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6 01:03: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供气供水企业消防工作,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引言:对于科学化管理而言,用于现代企业之中,属于先进的管理文化,还属于管理手段,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能够避免的问题。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之中,进行党群工作的管理科学化,管理的方式不仅能够加强党群工作的全局性工作,同时也可以由宏观管理至微观管理确保党群工作得到优良地建设。
因此,作为我国政党工作的必然趋势,科学化管理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要方面,能否做好企业中的党群工作,直接关系党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的好坏,不仅会对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产生影响,还会对企业与企业员工的发展产生影响。
一、党群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党群工作实施科学化管理,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企业的一项中心工作,党群组织作用无可替代,但是近年来,建设现代企业科学化管理的步伐越来越快,传统的党群工作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党群工作实施科学化管理,是提高工作效果的必然要求。由于惯性思维影响,部分基层单位党群工作仍然存在方式简单、载体陈旧等现象。缺乏吸引力、影响力和感染力。实际效果不佳。为此,有效发挥党群组织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思维,在工作方式、活动载体上勇于创新、精益求精,确保取得最佳效果。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塑造企业形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效率主义成为主流的今天,党群工作科学化在保障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方面体现出了更大的优势。企业的职工在科学化原则的指导下,职工会一直把自身工作能力的提高作为工作基础,把自我业务知识研究的提高作为提升手段,通过精细、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的管理流程,切实提高相关作业的的质量和安全,尽可能地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不仅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还能够增加企业知名度。
二、当前党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的措施与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给当今企业也带来各种机遇,同时,在这种形势下很多企业由于利益驱使,使得企业经营发展与管理建设存在不稳定、不完善因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党群工作科学化尤为重要,但是如果盲目地进行,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选择合适以及恰当的党群工作科学化途径是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全过程落实科学化管理,做到精细化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该不断细化、量化各项党群工作内容,在各个层面做到精细化管理。
第一,组织建设一体化。着力构建大政工格局,改变了过去政工人员“单打一”的工作模式,健全和完善了“大政工”机制。全公司党建、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等各项工作加强交流配合,各项工作职能进行科学安排、优化整合,做到统一部署、联合实施、信息共享,做到了党群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形成了一种齐抓共管的“大党群” 工作模式;
第二,管理基础规范化。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实现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的科学化管理工作需要精细化管理做支撑。精细化管理应该按照“精细、规范、持续、长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了一整套规范党群工作的制度体系,制定出台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标准》、《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和《党群系统工作评价考核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企业准确按照企业文化工作要求,规范了企业文化形象标识,实现了基层管理工作规
范化。
(二)强化对员工的正确指导宣传力度
每个企业都能够灵活地将工作中不同方面与党群工作的宣传管理相结合。传统党政工作的宣传中,企业多是以口头教育或者制度上墙为主,并未将党群工作应用于实践,这种不对员工提出具体工作内容的条件下,员工也不会清晰明了地知道自己该干
什么。
因此,企业应该按照“精细、规范、持续、科学”的原则对员工党政思想进行引导,务必落实,用行为提升党群工作的精细化。同时企业可以将传统宣传改为典型培养、样板建设的方式,让每位员工让先进思想指导行为。
(三)建立符合企业特色的党群企业科学化文化
为了实现党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油田企业就要紧密联系企业与党群,做到彼此融入,这样不仅促进企业与党群组织的共同发展,更重要的是能建立兼具企业党群特色的企业科学化文化。所谓对科学化管理进行完善,企业要通过科学文化这条途径对其员工及党群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进行统一。
作为党群工作科学化管理的核心点,竞赛活动的载体设计将以组织竞赛活动作为载体来进行科学化,除了能够在有效完成党群各种急、难、险等工作上起到促进作用,还可以解决存在于党群工作中很多难题。
(四)把握群众路线,深入基层党员开展科学化管理
在企业的基层党群工作精细化管理工作中,我们必须充分关注基层党员和职工的需求和需要,以更好地保障油田企业的科学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具体说来,党务小组的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职工的基本需求和需要,通过了解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情况、当前的思想状态,因时制宜地开展适当的引导工作。与此同时,党务小组工作人员要深入群众、展开调研,秉承“科学、严谨”原则,从企业基层职工的自我价值实现和自我提升的角度出发,建议和指导有关部门加大生产环境投入,提高职工体面劳动程度。
在企业之中,党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的活力的活力的水平。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实践总结出了一定的提升党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提升的途径,这些途径需要综合利用,从而更好的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的效益。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ommunity fire situation and the risk of fire, that community construction and daily management of some unreasonable problem, in recent years, residents of fire has an increasing trend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on the basis of thi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community fire.
Key words: community fire; fire; fire supervision; safety counter
中图分类号:D63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住宅小区的建设迅速发展,小区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也日趋复杂。发展的同时,由于社区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问题,使近年来居民火灾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当前,加强社区消防建设是消防工作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构筑小康社会消防安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分析社区消防现状,并提出防火对策对当前居高不下的居民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消防现状及火灾危险
1.新建社区规模庞大,布局复杂,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源,提高了消防管理工作的难度。目前,城市社区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社区的布局和功能越来越复杂,很多住宅小区成片开发,占地数万平米甚至十几万平米,而且,开发商为了满足居民的需要,提供多功能化的服务,在社区内建有大量相应的配套设施,如商场、市场、学校、幼儿园、宾馆、医院、健身休闲中心、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天然气调压站、液化气供应站、供气瓶组等危险物品场所,这些都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也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
2.消防设施不完善,管理混乱,增加了火灾扑救的难度。一些社区,尤其是一些较老的社区,由于历史的原因消防设施很不完善,室外消防管网没有形成环状,消火栓数量不够,消火栓位置布局不合理,供水管径偏小,压力偏低,且年久失修,消火栓被埋压和圈占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小区采用“封闭”式管理,很多消防车道的出入口被取消、上锁或设置了障碍物,使消防车无法迅速到达起火部位。有的私搭乱建现象严重,一些搭建的简易小房大多耐火等级不高,并且造成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增加了火灾扑救的困难。
3.消防监管不到位。现阶段,消防部门把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了重要机关、易燃易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对社区的消防监督工作兼顾较少,也未形成监督管理的有效经验和措施;另外,虽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对公安派出所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社区消防监督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基层派出所和物业管理单位工作量大,人员少以及消防业务水平欠缺等问题,造成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不少漏洞,使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存在困难。
4.居民消防知识欠缺,消防意识淡薄。现阶段,居民对家庭装修的投入越来越大,档次越来越高,装修过程中对美观和舒适性考虑较多,对安全尤其是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很多家庭装修采用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安装多层防盗门,大量增加了家庭的火灾荷载和逃生困难。并且,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家用电器被大量使用,用电用气越来越多,但居民对日常用电用气的安全常识很是缺乏, 火灾发生后也没有基本的扑救常识,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或一些常用的灭火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在火灾中还缺乏自救逃生的知识和能力,使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二、防火对策及建议
1.严把规划设计和审核验收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于新建的城市社区,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供电、供热、民用燃气等的规划和具体的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单位应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依据有关消防规范,搞好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监督部门要与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密切配合,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工程设计中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扩大。并严格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和验收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不予批准和验收,做到“防患于未然”。
2.大力改善消防设施,加强管理。政府部门应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建设之中,多方筹措资金加大社区尤其是一些较老社区消防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社区消防设施。有条件的社区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为住宅小区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并落实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加强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公安部门要增强派出所警力,加强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工作。派出所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和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把社区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居委会、警务室、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业务档案和记录,组织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现并查处各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4.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社会整体消防素质。社区消防重在宣传和教育。社区管理部门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活动室以及社区宣传栏等阵地,利用广播、报刊、标语、板报等宣传媒体和载体,经常性的开展一些居民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消防宣传画廊、社区消防图书室以及开展消防文化广场活动等。社区消防办公室还可开通消防热线,随时接待群众的消防咨询和投诉。同时,应深入开展以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安全用电用气、初起火灾的扑救、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基本常识为内容的宣传教育,以期丰富群众的消防知识,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总之,近年来社区消防工作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公安消防职能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由于近年来社区建设发展迅速,从总体上看,社区的消防管理工作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还需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二)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牢固树立消防工作无小事的观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经常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做到时时讲、天天抓,不得有丝毫松懈和丝毫忽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不出问题。
(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消防安全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各个方面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在抓好本辖区、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同时,全力配合消防部门抓好消防工作。要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抓消防工作的整体合力。各企业也要以大局为重,认真配合消防部门检查和隐患整改,坚决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一)要在基层基础上有新突破。一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适时制定出台《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建设标准》,及时将消防网格化管理纳入综治网格化建设,建立网格长、网格员基本信息库,依托综治平台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全区__%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二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供水、通道特别是高山移民安置区、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规划,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改造同步实施。要加快消防项目建设,力争年底前完工区消防指挥中心和正阳、青杠消防队站建设。要切实做好消防水源建设和维护管理,提升市政消火栓覆盖率和完好率。三是建强消防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力推进“办队”一体化运作,明确专(兼)职消防干部,配备必要消防设备。今年内要全面启动并完成__、石会、黄溪、马喇等4个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各部门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依托派出所、消防专职队等组织,建强多种形式自愿消防队伍,认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确保一旦有火情能够及时开展扑救,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消防支队要加强训练,全力抓好车辆、器材和装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拉得出,打得赢。
(二)要在综合整治上有新突破。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心前移,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坚持从建设开始就想到消防、在发展之初就狠抓消防、在生产之中处处防范事故,从源头上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要全力打好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重点抓好学校、医院、商场、网吧、车站、园区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供水、供电、供气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行业和谭家湾、马石角、何家榜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做到横向到底、纵向到边,不留死角。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入研究本地区近年来的火灾形势,分析火灾特点,制定好消防工作实施方案;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易燃易爆、人员密集等场所的检查力度,消除一切安全隐患;要针对目前农
村消防工作相对薄弱、农村火灾起数占火灾总起数比例较大的实际情况,加强火险巡查,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抓实抓牢。 (三)要在宣传教育上有新突破。报社、文化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平台,开辟专栏,加大消防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覆盖面。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消防知识送万家、生命通道体验等活动;要尽快完善隐患曝光、警媒协作机制,健全消防公共信息制度和相关奖励制度,拓展消防宣传普及面和影响力;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确保100%参训、100%持证上岗。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效果;要围绕实战需要,开展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组织综合应急拉动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原则上,中小学校每学期要安排不少于4课时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勤研究、勤检查、勤部署,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照目标责任书内容,逐项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落实到每个村(居)、每个企业、每个人。各重点防火单位要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决避免出现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上的“真空”。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消防工作会议,对全省消防工作任务进行部署,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系统(行业)业务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行政、生产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决定。
(九)指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政绩考评内容之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的需要。
(三)建设部门应当实施消防规划规定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有关内容,并从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设施和工地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专线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正常使用。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指导农村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针对农村消防工作特点,开展符合农村实际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考核的内容。(七)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部门负责监管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村、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牧业部门负责监督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客运汽车站、船舶、码头、水上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宾馆、饭店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文物部门负责监管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监管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公示、公开的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应当免费登载、播发。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履行消防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受理火警,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
(五)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六)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七)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九)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三)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五)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接到举报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行政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骆春燕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曾和国任副组长;各社区,街道各部门,相关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安办。
二、工作目标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社会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红星街道辖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各社区要严格按照《xx市龙马潭区社区消防工作职责》(泸龙消委〔2017〕5号)要求,落实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指导、保障、培训。街道各部门、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红星街道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泸龙红府〔2017〕7号)要求,落实各自职责,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社区居委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开展经常性地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利用电子显示屏、小广播将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进行滚动播放;每半年组织所属社区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各不少于一次,社区督促居民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培训或演练活动,确保居民牢记消防安全知识,使居民基本掌握防火灭火技能,一旦发生火灾能快速反应。
派出所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社区民警要指导社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每半年组织所辖区的场所尤其是“九小场所”全员开展不少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街道各部门要督促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演练,各行业(领域)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确保每个企业单位员工都会操作灭火器材,会扑救起初火灾,并熟悉本单位灭火逃生预案。同时,企业要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要在企业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营造消防安全文化氛围。
街道安办要积极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并督促街道其他部门落实消防等安全监管工作,利用街道信息平台向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提示信息。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专项行动时间:从即日起至冬防专项活动结束,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各行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是专项行动重点:1. 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3. 电器产品、燃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4.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新员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5. 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6.社区微型消防站是否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已建立微型消防站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
三是专项行动要求:1.加大检查力度,不定时开展夜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检查。2.重点突出对物业小区、散旧楼栋小区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摸排。3.强化部门联合检查,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联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四)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各社区、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二是制订消防安全演练计划,各社区、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发消防安全事故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联合上级部门、社区、企业单位以初期火灾扑救、自救、人员疏散、伤员抢救、物资抢救等项目的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安全应急救援能力、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三是快速反应,联动应急。一旦发生事故,值班人员按要求立即收集上报信息并通知供气、供电、供水等相关企业;各社区、街道干部要主动作为,主动了解情况,主动联络相关部门,确保应急救援处置有序。
五、工作要求
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去年。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仍有少数单位在主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做的还不够,对消防工作还停留在会议传达、文件转发、口头强调上,还存在不行动、少行动、缓行动现象。今年是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夺取应对金融危机全面胜利的关键之年和政府“执行力”建设之年,做好今年消防工作意义重大。下面,讲两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辛辛苦苦几十年,消防工作关系民生。一把火又回到解放前”这是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真实写照。当前,市消防平安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单薄,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乡村老居民区、古镇老街等火灾高危场所数量增多,尤其是一些商场、歌舞厅、网吧、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不畅、违章装修等问题十分突出,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二是社会消防平安意识还比较淡薄,基层消防平安制度、措施落实不够。一些单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重效益、轻安全,内部消防平安责任落实不到位,设备故障不检修,缺乏平安防范能力;一些单位的消防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不扎实,干部职工的消防意识不高,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存有诸多人为隐患;局部群众消防平安意识差,抵御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不强。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务必要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做到思想再提高、认识再加强、规范再严格、措施再强化,认真排查各类火灾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平安措施,努力把我市的消防平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强化措施,加强领导。扎实做好2010年消防工作
(一)强化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落实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领导上坚强有力、职责上更加明确、措施上扎实有效、落实上成效明显,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平安责任体系。要加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消防平安责任制建设,推动各地、各部门和其他组织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从更大程度、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落实好消防工作责任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城乡一体、良性互动”消防平安责任网络体系,努力实现消防工作责任链建设、新农村消防平安建设、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社会联动机制“三大推进”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平安水平。
(二)强化部门责任
加强行业、系统内部消防监督管理,一是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依法将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平安监管、文体广电旅游、工商、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需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实行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责任,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延伸消防触角,消除管理盲区。二是平安监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科教、工商、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等行政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分析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布置督办;要严格依照责任书上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责任目标,把各项安排布置和责任制落实到位;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辖区、本单位目标考核范畴,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消防工作任务,定期研究消防问题,落实解决消防难题。三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协同执法机制,平安监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科教、工商、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职责,完善行政审批的联动协调前置顺序。
(三)强化社会单位责任
建立完善规范化、规范化的消防平安管理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健全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平安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平安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真正做到消防平安自查、火灾隐患自改、法律责任自负。要以开展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消防工作“九化”建设活动为载体,采取试点推动的方式,社会单位开展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增强各单位的消防平安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社会单位防范火灾能力。要严格规范单位日常消防管理的每个环节,确保达到通道入口疏通无阻、火源电源完全管死、违规留宿坚决杜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规范。
(四)强化责任追究
必需采取超凡的措施加以推进。这方面,消防平安责任重于泰山。对于人命关天的大事。宁听骂声,不要听哭声。既要注重事前防范,更要注重日常落实,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活动,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原则,切实把消防安全的责任、措施落实到基层和具体人员。要严格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不依法落实消防平安责任、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严肃处置不放过,绝不能搞“下不为例”
(五)强化救援保证
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一要继续扩大岗位练兵战果,1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加强训练,修订完善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战术技术研究,充分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各项准备。要结合我市实际,突出扑救高层地下建筑、危化品、天然气、古镇老街等高危性火灾特点,开展针对性的灭火战术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战斗员的熟练作业和个人防护能力,提高指挥员的独立作战和临机处置能力,真正把消防部队建设成为一支具备现代科技素质、训练有素、作风顽强、敢打必胜的多功能战斗队伍。二要加强消防装备和专勤结合的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消防安保、专兼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遵义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6号)精神,市确定官渡镇组建不少于10名合同制消防员的专职消防队,其它乡镇(街道)要建立以政府公职人员为主体的志愿消防队。各乡镇(街道)要修建2个以上不小于100吨的消防水池,配备2台以上消防机动泵和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器材并落实管理措施。50户以上村组必需建有消防水池和志愿者消防队,并配齐消防机动泵、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灭火器材。
不时增强全民消防平安意识。一要进一步加大新《消防法》国家三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安部61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力度,2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培训。要结合“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公开曝光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重特大火灾案例和违法违章行为,借助社会宣传资源,全方位、多层面开展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使消防知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营造消防工作的浓厚氛围。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科教、公安、质监、平安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景区、进机关”活动。要突出抓好对特定工种、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平安专业培训,确保全市所有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危险化学物品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熟练掌握基本的消防平安知识,不时提高消防素质和业务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生产经营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消防宣传培训教育,不时增强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消防平安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1 前言
一个现代化的文明城镇,必须是和谐、安全、稳定、繁荣、方便、整洁、健康的城镇。人群及财产相对集中是城镇的主要特点之一,一旦发生火灾或灾难性事件,往往经济损失较大,人员伤亡较多。确保城镇消防安全,乃是城镇建设十分重要的内容。
城镇消防规划和建设是整个城镇规划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建设管理,完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对于提高城镇防火和灭火能力及预防与处理突发性灾害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城镇火灾的发生,消防规划对完善和实施消防设施建设,整合城镇配套功能,提高城镇综合抗御火灾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2消防规划的实施与保障建议
2.1创建社区消防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将消防规划分阶段实施的内容,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切实有效的予以执行。在具体的管理体制上由镇政府安全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特别是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由消防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的消防规划、消防防范和扑救工作。
2.2提高民众消防意识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加强消防意识教育,有效地扩大消防知识的传播和消防技能的提高,努力提高社会整体消防素质。
坚持以人为中心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防火安全基本常识、初起火灾处置方法、火场逃生自救、“一畅两会”基本要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2.3建立多样化、高素质的消防队伍
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多样化消防组织,弥补公安消防力量的不足。建议在公安消防队伍中实行现役制和专职制相结合、义务兵役制和公安民警制相结合、现役制和地方合同制相结合的多元制并存的消防体制。
保证专职消防队的运作经费,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拨出专户资金,专款专用。由公安消防部门监督使用该专户资金。专职消防队要与消防人员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不得低于本城镇居民享有的平均待遇。
2.4建设消防辅助机构
消防培训训练中心,设在消防队内。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和完成对各级领导、经济建设决策者的消防知识,消防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各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消防培训,对单位消防保安、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和训练,对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培训,对市民进行消防培训,对企业专职队进行培训和训练,对公安消防队伍进行各种消防技能和灭火技能培训。
消防调度指挥系统,设在消防队内。其功能:一是对政府提供消防管理决策;二是监督单位或个人对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预防火灾的技术规范的执行;三是建立城市消防管理监控网络;四是接受城市单位和个人发生火灾或灾难的救助请求;五是执行灭火和灾难救助的指挥和调度;六是在灾害发生时,实施对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后勤保障中心,设在消防队内。后勤保障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城市灭火和灾难救助贮备各种所需的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以使城市发生大火和灾难时有足够的装备和药剂。
2.5落实消防建设专用资金,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消防工作对城镇创造一个安全保障体系健全的大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意义重大,因此城镇各级领导、相关部门都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方面来重视消防经费的投入。具体措施为:
在有关政策的指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多渠道开拓投资途径。
建立正常的由地方财政支出的消防经费拨款制度。财政等部门在进行项目、资金安排时,要按本规划安排每年的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其额度按照消防部门制定的年度申请计划执行。消防事业经费应在本城镇财政年度预算中占有适当比例,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对大型车辆装备的购置和新增消防站的建设应另行设立专项资金,事业经费也要逐年在前一年基础上增加。
制定对现有消防装备、设施查漏补齐和更新改造的投资计划,加快解决欠帐问题,使现有消防设施充分发挥出作用。
规划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可依法向起火当地政府申请补偿费。
2.6开展消防科技,推广运用消防新技术
引进先进研究成果,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火灾技术防范能力。在自身研发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加大对先进研发成果的引进和应用,针对性地提出防范火灾的技术措施。比如在建筑防火设计上,应逐步采用以性能为基础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法,即应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和方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内部可燃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对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量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然后作出最优化的防火设计,为建筑物提供既合理又经济的消防安全保护。又如在防火技术上,应注意被动防火和主动防火技术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要开发研制并推广应用有效的防火材料,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区,另一方面应充分应用先进的智能化的自动火灾报警、自动喷水(气体)灭火、自动烟雾控制系统。
3.结语
城镇消防是保障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护人民安定生活的工作,它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无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专项规划,更现有建立系统化的预防体系,形成法制化的监督机制,建设规范化的救灾设施,运用科学化的管理手段保障城市消防规划的完整实施。并充分结合城镇实际情况,提出一个适应现代化城市消防安全需要,能有效指导城市消防建设的规划,为现代化消防体系的建设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王炳坤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94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冬季防火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的全市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冬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三、时间安排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方法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
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冬季防火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召开会议,对冬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专门召开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集中进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与到冬防工作中来。要结合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详实、声势浩大的消防宣传系列活动,强化媒体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基础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检查整改阶段
1.自检自查。各党政机关;商(市)场、影剧院、公铁客运车站、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商业、文化(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洗浴、餐馆等住宿餐饮场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粮、棉、木材等可燃物资储存仓库、堆垛管理单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医院、学校、敬老院、老年人居住公寓、教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是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否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2.行业复查。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成立检查组,对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自检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各乡镇(街)负责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进行复查;教育、卫生、民政、广电、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广播电台、建筑工程等内部各单位进行复查;体育、旅游、文体、人防等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寺庙等古建筑、地下场所等单位进行复查;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对火车站、客运站等管辖单位进行复查;公安、安监、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复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冬季防火自检自查情况、消防安全状况以及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情况。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或严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应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12月31日前,上述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上报包括检查单位名称、数量、发现火灾隐患具体问题、督促整改的具体措施、依纪予以处分的具体人员等详细内容的报告。
3.专项检查。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到六个必查和六个一律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检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要全面推行错时工作制,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进行夜查,把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高发部位全力做好火灾防控。
4.攻克重大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庆期间因存在火灾隐患而实施暂时关停措施的单位,要逐一督促整改,对年底前仍未整改完毕的要采取行政手段强制隐患单位停业整改。冬防期间,公安、安监部门对隐患相对严重且一时难以整改的要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依法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对整改难度大的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
市政府将组成验收组,对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的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街)要由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村屯、居民小区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冬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分析本行业系统冬季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形势,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
(二)切实加强对冬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冬季防火工作,迅速掀起冬季防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冬防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还要深入抓好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的消防保卫工作,要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2009年度冬季防火工作,县政府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邢树君县长
副组长:吕荣海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省冬防期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姜德军兼任。
三、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31日至2010年2月28日。
四、方法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组织结构,制定冬季防火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会议,对冬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专门召开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集中进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冬防工作中来。要结合“119”消防宣传活动,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详实、声势浩大的消防宣传系列活动,强化媒体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基础知识和消防法律,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1月31日)。
1、自检自查。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各商(市)场、影剧院、公铁客运车站、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商业、文化(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洗浴、餐馆等住宿餐饮场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和场所;粮、棉、木材等可燃物资储存仓库、堆垛管理单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医院、学校、敬老院、教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是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2、行业复查。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对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自检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各乡镇(场、区)负责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进行复查;教育、卫生、民政、广电、建设等行业和系统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广播电台、建筑工程等行业、系统内部各单位进行复查;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寺庙等建筑、地下场所等单位进行复查;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客运站(火车站)等管辖单位进行复查;公安、安监、工商、文化、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复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冬季防火自检自查情况、消防安全状况以及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情况。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或严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应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2009年12月31日前,上述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上报包括检查单位名称、数量、发现火灾隐患具体问题、督促整改的具体措施、依法依纪予以处分的具体人员等详细内容的专题报告。
3、专项检查。各单位要将冬防工作与全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县政府将组织公安、安监、消防部门深入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到“六个必查”和“六个一律”。即必查是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检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烟花和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要全面推行错时工作制,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进行夜查,把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高发部位,全力做好火灾防控。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8日)。
1、县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2、各系统、各单位要成立检查组,对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场、区)和县城社区要由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村屯、居民小区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冬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近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研判本地区冬季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形势,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伤火灾发生。
(二)切实加强对冬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冬季防火工作,迅速掀起冬季防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在冬防过程中,各乡镇(场、区)、各相关部门还要深入抓好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的消防保卫工作,要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
第二条本乡行政区域内居(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村)民安置小区,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农民合法建筑物实行集中还建具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用于居住、办公、商贸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公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自治组织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缮实施综合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较为成熟的物业服务管理经验,经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的专业管理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本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社区(村)委员会管理逐步过渡到业主自治管理再到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的渐进管理模式,坚持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与特约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第五条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作用,合力推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应成立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一个居(村)民安置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可以选聘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中业主担任委员的比例应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相适应,且总数不能少于全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至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主任委员一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或推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其授权范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社会事务办公室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审定《物业管理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通过公开招标、竞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计划、目标和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
(四)遵循竞争性谈判定价拟订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检查、监督、考核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督促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合理使用物业维修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
(七)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的事项;
(八)《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及时在纪委的监督、指导下,从“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中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本社区(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业主不得自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竞标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居(村)民安置小区所在社区(村)缴纳物业管理保证金,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管理的事项、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合同》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统一制定和审核。
第十二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在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社区(村)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政府将每年对“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进行评审更新,不定期对已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进行明查暗访、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规则执行、信誉不好、群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其纳入“黑名单”,并不得再进入我乡物业管理行列。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实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围内的违章行为;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和根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四)选聘专业人员承担专项管理服务业务;
(五)请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六)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可优先租赁经营用房开展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七)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开展其他特约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不间断地为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提供服务;
(三)超出《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和《省消防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消防工作要以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消防部门严格监管下对本小区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利用多种形式,途径在居(村)民安置小区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随时开展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确实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村)委会及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进行整改,确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不力,违反消防安全责任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居(村)民安置小区内进行建设、检修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配合,并遵守该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因建设、检修活动损坏房屋、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十九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装饰、维修房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业主。业主须向居(村)委会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房屋装修结束后,必须及时清运废弃物,由社区(村)委会退还房屋装修保证金;若业主在装饰、维修房屋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以房屋装修保证金作为赔偿并做出相应处罚: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影响有关公用设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响相邻房屋使用的;
(五)影响景观容貌的。
第二十条若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制止不力、造成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乱搭乱建,限期内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将由城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和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
(三)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服务摊点;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
(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木;
(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十)违规行车、停车、呜喇叭;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物业管理企业有意续签合同的,需提前3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续签申请,业主委员会接到续签申请后须在2月内上报社区(村)委员会及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达90%以上者方可续签合同。获得续签合同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一年,在物业管理内容,方式不变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费保持原价不变;第二年,根据市场变化,物业管理服务费涨幅不得高于原价的5%。对《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2个月内未提出续签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合同资格。《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前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社会事务办公室备案:
(一)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据实结算;
(二)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及有关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场地及其他财物。
第五章物业管理保障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其提供下列物业管理资料:
(一)居(村)民安置小区综合验收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居(村)民安置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业主分布情况;
(六)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物业资金的管理
(一)各社区(村)及物业管理企业应规范物业资金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中心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运行规范;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居(村)委会缴纳的物业管理保证金、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向居(村)委会缴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居(村)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场所租金及其他收益,应由社区(村)委会直接收取存入乡三资管理中心村集体账户;
(三)各社区(村)收取的上述所列资金,只能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保证金及居(村)民缴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的退还;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及购置经营用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居(村)民安置小区遇重大物业维修项目,在没有确定物业维修金的情况下,必须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项目计划,资金预算,经社区(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政府按照有关报批程序审批后实施。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监督;
(五)居(村)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场所租金及其他收益不能保证居(村)民安置小区正常资金支付的,差额由社区(村)从村集体资产收益中补足。
第二十六条各社区(村)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在享受专业物业服务的同时须向服务提供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一)各社区(村)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为本社区(村)居(村)民安置小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各社区(村)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后,应逐步推行“业主缴费,村级补贴”的物业服务缴费新模式;
(三)居(村)民安置小区内非小区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业主不得享受本社区(村)物业服务费的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在物业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可享受我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义务的,政府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和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给予警告、罚款,情况严重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屋面等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