骨干”带动乡村教育的发展。
教学是艺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教学工作开展中的所有问题归结起来,症结无非只是一个:教师素质问题,包括文化知识素质、专业技能素质和思想素质。一位教师在任何一方面不合格,都会对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由于大部分地区教师流动机制缺乏,而乡村教师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态度来对待教学。无论是在个人知识还是教学技能方面都少有进修,思想上总觉得“天高皇帝远”,谁还会来这破地方管我们,对自己的教学总是随意化。
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效益。乡村教师生活条件恶劣,心理存在不满。他们认为自己工作不过是在给校长打工,要看校长的脸色行事,责怪他们觉悟低并没有用。在乡村,要好好工作,三分靠自觉,七分靠管理,越是生活条件艰苦的地方,提高工作积极性越是要靠管理。乡村学校的一切薄弱点说严重一点,都可以归结到管理上。我对整个乡村小学教师作了简单统计,在大部分学校,校长的作用只发挥了三分之一,老师的干劲最多也使出了20%~30%。很多教师在闲聊时表示自己会教书,且同样的学生是可以教出不同的成绩的。可努力了几年也没被人发现。可以理解,人都有被别人理解、认可的需要,可因管理原因,我们可爱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竟失去了最基本的为师标准――育人为本。
二、治理落后的建议
1.认清现状,制订切实可行的目标,从头扎实做起
乡村小学在短期内想要迎头赶上城市发达学校是不切实际的。由于教育资源的不平衡,乡村孩子的学习资源远远落后于城市孩子,师资力量的配备更是不足。我们不能与城市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价,再好的选手也有落后者,更何况我们的起跑线总是比别人落后一大截,再去和别人比就会显得更加落后了。课程结构必须合理,课程设置要适合农村孩子的实际生活和生存需要,突破单纯的精英课程模式,办学要有个性、有特色,量其所能、各显神通,要办适合学生需要的教育。至于用“就近入学”“划分片区”的方式来平衡生源,我们认为很难实现。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人为地剥夺孩子享受优质教育的权利。我们只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们应苦练内功、提高质量,以自身的质量吸引学生,和其他学校相互竞争,形成学校间高质量的良性循环。
2.教师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必须下死功夫武装教师,否则教育就没有希望。当好教师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文化知识,对所教学科知识要懂深、懂透;对教材要吃通;二是专业技能条件,包括教学思想先进、能管理、善表达、言行富有激励性;三是态度条件,兢兢业业、认认真真、无私奉献。武装教师,就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切实抓出成效,要严格执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以此保证继续教育出成效,不走过场。要把岗位读书和教学反思、教学问题作为教师自身素养和教学技能的主要活动形式,并将这些活动和每年成绩考核评优晋级利益挂钩。
3.管好管理者
(1)组建高水平的管理班子。村级学校管理班子较为随意,许多都没有正规管理方法,上级管理者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也没有全盘考虑,都是在学校一班子人中选一位适合的人便了事,至于能否胜任管理工作则不闻不问了。我认为片区领导应做全盘统筹安排,将有管理水平的教师派到合适的地方管理,既实现了个人价值,又让学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2)管理好班子的作风。管理者务必要深入教学一线,多上课、多听课,不断总结升华为有一定高度和深度的主张,用以对教学做切实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思想的领导和管理。要把校长和其他管理职位当做一个大事业来干,不能当“官”来做,更不能毫无作为。
(3)管好学校的会议。学校的教师大会,不能只是传达文件、通知、讲讲纪律或者布置清洁卫生,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大会是专门管理与教学业务和政治思想的相关内容。否则,干部、教师提高业务的风气就不容易树立起来。
4.开展帮扶,共享资源
在同一片区内要实行教师定期对流,乡村小学的教师要向好的学校学习好的方法和经验。条件好、业务强的教师也要下乡支教两三个月,体验生活,给乡村教师做业务指导。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3)03-0222-02
水是生命的发源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人类定居点的选址很大程度上考虑了水的因素,欧洲的塞纳河,非洲的尼罗河,西亚的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孕育了一座又一座城市,我国的长江、黄河流域内的大小聚落、城镇的形成与发展无不与水紧密相连。有水之地是生物向往之地,人类择水之而居,逐渐形成了街道、形成了村镇、形成了城市。
水体、水域、水系等组成的水环境是地球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乡村景观外貌、塑造乡土风情的重要因子
一、水环境对乡村景观的作用
乡村水环境大致包括溪流、堰潭、泉眼等自然要素和库塘、堤围、码头、桥梁、航道等人为要素及其包含的水体,水环境是人们生活、生产和居住的必要水文条件,是乡村空间结构形态和民居建筑样式的重要依托,是形气息、景观风貌的主要因素。
1.水环境是乡村景观的主要内容
乡村景观是由农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和开放性空间等物质实体构成的空间整体视觉形象以及民俗文化、生活方式的感觉形象组成。在形象感知过程中,水环境与乡村聚落、人的生产生活活动息息相关。水是乡村景观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使千百年来的乡村景观人为改造或自然演化,水环境和大地、动植物、民居建筑一样是基本的作用对象。
2.水环境是乡村景观的重要依托
依山傍水,择水而居,是人的理想生活环境,人们一般是选择有水的地方作为定居点,然后建立村镇,陆续有了居住、生产、生活等物质条件,包括为改善物质条件形成的乡村景观。景观的形成过程是人们对水环境利用和适应过程,即以水系划定空间布局、设置街坊巷里、构建民居样式。即使我国北方缺水少雨的山西平遥、河北暖泉也是因为有一眼井泉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古镇。
3.水环境是乡土风情的文化载体
水环境是乡村空间布局的决定因素,民居因水而立,街巷因水而成,突出了水系的流动性和延续性,孕育了独特的乡村水文化物质景观。人们择水而居,饮用、洗涤、农田灌溉的利用过程,体现了乡土文化的非物质景观。有些水环境负有宗教、娱乐功能,为人们提供休憩、游览场地,是一幅独特的乡村图画,给人以开阔、平静、享受的高雅自然的文化意境。
4.水环境是乡村景观生态化发展的必备条件
水,以气体、液体和固体的形态变化、循环。由于水的变化、循环,需要传导、吸收和释放能量,使得孤立、破碎化的乡村景观之间可以进行能量交换,包含人在内的物种可以在各景观之中流通、流动,自然、人文生态过程可以保持自由运营,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得以维持与展。
5.水环境是乡村景观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乡村景观是生物过程、非生物过程以及人文过程的载体,这些过程得以存在和延续,需要建立在一个健康的、不断再生的景观环境基础之上,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平衡、雨洪水利用和调节、营造局部小气候、有机物重新分布、有害物质降解、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水功能作用力,促使乡村景观环境不断自我更新、自我修复,水环境是自然过程和人文过程的生态支持系统。
二、乡村景观建设中几种水环境治理误区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人口密度小、工业化程度低、环境容量富余的格局被打破,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为满足精神享受,农村引进了一些不和谐理念用于景观建设和水环境治理,农村水环境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巨大压力。
1.借机侵占水域用地来修路、造地和盖房
这几乎是近年来乡村环境整治的普遍现象。在乡村景观建设过程中,束窄河道、填塘占滩、埋管代沟通常是向水域争取土地面积的手段,这类错误的水环境治理方式改变了乡村原有的水系结构,增加水环境安全压力,加速水土流失,原先独特的水景变得平庸无味,溪流、水塘的生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水体自我净化能力和降解减毒能力大大削弱,有些农村占用水域的现象特别严重,甚至已经超越当地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的临界点。
2.以传统工程水利手段进行水环境治理
以单一的水利工程建设为主,满足人们对防洪避险、饮用水安全、汲水灌溉、航道疏浚等水利功能需求,而水体自身的需求却被忽视。为快速泄洪排水将溪流截弯取直、高筑硬化堤岸,沟壑采用两面光、三面光的渠道形式改造,为获得更多的更稳定的水源,大肆修建“傻、粗、散、小”的山塘水库,圩区堤坝表面进行硬化,过度强调堤坝防渗性能阻碍地下水均衡流动。人们控制水而不是尊重水的心态显露无遗,水环境治理方式低级,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遭到严重破坏。
3.盲目引进异地水环境景观样式
有些农村为了营造景观效果和片面追求业绩,效仿城市水环境治理模式,造人工水景,修滨水空间,甚至引进国外乡村风情与水文化,或者引进外来植物,引进外地建筑材料,大兴土木,造成建设中的“奢侈浪费”、“生搬硬套”行为,忽视自身有价傎的材料、设施和景观特质,破坏了生态平衡,破坏了人文景观,破坏水环境的综合功能。
4.过度开发农业休闲观光旅游业
有些农村进行水环境治理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提升乡村景观环境质量,而是发展乡村旅游业,为自己增加收入。随着旅游者大量涌向农村,使得农村人口增多,机动车增多,与旅游配套的工厂商店酒店增多,造成农村水质受到污染,空气质量下降,动植物的栖息环境受到干扰,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受到很大改变,农村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遭到冲击。
三、乡村景观建设中的水环境治理理念
在全球一体化特别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水环境治理不再是单一的满足防洪排水需求,应在保证水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保护水环境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创造人水和谐、多姿多彩的乡村水环境景观。
1.尊重自然,尊重水,保持水环境的本来面貌
农村水环境是经过了漫长自然演化而形成的,是人、动植物、微生物与之适应的结果。一条自然的溪流,有曲折、深渊也有浅滩,一条坊间沟壑,是自然与生物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场所,是补充地下水的通道,池塘不仅是防洪排涝的缓冲区域,也是调节局部小气候的天然水体。修筑高坝、改变水道毁掉一条河流,伐木开荒、垦殖耕种加剧农村水土流失,地表水泥硬化阻断地表水地下水交换等等,是破坏乡村水环境自然综合功能的愚昧性水环境治理行为。因此在水环境治理时,不应仅注意局部利益或工程的单项经济效益而忽视水环境的原有功能,破坏原始生态平衡,否则必将受到自然界的惩罚。
2.控制污染,保证水环境的健康
水体及其相关的生物群落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人们对水环境的利用与开发,必然改变水体的时空分布和水质状况,使水环境的生态系统受到干扰,如滥施农药化肥,乡镇企业违法排污以及居民生活污水和废弃物的乱排乱堆等。因此在农村水环境治理时,应当消除点污染,减少与控制面污染,通过宣传教育增加人们环境保护意识和进行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减少对原有水环境生态系统的破坏、维护水环境的多样化,使水环境生态系统与周边生态系统有机联系,并通过综合措施对已遭到破坏的水环境进行修复和维护。
3.加强水土保持力度,发展生态农业
水土流失是近些年来农村水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农业、林业、土地资源过度开发,植被破坏,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土壤功能退化,涵养水分能力降低,洪涝灾害频发,加速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合理、适度开发农村有限的资源,实行生态防治技术和生态施肥技术,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如生态治理中的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封山育林等,农业生产上推广高效节水,提高水、肥利用率。
4.营造人、动植物和微生物的亲水氛围
水孕育了生命,孕育了乡村文明,人从视觉、听觉、触觉、体觉等途径感知水的存在,满足人与生俱来对水的生理心理需求。为人畜安全,用围栏将水隔离,为乡村管理,填坑埋塘,为防洪排水,水沟溪流渠化,阻碍人包括其他生物与水的物质交流、能量交流、情感交流。因此,水环境治理不是把水系约束在一定的位置之内,把水隔离,而是要重视生物的亲水性需求,满足听到水、看到水、接触水的需求。
5.尊重乡土水文化,突出地方特色
村镇大都是依水而立,因水而繁荣发展,水环境是乡村历史和文化积淀最深的地方。与水有关的桥梁、埠头及水利设施要修复和保护,体现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适当对乡村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和民俗风情进行挖掘整理,融入水环境保护建设中,使历史文脉得以传承和延续。乡村景观建设中,应就地取材,包括当地建筑材料、本土生物,提升景观品味,更自然,更具亲和力。
四、安吉县美丽乡村建设中水环境治理的探索
安吉县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山区县,多年平均降雨量1548.9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4.98亿立方米,建有各型水库81座,总库容4.35亿立方米。河流以干流西苕溪为主,一级支流有南溪、龙王溪、浒溪、里溪、晓墅港、浑泥港和西溪共七条,各条溪流串联着县内大小城镇村落。2001年安吉县确立“生态立县”战略方针,2008年全县拉开了“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序幕,2011年又率先提出风情小镇建设,计划用5年时间,打造13个环境优美、功能配套、产业发展、特色鲜明的风情小镇,用“美丽”二字将乡村、小镇、县城串成一线。
开展乡村景观建设,如何结合好水环境、水文化、水景观,重点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创新突破,规划引领,差异多维。
1.精心布局,统筹规划,把握水环境治理的方向
根据每个村镇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人口环境、水资源状况、水环境设施等一系列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比对,确定水环境治理内容。如地铺镇因为这几年的城市化扩张,水环境面临越来越大压力,必须抓紧时间合理规划、合理开发,把穿境而过的干流西苕溪和递溪、浒溪、龙王溪三条支流进行河道生态化治理,充分利用每条河流的特点,对河道实行差异性的河滨空间景观建设,形成一条条滨水旅游观光带,以城护河,以河美城;划分城东区、西区、西北区三个水环境功能区域,根据地理、水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程度,以清淤、生态护岸、绿化、搞活水体等不同手段治理每个区域内的水域环境,景观生态化效果明显。
2.以人为本,保证农村水环境安全
从2005年开始,安吉县把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作为保证农村饮用水安全措施来抓,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和更多的资金补助,实施农民饮用水提升工程,到2012年为止,全县已经有29万的农村人口喝上了水质水量稳定的自来水,占农村总人口的83%,涉及全县所有乡镇的206个行政村,缓解了用水矛盾,保证了用水安全。通过宣传教育、政策支持,全县大范围进行农村改厕、垃圾集中处理行动,改善了农村卫生环境,水质污染、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减小。
3.积极开展农村河道生态治理工程
农村河道是农村重要的水环境之一,是人们亲水活动、休闲游览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灾害频发、污染物相对集中的水域。目前,鄣吴、景溪、上墅、昆铜、章村等村镇的河道生态治理工作已展开,有的已经完成,基本采取保护自然与保证安全相结合的治水理念,如鄣吴河道的水势一直较稳定,坡降较小,护岸工程以块石垒砌护脚、原生植物护坡,辅之于少量的亲水廊道;景溪、章村的河道水势变化较大,尤其是在汛期,河道冲刷严重,急水险滩段护岸方式即以浆砌大块石护脚、矮小直立式挡墙和干垒卵石护坡,河势平稳段则以干叠大块卵石护脚,植草护坡。
4.保护与合理利用农村水环境原生态工程
安吉县由于地势与气候的原因,平原、丘陵地区农村散布大批小水塘、小水坑,尤其是以良朋、高禹、梅溪、溪龙等乡镇较多,这些坑塘是农民灌溉的水源地之一,有着调节局部小气候、拦蓄地表径流和泥沙、存贮消化氮、磷等营养物的生态作用。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全县禁止填、挖各类坑、塘,禁止人畜排泄物、生活垃圾直排入塘,以适度清淤、生态护岸等治理脏、乱、臭现象,保证水面和水量,充分发挥生态调节作用。
塘浦村的乌象坝始建于清光绪年间,承担六万多亩的农田灌溉和村民的汲用,2005年受麦莎台风影响右坝头局部冲毁,维修加固方案以沿用原坝形为主,坝高、坝长及取水流量、淹没范围均未做变更,其他如梅坑桥的安丰坝、孝丰的石语坝等均做了原生态加固;双一、五鹤、报福等村镇的古井、泉水进行清淤、外表修复等保护措施;鄣吴、船村的穿村小溪有洗涤、灌溉之用,仅对原干砌石护岸进行修整和沟底清理,以及增加少量的亲水埠头、休闲小品等。
5.挖掘乡村水文化和营造水景观
在美丽乡村和风情小镇建设活动中,通过对全县的水环境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乡村一部分较为突出的水文化、水风情影像,一些保存完好的水景观原封不动保留,一些年
久失修的水景观进行保护性修整,采用旧材料、旧工艺、旧理念做到“整旧如旧”,体现古色古香的韵味,如深溪、石岭河道亲水空间和递铺驿站广场、井村姚家大院;在河道、坑塘、水井、湿地等水文化积淀较深地方,新建一批滨水景观廓道、广场,如景溪河道修闲长廊、鄣吴昌硕文化广场,徐村湾、新丰村池塘水文化景观。
五、结语
水环境治理与水环境景观建设是美丽乡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水环境治理就是保护自然、利用自然,保护生态、建设生态,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人水和谐的理念,按照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律,指导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把农村水环境治理得更符合自然规律、更具有本地特色,打造出“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乡村景观。
参考文献
二、美好乡村建设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或难以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个人或企业提供而主要由政府提供以满足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或服务。从供给方面看,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即“非排他性”的特征;从消费方面看,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依据满足公共物品属性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相较于其他公共物品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环境公共物品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亦是从事生产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从供给渠道来看,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大类:或基于“上天恩赐”而形成的自然物,如江河湖泊、高山深谷、海洋空气、动植物群等,是每个人都可以享用的;或基于特定需要,必须由行为主体(譬如政府)来提供的公共环境设施(譬如防洪工程、污水处理器材等“硬件”设施),环境“软件”(譬如环境制度、环境信息、环境文化、环境政策,等等)。从消费角度而言,有些环境物品可以看作纯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即一个人消费无法阻止其他人或集体的消费,譬如正常情况下人们对空气的利用;有些环境物品是准公共物品或拥挤物品,消费中不排除集体行为,但超过其承载量就会产生负效应,譬如过度放牧会造成草场资源破坏,过度抽取地下水会导致水源枯竭,等等。然而,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初期阶段,由于趋利避害的人性使然,环境资源的配置往往是低效率的。这种低效率主要表现为外部不经济性,“当生产或消费的所有副作用没有被包括在市场内时,外部经济效果就发生了”,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资源成本的外溢现象。环境资源成本的外溢扭曲了环境公共物品的真实价值,也使环境公共物品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就我国而言,市场失灵诱使环境公共物品成为稀缺资源最早产生于经济发达省区或资源富集省区。而经济发达相对滞后的省区则是在模仿和承接发达省区产业转移的进程中,出现了环境资源稀缺等诸类问题。安徽省紧临东部沿海的发达省区,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架构中,始终面临着跨越发展的强大压力。为了赶超东部发达省区,切实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环境资源的透支消费演化为一种时尚,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在此背景下,乡村环境资源保护也被极大地忽略了,片面追求产业的发展,对环境稀缺资源消费远远超过了其承载的最大阈值,乃至酿成了诸多环境问题。无可争辩的是,乡村环境治理作为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的复杂工程,解决之尚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一)政府需要为环境公共物品生产提供制度保障诸如环境公共物品这种“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政府拥有庞大的行政资源,无疑是集体行动中最强力的组织单位,如果积极作为是能够满足社会民众对环境公共物品需求的。站在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无疑是环境公共物品的最佳提供者。安徽乡村环境治理的实践证明,当前政府最迫切需要做的就是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制度保障。任何一种游戏,要能持续进行下去,离不开相应的游戏规则,生产环境公共物品犹如一场游戏,又何尝不需要规则呢?诚如奥尔森所言,在提供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中,正式约束或外在的制度往往是解决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保证。笼统地说,环境制度体系包括环境法律法规、政府行政命令、环境政策规章和环境质量标准等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在维护环境公共物品正常生产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美好乡村建设涉及道路硬化、村旁绿化、景观设计、垃圾处理等多项举措,均与乡村环境治理有着直接的联系,需要大量的环境公共物品。而这些环境公共物品牵涉面太大,社会自助、他人自觉又带有较大的盲目性、趋利性,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显然有些无济于事。但是,带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不仅可以引导环境公共物品生产,而且还可以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使其提供变得更加快捷、高效。
(二)纯环境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生产纯环境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其内容复杂性、生态系统性和利益普适性,是不能排除消费上搭便车行为的。况且,有些纯环境公共物品(譬如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信息等)是个人或社会很难提供的,而有些纯公共物品(譬如平衡生态系统、净化空气等)虽然可以由个人或社会生产提供,但却难以从生产中获取利润,甚至连收回成本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个人或社会也自然而然没了生产、提供环境公共物品的动力。因此,此类环境公共物品一般是由政府生产或提供的。安徽省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纯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就政府层面而言,需要做到:其一,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就全省范围言,除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城郊和东南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以外,绝大部分乡村没有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也难以为乡村基层组织提供比较稳定的税收,因此乡村基层组织的经济自助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基层组织将大量资金用于纯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是不现实的。其二,产、学、研相结合,加大对纯环境纯公共物品的科研投入。提供纯环境公共物品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也有助于美好乡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但是纯环境公共物品是关系到能否合理利用资源和科学保护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涉及到生态学、环境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技术知识。因此,生产或提供适合美好乡村建设的纯环境公共物品,需要将产、学、研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优势,避免单向度作业。其三,制定适宜美好乡村建设的环境监测标准和环境政策。与城市相比,乡村环境承载量大、自我恢复能力强,将适合城市的环境监测标准、环境政策和环境治理模式原样套用于乡村环境的治理,无疑是不适合的。如果这样,只能导致乡村更大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生产或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也离不开政府协作准环境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的特征,只有达到了某个临界点,才会出现拥挤的现象。也只有在此情况下,继续消费才会导致低效率。换句话来说,准环境公共物品如果利用得当就有利润空间,也自然能够激励个人或企业生产或提供。当然,这需要政府借助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给予适当的安排,才能调动社会力量生产或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的主动性、积极性。退一步说,政府部门作为利益阶层中“相对独立的一元,产生了独立的利益诉求。这就导致了政府及政府官员可能在理性经济人的支配下,进行权力设租、寻租现象,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违背初始目标”,继而在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上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就准环境公共物品生产或提供而言,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其中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即是其间最有效的运行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对准环境公共物品(譬如美好乡村建设中的村庄规划、排灌河渠维护、村旁绿化和垃圾处理等)的数量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将其生产权让渡给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由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也可以通过财税补贴的形式,对利润空间较小的项目给予适当减免或优惠。尚需要提及的是,合资共建也是值得探讨的协作方式。在此方面,浙江临安市美好乡村建设中合资共建项目的一些成功做法,其经验有借鉴价值。
三、美好乡村环境治理,“有所作为”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乡村环境不容乐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共识。乡村环境治理的难度不亚于城市环境治理,此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况且,基于乡村环境法规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严重缺失、民众环保意识整体性不高以及乡村环境治理的强外部性特征等复杂因素“决定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农村环境的地域性特征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及乡镇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美好乡村环境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需要切实履行职能,准确定位并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到有所作为、善于作为。
(一)进一步明确并适度强化基层政府的环境治理职能理论上言,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既利于环保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管理,又助于各级环保部门结合自身地方实际,充分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但由于县乡等基层环境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行政部门中,权、责、利等权限的划分也较为笼统,多地环保部门形同虚设,实际职权却被发改委、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农资委等肢解了。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环境问题,必然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实现乡村环境有效治理,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能并适度强化环保部门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明确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有助于发挥政府的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节省交易费用等优势。政府在作出决策时才能将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起来考虑,尽量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反之,如果行政部门充当地方经济利益的代表和执行人,作出的决策就可能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即便结果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乡村环境治理也是丝毫无益的。具体而言,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进程中,县乡等基层行政部门在决策系统中应当增加环境权重,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环境监管,重视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引进“三低一高”(即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新型产业发展,逐步引导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稳步推进乡村环境改善长期以来,由于乡村建设缺少权威性的指导文件,也没有村庄建设的整体规划,随心所欲地盲目建设弄得乡村千疮百孔、满目疮痍,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的原貌。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修建的灌溉渠、预留的可耕地、承载生物多样性的湿地或沼泽地等资源在注重效率、“增产增收”的运动中,一批批地变成了良田;21世纪伊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一栋栋高楼在良田中拔地而起。随着时间流逝,美丽的田园风光正在消逝,也警示着人们:乡村环境治理需要权威性的规划引领,需要树立示范村、“样板村”,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的应时而生,为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了指导性文件。丘陵平原各领千秋,山寨村郭各具特色。中国乡村,“政府机构在环境污染的控制与整治方面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为此,乡村环境治理中要果断地摒弃奇思妙想,而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以《规划》为引领,规划建设中仿效云南丽江古城、湖南湘西凤凰古城,充分借助山势水体走向,在保持乡村田园风光的前提下,体现浓郁的乡土气息。村口环境治理重在绿荫成行、植物造景;河道整治旨在疏通水系、改善水质;庭院环境设计讲究特色、营造和谐。具体实施当中也要坚持试点先行、量力为之,在试点取得显著成效以后才能逐步推广,切忌脱离实际、盲目蛮干。
(三)完善基层政府的乡村环境考核激励机制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制”。尽管国家层面明文规定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但是基于乡村环境治理初始化投资量大、盈利空间较小,短期内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地方政府在考核具体操作中,GDP的权重仍然有些偏高,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作为考核体系中的软性指标,基本上没有落到实处。如此以来,乡村环境治理反倒成了基层政府唱起的“高调”进行曲,滥用环境资源的丑恶现象却是屡禁不止。因此,乡村环境治理需要省市行政部门通过有效制度安排,设计出一套关于环境考核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县乡基层政府、环保局等部门有足够的动力去加强保护环境、履行环境监察等职能。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就提出了乡村治理的概念,而概念的提出也使得相关问题的研究不断开展[1]。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学界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的模式和结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又全面的了解,其取得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成果,不过,长时间乡村治理在理论研究中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在不断深入的考量乡村运行以及设计等相关因素的情况下,还应该研究来自主体自身因素影响。
一、乡村治理主体作用发挥模式研究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有很多类型有多重的界定以及多样化的表现,在问题的实质上绝对不能一概而论的讨论乡村治理主体的研究究竟是何人。其存在的影响因素范围涉及广,而究竟应该以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为治疗主体,也是问题的关键,在该问题上,必须尽可能的考虑作为治理基础本土资源。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乡村不管是在经济的发展水平亦或是地方文化问题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非均质性。也正是考虑了此种均质性问题,我国很多研究学者都把村庄作为治理研究的关键突破点,根基于详细样态村庄,而乡村治理主体的发挥作用模式也有着多样化的发展,也有学者从村庄的基本秩序进行分析,区分出集中可能存在的乡村治理类型,即原生秩序型、乡村谋和型以及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无序型。本文作者通过分析发现,应该从社会视角等问题为出发点,立足于村庄的秩序形态。
(一)乡村主导行政型
次种类治理结构还是传统意义上统筹治理结构,在充分代表体现社会和国家关系乡村关系中主要表现在强乡弱村,此种类型的乡村财政往往主要来自于工商业收入或者我国财政转移支配收入。因为乡镇在某种程度上说具备建立的分配型的财政制度能力,所以乡村关系中往往处在优势地位,而所谓的村集体并没有大量的受益来源,此种类型的主要结构模式往往必须来自于工商业重镇以及部分国家大量的财政转移资金。
(二)村庄主动自治型
此种类型的治理结构往往能够直接反映出该地方村民的自治实践成果。在充分代表和体现社会以及国家关系乡村上则主要表现乡村和谐以及若乡强村的格调中,该种类型的村庄往往具备非常强烈的自主生产能力,经济的发展程度能够直接体现出来,部分村庄的集体经济往往较为发达,很多村庄有着来自于村庄自己所创立的企业,或者部分土地出让的收入。也正是因为村庄集体的财力相对较弱,而乡镇乡镇相关政府对村庄的直接控制以及影响力就会更加的薄弱,主要体现在村强乡弱方面。
(三)乡村治理无序型
在此种治理结构方面,所谓的无序主要体现在没有统一的发展趋势,而在乡村的关系中则有可能体现在乡强村若等方面,而后面的各种体现则为一种常态性。因为乡镇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较为稳定的外部经济来源以及来自特殊的政府拨付,往往会面临各种债务危机,在和村庄的关系上往往也只能维系一种最为基本的智能。另外存在本身因为地理环境或者人才的流失等因素,往往日益破坏。在此过程中乡村的治理运行类型只是一种形式,不能真正意义上的取得乡村治理达到繁荣的目的。
二、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行为关系和研究视角
就乡村治理主体问题而言,需要正视的问题就是,乡村治理主体完全不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对于该问题研究,为分析乡村治理模式和绩效评价内在的机制,现阶段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各种界定也完全不相同,所带来的治理主体行为关系也各不相同。就高角度而言可以从村委会以及村党委会等组织,把宗族当成乡村治理的主体实施研究,在分析乡村治理主体关系的过程中大多数的重点考察为两队关系,即乡村以及两委关系,实际上该关系的本质还是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深层次关系,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说党领导权和村民自治权有一定关系,不过在现阶段政治格局中还是能够归于社会以及国家关系。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就乡村治理提出了自己不通过看法,围绕宏观主体之间的乡村关系以及两委关系研究,目前存在的观点往往从制度主义出发,从法律制定以及政治体制设计等相关角度实施研究,同时就问题提出了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2]。
就微观行为者的个体角度而言,其对乡村治理主体实施界定也有一定的区别,正常情况下均把乡村治理的主体界定是普通的村民以及村干部,而同时围绕次三层的群体行为关系探讨重点分析乡村治理实践,普通村民、村干部以及乡村精英之间是怎样影响的。很多研究人员往往从选取田野的调查方式入手,从个案进行分析。在研究重点领域往往也是从乡村治理方面实施研究。
三、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关系模式向着多中心治理发展
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治理理论内涵主旨为一种多种的公共或者私人的个体与机构的管理方式总和,该方式主要强调多中心的参与以及多主体的信任合作,这是此种治理模式的全新要求。我国相关研究人员最早就使用了乡村治理一词进行替换,同时被泛化使用的乡村政治发展中的村民自治一词,此种转变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涵盖了对治理模式的追求以及认可,同时也必须承认我国乡村社会政治的实践局限性,在传统理论研究以及实践的操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情况下仍然为乡村治理传统单一的治理方式,要不就把乡镇政府、要不就将村委会默认为治理的主要客体,而未从市场、社会以及国家的宏观层次进行界定,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民族以及国家建构的统一大趋势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一定的外力推动,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企业或者政府模式,往往不能直接的避免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的现象[3]。在我国民主建设的基础试验场乡村社会里,相对较为单一的统筹与治理模式走向多主体的治理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围绕乡村治理主体逐渐凸显。不可否认的是,乡村治理必须以农民组织作为主要的资源,以农民群众为主要力量的新农村建设治理模式出发。
结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之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也一定会日益突破为单一范本的解说空间,另外乡村治理的研究也一定要从现阶段以静态治疗为主向着动态治理转变。要以乡村治理作为主要客体的研究向着多元化的立体研究迈进。把乡村治理真正的放置于宽广与开放的市场经济下,这是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基本关键性问题。(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