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8 17: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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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申请书

篇1

中图分类号 S718.5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4-0198-02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人工林相比,具有植物种类丰富、结构多样、组成稳定、生物量大、结构合理、功能更加健全等特点,是自然界中功能最完善的资源库、基因库、储水库、储碳库以及能源库,在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抵御自然灾害、净化空气、美化环境、提供丰富的多种资源等许多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尤其在阻止生态恶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1-2]。

1 热水镇基本概况

宣威市热水镇位于云南省东北部,辖22个村委会,国土面积59 860 hm2,林业用地面积35 890 hm2(商品林11 170.67 hm2,公益林24 719.33 hm2),占土地面积的59.96%,有林地面积26 303.73 hm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73.29%,森林覆盖率55.8%。境内东西宽36 km,南北长29 km,总体地势,东面从南向北倾斜,南高北低,最高点黎山,海拔2 676 m,最低处小江岔河,海拔1 500 m,高低相差1 176 m。全镇属温带气候,年平均气温15 ℃,降雨量1 000~1 100 mm,土壤为石灰岩发育成的山地红壤,地势相对平缓。主要树种有云南松、华山松、旱冬瓜、滇油杉、栎类等。

2 热水镇天然林保护工作现状

全镇有护林员85名,其中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配护林员69人,镇级护林员17名。2008年以来,全镇共发生林政案件94起,查处93起,查处率达98.94%,行政处罚65人,补种树木3 800株。共发生森林火灾5起,均属一般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6.67 hm2,受害面积0.33 hm2,损失幼树370株,损失活立木蓄积12 m3;火案查处5起,查处率、结案率均达100%,处理相关责任人5人。

3 热水镇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生态保护意识不高

烤烟生产是热水镇的支柱产业,在烤烟生产中要使用大量燃料。由于近年来煤炭价格较高,群众生产生活中所需燃料有向薪炭转移的趋势。需求与林业管理存在供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经济效益而轻生态效益的思想。

3.2 管护不到位

由于森林面积大,管护人员少,还有部分护林员职责落实不够到位,未很好地履行管护巡查责任,造成少数地方存在滥砍乱伐、违规用火引起火情等问题,加之热水镇地多面广,地形复杂,人口密度大,群众思想认识水平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爱林护林情况因村而异,给天然林管护和造林成果的巩固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困难。

3.3 林业产业发展严重滞后

截至目前,热水镇林业产业结构仍然是以原木经营为中心,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够;经济林较少,林果产品数量少,档次不高,不具备加工能力,产品市场开拓不够。在现实生活中,群众往往偏重于效益高、见效快的产业和产品生产,注重短期效益,而对于生产周期长的植树造林、环境保护等项目,由于其见效慢,重视程度较低。

4 天然林保护对策

4.1 调整产业结构,减小烤烟生产对燃料的依赖性

以市场为导向,着力加强农业经纪人队伍建设,引导农民围绕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不断总结经验,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依托科技推广,紧紧围绕全镇“两线三点基地”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契机,以高产创建活动为核心,狠抓科技样板落实,推广测土配方专用肥、优化种植等玉米生产技术;推广高垄双行栽培、脱毒薯种植、大春马铃薯高垄双行等马铃薯种植技术,稳步推进粮食生产。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引入龙头企业,走“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路子。按照镇党委、政府提出的“稳粮、强烟、培育特色产业”的发展思路,采取“公司+协会+基地”的运作模式,发展订单农业,在适宜的地区种植辣椒、万寿菊、特色蔬菜等特色作物,全镇产业结构调整呈现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发展态势[3]。

4.2 加强林政管理,减少林政违法行为

建立一支高素质林业队伍,将全镇林业站和护林员职工编成一个护林中队,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的林政违法案件,对小队进行检查和考核;所有护林员按区域编成护林小队,每个小队指定1名护林员担任小队长,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护林员的工作,同时对护林员进行考核、考绩的原始登记;抓好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位,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以林促林,农林结合,协调发展;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全面落实天然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的政策和相关规定,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引导工作,使森林资源管护政策家喻户晓;制订科学合理的护林员管理办法,对护林员实行“三包”、“五定”。“三包”即包政策宣传,包植树造林,包灾情上报调查;“五定”即定山场、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补助[4]。

4.3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安全

从4个方面具体落实:一是各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及值班制度。各村都要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落实扑火队伍,带班、值班人员都上岗就位,并坚持森林防火期24 h值班;二是签订责任书、发放户主保证书及落实“五种人”的监管。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森林防火工作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做到不漏一点一面,不留死角、盲区,不留隐患;三是保证护林员巡山护林到位。各村明确党员、村民小组长、护林员等人员的责任,把每个山头地块划分到每个责任人中,保证每个山头地块有人看管,明确每个村干部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村干部实行挂钩包片,保证每个片区有人负责,每一个山头地块都有人看管,每一个片区都有人负责;四是设立森林防火火源检查站、点。全镇应设立多个森林防火固定检查站和临时防火检查点,每一个火源检查站、点都有人看管。

4.4 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林业发展后劲

科学规划设计造林模式,针对热水镇树种单一、常绿树种和灌木树种少的特点,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大树种调整力度,根据全镇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特点,加大车桑子、枸杞等灌木树种和华山松、柏树、杉树等常绿树的造林力度,提高造林成效。同时,引进了新疆2号核桃、红柳等新品种,以解决造林树种单一的问题。根据全镇的自然地理条件,在林种、树种规划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发展干果产业,如板栗、核桃、漆树、杜仲、花椒等经济林。结合全镇“三村四化”、新农村建设及“千村扶贫,百村整体推进”等工程,认真做好核桃建设规划。采用分片包干、分组实施、实地踏查、实地规划的方式,做好全镇6 666.67 hm2核桃产业基地建设工程。

4.5 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制度

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矿藏开采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农户建房需征占用林的,由农户向林业站提出申请,经林业站人员实地踏看后报县林业部门审核。镇林业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伐业主根据林木限额采伐指标分配情况提出申请书(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树况、面积、蓄积量等),以村为单位到镇人民政府签署具体意见,经镇长签字同意后再由村统一向林业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证。林业站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搞好伐区作业设计,由村和林业站统一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林业站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直接发放到林木采伐申请人,采伐业主在办理采伐手续前,必须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迹地更新造林保证协议书,按20元/m3的标准收取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必须于次年4月前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并达到省造林技术标准要求,经林业站和村委会检查验收后返还保证金。业主未实施迹地更新造林的,可将保证金作为处罚金存入育林基金专户。对于不按规定发证,无证采伐、少批多伐或少设计多采伐林木的,将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6 规范木材市场,整顿经营秩序

镇林业站要联合工商、森林公安等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点的木料来源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对收购无证木材及存在其他违反林业法规、政策行为的加工点,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取缔。积极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护林员及村组干部、党员、干部的作用,实行有偿举报;严查运输木材的车辆,按照“一车一证、货证相符”的原则进行检查,外运木材重点检查木材运输许可证,镇内木材运输经检查林木采伐许可证属实后进行批注销帐,杜绝一证多次使用现象。

5 结语

保护好天然林就是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热水镇森林资源丰富,蕴藏着极大的生产潜力。森林的用途随着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而发生着很大的变化,森林不再是单纯为人类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还能起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减少噪音、防止污染、保护和美化环境等作用,对保障农业稳定丰收及促进水利事业、畜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科学地保护、培养、发展经营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搞好辅助林业发展的建设项目,从而使森林资源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

6 参考文献

[1] 周凤舞.鹤峰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生态效益评价[J].绿色科技,2011(3):136-138.

[2] 阿布利米提·阿不力孜,肖开提·亚生.论木材检查站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学咨询,2011(2):90.

篇2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State-owned forest farm natural forest protection project file management

Jia Yuling HuiFengShan, Tian Li, li xin, Hao Zhicheng, Zhu Jiangang

(YanAnShi bridge mountain forestry bureau, huangling shaanxi 727300)

Abstract: Natural forest resource conservation project archiv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 the important basis of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quality of projects and achievements. After many years of practice and formed a complete set of tianbao engineering archives collection, classification, sorting, and daily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 Tianbao engineering; File management; A preliminary study

延安市桥山林业局,下辖七个国有林场,始建于1962年, 经营总面积251万亩,林业用地面积240万亩,其中有林地229万亩,活立木总蓄积量863.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95.5%。被誉为陕北黄土高原的一颗”绿色明珠”、“陕西的一叶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以来,有林地增加13.578万亩,新增未成林造林地4.12万亩,活立木蓄积增加160万余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86%提高到现在的95%,净增9个百分点。森林资源总量增加,林地生产力提高。乔木林平均每公顷蓄积由47.6立方米/公顷,提高到56.3立方米/公顷,每公顷提高了8.7立方米。新增13万余亩森林,增加森林蓄积量为29.8万立方米,天然林保护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核工程质量和成果的重要依据。桥山林业局始终把天保工程档案管理作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步建设,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1.国有林场天保工程档案归档的主要内容[1]

1.1工程管理

上级批复和下达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年度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的各类文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职能、人员编制、领导任命等行政管理类材料;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程自查、复查和核查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各种统计报表、验收报告材料;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工作简讯、简报等。

1.2木材停伐减产

森林分类经营区划;采伐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伐区检查验收资料,木材生产登记台账,年度统计报表等;人工林采伐试点的有关资料等。

1.3公益林建设

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人工造林、电播造林、封山育林及其其他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作业设计、协议书、合同书、责任书,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种苗供应的有关材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林权证发放情况,后期管护情况和经营利用情况,灾害损失和核销情况等。

1.4森林资源管护

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管护体系的组织结构,管护人员资料,管护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管护项目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管护区基本情况(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等),管护日志与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检查记录,管护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管护站点、管护设备、管护标牌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违章用火、人畜破坏森林资源等记录和处罚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火情火警、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林下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的记录;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资料等。

1.5森林抚育、后备资源培育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复的作业设计、采伐证、施工合同、协议、责任书、招投标材料,检查验收资料,安置职工就业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等。

1.6富余人员分流安置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在册与在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到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森林培育、森林抚育、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及其他分流渠道的相关材料;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情况,再就业情况,其他下岗职工明细、汇总表,享受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单位职工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人员的明细、汇总表及相关的合同书、协议书;混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安置情况。

1.7社会保障政和政社性人员

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明细、汇总表,公捡法、文教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政社性人员明细、汇总表;分离学校、医院等企业办社会机构的执行情况。

1.8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管护合同、责任书、管护记录及检查验收报告等。

1.9资金到位和使用

各级下达的中央资金计划、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资金拨付文件、拨付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年度决算及相关材料;公益林建设、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等工程项目的结算清单,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明细、汇总表及凭证,工资及其他经费的支出凭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兑现支出凭证等。

1.10其他政策执行情况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情况,森工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情况;后续产业发展的有关情况;示范点建设和工程效益监测的的有关资料等。

2. 天保工程档案的分类[2]

按档案材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至50年,短期为3至15年。

2.1 永久

2.1.1 收发文卷

2.1.1.1 本单位本年度的重要会议记录、纪要、便函存根、年度工作总结;机构设置及职能、职工花名册、领导任命、人员编制、调动、离退休及死亡人员等有关文件材料;局、县级以上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

2.1.1.2 上级批复和下达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森林资源调查等基础资料;林权和经营权管理情况及变更情况。

2.1.2占用林地卷

2.1.2.1 占地单位申请、林场上报文件、职工会议记录;

2.1.2.2 省、市、局关于占用林地的批复文件;

2.1.2.3 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2.1.2.4 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2.1.2.5 林业局与林场签订占用林地监管目标责任合同书;

2.1.2.6 林场与护林员签订森林资源安全监管合同;

2.1.2.7 行政被许可监督检查登记表;

2.1.2.8 林场与占地单位签订的防火合同。

2.1.3 影像卷

本单位在本年度重要活动中形成的音像及电子介质资料。

2.1.4 基础建设卷

2.1.4.1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卷 省、市、局关于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批复文件、资金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材料;招、投标单位资料、招标结果通知书;林场危旧房改造设计图纸;材料验收单、施工记录、整改通知书、施工监理资料;工程验收申请、检查验收单、预算、决算材料。

2.1.4.2 管护站、管护设备、管护标牌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卷 项目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相关合同、设计文件、图纸、施工日志、检查验收单、预算、决算材料。

2.1.4.3 贫困林场项目建设卷 项目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相关合同、设计文件、图纸、施工日志、检查验收单、预算、决算材料。

2.1.5 林政案件卷

2.1.5.1 一般程序类 包括案卷来源、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鉴定书、指派通知书、(受指派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处罚事前告知笔录、处罚意见书、处罚决定书、处罚诉权通知书、送达回证、处罚票据、备考表。

2.1.5.2 简易程序类 包括询问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处罚票据等。违章用火、火情、火灾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自然灾害类:自然灾害、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

2.2 长期

2.2.1 收发文卷

2.2.1.1 本单位本年度的:

发文、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规章制度、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各种统计报表、宣传报道、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2.2.1.2上级批准和下达的:

有关部门制定和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下达的木材生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年度计划。

2.2.2 局场合同卷

局与场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局与场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合同书;局与场签订的防汛目标责任书;场长与副场长、检查站站长、管护区主任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场长与副场长、检查站站长、管护区主任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合同书。

2.2.3 森林资源管护人员档案卷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书;管理中心聘书;个人的基本情况;护林员推荐表;森林管护责任书;森林管护责任卡;场长与管护人员签订的森林管护合同书(附有图纸)。

2.2.4 重点公益林卷

局与场签订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场长与护林员签订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2.3 短期

2.3.1 收发文卷

2.3.1.1 本单位本年度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作简讯、简报。

2.3.1.2 上级的文件:领导讲话、一般的文件、材料。

2.3.2 防火宣传卷

防火会议记录、检查站、宣传站防火宣传记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清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单、稽查登记表;半专业扑火队员体能训练资料;护林员防火专业知识培训材料。告林区居民书、森林防火保证书、森林防火提醒书;痴、呆、傻三种人防火监管合同书;吊庄地防火责任合同书;与辖区村组、煤矿、石场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森林防火责任合同书;与林场职工签订的职工摩托车安全驾驶合同书。

2.3.3 值班记录卷 电台、电话、了望台值班记录。

2.3.4日志卷 护林员巡山日志;管理人员工作日志。

3. 天保工程档案日常管理

3.1 建立健全档案的立卷、归档、借阅、保管、交接、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3.2 查阅档案要严格履行保密手续。查阅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天保工程档案必须经过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及保密部门批准;查阅公开的档案,必须经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摘录和复制档案,必须经过天保工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3 借阅档案要办理借阅审批、登记手续,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借用者应负责借用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或抽取、拆散档案,严禁在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原貌。

3.4 保管期限已到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必须由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销毁清册,经本部门档案鉴定领导小组鉴定批准,由两人以上进行集中销毁,鉴定销毁清册立为永久卷保管。

3.5 在天保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档案材料,必须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3.6 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做好交接工作,在移交时按卷、册对照目录清点交接,双方签字。

3.7 做好档案安全防护工作,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霉、防尘等安全防护措施。

3.8 编制各种检索工具,提高查阅的速度,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4. 天保工程电子档案

4.1 电子档案的特点:便于管理,查阅方便,查阅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节约资金。

4.2 建立电子档案方法:电子档案是在文字档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们每个单位按照前面建文字档案的要求,做好文字档案的分类、立卷、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文字档案按照保存期限、文件的分类(收文、本单位发文)形成电子版的卷内目录,并按分类文件保存到相应的文件夹中,我们将电子版的卷内目录做为电子档案的基础目录。

文件分类查询目录

4.3 天保档案查询

4.3.1 建立档案查询系统

延安市桥山林业局天保工程档案查询系统

4.3.2、建立查询目录

①、按年度查询

②、按机构(问题)查询

③、按各林场查询

按机构(问题)查询

1、行政类2、人事类3、计财类

4、林政类5、生产类6、基建类

7、重要档案局8、影、音类9、实物类

4.3.3进入查询界面

按年度查询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按各林场查询

1、大岔林场2、上畛子林场3、柳芽林场

4、双龙林场5、店头林场6、腰坪林场

7、建庄林场电子版的

4.3.4 查询界面与建立的文件分类文件夹建立链接、本单位全年发文的电子版与发文目录形成链接,最终就完成了本单位的电子档案。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森林资源保护、职工就业安置、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天保工程档案给我们记载了真实的工程管理工程,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天保工程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天保工程档案管理还需要我们去探索,使之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

篇3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经营、加工、运输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全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不断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好现有林木,常久不懈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发展林木经营加工,确保全县林木资源不断增长和有序永续合理利用,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条林木,包括集体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苗圃地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资源调查、权属认证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资源档案。

第六条集体、单位、企业所有的林木(林地)和个人通过合法手续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所有权,核发林权证。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县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第七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单位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征占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章林木保护

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建设,并督促拥有林木(林地)的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巡护专业队、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专业队、林木生长管理技术服务专业队建设。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林业站,各村要设立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推广林木管理技术,落实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巡护林木,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处理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

第十一条林木防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林木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镇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本县林木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期,规定林木防火期,划定林木防火区。

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有关技术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林木病虫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在发生林木病虫害疫情地区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要设立林木植物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县实现人均百株树,年增千元的目标;林木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植树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农村、学校、部队每年都要组织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完成植树任务。

第十六条宜林地范围包括:散闲地及废弃土地、村旁摞荒地、冷耕地、沙化土地、窑厂废弃地、坑塘、墓地、乡级两侧的路间路沟,农田林网等。要坚决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县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企业主、境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采取承包、租赁、购买、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在县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并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十八条参与国家、省级项目工程植树造林的营林者,应当严格按项目工程的标准造林、管林、护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补植。拒绝补植或补植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林木采伐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下列林木:

1、集体或单位所有的林木;

2、个人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农田林网和河渠道路两侧的林木、成片的用材林和经济林,以及闲散废弃地、坑塘、场院、墓地、村庄四旁的林木;

以上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可不申请采伐证。

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需采伐所辖林木时,要与县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按有关法规办理。采伐林木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进行采伐,并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对所辖村庄的林木做出采伐更新规划,进行有序采伐更新,保持村庄绿化。

第六章林木经营、加工、运输

第二十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必须取得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营业。

第二十四条我省列入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有原木、锯木、竹木、小杆、木片;半成品有门窗口料、床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和各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家具等。

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资料: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2、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经营、加工者作出的承诺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依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收购、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第二十八条运输木材必须依法申办木材运输证。起运地在本县区域内的,必须向本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对出入县域未办理运输证件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列入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小杆、木片;半成品是指门窗口料、床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是指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及各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半成品家俱。

第三十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符合前款条件的,县林业部门应当当场发给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向外省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运输证由起运地的省级林业部门委托单位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一车一证,证货相符,全程有效;不准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过期使用。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不得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1、集体组织未办采伐证或虽办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

2、农民个人应办采伐证而未办采伐证或虽办理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

3、林木权属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以前,一方擅自采伐林木的;

4、集体、个人未办理采伐证而将林木出售,购买方又未办采伐证而砍伐林木的,买卖双方均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5、采伐工具持有人砍伐未取得采伐证的林木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按盗伐林木追究责任:

1、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据为己有的;

2、未取得采伐证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国家和集体林木的;

3、采伐工具持有人受雇参于盗伐林木的。

第三十四条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到5倍的罚款。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和故意毁坏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进行处罚。

对不经县林业部门审批,造成盗伐、滥伐林木的组织、策划、煽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非法收购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1号令规定进行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为非法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林业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篇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发展平原林业,建立森林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学研究与推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

鼓励采取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林业,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森林资源统计、公告制度,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第八条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九条 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并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

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提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的原则。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有关信息,为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垄断和封锁木材市场,禁止对木竹及林产品实行地方保护和限价经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木竹检量、采伐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林农发展林业。

依法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措施稳定林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申请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三)与被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四)拟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产业基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改灶节柴,使用沼气等其他能源,改善农村燃料结构。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共同负责森林防火、扑火和护林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检查森林火灾隐患和林业有害生物、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林区县应当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火警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防火区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重点期,并予以公告。

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应急预案,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一条 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法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下列区域可以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

(四)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认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采伐、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活立木采挖、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非法采挖、移植、运输活立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定采伐公益林区域内的天然阔叶林;

(二)违反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三)违反技术规程采割松脂;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鼓励营造人工阔叶林和针叶阔叶混交林,逐步增加阔叶林的比例,不断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效益。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完成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绿化费,用于植树绿化。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由各有关单位因地制宜营造防护林。

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母树或者有足量目的树种等具备天然更新成林条件的林地、新造幼林地和飞机播种的林地,应当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可以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区域应当设立标志。封育期间内,禁止在封育区域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林地权利人对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50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四条 植树造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提高林木成活率。

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批准森林采伐限额,并严格控制本地区的森林采伐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下达本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县(市、区)和限额编制单位。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给林木所有者。木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应当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森林年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上年度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留采伐限额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的10。

人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不足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或者向国家申请解决。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九条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采伐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批准采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年采伐限额内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过熟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林权所有者需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1500株。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下同)木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经营木材的规模证明以及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下的,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上30万根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30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凭证运输。

申请木材运输证件,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木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

第四十七条 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木材检查站站址。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森林、林地依法属国家、集体所有;林木依法属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第五十条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归其所有,自留山可以依法继承。

(二)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可以依法继承,山上林木归家庭承包户所有。

(三)自留山、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抛荒3年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造林,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权的归属,所造林木的收益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地权利人协商分成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成比例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交还林地权利人经营管理。

(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应当进行评估,依法转让。折股收益的70和转让费的70以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其他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其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当时约定。

确定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依法发放林权证。

第五十一条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依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流转。

第五十二条 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并依法重新确定山林权属: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审批无效,对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封育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对承运人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森林所具价值覆盖在大地上的郁郁葱葱的森林,是自然界拥有的一笔巨大而又最可珍贵的绿色财富。人类的祖先最初就是生活在森林里的。他们靠采集野果、捕捉鸟兽为食,用树叶、兽皮做衣,在树枝上架巢做屋。森林是人类的老家,人类是从这里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直到今天,森林仍然为我们提供着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资料。估计世界上有3亿人以森林为家,靠森林谋生。

森林提供包括果子、种子、坚果、根茎、块茎、菌类等各种食物,泰国的某些林业地区,60%的粮食取自森林。森林灌木丛中的动物还给人们提供肉食和动物蛋白。

木材的用途很广,造房子,开矿山,修铁路,架桥梁,造纸,做家具森林为数百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他的林产品也丰富多彩,松脂、烤胶、虫蜡、香料等等,都是轻工业的原料。

我国和印度使用药用植物已有5020xx年的历史,今天世界上大多数的药材仍旧依靠植物和森林取得。在发达国家,1/4药品中的活性配料来自药用植物。

薪柴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燃料。世界上约有20亿人靠木柴和木炭做饭。像布隆迪、不丹等一些国家,90%以上的能源靠森林提供。

不妨说,森林就像大自然的调度师,它调节着自然界中空气和水的循环,影响着气候的变化,保护着土壤不受风雨的侵犯,减轻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